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南方安心保本(202213)

南方安心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招 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截止日:2017 年12 月21 日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10 § 4 基 金托 管人 .............................................................................................................................. 21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7 § 6 基 金的 募集 .............................................................................................................................. 68 §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9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70 § 9 保 本和 保本 保障 机制 .............................................................................................................. 78 § 10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 81 § 11 基金 的投 资 ............................................................................................................................ 84 § 12 基金 的财 产 ............................................................................................................................ 99 § 13 基金 资产 估值 ...................................................................................................................... 100 § 14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105 § 15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107 § 16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09 § 17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10 § 18 风险 揭示 .............................................................................................................................. 115 § 19 保本 期到 期 .......................................................................................................................... 118 § 20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22 § 21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24 § 22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141 § 2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57 § 24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59 § 25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60 § 26 备查 文件 .............................................................................................................................. 161 § 27 附件 :保 证合 同 .................................................................................................................. 162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2 年10 月12 日证 监许 可[2012]1359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金合 同 已于2012 年12 月 21 日 正 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核 准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者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流动性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理 风 险 , 本基 金 的 特 定风 险 等 等 。 投 资者 投 资 于 保本 基 金 并 不 等于 将 资 金 作为 存 款 存 放 在银 行 或 存 款类 金 融 机 构, 保本基 金在 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在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 金 时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2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7 年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本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安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南 方安 心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安心保 本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南 方 安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并 在 2012 年6 月19 日发 布修 订后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 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 中国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19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保证人: 指 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为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保 本 金 额 承 担 的 保本 清 偿 义 务提 供 连 带 责 任保 证 的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合同 中 如 无 特别 指 明 即 为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的 保 本 保 证人 , 指 重 庆 市三 峡 担 保 集团 有 限 公 司 或基 金 保 本 周期 内 增 加 或更 换的保 本保 证人 22 、保本义务人:指 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 断合 同,为本基金的某保 本周 期承担保 本 偿 付 责 任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第 一 个 保 本周 期 后 各 保本 周 期 或 由 保证 人 为 本 基金 的 保 本 提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由 保 本义 务 人 为 本 基金 承 担 保 本偿 付 责 任 , 具体 保 本 保 障机 制 由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进行 相关 公告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 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或接 受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买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保 本周 期: 即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在 本 《基 金合 同》 中 如无 特别 指明即 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本 基 金 的保 本 周 期 每 三年 为 一 个 周期 。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 本 周期 自 基 金 合同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生 效 日 起 至 三年 后 的 对 应日 止 ; 本 基 金第 一 个 保 本周 期 后 的 各 保本 周 期 自 本基 金 公 告 的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日 起 至 三 年后 对 应 日 止 。如 该 对 应 日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一 个 工 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到期 处理 规则 ,并确 定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起始 时间 。 34 、保本周期到期日 或到 期日:指保本周期届 满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 期日 为本基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至 三年 后 的 对 应 日, 如 该 对 应日 为 非 工 作 日,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其后 各保 本周期 的规 定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35 、保本金额:第一 个保 本周期内,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的 投 资 金 额 , 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净 认购 金 额 、 认购 费 用 及 募集 期间的 利 息 收入 之 和 , 其后 各 保 本 周 期的 保 本 金 额为 过 渡 期 申 购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资 产 净 值 及其 过 渡 期 申 购费 用 之 和 以及 上 一 保 本 周期 转 入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份额 折算日 的资 产净 值 36 、保本:在保本周 期到 期日,如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 到期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乘 积 加 上 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 周 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款 项 之 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 的差额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该 差额 ( 即 保本赔 付差 额) 37、保 本赔 付差 额: 指根 据 《基 金合 同》 ,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与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38 、持有到期: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 内一 直持有其所认购、或 过渡 期申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周 期 转 入 当期 保 本 周 期 的基 金 份 额 到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日 的 行 为 ;第 一 个 保 本周 期内是 指基 金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39 、保 证: 指保 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履 行保 本义 务提 供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40 、保 证合 同: 指保 证人 和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南方 安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 证 合同》 41 、过 渡期 :指 到期 操作 期间结 束日 (不 含该 日) 至 下一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之前 的一段 时 间,具 体时 期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42 、过渡期申购:投 资者 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 限内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在过渡 期内 ,投 资者 转换 转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视 同为过 渡期 申购 43 、份 额折 算日 :过 渡期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即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 为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44 、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包括投 资 者 过 渡 期 申 购的 基 金 份 额、 保 本 周 期 结束 后 选 择 或默 认 选 择 转 入下 一 个 保 本周 期 的 基 金份 额)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 额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 更登记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数额 按折 算比例 相应 调整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4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6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7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9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0 、 《 业务 规则 》 : 指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51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2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3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54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全 部或 部分) 转换为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5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56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7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8 、元 :指 人民 币元 59 、基金收益:本基 金合 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 为基 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 关 费 用 后的 余 额 ; 基 金已 实 现 收 益指 基 金 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6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64 、指定媒体: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体 65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 如适用本 基金, 相关 内容 以修 订后 法律法 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常 克川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广 西信 托投资 公司 共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注 册资本 达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 行增资 扩股,注 册资本 达 1.5 亿 元人民币 。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 场(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 持有 的 30% 股 权转让 给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2014 年 公司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先 生, 董事长 ,1963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工 商管理硕 士, 十九年 证券 从业经历 , 中国籍。曾任职中 共江苏 省委农工部至助理 调研员 ,江苏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 调研员。1998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曾 任总裁 助理 、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投 资银 行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 行 业 务 管 理 总 部总 经 理 , 华泰 证 券 副 总 裁兼 华 泰 紫 金投 资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董 事 长、 华 泰 金 融控 股 (香 港 )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华 泰证 券 ( 上海 )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 职务, 曾分 管投 资 银 行 、 固 定收 益 投 资 、资 产 管 理 、 直接 投 资 、 海外 业 务 、 计 划财 务 、 人 力资 源 等 工 作。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王连芬女 士, 董事,1966 年出生, 籍贯 天津, 金融 专业硕士 ,二 十四年 证券 从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赛 格 集 团 销售 , 深 圳 投 资基 金 管 理 公司 投 资 一 部 研究 室 主 任 ,大 鹏 证 券 经纪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业 务 部 副 总 经理 、 深 圳 福虹 路 营 业 部 总经 理 、 南 方总 部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第 一 证 券 总裁 助 理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深 圳华 强 北 路 营 业部 总 经 理 、渠 道 服 务 部 总经 理 、 运 营中 心 总 经 理、 零售 客 户 部 总经 理 、 执 行办 主 任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总裁 助 理 兼 深圳 分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籍 贯浙 江,管 理学 博士,十 九年 证券从 业经 历,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北 京 东 城 区人 才 交 流 服 务中 心 、 华 晨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京联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2003 年 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先后 担任 华泰 证券 资产管 理总 部 高 级 经 理 、 证券 投 资 部 投资 策 划 员 、 南通 姚 港 路 营业 部 副 总 经 理、 上 海 瑞 金一 路 营 业 部总 经 理 、 证 券投 资 部 副总 经理 、 综 合 事务 部 总 经理 。现 任 华 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 会 秘书 、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 组织 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董 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江 西, 工学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 陆军 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 连副 连职 排长 、代政 治指 导员 、师 政治 部组织 科正 连职 干事 、陆 军第 42 集团 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副 营 职 干 事、 驻 香 港 部 队政 治 部 组 织处 正 营 职 干 事、 驻 澳 门 部队 政 治 部 正营 职干事、 陆军 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 科副 科长(正 营职)、深圳 市纪委 教育调 研室 主任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深 圳 市 纪委 办 公 厅 副 主任 、 深 圳 市纪 委 党 风 廉 政建 设 室 主 任。 现 任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 深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 监事。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 出生, 籍 贯四 川,工 商管 理硕士, 中国 籍。历 任深 圳市城 建 集团办 公室 文秘 、董 办文 秘、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高级 主管、 企业 三 部高级 主管 。现 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金 融发 展部副 部长 、深 圳市 城市 建设开 发 (集 团 ) 公司董 事。 李自成先 生, 董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近现 代史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团 总 支 副书 记、 厦 门 国 际信 托 投 资公 司办 公 室 主 任、 营 业 部经 理、 计 财 部 经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 、 厦 门 国际 信 托 投 资 有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工 会 主席 、 党 总 支副 书 记 。 现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 总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临 床医 学博士, 中国 籍。历 任安 徽泗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生 、 瑞 金 医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 研究 所 医 药 行 业研 究 员 、 总经 理 助 理 、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研究 所总 经理 。 杨小松先 生, 董事,1970 年出生, 籍贯 四川, 经济 学硕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国籍 。 历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 计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 券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证 监 会 处 长 、 副 主任 、 南 方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督 察 长 。现 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总 裁 、 党委 副书记 。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经济学硕 士, 中国籍 。历 任 国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业 部 政 策 研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 司处 长 、 副 司 长、 中 国 国 际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 会副 会 长 、常 务副 会 长 、 国内 贸 易 部商 业发 展 中 心 主任 、 中 国商 业联 合 会 副 会长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秘 书 长 、 安 徽省 政 府 副 秘书 长 、 安 徽 省阜 阳 市 政 府市 长 、 安 徽 省统 计 局 局 长、 党 组 书 记、 国家统 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 闻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 事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 济 50 人 论坛 成 员、中 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先 生, 独立董 事,1966 年 出生, 籍贯湖 南, 金融学博 士, 国务院 特殊 津贴专家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员 会 、 教 育部 全 国 金 融 硕士 专 业 学 位教 学 指 导 委 员会 委 员 , 中国 籍 。 历 任东 南大学 经济管 理学院 教授 、南京 大学工 程管理 学院 院长。 现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学金 融创新 研 究 院 院 长、 金 融 工程 研究 中 心 主 任、 南 京 大学 创业 投 资 研 究与 发 展 中心 执行 主 任 、 教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江 苏 省 省 委决 策 咨 询 专 家、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委员 会 委 员 及公 司 治 理 委员 会 委 员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 交 通银 行 等 单 位 的博 士 后 指 导导 师 、 中 国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理 事 、 国 家留 学 基 金 会 评审 专 家 、 江苏 省 资 本 市 场研 究 会 会 长、 江 苏 省 科技 创新协 会副 会长 。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 出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法 学硕 士,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学 会 杰 出资 深会 员 。 历 任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事 处 证 券 主任 、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事 务监 察 委 员 会 法规 执 行 部 总监 。 现 任 香港 金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北 京, 经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中 国 籍 。 历任 北 京 市 财 政局 干 部 、 深圳 蛇 口 中 华 会计 师 事 务 所经 理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 任。 现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管理 合伙 人、 中国证 监会 第三 届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 ,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法 学硕士, 中国 籍。历 任北 京市万 商 天勤( 深圳 )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市 中伦(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北京 市信利 (深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 、 合 伙 人。 现 任 金 杜 律师 事 务 所 合伙 人 、 全 联 并购 公 会 广 东分 会 会 长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中小 企 业 改 制 专家 服 务 团 专家 、 深 圳 市女 企业家 协会 理事 。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 ,1969 年 出 生 ,籍 贯 江 苏,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法 规 处 副 处长 、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并 购监 管 处 副 处 长、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公 司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发 行 监 管部 发 审 委 处 长、 华 泰 证 券合 规 总 监 、 华泰 联 合 证 券党 委 书 记 、副 总裁、董事 长。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南 方 股权 投 资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事长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九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熊 猫 电 子 集团 公 司 财 务 处处 长 、 华 泰证 券 计 划 资 金部 副 总 经 理、 稽 查 监 察部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副 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泰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财 务 总监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华 泰 长城 期 货 有 限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华 泰 瑞 通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姜丽花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浙江, 大学 本科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马 涧 米 厂 主管 会 计 、 浙 江兰 溪 纺 织 机械 厂 主 管 会 计、 深 圳 市 建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 深 圳市 建 设 集 团计 划 财 务 部 助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 投资 控 股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 经理 助 理 、 深圳 市 投 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计划 财 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预 算部 副 部 长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核 分配 部部 长、 深圳 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深 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国际招 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深投 物 业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厦 门 汽 车工 业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有限 公 司 国 际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 信 置业 发 展 公 司总 经 理 、 投 资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 理部 副 经 理 职务 。 现 任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总 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计 、 厦 门 中友 贸 易 联 合 公司 财 务 部 副经 理 、 厦 门 外供 房 地 产 开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 业 证券 计 财 部 财务 综 合 组 负 责人 、 直 属 营业 部 财 务 部 经理 、 计 划 财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审计 部 经 理 、 风险 管 理 部 副总 监 、 稽 核 审计 部 副 总 监、 风 险 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财务 部 、 资金 运营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兴证期 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企业管理 硕士 学历, 中国 籍。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副 教 授 、 华为 技 术 有 限 公司 处 长 、 汉唐 证 券 人 力 资源 管 理 总 部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总 监 、 华 信惠 悦 咨 询 公 司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党委组 织部 部长 、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执 行董 事、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券 营 业 部 电脑 工 程 师 、 华夏 证 券 深 圳分 公 司 电 脑 部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保 障 部 副 总监 、 市 场 服 务部 总 监 、 电子 商 务 部 总 监。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执行董 事。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证 券 业 务 部实 习 律 师 、 上海 浦 东 发 展银 行 深 圳 分 行资 产 保 全 部职 员 、 银 华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法 务 主 管 、民 生 加 银 基 金监 察 稽 核 部职 员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监察 稽核部 董事 。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 经济师,中国籍。曾 任江 苏省投资 公 司 业 务 经理 、 江 苏国 际招 商 公 司 部门 经 理 、江 苏省 国 际 信 托投 资 公 司投 资银 行 部 总 经理 、 江苏国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曾任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中 国籍。曾任职于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 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资 公司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北 京分 公司总经 理、 产 品 开 发 部 总监 、 总 裁 助理 、 首 席 市 场执 行 官 , 现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曾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 资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 公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华 泰联合证 券董 事会秘 书、 合规总监 等职 务;2011 年 加入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 会秘书、 纪委 书 记 、 南 方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董事 会 秘 书 、纪 委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 经 理助理、 基金 经 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务 部 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业 务 部 总 监 、固 定 收 益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首 席投 资官 (固定 收益 ) 。 史博先生 ,副 总裁, 经济 学硕士,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中国 籍。 曾任博 时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究 员 、 市 场部 总 助 、 中 国人 寿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股票 部 高 级 投资 经 理 、 泰达 宏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副总监 、研 究总监 、首 席策略分 析师 、基金 经理 。2009 年加 入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基 金经 理、 研究 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兼首 席投 资官 ( 权益) ,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副总 裁、 首席 投资 官( 权益) 。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经 济学 硕士,中国籍。曾任 财政 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师,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1998 年加入 南方 基 金 , 曾 任 运作 保 障 部 总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经 理 助理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12 年12 月至2014 年9 月 ,李璇 、陈 键;2014 年9 月至2015 年 12 月, 陈键 、孟 飞;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 月,陈 键、 刘文 良、 卢玉 珊;2016 年 1 月至2017 年5 月, 刘文 良 、卢玉 珊;2017 年5 月 至 今,卢 玉珊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卢玉珊 女士 ,清 华大 学会 计学硕 士,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2008 年 7 月加 入南 方基金 , 历任研 究部 研究 员、 高级 研究员 ,负 责纺 织服 装、 商贸零 售的 行业 研究 工作 ;2015 年 2 月 至 2015 年 12 月, 任南 方 成份、 南方 安心 的基 金经 理助理 ;2015 年 5 月至 2015 年 12 月, 任南方 改革 机遇 的基 金经 理助理 ;2015 年 12 月至 今,任 南方 安心 基金 经理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 收益) 李海 鹏先 生, 副总 裁 兼首席 投资 官 ( 权益) 史博 先生, 首席投 资官 (专 户) 兼 权益 专户投 资部 总经 理蒋 峰先 生,权 益研 究部 总经 理茅 炜先生 ,交 易 管 理 部 总 经 理王 珂 女 士 ,权 益 投 资 部 总经 理 张 原 先生 , 指 数 投 资部 兼 数 量 化投 资 部 总 经理 罗 文 杰 女 士 ,现 金 投 资 部总 经 理 夏 晨 曦先 生 , 固 定收 益 投 资 部 总经 理 李 璇 女士 , 固 定 收益 专户投 资部 总经 理乔 羽夫 先生,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陶 铄先 生。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理 人 的 财 产相 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使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履 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保 本义 务; 2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 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风险 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信 息 披 露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管 理 制 度、 资 料 档 案 管理 制 度 、 业绩 评 估 考 核制 度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的 各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 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过 科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独立性原则。公司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 职能上 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 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公 司 财 务 会 计制 度 、 会 计工 作 操 作 流 程和 会 计 岗 位职 责 , 并 针 对各 个 风 险 控制 点 建 立 严密 的会计 系统 控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门 制 定,风险控制制度由 风险 控制的目 标 和 原 则 、 风险 控 制 的 机构 设 置 、 风 险控 制 的 程 序、 风 险 类 型 的界 定 、 风 险控 制 的 主 要措 施、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等 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分 离 制 度 、防 火 墙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反 馈 制 度 、 保密 制 度 、 员工 行 为 准 则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负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司 运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 控制情 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体 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 负 责 组 织指 导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除 应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察 长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立 的 调 查 权。 督 察 长 根 据履 行 职 责 的需 要 , 有 权 参加 或 者 列 席公 司 董 事 会以 及 公 司 业 务 、投 资 决 策 、风 险 管 理 等 相关 会 议 , 有权 调 阅 公 司 相关 文 件 、 档案 。 督 察 长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定 期 向 全 体董 事 报 送 工 作报 告 , 并 在董 事 会 及 董 事会 下 设 的 相关 专 门 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核 部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合 格的 监 察 稽 核人员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部 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和 工作 流程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监察稽核 制 度 包 括 内部 稽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核 工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制 度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 4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行 成立 于1987 年4 月8日,是 我国第 一家完 全由 企业法人 持股 的股份 制商 业银行, 总行设在 深圳 。自成 立以 来,招商 银行 先后进 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 ,并于2002 年3月成 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 月9日 在上 交所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内 第一 家采用 国际会计 标 准上市 的公司 。2006 年9 月 又成功 发行了22 亿H 股,9 月22日 在香港 联交所 挂牌 交易( 股票代 码:3968),10 月5日 行使H股超 额配 售, 共 发行 了24.2 亿H 股。 截 至2017 年6 月30 日, 本 集团 总资产61,996.90 亿 元人 民 币,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14.59% ,权 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11.85%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74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管 业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管 业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 险资 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 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 牌体 系,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 为历 史使 命,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 专 业银行”。2016 年 6 月 招商银行荣膺《财资 》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 内 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 银 行; “托管通” 获得国 内 《银行家 》 2016 中国金融 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 中国资 产管理【金 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 ;2017 年6 月 再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 “全功能网上 托管银行 2.0” 荣获 《 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 创 新 “十佳金 融产品创新奖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任 中国远 洋运 输(集 团)总 公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中国 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北 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 东三 环支 行行 长助 理 、 副行长 、 行长 、 北京 分行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2001 年 10 月至 2006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年 3 月 , 历任 北京 分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任 北 京分行 党委 书 记、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 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 行董 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先 后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黑 龙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 分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 30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301 只开 放式 基金 。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完善 。 (6)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 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 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 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控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 时间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5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6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联系人: 吴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 东方文 化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明生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 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 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震山 联系人: 金超龙 联系电话 :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osc.cn 17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东宁 联系人: 赵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18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南街1 号院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南街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0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冀 光恒 联系人: 陈玲 联系电话 :021-38576830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1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2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吴照群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3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 普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崂山区秦 岭路 6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联系电话 :0532-68629925 客服电话 :(青 岛)96588 ;(全国 )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24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5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胡 昇荣 联系人: 张小光 联系电话 :025-86775342 客服电话 :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6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兰山区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进 联系人: 田宇


