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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多策略混合(004223)

金信多策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金 信 多 策 略精 选 灵 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 人: 金 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 广州 农村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1 重 要 提 示 金 信多策 略精 选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经 2016 年 9 月 28 日 中 国 证 券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许 可[2016]2228 号 文 注 册募 集 。 本 基 金 合 同已 于2017 年6 月8 日 正式 生 效 。 基 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 会 注 册,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收益 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 带来的 个别 风险。 基金 不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供 固定 收 益预期 的金 融工具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既 可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 在 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全 面认 识本 基金的 风险 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 策。投 资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 括: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市 场 价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投资 对象 或对手 方违 约引发 的信 用风 险,投 资对 象 流动性 不足 产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管理风 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本 基金可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 规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采 用非公 开发 行的方 式发 行的债 券。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 般情 况 下,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 限,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更 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 基金为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风险与 收益高于 债券型 基金与 货币 型基 金,低 于 股 票型基金,属于较 高风 险、较高收益的品 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2 过往业绩及净值高 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的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基 金投资 的“买 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 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本基 金托管人复核。本 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7 日, 有 关 财 务 数 据和 净 值 表 现 ( 未 经审 计) 截 止 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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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 37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0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2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3 十六、 风险揭示 ...................................................................................................................... 6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76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 9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9


2 一、 绪言 《 金信多 策略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本招募 说明书”)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金信 多策 略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编 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金信 多策 略精选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说 明书不 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 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 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其 他与 本基金 相关 的设计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的任 何文件 或表 述,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 为 必要条 件。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


3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 下含 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指金信多策略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金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广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 4 、基 金合 同: 指《 金信 多策 略精 选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该 托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修 订和 补 充 ; 6 、招募说明书:指《金信多策略精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 解释、 行 政 规 章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五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 全国人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修正 的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 订 ; 10 、 《 销 售 办 法》 : 指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 12 、 《 运 作 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13 、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 14 、 银 行 业 监 督管 理 机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


4 15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 16、个人投资者 : 指 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自 然 人 ;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 18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符 合《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19 、投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的合称 ; 20、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 人 ; 21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 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 构:指 金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机 构 ; 23 、登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存 管、过 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 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 24 、登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 构为金 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金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 25 、基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 情况的账户 ; 26 、基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导致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 27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 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日期 ; 28 、基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 5 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的日期 ; 29 、基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 30 、 存 续 期 : 指基 金 合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的 不定 期 期 限 ; 31 、工作日 :指上 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 关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 34 、 开 放 日 : 指为 投 资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工 作日 ; 35 、 开 放 时 间 :指 开 放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段 ; 36 、《业务 规则》 :指 《金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守 ; 37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 38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 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 39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 40 、基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41 、转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 42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 金 申购 申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6 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44 、 元 : 指 人 民币 元 ; 45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46 、基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行 存 款本 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 47 、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指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基 金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48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指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总 数 ; 49 、基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0 、指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 媒 介; 51 、 不 可 抗 力 :指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的 客 观 事 件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 况 (一)名称:金信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二)住所:深圳 市 前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三)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2 (四)法定代表人 :殷 克胜 (五)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司 (六)注册资本: 壹亿 元 (六)设立日期:2015 年7 月3 日 (八)电话:0755-82510235 (九)传真:0755-82530305


(十)客户服务电 话:400-866-2866 (十一)联系人: 陈瑾 ( 十二) 管理基 金情况: 目前公 司旗下 管理多只 公募基 金:包 括金 信新 能源汽 车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金 信转 型创 新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金 信智能中国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金 信量化精 选灵活配 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金信 深圳成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金 信 价值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金信 多策 略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金 信民发 货币 市场基 金、 金信民 兴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金 信民 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十三)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占 公司注册资 本 比例 深圳市卓越创业投 资有 限责任公司 3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 责任 公司 31% 深圳市巨财汇投资 有限 公司 28.5% 殷克胜 6.5%


8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 要人 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 及高 管人员介绍 1 、董事 张 彦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研 究 生 ,20 余 年 资 本 市 场 从 业 经 验 ,曾任 安徽 经济干 部管 理学院 研究 室主任 ,安 徽省国 际信 托投资 有限 公司 副经理 、经 理 、副总 经理 ,安徽 国元 信托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安 徽国元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裁、监事长,现 任安 徽国元信托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长、党委副 书记 。 殷克胜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经 济学博 士,20 余年资本市 场从业经 验。曾任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常务副 总经 理,金 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 深圳 前海金 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现任金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投 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 王 德先生 ,董事 ,曾任中 信银行 深圳分 行国际业 务产品 经理、 上海 浦发 发展银 行 深 圳 分行南 山支 行综合 部经 理、深 圳市 不动产 融资 担保股 份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现任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 公司 金控小组主任助理 。 宋 思颖女 士,董 事,现任 金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历 任北 京普 天太力 通 讯 公 司市场 部主 管、搜 狐公 司公关 总监 、金鹰 基金 管理公 司品 牌电商 部总 监、 金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 黄元生先生,独立董事 ,中山大学企业管理专 业研究生,10 余 年 会 计 及 审 计 从 业 经 验,曾 任广 东省地 质局 水文二 队会 计员、 中山 大学管 理学 院教师 、广 州万 隆康正 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所长 ,现任广州南永会 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副 所长 。 鲁 炜先生 ,独立 董事,中 国科技 大学管 理科学与 工程专 业博士 ,曾 任安 徽蚌埠 手 表 厂 副科长 、安 徽蚌埠 职工 大学教 师、 安徽经 济管 理学院 讲师 ,现任 中国 科技 大学管 理学 院统计金融学副教 授。 王苏生先生,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 法学博士,民主党派成 员,10 余年 资 本市场 从业 经验, 曾任 君安证 券项 目经理 、特 区证券 营业 部经理 、英 大证 券营业 部经 理、 中瑞 创业 基金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哈尔滨 工业 大学( 深圳 )教授 、深 圳市 公共管 理学 会会长。 2 、监事 吕才志先生,监事,中 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10 余年审计从业经验 ,曾任中国南 9 玻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审 计项目经理,现任 卓越 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审计 管理部副总经理。 朱 斌 先 生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武 汉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近 10 年 信 息 技 术 从 业 经 验 ,曾任 恒生 电子股 份有 限公司 高级 软件开 发工 程师、 前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信息 技术部总监助理, 现任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运作保障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 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 ,20 余 年 资 本 市 场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常 务副 总经理 ,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 深圳前 海金 鹰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现 任金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席。 宋 思颖女 士,副 总经理, 学士。 历任北 京普天太 力通讯 公司市 场部 主管 、搜狐 公 司 公关总监、金鹰基 金管 理公司品牌电商部 总监 、金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 段 卓立先 生,督 察长,法 律硕士 ,历任 北汽福田 汽车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办公 室 文 秘 、信达 澳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员、农 银汇 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务合 规专员 、前 海开源资产管理( 深圳 )有限公司 风 险 管理 部副 总 经 理 。


