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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丰利保本(002745)

北信丰利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北 信 瑞丰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基 金 管理 人 : 北 信 瑞丰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北 京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期: 二 〇一 七 年 十二月 二十 一 日1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重要提 示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申请 募 集 的 准 予 注 册 文 件 名 称 为 : 《 关 于 准 予 北 信 瑞 丰 丰利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846 号),注册日期为:2016 年 4 月18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因 基 金 价 格 可 升 可 跌 ,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 自主判断基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 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理风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风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 担 保 风 险 、 本基金 到 期 期 间 操 作 所特有的风险 、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和未知价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 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 投 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损 失 投 资 本 金 的 风 险 。 如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未 能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转型 为 “ 北信 瑞丰 丰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预期的风 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品 种 。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断合同的约定 。 投 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 自 主判 断 基金 的 投 资价 值 , 自主做 出 投 资 决策 , 自 行承担 投 资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 管人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 分 前言 ........................................................................................................................... 5 第二部 分 释义 ...........................................................................................................................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 13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 人 ............................................................................................................. 21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 集 ............................................................................................................. 26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九部分








保本和 保本 保障机制 .............................................................................................. 37 第十部 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42 第十一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2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财 产 ......................................................................................................... 63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4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六部 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九部 分 风险揭示 ............................................................................................................. 79 第二十部 分








保本 周期 到期 ...................................................................................................... 84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三部 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四部 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26 第二十六部 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七部 分 备 查文件 ............................................................................................................. 12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第一部分 前言 《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 “ 《指导意见》”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策 略 、 风 险 以 及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 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 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 同取 得 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北信瑞丰丰利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北 信 瑞 丰 丰利保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北信 瑞 丰丰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指 《 北信瑞丰 丰利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北 信瑞 丰 丰利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为基金 合同之 目的, 不包括香 港、澳 门和台 湾地区 )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 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 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12、《运 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 构:指中 国人 民银行 和/或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 赎回 :指本 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 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北 京 中 关 村 科 技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担 保 人 ,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1 、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10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 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52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 特别指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起始时间 53 、 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 本 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4 、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 金合同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55 、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 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 (包括转换补差费)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56 、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保本赔付差额) 57 、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基金合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差额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58 、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 渡期申购、或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 周期到期日 59 、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 自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的 后 续 各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前公告 60 、保证合同:指保证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61 、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 时 间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 3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3 个工作日) 62 、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 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 期 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63 、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 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 购 64 、份额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 工 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65 、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 登记为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0 元 的基金 份 额,基金 份额 数额按 折 算比例相 应调 整 66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12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7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 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北信瑞丰丰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6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大厦 4 号楼3 层 成立时间:2014 年3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电话:(010)68619312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吕佳静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5 号文 批 准 , 由 北 京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与 莱 州 瑞 海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共 同 发 起 设 立,注册资本达 1.7 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 结构:北京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60% 、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获 博 士 学 位 。 历 任 原 河 北 省 师 范 学 院 政 教 系 助 教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管 理 司 干 部 , 原 国 务 院 证 券 委 办 公 室 处 长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部 监 管 二 处 处 长 , 中 国 证 监 会 信 息 统 计 部 副 主 任 , 中 国 证 监 会 党 委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宣 传 部 副 部 长 、 系 统 团 委 书 记 , 现 任 北 京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美国德大阿灵顿 分 校 , 获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北 京 市 审 计 局 职 员 , 现 任 北 京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 北 京 国 投 汇 成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富 智 阳 光 管 理 公 司 董 事长。 杜海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获硕士 学 位 。 历 任 济 南 轨 道 交 通 装 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主 管 , 北 京 科 技 风 险 投 资14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凡 和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北 京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固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业 部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朱 彦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助 理 会 计 师 ,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投 资 经 济 系 基 本 建 设 经 济 专 业 , 获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 北 京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员 工 , 海 南 赛 格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资 金 计 划 部 主 管 , 海 南 华 银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北 京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北 京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上 海 昆 明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通 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长 阳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副 总 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党员,会计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 北 京 万 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项 目 经 理 、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员 、 北 京 金 象 大 药 房 医 药 连 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内 审 专 员 , 现 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赵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现任 聚 益 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运 营 总 监 。 曾 任 北 京 正 润 创 业 投 资 有 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 位 。 历 任 宁 夏 电 视 台 干 部 、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系 讲 师 , 现 任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所合伙人。 岳彦芳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 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张 青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教 授 , 毕 业 于 中 国 矿 业 大 学 ( 北 京 ) 经 济 管 理 系 , 获 博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矿 业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副 主 任 , 现 任 复 旦 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杨海坤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历任山东省农业银行业务人 员, 山 东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证 券 公 司 投 行 部 经 理 , 上 海 甘 证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卡 斯 特 公 司 投 行 部 负 责 人 、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现 任正润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颐先生,监事,法学硕士。历任河北定州新华中学教师、河北林平 律 所 律 师 助 理 、 北 京 正 润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行 部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北 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 崔丽伟女士,监事,大专学历。历任海航直属柜台售票主管、河北开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元 集 团 北 京 万 通 汽 车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 现 任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综合管理部 财务。 3、高级管理人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获 博 士 学 位 。 历 任 原 河 北 省 师 范 学 院 政 教 系 助 教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管 理 司 干 部 , 原 国 务 院 证 券 委 办 公 室 处 长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部 监 管 二 处 处 长 , 中 国 证 监 会 信 息 统 计 部 副 主 任 , 中 国 证 监 会 党 委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宣 传 部 副 部 长 、 系 统 团 委 书 记 , 现 任 北 京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彦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助理会计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 资 经 济 系 基 本 建 设 经 济 专 业 , 获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 北 京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员 工 , 海 南 赛 格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资 金 计 划 部 主 管 , 海 南 华 银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北 京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北 京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上 海 昆 明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通 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长 阳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亚女士,督察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先后在司法部门、政府 财政部门工作20 年。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鑫先生, 国 际 关 系 学 院 经 济 学 学 士 ,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在 职 研 究 生 , 从事证券业 16 年。历任湘财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市 场 营 销 部 总 经 理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专 户 部 总 监 、 机 构 部 总 监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总 监 。 现 任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猛先生,CFA 、FRM 持证人,南开大学理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 2010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国家开发银 行天津市分行,任一级 业务员 (副科级);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0 月 在国网英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原英大财险投资部),担任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8 月 ,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 资 产 管 理 部 固 定 收 益 处 , 担 任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朱彦先生,基金经理郑猛先生,研究总监庞琳琳女士,权益事 业一部董事总经理黄祥斌先生, 中央交易室总监吴 士彬先生。 16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织并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 、 《 销 售办法》、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 有财产 或者他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1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 交 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 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3)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 活 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 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控 制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基 金 管 理 人 结 合 自 身 具 体 情 况 ,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 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 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 健 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财务及 其他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 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 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 部 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 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 部 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 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 立, 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 运作 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 岗 位 责 任 制 、 规 范 的 岗 位 管 理 措 施 、 完 整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系 统 、 严 格 的 授20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 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 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遵 循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全 面 性 原 则 、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适 时 性 原 则 , 制 订 了 系 统 完 善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控 制 的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 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 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 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 内 部控制制度。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 年 0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联系人: 赵姝 联系电话:(010) 6622 3695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以 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 域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 京、济南、南昌、石家庄及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荷兰拥有 550 多家分支机构,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22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北京银行资产达到 2.24 万亿元,上半年实现净利润 111.55 亿元。成本收入比 21.02%,不良贷款率 1.18%,拨备覆盖率为 237.03%, 资本充足 率 11.13% , 各项经营 指标 均达到 国 际银行业 先进 水平, 公 司价值排名 中国区域性发展银行首位,品牌价值达 365.86 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 银行 73 位,连续四年 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被誉为中国最具创新能力和发展潜 力的中小银行。 21 年来, 北京 银行积 极履行社 会责 任,在 医 疗、教育 、慈 善、赈 灾 等方面 向社会捐 助近 2 亿元 。凭借优 异的经 营业绩 和优质的 金融服 务,北 京银行赢得 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 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 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 服 务 银 行 ” 、 “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百 强 企 业 ” 、 “ 中 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 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 公民”等称号。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 士,北 京银行 资 产托管 部总经 理,硕 士 研究生 学历。1994 年 毕业于 中国人民 大学 财政金 融 系,1997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民银 行总 行研究 生 部,具有十 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 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 及 资产托管 等工作。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 理,2012 年 9 月 至 2014 年 12 月任北京银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 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 督 岗 、 系 统 运 行 保 障 岗 及 风 险 内 控 岗 , 各 岗 位 人 员 均 分 别 具 有 相 应 的 会 计 核 算 、 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 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 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 章 和 本 行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 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系 统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4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大厦 4 号楼3 层 成立时间:2014 年3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电话:(010)68619312 网址:www.bxr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赵姝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二、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大厦 4 号楼3 层 成立时间:2014 年3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电话:(010)68619312 联系人: 吕佳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联系人: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10 )65338100 传真:(010)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薛竞 26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 照《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21 日证监许 可[2016]846 号文件注册,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自 2016 年 5 月 25 日起开始 发售,每份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截 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募 集结束,共募 集基金份额388,102,582.12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025 户。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 关规定 ,本 基金 满足基 金合同 生效 条件 ,基金 合同已 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 正式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自 2016 年 6 月 21 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百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情形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形的, 本 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选择任意一只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规定。


