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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002378)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 提示】 
 
建信弘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 为 根 据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的 约 定 , 由 建 信安 心
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五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经 中国证 监会2016 年1 月12 日证 监许 可[2016]70号文注册 募集 ,于2016
年1月19日至2016年2月2日进行募集, 并于2016年2月4日正式成立。 建信安
心 保本五号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期 于2018 年2 月5 日 到 期, 由
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将按照《建信安 心保本五号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型为非避险策略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 “ 建信弘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 中
国证监会对建信安心 保本 五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募集的注册 以 及 其转 型
为本基金的备案 , 并 不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价 值 、 市 场 前 景 和 收 益做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
险。投资人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 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了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的 、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 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相适应,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80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1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6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明书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或“ 《基金合同 》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 资 决 策 有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 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 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人 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 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 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建信 安心保本五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 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 弘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建信 弘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9、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6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和办 理 非交易过户等 23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 代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生效日 27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 、T 日 :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1、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或转换转出的行为 3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3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1、元:指人民币 元 4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4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 美 国 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9 名 董 事 组 成 ,其 中3 名 为 独 立 董 事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董 事 会 行使《公司法》规 定 的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制定 权 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 名监 事 组 成 , 其 中 包 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 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 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尽 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 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1983 年 毕 业 于 辽 宁 财经 学 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 ,获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 副主 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 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 总 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 融部 总经理,2006 年5 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3 月 出 任 中 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2015年3月起任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1985 年获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 任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 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 业务 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 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 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 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 诚集 团(马来西亚 ) 资 产 管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宏利 金 融 全 球 副 总 裁 , 宏利 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 亚洲) 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 运官。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 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 新加坡法兴资产管理董 事总经理、营运总监、 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 尔亚 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毕业于吉林大学,获经 济学博士学位。历任《 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 村工 作部记者,湖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 组运营总监, 锦 辉 控 股集 团 公司副总裁、锦辉精细 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业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务七部副总经理、理财 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 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 、副 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 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 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 邦保险(加拿大)有限 公司 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 理硕士 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 士研究生学位。历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部 储 蓄业 务 处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员 、 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 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 、高 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 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 秘书、秘书、高级经理 ;投 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 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 士1990 年 获 新 加 坡 国 立大 学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 拥有 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 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 部总经理。1992 年 获 北京 工 业 大 学 工 业 会 计 专业 学 士,2009 年 获 中 央 财 经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历任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中 进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 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计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 )计 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2003年7 月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 获硕士学位。 曾任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 2005年8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 管理专员、主管、部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 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 计部(二级部)总经理 ,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 公会 (ACCA ) 资 深 会 员 。1997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会 计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 大学 ,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会 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 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 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 得学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 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 技术 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 目经理、代处长,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 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 硕士。1999 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历任 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 员、团委主任科员、重 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 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董事 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 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 席战 略官;2013 年8 月至2015 年7 月,任我公司控股 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2015年8月至2017 年11 月30 日 专 任 建 信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2017 年11 月30 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硕士。 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 券基金销售业务, 任高 级副经理;2005 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一直 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 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 总监 、 公司 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先后在总行营业部、 金融机 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 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主 任科员、 机构业务部高 级副经理 等职;2006年3月加入我公司, 担任董事会 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2015 年8 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 副主任科员、 业务经理、 高级经理助理; 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 理、副总监、总监、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 管理 部总经理。2016 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 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菁女士, 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经理, 硕士。2002年7月进入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部工作,从事基金托 管业务,任主任科员。2005 年9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资深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2007 年11 月1 日至2012 年2 月17 日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6 月2 日起任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 年6 月16 日起任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2 月4 日 起 任 建信 安 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8 日 起 任 建 信安 心 保本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16 日 起 任 建 信 恒 瑞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5月25日起任 建信瑞 福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 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3) 利用基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者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 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 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 业务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 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 制度 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 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 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 价公 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 金 投 资 等 发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下 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处 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 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7909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 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 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 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 货币 金银局局长、 银 行 监 管一 司 司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中 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务。现任十二届全国人 大农 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中国 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 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 国光 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 总经理兼任IT 蓝 图 实 施 办 公 室 主 任 、 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行 长 、 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副 行长、党委委员。现任 中国光大集 团 股 份 公 司执 行 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 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 年9月30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资 源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工银瑞信丰 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89只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 规模2126.48亿元。同 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 计 划 、专 户理 财、 企 业年 金 基金 、QDII 、 银 行 理 财 、保 险债 权投 资 计划 等 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 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 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 品的 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 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 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 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 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 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 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 稳健 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 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 树 立 “ 预防为主 ” 的管理理 念,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 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 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 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 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 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 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 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 类业 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 督、管理和协调,建立 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 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 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 制约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体制。