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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大盘(270007)

广发大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大盘成 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八年一月


【 重要 提示】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07 年6 月4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7】158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7 年6 月13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表现。


本摘要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和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编 写,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已经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法 》及 其它有关规定作了修订并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进行了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12 月13 日, 有关财 务数据截止日为2017 年 9 月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5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78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79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92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10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10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10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11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11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11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119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124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12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2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43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59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61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73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74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招募说 明书 指《 广发 大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即用于 公开披 露本 基金 管 理人及 托管人 、相 关服 务机构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基金 份额的 交易、 基金 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备查 文件 等涉及 本基金 的信 息, 供基金 投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否 提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 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仅 为本基 金合 同目 的不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 区、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及 台 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指《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销售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 3 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 过户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的可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 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 购 指 基金 投资 者根据 基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手 续,向 基金 管理 人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 回 指 基金 投资 者根据 基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手 续,向 基金 管理 人卖出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 额赎回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赎回 申请( 净赎 回 申请=赎 回申请 总数+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申购 申请 总数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超 过上 一日 4 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请将 其原有 基金 (转 出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为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 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 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 利 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履 行或无 法部 分履 行本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于 洪水 、地 震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 争、骚 乱、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15.763 %、9.458%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 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 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 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 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6 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 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 ,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 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7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海尔施 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 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 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 、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 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8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 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 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 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 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 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李琛女士,经济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部交易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人员、投资管理部中央交易室主管、广发大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7 年6 月13 日至 2010 年12 月30 日) 、广发稳健增长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12 月31 日至 2016 年3 月28 日)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10 月23 日至2014 年3 月21 日) 。现任广发大盘成长混合 9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2 月23 日起任职) 、 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2 月23 日起任职) 。 程琨先生,金融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第一上海证券有限公司 研究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员、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广发 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 12 月8 日至2016 年2 月22 日)。现任广 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 年 2 月5 日起任职) 、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9 月4 日起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许雪梅,任职时间为 2010 年12 月 31 日至2013 年2 月4 日;冯永欢,任 职时间为 2013 年2 月5 日至 2014 年12 月5 日。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权益 投资一 部总经 理李 巍先 生和研 究发展 部总 经理 孙迪先 生等成 员组 成, 朱平先 生担任 投委 会主 席。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 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 现金投 资部总 经理 温秀 娟女士 、债券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代宇女 士和 固定 收益研 究部副 总经 理韩 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11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 合规风控部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 平均年龄33 岁,95%以上员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宗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专 业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产 托管 人职 责,为 境内外 广大 投资 者、金 融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业 客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的 市场 形象 和影响 力。建 立了 国内 托管银 行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 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 基金、 证券 公司 集 合资 产管理 计划 、证 券公司 定向资 产管 理计 划、商 业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7 年末,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15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 十四年 获得香 港《 亚洲 货币》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球金 融》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13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的 优势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迄 今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表 明独 立第 三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格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 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 察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 各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 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险 控制处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关 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14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 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 够确保 资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培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 理, 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15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 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业 务部门 和业 务岗 位,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 理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监 察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 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基 金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其 中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1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确 认。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销售机构 (1)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18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1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9)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20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1)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21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3)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4)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15)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6)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8)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 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9)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23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0)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1)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22)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3)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4)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5)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6)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25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7)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8)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 (全国) ,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29)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26 (30)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1)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32)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3)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27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34)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5)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28 (36)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7)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38) 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人:张露茜 联系电话:0371-67009917 业务传真:0371-67009917 客服热线:967585 公司网址:www.zzbank.cn (39)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29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0) 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41)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42)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30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43)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44)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45)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3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46)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7)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48)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9)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50)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1)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52)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3)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54)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55)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34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6)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7)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58)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5 (59)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60)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61)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62)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36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63)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64)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65)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37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66)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67)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8)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69)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38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70)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 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71)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72)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39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73)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74)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75)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40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76)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77)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78)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9)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41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80)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81)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82)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42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83)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84)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85)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86)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4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7)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88)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9)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44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90)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91)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92)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45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93)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94)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95)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6 (96)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97)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188-688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98)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99)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47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100)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01)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102)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48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03)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104)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105)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49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106) 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1-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107)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400-871-888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108)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09)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50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110)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111)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12)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51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113)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114)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15)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2 (116)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117)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18)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119)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53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20)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21)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22)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 心主楼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54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23)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124)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125)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55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126)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27)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28)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29)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30)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131)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32) 公司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57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133)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34)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95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8507771 公司网址:https://t.jrj.com (135) 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58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36)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37)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38)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2878783


59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39)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40)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41)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6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42)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43)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 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44)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61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45)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46)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47)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62 (148)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49)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150)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51)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63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52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53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54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64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55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56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157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65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58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59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60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66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61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 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62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63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64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7 注册地址:西安 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65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66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67 )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1701 室


6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168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69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70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69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71 )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72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73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70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74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 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75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76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77)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1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78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79 )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80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5 层


72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81 )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传真:021-3878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182 )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联系人: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160 )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联系电话:0371-85517710


73 客服热线:95186 公司网址:www.zybank.com.cn (161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62) 名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63) 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206 业务传真:021-60818280 客服热线: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74 (164)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65) 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龙源通惠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令双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66) 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167) 名称:洪泰财富( 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九思文创园 5 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75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业务传真:010-66162800 客服热线:400 6706 863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68)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69) 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 :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70)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76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71)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 治区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 湾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100000 )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72)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业务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77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8991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10 、29层 负责人 :王晓华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林晓纯 联系人:刘智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78 第 六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7 年 6 月 13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79 第 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构 包括 本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机 构、网 上交 易系统 及本 基金管 理人 委托的 销售机 构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 构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按销 售机构 约定的 方式 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7 年 6 月 13 日正 式生效,于 2007 年 8 月 17 日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并自 2007 年 8 月 20 日起暂停接受本 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自 2007 年9 月7 日起开通本基金单笔 5 万元 (含) 以下的基金 定 投业务。 本基金自 2010 年10 月28 日起重新开放日常申购、 转换转入及单笔 5 万元以上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开放 日办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 申 购与赎 回的 限制 1、通 过 销 售机构 每个 基金账 户或 基金管 理人 网上交 易系 统(目 前仅 对个人 投资 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 额及投 资金额 级差 详见 各销售 机构网 点公 告。 各基金 代理销 售机 构有 不同规 定的, 投资 者在 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 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 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 机构有 权将全 部剩 余份 额自动 赎回。 各基 金代 理销售 机构有 不同 规定 的,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至少 80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根 据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向 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基金发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确 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户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六、 申 购费 率 与赎 回费 率


