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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收益A(050028)

博时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博时安心 收 益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2018 年 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重要 提示】 1 、本基金根 据2012 年10 月8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关于核 准 博时安心 收益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2]1308 号) 和2012 年10 月18 日 《关 于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2]936 号)的 核准 ,进 行募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品种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 金 的产品 特 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利率风 险, 本基 金 持有的信 用品种违 约带来 的信用风 险, 债券 回购风 险 等等; 基金运作 风险, 包括在本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 以 及 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等等。 此外, 本基 金以1 元初 始面 值进行 募集 , 在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存在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1 元 初始 面值 的风 险。 本 基金为 债券 型 基金,预 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4 、本 基金 的一 部分 资产 将 可能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发行 门 槛低 , 投资 过程中 的信 用风险 也相 应增 加。 有可 能出现 债券 到期 后, 企业 不能按 时清 偿债 务, 或者 在存 续期内 评级 被下调 的风 险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不 能在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而是 通 过上证 所固 定收 益证 券综 合电子 平台 及深 交所 综合 协议交 易平 台, 或证 券公 司进行 转让,同 时, 交 易 所 按照 申 报 时 间先 后 顺 序 对 私募 债 券 转 让进 行 确 认 , 对导 致 私 募 债券 投 资 者 超过 200 人 的转 让不 予确 认 。 因 此, 本基 金在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过 程中 , 面 临着 流 动性 风 险。 5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一 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150% ( 每个 封闭 期首日 , 1 年 期 定期 存 款利 率根 据当 日 中国 人 民银 行 公布 并执 行 的利 率 水平 调 整) , 但本 基 金的 收 益 水平有 可能 不能 达到 或超 过同期 的目 标收 益率 水平 , 投资者 面临 获得 低于 目标 收益率 甚至 亏 损的风 险。 6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 债券 ,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 获得较 高的 收益 , 也有 可 能损失 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进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 基金合 同》 。 7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8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基 金 份 额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因 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至少 到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9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 资 决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6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与 合同 的生效 .................................. 63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 63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折 算 .......................................... 64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6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7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8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8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89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92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2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 9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9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1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15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7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 129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0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130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安心 收 益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以及《 博时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或《 基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安心 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核 准。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基金 合同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 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 博 时 安心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 合同 或 《基 金 合同 》 :指《博 时 安心 收 益定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及 对 该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 期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博 时安 心收 益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 人民 共和国 境 内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合 现实 有 效的 相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于中 国 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的 合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代 销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直销 机构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代销 机构 :指 符 合《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代 销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 销 售业务 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27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 登记 业 务 的 机构 。 基金 的 登记 机 构 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买 卖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续 期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作 日 :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 工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7 、 开放 期: 指基 金 运作期 间 前后 两个 封 闭期 之间, 本 基金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期 间 38、 开放 日 : 指在开 放 期 内, 为 投资 人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等 业务 的 工 作日 39 、 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业 务规 则》: 指《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 人共同遵守 41 、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的开 放期 内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的开 放期 内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条 件 要 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4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 登 记机 构 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5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6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7 、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48 、 元 : 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 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0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4 、 指定 媒体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体 55 、 不可 抗力 :指 无法 预 见、无 法避 免、 无法 克服 的任何 事件 和因 素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 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八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产品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略 客户部 、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 券商 业 务部、 零售- 北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方、 央企 业 务部、 互联 网 金融部 、 董 事会 办公 室、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 技术 部、 基 金 运 作部 、 风 险管 理部和 监察 法律 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 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 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 服务 。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 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 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 新产品 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管 部门 沟通 维护 、 产 品维护 以及 年金 方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 金融部 负责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的平 台建 设 、 业务 拓展 和客户 运营 , 推动公 司相 关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 合与创 新 。 客 户 服务中 心负 责零 售客 户的 服务和 咨询 工作 。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制 、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息 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与 绩 效 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2017 年9 月30 日 , 公司 总人 数为526 人, 其 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6% 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1957 年 生, 中共党 员, 西南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博士 ,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 至 1992 年,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政 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长 ;1992 年至 2002 年,任 中国 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行 长助 理、 中国 人民 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行 长兼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海南 分局 副 局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副 行长 ;2002 年 9 月至 2007 年4 月 ,任 广东 发 展银行 行长 ; 2007 年4 月至2015 年 7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执行 董 事、 副行 长 、 副 董事 长, 期间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商信 诺人 寿保险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长。 江 向 阳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南 开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博 士 , 清 华 大 学 金 融 媒 体 EMBA 。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大 学信 息与 情报 学系 ,获学 士学 位;1994-1997 年就 读于 中国 政法大 学研 究 生 院 , 获 法 学硕士 学位 ;2003-2006 年, 就读 于南 开大 学国 际 经济研 究所 , 获 国际金 融博 士学 位。