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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保丰保本A(002856)

博时保丰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博时保丰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5 年12 月21 日证 监许 可[2015]3002 号文 准予 注册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市场前 景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 职 业道 德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合 规性风 险、 本基 金特 定投 资策略 带来 的风 险 及其 他风 险等。 本 基金 为保本 混合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 其 长期 平 均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率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非 保本 的混合 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金 。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款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保本 基金在 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金 以1.00 元 初始 面值 募集基 金份 额 , 在 市场 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 基 金 投资有 可能 出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初 始面 值。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 同、 本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新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 证。 投 资人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视 为同 意保 证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12 月6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八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 期.....................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0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09 附件: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110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保丰 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 以下 简称 “ 《 指导 意 见》 ”) 以及 《博时 保丰 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保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 根据 本招募 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 基 金: 指博时 保丰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担 保人 : 指根据 基金 合 同和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为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 担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保 证责 任的 机构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担 保人 为 北京首 创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或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增 加或 更换 的其 他机 构 5 、保 本义 务人 :指 与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风险 买断 合同 ,为 本基 金的 某保 本周 期 (第 一个 保本周 期除 外) 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6 、基 金合 同: 指 《博时 保丰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7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保丰 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8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博时 保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9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博时 保丰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0 、 法律 法规 :指 中 国现行 有 效并 公布 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11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5、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 18、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0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21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等业 务 24 、 销售 机构 :指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7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 保本 周期 :指 本 基金的 保 本期 限。 本 基金 一般每 二 年为 一个 保 本周 期,本 基 金的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至 2 个 公历 年后对 应日 止的 期间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 工作日 或 次 2 个 公历 年无 该对应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后 的 各保本 周期 为自 本基 金公 告的各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起 至二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的期间 , 如该 对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或 次 2 个 公历年 无该 对应 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公 告到 期处 理规则 , 并 确定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起始 时间 。 本 基金 保本周 期内 不开 放申购 及赎回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除外) , 基金 合同中 若无特 别所指 ,保本 周期 即为当 期保本 周期 34 、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 :第一 个 保本 周期 起 始日 为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 其后 各保本 周 期起 始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为 准 35 、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指保本周 期 届满 的 最后 一日。 基 金合 同中 若 无特 别所指 即 为当 期保本 周期 届满 日 。本 基 金的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为保 本周期 起始 日起 2 个公 历 年后 的 对应 日,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次 2 个公 历年 无该 对应 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36 、 持有 到期 :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 内一直 持 有其 所认 购 、或 在上一 个 开放 期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至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含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的行 为 37 、 开放 期 : 指基 金 管理人 在 当期 保本 周 期到 期前公 告 的到 期处 理 规则 中确定 的 当期 保本周 期 到 期日 起 至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之 前不 超 过 30 个 工作 日 的 一段 期间 , 具体开 放时 间 安排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38 、 申购 、开 放期 申 购: 指 依 据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期保 本 周期 到期 前 公告 的到期 处 理规 则, 投 资人 在开 放期 的限 定期限 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投 资人 进行开 放期 申购 的, 按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确认为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投 资金额 并适 用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在开 放期 内投 资者 转换 转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视同为 开放 期申 购 39 、 赎回 、开 放期 赎 回:指 在 开放 期 的 限 定期 限内, 依 据基 金管 理 人在 届时公 告 的到 期处理 规则 申请 赎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的 投资 金 额: 指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的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41 、 开放 期申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 投资 金额: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开放 期 内进 行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及开 放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42 、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 保本 周期 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金额 :指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 上一保 本周 期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 其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表 的资 产 净值 43、 认购 保本 金额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44 、 开放 期申 购保 本 金额: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开放期 申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投 资金额 45 、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 保本 周期 基 金份 额的保 本 金额 :指 从 上一 保本周 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 投资金 额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46 、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的 可 赎回 金额 : 指根 据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的 可赎回 金额 , 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 或开放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乘积 ; 在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 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即指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47 、 折算 日: 指 本 基 金第一 个 保本 周期 后 各保 本周期 开 始日 的前 一 工作 日,即 开 放期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48 、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在折 算 