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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港股通红利混合(005583)

易方达港股通红利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港 股 通红 利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1 
 
易方达 港 股通红 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重要提示 
 
1. 易方达 港股 通红 利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根据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准予 易方 达 港 股通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的 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8]11 号) 进行募 集 。 
2.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3. 本基金 的管 理人 和登 记机 构均 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 本 公司 ” ) ,
托管人 为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 中国 银行 ” ) 。 
4. 本基金 将自 2018 年 3 月 5 日至 2018 年 3 月 9 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
公开发 售 。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认购 的情 况可 适当 调整 募集时 间 , 并 及时 公告 , 但最长 不超 过法
定募集 期限 。 
5. 募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6. 本 基金募集 对象 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 
7. 认 购最低限 额 :在 基金募集 期内, 投 资人通 过 非直销 销售机构 或 本公 司网上交 易
系统首 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 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投资 人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
是人民 币 1,000 元。 在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认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需要 同时 遵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以上 金额 均含 认购 费 ) 。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对单 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 上限。 但
对于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采取 控制 措施 。 
8. 投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认 购申 请一 经受理 不得 撤销 。 
9. 投 资者欲购 买本基 金,须开 立本公司 基金账 户 ,不得 非法利用 他人账 户或资金 进 
 2 
行认购 ,也 不得 违规 融资 或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10. 投 资者应保 证用于 认购的资 金来源合 法,投 资者应有 权自行支 配,不 存在任何 法
律上、 合约 上或 其他 障碍 。 
11. 销售 机构受理 投资 者的认购 申请并不 表示对 该申请 的 成功确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 申请 是 否有 效 应 以基 金登 记 机构 (即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的
确认结果 为准 。 投资 者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 售 机构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 份
额。 
12. 本 公告仅对 易方达 港股通红 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发 售的有 关事项和 规
定予以 说明 , 投资 者欲 了 解 本基 金 的 详细 情况, 请 详细阅 读刊 登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介 上 的《 易方 达 港 股通 红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13.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 网站 (www.efunds.com.cn ) 。投
资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基 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基金募 集相 关事 宜。 
14. 各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以 及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 细情况 请向 各销售 机 构咨 询。 
15. 对未开 设销 售网 点的 地方 的投资 者, 请拨 打本 公司 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18088 )
及直销 中心 专线 电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咨 询购 买事宜 。 
16.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17. 风险提 示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 动。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请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对 认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决 策 , 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 的风险 包括 : 证券 市场 整 体环境 引发 的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大量 赎 回或暴 跌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投资 过
程中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 因 交收违 约和 投资 债券 引发 的信用 风险 ;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包括 内地
与香 港 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机 制允 许买 卖的 香港 证券市 场股 票 、 股 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及股
票期权 等金 融衍 生品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等 , 可能 给 本基金 带来 额外 风险 等 。 本基金 为混 合基
金,理 论上 其预 期风 险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基金 ,高于 债券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 者自行 负责 。 此外 , 本 基 金以 1 元初 始面
值进行 募集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的影 响下 ,存 在单 位份额 净值 跌 破 1 元 初始 面值的 风险 。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 蓄与债 券,基金投 资人有 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 益,也 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进行 投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 基金合 同 》 。


3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 况 1.基金 名称 易方达 港股 通红 利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 :005583 ) 2.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3.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4.基金 份额 面值 每份基 金份额 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5.基金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6.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7.募集 时间 安排 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为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月 。 (2) 本基 金 自 2018 年 3 月 5 日至 2018 年 3 月 9 日 公开发 售。 在认 购期 内, 本基金 向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同时发 售 。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认购 的情 况可 适当 调整 募集时 间 , 并及 时公告 , 但 最长 不超 过法 定募集 期限。 (3)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 起三个 月内 ,如 果本 基金 的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认 购户 数不 少 于 200 人,则 基金 合同 满足 生效 条件。 (4)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当存 入专门 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 有 效认 购资 金在 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成 投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 投资者 所有 。 (5)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三个月内 ,本基 金合同 未达到法定 生效条 件,则 本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并将所 募集 的资 金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在 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天 内退还 给基 金认 购人 。 二 、认购 方式与相关 规定 1.认购 方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认购 费率


