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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福宝货币A(002298)

招商招福宝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截止日:2017 年12 月13 日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 
重要提 示 
招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根据 2015 年 12 月 14 日中 国证监 会
《关于 准予 招商 招福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 监许 可 【2015 】2928 号) 和 2017 年
5 月 18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券 基金机 构监 管部 《关 于招 商招福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延 期募集 备案 的
回函》 (机 构部 函【2017 】1238 号 )进 行募 集。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正
式生效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中 国 证监 会 对 基 金募 集 的 注 册审
查 以 要 件 齐 备和 内 容 合 规为 基 础 , 以 充分 的 信 息 披露 和 投 资 者 适当 性 为 核 心, 以 加 强 投资
者 利 益 保 护 和防 范 系 统 性风 险 为 目 标 。中 国 证 监 会不 对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及 市场 前 景 等 作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者 保 证 。 投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投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场 基 金 并 不等 于 将 资 金 作为 存 款 存 放在 银 行 或 者 存款 类 金 融 机构 , 基 金 管理
人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 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购 ) 本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 招募 说
明书》 。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起, 每六 个月更 新一 次, 并于 每六 个月结 束
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 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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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20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 6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27 
§ 7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 29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0 
§ 9 基 金的 投资 ............................................................................................................................... 39 
§ 10 基 金的 业绩 ............................................................................................................................. 50 
§ 11 基金 的财 产 ............................................................................................................................. 51 
§ 12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2 
§ 13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56 
§ 14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8 
§ 15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 61 
§ 16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2 
§ 17 风 险揭 示 ................................................................................................................................. 68 
§ 18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1 
§ 19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3 
§ 20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2 
§ 21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6 
§ 22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8 
§ 23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09 
§ 24 备 查文 件 ............................................................................................................................... 110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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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 招商 招 福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 招募 说明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基 金合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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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招福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 、 合同 : 指《招商 招福 宝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 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招 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 订之《 招商 招福宝货 币
市场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力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 并 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
资人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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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的登 记机 构为招 商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或接 受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务的 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基 金管 理人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份额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合 法
登记并存 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投 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募 集期 : 自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 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基金 管
理人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 中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合 同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申 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 自然 数;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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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基 金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告 规
定的条件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变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投资人 通过 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额及扣 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债券 利息 、买卖证 券价 差、票 据投 资收益、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带来 的 成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摊余成 本法 : 指计价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并考 虑 其买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以最 近 7 个 自然 日(含 节假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所 折 算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款项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值、 每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过程 ;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 用于 持续销 售和 服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该笔 费 用从基 金财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 。两 类基金份 额分 设不同 的基 金代码, 收取 不同的 销售 服务费并 分 别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A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0.25 %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B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10% ; 《业务 规则 》 :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 及 其他媒 介;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 国电力 财 务有限公 司、中 国华能 财 务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 务有 限 责 任 公司 共 同 投 资 组建 。 经 公 司股 东 会 通 过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 公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已 经 由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 万 元 (RMB210 ,000 ,000 元)。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华 能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及 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的 公 司3.3 % 的股 权。 上 述 股 权 转 让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 构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 给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11.7% 股 权转让 给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构 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全部 股权 的55 %,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 股票 代码 :600036)。 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是 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 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 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 业务 全牌照 的一 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 招商证券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码 600999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 为 使 命 ,力 争 成 为 中国 资 产 管 理 行业 具 有 “ 差异 化 竞 争 优 势、 一 流 品 牌” 的 资 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事会 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 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美 国南加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3 月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 起 兼 任 深 圳市 招 银前 海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心 有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 士,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证券 , 并于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兼 首 席 风 险 官, 分 管 风 险管 理 、 公 司 财务 、 结 算 及培 训 工 作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女 士,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先生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 律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 控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11 月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 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 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 人 民解 放 军 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士 、 助 理 研究 员 ; 国 务 院科 技 干 部 局二 处 干 部 ; 中信 公 司 财 务部 国 际 金 融处 干部、 银行部 资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副 行 长 等 职。 现 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 研 究设 计 中 心(联办) 常 务 干 事 兼基 金 部 总经 理; 联 办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女 士, 加拿大 皇后 大学荣誉 商学 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 历。 曾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8 月 至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 丰 前 海 证 券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同 时 兼 任 多 个香 港 政 府 机构 辖 下 委 员 会的 委 员 和 香港 会 计 师 公会 纪律评 判小 组委 员。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孙谦先生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 就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 和 经 济 学 博士 学 位 。 曾任 新 加 坡 南 洋理 工 大 学 商学 院 副 教 授 、厦 门 大 学 任财 务 管 理 与会 计 研 究 院 院 长及 特 聘 教 授、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高 级 访问 金 融 专 家 。现 任 复 旦 大学 管 理 学 院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金 融 系 主 任。 兼 任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金 融 期 货交 易 所 和 上海 期 货 交 易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导 师 , 科 技部 复 旦 科 技 园中 小 型 科 技企 业 创 新 型 融资 平 台 项 目负 责 人 。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3.2.2 监事会 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 圳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格 林威 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 ,分 别获经济 学学士 学位 、理 学硕 士学 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证 券部员 工、 福 田营业 部主 任、 海口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经 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 证券 经 纪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深 圳龙岗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圳 南山 南油大 道营 业 部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私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招 商证 券零 售经纪 总部 总经 理, 期间 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 招商 证 券渠道 管理 部总 经理 。赵 斌先生 亦 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职 工代 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 至今 , 赵斌先 生担 任招 商证 券合 规总监 。