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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美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 2013 年 1 月 5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3]14 号 文)核准募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该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 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大盘成长型股票 , 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 在投 资本基金前 ,投资者应 全面了解本 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 充 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对 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 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一是 境外 投 资 风险, 包括 海 外 市 场 风险 、 国 家风险和 政 府管制 风险 、 政 治 风 险 、 汇 率 风险 、 法 律 风 险 、 会 计 核算 风险、 税收 风 险等; 二 是 本基金 投资 风 险,包 括 投 资标 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衍生品风险、 利率 风 险 、 信用风 险 、 大宗交易风险、 交易结算 风 险、 金融 模 型风 险 、 证券借贷/ 正回购/ 逆 回购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 等 ; 三 是 其他风险, 包括 管 理风 险 、 操 作风 险 和 技术 风 险 、 大 额 赎 回 风 险 、 顺 延 或 暂 停 赎 回 风 险 以及 不 可抗 力风 险等 。 本基金 属于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投资品种。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14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 揭示 ...................................................................................................................................... 6 四、基金 的投 资 ................................................................................................................................ 10 五、基金 的业 绩 ................................................................................................................................ 24 六、基金 管理 人 ................................................................................................................................ 26 七、基金 的募 集 ................................................................................................................................ 37 八、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41 九、基金 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42 十、基金 的费 用与税收 .................................................................................................................... 54 十一、基 金的 财产 ............................................................................................................................ 57 十二、基 金财 产估值 ........................................................................................................................ 58 十三、基 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2 十四、基 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4 十五、基 金的 信息披露 .................................................................................................................... 65 十六、基 金合 同的变更 、终 止和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69 十七、基 金托 管人 ............................................................................................................................ 72 十八、 境 外托 管人 ............................................................................................................................ 74 十九、相 关服 务机构 ........................................................................................................................ 75 二十、基 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96 二十一、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0 二十二、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24 二十三、 其它 应披露事 项 .............................................................................................................. 126 二十四、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 其查阅方 式 ...................................................................................... 127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 128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法》(以 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 披露办法》 )、《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 法》 ) 、 《关 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 下简称《通知》以及《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 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 定 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嘉实美 国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美 国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嘉实美 国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 不 包 括 中 国 香 港 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准货币 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美元: 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汇率 如 无 特 指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间价估值。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境外托管人: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的 、 负 责 基 金 境 外 财 产 的 保 管 、 存 管 、 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 试 行 办 法 》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据合同为 基金管理人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并 取 得3 收 入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 更 换和撤消;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以 人 民 币 或 美 元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相 应 币种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的境外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认购: 指在基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招4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 、 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并 进 行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的 份 额 类 别 , 称 为 人 民 币 份 额 ; 以 美 元 计 价 并 进 行 认 购 、 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基金利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5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后 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财 产 净 值 。 本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日 人 民 币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人 民 币 份 额 的 份 额 总 数 ; 本 基 金 美 元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日 美 元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美 元 份 额 的 份 额 总 数; 基金财 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境内货币市场工具 指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订 了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和地区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共有 54 个 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 美 国 、 中 国 香 港 、 新 加 坡 、 澳 大 利 亚 、 英 国 、 日 本 、 马 来 西 亚 、 巴 西 、 法 国 、 德 国 、 意 大 利 、 埃 及 、 韩 国 、 罗 马 尼 亚 、 南 非 共 和 国 、 荷 兰 、 比 利 时 、 加 拿 大 、 瑞 士 联 邦 、 印 度 尼 西 亚 、 新 西 兰 、 葡 萄 牙 、 尼 日 利 亚 、 越 南 、 阿 根 廷 、 约 旦 、 挪 威 、 土 耳 其 、 印 度 、 阿 联 酋 、 泰 国 、 列 支 敦 士 、 蒙 古 、 俄 罗 斯、迪拜 、 爱 尔 兰 、 奥 地 利 、 西 班 牙 、 中 国 台 湾 、 马 耳 他 、 科威特、 巴基斯坦、 以色列、 卡塔尔、 老挝、 瑞典、 卢森堡、 塞浦路斯、乌克兰、立陶宛、白俄罗斯、文莱、耿西;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三、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 其 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与 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美国大盘成长型股票,在股票选择及组合构建等方面均运用量化投资方法并结 合 风 险管理手段,力争获取长期资本增值。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境外投资风险 1.1 海外市 场风险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海 外 证 券 市 场 , 各 国 或 地 区 处 于 不 同 产 业 景 气 循 环 周 期 位 置 , 将对 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 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 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 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本基金主要 投 资 于美国市场,其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的 每 日 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 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 险 的 增加。 1.2 国家风 险和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美 国 市 场 , 该 国 对市 场的 管制 程 度 和 具 体 措施 较 境 内 市 场 有 所 不同 , 可 能通过 该 国的财 政、 货币 、 产业 等 方 面的 政策 进行 管 制 , 由 此 导致 市场 波动而影响基 金 收 益。 1.3 政治风 险 基金 所 投资 的国 家 因 政治 局 势 变 化( 如罢 工、暴动、战 争等) 或 法 令 的变动, 可能导 致 市 场 的较 大 波 动, 从 而给本 基金 的投 资 收 益造 成直 接 或间 接 的 影响 。 此 外, 基 金所投资 的 国家可 能会不 时采 取 某 些 管 制 措施,如资本或 外 汇 管 制 、 对 公 司 或 行业 的 国有 化 以 及 征 收 高 额 税 收 等, 从而 对 基 金 收益 以 及 基金 资产带 来不 利影 响。 1.4 汇率风 险 本基 金 的 人 民 币 份 额 以 人 民 币 募 集 和 计 价, 经 过换 汇后主要 投 资 于美国 市场中以美元计 价 的金 融工 具。 美元相对于 人 民币 的 汇 率变化 将 会 影响 本 基 金以 人民币 计价 的基 金 资 产价 值, 从而 导致基 金 资产 面 临 潜在 风险 。 本 基 金 的 美 元 份 额 以 美 元 募 集 和 计 价 , 可 以 不 进 行 换 汇 而 直 接 投 资 于 美 国 市 场 , 因此 本基金的美元份额本身不会面临汇率风险。但是由于本基金不同币种份额的基金资产 统 一 运作,美元份额将会被动承担部分人民币份额所面临的汇率风险。 1.5 法律风 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适 用 不 同 法 律 法 规 的 原 因 ,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某 些 投 资 行 为 在 部 分 国家 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7 1.6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 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 由 于会计 核 算 及会 计 管 理上 违规 操 作形 成的 风 险 或错 误 。 由于 不 同 国 家对 上 市公司日常 经 营 活 动 的 会 计 处 理 、 财 务 报 表 披 露 等 会 计 核算标 准的规定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可能导致基金 经理 对公 司盈 利 能 力、 投 资 价 值的 判断 产 生 偏差, 从而给本基 金投 资带 来 潜 在风 险 。 同 时 基金 管 理 人在计 算 、 整 理 、 制证 、 填 单、 登 账 、 编 表、 保管 及 其相 关业 务 处 理 中, 可能 由 于 客 观原 因 与 非主 观故意 造成 行为 过 失,从而对基 金 收益造成 影响 。 1.7 税收风 险 在投资境外市场时, 因不同国家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 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 、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该国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 受 到 一定影响。 此 外, 各国的 税 收规 定可能 发生变 化, 或者实 施 具 有追 溯力 的 修 订, 从 而 导 致基 金 向 该国 缴 纳 在基 金销 售、估值或 者 出售投 资 当 日 并未 预 计 的额 外税项 。 (二)基金投资风险 2.1 投资标 的风险 本基金将不低于90% 的基 金资产投资于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其中投资于美国发行、 上市的大盘成长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 。 受全球或美国的宏观经济以及上市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的影响,股票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进而影响基金净值 的 表 现。 2.2 流动性 风险 市 场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市 场 深 度 不 够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 导 致 投 资 机 构 不 能 在 不 影 响市 场价格的情况下买入或卖出证券。