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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A(005537)

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中航新起航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 中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十 一月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6 十一、基金费用 .........................................................................................................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2 十五、禁止行为 ......................................................................................................... 4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47 十七、违约责任 ......................................................................................................... 4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1 二十、其他事项 ......................................................................................................... 5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3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中航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法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续的 有 限 公 司 , 按 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担 任 基金 管 理 人 的 资 格和 能 力, 拟 募 集 发行 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 法 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航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拟担任中航新 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兴 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拟 担任 中航新起航 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航新起航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 《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设立日期:2016 年 6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124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 金 募 集、基 金 销 售 、 特 定 客 户资产 管 理 、 资 产 管 理 和中国 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相 关 部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的 内 容开 展 经 营 活 动 ;不 得 从事 本 市 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20 楼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 券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股票 以 外的 有 价 证 券 ; 买卖 、 代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有 价 证券 ; 资产 托 管 业 务 ; 从事 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理 买 卖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从 事 银行 卡 业 务 ;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 代理 收 付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 财 务 顾问 、 资信 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以 上范 围 凡 涉 及 国 家专 项 专营 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中 航新起航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或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算 、 收 益 分 配 、信 息 披露 及 相 互 监 督 等相 关 事宜 中 的 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本着平等自愿、诚 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基 金 投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择 标 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供 投 资品 种 池 ,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基 金 实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基 金 合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标 准 的约 定 进 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 要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 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政 府 债、 企 业 债 、 公 司债 、 可交 换 公 司 债券、可转换 债券 、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中 期票 据 、 短 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 融 资 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等) 、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 ( 包 括 同 业 存单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 票资产 的投资 比例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持 有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二)基金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只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5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本 条 规 定 比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 ) 、( 15 ) 、 (16) 项 外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动 、 股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 定。 期间,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 资 策 略 应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 且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 受 相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后 的 规定 执 行 ,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 托管 协议第十五 章 第九 条 基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进 行 监督 。 基 金 托 管 人通 过 事后 监 督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标 和 投资 策 略 , 遵循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 防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 关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 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 性 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事先相 互 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的 证 券名 单 , 加 盖 公 章并 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 基 金管 理 人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全 面 的关 联 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名 单变 更 后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管 人 书面 确 认 后 , 新 的关 联 交易 名 单 开 始生效。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投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选 择 的、 本 基 金 适 用 的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 算 方 式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易 对 手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选择 交 易 对 手 。 基金 托 管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是 否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至 少 每年 一 次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式 进 行更 新 , 新 名 单 确定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算 。 如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需 要 临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结 算 方式 的 ,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 则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任 何 法律 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向 相 关 交 易对 手 追偿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予 以必 要 的 协 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后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手 或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 书 面 或 以双 方 认可 的 其 他 方 式 提醒 基 金管 理 人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正 时 造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的 ,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由 此 造成 的 相 应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 披 露 、 基金 宣 传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基 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 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 面 协 议 。 