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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港股通红利混合(005583)

易方达港股通红利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港股通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一月


I 易方达港股通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1、本基金根 据 2018 年 1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 委员会《关于 准予易 方达 港股通红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 证监 许可[2018]11 号) ,进行募 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 《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 注 册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投 资价 值 、市 场 前 景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3、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全 面 认 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 性判 断 市 场 , 自主 判 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 值 ,对 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行 为 作 出 独 立决 策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类 风 险。 投 资 本 基金 可 能遇 到 的风 险 包 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环 境 引发 的 系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 系 统 性风 险 ;大 量 赎回 或 暴 跌 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 因 交收违约和投资债 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包 括 内地 与香港 股票 市 场交 易 互联 互 通 机 制允 许 买卖 的 香港 证 券 市 场股 票、 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及股票 期 权等 金 融衍 生 品、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等 , 可能 给 本 基 金带 来额外风险 等。本基 金 的具 体 运 作 特点 详 见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约 定 。本 基 金 的 一般 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 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 示” 部分。 4、 本基金为 混合基金, 理 论上其 预期风险收益 水平 低于股票基金, 高于债券 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5、 基 金 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负 ”原 则 , 在 投资 者 作 出投 资决 策 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 外, 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 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6、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与 债券, 基金 投资人 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 能损失本 金 。 投 资 有风 险 , 投资人 在 进 行 投 资决 策 前, 请 仔细 阅 读 本 基金 的 《招 募 说明 书 》 及 《基 金合同》 。


II 7、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6 四、基 金托 管人.............................................................................................................................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安排 ..................................................................................................................... 2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25 九、基 金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35 十、基 金的 转托 管、 质押 、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 冻 ............................................................. 36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37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5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6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1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3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5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6 十八、 风险 揭示............................................................................................................................. 62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9 二十、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71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5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7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8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9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0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管 理规定 》 ) 、 《 易 方达 港股 通 红利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达 港股 通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 易 方达 港股通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 易 方达 港股通 红 利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易方达 港股 通 红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易方 达 港 股通红 利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管理 规定》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3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机构 24、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5、非 直销 销售 机 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6、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8、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 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4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7、 开放 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若 该工作 日非 港股通 交易 日, 则本 基金 不开放 )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务规 则》 : 指《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5 超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介 54、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在基 金资 产净值 不变 的 前提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55、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6、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 放式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7、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 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 商管 理博 士, 董 事长 。 曾 任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证 券部 研究 咨询 室总经 理 助理;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国 债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 作) 、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中国 平安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事 会投 资部 资产配 置 处处长 、投 资部 副主任 、 境外投 资部 主 任、 投资 部主 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董事 、 总 裁 。 曾 任广 发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基金 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7 察员、 监察 部总 经理 、 市 场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公司副 总裁 、 常 务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易 方达 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广东 金融 高新 区股 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陈志辉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 董 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税 务总监 、 安永 会计 师事 务 所广州 分所 高级审 计员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资财 中心总 经理 。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 硕 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法律顾 问 室科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 贷管 理部 业务 主办 、 资产风 险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兼法律 室副 主任 、 资 产风 险管理 部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商 银行 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 商银 行 广 东省分 行公 司业 务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总 经理 ;工商 银行 韶关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财 证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证 券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五矿 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深圳市 中金 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新晟 期货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广东省 广晟 资 产 经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现任 东江环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朱征夫 先生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曾任广 东经 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金 融房 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 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 工 商行 政管 理 博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 美 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 部经 理;美 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南 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香港 科 技大学 副教 授;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 (会计 学) , 独立 董事 。