同 时, 赵斌 先生 于2008 年7 月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 起担任 招商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 任招商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松先 生,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士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女 士,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 于韬 睿惠悦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 询顾问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理 咨 询 有 限公 司 首 席 运 营官 ; 现 任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人 力资 源 部 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先生 ,中 央财经 大学 经济学硕 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3.2.3 公司高 级管 理人员 金旭女 士,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钟文岳 先生 ,常 务副 总经 理,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 国 农村发 展信 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 务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 海发 投 资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司 副总 经 理;2004 年1 月至 2008 年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5 年6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现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 沙骎先 生, 副总 经理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TMT 行业 研 究员、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 保 本 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经 理;201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欧志明先 生, 副总经 理, 华中科技 大学 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士 、投 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 加入广 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机 构客 户经 理 ;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 总部 任 风险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法律 合规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总 监 、 总 监、 督 察 长 , 现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 , 兼 任招 商 财 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于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巨 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金融工 程研 究员、 行业 研究员、 助理 基金经 理。200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级 数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投资管 理二部( 原专 户资产 投资部) 负责人 及 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先 生, 督察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加 入大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 务工作 ;2001 年10 月 加入 天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任职 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历任 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 及处长;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3.2.4 基金经 理 向 霈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2006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曾 任 职 于 市 场 部、股票 投资 部、交 易部 ,2011 年起 任固定 收益投 资部研究 员, 现任招 商招 钱宝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4 年3 月 25 日 至今) 、招商 招 利 1 个 月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4 月 8 日 至今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 6 月 9 日 至今 ) 、招商 招 盈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6 月 1 日 至今) 、招 商财 富宝 交易 型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6 月30 日至 今) 、 招商中 国信 用机 会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QDII)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9 月 2 日至 今) 、招 商招 轩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10 月 26 日 至今) 、招 商招 泰 6 个 月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 23 日 至今 )、 招商 沪港 深科技 创新 主 题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7 年 4 月 26 日至今 ) 、 招商 招福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6 月 13 日 至今) 、招 商招 财通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7 年 6 月19 日 至今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 3.2.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裴 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3.2.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得 从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5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 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6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 、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5


内部 控制 制度及措 施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 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 现对 公司从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 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动、董 事 和 公司 管理 层 的 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 董事 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之一 ,负责决 定 公 司 各 项 重要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并 检 查其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性 , 负 责 决定 公 司 风 险管 理 战 略 和 政 策并 检 查 其 执行 情 况 , 审 查公 司 关 联 交易 和 检 查 公 司的 内 部 审 计和 业 务 稽 查情 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情 况 , 并 负 责 组织 指 导 公 司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督 察 长 发现 基 金 和 公 司存 在 重 大 风险 或 隐 患 ,或 发 生 督 察 长 依法 认 为 需 要报 告 的 其 他 情形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时, 应 当 及 时向 公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下 设 的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对 公 司 经 营管 理 中 的 重 大问 题 和 重 大事 项 进 行 风 险评 估 并 作 出决 策 , 并 针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 稽核 部门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的 执行 情 况 进 行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 司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7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 制是 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 工最 首要的责任。各部门 的主 管在权限 范 围 内 , 对 其负 责 的 业 务进 行 检 查 监 督和 风 险 控 制。 员 工 根 据 国家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规 章制 度、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 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 制 度 、 人力 资 源 管 理制 度 和 危 机处 理 制 度 等 。 部门 管 理 办 法在 公 司 基 本 制度 基 础 上 ,对 各 部 门 的 主要 职 责 、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责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 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 稽核 部门。监察稽核部门 的职 责是依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 在 所 赋 予的 权 限 内 按 照所 规 定 的 程序 和 适 当 的方 法 对 监 察 稽 核对 象 进 行 公正 客 观 的 检 查和 评 价 , 包括 调 查 评 价 公司 内 控 制 度的 健 全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检 查 公 司执 行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规 章 制 度 的 情况 、 进 行 日常 风 险 控 制的 监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 ,营造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控 制 的 文 化氛 围 和 环 境 ,使 全 体 员 工及 时 了 解 相 关的 法 律 法 规、 管 理 层 的经 营 思 想 、 公 司的 规 章 制 度并 自 觉 遵 循 ,使 风 险 意 识贯 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个 岗 位 和 各业 务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 找 出 风 险分 布 点 , 并对 风 险 进 行 分析 和 评 估 ,找 出 引 致 风 险产 生 的 原 因, 采 取 定 性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8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 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但部 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 则。基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线 :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 制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 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 合理 分工、职 责 明 确 , 并 有相 应 的 岗 位说 明 书 和 岗 位责 任 制 , 对不 相 容 的 职 务、 岗 位 分 离设 置 , 使 不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 的第 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 关部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建 立 标 准 化的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重 要 业务 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 息 沟通 制 度 , 后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 核部 门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 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2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 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如 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 岗位 和空间隔 离 制 度 、 授 权分 责 制 度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度 、 档 案 资料 保 全 制 度、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 公司 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账 管理,独立核算;公 司会 计核算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在 业 务 规 范、 人 员 岗 位 和办 公 区 域 上进 行 严 格 区 分。 公 司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账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员 工 及 各 级管 理 人 员 可 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 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 及 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 制度 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 报告制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1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9 3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 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 和遵 循内部控 制 制 度 , 保 证制 度 有 效 地实 施 。 公 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 险 控 制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对内 部 控 制 制 度持 续 地 进 行检 验 , 检 验 其是 否 符 合 规定 要 求 并 加以 充 实 和 改 善 ,及 时 反 映 政策 法 规 、 市 场环 境 、 技 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趋 势 , 保 证内 控 制 度 的有 效性。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0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 2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办 理 黄 金 业 务 ; 黄 金 进 出口 ; 开 展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基金 、 保 险 资 金、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托 管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法须 经批 准的 项目 ,经 相 关部 门批 准后 依批 准的 内容开 展经 营 活动。 ) 中信银 行(601998.SH 、0998.HK )成 立于 1987 年 ,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 放 中 最 早 成 立的 新 兴 商 业银 行 之 一 , 是中 国 最 早 参与 国 内 外 金 融市 场 融 资 的商 业 银 行 ,并 以 屡 创 中 国 现代 金 融 史 上多 个 第 一 而 蜚声 海 内 外 。伴 随 中 国 经 济的 快 速 发 展, 中 信 实 业银 行在中 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中 逐渐 成长 壮大 ,于2005 年 8 月 ,正 式更 名“ 中信银 行” 。 2006 年12 月 ,以 中国 中信 集团和 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公 司为 股东 ,正 式成 立中信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同 年, 成功 引进战 略投 资者 ,与 欧洲 领先的 西班 牙对 外银 行 (BBVA ) 建 立了 优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1 势互补 的战 略合 作关 系。2007 年4 月27 日, 中信 银 行在上 海交 易所 和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成 功 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 权。 经 过 三 十 年的 发 展 , 中 信 银 行 已成 为国 内 资 本 实 力 最 雄 厚的 商业 银 行 之 一 , 是一家快 速增 长并具 有强 大综合竞 争力 的全国 性股 份制商业 银行 。2009 年, 中信银行 通过 了美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订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订 报告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第 三方 对 中信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健全 有效 性全 面认 可 。 4.2 主要 人员情 况 孙德顺 先生 ,中 信银 行执 行董事 、行 长。 孙先 生自2016 年7 月20 日 起任 本行 行长。 孙 先生同 时担 任中 信银 行 ( 国际) 董事 长。 此前 ,孙 先生 于 2014 年5 月至 2016 年7 月任 本行 常务副 行长 ;2014 年3 月 起任本 行执 行董 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5 月 任 本行副 行长 , 2011 年10 月起 任本 行党 委 副书记 ;2010 年1 月至2011 年10 月 任交 通银 行北 京 管理部 副总 裁兼交 通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党委书 记、 行长 ;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12 月任 交 通银行 北京 市 分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国 工商 银行 海淀 区办 事处、 海淀 区 支行、 北京 分行 、数 据中 心 (北 京) 等 单位 工作 , 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1999 年1 月至2004 年4 月曾 兼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数 据中心 (北 京) 总 经理 ;1981 年4 月至 1984 年 5 月 就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孙 先生拥 有三 十 多年的 中国 银行 业从 业经 验。孙 先生 毕业 于东 北财 经大学 ,获 经济 学硕 士学 位。 张强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分 管托 管业 务。 张先 生自 2010 年 3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长 。 此前, 张先 生 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本行 行长助 理、 党委 委 员 ,期 间,2006 年 4 月至2007 年3 月 曾兼 任总 行公司 银行 部总 经理 。