日,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包 括 投资 人 在 开 放 期 申购 的 基 金 份额 和 持 有 人 在上 一 保 本 周期 结 束 后 选 择或 默 认 选 择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期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变 的前 提下 , 变 更登 记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0 元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调 整 49 、 保本 :在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到期 日,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 , 基金管 理人、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应补 足该差 额( 该差额 即为保 本差额 ) ,并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含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0 、 保证 :指 担保 人 为本基 金 保本 提供 的 不可 撤销的 连 带责 任保 证 ,本 基金的 第 一个 保本周 期由 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保证 范围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的 累 计 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分 (该差 额即 为保本 差额) , 保证 期限为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 期 后各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决定 ,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 周期开 始前 公告 51 、 保证 合同 :基 金 合同中 如 无特 别说 明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本基 金 第一 个保本 周 期担 保人签 署的 《博 时保 丰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同 》 52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基金的 存 续形 式: 指 保本 周期届 满 时, 在符 合 保本 基金存 续 条件 下, 本基 金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如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 本基金 未能 符合保 本基 金 存 续条件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入 清算 程序并 终止 53 、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 件: 指 保 本周 期届 满 时, 在符合 法 律法 规有 关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 务人资 质要 求、 并经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的担 保人 、 或 保本义 务人 同意 为下 一个 保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求 的情 况 54 、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 指 在 符合 保本 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 基金 存 续并 进入新 一 个保 本周期 ,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到期 期间 内选 择或默 认选 择继 续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55、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6、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7、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58、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9、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60、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61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4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5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66、巨额赎 回: 指在 本基 金开放期内的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67、 元: 指人 民币 元 68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69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70、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1、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73 、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 金 根据 销售 服 务费 收取方 式 的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 不同 的类别 74 、A 类基 金份 额 : 在 投 资者认 购 、 申 购时 收取 前 端认购 、 申购 费用 , 在赎 回时根 据持 有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基 金份额 ,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75、C 类基金 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 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 据 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 费用的 基金份额 ,且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76 、 指定 媒 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77、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八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产品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略 客户部 、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 券商 业 务部、 零售- 北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方、 央企 业 务部、 互联 网 金融部 、 董 事会 办公 室、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 技术 部、 基 金 运作部 、 风 险管 理部和 监察 法律 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 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 服务 。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 新产品 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管 部门 沟通 维护 、 产 品维护 以及 年金 方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 金融部 负责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的平 台建 设 、 业务 拓展 和客户 运营 , 推动公 司相 关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 合与创 新 。 客 户 服务中 心负 责零 售客 户的 服务和 咨询 工作 。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制 、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息 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与 绩 效 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 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2017 年9 月30 日 , 公司 总人 数为526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6% 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1957 年 生, 中共党 员, 西南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博士 ,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 至 1992 年,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政 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长 ;1992 年至 2002 年,任 中国 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行 长助 理、 中国 人民 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行 长兼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海南 分局 副 局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副 行长 ;2002 年 9 月至 2007 年4 月 ,任 广东 发 展银行 行长 ; 2007 年4 月至2015 年 7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执行 董 事、 副行 长 、 副 董事 长, 期间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商信 诺人 寿保险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长。 江 向 阳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南 开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博 士 , 清 华 大 学 金 融 媒 体 EMBA 。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大 学信 息与 情报 学系 ,获学 士学 位;1994-1997 年就 读于 中国 政法大 学研 究生 院 , 获 法 学硕士 学位 ;2003-2006 年, 就读 于南 开大 学国 际 经济研 究所 , 获 国际金 融博 士学 位。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 党办 副主任 兼新 闻办 (网 信办 ) 主任 ; 中 国证 监会办 公厅 副巡 视员 ; 中 国 证监会 深圳 专员 办处 长、 副 专员; 中国 证监 会期 货监 管 部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院 情报 室干 部。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局 金融集 团副 总 经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2015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第 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彭磊女 士 , 分 别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企业 管理 专业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 以 及北 京大 学金融 学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曾在 不同 证券 和金 融类公 司担 任管 理或行政 职位 ,拥有 相关 管理和从 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友 联资 产管理公 司执 行董事 。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 商局 金融集团 有限 公司, 历任 综合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审 计稽 核部 总经 理、 中 国业 务部 总经 理、 证券部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 起担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1964 年 生, 硕士。1981 年至1985 年 在 复旦大 学数 学系 学习 , 获 学士学 位。 1985 年至1988 年 在复 旦 大学数 理统 计系 学习 ,获 硕士学 位。