曾 任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师 ;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8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 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广州 立根 小额 再贷 款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银行 副董 事长 ; 广州 中 盈 ( 三明 )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广州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 公 司党委 书记 及董 事长;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 长;广 州金 控资 本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广金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立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董 事 ;广 州股 权投 资行 业协 会法人 代表 。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 互 联 网金融 部总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常 务副 总裁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中 心业 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裁 ;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 总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发部 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副 总裁。 曾任 君安证 券有 限 公司营 业 部职员 ;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现金 管理部 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总部总 经 理、总 裁助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易 方 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 裁 ; 易 方达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易方 达 资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投 资者 (RQFII ) 业务负 责人 、 证券 交易 负 责人员 (RO)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负 责人 员 (RO ) 、 提供 资产 管理 负责 人员 (RO ) 、 固 定收 益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中债 资 信评估 有限 责 9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吴欣荣 先生 , 工学 硕士 , 副总裁 。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总经 理 、 基 金投 资部 总 经理 、 公 募基 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 权 益投 资 总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权益投 资总 监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易 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 达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 长。 范岳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席 产品 官。曾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圳 分行 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记 结算 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际 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北 京中 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关秀霞 女士 , 财务 硕士 、 工商管 理硕 士 , 首 席国 际 业务官 。 曾任 中国 银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师 ;美 国道富 银行 波 士顿及 亚洲 总部大 中华 地 区高级 副总 裁、 董事总 经理 、 中 国区 行长 、 亚洲 区 ( 除日 本外 ) 副 总裁、 机构 服务 主管 、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 务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 先生 ,高级 管理 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EMBA ) , 首席养 老金 业务官 。曾 任 招商银 行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 长 江 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2、基 金经 理 唐建卓 先生 , 理 学硕 士。 曾 任中再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发 展部 研究 员, 瑞银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证 券 研 究部 研究员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国际 投资 部研 究员 、 股票 投资 部 研 究员、 投资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国 际投资 部基 金经 理。 3、 境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境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包括 :陈 宏初 先生 、祁广 东先 生、 周宇 先生 。 陈宏初 先生 ,高级 管理 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EMBA ) 。 曾任德 意志 资产管 理( 香 港)有 限 公司投 资经 理 , 嘉 实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华安 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 司首 席 10 投资官 , 泰康 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首 席投 资 官。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国 际投 资部总 经理 、 投资 经理 , 兼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首 席国 际投 资 官、 证券 交易 负 责人员 (RO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负 责人 员(RO )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 权益及 资产 配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基 金经 理。 祁广东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曾 任申 银万 国证 券 固 定 收益总 部助 理分 析师 、 交 易员 、 助 理 投资经 理 , 申 银万 国投 资 管理 (亚 洲 ) 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理 ,兼 易方 达资产 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就 证 券提供 意见 负责 人员(RO) 、提供 资产 管 理负责 人员 (RO ) 、 固定 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基金经 理。 周宇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古根 海姆 投资 管理 公司 全球宏 观策 略师 , 中 国平 安人寿 保 险总部 投资 管理 中心 策略 经理, 上海 国泰 君安 证券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大类 资产 配 置高级 研究 员。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 理。 4、上 述 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11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漏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的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立 相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13 (6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各 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它 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 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及 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司 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 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14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15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6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 务体系 。 在国 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7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5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613 只, QDII 基金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17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 险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 度建 设、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际 主 流内控 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 关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18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增加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广 东金 桥百 信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16 号高 德置 地冬 广 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 :聂 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19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 师: 祝志 群, 郑怡 玲 联系人 : 郑 怡玲 ( 四 )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周祎 联系人 :周 祎