张 先生 2000 年 1 月至2006 年4 月任 本行 总行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常 务副总 经理 和总 经理 ;1990 年9 月至2000 年1 月 先 后在本 行信 贷 部 、 济 南 分 行和 青 岛 分 行工 作 , 曾 任 总行 信 贷 部 副总 经 理 、 总 经理 、 分 行 副行 长 和 行 长。 自 1990 年 9 月至 今, 张先 生一直 为本 行服 务, 在中 国银行 业拥 有近 三十 年从 业经历 。张 先 生为高 级经 济师 ,先 后于 中南财 经大 学 ( 现中 南财 经政法 大学 ) 、 辽宁 大学 获得经 济学 学士 学位、 金融 学硕 士学 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 银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 研究生学 历 , 高 级 经济 师, 教 授 级 注 册 咨 询 师 。先 后 毕 业 于四 川 大 学 和 北京 大 学 工 商管 理 学 院 。 曾供 职 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四川 省分行、 中国 工商银 行四 川省分行 。1997 年 加入中 信银行, 相继 任中信 银行 成都分行 信贷 部 总 经 理 、 支行 行 长 , 总行 零 售 银 行 部总 经 理 助 理兼 市 场 营 销 部总 经 理 、 贵宾 理 财 部 总经 理、中 信银 行贵 阳分 行党 委书记 、行 长, 总行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4.3 基金 托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2 2004 年8 月18 日 ,中 信银 行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批 准 , 取 得 基金 托 管 人 资格 。 中 信 银 行本 着 “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责 ” 的 原 则, 切 实 履 行托 管人 职 责。 截至 2017 年 三季度 末, 中信银行 已托 管 142 只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及基金 公 司、证券 公司 资产管 理产 品、信托 产品 、企业 年金 、股权基 金、QDII 等其他 托管资产 ,托 管总规 模达 到7.59 万亿 元 人民币 。 4.4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目 标。强 化内 部管理, 确保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规章 在基 金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建 立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 稳 健 发 展 ; 加 强 稽 核 监 察 , 建 立 高 效 的 风 险 监 控 体 系 , 及 时 有 效 地 发 现 、 分 析 、 控 制 和 避 免 风 险,确 保基 金财 产安 全,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2 、内部 控制组 织结构 。中 信银行总 行建 立了风 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全行 的风 险控制 和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托 管 部 内设 内 控 合 规 岗, 专 门 负 责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对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各个 工作 环节 和业 务流 程进行 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稽核 监察 。 3 、内部 控制制 度。中 信银 行严格按 照《 基金法 》以 及其他法 律法 规及规 章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制 定了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中 信 银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管理 办法 》 和 《 中信 银 行托管 业务 内控 检查 实施 细则 》 等 一整 套 规 章 制 度 , 涵盖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业 务的 各 个 环 节, 保 证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业 务 合 法 、合 规、持 续、 稳健 发展 。 4 、内部 控制措 施。建 立了 各项规章 制度 、操作 流程 、岗位职 责、 行为规 范等 ,从制 度 上 、 人 员 上 保证 基 金 托 管业 务 稳 健 发 展; 建 立 了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的 物 质 条件 , 对 业 务运 行 场 所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在 要 害 部 门 和 岗 位 设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 录 音 监 控 系 统 , 保 证 基 金信 息 的 安 全; 建 立 严 密 的内 部 控 制 防线 和 业 务 授 权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 所 托管 的 基 金 财 产 独立 运 行 ; 营造 良 好 的 内 部控 制 环 境 ,开 展 多 种 形 式的 持 续 培 训, 加 强 职 业道 德教育 。 4.5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及 规 章 的规 定 , 对 基 金的 投 资 运 作、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3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及规 章 的 行 为 ,将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在限 期 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重 大 违 规 行为 或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将以 书 面 形 式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4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 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 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5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5.1.2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信 息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5.2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5.3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负 责人 ):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雯倩 联系人 :刘 佳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6 5.4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 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程 海良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7 §6 基金份额的分类 6.1 基金 份额分 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 购、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 不同的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因 此形成 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本 基金 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 基金 份 额,两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设 置基金代 码, 并单独 公布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6.2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限制 A类基 金份 额 B类基 金份 额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0.25%/ 年 0.01%/ 年 首次单 笔认 (申 )购 最低 金额 1.00元 (直销 柜台 为50 万元 ) 500万元 (直销 柜台 为500 万 元) 追加认 (申 )购 最低 金额 1.00元 500 万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份 1.00份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认 (申) 购各 类基金 份 额的最 低限 制及 互相 转换 规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至 少在开 始调 整之 日前2日 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6.3 基金 份额的 互相 转换 1 、本 基金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不 进行 自动 份额 类别 调整。 当 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余额 达到 或超 过500 万 份时 ,须自 行申 请A 类基 金份 额至B 类 基 金份额 之间 的互 相转换 业务 。今 后开 通本 基金A 类、B 类基 金份 额自 动份额 类别 调整 业务 时, 本公司 将另 行 公告。 2 、投资 者认购 、申购 及基 金份额类 别转 换申请 确认 后,实际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等级以 本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根据 上述 规则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8 6.4 基金 份额分 类及 规则 的调 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围内,以及对 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 1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停 止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 调 整 基 金份 额 类 别 等, 上 述 调 整 实施 前 不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但 基 金 管 理人 需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及时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并在 履行 相 关程序 后, 调整认 (申 )购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及互相 转换 规则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3 、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开通 本基 金 A 类、B 类 基金份 额自 动份 额级 别调 整业务 并公 告。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9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业务 规则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 许可 【2015 】 2928 号文 注册 公开募 集。 募集 期 从 2017 年 6 月 6 日起 到 2017 年6 月 8 日 止, 共募 集208,690,043.26 份 基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 509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7 年6 月 13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并 提 出解 决 方 案 , 如转 换 运 作 方式 、 与 其 他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0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8.1 申购 、赎回 的场 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及转换的销售机构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销售代 理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 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销机 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等。具 体 代 销 机 构 名单 以 份 额 发售 公 告 为 准 。直 销 及 代 销机 构 请 参 见 本招 募 说 明 书第 五 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减 少 其 销 售 网 点 、 变 更 营 业 场 所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换 。 8.2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期及 办理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及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的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其 他 时 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新 的业务发 展 或 其 他 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 ,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3 、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1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 成熟 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8.3 申购 、赎回 的原 则 1 、“确 定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每份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 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全部 赎回其持 有的 本基金 基金 份额余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自动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未 付 收益 一 并 结 算 并与 赎 回 款 一起 支 付 给 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部 分 赎回 其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时 ,未 付 收 益 为正 时 , 未 付 收益 不 进 行 支 付 ; 未 付 收益 为 负 时 , 其 剩余 的 基 金 份额 需 足 以 弥 补其 当 前 未 付收 益 为 负 时 的损 益 , 否 则将 自 动 按 比例 结转当 前未 付收 益, 再进 行赎回 款项 结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限 额 和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但 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7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8.4 申购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 额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 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2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 请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的 其 他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时 , 款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 障或其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人 所 能 控 制 的因 素 影 响 业务 处 理 流 程 ,则 赎 回 款 项的 支 付 时 间相 应顺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 无 效 ,则 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资 人 , 期 间的 利息损 失由 投资 人承 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内、在不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造 成 损害 的前 提 下 , 对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 等规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8.5 申购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基 金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 点和网 上交 易系 统每 次申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 基金 投资者 通过直销 柜台 首次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最低 金额为 50 万 元,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2 、基 金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本 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为 500 万元 ,追 加申 购的最 低 金额 为500 万元 。 3 、本 基金A 类、B 类基 金 份额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数都 为 1.00 份。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 金 的总规 模进 行限 制, 并在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 5 、基金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对基金的 净赎 回及累 计赎 回设定上 限, 或对单 一账 户的净 赎 回及累 计赎 回设 定上 限并 及时披 露。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3 6 、为了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可以依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特 定 市 场条 件 下 暂 停 或者 拒 绝 接 受一 定 金 额 以 上的 资 金 申 购, 具 体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7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8.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2 、在满 足相关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要求 的前 提下, 发生 本基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 计低于 5%且偏 离度 为负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对当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征收 1%的 强制赎 回费 用,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 用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上 述 做 法 无 益于 基 金 利 益最 大 化 的 情形 除外。 8.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1.00 元。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计算 公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财产。 