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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医药健康(003284)

中邮医药健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邮 创业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八 年 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6 年 8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中邮 医 药 健 康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2016]1908 号)进行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 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 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更新招 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55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5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6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7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8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9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14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8 第二十三部 分 备查文件.......................................................................................... 149

























































































5-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中邮 医药健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中邮 医药健 康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中邮 医药健 康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邮 医 药健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中邮医药 健康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邮 医药 健康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5-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5-4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 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 曹均





注册资本:3.04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7%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6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3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 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曹均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曾任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中央财政 金融学院教师、 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 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表处

























































































5-7 代表、 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 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其中:1998 年12 月-2000 年1 月为 公司筹备期)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周克先生, 董事 , 中共党员。 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 中信 实业银行总行开发部副总经理;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 首创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誉光控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洪亮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 中 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 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总 部总经理,现担任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志名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部交易员、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现担任首 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事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马敏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会计师。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商财处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 广西财政厅商财 处主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经建 司粮食处副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 长、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财务部干部、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 部副总经理。 金昌雪先生, 董事, 大 学本科。 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 (期间曾赴 日本东丽 大学任 教、赴 日本埼玉 大学研 究生院 进修) ; 日本住 友银行 北京代表处 职员、 代表; 日本三井住 友银行北京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 2008 年3 月至今, 任三井住友银行 (中国) 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副行长、 总行行长助理。 王忠林先生, 董事, 曾 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5-8 理委员会任职, 历任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 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 处长; 办公厅 信访办主任;2009 年 3 月,自中国证监会退休。 刘桓先生 ,董事, 大学 本科。曾就 职于北 京市 朝阳区服务 公司;1978 年至 1982 年,就读于中央财经金融学院;1982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中 央财经大学,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期间于 2004 年4 月至 2005 年6 月, 在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挂职锻炼,任职局长助理。 戴昌久先 生,董事 ,法 学硕士。曾 在财政 部条 法司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大学访问学者) ; 曾任职 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1996 年2 月至今, 任北京市昌 久律师事务所 (主任 / 支部书记) 。 期间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 六届理事会理 事; 北京市律师协会预算委员会副主任、 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全国律 师协会 财务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南方基金 管理公 司、( 香港) 裕田 中国发展 有限公 司 独 立董事; 现任深 圳天源 迪科信息 技术股 份有限 公司、信达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 事会 成员 赵永祥先生, 监事长,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河北省邮 电管理局计财处干部、 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 石家庄市邮政 局副局 长、 借调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长、 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长 (主 持工作) 、石家 庄市邮 政局局长 及党委 书记、 河北省邮 政局助 理巡视 员、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助理巡视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 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 券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 首创京 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有二十多年证券 从业经历。 张钧涛先生, 监事, 大学学历。 曾任西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客户经理; 中国民 族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副总经理、 营销部副总经理、 营销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营销总监。

























































































5-9 刘桓先生, 监事, 大学学历。 曾任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 人事部主任; 北京国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时代泛洋广告有限公司 总经理; 北京尚世先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 户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营销部副总经理 、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基金 运营总监。 潘丽女士, 监事,1985 年8 月14 日出生, 中国籍, 大学本科。 先后就职于 英国移动通讯公司、 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雀巢 (中国) 有限 公司。2009 年至今, 就职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任营销总部总经理助理、 营销 总部副总经理。 3. 公 司高 级管理 人员 曹均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曾任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中央财政 金融学院教师、 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 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表处 代表、 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 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首创 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其中:1998 年 12 月-2000 年 1 月为 公司筹备 期) 、 首创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副总经 理;现任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周克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 中信 实业银行总行开发部副总经理;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 首创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誉光控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静女士, 经济学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 人力 资源部职员;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总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小丽女士,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邮电部邮政运输局财务处会计师;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身) 资金调度中心主任; 中国邮政 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 本科 , 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 深圳 赛格财务公司、 中信实业银行、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

























































































5-10 公司、 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郭建华先生, 工学硕士 , 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 长城 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 4、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王曼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 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 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金交易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 监、 张萌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 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睿信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任泽松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北京源乐晟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 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部副总经 理、 投资部总经理, 现 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泽松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战略新兴产

























































































5-11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 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 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礴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新兴产业研究组组长,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专户理财二部负责人。 俞科进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安徽省池州市殷汇中学教师、 中国人保寿险 有限公司职员、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 量化投资部员工、 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中邮核心竞 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部员工兼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绝对 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许进财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许进财投资工作室总负责 人兼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

























































