81 1、申购费率 (1)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申购 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 费 用 。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9%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3)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费率 N<1 年 1.8% 1 年≤N <2 年 1.5% 2 年≤N <3 年 1.2% 3 年≤N <4 年 0.9% 4 年≤N <5 年 0.5% N≥5 年 0 (4)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 购人承担, 可用于市 场 推广、销售 、注册登 记 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5)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 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 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 (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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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 (1)C 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 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 并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简称 代码 销售服务 费 申购费 C 类赎回费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 270007 0.6%/年 0 持有时间不足 30 日 (含 30 日) , 费 率为0.5%;持有时 间大于 30 日,费 率为0 (2)本公司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从基金确认日算起 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 上的,不收取赎回费率;2、持有时间不足 30 日(含 30 日)收取一 定 的赎回费用。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不收取赎回费率,但旗下指数基 金不受持有时间限制,不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3) 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 C 类资产 逐日计 提并 记录 在每个 客户帐 户, 在客 户赎回 或转换 时从 客户 的赎回 或转换 款项 中扣 除。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家 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对应费率为 1.5%,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83 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1.5% )×1.5%=147.78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 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 端申购费用。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 费用=10,500×0.3%=31.50 元 赎回金额=10,500-31.50=10,468.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68.5 元。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84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后端认购 费率为 1.5%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0×1.5%=150 元 赎回费用=10,500×0.3%=31.50 元 赎回净额=10,500-150-31.50=10,318.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18.50 元。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后端申购 费率为 1.5%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200×1.5%=153 元 赎回费用=10,500×0.3%=31.50 元 赎回净额=10,500-153-31.50 =10,315.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15.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85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 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1) 到(4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 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需 要暂停 基金申 购,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经批 准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86 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备 案。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的,可 延期 支付 部分赎 回款项 ,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87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应 当按 照其 申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确定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办理 的 赎 回份 额;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理 部分予 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放 日的价 格。 依照 上述规 定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赎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邮寄、 传真 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88 十 三 、 基 金转 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基金 (包括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转换的原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2) 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 在发生基金转换时, 转出基金必须为允 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3) 基金转换的计算 采用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转出以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5) 转换业务遵循 “ 先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 , 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 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 时先转换。 如果转换申请当日, 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 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6) 基金转换采用 “前端转前端、 后端转后端” 的模式, 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 为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 (7)本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开通网上交 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 式,C 类收费模式下 的基金 份额与 前端 收费 基金份 额 之间 可以 相互 转换, 转换规 则适 用《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直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关于 C 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增加 C 类收费模式 的公告》 。 (8) 当投资者在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月结前将持有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到本公司 旗下其 它基金 时, 本公 司将根 据基金 转换 日提 前为转 出的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份额结 算收 益并 转成基金份额一起转出。 2.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转出基 金的 剩余份额不低于100 份。 3.转换费率 各只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4.转换的注册登记


89 投资者在 T 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回 具有 相同的 优先 级,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相 同的 比例 确认; 但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对 未确 认的 转换申 请将不 顺延 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 6.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a.不可抗力; b.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c.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d.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e.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告 90 一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两 个月时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及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十 四、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份 额托 管的交 易制 度。投 资者 可将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从一个 交易 账户转 入另一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则。 十 五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者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办 理方法 参照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基金 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则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十 六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应 符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持 有本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七 、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91 基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益 一并 冻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92 第 八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依托中 国快 速发展 的宏 观经济 和高 速成长 的资 本市场 ,通 过投资 于成 长性较 好的 大市值 公司股票,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权证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若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 投 资理念 成长决定价值。 本基金 管理 人相信 ,公 司的成 长性 在很大 程度 上决定 了其 股票的 价值 。我国 多数 大市值 公司都 处于稳 定增 长或 快速增 长的阶 段, 他们 将伴随 我国经 济的 快速 发展而 获得较 高的 发展 速度,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四 、 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各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范 围根 据本基 金的 投资理 念和 投资方 针决 定:股 票资 产的配 置比例为 30%-95% , 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0-7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有 关法 律法规 许可 ,本基 金资 产配置 比例 可作相 应调 整,股 票资 产投资 比例 可达到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上限及最低下限。 在既定的经济变量下,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和方差为: 1 1 1 2 1 1 2 2 2 2 2 2 / 1 / 2 / ( | ) ( | ) ( | ) (1 ) t t t t t t R I S I B I E R I w E S I w E B I w w C ww ? ? ? ? ? ? ? ? ? ? ? ? ? ?? 其中: 1 w 为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比重, 2 w 为投资组合中债券的比重; 1 ( | ) tt E S I ? 为给定时刻 t 的经济参数,对 t+1 期股票的预期收益;


93 1 ( | ) tt E B I ? 为给定时刻 t 的经济参数,对 t+1 期债券的预期收益; C 为现金收益; 2 / SI ? 为给定时刻 t 的经济参数,t+1 期股票收益的方差; 2 / BI ? 为给定时刻 t 的经济参数,t+1 期债券收益的方差; 因此,可得到以下的最优化模型: 2 / 1 max( ( | ) ) RI tt E R I RT ? ? ? 其中:RT 为所设定的基金风险水平 于是可以得到股票和债券的比重分别为: * 1 1 2 / ( | ) () 2 tt RI E S I C w RT ? ? ? ?





