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浦银增利A(004126)

浦银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浦银安 盛 稳健 增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LOF) 
(由浦 银安盛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期届满转换而 来)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017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上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 止日:2017 年 12 月13 日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重要提 示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1 年 10 月 25 日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04 号文核准募集。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生效,根 据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 后, 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已于2014 年12 月16 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名称 已变更 为“浦 银安盛稳 健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代码 为: “ 166401 ” ,基 金简 称为“浦 银安盛 稳健增 利债券(LOF) ”,浦银 增 A、浦银 增 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2015 年1 月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如无特别说明, 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12 月1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17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历 史沿革 .......................................................................................... 3 第二部 分 绪言 ................................................................................................. 4 第三部 分 释义 ................................................................................................. 5 第四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 11 第五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 24 第六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29 第七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 42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3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44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 5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7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80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8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85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6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 9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9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9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3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40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42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43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144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3 第一部 分 历 史沿革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 1704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于 2011 年 11 月 7 日至 2011 年 12 月 7 日 发售,并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生 效成立。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不接受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划分为浦银增A 与浦银增B 两个类别, 于 2012 年 3 月 9 日开 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 到期,在封闭期结束后已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变更为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并于 2015 年1 月8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 向深圳交易所申请终止浦银增A、 浦银增B 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并获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 (深证上【2014】456 号)的同意。 浦银安盛 稳健增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根据 申购费、 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但无需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浦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 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浦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 通过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转换持有浦银安盛稳健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系属于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浦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仅支持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不支持场内交易、 申购赎 回业务;浦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既支持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同时支持场内交易、 申购赎回业务。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4 第 二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 书” ) 由浦银 安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治 理准则 (试行) 》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及《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浦 银安盛稳 健增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5 第 三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 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即浦银增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6 利A 类基金份额和浦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浦银增利A 类














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 但无需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浦银增利C 类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 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指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浦银安盛稳健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7 位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8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9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0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 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NAV)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1 第 四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8,000 万元 股权结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 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电话: (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 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 发展管理部、 大客户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董 事会秘书, 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自2017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自2017 年4 月起兼任本 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 生 ,副董 事长 ,法国 国籍,毕业 于国 立巴黎 工艺 技术学 院。 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 (巴黎) 公司, 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2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 安盛投 资管理 公司的亚 洲区域 董事。2005 年起, 担任安 盛 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 计全球 主管。2009 年起任 安盛投 资 管理公司 亚洲股 东代表 。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 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自 2009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杰先生, 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先后就职于上海上菱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神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 (医药) 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 2011 年 5 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3 月起至 今担任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自2014 年9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 董事。1998 年至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2008 年担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 货结算 部总经 理,2008 年 起担任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总行公 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兼 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自2011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显峰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 行办公室 副主任 、副主 任(主持 工作) 、主任 兼党办主 任,北 京分行 王府井支行 党委书记、 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干部, 北京分行党委委员、 纪委书 记、副行 长,上 海浦东 发展银行 信用卡 中心党 委副书记 (主持 工作)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信用卡 中心党委 书记、 总经理 。现任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零售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3 月起兼任 本公 司旗下 子 公司——上 海浦 银安盛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 独立董事。1980 年至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2000 年至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2011 年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1 月至2011 年9 月, 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11 月起至今, 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自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 独立董事, 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 副院长、 同济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 讲席教授。