例一: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T 日投资1,000 元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则 其可 得到的 申 购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 购份 额=1,000/1.00=1,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在 不收 取强 制赎回 费 的情况 下,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1) 部分 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 份额 时,如其账户中的当 日未 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 回完 成后剩余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每份 1.00 元为基 准计 算的 价值 足以 弥补其 当日 未付 收益 负值 时,赎 回金 额 按如下 公式 计算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4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例二: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的A 类基 金份 额10 万份 ,T 日 收益 为100 元,T 日 该投资 者 赎回5 万份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50,000 ×1.00=50,000.00 (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的A 类基金 份额5 万 份,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5 万 元,投 资 者账户 内基 金份 额余 额 为5 万份 ,剩 余收 益为100 元。 (2) 全部 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 金份 额余额时,基金管理 人自 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 当日 未付收益 一并结 算并 与赎 回款 一起 支付给 投资 者, 赎回 金额 按如下 公式 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该份 额对 应的 当日 未付 收 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例三: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的 A 类 基金 份 额 1 万份 ,当前 收益 为 43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0 +43.00=10,043.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类份 额1 万 份,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0,043.00 元。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8.8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申购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5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 登记 机构等因 异常 情况导 致无 法办理 申 购业务 。 8 、当 日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限额 。 9 、当影 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0.5% 时。 10 、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11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8、9 、11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 申 购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 本 金将 退 还 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 购 的 情 况消 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发 生上述 第 9 项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 受申 购并 在5 个 交易 日内 将正 偏离度 绝 对 值调 整 到0.5% 以内。 8.9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行 。 7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赎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回 申 请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足额 支 付 ;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 申 请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 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 情 形 ,按基 金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6 8.10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 合 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 赎 回处 理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不 受单 笔 赎 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 但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4)为 公平对 待不同 类别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如本 基金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 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 对其采 取延期办理 部分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8.11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7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应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定 媒 介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告 最近 1 个工 作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8.12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费 , 相 关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 与 相 关机 构。 8.13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8.14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8.15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8 8.16 基 金的冻 结、 解冻 及质 押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部分 份 额 仍 然 参与 收 益 分 配与 支 付 。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另 有 规定 的除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8.17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 过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 进 行份 额 转 让 的申 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户 登 记 。 基 金 管理 人 拟 受 理基 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 将提 前 公 告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应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9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 全性 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 的投资回 报。 9.2 投资 理念 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 流动 性优先原则,通过对 宏观 经济、政策环境、市 场状 况和资金 供 求 的 深 入 分析 , 在 严 格控 制 风 险 的 前提 下 , 主 动构 建 及 调 整 投资 组 合 , 力争 获 取 超 额收 益。 9.3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 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 括: 现金,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 余期 限 在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 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9.4 业绩 比较基 准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税后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 理工 具,注重基金资产的 流动 性和安全性,因此采 用人 民币活期 存款基 准利 率 ( 税后)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活期 存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如果 活期 存 款 利 率 或 利 息税 发 生 调 整, 则 新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 将从 调 整 当 日 起开 始 生 效 。如 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中 国人 民 银 行 调 整或 停 止 该 基准 利 率 的 发 布, 或 者 市 场中 出 现 其 他代 表 性 更 强 、 更科 学 客 观 的业 绩 比 较 基 准适 用 于 本 基金 时 , 经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后 , 本 基金 可 以 在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 时 公 告 ,而 无 需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5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与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计 算方 法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0 1 、计 算公 式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银 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逆回购 、 中 央银 行票 据、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券 、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及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正回 购、 买断 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银行 活期存 款、 清算 备付金 、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0 天; 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 银行 定期 存款 、同 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3)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是 指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 许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 调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允许 投资 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4)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 )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1 剩余天 数计 算;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为该 基础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法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9.6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是证券市场中的低风 险品 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 预期收益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 9.7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以严谨的市场 价值 分析为基础,采用稳 健的 投资组合策略,通过 对短 期金融工 具的组 合操 作, 在保 持本 金的安 全性 与资 产流 动性 的同时 ,追 求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根据 宏观 经济 指标 、货 币政策 的研 究, 确定 组合 平均剩 余到 期期 限; ●根据 各期 限各 品种 的流 动性、 收益 性以 及信 用水 平来确 定组 合资 产配 置; ●根据 市场 资金 供给 情况 对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以及 投资品 种比 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 在保证组合流动性 的前 提下,利用现代金融 分析 方法和工具,寻找价 值被 低估的投 资品种 和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 ●合理 有效 分配 基金 的现 金流, 保持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 1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策略 的 制定将 依据 以下 投资 方法 和技术 (1) 收益 率曲 线研 究 短期资金市场同债券 市场 紧密相关,连接两个 市场 的分析工具是收益率 曲线 。本基金 将 根 据 债 券 市场 收 益 率 曲线 以 及 隐 含 的短 期 收 益 率和 远 期 利 率 提供 的 价 值 判断 基 础 , 为各 种投资 策略 的制 定提 供决 策依据 。 (2) 短期 资金 市场 的资 金 供给与 需求 研究 短期利 率是 短期 资金 成本 的反映 。短 期货 币资 金供 应与需 求决 定了 短期 利 率 水平。 (3) 企业 信用 分析 直接融资的发展是一 个长 期趋势,企业债、企 业短 期融资券因此也将成 为货 币市场基 金 重 要 的 投 资对 象 。 为 了保 障 基 金 资 产的 安 全 , 本基 金 将 按 照 相关 法 规 仅 投资 于 具 有 满足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2 信 用 等 级 要 求的 企 业 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与 此 同 时, 本 基 金 还 将深 入 分 析 发行 人 的 财 务稳 健性, 判断 发行 人违 约的 可能性 ,严 格控 制企 业债 券、短 期融 资券 的违 约风 险。 (4) 市场 结构 研究 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 市场 在资金供给者和需求 者结 构上均存在差异,利 率水 平因此有 所 不 同 。 不 同类 型 市 场 工具 由 于 存 在 税负 、 流 动 性、 信 用 风 险 上的 差 异 , 其收 益 率 水 平也 略有不同 。 资金 供 给 者 、需 求 者 结 构 的变 化 也 会 引起 利 率 水 平 的变 化 。 积 极利 用 这 些 利率 差异、 利率 变化 就可 能在 保证流 动性 、安 全性 的基 础上为 基金 资产 带来 更高 的收益 率。 2 、本 基金 具体 操作 策略 (1) 滚动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具体投 资品 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 续投 资的方法,既能提高 基金 资产变现 能力的 稳定 性, 又能 保证 基金资 产收 益率 与市 场利 率的基 本一 致。 (2) 久期 控制 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趋 势 的 判 断 来 配 置 基 金 资 产 的 久 期 。 在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缩 短 基 金 资 产 的 久 期 , 以 规 避 资 本 损 失 或 获 得 较 高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 在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时,延 长基 金资 产的 久期 ,以获 取资 本利 得或 锁定 较高的 收益 率。 (3) 套利 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 套利 和跨品种套利。跨市 场套 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 具在 各个子市 场 的 不 同 表 现进 行 套 利 。跨 品 种 套 利 是利 用 不 同 金融 工 具 的 收 益率 差 别 , 在满 足 基 金 自身 流动性 、安 全性 需要 的基 础上寻 求更 高的 收益 率。 (4) 时机 选择 策略 股票、债券发行以及 年末 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 市场 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 时失 衡,从而 推高市 场利 率。 充分 利用 这种失 衡就 能提 高基 金资 产的收 益率 。 未 来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工 具 的 发 展 和 丰 富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和 更 新 相 关 投 资 策 略,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9.8 投资 决策和 投资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4)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3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 团队 制,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 发挥集体智慧。本基 金管 理人将投 资 和 研 究 职 能整 合 , 设 立了 投 资 研 究 部, 策 略 分 析师 、 固 定 收 益分 析 师 、 数量 分 析 师 和基 金 经 理 , 充 分发 挥 主 观 能动 性 , 渗 透 到投 资 研 究 的关 键 环 节 , 群策 群 力 ,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谋取 中长 期稳 定的 较高 投资回 报。 3 、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 基金 具体的 投资 决策 机制 与流 程为: (1)宏 观分析 师根据 宏观 经济形势 、物 价形势 、货 币政策等 判断 市场利 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 券策略 分析师 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 基本面 、债 券市场供 求、 收益率 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 分析研 究报告 的基 础上,基 金经 理提出 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 交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 审议通 过,基 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 配置的 情况 下, 挑选 合适 的债券 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交 易 指令。 