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 党办 副主任 兼新 闻办 (网 信办 ) 主任 ; 中 国证 监会办 公厅 副巡 视员 ; 中 国 证监会 深圳 专员 办处 长、 副 专员; 中国 证监 会期 货监 管 部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院 情报 室干 部。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局 金融集 团副 总 经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2015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第 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彭磊女 士 , 分 别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企业 管理 专 业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 以 及北 京大 学金融 学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曾在 不同 证券 和金 融类公 司担 任管 理或行政 职位 ,拥有 相关 管理和从 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友 联资 产管理公 司执 行董事 。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 商局 金融集团 有限 公司, 历任 综合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审 计稽 核部 总经 理、 中 国业 务部 总经 理、 证券部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 起担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1964 年 生, 硕士。1981 年至1985 年 在 复旦大 学数 学系 学习 , 获 学士学 位。 1985 年至1988 年 在复 旦 大学数 理统 计系 学习 ,获 硕士学 位。1988 年 7 月至1995 年4 月在 上海同 济大 学数 学系 工作 ,任教 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商 证券 ,1996 年 5 月 任招商 证券 上 海澳门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2001 年9 月 任招 商证 券上 海地区 总部 副总 经理 ( 主 持工作 ) ;2002 年 10 月 任招 商证 券投 资部 总经理 ; 2005 年 1 月任 招商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理;2005 年 8 月任 招商 证券股 票销 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 机 构业 务总 部);2008 年 4 月任 招商 证券 机构 客户 业务董 事总 经理 ; 2012 年4 月任 招商 证券 股票 销售 交易部 联席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证券股 票销 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机构业 务总 部) ;2017 年 8 月任 招商 证券 机构 业 务总部 总经 理兼 任机 构业 务一部 总经 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第 二届 、第 三届 监事 会监事 ;2008 年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2016 年 1 月 起,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六 届董 事会董 事。 张灏先 生,1978 年生 ,学 士。2000 年 毕业 于美 国麻 省理工 学院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学 士学 位。2000 年 起,任职 于瑞 士信贷 (CSFB )纽约 办公室 并加入 企业 并购部门 担 任经理 ,负 责全 球电 讯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2005 年 ,加 入摩 根大 通 (JP Morgan ) 香港办公 室担 任副总 裁, 负责大中 华区 的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 加 入著名 基金公司 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 大中华区 私募 股权投 资部 门担任执 行董 事。2013 年 至今,加 入上 海信利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董 事及 上海 汇华实 业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总监 , 并负 责 股权投 资项 目管 理。 顾立基 先生 ,1948 年 生, 硕士 。1982 年毕 业于 清华 大学 , 获 学士 学位 ;1996 年毕业 于 中国科 技大 学, 获工 学硕 士学位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 共青 团 总支书记 ;1983 年 起,先 后任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管 理委员会 办公 室秘书 、主 任;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免 税品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中 国国 际海 运集装 箱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国际 招商局 贸易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2008 年 2 月至 今,任 清华 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9 年 6 月至 今, 兼任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外 部监事 、监 事会 主席 ;2011 年3 月至 今, 兼任 湘电 集团有 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 华安 顾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ECNL )董 事;2013 年 6 月至 今,兼 任深 圳 市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2014 年11 月起 ,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六 届董 事 会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 生, 会计师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1974 年 12 月参 加 工作, 历 任中国 远洋运 输总公 司财 务处科 员、中 国-坦 桑尼亚 联合海 运服务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日本中 铃海运 服务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中 远 (英 国)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 香 港益 丰船 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香港-佛 罗伦租 箱公 司(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太 平洋有 限公司 (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 日本 公司 财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远 集装 箱运 输有 限公 司副总 会计 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 中远 投资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股 (新加 坡)有 限 公司总裁 ;并任 新加 坡中 资企业协 会会长 。2011.11-2015.12,任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中国远 洋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A+H 上市 公司 ) 执 行董事 、 总经 理 。2012.2-2015.12,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副监 事长 、 天 津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长 ;2014.9-2015.12 , 兼 任中 国上 市 公司协 会监 事会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 任委 员。 赵如冰先 生,1956 年生, 教授级高 级工 程师, 国际 金融专业 经济 学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加 了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的 直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试 和运行 ;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 室主 任兼 外事 办公 室主任 ;1995.12 —1999.12 ,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 事、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上市 公司 代 码0037 ) 副董 事长 、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 董事长、 深圳华 能电 讯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00.01-2004.07 ,华 能 南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 重组后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顺长 城资 产管 理 ( 深圳 ) 公 司董 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 光资 产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兼任 西南 证券、 百隆 东方、威 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理 部部 长、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 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 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 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 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海峰先 生, 学士。2004 年起先后 在深 圳市农 村商 业银行、 博时 基金、 银华 基金、 大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成基金 工作 。2016 年 9 月 再次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博 时安 心收 益定期 开放 债 券基金 (2016 年12 月 28 日至今 )、 博时 裕腾 纯债 债券基 金(2017 年5 月8 日至今 )、 博 时裕安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7 年5 月8 日至 今) 、博 时裕新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7 年 5 月 8 日 至今) 、博 时裕 发纯 债债 券基金 (2017 年 5 月 8 日 至今) 、博 时裕 景纯 债债 券基金 (2017 年5 月 8 日 至今 ) 、 博时 裕乾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7 年5 月31 日至 今 ) 、 博 时 裕通纯 债债 券 基金(2017 年5 月31 日 至今) 、博 时安 盈债 券基 金(2017 年 5 月31 日至 今)、 博时 产业 债纯债 基金 (2017 年 5 月 31 日至 今) 、博 时安 荣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2017 年 6 月 15 日 至今 )、 博时 聚瑞 纯债债 券基 金(2017 年 11 月 8 日至今 )、 博时 安 仁一年 定开 债 基金 (2017 年11 月8 日至 今) 、 博 时富 祥纯债 债券 基金 (2017 年11 月 16 日 至今) 、 博时 聚利纯 债债 券基 金(2017 年 11 月 22 日 至今 )、 博 时民丰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7 年 12 月 29 日至今 ) 、 博时 裕鹏 纯债 债券基 金 (2017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 ) 的 基金 经理 。 历 任基金 经理: 陈凯杨 先生,2012 年12 月6 日至2016 年 12 月28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 金经 理助 理、 特 定资 产投 资经 理、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股 票投资 部成 长 组 投资总 监 。 现 任董事 总经 理兼股 票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价值组 投资 总监 、 博 时精 选混合 基金 、 博 时新趋 势混 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基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 生, 硕 士,CFA 。2008 年 从上 海交 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金 融地产 与公 用事 业组 组长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国企改 革股 票基 金、 博 时丝 路主 题股 票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现任 研究 部总经 理兼 博时 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金、 博时沪 港深 优质 企业 混合 基金、 博时 沪港 深成 长企 业混合 基金 、 博 时沪 港深 价值优 选混 合基 金、 博 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过钧先 生 , 硕 士 ,CFA 。1995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工艺 品 进出口 公司 、 德国 德累 斯 顿银行 上 海分行、 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司 、美 国通用 电气 公司、华 夏基 金固定 收益 部 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 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信用债 券投 资基金 、博 时稳健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博 时新收 益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新策 略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鑫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乐 臻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鑫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德邦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董 事总 经理兼 年金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股 票投 资部 绝对 收益 组投资 总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 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 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216,920.67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加7,283.62 亿元, 增幅 3.47% 。 上 半年, 本集 团实 现利润 总额1,720.93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30% ; 净利润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盈利 水平 实现 平稳 增长。





