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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稳华纯债债券(004544)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招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 稳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0 月12
日证监许可[2016]2321 号 《 关于准予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注册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 年6 月14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
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 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
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 受市 场
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等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的 产 品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 招 募说 明书 已 经本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 载内 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12 月14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9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1 、基本情况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转换 ............................................................................................................................. 40 十、基金的投资 ............................................................................................................................. 44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八、风险揭示 .............................................................................................................................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五、备查文 件 ....................................................................................................................... 1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一、绪言 《嘉实 稳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 《嘉实稳 华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 基 金:指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 人: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 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或 《 基 金 合 同 》 :指《嘉实稳华纯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 书:指《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嘉实稳华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以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嘉实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 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 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 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由基金管理人制 定 并 不 时 修 订 ,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 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及 其 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1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三 、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 德意志 资产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30% , 立 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3 月25 日成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之 一 , 是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注 册 地 上 海 , 总 部 设 在北京并设 深 圳 、 成 都 、 杭 州 、 青 岛 、 南 京 、 福 州 、广州 分 公 司 。 公 司 获 得 首 批 全 国 社 保 基 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 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 、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8 年 1 月 12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40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具 体 包 括 嘉 实 元 和 、 嘉 实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 嘉 实 稳 健 混 合 、 嘉 实 债 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 ETF 联接(LOF)、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混合(QDII) 、嘉实研究 精选混合、 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 (LOF)、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 、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 嘉实深证 基本面 120ETF 联 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 ) 、嘉 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创 400ETF 、 嘉 实 中 创 400ETF 联接 、 嘉 实 沪 深 300ETF 、 嘉 实 优 化 红 利 混 合 、 嘉 实 全 球 房 地 产(QDII ) 、 嘉 实 理 财 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 企业债指数(LOF ) 、嘉 实中证 500ETF 、嘉实增 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 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 、嘉实 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 实 丰 益 信 用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新 兴 市 场 债 券 、 嘉 实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宝 A/B 、嘉实 活期宝货 币、嘉实 1 个 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 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 、 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 嘉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嘉 实 3 个月理 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 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 实 全 球 互 联 网 股 票 、 嘉 实 先 进 制 造 股 票 、 嘉 实 事 件 驱 动 股 票 、 嘉 实 快 线 货 币 、 嘉 实 新 机 遇 混 合、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 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 数据股票 、 嘉 实 环 保 低 碳 股 票 、 嘉 实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 嘉 实 智 能 汽 车 股 票 、 嘉 实 新 起 航 混 合 、 嘉 实 新 财 富 混 合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稳 瑞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常 态 混 合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嘉 实 新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新 思 路 混 合 、 嘉 实 稳 泰 债 券 、 嘉 实 沪 港 深 精 选 股 票 、 嘉 实 稳 盛 债 券 、 嘉 实 稳 鑫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安 益 混 合 、 嘉 实 文 体 娱 乐 股 票 、 嘉 实 稳 泽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惠 泽 定增混合、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 实 研 究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稳 荣 债 券 、 嘉 实 农 业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价 值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瑞 混 合、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 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嘉 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新添程混合、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 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丰和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 债券、嘉实 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原油(QDII-LOF ) 、嘉实前 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 实稳宏债券、 嘉实中关村 A 股ETF 、 嘉 实稳华纯债债券 、 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稳怡债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 实稳愉债券、 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 嘉实创业 板 ETF 、 嘉实 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 嘉实新 添 丰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致 博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稳 悦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添 辉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领 航 资 产 配 置 混 合 (FOF ) 、 嘉 实 价 值 精 选 股 票 、 嘉 实 医 药 健 康 股 票 。 其 中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 嘉 实 稳 健 混合、嘉实债券 3 只开放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基金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 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 工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代任公司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 播公司电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 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 易所、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 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国 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现任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 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 峰 先 生 , 董 事 , 美 国 籍 , 美 国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石 溪 分 校 博 士 。 曾 任 所 罗 门 兄 弟 公 司 利 息 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 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加坡) 董事、 全 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董事, 英 国籍, 南安普 顿大学学士学位。 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 , 德意志银 行资产与 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 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管 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 巍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福 特 姆 大 学 文 理 学 院 国 际 金 融 专 业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 行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金 融 研 究 所 助 理 研 究 员 , 美 国 化 学 银 行 分 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 欣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法 学 博 士 ,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清 华 大 学 商 法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 《 清 华 法 学 》 副 主 编 , 汤 姆 森 路 透 集 团 “ 中 国 商 法 ” 丛 书 编 辑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 曾 兼 任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一 、 二 届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兼 任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 瑞 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管 理 学 博 士 , 会 计 学 教 授 ,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中 央 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 年 12 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 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 张 树 忠 先 生 , 监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华 夏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银 行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首 席 投 资 执 行 官 ;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总 裁 , 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 监事, 中共党员, 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 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 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 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 炜 女 士 , 督 察 长 , 中 共 党 员 , 法 学 硕 士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京 市 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市 智 浩 律 师 事 务 所 、 新 华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 健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国 泰 证 券 行 业 研 究 员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行 业 研 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李松林先生,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国 元 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 总 监 , 南 方 证 券金 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王 亚 洲 先 生 ,5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研 究 员 ,2014 年6 月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研究员。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国籍。 2015 年7 月 9 日至今任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实中证中期 国债ETF 和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9 月20 日起 任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1 月4 日起任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2月29日 起任嘉实丰安6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28日起任嘉 实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 年6 月13日起至 今任 嘉实稳康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10 月17日至今任嘉实稳怡债 券 基 金 经 理 。2017 年7 月12 日至今任嘉 实 稳 愉 债 券 基 金 经 理 。2017 年6 月14 日 至 今 任 本 基 金 基 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无。 3 、债券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 基 金 采 取 集 体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 债 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包 括 :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业 务 首 席 投 资 官 经 雷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体 系 资 深 基 金 经 理 王 茜 女 士 、 万 晓 西 先 生 、 胡 永 青 先 生 、 以 及 投资经理王怀震先生、嘉实国际 CIO Thomas Kwan 先生。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 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 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行审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并 结 合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 公 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部 分 组 成 。 公 司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 基 金 会 计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 监 察 稽 核 、 风 险 控 制 、 紧 急 应 变 等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 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 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 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 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内 控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充 分 发 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 债券投 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由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总 监 及 资 深 基 金 经 理 组 成 , 负 责 指 导 基 金 资 产 的 运 作 、 确 定 基 本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组 合 的 原 则。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 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 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组 织 纪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具 体 负 责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风险负有 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 岗位员 工: 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员 工 在 其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公司逐 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逐 步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之 间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 分 别 核 算 , 及 时 、 准 确 和 完 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 )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 、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 研究、交易、IT 等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 建立和 维护信息管理系统, 严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 真实和完整。 积 极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级 领 导 、 部 门 及 员 工 均 有 明 确 的 报 告途径。 (10 ) 建 立 和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 加 强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 规 范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 不 得 有 不 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对 发 生 严 重 影 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 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 对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持 续 监 督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组 织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 岗 位 共 同 识 别 风 险 点 , 界 定 风 险 责 任 人 , 设 计 内 部 风 险 点 自 我 评 估 表 , 对 风 险 点 进 行 评 估 和 分 析 , 并 由 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 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 督 察 长 发 现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者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在 告 知 总 经 理 和 其 他 有 关 高 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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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四 、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 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于1987 年4 月8 日 , 是 我 国 第 一 家 完 全 由 企 业 法 人 持 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 年3 月 成功地发行 了15亿A 股,4 月9 日在上 交所挂牌(股票 代码:600036),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 市 的 公 司 。2006 年9 月 又 成 功 发 行 了22 亿H 股,9 月22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挂 牌 交 易 ( 股 票 代 码 : 3968 ),10 月5 日行使H 股 超 额 配 售 , 共 发 行 了24.2 亿H 股 。 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本集团总资 产61,692.39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 ,权重 法下资本充足率12.26%。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 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招 商 银 行 作 为 托 管 业 务 资 质 最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FII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DII )、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招 商 银 行 确 立 “ 因 势 而 变 、 先 您 所 想 ” 的 托 管 理 念 和 “ 财 富 所 托 、 信 守 承 诺 ” 的 托 管 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 银行”品牌体系,以“保 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 断 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和“6 心” 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 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 第一只 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1+N ”基金 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 TOT 保管,实 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 业认可。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稳 健 发 展 , 社 会 影 响 力 不 断 提 升, 四 度 蝉 联 获 《 财 资 》 “ 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6 月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成为 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 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 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 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 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 亚洲银行 家》 “中国年 度托管银行奖” ,进一步 扩大我行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 伦 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主 席 、 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华 建 公 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招 商 局 资 本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曾 任 中 国 远 洋 运 输 ( 集 团 ) 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总 经 济 师 、 副 总裁,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海银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深 圳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总 监 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 科技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 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 3 月,历任北 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 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 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 起兼任本 行董事会秘书。 姜 然 女 士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 商 银 行 , 中 国 农业银行深 圳 市 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 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 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 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16 只开放式基 金 。