9.9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5)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变 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制 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都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4 (2)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20% , 投资 于 不 具 有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同 一 商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5)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20%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国债 、 中 央 银 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7)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8)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9)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3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本基金投 资的 资产支 持证 券的信用 评级 不得低 于国 内信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 。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本 基 金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5 除上述 第 (1) 、 (7 ) 、 (13) 项以 及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外, 由 于 证 券市 场 波 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并 、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原因导 致的 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的 ,如 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 本 基金 不 受 上 述限 制,但 须提 前公 告。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9.10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6 9.11 投 资组合 报告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 基金 管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 证本报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来源于 《招 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2017 年第3 季 度报 告》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663,817,722.21 32.87 其中: 债券 3,663,817,722.21 32.8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103,487,495.22 27.8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349,550,918.33 39.02 4 其他资 产 30,165,216.61 0.27 5 合计 11,147,021,352.37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7.9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008,998,096.50 9.9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3.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7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7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120 天 ” ,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3.2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1 30 天 以内 4.40


9.95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 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3.61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 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65.55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 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7.30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 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28.81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 利率债 - - 合计 109.68 9.95 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超 过 240 天。 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79,842,611.87 0.7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18,845,327.68 9.0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18,845,327.68 9.0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665,129,782.66 26.29 8 其他 - - 9 合计 3,663,817,722.21 36.15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 债券 -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8 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1715203 17 民 生银 行 CD203 10,000,000 989,559,805.10 9.76 2 111780274 17 贵 阳银 行 CD085 4,000,000 395,642,628.77 3.90 3 111780297 17 东 莞银 行 CD052 4,000,000 395,642,131.87 3.90 4 111719286 17 恒 丰银 行 CD286 3,000,000 297,475,931.34 2.93 5 111785517 17 大 连银 行 CD186 2,000,000 195,668,640.46 1.93 6 111785624 17 天 津农 村商 业银 行 CD227 2,000,000 195,570,322.56 1.93 7 111785617 17 大 连银 行 CD188 2,000,000 195,570,322.56 1.93 8 170401 17 农发 01 1,800,000 179,788,993.81 1.77 9 170204 17 国开 04 1,800,000 179,637,292.93 1.77 10 170410 17 农发 10 1,800,000 179,441,912.34 1.77 7 “ 影 子定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2%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未 发生 达到 0.25% 的情 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未 发生 达到 0.5% 的情 况。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9.1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实际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 在其 剩余 存续期 内摊 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 通过每 日分 红使基 金份 额 净 值维持 在1.0000 元。 本报告 期内 , 本基 金不 存在 持有剩 余期 限小 于 397 天 但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 率债券 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的 情况。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9 9.2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除 17 东 莞银 行CD052 (证 券代 码111780297)、 17 贵阳 银行CD085 ( 证券 代码111780274)、 17 天津 农村 商 业银 行 CD227 (证 券代 码111785624)外 其他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不 存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1 、17 东莞 银行CD052 ( 证 券代 码111780297 )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7 年8 月23 日、2017 年 3 月 24 日分别 因违 规经 营, 被东 莞银监 分 局罚款 。 2 、17 贵阳 银行CD085 ( 证 券代 码111780274 )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7 年6 月23 日、2017 年 2 月 4 日分别 因违 规经 营, 被央 行贵阳 中 心支行 处罚 。 3 、17 天津 农村 商业 银行CD227 ( 证券 代 码111785624 )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7 年5 月26 日因 违规 经营 ,被 天 津银监 局罚 款。 对上述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的说 明 : 本 基金 投资 上述 证券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法 律 法规和 公司 制度 的要 求。 9.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30,165,216.61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0,165,216.61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0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招商招 福宝 货 币 A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6.13 - 2017.06.30 0.1543% 0.0024% 0.0175% 0.0000% 0.1368% 0.0024% 自基金 成立 起至2017.09.30 1.8350% 0.0023% 0.1624% 0.0000% 1.6726% 0.0023% 招商招 福宝 货 币 B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6.13 - 2017.06.30 0.1672% 0.0025% 0.0175% 0.0000% 0.1497% 0.0025% 自基金 成立 起至2017.09.30 1.9222% 0.0022% 0.1624% 0.0000% 1.7598% 0.0022%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7 年 6 月 13 日。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1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11.2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11.3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11.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2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的非 交易 日。 12.2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12.3 估 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计价对 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产 生稀 释 和 不 公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 行 重 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 价 ”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25% 以内 ,当 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达 到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在5 个 交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使 用风险准 备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法对 持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面 价 值 进 行调 整 , 或 者 采取 暂 停 接 受所 有 赎 回 申 请并 终 止 基 金合 同 进 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3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12.4 估 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舍去 。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 最 近 7 个 自然日(含 节假 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各类基 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12.5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资 产的 计 价 导 致 某一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含 第4 位) 或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含 第3 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4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12.6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5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 情况, 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 产时;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12.7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进 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予 以公布 。 12.8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部分 “ (三) 估值 方法 ”的 第 3 项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机 构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6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13.2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通常 情况下 ,本基 金每 日集中支 付收 益,结 转为 相应的基 金份 额;此 外, 本基金 的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按 月 支 付 。 不 论 何 种 支 付 方 式 , 当 日 收 益均 参 与 下 一日 的 收 益 分 配, 不 影 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实 际 获 得 的投 资 收 益 。投 资人当 日收 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后 第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直到分 完为 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益 ; 若 当 日已 实 现 收 益 小于 零 时 , 为投 资 人 记 负 收益 ; 若 当 日已 实 现 收 益等 于零时 ,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配时,每日 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人 在 每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其 收 益 为正 值 , 则 为投 资 人 增 加 相应 的 基 金 份额 , 其 收 益 为负 值 , 则 缩减 投 资 人 基金 份 额 ; 其 收 益等 于 零 时 ,则 保 持 投 资 人基 金 份 额 不变 。 若 投 资 人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 其 对应 收益将 立即 结清 ;若 收益 为负值 ,则 从投 资人 赎回 基金款 中扣 除;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 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及 不违 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3.3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7 13.4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 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 一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 不可 抗力, 应于 节假日、 休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结 束 后 第 二个 工 作 日 , 披露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抗 力 期 间 的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节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以及 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后首个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经 中 国 证 监会 同 意 , 可 以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 法律 法 规 另 有规 定 的 , 从其 规定。 13.5 本 基金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基 金 合同 第十八 部分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8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14.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 ,由 基 金 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 延。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年 销售服务 费率 为 0.25% 。B 类基金 份额 的年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01%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相同, 具体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每日 计提,按月支付。经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第 3 个工作 日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登 记机 构,由登 记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可 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 付的 , 支 付 日期 顺延。 上述“14.1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14.