(二)本基金基金 经理 唐 雷 先 生 , 武 汉 大 学 物 理 学 理 学 学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职于民生加银基金、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具有 十余年投资研究经验。2015 年 7 月 加盟金信基金。 自 2016 年 7 月至今 任金信量 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至今任金信深圳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经 理,自2017 年6 月至今任 金信多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理。 (三)本公司公募 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的 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 公 司 总 经理 。 刘榕俊先生,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 。 周余先生,投资决 策 委员 会 委 员 , 公 司 固定 收益 部 总 监 、 基 金 经理 。 (四) 上 述 人 员 之间 不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责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 理 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 ( 一)依 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事宜;


10 (二) 办 理 基 金 备案 手续 ;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四) 配 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 产; ( 五) 建 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 (六)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 基金财产; (七)依法接受基 金托 管人的监督; ( 八)采 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九) 进 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 (十) 编 制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十一)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 义 务; ( 十二)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十三) 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 金收益; (十四) 按 规 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十五)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六)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相 关 资 料20 年以上; ( 十七)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 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11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 ( 十八)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 十九)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 二十)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二十 一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 人 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二十二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 二十三 )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 二十四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认 购 人 ; (二十五) 执 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 (二十六) 建 立 并保 存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二十七)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义 务。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 承诺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相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 有 关 规 定的 行为 发 生 。 ( 二)基 金管理 人 承诺严 格遵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 法 律法规,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 发生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12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的 第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承 担损 失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政 法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 行为 。 ( 三)本 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得 将 基 金 资 产 用 于 以 下 投 资 或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份 额, 但 是 国 务 院 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其 他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活 动;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 一)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及 其 代 理 人、 受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谋 取利 益 ; ( 三)不 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 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 息; (四)不从事损害 基金 财产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证券交易及 其他 活动。 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内 部控 制 (一)内部控制制 度概 述 为 了保证 公司规 范运作, 有效地 防范和 化解管理 风险、 经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险 , 确 保 基金财 务和 公司财 务以 及其他 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从 而最大 程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本 基金 管理人建立 了 科 学合 理、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控制 制度是 指公司为 实现内 部控制 目标而建 立的一 系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 操 作程序 与控 制措施 的总 称。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 部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13 规章等组成。 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是 对各 项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内 控目 标、内 控原 则、控 制环 境、 内控措 施等 内容。 基 本管理 制度包 括内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 制度、 投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业绩 评 估 考核制度和紧急应 变制 度等。 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本管 理制度 的基础 上,对各 部门的 主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 位 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 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 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 运作环节。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 有效执行。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职能 上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 公司基 金 资 产、自有资产、其 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必须 权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并通过 切 实 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应充 分发挥 各机构 、各部门 及各级 员工的 工作 积极 性,运 用 科 学 化的方 法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效果。 (三)主要内部控 制制 度 1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 司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会计 法》等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 司财务 会计 制度、 会计 工作操 作流 程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财产登记保管 和实 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 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 度等。 2 、 风 险 管 理 控 制制 度


14 风 险控制 制度由 风险控制 委员会 组织各 部门制定 ,风险 控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的 机 构 设 置、风 险控 制的程 序、 风险控 制的 具体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执行 情况 的监 督等部 分组 成。 风 险控制 的具体 制度主要 包括投 资风险 管理制度 、交易 风险管 理制 度、 财务风 险 控 制 制度、 信息 技术系 统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岗 位分 离制度 、防 火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等程序性风险 管理 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 司设立 督察长 ,负 责监 督检查 基金和 公司运作 的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 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 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 。 督 察长负 责组织 指导公司 监察稽 核工作 。除应当 回避的 情况外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 的 知 情权和 独立 的调查 权。 督察长 根据 履行职 责的 需要, 有权 参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事 会以 及 公司业 务、 投资决 策、 风险管 理等 相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档 案。督 察长 应 当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事 报送 工作报 告, 并在董 事会 及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专 门委 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 金及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 控制情况。 公 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具体执 行监察 稽核工作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察 稽 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 监察 稽核部门及内部各 岗位 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检查 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和人员 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况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人员执行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各项管 理制 度和业务规章的情 况。 (四)风险控制体 系 公 司根据 基金管 理的业务 特点设 置内部 机构,并 在此基 础上建 立层 层递 进、严 密 有 效的多级风险防范 体系 :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 在公 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 风险进行的预防和 控制 。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 与风险控 制委员 会 ,负 责公司内 部控制 的监督 、审 查和 公司的 审 计 工 作。对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有 效性 进行评 价, 对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业务 运作的 合法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检查 ,协 助董事 会建 立并有 效维 持公司 内部 控制系 统, 对公 司经营 中的 风 险进行 研究 、分析 和评 估,并 提出 风险防 范措 施和建 议, 保证公 司的 规范 健康发 展。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 的基本职能为: (1 ) 协 助 董 事 会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和 制 度 15 体系。 (2 ) 审 查 、 评 价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市 场 营 销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等 各 项内部控制制度的 合法 合规性、合理性和 有效 性。 (3 ) 检 查 和 评 价 公 司 管 理 和 资 产 经 营 、 基 金 管 理 和 资 产 经 营 中 对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遵 守 和 执 行 情 况 , 并 出 具 评 估 意 见 或 改 正 方 案。 (4 )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听取 公 司 主 要 经 营 管理 人员 关 于 风 险 管 理 工作 的汇 报 。 (5 ) 检 查 和 评 价公 司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 并 提 出 改 进意 见。 (6 ) 评 估 公 司 管 理 和 基 金 管 理 中 存 在 或 潜 在 的 风 险 , 检 查 和 评 价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风 险控制工作的有效 性, 并提出改进意见。 (7 ) 检 查 公 司 会计 政策 、 财 务 状 况 和 财务 报告 程 序 , 与 外 部 审计 机构 进 行 交 流 。 (8 ) 对 公 司 内 部控 制和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进行 考核 。 (9 ) 董 事 会 安 排的 其他 事 项 。 公 司设督 察长。 督察长作 为 审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 会 的执 行机构 ,对 董事 会负责 , 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 的授权进行工作。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 级风险 防范是 指在公司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和监察 稽核部 层次对 公司 的风 险进行 的 预 防 和控制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研究并 制定 公司基 金资 产的 投资战 略和 投 资策略 ,对 基金的 总体 投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从 而达 到分散 投资 风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的目 的。 其在风险控制中主 要职 责为: (1 ) 研 究 并 确 立公 司的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和投 资方 向 ; (2 ) 决 定 基 金 资产 在现 金 、 债 券 和 股 票中 的分 配 比 例 ; (3 ) 审 核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对 其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和 控 制; (4 ) 批 准 基 金 经理 拟订 的 投 资 原 则 , 对基 金经 理 做 出 投 资 授 权; (5 ) 对 超 出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及基 金经 理 权 限 的 投 资 项目 作出 决 定 。 监 察稽核 部在 督 察长 的领 导下, 独立于 公司各业 务部门 和各分 支机 构, 对各岗 位 、 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 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 实施监督。其在风 险控 制中主要职责是: (1 ) 根 据 各 项 风 险 的 产 生 环 节 , 和 相 关 的 业 务 部 门 一 起 , 共 同 制 定 对 风 险 的 事 前 防范和事后审查方 案 ;