(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稽 核 监 察 室 ,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预 防 和 控 制 。 稽 核 监 察 室 在 总 经 理 室 直 接 领 导 下 , 独 立 于 部 门 内 其 他 业 务 室 和 托 管 分 部 、 分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 对 各 岗 位 、 各 业 务 室 、 各 分 部 、 各 项 业 务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时 , 必 须 遵 循 内 控 制 衡 原 则 , 监 督 制 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 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 原则。内部 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 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 和 自 有 资 产 之 间 应 当 分 离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应 当 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 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 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 原则。 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 原则。 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 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8 )制衡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 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 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 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 和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从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会 计 核 算 、 岗 位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 保 密 管 理 和 信 息 管 理 等 方 面 ,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科 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运 作 。 为 保 障 托 管 资 产 安 全 和 托 管 业 务 正 常 运 作 , 切 实 维 护 托 管 业 务 各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避 免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或 确 保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后 能 够 及 时 、 准 确 、 有 效 地 处 理 , 招 商 银 行 还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危 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 并 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 经营风 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 专 人 跟 踪 、 凭 证 管 理 、 差 错 处 理 等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操 作 规 程 , 有 效 地 控 制 业 务 运 作 过 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 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 步 灾 备 , 同 时 , 每 日 实 时 对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库 进 行 备 份 ,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每 日 进 行 备 份 , 所有的 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 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 会 计 资 料 保 管 。 客 户 资 料 不 得 泄 露 , 有 关 人 员 如 需 调 用 , 须 经 总 经 理 室 成 员 审 批 , 并 做 好 调 用登记。 (5 )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 小 时 值 班 并 设 置 门 禁 管 理 、 电 脑 密 码 设 置 及 权 限 管 理 、 业 务 网 和 办 公 网 、 与 全 行 业 务 网 双 分 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 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上 述 监 督 内 容 的 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改 正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通 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 京万豪中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2 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 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电话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95352 2.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0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6] 2321 号文注册 。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 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 、募集期限 :2017 年4 月11日至2017年6 月8 日