1988 年 7 月至1995 年4 月在 上海同 济大 学数 学系 工作 ,任教 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商 证券 ,1996 年 5 月 任招商 证券 上 海澳门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2001 年9 月 任招 商证 券上 海地区 总部 副总 经理 ( 主 持工作 ) ;2002 年 10 月 任招 商证 券投 资部 总经理 ; 2005 年 1 月任 招商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理;2005 年 8 月任 招商 证券股 票销 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2008 年 4 月任 招商 证券 机构 客户 业务董 事总 经理 ; 2012 年4 月任 招商 证券 股票 销售 交易部 联席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证券股 票销 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机构业 务总 部) ;2017 年 8 月任 招商 证券 机构 业 务总部 总经 理兼 任机 构业 务一部 总经 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第 二届 、第 三届 监事 会监事 ;2008 年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2016 年 1 月 起,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六 届董 事会董 事。 张灏先 生,1978 年生 ,学 士。2000 年 毕业 于美 国麻 省理工 学院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学 士学 位。2000 年 起,任职 于瑞 士信贷 (CSFB )纽约 办公室 并加入 企业 并购部门 担 任经理 ,负 责 全 球电 讯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2005 年 ,加 入摩 根大 通 (JP Morgan ) 香港办公 室担 任副总 裁, 负责大中 华区 的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加 入著名 基金公司 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 大中华区 私募 股权投 资部 门担任执 行董 事。2013 年 至今,加 入上 海信利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董 事及 上海 汇华实 业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总监 , 并负 责 股权投 资项 目管 理。 顾立基 先生 ,1948 年 生, 硕士 。1982 年毕 业于 清华 大学 , 获 学士 学位 ;1996 年毕业 于 中国科 技大 学, 获工 学硕 士学位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 共青 团 总支书记 ;1983 年 起,先 后任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管 理委员会 办公 室秘书 、主 任;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免 税品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中 国国 际海 运集装 箱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国际 招商局 贸易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2008 年 2 月至 今,任 清华 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9 年 6 月至 今, 兼任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外 部监事 、监 事会 主席 ;2011 年3 月至 今, 兼任 湘电 集团有 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 华安 顾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ECNL )董 事;2013 年 6 月至 今,兼 任深 圳 市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2014 年11 月起 ,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六 届董 事 会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 生, 会计师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1974 年 12 月参 加 工作, 历 任中国 远洋运 输总公 司财 务处科 员、中 国-坦 桑尼亚 联合海 运服务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日本中 铃海运 服务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中 远 (英 国)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 香 港益 丰船 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香港-佛 罗伦租 箱公 司(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太 平洋有 限公司 (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 日本 公司 财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远 集装 箱运 输有 限公 司副总 会计 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 中远 投资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股 (新加 坡)有 限 公司总裁 ;并任 新加 坡中 资企业协 会会长 。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 洋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A+H 上市 公司 ) 执 行董事 、 总经 理 。2012.2-2015.12,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副监 事长 、 天 津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长 ;2014.9-2015.12 , 兼 任中 国上 市 公司协 会监 事会 专业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赵如冰先 生,1956 年生, 教授级高 级工 程师, 国际 金融专业 经济 学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加 了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的 直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试 和运行 ;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 室主 任兼 外事 办公 室主任 ;1995.12 —1999.12 ,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 事、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上市 公司 代码0037 ) 副董 事长 、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 董事长、 深圳华 能电 讯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00.01-2004.07 ,华 能 南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 重组后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顺长 城资 产管 理 ( 深圳 ) 公 司 董 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 光资 产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兼任 西南 证券、 百隆 东方、威 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理 部部 长、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 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杨永光 先生 , 硕 士。1993 年至 1997 年先 后在 桂林 电 器科学 研究 所、 深圳 迈瑞 生物医 疗 电子股份 公司 工作。2001 年起在国 海证 券历任 债券 研究员、 债券 投资经 理助 理、高级 投资 经理、投 资主 办人。2011 年加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历 任固 定收益 总部 公募基金 组投 资副总 监 , 博 时稳 定价 值债 券基金 (2014 年 2 月 13 日至 2015 年5 月22 日 ) 、 上 证企 债 30ETF 基金 (2013 年 7 月11 日至 2016 年4 月25) 、 博 时 天颐债 券基 金 (2012 年 2 月 29 日至 2016 年8 月1 日) 、博 时 招财一 号保 本基 金(2015 年4 月 29 日至 2016 年8 月1 日) 、 博时新 机遇 混合 基金 (2015 年 9 月 11 日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 )的 基金 经 理。现 任股 票 投资部 绝对 收益 组投 资副 总监兼 博时 优势 收益 信用 债债券 基金(2014 年 09 月 15 日至 今) 、 博时境 源保 本混 合基 金金(2015 年12 月 18 日 至今) 、博时 保泽 保本 混合 基金(2016 年4 月 7 日至 今) 、博时 景兴 纯债债 券基 金金(2016 年 5 月 20 日至 今)、 博时 保 丰保本 混合 基 金金(2016 年06 月06 日 至今)、博 时 保泰 保本 混合 基金(2016 年06 月24 日 至今)、 博时 招财二 号保 本基 金(2016 年8 月9 日至 今) 、 博 时 富宁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8 月 17 日 至今) 、博 时富 益 纯债债 券基 金(2016 年 11 月 4 日 至今 ) 、博 时臻 选纯债 债券 基 金(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今) 、 博时 富华 纯债 债券 基 金(2016 年 11 月 25 日 至今) 、博 时 泰安债 券基 金 (2016 年 12 月21 日 至今) 、 博时 鑫丰 混合基 金 (2016 年12 月27 日至 今) 、 博时鑫 泰混 合基 金 (2016 年12 月29 日 至今) 、 博 时 鑫惠 混合 基金 (2017 年1 月 23 日至 今) 、 博时 聚源 纯债 债券 基 金(2017 年 2 月 9 日 至 今) 、 博时 广利 纯债 债券 基 金(2017 年 2 月16 日 至今 ) 、 博 时富 瑞纯债 债券 基金 (2017 年3 月 3 日 至今) 、 博 时富 海 纯债债 券基 金(2017 年 3 月 6 日至 今) 、 博时 华盈 纯债 债券 基 金(2017 年 3 月 9 日至 今)的 基金 经 理。 王衍胜 先生 , 硕士 。2013 至 2015 年 在招 商基 金任 研 究员 。2015 年 加入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曾任 投资 经理 助 理。 现任 博时 招财 二号 保 本基金(( 017 年 4 月 6 日 至今) 、 博时 保 丰保本 基金 (2017 年4 月6 日至 今) 的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孙少 锋先 生,2017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15 日 期间 任职 本基金 基 金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 金经 理助 理、 特 定资 产投 资经 理、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 部 副总 经理 、 股 票投资 部成 长 组 投资总 监 。 现 任董事 总经 理兼股 票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价值组 投资 总监 、 博 时精 选混合 基金 、 博 时新趋 势混 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报(QDII-FOF) 基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 生, 硕士,CFA 。2008 年 从上 海交 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金 融地产 与公 用事 业组 组长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国企改 革股 票基 金、 博 时丝 路主 题股 票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现任 研究 部总经 理兼 博时 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金、 博时沪 港深 优质 企业 混合 基金、 博时 沪港 深成 长企 业混合 基金 、 博 时沪 港深 价值优 选混 合基 金、 博 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 生 , 硕 士 ,CFA 。1995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工艺 品 进出口 公司 、 德国 德累 斯 顿银行 上 海分行、 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司 、美 国通用 电气 公司、华 夏基 金固定 收益 部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 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信用债 券投 资基金 、博 时稳健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博 时新收 益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鑫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乐 臻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鑫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德邦 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董 事总 经理兼 年金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股 票投 资部 绝对 收益 组投资 总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 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 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 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 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 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 了 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 民币次 级债 券,成为 中国第 一家在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 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 技平台、 “两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率”考核 机制、 “三卡 ”工程、 独立评 审制度 、八大基 础管理 系统、 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0 年2 月3 日, 在 “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 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 生银行获 得评委 会奖—— “中国 银行业 十年改 革创新奖 ” 。