2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 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7 月7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 额赎 回 ”原则,即申购以 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 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 除 指 定 赎 回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 后 进 先 出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的原则 ,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 即 登 记 确 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 以 确定被赎回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 本的 基金 , 则 变 更 后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按 照 “ 先 进 先 出 ” 的原则 , 以 确定所适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对 于 由 本 基 金 转 型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期 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 基金 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 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 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 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 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某 笔交易类业 务 ( 如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1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30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 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依法对上述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 并必须 在调整实施日前按 照 《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 申购费 率随 申购数额 的增加 递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下 1.20% 100 万元( 含)至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以 上(含 ) 每笔 1000 元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2、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型为 “北信 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 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 ,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 赎回费率 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 下 2% 1 年( 含 )至 2 年 1% 2 年(含 ) 以上 0 (注: 一年 为 365


日 ,下 同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0


日 的 投 资 人 , 将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大 于 30


日 (含 )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3 个 月 ( 含 ) 但少于 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0% 计入 基金财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6 个 月 ( 含 ) 的 投 资 人 ,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转 型 为 “ 北 信 瑞 丰 丰利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具 体 费 率 依 照 “ 北信瑞丰丰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执行,如有更改以届时公告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 针对投 资人 定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2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期间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保本到期条款执行。 4、 申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适用比例 申购费率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总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 非 网 上 交 易 ) ,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 20% , 假设申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4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00





净申购金额=40,000.00/ (1+1. 20% )=39,525.69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38,005.47 份 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 可得到 38,005.47


份 基 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三 : 某 投 资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赎 回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1 年以下,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2%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00×1.016 ×2% =203.20


元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赎回金额 = 10,000.00×1.016-203.20=9,956.80 元