5-12 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 睿利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士: 文学硕士,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首誉光 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兼公司投资经理。 刘田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 现任公司投资部员工兼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创 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腾先生: 工学硕士,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兼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曹思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 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楠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曾 任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 大唐电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工程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 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信息 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中小 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 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13 吴昊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萌投资工作室成员、 中邮稳定 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博先生 :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兼张萌投资工作室成员, 从 事固定收益研究。 许忠海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贝迪中国区研发中心工程师、 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任泽松投资工作室成员兼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健康 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玲女士: 金融硕士, 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 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 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理财二部总经理助理兼 公司投资经理。 6、 上述 人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14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0、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1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4、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5-15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 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 规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 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5-16 基金管理 人承 诺将以 取 信于市场 、取 信于社 会 为宗旨, 按照 诚实信 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 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 利 益; (3 )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 活 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 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 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 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5-17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公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 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经营效益,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 )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 ; 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 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5-18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 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 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的基础和 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 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 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 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控制方式、 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并 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 立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 建立以 各岗 位目 标责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 道监控防 线。各 岗位 均 制 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 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 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 建立相 关部 门、 相关岗位 之间 相互监 督 的第二道 监控防 线。 公 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 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 建立以 督察 长、 监察稽核 部对 各岗位 、 各部门、 各机构 、各 项 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 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 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

























































































5-19 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2 )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 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5-20 (6 )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 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7 )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 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 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 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 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 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21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 至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815 只 。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5-22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 媒体评选的5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5-23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 杨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 ——中邮基金服务号 (3 )中邮创业基金网上直销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4 )京东金融基金直销平台中邮基金旗舰店 公司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客服电话:95118 (二)其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5-24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 :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大厦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25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020)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5-26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2) 开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付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1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5-2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业务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400-88-96326 (全 国) 网址:www.hfzq.com.cn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赖奕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5-28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1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 www.hazq.com (22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5-29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或 95399 网址:www.xsdzq.cn (2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2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2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孙超 电话:010-64818304 客服电话:95335 (0791-95335)、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26) 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5-30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2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免 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8991896 全国统一总机:95511 网址: stock.pingan.com

























































































5-31 (3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31) 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18334709980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32) 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联系电话:010-5285824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3) 北京创金启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 梁蓉

























































































5-32 联系人:郭爱丽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转 80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3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3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37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5-3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传真:010-64788105 众升客服电话:400-876-9988 众升财富网址:www.zscffund.com (3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詹慧萌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40) 东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34 (41) 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 西部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4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44)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五楼

























































































5-35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6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中期时代)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4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om (4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4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36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厦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厦 C 座 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4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钱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5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1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95532 、400 600 8008




























































































5-37 网址:www.china-invs.cn (5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5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8 层和 深圳市 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4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客服:95345 (5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5-38 服务热线: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5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13718246886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8) 网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原诚浩证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联系人:贾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59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5-39 联 系 人: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0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4 层办公楼 2 座 414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53361051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朱艳平 客服电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61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6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 系 人: 任敏、陈曦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5-40 (6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客服电话: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技研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技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5979 联 系 人: 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5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





话:010-65807848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6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5-41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 系 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6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 系 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 系 人: 熊小满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9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5-42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 系 人: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70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 系 人: 仲甜甜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李珍珍 联系电话:1325365736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7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021-50583533




























































































5-4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3)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联系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杜娟


联系电话: (8610 )67000988-6075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76)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5-44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原乐融多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 系 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7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5-45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cn/ (8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8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 (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2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8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5-46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4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刘鸿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85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40 联 系 人:殷雯 客服电话:400 818 8866 网址:www.gscaifu.com (86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 :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5-47 网址:www.igesafe.com (8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8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5-48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90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91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92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18-2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信息:www.shhxzq.com (93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A 座 27 层

























































































5-49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方式:010-561778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


公司网站: www.lczq.com (94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 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李明然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95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姜焕洋

























































































5-50 电话:0411-88891212-325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9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8) 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010-89188345 客服电话:95118 传真: 010-89188000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9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 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5-51 华夏财富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101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280 联 系 人:杨徐霆 客服电话: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0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18512581255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联 系 人:喻明明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5-52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 系 人:袁永姣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0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05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 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06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皇庭 中心 8 楼 DE

























































































5-53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传真:0755-83655518 联 系 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http://www.foreseakeynes.com/ (107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联 系 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 曹均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