20 六、基金 的募集 安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准予 易方 达 港 股 通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 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8]11 号 )注册 。 (一) 基金 的类 别 混合基金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四) 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点 公 开发 售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具体销 售机 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售 方案 以 《 易方 达 港 股 通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及 后续关 于 变 更或 增减 本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为 准, 请 投资 人就募集 和认购 的具 体事 宜仔 细阅 读 《 易 方达 港股 通红 利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 (七) 认购 安排 1、认 购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公告。 2、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21 3、认 购数 量限 制 (1 )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方式。 (2 ) 投 资人 认购 基金 份额 采用全 额缴 款的认 购方 式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3 )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4 )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除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另有 规 定 ,投 资人 通过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或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 认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 元 ;投 资人 通过 本公 司 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50,000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是人 民 币 1,000 元。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各销售 机 构对最 低认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 定的, 需要 同时 遵循该 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 以上 金额 均 含认 购 费 ) 。 (5 ) 基 金募 集期 间单 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规 模没 有 限制。 但对 于可 能导致 单 一投资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采取 控制 措施 。 4、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 登 记机 构 的记 录为 准。 5、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 认购 费率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 用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可对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认 购本 基金实 行有 差别 的费 率优 惠。 本基金对通过 直销中心认购 的 特 定 投 资群 体 与 除 此之 外 的 其 他 投资 者 实 施 差别 的 认购 费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 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认购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特 22 定投资 群体 认购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认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 认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12% 100 万≤M <200 万 0.08% 200 万≤M <500 万 0.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认 购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用 由认 购 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承担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不 足部 分在 基金管 理人 的运 营成 本中 列支。 (2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认购 金额 在 500 万元 (含 ) 以 上适 用固 定金额 认购 费的 认购 ,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例一: 某投 资人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投资 本基 金 100,000 元, 认购 费率 为 1.2% ,假 定 该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 集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50 元 , 则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1.2%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1,185.77 +50 )/1.00 =98,864.23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8,864.23 份 基金 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人 (特 定投 资群体 ) 通 过本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投 资本 基 金 100,000 元 , 认 23 购费率 为 0.12% ,假 定该 笔有效 认购 申请 金额 募集 期产生 的利 息为 50 元, 则 可认购 基金 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12% )=99,880.14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880.14 =119.86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119.86 +50)/1.00 =99,930.14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9,930.14 份 基金 份额 。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果 均以 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四舍五 入 ,保留 小 数点 后 2 位 ; 认 购份 数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认 购费 用不 属于 基金 资产。 6、认 购的 确认 当日(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 日 )到基 金销售 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 销售机 构对 投资 人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 表 示对 该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 而仅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确认登 记为 准。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八)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存 放和费 用 本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24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金 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25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为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 若 该 交易 日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 则本 基金 不开 放申购 和 赎回 , 但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依法 决定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的具 体日 期,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 26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基金 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 对该持 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认的 份额 后 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 本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 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的前 提 下 , 登 记机 构 可根 据《 业 务规则 》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公 告。


27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非 直销 销售机 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购 款项 本 金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如遇国 家外汇 局相 关规 定有 变更 或本基 金境 外投 资主 要市 场的交 易清 算规 则有 变更 、 基金境 外投 资 主要市 场及 外汇 市场 休市 或暂停 交易 、 登 记公 司系 统 故障、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时间 可相 应顺 延。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 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通过 非直 销 销售机构 或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首 次 申 购 的 单笔 最 低 限额 为 人 民币 1 元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币 1 元 ; 投 资人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 申购的 单笔 最 低 限额 为人 民币5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是人民 币1,000 元。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 定的前 提下 , 各 销售 机构 对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 需 同时 遵循 该销售 机构 的 相 关规定 。 ( 以上 金额 均含 申 购费)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但 对于 可能 导致单 一 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采 取控 制措 施。 当 接 受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 见相关 公告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基金 份额 单笔赎 回或 转换 不得 少 于1 份 ( 如该 账户 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金 余额 不 足1 份 , 则 必 须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部 份额 ) ; 28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人 在 该 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余额 不 足 1 份 时,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将 投 资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 该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性 全 部赎回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各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 , 需 同时 遵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 规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或者 新增 基金 规模 控制 措施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 申 购基金 份额 的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 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2、申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 直销中心申购 的 特 定 投 资群 体 与 除 此之 外 的 其 他 投资 者 实 施 差别 的 申购 费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特 定投资 群体 申购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 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 元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15% 100 万≤M <200 万 0.12% 200 万≤M <500 万 0.