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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阳领先混合(519019)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 一 八 年 一 月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 阳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本 基金 ” ) 系 依据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的相 关规 定, 由 大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名而 来 。 大 成 景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 景阳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变 更而 来 。 景 阳证券 投资 基金 由长 阳证 券投资 基金 扩 募、 更名 而来。 基金 转型 经 2007 年 11 月 9 日景 阳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并 获中 国证 监会 2007 年 11 月 28 日证 监基 金字[2007]324 号文 核准 。 自 2007 年 12 月 11 日起, 由《景阳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 成的《大成景阳 领先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要求 ,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达成 一致 , 履 行相 关 程序后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为 大成景 阳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已 经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所 载 内容截 至日 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 (其 中人员 变动 信息 以公 告 日 为准)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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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 管理人 ...................................................................................................................................... 7 四、基金 托管人 ....................................................................................................................................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3 六、基金 的沿革 .................................................................................................................................... 53 七、基金 的存续 .................................................................................................................................... 54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54 九、基金 的投资 .................................................................................................................................... 61 十、基金 业绩 ........................................................................................................................................ 71 十一、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 73 十二、基 金 财产 .................................................................................................................................... 73 十三、基 金资产 估值 ............................................................................................................................ 73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9 十五、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82 十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3 十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4 十八、风 险揭示 .................................................................................................................................... 87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89 二十、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92 二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6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6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16 二十四、 对招募 说明书 更新 部分的说 明 .......................................................................................... 117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18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 118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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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绪


