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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优势混合A(001389)

中融新优势混合: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已
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在《证券日报》及本公司网站
(www.zrfunds.com.cn )发布了《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公告》 ,并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在 上述报 纸和网站 上发布 了
《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为了使
本 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顺利召开 , 现 发布中融 新 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关于以通
讯 方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第二次 提示性公 告。 
一、召开会议基 本情况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等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和 《 中融 新优势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的 有关规定 ,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经与本基 金托管 人
南京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协 商一致, 决定 以通讯 方式 召开本 基
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会议的 具体安 排如下: 
1 、会 议召开 方式: 通讯方 式 
1 
 2 、会 议投票 表决起 止时间 : 自 2018 年 1 月 23 日起 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 17: 00 止( 以本 公告指 定的表决 票收件 人
收 到表决 票时间为 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可通过 专人送 交、 邮寄 送达
至 以下地 址的下述 收件人 。 
3 、会 议通讯 表决票 的寄达 地点: 
收 件人: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地 址:北 京市朝阳 区东风 南路 3 号院 C 座 4 层 
邮 政编码 :100016 
联 系人: 张放 
联 系电话 :010-5651712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决 专用 ” 。 
投 资人如 有任何疑 问, 可致电 本基 金管理 人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0-6000 。 
二、会议审议事 项 
《关于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 金合同 有关事项 的议案 》 ( 见附件 一) 。 
上 述议案 的说明及 基金合 同的详细 修订内 容详见 《 中融
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
明 书》 (见附 件四) 。 
三、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 登记日 
2 
 本 次大会 的权益登 记日 为 2018 年 1 月 26 日 ,即 在 2018
年 1 月 26 日 下午 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
间 结束后 , 在 本基 金登记 机构登记 在册的 本基金全 体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均有权参 加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并 投 票表 决 。 
四、表决票的填 写和寄交方式 
1 、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
本 次会议 表决票见 附件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从相 关报纸 上
剪裁 、 复印 或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 zrfunds.com.cn )
在 “客户 服务”— “下载 专区”中 下载并 打印表决 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
容 ,其中 :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
提 供本人 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
构 公章或 经授权的 业务公 章 ( 以下 合称“ 公章”) , 并 提供加 盖
公 章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复印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或 其
他 单位可 使用加盖 公章的 有权部门 的批文 、 开 户证 明或登 记
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
决 票上加 盖本机构 公章 ( 如有 ) 或 由授权 代表在表 决票上 签
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
复印 件, 该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所 签署的 授权委托 书或者 证
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
3 
 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 业登记 证或者其 他有效 注册登记 证明复 印件; 
(3 )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
票 上签字 或盖章, 并提供 个人投资 者身份 证件 (包 括使用 的
身 份证或 其他能够 表明其 身份的有 效证件 或证明) 正反 面复
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 。 如代
理 人为个 人, 还需 提供代 理人的身 份证件 (包括使 用的身 份
证 或其他 能够表明 其身份 的有效证 件或证 明) 正反 面复印 件;
如 代理人 为机构, 还需 提供代 理人 的加盖 公章的企 业法人 营
业 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 社会团 体或其 他单位可 使用加 盖
公 章的有 权部门的 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 证书复印 件等 ) ; 
(4 )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
票 上签字 或盖章, 并提 供机构 投资 者加盖 公章的企 业法人 营
业 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 社会团 体或其 他单位可 使用加 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
人 , 还需 提供代理 人的身 份证件 ( 包括使 用的身份 证或其 他
能 够表明 其身份的 有效证 件或证明 ) 正反 面复印件 ; 如代 理
人 为机构 , 还 需提 供代理 人的加盖 公章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 照
复 印件 ( 事业单位 、 社会 团体或其 他单位 可使用加 盖公章 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委托 他人投 票的 , 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
4 
 或 盖章, 并提供该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的 营业执照 、 商业 登
记 证或者 其他有效 注册登 记证明复 印件 , 以及 取得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资格的 证明文 件的复印 件, 以及填 妥的 授权委 托
书 原件。 如代理人 为个人 ,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身份 证件 ( 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 反面复 印件; 如 代理人 为机构, 还需提 供代理人 的加盖 公
章 的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 社会团 体或其 他
单 位可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 权部门的 批文 、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
书 复印件 等) 。 
(5 ) 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
户 证明及 登记证书 ,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认可 为准。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
需 的相关 文件在前 述会议 投票表决 起止时 间内 (送 达时间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表 决票时 间为准) 通过专 人送交、 快递或 邮
寄的方式送达至指定地址,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中融 新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 用” 。 
五、计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
两 名监督 员在基金 托管人 (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 授权 代
表 的监督 下于本次 通讯会 议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进
行 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 基金托 管
5 
 人 经通知 但拒绝到 场监督 ,不影响 计票和 表决结果 。 
2 、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一 票表决 权。 
3 、表 决票效 力的认 定如下 :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
知 规定, 且在截止 时间之 前送达指 定联系 地址的, 为有效 表
决 票; 有 效表决票 按表决 意见计入 相应的 表决结果 , 其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总数。 
(2 )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 、
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 , 但 其他各 项符合会 议通知 规
定的,视 为弃权 表决,计 入有效 表决票 ,并按“ 弃权”计入对
应 的表决 结果 , 其 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计入 参加本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表决的 基金份 额总数。 
(3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
晰 的, 或未能 提供 有效证 明基金份 额持有 人身份或 代理人 经
有 效授权 的证明文 件的 , 或未 能在 截止时 间之前送 达指定 联
系 地址的 , 均为无 效表决 票; 无效 表决票 不计入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 数。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
表 决意见 相同, 则 视为同 一表决票 ; 如各 表决票表 决意见 不
相 同,则 按如下原 则处理 : 
6 
 1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
表 决票为 准,先送 达的表 决票视为 被撤回 ; 
2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
不 同表决 意见, 视 为弃权 表决票, 但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3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
时间 为 准, 邮寄 的以 本公告 指定的 表决票 收件人收 到表决 票
时 间为准 。 
六、决议生效条 件 
1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2、《 关于 中融 新优 势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修改
基 金合同 有关事项 的议案 》 应 当由 前述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 过; 
3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 起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自 通过之日 起五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七、二次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 基金 法》 和 《 中融 新优势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需要 有
7 
 效表决票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方可 举行。 若本人直 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 召
集 人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三分 之
一 以上 ( 含三分之 一) 基 金份额的 持有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


重 新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时, 除非 授权文 件另 有载 明 ,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授权 期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做 出 的 各类授 权依然有 效, 但如果 授权 方式发 生变化或 者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重新做出 授权, 则以最新 方式或 最新授权 为准, 详 细 说明见 届时发布 的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通 知 。 八 、本次大会相 关机构 1 、召 集人: 中融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联 系人: 客户服务 部 联 系电话 :400-160-6000/(86 10) 56517299 网 址:www.zrfunds.com.cn 电 子邮件 :services@zrfunds.com.cn 2 、基 金托管 人:南京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3 、公 证机构 :北京 市方圆 公证处 8 4 、见 证律师 事务所 :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 所 九 、重要提示 1 、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 在 途时间 ,提前寄 出表决 票。 2 、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融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网站 查阅, 投资人如 有任何 疑问, 可 致电本 基 金 管理人 客户服务 电话 400-160-6000 ( 免长途 话费) , (010 ) 56517299 或 登录本 公司网 站(www.zrfunds.com.cn ) 获取相 关 信息。 3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费 用 (公 证费及律 师费) 将由本基 金基金 财产支付 , 具体 金 额 将在届 时的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公 告中说明 。