* 1 2 2 / ( | ) () 2 tt RI E B I C w RT ? ? ? ? 本基金 将对 此模型 计算 出来的 最优 比重根 据实 际情况 作出 适当调 整后 在前述 资产 配置范 围内确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资 策略 是大市 值成 长导向 型。 在股票 投资 方法上 ,通 过“自 下而 上”为 主的股 票分析 流程 ,以 成长性 分析为 重点 ,对 大市值 公司的 基本 面进 行科学 、全面 的考 察, 挖掘投资机会。 本基金的股票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 1. 一级库构建: 一级 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 入选条件 主要是根据广发企业价值评估体系,通过研究,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入一级库。 2.二级库的构建:主要投资于大市值公司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的一个重要特点。 本基金将 80% 以上的股 票资产投资于大盘成长类股票。其中,大盘股定义如下:A 股按 总市值从大到小排序, 位于市场中位数之前或者行业三分之一以前的股票为大盘股。 (行业分 类按证监会颁布的 《上 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确定, 其中制造行业按 子行业进行计算) 。 在此 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内的股票 ( 如新股、 恢复上市股票等) , 本基金参照上述规 则决定 是否属 于大 盘股 。 基金 因所持 有股 票价 格的变 化而导 致大 盘股 投资比 例低于 上述 规定 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未来,随股 票市场 发展和 个股 市值 差异的 变化,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保持大 盘风 格的 前提下 适当调 整大 盘股 定义标准,并及时公告。


94 接下来 ,本 基金将 通过 定性与 定量 相结合 的分 析方法 进一 步选出 成长 性较好 的大 市值公 司股票建立二级股票库。二级库是基金经理小组进行股票投资的范围。 (1) 定量选股指标: 主指标为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辅助指标为预期 主营业务利润 率 本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公 司的成 长性 最终需 要体 现在利 润的 增长上 ,因 此本基 金将 成长性 定位于 主营业 务利 润增 长率。 主营业 务利 润取 决于主 营业务 收入 和主 营业务 利润率 。当 主营 业务利 润率保 持稳 定的 时候, 主营业 务利 润成 长主要 来自于 主营 业务 收入的 增长, 当主 营业 务收入 比较稳 定的 时候 ,主营 业务利 润的 成长 主要来 自于主 营业 务利 润率的 提高。 真实 的、 可持续 的利润 增长 既要 有主营 业务收 入的 增长 ,还要 有合适 的主 营业 务利润 率。因 此本 基金 将预期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作 为本基 金成 长性 考察的 主指标 ,而 将预 期主营 业务利 润率 作为 辅助指标。 (2)定 性分析 定量的 选股 指标为 股票 选择提 供了 一个简 洁、 客观、 可操 作性强 的遴 选平台 ,但 是科学 的投资需要在这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继续进行全方位的分析。 ? 公司的研究能力和新产品推出能力,重点考察有效研发费用投入比率。 ? 公司的融资政策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着深远的影响, 公司的分红政策、 财务杠杆是 否合理及发展趋势。 ? 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变化, 竞争能力变化趋势, 竞争对手的竞争策略, 公司的应 对策略。 ? 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变动趋势,包括广告在内的营销策略是否科学合理。 ? 公司成本控制能力是否增强,毛利率的变动趋势。 ? 管理层的进取心和经营规划, 管理层的团结度及经营能力。 (3)估值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 PE 、PB 、PEG 等相对估值方法与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 型等绝对估值方法对股票进行估值,从而确定合理的投资评级。


95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 投资 上,坚 持稳 健投资 的原 则,控 制债 券投资 风险 。具体 包括 利率预 测策 略、收 益率曲线模拟、债券资产类别配置和债券分析。 本基金 将在 利率合 理预 期的基 础上 ,通过 久期 管理, 稳健 地进行 债券 投资, 控制 债券投 资风险 。尤其 是在 预期 利率上 升的时 候, 严格 控制, 保持债 券投 资组 合较小 的久期 ,降 低债 券投资风险。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助 性投 资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基 金资 产增值 ,有 利于加 强基 金风险 控制。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千分之 五。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五 、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1.决策依据


96 以 《基金法》 、 本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投资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下, 结 合对证 券市场 、上 市公 司、投 资时机 的分 析, 拟订所 辖基金 的具 体投 资计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 进方案; (8) 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重点 关注基 金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金融 工程 小组 重点控 制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市场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六 、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97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 3.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的 10% 。其 它权证 的 投资比 例, 遵从法 规或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性规 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75%* 沪深300 指数+25%*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中 证指 数有限 公 司 停止计 算编 制这些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98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证指数体系中, 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 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 资的比 较基准 ;而 上证 国债指 数能够 较好 的反 映债券 市场变 动的 全貌 ,比较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债券 投资的比较基准。 八 、 风 险收益 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九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 、 基金 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1 月 24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406,046,621.65 84.71


99 其中:股票 2,406,046,621.65 84.71 2 固定收益投资 505,918.72 0.02 其中:债券 505,918.72 0.0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433,079,730.05 15.25 7 其他各项资产 623,400.49 0.02 8 合计 2,840,255,670.91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 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境内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14,624,900.54 21.74 C 制造业 961,728,127.09 34.0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268,965,273.10 9.51 E 建筑业 120,593,273.25 4.27 F 批发和零售业 50,634,295.79 1.7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4,824,100.99 3.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229,169.83 0.57


