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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300(510390)

平安300:关于平安大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 年 1 月 23 日 
1、 公 告 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 300 
基金主代码 (二 级 市场 交易
代码) 
51039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注册登记人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 平
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1 月 26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1 月 26 日 
注: 平安 大华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一级市
场申赎代码为“510391”。 
 
2、 日 常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3、 日 常 申购 业务 
3.1 申购数额限制 
(1) 投资 人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需按 最小 申 购单 位或 其 整数 倍进 行申 报 。由 于本 基 金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 故 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 由 300 万份调整为 90 万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数
额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 他 与申 购相 关的 事项 
(1)申购场所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申购 赎 回代 理券 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 回代 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予以公告。 在相关条件许 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2)申购的原则


1)“ 份额申购 ” 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 定。 如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修改 或更 新上 述规 则并 适用 于本 基 金的,则按 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 实际 情 况并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申请。 投资 人在 提交 申购 申请 时 须按 申购 赎 回代 理券 商规 定的 方 式依 照申 购赎 回清 单 备足 申 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2)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 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 申请 失败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受理 申购 申请 并不 代表 该申 购申 请一 定成 功。 申购 的确 认以 登记 结 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 交收 适用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交所上市的 成份股的现金替代、 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 用净 额结 算, 申购 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及对 应的 深交 所上 市的 成份 股的 现金 替代 采用 逐笔 全额结算 ;本基金上述申购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卖出基金 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申购当日未卖出基 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 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 该笔申购当日 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申 购的 程序 以及 清算 交收 和 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 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并在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 业务 4.1 赎 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投资 人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需按 最小 赎 回单 位或 其 整数 倍进 行申 报 。由 于本 基 金于2018 年 1 月 18 日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 故 本基金最小 赎回 单位 由 300 万份调整为 90 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的 数额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 回 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 的 事项 (1) 赎回场所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申购 赎 回代 理券 商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 回代 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予以公告。 在相关条件许 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2) 赎回的原则


1)“ 份额赎回 ” 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 定。 如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修改 或更 新上 述规 则并 适用 于本 基 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 实际 情 况并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 回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 效。


2)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 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 败。 基金 销售 机构 受理 赎回 申请 并不 代表 该赎 回申 请一 定成 功。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结算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 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 交收 适用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 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 本基金上述赎 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 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 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分股现金 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 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和参 与各 方相 关协 议的 有关 规定 进行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赎 回的 程序 以及 清算 交收 和 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 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 金 销售 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代办券商, 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 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6、 基 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收 益公 告的 披露 安排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 他 需要 提示 的事 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 细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 《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和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 )或拨打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 全国 统一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 -800 -4800 (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 0755 -22621438 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 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