2 、募集方式 及场所 本基金将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 、募集目 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基金的认购 1 、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 份额发售公告。 2 、 本基金 认 购费率按 照 认购金额 递 减,即认 购 金额越大 , 所适用的 认 购费率越 低 。投 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 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M≥5 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募集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转份额 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 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②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 )= 9,940.35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5= 59.65 元 认购份数=(9,940.35 + 10)/1.00 = 9,950.3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金,可得到9,950.35份基金份 额。 5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份额类别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需 要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后, 为 本 基 金 增 设 新 的 份 额 类 别 。 新 的 份 额 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别 可 设 置 不 同 的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具 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 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7 年9 月13 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的价格, 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向销 售 机 构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投 资 人 向 销 售 机 构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本基金登记 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则申购款项 (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查询。 4 、如未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或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首 次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 人民 币1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2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额为人民币1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 申购金 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 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 、 本基金 基 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按 照申购金 额 递减,即 申 购金额越 大 ,所适用 的 申购 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 购 金 额(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其申 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 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中国农业 银 行 借 记 卡 持 卡 人 ,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按 照 相 关 公 告 规 定 的 费 率 执 行 ;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本 基 金 , 其 申 购 费 率 不 按 申 购 金 额 分 档 , 统 一 优 惠 为申购金额的0.6 %。优 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 % ,则按0.6 % 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规定 的 相 应 申 购 费 率 低 于0.6% 时 , 按 实 际 费 率 收 取 申 购 费 。 个 人 投 资 者 于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2014 年9 月 2 日, 本 基金管理 人发 布了 《嘉实 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 加开 通后端收 费 基金产品 的公 告》 , 自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 增加 开 通本基金 在本 公司基金 网上 直销系统 的后 端收 费模式 ( 包括 申购、 定 期定 额投资、 基金 转换等业 务) 、 并对通 过本 公司基金 网上 直销系统 交易 的 后端收费 进行 费率优惠 ,本 基金优惠 后的 费率见下 表: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35 T ≥3 年 0.00% 本公司直 销中 心柜台和 代销 机构暂不 开通 后端收费 模式 。具体请 参见 嘉实基金 网站 刊载的公 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 对 基金份额 收 取赎回费 , 在投资者 赎 回基金份 额 时收取。 基 金份额的 赎 回费 率 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 计 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具体如下: 持 有 期 限(T ) 赎回费率 0 ≤T<30 天 0.1% T ≥30 天 0% 3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在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约 定 的范围内 调 整费率或 收 费方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 基金销 售 机构可以 在 不违反法 律 法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情形 下 根据市场 情 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当投资 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① 申购费用 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 申购费用 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5 万 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0.8% )=49,603.17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 =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 金份额。 (2 )申购份 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赎回总额=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二:假设两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为 10,000 份,但 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 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 (元, b ) 1.2000 1.3000 持有时间 T 0 ≤T<30 天 T ≥30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 0.1% 0 赎回总额 (元 , d=a*b ) 12,000 13,000 赎回费(e=c*d ) 12 0 赎回金额(f=d-e ) 11,988.00 13,000.00