联系电话 :0539-8160669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7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施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28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陈浩 联系电话 :0577-88996129 客服电话 :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9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联系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30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1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上江街888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2 乌鲁木齐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3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4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5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36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0411-82311131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7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合肥安 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 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 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38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陈素莹 电话:0757-2238587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9 天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宗唐





联系人: 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40 重庆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洋河东路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洋河东路10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 :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41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 系人:陈 秀端 电话:0579-82178271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42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联系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43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4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勇





联系人: 李阳 电话:0755-82817529 传真:0755-82811423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拨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5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6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宝祥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7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 系人:张 强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6 网址:www.urcb.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48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49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十 路 奥体金融 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人: 武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 :省内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50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法定代表 人:颜 廷军


联系人: 武翔宇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51 浙江绍兴 瑞丰农 村商业 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52 广东华兴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汕头 市 金砂路 92 号嘉信 大厦 1-2 楼部 分和 5 楼 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 天河区天 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书长 联系人: 许悦 电话:020-38173552 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电话 :400-830-8001 网址:www.ghbank.com.cn 53 西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陕西西 安 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雁塔 区 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军





联 系人:白 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54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5 晋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一号 丽 华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一号 丽 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阎 俊生 联系人: 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 :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56 华融湘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座 大厦 办公地址 :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座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 :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57 龙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43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58 昆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克拉玛 依 市世纪大 道 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 人: 闫宏 联系人: 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话 :4006696569 网址:www.klb.cn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59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能





联 系人:周 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60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 系人: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61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武侯区科 华中路8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武侯区科 华中路88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萍





联 系人:杨 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 :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62 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四路13 号1 幢1 单元10101 室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四路13 号 法定代表 人:毛 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 :(029 )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63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锦州 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锦州 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伟 联系人: 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64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乐清 市 城南街道 伯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乐清 市 城南街道 伯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65 浙江泰 隆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台州 市 路桥区南 官大道1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上城区望 江东路5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钧 联系人: 陈妍宇


电话:0571-87788979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 :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66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大街7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大街72 号 法定代表 人:来 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 :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67 浙江富 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富阳 区 鹿山街道 依江路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富阳 区 鹿山街道 依江路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表 人:马 富华 联系人: 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68 长春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二道区自 由大路5755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绿园区正 阳街 4288 号 法定代表 人:马 铁刚 联系人: 张俊峰 电话:0431-89115109 传真:0431-89115154 客服电话 :96888-0-1 网址:http://www.cccb.cn 69 齐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淄博 市 张店区金 晶大道10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淄博 市 张店区金 晶大道1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杲 传勇 联系人: 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 :96588 网址:www.qsbank.cc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70 中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河南 省郑州 市 郑东新区CBD 商 务外环 路 23 号 中科金座 大厦 办公地址 :河南 省郑州 市 郑东新区CBD 商 务外环 路 23 号 中科金座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窦 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话 :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71 浙江萧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萧山 区 人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萧山 区 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云龙


联系人: 冯亮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 :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72 晋中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 省晋中 市榆次区 迎宾西 街 65 号 办公地址 :山西 省晋中 市 榆次区迎 宾西街65 号 法定代表 人: 刘 海滨 联系人: 贺莎莎 电话:18634889009 客服电话 :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73 东亚银行 (中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花园石 桥路 6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花园石 桥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 国宝 联系人: 杨俊 电话:021-3866 3752 传真:021-3867 5314 客服电话 :800-830-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代销券 商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长柳路36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刘畅 联系电话 :010-656082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黄埔 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 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北 路 183 号 大都会 广场 5 、7 、8、 17、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 电 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广 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14 、16 、 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010-60834817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 系人: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11、 12、13、15 、16 、18、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 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新 疆乌鲁 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中信证券 (山 东 )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东 海西路28 号龙 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19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0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门 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鹤年 联系人: 韩秀萍 联系电话 :010-85127609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1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 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2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8 号中国 人保寿 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3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24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尤 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王雯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6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7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商 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8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9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街8 号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街8 号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 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30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 源 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 源 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1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2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刘 世安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3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35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6 华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藏 自治区 拉 萨市柳梧 新区察 古大道1-1 号君 泰国际 B 栋一层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6 楼 法人代表 :林立 联系人: 郑琢 联系电话 :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7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歩 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8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39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40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1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2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3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高新 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 系人:罗 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4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光大 银 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 系人: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5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6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7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国 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8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9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安徽 国际金 融中心 A 座国元证 券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人: 米硕 联系电话 :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0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 江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 江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徐丽 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51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 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甲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2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 中 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3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高 利








联系人: 丁敏 联系电话 :010-59355997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中 心 201 、 501、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中 心 201 、 501、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55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56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 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 大 厦 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7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叶 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n 58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9 万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3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60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61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静

































































