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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鑫安保本(519167)

新华鑫安保本: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关 于修 订新 华鑫 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19167; 以下简称本基
金) 成立于2014 年 6 月18 日, 基金管理人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 第三个保本周期为 2016 年7 月26 日至2018 年1 月26
日 。 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本基金未能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将按 《新
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新华精选低波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
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公告,并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变更后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 将分别修订为 《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新华精选低波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和《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保留并适用 基金合同 关于变更后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名称、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 并根据 《公
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 对
基金合同 相应条款进行 更新及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 2018 年2 月 3 日起,修订后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生效, 《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
失效。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 资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 、 估值方法、 基金费率 、 收益分配、 业务开通 情况、 销售 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 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 作 ,详见 刊登在本公司网站 (www.ncfund.com.cn )上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及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25 日


附件: 《 新华鑫 安保本 一 号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转型 为新华 精 选低波动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前 后 对照表 》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部 媒体 媒介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关 于 保本基 金的 指导 意见 》 ( 以 下简称 “ 《 指导 意见》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二、 基金投 资人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不 等于 将资 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本基 金在 极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 损失的 风险 。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视 为同 意保 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约 定。 三、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 中 国证 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二、 三、 新 华精 选低 波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新 华鑫安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新 华鑫安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 人依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中国证 监会 对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及其 转型为 新华 精选 低波 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备 案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第二部 分 释 义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新华 鑫安保 本一 号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4 、 保证 人、 担保 人: 指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保 证合同 ,为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保 本金 额承 担的保 本清 偿义 务 提供 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的 机构 。 本 基金 第三 个保本 周期 由瀚 华担 保股 份有限 公司 作为 保证 人, 为本基 金第 三个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提供 连带 责任 保 证


5 、 保本 义务 人: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风 险买 断 合同, 为本 基金 的某 保本 周期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除 外) 承担保 本偿 付责 任的 机构 6 、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新华 鑫安 保 本一号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7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 新华 鑫安 保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8 、 招募 说明 书: 指《 新华 鑫安保 本一 号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9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新华 鑫安 保本 一 号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11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 次会议 修订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 其后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新华 精选低 波动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本基 金由 新华鑫 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转 型而 来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新 华 精 选 低 波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 新华 精 选 低波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 新华 精选低 波动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8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23 、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31 、 基金 募集 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3 、保 本周 期: …… 51 、 保本 赔付 差额: 指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57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60 、 保证 合同: 指基 金管 理人和 保证 人签 订的 《新华 鑫安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 同》 …… 62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 指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 基金 继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否则 , 本 基金 转型 为非保 本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名 称相 应变 更为“ 新华 精选 低波 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如 果本基 金不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对基 金的 存 续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终 止 65 、 巨 额赎 回: 在到 期操 作期间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在 本基 金变更 为 “新 华精 选低 波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指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新华 精选 低波 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39 、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40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 金名 称 新华鑫 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在 基金 保本 周期内 采取 封闭 式运 作(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除外 ) , 期间不 开放 申购 、 赎 回及 转换转 入转 出业 务; 到期 操作期 间开 放赎 回和 转换 转出业 务, 不开 放申 购和 转换转 入业 务; 过渡 期只 可进行 过渡 期申 购, 不开 放赎回 、转 换转 出业 务。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综合运 用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严 格控 制风 险, 在为投 资人 提供 投资 金额 安全保 证的 基础 上力 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五、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 份。 六、基 金募 集规 模上 限 30 亿元 人民 币( 不包 括募 集期利 息) 。本 基金 募集期 内规 模控 制的 具体 办法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七、基 金份 额发售 面 值和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具体 认购 费率 按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执 行。 九、基 金的 保本 …… 十二、 基金 保本 周期 一、基 金名 称 新华精 选低 波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在具有 低波 动率 特质 的股 票组合 中, 精选 价值 低估且 质地 优良 的上 市公 司进行 重点 投资 , 力 求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实现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持续 稳定的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 发售 方式、 发售 对 象 …… 三、 基 金份 额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整章删 除, 替换 为: 第四部 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新华精 选低 波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新 华 鑫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新华鑫 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于 2014 年 4 月 2 日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4]351 号文准 予募 集注 册, 基金 管理人 为新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 基 金托 管人 为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新华 鑫安 保本 一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6 月 13 日进 行公 开募 集, 募 集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 经 中国 证监 会机 构部 函[2014]552 号确 认, 《新 华鑫安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生 效。 根据 《 新华 鑫安 保本 一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保 本 周期届 满时 , 若新 华鑫 安 保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未 能符 合保 本基 金 存续条 件, 则转 型为 非保 本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名称 相应 变更 为 “新 华精 选低 波动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鑫 安 保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2018 年 2 月 3 日起 新华 鑫 安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为新 华精 选 低波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新华 精选 低波 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第五部 分