(八)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 证券、 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形时。 8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 无 利 息 )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 证券、 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次 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可 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公 益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制执行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和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要 求 登 记 机 构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向 其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尽 管 有 前 述 约 定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仍 有 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九 、 基 金的转换 本基金自 2017 年9 月13 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换,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一) 、适用 基金范围 本 基 金 在 代 销 机 构 与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渠 道 上 开 放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与 本 基 金开通转换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包括:嘉实货币 A/B 、嘉实 安心货币 A/B 、嘉实信 用债券 A/C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研 究 精 选 混 合 、 嘉 实 量 化 阿 尔 法 混 合 、 嘉 实 回 报 混 合 、 嘉 实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 嘉 实 主 题 新 动 力 混 合 、 嘉 实 领 先 成 长 混 合 、 嘉 实 周 期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优 化 红 利 混 合 、 嘉 实 环 保 低 碳 股 票 、 嘉 实 新常态混合 A/C 、嘉实新 趋势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A/C 、 嘉实成长 增强混合、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 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二) 、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 、通过代销 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 换时, 每次收 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 申购补差 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 、通过直销 (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从 0 申购 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 用基金 转换时, 每次 按照非 0 申 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 0 申 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 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 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 、通过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1 )若转出 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 )若转出 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 、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 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1+转出 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 购费用=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1+转入 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 =MAX (0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 转 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 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 转出基金金额-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 转 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基 金 转 换 费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等 ) 或 在 特 定 时 间 段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 、 嘉 实 信 用 债 券 、 嘉 实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嘉 实 新 常 态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实货币 、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 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 (转 入)限制, 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三) 、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 )基金转 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2 )基金转 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 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 )基金转 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 的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 查询成 交情况。 (4 )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为 1 份基 金份额。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转换份额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 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 )基金转 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 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 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 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 )基金转 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 )拒绝或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 ①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b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c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d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e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g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a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c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d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 )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f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 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 十 、 基 金的投 资 (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健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转债的纯 债 部 分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等 债券, 以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同 业 存 单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银行存款) 、 国债期货、 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也 不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 换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 三)投资策略 1 、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综 合 分 析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态 势 、 利 率 走 势 、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趋 势 和 信 用 风 险 变 化 等 因 素 , 并 结 合 各 种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在 特 定 经 济 形 势 下 的 估 值 水 平 、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特 征 , 在 符 合 本 基 金 相 关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决 定 组 合 的 久 期 水 平 、 期 限 结 构 和 类 属 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 )利率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进 行 分 析 , 积 极 主 动 的 预 测 未 来 的 利 率 趋 势 。 组 合 久 期 是 反 映 利 率 风 险 最 重 要 的 指 标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相 关 因 素 的 研 判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 如 果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 本 基 金 将 增 加 组 合 的 久 期 , 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带 来 的 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 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 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 )信用债 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承 担 适 度 的 信 用 风 险 来 获 取 信 用 溢 价 , 主 要 关 注 个 别 债 券 的 选 择 和 行 业 配 置 两 方 面 。 在 定 性 与 定 量 分 析 结 合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自 下 而 上 的 策 略 , 在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金 融 工 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 通过采用 “ 嘉 实 信 用 分 析 系 统 ”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信 用 分 析 , 包 括 宏 观 信 用 环 境 分 析 、 行 业 趋 势 分 析 、 管 理 层 素 质 与 公 司 治 理 分 析 、 运 营 与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 债 务 契 约 分 析 、 特 殊 事 项 风 险 分 析 等 , 依 靠 嘉 实 信 用 分 析 团 队 及 嘉 实 中 央 研 究 平 台 的 其 他 资 源 , 深 入 分 析 挖 掘 发 债 主 体 的 经 营 状 况 、 现 金 流 、 发 展 趋 势 等 情 况 , 严 格 遵 守 嘉 实 信 用 分 析 流 程 , 执 行 嘉 实 信 用 投 资 纪 律。 ① 个别债券选择 首 先 , 本 基 金 依 据 “ 嘉实 信 用 分 析 系 统 ” 的 研 究 成 果 , 执 行 “ 嘉 实 投 资 备 选 库 流 程 ” , 生成或更新买入信用债券备选库,强化投资纪律,保护组合质量。 其 次 , 本 基 金 主 要 从 信 用 债 券 备 选 库 中 选 择 或 调 整 个 债 。 本 基 金 根 据 个 债 的 类 属 、 信 用 评级、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 、剩余期 限、久期、 凸 性 、 流 动 性 ( 发 行 总 量 、 流 通 量 、 上 市 时 间 ) 等 指 标 , 结 合 组 合 管 理 层 面 的 要 求 , 决 定 是 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再 有 , 因 信 用 改 善 而 支 持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个 债 信 用 指 标 可 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更 稳 定 或 增 强 的 现 金 流 、 通 过 自 由 现 金 流 增 强 去 杠 杆 的 财 务 能 力 、 资 产 估 值 更 利 于 支 持 债 务 、 更 强 大 的 公 司 管 理 、 更 稳 定 或 更 高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 更 易 于 获 得 资 金 等 ; 个 债 因 信 用 恶 化 而 支 持 本 基 金 卖 出 的 指 标 可 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发 债 企 业 出 现 坏 于 分 析 师 预 期 的 情 况 、 发 债 企 业 没 有 去 杠 杆 的 财 务 能 力 、 发 债 企 业 覆 盖 债 务 的 资 产 减 少 、 发 债 企 业 市 场 竞 争 地 位 恶 化 、 发 债 企 业 获 得 资 金 的 途 径 减 少 、 发 债 企 业 发 生 管 理 层 的 重 大 变 化 、 个 债 已 达 到 本 基 金 对 其 设 定 的 目 标 价 格 、 本 基金对该个债 评估的价格上行空间有限等。 ② 行业配置 宏 观 信 用 环 境 变 化 , 影 响 同 一 发 债 人 的 违 约 概 率 , 影 响 不 同 发 债 人 间 的 违 约 相 关 度 , 影 响既定 信 用 等 级 发 债 人 在 信 用 周 期 不 同 阶 段 的 违 约 损 失 率 , 影 响 不 同 信 用 等 级 发 债 人 的 违 约 概 率 。 同 时 , 不 同 行 业 对 宏 观 经 济 的 相 关 性 差 异 显 著 , 不 同 行 业 的 潜 在 违 约 率 差 异 显 著 。 本 基金借助 “ 嘉 实 信 用 分 析 系 统 ” 及 嘉 实 中 央 研 究 平 台 , 基 于 深 入 的 宏 观 信 用 环 境 、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等 基 本 面 研 究 , 运 用 定 性 定 量 模 型 , 在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债 精 选 策 略 基 础 上 , 采 取 适 度 分 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 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 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③ 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 基 金 实 施 谨 慎 的 信 用 评 估 和 市 场 分 析 、 个 债 和 行 业 层 面 的 分 散 化 投 资 策 略 , 当 发 债 企 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 运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 )”策略, 控制投资 风险。