这 一奖项 是评委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 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 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 在国际 经济高 峰论坛 上,民生 银行贸 易金融 业 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 的出色 业绩和 产品创 新最 终荣 获“2012 年中国 卓越 贸易金 融银 行” 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 业成就奖 —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 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 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 行荣获 “2013?亚洲最 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 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 科院 发布的 《 中国企业 社会 责任蓝 皮 书(2013) 》中 ,民生 银行荣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 最佳 民生金 融 奖 ”、“ 年度 公益慈 善 优秀项 目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英 国《 金融 时报》 、 《博鳌 观察 》联 合授予 “ 亚洲 贸易金 融 创新服 务 ”称号 。 2014 年还荣 获《 亚洲 银行家》 “中 国最佳 中 小企业贸 易金 融银行 奖 ”,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 获评 《 经济观察》 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2015 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 银行 连续第四 次获 评《企 业 社会责任 蓝皮 书(2015 )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 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 两项大 奖 。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 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 起点地 建立系 统、完善 制度、 组织 人 员。 资产 托管部 目前共 有员工 64 人, 平均年龄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 诚 信、 严谨、 高效、 务 实” 的 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民生 银行已托管 179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 净值达到 4100.94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 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优异、 流程先进、 践行社会责任 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 合作。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 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 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资产托 管 部的所有 中心 和岗位 ,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 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 立独 立的风 险 监督中心 ,该 中心保 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 约原 则:各 中心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 设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 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 定量 相结合 原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 管理指标 体系 ,使风 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 原则 :托管 部自身财 务与 基金财 务 严格分开 ;托 管业务 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 别与 评估: 风险监督 中心 指导业 务 中心进行 风险 识别、 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 立的 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 操作区 相 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 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 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 训,使员 工树 立风险 防 范与控 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 险管 理与业 务发展同 等重 要的理 念 。托管业 务是 商业银 行 新兴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需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 工明 确、相 互牵制的 风险 控制组 织 结构。托 管部 通过建 立 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 以制度 建设 作为风 险管理的 核心 。中国 民 生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 执行 和监督 是风险控 制的 关键。 制 度执行比 编写 制度更 重 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 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 的技 术手段 运用于风 险控 制中。 在 风险管理 中, 技术控 制 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 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郁天娇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程姣姣 2 、代 销机 构 (1)东莞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晋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3)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4)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5)蚂蚁( 杭州)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6)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7)北京恒 天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8)上海陆 金所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 )65171166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安冬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振波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2015 年12 月21 日证 监许 可[2015]3002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2016 年5 月31 日至2016 年6 月2 日止 , 基金份额 博时 保 丰 保本A共募集996,983,867.31 份( 含 利 息 结转 的 份 额 ) , 博时 保 丰 保 本C 共募 集591,759.90 份( 含 利 息结 转的 份 额 ) , 两者 合 计 共募 集997,575,627.21 份 ( 含利 息结转 的份 额) ,有 效认 购 户数为599 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 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6 年6月6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第 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内不 开放 申购及 赎回 业务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除 外 ) , 即本 基 金仅在 开放 期开放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期 内的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或 依据 基金 合同 需暂停 申购 或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 期时 间相 应顺延 ,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间 要求 ,具 体时 间以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但若投 资人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的 , 视 为无 效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或 C 类 基金份 额 , 首 次单 笔最 低 申 购金 额 为人民 币 1.00 元 ,追 加申购 单 笔最 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某 一类别 份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每 个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 基金 份额余 额 为 1.00 份, 若某 笔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少 于 1.00 份时 ,余 额部 分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的数量 或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比例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理人 按“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 即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理 时,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先的 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认购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 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 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六、申购费用、赎回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金额申 购方 式, 申购 费率 如下表 ,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 多笔申 购,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 不 收取 申购 费。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申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1.20%