基 金备案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 三、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模 第五部 分


基金 的存 续 一、基 金 的 变更 登记 《新华 精选 低波 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记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生效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进 行基 金份 额更 名 以及必 要的 信息 变更 , 并 对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予以确 认或 重新 登记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模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内不 开放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业 务(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除外 ) ,即本 基金 仅在 到期 操 作期间 和过 渡期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 并 在变 更为 “新 华精选 低波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后开 放日 常申 购与赎 回。 一、 本 基金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和过 渡 期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本 基金 变更 为 “ 新华 精选低 波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后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七) 拒绝 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数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 资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 例要求 的情 形时 。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 、8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部 分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3 ) 在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当日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出 该比 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之后 对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剩余 赎回申 请与 其他 账户 赎 回申请 根据 前段 “ (1 ) 全 额赎回 ” 或 “ (2 ) 部分 延 期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一 并办 理。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延 期部 分如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如投 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联系电 话:010-68726666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和 非交 易 过户的 业务 规则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 购 人;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联系电 话:010-68779666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户 的 业务规 则;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金 合同 》 等 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24) 删除 。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4 )缴 纳基 金 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4 )缴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一、召 开事 由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 准,但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变更 为 “新华 精选 低波 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并按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新 华精 选低波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计 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费率 标准 的除 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 但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 定变 更 为 “新 华精 选低 波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但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在 《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变 更为 “新华 精选 低波 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并按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新 华精 选低波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执行 的以 及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12 ) 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内 , 更换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 但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因歇 业、 停业、 被 吊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破 产或 其他 足以 影响 继续履 行担 保责 任能 力的 情况除 外;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保 本周 期内 ,当 确定 担 保人出 现足 以影 响 继续履 行保 证责 任能 力或 歇业、 停业 、 被 吊销 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 宣告 破产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新的 担保 人; (7) 某 一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更 换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 准,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费 率标 准的 除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 金 转型为 非保 本基 金 “新华 精选 低波 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并 由此 变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六、表 决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 方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 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六、表 决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 方可做 出 。 除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第十一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3 、 保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 申购与 赎回 等业 务记 录 15 年以上 ;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3 、 妥善 保存 登记 数据 ,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称、 身份 信息 及基 金份 额明细 等数 据备 份至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机 构。 其保 存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第十二 部分


保本、 保本的 保证及 保本周 期到期 整章删 除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保本周期的投资: …… 转型为“新华精选低 波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后的投资目标、 范围 、理念、策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80 —95% , 其 中投 资于 本基 金界 定 的低波 动率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债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0 —20% ; 本基 金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保本周 期的 投资 部分 整体 删除。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80 —95% , 其中 投资 于本 基金 界定 的低波 动率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债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0 —20% ; 本基 金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6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 所规 定比 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7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8 )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 除上述 第(2 ) 、 (12)、( 16)、( 17 )项 之外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三、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固定 收益 品 种按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 净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固 定收 益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 况处理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 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品种按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 值全价 减去 估值 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 估值 全价 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 况处理 : (3 ) 流通 受限 的股 票, 包 括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首次公 开发 行股 票时 公司 股东公 开发 售股 份、 通过 大宗交 易取 得的 带限 售期 的股票 等,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数 据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采取 固定 及浮 动相 结合的 管理 费收 取 方式。 即本 基 金 在保 本周 期内收 取固 定管 理费 ,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收取 浮动 管理费 。 1 、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收 …… M 为该 保本 周期 所适 用的 浮动管 理费 率。 3 、 基金 转型 为“ 新华 精选 低波动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后, 本基 金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年费 率计 提 。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1 )保 本周 期内 :仅 采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 分配方 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2 )转 型后 :基 金转 型为 “新华 精选 低波 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投 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可以 选择 不同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 在 同一 销售 机构只 能选 择一 种收 益分 配方式 , 基 金登 记机 构将 以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收益分 配方 式为 准;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1 、 在保 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红利分 配时 发生 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 基金 转型 为“ 新华 精选 低波动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后, 基金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在不同 销售 机构 可以 选择 不同 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 在 同一销 售机 构只 能选 择一 种收益 分配 方式 , 基 金登 记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择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准;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红 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 的会计 年度 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 可 以并 入下 一 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 管协议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


露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 金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 的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保本周 期内 (除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外)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及过渡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在本基 金变 更为 “新 华精 选低波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 品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保 证人 或 变更保 本保 障机 制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26 、与 保本 周期 到期 相关 事项的 公告 ; (十一 )保 证合 同 保证合 同作 为保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的附 件, 随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一同 公告 。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在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 料。 (四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五) 临时 报告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25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 后 方 可执 行 , 自 决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第 二十二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字并在 1 、 《基 金合 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 方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 或盖 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募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 备案手 续,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章)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