言 《大成 景阳 领先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与 《 大成 景阳领 先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本基 金由景 阳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而 成。 2.景 阳基 金: 指景 阳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封 闭式 。 3.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4.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5.基金合同 :指《 大成景 阳领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 其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 6.托管协议 或本托 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 的《大 成景阳领 先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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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7. 招 募说 明书 : 指 《大 成 景阳领 先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 招募 说 明书是 基 金向社 会公 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况 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每 6 个月 更 新 1 次 ,并 于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 更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 月的 最后 1 日。 8.集中申购 公告: 指《大 成景阳领先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集中 申购期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 9.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部 门规章、 地方性 法规 、地 方政 府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 10.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11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国 :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 就 基金 合同 而言 ,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或其 地方 派 出机 构。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7.交 易所 或证 券交 易所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 或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18.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 个人 投资 者: 指合 法 持有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居民 身份 证 、 军 人 证件等 有效 身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20.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注 册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 组 织 。 21.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22.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经 主管 部门 批 准, 运用 在境 外募 集的 人 民币资 金开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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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展境内 证券 投资 业务 的相 关主体 。 23.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人 民币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25.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 的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 等业务 。 26. 会员 单位 : 指 由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具 有开 放式 基金代 销资 格 , 经 相关 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可 的相 关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27.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8.直 销机 构: 指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29.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30.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 31.销 售场 所: 指 场 外销 售场所 和场 内销 售场 所, 分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 32. 场外 销售 : 指 销售 机构 不使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销 售系 统而 通过 自身的 柜 台或其 他交 易系 统进 行基 金份额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 。 33. 场内 销售 : 指 交易 所 会员单 位作 为代 销机 构 , 通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 系统进 行基 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 34. 注册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35.注 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36.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8.基 金转 型: 指景 阳基 金由封 闭式 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金 ,调 整存 续期 限, 终止上 市 , 调 整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和 策 略 ,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和 更 名 为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等一系 列事 项。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基金 名称 变更 为 “ 大成 景 阳领先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39.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大成 景阳 领先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起始 日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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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金合 同自 景阳 基金 终止 上市之 日起 生效 , 《 景阳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同日起 失效 。 40.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41. 集中 申购 期: 指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仅开 放申 购、 不开放 赎回 的一 段时 间, 最长不 超过 1 个月 。 42. 存续 期: 指自 《 景阳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起 至 《大 成景 阳 领先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终 止且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的 不定 期 期限。 4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4.日 :指 公历 日。 45.月 :指 公历 月。 46.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47.T+n 日 :指 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 日,n 指自 然数 。 4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日 期。 49.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50.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1. 赎回 :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购 回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2.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在本 基金份 额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53.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54.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净赎 回申 请为 赎回 申 请总数 与基 金转换 申请 转出 份额 总数 之和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申 请转 入份 额总 数 的余 额 ) 超 过 上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 55.元 :指 人民 币元 。 56. 投资 指令 : 指 基金 管 理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投资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57.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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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5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0. 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 计算 日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 数 值。 6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2. 指 定媒介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 媒介 。 63. 不可 抗力 :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 不 能 避免 、 不 能克 服, 且在 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 于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 争、 骚乱 、 火 灾 、 政 府征 用、 没 收、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 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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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2007 年6 月 , 任 哈尔 滨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2008 年8 月 , 任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2012 年4月 ,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2012 年11月 至今 , 任中 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12 月15 日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国际法 学硕 士 。1991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 任职 于共 青 团河南 省 委;1993 年3月至12 月, 任 职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 与法 律咨询 公司 ;1994 年1月至6月, 任职 于 深圳市 蛇口 律师 事务 所 ;1994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 任 职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司 ;1997 年5月至2015 年1 月 , 先 后 任光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南方总 部研 究部 研究 员 , 南方总 部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 资产 管理 总 部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法律 合 规部副 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2014 年10月 , 任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2015 年1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罗登攀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金融 风 险管理 师(FRM )资 格。 曾 任毕马 威(KPMG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金 融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合 伙人 ;2009 年至2012 年,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规划 委 专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 新处负 责人 ,兼 任国 家“ 千人计 划” 专家 ;2013 年2 月至2014 年10 月, 任中 信并 购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 委会委 员 。2014 年11 月26日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15 年3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周雄先 生, 董事 ,金 融学 博士,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高 级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硕士 (EMBA ) , 上 海市 黄浦 区 政协委 员 。1987 年8 月至1993 年4 月, 任厦 门大 学财 经 系教师 ;1993 年4月至1996 年8 月 , 任 华 夏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 分公 司经理 ;1996 年8月至1999 年2月 , 任 人民 日报社 事业 发展 局企 业管 理处副 处长 ;1999 年2月 至 今任职 于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历 任 副总裁 、总 裁, 现任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 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6 月起 , 兼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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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 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 金 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 长助理 , 北京 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 监 事长 , 中 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险 与危机 管理 协会 授予 “企 业风险 管理 师” 资格 。2000 年1月 ,先 后任 中国 银河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审 计部 、合 规( 法律 )部总 经理 ;2007 年1月 ,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常 务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2010 年7月 ,兼 任吉 林省 国家 生物产 业创 业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兼总经 理、 吉林 省国 家汽 车电子 产业 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2012 年6 月 ,兼任 镇江 银 河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2012 年7 月,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2015年1月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监事长 。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7月至1998年10月 任杭 州益 和电 脑公司 开 发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8月 任杭 州新 利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部 高级 程 序员。1999 年8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技 术部 系统 开发 员、 金融工 程部 高 级工程 师、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 信 息技 术部 副总 监、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监、 风 险管理 部总 监, 现任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深 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深 圳 分 所。2010 年6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总 监助 理, 现任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监 。 2016 年10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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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 处 长。2015年1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美国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 师 事务所 纽约 州执 业律 师 。 中银国 际投 行业 务副 总裁 , 香 港三 山投 资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标准 银 行亚洲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兼中 国投 行业 务主 管。2015 年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首席 战略 官,2015 年8 月 起任公 司副 总经 理。2016 年10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任、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 2005年1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客 户服 务中 心总 监助 理、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 客 户 服务部 总监 兼上 海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 理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 处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7 月 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委 企业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 江省 招 商局副 局长 , 黑龙 江省 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货币 政策 二司 副巡视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2016 年9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2017 年2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司,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11 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 督 察长 ,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 业联络 部 、 基 金公 司会 员 部, 曾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分析师 委员 会委 员 、 基 金 销售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参与 基金 业协 会 筹备组 的筹 备工 作 。 曾 先 后任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投 教与 媒体 公关部 负责 人 、 理 财及 服 务机构 部负 责人 。2017 年7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8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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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月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徐彦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 证券从 业年 限 11 年 。 曾就 职于中 国东 方资 产管 理公 司投资 管 理部 ,2007 年 加入 大成 基 金研究 部 , 曾 任中 游制 造 行业研 究主 管 ,2011 年 7 月 29 日至2012 年 10 月 27 日曾 任景 宏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大 成行 业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2012 年10 月31 日至 2015 年7 月21 日任 大成 策略 回 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5 年7 月22 日起 任大 成策 略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4 月 25 日至 2015 年 7 月 21 日 任大 成竞 争优 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7 月22 日起 任大成 竞争 优 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3 日 起任大 成高 新技 术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9 月15 日起 任大 成景 阳领 先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国 籍: 中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名 任职日 期 离任日 期 杨建华 2007 年 12 月 11 日 2012 年 7 月 27 日 刘泽兵 2012 年 7 月 28 日 2015 年 3 月 27 日 焦巍 2015 年 3 月 28 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股票 投 资)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7 名成 员组 成, 设股 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 委 员 6 名 ,名 单如 下: 罗 登攀 ,公 司总 经理,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李 本刚 ,基 金经 理,股 票投 资部 总 监,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路荣 强, 研究 部总 监,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苏秉 毅 , 基金经 理 , 数 量与 指数 投 资部副 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徐 彦, 基 金经理 , 股票 投 资部价 值组 投资 总监 ,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于雷 , 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郑刚 ,风 险管 理部总 监,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基 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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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办 理基 金备 案登 记手 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 义务; 10. 保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制和 直接 经营 管理 ; 13.依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4.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5.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19.因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 ,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21.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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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4.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5.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 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 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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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 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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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 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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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 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 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确保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 建 立 健全公 司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保证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②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 立授 权 评价和 反馈 机制 , 包 括已 获 授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反馈 和评价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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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订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据 基金 合同 要求 , 在 充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备 选 库。 ④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 略、投 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求 。 ②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 依据 , 重 要投 资有 详细 的 研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 并 有决 策 记录。 ④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 包括 投资 组 合情况 、 是否 符合 基金 产 品特征 和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内 容。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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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①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基 金经 理不 得直 接向 交易员 下达 投资 指令 或者 直接进 行 交易。 ②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 指令 , 确 认其 合法 、 合 规 与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 如 出 现指令 违法 违规或 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及 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④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 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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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 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建立 凭证 制度 , 通过 凭 证设计 、 登录 、 传 递 、 归 档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 确 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②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 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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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事 会聘 任 , 对 董事会 负责 。 督 察长 应当 经中国 证监会 相关 派出机 构认 可后 方可 任职 。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的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 董 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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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是中国金 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 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 首 届 “ ‘ 金牌 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 ” 中 成 绩突出,获 “最佳 托管银 行”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 《首席财务 官》杂 志颁发 的“最佳资 产 托管奖 ” 。2012 年 荣获 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托 管银 行优 秀奖 ”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业 务管 理 部、 客 户一部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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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客户二 部 、 客户 三部 、 客 户四部 、 风险合 规部 、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 营 运一部 、 营运二 部、 市 场营 销部 、 内 控监 管 部、 账 户管 理部 , 拥 有先 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140 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 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9 月30 日 ,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共415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 自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规定 的投 资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 每日 登录 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并 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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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一.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代 销机 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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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洪 渊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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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7、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8、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服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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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网址:www.jsbchina.cn 9、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丽华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 、962528 (北 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11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王 晓琳 联系电 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www.citicbank.com 12、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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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人 :吴 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3、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5、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6、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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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7、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18、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 :王 硕 网址:www.psbc.com 19、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张 莉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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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0、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21、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22、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3、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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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4、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5、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瞿 秋平 (代 为履行 法定 代表 人职 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6、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7、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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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电 话:95562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28、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30、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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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1、华 泰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32、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 月 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3、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34、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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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5、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6、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服电 话:95386 联系人 :石 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37、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8、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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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人 :张 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9、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40、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1、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42、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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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43、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庞介 民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44、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45、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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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6、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邮政 编码 :570206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邮政 编码 :518034 )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47、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48、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9、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 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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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联系人 :李 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50、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51、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52、瑞 银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3、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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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54、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95377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 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55、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56、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7、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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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 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58、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武川 县腾 飞大 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电 话:95385;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59、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1380351267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60、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61、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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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2、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3、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64、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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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网址:www.gf.com.cn 65、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66、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7、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8、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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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69、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70、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71、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72、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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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73、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石 路爱 河桥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服电 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74、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75、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客服电 话:95360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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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网址:www.nesc.cn 76、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77、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78、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79、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95563 ( 全国) 、0771-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 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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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80、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1、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联系人 :梁 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82、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83、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 厦 26 楼 (邮 政编 码:200122 )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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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联系人 :朱 磊 客服电 话:021-68761616-8125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84、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鹏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5、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86、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7、九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 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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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法人代 表人 :魏 先锋 电话:010-57672000 传真:010-57672296 统一客 服电 话:95305 88、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9、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90、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91、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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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92、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93、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94、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95、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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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96、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97、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8、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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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99、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100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01、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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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3、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原杭 州数 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105、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6、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7、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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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108、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9、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刘 玉生