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 年 以下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56.8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殊情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 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暂停 接 受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 如 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 购,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4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发生下列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 未 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 付 。 若 出现 上 述第 4 项 所述 情 形 , 按 基金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如在到期期间内发生 暂停赎回 , 到期期间按 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2 )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 理 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发 生暂 停 的时 间为 1 日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定 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 如 发 生暂 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 确 定公 告 增加 次数 , 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 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 1、业务规则 (1 )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持 有 本 公 司 发 行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后 , 可 直接自由转换到本公 司 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 金 ,而不需要先赎回已 持 有的基 金单位,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2)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网点 (直销 柜 台、网 上交 易系 统) 办 理基 金转换。基金转换只 能 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 法 ,以申 请当日基金单位资产 净 值为基础计算。具体 费 用参照本公司基金转 换 相关业36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务规则。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 构的 系统差异以及业务 安排 等原因,开展转换 业务 的 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 它 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 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 相 关公告。 (3)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 (4)基金转换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单位转换成其它基金。 (5 )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份 额 及 净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之 和 超 出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 为 巨 额 赎 回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取消当日已申请的基金转换业务并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2、重要提示 (1)转换业务适用基金参见 2016 年 7 月 1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北 信瑞丰 丰利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 常 申购、赎回、转换和 定 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2)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6 年 12 月 2 日刊登于本 公司网站的《北信瑞丰基金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3)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 交易过 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 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 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 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 托管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另有公告外,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 额持 有 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 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 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 并由登 记机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 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 第九部分 保本 和 保本保障 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一) 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 额 (即保本赔 付差额 ) ,并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 则由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的投资金 额 ,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 净认购金 额 、 认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在份额折 算日 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 期 申购费 用 (包 括转 换补 差费 ) 之和以 及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二) 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 届 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该公 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3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周期到 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2、对于认购、或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 转换、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还是继 续持有本基金转型后的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都同样适用 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金额不 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 周期, 但 在基 金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转 换转 出 的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按 约 定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 或延迟 履行 义务 的,或 《基金合 同 》 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8、因 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9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 证责 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10 、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二、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 签订保证合同 ,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 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以 保 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 为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0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机制 , 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 合同 或风险买 断合同 , 披 露各保本 周期的 保证合 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 的主 要内容及全 文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担 保 或 担 任 保 本 义 务 人的 , 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 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 但是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 新 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本 基 金变 更保 本保 障机制 的 , 应当 另 行与 保证人 或 保本 义务 人签 署保证 合 同 。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保本周期内 ,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偿付 能力情形的 ,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 人 。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出处理办法。 (一 )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 停业 、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宣告 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 ; 或者因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 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 定在原有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新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并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 (二 ) 除上述第 (一) 款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 ,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新任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 同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约定的程序规定 )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与 新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并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 》 在指定 媒 介 上 公 告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证 人 签订 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 (三 ) 新增或更换的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 (四 ) 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更换后 , 原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 在 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 ,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 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42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保 本的 保证 本 部 分 所 述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责 任 仅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周期由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一、 保证人基本情况 1、 保证人名称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 住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2 号天作国际中心1 号楼 A 座30 层 3、 办公地址: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2 号天作国际中心 1 号楼 A 座 30 层 4、 法定代表人: 段宏伟 5、 成立时间:1999 年 12 月 6、 注册资本:17.03 亿元 7、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8、经营范围: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贷 款 担 保 、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 贸 易 融 资 担 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 保、诉讼 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 、 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 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 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 的 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9、 其他(担保人简介)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目前注册资本 17.03 亿元,净 资产超 过 24 亿元,具 备年 240 亿 以上的担 保能力 。中关 村担保是北 京市 政 府批准 设立的 国有政策 性专业 担保机 构,是中 关村国 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 科技金 融政策 的重要 实施渠道 。扎根 中关村 示范区、 服务科 技型中 小微企业, 十余年来 。公司坚持 “ 规范、 创新 、 信用、 人文 ” 方向, 坚持可持续 发展之路 , 已成为国 内科技 担保行 业领军企 业。 中关村 担保与全 部在京 设立分 支机构的银 行建立合作关系,并与信托、证券等机构密切协作,拓 展 企 业 直 接 融 资 渠 道 。 截至 2014 年底, 中关 村担保 公司累 计实 现担 保业务 规模 1158.61 亿元, 担保 项目 19521 项,被担 保企业近三年收入、利润、上缴利 税总额 均实 现 20% 以上 增长 , 服务 客户 中超 过 340 家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 。 依托较为完善的 风险管控体系 , 多 年 来 确 保 全 部 担 保 信 贷 资 产 零 风 险 , 是 合 作 各 方 首 选 的担保 机构 。 同时 , 与 各 类 金 融 机 构 共 同 致 力 于 创 新 产 品 与 服 务 模 式 的 研 发 设 计 , 为 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本对接搭建桥梁。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中关村担保秉 承 “培育公信品质、 创造信用财富 ” 理念, 依法审慎稳 健发展, 积极推进担保行业自律与持续稳定发展 , 首批获得 5 年期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 许可 证 》 。公司 以担保 为核心, 下辖中海 典当 公司与瞪 羚基金公 司为 支撑,不断 强 化 自 身 集 担 保 、 贷 款 与 投 资 为 一 体 的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 同 时 整 合 其 他 金 融 资 源 , 搭 建 “政策化导向、 市场化运作” 的信用金融协同服务平台 , 成为区域内企业债 权融资金融服务的重要载体。 10 、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 2014 年 底在保项 目 3492 项, 在保余额 237.41 亿元, 在保责 任 余额 129.63 亿 元 。 截 止 2015 年 6 月 底 在 保 项 目 4050 项 , 在 保 余 额 284.58 亿 元 , 其 中 融 资 性 担 保 在 保 2890 项 185.91 亿 元 , 融 资 性 担 保 余 额放大倍数 7.66 倍。 二、保证人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北信 瑞丰 丰利 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保证合同》。 基金份额 持有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视为同意 该保证合 同的约 定。本基金由 保证人提 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 担保,保证范 围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保 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 积加上 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 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其 保本金 额的差额部分。 三、如果符合 条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 期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计算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 保证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 向 保 证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付的金额 、 需 保 证 人清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本基 金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立 的账 户 信 息 。 保 证人 应在 收 到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的 《履 行保 证 责任 通知 书 》 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清 偿 款 项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金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持 有 人 。 保证人将清 偿款项全额划 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 账户中后即为 全部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 一进行清偿。 四 、 除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二 部 分 所 指 的 “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 原 保 证 人 承 担 的 所 有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保 证 人 承 担 ” 以 及 下 列 除 外 责任外 , 保 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认购 保本金额; 44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 购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而 终 止 的 ;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值 减少; 7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 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按 约 定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 或延迟 履行 义务 的,或 《基金合 同 》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0 、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 、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保 证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视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程 度 而 定 ) ,该 方将免于 承担责任 , 但应 及 时 通 知 他方 不 可 抗力 事 件 的 发 生及 其 影 响并 提 供 相应的证明文 件。 六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保 证 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保 证 人 资 质 要 求 , 同意 继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同 意 提 供 保 本保障 , 并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 , 同时本基金 满足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 本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证人 承 诺 继 续对 下 一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证 的 , 双 方 另 行 签 署 合同 。 本基 金 不 满 足 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保本 基金存 续 要求 的 , 本基 金转型 为 非 保 本基 金 “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保证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保 证责任。 七、保证费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 费= 保证费计 提日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 额所对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 ×0.20% ÷当年日历天数。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保证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 , 按季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 度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 保证人收到款项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 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46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第十一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 金通 过稳 健资 产与风 险资产 的动 态配 置和有 效的组 合管 理 , 在严格 控 制 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交易的债 券、股 票(包 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 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 、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包 括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 稳 健 资 产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的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等 , 其中债券包括国债 、 金融债、 央行票据 、 地方政府 债券 、 企业债券、 公司 债券 、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可转换公司债 券 (含分离 交易的可 转换公 司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等 。风险 资产为 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股指期货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于 60% , 其 中 基 金 应 保 留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 股票 、 权证 、 股 指 期货 等 风险资 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 比例不 高 于 40%。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以 下简称 CPPI 策略 ),动 态调 整稳健 资产与 风险 资产 在基金 组合 中的投资比例,以确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本金安全,并实现基金资产 在保本基 础上的 保 值 增值目的 。具体 而言, 本基金的 投资策 略包括 大类资产配 置策略、稳健资产投 资策略和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 大类 资产配 置 上采取 CPPI 策 略对稳 健资产和 风险 资产进 行 配置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具体来 说,该策略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 对风险 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 结合 CPPI 策略,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可分为以下四 步:


第一步 ,确定 价值底 线 (Floor) 。根据 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时投 资 组合的 最低目标 价值( 本基金 的最低保 本值为 投资本 金的 100% )和合 理的 贴现率,确 定当前应持有的稳健资产数额,亦即价值底线(Floor)。 第 二 步 , 计 算 安 全 垫 (Cushion ) 。 通 过 计 算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现 时 净 值 超 越 价值 底线的数额,得到安全垫(Cushion) 。 第三步 ,确 定风险 乘数 (Multiplier) 。本 基 金通过 对宏 观经济 和证 券市 场运行状况和趋势的判断,并结合风险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过程中安全垫的放 大倍数,也就是风险乘数,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得到当期风 险资产的最 高配置比例。 第四步, 动态 调整稳 健 资产和风 险资 产的配 置 比例,并 结合 市场实 际 运行 态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 的保值增值。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对市场 的收益率走势及信用环境变化作出判断,并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收益率变化 的 阶 段 特 征 、 具 体 、 收 益 率 水 平 、 信 用 风 险 的 大 小 、 流 动 性 的 好 坏 等 多 种 因 素 , 在确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1)免疫策略


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期限动态匹配的投资策略,参照保本周期的 剩余期限,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债券组合久期,以有效控制利率变动风险,维护 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化的研究,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 策略构造投资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 获取收益。 (3)相对价值策 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 、 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 断, 获取阶段性市场定价偏差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 骑乘策略