2016 年 ,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 欧洲 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 国最 佳 消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佳 流动 性管理 银行 ” , 《 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国际 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 洲银 行家》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 奖”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机 构奖” 。 本集 团在英 国《银 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 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 管银 行” 、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 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 -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 -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0)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1)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2)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13)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5)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 -38576666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6)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7)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18)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 -86775335 传真: 025 -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19)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20)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21)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4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2)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 (重庆)、400-70-96899 (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23)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4)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25) 嘉兴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26)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27)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28) 江苏江阴 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仁法 联系人: 陆建生 电话: 0510-86823403 传真: 0510-86805815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29)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王帆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电话: 020-28852675 传真: 020-2885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313 网址: www.grcbank.com (30)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31)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 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32)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武芳 电话: 0531-68978175 传真: 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 省内 96636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http://www.whccb.com.cn (33) 富滇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 号 法定代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杨翊琳 电话: 0871-63140324 传真: 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33 网址: www.fudian-bank.com (34) 福建海峡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 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35)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36)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37)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8)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网址: www.xds.com.cn (39)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0)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1)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42)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43)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44)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 —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5)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6)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47)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55 号(锦昌大厦 )1 号楼金观诚营业大厅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电话: 0571-88337598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48)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6 层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49) 乾道金融 信息服 务(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50)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田磊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51)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fund.cn (52)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53) 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54)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55)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56) 深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57) 通华财富 (上海 )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客户服务电话: 95156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58)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59)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60)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61) 北京晟视 天下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 万通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62)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2208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63)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64)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 号 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65) 海银基金 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66) 北京广源 达信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6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67) 天津国美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 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68)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906 室、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82628888-5657 传真: 010-8260751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69)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70) 北京君德 汇富投 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振 联系人: 李振 电话: 65181028 传真: 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7-8855 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71) 上海万得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72) 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连)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73)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74) 北京坤元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7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 座501 法定代表人: 李雪松 联系人: 马镜 电话: 010-85264505 传真: 010-85264522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264528 网址: http://www.kunyuanfund.com (75) 北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76) 江西正融 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联系人: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务电话: 0791-86692560 网址: www.jxzrzg.com.cn (77)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 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78) 上海朝阳 永续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4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人: 李翔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99-1888 网址: http://www.998fund.com/ (79)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80) 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81) 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2) 大泰金石 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 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 021-20324199 传真: 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99 网址: www.dtfunds.com (83)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4) 和耕传承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 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360-0000 网址: www.nicaifu.com (85) 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9460500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网址: www.ifastps.com.cn (86)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87) 北京懒猫 金融信 息服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 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贤良 联系人: 肖金凤 电话: 01056050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88) 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4 层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89) 大连网金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90) 中民财富 管理( 上海)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传真: 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91) 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92)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93) 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94) 深圳前海 欧中联 合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海秀路19 号 国际西岸商务大厦 703 、705 法定代表人: 梁双凤 联系人: 梁双凤 电话: 0755-23073400 传真: 0755-23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3073400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95) 天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96) 上海华夏 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13816092323 网址: http://www.cwmc.cn/ (97)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 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98)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平街 11-B , 名义层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99)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100) 徽商期货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杨彩格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0551-628658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707 网址: www.hsqh.net (101) 东海期货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25 、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102)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03)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04)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05)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0 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106)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 、38、39、41 、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07)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08)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2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109)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10)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11)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12)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13)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4008001001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114)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15)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116)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72101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17)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18)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19)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20)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121)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122)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23)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 -63081493 传真: 010 -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24)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25)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26)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27)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28)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29)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130)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52310569 传真: 025 -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31) 新时代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32)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33)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全国),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34)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35)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36)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37)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 (全国),96100 (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38) 东莞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39)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40)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41)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42)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汪代强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43)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44)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 -88085201 传真: 010 -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45)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46)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47)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148)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49) 华林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 -82707855 传真: 0755 -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50) 德邦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151)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52)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53) 华龙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54)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55) 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 董卿 电话: 0571 -87822359 传真: 0571 -87925100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 (上海地 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56) 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海平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818-8508 网址: www.shhxzq.com (157)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58)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59)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60)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61)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62)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86 10 83991888 传真: +86 10 8808663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163)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164)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65) 九州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联系人: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66)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67)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68) 长城国瑞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 号深田 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 号深田 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 -5161816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69)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70)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71)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20 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72)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 010-56177851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 服务电话: 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173)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174) 华融湘江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鑫远- 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鑫远- 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永生 联系人: 张鹏君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电话: 0731-96599 传真: 0731-89828806 客户服务电话: 0731-96599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175) 龙江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176) 深圳前海微 众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唐宇 电话: 0755-89462525 传真: 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9-8877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177) 桂林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178) 德州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179) 中原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 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 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窦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电话: 0371-85517710 传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 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振波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集 与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2 年10 月8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关于 核准博 时安心 收 益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2]1308 号) 和2012 年10 月18 日 《关于 博时 安 心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间 安 排的 确 认 函》 ( 基 金 部函[2012]936 号)核 准募集 , 募 集 期 从2012 年11 月7 日至2012 年12 月4 日止,共募集2,322,705,590.44 份 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4,495 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定期开 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2 年 12 月06 日正 式生 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封 闭期和开放期 一 、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 自每一开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一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 、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 作 日 , 具 体 期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封 闭 期 结 束 前 公 告 说 明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采 取 开 放 运 作 模 式 , 投 资 人 可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 开放期 未赎 回的份 额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封闭 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 需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以公告。 三 、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示 例 比 如 ,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于2012 年8 月11 日 生 效 , 则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一 年 , 即2012 年8 月11 日至2013 年8 月10 日 。 