电话:010-66213961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财富 中心 写 字楼A 座40层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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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财富 中心 写 字 楼A 座40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六、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 由景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 景阳 基金 ” )转型 而来 。 大成景 阳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本 基金 ” ) 系 依据 《运 作办 法》 的相 关 规定 , 由 大 成景阳 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名 而来 。 大成 景阳 领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景阳 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变更 而来 。景 阳证券 投资 基金 由长 阳证 券投资 基金 扩募 、更 名而 来。 2007 年 11 月 9 日, 景阳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大会讨 论 通过了 景阳 基金 转型 议案 , 内容包 括景 阳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 整存续 期限 、 终止上市、调整 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以 及修订基 金合同等。依据 中国证监 会 2007 年 11 月 28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7 )324 号 文核 准,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生 效。 依据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基金管 理将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申 请基 金终 止上 市, 终止上 市日 为 2007 年 12 月 11 日 ,自 基 金终止上市 之日起 ,原《 景阳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失效, 《大成景 阳领先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 基金正 式转 型为 开放 式基 金, 存续 期限 调整 为无限 期, 基金 投资 目 标、范围和 策略调 整,同 时基金名称 变更为 “大成 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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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运作管 理办 法 》 的 要求 ,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达 成一 致,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大 成景阳 领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为大 成景阳 领先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详 见相 关公 告。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景阳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申请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变更 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取 得终 止上市 权益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之后 , 进 行了 基金 份额 更名以 及必 要的 信息 变更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提供 的明 细 数据进 行了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初 始登 记。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基 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 式 3.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限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或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1.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场外 、 场内两 种方 式申 购、 赎回 本 基金份 额或 从事 其他 基金 交易业 务。 本基金 的场 外申 购、 赎回 不使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销 售系 统,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点 、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网 点办 理 ; 场 内申 购 、 赎回使 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放式 基金 销 售系统 , 以 具有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资格 的交 易所 会员 单位作 为场 内代 销机 构, 通过其 销售 网点 办理。 2.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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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销售机 构赎 回原 景阳 基金 基金份 额。 (1) 原 景阳 基金 基金 份额 托管在 本基 金场 内代 销机 构席位 上的 , 基 金份 额由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统一变 更 登 记至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 注 册登 记 系统。 基金 开放 赎回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托管 其原景 阳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场内代 销机 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 (2) 原 景阳 基金 基金 份额 托管在 非场 内代 销机 构席 位上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 注 册登 记 系统 开 设大成 景 阳 领先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临时 账 户(以下简称 “ 临时账户 ” ) ,用于归集该 部分基金 份 额。基金开放 赎 回后,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可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代销 网点 、 代 销证 券公 司或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网点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确 认 其权益 的相 关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无误 后报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据此 办理基 金份 额登 记, 将基 金份额 从临 时账 户扣 减, 同时记 增持 有人 基金账 户基 金份 额。 此后 , 投资 者可 通过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业务 。 确 认权 益的具 体流 程和 要求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有 关公 告。 4. 直销 机构 、 场内 代销 机 构、 场外 代销 机构 名单 和 联系方 式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五 条第 (一) 款。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 代销 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对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法人 及其 他组 织( 法律法 规禁 止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者除 外)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者。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其他 情况 , 基金 管 理 人可 视情 况对 营业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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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本基金 已 于 2008 年 2 月 5 日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已 于 2008 年 3 月 7 日开 始办理 日 常申购 业务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4.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 投 资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为下一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的开 放日 的价格 ; 5. 投资 者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时,需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 在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权益的 情况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但 最 迟 应在新 原则 实施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介 上 予以 公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的申请 。投 资者申 购本 基金 时,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 办 理扣 减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如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可 能存 在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限制 的 情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对 该 单一 投资 者的申 请全 部或 部分 确认 失败 。 由 此 , 给 投资 者造 成 的损失 , 有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的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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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应 在自 受理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 申请 之日 起不 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 划往 赎回人 银行 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但 基金管 理人 、 注册 登记 机 构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 赎 回申请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对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办理 场内 申购 时 ,每次 申购 金额 不得 低 于 1 元, 超过 部分 需为 1 元 的整数 倍 , 最高不 能超 过 99,999,900 元; 投资 者办 理场 外申 购 时, 每次 申购 金额 不得 低 于 1 元 。 投资 者 可以多 次 申 购, 累计 申购 金额不 设上 限。 2.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以其他方式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 3.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4. 本基 金不 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亦不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制 。 5. 同一 基金 账户 自最 近一 次申购 之日 起 , 如 在 3 个 月内赎 回规 模过 大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要求提 前预 约或 采取 相应 的限制 措施 。 6.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 质权 益的 情况下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对以上 限制 进行调 整, 最 迟 于调 整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予以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注: 申购 金额 在 500 万 元(含 )以 上适 用绝 对数 额的申 购费 金额 ,即 净申 购金额 =申 购金额 -申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办 理场 内申 购的 投资 者,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不 足 1 份 部分 对应的 申购 资金 将返 回给 投资者 ; 对 于办 理场 外申 购的投 资者 , 申 购份 数的 计算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或 收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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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基 金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遇特 殊 情况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约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某 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当 在 当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时 公告 或通 知。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或 通 知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约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已 接受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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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赎 回申 请的延 期办 理最 迟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 部 分予 以撤销 。 2.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及时 公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净 赎回 申请 为赎 回申 请总数 与基 金转 换申 请转 出份额 总数 之和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申 请转 入份 额总 数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总 份额 数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前 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 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 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 此类 推, 直到办 理完 毕全 部赎 回申 请为止 。 (3 ) 当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部分 延 期 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 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在 3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说明 有关 处理办 法。 (4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 回申请 ; 已经 确认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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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暂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天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介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 2 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 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最 近 1 个 工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制定 并在相 关业 务 公告中 列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包 括继承 、捐 赠 、 强制执 行等 , 及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行为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等。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合法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捐 赠 给福利 性 质 的基 金 会或 其 他具有 社 会 公益 性 质的社 会团 体 ; 强 制执 行是 指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律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团 体 或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必 须提 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具 体条 件、 程序 及收 费标准 以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指南 》为 准。