4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收 益 率 曲 线 各 期 限 利 差 情 况 , 买 入 收 益 率 曲 线 最 陡 峭 处 所 对 应的期限债券 , 持有一定时间后 ,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 下降,从而获得较高的期限利差带来的资本利得收入。 (5) 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 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 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6)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对信用产 品基本面的研究 ,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 ,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 用产 品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收益。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严谨 、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 从行业和 个股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 精选具有清晰、 可 持续的业绩增长潜力且被市场相对 低估或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内各项政策 , 深入分析各行业的 发展现状 、 景气走势及政策影响 , 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 行业, 景气程度走高或 处于拐点的行业,以及政策上充分获得现实支持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 个股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将 坚 持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 立 足 于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发 展 潜 力 , 通过估 值手段 , 对公司的价值 进行合理判断 , 并结合 股票的价格对其投资价值进行科学 判 断 ; 同时 , 本 基 金 将 充 分 结 合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自 身 特 点 和 运 行 规 律 , 发掘出 投资 价值被市场低估的投资品种,以获取优厚的投资回报。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 性、 流 动性及 风险性 特征 ,通 过资产 配置 、 品种与类 属选择 ,追求 基金资产稳 定的当 期收益。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为 前提进行 。 本 基 金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投资于 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的 股指期 货合约 , 有效管 理投资 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1 )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股 票 、 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 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目 标 ; 本 基 金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净资产扣 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50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 的其他活 动。 基金 管 理人 运 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 承担 任何责任。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两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新 的 保 本 周 期 开 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 率 (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单位为百分数 ) 计算的与当期保本周期同期限 的税后收益率。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型 基 金 , 保 本 周 期 为 两 年 , 保 本 但 不 保 证 收 益 率 。 以 两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 够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者理性判 断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合 理 地 衡 量 比 较 本 基 金 保 本 保 证 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 用,又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 较基准,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经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52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二、转型为 “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通过科 学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 , 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 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 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权 证 、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包括国债 、 央 行 票 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地 方政府债 券、中 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 )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余资产投 资 于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超过 3% ;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保 证 金 以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包括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 的分析判断 ,和对流动性水平 ( 包 括 资 金 面 供 需 情况 、 证 券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等 ) 的深入研究 ,分析股票市场、 债 券 市 场 、 货币 市场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 , 并 据 此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券 、 现金 之间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关注的重点包括行业增长前景 、 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 。 对 行业增长前景 , 主 要 分 析 行 业 的 外 部 发 展 环 境 、 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与经 济 周期的 关系等 ;对行业 利润前 景 ,主 要分析行 业结构 ,特别 是业内竞争 的方式、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 、 以 及 业 内 厂 商 的 谈 判 能 力 等 。 基 于 对 行 业 结 构 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 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选定品牌类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主要配置方向后 , 将对个股逐一进 行 梳 理 和 筛 选 , 对 企 业 基 本 面 和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综 合 的 研 判 ,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个 股 。 3、 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 , 本基金将以价值 分析为主线 , 在综合研 究的基 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 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 资管理 。 在类属配置层次 ,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 , 根据交易所市场 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 定期 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 在券种选择上 , 本基 金以中长期 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 结合经济趋 势 、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 券品种的收 益率水平 、 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等因素 , 重点选 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 风 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 通 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 ) 套 保 时 机 选 择 策 略 : 根 据 本 基 金 对 经 济 周 期 运 行 不 同 阶 段 的 预 测 和 对 市 场 情 绪 、 估 值 指 标 的 跟 踪 分 析 , 决 定 是 否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套 期 保 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 ) 期 货 合 约 选 择 和 头 寸 选 择 策 略 : 在 套 期 保 值 的 现 货 标 的 确 认 之 后 , 根 据 期 货 合 约 的 基 差 水 平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选 择 合 适 的 期 货 合 约 ; 运用多 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 对套期保值的现货标 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 跟踪 , 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 ) 保证金管理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套 期 保 值 的 时 间 、 现 货 标 的 的 波 动 性 动态地 计算所 需的结 算 准备金 ,避免 因保证 金 不足被 迫平仓 导致的 套 保 失败。 (4 ) 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其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本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方 面 将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础上,立足于无 风险 套利,尽量减少组 合净 值波动率,力求稳 健的 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54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组合限制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股 指 期 货 、 权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40%;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相 关 证 券 可交易的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北 信 瑞 丰 丰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56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经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进行审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法 违 规 投 资 等 上 述 事 项 和 由 此 造 成 的任何损失不 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标 准 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80% 沪深 300 指数选取了 A 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股票 作 为 其 成 份 股 , 较 好 地 反 映 了 A 股 市 场 的 总 体 趋 势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较 有 影 响 力 的 股 票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债 总 财 富 指 数 的 编 制 参 考 了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中 部 分 核 心 成 员 的 收 益 率 估 值 数 据 , 以 更 好 地 反 映 债 券 价 格 信 息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较 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上 述 基 准 指 数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 名 称 , 或 者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又 或 者 市 场 推 出 更 具 权 威 、 且 更 能 够 表 征 混 合 型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经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并 及时公 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 中高风险、中高预 期收 益的品种。 三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7 年7 月1 日起至9 月 30 日止。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17,502,800.52 4.18 其中:股 票


17,502,800.52 4.1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资


391,363,645.00 93.53 其中:债 券


391,363,645.00 93.53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 返 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 计