联系电话 :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2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君 座 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君 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熊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3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 兰州财 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19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64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5 国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长安兴 融 中心西 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虞 哲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6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7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中心A 座-大 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期 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玺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8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谭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69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 州 广播电 视新闻中 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 州 广播电 视新闻中 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0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12 、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12 、 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www.dxzq.net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71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2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信 息 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3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4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企业 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马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5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76 网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恒信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媖





联系人: 贾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传真:024-22955531 客服电话 :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77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武昌区中 南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余 磊





联系人: 夏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78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德胜门外 大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德胜门外 大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张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9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华 强北路 圣廷苑 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333 号金 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0 川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四川 )自由贸 易试验 区成都 市 高新区 交子大道177 号 中海国 际 中心 B 座17 楼 办公地址 : 中 国 ( 四川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成都市 高 新区交 子大道 177 号中 海国际 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 人:孟 建军





联系人: 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 :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81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光华 路14 号1 幢1 层、 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店 西路 3 号新恒 基 国际大 厦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82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中山三路107 号 上站大 楼 平街 11-B,名 义层 11-A ,8-B4 ,9-B、C 办公地址 : 渝中 区中山 三 路 107 号 上站大 楼平街11-B,名 义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83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 场 (二 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 场 (二 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4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芜湖路25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芜湖路25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 :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85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25 、27、2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86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弘 业大 厦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周 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7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秦皇岛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厦 903 ~906 室;上 海市虹口 区欧阳 路 196 号 (法兰 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0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黄龙 时代广 场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9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88 号金 座大楼 (东方 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 市余杭 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18 号 同 花顺大 楼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5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14 号 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新 联系人: 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96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9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 锦昌大 厦)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0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地 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锦 江区东 大街 99 号平安 金融中心15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10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 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联系人: 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4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5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 路鲤鱼 门 街 1 号 前海深港 合作区 管理局 综 合办公楼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嘉里建设 广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凤潮 联系人: 梁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106 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 路鲤鱼 门 街 1 号 前海深港 合作区 管理局 综 合办公楼A 栋 201 室 ( 入 驻深圳 市前海商 务秘书 有限公 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铜鼓路 39 号大冲 国际中 信 5 号 楼7D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贾海霞 联系电话 : 0755-26900826 转804 客服电话 :0755-26900826 网址:http://www.xiniujijin.com/ 107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白纸坊 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综合 楼 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 城中路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9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密云 县 兴盛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6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盛世龙源 国食苑10 号楼 法定代表 人:于 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110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11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福泉北路518 号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1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 厦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 厦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杜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1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上海市黄 浦区中 山南路100 号金外 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15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 门市思 明区 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 门市思 明区 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11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7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庄 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街11 号 703


法定代表 人: 徐 福贺 联系人: 张巍 电话:13911775715 传真:010-5086 6173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1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西大望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工人体育 馆北路 甲 2 号 盈 科中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表 人:胡 伟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件 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件 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2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国 际 广场南 塔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12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 中洲大 厦 35 层 01B、02、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 中洲大 厦 35 层 01B、02、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22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 县 延庆经济 开发区 百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朝阳区 亮 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世纪 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 人:张 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2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延安东路1 号凯 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24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222 号 南京奥 体 中心现 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峨山路505 号 东方纯 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25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 财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126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门 外大街 甲 1 号 新 华社第 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7 鼎信汇金 (北京)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表 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2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2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 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3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28 号C 座六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 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13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山 路 33 号9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3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33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34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 人:黄 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35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699-1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 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贺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13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崇 明 县长兴镇 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2 号 楼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 济发展区 )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昆明 路 518 号 北美广 场 A 栋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7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16 号东 方科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 科兴科 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 系人:张 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38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大兴 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 科创十 一 街 18 号院京东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江 卉





联 系人: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13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虹口 区 东大名路687 号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 系人: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0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贵州 省贵阳 市南明区 新华路110-134 号富中 国际广场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 贵州 省贵阳 市 南明区新 华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场 1 栋20 层1.2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荻