4 本基金 在认 购时 收取 基金 认购费 用。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用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 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 费率。 本基金 可对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认 购本 基金实 行有 差别 的费 率优 惠。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依 法设 立的 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法 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合计 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金的 其他社 会保险 基金。如 将来出现 可以投 资基金的 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 优惠 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认购 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特 定投资 群体 认购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认购 本 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 认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12% 100 万≤M <200 万 0.08% 200 万≤M <500 万 0.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认 购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认购 以及 “ 赎 回转认 购 ” 功 能参 与认 购 本基金 实行 费率优 惠 。 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 “ 赎回 转认购 ” 功 能参 与认 购本 基金 , 享受零 认购 费优 惠 ( 公告 认购 费率 为固 定 费用的 除外 ) 。 “赎 回转 认 购” 功能 支持 赎回 转出 的 基金为 本公 司旗 下的货币型 基金( 易理财 货币市场基 金除外) ,具体 “赎回转 认购”业 务规则 详见本公 司网 站。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认购 本基 金, 认购费 率如 下:


5 认购金 额 M (元) (含费 ) 标准认 购 费率 网上交 易认 购优 惠费 率 广发银 行卡 建设银 行卡 、 招商银 行卡 、 交通银 行卡 农业银 行卡 工商银 行卡 、 中国银 行卡 兴业银 行卡 、 浦发银 行卡 、 中信银 行卡 、 光大银 行卡 、 民生银 行卡 、 天天盈 账户 、 华夏银 行卡 、 平安银 行卡 、 上海银 行卡 等 邮储银 行、 北京银 行等 M <100 万 1.2% 0.12% 0.96% 0.84% 0.72% 0.6% 0.45% 100 万≤M < 200 万 0.8% 0.08% 0.64% 0.6% 0.6% 0.6% 0.45% 200 万≤M < 500 万 0.2% 0.06% 0.2% 0.2% 0.2% 0.2% 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 购费用 由认购 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承担,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不 足部 分在 基金管 理人 的运 营成 本中 列支。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认购 金额 在 500 万元 (含 )以 上适 用固 定金额 认购 费的 认购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例一: 某投 资人 ( 非 特 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本基 金 100,000 元 , 认 购费 率为 1.2% , 假定 该 笔有效 认购 申请 金额 募集 期产生 的利 息 为 50 元, 则 可认购 基金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1.2%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1,185.77 +50 )/1.00 =98,864.23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8,864.23 份 基金 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人 ( 特定 投 资群体 ) 通 过本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投 资本 基 金 100,000 元, 认 6 购费率 为 0.12% , 假定 该 笔有效 认购 申请 金额 募集 期产生 的利 息为 50 元, 则 可认购 基金 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12% )=99,880.14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880.14 =119.86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119.86 +50)/1.00 =99,930.14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9,930.14 份 基金 份额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 及金 额的计 算结 果均 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 四 舍五 入, 保留 小 数点 后 2 位; 认购 份数 采取 四舍 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认 购费用 不属 于基 金资 产 。 4.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5.认购 的确 认 当日 (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 提交的 申请 , 投 资人 通常 可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到基 金 销售网点查 询交易 情况。 销售机构对 投资人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 对该申 请的成功 确认, 而仅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6.按有 关规 定,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的 律师 费 、 会 计师费 和 信息披 露费 在基 金认 购费 中列支 。 7.投资 人认 购基 金份 额采 用全额 缴款 的认 购方 式 。 投资人 认购 时 , 需 按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缴 款。 投资 人在 募 集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按 每笔 认购 申 请单独 计算 , 认购申 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三 、机构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事 项 1. 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 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 人 违规进 行认 购 。 2. 机 构投资者 认购基 金可以在 非直销销 售机构 指定的基 金销售网 点认购 ,还可以 选 择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或登 陆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 3. 投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方 式认购 。 4. 