住所:济南市文化东路 16 号中建文化广场 A 座 12 层 负责人:姜文钢 电话:0531-55686979

























































































5-54 传真:0531-55686969 经办律师:董勤美、张双丽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5-55 第 六 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6 年 8 月 22 日证监许可 [2016]1908 号文注册 。 一、 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三、 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00 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00 元/ 份。 四、 认购安排 (一) 认购时间

























































































5-56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三) 认购数量限制 1、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确认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销。 3 、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 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 额 为单 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 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 式认购本 基金暂 不受此 限制) 。 本基金 直销网 点单笔最 低认购 金额可 由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整。 4、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四)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含) —300 万元 0.8% 3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和 净 认 购 金

























































































5-57 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多笔认购时, 按上述公 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 ,如果 募集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 +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2)/1.000=9883.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883.42 份基金份额。

























































































5-58 第 七部 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 规定。

























































































5-59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5-60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 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申购不 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

























































































5-61 金暂不受 此限制 ) ;代 销网点的 投资者 欲转入 直销网点 进行交 易要受 直销网点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 如 该 账 户 在 该销 售 机 构 保留 的 基 金 余额 不 足 50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 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保留 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保留的剩 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 购 金额越 大, 所 适用的 申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 —300 万元 1.0% 3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及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 照持有时间递减,即 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 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越低 。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 体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

























































































5-62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30 日 (不含 30 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93 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93 日 (含 93 日) 但少于 186 日的,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6 日 (含 186 日) 的,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 5、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 ,以 及可以 投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保 险基金。 如将来 出现可 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 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 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 购费率×折扣比例; 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 则执行原固定费用, 不再 享有费率折扣。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30 日(含 30 日)—365 日 0.5% 365 日( 含 365 日) —730 日 0.25% 730 日 以上( 含 730 日) 0.0%

























































































5-63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赎 回金额 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申购金额 10000 元,计 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 额=


9852.22/ 1.200= 8210.18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赎回份数为 10000 份, 各时期 净 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 赎回金额 7 日以下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10000*1.2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 日(含 30 日)—365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5-64 365 日( 含 365 日) —730 日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 日以上( 含 730 日) 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

























































































5-65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5-66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5-67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68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药健康行业的上市公司, 力求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 债券、 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为 0%–3% ;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本 基金投 资于 医药健康 行业 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 “自下而上” 的股票投资 策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投资。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 判断当前所处 的经济周期, 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对流动性及资

























































































5-69 金流向的分析, 综合股市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此外, 本基 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 )医药健康行业的定义 医药健康行业是指从事医药卫生或从事促进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健康的相 关产品或服务的研发、 生产或销售的行业, 包括化学制药行业、 中药行业、 生物 制药行业、 医药商业行业、 医疗器械行业、 医疗服务行业、 医疗信息化、 健康食 品、健康家居、体育、健身、文化、养老、养生、环保等行业。 本基金所投资的医药健康行业具体包括以下两类公司: 1) 主营业务从事医药健康行业 (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制药、 中药、 生物制品、 医药商业、 医疗器械、 医疗服务、 医疗信息化、 健康食品、 健康家居 、 体育、 健 身、文化、养老、养生、环保)的公司;


2)当前 非主营 业务提 供的产品 或服务 隶属于 医药健康 行业, 且未来 这些产 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当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产业结构的升级, 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资 主题的外 延也将逐渐扩大, 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医药健康行业的识别及 认定。 (2 )医药健康行业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行业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 金对医药健康行业的个股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选择其中具 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质的 上市公司: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 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 选择具有 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 分析, 通过着重考 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 选择具有良好治理结构、 管理 水平较高的优质公司。 2)定量分析

























































































5-70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 挖掘优质的投资标的。 通过对估值 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 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 就估值方法而言, 基 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 PE、PEG 、PB、PS、 EV/EBITDA 等) ;就估 值倍数而 言, 通过业 内 比较、历 史比 较和增 长 性分析,确 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部分, 本基金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 上, 对影响个别债 券定价的主要因素, 包括流动性、 市场供求、 信用风险、 票息 及付息频率、 税赋、 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 行投资。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 避险交 易, 控制基金组合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 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 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 ,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遵循有效管理原则 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特别是在科技创新受经济环境、 政策监管等外 部重要因素影响时相应行业的上市公司股价变化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 通过 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 采用估值 合理、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 有效地调 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 –95%, 本基 金投资 于 医药健 康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5-71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5-72 (15.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4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15.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73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关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中证医药 100 指数收益率*60%+ 上 证国债 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中证医药 100 指数, 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中证医药 100 指数 是从 沪深 A 股中挑选日均 总市值前 100 位的医药 卫生相 关行业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 ,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流动性。 该指数由中 证指数公司在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 编制方法的透 明度高,具有独立性。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 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运用广泛, 具有较强的代表 性和权威性,能够满足本基金的投资管理需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市场推出代表 性更强、 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时,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照监管部门的 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5-74 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 期为2017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26,788,907.25 71.52 其中:股票