基 金托 管 人应 根 据 相 关 法 规及 协 议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业 务 进行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复 核相 关 协 议 、 账 户资 料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证 实 书等 有 关 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有 关 法律 法 规 , 以 及 国家 有 关账 户 管 理 、 利 率管 理 、支 付 结 算 等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名 单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基 金 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易 对 手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定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锁 定 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等 规 章制 度 并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据 基 金的 投 资 风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格 和 流 动 性 的 需要 合 理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券 的 投资 比 例 , 并 在 相关 制 度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金 出 现流 动 性 风 险 。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流 动 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 上 述 资 料应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 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流通 受 限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具 体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如 下文 件 ( 如 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 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 明 文件复印件、基金管 理 人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 销售 协 议复 印 件 、 缴 款 通知 书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量 、 价格 、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划 款 金额 、 划 款 时 间 文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 的 真 实、完整。 5、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露 所 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的 名称 、 数 量 、 总 成本 、 账面 价 值 ,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监 督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管 人 认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导 致 基金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充 书 面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理 人 风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具 的 风险 评 估 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请 求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切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则 不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规 定 ,制 定 严 格 的 关 于投 资 中期 票 据 的 风 险 控制 制 度、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处 置 预案 , 并 书 面 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依据 上 述 文 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规定的,从其 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情 况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违 反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协 议 的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查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相关 托 管 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及时 发 出 回 函 , 并及 时 改正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所 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4、 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资 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真履 行 了上 述 监 督 责 任 ,则 就 基金 管 理 人 因 投 资中 期 票据 所 导 致 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项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资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电 话提 醒 或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正 。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义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管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 对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 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一 ) 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即 以书面 或 以 双 方 认 可 的其 他 方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 由此 造 成 的 相 应 损失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担。 (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国 证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本 托 管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管 人 提出 警 告 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四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 事 项包 括 但不限于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 证券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其 他 账户 、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金 投 资 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 金财产、未对基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解 决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法合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配 本 基金 的 任 何 资 产 (不 包 含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结 算 数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交 收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行 扣 收结 算 费 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 基 金 托管 人 应予 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提前结束 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将 属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定 时 间内 , 聘 请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 进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专户, 也称为资 金账户 , 保 管 基金 财 产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基 金 托管 专 户 同 时 也 是基 金 托管 人 在 法 人 集 中 清 算 模 式下 , 代表 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财 产 在 内 的 所 有托 管 资产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算 的 专用 账 户 。 该 账 户的 开 设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 金托 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 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 基金托管专户 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 预 留 印 鉴 经 各方 商 议后 预 留 。 对 于 任何 的 定期 存 款 投 资 , 基金 管 理人 都 必 须 和 存 款 机 构 签 订定 期 存款 协 议 , 约 定 双方 的 权利 和 义 务 , 该 协议 作 为划 款 指 令 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 抵 押 , 并 不 得 用于 转 让和 背 书 ; 本 息 到期 归 还或 提 前 支 取 的 所有 款 项必 须 划 至 托 管 专 户 ( 明确 户 名 、开 户 行 、 账 号等 ) , 不得 划 入 其 他 任何 账 户 ” 。 如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中 未 体 现前 述 条款 , 基金托 管 人有 权 拒绝 定 期 存 款 投 资的 划 款指 令 。 在 取 得 存 款 证 实 书后 ,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证实 书 正本 或 者 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该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进 行 定期 存 款 的 投 资 和支 取 事宜 ,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前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定 期存 款 ,若 产 生 息 差 ( 即本 基 金已 计 提 的 资 金 利息 和 提前 支 取 时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 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 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 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 以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和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限 公 司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资金 结 算 账 户 , 持有 人 账户 和 资 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 结 算 备 付金 、 结算 互 保 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 户的 开 立、 使 用 的 ,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 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 后 开立 。 