假 设 第 一 个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开放期为十个工作日, 由于2013 年8 月11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为 自2013 年 8 月12日至2013 年8 月23 日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起的一年,即2013 年8 月24日至2014 年8 月23日。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 、 折 算 基 准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 、 折 算 对 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三 、 折 算 方 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改变。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本基金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本基金的份额数× 本 基 金 的 折 算 比 例 在 折 算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8 位 , 小 数点后第9 位四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计 算 误 差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账 务 进 行调整。 本基金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折算比 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公 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折算基准日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本 基 金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 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开放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 者 在 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交易申请的,其交易申请将被拒绝 。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首次单笔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 元 , 追 加 购 买 最 低 金 额 为10元; 通过直销机构首次单笔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 元 , 追 加 购 买 最 低 金 额 为10元; 2 、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10 份 , 若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和 账 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记机构在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记机构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因 投 资 人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 认(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别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A 类 ;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对 于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30 日 的 本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亦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 但 对 持有期限少于30 日 的 本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收 取 赎 回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C 类。 本基金A 类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A 类 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得互相转换。 七、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过5 %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收 取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本基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收取申购费。 表: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构 A 类 基 金份额 金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为 零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 本 基 金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5% 。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不 低 于 其 总 额 的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中, 对于持有期限 少于30 日的C 类 基金份 额所收 取的 赎回 费100% 计 入基金 财产 。具 体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率 结构 持有期 间(M ) A 类 基金 份额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的 份额 0.10%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并在下 一开 放期 赎回 的份 额 0.05%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 且在下 一个 开放 期未 赎回 , 而是在 下一 个开 放期 其后 的开放 期赎 回的 份额 0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 的基 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为 0.90% ;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0 日 (含 30 日)的基 金份额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来源: 博时 基金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 :假定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6 元,某 投 资 者 本次申购本基金A 类 份 额50 万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60%,该投资者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0/ (1+0.60% ) =497,017.89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7,017.89 =2,982.11 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56 =470,660.88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份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6 元,可得到470,660.88 份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 选 择 申 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1.050 元,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1.0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95,238.10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1 )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方 法 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T 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份A 类 基金份额 , 持有2 个 封闭期,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 类 基金份额,持有2 个 封闭期,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净值是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2,500 元。 (2 )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方 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回金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1 个 封 闭 期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1 个 封闭期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2,500 元。 3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A 类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各 类 别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各 类 别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别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日 各类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各 类 别 基金 份额总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元 , 计算结果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计算,并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告。 4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公告。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3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手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申 请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或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其他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申 请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基 金 管理 人可 对赎 回款 项进 行 延缓 支付 ,但 延缓 支付 最 长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 告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 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 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在本基金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间 (2013 年12 月6 日-2013 年12 月13 日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售机构共同推出 了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1 、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构成, 其中: 申购费补差具 体 收 取 情 况 ,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的 两 只 基 金 的 费 率 的 差 异 情 况 而 定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2 、 业务规则 (1 )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 )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申购费为 零的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 ,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 式的其它基金,非 QDII 基金不能和 QDII 基 金 进 行 互 转 。


(3 ) 基 金 转 换 的 目 标 基 金 份 额 按 新 交 易 计 算 持 有 时 间 。 基 金 转 出 视 为 赎 回 , 转 入 视为申购 。 基 金 转 换 后 可 赎 回 的 时 间 为 T +2 日。


(4 ) 基 金 分 红 时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可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T +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 )基 金 转 换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投 资 者 采 用 “ 份 额 转 换 ”的原 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3 、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 金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出 现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或 其 它 在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已 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特 殊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4 、 重要提示