100 J 金融业 235,696,111.95 8.34 K 房地产业 48,994,552.20 1.7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553,090.72 0.1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3,651.27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74.43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299.99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000.50 0.00 S 综合 - - 合计 2,406,046,621.65 85.10 (2) 报 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港股 通 投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899 紫金矿业 57,003,314 220,602,825.18 7.80 2 600489 中金黄金 18,045,880 193,451,833.60 6.84 3 600547 山东黄金 5,948,712 186,968,018.16 6.61 4 601012 隆基股份 5,756,314 169,638,573.58 6.00 5 600703 三安光电 4,161,829 96,304,723.06 3.41 6 601668 中国建筑 9,278,855 86,107,774.40 3.05 7 600795 国电电力 21,019,800 69,785,736.00 2.47 8 600023 浙能电力 13,003,969 69,571,234.15 2.46 9 002572 索菲亚 1,742,800 65,877,840.00 2.33


101 10 000651 格力电器 1,662,800 63,020,120.00 2.23 4 、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05,918.72 0.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5,918.72 0.02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28015 久其转债 4,441 505,918.72 0.02 6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02 8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 ,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 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 资 产构成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76,831.6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3,298.60 5 应收申购款 63,270.2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3,400.49


103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4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业 绩 数 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 本基 金本报 告期 单位 基金 资产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 ③ ② - ④ 2007.6.1 3-2007.1 2.31 21.25% 1.43% 24.32% 1.62% -3.07% -0.19% 2008.1.1 -2008.12 .31 -54.63% 2.17% -47.11% 2.27% -7.52% -0.10% 2009.1.1 -2009.12 .31 70.93% 1.80% 72.75% 1.59% -1.82% 0.21% 2010.1.1 -2010.12 .31 3.66% 1.40% -8.58% 1.19% 12.24% 0.21% 2011.1.1 -2011.12 .31 -38.99% 1.52% -17.75% 0.98% -21.24% 0.54% 2012.1.1 -2012.12 .31 -3.95% 1.46% 6.50% 0.96% -10.45% 0.50%


105 2013.1.1 -2013.12 .31 22.01% 1.00% -5.05% 1.04% 27.06% -0.04% 2014.1.1 -2014.12 .31 14.16% 0.91% 39.85% 0.91% -25.69% 0.00% 2015.1.1 -2015.12 .31 31.86% 2.31% 5.71% 1.86% 26.15% 0.45% 2016.1.1 -2016.12 .31 0.96% 0.88% -7.61% 1.05% 8.57% -0.17% 2017.1.1 -2017.6. 30 0.62% 0.47% 8.18% 0.43% -7.56% 0.04%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6.57% 1.54% 4.50% 1.38% 2.07% 0.16% 2.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 来单位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变动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比较 图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7 年6 月13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106


107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的 资金结 算业 务,并 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 销 售机 构 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108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109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 估 值日和 定价 时点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110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 、 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加盖 业务 公章以 111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程 序进行 复核 ,复 核无误 后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估 值结 果上 加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估值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112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3 七 、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全年分配 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净 收益、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5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基 金注 册登 记人可 将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按 权益登 记日 除权 后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116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117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 开放式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的一定 比例的 费用 ,用 于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基金的 营销费 用以 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选 取适 当的时 机( 但应于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有关收 取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费用的规定后)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至少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基金管 理人 依据本 基金 合同及 届时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公 告收取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或酌情 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本 基金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 师费、 信息披露费 用 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经 协商 一致后 酌情 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或基 金托管 费率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 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1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年度 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