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 的 现 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但是在市场下跌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 果 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的仓位调整或变现困难,成本很高,基金面 临 流 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 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 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 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2.3 衍生品 风险 衍 生 品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在 于 增 加 组 合 的 杠 杆 率 , 放 大 收 益 或 损 失 , 例 如 , 支 付 少 量 保证 金 或 期 权 费 可 以 获 得 大 量 的 期 货 或 期 权 所 代 表 的 基 础 资 产 的 风 险 敞 口 , 尤 其 在 市 场 面 临 突 发事 件时, 可 能会导 致 投 资 亏 损 高 于 初 始 投资金 额, 从而 对 基 金收益 带来不 利 影 响 。 此外, 衍 生品的 交 易 可 能 不 够 活 跃, 在 市 场 变化 时, 可 能 因 无 法 及 时 找 到交易对 手 或 交 易 对 手 方 压 低 报价, 导致基 金 资产 的 额 外损 失。 2.4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 导 致证券 市 场 价格 和 收 益率 的变 动 。 息 票利 率 、 期 限 和到 期收 益8 率 水 平 都 将 影 响 债 券的利 率 风 险 水 平, 企 业 的融资成本 和 利润 。 基 金 投 资 于债券和 债 券 回 购, 其 收益 水 平 可能会受到 利 率变 化 和 货币 市场 供求 状 况的 影 响 。 2.5 信用风 险 信用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基金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违约、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都 可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和 收益变化 。 一 般认为 : 国债的信 用 风 险 较 低, 而 其 它 债 券 的信用风险 可 按 专 业 机 构的 信 用 评级 确 定, 信 用 等级 的变化或市 场 对某一 信 用等 级水 平 下 债 券 率的变 化 都 会迅 速 的 改变 债券的 价格, 从 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 。 通常来讲, 低 信 用 级别 机构所发行的 债 券 会提 供 高 于 其 他优 质 信 用 级 别 债 券 的回 报, 但 也 会伴随 着 更 大 的 损 失 的 风险 。 2.6 大宗交 易风险 大 宗 交 易 的 成 交 价 格 并 非 完 全 由 市 场 供 需 关 系 形 成 , 可 能 与 市 场 价 格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2.7 金融模 型风险 本 基 金 所 用 的 金 融 模 型 是 建 立 在 金 融 理 论 , 数 据 统 计 和 计 算 程 序 上 的 。 其 中 任 何 一个 环节的微小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模型的结果偏差。模型风险主要来源于:理论模型不 够 完 善,模型参数调整不当,欠缺足够的软件硬件网络计算能力以及统计分析得到的数据 关 系 不够稳定。 我们通过以下措施用以降低模型风险, 提高模型的精确性和有效性。(1)基础模 型必须建立在完善的金融理论与推导之上; (2) 模型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调试、 维护和评价; (3) 统 计 模 型必 须 通 过 严 谨 的 统 计置信度检验;(4) 在 有 同 类商 用 模 型 的 情 况 下 , 将 选 取 具 有代表性的债券品种集合用内部模型同外部第三方模型进行验证。在结果有较大差异 时 要 找出其中原因。 2.8 证券借 贷/ 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 正 回购/ 逆回购 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 具体讲, 对 于证券借贷 , 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 股 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 间 未 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 约 买 回已售出证券。 2.9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 金 的 投 资交 易 中,因交 易的 对 手 方 无 法 履 行 对一 位或 多 位的 交 易 对 手 的 支 付义 务而 使 得基 金 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 损失 的 可 能 性 。 (三)其他风险 3.1 管理风 险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 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 现 在9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3.2 操 作风 险和 技术 风险 相关 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 节 操作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 或者 人为 因 素 造成 操作 失 误或 违 反 操 作 规程 等 原 因可能 引致 风险, 例 如, 越 权违规 交 易 、会 计 部 门欺 诈、交易 错误、 IT 系 统 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 放 式基 金 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 者后 台 运 作中,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 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 或 者导致 投 资 者的 利 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 险 可能 来 自基金 管理 人 、 境外 投 资 顾问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构、证 券交易 所 、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机 构等等 。 3.3 大额赎 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 是由 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 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4 顺延或 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3.5 不可抗 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0 四、基金 的 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美国 大盘成长型 股票,在股 票 选择及组 合构建方面 均运用量化 投 资 方 法并结合风险管理手段,力争获取长期资本增值。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可投 资于下列金 融产品或工 具:银行存 款、可转让 存单、商业 票据、回购 协 议 、 短期政府债 券等货币市 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 产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 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 国 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 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 的公募基金;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票 及其他权益 类证券市值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90% ;现 金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发行、 上市的 大盘成长型 股票,所投 资比例不低 于权益类资 产的 80% 。 一般来说, 大盘股票是 指市值超 过 20 亿美元的 股票; 成长型股票是指市净率、 中期预期盈利增长率、 最近 5 年收入 增长率等指 标均较高的 股票。权益 类资产是指普通股、优先 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 产 信托凭证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它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在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保证流动 性的前提下 ,本基金现 金头寸可存 放于境内, 满足基金赎 回、支付管 理 费 、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境内货币市场工具。 ( 三 ) 投资理 念 非理性的投 资决策会使 大部分投资 者表现出次 优的投资行 为, 这为市 场中的敏锐 投 资 者 提供了持续 获得超额收 益的投资机会。经过严密的现代行为金融理论指导以及长时间的实 践 经验总结, 本基金的投 研团队研发了可以系统地发现此类投资机会的多因子选股模型。在 实 际应用中, 基金经理将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对模型的参数设定、因子选择等进行不断 改11 进,以保证模型的持续有效, 为投资 者创造超额收益。 ( 四 ) 投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不尝 试进行择时 操作。在正 常的市场条 件下,本基 金将在基金 合同以及法 律 法 规 所允许的投 资范围内, 最大程度的持有股票类资产。当基金经理认为足够审慎时,本基金 亦 可以将小 部分资产配置于债券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 主动的量化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 托内部自主 研发的定量 投资模型以 及 强 大 的数据库系统, 构建投资组合。 其中, 核心模型包括成长性模型、 多因子 Alpha 模型、 风险 预测模型、 交易成本模 型以及先进的投资组合优化器。嘉实量化投资团队将根据市场外在 与 内在变化趋 势,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模型进行复核,并做出相应调整,以不断改善模型的适 用 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市值超过 20 亿美元的美国大盘股票;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成 长性模型挑选出足够数量的最具成长性的股票(一般 来说为 1000~1500 只,基金经理可根 据实际市场情况对此进行调整)作为股票选择的样本空间。 在选择股票方面,本基金运用量化投资技术分两步进行:首先,基金经理通过多因子 Alpha 模型对样本空间中股票的预期超额收益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打分。第二步,基金经理 将综合利用 风险预测模 型、交易成本模型以及投资组合优化器对第一步所甄选的股票进行 投 资组合的最 优化,使最 终的投资组合能够在预期收益、预期风险以及交易成本等方面达到 最 优的平衡。目标是在不承担更多风险的前提下,使基金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在卖出股票方面,基金经 理将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 )某只股票的投资机会是否逊于其它股票; 2 )某只股票的潜在风险是否高于其预期收益; 3 )特殊事件是否影响了对股票的原有预期。 本基金所应用的核心模型具体如下: 1 )成长性模型 成长性模型 主要用来衡 量股票的潜 在增长能力 和持续盈利 能力。其中 潜在增长能 力 主 要 通过公司收 入增长率、 预期收入的变化等指标衡量;持续盈利能力主要通过公司营业利润 的 变化等指标衡量。 12 2 )多因子 Alpha 模型 嘉实多因子 Alpha 模型是嘉实量化投资团队经过严密的现代行为金融理论指导以及长时 间的实践经验总结而研发的,用精 选的多个因子准确捕捉市场中非理性投资所带来的 Alpha 投 资 机 会 , 深 入 挖 掘 预 期 产 生 超 额 回 报 的 个 股 。 该 模 型 的 因 子 可 归 为 如 下 几 类 : 估 值 (Valuation ) 、 成长 (Growth ) 、 质量 (Quality ) 、 分析师情绪 (Sentiment ) 、 动量 (Momentum)、 市场因素 (Market ) 。 这些类别综合了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 公司各类报表, 分析师及监管 政策等各方 面信息。该 模型利用嘉实长期积累并不断扩展的强大的数据库,科学客观地综 合 了大量的各 类信息。嘉 实量化投资团队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 一 定前瞻性 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3 )风险预测模型 在追求超额 收益的同时 ,投资也需 要适度风险 预算的支持 。该多因子 模型将帮助 基 金 经 理有效的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预算。 4 )交易成本模型 本基金的交 易成本模型 既考虑固定 成本,也考 虑交易的市 场冲击效应 ,在控制成 本 最 低 的基础上减少交易造成的负业绩影响。 5 )投资组合优化器 本基金通过 投资组合优 化器的应用 ,对所甄选 的股票进行 投资组合的 最优化,使 最 终 的 投资组合能够在预期收益、预期风险以及交易成本等方面达到最优的平衡。 3. 固定收益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 主要用于基金流动性管理。 固定收益投 资采取“自 上而下”的 策略,深入 分析宏观经 济、货币政 策和利率变 化 趋 势 以及不同固 定收益品种 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采 取 以久期管理 策略为主, 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 定 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 衍生品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 生品投资将 严格遵守证 监会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 约束,合理 利用衍生工 具 。 投 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金的风险管理及流动性管理,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衍生产品的使用好处是低成本 , 可对冲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好的股指期货为主。 投资流程如 下:基金经 理提交投资衍生品的建议报告,其中应包括宏观分析、市场分析、 决 策依据 (结 合定量 部门 计算的 组合 beta 值)、 采用的 具体 合约种 类、 数量、 到期 日、合约13 的流动性分 析等。风险 控制部门根据报告计算相应的指标,包括在险价值分析、情景分析 、 压力测试等 ,并对基金 经理的投资建议表示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内部流程进行最终 决 策。在投资 策略实施后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和组合股票仓位情况作出期货合约的平仓 或 加仓决定, 同时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批准。风险控制部门每日须对 组合头寸和保证金情况进 行 监控,以确 保流动性足 够以及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发现问题立即向投资决策委 员 会报告。 ( 五 ) 投资决 策 1. 决策依据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的 前 提; 2 )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 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 ) 依 据 投 资 对 象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配 比 关 系 , 在 充 分 权 衡 投 资 对 象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前 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 ) 策 略 分 析 师 、 股 票 分 析 师 和 数 量 分 析 师 各 自 独 立 完 成 相 应 的 研 究 报 告 , 为 投 资 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 投资决策委 员会下的基 金经理负责 制。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 是审 批基金大类 资产的配置 策略,以及 重大单项投 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 责是在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批准的 大类资产配 置范围内构 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基 金经理负责 下达投资指 令 。 集 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 )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将 结合宏观因 素和行业趋 势,主题选 择和资本市 场环境,综 合考虑组 合的 风险控制要 求,并在内 外研究平台 的支持下, 对 不同类别 的大类资产 的收益风险 状 况 作 出判断。本 公司的策略 分析师提供 宏观经济分 析和策略建 议,数量分 析师结合本 基 金 的 产品定位和 风险控制要 求提供资产 配置的定量 分析。基金 经理结合自 己对市场的 分 析 判 断和分析师 的投资建议 ,在积极广 泛地进行内 部沟通交流 和研究信息 共享的基础 上 , 根 据合同规定 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和投资范围 拟定大类资 产的配置方 案,向投资 决 策 委14 员会提交投 资策略报告 。投资决策 委员会进行 投资策略报 告的程序审 核和实质性 判 断 , 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 )组合构建 量化投资团 队根据量化 模型构建股 票的备选库 。基金经理 在 其中选择 投资品种 ,构 造具体的投 资组合及操 作方案,并 决定交易的 数量和时机 。对投资比 例重大的单 一 品 种 的投资必须 经过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 批准。投委 会根据相关 规定进行决 策程序的审 核 、 投 资价值的实 质性判断, 并听取数量 分析师的风 险分析意见 ,最终作出 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有以下考量: ① 关于给定的资产投资委托的投资准则或限制和合规性的要求; ② 仓位的潜在风险/ 回报的权衡; ③ 给定股票和行业的把握度; ④ 仓位的流动性约束; ⑤ 损失控制; ⑥ 沟通。 4 )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 由集中交易 室负责投资 指令的操作 和执行。集 中交易室确 保投资指令 的处于合 法、 合规的执行 状态,对交 易过程中出 现的任何情 况,负有监 控、处置的 职责。集中 交 易 室 确保将无法 自行处置并 可能影响指 令执行的交 易状况和市 场变化向基 金经理、投 资 总 监 及时反馈。