126,788,907.25 71.5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0 16.92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0,166,170.35 11.37 8 其他资产


334,035.93 0.19 9 合计





177,289,113.53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75 2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902,800.00 3.43 C 制造业 97,515,856.53 56.70 D 电 力 、热 力、 燃气 及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31,093.44 0.0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6,380.90 0.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571.91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输 、软 件和 信息技 术 服 务业 17,468.03 0.01 J 金融业 10,677,700.00 6.2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560,811.99 7.3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224.45 0.02 S 综合 - - 合计 126,788,907.25 73.73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5-76 3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347 泰格医药 429,600 12,445,512.00 7.24 2 000651 格力电器 290,000 10,991,000.00 6.39 3 002833 弘亚数控 150,000 9,705,000.00 5.64 4 603833 欧派家居 80,000 8,168,800.00 4.75 5 000725 京东方A 1,700,000 7,480,000.00 4.35 6 600056 中国医药 300,000 7,338,000.00 4.27 7 600276 恒瑞医药 120,000 7,191,600.00 4.18 8 002304 洋河股份 70,000 7,105,000.00 4.13 9 000915 山大华特 200,000 6,892,000.00 4.01 10 300298 三诺生物 300,000 6,528,000.00 3.80 4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注:本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用股

























































































5-77 指期货、 权证等衍生工具, 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投资原则为有利 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目前衍生品投资策略主 要是股指期货套利, 即采用股指期货套利的对冲策略积极发现市场上如期货与现 货之间、 期货不同合约之间等的价差关系, 进行套利, 以获取绝对收益。 股指期 货套利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1)期现套利


期现套利过程中, 由于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与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差不断变 动,套利交易可以通过捕捉该价 差进而获利。


2)跨期套 利


跨期套利过程中, 不同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不断变动, 套利交易通过捕捉合 约间价差进而获利。 基金经理会实时关注市场的发展,前瞻性地运用其他绝对收益策略。 10 、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根据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10.2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7,110.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7,945.5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475.09 5 应收申购款 3,454.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5-78 8 其他 - 9 合计 334,035.93


11.2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3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不存在流通受限的 情况。 12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7.01 —2017.09.30 -0.72% 0.66% -0.68% 0.44% -0.04% 0.22%

























































































5-7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8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 估值净 价 估值 。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含权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 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 可在情况发生改 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5-81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对银 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82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5-83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84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8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5-86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8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及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5-8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8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 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9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5-91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92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5-93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5-94 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5-9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 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5-96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 可能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作为投资于医药健康行业的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 医药健康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行业投资的集中度相对较高。 因此, 本基金不仅需承受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而且需承受宏观经济周期、 行 业周期、公司经营状况等影响医药健康行业投资回报的各种因素可能带来的风 险, 当医药健康行业整体表现较差时, 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主要市场指数。 同时, 由于医药健康的创新空间大, 医药健康行业的上市公司之间差异较大,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投资标的时出现投资失误,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投资回报低 于业绩比较基准。 2、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 付或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 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 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3、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 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 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 指数微小的变 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 险。 二、 市场风险

























































































5-97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 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三、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 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98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 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 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5-99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 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5-100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5-101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10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 照法律 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 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 利,为 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5-103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5-104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5-105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5-106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107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 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108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5-109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影响的 情况下调 整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5-110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5-111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召集 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112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5-113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 《基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决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5-114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50% 的, 召 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形式、 议事程序、 表决、 生效和公告等适用本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规定。 (十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5-115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5-116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 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117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5-11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 曹均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 号 注册资本:3.041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82295160 传真: 010-82294086 联系人:李晓蕾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5-119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 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 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 政府债 、可转 换债券及 其他中 国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债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5-120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0%–3%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行 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 医药健康行业证券”清单 ,基金托管人据此清单进行该项监督。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 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 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 金股 票投资 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本 基金 投资于 医药健康 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5-121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5.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5.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4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15.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5-122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 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5-123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 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124 (2 )流 通受 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5-125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5-126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5-127 立。 5、 对于因基 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5-128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5-129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5-130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不含 权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 估值。 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 易或挂 牌转让 的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 估 值日 不 存在活 跃 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 可在情况发生改变 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131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对 银行间 市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按照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 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 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5-132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顺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5-133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134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5-135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5-136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5-137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5-138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 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且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具体 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网络通讯技术, 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四、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户持有基金份额, 划分出六个级别, 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 面、更优质、更个性化的服务。 五、 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 投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 务 、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 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 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 系统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 人工查询: 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 业务咨询或交流, 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 网站留言、 客服邮箱的方式和 我公司取得联系, 公司客服人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 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 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 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

























































