4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发 布本公告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 就持 有人 大会相 关情况做 必要说 明, 请 予以留 意。 5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附件一: 《关于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修改基 金合同有 关事项 的议案》 附件二: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9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讯表 决票》 附 件三 : 《授 权委托 书》 (样本 ) 附件四: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 改 基金合 同方案说 明书》 中融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二 〇一八 年一月二 十五日 10


附件一: 关于中融新优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 同 有关事项的议 案 中融 新优 势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考虑到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长 期 发展及 持有人利 益, 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和 《 中融新优 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南京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协商 一致 , 决定 召开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中融 新 优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修改 基 金 合同有 关事项的 议案。 为实施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 修 改基金 合同的方 案, 提议授 权基 金管理 人办理本 次修改 基 金 合同的 有关具体 事宜 , 包括 但不 限于根 据现时有 效的法 律 法规的要求、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 改 基金合 同方案说 明书》的有关内 容对 基 金 合 同进行修改。 以 上议案 ,请予审 议。 中融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二 〇一八 年一月二 十五日 11 附件二: 中融新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 证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号/营业 执 照号) 基金账 户号


受托人 (代 理人 )姓 名/ 名称 : 受托人 (代 理人 ) 证 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业 执照 注册 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受托 人签名 或 盖章











日 说明: 请以打 “√ ” 方 式在 审议 事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 持 有人必 须选 择一 种且 只能 选择一 种 表 决意见 。 表 决意 见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全 部基 金份额 的表 决意 见。 如 表决 票 上的 表决意 见未选 、 多选 或无 法辨 认、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 但 其他 各项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计入 有效 表决票 , 并 按“ 弃权”计 入对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计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账 户号” 仅指 持有本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账户 号, 同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有 多 个此 类 账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的 ,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 情 况 可不必 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错填、 无法 识别 等 情况的 ,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 )在“客户服务”——“下载专 区”中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12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 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 构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参 加投票截止日 为 2018 年 2 月 23 日的 以通讯方式召 开的中融新优 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并代为 全权行 使对 所有议案的表 决权。 授权有效 期自签署日起 至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结束之日 止。 表决意 见以 受托人的表决 意见为准。本 授权不得转授 权。 若 中融新优势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本授权继 续有效。 委托 人(签字/盖 章 ):















































委托 人身份证号或 营业执照注册 号:



































委托 人基金账户号 :






























































受托 人签字/ 盖章:



























































受托 人身份证明编 号: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 1 、 此授权委托书 可剪报、 复印、 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zrfunds.com.cn ) 在 “客户服 务” —— “下载专区” 中下载并打印 或按以上格式 自制,在填写 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 2、“基 金账户 号” ,仅 指持 有本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账 户号 ,同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拥有 多个此 类账 户且 需要按照不同 账户持有基金 份额分别授权 的, 应 当填写基 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 写。 此处 空白、 多填、 错 填、 无法识别等情 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 表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 所有份额。 3 、受托人的 表决意见代表 委托人 本基金账户下 全部基金份额 的表决意见。 13 附件四: 中融新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 方 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 、 中融 新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基 金合同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生效。 为应对 复杂多 变的证券 市 场 环境, 更好地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提 高产品 的市 场竞争 力,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和 《中融 新优势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等 有关规 定, 本基金 管理人 (中融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南京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协商一 致, 决定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 关于中融 新优势 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修 改基金合 同有关 事 项的议案 》 。 2 、 本次 修改基 金合同 方案 需经提 交有效 表决 票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 存在 无法获得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通 过的可能 。 3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通过 的决议 需依 法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效。 中国证 监会对本 次中融 新优 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的备案, 均不表 明其 对本基金 的 价值或投 资者的 收 益做出实 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 修改 内容汇总 14 中融新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请参 见《 中融 新优势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 订对照表 》 。 15 《中融 新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中融 新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改后 《中融 鑫视 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下 简称“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中融 新优 势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以 下简 称“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 市场前 景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但 不保 证投 资于本 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 低收 益。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 也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三、 中融 新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中 融新优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等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 基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融 新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融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南京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融 鑫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融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南京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 中融 鑫视 野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新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指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 之 《中 融鑫 视野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中融 鑫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 、 司法 解释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 金法》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通 过 , 自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7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基 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十四次 会议 《关 于修 改< 中华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 修 改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9.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7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8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 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4.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中 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 构 25.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记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记 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 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引 起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 获得 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清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规 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的 开放 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或 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 指 《中融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登记机构 为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 受中 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6 .基金交易账 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 《中融鑫视野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8 .基金合同终 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的 日期 29.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32.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业务规则 》: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 制定并不 时修订,规范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6 .申购: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37 .赎回: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38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 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 18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销 售服 务费 :指 从基金 资 产中 计提 的,用 于本基 金 市场 推广、 销 售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的费 用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的 费用 41.