5 )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分析师 定期和不定 期地对基金 组合进行风 险评估和绩 效分析并提 交报告。 风险 评估报告帮 助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基 金经理了解 投资组合承 受的风险水 平和风险的 来 源 。 绩效分析报 告帮助分析 既定的投资 策略是否成 功,以及组 合收益来源 是否是依靠 实 现 既 定策略获得 。数量分析 师就风 险评 估和绩效分 析的结果随 时向基金经 理和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 六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15 95% ×罗素 1000 成长指 数收益率+5 %×境内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由于罗素 1000 成长指数 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罗 素 1000 成 长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上出现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美国 大盘成长型 股票,属于 主动投资的 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 风 险 和 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与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较 高 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 ( 八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 购买不动产。 2 、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 购买实物商品。 5 、 除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 、 不公平 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 、 除法律 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 1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九 ) 投资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 政 府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3 、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基 金 不 得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 理 层 。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应当 合并计算同 一机构境内 外上市的总 股本,同时 应当一并计 算 全 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上述“非流 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 或 基金合同规 定的流通受 限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资产。 6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7 、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 金 , 不 得 超 过 该 境 外 基 金 总 份 额的 20% 。 ( 十 ) 金融衍 生 品 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仅限 于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效 管理,不用 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 时 严 格 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期 货 支 付 的 初 始 保 证 金 、 投 资 期 权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期 权 费 、 投 资 柜 台 交 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 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17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 、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 ( 十 一 )本基 金 可 以参与 证 券 借贷交 易 , 并且应 当 遵 守下列 规 定 : 1 、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3 、 借 方 应 当 在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 3 )商业票据 ; 4 )政府债券 ; 5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 十 二 ) 本基 金 可 以根据 正 常 市场惯 例 参 与正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易, 并 且 应 当遵 守 下 列规定: 1 、 所 有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对 卖 出 收 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现 金 不 低 于 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18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4 、 参 与 逆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 券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已 购 入 证 券 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任。 ( 十 三 ) 基金 参 与 证券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易, 所 有 已 借出 而 未 归还证 券 总 市值或 所 有 已 售 出 而未回 购 证 券总市 值 均 不得超 过 基 金总资 产 的 50% 。 本 项 比例限 制 计 算,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 而 持有的 担 保 物、现 金 不 得计入 基 金 总资产 。 ( 十 四 ) 若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的 相 关 规定发 生 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现 行 法 律法规 的 投 资 禁 止 行为和 投 资 组合比 例 限 制被修 改 或 取消,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止行 为 和 投资限 制 规 定。 ( 十 五 )投资 组 合 比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 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六 )基金 管 理 人代表 基 金 行使所 投 资 证券产 生 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利益。 ( 十 七 )基金 的 融 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9 (十 八 )代理 投 票 基金管理人 应作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代理人, 行使所投资 股票的投票 权。基金管 理 人 将 本着维护持 有人利益的 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 票 职责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 业 机构提供代 理投票的建 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 进 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 九 )证券 交 易 管理 1 、经纪商选择标准 (1 ) 交 易 执 行 能 力 : 能 够 公 平 对 待 所 有 客 户 , 实 现 最 佳 价 格 成 交 , 可 靠 、 诚 信 、 及 时 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 ) 研 究 支 持 服 务 : 能 够 针 对 本 基 金 业 务 需 要 ,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较 为 全 面 的 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 ) 财 务 实 力 : 净 资 产 、 总 市 值 、 受 托 资 产 等 指 标 处 于 行 业 前 列 , 或 具 有 明 显 的 安 全 边际; (4 ) 后 台 便 利 性 和 可 靠 性 : 交 易 和 清 算 支 持 多 种 方 案 , 软 件 再 开 发 的 能 力 强 , 系 统 稳 定安全等; (5 ) 组 织 框 架 和 业 务 构 成 : 具 有 战 略 规 划 和 定 位 , 能 够 积 极 推 动 多 边 业 务 合 作 , 最 大 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 ,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 )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 、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上述 标准对经纪 商进行综合 考察,选取 最适合基金 投资业务的 经 纪 商 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 、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 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 二 十 )基金 投 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 年10 月20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9 月30日( “报告期末 ”) ,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20 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9,343,288.49 84.84 其中:普通股