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欧国 际工 商学院 EMBA,上海 机械 学院机 械工程 学士。 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 董叶顺先生拥有7 年投资行业 经历, 曾任IDG 资本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 公司、MSN( 中国)有 限公司 、南通 联亚药业 有限公 司等公 司董事长。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4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 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 统、 中联汽车电子、 联合汽车电子系统、 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 监事长, 澳大 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就职 于上海盛 融投资 有限公 司,曾先 后担任 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 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 本部党支部书 记。自2015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 生,澳 大利亚/英国 国籍 。澳 大利亚 莫纳什 大学 法学 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英国伦敦) , 历任固 定收益产品 专家、 固定收益产品经理、 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 首席运营官。 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7 月至2003 年6 月, 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7 月至2007 年9 月, 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2007 年10 月至今, 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 增强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27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 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 本科学历。2000 年至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副总监。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 公司职工监 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5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 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 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 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潇枫先生, 复旦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学历。 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前, 曾任职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报价回购岗以及自营债 券投资岗。2016 年 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公司,在固定收益投资部担任基金经 理助理岗位。2017 年 5 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浦银安盛盛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盛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浦银 安盛稳 健增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及浦 银安 盛幸福聚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起担 任公司旗下浦 银安盛盛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及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刘大巍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前, 曾在万家基 金、 泰信基金工作, 先后从事固定收益研究、 基金经理助理、 债券投资经理等工 作。2014 年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公司,从 事固定收益专户产品的投资工作。 2016 年8 月转岗至固定收益投资 部, 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6 券投资基 金(LOF ) 、浦 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及浦银安 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起,担任公 司旗下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幸福 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8 日起 ,担任浦银 安盛盛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11 月1 日起, 担任浦银安 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及浦银安盛日日丰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薛铮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2006 年3 月至2009 年6 月, 先后就职于红顶金融研究中心, 上海证券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工 作。2009 年 7 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固定收益 基金经理助理、货币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2011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担任浦 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基金 (原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9 月至2017 年6 月兼任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2 月至 2013 年 5 月,兼 任浦银安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7 年6 月, 担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2013 年5 月至2016 年8 月, 兼任浦 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至2016 年 8 月, 兼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7 月至2017 年6 月, 兼 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4 月,兼任浦 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4 月,兼任浦 银安盛幸福聚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6 月, 兼任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及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6 月,兼任浦银安盛盛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及浦银安盛幸福聚益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2017 年6 月, 兼 任浦银安盛盛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6 月 ,兼任浦银安盛盛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4 月至2017 年6 月, 兼任浦银安盛盛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薛铮先生拥有 10 年证券从业经验。薛铮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7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吴勇先生, 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精致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 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 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 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中 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并兼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钟明女士,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浦银安盛盛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岳斌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 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一)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8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 章、 《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9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 证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等手 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20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 基金管 理人成 为一个决 策科学 、经营 规范、管 理高效 、运作 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工 ,操作 相互独立 。其次 ,基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风险管理部。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21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 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 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 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22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 会专 门委员 会 及督察长—— 根 据董事 会的授权 对基金管理 人的 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监察 稽核 部——根 据总经理 及督 察长的 安 排,对基 金管 理人的 经 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 自律和 部门主 管的监控 。所有 员工上 岗前必须 经过岗 位培训 ,签署 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 层的控 制。管 理层采取 各种控 制措施 ,管理和 监督各 个部门 和各项 业务进行, 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 会及其 专门委 员会的监 控和指 导。所 有员工应 自觉接 受并配 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 长、监 察稽核 部负责对 基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和 风险控 制的充 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23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 司章程 》—— 指 经股东会 批准的 《公司 章程》 , 是基金 管理人 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 《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 基本管 理制度——是基 金管理 人在经 营管理宏 观方面 进行内 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监察 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行 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 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 规章制 度以及 业务流程——部 门规章 制度以及 业务流 程是在 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进行拟订、 修改, 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 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24 第 五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 年12 月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4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闻怡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 年 12 月 29 日,是一家 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 外资股份及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位于上海。 近年来,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 为企业核心价值观, 以 “总体形成特色、 区域兼顾差异、 局部凸显亮点” 为指导 思想, 持续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 经营实力和发展能力明显提升。 根据 市场和自身优势, 上海银行形成了 “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 、 “城市居民财富管 理和养老金融服务” 、 “金融市场领先交易服务” 、 “两岸三地跨境金融服务” 以及 “最佳在线金融服务” 等特色定位, 通过培育和塑造经营特色, 推动结构调整和 转型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目前, 上海银行在上海、 宁波、 南京、 杭州、 天津、 成都、 深圳、 北 京、 苏 州、 无锡、 绍兴、 南通 、 盐城等地拥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311 个, 设有自助银 行211 个, 布放自助服务类终端设备2167 台, 初步形成了覆盖长三角、 环渤海、 珠三角、 中西部重点城市的网络布局框架。 