119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120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其经营所在地的证监局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12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按照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或者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和 书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2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12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124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25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2) 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26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基金 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27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 金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28 三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 金清算 后剩 余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基 金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基 金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29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取 得依据 《基 金合 同》募 集的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 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 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30 (7)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 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31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 销售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132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但因 第三 方过错 导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失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立 并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定期 或不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133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名册 登记 、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按有关规定, 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4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共 同组 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5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136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 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137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也 可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13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临 时提 案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公告会 议通 知时应 当同 时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39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140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 并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除 依本 《基金 合同 》和/ 或依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对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须基 141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142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由 仲裁 裁决确定,仲裁裁决未明确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 场所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 基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14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34,018,850,026 元人民币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44 经营范 围: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贷款、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据 承兑 、贴 现、转 贴现、 国内 会计业 务、代 理资 金清 算、提 供信用 证服 务, 代理销 售业务 ,代 理发 行、代 理承销 、代 理承兑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证 券资 金清 算业务 ,保险 代理 业务 ,代理 外国银 行和 国际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证券 投资基 金、 企业 年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 金账户 管理服 务、 认购申 购业务 ,咨 询调 查业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个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组织或 参加银 行贷 款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 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担 保、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汇 有价证 券。自 营代 外汇买 卖,外 汇金 融衍 生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 ,办 理结汇受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权证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若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 各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范 围根 据本基 金的 投资理 念和 投资方 针决 定:股 票资 产的配 置比例为 30%-95%, 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0-7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应在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资产配置比例。 2) 本基金将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大盘成长类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按照双方 约定的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大盘成 长类 股票 库,并 有责任 确保 该股 票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 145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型股票的比例。 基金管 理人 对大盘 成长 类股票 库的 临时调 整应 事先发 函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并加 盖公 司公章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发函的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对成长型股票库的调整自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确认之日起第 2 日生效。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其它权 证 的投资 比例 ,遵从 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4)法 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6)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46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 并书面 提交 ,并 确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若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的 关联 交易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只 能进行 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147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并按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 新 ,名 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有利 于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在 与核 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督 流程 ,则 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 金投资 除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监 督流程 ,则 对于 由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148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 予协 助配合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149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托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的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事 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 托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管 人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银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关 规定 》 、 《 关于大 额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付 结算办 法》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150 基金 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其中 实物 证券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托 管人对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51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 算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基 金 管 理人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152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153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154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 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155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 156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注册 登记人 编制 ,由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共同 