16 (2 ) 就 各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及 建 议 职能; (3 ) 调 查 公 司 内部 的违 规 案 件 , 协 助 监管 机构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 (4 ) 对 基 金 运 作和 公司 内 部 管 理 进 行 日常 监督 与 稽 核 , 并 向 总经 理汇 报 。 3 、 三级风险防范 三 级风险 防范是 公司各部 门对自 身业务 工作中的 风险进 行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公 司 各 部门根 据经 营计划 、业 务规则 及本 部门具 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工 作流 程及 风险控 制措 施,达到: (1 ) 一 线 岗 位 双 人 双 职 双 责 , 互 相 监 督 ; 直 接 与 交 易 、 资 金 、 电 脑 系 统 、 重 要 空 白 支票、 业务 用章接 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 责; 属于单 人、 单岗处 理的 业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机制; (2 )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关 键 部 门 和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凭据 顺畅 传递的 渠道 ,各部 门和 岗位分 别在 自己的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责 ,将 风险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 (五)基金管理人 关于 内部合规控制声明 书 1 、 本 公 司 承 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真 实、 准 确 ; 2 、 本 公 司 承 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不 断完 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 广 州 农 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广 州 市 天河 区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 天河 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成立时间:2006 年10 月27日 法定代表人: 王 继康 注册资本:81.53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 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号:银 监复[2009]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号 :证监基金字[2014]83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 份有 限公司(非上市)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电话:020-28019322 联系人:李中良 经 营 范 围 : 货 币 金 融 服 务 ( 具 体 经 营 项 目 请 登 录 广 州 市 商 事 主 体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查 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总行 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 务运营室、监督稽核室、产品营销室、系统管理室,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 历及相关从业经验,高管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黄镇辉先生,暨南 大学金融学硕士,曾 任职广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会 计和计划资金业务、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先后担任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经理、金融同业中心总经理等职位,现任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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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东先生,工学 博士,FRM ,中山大学副研究员,中山大学应用统计、华南师 范大学金融专业(数量金融与量化投资方向)兼职硕士生导师,曾任中山大学博士后 流动站与广发证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中山大学管理学院金融投资研究中心 特约研究员、广西师范学院信息技术系兼职教授、广发证券研发中心金融工程小组负 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金融工程负责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主要筹备人、产品研发部副总监、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金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产品研发部总监(兼)、基金经理、投委会委员等 职。2014 年 12 月加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经 营情 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于 2014 年 1 月 9 日 经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核准,获得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自成立以来,广州农 村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 的 宗 旨 , 依 托 严 格 的 内 控 管 理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和 丰 富 的 业 务 经 验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广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目 前 托 管 产 品 涵 盖 公 募 基 金 、 基 金 专 户 、 银 行 理 财 、 资 管计划、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截至 2016 年 12 月末,托管资产规模达 7200 亿 元,托管公募基金 14 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 业务的法 律、法 规、规 章、行政 性规定 、行业 准则和行 内有 关 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确保业 务的 安全、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结 构 广州农商 银行资 产托管 业务内部 控制组 织结构 由广州农 商银行 风险管 理部、内 部审 计 部、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监 督稽核 室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务 科室 共同组 成。 总行 风险管 理部 负 责制定 全行 风险管 理政 策,对 各业 务部门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资产托 管 部 内 设监督 稽核 室,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依照 有关法 律规 章,对 业务 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监察职权。各 业务 科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 施。


19 3 、内部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 管理 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监 督制 约应渗 透到 托管业 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岗 位和 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优先”的原则, 新 设科 室 或 新 增 业 务 品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相 关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 全与 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 面落 实执行,不得有任 何空 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须相 对独 立,适 当分 离;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制 定和 执行部门。


20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 销 机构


名称 : 金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 市 前 海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 入 驻 深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益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融大厦 1502


法定 代 表人 :殷克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 :0755-82510235 传真 :0755-82510305 联系 人 :陈瑾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66-2866


网站 :www.jxfunds.com.cn


(二) 其他代销机构


1 、 广 州 农村 商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天河 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 康 联系人:卢媛薇 联系电话:020-28852729 公司网址: http://www.grcbank.com 2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大 厦35 楼 法定代表人:王连 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方式:0755-82558103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1 3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浙 江 省杭 州市 文 二 西 路1 号元 茂 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联系方式:0571-88911818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汇 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方式:021-5450999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 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 勤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方式: 021-20665952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 深圳 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 君 联系人:顾凌 联系方式:010-6083899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7 、 中 信 证 券 ( 山东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 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 林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方式:0532-85022026


22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8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方式:010-60833754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9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 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方式: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 长 城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 区深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 业 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 区深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 业 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李春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 深 圳 市 金 斧子 基 金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南山 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赖任 军 联系人:陈茹


23 联系方式:0755-840344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2 、 武 汉 市 伯 嘉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 武汉 市江汉区武汉中央 商务 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 ) 第7 栋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徐淼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 www.buyfunds.cn 13 、 上 海 攀 赢 金融 信 息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闸北 区广中西路 1207 号306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 奇 联系人:吴云强 联系方式:021-6888931 客服电话: 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14 、 上 海 利 得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宝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 伟 联系人:刘阳坤 联系方式: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5 、 北 京 肯 特 瑞财 富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 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联系方式:010-89189288 客服电话:95118


24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16 、 上 海 万 得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福 山路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 富 联系人:孙骏 联系方式: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7 、 广 发 期 货 有限 公 司 法定代表人:罗满 生 联系人:黄福辉 联系方式:020-38456888 客服电话:95105826 公司网址:http://www.gfqh.com.cn/ 18 、 天 津 万 家 财富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 贸区 (中心商务区)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 海 浙 商 大厦 公 寓2-2413 室 法定代表 人 : 李 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联系方式:18511290872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9 、 泰 诚 财 富 基金 销 售(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辽 宁 省大 连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姜奕竹 联系方式:0411-88891212 20 、 华 林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 藏 自治 区拉 萨 市 柳 梧 新 区 察古 大道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 层3 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


25 联系人:胡倩 联系方式:0755-83255199 二、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 金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 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 入 驻 深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 代 表 人 : 殷 克胜 成立 时 间 :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 :0755-82510235 传真 :0755-82510305 联系人:陈瑾 客户 服 务 电 话 :400-866-28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 市 海 华 永 泰 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 东东 方路 69 号 裕 景 国 际 商务 广 场A 座15 层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 张 兰、 梁丽 金 联系人: 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 称: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所(办公地址) :北 京市东城区西滨河 路中 海地产广场西塔十 层审 计十六部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剑 涛