联 系人:潘 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141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5.2 登记 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2 年10 月12 日证监 许可[2012]1359 号文 批准 募集。 募集 期 自2012 年11 月 22 日至 2012 年12 月18 日 ,共 募 集 2,415,677,623.31 份基 金份额 ,募 集 户数 为17,304 户。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2 年 12 月 21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8.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8.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 为每 周一,若该日为非工 作日 ,则不予开放。在开 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本基 金的 开放 时间 和开 放次数 ,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在本基 金的 保本 期内 ,一 般不接 受申 购申 请 ( 包括 转换转 入) 。特 殊情 况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人协 商并报 监管 部门 备案 后可 接受申 购申 请 ( 包括 转换 转入) 。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始办 理申购 的具 体日 期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予以 公告 。本 基金 保本 到期后 的申 购业 务 ( 包括 转换转 入) 见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开始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3 月18 日开 始办 理赎 回业 务。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 申购、赎回申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8.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 则 , 对 该 持 有人 账 户 在 该销 售 机 构 托 管的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处 理 , 即注 册 登 记 确认 日 期 在 先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回 , 注 册 登记 确 认 日 期 在后 的 基 金 份额 后 赎 回 , 以确 定 被 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持 有期限 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5 、若保 本期到 期后, 本基 金不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变更 为非 保本的 混合 型基金 , 则变更 后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按照 “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以 确定 所使 用的 赎回费 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8.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项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请 无效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无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 成功 , 则 申 购款 项 退 还 给 投资 人 。 销 售机 构 对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理 并 不 代 表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和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8.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 元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情 况 调 高 首次 申 购 和 追 加申 购 的 最 低金 额 , 具 体 以销 售 机 构 公布 的 为 准 ,投 资人需遵 循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定。 本基 金单笔 赎回 申请不得 低于 1 份 ,投资 人全额赎 回时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在 符 合 上述 规 定 的 前提 下 , 可 根 据情 况 调 高 单笔 最 低 赎 回份 额要求 ,具 体以 基金 销售 机构公 布的 为准 ,投 资人 需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但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8.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 在本 基金 的保 本 期 内, 一般不 接受 申购 申请 。 特 殊 情况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 保证人 协商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可 接受 申购 申请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开始办 理申 购 的具体 日期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申 购费 率不高 于基 金 申 购金额 的 5% ,具 体费 率以 届时公 告为 准。 在本基 金保 本期 到期 后 , 如 转入下 一保 本期 , 本基 金 过 渡期 申 购费 用采 用前 端收 费模式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2%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8% 500 万≤M <1000 万 0.4%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结算 等 各项 费用 。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 核 心竞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购 费率不 高于 基金 申购 金额 的 5% ,具 体费 率以 届时 公 告为准 。 2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 2.0% ,随 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增 加而 递减 (其 中 1 年为 365 天 ,1.5 年为 547 天 )。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5 年 2.0% 1.5 年≤N <3 年 1.0% N ≥3 年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50% 。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 核 心竞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赎回 费 率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费 率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定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相 关约定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低于 柜台交 易 方式的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他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 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情 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实 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惠 的相 关规 则和流 程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或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 8.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 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对应 费 率为 1.2%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8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98,814.23/1.180= 83,740.87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费 率 为 2.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30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308 =130,800 元 赎回费 用=130,800 ×2.0% =2,616 元 净赎回 金额 =130,800 -2,616 =128,184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 算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8.8 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 理扣 除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 8.9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在本基 金的 保本 期内 ,一 般不接 受申 购申 请 ( 包括 转换转 入) 。特 殊情 况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人协 商并报 监管 部门 备案 后可 接受申 购申 请 ( 包括 转换 转入) 。若 开放 申购期 出现 如下 情形 之一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或拒绝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发生上述 第 1 、2、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8.10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为保 护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保本期到 期前 30 日 内视 情况暂 停 本基金 的日 常赎 回和 转换 转出业 务;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 请,基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 分 按 单个 账 户 申 请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 付, 并 以 后 续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依 据计算赎 回金 额。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8.11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对 于 未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继 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并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8.12 其 他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募 说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的 , 应 当报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 或 备案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公告。 8.13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8.14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 ,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 基 金管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理 人 届 时 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规 及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制定 并 公 告 , 并提 前 告 知 基金 托 管 人 与相 关机构 。 8.15 定 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8.16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8.17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 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 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的资 格不 得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8.18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账 户 或 是基 金 份 额 被冻 结 的 , 对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 9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一、基 金的 保本 (一) 保本 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到 期日,如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金 额 , 差 额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则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补 足 该 差额 , 并 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 含第 二十 个工 作日 ,下同 ) 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保证人 对此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 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 期转入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与 到期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该 部 分基 金 份 额 在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款 项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低于 其 保 本 金 额, 差 额 部 分即 为 保 本 赔付 差额, 由当 期有 效的 《 基 金合同 》 、 《 保证合 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将该 差额 (即 保本赔 付差 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 本金 额,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的投资金 额 , 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及 募 集 期 间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其 后 各 保本 周 期 的 保 本金 额 为 过 渡期 申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份 额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值 及 其 过 渡期 申 购 费 用 之和 以 及 上 一保 本 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在份 额折 算日 的资产 净值 。 (二) 保本 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 三年 为一个周期。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至 三 年 后 的 对 应日 止 ; 本 基金 第 一 个 保 本周 期 后 的 各保 本 周 期 自 本基 金 届 时 公告 的 保 本 周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三 年 后 对 应日 止 。 如 该 对应 日 为 非 工作 日 , 则 顺 延至 下 一 个 工作 日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到 期处 理规 则, 并确 定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起始 时间。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2 、对于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份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无 论 选 择赎 回 、 转 换 、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 期 还 是 转型 为 “ 南 方核 心 竞 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都同 样适用 保本 条款 。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或 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与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该 部分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 金额的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但 在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保本 周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保 证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因 不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保 证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 二、保 本保 障机 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基金管 理 人 通 过 与 保证 人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义 务 人 签 订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由 保 证 人为 本 基 金 的 保本 提 供 连 带责 任 保 证 或者 由 保 本 义 务 人为 本 基 金 承担 保 本 偿 付 责任 , 或 者 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 其 他方 式 , 以 保证 符合条 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可以 获得保 本金 额保 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由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 有限 公司作为保证人,为 基金 管理人的 保本义 务提 供连 带责 任担 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 或保 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 障的 额度,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当 期 保 本 周期 开 始 前 公 告。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 本 周 期后 各 保 本 周期 的 保 本 保障 机制按 届时 签订 的保 证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确 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将根 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 束后 各保本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机 制 、 保 证人 或 保 本 义 务人 情 况 和 届时 签 署 的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 合 同 ,披 露 各 保 本 周 期的 保 证 合 同或 风 险 买 断 合同 的 主 要 内容 及 全 文 。 保证 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 承 诺继 续 对 下 一 个 保本 周 期 提 供担 保 或 担 任 保本 义 务 人 的, 与 基 金 管 理人 另 行 签 署保 证 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 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 机制 ,并另行 确 定 保 本 义 务人 或 保 证 人, 此 项 变 更 事项 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将 涉 及 新 保本 义 务 人 或 保证 人 的 有 关资 质 情 况 、 新签 订 的 风 险买 断 合 同 或保 证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 机制 的,应当另行与保证 人或 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 合同 或风险买 断合同 。 三、保 本周 期内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的增 加或 更换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 或保 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 响其 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 偿付 能力情形 的 , 应 在 该 情形 发 生 之 日起 三 个 工 作 日内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以 及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接到通 知之 日起 三个 工作 日内应 将上 述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提出 处理 办法 。 (一 ) 因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歇业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人 营业 执 照 、宣 告破 产或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行 担 保 责 任能 力 或 偿 付 能力 的 情 况 ;或 者 因 保 证 人或 保 本 义 务人 发 生 合 并或 分 立 , 由 合 并或 分 立 后 的法 人 或 者 其 他组 织 承 继 保证 人 的 权 利 和义 务 的 情 况下 更 换 保 证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者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约 定在 原 有 保 证 人或 保 本 义 务人 之 外 增 加新 的 保 证 人 或 保本 义 务 人 ,无 须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将涉 及 新 保 本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的 有 关 资 质情 况 、 新 签 订的 风 险 买 断合 同 或 保 证 合同 等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备, 并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的有 关 事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与新 保 证人 签订 的 《 保证 合同》 或者基 金管 理人 与新 保本 义务人 签订 的 《风险 买断 合同 》。 (二 ) 除 上述 第 ( 一) 款或 其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情形外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保证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必须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新 任 保 证 人 或保 本 义 务 人由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名 ,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后生 效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与新 的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 《 保证 合同 》 或 《 风险 买 断合同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后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 告保 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的 有关 事项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与 新保证 人签 订的 《保 证合 同》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与 新 保本义 务人 签订 的《 风险 买断合 同》 。 (三 ) 新 增或 更换 的新 任保 证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必 须具 有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担 任基金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资 质和 条件 ,并 符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四 )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更换后 ,原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证 责 任 或 偿 付 责 任相 关 的 权 利义 务 由 继 任 的保 证 人 或 保本 义 务 人 承 担, 在 新 任 保证 人 或 保 本义 务人接 任之 前, 原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责 任。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职 责终止的,原保证人 或保 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 保本 周期内保 证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向基 金管 理 人 和 新任 保 证 人或 保本 义 务 人 办理 保 证 业务 资料 的 交 接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和新 任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应 及时 接收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 10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 保证 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 保本 周期。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 周期由重 庆市三 峡担 保集 团有 限公 司作为 保证 人。 一、保 证人 基本 情况 1 、保 证人 名称 重庆三 峡担 保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2 、住 所 重庆市 渝北 区青 枫北 路 12 号3 幢 3 、办 公地 址 重庆市 渝北 区青 枫北 路 12 号3 幢 4 、法 定代 表人 李卫东 5 、成 立时 间 2006 年4 月 6 、组 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7 、注 册资 本 465,000 万 人民 币 8 、经 营范 围 许可经营项目:贷款 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贸 易融 资担保、项目融资担 保、 信用证担 保等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再 担保, 债券 发行 担保 一般经营项目:诉讼 保全 担保业务,履约担保 业务 ,与担保业务相关的 融资 咨询、财 务顾问 等中 介服 务, 以自 有资金 进行 投资 9 、其 他 经国家 发改 委批 准, 重庆 三峡担 保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三峡 担保 集团” ) 于 2006 年 9 月正 式挂 牌成 立 ,目前 实收 货币 注册 资本 金人民 币 46.50 亿 元, 是 全国注 册资 本 规 模 最 大 的 政策 性 担 保 机构 之 一 。3 家股 东 为 重 庆渝 富 资 产 经 营管 理 集 团 有限 公 司 、 三峡 资 本 控 股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和国 开 金 融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全 国 唯 一 具备 省 级 地 方政 府 、 超 大型 央企和 国家级 政策性 银行 股东背 景的全 资国有 大型 综合性 担保集 团。 中诚信 国际信 用评级 有 限 公 司 、 联合 资 信 评 估有 限 公 司 、 鹏元 资 信 评 估有 限 公 司 、 上海 新 世 纪 资信 评 估 投 资服 务有限 公司 、大 公国 际资 信评估 有限 公司 给予 集团 长期主 体信 用等 级AA+ 。 10 、保 证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情况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截至 2016 年 末, 重庆 三峡 担保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对 外担保 余额 为 1084.41 亿 元,传 统 融资性 担 保 219.26 亿 元, 债券担 保 318.00 亿元 ,基 金担 保 523.64 亿 元, 非融 资担保 及其 他23.51 亿 元。 根据 重庆 市金融 办出 具的 《 关于 重庆 三峡担 保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相关 请示 的 复函》 (渝 金函[2015]257 号 ), 监管 口径融 资性 担保责 任余 额 为 326.21 亿元, 其中 ,债 券担保 责任 余额 为 106.95 亿元, 贷款 担保 责任 余额 98.92 亿元 ,其 他融 资性 担保责 任余 额 120.34 亿 元; 结合 集团 当 期净资 产 55.01 亿元 ,融 资性担 保放 大倍 数 5.93 。 二、保 证人 与基 金公 司签 订 《南 方安 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购 买 基金 份 额 的 行为 视 为 同 意 该保 证 合 同 的约 定 。 本 基 金由 保 证 人 提供 不 可 撤 销的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保 证 范 围为 基 金 持 有 人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与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其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分 红 款 项之 和 计 算 的总 金 额 低 于其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保 证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不 超 过41 亿元 。 