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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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是 指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时 间、 扣款金 额和 扣款 方式 , 由指 定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 成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可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实 施方 法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为 准。 (十六 )其 他情 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关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基 金份 额所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或法院 判决 、 裁 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相 关机 构应 拒绝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 金的转 托管 。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追求基 金资 产长 期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权证 、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股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 中, 权证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 。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和 现金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5%-40% , 其 中,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 现金 和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等 短期金 融工 具 的比例 最低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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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1.投 资理 念 在中国 经济 强劲 增长 、企 业盈利 持续 上升 以及 人民 币稳定 升值 的背 景下 ,形 成了一 批代 表我国 新兴 经济 体特 点、 具有核 心竞 争力 的领 先上 市公司 。 本 基金 将通 过定 量与定 性分 析相 结合的 方式 ,选 择此 类上 市公司 进行 投资 ,分 享中 国经济 高速 成长 果实 ,获 取超额 收益 。 2.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允许 的范围 内, 根据 国内 外宏 观经济 情况 、国 内外 证券 市场估 值水 平, 阶段 性不 断调 整股 票 资产和 其他 资产 之间 的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 其中 , 全 球主要 股市 的 市盈率 比较 、我 国 GDP 增 速、上 市公 司总 体盈 利增 长速度 、股 市和 债市 的预 期收益 率比 较 以及利 率 水 平, 是确 定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的主 要因 素。 3.股 票投 资策 略 (1) 建立 初选 股票 池 本基金 通过 建立 初选 股票 池,避 免投 资于 具有 较大 风险的 股票 。 企业的 历史 财务 表现 不但 能刻画 企业 的经 营情 况、 财务健 康程 度, 还可 以较 大程度 上反 映其未 来成 长性。 本基 金将 通过对 上市 公司 过 去 3 年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主营 业务利 润率 、 净资产 收益 率和 净利 润增 长率等 财务 指标 的分 析 , 选 择上述 财务 指标 优于 行业 平均水 平的 上 市公司 ,建 立基 金初 选股 票池。 (2) 建立 备选 股票 池 能够充 分从 中国 经济 高速 成长中 获益 的领 先上 市公 司,是 本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对象。 基金 投资团 队将 在初 选股 票池 的基础 上 , 选 择具 有以 下一 项或多 项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构建备 选股 票 池。 ①高速 增长 行业 中市 场份 额领先 的龙 头上 市公 司 随着中 国经 济的 快速 发展 和人民 富裕 程度 的不 断提 高,与 消费 升级 、金 融深 化和产 业结 构调整 相关 的行 业及 其上 游行业 将从 中充 分获 益, 并持续 保持 较高 的增 长速 度, 而 此类 行业 中市场 份额 领先 的龙 头上 市公司 将是 行业 发展 中的 主要受 益者 。 因 此, 过 去 2 年其所 在行 业 销售额 增长 速度 高于 GDP 增速, 且过 去 3 年在 全行 业市场 占有 率居 于前 列的 上市公 司, 本 基金将 予以 关注 。 ②资源 优势 领先 的上 市公 司 长期来 看, 中国 仍将 作为 制造业 大国 参与 国际 竞争 ,对自 然资 源将 保持 较大 需求。 由于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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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自然资 源的 稀缺 性和 不可 再生性 , 对 自然 资源 的开 发、 销 售等 具有 垄断 优势 的上市 公司 将会 长期获 益。 ③在获 益于 人民 币升 值方 面具有 领先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伴随着 中国 经济 的高 速增 长,人 民币 升值 是一 个长 期趋势 ,将 导致 消费 需求 变化和 产业 结构调 整, 直接 带动 相关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的业 绩增 长。 ④外延 扩张 能力 领先 的上 市公司 作为全 球最 重要 的新 兴经 济体, 中国 将越 来越 多的 参与到 国际 竞争 中来 。在 此过程 中, 重组和 购并 将是 我国 上市 公司增 强国 际竞 争力 的重 要方式 和手 段 , 也 有助 于显 著提升 其未 来 盈利能 力。 因 此, 有明 确 重组、 购并 计划 或潜 在机 会, 且 重组、 购并 将显 著 提升上 市公 司盈 利能力 、 市场 占有 率或 产 能水平 , 并将 在未 来 1-2 年 内实施 或实 现的 上市 公司 也将进 入基 金 的备选 股票 池。 (3) 实地 调研 基金投 资团 队将 在案 头分 析的基 础上 、通 过公 司实 地调研 等方 式, 深入 了解 备选股 票池 成份股 基本 面数 据的 真实 性, 确 保对 上市 公司 内在 价值估 计的 合理 性。 基金 投资团 队将 把上 市公司 的盈 利能 力与 国际 、 国内 同行 业的 公司 作比 较, 调 研与 公司 有关 的供 应商、 客户 、 竞 争对手 等各 方的 情况 ,通 过行业 主管 机关 、税 务部 门、海 关等 机构 进行 第三 方数据 核实 。 (4) 估值 比较 结合实 地调 研的 结果 , 本 基金将 根据 备选 股票 池中 上市公 司所 处行 业、 业务 模式等 特征 , 综合利用市盈 率(P/E ) 、 市净率(P/B )和折现现 金 流(DCF )等估值方法, 通过估值比 较 对备选 股票 池成 份股 做进 一步筛 选。 估值 比较 将主 要从两 方面 对投 资价 值进 行分析 : 一 是上 市公司 在其 所处 行业 内部 的相对 估值 水平 ; 二 是与 境外类 似上 市公 司的 估值 水平差 异, 特别 是与香 港市 场上 市公 司的 差异。 (5) 建立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将在 实地 调研 和案 头分析 的基 础上 ,按 照估 值比较 的排 序结 果, 选择 估值比 较结 果最优 的上 市公 司, 建立 买入股 票名 单, 并选 择合 理时机 , 稳 步建 立投 资组 合。 在 建立 投资 组合过 程中 , 本基 金还 将注 重投资 对象 的交 易活 跃程 度, 以 保证 整体组 合具 有良 好的流 动 性 。 投资组 合建 立后 , 基 金投 资团队 将动 态跟 踪上 市公 司的基 本面 变化 , 动 态调 整投资 组合 , 使其保 持较 好的 安全 性、 流动性 和增 值潜 力。 4.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组合 风险的 前提 下, 进行 总体 的战略 资产 配置 。同 时, 基于收 益的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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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要求, 在战 术资 产配 置、 类属配 置、 个券 选择 和交 易执行 层面 上实 施积 极的 策略, 以期 在承 担有限 风险 的前 提下 获得 较高的 投资 收益 。 战 术资 产配置 上, 本基 金将 通过 深入分 析宏 观经 济、 政策 影响 和市 场信 用 利差结 构等 各种 变量 并参 照市场 基准 久期 , 确定 出 目标久 期 。 类 属 配置上 , 将通 过各 类属 资 产的比 例配 置 、 期 限配 置 以及市 场配 置实 现超 额收 益。 个券 选择 和 多样化 的交 易策 略将 成为 本基金 日常 获取 超额 收益 的重要 手段 。 5.其 他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障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前 提下, 对权 证进 行投 资。 权证投 资策 略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1) 采用 市场 公认 的多 种 期权定 价模 型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作为 权 证投资 的价 值基 准;2 ) 根 据权证 标的 股票 基本 面的 研究估 值, 结合 权证 理论 价值进 行权 证 趋势投 资;3) 利用 权证 衍 生工具 的特 性, 通过 权证 与证券 的组 合投 资, 达到 改善组 合风 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包 括但 不限于 杠杆 交易 策略 、看 跌保护 组合 策略 等。 本基金 还将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投 资范 围内 ,依 法投 资于其 他金 融工 具, 用于 基金的 风险 管理和 增加 收益 。 (四) 投资 组合 的管 理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利率 走势 与通 货膨 胀 预期; (4) 地区 及行 业发 展状 况 ; (5) 上市 公司 价值 发现 。 2.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具有 丰富证 券投 资经验 的人 员担 任基 金经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究 分析 研究员 将广 泛地 参考 和利 用公司 外部 的研 究成 果, 尤其是 研究 实力 雄厚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提供的 研究 报告 , 并经 常 拜访国 家有 关部 委 , 了 解 国家宏 观经 济政 策及 行业 发展状 况 ; 走 访 调查上 市公 司, 通过 对市 场行情 和上 市公 司价 值变 化的分 析 研 究, 进行 上市 公司的 竞争 优势 分析及 价值 评估 ,挖 掘有 投资价 值的 上市 公司 。 研究员 经过 筛选 、归 纳、 整理, 撰写 宏观 经济 分析 报告、 证券 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和 上市 公司 研究 报告 。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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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公司投 资研 究团 队定 期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提供 研究 报告 。研 究报 告是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进 行投 资决 策的 主要依 据之 一。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并决定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根据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 确 定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计划 , 包 括在股 票 、 国 债及 现金 等 大类资 产之 间的 资产配 置范 围比 例等 。 (3)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 投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结合 自身 研究 判断 ,参考 投资 研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制 定 具体投 资组 合方 案, 包括 投 资结构 、 具 体投 资品 种及 持 仓比例 等。 其中, 重大 单项 投资 需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4) 交易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由基 金经 理向 集中交 易室 下达 具体 交易 指令。 集中 交易室 接到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令 后, 根据 有关 规定 对投资 指令 的合 规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进 行检查 ,确 保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的 执行 。 (5) 投资 风险 监管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 并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执 行过 程进行 日常 监督 , 通 过交 易系统 检查 包括 投资 集中 度、 投 资组 合比 例、 投 资限 制、 投资 权限 等交易 情况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出总结 报告 , 使 得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随 时了 解基金 的风 险水 平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策 略。 (6)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金管 理人 设有 基金 绩效 评估小 组, 定期 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提 交基 金绩 效评 估报告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7) 组合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基金还 将根 据经 济总 体状 况、证 券市 场趋 势, 并结 合申购 、赎 回现 金流 情况 ,调整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使 之不 断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资决 策程 序进 行调 整,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更新 中予以 公告 。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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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五) 投资 限制 和禁 止行 为 1.投 资限 制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行 证券 投 资 ,需 遵守 以下限 制 : (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时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权分 置改革 中发 行的 权证 ,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 证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 本 基金 与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2)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2.禁 止行 为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财 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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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3.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六) 证券 交易 席位 选用 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租用 其专 用交 易席位 作为 本基 金买 卖证 券专用 。选 择使 用 交易 席位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的标 准为 : 1.资 力雄 厚、 信誉 良好 。 2.财 务状 况良 好, 各项 财 务指标 显示 公司 经营 状况 稳定。 3.经 营行 为规 范。 4.内 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求 。 5. 具备 基金 运作 所需 的高 效、 安全 的通 讯条 件 , 交 易 设施符 合代 理基 金进 行证 券交易 的 需求,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 面的信 息服 务。 6. 研究 实力 较强 , 有固 定 的研究 机构 和专 门的 研究 人员 , 能 及时 为基 金提 供 高质量 的咨 询服务 ,并 能根 据基 金投 资的特 定要 求, 提供 专门 研究报 告。 选用交 易席 位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上 述标 准 考察 后确 定。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80% +中 债 综合指 数×2 0%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由 于外 部投 资环 境或 法律法 规的 变化 而使 得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更 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则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适当调 整,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公告 并予以 实施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适 中的 品种 ,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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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复 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 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661,886,945.29 83.81 其中: 股票