(1 )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基 金 详 见 公 告 。 (2 )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于 可 以 销 售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两 只 以 上 ( 含 两 只 ) , 且 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3 ) 转 换 业 务 的 收 费 计 算 公 式 及 举 例 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 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4 ) 本 公 司 管 理 基 金 的 转 换 业 务 的 解 释 权 归 本 公 司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而产生的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1、自2016 年6 月14 日 起 , 投 资 人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定投申购本基金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10.0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在 不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调 整 定 投 申 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约定。 2 、自2016 年6 月14 日 起 , 投 资 人 在 直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业 务 时 , 同 样 需遵循调整后的定投数量限制。即定投申购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 十八、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基金登记机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第 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 健、持续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回 购 和银行定 期存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 以 及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也 不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放期 内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投资 于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比例不 高 于基 金资产 的3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基 金的投资 范 围为 : 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国 家债 券、 金融债 券 、 次级债 券、 中 央银 行票 据 、 企业 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短 期融 资 券、 可 分离 交易 债券 的纯 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回购 等金融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证 券(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不 直接从 二级市 场买 入股 票等 权益 类资产 和权 证 , 不 参与 一级 市场的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以及 可分 离 交易债 券, 也不 投资 可转 换债券 。 在以上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和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 定性分 析和 定量分 析相 补充 的方 法, 确 定资产 在非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 国家 债券、 中央 银行票 据等 ) 和信用 类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之间的 配置 比例 。 (2 )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策 略是 买入与 封闭 期相 匹配 的债 券, 并 持有 到期, 或者 是持 有回售 期 与封闭 期相 匹配 的债 券, 获得本 金和 票息 收入 ; 同 时, 根 据所 持债 券信 用状 况变化 , 进 行必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要的动 态调 整; 此外 , 本 基金通过 正 回购 , 融 资买 入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 债券, 获得 杠杆 放大收 益。 在谨 慎投 资的 前提下 ,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 对于本 基金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主要 从 四 个层 次进行 独立 、 客 观、 综合 的考量,以 筛选出 合适 的投 资标 的 。 第一, 基于 全部 公开 信息 对已经 上市 或待 上市 债券 的发行 主体 进行 研究 , 内 容主要 涉及 发行人 的股 东背 景、 行业 地位及 发展 趋势 、 担 保方 式及担 保资 产、 外部 增信 质量、 自由 现金 流量动 态、 债务 压力 、 再 融资能 力等 , 并 从以 上角 度对发 行主 体进 行精 细化 分析和 归类 , 规 避同一 信用 等级 中外 部评 级偏高 以及 信用 风险 偏高 的个券 , 甄选 同 一 信用 评级 中内生 资质 及 外部增 信好 的个 券, 纳入 债券池 。 第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 内 部的信 用评 估体 系对 备选 个券进 行评 分, 着重 考察 发行人 的偿 债能力 、现 金管 理能 力、 盈利能 力三 个核 心要 素 。 第三, 对市 场同 类可 比债 券、 信 用收 益率 曲线 、 市 场交易 活跃 度、 机构 需求 进行偏 好分 析,对 个券 进行 流动 性风 险、信 用风 险的 综合 定价 ,判断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 第四 , 根 据市 场结构 与需 求特征 , 在前 三个层 次的 分析基 础上 , 对个券 进行 深入的 跟 踪 分析 , 发 掘其 中被市 场低 估的品 种 , 在 控制流 动性 风险的 前提 下 , 对低 估品 种进行 择机 配 置 和交易 。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 金 以持 有到 期, 获得 本金和 票息 收入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 同 时,密 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获 得较 高收 益。 2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等 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投 资 思 路 和 投 资 原 则 ; 2 、 宏观 策略 部基 于自 上而 下的研 究为 本基 金提 供建 议;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为 行业研 究 与分析 提供 支持 ;固 定收 益部数 量及 信用 分析 员为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3 、 固 定 收 益 部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例 会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结 合 市 场 和 个 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投 委 会 的 决 定 , 参 考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和 业 绩 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6 、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 行 合 规 风 险 监 控 ; 7 、 风 险 管 理 部 通 过 行 使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 测 算 、 分 析 和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根 据 风 险 限 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调 整 业 绩 评 估 , 定 期 与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收 益 和 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 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的3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 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不低 于A-3 ;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12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3 、 本基 金 在 封闭 期 内 投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 不得 超 过 本 基金的 剩 余封 闭运作 期 ;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投资日 至下 一封 闭期到 期日 的期 限; 14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5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150% 。 每 个 封 闭 期 首 日,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根据当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执行的 利 率 水 平 调 整 。 本基金选择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150%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强 调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以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150%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符 合 本 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的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 与 本 基 金 每 封 闭 满1 年 开 放 一 次 的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运作方式相匹配, 其权重 “150% ” ,与 本 基 金 通 过 信 用 管 理 ,力 争 获 得 超 越同期银行 存款利率,力争 获 得 持 续 超 额 收 益 的 投 资 目 标 一 致 。 综 上 所 述 , 选 择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税后)×150%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周期、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调 整 或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风险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 益 的 产 品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 与债权 人权 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博 时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董事 会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585,596,600.00 97.59 其中: 债券 2,545,664,600.00 96.09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资产支 持证 券 39,932,000.00 1.51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 计 19,468,645.11 0.7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44,321,673.90 1.67 8 合计 2,649,386,919.01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67,935,000.00 4.2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26,814,000.00 20.3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19,055,000.00 13.63 4 企业债 券 755,125,600.00 47.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002,000.00 0.62 6 中期票 据 936,229,000.00 58.27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449,559,000.00 27.98 9 其他 - - 10 合计 2,545,664,600.00 158.44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4041 17 江苏 银行 CD041 2,000,000 191,500,000.00 11.92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2 170405 17 农发 05 1,500,000 144,645,000.00 9.00 3 101753017 17 华能 MTN001 1,200,000 120,084,000.00 7.47 4 143017 17 华汽 01 700,000 69,853,000.00 4.35 5 170015 17 附 息国 债 15 700,000 67,935,000.00 4.23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证券 代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 1 1789069 17 永动 1A 400,000.00 39,932,000.00 2.49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仓 国债期 货 。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1.1 报 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报 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651.0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4 应收利 息 44,304,022.8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321,673.90 11.4 报 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6 投 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12.6-2012.12.31 0.10% 0.02% 0.32% 0.01% -0.22% 0.01% 2013.1.1-2013.12.31 1.35% 0.08% 4.50% 0.01% -3.15% 0.07% 2014.1.1-2014.12.31 11.49% 0.15% 4.46% 0.01% 7.04% 0.13% 2015.1.1-2015.12.31 13.80% 0.16% 3.17% 0.01% 10.62% 0.15% 2016.1.1-2016.12.31 1.33% 0.16% 2.25% 0.01% -0.92% 0.15% 2017.1.1-2017.9.30 1.80% 0.06% 1.68% 0.01% 0.12% 0.05% 2012.12.6-2017.9.30 32.78% 0.13% 16.39% 0.01% 16.39% 0.12%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12.6-2012.12.31 0.10% 0.02% 0.32% 0.01% -0.22% 0.01%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2013.1.1-2013.12.31 0.94% 0.08% 4.50% 0.01% -3.56% 0.07% 2014.1.1-2014.12.31 11.04% 0.15% 4.46% 0.01% 6.58% 0.13% 2015.1.1-2015.12.31 13.42% 0.17% 3.17% 0.01% 10.24% 0.16% 2016.1.1-2016.12.31 0.98% 0.16% 2.25% 0.01% -1.27% 0.15% 2017.1.1-2017.9.30 1.55% 0.06% 1.68% 0.01% -0.13% 0.05% 2012.12.6-2017.9.30 30.50% 0.13% 16.39% 0.01% 14.11% 0.12%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 挂牌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 市的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对 在交 易所 市 场上市 交 易的 不含 权债券,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 的含权 债券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值 净价 估值 ; (3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有 价证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 证,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票 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交 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基 金投 资 股指 期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 日结算 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 当日无 结 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7 、 如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按上 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值 。 