电话:13161760582 传真:010-88091190


26 经办会计师:洪祖 柏 联系人:洪祖柏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9 月28 日证监许可[2016]2228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自 2017 年3 月27 日至 2017 年6 月2 日止,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200,094,534.92,利息结转份额 15,246.35,合计200,109,781.27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18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 基 金备 案和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7 年6 月8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本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基 金 存续 期内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告 中予 以 披 露 ;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如 转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法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27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 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通 过销售 机构进 行。具体 的销售 机构 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 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传 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 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具 体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关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 除外。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 券/期货 交易市 场、证 券/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 或 其他特 殊情 况,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二) 申 购 、 赎 回开 始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6 月20 日开放申购和赎 回业务。 三、申 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一)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 金 额 申 购、 份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申 购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以 份额 申 请 ;


28 (三) 当 日 的 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撤 销; ( 四) 赎 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 则,即 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 序 赎回;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和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的最高限额。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 的申 请方式 投 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 的款 项支付 投 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资 人交付 款项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回 申请, 赎回成 立;基金 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 生 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款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或本基 金合 同载明 的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遇证券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 障、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他 非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划出。 (三)申购和赎回 申请 的确认 基 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间 结束前 受理有 效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 申 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 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规 定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购 不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退 还给 投 资 人 。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29 资者应及时查询。 (四)如未来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对上述 内容 另有规定,从其规 定。 投 资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对 上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 数额限 制 (一)申请申购基 金的 金额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 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投 资者将 当期分 配的基金 收益 自 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或 采用 定期 定额投 资 计 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 额的限制。 投 资者可 多次申 购,对单 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上 限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二 ) 申请 赎 回 基金 的 份 额 单笔赎回不 得少于 100 份(如该帐户 在该销 售 机构托管 的基金余 额 不足 10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基 金全 部份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致 投资 者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足 100 份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一 次 性 全部赎回。 ( 三)基 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 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一) 本 基金 的 申 购费用


本基 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 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多次申 购本基 金, 申购费 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 金 份额 对通 过直 销 柜 台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 资 者 实施 差别 30 的 申 购费 率 。具 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 费 ,元 )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 ( 含 )-250 万 1.00% 250


万 ( 含) -500 万 0.60% 500 万 (含) 以上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注 : 上述 申购 费 率 适用于除 通过 本 公 司 直销 柜 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外的 其他 投 资 者 。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者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 费 ,元 ) 申 购费率 100 万以下 0.375% 100 万 ( 含 )-250 万 0.25% 250


万 ( 含) -500 万 0.15% 500 万 (含) 以上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注 :上述 特定申 购费率适 用于通 过本公 司直销柜 台申购 本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 ,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筹 集的 资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划 ;企 业年金 理事 会委托 的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企业 年金养 老金 产 品。如 未来 出现经 养老 基金 监 管部 门认可 的新 的养老 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 法律法 规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可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由 申 购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申购费用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 (二) 本 基金 的 赎 回费用 赎回费率 持有限期(N) 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365 日 0.50% 365 日≤N<730 日 0.25% 730≤N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对 持续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 收取 31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5%计 入 基 金 财产 ; 对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3 个月 但 少 于 6 个 月 的 投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总 额 的 50% 计 入 基 金财 产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 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 余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 三) 基 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 四) 基 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 反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划 ,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 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 购 份额 与赎 回 金额的计 算 (一) 申 购 份 额 的计 算 :


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 (1 + 申 购 费 率) (注:对于 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 金额/T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如 :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 若 申购 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 =97,066.18 份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 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计 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二) 赎 回 金 额 的计 算 :


赎回总金额=赎回 份数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手 续 费 =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总金 额-赎回手续费