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 购费 用、申 购费 用、销 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不 同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 各基 金份 额 类别代 码不 同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或有 不同 42.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投 资 人认/ 申购 时收 取认/ 申购费 用, 并不 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43.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本 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 务费 而不 收取 认/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44.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5.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操 作 46.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扣 款金 额及扣 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7.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1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39 .基金份额类 别:指根 据申购费用、赎 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 的类别,各基金 份额类别 代码不同,并分 别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40. A 类 基金 份额: 指在 投资 人 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用、 赎回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 , 并不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41 .C 类基金份 额:指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赎回 时收取 赎回费 用, 而不 收取 申购 费用的 基金 份额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 .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 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受 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投 资方 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 19 49.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 实 现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50.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53.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程 54.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互 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介 55.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不能 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件 用的节 约 48 .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项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金资产估 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介 53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件 54 .流动性受限 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 金名 称 中融新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对股 票 、债 券 等金融 资产 的动 态灵 活配 置, 捕捉 互联 网向 技术实 体经 济与 金融 各领 域渗透 的过 程中 ,体 现出 的新的 竞争 优势 。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良 好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 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 期稳定 增值 ,力 求为 投资 者获取 超额 回报 。 五、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2 亿 份,基 金募 集金额 不 少于 2 亿 元人 民币。 六、基 金份 额面 值和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一、基 金名 称 中融鑫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多 种投资策 略的有机结合, 在有效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 为基金 持有 人获 取长 期持 续稳定 的投 资回 报。 五、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六、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赎回 费用和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 人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 费用, 并不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赎回时 收取赎回 费用,而不收取 申购费 20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按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执行 。 七、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八、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 购 费和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 将基 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 投 资人认/申购 时收 取认/申购 费 用并 不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称 为A 类 基金份 额;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而不收 取认/申购 费用 的,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相 关费 率的 设置 及费 率水平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算公 式为 : 计算 日某 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该 计算 日该类 别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该计 算日发 售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 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 不得 互相 转换 。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开 始调整 之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根据基 金运 作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 的 情 况下,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销 售 、或 者调 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费率 水平 、或 者增 加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等 ,调 整 前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用 的 ,称为 C 类基 金份 额。 相 关费 率的 设置 及费 率水 平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 算公 式 为:计算日某类 别基金份 额净值=该计算 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 值/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类 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投资人可自行选 择申购的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 得互相 转换 。 基金管理人可调 整申购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 制及规则,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开 始调整之 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前提下, 根据基金 运作情况,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或 者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 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 及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发售 方式 、发 售对 象 1. 发售 时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3 个月, 具体发 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2. 发售 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见 删除 21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3.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购 费用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认购 时 收取 认购 费,C 类基金 份 额在 认购 时不 收取认 购费 。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 例费率计算认购费 用 (适用 于固 定认 购费 用的 情形除 外 )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率 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基金 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3.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4. 认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 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 果 为 准。对 于认 购申 请及认 购 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资 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 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否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者 任何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三、基 金份 额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22 1.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 体限 制请 参看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 体限 制和 处理 方法 请参看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4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 理不得 撤销 。 第五部分


基金备 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 月内, 在基 金募集 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并 且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人数 不 少于200 人的 条件 下,基金 募 集期 届满 或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且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 集结 束之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法定 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 金 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监 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基金 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 果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满足 募 集生 效条 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承担 下列 责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纳 的 款项, 并加 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 募集支 付之 一切 费 用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删除 2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 方式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新增 中融鑫视野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中融新 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而来 。中融新优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5]927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 管理 人 为中 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融新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自2015 年8 月28 日起至2015 年 10 月 16 日 公开 募集 ,募 集结束 后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 《中融新优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10 月20 日生效 。 2018 年 2 月 26 日, 中 融新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以通讯方 式召开, 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修 改中融新优势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内容包括中融新 优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调整基金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策 略等以 及修订 基金合 同, 并 更名为“中 融鑫 视野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自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之日起, 《中融新 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失 效且《中融鑫视 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同时 生效 。