上海银行还发起设立闵行上银、 衢江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25 上银、 江苏江宁上银和崇州上银村镇银行, 发起成立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 香港地区设立上海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并 与全球130 多个国家和地区近1600 多家境内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成立 20 年来,上海银 行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在英国《银行家》 全球前1000 家银行中排名持续提升, 按一级资本和总资产计算, 在2016 年分别 位列全球银行业第91 位和第97 位。 多次被 《亚洲银行家》 杂志评为“中国最佳 城市零售银行”, 先后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 “全国银行间市场优秀交易成 员”、 “最佳企业形象奖”、 “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最佳城市商业银行”、 “上 海清算所2015 年度优秀清算会员”、 “债券净额清算优秀奖”、 “2015 年度上 海市金融创新二等奖”、 “2015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200 强”等荣誉称号, 并当选第二届中国银行业协会城商行工作委员会主任单位。 截至 2016 年底,上海银行资产总额 17,553.71 亿元;存款总额 8,490.73 亿元, 贷款和垫款总额5,540 亿元; 资本充足率为13.17%; 拨备覆盖率255.50%%。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 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 内设产品 管理部、 托管运 作部( 下设托管 运作团 队和运 行保障团 队) 、 稽核监 督部,平均 年龄 30 岁左右,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2009 年8 月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上海银行已托管 27 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天治 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 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 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 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26 资基金、 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 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益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博时悦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爱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博时 富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532.59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 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 产托管部共同组成。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 资产托管部配 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 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监督 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内设独 立的稽 核监督团 队,保 持高度 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 互制约 原则: 各业务部 室在内 部组织 结构上形 成相互 制约, 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为前 提,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体 系应与 所处的 环境相适 应,以 合理的 成本实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27 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 立明确 的岗位 职责、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 册、严 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 门的稽 核监督 人员组织 各业务 部室进 行风险识 别、评 估,制 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 期开展 业务与 职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 控制理 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制 定完备 的应急 预案,并 组织员 工定期 演练;建 立异地 灾备, 保证业 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28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29 第 六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上海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 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A. 银行、证券、期货公司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服务热线:95594 网址:www.bosc.cn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30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服务热线:95574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31 网址:www.nbcb.com.cn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服务热线:021-33389888 网址:www.swhysc.com (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服务热线:95553 或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3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服务热线:95521 或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服务热线: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广东 省广州 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0 楼5 楼,7 楼,8 楼,18 楼,19 楼,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服务热线:95575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33 网址:www.gf.com.cn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服务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服务热线:95587 或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 层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 层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34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服务热线: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2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服务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服务热线: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服务热线:41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306 号荣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服务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服务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服务热线:95329 网址:www.zszq.com (2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服务热线: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B. 第三方销售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服务热线: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36 (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服务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 号同花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服务热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1 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服务热线:4000011566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37 网址:www.yilucaifu.com (8)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2405 法定代表人:郭海霞 服务热线: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服务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服务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38 服务热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 总部大 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服务热线:4008202819 网址:tty.chinapnr.com (1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乐融多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服务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6)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陆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陆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服务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39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服务热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8)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千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服务热线: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1)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生胡同31 号5 号楼51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40 服务热线: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服务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3)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D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服务热线:4008188866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裕通路100 号洲际中心15,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裕通路100 号洲际中心15,16 层 负责人:董冬冬 电话: (021)60561288


传真: (021)60561299 联系人:董冬冬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41 经办律师:董冬冬、耿海霞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五 、其 他服务 机构 及委托 办理 业务的 有关 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 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 网络集成系统, 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 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直销系 统、 资金清算系统、 投资交易系统、 估值核算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呼叫中心系 统、 外服系统、 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 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 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 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 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 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 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 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 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42 第 七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 金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04 号文核准募集。 