87,910,083.18 83.48








优先 股


-


-











存托 凭证


1,433,205.31 1.36








房地 产信托凭 证


- - 2


基金投资


8,863,765.92 8.42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26,339.60 0.03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26,339.60 0.03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6,316,143.41 6.00 8


其他资产


755,317.66 0.72 9


合计


105,304,855.08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在各 个 国 家 (地 区 ) 证 券市 场 的 股 票及 存 托 凭 证投 资 分 布


国家 (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89,343,288.49 85.78 合计


89,343,288.49 85.78 3.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及 存 托凭 证 投 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必需消费品 15,189,107.21 14.58 必需消费品 2,329,451.35 2.24 能源 - - 金融 4,848,102.20 4.65 医疗保健 17,002,862.80 16.32 工业 7,194,269.85 6.91 信息技术 41,152,873.92 39.51 原材料 1,060,027.35 1.02 21 房地产 - - 电信服务 566,593.81 0.54 公用事业 - - 合计


89,343,288.49 85.78 注: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及存托凭证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进 行行业分类。 4.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及 存托 凭 证 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 英 文)


公司名 称( 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 地 区)


数量 (股 )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Apple Inc 苹果公 司 AAPL UW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8,94 3 9,147,607.15 8.78 2 Amazon.com Inc 亚马逊 公司 AMZN UW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795 5,072,405.13 4.87 3 AlphabetInc Alphabe t 公司 GOOGL UW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765 4,943,798.94 4.75 4 Microsoft Corp 微软 MSFT UW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8,46 7 4,185,938.16 4.02 5 NVIDIA Corp NVIDIA 公司 NVDA UW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3,32 8 3,948,600.82 3.79 6 FacebookInc Faceboo k 公司 FB UW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3,39 0 3,844,419.68 3.69 7 United Health Group Inc 联合健 康 UNH U N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92 4 2,500,886.13 2.40 8 Lockheed Martin Corp 洛克希 德马丁 LMT U N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12 3 2,312,665.44 2.22 9 Mastercard Inc 万事达 股份有 限公司 MA UN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2,05 4 1,924,865.60 1.85 1 0 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 霍尼韦 尔 HON U N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2,02 9 1,908,709.12 1.83 5.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信 用 等级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22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金 融 衍 生品 投 资 明细


序 号


衍生品类 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 权证投资 Safeways general merchandis e retailer 25,131.22 0.02 2 权证投资 Safeways real-estate develo pment subsidiary PDC 1,208.38 0.00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2 只金融衍生 品投资。 9.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基 金 投 资明 细


序 号


基金


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 VANECK VECTORS GOLD MINERS E ETF 基 金 交易型开 放式 Van Eck As sociates Co rp 2,747,621 .91 2.64 2 ISHARES EUROPE ETF ETF 基 金 交易型开 放式 BlackRock F und Advisor s 2,323,704 .13 2.23 3 POWERSHARES QQQ TRUST SERIES ETF 基 金 交易型开 放式 Invesco Pow erShares Ca pital Manag ement LLC 1,163,231 .21 1.12 4 GLOBAL X ROBOTICS & ARTIFICI ETF 基 金 交易型开 放式 Global X M anagement C o LLC 1,135,621 .71 1.09 5 IPATH S&P 500 VIX S/T FU ETN ETN 基 金 交易型开 放式 Barclays Ca pital Inc 515,258.3 2 0.49 6 ISHARES MSCI E MERGING MARKET ETF 基 金 交易型开 放式 BlackRock F und Advisor s 412,493.0 9 0.40 7 VANECK VECTORS JUNIOR GOLD M ETF 基 金 交易型开 放式 Van Eck As sociates Co rp 349,559.6 8 0.34 23 8 ISHARES 20+ YE AR TREASURY BO ETF 基 金 交易型开 放式 BlackRock F und Advisor s 215,285.1 1 0.21 9 ISHARES RUSSELL 3000 ETF ETF 基 金 交易型开 放式 BlackRock F und Advisor s 990.76 0.00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9 只基金。 10.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


报告期内本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未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 编 制 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 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28,548.11 3