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或 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 披露;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第六部分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24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 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予 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述 方式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 行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 人或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另行 公告。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 告 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届 时相 关公 告中载 明。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若 出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施 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 理申 购,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 申购 开始 公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始 办 理赎 回,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 赎回 开始 公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 体办理时 间是指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 回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 届时 相关 公告中 载明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 25 出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一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在当 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5.本 基金 不采 用摆 动定 价 机制。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必 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投 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 生效。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7 日( 包括 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 证券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 系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 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划 出。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 赎回款 项。 遇证 券/ 期货 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 回或本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6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包括 该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 申 请,投 资人 应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 不成功 ,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注册 登 记 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对 于 申购 申请 及申 购份 额的 确 认情 况,投 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基 金管 理人 或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根据 相关 业 务 规 则,对 上述 业务 办理时 间 进行 调整, 本基 金管理 人 将于 调整 实施 前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 或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包 括该 日 ) 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 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 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赎 回申请及申购份 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 询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相关 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于调 整实 施前 按照有 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申 购 费、 赎回 费;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收取 赎回 费。 1.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T 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 理方 式: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的计 算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 27 招 募 说明 书。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 书,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赎 回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中 列示。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4.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 用由 A 类基 金份额 的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 , 针对 基金 投资 者 定期和 不定 期地 开 展 基 金促 销活 动。在 基金促 销 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 对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和 转换 费率 。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其 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收取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4.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费用由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 购费 用。 7.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 投资者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3.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3 .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或 者无 法办 理申购 业务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或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使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28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 基金 管理 人 认定的 其他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 、2、3、5 、6、7 项之 一的 情形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 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情形。 6.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 基 金销 售 支付 结算 机构 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 金销售支 付结算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 者变 相 规避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暂停估 值并 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 9.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第 1、2 、3、5 、6、9 项之 一的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并 依法 公告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并采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29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述 情 形,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 款处 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6.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将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7.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除 第 4 项之 外的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 上 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 理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4)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 且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20% 以上 的赎 30


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期办 理赎回申 请: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 日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全 部自 动进 行延 期办理;对于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 部分,基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前段“(1)全部赎 回 ”或“(2 )部 分延期赎 回 ”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 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选择 取消 赎回 ,则 其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 关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至 少 刊 登暂 停公告 1 次;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作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连续 刊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在 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基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 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 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备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的申 请并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应根 据基 金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如相关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交易场所或者 交易方式 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 31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 解 冻,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 解 冻。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益 根 据有 权机 关要 求及注 册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则决定 是否 一并 冻结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它基 金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 的权益根据有权 机关要求 及登记机构业务 规则决 定是否 一并 冻结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它基金业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七、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根 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 调整并 提前 公告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中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瑶 设立日 期:2013 年5 月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66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伍 亿元 整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85003388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中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瑶 设立日 期:2013 年5 月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66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拾壹 亿伍仟 万元 整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56517000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基 金管 理 人的 权利 包 括但不 限于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 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2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与赎 回申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4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和 非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不 能 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5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基 金管 理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 限于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南 京市 中山路288 号