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 元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29 100 万≤M <200 万 1.2% 2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 3、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时 间 ( 天 ) 赎回费 率 0-6 1.5% 7-29 0.75% 30-89 0.5% 90-179 0.5% 18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有期 少 于 30 天( 不 含)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 费用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 有期 在 30 天以 上 (含 ) 且 少于 90 天 ( 不 含)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 取赎回 费用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有 期在 90 天以 上 (含 ) 且少 于 180 天 (不 含)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用 总额 的 50%计入 基 金财产 ;对 持 续持有 期 180 天以 上( 含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回 费用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市 场推 广、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 费方式 , 调整后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 费率 或 变更 的收 费方 式 在 更新的 《 招募 说明 书 》 中 列示 。 上 述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 优 30 惠活动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申 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涉及 金额 、 份 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 金额 的单 位为 人民币 元,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注 : 对 于 500 万 ( 含 ) 以 上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 申购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 固 定申购 费金 额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三: 某投 资人 (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4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400=94,732.86 份 例四: 某投 资人 ( 特定 投资 群体 ) 通过 本管 理人 的直 销 中心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 申购费 率 为 0.15%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15% )=99,850.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850.22=149.78 元 申购份 额=99,850.22/1.0400=96,009.83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率


31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例五: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份额持 有期 限 为 100 天, 则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0× 0.5%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0-50.80= 10,109.2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109.20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基 金总份 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四 位 , 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其 办理扣 除 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 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32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若 本 基 金 发 生巨 额 赎 回 且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该比 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办 理, 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赎回 申请 与其 他账 户赎 回申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 因 港股 通交 易当 日额 度使用 完毕 而暂停 或停 止 接受买 入申 报, 或者发 生 证券交 易 服务公 司等 机构 认定 的交 易异常 情况 并决 定暂 停提 供部分 或者 全部 港股 通服 务, 或者 发生其 他影响 通过 内地 与香 港 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进行正 常交 易的 情形 。


33 (6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7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9 )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确认 成功 ,使本 基金 总 规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 的本基 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 单日申 购金 额或 净申 购比 例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当日申 购金 额 或净申 购比 例上 限时; 或 该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份 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 的份额 上限 时; 或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10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11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 (5) 、 (6) 、( 7) 、( 9 ) 、( 10) 、(11) 项 情形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发 生证 券交 易服 务公 司等机 构认 定的交 易异 常 情况并 决定 暂停 提供部 分 或者全 部 港股通 服务 , 或者 发 生其 他 影响通 过内地 与 香港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进 行正常 交易 的 情形。 (6 )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可暂停 接 受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 (7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 34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若出现 上 述第 (4)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35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 基金 转换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办理 本 基 金各类 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 业务可 以收 取 一定的 费用 ,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制 定并 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36 十、基金的转托管、 质押、 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 各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二)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其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金 份 额 质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四)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37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包 括 内地 与 香 港 股 票市 场 交 易 互联 互 通 机 制 允许 买 卖 的 香港 证 券市 场股票 (以 下简 称 “ 港股 通股票 ” ) 、 内地 依法 发行 、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 创业 板、 中 小板 以 及 其他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包 括国 债、央 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金 融 债、企 业债 、 公司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次级债 、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权证、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股 票期 权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 可 以将 其纳 入 投 资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扣除 股指 期货、国 债期货 、 股 票期 权 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权 证、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 股 票 期权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执行。 本基 金非 现金 基金 资产中 不低 于 80% 的 资产 将投资 于港 股通 股票 中的 红利股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分 析, 确定组 合中 股票 、 债 券等 资产类 别 的 配置比 例。 在资 产配 置中 , 本基 金主 要考 虑: (1) 宏观经 济走 势, 主要 通过 对经济 增速 、 物 价水平 、 市场 利率水 平等 宏 观经济 指标 的分 析, 判断 实 体经济 在经 济周 期中 所处 的阶段 ; (2) 市场估 值与 流动 性, 紧密 跟踪市 场整 体估 值变 化, 货币供 应量 增速 变化 及其 对市场 整体 资 金 供求的 可能 影响 ; (3 ) 政 策 因素, 密切 关注 宏观 经济 层面相 关政 策的 政策 导向 及其变 化对 市 场的影 响。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 港股 通股 票投 资策 略 1)红 利股 初选


38 在股票 投资 部分 , 本 基金 主 要通过 考察 上市 公司 的现 金股息 率 及 分红 记录 进行 红利股 初 选。具 体来 讲, 红利 股是 指满足 以下 一个 或多 个标 准的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股票 : ①公司 现金 股息 率相 对较 高。 本 基金 将计 算上 市公 司过 往 1 年 的现 金股 息率 , 并按 现 金 股息率 从高 到低 对上 市公 司进行 排序 ,以 选择 现金 股息率 较高 的上 市公 司。 ②公司 过往 分红 记录 较好 。 分红 记录 较好 的上 市公 司一般 具有 较稳 定的 分红 政策。 本 基 金将对 上市 公司 过往 分红 连续性 、 分 红金 额等 进行 分 析, 以 选择 分红 政策 较稳 定 的上市 公司 。 2)红 利股 优选 在红利 股初 选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将采 取定 量分 析与 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分 析方 式, 以 选 择 具有持 续竞 争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①定量 分析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价值 因子 、 质量 因子 、 成 长因 子、 表 现因子 等因 子的 综合 评估 对红利 股 进行量 化筛 选。 a. 价值 因子 : 主 要包 括市 盈 率、 市 净率 及市 销率 等。 本基金 将参 照上 市公 司的 行业特 性 及公司 本身 的特 点, 选择 合适的 估值 方法 。 b.质量 因子 :主 要包 括现 金股息 率的 稳定 性、 净资 产收益 率等 。 c. 成长 因子 :主 要包 括营 业 收入增 长率 、营 业利 润增 长率等 。 d.表现 因子 :主 要包 括 Beta 值、 动量 因子 以及 波动 率 等。 针对单 一因 子, 本基 金将 对每只 股票 进行 打分 。 在 此基础 上, 本基 金按 照各 个因子 设 定 权重 , 加 权计 算每只 股票 的 综合得 分 。 最 后, 本基 金按 照综合 得分 从高 到低 对股 票进行 排序 , 从而选 择综 合得 分较 高的 股票。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和 因子 的实 际表 现, 适 时调整 各因 子类 别的 具体 组合及 权 重。 ②定性 分析 在定量 分析 选出 股票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从 公司 治 理结构 、 企业 文化 、 管理 团队 、 市 场 占有率 、 财务 结构 、 现金 流和成 长预 期等 方面 , 对 上市公 司的 基本 面进 行综 合分析 , 以选 择 具有持 续竞 争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具体 来讲 ,主 要分 析因素 包括 : a. 公司 治理 结构 公司已 建立 起完 善的 法人 治理结 构, 激励 与利 益分 配机制 设 置 合理 , 内 部奖 惩分明 , 升 迁有序 。