8 、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管 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 项,按 国 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确 认 与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 以 内( 含 第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3 )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4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 益 分 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 的50% ; 4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3 个月或按照当次最 低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计 算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应分配金额低于0.001 元,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5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不 受 封 闭 期 限 制 )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6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15 个 工 作 日 ; 7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在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一 )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 三 )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划 出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收 ,登记机构收 到 后 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束之日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 、 除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收 取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本基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收取申购费。 表: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构 A 类 基 金份额 金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为 零 1 、 赎回费用 本基金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5% 。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不 低 于 其 总 额 的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中 , 对于持有期限少 于30 日的C 类 基金份额 所 收取的 赎回 费100% 计入 基 金财产 。具 体赎回费率见下表 : 表: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率 结构 持有期 间(M ) A 类 基金 份额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的 份额 0.10%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并在下 一开 放期 赎回 的份 额 0.05%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 且在下 一个 开放 期未 赎回 , 而是在 下一 个开 放期 其后 的开放 期赎 回的 份额 0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 的基 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为 0.90% ; 持有 期限 不 少于 30 日(含 30 日) 的 基金份 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来源: 博时 基金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 、 基 金 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2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书 面确认。 二、基 金 的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止日为每6 个 月 的 最 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网 站 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中 将 说 明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 交 易 日( 或 自 然 日 )的 次 日 ,将 基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时报 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决议;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50% ;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0.5%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基金变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构; 20 、 基金更换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算; 27 、 中国证监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九)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等文 件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十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年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 查 阅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基 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为 提 升 整 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及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 其 中 ,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 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 作 导 致 投 资 总 量 放 大 , 致 使 整 个 组 合 风 险 放 大 的 风 险 ; 而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 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 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公 司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 3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 、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无 法 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另外, 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1 年 的 期 间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 (3 ) 在 每 个 封 闭 期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将 折 算 成1.000 元 。 由 于 先 折 算 后 开 放 , 投 资 者 可 能 在 开 放 期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未 能 及 时 查 看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 导 致 赎回不净或赎回失败。 (4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基 金 经 理 会 对 可 能 出 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 赎回被全部确认时,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对 基 金 净 资 产 产生的负面影响。 (5 ) 在 每 个 开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五 部 分 第 ( 四 ) 条 约定的资产规模过小、持有人人数较少或持有情况较为集中等情形的, 《基金合同》 将终止。 (6 ) 本基 金的 一部 分资 产 将可能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发 行 门槛 低 , 投 资过程 中的 信用风 险也 相应 增加 。 有 可能出 现债 券到 期后 , 企 业不能 按时 清 偿 债务 , 或 者在 存续期 内评 级被下 调的 风险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不能 在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而 是 通过上 证所 固定 收益 证券 综合电 子平 台及 深交 所综 合协议 交易 平台 ,或 证券 公司进 行转 让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同时, 交易 所按 照申 报时 间先后 顺序 对私 募债 券转 让进行 确认 , 对 导致 私募 债券投 资者 超过 200 人的 转让 不予 确认 。 因此, 本基 金在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过程 中, 面临着 流动 性风 险。 6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而带来风险;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声明 1 、 投资者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中国 建 设 银 行 等基金 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如 下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内 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1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2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3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 围 或 投资策略(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 (4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8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9 ) 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须对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改; (4 ) 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 内 容 必 须 做 出 相 应 变 动 的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内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在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在本基 金某一 开放 期 最 后一日 日终 ,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第 五部 分第 ( 四 ) 条约定 的 终止情 形的 ;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产清 算 公 告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将基金财产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1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在 开 放 期 内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 遵 守 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他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金财产;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登记机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 按规定受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 泄露;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托管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管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任基 金 管 理 人 ; 5 、根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 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为 :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 合 同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准,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0 ) 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对基金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7 (三)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 召 开 。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 向 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 ) 会议形式; (4 )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 ) 表决方式; (8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8 (10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 (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 、会议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讯方式开会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 2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9 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3 )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4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 5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 登 记 机 构 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0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30日及时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 的 间 隔 期 。 