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75%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递减 ,费率 如 下: 申购 份 额持 有时 间 A 类 基金 份 额赎回 费率 C 类 基金 份 额赎回 费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 又赎回 1.50% 1.50% 认购或 在非 同一 开放 期 申购后 赎回 0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A 类基 金 份额 或 C 类基 金 份额投 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 长于 30 日 ( 含 30 日) 但少 于 3 个 月的 A 类基 金份 额或 C 类 基金 份额投 资人 ,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 产 。 (注 :1 个月=30 日) 如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 金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 七、A 类 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 基金 份额 与 C 类 基 金份额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1 )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费 用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A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2 )A 类基 金份 额申购 费 用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用 = 固定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费用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A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 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且 该申 购申 请 在 被全 额确认 ,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1.20% ,假定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50 元,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金 额=1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20%) =9,881.4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1.150=8,592.54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00 元本金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假定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50 元 ,可 得到 8,592.54 份 基金 份额 。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 赎回 金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某 一类 别基金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计算方 式为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者 在开 放期 先申 购成功 10,000 份 A 类 基 金份额,然 后在 同 一开 放期 又赎回 , 其 赎回 费率 为 1.5% , 假设 赎回申 请当 日 A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68 元 , 则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1.5% = 160.2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160.20 = 10,519.80 元 即:投 资者 在同 一开 放期 先申购 成功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然后 又赎 回 , 假设赎 回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68 元,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519.80 元。 3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 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基 金两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T 日 的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业务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益 并 办理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 益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开 放期 按暂 停申 购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具体 时间 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的公 告为 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值。 4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或 暂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 请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 的 办理 , 开放 期按 暂停 赎回 的期间 相应 顺延 ,具 体时 间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 公 告为准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工作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基金管理 人对 符合法 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赎回 申请应 于 当日全 部予 以接 受和 确认 。 但对 于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全 额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全额 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款 项可 能 会 对 基 金的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延缓 支付 的赎回 申请 以 赎回申 请受 理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3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工作 日 的两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第八部分


基 金的保 本、 保本 的保 证及 保本 周期 到期 一、基 金的 保本 (一) 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应 补足该 差额 (该差 额即为 保本差 额) , 并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内 (含第 二十 个工 作日 , 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 各 保本周 期涉 及的 基金 保本 的保证 ,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届 时签 订的保 证合 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决定 ,并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开 始前 公告 。 出于担 保人 风险 预判 和风 险控制 的目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担保 人提 供与 基金 相关的 信 息和资 料。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即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开放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开 放期 内 进 行 申 购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在折 算 日 所 代表 的 资 产 净值 及开放 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本周 期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 其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多次认购/ 申 购的情况,以 先进先出的 原则确定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 额。 (二) 保本 周期 本基金 一般 每二 年为 一个 保本周 期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至 2 个公 历 年后对 应日 止的 期间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 次 2 个公 历年 无该 对应 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后 的各 保本 周期 为自 本基金 公告 的各 保本 周期 起始日 起至 二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的期 间, 如 该对 应日 为 非 工作 日或 次 2 个 公历 年无 该对 应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到期 处理 规则 , 并 确定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起始时 间。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该 保本 周期的 具体 起讫日 期 、 保 本和保 本保 障安排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如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未能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或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入 清算程 序并 终止 。 基金合 同中 若无 特别 所指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 保本 周期。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份 额、 或开 放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 或开 放期申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加 上 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当 期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


2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3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4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 的开放期 内( 不包括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基金份 额发 生的任 何 形式的 净值 减少 ; 5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合 同条 款,可 能加 重担保人 保证 责任的 ,担 保人对 加 重部分 不承 担担 保责 任,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除 外; 6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7 、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主张 权利 ; 8 、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从本 基金上一 个保 本周期 结束 后默认选 择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或 开 放 期 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 所 代表 的 资 产 净 值总 额 超 过 保证 人 提 供 的 当期 保 本 周 期担 保 额 度 或保 本义务 人提 供的 当期 保本 周期保 本额 度的 ,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比例 确认 的可 享受 保本条 款的 基 金份额 之外 的其 他基 金份 额。 (五) 保本 周期 到期 1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 存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本 基金 具有符 合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导 意见 》 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同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进 入下 一 保本周 期 , 该 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讫 日期 、 保本 和保 本保 障安排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能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或不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对基 金的存 续要 求, 则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入清算 程序 并终 止。 