办 公 地址 :南 京市 中山路268 号汇 杰广 场2 楼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96,893.3194 万元人 民币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南 京市 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家汇 路51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升荣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605,871.9946 万元人 民币 33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4 〕405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 需 其 他账 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公 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得 向 他人 泄露, 因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4 〕405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基 金托 管 人的 权利 包 括但不 限于 :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证 券/ 期货账 户 、资金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基 金托 管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 限于 :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 证券 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 露,因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34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报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 理人或其 委托的登记机构 处接收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9)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销售 机构 和登记 机 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则 ; (10 )提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监 管机构依 法要求提供的信 息,以 及不时 的更 新和 补充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 设日常机构。在 本基金存 续期内,根据本 基金的 运作需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以设立 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 立与运 作应当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进行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重要内 容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一、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 的, 除 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5)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提高 销 售服 务费,但法 律 法规要 求调 整该 等报 酬标 准或调 高销 售服 务费 的除 外;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35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及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 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变更 收费 方式 、调 整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 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代 销机 构、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7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 形。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销 售服务 费、 变更 收费 方式 、调整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设置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而 应当 对基 金 合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在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调整 有关基 金 申购、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 形。 36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上 述第 (3)项 中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会议召 开 方式 上,本 基金 亦可采 用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行 。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 条件 等规 定,凡 是直接 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如 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 公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 载明的其 他方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 址。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或大 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4 )上述第(3)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 机构记 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情 况下,经会 议通知 载 明,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 非书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 序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 明。 九、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召 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 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 对被提 名的 基金 管理 人形 成决议 , 该决 议需 经参 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通 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 日 起生 效,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且该 决议 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 , 及时 向临 时 基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办 理基 金管 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接 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要求 , 应按 其要 求替 换 或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 金管理 人有 关的 名 称字样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 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 对被提 名的 基金 托管 人形 成决议 , 该决 议需 经参 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 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表决 通过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5)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更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在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6) 交 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的,基金 管理 人应妥 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 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 审 计: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的,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8)基 金 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其 要求 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的 名称 字样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 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表决 通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新任 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38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通 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 日 起生 效,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且该 决议 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 ,及 时办 理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与 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3.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 持 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 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上 联合 公告 。 基金托 管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5) 公 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6) 交 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的,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的移交 手续,新任基金 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7) 审 计: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的,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3.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 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联合 公告。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登 记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7. 如 因登 记机 构的 原因 而 造成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依 法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39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对股 票 、债 券 等金融 资产 的动 态灵 活配 置, 捕捉 互联 网向 技术实 体经 济与 金融 各领 域渗透 的过 程中 ,体 现出 的新的 竞争 优势 。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良 好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 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 期稳定 增值 ,力 求为 投资 者获取 超额 回报 。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对多 种投资策 略的有机结合, 在有效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 为基金 持有 人获 取长 期持 续稳定 的投 资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 市 的股 票(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权益类 金融 工 具,以 及债券 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可交 换 公司 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 资产 支 持 证 券、次 级债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 等)、 国债 期 货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0-95% , 其中 ,投 资于 新优 势主 题 相关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 金资产 的 80% ;债 券、 权 证、中 期票 据、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现 金、 货 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5%-100%,权证 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3% 。