本 基 金 使 用 各 信 用 级 别 持 仓 量 、 行 业 分 散 度 、 组 合 持 仓 分 布 、 各 项 重 要 偿 债 指 标 范 围 等 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 VaR、Credit Metrics 、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模型, 估计 组 合 在 给 定 置 信 水 平 和 事 件 期 限 内 可 能 遭 受 的 最 大 损 失 , 以 便 有 效 评 估 和 控 制 组 合 信 用 风 险 暴 露。


(3 )期限结 构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对 同 一 类 属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和 期 限 结 构 变 动 进 行 分 析 , 在 给 定 组 合 久 期 以 及 其 他 组 合 约 束 条 件 的 情 形 下 , 通 过 嘉 实 债 券 组 合 优 化 数 量 模 型 , 确 定 最 优 的 期 限 结 构 。 本 基 金 期 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4 )骑乘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骑 乘 策 略 增 强 组 合 的 持 有 期 收 益 。 当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比 较 陡 峭 时 , 也 即 相 邻 期 限 利 差 较 大 时 , 可 以 买 入 期 限 位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陡 峭 处 的 债 券 , 也 即 收 益 率 水 平 处 于 相 对 高 位 的 债 券 , 随 着 持 有 期 限 的 延 长 ,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将 会 缩 短 ,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将 会 较 投 资 期 初 有 所 下 降 , 对 应 的 将 是 债 券 价 格 的 走 高 , 而 这 一 期 间 债 券 的 涨 幅 将 会 高 于 其 他 期 间 , 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 资本利得收入。 (5 )息差策 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 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6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进 行 信 用 评 级 控 制 , 通 过 对 投 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比 例 限 制 ,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 对 投 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而 引 起 组 合 整 体 的 利 率 风 险 敞 口 和 信 用 风 险 敞 口 变 化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并 充 分 考 虑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2 、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 (1 )有效控 制投资组合杠杆水平,做多利率债品种 本 基 金 将 在 深 入 研 究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影 响 利 率 水 平 各 项 指 标 的 基 础 上 , 预 判 利 率 债 品 种 的 后 期 表 现 , 在 有 效 控 制 组 合 杠 杆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 充 分 利 用 国 债 期 货 保 证 金 交 易 特 点 , 灵 活 调整组合国债期货多头仓位。 (2 )国债期 货的套期保值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经 济 基 本 面 、 资 金 面 和 政 策 面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组 合 内 各 利 率 债 持 仓 结 构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 利 率 风 险 评 估 ——套 期 保 值 比 例 计 算 ——保 证 金 、 期 现 价 格 变 化 等 风 险 控制”的流程,构建并实 时调整利率债的套期保值组合。 (3 )信用利 差交易 利率风险是信用债的重要风险组成。 本基金将在基于经济形势和信用风险预期的基础上, 利 用 国 债 期 货 , 对 于 信 用 债 的 利 率 风 险 部 分 进 行 一 定 程 度 的 套 期 保 值 , 实 现 信 用 利 差 交 易 , 即 在 预 期 信 用 利 差 缩 窄 的 情 况 下 , 做 空 国 债 期 货 , 做 多 信 用 债 , 在 预 期 信 用 利 差 变 宽 的 情 况 下,做多国债期货,做空信用债。 3 、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国 内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及 资 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 对 个 券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 后 选 择 风险调整后 收 益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总 体 投 资 规 模 并 进 行 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 、投资决策 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据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将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的有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 投 资 对 象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的 匹 配 关 系 。 本 基 金 将 在 承 受 适 度 风 险 的 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 策程序