32 例 如:某投资者 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金 50,000 份,持有期为 85 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 , 若 赎 回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50 元 , 则 其 得到 的 赎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回总金额= 5 0, 0 0 0 ×1.150=57,500 元 赎回手续费= 5 7, 5 0 0 ×0 . 5 % =2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7,500 -287.50=57,212.50 元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 算结果均 按 四 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 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投资人自 T+2 日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上 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不 得 实 质影响 投资 人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公告。 九、拒 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 (一)因不可抗力 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 二) 发 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 拒 绝或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 ( 三)证券 、期 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四) 接 受 某 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 五) 基 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 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形 。 ( 六)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 销 33 售系统、基金登记 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 常运行。 (七)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 1、2 、3、5、6、7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 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 一 ) 因 不 可 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二) 发 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 三)证券 、期 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四) 连 续 两 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额 赎回 。 (五) 继 续 接 受 赎回 申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时 。 (六)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 生上述 情形 之 一(第四 项除外 )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 四)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条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 理并公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及处 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 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34 (二) 巨 额 赎 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日 接 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余 赎 回申 请 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 回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 额,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 公 告 。 (三) 巨 额 赎 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上 述 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赎回款 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 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 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 生《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载明 的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 由 认 为需要 暂停 基金申 购、 赎回的 ,可 以经届 时有 效的合 法程 序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赎回申请。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5 ( 一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 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 公告 。 (二) 如 发 生 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在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基 金的 转换 本基金目前暂未开 通基 金转换业务。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 过户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基 金登记 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 司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他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 或按 法律法 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 式执行 。 继 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捐 赠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 执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 自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金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已 持有基 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的 转托 管,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36 本基金目前暂未开 通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八、 基 金的 冻结 和 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让业 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 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37 九 、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力争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收益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可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可交 换债券 、次 级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 资券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 购、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货 币市 场工 具、国 债期 货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 金 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 0-95%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如 果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变更 投资品 种的投资 比例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 三、投 资 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综 合 分 析 国 内 外 政 治 经 济 环 境 、 经 济 基 本 面 状 况 、 宏 观 政 策 变 化 、 金 融 市 场 形 势 等 多 方 面 因 素 , 通 过 对 货 币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和 股 票 市 场 的 整 体 估 值 状 况 比 较 分 析 , 对 各 主 要 投 资 品 种 市 场 的 未 来 发 展 趋 势 进 行 研 判 , 根 据 判 断 结 果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及 38 组 合 的 构 建 , 确 定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资 产 类 别 上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随 着 各 类 资 产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相 对 变 化 , 适 时 动 态 调 整 各 资 产 类 别 的 投 资 比 例 , 在 控 制 投资组合整体风险基础上力争提高收益。 本 基 金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的 各 项 指 标 和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 基 本 面 分 析 方 面 主 要 包 括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 工 业 增 加 值 、 失 业 率 水 平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总 量 、 发 电 量 等 宏 观 经 济 统 计 数 据 ; 政 策 面 分 析 方 面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 存 贷 款 利 率 、 再 贴 现 率 、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等 各 项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支 出 总 量 、 转 移 支 付 水 平 以 及 税 收 政 策 等 财 政 政 策 ; 金 融 市 场 分 析 方 面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投 资 者 参 与 度 、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变 化 、 市 场 估值水平等。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不 同 市 场 环 境 下 , 将 灵 活 运 用 成 长 、 主 题 、 定 向 增 发 、 动 量 等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 其 中 , 成 长 策 略 重 在 自 下 而 上 的 进 行 公 司 成 长 性 基 本 面 研 究 , 主 题 策 略 重 在 自 上 而 下 的 开 展 投 资 主 题 分 析 , 定 向 增 发 策 略 重 在 关 注 与 上 市 公 司 定 向 增 发 事 件 关 联 的 投 资 机 会 , 动 量 策 略 重 在 捕 捉 市 场 动 量 效 应 驱 动 的 投 资 机 会 。 本 基 金 通 过 以 上 多 种策 略的综合运用,精选具有估值优势的个股建立投资组合。 (1)成长策略 本 基 金 对 成 长 型 公 司 的 投 资 以 新 兴 产 业 、 处 于 周 期 性 景 气 上 升 阶 段 的 拐 点 行 业 以 及 持 续 增 长 的 传 统 产 业 为 重 点 , 并 精 选 其 中 行 业 代 表 性 高 、 潜 在 成 长 性 好 、 估 值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个 股 进 行 投 资 。 对 于 新 兴 产 业 , 在 对 产 业 结 构 演 变 趋 势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和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准 确 把 握 新 兴 产 业 的 发 展 方 向 , 重 点 投 资 体 现 行 业 发 展 方 向 、 拥 有 核 心 技 术 、 创 新 意 识 领 先 并 已 经 形 成 明 确 盈 利 模 式 的 公 司 ; 对 于 拐 点 产 业 , 依 据 对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投 资 增 长 率 等 辅 助 判 断 指 标 , 提 前 发 现 景 气 度 进 入 上 升 周 期 的 行 业 , 重 点 投 资 拐 点 行 业 中 景 气 敏 感 度 高 的 公 司 ; 对 于 传 统 产 业 , 主 要 关 注 产 业 增 长 的 持 续 性 、 企 业 的 竞 争 优 势 、 发 展 战 略 以 及 潜 在 发 展 空 间 , 重 点 投 资 具 有 清 晰 商 业 模 式、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和不可复制性的公司。 (2)主题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中 的 制 度 性 、 结 构 性 或 周 期 性 趋 势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 深 入 挖 掘 潜 在 的 投 资 主 题 , 并 选 择 那 些 受 惠 于 投 资 主 题 的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首 先 , 从 经 济 体 制 变 革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 技 术 发 展 创 新 等 多 个 角 度 出 发 , 分 析 经 济 结 构 、 产 业 结 构 或 企 业 商 业 运 作 模 式 变 化 的 根 本 性 趋 势 以 及 导 致 上 述 根 本 性 变 化 的 关 键 性 驱 动 因 素 , 39 从 而 前 瞻 性 地 发 掘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中 的 投 资 主 题 ; 其 次 , 通 过 对 投 资 主 题 的 全 面 分 析 和 评 估 , 明 确 投 资 主 题 所 对 应 的 主 题 行 业 或 主 题 板 块 , 从 而 确 定 受 惠 于 相 关 主 题 的 公 司 , 依 据 企 业 对 投 资 主 题 的 敏 感 程 度 、 反 应 速 度 以 及 获 益 水 平 等 指 标 , 精 选 个 股 ; 再 次 , 通 过 紧 密 跟 踪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及 其 内 在 驱 动 因 素 的 变 化 , 不 断 地 挖 掘 和 研 究 新 的 投 资 主 题 , 并 对 主 题 投 资 方 向 做 出 适 时 调 整 , 从 而 准 确 把 握 新 旧 投 资 主 题 的 转 换 时 机 , 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3)定向增发策略 定 向 增 发 是 指 上 市 公 司 向 特 定 投 资 者 ( 包 括 大 股 东 、 机 构 投 资 者 、 自 然 人 等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融 资 方 式 。 本 基 金 将 对 进 行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基 本 面 分 析 , 结 合 市 场 未 来 走 势 进 行 判 断 , 从 战 略 角 度 评 估 参 与 定 向 增 发 的 预 期 中 签 情 况 、 预 期 损 益 和 风 险 水 平 , 积 极 参 与 风 险 较 低 的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 在 定 向 增 发 股 票 锁 定 期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股 票 内 在 投 资 价 值 和 成 长 性 的 判 断 , 结 合 股 票 市 场 环 境 的 分 析 , 选 择 适当的时机卖出。 (4)动量策略 动 量 策 略 是 指 市 场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可 呈 现 “ 强 者 恒 强 ” 的 特 征 , 通 过 买 入 过 去 一 段 时 期 的 强 势 股 可 以 获 得 超 越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分 析 各 股 票 的 市 场 价 格 动 量 特 征 , 分 析 指 标 包 括 各 股 票 的 阶 段 累 计 收 益 率 、 换 手 率 、 市 场 交 易 活 跃 度 、 波 动 率 , 选 择 动 量 特 征 明 显 和 价 格 趋 势 强 劲 的 个 股 纳 入 投 资 组 合 ,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辅 助 投 资 策略。 (三)固定收益类 投资 策略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在 保 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采 取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和 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利率预期与久期控制策略


本 基 金 密 切 跟 踪 最 新 发 布 的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和 金 融 运 行 数 据 ,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可 能 情 景 , 预 测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政 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变 化 趋 势 , 在 此 基 础 上 预 测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动 趋 势 , 以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变化趋 势 。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 的 久 期 ;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将 下 降 时 , 提 高 组 合 的 久 期 。 并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债 券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如 子 弹 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40 (2)个券选择策略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 对 各 信 用 品 种 进 行 详 细 的 财 务 分 析 和 非 财 务 分 析 后 , 进 行 个 券 选 择 。 财 务 分 析 方 面 , 以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为 依 据 , 对 企 业 规 模 、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 偿 债 能 力 和 盈 利 能 力 四 方 面 进 行 评 分 ; 非 财 务 分 析 方 面 ( 包 括 管 理 能 力 、 市 场 地 位 和 发 展 前 景 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3)时机策略


i. 价值分析策略。根据当日收益率曲线和债券特性,建立债券的估值模型, 对当日 无 交 易 的 债 券 计 算 理 论 价 值 , 买 进 价 格 低 于 价 值 的 债 券 ; 相 反 , 卖 出 价 格 高 于 价 值 的 债券。 ⅱ. 骑 乘 策 略 。 当 收 益 率 曲 线 比 较 陡 峭 时 , 也 即 相 邻 期 限 利 差 较 大 时 , 可 以 买 入 期 限 位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陡 峭 处 的 债 券 , 也 即 收 益 率 水 平 处 于 相 对 高 位 的 债 券 , 随 着 持 有 期 限 的 延 长 ,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将 会 缩 短 , 从 而 此 时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将 会 较 投 资 期 初 有 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ⅲ. 息 差 策 略 。 利 用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 通 过 正 回 购 将 所 获 得 资 金 投 资于债券以获 取超额收益。