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与 托 管 业 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严 格 遵 照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 了 《中 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 定 》 、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投资 与 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 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 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 实到 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 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 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 托管 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 要岗位(基金清算、基 金核算、监督稽核)还 建立 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 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 息的 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 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 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 式方 法,对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 监督;同时,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 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 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 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 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 公司 网址:www.ccbfund.cn 。 2、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8)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4)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7)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2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2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2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29)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cicc.com.cn (3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3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5ifund.com (3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0)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lufunds.com/ (4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4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 、02、03 、 04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4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46)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4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48)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层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5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5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53)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5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5)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20层2302 法定代表人:蒋洪 客户服务热线:95569 网址:https://www.hx-sales.com (5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5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销售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202 号 企 业 天 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 沈兆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历 史沿 革 根据《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 基金由建信安心 保 本 五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 转型 而来。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五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经中国证监 会 《 关于 准予建信安心 保 本 五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70 号)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至 2016 年 2 月 2 日进行募集,并 于 2016 年 2 月 4 日正 式成立。建信安 心保本五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为 2 年, 第一个保 本周期自 2016 年 2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5 日(2018 年 2 月 4 日为非工作 日) 。由于在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后不再符合避险策 略基金存续条件,建信 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按照《建信安心 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转 型为“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 间为保本周期 到期日及之后 4 个工作日 (含第 4 个工作日) , 即自 2018 年 2 月 5 日 (含) 起至 2018 年 2 月 9 日 (含) 止 。 自 2018 年 2 月 10 日起, 建 信安心保本五号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正 式 转 型为 建 信 弘利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 的《建信弘利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 七部 分


《 基 金合 同 》 的生 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第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销 售 机 构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减 少 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 先进先出 ”的原 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 后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申 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 额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其 他销售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本 公 司 直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次 最 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 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定投 最 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网点)单个交 易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 调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 购金 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 费率 N <7 天 1.5%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于持有期少于30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归 入 基金 财 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 用75%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有 期 长 于3 个 月 但 小 于6 个 月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的赎回费, 赎 回费用50%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 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 对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 ,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 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 者定期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 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费),投资人 的 申 购 金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申购费用= 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第2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份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适用的申购费率为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 需缴纳的申购费用为738.92元。 2、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第2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60 天, 赎回适 用费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0% =57.40元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60天,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 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 理扣 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情形。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或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 者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 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 额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自上而下积极、动态地配置大类资产,同时通过合理的证券选 择,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地方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 换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其中,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 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同时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 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 合,运用自上而下和自 下而 上相结合的个股、个券 投资策略,在大类资产 配置和证券选择两个 层面 上 实现投资组合的双重优化。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等因素对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 的影响以及核心股票资 产的估值水平,综合分 析证券市场的走势,主 动判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断市场时机,通过稳健 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 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等各 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同时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精选个股进行投资。 A 、行业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研究部行业研究员运用定性、定量的方法分析各行业竞争 状态、行业壁垒、行业 生命周期及所处阶段、 国家产业政策扶植程度 、行 业赢利能力、行业集中 度、行业估值水平等, 并综合考虑政策影响和 市场 认同度等因素,对分管 行业做出投资评级。本 基金以行业研究员对行 业基 本面的评级为基础,通 过资产配置模型作出行 业配置决策,并根据市 场情 况动态调整;同时,运用行业偏离度等指标对行业配置风险进行控制。 B 、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坚持 “ 自 下 而 上 ” 的 个 股 选 择 策 略 , 通 过 广 泛 选 择 投 资 标 的 , 多 维度认可标的价值,重 点研究具有竞争力比较 优势、未来成长空间大 、持 续经营能力强的上市公 司,同时结合定量分析 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进 行多 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1)定性选取具备竞争力优势的上 市公司 本基金定性分析的因素 包括:a 、 公 司 所 处 的 产 业 链 地 位 ;b 、 公 司 创 新能力;c 、 公司的品 牌形象和市场美誉度;d、 公司的治理结构;e 、 公司 财务状况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按上述步骤定性筛选出来的股票,进一步进行定量分析。本 基金采取的指标包括: 市值排名、 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B/P)、 每股盈利/ 每股市价(E/P ) 、年现金流/ 市值(C/P ) 、销售收入/ 市值(S/P)、 过去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过去 2 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等。 (3)股票价值评估 针对股票所属产业特点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 在综合考虑股票历史的 、国内的、国际相对的 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 企业 进行相对价值评估。 3、债券投资策略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 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 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 积极 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 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 梯形策略,在长期、中 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 置, 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 债券之间的相对投资价 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 对低估的类属债券,减 持价 值被相对高估的类属债 券,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其中,随着债券市场 的发 展,基金将加强对公司 债、可转换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 资, 主要通过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 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 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 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 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 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流动性 及 风 险 收益 特 征 ,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交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 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 规对 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 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现 金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的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 行投资;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五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转型为 “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 的规 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 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6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5%× 中债总财 富 (总值)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从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场 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为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中债总财富(总值)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 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 债券 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 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 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债 总财 富(总值 ) 指 数 为 掌 握我 国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幅 度 和 变 动 趋 势 、 测 算债 券 投资回报率水平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 六、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 股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高 预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水 平的 投 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 债权 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 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 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 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 在不 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 方式不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 一次 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 记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0%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的指定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险 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 停营业时;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出现重大变化,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 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和赎回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相关公告。