? 公 司 研 究 部 通 过 内 部 独 立 研 究 , 并 借 鉴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形 成 宏 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 提供决策依据。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和 对 市 场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 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 大 投资决定。


? 在 既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与 原 则 下 , 根 据 分 析 师 基 本 面 研 究 成 果 以 及 定 量 投 资 模 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 立 的 交 易 执 行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严 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 实 时 的 一 线 监 控 功 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 动 态 的 组 合 管 理 : 基 金 经 理 将 跟 踪 证 券 市 场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发 展 变 化 , 结 合 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 态 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风 险 管 理 部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与 监 控 , 并 授 权 风 险 控 制 小 组 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 (11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2 )本基 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值的 30% 。 ③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3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第 (9 ) 项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行审查。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 出 强 制 性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调 整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等 , 且 该 等 调 整 或 修 改 属 于 非 强 制 性 的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或 修 改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而 无 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决 定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是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和 柜 台 债 券 市 场 的 跨 市 场 债 券 指 数 。 该 指 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中债总全 价指数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 性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债指 数体系中,中债总全价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本基金较为 贴近。因此,中债总全价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 果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该 指 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须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基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 益; 3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复核了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 报告期末”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 、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95,781,000.00 97.46 其中:债券


395,781,000.00 97.46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4,195,123.50 1.03 8


其他资产


6,112,706.66 1.51 9


合计


406,088,830.16 100.00 2 、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 4 、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38,000.00 6.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38,000.00 6.00 4


企业债券


77,493,000.00 23.3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30,338,000.00 39.22 6


中期票据


110,057,000.00 33.1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57,955,000.00 17.44 9


其他


- - 10


合计


395,781,000.00 119.09 5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01469010


14 丰台国 资MTN001


200,000 20,408,000.00 6.14 2


011754008


17 豫投资 SCP001


200,000 20,102,000.00 6.05 3


101652028


16 河钢 集 MTN002


200,000 20,048,000.00 6.03 4


041762011


17 无锡建 投CP001


200,000 20,028,000.00 6.03 5


011771022


17 京城 建 SCP002


200,000 20,026,000.00 6.03 6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三季度在组合建仓期整体策略分两种,一是在建仓初期,作为拉长组合久期的方式,进 行了多头套保,二是在收益率曲线因为资金面紧张以及配置需求较弱 ,较为平坦,小幅参与 陡峭化。


(2 )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 卖)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值变动 (元)


风险说明


T1803


10 年期 国债期 货T1803 合约


7 6,681,500.00 59,500.00





TF1712


5 年期国 债期货 TF1712 合约


35 34,193,250.00 28,971.22





T1712


10 年期 国债期 货T1712 合约


-19 -18,089,900.00 -14,550.00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73,921.22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86,621.22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73,921.22 (3 )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整 体 策 略 较 为 保 守 ,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持 组 合 建 仓 期 内 较 为 平 稳 的 上 涨 , 国 债 期 货 的 相 关 策 略较好的完成了这一投资目标。


11 、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报告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48,898.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480,795.81 5


应收申购款


83,012.2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12,706.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 (4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十 一 、 基金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② ③ ③ ④ 2017 年6 月 14 日 (基金 合同生效 日) 至 2017 年9 月30 日 1.03% 0.02% 0.01% 0.07% 1.02% -0.05%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5