1,661,886,945.29 83.81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677,293.10 0.19 其中: 债券


3,677,293.10 0.19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4 贵金属 投资 - 0.00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99,970,194.96 10.08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6,680,798.71 5.88 8 其他资 产


763,534.43 0.04 9 合计





1,982,978,766.49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58,776,373.30 2.98 C 制造业 1,059,146,535.33 53.65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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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D 电 力、热 力、燃 气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91,949.94 0.00 E 建筑业 138,005.84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923,646.87 0.1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1,055,731.29 2.5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 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777,878.25 0.04 J 金融业 77,553,935.79 3.93 K 房地产 业 278,424,931.63 14.1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57,743.83 0.0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685,800.10 0.03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1,196.08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893,101.80 0.6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20,810,115.24 6.12 S 综合 - 0.00 合计 1,661,886,945.29 84.18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无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02202 金风科 技 13,178,418 172,110,139.08 8.72 2 002294 信立泰 5,241,767 162,023,017.97 8.21 3 600340 华夏幸 福 5,086,091 158,075,708.28 8.01 4 603556 海兴电 力 2,933,806 123,337,204.24 6.25 5 300144 宋城演 艺 6,412,546 120,042,861.12 6.08 6 002518 科士达 5,124,679 90,091,856.82 4.56 7 002285 世联行 7,542,992 88,026,716.64 4.46 8 002001 新 和 成 3,339,312 85,386,207.84 4.33 9 601336 新华保 险 1,364,350 77,317,714.50 3.92 10 002050 三花智 控 4,767,919 76,668,137.52 3.88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0.00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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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 0.0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0.00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0.00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677,293.10 0.19 8 同业存 单 - 0.00 9 其他 - 0.00 10 合计 3,677,293.10 0.19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12 骆驼转 债 32,930 3,677,293.10 0.19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 7.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 贵 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权 证投资 。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指 期货 。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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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 基金 在报 告期 内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72,830.8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5,890.17 5 应收申 购款 274,813.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63,534.4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 (2007 年 12 月 11 日 )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7.12.11-2007.12.31 2.08% 1.61% 3.30% 1.38% -1.22% 0.23% 2008.01.01-2008.12.31 -57.17% 2.26% -56.15% 2.44% -1.02% -0.18% 2009.01.01-2009.12.31 81.28% 1.87% 73.37% 1.65% 7.91% 0.22%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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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010.01.01-2010.12.31 20.40% 1.36% -9.34% 1.27% 29.74% 0.09% 2011.01.01-2011.12.31 -29.07% 1.13% -19.71% 1.04% -9.36% 0.09% 2012.01.01-2012.12.31 -1.42% 1.08% 7.18% 1.02% -8.60% 0.06% 2013.01.01-2013.12.31 -0.16% 1.25% -5.49% 1.12% 5.33% 0.13% 2014.01.01-2014.12.31 8.35% 1.32% 42.46% 0.98% -34.11% 0.34% 2015.01.01-2015.12.31 51.32% 3.04% 7.09% 1.99% 44.23% 1.05% 2016.01.01-2016.12.31 1.47% 1.41% -8.44% 1.12%