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下 列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 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处理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仲裁裁决确定, 仲裁裁决未明确的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托管 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157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58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59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16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 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坐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销 售机 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161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 年8月9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 公司决 定自2017 年8月9日起 通过 中原 银 行销售 以下基 金: 广发 集利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财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行 业领 先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轮 动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亚 太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沪 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养老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和广 发中 证全指 可选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9 月19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申 购上本 基金 的养 老金客 户将享 受申 购费 率零折 优惠。 详情 请见 我司相关公告。 3、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9 月25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2017 年9 月25日 起通 过华 夏财富 销售以 下基 金: 广发理 财7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轮 动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美 国房 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成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集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全 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竞争 优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灵 活配 置混 162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逆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信 息技 术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生 物科技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可 选消 费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费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原材 料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能 源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改革 先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金 融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 港深新 机遇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广 发沪 港深新 起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兴产 业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天 天红发 起式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优 企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证 军工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鑫盛18 个 月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债7-10 年 期国开 行债 券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汇 平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多 元新 兴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创 新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工业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医疗保 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汽车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建筑 材料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港股通 恒生综 合中 型股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家 用电 器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LOF ) 、 广发 聚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广发 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睿吉定 增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鑫 瑞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富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 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全 球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行 业领 先混 163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 球 农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业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财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 财年年 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理 财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经济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9 月25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年9 月25日起通过中民财富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美 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 广发 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 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逆 向策 略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信息 技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养老 产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费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原材 料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能 源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改革 先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金 融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 港深新 机遇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兴产 业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天 天红发 起式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军 工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鑫盛 18 个月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债7-10年 期国 开行债 券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164 发汇平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小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广发 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睿吉定 增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鑫 瑞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策 略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核心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广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制 造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消费 品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医疗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工业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发 理财 年年 红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医疗保 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汽车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建筑 材料 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港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股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综 合中型 股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家 用电器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创新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创业 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基金、广发多元新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9 月29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2017 年9 月29日 起通 过通 华财富 销售以 下基 金: 广发理 财7天 债、 广发 轮 动配置 混合、 广发 聚鑫 债券、 广发聚 优灵 活配 置、广 发美国 房产 指数 、广发 成长优 选混 合、 广发趋 势优选 混合 、广 发集利 定期债 、广 发亚 太中高 债券、 广发 全球 医疗保 健、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广发主 题领 先混 合、广 发竞争 优势 混合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广 发聚祥 灵活混 合、 广发 逆向策 略混合 、广 发信 息技术 联接、 广发 中证 养老指 数、广 发对 冲套 利混合 、广发 中证 环保 指数、 广发纳 指生 物科 技、广 发可选 消费 联接 、广发 医药卫 生联 接、 广发主 要消费 联接 、广 发原材 料联接 、广 发能 源联接 、广发 改革 混合 、广发 金融地 产联 接、 广发多 策略混 合、 广发 沪港深 新机遇 股票 、广 发沪港 深新起 点股 票、 广发新 兴产业 混合 、广 发稳安 保本混 合、 广发 稳鑫保本混合、 广发稳 裕保本混合、 广发优企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广 发中证500、 广发创新升 级、广 发中证 全指 能源 联接、 广 发全 指信 息技 术联接 、广发 医药 联接 、广发 养老指 数、 广发 165 环保指 数、广 发沪 深300 联接 基金、 广发 军工 联接、 广发鑫 盛定 期开 放基金 (定增 ) 、 广发 中 债国开 债、广 发汇 平定 开债、 广发多 元新 兴股 票、广 发创业 板ETF 联 接、广 发创新 驱动 混合 、 广发石油指数、 广发全 指工业ETF联接、 广发 医疗保健股票型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汽车、 广发 中证全 指建筑 材料 、广 发恒生 中型股 指数 、广 发家用 电器指 数、 广发 聚富基 金、广 发稳 健增 长、广 发货币 级、 广发 聚丰混 合、广 发优 选基 金、广 发大盘 成长 、广 发核心 精选混 合、 广发 强债基金、 广发300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 广发内需 增长、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 广发行业领先 混合、 广发中 小联 接、 广发全 球农业 、广 发制 造精选 混合、 广发 信用 债、广 发消费 混合 、广 发纳指100 、 广发理财年 年红、 广发双债添利、 广发理财30天、 广发纯 债级和广发新经济混合。 