二 、基 金类型 及存 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封闭期 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基 金的募 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0,758 户,净 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05,197,332.55 元, 折合基金份额905,197,332.55 份; 募集 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663,586.14 人民币元, 折合663,586.14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在基金募集期内,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基金 1,000.22 份,占 基金总份额 0.00011%。上述资金已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905,197,332.55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663,586.14 份, 两项合计共905, 860, 918.69 份基金份额。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43 第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得到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之浦银增 A 与浦银增 B 已于 2012 年 3 月 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于2014 年12 月15 日终止上市。 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 浦银安盛 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于 2015 年1 月8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44 第 九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基金管理人将开放浦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同时开放浦 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实现各类基金份额 的日常业务。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浦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 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其中, 深圳证券账 户是指投资 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深圳) 开放式基金 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浦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和浦银增利C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浦银安盛 稳健 增利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的申购 、赎 回自基 金 封闭期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45 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 不超过90 天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已自 2015 年1 月8 日起开放 申购、赎回业务。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开放时 间结束前 撤销, 在当日 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6、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 则,但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46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投资 者场 外申购 时 ,每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 元, 最低 追加申 购金额为 10 元。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份额为 1,000 份,最低追加申购份额 为 1,000 份,同时每笔 申购份额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申购最大不超 过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2、 直销机构 (柜台方式)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 元, 最低追加申购 金额为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 每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1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 元。 3、本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50 份,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为5 份。 4、 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 基金份额。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47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1%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 赎回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浦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的赎回费全计入财产。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30 日 0.1% 30 日≤N 0 2、C 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 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30 日 0.1%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48 N≥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 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投 资人的 申购金 额包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 购金额。A 类申 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 如下: 当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49 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396.83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7241.1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47241.11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C 类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 , 如果投资 人通 过场外 申 购,则该 投资 人可获 得 申购份额为 47,619.05 份;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619.00 份,其余0.05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赎回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A 类基金份额净值×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A 类基金份额净值-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 10 天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06×0.1% = 10.0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06-10.06 = 10,049.94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0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9.94 元。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赎回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场外赎回时: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50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场外赎回 1 万份本基金的 C 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6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06×0.1% = 10.0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06-10.06 = 10,049.94 元 即: 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 万份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0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9.94 元。 场内赎回时,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场内赎回 1 万份本基金的 C 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0 天, 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06×0.1% = 10.0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06-10.06 = 10,049.94 元 即: 投资人场内赎回本基金1 万份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0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9.94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对应资金返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51 回投资者。 (五)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5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52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53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 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54 十 三 、 基金 的 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 转 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浦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和浦 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浦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浦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 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 的, 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 理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五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已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 定期定额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55 销售机构在相关业务开通公告中予以披露。 目前本基金已在代销渠道宁波银行、 申万宏源、 宏源证券、 海通证券、 中泰 证券、 招商证券、 广发 证券、 中信建投、 平安 证券、 德邦证券、 中山 证券、 爱建 证券、 好买基金、 长量 基金、 同花顺基金、 天 天基金、 钱景基金、 一 路财富 (北 京) 、宜 投基金 、利得 基金、诺 亚正行 、陆金 所资管、 凯石财 富、上 海汇付、虹 点基金、 盈米财富、 众 禄金融、 富济财富、 奕 丰金融、 上海联泰、 新 兰德、 创金 启富、中证金牛、晟视天下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目前本公司电子直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上 海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通 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 光大银行借记卡、 民生银行借记卡已开通本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 六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 非交易 过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 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七 、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56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57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和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本基 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或 增发新股的申购,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 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 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 、 投 资策略 本基金一方面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资产配置、 久期管理、 类 属配置 进行动态管理, 寻找各类资产的潜在良好投资机会, 一方面在个券选择上采用自 下而上的方法, 通过流动性考察和信用分析策略进行筛选。 整体投资通过对风险 的严格控制,运用多种积极的资产管理增值策略,实现投资目标。 (一)资产配置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58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实施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货 币政策变化、 市场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经济周期等要素的定性与定量 的考察, 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 在不同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 衡量债券利率风险 的核心指标是久期。