三、如果符合条件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 计算 的 总 金 额低 于 其 保 本金 额,且基 金管理 人无 法全额 履行保 本义务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保证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5 个 工作日 内, 向保 证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 履行 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 付差额 总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自 行 偿 付 的金 额 、 需 保 证人 清 偿 的 金额 以 及 本 基 金在 基 金 托 管人 处 开 立 的账 户信息 。保 证人 应在 收到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清 偿款 项划 入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金额 支 付 给 基金 持 有 人 。 保证 人 将 清 偿款 项 全 额 划 入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开 立的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担 保责 任, 无须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清 偿。 四、除本 合同 第十二 部分 所指的“ 更换 保证人 的,原 保证人承 担的 所有与 本基 金担保 责 任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保证 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责 任外,保 证人 不得 免 除担保 责任 。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不 低 于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本保本 周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而 终止 的;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保 证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保 证人 保证责 任的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 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9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保证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任何一方无法按 约定 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 或延 迟履行义 务的( 视 不 可抗 力 事 件的 影响 程 度 而 定), 该 方 将免 于承 担 责 任, 但应 及 时 通知 他方 不 可 抗力 事 件 的 发 生 及其 影 响 并 提供 相 应 的 证 明文 件 。 不 可抗 力 事 件 是 指无 法 预 见 、无 法 避 免 并无 法 克 服 的 客观 情 况, 包括 地震 、 台 风 、火 灾 、 水灾 等自 然 灾 害, 以及 罢 工 、政 治动 乱 、 战争 等事件 。 六、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 证人同意继续提供保 本保 障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认可 的 其 他 机 构 继续 提 供 保 本保 障 ,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就本 基 金 下 一 保本 周 期 签 订保 证 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本 基金 将转 入 下 一 保 本周 期 。 保证 人承 诺 继 续 对下 一 保 本周 期提 供 保 证 的, 双 方 另行 签署 合 同 。 否则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非 保 本 基 金“ 南 方 核 心 竞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保 证 人 不再 为 本 基 金承 担担保 责任 。 七、保 证费 保证费 收取 方式 :保 证费 从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理 费中 列支 。 每日保 证费 计算 公式=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0.2% ÷ 当年天 数。 保证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月 收到 基 金 管 理费之 后的2 个 工作 日内 向保证 人支 付保 证费 。保 证人收 到款 项后 的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合法 发票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 11 基金的投资 11.1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障保本周 期到 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 下, 有效控制风险,追求 基金 资产的稳 定增值 。 11.2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各类债 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债 券回购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可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交 易 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 经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投 资的其 他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股 指期 货、 权证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根 据中 国宏观 经济 情况和证 券市 场的阶 段性 变化,按 照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对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包括 各类 债券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和 权益 类资 产 ( 股票 、股指 期货 、 权证等 )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 动态调 整。 其中 ,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40% ; 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 , 其 中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他 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11.3 投 资理念 本 基 金 遵 循 保 本 增 值 的 投 资 理 念 , 按 照 时 间 不 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进行 资产 配置 , 以实现 保本 和增 值的 目标 。 11.4 投 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按照 时间 不变 性投 资组合 保险 (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策略进行 资产 配置, 以实 现保本和 增值 的目标 。TIPP 策略设 置了 一条保 本投 资底线, 该底 线随着投 资组 合收益 的增 加而调整 。TIPP 策 略改进 了 CPPI 中保 本投 资底线 的调整方 式, 每 当 收 益 率 达到 一 定 的 比率 并 持 续 一 段时 间 后 , 保本 投 资 底 线 相应 提 高 一 定比 例 , 以 锁定 一部分 前期 投资 收益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TIPP 策 略的 具体步 骤如下 :首先, 确定 期初的 保本 投资底线 。根 据保本 周期 末投资 组 合 需 要 的 保 本投 资 底 线 和贴 现 率 , 计 算期 初 的 保 本投 资 底 线 , 设定 期 初 应 持有 安 全 资 产的 最 低 比 例 。 其次 , 计 算 防守 垫 的 大 小 ,确 定 风 险 资产 的 配 置 比 例。 基 金 管 理人 金 融 工 程团 队基于 TIPP 策略 计算 防守 垫大小 ,根 据组 合中 风险 资产的 预期 风险 收益 特性 ,确定 放大 倍 数 , 然 后 根 据防 守 垫 和 放大 倍 数 计 算 期初 风 险 资 产的 配 置 比 例 。最 后 , 当 基金 净 值 上 涨超 过一定幅 度后 ,择机 提高 保本投资 底线 ,以锁 定部 分已实现 收益 。整体 上看 ,TIPP 策略 相 对 CPPI 策略 而 言 , 通 过在 净 值 上 升 过 程 中 提高 保本 投 资 底 线 锁 定 部 分已 实现 收 益 , 因 此 基金预 期收 益率 和波 动率 会小 于 CPPI 策 略。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 济运 行的质量与效率,把 握领 先指标,预测未来走 势, 深入分析 国 家 推 行 的 财政 与 货 币 政策 对 未 来 宏 观经 济 运 行 以及 投 资 环 境 的影 响 。 本 基金 对 宏 观 经济 运 行 中 的 价 格指 数 与 中 央银 行 的 货 币 供给 与 利 率 政策 研 判 将 成 为投 资 决 策 的基 本 依 据 ,并 作 为 债 券 组 合的 久 期 配 置的 依 据 。 在 宏观 分 析 及 其决 定 的 久 期 配置 范 围 下 ,本 基 金 将 进行 类 属 配 置 以 贯彻 久 期 策 略。 对 不 同 类 属债 券 , 本 基金 将 对 其 收 益和 风 险 情 况进 行 评 估 ,评 估 其 为 组 合 提供 持 有 期 收益 和 价 差 收 益的 能 力 , 同时 关 注 其 利 率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和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 策略还 包括 以下 几方 面: (1)持 有相当 数量剩 余期 限与保本 周期 相近的 国债 、金融债 ,其 中一部 分严 格遵循 持 有 到 期 原 则 ,首 要 考 虑 收益 性 , 另 一 部分 兼 顾 收 益性 和 流 动 性 。这 部 分 投 资可 以 保 证 债券 组合收 益的 稳定 性, 尽可 能地控 制利 率、 收益 率曲 线等各 种风 险。 (2)综 合考虑 收益性 、流 动性和风 险性 ,进行 积极 投资。这 部分 投资包 括中 长期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 以及 中 长 期 逆 回购 等 等 。 积极 性 策 略 主 要包 括 根 据 利率 预 测 调 整组 合 久 期 、 选 择低 估 值 债 券进 行 投 资 、 把握 市 场 上 的无 风 险 套 利 机会 , 利 用 杠杆 原 理 以 及各 种 衍 生 工 具 ,增 加 盈 利 性、 控 制 风 险 等等 , 以 争 取获 得 适 当 的 超额 收 益 , 提高 整 体 组 合收 益率。 (3)利 用银行 间市场 和交 易所市场 现券 存量进 行债 券回购所 得的 资金积 极参 与新股 申 购、新 股增 发和 配 售 ,以 获得股 票一 级市 场的 可能 投资回 报。 (4)利 用未来 可能推 出的 利率远期 、利 率期货 、利 率期权等 金融 衍生工 具, 有效地 规 避利率 风险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 势的 研究,在股票投资限 额内 ,精选优势行业和优 势个 股,控制 股 票 市 场 下 跌风 险 , 分 享股 票 市 场 成 长收 益 。 本 基金 依 据 稳 健 投资 的 原 则 ,以 低 风 险 性、 在保本 周期 内具 备中 期上 涨潜力 为主 要标 准, 构建 股票组 合, 同时 兼顾 股票 的流动 性。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 上下 游行业运行态势与价 值链 分布来确定优势或景 气行 业,以最 低 的 组 合 风 险精 选 并 确 定最 优 质 的 股 票组 合 。 在 行业 选 择 中 , 本基 金 注 重 宏观 经 济 景 气状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况 及 所 处 阶 段, 主 要 分 析目 前 经 济 增 长的 构 成 、 来源 、 景 气 状 况, 寻 找 增 长空 间 较 大 、持 续 性 较 强 的 行业 , 寻 找 经济 转 型 中 受 益程 度 最 高 的行 业 , 结 合 动态 分 析 行 业发 展 周 期 、与 上下游 关系 与谈 判地 位, 寻找产 业链 中由 弱转 强或 优势扩 大的 行业 。 在个股的选择上,首 先按 照风险性由低至高、 中期 上涨潜力由高至低和 流动 性由高到 低 对 股 票 池 内的 股 票 进 行排 名 , 累 加 三项 排 名 得 到综 合 排 名 , 取综 合 排 名 靠前 的 股 票 构建 股票组 合, 进行 组合 投资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中 对 ST 及*ST 类股 票的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不高 于10% 。 本基金通过选择风 险低的 股 票 , 保 证 组 合 的稳 定 性; 通 过 选 择 具 中 期上 涨 潜力 的 股 票 , 保 证 组 合 的 收益 性 ; 通 过分 散 投 资 、 组合 投 资 和 流动 性 管 理 , 降低 个 股 集 中性 风 险 和 流动 性风险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 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 定的 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在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主 要 遵 循 有效 管 理 投 资 策略 , 主 要 采用 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活 跃 的期 货 合 约 ,通 过 对 现 货 和 期货 市 场 运 行趋 势 的 研 究 ,结 合 股 指 期货 定 价 模 型 寻求 其 合 理 估值 水 平 , 与现 货资产 进行 匹配 ,通 过多 头或空 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1) 利用 股指 期货 调整 风 险资产 的比 例和 投资 组合 的β值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TIPP 策略与 市场 的变 化不 断调 整风险 资产 和安 全资 产之 间的比 例 。 在 需 要 调 整风 险 资 产的 头寸 时 , 本 基金 将 适 当通 过买 卖 股 指 期货 对 风 险资 产头 寸 进 行 调整 。 当 需 要 增 加 风险 资 产 头 寸时 , 通 过 做 多股 指 期 建 立多 头 头 寸 ; 反之 , 当 需 要降 低 风 险 资产 头 寸 时 , 通 过做 空 股 指 期货 建 立 股 指 期货 空 头 头 寸。 另 一 方 面 ,本 基 金 管 理人 还 将 利 用股 指 期 货 调 整 投资 组 合 的 β值 , 利 用 股 指期 货 在 弱 市中 降 低 风 险 资产 组 合 的 β值 , 在 强 市中 提高风 险资 产组 合的 β值 ,以提 升组 合的 业绩 表现 。 (2) α策 略 在投资组 合中 分离出 系统 风险,寻 求具 有长期 稳定 的超额收 益的 投 资品 种,并 利用股 指 期货规 避股 票市 场的 系统 风险。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 资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 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特 征, 通过资产 配置、 品种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资 ,以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以被动投资权 证为 主要策略,包括投资 因持 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 和参 与分离转 债 申 购 而 获 得的 权 证 , 以获 取 这 部 分 权证 带 来 的 增量 收 益 。 同 时, 本 基 金 将在 严 格 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以 价值 分析 为基础 ,主 动进 行部 分权 证投资 。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 的发 展、金融工具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的创新等,基 金还 将积极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会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本 基金 将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以 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11.5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 策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的 前 提。 (2)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微 观经济运 行环 境和证 券市 场走势。 这是 本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 础。 (3)投资 对象收 益和 风险的 配比关系 。在 充分权 衡投 资对象的 收益 和风险 的前 提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2 、决 策程 序 (1)决定 主要投 资原 则: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是公司 投资 的最高决 策机 构,决 定基 金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的 资产 及行 业配 置方 案。 (2)提出 投资建 议: 投资研 究团队依 据对 宏观经 济、 股票市场 运行 趋势的 判断 ,结合 基 金合同 、投 资制 度向 基金 经理提 出投 资建 议。 (3)制定 投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遵守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的投 资原 则前提 下, 根据研 究 员提供 的投 资建 议以 及自 己的分 析判 断, 做出 具体 的投资 决策 。 (4)进行 风险评 估: 风险管 理部门对 公司 旗下基 金投 资组合的 风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并 出具风 险监 控报 告。 (5)评估 和调整 决策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环境 的变化和 实际 的需要 调整 决策的 程 序。 11.6 投 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净敞 口 (持 有的 股票 、权 证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之 和,买 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 将 保持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至 40% 之间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 则本 基 金 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11.7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0.5% 。 本基金是 保本 型基金 ,保 本周期为 三年 ,以三 年期 定期存款 税后 收益率+0.5% 作为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 在 投资 期 限 上 较 为类 似 , 并 且能 够 使 本 基 金投 资 者 判 断本 基 金 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 收益 率采 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公 布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三年 期存 款 利 率 计算。 若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利率 ,则 本基 金自 调整 生效之 日起 使用 新的 利率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 基 金 的 业绩 基 准 的 指 数时 , 本 基 金可 以 在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11.8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保 本基 金, 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11.9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11.10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11.11 转型后 的投 资目标 、范 围、理 念、 策略 转型为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的 投资目 标、 范围 、理 念、 策略 1 、投 资目 标 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 的研 究,判断经济所处的 经济 周期阶段、景气循环 状况 和未来运 行 趋 势 , 积 极把 握 股 票 、债 券 等 市 场 发展 趋 势 , 重点 挖 掘 企 业 的核 心 竞 争 力, 在 适 度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追求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2 、投 资范 围及 组合 比例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 权证 、 股 指 期 货及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投 资 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 但 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股票、 权证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30%-80% ; 债券、 货币市 场 工具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20% -70%, 其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5% , 基 金 持有 权 证 的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今后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本 市场 发展趋势的积极把握 ,实 现主动资产配置策略 ,并 且在资产 配 置 基 础 上 ,精 选 出 具 有核 心 竞 争 力 的企 业 进 行 投资 。 本 基 金 债券 投 资 将 以优 化 流 动 性管 理、分 散投 资风 险为 主要 目标, 同时 根据 需要 进行 积极操 作, 以提 高基 金收 益。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 情况 、微观经济因素、经 济周 期情况、政策形势和 证券 市场走势 的 综 合 分 析 ,确 定 组 合 中的 股 票 等 权 益类 资 产 和 债券 等 固 定 收 益类 资 产 的 比例 , 力 争 在适 度 控 制 风 险 的前 提 下 , 提高 收 益 。 本 基金 将 广 泛 使用 股 指 期 货 作为 调 整 权 益类 资 产 投 资比 例 的 工 具 。 当需 要 增 加 权益 类 资 产 头 寸时 , 通 过 做多 股 指 期 建 立多 头 头 寸 ;反 之 , 当 需要 降低风 险资 产头 寸时 ,通 过做空 股指 期货 建立 股指 期货空 头头 寸。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选股主要依托 于南 方基金公司的研究平 台, 抓住经济增长的机遇 ,重 点挖掘企 业核心 竞争 力。 对于 企业 的核心 竞争 力, 重点 关注 以下 三 方面 的情 况: 公司管理情况:考察 管理 层和董事会的治理和 激励 机制,这些机制是否 能确 保管理层 以 公 司 利 益 最大 化 为 目 标; 管 理 层 是 否能 够 控 制 上市 公 司 的 经 营成 本 , 有 效提 高 资 本 回报 率,使 资本 回报 率处 于行 业的领 先水 平等 。 公司财务状况:考察 上市 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 的透 明度,并在此基础上 ,对 上市公司 资 产 负 债 率 、现 金 流 量 情况 进 行 综 合 分析 , 考 察 其财 务 稳 健 状 况, 以 及 抵 御风 险 能 力 及分 红派息 能力 。 公司创新能力:通过 上市 公司研发经费占总支 出费 用的比例、科研人员 占总 员工的比 例 等 数 据 , 考察 上 市 公 司的 制 度 创 新 、组 织 创 新 、业 务 创 新 、 产品 创 新 等 能力 , 并 把 握创 新这一 公司 发展 的源 动力 ,挖掘 公司 发展 为相 关细 分行业 新龙 头的 内在 潜力 。 对于经济增长的机遇 ,重 点关注以下三方面的 情况 :中国内需增长带来 的机 遇:积极 扩 大 内 需 , 稳定 经 济 增 长是 今 后 较 长 一段 时 间 内 中国 经 济 发 展 的重 要 战 略 ,在 扩 大 内 需过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程 中 , 优 质 上市 公 司 通 过加 快 技 术 创 新、 提 升 市 场份 额 和 提 高 产品 结 构 将 能够 获 得 较 快的 业绩增 长, 并为 股票 投资 带来重 要机 遇。 城镇化不断推进带来 的机 遇:城镇化是未来中 国现 代化建设的重大展露 ,也 是中国经 济 增 长 持 久 的内 生 动 力 。城 镇 化 进 程 的推 进 将 对 日用 消 费 品 、 地产 交 通 产 业、 公 共 服 务、 基础设施 以 及医 疗 教 育 文化 等 产 业 带 来巨 大 需 求 ,也 为 优 质 上 市公 司 孕 育 巨大 的 商 机 和发 展机遇 。 国内外收购兼并的 机遇: 上市公司通过收购 兼并, 可以迅速获取关键 资源、 做大做强。 全 球 经 济 转 型, 增 加 了 上市 公 司 收 购 兼并 的 机 遇 ,并 且 视 野 从 国内 拓 展 到 国外 , 将 支 持公 司业绩 的长 期向 好。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 观经 济、市场环境、公司 管理 情况、公司财务状况 、公 司创新能 力 以 及 产 业 结构 转 型 的 机遇 , 构 造 股 票组 合 , 并 持续 地 进 行 组 合的 调 整 , 争取 风 险 调 整后 收益的 最大 化。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品种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 (包 括可 转换 债) 等 。本 基 金将 在 研 究 利 率 走 势的 基 础 上 做出 最 佳 的 资 产配 置 及 风 险控 制 。 根 据 宏观 经 济 分 析、 资 金 面 动向 分 析 和 投 资 人行 为 分 析 判断 未 来 利 率 期限 结 构 变 化, 并 充 分 考 虑组 合 的 流 动性 管 理 的 实际 情 况 , 配 置 债券 组 合 的 久期 , 结 合 信 用分 析 、 流 动性 分 析 、 税 收分 析 等 确 定债 券 组 合 的类 属 配 置 。 在 上述 基 础 上 利用 债 券 定 价 技术 , 进 行 个券 选 择 , 选 择被 低 估 的 债券 进 行 投 资。 在 具 体 投 资 操作 中 , 采 用骑 乘 操 作 、 放大 操 作 、 换券 操 作 等 灵 活多 样 的 操 作方 式 , 获 取超 额的投 资收 益。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 本基 金综合考虑国债、金 融债 ,企业债的收益性、 流动 性和风险 性 , 重 点 分 析债 券 发 行 人的 债 信 品 质 ,包 括 发 行 机构 以 及 保 证 机构 的 偿 债 能力 、 财 务 结构 与 安 全 性 , 并根 据 对 不 同期 限 品 种 的 研究 , 构 造 收益 率 曲 线 , 采用 久 期 模 型构 造 最 佳 债券 期 限 组 合 , 降低 利 率 风 险; 对 可 转 债 的投 资 , 结 合对 股 票 走 势 的判 断 , 发 现其 套 利 机 会, 利 用 杠 杆 原 理以 及 各 种 衍生 工 具 , 增 加盈 利 性 、 控制 风 险 等 等 ,以 争 取 获 得适 当 的 超 额收 益,提 高整 体组 合收 益率 。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 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 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并结 合权 证定价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估 值 水 平 ,主 要 考 虑 运 用的 策 略 包 括: 杠 杆 策 略 、价 值 挖 掘 策略 、 获 利 保护 策 略 、 价 差 策略 、 双 向 权证 策 略 、 卖 空保 护 性 的 认购 权 证 策 略 、买 入 保 护 性的 认 沽 权 证策 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权 证资产的收益性、流 动性 及风险性特征,通过 资产 配置、品 种与类 属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追求 较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5)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 资时,将根据风险管 理原 则,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 活跃的期 货 合 约 , 通 过对 证 券 市 场和 期 货 市 场 运行 趋 势 的 研究 , 结 合 股 指期 货 的 定 价模 型 寻 求 其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充 分 考 虑股 指 期 货 的收 益 性 、 流 动性 及 风 险 性特 征 , 运 用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系统 性 风 险 、对 冲 特 殊 情 况下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如 大 额申 购 赎 回 等; 利 用 金 融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的 。 4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 兼顾 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 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散投 资降低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7)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股票 、权证 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30% ~80%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为 20% -70% , 其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权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5 ) 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6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转 为南 方核心竞 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 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 约 定 。由 于 证 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或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原 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合 不 符 合 上述 约 定 的 比 例不 在 限 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5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 基 金 的 业绩 基 准 的 指 数时 , 本 基 金可 以 在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6 、风 险收 益特 征 该基金为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风 险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型 基 金 , 而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 高风 险品种 。 7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4)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牟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8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11.12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02,169,772.18 8.34 其中: 股票