2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 项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经 合 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代表均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50%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等事项。 (2 )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 其 代理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运作方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以公告。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1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准或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起生效。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1 )- (8 )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9 ) 、 (10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2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如 下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内 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1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2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3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 围 或 投资策略(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 (4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9 ) 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须对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改; (4 ) 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3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内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在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在本基 金某一 开放 期 最 后一日 日终 ,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第 五部 分第 ( 四 ) 条约定 的 终止情 形的 ;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产清 算 公 告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1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清算费用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 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登记 机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5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6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回 购 和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投资 于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比例 不 高 于基 金资产 的3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 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的30%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8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不 低于A-3 ;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4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7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11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 的剩余 封闭 运作期 ;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 不 得超 过 投 资日至 下一 封闭 期到期 日 的 期限 ; 12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8 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受 限 证 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准。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 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9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因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无法取得的除外)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发 行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准 文 件 。 (2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有 关 发 行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等 发 行 资 料 。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 予 以 公 告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以 下 事 项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2 ) 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完善情况。 (3 ) 有 关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4 )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 因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导致 的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如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原 因 导致 基 金 出 现损 失 致 使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连 带 赔 偿 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0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1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本 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2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3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4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e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f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f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 以 内 ( 含 第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 基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5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 责 任 。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6 价值时;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之日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 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 和 编 制 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7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 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电 话 、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8 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账单。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 通 ” 系统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也 可直接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 使用 工商 银行 、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安银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商银行 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 理财专户均可以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查 询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 所持有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交易记 录 等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基 金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利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 以 点 击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首 页 “ 在 线 客 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问我答”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m.bosera.com ) 、 手 机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wap.bosera.com ) 和博时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电话 理财服务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9 投资者拨打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免长途 话 费)可享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助语音系 统 提 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 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通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以获得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一) 、 2017 年 12 月 06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龙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


( 二) 、 2017 年 11 月 24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通 华财 富 ( 上海 )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并 参 加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 三) 、 2017 年 10 月 2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安 心收 益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 四) 、 2017 年 10 月 24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蚂 蚁 ( 杭州 )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参 加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 五) 、 2017 年 09 月 2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 六) 、 2017 年 09 月 2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0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中 民财 富管 理 ( 上海 ) 有 限公 司为 代 销机构 并参 加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 七) 、 2017 年 09 月 26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平安 银行 申购 业务 与定投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 八) 、 2017 年 09 月 0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 九) 、 2017 年 08 月 24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公 告 了《博 时安 心收 益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 ;


( 十) 、 2017 年 08 月 23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国联 证券 开通 博时 内需增 长混 合、 博时 灵活 配置混 合和 博时 安心收 益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 十一) 、 2017 年 07 月 21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摘 要) 》 ;


( 十二) 、 2017 年 07 月 19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


( 十三) 、 2017 年 06 月 15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关 于博 时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增加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 资 者 在支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资者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安心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二 ) 《 博时安心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 三)《 博时安心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1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博 时 安心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1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