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14.4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或各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 关费 率,须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调 低 基 金 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 费 率 或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销 售 服 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 登公告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0 14.5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1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15.2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2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相 关法律 法规 对信息 披露 的披露 方式 、登载 媒介 、 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16.2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 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16.3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 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16.4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16.5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3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 类基 金份额 的已 实现收益/当日 该类基 金份 额总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指以 最 近七 个 自 然 日( 含 节 假日) 的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 益 折算 出 的 年 资产收 益率 。计 算公 式为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4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舍去 尾数 的方 法保 留至 小数点 后 第 4 位,7 日 年化 收益率 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 第3 位。 其中,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总 额包 括截至 上一 工 作日( 包括 节假 日)未 结转 份额。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5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当 “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正 负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形; 当“ 影子定 价” 确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 摊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 续2 个交 易日 出现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超 过0.5% 的 情形 ; (27) 本基 金变 更份 额类 别设置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6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16.6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 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和 定 期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等 公 开 披 露的 相 关 基 金 信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16.7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16.8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7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8 §17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 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益 预 期 越 高 , 投资 人 承 担 的风 险 也 越 大 。投 资 人 应 当认 真 阅 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基金 法 律 文 件 , 了解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 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 属于 较低风险品种。本基 金适 合具有较 低风险 承受 能力 、并 能正 确认识 和对 待本 基金 可能 出现的 投资 风险 的投 资者 。 17.1 证 券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 的影 响所引起的波动,将 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 引起市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国有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 策的 变化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本 基金 的投资品 种可能 发生 价格 波动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的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引 起 基 金 收益 水 平 的 变 化。 特 别 是 短期 利 率 变 化 以及 货 币 市 场投 资 工 具 市场 价格的 相关 波动 ,会 影响 基金组 合 投 资业 绩。 4 、通 货膨 胀风 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采取 现金 形式分配,如果发生 通货 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 获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收 益率 。 5 、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风险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9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 险的 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 曲线 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 提下 。但收益 率 曲 线 可 能 会发 生 扭 曲 或蝶 形 等 非 平 行变 化 , 并 导致 久 期 等 指 标无 法 全 面 反映 利 率 风 险的 真实水 平。 17.2 流 动性风 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 殊要 求,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 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 回的 要求。由 于 我 国 证 券 市场 波 动 性 大, 在 市 场 下 跌时 经 常 出 现交 易 量 急 剧 减少 的 情 况 ,如 果 在 这 时出 现 较 大 数 额 赎回 申 请 , 则基 金 资 产 有 可能 不 能 迅 速转 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 为现 金 时 使 资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的 影 响 , 都会 影 响 基 金 运作 和 收 益 水平 。 尤 其 是 在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如 果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力 差 , 可 能会 产 生 基 金 仓位 调 整 的 困难 , 导 致 流 动性 风 险 , 可能 影 响 基 金份 额净值 。 17.3 信 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到 期 不 能履 行 合 约 进行 兑 付 的 风 险, 另 外 , 信用 风 险 也 包 括证 券 交 易 对手 因 违 约 而产 生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17.4 本 基金特 定风 险 1 、本基 金投资 于货币 市场 工具,可 能面 临较高 货币 市场利率 波动 的系统 性风 险以及 流 动 性 风 险 。 货币 市 场 利 率的 波 动 会 影 响基 金 的 再 投资 收 益 , 并 影响 到 基 金 资产 公 允 价 值的 变 动 。 同 时 为应 对 赎 回 进行 资 产 变 现 时, 可 能 会 由于 货 币 市 场 工具 流 动 性 不足 而 面 临 流动 性风险 。 2 、基 金收 益为 负的 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 元, 每日 分配 收益 。但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并 不 等 于 将资 金 作 为 存 款存 放 在 银 行或 存 款 类 金 融机 构 , 基 金每 日 分 配 的收 益将根 据市 场情 况上 下波 动,在 极端 情况 下可 能为 负值, 存在 亏损 的可 能。 17.5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 、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0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 走势 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 的绝 对回报,但并不保证 基金 投资收益 为 正 。 管 理 人可 能 因 信 息不 全 等 原 因 导致 判 断 失 误, 使 得 基 金 投资 目 标 无 法完 成 , 甚 至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 17.6 其 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 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4 、其 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 托 管 行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1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8.1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后 变更 并 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18.2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18.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2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18.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18.5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18.6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18.7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8.8 基 金合并 方案 本基金可与其它同类 基金 合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此合 并必 须合法合 规 、 不 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 且 需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监 管 机 构的 要 求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和必 要手续 后方 可执 行。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3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9.1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3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4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4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5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6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7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19.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同 一类 别 每 份 基金 份 额 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若 未 来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成 立 日 常 机 构,则 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一) 召开 事由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8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或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率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的销 售服 务费收 费方 式、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 的 前提 下 设 立 新 的基 金 份 额 类别 或 调 整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设置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7)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许可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产 生实 质 性 不 利影 响 的 情 况 下调 整 有 关 认购 、 申 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9 (8)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选择 采取 暂停接 受所 有赎回申 请并 终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措 施时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内,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本基 金可 与 其他 同类 基金合 并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2)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60 个工 作日 低于5000 万元; (3)本 基金前 十大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份额数 之和 在本基金 总份 额数中 所占 比例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到百 分之 九 十以上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自 行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0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 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1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通 知 载 明 的 其他 形 式 在 表决 截 至 日 以 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 址。 通 讯 开 会应 以 书 面 方式 或大会 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会 议召 集 人 在 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理 人;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 和基 金管理 人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少 于 本基 金 在 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 以 内 , 就原 定 审 议 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现 场 方 式 与非 现 场 方 式 相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 会 议 程序 比 照 现 场开 会 和 通 讯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他 方 式 进 行表 决,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式 可 以 采 用纸 质 、 网 络 、电 话 、 短 信或 其 他 方 式 ,具 体 方 式 在会 议 通 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2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 一)选 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出 席 或主 持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影 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本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且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均出 席大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 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召集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 证。基 金管理 人或/ 和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表 决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消 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并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 容 进 行修 改 和 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19.3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通常情况下,本基 金每 日集中支付收益,结 转为 相应的基金份额;此 外, 本基金的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按 月 支 付 。 不 论 何 种 支 付 方 式 , 当 日 收 益均 参 与 下 一日 的 收 益 分 配, 不 影 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实 际 获 得 的投 资 收 益 。投 资人当 日收 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后 第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直到分 完为 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日收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 零时,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益 ; 若 当 日已 实 现 收 益 小于 零 时 , 为投 资 人 记 负 收益 ; 若 当 日已 实 现 收 益等 于零时 ,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5. 本基金 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时, 每日收 益支 付方式只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方式 ,投 资人可 通过赎 回基金 份额获 得现 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 每日 收益支 付时, 其 收 益 为 正 值 , 则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 其 收 益 等于 零 时 , 则保 持 投 资 人 基金 份 额 不 变。 