39 b.企业 文化 公司长 期愿 景清 晰, 企业 文化积 极向 上, 能够 激励 公司不 断向 前发 展。 c. 管理 团队 公司管 理团 队稳 定, 能够 带领公 司员 工较 好贯 彻执 行公司 战略 , 有 效利 用公 司资源 、 控 制成本 、开 拓新 业务 及发 挥自身 优势 ,以 带领 公司 不断成 长。 d.市场 占有 率 公司客 户基 础较 好, 公司 产品或 服务 市场 占有 率较 高。 e. 财务 结构 公司财 务结 构合 理, 财务 风险较 小。 f. 现金流 公司具 有较 为充 裕的 现金 流,能 够满 足运 营的 需要 。 g.成长 预期 公司未 来成 长性 较好 ,预 期营业 利润 增长 率高 于行 业平均 水平 。 (2 ) 内地 市场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可在 对内 地证 券市 场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 评估 的基础 上, 通过 对内 地证 券 市场上 市 公司经 营情 况、 盈利 能力 、财务 状况 等因 素的 研究 和分析 ,进 行内 地市 场股 票的选 择。 (3 ) 股票 组合 的构 建与 调 整 在以上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将 建立 投资 组合 。 当 行业与 公司 的基 本面 、 股 票的估 值 水 平等因 素发 生变 化时 ,本 基金将 对股 票组 合适 时进 行调整 。 本基金 可根 据投 资策 略需 要或不 同配 置地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 选 择将 部分 基金 资 产投资 于 港股或 选择 不将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港股 ,基 金资 产并 非必然 投资 港股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1 ) 在 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 金将主 要通 过类 属配 置与 券种选 择两 个层 次进 行投 资管理 。 在类属 配置 层次 , 本基 金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 率、 供求 变化 等因 素的 综 合分析 , 根据 交 易所市 场与 银行 间市 场类 属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化 配置 和 调整, 确定 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重 。 在券种 选择 上, 本基 金以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合 经济 变化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 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实 施积 极主 动的 债券 投资管 理。 (2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40 本基金 可在 控制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的基 础上 , 对中小 企业 私募债 进行 投 资;同 时, 紧 密跟 踪发 债企 业的 基本 面情况 变化 ,并 据此 调整 投资组 合, 控制 投资 风险 。 随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深入 发展和 结构 性变 迁, 更多 债 券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债券 投 资盈利 模式 , 本 基金 将密 切跟踪 市场 动态 变化 , 选 择合适 的介 入机 会, 谋求 高于市 场平 均 水 平的投 资回 报。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在 综合 考虑 预期 收益率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 选 择投 资价值 较 高的资 产支 持证 券进 行投 资。 5、衍 生产 品投 资策 略 (1 )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 、股票 期权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 、 股 票期 权 。 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股 票期权 ,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 的原则 ,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股 票期权 合 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 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 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 程中 的冲击 成本 等。 (2 )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权证 的投 资原 则为 有 利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控制 下 跌风险 、 实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3 )本 基金 将关 注其 他金 融衍生 产品 的推出 情况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基金 投 资其他 衍生 工具 , 基 金管 理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可 制定 与本 基金 投资 目标相 适应 的 投 资策略 ,在 充分 评估 衍生 产品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基础 上,谨 慎地 进 行 投资 。 6、为了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在 综合 考虑预 期风 险 、收益 、流 动性 等因素 的 基础上 , 本基金 可参 与融 资业 务。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参 与融券 业 务和转 融通 证券 出借 业务 。 7、未来 ,随 着市 场的 发展 和基金 管理 运作的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改 变 投资目 标 的前提 下 , 遵 循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相 应调 整或 更新 投资 策 略, 并在 招募 说 明书更 新中 公告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使用 估值汇率折算)收 益率×70%+ 人民币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41 ×30% 本基金 选定 被市场 广泛 认 同的恒 生中 国企业 指数 作 为股票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 准。此 外, 本基金 还参 考预 期的 大类 资产配 置比 例设 置了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权重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更 改以 上指数 名称 、 停 止或 变更 以上指 数的 编制 或发 布, 或以上 指 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由于 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以上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 或市场 上出 现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加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根 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 调整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但 应在 取得基 金托 管 人 同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基 金, 理论 上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基 金, 高于 债券基 金 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可通 过内 地与 香港 股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投资 于香 港证 券市 场, 除 了需要 承 担与境 内证 券投 资基金 类 似的市 场波 动风 险等一 般 投资风 险之 外, 本基金 还 面临汇 率风 险、 投资于 香港 证券 市场 的风 险、 以 及通 过内 地与 香港 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投资的 风险 等 特有风 险 。 本基 金通 过内 地与香 港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投资 的风 险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本基 金非 现金基金 资 产 中不低 于 80% 的 资产 将投 资于 港股 通股票 中的 红利 股;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扣 除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 股票期 权 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 42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 货交易 , 应当 遵守 下列 要 求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43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 货交易 , 应当 遵守 下列 要 求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基金 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 国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8)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期 权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下列 要求: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合约 支 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 ; 开 仓卖 出认 沽期 权的, 应持 有合 约行 权所 需的全 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 则认可 的可 冲 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合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 乘以 合约乘 数计 算; (19) 基金 参与 融资 业务 后,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融 资买 入股 票与 其他 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2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例 限 制。 除上述 (2)、 (12 ) 、 (13)、 (21) 、 (22 )以外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44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 为规定 或从 事关 联交易 的 条件和 要 求, 本 基金 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 关 联交易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该变 更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或股 东 权 利,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45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4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以 及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 披 露 基 金净 值 的非 开放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不 含权和 含权 固 定收益 品种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 (3 )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选取 每日 收盘 价作为 估值 全价 ; (4 )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和 私募 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采 用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估 值价格 数 47 据进行 估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期货 合约 、股 票期 权合 约 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汇 率 如本基 金投 资 股 票市 场交 易互联 互通 机制 允许 买卖 的境外 证券 市场 上市 的股 票 , 涉 及 相 关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 的,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要求 确定 汇率 来源, 如法 律 法 规及监 管机 构无 相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确定 本基 金的 估值汇 率 来 源 。 