5,474,908.19 1.31 8 其他资产


4,085,172.84 0.98 9 合计





418,426,526.55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236,000.00 0.07 C 制造业 5,893,510.52 1.74 D 电力、热 力、燃 气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149,200.00 0.04 E 建筑业 1,036,200.00 0.31 F 批发和零 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165,400.00 0.05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71,000.00 0.11 J 金融业 9,106,610.00 2.68 K 房地产业 544,880.00 0.16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 理业 - - 5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502,800.52 5.15 注:以上 行业分 类以2017 年9 月 30 日的 证监会 行业分类 标准为 依据。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 持有沪港 通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26,000 1,408,160.00 0.41 2 600837 海通证券 65,000 960,700.00 0.28 3 600887 伊利股份 30,000 825,000.00 0.24 4 002426 胜利精密 100,000 765,000.00 0.23 5 600030 中信证券 40,000 727,600.00 0.21 6 600016 民生银行 90,000 721,800.00 0.21 7 300282 汇冠股份 35,000 704,200.00 0.21 8 601166 兴业银行 40,000 691,600.00 0.20 9 601628 中国人寿 24,000 665,760.00 0.20 10 600000 浦发银行 50,000 643,500.00 0.19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08,000.00 5.89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20,008,000.00 5.89 4 企业债券 40,616,000.00 11.96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270,402,000.00 79.6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可交换 债) 2,013,645.00 0.59 8 同业存单 58,324,000.00 17.17 9 其他 - - 10 合计 391,363,645.00 115.22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011754068 17 淮南矿 SCP002 300,000 30,132,000.00 8.87 2 011754060 17 首钢 SCP004 300,000 30,126,000.00 8.87 3 011751033 17 鲁黄金 SCP001 300,000 30,111,000.00 8.87 4 011754153 17 南山集 SCP006 300,000 30,030,000.00 8.84 5 011766026 17 鲁晨鸣 SCP007 300,000 30,015,000.00 8.84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 持有贵金 属。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 持有权证 。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基 金报告 期内未 参 与股指期 货投资 。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投 资范围 未包括 股 指期货, 无相关 投资政 策 。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投 资范围 未包括 国 债期货, 无相关 投资政 策 。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持 有国债 期货。 (2 )本基 金本报 告期内 未进行国 债期货 交易。 60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报 告期内 未参与 国 债期货投 资,无 相关投 资 评价。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证券库。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28,685.30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56,487.54 5 应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85,172.84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13 洪涛转债 177,082.50 0.05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 部分 的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 情况说 明 1 002426 胜利精密 765,000.00 0.23 筹划重大 事项 注:本基 金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止持有 以上因 公布的重 大事项 可能产 生 重大影响 而被 暂时停牌 的股票 ,该类 股 票将在所 公布事 项的重 大 影响消除 后,经 交易所 批 准复牌。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计算 中四舍 五入的 原 因,本报 告分项 之和与 合 计项之间 可能存 在尾差 。 62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 三个 月 0.59% 0.06% 0.53% 0.00% 0.06% 0.06%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 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 有 的财产 承担其 自身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 结 、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处分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 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 生 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4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包括股票 、 权证等),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全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 时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成 本 能 够 近 似 体 现 公 允 价 值 , 应 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 ,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行 调 整 , 确 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 记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 格的债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 按协议 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者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进行估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成本进行估值。 (4 ) 股指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6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立即 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担 复核责任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登记机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 方 ”)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极协调 , 并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 确认 ,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利的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 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 设未发 生估值错误的正 确情形 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时 ; 6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果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按 约 定 予 以 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存 款银 行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4 次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金份额该次 可 供分 配利润的 5%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 保 本 周 期 内 :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投资; (2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北信瑞丰丰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基 金 收益分 配方式分为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 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 不同, 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0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 收 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投 资 者 自 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 费用,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相应销售机 构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其他销售机 )承担。 基金转型为“ 北 信 瑞丰丰利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 的 , 基 金 收 益 分配时 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 执行。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到 期 期 间 和 过 渡 期 内 本 基 金 不 计 提 管 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72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托管费。 上 述“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 为变更后 的“北信瑞丰 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 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二、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 ,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 规执行。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74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 事 项, 说明基金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 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 网站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 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6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六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人 、 保本义 务 人 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但 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的事项;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 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7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 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 档 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 同》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第十九 部分 风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基金”)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投资 人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 包括市场风险 , 也包括 基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的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 同类 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 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 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产状 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 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 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 保证投资 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化 , 不会改 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 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 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 基金募集或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 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 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 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不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自80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和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证 券 市 场 受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而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而 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 资 于 债 券 和 债 券 回 购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和 货 币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的 影 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 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 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 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 基金的实 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决策 、技能 等 ,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 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 基金管理人可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 。 如果基金资产 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 ,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 如果基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 导致流动性风险 , 可能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 易过 程发生 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所 投 资债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 采用恒 定 比例组合 保险 机制将 资 产配 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 的,该机制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 、 连续地调整 。但在实际投资中, 可 能 由 于 流 动 性影响 或 者 市 场 环 境 急 剧 变 化 的 影 响 导 致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不 能 有 效 发 挥 其保本 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六、 担保风险


本基金引 入担 保机制 , 但可能由 于下 列原因 导 致保本周 期到 期而不 能 偿付 本金 , 产生担保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 管理人 , 而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或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发 生不可抗力事件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 同 时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因 经营风险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 或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资产状况 、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偿 付 能 力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或 保 本 偿 付责任。 七、 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须在 保 本周期到 期后 作出选 择 ,将其所 有或 部分持 有 到期 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在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的到期期 间内作 出赎回 或转换出 安排的 ,基金 管理人将默 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继 续持有进 入下一 保本周 期的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或变更后的 “ 北信瑞丰丰利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由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暂停办理基金的日 常赎回 、 转 换出业 务 , 因 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临在过渡期内无法赎回基 金份额 或无 法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的 风险。 八 、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 投资 于股指 期 货 ,股指 期货 作为一 种 金融衍生 品 , 其价值 取 决于82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一 种或多种 基础 资产或 指 数 ,其评 价主 要源自 于 对挂钩资 产的 价格与 价 格波 动的预 期。投 资股指 期货所面 临的风 险主要 是市场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基差风 险 、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 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 约 价 格 之 间 价 格 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 的 期 现 价 差 风 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 于衍 生品通 常 具有杠杆 效应 , 价格 波 动比标的 工具 更为剧 烈 ,并 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九、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与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 额 净值 的乘积 加上该 部分基金 份额在 当期保 本周期内 的累计 分红款 项之和计算 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 周期 ,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前 (不包 括该日 ) 赎回或 转换转 出的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 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包 括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如 经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本基金 终止 或 并入 其 他基金等,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8、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9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 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10 、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十、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 本周 期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前 公 告并提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作 出到期选择申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届 时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的 方式作出到期选择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十 一、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4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第二十部分