若 投 资 人 赎回 基 金 份 额时 , 其 对 应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若收 益为 负值, 则从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款中 扣除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 回 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5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及 不违 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 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 一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 不可 抗力, 应于 节假日、 休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结 束 后 第 二个 工 作 日 , 披露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抗 力 期 间 的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节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以及 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后首个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经 中 国 证 监会 同 意 , 可 以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 法律 法 规 另 有规 定 的 , 从其 规定。 (五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基金合 同 第十八 部分 。 19.4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6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后 ,由 基 金 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年 销售服务 费率 为 0.25% 。B 类基金 份额 的年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01%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相同, 具体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每日 计提,按月支付。经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第 3 个工作 日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登 记机 构,由登 记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可 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 付的 , 支 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7 (五)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或各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 关费 率,须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调 低 基 金 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 费 率 或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销 售 服 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19.5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 全性 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 的投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 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 括: 现金,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1 年) 的银 行存 款 、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 余期 限 在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 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 以 定 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5)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变 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制 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8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都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2)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20% , 投资 于 不 具 有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同 一 商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5)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20%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国债 、 中 央 银行 票 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7)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8)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9)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3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本基金投 资的 资产支 持证 券的信用 评级 不得低 于国 内信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 。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本 基 金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9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除上述 第 (1) 、 (7 ) 、 (13) 项以 及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外, 由 于 证 券市 场 波 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并 、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的 ,如 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 本 基金 不 受 上 述限 制,但 须提 前公 告。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19.6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方 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0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销 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 或 自 然日 )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 份 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19.7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19.8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1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律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19.9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阅 , 投 资 者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但 内容 应 以 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2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20.1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 2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3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办 理 黄 金 业 务 ; 黄 金 进 出口 ; 开 展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基金 、 保 险 资 金、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托 管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法须 经批 准的 项目 ,经 相关部 门批 准后 依批 准的 内容开 展经 营 活动。 ) 20.2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本基金投 资于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 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 括: 现金,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 余期 限 在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 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都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2)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20% , 投资 于 不 具 有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同 一 商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5)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20%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国债 、 中 央 银 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4 (7)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8)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9)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银 行定 期存款等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3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本基金投 资的 资产支 持证 券的信用 评级 不得低 于国 内信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 。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本 基 金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除上述 第 (1) 、 (7 ) 、 (13) 项以 及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外, 由 于 证 券市 场 波 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并 、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的 ,如 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 本 基金 不 受 上 述限 制,但 须提 前公 告。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5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 , 并 按 照 审慎 的 风 险 控制 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基 金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对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现 券 及 回 购交 易 对 手 的 名单 进 行 更 新, 名 单 中 增加 或减少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时 须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对 名 单 进行 更 新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书 面 确 认 回 函后 , 被 确 认调 整 的 名 单开 始 生 效 , 新 名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 双方 原定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 回购 交易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 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 方 式 进行 交 易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利 于 信 用 风险 控 制 的 交 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6 人 与 交 易 对 手重 新 确 定 交易 方 式 , 经 提醒 后 仍 未 改正 并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 合同 而造成的 纠 纷 及 损 失 。若 未 履 约 的交 易 对 手 在 基金 管 理 人 确定 的 时 间 内 仍未 承 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 他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 相 应损 失 先 行 予以 承 担 , 然 后再 向 相 关 交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根 据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成 交单 对 合 同 履行 情 况 进 行 监督 。 如 基 金托 管 人 事 后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 (1)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 金在投资 中期 票据前 ,基 金管理人 须根 据法律 、法 规、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制 定 严 格 的关 于 投 资 中 期票 据 的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和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 并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依 据上 述 文 件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投资 中 期 票 据的 额 度 和 比例 进行监 督。 (2)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 发布的法 律法 规对证 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有 关 制 度、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处 置 预 案 的完 善 情 况 , 有关 额 度 、 比例 限 制 的 执行 情 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相 关 托 管 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发 出 回 函 , 并 及 时 改 正。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所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如果 基金管 理人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如果 基 金 托 管人 未 能 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相应 责任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 , 并及 时 提 供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据 以 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方 在 相 关 协议 签 署 、 账 户开 设 与 管 理、 投 资 指 令 传达 与 执 行 、资 金 划 拨 、账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7 目 核 对 、 到 期兑 付 、 文 件保 管 以 及 存 款证 实 书 的 开立 、 传 递 、 保管 等 流 程 中的 权 利 、 义务 和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应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存款 银 行 的 名单 执 行 , 如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基 金 资 产投 资 于 该 名单 之 外 的 存 款 银行 , 有 权 拒绝 执 行 。 该 名单 如 有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启 用 新名 单 前 提 前 2 个工作 日将 新名 单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有 关措 施: 1 、基金 托管 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基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材 料 中 登 载基 金 业 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下 一 个 工 作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进 行 解 释或 举证。 3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4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5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并及 时 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承 担相 应责 任。 6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必须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正 ,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合 理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 对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 规 要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8 8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等 手 段 妨 碍基 金 托 管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0.3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 券 账户 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延迟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资 金 划拨 指 令 、 因故 意 或 重 大 过失 泄 露 基 金投 资 信 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 认并 以 书 面 形式 向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通 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或 未 在合 理 期 限 内 确 认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有义 务 要 求 基金 托 管 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四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有 效 监督 ,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0.