图:嘉实 稳华纯债债券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图 (2017 年 6 月 14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6 月14 日至 报告期末未满 1 年。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 内为建仓期,本报告期处于建仓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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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 二 、 基金的 财 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结 算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7 十 三 、 基金资 产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国债期货、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 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基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8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债券回购 : 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 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8 、定期存款 :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 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 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9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并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就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或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 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 十 四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 十 五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或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 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数据,自动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数据,自动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 十 六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 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7 十 七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律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8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5 、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超 过 20%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7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 、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国债期 货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说 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并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所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3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特 定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和 特 殊 基 金 品 种 的 信 息 披 露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 十 八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主 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 导 致 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 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4 、 购买力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使 基 金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 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 致 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 约 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4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对 基 金 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 障等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各类债 券的特定风险即成 为 本 基 金 及 投 资 者 主 要 面 对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 债 券 的 投 资 收 益 会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 政 府 产 业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市 场 需 求 变 化 、 行 业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可 能 存 在 所 选 投 资 标 的 的 成 长 性 与 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 强 对 市 场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 的 深 入 研 究 , 持 续 优 化 组 合 配 置 , 以 控 制 特 定 风 险 。 此 外 , 由 于 本 基 金 还 可 以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这 些 品 种 的 价 格 也 可 能 因 市 场 中 的 各 类 变 化 而 出 现 一 定 幅 度 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 基 金 对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可 能 面 临 市 场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是 因 期 货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使 所 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发 生 变 化 的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 是 期 货 市 场 的 特 有 风 险 之 一 , 是 指 由 于 期 货 与 现 货 间 的 价 差 的 波 动 , 影 响 套 期 保 值 或 套 利 效 果 , 使 之 发 生 意 外 损 益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分 为 两 类 : 一 类 为 流 通 量 风 险 , 是 指 期 货 合 约 无 法 及 时 以 所 希 望 的 价 格 建 立 或 了 结 头 寸 的 风 险 , 此 类 风 险 往 往 是 由 市 场 缺 乏 广 度 或 深 度 导 致 的 ; 另 一 类 为 资 金 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 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能 面 临 利 率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现 金 流 预 测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市 场 利 率 将 随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的 变 化 而 波 动 , 利 率 波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收 益 。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在 交 易 对 手 有 限 的 情 况 下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将 面 临 无 法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以 公 允 价 格 出 售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而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还 款 来 源 为 基 础 资 产 未 来 现 金 流 , 现 金 流 预 测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对 基 础 资 产 的 现 金 流 预 测 发 生 偏 差 导 致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本 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 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 十 九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自 决 议 通 过之日起 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 施 方 案 若 未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 应 当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提 前 发 布 提 示 性 通 知 , 明 确 有 关 实 施 安 排 , 说 明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影 响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享 有 的 选 择 权 , 并 在 实 施 前 预 留 至 少 二 十 个 开 放 日 或 者 交 易 日 供 基 金 持 有 人 做 出 选 择。 (三)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 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关 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五)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8 二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业务 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 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9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 法律、会 计等服务的 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相关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证 券 经 纪 商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并 决 定 有关的费率 ;