9.91% 0.29% 2017.01.01-2017.09.30 16.50% 0.70% 12.74% 0.46% 3.76% 0.24% 2007.12.11-2017.09.30 29.09% 1.70% -8.84% 1.44% 37.93% 0.26%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比 较 注:1 、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 大成景 阳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原大 成景 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应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暨 基金 转型 ) 之 日 2007 年12 月11 日起 3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建仓 期结 束时 , 本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2、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自 2015 年 9 月 14 日起 由 原 “ 沪深300 指数 ×80% +中信 标普 全债 指数×20% ”变 更为 “沪 深 300 指数 ×80% + 中债 综 合指数 ×20%”。 3、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的 有 关规定 , 经与 本基 金托 管 人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协 商一 致 , 自2015 年7 月3 日 起本 基 金名称 变更 为 “大 成景 阳 领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 金简 称变 更为 “ 大成 景阳 领先 混合 ” ; 基金 类别 变更 为 “ 混合 型” 。 基金 代码 保持 不变, 仍为 519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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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持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息 、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固 有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 非 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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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的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 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 估值 原则 1、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应采用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估值 日无市 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应 采用 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无 市价,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值 调整 对前 一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 0.25 %以上 的 , 应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等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当投资品 种不再 存在活 跃市场,且 其潜在 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 %以 上的,应 采 用市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 且被以往市 场实际 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 可 靠性的 估值 技术 ,确 定投 资品种 的公 允价 值。 (五)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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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2) 对在 交易 所 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3)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5)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5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的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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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3 )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以 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 核对 同 时进行 。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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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 果 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 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 人 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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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 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当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 算错误 时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 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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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3)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九)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十)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6 ) 项 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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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7)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 以从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该项 费用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1.5% 的 年费 率计 提, 即本 基金的 年 管理费 率 为 1.5%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 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管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底, 按月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应 于次 月首 日起 10 个 工作日 内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指令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该项 费用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0.25% 的 年费 率计 提, 即本 基金的 年 托管费 率 为 0.25% 。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托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底, 按月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应 于次 月首 日起 10 个 工作日 内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指令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性 支付。 (3) 上述“1 、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第(3 )至 (7 )项 费 用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集中申 购期 申购 费率 与日 常申购 费率 一致 ,本 基金 日常申 购费 率如 下: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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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申购金 额 M 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M <200 万 1.00% 2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多次 申购 , 须按 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 当 需要 采取 比 例确认 方式 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 分 确认时, 投 资 者 申 购 费率按 照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所对 应 的 费 率 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在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缴 纳 , 用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养老金 : 在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办 理账 户认证 手续 后 , 即 可享 受 申购费 率 2 折优 惠 。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申 购费 率为 固定 金额 的, 则按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费率 规定 执行 , 不再 享 有费率 优惠 。 未 在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办 理账 户认证 手续 的养 老金 账户 ,不享 受上 述特 定费 率。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限 费率 1 年以 内( 不含 1 年) 0.50% 1 年到 2 年 (不 含 2 年) 0.25% 2 年( 含 2 年) 以上 0 投资者 在基 金终 止上 市前 持有的 原景 阳基 金份 额 , 持有期 限自 《 大成 景阳 领 先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计 算; 投资 者通 过集中 申购 和日 常申 购所 得的基 金份 额 , 持有期 限自 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登 记之 日起 计算 。 本 基金赎 回费 的 25% 归 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 销售 手续费 等各 项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 费率 的调 整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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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等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等 相 关费率 或改 变收 费模 式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或 在不提 高整 体费 率水 平的 情况下 改变 收 费模式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将来法 律法 规许 可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可以 依法 提取 业绩报 酬和/ 或业 绩风 险准 备金。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模式 实施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介上 予以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依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依法 纳税。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2.买 卖证 券价 差;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基金 收益 。 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当 期收 益弥 补上 期 亏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 益分配 。 3.基 金投 资当 期亏 损, 则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不超 过 6 次 , 全年基 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年度可 分配 收益 的 50% 。 5.投资者可 以选择 取得现 金红利或将 所获红 利再投 资于本基金 ,投资 者选择 采取红利 再投资 形式 的 , 红 利再 投 资部分 以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计 算基 准 , 确 定 再投资 份额 ; 基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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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金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的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红利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 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但最迟应于 变 更实施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 上 予以 公告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6.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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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本基金管 理人聘 请会计 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对基金年度 财务报 表以及 其他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应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 并 与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 ,须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 2 日 内公 告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实 施准则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至 少 一种指 定媒介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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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一)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之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 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开 始 3 日 前, 将招 募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集中 申购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集 中申 购的具 体事 宜编 制集 中申 购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日 常申 购或 赎回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之 日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四)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 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 复制 前述 信息资 料。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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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备 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 指 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 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集 中申 购期 延长 或 提前终 止;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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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九) 本基 金在 条件 成熟 的情况 下, 为方 便投 资者 ,可增 加信 息披 露的 范围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 定期 报告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存 放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八、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 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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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市 公司 在这 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 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信用 风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人 拒绝 支付 债券 本息 , 导致基 金 财产损 失。 (三) 管理 风险 1.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知 识、经 验、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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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管理手 段和管 理技术 等因素的变 化也 会 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资产 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而不断 波 动, 若由 于基 金投 资者 的 连续大 量赎 回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被 迫在 不 适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五)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重视 股票 投资 风险 的防范 , 但是 基于 投资 范 围的规 定 , 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比 例最 低将 保持 在 60% 以上 ,无 法完 全规 避股 票市场 的下 跌风 险。 1、单 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 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 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产 生不利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50% , 并 防止 投资 者以 其他方 式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形 发生 (运 作过 程中, 因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动 超标 的 除外 )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可 能存在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 度限制 的情 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单一 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 分的认/ 申购 申请 或确 认 失 败。 (六)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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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下列涉及 到基金 合同内 容变更的事 项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变更 基金 类别; (2)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3)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终止 基金 合同 ; (6)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7)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8)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下列 事项及 基金合 同规定的情 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 报酬 标准 ; (2)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因当事 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 人变更 ,当事 人分立、合 并等原 因导致 基金合同 内容必 须做 出相 应变 动的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4.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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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 对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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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依照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2)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 收 取 或委托 收取 投资 者申 购费 、 赎 回费、 其他事 先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 他费 用; (3)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制订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 申购 、 赎 回、 转托 管 、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4)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销售基 金份 额;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以基 金的名 义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并以相应 基金财 产履 行偿 还融 资和 支付利 息的 义务 ; (8)选择、 更换基 金代销 机构,对基 金代销 机构行 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 、 本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 售 代理 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行使法 律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或基 金销售 代理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 管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济 措施 ,以 保护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 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 , 代表 基 金行使 因基 金投资 而获 得的 任何 权利 ; (11 )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本基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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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并对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 并有 权提 议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或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12)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本基 金合 同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登记 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 保 证不 同基 金 在资产 运作 、 财 务管 理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 法》、 《运作办法 》、本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8)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严格按 照《基 金法》 、《运作办 法》、 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10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1)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制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13 ) 依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本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4)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5)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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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21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4)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5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6)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金 当事 人的 利益 ; (6)依 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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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 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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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投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1.根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7)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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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各方的 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为 依据 , 不因 基金 账 户名称 而有 所改变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共 同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修改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同 中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而 无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形除外 ); ②变更 基金 类别 ; ③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④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⑤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⑥终止 基金 合同 ; ⑦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⑧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⑨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⑩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有以下 情形之 一的, 经基金合同 约定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②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⑥因当 事人 名称 、 住所 、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事人 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基 金合同 内容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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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必须做 出相 应变 动的 ; ⑦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 集方 式 (1)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可以定 期或不 定 期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有关 基金 运作 的重 大事 项。 (2)在正常 情况下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 以上 含本 数, 下 同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至 少 提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天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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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媒介 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6)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 行的文 件和 手续 ; (8)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会 议通 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等 。 4.会 议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 额 5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委 托的 代理 人参 加方 可 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①本人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本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授权 委托书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②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为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若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 金 份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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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①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公布 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②大 会召集人 按 本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或/ 和基 金管理人 (分别或 共同地 称为 “ 监督 人 ”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③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 统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授 权委 托书 应符 合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 ⑤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在基金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以 上 ;若 本 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 (3)不论现 场开会 或通讯 方式开会, 若该次 会议不 符合本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开 会条件, 则该次 会议 不得 审议 会议 通知中 的各 项议 题 , 但 召集 人可以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方 式和 程 序,对 于同 一议 题再 次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30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发 生变 化 ; 再 次召 开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满 足上述 现场 开 会或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各项 条件方 为有 效。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②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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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 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时 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交 召集 人 。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临时提 案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大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关联 性 。 提 案涉 及事 项 与本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如 果 召集人 决定 不将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 应 当在 该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出 决定 。 如将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 更的 , 召 集人 可以 就程 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的 提 案 , 以及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的 ,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顺 延并 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对于召 集人 未列 入会 议通 知并公 告的 提案 , 该提 案的 提案人 可在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后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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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会做 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处 地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 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二 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构及 监督 人 的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6.表 决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每份基金份 额有一 票表决 权,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委托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行 使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②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通过 方可 做 出。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符 合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 意见为 有效表 决。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明 , 否则 符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为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为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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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①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 2 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 的 1 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选举 3 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 但 如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记 票、 表决 结果仍 然有 效。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 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于重新 清点 后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④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 2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授 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 如 监督 人经 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 公 证 。 8.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并在 生效 后 方可执 行。 (2)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4)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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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下列涉 及到基 金合同 内容变更的 事项应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①变更 基金 类别 ; ②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③变更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④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⑤终止 基金 合同 ; ⑥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⑦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⑧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⑨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出现下 列事项 及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②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③因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⑥因当 事人 名称 、 住所 、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事人 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基 金合同 内容 必须做 出相 应变 动的 ; ⑦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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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 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算 程序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④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⑤制作 清算 报告 ; ⑥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⑦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⑧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⑨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⑩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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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② 、③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七)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为基金管理人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基金托管人 ——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 统,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股票投资比 例范围为 基金 资产的 60%-95% ,其中, 权证投资比 例范围为 基金 资产净值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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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的 0-3%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和现金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5%-40% ,其 中 ,资产 支持 证 券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0% , 现金 和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等短 期金 融 工具的 比例 最低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时,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 超过基 金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总和,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 投资于 股权分 置改革中发 行的权 证,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与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2)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以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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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变更或 取消 上述 强制 性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相 应变 更或 取消上 述 强制性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本协议 第十五 条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和关 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4.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的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选 择银行存 款进行 监督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6.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 实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 推 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 中违反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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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8.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 项,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9.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变 更和 管理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托 管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规 定开立 或变 更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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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5)除依据 《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2)基金托 管 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变更 原封闭 式基金 的银行账户 资料。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 ,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但不 限于投 资 、 支 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本基金 银行账 户的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3.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本托管 协议第三 条所述 存款 银行 名单 中的 银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设 存款账 户 , 并 负责 该账 户的 日常管 理以 及 银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专 人 协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 在 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 料,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变 更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变 更证 券账户 的资 料。 (2)本基金 证券账 户的使 用,限于 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托 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的规定执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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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 (4)在本托 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证 券 账户和 资金 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 本基 金 从其规 定。 5.债 券交 易账 户和 托管 专 户的变 更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中 心变 更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交 易账 户的 资料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变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 但 要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开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对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但 相关 业务 程 序另有 限制 的除 外 。 基 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及 时将合 同正 本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 除本 托管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一 般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 2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 1 份 正本 的原件 。上 述合 同的 保管 期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价 值。 (2)基金管 理人应 在每个 相关的证 券 交易场 所的正 常营业日对 基金财 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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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在 盖 章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当相关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 方 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 产公允 价值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 时 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 基金 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前述 内容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按其 规 定处理 。 (6)由于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 值数据 错误,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且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净值 数据 出具 了正确 的复 核意 见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或者没 有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净值数 据出 具正 确的 复核 意见 , 则 基金 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果基 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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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独立 编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基 金管理 人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 5 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每 6 个 月更 新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 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2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 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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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3) 每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持续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管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合 格机 构担任 注册 登记 机构 时 , 可 委托该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的持 续保 管义 务 。 注册登 记机 构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按 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相 关监管 机构 的要 求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本 基金续 存期 内 , 应 采用 电子 或者书 面 的形式 按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年 中持 有人 名册 和 年度 持有 人名 册 。 当 年的 年中持 有人 名 册应于 当年 6 月 30 日后的 10 个 工作 日内 提供 ;当 年的年 度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当年 12 月 31 日后 的 10 个 工作 日内 提供 。对于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委托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应采 用电 子 或者书 面的 形式 在相 关名 册生成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除上 述约定 时间 外 , 如果确 因业 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委托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应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 册建 立基金 持有 人名 册档 案并 妥善保 管 , 保管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妥善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当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托管 人只 能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履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的目 的, 不得 为其 他任 何目 的使 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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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1.本 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本 托管协 议产生 的或与本托 管协议 有关的 争议可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根 据 提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托 管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托 管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八)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1.本托管协 议由《 景阳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修 订而成。本 托管协 议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盖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 其授 权代 表签字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 ,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景 阳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同 一日 起失 效。 2.本托管协 议的有 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 起至基 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之日止 。 3.本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 对双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4.本 托管 协议 正本 一式 6 份,协 议双 方各 执 2 份 , 上报监 管部 门 2 份 ,每 份 具有同 等 法律效 力。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 400-888-5558 (国 内免长 途 话费) 可享 有如 下服 务: A 、 自助 语音 服务 :提 供 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的 服务, 可进 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每周五天, 每 天不少 于 8 小时 的人 工坐 席服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业 务咨 询、 基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情况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其中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仅 限 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确 有需 要并 已订 制纸质 对账 单 的持有 人。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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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三)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 成财经汇是 专为大 成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 服务平 台,财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可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撤 单、 基 金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 在约定 的最 晚 主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 告知 客户。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目 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二) 最近 半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7 年 6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发 布 的公告 : 1 . 2017 年6 月21日《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北京 肯特 瑞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2. 2017 年6月26日《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平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3.