7、税 收 对 于 按 照 中 国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投 资 股 票市 场 交 易 互联 互 通 机 制 涉及 的 境 外 交易 场 所所 在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应交 纳的各 项税 金, 本基 金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 于因 税 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 基 金 将在相 关税 金 调整日 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的 估值 调整 。 8、如有 充分 理由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本基 金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估值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48 每个估值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 视为 估值 错误。 各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49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50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 存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非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51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 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且符 合 法律法 规要 求 的 前提下 , 基金管 理 人可调 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52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5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 因投 资 内地与香 港股 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允 许买卖 的香 港证 券市 场股 票而产 生 的各项 合理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54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上述 “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 基金 认购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六 、 基金的 募集 安排 ”中 “ ( 七 )认购 安排 ”中 的相 关规 定。 2、本基 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中的 “ (七) 基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 与 “ (八)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中 的相关 规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5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 载媒 介、 报备 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57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58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 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9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2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60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 公 告。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若本基 金参 与港 股通 交易 的, 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 披露参 与 港股通 交易 的相 关情 况。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 投资目 标。 若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 投资目 标。 若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限 、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 若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 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并在 基 金 季度报 告 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若本基 金参 与股 票期 权交 易的, 应当 在定 期信 息披 露 文件中 披露 参与 股票 期权 交易的 有 关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 估 值方 法等 , 并 充分揭 示股 票 期 权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若本基 金参 与融 资交 易的 ,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 露参与 融资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资 策略 、 业 务开 展情 况、 损 益情 况、 61 风险及 其管 理情 况等 。 当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上述 信息披 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最新 规 定进行 信 息披露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 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62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通 过内 地与 香港 股票 市 场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投资 于港股 通股 票的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包括 内 地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易 互 联互通 机制 允许买 卖的 港 股通股 票, 除与其 他投 资于 沪深市 场 股票的 基金 所面 临的共 同 风险外 , 本 基金 还将面 临 以下特 有风 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 投资 于香 港证 券市 场 的特有 风险 1)香港 证券 市场 与内 地证 券市场 规则 差异的 风险 。 香港证 券市 场与 内地证 券 市场存 在 诸多差 异 , 本 基金 参与 港 股通交 易需 遵守 内地 与香 港相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门规 章 、 规 范 性文件 和业 务规 则, 对香 港证券 市场 有所 了解 。以 上情形 可能 增加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险。 2)股价 较大 波动 的风 险。 港股股 票可 能出现 因公 司 基本面 变化 、第 三方研 究 分析报 告 的观点 、 异常 交易 情形 等原 因引起 股价 较大 波动 。 此外 , 港 股市 场实 行 T+0 回转 交易机 制 , 且个股 涨跌 幅不 设限 制, 加 之香港 市场 结构 性产 品和 衍生品 种类 相对 丰富 以及 做空机 制的 存 在, 港 股股 价受 到意 外事 件影响 可能 表现 出更 为剧 烈的股 价波 动, 由此 增加 本基金 净值 的 波 动风险 。 3)中小 市值 公司 投资 风险 。中小 市值 公司存 在业 绩 不稳定 、股 价波 动性较 大 、市场 流 动性较 差等 风险 ,若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市值 股票 ,本 基金的 投资 风险 可能 增加 。 4)股份 数量 、股 票面 值大 幅变化 的风 险。部 分港 股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变化大 , 股票价 格 低,可 能存 在大 比例折 价 供股或 配股 、频 繁分拆 合 并股份 的行 为, 投资者 持 有的股 份数 量、 股票面 值可 能发 生大 幅变 化,由 此可 能增 加本 基金 的投资 风险 。





5 )停牌 风险 。与 内地 市场相 比, 香港市 场股 票 停牌制 度存 在一定 差异 , 港股股 票可 能 出现长 时间 停牌 现象 ,由 此可能 增加 本基 金的 投资 风险。 6)直接 退市 风险 。与 内地 市场相 比, 香港市 场股 票 交易没 有退 市风 险警示 、 退市整 理 等安排 , 相 关股 票存 在直 接退市 的风 险。 港股 股票 一旦退 市, 本基 金将 面临 无法继 续通 过 港 股通买 卖相 关股 票的 风险 。 此外 , 港 股通 股票 退市 后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通 过 香港结 算继 续为 本基 金提 供的退 市股 票名 义持 有人 服务可 能会 受限 。 以 上情 况 可能增 加本 基 金的投 资风 险。


63 7)交收 制度 带来 的风 险。 香港证 券市 场与内 地证 券 市场在 证券 资金 的交收 期 安排上 存 在差异 , 香 港证 券市 场的 交收期 为 T+2 日 , 卖 出资 金回到 本基 金人 民币 账户 的周期 比内 地 证 券市场 要长 , 此 外港 股的 交收可 能因 香港 出现 台风 或黑色 暴雨 等发 生延 迟交 易。 因 此, 本 基 金可能 面临 卖出 港股 后资 金不能 及时 到账 , 而 造成 支 付赎回 款日 期比 正常 情况 延后而 带来 流 动性风 险。 (2 ) 通过 内地 与香 港股 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投 资的特 有风 险 1)港股 通规 则变 动带 来的 风险。 本基 金将通 过内 地 与香港 股票 市场 交易互 联 互通机 制 投资于 香港 市场 ,在市 场 进入、 投资 额度 、可投 资 对象 、 税务 政策 等方面 都 有一定 的限 制, 而且此 类限 制可 能会 不断 调整, 这些 限制 因素 的变 化 可能对 本基 金进 入或 退出 当地市 场造 成 障碍, 从而 对投 资收 益以 及正常 的申 购赎 回产 生直 接或间 接的 影响 。 2)港 股通 股票 范围 受限 及 动态调 整的 风险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港股 通买 卖的股 票存 在一 定的 范围 限制, 且港 股通 股票 名单 会 动态调 整 。 对于被 调出 的港 股通 股票 , 自调 整之 日起 , 本 基金 将 不得再 行买 入。 以上 情形 可能对 本基 金 带来不 利影 响。 3)基金 净值 波动 风险 。在 内地与 香港 股票市 场交 易 互联互 通机 制下 ,只有 内 地和香 港 两地均 为交 易日 且能 够满 足结算 安排 的交 易日 才为 港股 通 交易 日, 存在 港股 通 交易日 不连 贯 的情形 , 而 导致 基金 所持 的 港股组 合在 后续 港股 通交 易日开 市交 易中 集中 体现 市场反 应而 造 成其价 格波 动骤 然增 大, 进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持 港股 组合在 资产 估值 上出 现波 动增大 的风 险。 4)交易 失败 及交 易中 断的 风险。 在内 地与香 港股 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制 下 ,港股 通 交易存 在每 日额 度限 制,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每日 额度 不足而 交易 失败 的风 险。 若香港 联交 所 与 内地交 易所 的证 券交 易服 务公司 之间 的报 盘系 统或 者通信 链路 出现 故障 , 可 能导 致 15 分钟 以上不 能申 报和 撤销 申报 的交易 中断 风险 ; 5)无法 进行 交易 的风 险。 香港出 现台 风、黑 色暴 雨 或者联 交所 规定 的其他 情 形时, 香 港证券 市场 将可 能停 市, 投资者 将面 临在 停市 期间 无法进 行港 股交 易的 风险 ; 出现 内地 证 券 交易服 务公 司认 定的 交易 异常情 况时 , 将 可能 暂停 提供部 分或 者全 部港 股通 服务, 本基 金 将 面临在 暂停 服务 期间 无法 进行港 股通 交易 的风 险。 6) 汇率 风险 。 在内 地与 香 港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下 , 港股 的买 卖是 以港 币报价 、 人民币 支付 , 本 基金 承担 港币对 人民 币汇 率波 动的 风险; 同时 , 由 于在 交易 时 间内提 交订 单 依据的 港币 买入 参考 汇率 和卖出 参考 汇率 , 并 不等 于最终 结算 汇率 , 最 终结 算汇率 为相 关 机 64 构日终 确定 的数 值。此 外 ,若因 汇率 大幅 波动等 原 因,可 能会 导致 本基金 的 账户透 支风 险。 因此, 本基 金面 临汇 率波 动的不 确定 性风 险, 由此 可能增 加本 基金 的风 险。 7)交易 价格 受限 的风 险。 港股通 股票 不设置 涨跌 幅 限制, 但根 据联 交所业 务 规则, 适 用市场 波动 调节 机制 的港 股通股 票的 买卖 申报 可能 受到价 格限 制。 