应收股利


19,127.61 4


应收利息


457.33 5


应收申购款


207,184.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55,317.66 (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4 五、基金 的 业绩 基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6 月14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效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60% 0.61% 16.27% 0.64% -3.67% -0.03% 2014 年度 6.84% 0.77% 10.75% 0.69% -3.91% 0.08% 2015 年度 6.98% 0.99% 3.91% 0.96% 3.07% 0.03% 2016 年度 10.88% 0.82% 5.13% 0.80% 5.75% 0.02% 2017 年上半 年 7.29% 0.62% 12.47% 0.46% -5.18% 0.16%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0.58% 0.61% 18.39% 0.47% -7.81% 0.14%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美元现汇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6 月14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3.30% 0.60% 16.27% 0.64% -2.97% -0.04% 2014 年度 6.53% 0.76% 10.75% 0.69% -4.22% 0.07% 2015 年度 0.75% 0.98% 3.91% 0.96% -3.16% 0.02% 2016 年度 3.78% 0.81% 5.13% 0.80% -1.35% 0.01% 2017 年上半 年 9.83% 0.59% 12.47% 0.46% -2.64% 0.13% 2017 年 1 月1 日至 2017 年9 月 30 日 15.45% 0.58% 18.39% 0.47% -2.94% 0.11% 2.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以 来基 金 累 计 净值 增 长 率 变动 及 其 与 同期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收 益 率变 动 的 比 较 25 图 1 :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6 月 14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图 2 :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美元现 汇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2013 年6 月14 日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三)投资范围和(九)投资限 制”的有关约定。 26 六、基金 管 理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基本情 况 1 、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 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 ,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 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 立,是中国 第一批基金 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 在北京并设 深圳、成都 、杭州、青岛、福州、南京、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 基 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 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 、 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8年1 月12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41只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具体包括 嘉实元和、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 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 值行业 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 沪深300 ETF 联接(LOF )、 嘉实超短债 债券、 嘉实主题 混合、 嘉实策略 混合、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混合 (QDII ) 、 嘉实研 究精选 混合、 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 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基本面50指数 (LOF)、 嘉实价值优势 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H 股指数 (QDII-LOF ) 、 嘉 实主题新动力 混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嘉实领先成长 混合、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联 接 、 嘉 实 黄 金 (QDII-FOF-LOF ) 、 嘉 实 信 用 债 券 、 嘉 实 周 期 优 选 混合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 、 嘉实中创400ETF 、 嘉 实 中 创400 联 接 、 嘉 实 沪 深300ETF 、 嘉 实 优 化 红 利 混合、 嘉 实 全 球 房27 地产(QDII ) 、 嘉 实 理 财 宝7 天债券、嘉实增 强 收 益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中 证 中 期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实中证500ETF 、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中证500ETF 联接、 嘉实中证中 期国债ETF、 嘉实中证金 边中期国债ETF联接、嘉实丰益纯债 定期债券、 嘉实研 究 阿尔法股票 、嘉实如意 宝定期债券 、嘉实美国 成长股票(QDII )、嘉实 丰益策略定 期债券 、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宝A/B 、 嘉实 活期宝货币、 嘉实1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活钱包货币、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 对冲套利定 期开放混合 、嘉实中证 医药卫生ETF 、嘉实中证 主要消费ETF 、嘉实中证 金融地 产 ETF、嘉实3 个月理财债 券、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 实 沪深300 指数 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 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 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发 起 式、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 联接、 嘉实新起点混合、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 据策略股票、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新起航混合、 嘉实新财富 混合、嘉实 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券、 嘉实新常态混合、嘉实新优选 混 合、嘉实新 趋势混合、 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稳泰债券、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 债 券、嘉实稳 鑫纯债债券 、嘉实安益混合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 泽 定增混合、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策略优选混合 、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 长混合、 嘉 实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 嘉实价值增强混合、嘉实新添瑞 混 合、 嘉实现金宝货币、 嘉实增益宝货币、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嘉实丰安6 个月定期 债券 、 嘉 实 新添程混合 、嘉实稳元 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丰和 混 合、嘉实新 添华定期混 合、嘉实定期宝6 个月 理财债券、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现金 添 利 货 币 、 嘉 实 原 油 (QDII-LOF )、 嘉 实 前 沿 科 技 沪 港 深 股 票 、 嘉 实 稳 宏 债 券 、 嘉 实 中 关 村A 股ETF 、 嘉实稳康纯债债券 、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 嘉实6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稳怡债券、 嘉实 富 时 中 国A50ETF 联 接 、 嘉 实 富 时 中 国A50ETF 、 嘉 实 中 小 企 业 量 化 活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嘉 实 稳愉债券、 嘉实创业板ETF 、 嘉实新 添泽定期混合、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 嘉实稳悦 纯债债券、 嘉实致博纯 债债券、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嘉实领航资 产 配置混合 (FOF ) 、 嘉实价 值精选股票、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 其中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 混 合和嘉实债 券属于嘉实 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 、特定 客 户资产 投资组合。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28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 ,联席董事 长,经济学 硕士,中共 党员。曾任 中国人民银 行非银行金 融 机 构 监管司副处 长、处长; 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 委员会(下 称银监会)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 银监会银行 监管四部 副 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 务 工作部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主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现任 中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 公 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 ,董事长, 党委书记, 代任公司总 经理,经济 学博士。曾 就职于天津 通 信 广 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外 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 交 易所、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 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 朱蕾女士, 董事,硕士 研究生,中 共党员。曾 任保监会财 会部资金运 用处主任科 员 ; 国 都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 究部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现任中 诚 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 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 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美国 籍,美国纽 约州立大学 石溪分校博 士。曾任所 罗门兄弟公 司 利 息 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 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加坡) 董事、 全 球市 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英国 籍, 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 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 , 德意志银 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 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管 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 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 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 大学文理学 院国际金融 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 国 建 设 银行辽宁分 行。曾任中 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 国 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29 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 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 法 研 究 中心副主任、 《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 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 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 士,会计学 教授,注册 会计师,中 共党员。曾 任 中 央 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 年 12 月起担任 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 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 张树忠先生 ,监事长, 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 师,中共党 员。曾任华 夏证券公司 投 资 银 行部总经理、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公 司总裁助理、 北方总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监; 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大 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执行官;中 诚 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副董 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 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 监 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 息产业 (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 康先生, 监事, 中共党员, 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 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 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 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 女士, 督察长, 中 共党员 ,法 学 硕士。曾 就职于中国 政法大学法 学院、北京 市 陆 通 联合律师事 务所、北京 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 证券行业研 究员,国泰 君安证券行 业 研 究30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 国元证券深 圳证券 部信 息总监,南 方 证 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张自力先生 ,理论物理 学博士,毕 业于美国德 州大学奥斯 汀分校和中 国科学技术 大 学 , 具有21 年公 募基金从业经验。曾任美国世纪投资管理公司(American Century Investments ) 资深副总经 理,研究部 总监暨基金经理,负责直接管理、支持公司旗下近二百亿美元的多 项 大型公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类产品。2012 年2 月加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董事总经理、 投 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定 量投资部负责人。2015 年6 月9 日至今任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基金经理, 2017 年7 月1 日至今任嘉 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7 月4 日至今任嘉实中小企业量化 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经理,2013年6 月14 日至 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无。 3 、 海外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嘉实国际行政总裁Peng Wah Choy , 嘉实国际首 席投资官 Thomas Kwan , 高级基金经 理Yi Qian Jiang 、June Chua , 风险管理经理 Patrick Chan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 券31 投资; 6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并向基金托管人及时、 全面提供有效的所投资市场相关 法律法规等信息; 10 、编制季 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开 放式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 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 、报表、代 表基金签订 的重大合同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 承 担 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追偿; 32 22 、基金管 理人对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执行生 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 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 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5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不 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33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 控制,防范 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 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根据《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内 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 理 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等 部分组成。 公 司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投资 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 资 源管理、资 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 务 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 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 (5 )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审 计与合规委 员会,负责 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34 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 海外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海外业务首席投资官以及嘉实国际行政总裁、 固定 收益投资总 监、高级基 金经理、风 险管理经理 组成,负责 指导QDII 类 基金资产的 运作、确 定 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 ) 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由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以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 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 监察稽核部: 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 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 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 业务部门: 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 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 岗位员工: 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文 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 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内 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 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 , 充分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 主、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 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 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知 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35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监 事会和管理 层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 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和 人 员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 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 的授权应及时 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 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自 有资产、其 他委托资产 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 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 ) 建立科 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投资、 研究、 交易、IT 等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 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 严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 真实和完 整。 积极维护信 息沟通渠道 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 报 告途径。 (10 )建立和完善客户 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 售管理,规 范基金宣传 推介,不得 有 不 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 施,建立危 机处理机制 和程序,对 发生严重影 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 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36 ②对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 核部组织相 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 别 风险点,界 定风险责任 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 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 现公司存在 重大风险或 者有违法违 规行为,在 告知总经理 和其他有关高 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37 七、基金 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运作 办法》、《 销售办法》 、《试行办 法 》 、 《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1 月 5 日 《关于核准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4 号) 核准募 集。 (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规模 1 、募集期限 :2013 年 5 月 8 日到2013 年6 月 7 日 2 、募集方式 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向投资者公开发 售。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可通 过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中 心、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 销和 中国银 行以及其他 代 销 机 构进行募集 。具体销售 城市名单、销 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 投资者就募 集和认购的 具体事宜仔细阅读《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3 、募集对象 :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或美元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相应币种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4 、募集规模 上限: 本基金将按 照中国证监 会和外管局 核准的境外 投资额度( 美元额度需 折算为人民 币 ) 设 定基金募集期内的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若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全 部 确 认 后 本 基 金 募 集 规 模 小 于 或 达 到 上 述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则38 所有的认购 申请予以确 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 的 有效控制。 同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募集 情况向外管 局申请追加 额度,若获 得外管局批 准 的 追 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外管局批准的额度(折合 X 亿元 人民币)为 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的资产规模 不受上述限 制,但基金 管理人有权 根据基金的 外 汇 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募集币种


人民币/ 美元 (五)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 价格及计算公式 1 、基金面值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美元。 2 、认购价格