保本 周期到期 一、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 届满 时 ,保 证 人或保本 义务 人符合 法 律法规有 关保 证人或 保 本义 务人资质要求 , 同 意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同 意 提 供 保本保障 , 并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律法规 和本合 同规定 的保本 基金存 续要求 的情况下 ,本基 金将转 入下一保本 周期 。 本 基 金 由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证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周期提供保证的 , 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 如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未能 符合 保本基 金 存续条件 ,本 基金转 型 为非 保本基金 “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 方式 等 相关内 容也将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做 相应修改 ,在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 提前 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 金不 符合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对基 金 的存续要 求 , 则本基 金 将根 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 本周 期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前 公 告到期期 间及 处理规 则 并提 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 本基 金的 到期期 间 为保本周 期到 期 日( 含 到期日 ) 及之后 3 个 工作 日 (含第 3 个工作日 )。 2 、在本基金的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 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 ) 、 (2 ) 到 期 选 择 且 本 基 金 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 公告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4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 ) 、 (2 ) 到 期 选 择 且 本 基 金 未 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 北 信 瑞 丰 丰利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 一。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4 、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方 式 为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 ,如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 金 “ 北 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继续持有 “ 北信瑞丰丰利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 、在本基金的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 和 转换转入申请。 6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 未知价 ” 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7 、基金管理人应使保本周期到期日日终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 50% 保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该 期 间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8 、在到期期间最后一个工作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 份 额持 有人选 择或默 认选择转 入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基 金资产 净值大 于保证合同 允 许的 本基金 下一保 本周期的 保本额 度上限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制 定业务规 则 , 对 每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下一 个保本 周期享 受保本条 款的基 金份额 进行确认 , 具体 确 认方法 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公告 ;在此 情况下, 本基金 将不开 放过渡期申 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含该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无 论选择 赎回、转 换、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还是继续 持有本 基金转 型后的 “ 北信瑞 丰 丰利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 份额 与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值 的乘积 加上其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累计分 红 款项 之和计 算的总 金额低于 其保本 金额, 则基金管 理人应 补足该 差额,并在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后二 十个工作 日内将 该差额 支付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如基金管 理人未 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向基 金持有 人支付 差额的, 保证人 将在收 到基金管理 人发出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 偿的金额 以及 本基金 在基金托 管人处 开立的 账户信息 )后的 五个工 作日内主动 将《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载 明的清 偿金额 足额划入 本基金 在托管 银行开立的 账户中, 由基金 管 理 人将该差 额支付 给基金 持有人。 若基金 管理人 未能在保本86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周期到期 日后二 十个 工作日( 含第二 十个工 作日)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自保本 周期到 期后第 二十一 个工作日 起,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按 基金合同 “争议 的处理 和 适用 的法律 ”部分 的相关约 定向基 金管理 人和保证人 请求解决。 3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 险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期间为 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日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期前公告。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 过渡期申购 ” 。 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 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过渡期申购采取 “ 未知价” 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 日 (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 渡期 申购费 率 过渡期申 购费 率在届 时 的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过渡 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净值的至 少 50% 保持为现金形 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 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包括投资者过 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 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 一保本 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 要暂 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 公告。 七、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从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份额在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八、转型后的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的形成 1、保本 周期 届满时 , 若不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 条件,本 基金 转型为 “ 北信 瑞 丰 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 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额 低于其保 本金额 ,基金 管理人应 补足该 差额并 以现金形式 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 周期届 满,如 本基金转 型为 “ 北信瑞 丰 丰利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基金管理 人将在 其转型 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放申购 、赎回 等业务 ,具体业务 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保本 周期届 满,如 本基金转 型为 “ 北信瑞 丰 丰利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 “ 北信瑞丰丰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份 额 , 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 金份额在本基金转型为 “ 北信瑞丰丰利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一 工 作 日 所 对 应的基金资产。 九、 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 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 。 公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8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转型 为 “北信 瑞丰丰利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有关 法律文 件、申 购赎回安排 等。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90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 告于 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2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13 )按《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94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 设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 托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不同 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 办理清 算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另有规 定或 者有 权机 关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上市 的 证券交 易所 要求 外, 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 与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有 关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12 )建 立并保 存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13 )按 规定制 作相 关 账册并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 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0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效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96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2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 分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金 财产; (3) 依法 申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服 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 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 阅读并 遵守 《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 受能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 的 投 资价值 ,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行 承担投 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信 息披 露,及 时行 使权利 和履 行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 亏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 终 止 的有限 责任 ; (6) 不从 事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因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 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设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3)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4)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6) 变更 基金类 别;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 金的合 并(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但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在《 基 金 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变更 为 “北信 瑞丰 丰利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并按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的以及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9) 保本 周期 内, 更 换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或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 但 基 金合同 或保 证合同 另有 约定的 情况 除外 ; (10 )变 更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程 序; 9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就同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3 )对 基金当 事人 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项 。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费 用的收 取; (2)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 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3) 保本 周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增 加新 的保 证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的; 保 本 周 期内,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 务人因 歇业 、停 业、 被 吊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破 产或其 他足 以影 响继 续 履行保 证责 任能 力 或 偿 付能力 的情 况, 或者 因 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 人或保 本义 务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情况下 ,更 换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 (4) 某一 保本 周期 到 期后, 变更 下一 个保 本 周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变 更 下一保 本周 期的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5)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在《基 金合 同》 规定 范 围内本 基金 转型 为非 保 本 基 金 “北 信瑞 丰丰利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变 更 基金的投 资目标 、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 (6)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动 而应当 对《 基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7)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重 大变 化;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2、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集 或不 能召集 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 定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通知时 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 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 拟审议 的事 项、议 事程 序和表 决方 式; (3) 有权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 限 和10 0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系 电话; (6) 出席 会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件 和必须 履行 的手续 ; (7) 召集 人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项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 人决 定在 会 议 通 知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的,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会 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开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 委 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 表决效 力。 