iv. 利 差 策 略 。 对 两 个 期 限 相 近 的 债 券 的 利 差 进 行 分 析 , 对 利 差 水 平 的 未 来 走 势 做 出 判 断 , 从 而 进 行 相 应 的 债 券 置 换 。 当 预 期 利 差 水 平 缩 小 时 , 买 入 收 益 率 高 的 债 券 同 时 卖 出 收 益 率 低 的 债 券 , 通 过 两 债 券 利 差 的 缩 小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 当 预 期 利 差 水 平 扩 大 时 , 买 入 收 益 率 低 的 债 券 同 时 卖 出 收 益 率 高 的 债 券 , 通 过 两 债 券 利 差 的 扩 大 获 得 投 资 收益。 (四)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 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 在内的资产支 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 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 在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 五)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有 选 择 地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和 41 国债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金 融 期 货 投 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并 结 合 金 融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金 融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选 择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以降低 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2)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权 证 投 资 将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权 证 的 溢 价 率 、 隐 含 波 动 率 、 到 期 日 等 指 标 , 选 择 权 证 的 买 入 和 卖 出 时 机 , 追 求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稳 健 的 超 额收益。


(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本 质 上 为 公 司 债 , 只 是 发 行 主 体 扩 展 到 未 上 市 的 中 小 型 企 业 , 扩 大 了 基 金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的 范 围 。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为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 企 业 管 理 体 制 和 治 理 结 构 弱 于 普 通 上 市 公 司 ,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相 对 滞 后 , 对 企 业 偿 债 能 力 的 评 估 难 度 高 于 普 通 上 市 公 司 , 且 定 向 发 行 方 式 限 制 了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数 量 , 会 导 致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因 此 本 基 金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将 重 点 关 注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建 立 适 合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体 系 , 对 个 券 进 行 信 用 分 析 , 在 信 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合 理 回 报 。 本 基 金 根 据 内 部 的 信 用 分 析 方 法 对 可 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筛 选 过 滤 , 重 点 分 析 发 行 主 体 的 公 司 背 景 、 竞 争 地 位 、 治 理 结 构 、 盈 利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 现 金 流 水 平 等 诸 多 因 素 , 给 予 不 同 因 素 不 同 权 重 , 采 用 数 量 化 方 法 对 主 体 所 发 行 债 券 进 行 打 分 和 投 资 价 值 评 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 七)投资决策程序 本 基 金 严 格 的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可 以 保 证 投 资 理 念 的 正 确 执 行 , 避 免 重 大 风 险 的 发 生。投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研究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研 究 依 托 公 司 整 体 的 研 究 平 台 , 同 时 整 合 了 外 部 信 息 以 及 券 商 等 外 部 研 究 力 量 的 研 究 成 果 。 公 司 研 究 员 按 行 业 分 工 , 负 责 对 各 行 业 以 及 行 业 内 个 股 进 行 跟 踪 研 究 。 在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 实 地 调 研 和 价 值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研 究 员 对 所 研 究 的 股 42 票 、 行 业 提 交 投 资 建 议 报 告 , 供 投 资 决 策 参 考 。 固 定 收 益 相 关 人 员 负 责 债 券 投 资 研 究。 2 、资产配置决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判 断 一 段 时 间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基 本 走 势 , 决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 资 产 类 别 间 的 分 配 比 例 范 围 。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范 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 、组合构建 基 金 经 理 在 研 究 员 的 研 究 基 础 上 , 结 合 自 身 的 研 究 判 断 , 决 定 具 体 的 投 资 品 种 并 决定买卖时机。 4 、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风险与绩效评估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部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和 绩 效 评 估 , 并 提 供 相 关 报 告 。 绩 效 评 估 能 够 确 认 组 合 是 否 实 现 了 投 资 预 期 、 组 合 收 益 的 来 源 及 投 资 策 略 成 功 与 否 , 基 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 金 经 理 将 跟 踪 经 济 状 况 、 证 券 市 场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发 展 变 化 , 结 合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以 及 组 合 风 险 与 绩 效 评 估 的 结 果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和 调 整 , 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 资 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 遵循 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44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0 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本基金增 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二)禁止行为


45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 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有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五、业 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是: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45%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46 (1)沪深300 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编制方法合理、透明;


(2)沪深300 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 市场影响力; (3)具有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 (4)本基金的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沪深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 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上证指数的所有权 归属上海证券交易 所。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七、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一)不谋求对上 市公 司的控股,不参与 所投 资上市公司的经营 管理 。 (二) 有 利 于 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三)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基 金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四) 不 通 过 关 联交 易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权 代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害 关系 的 第 三 人 牟 47 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 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 资组 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 据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未经审计)。 8.1 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79,645.79 99.98


48 8 其他资产


325.50 0.03 9 合计





1,279,971.29





100.00 8.2 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8.3 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沪 港股通 投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 沪港股通股票。


8.4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5 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 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8.11 报 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8.12 投 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8.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49 8.12.3 其 他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5.5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5.50 8.12.4 报 告 期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报 告 期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12.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6.8 (基金合同 5.24% 0.36% 4.84% 0.34% 0.40% 0.02%


50 生效日)- 2017.9.30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51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2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 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 值 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或挂牌转让的,除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外的固 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3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 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证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五)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六)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七)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九)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十)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十一)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或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估 值。


54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 值 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 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55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56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 停 估值 的情 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二)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7 七、基 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 情况 的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十)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58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 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并履行适当程序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59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 分配 方案 的 确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 金 收益 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60 十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 仲裁费;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七)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八)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61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 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2 十 四、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 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三)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 的年 度审 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3 十 五、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6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 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 首个出报日。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65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 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 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 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 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 时报 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2 日内 编 制 临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备案 。 前款 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响的 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开; 2 、终 止基金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的法 定名 称、 住 所 发生 变更;


66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管部 门 负责 人发 生 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 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 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十; 11 、涉 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受 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 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事项 。 (八)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 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 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 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知 悉后应 当 立 即对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 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 67 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 (十三) 投资 资 产 支持证 券投 资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 十四)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目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目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五)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信息 。


68 六、信 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 报 刊。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 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20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相关信息: (一)因不可抗力 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二)基金 投 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其 他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三)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 阅、复制。