本基金两类 基金份额分 别按各自初 始面值发售 ,即人民币 份额的认购 价格为每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人 民币,美元份额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美元。 3 、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 即认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 若投资 者在认购期内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 体如下: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对于人民币份额, 可直接依照上述认购费率结构; 对于美元份额, 需首先将美元认购资 金按募集期 最后一日的 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 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 的部分舍去 ),然后依照上述认购费率结构以确定所适用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39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用 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人 民币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美元份额的认购: 首先将美元 认购资金按 募集期最后 一日的汇率 折算为人民 币(折算结 果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以确定所适用的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美 元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 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人 民币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美元份额的认购 首先将美元 认购资金按 募集期最后 一日的汇率 折算为人民 币(折算结 果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以确定是否适用于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人民币固定金额×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汇率 (认购费用的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美 元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保 留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 分 所 代 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 三位投资者在认购期分别投资1 万元、 100 万 元和1,000 万 元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40 假设募集期利息分别为19.73 元、1,972.60 元和19,726.01 元。认 购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一 认购二 认购三 认购金额(元) 1 万 100 万 1,000 万 适用认购费 率 1.2% 1.0% 单笔1000 元 净认购金额(元) 9,881.42 990,099.01 9,999,000.00 认购费用(元) 118.58 9,900.99 1000.00 认购期利息(元) 19.73 1,972.60 19,726.01 认购份额(份) 9,901.15 992,071.61 10,018,726.01 例 二: 三位投 资者 在认购 期分 别投资25,000 美元、250,000 美元 和2,500,000 美 元,嘉 实 募 集期利息分别为49.31 美 元、 493.12 美 元和4,931.20 美元, 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 6.3500 。认购 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一 认购二 认购三 认购金额(美元) 25,000 250,000 2,500,000 认购金额(换算为人民币) 158,750.00 1,587,500.00 15,875,000.00 适用认购费率 1.2% 1.0% 单笔1,000 元 人民币 净认购金额(美元) 24,703.56 247,524.75 2,499,842.52 认购费用(美元) 296.44 2,475.25 157.48 认购期利息 49.31 493.12 4,931.20 认购份额(份) 24,752.87 248,017.87 2,504,773.72 (六)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2013 年5 月8 日到2013 年6 月7 日。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确认成功的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投资 者所有。其 中 利 息 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1 八、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一)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14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 二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金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产 净值需按计 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 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2 九、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 回 本基金同时 设立人民币 份额和美元 份额。人民 币份额以人 民币计价并 进行申购、 赎 回 ; 美元份额以 美元计价并 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 设立以其它 币种计价的 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 的 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 申购与 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 他 方 式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 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 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委托 的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 移动通信或 网上交易等 非现场方式 实 现 的 自助交易业 务的,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 托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和 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 以及纽约证 券交易所、 纳斯达克证 券市场同时 开 放 交 易的工作日 为本基金的 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 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 日期和时间 之外提出申 购、赎回申请 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其他特 殊情 况,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6 月28日起开 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三)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43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分币种申赎” 原则, 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 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 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 销售机构托 管的同一基金份额类别进行 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6 、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四)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手 续,在 开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赎 回 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金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者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其在销 售机构(网 点)必须有足够的 对应基金份额类别的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美元申购的投资者需注意,在现钞申购的情况下,投资者应将美 元 资金从现钞账户转入现汇账户,相应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 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2 日对该交 易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3 日后 (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申请不符合基金管理人、销售 机 构、注册登 记机构的规 定而不予确认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 售机 构受理 投资 者的申 购、 赎回申 请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 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业务规 则, 对上述 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 调 整 并公告。 44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无效,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在 T +10 日内 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美元赎回时,赎回款 项 将划往投资 者申购时的 现汇账户。如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外汇 管 理相关规定 有变更时, 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 的 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 程序,但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与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对于人民币 份额的申购 ,投资者通 过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网上直销 或代销机构 首 次 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 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但若有代销 机构特别约 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 等 公告为准。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美元,追加 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 1 美元 ;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2,000 美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但 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 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对于已 持有 某一份 额类 别,首 次申 购另一 份额 类别的 投资 者,其 申购 适用于 另一 份 额 类 别申购的首次单笔最低限额。 投资者 将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购 基金份 额或 采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不 受最 低 申 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 投资者 通过 代销机 构或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直 销单 笔 赎 回45 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 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者 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 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如该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足 1,000 份,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 者在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 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 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 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 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越低 。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 体如下: 申购金额 (含申 购 费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对于人民币份额, 可直接依照上述申购费率结构; 对于美元份额, 需首先将美元申购资 金按有效申 购申请日的 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 的部分舍去),然后依照上述申购费率结构以确定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个人投资者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直销 网上交易系 统申购本基 金业务实行 申购费率优 惠 , 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 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中国农 业银行借记 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 资 者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 优 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 %, 则按 0.6 %执行。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 时, 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 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4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 照持有时间 递减,即相 关基金份额 的持有时间 越长,所适 用 的 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 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3%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 25% 的部 分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等 。 费 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 理人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 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经代销 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 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 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5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 申购、赎回 的币种为人 民币,美元 份额的申购 、赎回币种 为 美 元。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 及 接受其它币 种的申购、 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 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 并提前公告。 ( 七 ) 基金申 购 份 额和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以人 民币 申购的 基金 份额确 认为 人民币 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 1 )申购费用 适用于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 47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人民币份额净值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 首先将美元申购资金按申购申请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 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以确定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美元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 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人民币 份额净值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 首先将美元 申购资金按 申购申请日 的汇率折算 为人民币( 折算结果保 留小数点 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以确定是否适用于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人民币固定金额×T 日美 元汇率 (申购费用的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美元份 额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 例 三 : 三 位 投 资 者 分 别 提 出 对 人 民 币 份 额 的 申 购 请 求 ,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110,000 元、 1,100,000 元和11,000,000 元,当日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100 元 。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三 申购金额(元) 110,000 1,100,000 1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 1.5% 1.2% 单笔1,000 元 净申购金额(元) 108,374.38 1,086,956.52 10,999,000 48 申购费用(元) 1,625.62 13,043.48 1,000 元 申购份额(份) 98,522.16 988,142.29 9,999,090.90 例四: 三位投资者分别提出对美元份额的申购请求, 申购金额分别为25,000 美元、 250,000 美元和2,500,000 美元,当 日美元份额 净值为2.500 美元,美元 兑人民币汇 率为6.3500 。 申购份 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三 申购金额(美元) 25,000 250,000 2,500,000 申购金额(换算为人民币) 158,750.00 1,587,500.00 15,875,000.00 适用申购费率 1.5% 1.2% 单笔1,000 元 人民币 净申购金额(美元) 24,630.54 247,035.57 2,499,842.52 申购费用(美元) 369.46 2,964.43 157.48 申购份额(份) 9852.21 98,814.22 999,937.00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人 民币份额赎 回金额单位 为元,美元 份额赎回金 额 单 位 为美元。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额= 赎 回份额 ?T 日 人民币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对于美元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额= 赎 回份额 ?T 日 美元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产 计入基金财产 。 例五: 假定 三笔对于人 民币份额的 赎回申请份 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 时间长短不 同, 其中人民币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49 赎回份额(份)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 1.100 1.300 1.400 持有时间 100 天 366 天 731 天 适用赎回费率 0.5% 0.3% 0% 赎回总额(元)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元) 55 39 0 赎回金额(元) 10,945 12,961 14,000 3 、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 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人民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人民币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人民 币份 额的份额总数; T 日美元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 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美元份额的份 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T+1 日计算,并在T+2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 到0.001 元和0.001 美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 申购和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1 、 经基金销 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2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 以人民币申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 元 份额。 自 T+3 日起的赎回 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2 日为 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50 (九) 巨额赎 回 的 认定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 基金 某类基 金份 额的净 赎回 申请与 净转 出申请 之和 超过上 一开 放 日 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的 10% , 则认为该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 其中, 某类 基金份 额的 净赎回 申请 是指该 类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某 类基金份额的净转出申请是指该类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扣 除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某类 基金 份额 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本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 决 定 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该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该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10 % 的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 请赎回该类 基金份额数 占当日该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数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当日 办理的该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未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份额类别,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若两类 基金 份额都 发生 巨额赎 回, 则分别 对各 类基金 份额 按上述 “部 分延期 赎回 ” 的 程 序执行。 (3 ) 开放式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 作日内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 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 ) 暂停接 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含两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 项,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51 (十)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 暂 停 赎回的 情 形 及处理 1 、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本基金 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 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 )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 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10)适逢 本基金 投资 的主要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外汇市 场的 公众节 假日 ,并可 能影 响 本 基 金正常估值时; (11 )法律 、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除上述第 (9 )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基金主 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或外汇市场休市; (3 )发生连 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2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赎回 的,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 将 足 额支付;如 对于某类基 金份额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 申 请量所代表 的基金资产 净值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配给 赎 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 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赎回申 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额所代表部分依据当日适 用 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4 、 暂停结束 ,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其他 暂 停 申购和 赎 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发生基 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需 要 暂 停 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二) 基金 的 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况 下提 供 本 基 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除非基 金管 理人在 未来 条件成 熟后 另行公 告开 通相关 业务 ,本基 金不 同基金 份额 类 别 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 三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2013 年6 月28 日起基金 管理人 开始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 请 参见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 约定每期扣 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53 (十 四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1 、 非交易过 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 投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 司法强制 执行等 ,及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 等。其中: “ 继承 ”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 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司法 强 制 执 行 ”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并向注册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 3 、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 办理; 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缴纳 过户费用。 (十 五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基 金申 购与赎 回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应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份额 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 。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网 点)。 (十 六 )冻结 与 质 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 冻 。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 《关 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 后端收费模式并实 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基 金产品的 后端收费模 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 基54 金网上直 销系统交易 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 后 端收费模式。2013 年 9 月 13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 通后端收费基金产品的公告》,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起,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人民币 开通网上 直销后端收 费模式,并执行上述优惠费率和业务规则。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 刊 载的公告。 十、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 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资 金汇划费用;