新 账 户 按 有关 规 定使 用 并 管 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 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 也可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凭 证 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理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有 效 控制 的 资 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议 及 基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证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并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内 将 正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重 大 合 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 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 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 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 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 付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人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令 、 办理 基 金 名 下 的 资金 往 来等 有 关 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 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 与基金管理人 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 即 生 效 。 如 果 授权 文 件中 载 明 具 体 生 效时 间 的, 该 生 效 时 间 不得 早 于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授 权 文 件并 经 电话 确 认 的 时 点 。如 早 于前 述 时 间 , 则 以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 人 及 相 关 操 作人 员 以外 的 任 何 人 泄 露。 但 法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有权 机 关要 求 的 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 分红付款指令、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 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 指令 、实物债券出入库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 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 和交 易 权 限 内 发 送 指令 ; 被授 权 人 应 严 格 按照 其 授权 权 限 发 送 指 令。 对 于被 授 权 人 依 约 定 程 序 发 出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否 认其 效 力 。 但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已 经 撤 销 或 更 改 对 交易 指 令发 送 人 员 的 授 权, 并 且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本 协 议确 认 后 , 则 对 于 此 后 该 交易 指 令发 送 人 员 无 权 发送 的 指令 , 或 超 权 限 发送 的 指令 , 基 金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 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 场 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 印 鉴 后 及 时 传 真 给基 金 托管 人 , 并 电 话 确认 。 如果 银 行 间 簿 记 系统 已 经生 成 的 交 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 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 前 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 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 如需 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 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 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保证 当 天 能 够 执 行。 有 效划 款 指 令 是 指 指令 要 素( 包 括 付 款人、 付款账号、 收款人、 收款账号、 金额 ( 大、 小写) 、 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准 确 无 误 、 预 留印 鉴 相符 、 相 关 的 指 令附 件 齐全 且 头 寸 充 足 的划 款 指令 。 因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原因 造 成的 指 令 传 输 不 及时 、 未能 留 出 足 够 的 划款 时 间, 致 使 资 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 人 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 人 其名 单 , 并 与 基 金 管理 人 商定 指 令 发 送 和 接收 方 式。 指 令 到 达 基 金托 管 人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人 立 即审 慎 验 证 有 关 内容 及 印鉴 和 签 名 , 如 有疑 问 必须 及 时 以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 证 后,应及时办理。指 令 执行完毕后,基金托 管 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 人下达指令时,应确 保 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 的 资金 余 额 ,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在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情 况 下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 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 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核 、 查明 原 因 , 出 具 书面 文 件确 认 此 交 易 指 令无 效 。基 金 托 管 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包 括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 职能时,发现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错误时,有 权 拒绝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执行,并及时 以书 面 或以 双 方 认 可 的 其他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如 需 撤 销 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 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 律 法规,或者违反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 应 当 视 情况 暂 缓或 拒 绝 执 行 , 并立 即 以录 音 电 话 或 以 双方 认 可的 其 他 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 因,未按照基金管理 人 发送的指令执行,应 在 发现 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若对 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 权人 、 更 改 或 终 止 对 被授权 人 的 授 权 , 应 立 即将新 的 授 权 文 件 以 传 真方 式 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经 电话 确 认 后 生 效 ,原 授 权文 件 同 时 废 止 。 新 的 授 权文 件 在传 真 发 出 后 七 个工 作 日内 送 达 文 件 正 本。 新 的授 权 文 件 生 效 之 后 , 正 本送 达 之前 ,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新的 授 权 文 件 传 真件 内 容执 行 有 关 业 务 , 如 果 新 的授 权 文件 正 本 与 传 真 件内 容 不同 ,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由 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管 人 更换 接 收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的 人 员 , 应 提 前通 过 录音 电 话 或 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由基金管理人确认。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 令 时,应对指令的要素 是 否齐全 、 印 鉴 与 被 授权人 是 否 与 预 留 的 授 权文 件 内容 相 符 进 行 检 查, 如 发现 问 题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或 以 双 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 报 告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 执 行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合法 指 令 对 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 债 券时,基金管理人应 代 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 署 相关 合 同 或 协 议 , 明确 约 定债 券 过 户 具 体 事宜 。 否则 , 基 金 管 理 人需 对 所认 购 债 券 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 托 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或 深 、 沪 证 券 交易 所 的交 易 数 据 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进行 交 收 。 基 金 投 资 发 生 的所 有 场内 交 易 的 清 算 交收 ,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登记 结 算 公 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 制 度、中登深圳结算互 保 金制度、中登上海深 圳 备付 金 管 理 办 法 等 有关 规 定所 做 的 结 算 备 付金 、 保证 金 及 最 低 结 算备 付 金的 调 整 也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有效 指 令, 无 须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另行出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发 生的银 行 结 算 费 用 等 银 行费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直接从 资 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 择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 构的标准和程序。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选 择 代 理本 基 金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经 营 机构 , 租 用 其 交 易单 元 作为 基 金 的 专 用 交 易 单 元 。基 金 管理 人 和 被 选 中 的证 券 经营 机 构 签 订 委 托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交 易 单 元 保证 金 由被 选 中 的 证 券 经营 机 构交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有 关 规定 , 在 基 金 的 半年 度 报告 和 年 度 报 告 中将 所 选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有 关 情 况、 基 金通 过 该 证 券 经 营机 构 买卖 证 券 的 成 交 量、 回 购成 交 量 和 支 付 的 佣 金 等 予以 披 露, 并 将 上 述 情 况及 基 金交 易 单 元 号 、 佣金 费 率等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变 更 情 况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因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交易规则 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 结算协议》 。 (2) 基金托管人遵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 司 备 付 金 、 保证 金 管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确 定和 调 整 该 基金 财产 最 低结 算 备 付 金 、 证 券 结 算 保证 金 限额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存 放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备 付 金、 结 算保 证 金 日 末 余 额不 得 低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和 深 圳 分 公 司 备付 金 、保 证 金 管 理 办 法规 定 的限 额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 和 深 圳 分 公司 规 定向 基金 财 产支付利息。 (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 人集中清算规则, 如基金 财 产 T 日进行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 出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 头寸, 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 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 管专户。 (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结算备付金账户 内的最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低 备 付 金 、 交 易保 证 金账 户 内 的 资 金 按月 调 整按 季 结 息 , 因 此,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时 , 基 金 可 能 有尚 存 放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低 备 付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以 及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尚未 支 付 的 利 息 等款 项 。对 上 述 款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将 于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支 付 该 等款 项 时扣 除 相 应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后划 付 至基 金 清 算 报 告 中指 定 的收 款 账 户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根 据 结 算规 则 ,调 增 计 划 的 结 算备 付 金以及交易 保 证 金 , 基 金 管理 人 应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及 时 划付 调 增款 项 , 以 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5) 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 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 且 未 能 按 时 指 定相 关 证券 作 为 交 收 履 约担 保 物时 , 基 金 托 管 人可 自 行向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申 请 由 结 算 公司 协 助冻 结 基 金 管 理 人证 券 账户 内 相 应 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 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T+0 非担保结算要 求的证券交易: (1)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 保交收的交易品种 (如中小企 业 私 募 债 、 深 圳公 司 债大 宗 交 易 、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 , 根 据 中 登公 司 业务 规 则 适 时调整) , 基金管理人需在交 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 金 划 款 指 令 ( 对于 中 登业 务 规 则 规 定 不是 必 须要 勾 单 的 , 若 基金 管 理人 希 望 托 管人进行勾单处理, 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托管 人勾单) , 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 文 件 传 真 至 托 管人 , 并与 基金 托 管 人 进行 电 话确 认 , 以 保 证 当日 交 易资 金 交 收 的顺利进行。对于管理人在 14: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 基金托管人 进 行 “ 勾 单 ” 确认 的 交易 , 基金托 管 人本 着 勤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积极 处 理, 但 不 保 证支付/ 勾单成功。 (2) 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 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中登 公 司允 许 基 金 托 管 人指 定 不履 约 的 交 易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出具 书 面的 取 消 交 收 指 令, 另 ,鉴 于 中 登 公 司 对取 消 交收 ( 指 定 不 履 约 ) 申 报 时间 有 限,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在 电话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后 ,先 行 完 成 取消交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 (3) 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 或基金管理人在 基 金 资 金 托 管 账 户头 寸 不足 的 情 况 下 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 在 中登 公 司取 消 交 收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截 止 时 点 前 半 小时 内 主动 对 该 笔 交 易 进行 取 消交 收 申 报 , 所 有损 失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4)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 2、3 项 所 述 情 形 的 , 基金 管 理人 知 悉 并 同 意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 ( 但 并 非确 保 )仅 根 据 中 登 公 司 的 清 算 交收 数 据, 主 动 将 基金资金 托 管账 户 中 的 资 金 划入 中 登公 司 用 以 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 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 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 发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 任: 1)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必要措施确保基金 产品有足够的资金头寸 完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资 金交 收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原 因 导致 资 金 头 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2: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 如 果 未 遵 循 上 述规 定 备足 资 金 头 寸 , 影响 基 金资 产 的 清 算 交 收及 基 金托 管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之 间 的一 级 清算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交 易 失 败 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无义务为 基金垫付交收款项; 2)因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及时 完 成 支 付 结 算操 作 而使 其 自 身 产 品 交收 失 败的 , 由 基 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3) 因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导致所托管的基金产品资金 头寸不足, 且占用 基金 托管人 最 低 备 付金 完成 资金清算 交 收 ,造 成 基金 托 管 人 损 失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且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留 根 据上 海 银行 间 市 场 同 业 拆借 利 率向 基 金 管 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 因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导致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 时 间 内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交 划 款 指 令 , 且有 证 据证 明 其 直 接 造 成基 金 托管 人 托 管 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和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6)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基金托管人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托管 的 其他 产 品 资 金 不 足或 过 错, 进 而 导 致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产 品 交 收 失 败 的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将 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 相 关 数 据等 信 息向 其 他 客 户追偿。 (7)对于基金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 )方式完成实时交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收 的 收 款 业 务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在 交 易 交 收 后 且 不 晚 于 交 收 当 日 14:00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交 易应 收 资 金 收 款 指令 , 同时 将 相 关 交 易 证明 文 件传 真 至 基 金 托管人,并与 基金 托管 人 进 行 电 话 确认 , 以便 基金托 管 人 将交 收 金额 提 回 至 基金 资金托管账户。 3、 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T+N 非担保结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 意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 的 清 算 交 收 数 据主 动 完成 基金 资 金 清 算交 收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出现 交 易后 无 法 履 约 的 情 况 , 并 且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业 务 规 则 允许 基 金托 管 人 对 相 关 交 易 可 以 取消 交 收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交收 日 前 一 工 作 日向 基 金托 管 人 出 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或 不 及 时 履 行 合同 而 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 印鉴 后 及 时 传 真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并 电 话确 认 。如 果 银 行 间 中 债综 合 业 务平台或 上 海 清 算 所 客 户终 端 系统 已 经 生 成 的 交易 需 要取 消 或 终 止 , 基金 管 理人 要 书 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业务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 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 应 尽 力 配 合 出 款。 如 基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当天 某 一时 点 到 账 , 则 交易 结 算指 令 需 提 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 够 的 操 作 时 间, 致 使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账 、 债券 未 能 及 时 交 割所 造 成的 损 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财产托 管专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不予 执 行, 并 立 即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因 为 不 执 行 该 指 令 而 造 成损 失 的责 任 。 基 金 管 理人 确 认该 指 令 不 予 取 消的 , 资金 备 足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 托管专户与 本基金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 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 将 DVP 资 金 账 户 资 金 退回 至 托管 专 户 的 之 外 ,应 当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资 金 划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审 核无 误 后执 行 。