69 十 六、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其面临的 投资 风险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 : 一、市 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 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波 动,将对本基金资 产产 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 策的 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 定的影响,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 基金收益而产生风 险。 (二)经济周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 济的 晴雨表,而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 平产生影响,从而 产生 风险。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 会导 致股票市场及债券 市场 的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 润水平。基金投资 于货 币市场工具,收益 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四)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 是使 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 果发生通货 膨 胀 ,基 金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得的收益可能会 被通 货膨胀抵消,从而 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 值。 (五)上市公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受 多种因素影响,如 市场 、技术、竞争、管 理、 财务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生变 化, 从而导致基金投资 收益 变化。 二、信 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 易对 手或债务人无法按 照约 定交割资产而导致 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 险,主要指违约风 险。 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分析 主要针对债券资产 ,具 体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70 (一)债券发行人 出现 违约,无法支付到 期本 息引起的损失; (二) 交 易 对 手 出现 违约 或 违 规 投 资 操 作而 引起 的 损 失 。 三、流 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 资产 变现的难易程度。 一些 情况下,市场无法 有效 执行交易头寸 需要,将使得金融 资产 无法在价格平稳变 动的 基础上被购入或者 卖出 。本基金面临的流 动性风险来自两个 方面 : (一)大额赎回: 本基 金属于开放式 混 合型 基金 ,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有发 生 巨额赎回 的可能性。巨额 赎回 可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变现 难度 加 剧 , 从 而 产 生流 动性 风 险 ; 甚 至 可 能 由于大额出售个券 引致 个券价格出现大幅 波动 ,从而对基金资产 净值 产生影响。 (二) 特 殊 的 市 场情 形: 在 特 殊 市 场 情 形下 ,如 市 场 资 金 紧 张 时, 市场 整 体 流 动 性 降低,将可能导致 个券 的变现能力减弱, 从 而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四、操 作 或技术 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 相关 当事人在业务各环 节操 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例如,越 权违 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 种交 易行为或者后台运 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 或者导致投资者的 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登记机构 、代 销机构、证券交易 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等 。 五、模 型 风险 模型风险指投资估 值模 型的参数错误或模 型运 用不当带来的基 金资 产损 失 风 险 。 在 利用定价模型对金 融资 产,尤其是金融衍 生产 品进行定价的过程 中, 容易出现模型风 险。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过程中,违 反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 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 有关 规定的风险。


71 七、通 货 膨胀 风险 通 货膨胀 风险指 物价水平 上升导 致本基 金的名义 收益率 在剔除 通货 膨胀 因素影 响 后 降 低的风 险。 在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 通货膨 胀风 险也表 现为 物价水 平上 升导 致中、 短期 固定收益证券或者 回购 交易的实际收益率 远低 于名义收益率的情 况。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0-95% ,因此股票市 场的变化将影响到 基金 业绩表现,基金净 值表 现因此可能受到影 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 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 对市场、上市公司 基本 面和固定收益类产 品的 深入研究,持续优 化组合配置,以控 制特 定风险。 2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 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 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 。外部评级机 构一般不对这类债 券进 行外部评级,可能 也会 降低市场对该类债 券的 认可度,从而影响 该类债券的市场流 动性 。同时由于债券 发行 主体 的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经营 的 波 动 性 较 大 ,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 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 析并 跟踪发债主体信用 基本 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 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 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 此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指 期货 的 风 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 指期 货,股指期货作为 一种 金融衍生品,主要 存在 以下风险: (1 ) 市 场 风 险 :是 指由 于 股 指 期 货 价 格变 动而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的风 险。 (2 ) 流 动 性 风 险: 是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合约 无法 及 时 变 现 所 带 来的 风险 。 (3 ) 基 差 风 险 :是 指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和 标的 指 数 价 格 之 间 的价 格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的风险。 (4 ) 保 证 金 风 险: 是指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筹措 资金 满 足 建 立 或 者 维持 股指 期 货 合 约 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 而带 来的风险。





(5 ) 杠 杆 风 险: 因 股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交 易而 存 在 杠 杆 , 基 金财 产可 能 因 此 产 生 更大的收益波动。 (6 ) 信 用 风 险 :是 指期 货 经 纪 公 司 违 约而 产生 损 失 的 风 险 。


72 (7 ) 操 作 风 险 :是 指由 于 内 部 流 程 的 不完 善, 业 务 人 员 出 现 差错 或者 疏 漏 , 或 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 因造 成损失的风险。 4 、 本 基 金 投 资 国债 期货 的 风 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 债期 货,期货作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主要存在 以下 风险: (1 ) 市 场 风 险 :是 指由 于 期 货 价 格 变 动而 给投 资 者 带 来 的 风 险。 (2 ) 流 动 性 风 险: 是指 由 于 期 货 合 约 无法 及时 变 现 所 带 来 的 风险 。 (3 ) 基 差 风 险 :是 指期 货 合 约 价 格 和 标的 指数 价 格 之 间 的 价 格差 的波 动 所 造 成 的 风险。 (4 ) 保 证 金 风 险: 是指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筹措 资金 满 足 建 立 或 者 维持 期货 合 约 头 寸 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 来的 风险。





(5 ) 杠 杆 风 险: 因 期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而 存在 杠 杆 , 基 金 财 产可 能因 此 产 生 更 大 的收益波动。 (6 ) 信 用 风 险 :是 指期 货 经 纪 公 司 违 约而 产生 损 失 的 风 险 。 (7 ) 操 作 风 险 :是 指由 于 内 部 流 程 的 不完 善, 业 务 人 员 出 现 差错 或者 疏 漏 , 或 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 因造 成损失的风险。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资产 支持 类 证 券 的 风 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 险主 要包括信用风险、 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 、提 前偿付风险 等。信用风险是基 金所 投资的资产支持证 券之 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 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资 产支 持证券信用质量降 低导 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利 率风险是市场利率 波动 会导致资产支持证 券的 收益率和价格的变 动, 一般而言,如果市 场利率上升,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将面 临价 格下降、本金损失 的风 险,而如果市场利 率下降,资产支持 证券 利息的再投资收益 将面 临 下 降 的 风 险 ; 流动 性风 险 是 受 资 产 支 持 证券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资 产支 持证券可能无法在 同一 价格水平上进行较 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是 债务 人可能会由于利率 变化等原因进行提 前偿 付,从而使基金资 产面 临再投资风险。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的出 现将会 严重影响 证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 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来风 险; 金融市 场危 机、行 业竞 争、 托管行 违约 73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也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十、本基金法律文 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 机构基金风险评价 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 基金法 律文件 投资章节 有关风 险收益 特征的表 述是基 于投资 范围 、投 资比例 、 证 券 市场普 遍规 律等做 出的 概述性 描述 ,代表 了一 般市场 情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收 益特 征 。销售 机构(包括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他 销售机 构)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对本 基金 进 行 风险评 价, 不同的 销售 机构采 用的 评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机 构的 风险 等级评 价与 基 金法律 文件 中风险 收益 特征的 表述 可能存 在不 同,投 资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的要求完成风 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 的匹配检验。


74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 更 ( 一)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 同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关 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完成备 案手 续后 生效, 自 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基 金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 有 新 基 金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四)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组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 管 人、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 以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 ( 三)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四)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程序 :


75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 五)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不超过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 券的 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证监 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 算 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 财产 清算 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 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 告 。 七、基 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20 年以上 。