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 对债券市场 走势作出判断,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 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合理配置, 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回购 和银行存 款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3、个券选择策略 (1)流动性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类流动性指标的设置与监控, 管理由于基金的申购、 赎回 或个券的交易难易程度而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 (2)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 金 融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 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 ① 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 ②第三方担保情况; 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数量 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 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 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 从而确 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59 NET DEBT/EBITDA、EBIT/I、资 产负 债率 、流 动资产/流 动负 债、经 营活动 现金 流/总负债。 其中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 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回购策略 该策略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 即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 使用基础组合持有 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 同时选择适宜期限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 种进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5、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其理论 价值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纯债券价值加上可转债内含选择权的价值。 ①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 本基金在对可转 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可转债的纯 债券价值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可转债的债性, 以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 利用可 转债转换价值相对于纯债价值的溢价率来判断可转债的股性, 在市场出现投资机 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②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 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 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 期权价值较高、 公 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 因供求不平衡, 会产 生较大的一、 二级市场价差。 因此, 为增加组合收益, 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 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 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 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 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三)新股申购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 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60 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 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 本 基金将研 究首次 发行(IPO)股票及 增发新 股的 上市公司 基本面 ,根据 股票市场整 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谨慎参与新股申购。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 在可上市交易 后9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所持股票以及投资可分离债券等原因而被动获得权证。 本基金 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 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 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以及持有价值出现较为显著的低估的权证品种。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资本市 场运行 环境和 走势,固 定收益 品种发 展趋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上述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 资; 3、投资 对象的 预期收 益和预期 风险的 匹配关 系,本基 金将在 承担适 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以基金经理为核心的投资决策和协调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 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 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在投资研究过程中, 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基金经理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61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如市场波动剧烈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可开 特例会) 。主要 就目前 宏观经济 、金融 形势与 展望、货 币政策 方向及 利率水准等 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 对债券市场未来的趋势进行判断, 作为拟订投 资策略之参考; 就基金经理提交的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进行讨论, 审定基金在 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和久期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部、 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对宏观经济、 证券市场、 债券、 上市公司及权证等研究对象进行交流讨论, 并提出近期或重点 研究计划。 研究部根据自身研究计划, 结合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制定 《研究计划表》 , 开展系统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研究; 金融工程部对基金投资风险及业绩进行定时 分析,向基金经理和首席投资官汇报。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 定《债券 投资策 略报告 》 ,阐述 基金的 投资策 略,并明 确下一 阶段资 产配置、久 期配置与类属配置。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 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 规定报首席投资官审批。 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 基金经理需制订 《重 大投资项目建议书》 ,并附有关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 《重大投资项目 建议书》 ,经投 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讨论 修改, 并签字确 认后形 成投资 决议。其它 一般投资决定, 由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作投资决定书, 作为操作指令的基础, 并作为书面备案。 基金经理对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集中交易室统一执行。在首席运营官的领导下, 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公司程序运作。 基金经理根据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和投资组合方案制定 《债券投资决定书》 , 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 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复核交易指令 无误后, 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 集中交易室交易 员执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状况进行反馈。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62 4、投资跟踪与反馈 首席投资官负责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会议。 各基金经理相互交流研究成果, 对 市场资金面状况、 各类属债券的趋势以及基金表现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 金融 工程部参与并提供定量化分析数据,及为投资部提供优化建议。 投资部、 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以及月度、 季度 和年度投资总结会议。 基金经理 每月向 首席投 资官提交 所管理 基金的 《债券投 资总结 报告》 。并在 相关会议上根据金融工程人员提供的数据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和市场表现 进行分析, 对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 相类似基金的表现差异说明原因, 并对投资 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 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 久期配置方 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 应先起草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或 《重大投资项目建 议书》 ,经批准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 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如发现有 违反《证 券法》 、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公 司相关管 理制度的 交易 操作,须立 刻向首席投资官和首席运营官汇报, 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相关 基金经理、 集中交易室。 集中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 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 一个层面是由部门内部金融 工程人员, 通过对基金组合进行初步的合规合法分析, 并对投资绩效与业绩基准 及市场相类似基金比较, 提出投资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 风险管理机构 (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 对投资管理过程的 风险监控。 五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63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发行的 证券或 承销期 内主承销的证券; 7、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融入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6、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64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 金不得 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和 投资比 例的约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9、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管人 协商, 并履行 相关程序 后,可 对以上 比例进行调 整;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中 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 的债券。 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 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 收益率特征。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全面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65 该指数编制方法、 指数数据等相关指数信息透明度高,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一般 情形下,其风险收益预期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型基金。 八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后,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6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99,239,478.30 97.84 其中:债券


1,299,239,478.30 97.8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73,482.71 0.02 8 其他资产


28,421,297.60 2.14 9 合计