2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规 则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赎回、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在届 时公 告规 定的 时间内 按照 公告 规定 的方 式进行 赎回 或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本 基金的 开放期 为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前公 告的 到期处 理规 则中确 定 的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起 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不超过 30 个 工作 日的 一段 期间。 在开 放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做出如 下选 择: 1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基金 份 额; 2 )本基 金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没有作出 上述 1 )选 择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根据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告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3 )若本 基金未 能符合 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或不 符合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对基 金的存 续 要求,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终 止。 (2)基 金赎回 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 赎回价 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 后本基 金该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3) 在开 放期 , 除 暂时 无 法变现 的基 金财 产外 , 基 金管理 人应 使基 金财 产保 持为现 金、 银行存 款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基 金财 产, 如在 开放 期内具 备变 现条 件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安排 变现)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收 该期间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的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及 销售 服务费 。 (4) 比例 确认 在开放 期的 每个 开放 日日 终, 按 照该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如 果该 日净 申购金 额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之 和 大 于 或等 于 保 证 合 同或 风 险 买 断合 同 允 许 的 本基 金 下 一 保本 周 期 的 保本 额度上 限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当日 申购 份额 及选 择转 入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进 行比 例 确认, 并及 时公 告确 认比 例的计 算结 果。 同时 ,本 基金将 不开 放后 续开 放日 。 3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保 本周期 届满时 ,在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继 续存续 。基 金管理 人 应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就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 开 放期的 期限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等相 关事 宜进行 公告 。 (2)如 保本周 期到期 后, 本基金未 能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件 ,或 不符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对基 金的 存续 要求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 终止。 (3)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进行 提示 性公告 。 4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 款 (1)认 购、或 在上一 个开 放期申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无论 选择赎 回还 是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 其认 购、 或开 放期申 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条 款。 (2)若 认购、 或在上 一个 开放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选择 在开放 期赎 回基 金份 额 , 或 者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金 份额 , 而 相 应 的 基 金份 额 在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 的可 赎 回 金 额加 上 其 持 有 期间 的 累 计 分红 金 额 低 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 或在 上一 个开放 期申 购的 保本 金额 、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 日 后二 十个 工作日 内 (含 第二十 个工 作日 ,下 同) 将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5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在 发生保 本赔付 的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在 保本 周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履 行保 本差 额的支 付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 额 、 需 担保人支 付 的 代 偿款 项 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并 同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保 人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通 知后 五个 工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入 托管 账户 中。 担保 人将金 额划 入托 管账 户即 为完成 了保 本义 务,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划拨 款项 。 (2)在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全 额履行保 本差 额支付 义务 、由担保 人代 偿的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查收 资金 是否 到账。 如未 按时 到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 资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 (3)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 细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6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处 理规则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保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为 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担保 ,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 险 买断合 同,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 开放 期申 购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 人或者保 本义 务人提 供的 下一保本 周期 担保额 度或 保本偿 付 额度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开 放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法。 2 )开放 期申购 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 开放期 申购 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本 基 金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3 )投资 者进行 开放期 申购 的,其持 有相 应基金 份额 至开放期 最后 一日( 含该 日)期 间 的净值 波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4 )开 放期 申购 费率 开放期申 购的 具体费 率在 届时的《 招募 说明书 》中 列示。 开放期 申购费 用由 开放期 申 购的投 资者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5 )开放 期申购 的日期 、时 间、场所 、方 式、程 序、 比例确认 等事 宜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并提前 公告 。 6 )开放 期内, 除无法 变现 的基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使基金 财产 保持为 现金 、银行 存 款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产 ,如 在开 放期 内 具 备变现 条件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安排 变现 ) , 期间 收益 计 入基金 资产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7 )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期 内 对本基 金进 行每 日估 值并 公告。 8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收开 放期 期间( 保本 周期到期 日除 外)的 基金 管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及销 售服 务费 。 (2) 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资 产的形 成 1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基 金份额 对于投 资者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转入 金额 等于选 择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并 得到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作 日 (即 份 额折算 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2 )开 放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于投 资者 开放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转 入金 额等 于得 到本 基金管 理 人确认 的基 金份 额在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 即份额 折算 日 ) 所 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开放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在基 金份额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更登 记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 元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4) 开始 下一 保本 周期 运 作 开放期 结束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作 。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 确认 的基金份额以及开放 期申 购并得到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适 用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本基金 两类 基金 份额 进入 下一保 本周 期后 ,仍 使用 原名称 和基 金代 码。 二、保 本的 保证 1 、本节 所述基 金保本 的保 证责任仅 适用 于第一 个保 本周期。