在本公司 直销 中心开户的 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 一个 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 结 算 账户,今后 投资者 赎回、 分红及无效 认(申 )购的 资金退款 等资金结 算均通 过此账户 进行。 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 售 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 应指 定 相 应 的 银 行 活 期 存款账 户 或 在 券 商 处开立 的资 金账 户 作 为投 资基金 的唯 一结 算账 户。 ( 二)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7 1.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发 售日 的 9 :00 至 16 :00( 周六 、周 日 及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2. 开立基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提供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和法定 代表 人 ( 或授 权经 办人) 签章 的 《开 放式 基 金 账户业 务申 请表 》一 式两 份; (2) 出示最 新营 业执 照副 本或 民政部 门等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书原 件 , 提 供加 盖单 位 公 章的复 印件 ; (3) 出示组 织机 构代 码证 和税 务登记 证原 件, 提供 加盖 单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 如提 供 营业执 照为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证 ,则 无需 提供 ) ; (4) 提供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由银 行出具 的银 行账 户证 明复 印件; (5)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 书》 ; (6) 提供填 妥的 《印 鉴卡 》一 式两份 ; (7) 出示经 办人 的身 份证 原件 ,提供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正 反面复 印件 ; (8) 提供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法定 代表人 身份 证正 反面 复印 件; (9) 提供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和法定 代表 人授 权代 表签 章 《 机构 税收 居民 身份 声 明 文件》 ; (10) 提供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和法定 代表 人 ( 或授 权交 易经办 人) 签章 的 《机 构 投 资者风 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11)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要求 提供 的其他 有关 材料 。 具体业 务办 理规 则以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的规 定为 准 , 机 构投资 者开 户资 料的 填写 必须真 实 、 准确, 否则 由此 引起 的错 误 和损 失 , 由投 资者 自己 承担。 3. 提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认 购应 提 交以 下 资 料: 加盖 预留印鉴 和授权经 办人签 字的《开 放式基金 认/ 申购 、赎回、 转换交易 等业务 申请 表》一 式两 份 。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4. 投资者 提示 请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索取 账 户和 交易 申请 表。 投资 者也 可从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的网 站(www.efunds.com.cn) 上下载 直销 业务 申 请 表格 , 但必 须在办 理业 务时保 证提 交 的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格 式一 致。 5. 直销中心 与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 的 业务 申请 表不同 ,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6. 直销中心 咨 询电 话: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8 ( 三)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机构投 资者 在非 直销 销售 机构的 开户 及认 购手 续以 各非直 销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四) 缴款方 式 1. 通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或网 上交易系统认购的机构投 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 的 方 式缴款 ,具 体方 式如 下: (1)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 00 之 前 ,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 公司 在 中 国工商 银行 、中 国银 行等 开立的直 销 专户 。 a. 户名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 3602031419200088891 b.户名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c. 其他 直销 专户 信息 ,请 见 本公司 网站 。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法 划付 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及 直 销专户 的开 户 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2) 机构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 写划款 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提交 认购 申请 时,可 选择 当日 有效 或 3 天内有 效 (如果不选 则默认 为当日 有效) ,对 于选择当 日有效 的申请, 资金晚于 截止时 间到账的 ,则 视为无 效申 请 ; 对 于选 择 3 天内 有效 的申 请, 以资 金 实际到 账之 日作 为有 效申 请受理 日 , 资 金晚于 当日 截止 时间 到账 的,则 次日 为有 效申 请受 理日。 2. 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 的机构投资者,需准备足 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 资 金 结算账 户, 由非 直销 销售 机构扣 款。 3. 以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款 项 将 退往 投资 者 的 指定资 金结 算 账 户: (1) 投资 者 已 缴款 ,但 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2) 投资 者 已 缴款 ,但 未 办理认 购 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3) 投资 者 缴 款金 额 少 于 其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 投资 者缴 款时 间晚 于 基金认 购结 束日 本公 司截 止时间 的; (5)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 情况。 四 、个人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事 项 1. 个人投 资者 不得 委托 他人 代为开 户。 2. 个人投 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方式 申请 认购 。