1,327,934,258.61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 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券种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093,769.80 0.2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20,859,500.00 24.9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20,859,500.00 24.98 4 企业债券 816,043,608.50 63.5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50,394,000.00 11.71 6 中期票据 8,848,600.00 0.6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99,239,478.30 101.1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67 号 产净值比 例(%) 1 170405 17 农发05 900,000 86,787,000.00 6.76 2 170415 17 农发15 850,000 85,518,500.00 6.66 2 143007 17 东旭01 700,000 70,623,000.00 5.50 4 011756035 17 平安租赁SCP006 700,000 70,077,000.00 5.45 5 1380320 13 龙岩汇金债 800,000 66,584,000.00 5.1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本期 国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 9.3 本基金 投资 国债期货 的投 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 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 范围。 10.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68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3,254.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10,642.7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887,400.6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421,297.60 10.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 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 十 一、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转型前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12/13- 2011/12/31 0.20% 0.04% 0.26% 0.03% -0.06% 0.01% 2012/01/01- 2012/12/31 11.98% 0.16% 4.03% 0.04% 7.95% 0.12% 2013/01/01- 2013/12/31 -1.34% 0.50% 1.78% 0.05% -3.12% 0.45% 2014/01/01- 2014/12/15 19.15% 0.27% 8.01% 0.16% 11.14% 0.11% 2011/12/13- 2014/12/15 31.90% 0.34% 14.65% 0.10% 17.25% 0.24%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69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12 月13 日至2014 年12 月15 日 转型后 (一)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1/23- 2017/9/30 4.90% 0.22% 0.41% 0.06% 4.49% 0.16% (二)C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2/16- 2014/12/31 -0.40% 0.13% 1.30% 0.09% -1.70% 0.04%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70 2015/01/01- 2015/12/31 2.91% 0.45% 6.51% 0.07% -3.60% 0.38% 2016/01/01- 2016/12/31 3.43% 0.09% 2.00% 0.09% 1.43% 0.00% 2017/01/01- 2017/09/30 2.34% 0.05% 0.36% 0.06% 1.98% -0.01% 2014/12/16- 2017/09/30 5.54% 0.29% 10.44% 0.08% -4.90% 0.21% (三)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A: 2017 年1 月23 日至2017 年9 月30 日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71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C: 2014 年12 月16 日至2017 年9 月30 日 注:1、本基金由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4 年12 月16 日转 型而来。 2、自2015 年9 月17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变 更为“中证全债指数”。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5 年9 月17 日发布的 《关于变更旗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3、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于2017 年1 月23 日分为A、C 两类。具体内容 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 年1 月23 日刊登的 《关于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增加A 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72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73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7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75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增 发等方 式发行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76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77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78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 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79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80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81 在通常情 况下 ,本基 金 的托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划 出,由 基金管理 人按相 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82 五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83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场外认购/申购的浦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与浦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 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的认定方法将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为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浦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 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规定;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任 一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 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 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84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 制定 和实 施程序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85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86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87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交易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 准在 证券交 易 所上市交 易后 ,基金 管 理人最迟 在上市 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88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89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90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91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92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债券基金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93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 由于债 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购买 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收 益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的 影响而 导致购 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没有因为申购、 赎回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 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 尤 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 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 本基金也 要进行证券买卖。 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 不同时间段、 不同的证券, 其流动性 都各不相同。 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 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 或者必须 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1、当发 生巨额 申购时 ,本基金 由于不 能顺利 买进,使 得本基 金的持 仓比例 被动地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 影响本基 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2、当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如果市 场流动 性较差 ,本基金 为了兑 现持有 人的赎 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三 、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94 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因 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违规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 合 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 、本 基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 同 时积极参与新股申购,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 统性风险, 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 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 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七 、其 他风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95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9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自生效之日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97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98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财 产的 分配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9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 、更换 基金 代销机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业务 规则》 , 决定和 调整除 调高管理 费率和 托管费 率之外的 基金相 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 方式;