(15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1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应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2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3 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权利。 A. 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4 (1 )法律法 规要 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照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 下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都 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 计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5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至少 30 日,在指 定 媒介发布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 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统计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统计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 )项、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7 议事内容为 本部分“A 、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 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8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投资者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G.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人士共 同 担 任 计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担任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可以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计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人士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该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9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通过 之日起 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B. 基金转换 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 施 方 案 若 未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 应 当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提 前 发 布 提 示 性 通 知 , 明 确 有 关 实 施 安 排 , 说 明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影 响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享 有 的 选 择 权 , 并 在 实 施 前 预 留 至 少 二 十 个 开 放 日 或 者 交 易 日 供 基 金 持 有 人 做 出 选 择。 C.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D.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 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关 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E.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F.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G.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H.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 ( 四) 争议解 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华南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深 圳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 为 本 合 同 之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式三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式 一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各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 二十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 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时间: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B. 基金托管 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金 融 业 务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或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以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同 业 存 单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款) 、国债 期货、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也 不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 换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对债 券 资 产 的投 资 比 例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的 80%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国 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 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值的 30% 。 ③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 (13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第(9 ) 项 规定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本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4.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同 所 述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等 作 出 强 制 性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调 整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等 , 且 该 等 调 整 或 修 改 属 于 非 强 制 性 的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 或 修 改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而 无 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决 定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B.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的同一商 业 银 行 的 银行 存 款 、 同业 存 单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 超 过 20% , 投 资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超过 5%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公司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 职 责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和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切 实 防 范 有 关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对 本 基 金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 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因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不 当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 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而 存 款 银 行 未 能 及 时 兑 付 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正 常 结 算 业 务 的 风 险 、 因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 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7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C.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 到 期兑付、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管 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 协 议 》 ( 以 下 简 称 《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 , 确 定 《 存 款 协 议 书 》 的 格 式 范 本 。 《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托 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 寄 地 址 、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凭 证 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后 , 存 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构 ” ) 寄送或上门交 付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向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的 上 级 行 发 出 存 款 余 额 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 到 指 定 的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 并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写 明 账 户 名 称 和 账 号 , 未 划 入 指 定 账 户 的 ,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 生 变 更 ,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存 款 行 , 书 面 通 知 应 加 盖 基 金 托 管 人 预 留 印 鉴 。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应 及 时 就 变 更 事 项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具 正 式 书 面 确 认 书 。 变 更 通 知 的 送 达 方 式 同 开 户 手 续 。 在 存 期 内 ,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定 联 系 人 变 更 , 应 及 时 加 盖 公 章 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 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 作 协 议 》 、 《 存 款 协 议 书 》 等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授 权 分 行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开 立银行账户。 (2 )基金投 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凭证 传 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存款证 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 款 协 议 书 》 中 规 定 ,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应 为 基 金 开 具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 下 称 “ 存 款 凭 证 ” ) , 该 存 款 凭 证 为 基 金 存 款 确 认 或 到 期 提 款 的 有 效 凭 证 , 且 对 应 每 笔 存 款 仅 能 开 具 唯 一 存 款 凭 证 。 资 金 到 账 当 日 , 由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 会 计 主 管 传 真 一 份 存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确 认 收 妥 后 , 将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通 过 快 递 寄 送 或 上 门 交 付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定 联 系 人 ; 若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代 为 保 管 存 款 凭 证 的 , 由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会 计 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 )存款凭 证的遗失补办 存 款 凭 证 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存 款 银 行 提 出 补 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 )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 证自动作废。 (3 )账目核 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 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 款 银 行 应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存 款 凭 证 的 询 证 , 并 在 询 证 函 上 加 盖 存 款 银 行 公 章 寄 送 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9 (4 )到期兑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快 递 将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寄 给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 会 计 主 管 。 存 款 银 行 未 收 到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的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询 问 。 存 款 到 期 前 基 金 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存 款 到 期 日 未 收 到 存 款 本 息 或 存 款 本 息 金 额 不 符 时 ,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接 洽 存 款 到 账 时 间 及 利 息 补 付 事 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接 洽 结 果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中 规 定 , 存 款 凭 证 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的 , 存 款 银 行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原 存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公 章 并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后 , 与 存 款 银 行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电 话 确 认 后 , 存 款 银 行 应 在 到 期 日 将 存 款 本 息 划 至 指 定 的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如 果 存 款 到 期 日 为 法 定 节 假 日 , 存 款 银 行 顺 延 至 到 期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支 付 , 存 款 银 行 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 提前支取 如 果 在 存 款 期 限 内 ,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发 生 缩 减 的 原 因 或 者 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需 要 等 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若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不 执 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相 关 损 失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D.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但 不 得 再 发 生 新 的 交 易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防 范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并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F.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G.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邮 件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回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收 到 的 书 面 通 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H.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I.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纠 正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托 管 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J.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C.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D.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 A.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资 产 及 实 物 证 券 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催 收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基 金 资 产 , 或 交 由 期 货 公 司 或 证 券 公 司 负 责 清 算 交 收 的 基 金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 期 货 合 约 等 ) 及 其 收 益 ; 由 于 该 等 机 构 或 该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等 本 协 议 当 事 人 外 第 三 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C.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 ” )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托 管 账 户 名 称 应 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3 “嘉实 稳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D.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保 证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立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F.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完 成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的 初 始 资 金 密 码 和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的 登 录 用 户 名 及 密 码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资 金 密 码 和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登 录 密 码 重 置 由 管 理 人 进 行 , 重 置 后 务 必 及 时通知托管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4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开 户 过 程 中 相 互 配 合 , 并 提 供 所 需 资 料 。 管 理 人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账 户 开 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 且 在 相 关 资 料 变 更 后 及 时 将 变 更 的 资 料 提 供 给 托 管 人。 2.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协 商 后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管理。 3.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或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上 述 存 放 机 构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H.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基 金 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5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 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C.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D.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F.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 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 及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G.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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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深 圳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 为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区法律)管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托管 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 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C.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7 二十二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 质对账单且 在季度内有 交易的投资 者 寄 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帐单。 3 、由于投资 者提供的邮 寄地址、手 机号码、电 子邮箱不详 、错误、未 及时变更或 邮 局 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 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理人向 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 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8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咨询服务 1 、 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话费) 、 (010)85712266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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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二十三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自 2017 年4 月 8 日首次 披露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至 2017 年 12 月14 日 , 本 基金的临时报 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包 商 银 行 为 嘉 实 稳 华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告 2017 年 5 月18 日 2 关 于 嘉 实 稳 华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提 前 结束募集的公告 2017 年 6 月8 日 3 嘉 实 稳 华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2017 年 6 月15 日 4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 最 低 持 有 数量 限制的公告 2017 年 8 月15 日 含本基金 5 关 于 嘉 实 稳 华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 年 9 月11 日 6 关 于 增 加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1 日 含本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0 二十四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1 二十五 、备查 文 件 (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嘉实 稳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文件。 2 、 《嘉实稳华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嘉实稳华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处。 (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8 年1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