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以及 拟 投 资债 券 的融资成本和 收 益率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 风险、财务风险及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 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 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能力、 技术更新、研究开发、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 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 票价格下跌或 股 息 、 红利 减 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基金可以通过 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 非系 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 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 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 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 配置 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 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险等。 由 于 股指 期 货 通 常 具 有 杠 杆 效应 ,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 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 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 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 失风 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 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 出现 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 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 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 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 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 险 等 风险 。 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 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 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 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具有一定的流 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道德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风险。本公司将制订严 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及相关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请基金份 额持 有人关注包括投资流通 受限证可能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道 德风 险和操作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 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 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 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五)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 、 注册 登 记 、 清 算 交 收 等 指令 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六)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 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八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 十九 部分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客户服务体系。基金 管理人承诺为客户提供 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 务发 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 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 户提 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9: 00~17: 00 的人工 电话咨询服 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基金管理 人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登记 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 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 。本 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 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 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将 为已 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期 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 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 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基金管理人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上 “ 账户查询”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 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 易查询、分 红 查 询 、 分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资 人 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 ” 、“ 查询密码修改 ” 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地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人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 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 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 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未 预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可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 管理人网站添加后定制 此项 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 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 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 财 资 讯 及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在 微 信 、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 信 基 金 ” 或者“ c c bf und ” 添加关注 。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 分红信息、理财资讯等 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 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 、易 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询个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 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 信 、 传 真 等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住所 , 投 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本 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第 二十 二部 分


备 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 注册建 信安心 保本五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 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建信 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 建信 安心 保本五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 关于建信安心 保 本五 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期 转 型 及基 金合同修改的法律意 见 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附 件一 : 《基 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面 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 合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 照 法 律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或 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 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 取消或调整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金份额类别设置;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五)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六)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用 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附 件二 : 《托 管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 人民 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 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地方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 换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其中,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现 金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 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的 20%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 行投资;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五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转型为 “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照调 整 后的 规 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 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 给对 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 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 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和 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业务明确双方在账户 开设与管理、投资 指 令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文 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 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 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3) 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 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 议,并提前与托管人就 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 接流程进行沟通,约定 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 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等 ) , 不 得 划 入 其 他任何账户” 。 并 依 照 本 协 议 交 接 原 则 对 存 单 交 接 流 程予以明确。如定期存 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 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 期存 款投资的划款指令。除 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 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 存款 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 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 用存款行上门服务、资 产管 理人负责监交的方式。 特殊情况下,采用资产 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 。在 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 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 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 利率 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 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 ,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 款行 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 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 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 ,以 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 凭证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完 整 性 。 托 管 人 对 投 资后 处 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 预留 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4)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 实履行托管职责。 (5)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 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基金的投资风 格 和流 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 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 人还 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不 限 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锁定期、基 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 款账 号、划款金额、划款时 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 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 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 行监督等内容。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 账面 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 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 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出现 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 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 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 金投 资流通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 (七)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 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前,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经资产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相关制度。在 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合 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 的比例。基金托管人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投资进行监督和审核。 (八)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中期票据的过程中,必 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 的限 制性约定进行投资。在 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 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 中的 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 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 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金账户开户名称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金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丰盛支行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 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用的,若无相 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 市 场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基 金托 管 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 人委 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 年 度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露 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 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 双方 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承担复核责任。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 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可转 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 值;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 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 金 管 理 人 的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核 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 管 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托管 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 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 资料时,基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 故 拒 绝 或延 误 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建信弘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 项 规 定 清 偿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