(13)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 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 利,为 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00 (15)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 同》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议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01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02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03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04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05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 围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除外;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06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07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08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09 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4)上述第 (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构 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11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12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13 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和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本基 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或 增发新股的申购,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 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 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14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发行 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共同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融 入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15 (7)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 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 同》关 于投资 范围、投 资策略 和投资 比例的 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9)本 基金持 有的所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经基金 管理 人和托管 人协商 ,并履 行相关程 序后, 可对以 上比例进行 调整;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16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 况下 ,本基 金 的托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17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划 出,由 基金管理 人按相 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18 (2) 场外认购/申购的浦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与浦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 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的认定方法将以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为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浦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 (4)基 金收益 分配后 任一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5)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19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20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自生效之日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21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22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23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谢伟 设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从事募集、 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联系人:徐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12 月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 号 《关于上 海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 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 号 《关于上海城市 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24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44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和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购, 并可持有 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 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证 券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 日内卖 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25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 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融入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f、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本基 金不得 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和 投资比 例的约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i、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管人 协商, 并履行 相关程序 后,可 对以上 比例进行调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26 整; j、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 基金可 以根据 届时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定 ,并履 行相关 程序后,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 列投资或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27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 完整、 全面,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发送对 方;关 联交易 名单接收 方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回函 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 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 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28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和中信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基金活期存款存放于托管人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 银行、 上海 银行和北京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29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基 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过程 中,如 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 和整 改, 并作出书面说明。 如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对该等风险的防范进行补充、 整改,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等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30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31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托管协议约定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32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将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银行账户 (即资产托 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存款 。该资 产托管 专户是指 基金托 管人在 集中清算模 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清算的专用 账户。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33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34 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交易日的市价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35 (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36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4 )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37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38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39 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4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资 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 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 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 、红 利再投 资 场外认购/申购 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的基 金收益 分配时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 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手续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 、电 子化服 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 我们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 到点提示、 查询密码修改等短信通知服 务,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 如基金 份额净值、电子对账单、到点提示等。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41 3、微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可搜索 “浦银 安盛基 金”或“浦银安盛微理财” ) ,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 如通过 “浦银安盛微理财” 绑定个人账户, 还可享有基金交易 (仅限电子直销投 资人) 、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专项服务。 四 、客 户服务 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 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账户查询”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 基金交易明细、 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此外, 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 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客 户 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 、服 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 (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其他,如邮寄等。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42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7 年 6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 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公告事 项 公告类 型 披露形 式 披露日 期 浦银安盛稳健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官网 2017/7/20 浦银安盛稳健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招募说明书摘 要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官网 2017/7/26 浦银安盛稳健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招募说明书正 文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定期公告 公司官网 2017/7/26 浦银安盛稳健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2017 年半年度报告 (正文) 定期公告 公司官网 2017/8/28 浦银安盛稳健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官网 2017/8/28 浦银安盛稳健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官网 2017/10/25 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 构及开通 定投业务并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官网 2017/12/12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43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144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