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 象是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 据、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 、可转换 公司债券(含可 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 交换公司 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次级债等)、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同 业存单、权证、 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0-95%,权 证 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 果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调整 上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 三、投 资策 略 三、投 资策 略 40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从宏观经济转 型、 政策 制度 导向 、产 业 的升级 与变 革等 多个 角度 ,前 瞻性 地判 断下 一阶段 可能 涌现 出的 新经 济领域 和板 块, 同时 从定 性和定 量的 角度 , 自下而 上地 分析 上市 公司 的基本 面情 况和 估值 水平 ,精 选受 益于 “新 优势” 具有 投资 价值 的个 股。 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已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和企业的 经营模 式。 在 3G 网络 普 及和智 能手 机快 速发 展的 背景下 ,移 动互 联 网普及 率迅 速提 升 ,移 动 互联网 最大 的两 个意 义在 于: 一是 使用 无物 理限制 ,PC 端 的互 联网 应 用场景 通常 为办 公、 居家 休闲、 学习 等环 境, 而基于 手机 端的 移动 互联 网可以 应用 于任 何场 景 , 手机已 经将 我们 的 碎 片 时间 全部 填满, 并且在 抢 占其 他活 动时 间,比如 电 视、阅 读等 活 动 ;二 是移 动互 联网 将虚拟 经 济与 实体 经济 联接 起来 ,形 成的 O2O 商 业模式 开始 融入 日常 生活 ,利 用线 上(online)信息 传 递高 效、营 销 无物理 边界 的特 点带 动线 下(offline )特 定场 景的 商品与 服务 消费 , 线上线 下用 户相 互转 化, 扩展了 传统 产业 的销 售边 际。 从长期 来看 , 移动 互联 网 行业的 发展 以及 互联 网思 维向各 行各 业进 行 渗 透, 使得 虚拟 经济 与实体 经 济相 互融 合,是 未来经 济 发展 的主 要趋 势 ,利 用移 动互 联网 的技术 、运 营方 式和 思维 模式改 善 实体 经济 的运 营效率 并从 中分 享增 长红 利是未 来经 济增 长的 主要 动力来 源 。本 基金 将重点关注互联网行业以及传统行业在互联网技术与思维渗透下所 产生的 投资 机会 。 在 行 业的 配置 选择 上,本基 金 将持 续跟 踪、研 究分析 受 益于 新优 势发 展 的 典型 产业, 选择 其中受 益 程度 高、成 长性 好的相 关 主题 行业 进行 重点配 置, 并积 极更 新调 整新优 势主 题的 范畴 界定 。 在个股 的具 体选 择策 略上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方 式, 主要从 定量 分析 、 定性分 析两 个方 面对 上市 公司进 行考 察 ,精 选个 股 。并 根据 市场 走势 与上市 公司 基本 面的 变化 ,适时 调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 定量分 析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 取自下而 上的个股精选策 略,投资 于具备稳定内生 增长、 能给股东创造经 济价值的 股票。基金将以 超额收益 为目标,利用“ 多因素 选股模型”,综 合考察股 票所属行业发展 前景、上 市公司行业地位 、竞争 优势、盈利能力 、成长性 、估值水平等多 种因素, 挑选出优质个股 ,构建 核心组 合。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 的投资综合考虑 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 等方面 特 征 进行 全方 位的 研究 和比 较,对个 券发 行主 体的性 质、行业 、 经 营情 况、 以及债券的增信 措施等进 行全面分析,选 择具有优 势的品种进行投 资,并 通过久 期控 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 来管 理组 合的 风险。 5.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 投资将严 格遵守中国证监 会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 利用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 、权证等衍生工 具,利用 数量方法发掘可 能的套 利机会。投资原 则为有利 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 跌风险,实现保 值和锁 定收益 。 (1)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 上,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 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谨 慎适当 参与股指期货的 投资。本 基金在进行股指 期货投资 中,将分析股指 期货的 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特 征,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 合约, 通过研究现货和 期货市场 的发展趋势,运 用定价模 型对其进行合理 估值, 谨慎利用股指期 货,调整 投资组合的风险 暴露,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 仓位, 以降低 组合 风险 、提 高组 合的运 作效 率。 (2)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 率衍生品 的一种,有助于 管理债券 组合的久期、流 动性和 风险水平。基金 管理人通 过构建量化分析 体系,对 国债期货和现货 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隐含 波动率水平、套 期保值的 稳定性等指标进 行跟踪 监控,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 ,在最大限度保 证基金资 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 41 (1)成 长性 指标 :主 营业务 收 入增 长率 、净 利润 增长 率 等; (2 )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 营活动 净收 益/ 利 润总 额等; (3)估 值指 标: 市盈 率(PE)、 市盈 率相 对盈 利增 长比率 (PEG )、 市销率 (PS )和 总市 值。 绝对估 值与 相对 估值 相结 合。 定性分 析 (1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产品、技 术、品 牌、 营销 、资 源、 渠道等 多个 方面 ; (2)具 有良 好的 公司 管理能 力 和治 理结 构。 4.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认为 在符 合一 定条 件的市 场环 境中 , 有必 要 审慎灵 活地 综合 运 用股指 期货 进行 套期 保值 交易来 对冲 系统 性风 险 、 降低投 资组 合波 动 性并提 高资 金管 理效 率 。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以控 制风 险为 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本 着 谨慎 原则, 参与 股指期 货 的投 资,并 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套 期保值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套期 时将综 合考 虑: (1)股 指期 货交 易品 种的流 动 性; (2)股 指期 货交 易品 种与现 货 市场 的相 关度 ; (3)通 过股 指期 货进 行套期 保 值交 易的 必要 性; (4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综合成本,来判断是否进行套期保值 交易或 套期 保值 的合 理对 冲比率 。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资 综合 考虑 安全 性 、 收益性 和流 动性 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 方位 的研 究和比 较, 对个 券发 行主 体的性 质、 行业 、 经 营 情况、 以及 债券 的增信 措 施等 进行 全面 分析,选 择 具有 优势 的品 种 进 行投 资,并 通过 久期控 制 和调 整、适 度分 散投资 来 管理 组合 的风 险。 7.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3)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还将在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基于谨 慎原则利 用权证以及其它 金融工 具进行套利交易 或风险管 理,为基金收益 提供增加 价值。本基金进 行权证 投资时,将在对 权证标的 证券进行基本面 研究及估 值的基础上,结 合股价 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 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 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 建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 易组 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本类基金 投资于其 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 金融工 具的投资主要以 对提高组 合整体收益为主 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 风险管 理的前 提下 ,通 过对 标的 品种的 研究 ,谨 慎投 资。 42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 。管 理人 将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 和定 量分析 。 构建 量化 分析体 系, 对国 债期 货和 现货基 差、 国债 期货 的流 动性、 波动 水平 、 套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 指标 进行跟 踪监 控 ,在 最大 限 度保证 基金 资产 安 全 的 基础 上,力 求实 现基金 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国 债 期货 相关 投资 遵循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四、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程序 投资决 策分 为政 策层 面和 操作层 面两 个层 面: 1 . 政策层次的投资决策:公司负 责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是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负 责确 定公 司所 管理 的资产 的长 期投 资 战略和 投资 方向 ,制 订重 大投资 决策 。 2 .操作层次的投资决策:在制定的投资战略和投资限制框架内,基 金经理 或投 资经 理可 以自 行选择 证券 、 确定 入市 时 间和投 资组 合 。经 过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定的 投资 ,基 金经 理或 投资 经 理必须 将实 施情 况 定 期 向业 务负 责人、 首席投 资 官汇 报。在 实施 过程中 ,如 需对 投资 方 案进行 重大 修改 , 基金 经 理或投 资经 理必 须及 时做 出书面 说明 并报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待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表 决通 过后 方能 实施。 删除 43 五、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范围为 0-95%,其 中 ,投 资 于 新优势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权证、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 、现金、货币市场 工 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100%,权 证投 资比例 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5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权证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3%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 ,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50%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 44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 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 购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基 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15)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应遵 循如 下限 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 有 的债 券总 市值的 30% ; 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总量; (14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交 易时 , 须遵 守 下列 投资 比例 限 制: 1)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 有 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3)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总 市值 的20% ; 4)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5)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6)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 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7)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 债券总 市值 的30% ; 8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9)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16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7)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45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5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3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其 市值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不 需要 经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 活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无 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 卖其 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18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本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本基金管 理人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15%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20 )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2 )、(18 )、(20 ) 项以外 , 因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但须提前公 告,不 需要经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如本 基金增加 投资品种,投资 限制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为 准。