8 、外汇兑换 交易的相关费用; 9 、与基金财 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0 、代表基 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 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 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 管 理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含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起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8% 年 费率 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8%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55 本基金 的 管 理费每 日计 提,逐 日累 计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的管 理费的 具体 使用由 基金 管理人 支配 ;如果 委托 境外投 资顾 问,基 金的 管 理 费 可以部分作 为境外投资 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 进 行约定。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含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起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5% 年费率 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35%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的托 管 费每 日计 提,逐 日累 计 ,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 的托 管费的 具体 使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支配 ;如果 委托 境外托 管人 ,其中 可以 部 分 作 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中国银行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3 、本条第( 一)款第 3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 外的其 他费 用,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 履 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 四 ) 基金费 用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五 )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依 照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境外 市场 的规定 履行 纳 税 义56 务。 57 十一、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总 值 包括 基金 持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的 应收 款项和 其他资产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本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 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及 处 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 境外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 、 基金托管 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5 、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8 十二、 基 金 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财产的 价值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并 为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 非 开 放日,T+1 日完成 T 日 估值,估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披露。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 ) 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9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衍生工具 估值方法 (1 ) 上市流 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 未上市 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6 、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7 、基金估值 方法 (1 ) 上市流 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其他基 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8 、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流 通受限 、或 暂停交 易的 证券, 应参 照上述 估值 原则进 行估 值 。 如 果上述估值 方法不能客 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1-8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 1-8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 管60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11 、估值中 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 港币 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 币将以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估值。涉及其它货币对人 民币的汇率,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 行折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 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管理人 将估 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 后签章或以 其他约定的 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各自委 托第 三方机 构进 行 基 金 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境外投资顾 问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61 本基金 分别 计算并 披露 不同币 种份 额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人民 币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美 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1 元和 0.001 美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计算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 当基金 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 “估 值方法” 的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2 、 对于因税 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 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2 十三、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以 实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 、 由于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对某一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自行选 择收益分配 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 利。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美元份额以美元进行现金分红 , 人民币份额 以人民币进 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 红 资金将按除 息日(具体 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 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 、 在符合基 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 各类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比例分别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4 、 基金收益分 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不能低于其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围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 额 及 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按 法 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3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4 十四、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 表 ,基金托 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基金 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境外托管人 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披露 。 65 十五、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按照 《基金 法》 、 《试 行办 法》、 《运 作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息 通过 指 定 全 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 站”) 等媒 介披露,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 公 告 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 作 日计算并披露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 为开放日) 通过 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 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 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66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网站 上。 (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颁 布的有 关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与格 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 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67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更换或 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 、基金运 作期间 如遇 境外投 资顾 问主要 负责 人员变 动, 基金管 理人 认为该 事件 有 可 能 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 、基金增 设除人民币、美元以外币种的基金份额; 29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 额 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 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住 所 ,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投 资者 可 免 费68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69 十六、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和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 )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 ) 变更基 金类别; (7 )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8 )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基金合 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 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利影响的 以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因 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70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 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 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71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后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2 十七、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 、信托从业 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 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商 业银行,中 国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 金 、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 齐全、产品 丰富的托管 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7 年0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37 只 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 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 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 险管理与控 制工作是中 国银行全面 风险控制工 作的组成部 分 , 秉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理 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 险73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环 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 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 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计 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 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 的 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 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 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74 十八、 境 外 托管 人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尚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担任本基金的境外托管人。 本基金的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承担。有关中国银行的介绍 同第十七部分。 75 十九、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 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6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号信合广场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直销机构可以分别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 、代销机构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中国银行可以分别办理本基金 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77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95594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78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2)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13)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4) 徽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1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 银行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1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18)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79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19)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20)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21)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22)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23)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2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 020-961111 (25)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80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话 95392 (2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27)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28)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29)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30)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 208 号 万镜财智中心南栋华融湘江银行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客服电话 0731-96599 (31)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81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32)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www.gyccb.cn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33)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34)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 来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www.yhrcb.com 客服电话 96596/4008896596 (3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3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37)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3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2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3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4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4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4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4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 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4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83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4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 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4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4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48)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49)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50)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84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8.gw.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51)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3 号楼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52) 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5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5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55)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5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85 (5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5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59) 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6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6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6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6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86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6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6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4817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6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6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6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6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87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7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7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7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 、11 、12、13、15、16 、18、19、20 、21 、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7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7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7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88 (7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7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7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95360 (7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80) 财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8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2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8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89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8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11 (8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8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8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87)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8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8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90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90)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91)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9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9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94)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9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96) 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91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9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99)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95399 (10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10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10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0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2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0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0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0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10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10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0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93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95329 (11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11)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www.gwgsc.com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11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11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1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 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8.jrj.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115)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11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94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17)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建工大 厦 8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18)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 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19)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12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二)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010 )65215588 95 传真:(010 )65185678 联系人:彭鑫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 注册会计师:薛竞、张勇96 二十、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I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为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同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 权益。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 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8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II)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97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 )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 基金 管理人报酬 ,收取认购 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 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 及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情 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 。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 基 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 它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7 )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 被投资企业 行 使股东权 利,代表基 金行使因投 资 于 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依照 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 的 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托 管、基金转 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 、 美元之外的其他币 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98 (18 )选择 、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9 )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以及 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并向基金托管人及时、 全面提供有效的所投资市场相 关法律法规等信息; (10 )编制 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 开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 注销价格 的 方 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 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 册、报表、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合 同 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 基 金99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应 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 基 金 托管人追偿; (22 )基金 管理人对其委托 的境外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4)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III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 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选择、 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 保管 (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7 ) 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金往来、 委托100 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 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8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 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格; (14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对其委托第三方 机构相关事 项的法律后 果承担责任 。 基金托管 人委托的第 三 方 机 构不包括相 关司法管辖 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 当 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 管人可授权 境外托管人 代为履行其 承担的职责 ; 境 外 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 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承 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 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 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 基金日常投 资行为和资 金汇出入 情 况 实 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101 (24 ) 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 )办理基金管理人 就管理本基 金的有关结 汇 、售汇、 收汇、付汇 和人民币资 金 结 算 业务; (26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以 及 中国证监 会和外管局 根据审慎监 管 原 则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I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不同币种份 额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所代表的 表决权不同 。 每 份 人民币份额 代表一份表 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当日适 用 汇率折算为 人民币后的 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 表 决权数。 (II )有以 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变更基金 类别; 6 、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 其它基金合并; 9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III ) 尽管有本条前述第 (II) 款的约定, 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102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或开通人民币、美元以外的其他 币 种申购; 7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IV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单独或合计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该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应持有人 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且人民币份额、美 元份额均应占各该类份额 总 数的 10% 以 上,下同)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单独 或合计持有 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 日内召开。 4 、 单独或合 计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 持有人民币 份额和美元 份额各自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03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V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 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 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意见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8 、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VI )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开方式包 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的其他 方式。现场 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出 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 表 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 经核对 ,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含50% ) 。 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 益登记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含 50% ); 104 4 、 直接出具 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其它代 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 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 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 ,且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 下,经会议 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 采 用 网 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VII )议事 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II )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 额各自百分之十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 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 合上述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 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 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 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 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 合计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百分之十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05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 九款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 人 ,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公告。大会 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 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 50% 以上表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 证明文件号 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 日期 后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报 经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公告 。 (VIII )表 决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不同。 每 份人民币份 额代表一份 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权益 登 记日的适用 汇率折算为 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 算 其代表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 三 分 之 二)通过。 (2 )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 权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 含 百 分 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或终 止基金合同 应当以特别 决 议 通106 过方为有效,除此之外事项的表决,以一般决议通过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 表 决。 3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IX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 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 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会 议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 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 人拒不配合 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107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X )生效与 公告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 有法律约束 力。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 .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XI)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I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 响 的以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 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II )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08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III )基金 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在基金 财产清算组 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109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的 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 后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的 处 理 (I )本基金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II )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之间因 本基金合同 产生的或与 本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 应 首 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 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 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III ) 除争 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 五 ) 基金合 同 的 效力 (I ) 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 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 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 成立,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生效。 (II )本基金合同的有 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 本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之日止。 (III )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IV )本基金合同正本 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二 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V )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者查阅, 基金 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10 二 十 一、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 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 现 ; 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从 事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 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 外 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 ;发 行 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 券;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111 证券;自营 外汇买卖; 代营外汇买 卖;外汇信 用卡的发行 和代理国外 信用 卡 的发行及付 款;资信调 查、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国际 贵 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 的一切银行 业务;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可 发行或参与 代理发行当 地货币;经 中国人民银 行批 准 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I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 资于下列金 融产品或工 具:银行存 款、可转让 存单、商业 票据、回购 协 议 、 短期政府债 券等货币市 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 产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 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 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 国 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 凭证;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票 及其他权益 类证券市值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90% ;现 金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发行、 上市的 大盘成长型 股票,所投 资比例不低 于权益类资 产的 80% 。 一般来说, 大盘股票是 指市值超 过 20 亿美元的 股票; 成长型股票是指市净率、 中期预期盈利增长率、 最近 5 年收入 增长率等指 标均较高的 股票。 权益 类资产是指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 产 信托凭证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它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在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保证流动 性的前提下 ,本基金现 金头寸可存 放于境内, 满足基金赎 回、支付管 理 费 、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境内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管理人 应将拟投 资 的股票库等 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12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b 、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c 、 基金持有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交 易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 一国 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d 、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 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应当 合并计算同 一机构境内 外上市的总 股本,同时 应当一并 计算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e 、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上述“非流 动性资产 ” 是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规 定的流通受 限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资产。 f 、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持 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g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 20% 。 (2) 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仅限 于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效 管理,不用 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 时 严 格 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 、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 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c 、本基金投 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113 ②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 估值,并且 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 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d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 、基金不得 直接投资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b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c 、 借方应当 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 、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 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不 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 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 、 本基金有 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4) 本基金可 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 、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 、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114 分红。 d 、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5 )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 证券总市值 均不得超过 基金总资产 的 50% 。本 项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 因参与证 券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 资禁 止行为和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 名单;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动 产。 (2)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 商品。 (5) 除应付赎 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 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9)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115 (10)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境 外 资 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境外 资产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 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不公平 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 除法律 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 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 由信用等级 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 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 回购交易时 ,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 符 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 先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 、对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II )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业务复核。 (III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 的违规行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由 基金管理人责成 境外投资顾问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 时进行核对 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 未 予纠正 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境外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IV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包括 但不限于: 在 规 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 度等。 116 (V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 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VI )基金托管人的投 资监督报告 的准确性和 完整性受限 于基金管理 人 或其境外 投资顾 问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 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 作 任何担保、 暗示或表示,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VII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基金 托管人已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的情形下, 对基金管理人 或其境外 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不承担责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I ) 在本协 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要 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II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 理 、 无 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III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I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 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117 三方机构履行 。 6 、现金账户 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 、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 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 、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或第三方谋 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该等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 失 的赔偿责任。 9 、基金托管 人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10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 人书面同意 ,基金托管 人自身并确 保境外托管 人不得在任 何 基 金 资产上设立 任何担保权 利,包括但不 限于抵押、质押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 生 的担保权利除外; 11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 人进行本协 议项下基金 投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 并由基金托 管人作为资 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 管理人。到 账日没有到 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 行催收。 (II)基金募 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 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 金 额相一致。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 事宜。 (III)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18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 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 结算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IV )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 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 各自委托代 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 将不保证其 或其境外托 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5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V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VI )基金 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价凭 证等的保管 按照实物证 券相关规定 办理。 基金 托管人对其 以 外 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VII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 正本的119 原件提交给 基金托管人 。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 署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和 会 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I )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负责按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约定的定价 原则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定价。在 进行资产定 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 约 定的经纪人 、定价服务 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 、 境外托管人 对上述机构 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 因这些机构提供 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足而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II)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本基 金分别计算 不同币种份 额 对 应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是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 出 的基金份额 财产净值。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份额所对应的基 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人 民币份额的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美 元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美元份额的份额总数。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进行 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证券 投 资 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每个工作日上午 12:00 之前, 基金 管理人将 前一日的基 金估值结果 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 结 果后进行复核, 并在当日 18:00 之 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120 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 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 内, 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 、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 失,基金管 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 管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责 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 部分未正确 履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 利,且基金 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 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 公司 及其他 中介机构 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 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 、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III)基金 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应按照 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 法 和 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 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 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定期就 会计数据和 财务指标进 行核对。如 发现存在不 符 ,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21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管 理人编制, 基金托管人 复核。月度 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 终 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 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 期 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将 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 内,基金 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表 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 后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 管 人 在 收到后应立 即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 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 到后 25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 业 务章,在季 报、半年报 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 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I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2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II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 定期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 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III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 名 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负有保密义 务。除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协 议 另 有 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 方 披露,基金 托管人应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相 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解决,但若 自一方书面 提 出 协 商解决争议 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 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当 事人应各自 继续履行 基 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与 终 止 (I )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生 效。 (II)基金托 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123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III)基金 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124 二 十 二、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基 金 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 寄送