2017 年6 月27 日《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 加上海 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 4. 2017年6 月28日《 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 上海基 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销 售机构的 公告》。 5.


2017 年7月7日《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上海 长量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为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6.


2017 年7月19 日《 大 成 景阳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7 年 二季 度报 告》。 7.


2017 年7月26日《 大 成 景阳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7年第1 期) 》。 8.


2017 年7月28 日《 关 于 增加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9.


2017 年8月12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任职公 告》。 10.


2017 年9 月1日《 大成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通过 网上直 销系统 大成钱 柜交 易实施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1.


2017 年9 月8日《 关 于 增加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12.


2017 年9月9日《 关 于 增加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13.


2017 年9月18日《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 海中 正达广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14.


2017 年10 月27 日《 大 成 景阳 领先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2017 年第3季 度报 告》。 (四) 《招 募说明书 》与本 次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内容 若有不一致 之处, 以本次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为准 。 二十四、对招募说明 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对 2017 年 7 月 26 日 公布 的 《 大成 景 阳领先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1 期) 》进行 了更 新, 并根 据本 基金管 理人 对 本基金 实施 的投 资经 营活 动进行 了内 容补 充和 更新 ,主要 更新 的内 容如 下: 1. 根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二 、 释


义 ” 部分 。 2. 根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分 。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4.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大成 景阳领先混合型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6.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基 金 业绩 ” 部分 。 7.根 据最 新情况 , 更新 了 “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部分 。 8.根 据最 新情况 , 更新 了 “ 二十 四、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部分 。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景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公告 (二) 中国 证监 会《 关于 核准景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的 批复》 (三) 《大 成景 阳领 先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四) 《大 成景 阳领 先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一 月 二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