302,169,772.18 8.3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192,535,680.20 88.11 其中: 债券


3,192,535,680.20 88.1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2,000,000.00 0.8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3,652,734.03 1.20 8 其他资 产


52,883,347.90 1.46 合计


3,623,241,534.31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5,629,626.60 0.17 C


制造业


150,434,976.26 4.4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752,491.44 0.14 E


建筑业


6,756,798.00 0.2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8,922,683.25 0.5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1,665,784.96 0.6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414,404.00 0.22 J


金融业


57,316,436.00 1.71 K


房地产 业


15,183,947.18 0.4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970,760.00 0.15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962,564.00 0.2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4,000.50 0.00 S


综合


- - 合计


302,169,772.18 9.00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511 中顺洁 柔 821,500 11,492,785.00 0.34 2 601009 南京银 行 1,209,000 9,563,190.00 0.28 3 601318 中国平 安 158,500 8,584,360.00 0.26 4 600887 伊利股 份 308,700 8,489,250.00 0.25 5 601166 兴业银 行 484,000 8,368,360.00 0.25 6 000651 格力电 器 210,500 7,977,950.00 0.24 7 002627 宜昌交 运 387,330 7,498,708.80 0.22 8 000786 北新建 材 410,900 7,063,371.00 0.21 9 600519 贵州茅 台 12,800 6,625,792.00 0.20 10 600340 华夏幸 福 212,600 6,607,608.00 0.20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80,850,300.00 2.4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9,711,000.00 2.6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9,711,000.00 2.67 4


企业债 券


425,097,650.00 12.6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93,860,000.00 23.64 6


中期票 据


557,132,000.00 16.59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5,871,730.20 0.47 8


同业存 单


1,230,013,000.00 36.62 9 其他


- - 合计


3,192,535,680.20 95.05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值比例 (% )


1 111714244 17 江 苏银 行CD244 2,000,000 191,060,000.00 5.69 2 136176 16 绿地 01 1,595,000 151,796,150.00 4.52 3 111799596 17 南 京银 行CD117 1,100,000 104,962,000.00 3.13 4 111784292 17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 CD162 1,000,000 97,750,000.00 2.91 5 111713052 17 浙 商银 行CD052 1,000,000 96,610,000.00 2.88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应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在股 指 期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 管理投 资策 略 ,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通过 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操作 。


(1) 利用 股指 期货 调 整风险 资产 的比 例和 投资 组合的 β值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TIPP 策略与 市场 的变 化不 断调 整风险 资产 和安 全资 产之 间的比 例 。 在需要 调整 风险 资产 的头 寸时, 本基 金将 适当 通过 买卖股 指期 货对 风险 资产 头寸进 行调整 。 当需要 增加 风险 资产 头寸 时, 通过 做多 股指期 建立 多头头 寸 ; 反 之, 当需 要 降低风 险资 产头 寸时 , 通 过做 空股指 期货 建立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 另一方 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还将利 用股 指 期 货调整 投资 组合 的β 值, 利用股 指期 货在 弱市 中降 低风险 资产 组合 的β 值, 在强市 中提 高风 险资产 组合 的β 值, 以提 升组合 的业 绩表 现。


(2) α策 略


在 投资 组合 中分 离出 系统风 险, 寻求 具有 长期 稳定的 超 额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并 利用 股指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期货规 避股 票市 场的 系统 风险。


本基金 的股 指期 货投 资将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 过资产 配 置、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风 险。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声 明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是 否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如 是,还 应对 相 关 证券 的投资 决策 程序做 出说 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1.2 声 明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是 否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如是 , 还 应对 相关股 票的 投资决 策程 序做出 说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184,270.9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2,699,076.9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52,883,347.90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11 光大转 债 13,368,171.60 0.40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11.13 基金业 绩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 (3) (2) - (4 ) 2012.12.21-2012.12.31 0.10% 0.04% 0.14% 0.01% -0.04% 0.03% 2013.1.1-2013.12.31 -0.40% 0.13% 4.74% 0.01% -5.14% 0.12% 2014.1.1-2014.12.31 22.77% 0.30% 4.50% 0.01% 18.27% 0.29% 2015.1.1-2015.12.31 26.47% 0.98% 3.49% 0.01% 22.98% 0.97% 2016.1.1-2016.12.31 -0.30% 0.10% 3.30% 0.01% -3.60% 0.09% 2017.1.1-2017.9.30 2.21%