76 十 八、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77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78 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 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79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0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81 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82 权 代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定外, 应 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 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以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1 ) 法 律 法 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取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 销 售 服 务 费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3 ) 因 相 应 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对 基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83 (4 )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5 )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 范 围内, 且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调 整有 关认 购、申 购、 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 等业务规则; (6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并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推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7 )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其 他 情 形 。 (二) 会 议 召 集 人及 召集 方 式 1 、 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 召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开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 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告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 项要 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84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间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 下 内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时 间、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2 ) 会 议 拟 审 议的 事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限等)、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 会 务 常 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履 行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 事 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 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讯 开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 监管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 85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 额的 50%(含 50% )。 参 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 低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新召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 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参 加, 方可 召 开 。 2 、通讯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 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 有效: (1)会 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 额的 50%(含 50% ); 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基 金份额低 于上述 规定比 例的 ,召 集人可 以 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86 (4)上 述第(3)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 具 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 录相 符。 (5 ) 会 议 通 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非现 场 方式或 者以 非现场 方式 与现场 方式 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 通知中列明。 (五) 议 事 内 容 与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案 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终止 基金 合同、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 系,并 且 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 释和说明。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 性问 题做 出决定 。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 的,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87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 (5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公 告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决 。 2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 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大 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主 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 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 名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 项。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况 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 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 日 内 在 公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集 人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 、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议 通过 方 为 有 效 。


8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采 取记名方式进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议,可 以 在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 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 清点 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开会 在 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 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若 监督员 和基金 托管人或 管理人 授权代 表经通知 但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大 会召集 人 可 89 自行授权3 名 监 票 人 进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 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召集人 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 九) 本 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 等 规定, 凡 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 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 的,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 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基 金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90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 管 理人、新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基金 管 理 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在 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 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 金; (2 ) 对 基 金 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确 认; (3 )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的 期限 为 不超过 6 个月 。 但 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的流 动性受 到限制 而不能及 时变现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 向 证监会报备解决方 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 付。


91 (五)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 告 。 (七)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 存 20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 方当事 人同意 ,因本基 金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本 基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 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向托 管 人住所 地法 院提起 诉讼 ,诉讼 费用 包括但 不限 于案件 受理 费、律 师费 、保 全费、 执行 费 、差旅 费等 由败诉 方承 担。争 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管 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 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92 十 九、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 金 管理 人名称: 金信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5 层02 单元 邮政编码:518038 法 定代 表人 :殷克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7 月3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设 立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15]1315 号 组织 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 本:1 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资 产管 理、 特定 客户资 产 管 理和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许可 的其他 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 代 表人 :王继康 成立时间:2006 年10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 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14]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93 注册资本:人民币 81.5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货币金融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 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券 、 次 级 债 、 中 心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国 债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94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95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定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9)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基 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上 述 (20 ) 项 之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96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本 基 金 持 有 证 券 期 间 , 如 发 生 证 券 处 于 流 通 受 限 状 态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 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和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了 监 督 职 责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类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反 法 律法规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投 资 监 督 的 及 时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受 限 于 数 据 提 供 方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 合 规 投 资 的 最 终 责 任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这 些 机 构 信 息 的 及 时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不 作 任 何 担 保 、 暗 示 或 表 示 。 如 因 上 述 机 构 提 供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而所引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任 何 投 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因 提 97 供 投 资 监 督 提 示 函 而 承 担 任 何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有 关 责 任 , 也 没 有 义 务 去 采 取 任 何 手 段 回 应 任 何 与 投 资 监 督 提 示 函 有 关 的 信 息 和 报 道 。 但 如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书面指示,基金托管人将就投资监督提示函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有关资料。 (六)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纠 正 , 并 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98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及 时 、 准 确 复核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且 如 遇 到 问 题 应 及 时 反 馈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是 否 对 非 公 开 信 息 保 密 等 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管理人有权要 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99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如 果 基 金 财 产 ( 包 括 实 物 证 券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金财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 的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基 金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录为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的 认 购 金 额 、 持 有 期 限 、 发 起 资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和 持 有 期 限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且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交 的 验 资 报 告 需 对 发 起 资 金 的 持 有 人 及 其 持 有 份 额 进 行 专 门 说 明 。 验 资 完 成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100 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 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 如 有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 金证券 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系 统 中 开 立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代表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0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后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市场交易 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期货 交 易 编 码 等 。 完 成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的 初 始 资 金 密 码 和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的 登 录 用 户 名 及 密 码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金 密 码 和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登 录 密 码 重 置 由 管 理 人 进 行 , 重 置 后 务 必 及 时 通 知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开 户 过 程 中 相 互 配 合 , 并 提 供 所 需 资 料 。 管 理 人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账 户 开 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 且 在 相 关 资 料 变 更 后 及 时 将 变 更 的 资 料提供给托管人。 2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3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 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存 款 银 行 移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移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箱 ; 也 可 存 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的 交 接 原 则 上 采 用 存 款 行 上 门 服 务 的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先 行 确 认 存 款 行 授 权 送 、 取 存 单 人 员 的 身 份 信 息 , 并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的 交 接 进 行 沟 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只 负 责 对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进 行 保 管 , 不 负 责 对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真 伪 的 辨 别 , 不 承 担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对 应 存 款 的 本 金 及 收 益 的 安 全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需 要 移 交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移 交 手 续。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102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 值 。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按规定公告。 (二)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及保 管


103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开放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其 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账 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向 托 管 人 住 所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诉 讼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案 件 受 理 费 、 律 师 费 、 保 全 费 、 执 行 费 、 差 旅 费 等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104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05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 单 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 仍持有 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 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 码等)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 无法送 出 的除 外。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 则另行公告。 三、客 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1 、24 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 信息查询等服 务。 2 、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 息、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xfunds.com.cn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 106 金信息查询。 2 、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 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五、咨询服务 1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66-2866,传 真:(0755)82510305 。 2 、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xfunds.com.cn 电子 信箱:service@jxfunds.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投资者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投资者确保投资前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07 二 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金信多策 略精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生效 公告 2017 年 6 月 10 日 金信多策 略精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开放日 常申购 、赎回 业务的公 告 2017 年 6 月 20 日 金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基金半 年度净 值公告 2017 年 7 月 1 日 金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公司旗 下基金 估值调 整 情况的公 告


2017 年 7 月 18 日 金信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长 城证券 为代销 机 构的公告 2017 年 9 月 15 日 金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公司旗 下基金 估值方 法 调整的公 告


2017 年 9 月 15 日 金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公司旗 下基金 估值方 法 调整的公 告 2017 年 9 月 21 日 金信多策 略精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7 年 10 月 25 日 金信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万 家财富 为代销 机 构的公告 2017 年 11 月 30 日 金信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泰 诚财富 为代销 机 构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7 日 金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调整 流通受 限 股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2017 年 12 月 23 日 金信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华林 证券 为代销 机 构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6 日


108 二 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109 二 十三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准予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