5-139 史交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六、 主动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 据业务开展情况, 通过信函、 电子邮件、 短信、 电话等方式主动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 包括公司信息、 产品信息、 交易信息、 投 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示等。 七、 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八、 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 公司网站等途径, 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 定制各种资 讯,公司会通过 EMAIL 、短信、信函等多渠 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九、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 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 可拨打投诉电话 或通过语音留言、 客服邮箱、 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 我公司将 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十、 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 (010)58511618 2、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5-140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予以 公告。 事 项 名 称 披 露日 期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6-11-07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6-11-07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6-11-07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11-07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11-07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网上 直销 平台认购及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08 关于中邮医 药健康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6-11-08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0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北京 晟视天下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0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晋商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7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8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22 中邮医药健 康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生效公 告 2016-12-14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在京 东金 融基金直销平 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4

























































































5-141 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通过直销中心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1-14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工 商 银 行、兴业银 行、邮 储银 行、平安银 行、农 业银 行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4 关于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1-14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参 加代销 机构 网上申购基金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1-14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参 加代销 机构 及直销机构网 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1-14 中邮 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增加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01-14 中邮医药健 康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购、赎回 及定投业务公告 2017-01-14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参加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8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北京 微动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定投 业务并 参加 申购及定投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浙江 金观诚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定投 业务并 参加 申购及定投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浙江 金观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北京 微动利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参加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21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参加首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21

























































































5-14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上海 华信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15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上海 华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2-15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16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金惠 家保险代理 有限公 司基 金定投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16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金惠 家保险代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3-16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宜信 普泽投资顾 问(北 京) 有限公司基 金定投 业务 并参加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16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北京 格上富信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基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申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2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北京 格上富信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3-21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参加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3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济安 财富(北京 )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基 金定投 业 务 并参加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06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济安 财富(北京)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06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调整济安 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7-04-08

























































































5-143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上海 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基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申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13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泰诚 财富基金销 售(大 连) 有限公司基 金定投 业务 并参加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上海 凯石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泰诚 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天津 万家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8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 报告 2017-04-2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4-26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联储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 定投业务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05-05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开通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7-05-05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联储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5-05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开通 官方 微信平台基金 定投业务并 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8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代销 机构 调整基金申购 费率的公告 2017-05-24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中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业务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 2017-06-08

























































































5-144 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调整深圳 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公司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6-2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北京 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基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认、申购 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29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北京 肯特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6-29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 报告 2017-07-21 中邮医药健 康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2017-07-25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参加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27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华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业务并 参加基 金申 购及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2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调整上海 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申 购起点 金额 并参加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11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调整深圳 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大 泰金石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申购起点金 额、开 通基 金定投业务 并参加 基金 申购及定投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17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深圳 前海凯恩斯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大泰 金石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7-08-17 中邮医药 健康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2017-08-29

























































































5-145 报告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 代销 机构基金申购 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08-3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09-08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参加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1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代销 机构 调整基金申购 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09-2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调整凤凰 金信(银川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申 购起点 金额 、开通基金定 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凤凰 金信(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9-25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调整上海 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开通基 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基金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 北京 创金启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09-28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北京 创金启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基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基金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8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调整北京 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申购起点金 额、开 通基 金定投业务并 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1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北京 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0-12

























































































5-146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代销 机构 调整基金申购 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10-26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北京 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26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3 季度 报告 2017-10-26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通华 财富(上海)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南 京苏宁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11-0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调整通华 财富(上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南京苏 宁基 金销售有限公 司申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0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世纪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11-09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代销 机构 调整基金申购 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11-16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代销 机构 调整基金申购 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11-23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深圳 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公司基 金定投 业务 并参加基金申 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23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南京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业务并 参加基 金申 购及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30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南京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1-3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调整上海 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申购起 点金额 、开 通基金定投业 2017-12-07

























































































5-147 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上海 华夏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2-07

























































































5-148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149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 文件 ; 二、 《中邮医药健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中邮医药健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