0.07%


2.35%


0.01%


-0.14%


0.06%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57.74% 0.48% 19.88% 0.01% 37.86% 0.47% 注: 根 据 《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及 《南 方安 心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保本 期到 期操 作规 则及转 入下 一保 本期 的相 关规则 的提 示性 公告 》 的 相关规 定, 本基 金的第 一个 保本 期为 三年 , 自 2012 年12 月 21 日至2015 年12 月 21 日 止; 第 二个保 本期 为 三年, 自2015 年12 月 29 日至2018 年 12 月 29 日止。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 12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 由基金托 管 人 保 管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 以 其 自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 得 对 本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 产和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 13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的 准 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估 值错 误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 金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 金托 管 人 估 值错 误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追 偿 。 基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 并 拒 绝 进行 赔 偿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向 估 值错 误 方 追 偿;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他 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 自 行或 依 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 裁决 对 受 损方 承担 了 赔 偿 责任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则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 出 现估 值 错 误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 权 要求 其 赔 偿 或补 偿 由 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的 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重 大 转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 障投 资 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 收益 是指基金利润。基金 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 益、公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和 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 的 余 额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 金 利润 减 去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保本 周期内 ,本基 金仅 采取现金 分红 一种收 益分 配方式, 不进 行红利 再投 资。转 型 为 “ 南 方 核 心竞 争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 式分 为 现 金 分红 与 红 利 再投 资,投 资 者 可选 择 现 金 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利 按 除 权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 方案 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 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承 担。 基金转型为“南方核 心竞 争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由 投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的 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以 支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时 ,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可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现 金 红 利按 权 益 登 记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 资 的 计 算 方法 , 依 照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3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1.3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保本期 内, 保证 费由 基金 管理人 从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中列支 。过 渡期 不计 提管 理费。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过渡期 不计 提托 管费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3 、若保 本期到 期后, 本基 金不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所 持有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更 后 的 “ 南方 核 心 竞 争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的 基金 份 额 ,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的年 费率计提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同 上。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7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 托管费率。 降 低 基 金 管 理费 率 和 基 金托 管 费 率 , 无须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者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 体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三)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 规定 的 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中选 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体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 18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 基 金投 资 于 债 券和 股 票 , 其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 经营 好坏受 多种 因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业 竞 争 、 人员 素 质 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企 业 的 盈 利 发生 变 化 。 如果 基 金 所 投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股 票 价 格 可 能下 跌 ,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的 利 润 减 少, 使 基 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 理风 险 在 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三、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 ,在 所有赎回开放日基金 管理 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 的赎 回。如果 出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则使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四、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 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 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 构,保本 基金在 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1 、本基 金采 用 TIPP 投资 组合保险 机制 在理论 上可 以实现保 本的 目的, 但其 中的一 个 重 要 假 定 是 投资 组 合 中 股票 与 债 券 的 仓位 比 例 能 够根 据 市 场 环 境的 变 化 作 出适 时 的 、 连续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的调整, 而在 现实投 资过 程中可能 由于 流动性 或市 场急速下 跌这 两方面 的原 因影响 到 TIPP 投资组 合保 险机 制的 保本 功能, 由此 产生 的风 险为 投资组 合保 险机 制的 风险 。 2 、本基 金在过 渡期将 暂停 赎回和基 金转 换转出 业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到 期,但 未 在 到 期 操 作 期间 赎 回 或 转换 转 出 的 基 金份 额 , 将 无法 在 过 渡 期 内变 现 或 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 3 、保 证风 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 人 机 制下 也 会 因 下 列 情 况的 发 生而 导 致 保 本 期 到 期日 不 能偿 付 本 金 , 由 此 产 生 担 保风 险 。 这 些情 况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在 保本 期 内 本 基 金更 换 管 理 人, 而 保 证 人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保 证 责 任 ;或 发 生 不 可 抗力 事 件 , 导致 本 基 金 亏 损或 保 证 人 无法 履 行 保 证责 任 ; 或 在 保 本期 内 保 证 人因 经 营 风 险 丧失 保 证 能 力或 保 本 期 到 期日 保 证 人 的资 产 状 况 、财 务状况 以及 偿付 能力 发生 不利变 化而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等 。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风 险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如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投资者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亦 存在 无法收 回本 金的 可能 性。 5 、到 期操 作期 间未 知价 风 险 保本期到期前,基金 管理 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投资 者进行到期操作,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可在届 时公 告的 到期 操作 期间按 照公 告规 定方 式进 行到期 操作 。当 保本 期到 期日 (不 含该 日 ) 之后至 赎回 或转 换的 实际 操作日 (含 该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可能 受证 券市 场波 动,产 生未 知 价风险 。 五、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六、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 例、证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 , 代表 了 一 般 市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销售机 构 (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行 风险 评价 , 不 同 的 销 售 机构 采 用 的 评价 方 法 也 不 同, 因 此 销 售机 构 的 风 险 等级 评 价 与 法律 文 件 中 风险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收 益 特 征 的 表述 可 能 存 在不 同 , 投 资 人在 购 买 本 基金 时 需 按 照 销售 机 构 的 要求 完 成 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七、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股指 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者 带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现 所带 来的 风险 。 (3)基差风险:是 指股 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 数价 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 动所 造成的风 险。 (4 ) 保 证金 风险 :是 指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经纪 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风 险。 (6 ) 操 作风 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 19 保本期到期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保 证人 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 障或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机 构继续提 供 保 本 保 障 ,并 与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签 订 保证 合 同 或 风险 买 断 合 同 ,同 时 本 基 金满 足 法 律 法规 和 本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 存 续要 求 的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将转 入 下 一 保 本周 期 。 本 基金 转 入 下 一保 本 周 期 , 保 证人 承 诺 继 续对 下 一 保 本 周期 提 供 保 证的 , 保 证 人 与基 金 管 理 人另 行 签 署 保证 合同。 否则,本基金转型为 非保 本基金“南方核心竞 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投资、 基 金 费 率 、 分红 方 式 等 相关 内 容 也 将 做相 应 修 改 ,在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 ,提 前 在 临 时公 告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 的存 续要求,则本基金将 根据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终 止。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 告保 本周期到期操作时间 及处 理规则并 提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保本周 期到 期操 作。 1 、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 后4 个工 作日 (含 第4 个工 作日) 。 2 、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 间,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将持有的 部分 基金份 额或 全部基 金 份额做 出如 下选 择: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可转 入的 基金将 另行 公告 ; (3)保 本周期 到期后 ,转 入下一保 本周 期或转 型为 “南方核 心竞 争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进行公 告。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将 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三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选 择赎 回时无需 支付 赎回费 用; 选择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 基 金 时 无 需 支付 赎 回 费 用和 补 差 费 用 ;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 期 和 转 型为 “ 南 方 核心 竞 争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无 需支 付赎回 费用 和申 购/ 认购 费 用。 5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没有作 出到 期选择,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周期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默 认 方式 为 转 入 下 一保 本 周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后 , 如 本 基金 转 型 为 非保 本 基 金 “ 南 方核 心 竞 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 则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默 认 方 式为 转 型 为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 基金 管 理 人 默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进 行 到期 操 作 的 日期 为到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6 、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 可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 30 日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 的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 务,并 提前 公告 。 7 、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 间,本基 金接 受赎回 、转 换转出申 请, 不接受 申购 和转换 转 入申请 。 8 、基金 赎回或 转换出 采取 “未知价 ”原 则,即 赎回 价格或转 换出 的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 市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9 、本基 金的到 期操作 期间 ,除暂时 无法 变现的 基金 财产外, 基金 管理人 应使 基金财 产 保持为 现金 形式 。 (三)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不 含本日) 之后 ,认购 、或 过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无 论选 择 赎 回 、 转换 、 转 入 下一 保 本 周 期还 是 转 型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都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2 、在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如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额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补 足该 差 额 , 并在 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后 二 十个 工 作 日 内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未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向 基 金 持有 人 支 付 差额 的,保 证人将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发出的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应当 载明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支 付 的 本基 金 保 本 赔 付差 额 总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已自 行 偿 付 的金 额 、 需 保证 人清偿 的金额 以及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信息) 后的五 个工 作日内 主动将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 载明 的清 偿金额 足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托管银 行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基金 管理 人 将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持有 人。若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日 ( 含第 二 十个工 作日 ) 内将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 二十一 个工 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按基金 合同 《争 议的 处理》 章节的 相关 约定 向基 金管 理人和 保证 人 请求解 决。 3 、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的下 一日至其 实际 操作日 (含 该日)的 净值 波动风 险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 过渡 期和 过渡 期申 购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 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 本周期 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的期间 为过渡期; 过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 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 过渡期内, 投资者 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1)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保 证人提供 的下 一保本 周期 保证额度 或保 本偿付 额度 确定并 公 告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 方法 。 (2)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 知价”原 则, 即过渡 期申 购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投 资者进 行过渡 期申 购的,其 持有 相应基 金份 额至过渡 期最 后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申 购费 率最高 不超 过 5%, 具体费 率在 届时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 购 费 用 由 过渡 期 申 购的 投资 者 承 担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于 本 基 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5)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 时间、场 所、 方式和 程序 等事宜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6)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将 暂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转出业 务。 (7)过 渡期内 ,除暂 时无 法变现的 基金 财产外 ,基 金管理人 应使 基金财 产保 持为现 金 形式 (无 法变 现的 基金 财产 ,如在 过渡 期内 具备 变现 条件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安 排变现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收 该期 间的 基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 (五)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为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基 金 份额、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 所代 表的资 产净 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六) 下一 保本 周期 折算日 的下 一日 为下 一保 本周期 开始 日, 本基 金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运作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 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 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经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 保本 周期后,本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投资组合 管 理 需要 暂停 本 基 金 的申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 等业务 ,具 体详 见基 金管 理人的 届时 公告 。 (七) 下一 保本 周期 资产 的形成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从当期保本周期选择 或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周 期、过渡期申购的基 金份 额在基金 在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一 工作日 (即 折算 日) 所对 应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八) 转型 后的 “南 方核 心竞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资 产的 形成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本基金转 型为 “南方 核心 竞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 周 期内 的 累 计 分 红款 项 之 和 计算 的 总 金 额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差 额 部 分即 为 保 本 赔 付差 额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补 足该 差 额 并 以现 金 形 式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 、保本 周期届 满,如 本基 金转型为 “南 方核心 竞争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管 理 人将开 放申 购, 申购 的具 体操作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予 以公 告。 3 、保本 周期届 满,如 本基 金转型为 “南 方核心 竞争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对于投 资 者 在 本 基 金 募集 期 内 认 购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特 殊 情 况下 经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 保 证人 协商并 报监 管部 门备 案后 接受的 申购 (包 括转 换转 入) 的 基金 份额 、过 渡期 申购份 额, 选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为 转 型 后 的“ 南 方 核 心 竞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入 金 额等 于 选 择 或 默 认选 择 转 为 “南 方 核 心 竞 争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的基 金 份 额 在“ 南 方 核 心竞 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 工作 日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九) 保本 周期 到期 相关 业务公 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 金管 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 上述 事宜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 包括但不 限 于 保 本 周 期到 期 处 理 方式 的 有 关 业 务规 则 、 转 入下 一 保 本 周 期或 转 型 为 “南 方 核 心 竞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有关法 律文 件、 申购 赎回 安排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修改 相关 规则, 此等 事宜 的相 关规 定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 20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 转换、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 登记机构,获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并对登 记机 构的代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5.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理 人 的 财 产相 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履 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保本 义务 ; 2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资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8.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在保本周 期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南 方 核 心竞 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南 方 核 心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率 和托 管 费 率 计提 管 理 费 和 托管 费 的 以 及法 律 法 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变 更基金 类别, 但在 保本到期 后根 据《基 金合 同》约定 变更 为“南 方核 心竞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但在保 本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 更为“ 南方 核心 竞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并 按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南方 核心竞 争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执 行 的 以及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 监 会另 有 规 定 的除 外; (9) 保 本周期 内, 新增或 更换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但因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歇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企 业 法 人 营业 执 照 、 宣 告破 产 或 其 他已 丧 失 继 续 履行 担 保 责 任能 力 的 情 况, 或 者 因 保 证 人或 保 本 义 务人 发 生 合 并 或分 立 , 由 合并 或 分 立 后 的法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承 继保 证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的情 况除 外;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调 低赎 回费率 ; (4)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 理人增加 新的 保证人 ;保 本周期内 ,因 歇业、 停业 、被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执 照 、 宣 告破 产 或 其 他 已丧 失 继 续 履行 担 保 责 任 能力 的 情 况 ,或 者 因 保 证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发 生 合 并 或分 立 , 由 合 并或 分 立 后 的法 人 或 者 其 他组 织 承 继 保证 人 或 保 本义 务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情况 下,更 换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5)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变更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保障 机制 ,变更 下一 保本周 期 的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6)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 金转型为 非保 本基金 “南 方核心竞 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并由此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登 记 机 构 在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范 围 内 调 整 有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 非交 易 过 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10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托 管 人 , 则 应另 行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进 行 监 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 派代 表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召开,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身份 证明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代理 人身 份证明 、受 托出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及 委 托 人 的代 理 投 票 授 权委 托 证 明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召集 人约 定的非 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 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 表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50%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意见 的 代 理 人 出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人 为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 的情 况 下 , 由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及 监 督 人 的 监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 表 决 , 在公 证 机 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有 效。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 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 或 大 会 虽 然由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 人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出 席 大 会的 , 不 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的, 则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行 计票,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 公证,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4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保本 周期内 ,本基 金仅 采取现金 分红 一种收 益分 配方式, 不进 行红利 再投 资。转 型 为 “ 南 方 核 心竞 争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 式分 为 现 金 分红 与 红 利 再投 资 , 投 资 者 可选 择 现 金 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利 按 除 权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 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 方案 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5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3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1.3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保本周 期内 ,保 证费 由基 金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过渡 期不 计提 管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过渡期 不计 提托 管费 。 3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变 更 后 的 “南 方 核 心 竞 争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的基 金 份 额 ,管 理 费 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的 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 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同 上。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7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6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费 率 和 基 金托 管 费 率 , 无须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各类债 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债 券回购 、央 行票 据、 中 期 票据、 可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交 易 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 经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投 资的其 他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股 指期 货、 权证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根 据中 国宏观 经济 情况和证 券市 场的阶 段性 变化,按 照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对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包括 各类 债券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和 权益 类资 产 ( 股票 、股指 期货 、 权证等 )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 动态调 整。 其中 ,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40% ; 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 , 其 中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7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净敞 口 (持 有的 股票 、权 证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之 和,买 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 将 保持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至 40% 之间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比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 则本 基 金 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8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9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0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1 §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 公地 址:广 东省 深圳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楼 31、32 、 33 层 整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 府债 券 ; 同 业拆 借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 及 代理 保 险 业务 ;提 供 保 管 箱服 务 。 外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币 兑 换 ; 国际 结 算 ; 结 汇、 售 汇 ; 同业 外 汇 拆 借 ;外 汇 票 据 的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 外汇 担 保 ; 发行 和 代 理 发 行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 证 券; 买 卖 和 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资 信 调查 、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离岸 金 融 业 务。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2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各类债 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债 券回购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可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交 易 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 经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投 资的其 他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股 指期 货、 权证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根 据中 国宏观 经济 情况和证 券市 场的阶 段性 变化,按 照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对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包括 各类 债券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和 权益 类资 产 ( 股票 、股指 期货 、 权证等 )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 动态调 整。 其中 ,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40% ; 固定 收益类资产 占 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 不 低 于 60% , 其 中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 基金合 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不符 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行 为,基金托管人可以 拒绝 执行,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对于 已 经 执 行 的投 资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该投 资 行 为 不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 投 资风 格 或 证 券选 择 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事 先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资 品 种 池 ,以 便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实际 投 资 是 否 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基金根 据中 国宏观 经济 情况和证 券市 场的阶 段性 变化,按 照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对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包括 各类 债券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和 权益 类资 产 ( 股票 、股指 期货 、 权证等 )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 动态调 整。 其中 ,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40% ; 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 , 其 中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3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 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净敞 口 (持 有的 股票 、权 证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之 和,买 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 将 保持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至 40% 之间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20% ; (1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 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 投资 不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对 上 述 投 资比 例 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 以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且 适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资 不 再 受 相当 限制,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本基金若转型为“南 方核 心竞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则本基金的投 融资 比例及投 资比例 限制 等按 照基 金合 同中的 相关 约定 执行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资 禁 止 行 为进 行 监 督 。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 督 方式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投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联 交 易 进 行监 督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有 关基 金 禁 止 从 事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事 先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害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4 关系的 公 司 名单 及 有 关 关联 方 发 行 的 证券 名 单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有责 任 确 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并 协 助基 金 管 理 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阻 止 该 关 联交 易 的 发 生 , 如基 金 托 管 人提 醒 基 金 管 理人 后 仍 无 法阻 止 关 联 交 易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 对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已成 交 的 关 联交 易 , 基 金 托管 人 事 前 无法 阻 止 该 关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只 能 进 行 事后 结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损 失 , 并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的 所 有 存 款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据 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在 相 关 协 议签 署 、 账 户 开设 与 管 理 、投 资 指 令 传 达与 执 行 、 资金 划 拨 、 账目 核 对 、 到 期 兑付 、 文 件 保管 以 及 存 款 证实 书 的 开 立、 传 递 、 保 管等 流 程 中 的权 利 、 义 务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的行为,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工 作日 内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纠 正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 纠 正或 拒 绝 结 算 , 若 基金 管 理人 拒 不 执 行 造 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 基 金适 用 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并 约 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 方式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责 任 确保 及 时 将 更 新后 的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发 送给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5 基 金 托 管 人 ,否 则 由 此 造成 的 损 失 应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严 格按 照 交 易 对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选 择 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按 事 前 提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在 基 金存 续 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调 整 交 易 对手 名 单 , 但 应 将调 整 结 果 至少 提 前 一 个 工作 日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新 名 单 确定 前 已 与 本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手 所 进 行 但尚 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照 协 议 进 行 结算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市 场 需 要 临 时 调整 银 行 间 债券 交 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 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说明 理 由 ,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仍 未 承 担 违约 责 任 及 其 他相 关 法 律 责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 担 , 然后 再 向 相 关交 易 对 手 追 偿。 基 金 托 管人 则 根 据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 管 人 事 后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 照事 先 约 定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由 此 造 成 的任 何 损 失 和责 任。 (六)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 1 、本协 议所称 的流通 受限 证券,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 行 股 票网 下 配 售 部 分等 在 发 行 时明 确 一 定 期 限锁 定 期 的 可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券 、 已 发 行 未上 市 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 国证 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 行证 券,且限于由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负 责登 记 和 存 管 的, 并 可 在 证券 交 易 所 或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 证券 的认购,不得预付任 何形 式的保证金,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且 锁 定 期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关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 还应 提 供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批 准 的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上 述 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6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 人 ,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投资 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 险负 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 积极有效 的 措 施 , 在 合理 的 时 间 内有 效 解 决 基 金运 作 的 流 动性 问 题 。 如 因基 金 巨 额 赎回 或 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因 而 导 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保 证提 供 足 额 现金 确 保 基 金的 支 付 结 算 , 并承 担 所 有 损失 。 对 本 基 金因 投 资 受 限证 券 导 致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拟 发 行 证 券主 体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文件 、 发 行 证券 数 量 、 发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 的 数 量 、 价格 、 总 成 本、 应 划 付 的 认购 款 、 资 金划 付 时 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 信息 的 真 实 、 完整 , 并 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 时提 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 必要 的信息,致使托管人 无法 审核认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审核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行为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以及 其他相 关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定 ,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并 呈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采 取 合理 措 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违规 以及 违反 《基 金合同 》 、 《 托 管协议 》 的投 资指 令不 予执 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或 已代 表 基金签 署合 同不 得不 执行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中期 票据 业务 进行 研究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资 业务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 进 行 中期 票 据 的 投资 业 务 。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 管 部 门 的 规定 , 制 定 了经 公 司 董 事 会批 准 的 基 金投 资 中 期 票 据相 关 制 度 (以 下 简 称 《制 度》 ) ,以 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 《 制度 》 的内 容与 本协 议不一 致的 ,以 本协 议的 约定为 准。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2)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 限制 进行事后监督,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7 查 。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 对并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说 明 原 因和 解 决 措 施。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因市场变化,基 金管 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 超过 投资比例的,基金托 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 定 的比例 要求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 及 时以 电 话 提 醒或 书 面 提 示 等方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回复 基 金 托 管人 , 对 于 收 到的 书 面 通 知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行 核 查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 提 示,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 的要 求 需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十一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 应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及时 纠 正 ,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十二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 相关 信 息 披 露和 监 督 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托管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8 人 收 到 书 面 通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行 核 查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的 书 面提 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 或就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正 当 指令 , 不 得 自 行运 用 、 处 分、 分 配 基 金 的任 何 资 产 。不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控 制 下 的 实物 证 券 在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 责 任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 6. 对于因 为 基 金 投 资产 生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基 金 管 理 人未 及 时 催 收给 基 金 财 产 造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 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 不得自行 运 用 、 处 分、 分 配 基金 的任 何 资 产 。不 属 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 实物 证 券 的 损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资产托管人对因为 资产 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 放或 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 外 机构 的 委 托 财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托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 货保证 金账 户 内的资 金、 期货 合约 等 ) 及 其收益 ;由 于该 等机 构或 该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合同 当事人 外第 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委 托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9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 金应开立“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 人开 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 告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立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 , 保 管基 金 的银 行 存 款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办 理 资 金 收 付。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 印 鉴由 基 金 托 管人 刻 制 、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 , 并 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 工 作, 基金管理人 应予 以 积 极 协助 。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 互保 基 金 、 交 收价 差 资 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0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有 关 规 定 ,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立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户,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本 合 同的 约 定 协 商 后开 立 。 新 账户 按 有 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 库 , 或 存 入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实 物保 管凭 证 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由 上述 存放机 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重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时 将 重 大 合同 传 真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并在 三 十 个 工 作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 。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发 送的 合 同 传 真 件与 事 后 送 达的 合 同 原 件 不一 致 所 造 成的 后 果 , 基金 托管人 应免 于承 担责 任。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 复核 , 按 规 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1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意 见 的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2. 估 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 符合 本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 证监 会计 字[2007]21 号 《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执行<企 业 会计准 则> 估值 业务 及份 额 净值计 价有 关事 项的 通知 》 、中国 证监 会[2008]38 号公 告《关 于 进一步规 范证 券投资 基金 估值业务 的指 导意见 》及 其他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如法 律 法 规 未做 明 确 规 定 的, 参 照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行业 通 行 做 法处 理 。 估 值数 据 依 据 合 法 的数 据 来 源 独立 取 得 。 对 于固 定 收 益 类投 资 品 种 的 估值 应 依 据 中国 证 券 业 协会 基金估 值工 作小 组的 指导 意见及 指导 价格 估值 。 估 值的 基本 原则 : (1)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 资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 的,应采 用市 价确定 公允 价值。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但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且 证 券 发行 机 构 未 发生 影 响 证 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的 , 应 采 用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如 估 值 日无 市 价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且 证 券 发 行 机构 发 生 了 影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 大 事 件 ,使 潜 在 估 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 的 , 应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有 充 足 证据 表 明 最 近交 易 市 价 不能 真实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 交易 的市 价进 行调 整,确 定公 允价 值。 (2)对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投资品种 ,应 采用市 场参 与者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 市场实 际 交 易 价 格 验 证具 有 可 靠 性的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运 用 估 值 技术 得 出 的 结果 , 应 反 映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件 下 进 行 正常 商 业 交 易 所采 用 的 交 易价 格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时, 应 尽 可 能 使 用市 场 参 与 者在 定 价 时 考 虑的 所 有 市 场参 数 , 并 应 通过 定 期 校 验, 确 保 估 值技 术的有 效性 。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 上估 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 映相 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托 管人进 行商 定, 按最 能恰 当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2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 计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 告 ,通 报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当 发 生 净 值计 算 错 误 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先行 赔 付 ,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按基 金 管 理 人 的建 议 执 行 ,由 此 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对 投资 者 或 基 金 支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虽然 多 次 重新 计算 和 核 对 或 对 基 金 管 理人 采 用 的 估值 方 法 , 尚 不能 达 成 一 致时 , 为 避 免 不能 按 时 公 布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情 形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 对 外公 布 , 由 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造 成 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查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4 但 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而 造成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错误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 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计 处 理 原 则 , 分别 独 立 地 设置 、 登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相 关 各 方 各自 的 账 册 定期 进 行 核 对 , 互相 监 督 , 以保 证 基 金 资 产的 安 全 。 若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对 会 计 处 理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 若当 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及复核 ; 在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基 金季 度报告的 编制 ;在上 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编 制 及 复 核 。 基金 托 管 人 在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报 表 存 在 不 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 因 , 进行 调 整 , 调 整以 国 家 有 关规 定 为 准 。 基金 年 度 报 告的 财 务 会 计报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5 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不 足 两个 月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 期季 度 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计算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数据 并核 对。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登 记 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 保 管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 关法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 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 证 其 的真 实 性 、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基 金 管 理人 和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6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的职责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4)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7 §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易, 请以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相关 条款 为准 ) 且 有定 制的 投资 人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 资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不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 电子邮件对账单、场 外交 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 及场 外交易微 信 对 账 单 服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 子邮 件 、 手机 短信 或 微 信 形式 向 定 制的 投资 人 定 期 发送 , 资料( 含电 子邮 件地 址及 手机号 码等 )不 详的 、微 信未绑 定的 除外 。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 对账 单 )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 站、微信公众号或客 户端 ,可享有场外基金交 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 基金 信息 查询 服务 。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8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办理开 户、 认购/申 购、 赎回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管 理 人 电 子 直销 具 体 业 务规 则 请 参 见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相 关 公 告和 业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及客 户端 的“在 线客 服” , 根据提 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 题的关 键词 ,便 可自 助进 行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投资咨询、业 务咨 询、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9 §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川财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2-14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7-11-2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晋中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1-24 南方安 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7-10-2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联储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0-13 南方安 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7-08-28 南方安 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 要) 2017-08-28 南方安 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7-07-20 注:其 他披 露事 项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0 § 25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 ,投资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本 招 募说 明 书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 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1 § 26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本基 金 成立的 文件 ; 2 、《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2 § 27 附件:保证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基金管 理人 ”) 住所地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 商务 大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营业执 照注 册号 :440301103129537 电话:0755-82763888 传 真:0755-82763889 邮编 :514048 保证人 :重 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保证 人” ) 住所地 :重 庆市 渝中 区中 华路 178 号 国际 商务 中 心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卫东 营业执 照注 册号 :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821025