6、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 年10月17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10 月17日起通过金斧子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 、 广发 聚鑫债 券 、 广发 聚优 灵活配 置 、 广发 美国 房产指 数 、 广发 成长 优选混 合 、 广发 趋势 优选 混合 、 广发集利定期债 、 广发亚太中高债券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 、 广发天天利货币 、广 发主题 领先混 合 、广 发竞争 优势混 合 、广 发新动 力混合 、 广发 聚祥灵 活混合 、 广发 逆向 策略混 合 、 广发 信息 技术联 接 、 广发 中证 养老指 数 、 广发 对冲 套利混 合 、 广发 中证 环保 指数 、 广发纳指生物科 技 、 广发可选消费联接 、 广发医药卫生联接 、 广发主要消费联接 、 广发原材料联接 、 广发 能源联接 、 广发改革混 合 、 广发金融地产联接 、 广发多策略混合 、 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 、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 、 广发新兴产业混合 、 广发稳安保本混合 、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 、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 、 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 广发中证500 、广 发创新 升级 、广 发中 证全指 能源联 接 、广 发全指 信息技 术联 接 、广发 医药联 接 、广 发养 老指数 、 广发环保指 数 、 广发沪深300联接 基金 、 广发军工联接 、 广发鑫盛定期开放基金 (定增) 、 广发中债国开债 、 广发汇平定开债 、 广发多元新兴股票 、 广发创业板ETF联接 、 广发创 新驱动 混合 、 广发石 油指数 、 广发 全指工 业ETF联接 、广 发医疗 保健股 票型 基金 、 广发中证全指汽车 、 广发中证全指建筑材料 、 广发恒生中型股指数 、 广发家用电器指数 、 广发小 盘成长 、 广发 中 证500 联接 、广 发聚 利债券 、广 发深 证100 分级 、广发 聚源 定期 债 券 、 广发 睿吉定 开混 合(定 增) 、广 发鑫 瑞混合 、 广发道 琼斯 石油指 数(QDII-LOF ) 、 广发聚富基金 、 广发稳健增长 、 广发货币级 、 广发聚丰混合 、 广发优选基金 、 广发大盘 成长 、广发 核心 精选 混合 、广发 强债 基金 、广发300 基金 、 广发 聚瑞混 合 、 广发 内需 增 长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 、 广发中小联接 、 广发全球农业 、 广发制造 精选混 合 、 广发 信用 债 、 广发消 费混 合 、 广发纳 指100 、 广发 理 财年年 红 、 广发 双债 添 166 利 、 广发纯债级 、 广发新经济混合 、 广发恒生中型股指数 (LOF) 、 广发医疗指数分级 。 7、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 年10月17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 司决定 自2017 年10 月17 日起通 过懒 猫金融 销售 以下基 金: 广发轮 动配 置混合 、广 发聚优 灵活配 置、 广发 美国房 产指数 、广 发成 长优选 混合、 广发 趋势 优选混 合、广 发亚 太中 高债券 、广发 全球 医疗 保健、 广发主 题领 先混 合、广 发竞争 优势 混合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广 发聚祥 灵活混 合、 广发 逆向策 略混合 、广 发信 息技术 联接、 广发 中证 养老指 数、广 发对 冲套 利混合 、广发 中证 环保 指数、 广发纳 指生 物科 技、广 发可选 消费 联接 、广发 医药卫 生联 接、 广发主 要消费 联接 、广 发原材 料联接 、广 发能 源联接 、广发 改革 混合 、广发 金融地 产联 接、 广发多 策略混 合、 广发 沪港深 新机遇 股票 、广 发沪港 深新起 点股 票、 广发新 兴产业 混合 、广 发稳安 保本混 合、 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广 发稳 裕保本 混合、 广发 优企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广 发中证500 、 广发创新升 级、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 联接、 广发全指信息技 术联接、 广发医药联接、 广发养老指数、 广发环 保指数、 广发沪深300 联接基金、 广发军工联 接、 广发鑫盛定期开放基 金、 广发多元新兴股票、 广发创 新驱动混合、 广发石油指数、 广发全指工业ETF联接、 广发医 疗保健 股票 型基金 、广 发小盘 成长 、广发 中证500联接 、广 发聚利 债 券、广 发深 证100分级、 广发聚 源定 期债券 、广 发睿吉 定开 混合、 广发 鑫瑞混 合、 广发道 琼斯 石油指 数(QDII-LOF)、 广发聚 富基金 、广 发稳 健增长 、广发 聚丰 混合 、广发 优选基 金、 广发 大盘成 长、广 发核 心精 选混合 、广发 强债 基金 、广发300 基金 、广 发 聚瑞混 合、广 发内 需增 长、广 发全球 精选 股票 、 广发行 业领先 混合 、广 发中小 联接、 广发 全球 农业、 广发制 造精 选混 合、广 发消费 混合 、广 发纳指100 、广发理财年年红、广发新 经济混合和广发恒生中型股指数(LOF)。 8、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11 月8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11 月8日起通过四川天府银行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港 深新起 点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兴产业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军工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债7-10年 期国 开行债 券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多元 新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量化 稳健 混合 167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医疗保 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高端 制造 股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B 类、广 发内 需增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全 球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制 造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 本基金管理人 于2017 年11月15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工商银行” ) 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本公司” ) 签署的销售协议, 自2017年11月15 日起, 通过工商银行申购、 赎回本基金 份额的, 首次申购、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由人民币1 元起, 账户最 低保留份额、 单笔赎回 份 额1份起。详情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10、本 基金 管理人 于2017 年11 月20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11月20日起通过洪泰财富销 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天债、 广 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广 发聚 鑫债券 类、广 发聚 鑫债 券、广 发聚优 灵活 配置 、广发 美国房 产指 数、 广发成 长优选 混合 、广 发趋势 优选混 合、 广发 集利定 期债、 广发 亚太 中高债 券、广 发全 球医 疗保健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广 发主题 领先 混合 、广发 竞争优 势混 合、 广发新 动力混 合、 广发 聚祥灵 活混合 、广 发逆 向策略 混合、 广发 信息 技术联 接、广 发中 证养 老指数 、广发 对冲 套利 混合、 广发中 证环 保指 数、广 发纳指 生物 科技 、广发 可选消 费联 接、 广发医 药卫生 联接 、广 发主要 消费联 接、 广发 原材料 联接、 广发 能源 联接、 广发改 革混 合、 广发金 融地产 联接 、广 发多策 略混合 、广 发沪 港深新 机遇股 票、 广发 沪港深 新起点 股票 、广 发新兴 产业混 合、 广发 稳安保 本混合 、广 发稳 鑫保本 混合、 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广 发优 企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 广发 中证500 、广发 创新 升 级、广 发中证 全指 能源 联接、 广发全 指信 息技 术联接 、广发 医药 联接 、 广发养老指数、 广发环 保指数、 广发沪深300 联接基金、 广发军工联 接、 广发鑫盛定期开放基 金 (定增) 、 广发中债 国开债类、 广发中债国开债、 广发汇平定开债类、 广发汇平定开债、 广 发多元新兴股票、 广发创业板ETF联接、 广发创新驱动混合、 广发石油指数、 广发全指工业ETF 联接、 广发医 疗 保 健股 票型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汽车 、广发 中证 全指 建筑材 料、广 发恒 生中 型股指数、 广发家用电器指数、 广发聚富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 广发货币级、 广发聚丰混合、 168 广发优选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 广发核心精选混合、 广发强债基金、 广发300基金、 广发聚瑞 混合、 广发内 需增 长、 广发全 球精选 股票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 广发 中小联 接、广 发全 球农 业、 广发制造精选混合、 广发信用债、 广发消 费混合、 广发纳指100、 广发理财年年红、 广 发 双债添利、广发理财30天、广发纯债级、广发新经济混合。 11、本 基金 管理人 于2017 年11 月20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11月20日起通过金石基金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天债、 广 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广 发聚 鑫债券 类、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广发 美国 房产 指数、 广发成 长优 选混 合、广 发趋势 优选 混合 、广发 集利定 期债 、广 发亚太 中高债 券、 广发 全球医 疗保健 、广 发天 天利货 币、广 发主 题领 先混合 、广发 竞争 优势 混合、 广发新 动力 混合 、广发 聚祥灵 活混 合、 广发逆 向策略 混合 、广 发信息 技术联 接、 广发 中证养 老指数 、广 发对 冲套利 混合、 广发 中证 环保指数、 广发纳指生物科技、 广发可选消费联接、 广发医药卫生联接、 广发主要 消费联接、 广发原 材料联 接、 广发 能源联 接、广 发改 革混 合、广 发金融 地产 联接 、广发 多策略 混合 、广 发沪港 深新机 遇股 票、 广发沪 港深新 起点 股票 、广发 新兴产 业混 合、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广 发稳鑫保本混合、 广发 稳裕保本混合、 广发优 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广发中证500 类、 广发创 新升级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联 接类、 广发 全指 信息技 术联接 类、 广发 原材料 联接类 、广 发主 要消费 联接类 、广 发可 选消费 联接类 、广 发医 药联接 类、广 发金 融地 产联接 类、广 发养 老指 数类、 广发环保指数类、 广发沪深300联接基金类、 广发军工联接、 广发鑫盛定期开放基金 (定 增) 、 广发中 债国 开债 类、广 发汇平 定开 债类 、广发 多元新 兴股 票、 广发创 业板ETF 联接 、 广 发创新驱动混合、 广发 石油指数、 广发全指工 业ETF联接、 广发医疗 保健股票型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汽车、 广发 中证 全指建 筑材料 、广 发恒 生中型 股指数 、广 发家 用电器 指数、 广发 小盘 成长、 广发 中证500 联 接、广 发聚 利债券 、广 发深证100 分 级、广 发 聚源定 期债 券、广 发睿 吉 定开混 合( 定增) 、广 发鑫瑞 混合 、广发 道琼 斯石油 指数 (QDII-LOF ) 、广 发聚 富基金 、广 发 稳健增长、 广发货币级、 广发聚丰混合、 广发优选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 广发核心精选混合、 广发强债基金、 广发300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 广发内需增长、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 广发行业 领先混合、 广发中小联接、 广发全球农业、 广发制造精选混合、 广发信用债、 广发消费混合、 广发纳指100、 广发理财年年红、 广发双债添利、 广发理财30天、 广发纯债级、 广发新经济混 合、广发恒生中型股指数(LOF) 、广发医疗指数分级。 