1 、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 理人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份额的 投资者寄送 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帐 单。 3 、 由 于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或 邮 局 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 正常收取对 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 资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 将基金收益 以基金份额 形式进行分 配,该持有 人当期分配 所 得 的 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售 机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服 务。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 计 划 ,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定制净值 短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基金净 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均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实现 基金交易查 询、账户信 息查询和基 金 信 息 查询。 2 、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 利用基金管 理人网站获 取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的 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 法 律 文125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 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 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六)咨询服务 1 、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如 果 想 了 解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传真: (010)65182266 。 2 、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126 二 十 三、 其 它应 披 露事 项 自 2017 年6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2 月14 日,本基金 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起 点 及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下 限 的 公 告 关 于 调 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起点及账 户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2017 年 6 月28 日 含本基金 2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票(QDII)2017 年 7 月 4 日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 年 6 月30 日 3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 (QDII ) 基金份额净值更 正公告 2017 年 7 月6 日


4 关 于 增 加 大 智 慧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017 年 7 月26 日 含本基金 5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金申购、 赎回、 定投、 转换、 最低持有数 量限制的公告 2017 年 8 月15 日 含本基金 6 关 于 增 加 济 安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8 月23 日 含本基金 7 关 于 嘉实 美国 成 长股 票(QDII )2017 年 9 月 4 日暂停 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 年 8 月31 日


8 关于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 )2017 年 11 月 23 日暂停 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 年 11 月 21 日


9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票 (QDII ) 恢复大额申购及定投业务的公 告 2017 年 12 月 2 日


127 二 十 四、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其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销售 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在 营 业 时 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 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8 二 十 五、 备 查文 件 (一) 备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 美国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嘉实 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嘉实 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关于募集嘉实 美国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 阅 方式 1 、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合 同 、 《 托 管 协 议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