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未 及 时 出 具 指 令导 致 本基 金 在托 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五)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对 外 披露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前 , 必须 保 证 当 天 所 有实 际 交易 记 录 与 基 金 会计 账 簿上 的 交 易 记 录 完 全 一 致 。如 果 实际 交 易 记 录 与 会计 账 簿记 录 不 一 致 , 造成 基 金会 计 核 算 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 据 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 的 对账 数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六)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传递 的 申购 、 赎 回 的 数 据真 实 性负 责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查 收 申 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登记机 构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 登 记 机 构 应 通过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加 密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包括 电 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决 处理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 的 数 据, 双 方各 自 按 有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 分 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 基金管理人开 立 资 金清算 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 到 账日 应 收款 没 有 到 达 基 金资 金 账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催 收 , 由 此 造 成基 金 损失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 金 分红时,如基金资金 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基 金 托管 人 应 按 时 拨 付 ;因 基 金资 金 账 户 没 有 足够 的 资金 , 导 致 基 金 托管 人 不能 按 时 拨 付 , 如 系 基 金 管理 人 的过 错 原 因 造 成 , 相 应 责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 资 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 方 式对账外,回购到期 付 款和 与 投 资 有 关 的 付款 、 赎回 和 分 红 资 金 划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向基 金 托管 人 下 达 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 七 ) 申 赎 净 额 结 算基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款 项采用 轧 差 交 收 的 结 算 方式,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与 “基 金 清算 账 户 ” 间 的 资金 结 算遵 循 “ 全 额 清 算、 净 额交 收 ” 的 原则, 每日 (T 日: 资 金交收 日, 下同 )按 照 托管账 户应 收资 金与 应 付资金的 差 额 来 确 定 托 管账 户 净应 收 额 或 净 应 付额 , 以此 确 定 资 金 交 收额 。 当存 在 托 管 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6: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 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 款指令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 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 收 款,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 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 于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原因 未 准时 到 账 的 资 金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划 付 ,由 此 产 生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 付 款,基金 托 管 人 应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时进 行 划 付 。 对 于 因 基金 托 管人 的 原 因 未 准 时划 付 的资 金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基金转换 1、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 资 金 清 算 和 数 据传 递 的时 间 、 程 序 及 托管 协 议当 事 人 承 担 的 权责 按 基金 管 理 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2、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九)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现金 红 利 的 划 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将 资 金划 入 专 用 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 的 金 额 。 各类基 金份额 净 值是指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计 算 基 金资 产 净值 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理 人 每个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各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 以 双 方 约定 的 方式 提 交 给 基 金 托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产 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选 取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 格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价 格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 非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价 格 数 据 估 值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应 根 据以 下 原则 确 定 估 值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对 于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情 况 下, 应 以 活 跃 市 场上 未 经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公 允 价值 ; 对 于 活 跃 市场 报 价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 应 对 市 场 报价 进 行调 整 以 确 认 计 量日 的 公允 价 值 ; 对 于 不存 在 市场 活 动 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 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 能 反 映公 允 价值 的 价 格 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机构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 于 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 算 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 误 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减 轻 或 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错 误 ;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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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2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和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原 则 进 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 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 套 账 册 。 若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 应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若 当 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 报表后,进行独立的 复 核。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同 查 出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直 至双 方 数 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经 过 审 计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足 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 成 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存 在 不符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 在 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 前 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基 金 利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金 份 额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分 配 利润 将 有 所 不 同 ,本 基 金同 一 类 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 利 按照 除 权 除 息 日 的该 类 别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 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 现 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 告 后,基金管理人依据 具 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 现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划 款 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生 的 银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行承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不 足 以 支 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相应 类 别 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应按法律法规、基 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 信 息披 露 , 拟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在 公 开 披 露 之前 应 予 保密 。 除 按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进 行信 息 披露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生 的 信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得 的 业务 信 息 应 予 保 密。 但 是, 如 下 情 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 主 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括 基 金年 度 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和 基 金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信息披露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信 息 。基 金 年 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 应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 为 宗 旨 , 诚 实 信用 , 严守 秘 密 。