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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聚福(000583)

江信聚福:关于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江信 聚福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修改基 金合同的公告 
江信聚福 定期开 放 债券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 于2014 年3 月3 日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4]242 号 文批准。
本基金合 同于 2014 年5 月 29 日 生效。 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 至今, 基金
管理人一 直本着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资产, 在
严格控制 风险的 前 提下, 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谋 求最大 利 益。 根据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约定以 及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江信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决 定修改 《 江信 聚福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 现 将有关 事项 公告 如下: 
一、 《 基金合 同》修改 : 
对 《基金合 同》 “第 五 部分 基金 备案 ”中“ 三 、 基 金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 量和资产 规模” 的 内容进行 修改 , 《基 金合同 》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 “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 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 、 “ 第二 十四部 分 基 金合同 摘要 ” 涉及 相关 内
容 一并修 改。 
详见 《江 信聚福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修
改内容对 照表 》 。 
二、重要 提示: 
本公司将 根据本 公 告 在更新 的 《 江 信聚 福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2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中,对 上 述内容进 行相应 修 改。 
本次 《基 金合同 》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动 进行修 改 , 不涉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 利义务关 系的变 化,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 响, 根 据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投资者欲 了解基 金 信息请仔 细阅读 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及相关 法律文 件 。 投资者可 通过本 公司 的网 站:www.jxfund.cn 或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22-0583 了 解详情 。 本公告 的解释 权归 本公司所
有。 
三、风险 提示: 
本 公司 承诺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将来 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敬请投 资者认真 阅读基 金 的相关法 律文
件,并选 择适合 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的 投资品种 进行投 资 。 
特此公告 。 
江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八 年一 月 二十 六日 



3 《 江信聚 福 定期 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修改内 容 对照表》 《基金 合同 》原 条款 《基金 合同 》修 改后 条款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 并报送 解决 方案 。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放期 的最 后 一日日 终, 如发 生以 下情 形 之一的 , 基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并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九 部 分 的 约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加上 当日 交 易 申请 确 认 的净 申 购金 额( 申 购确 认 净金 额 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确 认 净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确 认 金 额 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确 认金 额 )后 的余 额 低于 5000 万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少 于 200 人; (3) 前 10 大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基 金份额 总和 占基 金 总 份额 的比例 大于 90%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三 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 元, 基金 合同 自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三 年后的对应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 期限 。 《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 后 本基金继续 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 如 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4 动 终 止 并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九 部 分 的 约 定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 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 定 。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 放期的 最后 一 日日终 , 如发 生以 下情 形 之一的 , 基金 合同 应 当 终 止 并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九 部 分 的 约 定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上 当 日交易 申请 确 认的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确 认净金 额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确 认 净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确 认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 后 的 余 额 低 于 5000 万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3)前 10 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基 金 份额总 和占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大 于 90% 。 4、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三 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基金 资产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 止 并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九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三 年后的对应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 期限 。 《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 后 本基金继续 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 如 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5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 放期的 最后 一 日日终 , 如发 生以 下情 形 之一的 , 基金 合同 应 当 终 止 并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九 部 分 的 约 定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加上 当日 交 易 申请 确认的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 确认净 金额 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确 认 净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确 认 金 额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确 认金 额) 后的 余额 低于 5000 万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少于200 人;


(3)前 10 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基 金 份额总 和占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大 于 90%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三 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基金 资产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 止 并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九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5、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6 、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情 况。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三年后的对 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 同期 限。


4、 《基金合同 》 生效满三 年 后本基金继 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 资 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5、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6 、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情 况。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摘要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摘要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 6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 放期的 最后 一 日日终 , 如发 生以 下情 形 之一的 , 基金 合同 应 当 终 止 并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九 部 分 的 约 定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加上 当日 交 易 申请 确认的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 确认净 金额 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确 认 净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确 认 金 额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确 认金 额) 后的 余额 低于 5000 万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少于200 人;


(3)前 10 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基 金 份额总 和占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大 于 90% 。 ……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 的清算 …… (二) 《基 金合 同 》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 放期的 最后 一 日日终 , 如发 生以 下情 形 之一的 , 基金 合同 应 当 终 止 并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九 部 分 的 约 定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三 年后的对应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 期限 。 《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 后 本基金继续 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 如 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 的清算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三年后的对 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 同期 限。


7 (1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加上 当日 交 易 申请 确认的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 确认净 金额 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确 认 净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确 认 金 额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确 认金 额) 后的 余额 低于 5000 万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少于200 人;


(3)前 10 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基 金 份额总 和占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大 于 90%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三 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基金 资产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 止 并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九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5、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6 、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情 况。 4、 《基金合同 》 生效满三 年 后本基金继 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 资 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5、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6 、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