此外 , 对 于 适用收 市竞 价 交易的 港股 通股 票, 收市 竞价交 易时 段的 买卖 申报 也将受 到价 格限 制。 以上 情形可 能增 加 本 基金的 投资 风险 。 8)港股 通制 度下 对公 司行 为的处 理规 则带来 的风 险 。本基 金因 所持 香港证 券 市场股 票 权益分 派、 转换 、 上 市公 司 被收购 等情 形或 者异 常情 况, 所 取得 的港 股通 股 票 以外的 香港 联 交所上 市证 券, 只能 通过 港股通 卖出 , 但 不得 买入 ; 因港股 通股 票权 益分 派或 者转换 等情 形 取得的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股 票的认 购权 利在 联交 所上 市的, 可以 通过 港股 通卖 出 , 但不 得行 权; 因港股 通股 票权 益分 派、 转换或 者上 市公 司被 收购 等所取 得的 非联 交所 上市 证券, 可以 享 有 相关权 益, 但不 得通 过港 股通买 入或 卖出 。 本 基金 存在因 上述 规则 , 利 益得 不到最 大化 甚 至 受损的 风险 。 9)结算 风险 。香 港结 算机 构可能 因极 端情况 存在 无 法交付 证券 和资 金的结 算 风险; 另 外港股 通境 内结 算实 施分 级结算 原则 , 本 基金 可能 面临以 下风 险: 因结 算参 与人未 完成 与 中 国结算 的集 中交 收, 导致 本基金 应收 资金 或证 券被 暂不交 付或 处置 ; 结 算参 与人对 本基 金 出 现交收 违约 导致 本基 金未 能取得 应收 证券 或资 金; 结 算参与 人向 中国 结算 发送 的有关 本基 金 的证券 划付 指令 有误 的导 致本基 金权 益受 损; 其他 因 结算参 与人 未遵 守相 关业 务规则 导致 本 基金利 益受 到损 害的 情况 。 (3 ) 其他 可能 的风 险 除上述 风险 外, 本基 金投 资 内地与 香港 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互 通机 制允 许买 卖的 香港证 券 市场股 票, 还可 能面 临的 其他风 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若 该工 作日 非港 股通 交 易日, 本基 金不 开放 ,投 资人无 法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2)因港 股通 交易 当日 额度 使用完 毕而 暂停或 停止 接 受买入 申报 ,或 者发生 证 券交易 服 务公司 等机 构认 定的 交易 异常情 况并 决定 暂停 提供 部分或 者全 部港 股通 服务 , 或者发 生其 他 影响通 过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进行 正常 交易 的情形 , 本 基金 可能 发生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的情 形, 可能 影响 投资 人的申 购以 及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 2、 本基 金可 根据 投资 策略 需要或 不同 配置地 市场 环 境的变 化, 选择 将部分 基 金资产 投 资于港 股或 选择 不将 基金 资产投 资于 港股 ,基 金资 产并非 必然 投资 港股 。


65 3、 本 基金 非现 金基金 资 产 中不低 于 80% 的 资产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 策略投 资于 港股 通股 票中 的红利 股。 本基 金对 于港 股 通红利 股的 定义 和筛 选标 准的确 定是 基 于上市 公司 过往 历史 数据 , 其最终 是否 推出 分红 政策 以及推 出何 种分 红政 策具 有较大 不确 定 性。 此外 , 本 基金 投资 股票 所获取 的收 益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因 此即 便本基 金投 资 的股票 分红 , 也不意 味着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投 资者 须在 理性 判断 的基础 上做 出投 资选 择。 4、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包 括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股 票 期权等 金融 衍生 品,股 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 股 票期 权等 金融 衍生品 投资 可能 给本 基金 带来额 外风 险。 投资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 的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杠杆 风险、 保证 金风 险、 期货 价 格与基 金投 资品 种价 格的 相关度 降低 带 来的风 险等 ; 投资股 票期 权 的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交 易对 手信用 风险 、 操作风 险、 保证 金风 险等 ;由此 可能 增加 本基 金净 值的波 动性 。 5、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 于该 类 债券采 取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易 , 并不公 开各 类材 料 (包 括 招募说 明书 、 审计 报告 等 ) , 外 部评 级机 构一 般不 对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评 级, 可能 会降 低市 场对这 类债 券的 认可 度, 从而影 响这 类债 券的 市场 流动性 。 另 一 方 面,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债券 发行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 动 性 较大 , 且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 来 不利影 响或 损失 。 (二)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内 地和 香港 证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 者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化 , 产 生 风 险。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 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为混合 基金 , 可 投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3、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 基 66 金资产 的实 际收 益率 。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票 据发行 主体 、 存 款银 行信 用状况 可能 恶化 而可 能产 生的到 期 不 能兑付 的风 险。 5、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 业竞 争 、 市 场前 景、 技 术更新 、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6、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1、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为混 合基金 ,可 投 资于港 股通 股票 、 内地 依 法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板 以及 其他 依法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 一 般情况 下 , 这些 资产 市 场流动 性较 好。 但本基 金投 资于 上述 资产 时, 仍 存在 以下 流动 性风 险: 一 是基 金管 理人 建仓 或 进行 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特定 投 资标的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按 预期 的价 格将 股票 、 债券 或其 他 资 产 买进 或卖 出; 二是 为应 付投资 者的 赎回 , 基 金被 迫 以不 适当 的价 格卖出 股票 、 债券 或其他 资产 。 两者 均可 能使 基金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2、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此 外, 如 出现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当 本 基金 发生 巨 额赎回 且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出 该比 例 的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 具体情形、 程 序见 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 十)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投 资人 面临无 法 全 部赎 回或 无法 及时获 得 赎 回资 金的 风险。在 本基金 67 暂停 或 延期 办理 投资 者 赎 回申请 的 情 况下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还 将面 临净值 波动 的 风险。 3、 除巨 额 赎 回情 形外 实施 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 具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 者的潜 在 影响 除巨额 赎回 情形外 ,本基金 备用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 具 包括 但 不 限于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 期赎回 费 、 暂 停基金 估值 、 摆动定 价 以 及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措 施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等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见招 募说明书“ 八、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 回 ” 之、 “ ( 十一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 处 理” 的 相关 规定 。 若 本基 金 暂停赎 回申 请 , 投资 者在 暂停赎 回期 间 将 无法 赎回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若本 基金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赎回 款支付 时 间将后 延 , 可能 对 投 资者 的资金 安排 带 来 不利影 响。 短期赎 回费 适用 于 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费率 为 1.5% 。 短 期赎 回费 由赎回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 财 产 。短期 赎 回费 的收取 将 使得 投 资者 在持 续 持 有期 限少 于 7 日时 会 承担 较高 的赎回 费 。 暂停基 金估值 的 情 形、 程 序 见招 募说明 书“ 十三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之“ (六 )暂停 估 值的情 形 ” 的相 关规 定 。 若 本基金 暂停 基金 估值 , 一 方面 投 资者 将无 法知 晓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另 一方 面基 金 将 暂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将导致 投资 者无 法申 购或 赎回本 基金 。 采用摆 动定 价 机制 的 情 形 、程序 见招 募 说明 书“ 十 三、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之 “ (三 )估 值方法 ” 的 相关 规定 。 若 本 基金采 取摆 动定 价机 制,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获得 的申购 份额 及赎 回 基金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均可 能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 管理 风险 1、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2、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基 金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控 制能力 的 68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4、因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在 场外 市场进 行交 易 ,场外 市场 交易 现阶段 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5、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0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2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73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