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除 依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约 定及基 金 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9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或在 其他银 行 开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提 前结束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全 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 托 管 人为 本 基 金 开立 的 资 产 托 管专 户 中 ,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具 确 认 文 件。 同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聘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 国注 册 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 制、 保管和 使用 。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应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有关 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 证券账 户。 2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借 和 未 经 对方 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0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和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 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 设和 使 用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协助 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 心 的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 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 , 由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的 原 件 分 别 应由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保 管 。 基金 管 理 人 在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基 金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 份 以上 的 正 本 原件 , 以 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挂 号 邮 寄等 安 全 方 式 将合 同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合 同 应 存 放于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 以上 。对 于无 法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由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20.5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及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净 资产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是 按照相关 法规 计算的 每万 份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 益,精确 到小 数点后 第 4 位,小数 点后 第5 位舍去 。7 日 年化 收益 率是以 最近7 个 自然 日( 含 节假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所 折算 的年资 产收 益率 ,精 确到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3 位,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1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 法 律 、 法 规的 规 定 。 用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 现 收 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率 并 以 双 方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计 算结 果 复 核 后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3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因此,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人 , 就 与 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 值方 法 (1)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即计价 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 示,按 照票 面利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 入 时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续 期 内 按 实 际利 率 法 摊 销, 每 日 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发 生 重 大偏 离 , 从 而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产生 稀 释 和 不公 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每 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术 , 对 基 金持 有 的 估 值 对象 进 行 重 新评 估 , 即 “影 子 定 价 ”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负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值调 整到 0.25% 以内 ,当 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达 到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5 个 交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使 用风险准 备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法对 持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面 价 值 进 行调 整 , 或 者 采取 暂 停 接 受所 有 赎 回 申 请并 终 止 基 金合 同 进 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2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资 产的 计 价 导 致 某一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含 第4 位) 或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含 第3 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3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相关 各方 约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对 相 关各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2 、经对 账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及 时查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证 相 关 各 方平 行 登 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 全相 符 。 若 当 日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 核 1 、基金 财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月分 别独立编 制。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2 、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管 理人 对招募 说明 书进行 更 新 , 并 将 更 新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全 文 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告 ;在 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 完成半 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90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制 ,将 有关报 表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在收 到报 告之 日起2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复核; 在收 到报 告之 日起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0 日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 告之日 起 3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4 在 不 符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共 同 查 明 原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国家 有 关 规 定为 准。 4 、核对 无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盖 业务 印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的 复 核 意见 书 , 相 关 各方 各 自 留 存一 份 , 以 备 有权 机 构 对 相关 文 件 审 核时 提示。 5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 情况, 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 产时;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20.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 前 相关 规 则 分 别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保 管 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20 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要 求的 除 外。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金 托管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内 容 必 须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名称 和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的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将 所 保 管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 金 托 管 业 务以 外 的 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四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20.7 争 议解决 方式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5 (一) 本协 议及 本协 议项 下各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为 本协议 之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澳 门和 台湾法 律) ,并 按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解释 。 (二 ) 凡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及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双 方均应 协商 解决 ;协 商不 成的,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并 适 用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 仲 裁 地 点为 北 京 , 仲裁 裁 决 是 终 局性 的 并 对 各方 当 事 人 具 有约 束 力 , 仲裁 费 和 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 ,相 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0.8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 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本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6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 服务 。同时,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根 据 投 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21.1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 制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 客 户 可 通过 招 商 基 金客 户 服 务 热 线或 者 网 站 进行 账 单 服 务 定制 或 更 改 。服 务 费 用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 通 讯 地 址 及联 系 方 式 ,并 及 时 进 行 更新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资 料 邮 寄 服务 原 则 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 容 , 也 无 法完 全 保 证 其安 全 性 与 及 时性 。 因 此 招商 基 金 管 理 公司 不 对 电 子邮 件 或 短 信息 电 子 化 账 单 的送 达 做 出 承诺 和 保 证 , 也不 对 因 互 联网 或 通 讯 等 原因 造 成 的 信息 不 完 整 、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21.3 信 息发送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 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 投 研 观 点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提 示 等 , 基 金 公 司 还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 有人 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 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 期向 预留手机 号码及 EMAIL 地址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发 送基金 分红 、节日问 候、 产品推 广等 信息。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7 21.4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通过 基金 账号/开 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 招商 基金网 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21.5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 时的人 工咨 询 服 务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通 过 该 热 线享 受 业 务 咨询 、 信 息 查 询、 投 诉 建 议、 信 息 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21.6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 柜台 的意见簿、基金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 ,基金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时 限 内 进 行处 理 。 对 于 非工 作 日 提 出的 投 诉 , 将 在顺 延 的 工 作日 当 日 进 行处 理。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8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公告日 期 1 招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2017-06-03 2 招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摘 要 2017-06-03 3 招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协 议 2017-06-03 4 招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17-06-03 5 招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017-06-03 6 关于招 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提 前结 束募 集的 公告 2017-06-09 7 招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7-06-14 8 关于开 放招 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基 金日 常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7-06-15 9 关于开 放招 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基 金日 常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2017-06-22 10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1 11 关于暂 停招 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大 额申 购( 含定 期定额 投资 )和 转 换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7-07-12 12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江南 农村商 业银 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19 13 关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办 公地 址变 更的公 告 2017-10-20 14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基金 经理 向霈 休假 由他 人代为 履行 职责 的 公告 2017-10-26 15 招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7-10-26 16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 告 2017-12-06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9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23.1 《 招募说 明书 》的 存放 地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住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23.2 《 招募说 明书 》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0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查 阅以 下文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招商 招 福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注 册的 文件; 2 、《 招商 招福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 招商 招福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关 于申 请募 集招 商招 福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书;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