现场开 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分 之 一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1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 以 书 面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通讯 开会 的方式 视为 有效: (1) 会议 召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 续 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 召集人在 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 上(含 三分 之一 )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 ;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 的 102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 机构记录 相符; 3、在 法律 法 规 和监 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 方 式 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4、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 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 代 为 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五) 议事 内容与 程序 议事内 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 、决 定终 止 《 基 金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 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 能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 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 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议 和特 别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二分之 一以 上(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 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104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 果 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应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 的,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 告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 内容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一)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 可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106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争议处理期间 ,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 辖(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 湾地区法律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成立时间:2014 年3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电话: (010)68619312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 年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北 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 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 政府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提 供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 及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业务 ; 办 理地方 财政信用 周转使 用资金 的委托贷 款业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 款; 外 币兑换 ; 同业外 汇拆借 ;国际结 算 ;结汇 、售汇 ;外汇票 据的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担保 ;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自营 和代客 外汇买 卖 ;证券 结算业 务 ;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代 销业务 ;债券 结算代 理业务 ;短期 融资券主 承销业 务 ;经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交 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 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 易 的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等 , 其中债券包括国债 、 金融债、 央行票据 、 地方 政府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含分离 交 易 的可转 换公司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等。 风险资产为 股票(包 括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权证、股 指期货等。 110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 不低于 60% , 其 中 基 金 应 保 留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股票、权 证、 股 指期货 等风险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 于 40%。 (2 )转 型为 “ 北信 瑞 丰 丰利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后 的投 资范围 本 基金 的 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 、股指 期货等权 益类金融 工具, 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地方 政府债 券、中 期票据、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 行 存款等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 为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0%-40% ;其 余资 产投资 于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 股指期货、 权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权 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超 过 3%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保证 金以后 ,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1)债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等稳健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 60% , 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10 %; 7)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扣除 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间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112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转型为“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比例限制 1)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0-40% ;其 余资产 投资于债 券、 货币市 场 工具、 股指期货 、 权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A.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B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 含 质 押 式回购)等; C.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D.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差 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40%; E.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114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 为 “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 上述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基 金托 管人依 照 监督程序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4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 并 经 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法 违 规 投 资 等 上 述 事 项 和 由 此 造 成 的任何损失不 承担任何责任。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 经慎重选择的 、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有责任 确保及 时将更 新后的交易 对手 名 单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 否则由 此造成 的损失应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名 单的范 围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 供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 易 。如基 金 管 理人未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交易 对手名单 ,基金 托管人 有权不对交 易对手是 否在 名单内 进行监督 。在基 金存续 期间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 整交易对手 名单 ,但 应将调 整结 果至少提 前一个 工作日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 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结 算 。 如基金管 理人根 据 市 场需要临 时调整 银行间 债券交易 对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交 易 日 内 与 基 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 ,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 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 , 基金托管人有 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 遵守《关 于基 金投资 非 公开 发116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 限证券 ,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已 发行未上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基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 风 险 控 制制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 合法 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定期,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格 、总成本 、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 对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 法律法规 、投 资决策 流 程、 风 险控制制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估 报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行该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基金在 投资 中期票 据 前,基金 管理 人须根 据 法律 、 法规 、 监管部门的规定 ,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性风险处置预案 , 并 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进行监督。 (2 )如 未来 有关监 管 部门发布 的法 律法规 对 证券投资 基金 投资中 期 票据 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 监督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 基金投资 中期 票据时 的 法律 法 规遵守情况 , 有关制度 、 信用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完 善 情 况 , 有 关 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 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 基 金 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 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 并 及 时 改 正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有 权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一 个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期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而致 使投资 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 应 当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律法 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 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 采取拖 延 、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 理 人的有 效资金划 拨指令 、违反 约定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 在限期内 ,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 采取拖 延 、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 金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3、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证 券账 户和期 货 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 人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基 金 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基 金投 资过程 中 产生的应 收财 产,应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在 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 ,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账 户 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基 金募集 期满 ,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运作办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字有效 。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 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托管账 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 包 括 但 不限于投资、付赎回额、支付基金收益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 行。 120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 该资产 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 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支 付 结 算办法 》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 定时核 查基金资金账户余额。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 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 进入 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金的债券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 金对外签 订全 国银行 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开 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银 行间市 场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营 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指令办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及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等安 全方式 将合同 原件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 保管部门 , 保存 期限按 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真 件并保证 其真实 性及其 与原件的 完全一 致性 , 未经双方协 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估值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 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根据《基金 法》,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因 此,本 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是基 金管理人 ,就与 本 基 金有关的会122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 意 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法 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并定期备份 , 保 存 期限 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 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 有其他基 金托 管人接 管 基金 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 有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 基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4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第二十 四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 如 因 系 统 、 第 三 方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导 致 下 述 服 务 无 法 提 供 ,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 易结束 后,投 资 人应在 T+2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网 点查询 或 打印交 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 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 送。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www.bxrfund.com )、 客服 热线 (400-061- 7297 转人 工) 、客 服 邮箱(service@bxrfund.com )及 在线 客服 等 途径申 请/取 消对账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xrfund.com ),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 站 “ 账户查询 ”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www.bxrfund.com )、 客户 服务 中 心提交 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彩信资讯等。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 务联系信 息。投 资人可 通过以下 4 种方 式进 行服务联 系信息 (包括 联系地址、 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 联系信息的变更,请遵办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账户查询”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400-061-7297 转人工修改。 五、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 在任何您/贵 机构无 法 理解的内 容, 可通过 上 述方 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26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第二十 五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严格 按 照 《 基 金法》、《运作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第二十 六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 以 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 (www.bxrfund.com ) 进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按 上述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第二十 七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 中国证监会准予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二、 《北信瑞丰 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北信瑞丰 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北信瑞丰 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