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46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不 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不 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55%+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45%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5%+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45%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联合 编制 ,中 证指 数 公 司 发布 的反 映中国 A 股 市场整 体走 势的 指数 。具 有市场 认可 度高 、代 表 性强、 编制 透明 等特 点。 上证国债指数是 由中证指 数公司编制并发 布,以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所 有固定利率国债 为样本, 按照发行量加权 而成。具 有良好的债券市 场代表 性。 作为混合型基金 ,选择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应本 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 化,或证券市场 中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或者 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 取任 何不 当利 益。 5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5.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47 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 其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循 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防 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 规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 董事通 过。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托管 资金 专 门 账 户、证 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注册 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注 册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基金 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消;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 相互抵 消。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 的款项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开立托管资金 专门账 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 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 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 管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消 。 第十四部 三、估 值方 法 三、估 值方 法 48 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 机 构 提供 的价 格估 值,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价 格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价格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 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价 格减 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估 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 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 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 理: (1 )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 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 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 49 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 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无结 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易 日 结算 价估 值。当 日结算 价 及结 算规 则以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则 》为 准。 6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用 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 值。如 法律 法规 今后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 值技术 难以 确定 和计 量其 公允价 值的 , 按成 本估 值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最新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8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其 规 定。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 方协 商解决 。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债券、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 定收 益品 种, 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 算价 进行 估值,估值当 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当 日结算 价及 结算 规则 以《 中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结算 细则》 为准 。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估值 。 如使 用的 估值 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 其公允价 值的,按成本估 值。如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最 新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7.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或通 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 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息 收入 。 8.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9.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10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 立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50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按 估 值方 法的第 9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于每 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 告。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 产 估 值的 准确 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 时性 。当 任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 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 差错、 51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 方 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 极协 调,并 且有 协助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误 已得 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 负 责, 并 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 务。 但估 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果 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 的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 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确 定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 数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 误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估 值错 误。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原因 确定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 进行评 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 52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注册 登记机 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0%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 登记 机构交 易 数据 的, 由 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 差达 到任 一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约定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9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 券/ 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 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的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方法 53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 错 误,或 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 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9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或证 券、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证 券 账户 开户 费;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7.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率为 年费率 0.50% 。 在通常 情况 下,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50%÷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 销 售服 务费 划付 指令,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注 册登 记机 构 ,由 注 册登记 机构 代付 给 销 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C 类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持续 销售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中对该 项费 用的 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支 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由 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率为 年费率 0.50% 。 在通常 情况 下,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C 类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0.50%÷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 售服务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登记 机构,由登记机 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 付日支 付。 C 类基金份额销 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本基金 持续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 报告中对 该项费用的列支 情况作 专项说 明。 上 述“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 54 金财产 中支 付。 付。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调 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执 行。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执行。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各 基金 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将有 所不 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金 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 4. 由于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 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 别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并按照 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 序后酌情调整以 上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 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时 间、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 容。 