74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5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76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77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情 况下,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中国证 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78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79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受托 出 席会 议 者出 示的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关 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80 4、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8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82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83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 尽 84 量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8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晓 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壹亿贰 仟万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玖佰 肆拾 叁亿 捌仟柒 佰柒 拾玖 万壹 仟贰 佰肆拾 壹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理 结 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 信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卡 的发 行 86 及付款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下 列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包 括 内地 与 香 港 股 票市 场 交 易 互联 互 通 机 制 允许 买 卖 的 香港 证 券市 场股票 (以 下简 称 “ 港股 通股票 ” ) 、 内地 依法 发行 、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 创业 板、 中 小板 以 及 其他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包 括国 债、央 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金 融 债、企 业债 、 公司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次级债 、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权证、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股 票期 权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扣除 股指 期货、国 债期货 、 股 票期 权 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权 证、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 股 票 期权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执行。 本基 金非 现金 基金 资产中 不低 于 80% 的 资产 将投资 于港 股通 股票 中的 红利股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本基 金非 现金基金 资 产 中不低 于 80% 的 资产 将投 资于 港股 通股票 中的 红利 股;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扣 除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 股票期 权 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 由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不 87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 由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 由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 货交易 , 应当 遵守 下列 要 求: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88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 货交易 , 应当 遵守 下列 要 求: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基金 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 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8)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期 权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下列 要求: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合约 支 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 ; 开 仓卖 出认 沽期 权的, 应持 有合 约行 权所 需的全 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 则认可 的可 冲 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合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 乘以 合约乘 数计 算; 本基金 参 与股票 期权 交易 前, 监管 部门已 出台 相 关 业务细 则 , 且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已 完成 相应 系统 的 测试 ,并 就相 关问 题达成 一致 ; (19) 基金 参与 融资 业务 后,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融 资买 入股 票与 其他 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 由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 (2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2)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 承担由 于不 一 致 所导致 的风 险或 损失 。 (2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2) 、 (12 ) 、 (13)、 (21) 、 (22 )以外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 89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 为规定 或从 事关 联交易 的 条件和 要 求, 本 基金 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 关 联交易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进 行变 更,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 一) 、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上述 约 定,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提 90 示后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回 复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当拒 绝 执行,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本 协议 规定 的,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91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或者《 基 金合同 》 及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基 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 户。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 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92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金 托 管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基 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券 交 易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比 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 使用 的 规定。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 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和银 行 间市 场 清算 所 股 份 有限 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保 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 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估 值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 管 93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的 同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或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 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 承 担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 且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利 之主 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如 果 返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 担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方 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94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 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致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9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善 保存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为 本协 议 之目的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 行政区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争议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 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96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9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 交易记 录。 基 金 管 理 人直 销 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理 人 直销 网 点进 行 交 易 的投 资 者的 要 求提 供 成 交 确认 单。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应根据 在其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 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利 用 非 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和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投 资 者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五) 资讯 服务 1、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解 基金 产 品、服 务等 信息 , 或反 馈 投资过 程中 需要投 诉与 建 议的情 况 ,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 4008818088 (免 长途 话费) 。 投资 者 如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 解本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的具 体内 容, 也可 拨打 上述电 话详 询。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9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9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00 二十五、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易方 达 港股通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2、 《易 方达 港股 通红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港股 通红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