12、本 基金 管理人 于2017 年11 月24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发 布公告 ,本 公司决 定自2017 年11 月24 日起通 过 万家财 富销 售以下 基金 :广发 轮动 配置混 合型 169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竞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动 力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逆向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证 百度 百发 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养 老产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 套利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纳 斯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费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原材 料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能 源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改革 先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金 融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百发大 数据策 略价 值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百发大 数据策 略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多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沪港 深新 机遇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沪 港深新 起点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兴产 业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兴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鑫 保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裕 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LOF) 、 广发 创新升 级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沪 深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军工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广 发鑫 盛18 个 月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债7-10 年期 国开行债 券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汇 平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多 元新兴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创业 板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 金、 广发量 化稳 健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创新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道琼 斯美国 石油 开发 与生产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QDII-LOF)、 广发 中 证全指 工业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医 疗保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汽 车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170 资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建筑材 料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港 股通恒 生综合 中型 股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家用电器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 发睿吉 定增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富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广发聚 丰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瑞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 经 济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13、本 基金 管理人 于2017 年11 月29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11月29日起通过伯嘉基金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天债、 广 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广发聚鑫债券、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 广发美国房产指数、 广发成长优选混合、 广发趋 势优选 混合 、广 发集利 定期债 、广 发亚 太中高 债券、 广发 全球 医疗保 健、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广发主 题领 先混 合、广 发竞争 优势 混合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广 发聚祥 灵活混 合、 广发 逆向策 略混合 、广 发信 息技术 联接、 广发 中证 养老指 数、广 发对 冲套 利混合 、广发 中证 环保 指数、 广发纳 指生 物科 技、广 发可选 消费 联接 、广发 医药卫 生联 接、 广发主 要消费 联接 、广 发原材 料联接 、广 发能 源联接 、广发 改革 混合 、广发 金融地 产联 接、 广发多 策略混 合、 广发 沪港深 新机遇 股票 、广 发沪港 深新起 点股 票、 广发新 兴产业 混合 、广 发稳安 保本混 合、 广发 稳鑫保本混合、 广发稳 裕保本混合、 广发优企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广 发中证500、 广发创新升 级混合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联 接、广 发全 指信 息技术 联接、 广发 医药 联接、 广发养 老指 数、 广发环保指数、 广发沪 深300 联接基金、 广发 军工联接、 广发鑫盛18 个月定开混合、 广发中债 国开债、 广发汇平定开债、 广发多元新兴股票、 广发创业板ETF联接、 广发创新驱动混合、 广 发石油指数、 广发全指 工业ETF 联接、 广发医 疗保健股票型基金、 广 发中证全指汽车、 广发中 证 全 指 建 筑 材 料 、 广 发 恒 生 中 型 股 指 数 、 广 发 家 用 电 器 指 数 、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 广 发 中 证500 联接、 广发聚利债券、 广发深证100分级、 广发聚源定期债券、 广发睿吉定增混合、 广发鑫瑞 171 混合、 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 (QDII-LOF) 、 广 发聚富混合、 广发稳健增长、 广发货币、 广发 聚 丰混合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 广发大 盘成 长、 广发核 心精选 混合 、广 发增强 债券、 广发 沪深 300ETF 联接 、广 发聚 瑞 混合、 广发 内需增 长、 广发全 球精 选股票 、广 发行业 领先 混合、 广发 中小联 接、广 发全 球农 业、广 发制造 业精 选混 合、广 发信用 债、 广发 消费品 精选混 合、 广发 纳指100、 广发理财年年红、 广发双债添利、 广发理财30天、 广发纯债、 广发新经济混合、 广 发恒生中型股指数(LOF) 、广发医疗指数分级。 14、本 基金 管理人 于2017 年11 月29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11月29日起通过凤凰金信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天债、 广 发 轮动配置混合、 广发聚鑫债券、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 广发美国房产指数、 广发成长优选混合、 广发趋 势优选 混合 、广 发集利 定期债 、广 发亚 太中高 债券、 广发 全球 医疗保 健、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广发主 题领 先混 合、广 发竞争 优势 混合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广 发聚祥 灵活混 合、 广发 逆向策 略混合 、广 发信 息技术 联接、 广发 中证 养老指 数、广 发对 冲套 利混合 、广发 中证 环保 指数、 广发纳 指生 物科 技、广 发可选 消费 联接 、广发 医药卫 生联 接、 广发主 要消费 联接 、广 发原材 料联接 、广 发能 源联接 、广发 改革 混合 、广发 金融地 产联 接、 广发多 策略混 合、 广发 沪港深 新机遇 股票 、广 发沪港 深新起 点股 票、 广发新 兴产业 混合 、广 发稳安 保本混 合、 广发 稳鑫保本混合、 广发稳 裕保本混合、 广发优企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广 发中证500、 广发创新升 级、广 发中证 全指 能源 联接、 广发全 指信 息技 术联接 、广发 医药 联接 、广发 养老指 数、 广发 环保指数、 广发沪深300 联接基金、 广发军工 联 接、 广发鑫盛18个月 定开混合、 广发中债国开 债、 广发汇平定开债、 广发多元新兴股票、 广发创业板ETF联接、 广发创新驱动混合、 广发石 油指数、 广发全指工业ETF联接、 广发医疗保 健股票型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汽车、 广发中证全 指建筑 材料、 广发 恒生 中型股 指数、 广发 家用 电器指 数、广 发小 盘成 长、广 发中证500 联 接、 广发聚 利债券 、广 发深 证100 分 级、广 发聚 源 定期债 券、广 发睿 吉定 增混合 、广发 鑫瑞 混合 、 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 (QDII-LOF) 、 广发聚富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 广发货币、 广发聚丰混合、 广发优选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 广发核心精选混 合、 广发强债基金、 广发300基金、 广发聚瑞 混合、 广发内 需增 长、 广发全 球精选 股票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 广发 中小联 接、广 发全 球农 业、 广发制造精选混合、 广发信用债、 广发消 费混合、 广发纳指100、 广发理财年年红、 广 发 双债添 利、广 发理 财30 天、广 发纯债 、广 发新 经济混 合、广 发恒 生中 型股指 数(LOF ) 、 广发 医疗指数分级。 15、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 年12月1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172 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2017 年12 月8日 起通 过基 煜基金 销售以 下基 金: 广发理 财7天 债券 、广 发 轮动配置混合、 广发聚 优灵活 配置、 广发美国 房地产指数人民币 (QDII ) 、 广发成长优选混合、 广发趋 势优选 混合 、广 发集利 定期债 、广 发亚 太中高 债券、 广发 全球 医疗保 健、广 发主 题领 先混合 、广发 钱袋 子货 币、广 发竞争 优势 混合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广 发聚祥 灵活混 合、 广发 逆向策 略混合 、广 发信 息技术 联接、 广发 中证 养老指 数、广 发对 冲套 利混合 、广发 中证 环保 指数、 广发纳 指生 物科 技、广 发可选 消费 联接 、广发 医药卫 生联 接、 广发主 要消费 联接 、广 发原材 料联接 、广 发能 源联接 、广发 改革 混合 、广发 金融地 产联 接、 广发多 策略混 合、 广发 沪港深新机遇股票、 广发新兴产业混合、 广发优企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 广发中证500ETF 联接、 广发创新升级混合、 广 发中证全指能源ETF联接、 广发全指信息技术 联接、 广发医药联接、 广 发养老 指数 、广发 环保 指数、 广发 沪深300ETF 联接、 广发 军工联 接、 广发鑫 盛18 个月定 开混 合、广 发中 债7-10年 国 开债指 数、 广发汇 平一 年定期 债券 、广发 多元 新兴股 票、 广发创 业板 ETF 联接、 广发创新驱动混合、 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 (QDII) 、 广发全指工业ETF联接、 广发中 证全指 建筑材 料、 广发 恒生中 型股指 数、 广发 家用电 器指数 、广 发小 盘成长 混合(LOF ) 、广 发聚利债券、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 广发聚 源债券、 广发睿吉定增混合、 广发鑫瑞混合、 广 发道琼斯石油指数 (QDII-LOF ) 、 广发聚富混合、 广发稳健增长混合、 广发聚丰混合、 广发策 略优选 混合、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广 发核 心精 选混合 、广发 增强 债券 、广发 聚瑞混 合、 广发 内需增长混合、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人民币 (QDII)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 广发中小板300联接、 广发全球农业指数人民币 (QDII ) 、 广发制造 业精选混合、 广发聚财 信用债券、 广发消费品 精 选混合 、广 发纳斯 达克100指数 人民 币(QDII ) 、广发 理财 年年红 债券 、广发 理财30 天债 券、 广发医疗指数分级。


173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74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备查文 件目 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二) 存放地 点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 三)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