55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小 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付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注册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 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 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 自 动 转为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依照《业 务规 则》 执行。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 募 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一、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 、《运作 办法》、《信息 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规 定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56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 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 2 .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 特性、 风险 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基 金 管 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 介上;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 在各 自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 载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托管 协议 1.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 法律 文件。 2.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 督等活 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分别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 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四)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57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其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 工作 日,分 别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有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 事件: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其网 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 在其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 子文本 或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58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诉讼 或仲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0%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变 动;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管理费、托 管费和销 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 变更; 16.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值0.50%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更 换登 记机 构; 20.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3.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新 增或 调整 本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或基 金份 额分 类规则 ;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59 26.新 增或 调整 本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 消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 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的信息 基 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半 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包括 投 资政 策、持 仓 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货 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十二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 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27.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 项。 (六)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 告。 (八)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季 度 报告、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九)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 (十)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明 细。 (十一 )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 60 (十三 )投 资国 债期 货相 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 说 明 书(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包 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 情 况、损 益情 况、 风险指 标 等,并 充分 揭示 国债期 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等 。 (十四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 以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 值、基 金份 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 外,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介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 介不得 早于 指定 媒 介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 的 专业 机构, 应当 制作工 作 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 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 所,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八、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信息的 情形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 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或 者XBRL 电子 方式复 核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 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 以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八、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信息的 情形 61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 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发 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暂停 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信息: 1.不 可抗 力; 2.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62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 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制 而不 能及 时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不 超过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持 证券 的流 动性 受 到限制 而不 能及 时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第二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 反《 基金 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基 金合 同约 定,给 基金财 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 偿责 任;因 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 偿 责 任,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 于直 接损 失,一 方承担 连 带责 任后 有权 根据另 一方 过错 程度 向另 一方追 偿 。但 是发 生下 列 情况的 , 当事 人可 以免责 :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的 损失 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4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 交由证 券公 司 、期 货公 司 等其他 机构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期 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期 货合 约等 ) 及其收 益 ,由 于该 机构欺 诈 、故 意、 疏忽 、 过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本基 金资产 造成 的损 失 等。 二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约 的 情况 下,在 最大 限度地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 合同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应当 继续履 行 。非 违约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 。没 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使 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不得 就 扩大 的损 失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 程中,违反《基 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基 金合同约定,给 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 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对 损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但是发 生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不 可抗 力; 2 .基金管理人 和/ 或基金 托管人按照届 时有效的 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作 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失 等; 3.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行 使或不 行使 其投 资权 而 造成的 损失 等。 二、在发生一方 或多方违 约的情况下,在 最大限度 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 履行。非违约方 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 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 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非违 约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三、由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可控 制的因素 导致业务出现差 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 此造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 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63 求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 损失扩 大 而支 出的 合理 费用 由 违约 方承担。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 致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基 金财 产或投 资 人损 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是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第二十一 部分


争 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 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 点在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 。 基金合 同适 用于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 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 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 勉、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就 本基金合 同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地 区) 并从 其解 释。 第二十二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 基金 与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束 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查 阅。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1.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字 。 2.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3. 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 对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内 的基 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