传真:023-67885321


邮 编:400010 鉴于: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约 定了 基金管 理人 对南 方安 心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基 金份 额承 担保 本义 务 ( 见 《 基金 合同 》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保本和 保本 保障 机制 ”) 。为落 实保 本机 制, 维护 基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担 保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关 于 保本基 金的 指导 意见 》 等法 律法规 及规 范性 文件 的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和保 证人 在平等 自愿 、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南 方安 心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以 下简 称“ 本合同 ”或 《保 证合 同》 ) 。保 证人 就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本 周 期 内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 购 并 持 有到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的 基金 份额所 承担 保本 义务 的履 行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保 证人 保证 责任 的承担 以本 《 保 证合同 》为 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保证 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投 资者自依 《基金 合同 》 取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 证合 同》 的当 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 证合 同》 的 承认 、接 受和同 意。 未经 保证 人书 面同意 提供 保 证担保 ,在 本保 本周 期内 通过申 购、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作为 本合 同的当 事人 。 除非本 保证 合同 另有 约定 ,本 《 保证 合同 》 所 使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同 》 中 的释义 部分 具有 相同 含义 。 一、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3 1 、保证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提供 的保 本金额 为: 认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 以下 简称“ 认购 保 本金额 ”) 。 2 、保证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 围为: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 以下 简称 “可 赎回 金额” ) 加 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分 红 金额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低 于其 认 购 保 本金 额 的 差 额部 分(该 差额 部分 以下 简称 “保本 赔付 差额 ”) 。 3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担 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本 保本 周期内 申购 、转换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以及 基金 持有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 不包 括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转 出的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之 内, 且保 证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 41 亿元 。 4 、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 基金保本 周期 (如无 特别 指明,保 本周 期即为 本基 金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 为3 年 ,自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起始 之日 起 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二、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保证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担保 。 四、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保 证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不 低 于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保本 周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而 终止 的;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 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保 证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保 证人 保证责 任的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4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9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保证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五、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的 累 计 分 红款 项 之 和 低 于认 购 保 本 金额 ,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补 足该 差 额 ,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4 个 工 作日内 将该 差额 支付 至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指定 账户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本 条第 1 款 的约 定全 额履 行 保本义 务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保证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履 行保 证责 任 通知书 》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基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保 证 人 清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3 、保 证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清 偿款 项划 入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给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保 证 人将 上 述 清 偿款 项 全 额 划 入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后即 为 全 部 履行 了 保 证 责 任, 保 证 人 无须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逐 一进 行 清 偿 。清 偿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保证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4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20 个 工作 日(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根据 本条第 1、2、3 款 规定划 入本基 金在基 金托管 人处 所开立 的账户 的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5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低 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及 保证 人未履 行 《基 金 合同》 及本条 第 1、2、3 、4 款 中约定 的保本 义务 及保证 责任的 ,自保 本周 期到期 后第 21 个工作 日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 合同》 第二十 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 律 ” 约 定 , 直接 向 基 金 管理 人 或 保 证 人 请 求 解 决 保本 赔 付 差 额 支付 事 宜 , 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直接 向保 证人 追偿 的, 仅得在 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六、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款方 式 1 、基金 管理人 应自保 证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内,向 保证 人提交 保证 人认可 的 还 款 计 划 , 在还 款 计 划 中载 明 还 款 时 间、 还 款 方 式, 并 按 保 证 人认 可 的 还 款计 划 归 还 保证 人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款 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息 以及 保证 人的 其他 费用和 损失 。 2 、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 本条 约定提交 保证 人认可 的还 款计划, 或未 按还款 计划 履行还 款 义务的 ,保 证人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立即 支付 保证 人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款 项 (包 括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5 但不限 于保 证人 按 《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 所 载明 金额支 付的 实际 款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直 接 向 保 证 人 要求 清 偿 的 金额 及 保 证 人 为履 行 保 证 责任 支 付 的 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 项 重 叠 部分 不重复 计算 ) 和自支 付之 日起的 利息 ( 利率为 每日 万分之 五 ) 以 及保证 人的 其他费 用和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保 证 人 为清 偿 及 追 偿 产生 的 律 师 费、 调 查 取 证 费、 诉 讼 费 、保 全 费 、 评估 费、拍 卖费 、公 证费 、差 旅费、 抵押 物或 质押 物的 处置费 等) 。 七、保 证费 的支 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保 证人 支付 保证 费。 2 、保 证费 收取 方式 :保 证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 式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月 收 到基 金 管 理 费之 后 的 五 个 工 作日 内 向 保 证人 支 付 保 证 费。 保 证 人 收到 款 项 后 的 五个 工 作 日 内向 基 金 管 理人 出具合 法发 票。 3 、每日保证费计算 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 日认购 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所对应 的基金资 产净值 ×0.2% ÷ 当年 日历 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 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 之日 起,至保证人解除保 证责 任之日或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较早 者止 ,起始 日及 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间 。 八、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发生 争议 时,各 方应 通过 协商 解决 ; 协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方 可 向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提 起 仲 裁 , 仲裁 地 点 在 深圳 , 仲 裁 裁决 为终局 ,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九、其 他条 款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2 、本《 保证合 同》自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人双方 加盖 公司公章 或由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其授 权代理 人) 签字 (或 加盖 人名章 )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后成立 ,自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起 始之 日起生 效。 3 、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基金 管理 人、保 证人 全面履行 了本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且 基金管 理人 全面 履行 了其 在《基 金 合 同》 项下 的义 务的, 本合 同终 止。 4 、保证 人承诺 继续对 下一 个保本周 期提 供保本 保障 的,基金 管理 人、保 证人 另行签 署 合同。 5 、本合 同正本 一式六 份, 甲方及乙 方各 执二份 ,其 余报送相 关监 管部门 备案 。每份 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本页 为签 署页 ,无 正文 ) 基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代表 : (签字 或盖 章) 南方安心(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6 保证人 :重 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公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代表 : (签字 或盖 章) 签署日 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 点: 中国 重庆 市渝 中区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