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办 理 与 基 金 有关 的 信息 披 露 事 宜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按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对于 本 章第 ( 二 ) 条 中 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的 事 项 进 行 复核 ,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人予以公布。 对 于 不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 核的信 息 , 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配合、互相 监 督,保证其履行按照 法 定方 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 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 介 披露 。 根 据 法 律 法规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 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 媒介 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 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 暂停估值的情形 ;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 文 件,由基金管理人起 草 、并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后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发 生基 金 合 同 中 规 定需 要 披露 的 事 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 合 理 时 间 获得 上 述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 基 金的 管 理费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70% 年 费 率计 提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 H =E× 0.7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 基金 的 托 管费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10% 年 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 =E× 0.1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账户开户费用、证券 交 易费用、基金财产划 拨 支付的银行费用、账 户 维护 费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 金 有 关 的 信 息披 露 费用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与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费 、 诉讼费 和 仲裁 费 等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五 ) 基 金 管 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 式 和时 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 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支 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由 登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 支付日期顺延。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从 基金 财 产中 列 支 费 用 时 ,基 金 托管 人 可 要 求 基 金管 理 人予 以 说 明 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 保存期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 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 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业 务 以外 的 其 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保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 账 册 、 报表 和 其他 相 关 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 责 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 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 金管 理 人形 成 决 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或 新 任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接 收 。 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 基 金 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审计 , 并 将 审 计 结果 予 以公 告 , 同 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 金托 管 人形 成 决 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理 基 金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业 务 的移 交 手 续 , 新 任基 金 托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及时 接 收 。 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管 人 与基 金 管 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 审计: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 基金管 理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业务 或 新 任或临时基 金托管 人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托管 业 务 前 , 原 基金 管 理人 或 原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继续 履 行 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 (一)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 基 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 公 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人 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 产 或职务之便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 基 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 任 何尚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 没 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 指 令 和 赎回、分红 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 务上不独立 , 其 高 级管理 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 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 管机构取 消 上 述 禁 止性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十)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突 。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 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 基 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 反 《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的 行 为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因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财 产 或者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三)由于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托管协 议 , 给 其 他 当 事 人造成 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四) 一 方 当 事 人 违约,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职责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取必 要 的 措 施 , 防 止 损失 的 扩大 。 没 有 采 取 适当 措 施致 使 损 失 进一步 扩 大 的,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赔 偿 。 非违约 方 因 防 止损 失 扩大 而 支 出 的 合 理费 用 由违 约 方 承 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 发 生,但本托管协议能 够 继续履行的,在最大 限 度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 前 提 下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继续 履 行 本 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 制 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 差 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或 投 资人 损 失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施 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 “损失” ,限于直接损失。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0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 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 应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 对 各方 当 事人 均 有 约 束 力 。除 非 仲裁 裁 决 另 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 事人应恪守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并从其解释。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1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 向 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 基 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 协 议草 案 , 应 经 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双 方 法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代 表 签章 ,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根 据中 国 证监 会 的 意 见 修 改托 管 协议 草 案 。 托 管 协议 以 中国 证 监 会 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 议 的 有 效期 自 其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 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2 二 十、 其他事 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 依 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 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 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 适 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 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3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 为 《中航 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的签字盖 章页。 基金管理人: 中航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