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 证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2 、本基 金由担 保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保本 义务提 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保证的 范 围为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担保 人保证 期间 为 基金本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日起六 个月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内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按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 的认购 保本 金额 。 3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情 形的,应 在该 情形发 生之 日起三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 提 出 处 理 办法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加 强 对担 保 人 担 保能 力 的 持 续监 督、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及时 更换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接到担 保人 通知 之日 起五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上 述情 形。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4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 过, 并 且担 保人 的更 换必 须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的 程序 见第 10 项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人 或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程序”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5 、如果 符合条 件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 且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五 个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人 发出书 面《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应 当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 本基金 保本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金额以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指定账 户信息 ) 。担 保人将 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 发出的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后的五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 代 偿金额 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定 账户 中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保 人将代 偿金 额全 额划 入本 基金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定账 户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行 清偿 。 代 偿款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6 、除 本部 分第 4 款所 指的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任 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 责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除保 证 责 任 :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认购保 本 金 额 ; (2)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3)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4)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之 后的开放 期内 (不包 括该 保本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发生 的 任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 (5)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能 加重担保 人保 证责任 的, 但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6)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 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7) 保证 期间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主 张权 利。 7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担保 人或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认可 的其 他机构 继续 与本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将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间 内的 担保人 承诺 继续 对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证 或风险 买断 保本 保障 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另行 签订保 证合 同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否则 ,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 终止 。 8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9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或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情形 (1)保 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 人或保 本保 障机制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通过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2)某 一保本 周期期 结束 后,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更换 下一保本 周期 的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 人或保 本保 障机 制, 此项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0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或 保本 保障 机制 的程 序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的程 序 1 )提 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担 保 人, 被 提名 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合 保本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 金的保 本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2 )决 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 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 审议 并形成决 议。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 合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部 分约 定的 程序 规定 。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 之一) 表决 通过 。 3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担保 人的决 议须 经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4 )保证 义务的 承继: 基金 管理人应 自更 换担保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表决 通 过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与 新担保 人签 署保 证合 同, 并将该 保证 合同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备。 自新 保证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原担 保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担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 将由继 任的 担 保人承 担。 在新 的担 保人 接任之 前, 原担 保人 应继 续承担 担保 责任 。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 新保证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更 换下 一个保本 周期 的担保 人, 由更换 后 的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提供 保证 责任 , 此 项担 保人 更 换 事项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涉及新 担保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保证 合同 等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 2 、更 换保 本义 务人 (1) 保 本周 期内 变更 保本 义务人 的, 保本 义务 人的 选举及 公告 程序 参照 上述 方式进 行 。 (2)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更 换下 一个保本 周期 的保本 义务 人,由 更 换后的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 此项 保本 义务 人更 换事 项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及 新保 本义 务人 的有 关资质 情况 、 风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险买断 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备 。 3 、变 更保 本保 障机 制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保 本 保障机 制的 程序 1 )提 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 本 保障机 制下 的保 本义 务人 或担保 人 , 被 提名 的新 保本 义务人 或担 保人 应当 符合 保本基 金保 本 义务人 或担 保人 的资 质条 件,且 同意 为本 基金 提供 保本保 障。 2 )决 议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就 更换 保本保 障机 制的 事项 进行 审议并 形 成决议 。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合 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部 分约 定的 程序 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 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表 决 通过 。 3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保本 保障机 制的 决议须经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4 )保本 保障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应自 更换 保本保 障机 制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与新 保本 义务 人签 署风 险买断 合同 或与 新担 保人 签署保 证合 同 , 并将该 风险 买断 合同 或保 证合同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在新 的保 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接 任之 前 , 原保本 义务 人或 担保 人应 继续承 担保 本保 障义 务。 5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新 风险买 断合 同或 保证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 (2)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更 换下 一个保本 周期 的保本 保障 机制, 并 另行确 定保 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 此项 变更 事项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保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 的有 关资质 情况 、 新签 订的 风险 买断合 同或 保 证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三、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北京 首创 融资 担保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 表人 :马 力 成立日 期:1997 年 12 月 5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2308 亿元 净资产 :