9 3. 个人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 须事先开立非直销销售机 构 指 定的资 金账 户卡 ; 个人 投 资者通 过 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基 金业 务 , 必 须事 先 开立银 行活 期存 款账户 , 今后 投资 者 认 ( 申) 购、 赎回 、 分 红及 无 效认 (申 ) 购 的资 金退 款 等资金 结算 均只 能通过 此账 户进 行。 4. 个人投资者可在非直销销 售机构指定的网点认购基 金,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 直 销 中心办 理或 登陆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 ( 二)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发 售日 的 9:00 至 16 :00(周 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除 外) 。 2. 开立基 金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提供 填妥 并由 本人 签 字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请 表》 一式 两份 ; (2) 出示 本人 有效 居民 身 份证原 件并 提供 正反 面复 印件; (3) 出示 投资 者本 人的 指 定银行 储蓄 存折 (卡 )原 件,提 供复 印件 ; (4) 提供 由本 人签 字的 《 调查问 卷》 一份 ; (5) 提供 由本 人签 字的 《 个人税 收居 民身 份声 明文 件》一 份。 (6)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要 求 提供的 其他 有关 材料 。 3. 提出认购 申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认/ 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交 易业务 申请 表》 一式 两份 ; (2) 出示 身份 证原 件并 提 供 正反 面 复 印件 。 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4. 投资者 提示 (1)请有意 认购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尽 早向直 销 中心 索取 账户和 交易 申 请表。 个人投资 者也可 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网站(www.efunds.com.cn) 上下 载有 关 直销 业务 表 格 , 但 必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的 格式 一致 。 (2) 直销 中心 与非 直销 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的 业务 申请表 不同 , 个人 投 资者 请 勿混用 。 (3) 直销 中心 咨询 电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 三)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个人投 资者 在非 直销 销售 机构的 开户 及认 购手 续以 各非直 销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四) 缴款方 式 1. 通过本公 司网上 交易系统 认购的 个人投 资者需 准备 足额的 认购资 金存入 其在 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指 定的 资金 结算账 户, 在提 交认 购申 请时通 过实 时支 付的 方式 缴款。 2. 通过本公 司 直销 中心认购 的个人 投资者 ,则需 通过 全额缴 款的方 式缴款 ,具 体方式 10 如下: (1)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 00 之前,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 公司在 中 国工商 银行 、中 国银 行等 开立 的 直销 专户 。 a. 户名: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3602031419200088891 b. 户名: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c. 其他 直销 专户 信息 ,请 见 本公司 网站 。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法 划付 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及 直 销专户 的开 户 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2)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写 划 款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个人 投资 者 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提交 认购 申请 时,可 选择 当日 有效 或 3 天内有 效 (如果不选 则默认 为当日 有效) ,对 于选择当 日有效 的申请, 资金晚于 截止时 间到账的 ,则 视为无 效申 请 ; 对 于选 择 3 天内 有效 的申 请, 以资 金 实际到 账之 日作 为有 效申 请受理 日 , 资 金晚于 当日 截止 时间 到账 的,则 次日 为有 效申 请受 理日 。 3、通过非直 销销售 机构认 购的个人投 资者, 需准备 足额的认购 资金存 入指定 的资金结 算账户 ,由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扣划 相应 款项 。 4、以 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 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 指定的 资金 结算 账户 : (1) 投资者 已缴 款 , 但未 办理 开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 (2) 投资者 已缴 款 ,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的; (3) 投资者 缴款 金额 少于 其申 请的认 购金 额的 ; (4) 投资者 缴款 时间 晚于 基金 认购结 束日 本公 司截 止时 间的 ; (5) 其它导 致认 购无 效的 情况 。 五 、过户登记与退款 1. 本基金登 记 机构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在 募集 结束 后 对基 金权益 进行 过户登 记 。 2. 在发售期 内被确 认无效的 认购资 金,将 于认购 申请 被确认 无效之 日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向投资 者的 结算 账户 划出 , 在 发售 结束 后被 确认 无 效的认 购资 金 , 将 于验 资 完成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向投 资者 的结 算账 户划出 。 六 、基金资产的验资 与基 金合同生效


11 1. 募 集截 止后 , 基 金 管 理 人根据 登记 机构 确认 的数据 , 将有 效认 购资 金 (不 含 认购费 ) 及有效 认购 申请 资金 产生 的 利息 一并 划入 在托 管行 的专用 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具有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资产 进行验 资并 出具 报告 ,登 记 机构 出具 认购 户数 证明 。 2. 若基金合 同达到 生效条件 , 基金 管理人 在按照 规定 办理了 基金验 资和备 案手 续后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 3. 若本基金 合同未 能生效, 则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并 将已募 集资 金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天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七 、本次募集有关当 事人 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 行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 881 8088 传真: (020 )38799488 联系人 :贺晋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三)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12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募集期 间 , 客 户可 以通 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4008818088 ) 进 行募 集 相关事 宜的 问询 、 开 放式 基金 的投 资 咨询及 投诉 等 。 直 销中心客户还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电话 查询 汇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中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四) 登记 机构


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五)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广 东金 桥百 信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16 号高 德置 地冬 广 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 :聂 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 师: 祝志 群, 郑怡 玲 联系人 : 郑 怡玲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 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 雅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