24.22 亿元 经营范 围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 贷 款担 保、 票 据承 兑担 保、 贸易 融资担 保、 项目 融资 担保 、 信用 证担 保、 债 券担 保及 其他 融资 性担保 业务 。 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诉讼 保全 担保、 投标 担保、 预付款 担保 、 工 程履 约担 保 、 尾付 款如 约偿 付担 保等 履 约担保 ; 与 担保 业务 有关 的 融资咨 询、 财务顾 问等 中介 服务 ;以 自有资 金投 资。 除传统 担保 业务 外, 公司 金融产 品部 以直 接融 资和 非融资 类金 融产 品担 保业 务为主 , 以 中小微 创新 融资 为特 色, 并根据 不同 企业 多样 性需 求, 为 其提 供 一 揽子 金融 解决方 案及 全方 位增值 服务 。具 体业 务包 括: 1 、直 接融 资类 金融 产品 担 保 首创担 保作 为最 早进 入资 本市场 的国 有专 业担 保公 司, 拥有 丰富 的资 本市 场担 保经验 及 资本市 场 AA+ 长 期主体 信 用评级 ,可为 各类 大中型 企业、 政府基 础设 施项目 等提供 全面的 债务融 资方 案, 具 体担 保 产品包 括: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 据、PPN 、 信 托 计划、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基金 子公 司资 产管 理计 划等。 2 、非 融资 类金 融产 品担 保 保本基 金、 货 币基 金、 专 户保本 (如上 市公 司定 增 、 协议存 款等 ) 、 (类 )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账 户结 算( 如远 期结 售汇等 ) 、 合同 履 约 、要 约 收购等 金融 产品 担保 。 3 、中 小微 特色 金融 产品 担 保 1 )中小 企业创 新融资 。首 创担保成 功担 保发行 全国 第一单中 小企 业集合 票据 、全国 第 一只文 化创 意中 小企 业集 合票据 和全 国首 单农 业中 小企业 集合 票据 , 有丰 富的 中小企 业直 接 融资担 保经 验。 2 ) 微 贷创 新: 针 对 100 万 以下微 贷客 户 ( 包括 经营 类、 消 费类 贷款 和信 用卡 等) , 采用 集合增 信 、 统 一风控 方式 , 提 供打 包担 保服务 , 达 到与合 作金 融机 构共 同控 制贷款 风险 并快 速核销 不良 的目 的。 3 )中小 微(类 )信贷 资产 证券化: 与银 行、小 贷公 司等(类 )金 融机构 合作 ,为其 中 小微( 类)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提 供 担保 服务 。 4 )P2P/P2B : 借助 互联 网 金融平 台, 直接 对接 社会 资金支 持中 小企 业。 5 )工程 保证担 保:为 工程 建设甲乙 方提 供业主 支付 担保、投 标担 保、履 约担 保、预 付 款担保 、质 保金 担保 等。 6 ) 一 揽子 解决 方案。 针对 具有多 样性 需求 的成 长性 企业, 充分 利用 银行 、 信 托、 证 券、 融资租 赁、 小贷 、 典 当等 资源优 势, 以信 用增 进为 服务手 段, 为企 业提 供间 接融资 类 ( 包括 银行、 信托、 小贷 、 典 当 等) 、 债 券类 (如 短融、 中 票、 中 小企 业集 合债、 集 合票据 、PPN 、 中小私 募债 等) 、 贸易 融资 类 (包 括承 兑汇 票、 信 用证 及押汇 等) 、 融资 租赁 等融 资担保 服务 , 以及保 函类 ( 包括 投标、 履约、 预付款 等) 、 结算 类 (包括远 期结 售汇 ) 、 资 产 转让等 非融 资 担保的 一揽 子解 决方 案。 四、担 保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情况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北京首 创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在保 责任 额 226.86 亿 元 (包含 下 岗失业 人员 小额 贷款 担保 ) , 不超 过 2015 年 二季 度经 净资产 (人 民币 28.12 亿 元 ) 的 25 倍。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保本基 金在 保余 额 43 亿 元 ,不超 过 2015 年二 季度 经 净资产 的 10 倍。 五、保 证合 同主 要内 容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担保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内 为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的 保本 清偿 义务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为 同意 该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保 证合 同的 具体 内容 详见基 金合 同 附件: 《博 时保 丰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保证 合同 的主 要内 容如 下: 1 、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基 金为认 购本基 金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的 认购 保本金 额为 在第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其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所 对 应 的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及募 集 期 利 息之 和。 本基 金的 募集规 模上 限为 10 亿 元人 民币 (不 含 募集期 利息 ) 。 担保 人承 担 保证责 任的 最 高限额 为 11 亿 元人 民币。 2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 围为: 在第 一个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 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该 差额 即为保 本差 额) 。 3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确认 的基 金份额 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4 )保本 期到期 日是指 本基 金保本期 (如 无特别 指明 ,保本周 期即 为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 周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二年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至 二个 公历 年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2 、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之日 起六 个月 。 3 、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4 、除 外责 任 下列情 形之 一,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不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2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的情 形; 3 )在保 本期内 发生本 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 并或更 换基 金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 责 任; 4 )在 保本 期到 期日 之后 ( 不包括 该日 ) , 基金 份额 发 生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5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6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7 )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主张 权利 。 5 、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 如果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与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于 持 有期 内 的 累 计 分红 金 额 之 和低 于 认 购 保本 金额)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履行 保 本差额 的支 付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差额支 付义 务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通知 担保人 并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金 管理人 已自 行 偿付的 金额 、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偿 款项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托管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后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将 需代 偿的 金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托管账 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代 偿金 额全 额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中后即 为完 成了 保本 义务 , 由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划 拨款项 。 担 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2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 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与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于持有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及 担保人 未履 行 《基金 合同 》 及 本合 同上 述条款 中约 定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自保 本周 期 到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一部 分“争 议的 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约 定 , 直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求 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事 宜 。 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直 接要 求担 保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应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6 、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 款方式 1 )担保 人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 全部款 项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担 保人按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 的实 际 代偿款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 项重叠 部分 不 重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相 应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他 合理 费用 和损 失, 包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调查 取证 费、 诉讼 费、保 全费 、评 估费 、拍 卖费、 公证 费 、 差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置 费等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2)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 向 担保 人提 交 担保 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 , 在 还款 计划中 载明 还款时 间 、 还 款方式 , 并 按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归还担 保人 为履 行保证 责任支 付的全 部款 项和自 支付之 日起的 利息 以及担 保人的 其他费 用和 损失( 如有) 。 双方就 前述 还款 计划 具体 内容磋 商、 讨论 花费 的时 间 (具 体花 费的 时间 天数 以双方 当时 一致 认可的 时间 为准 ) 不 应视 为基金 管理 人对 担保 人还 款义务 的迟 延履 行, 故计 算前述 自支 付之 日起的 利息 时应 将该 等时 间合理 扣除 。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本 条约 定提 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 划,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义 务的 , 担 保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 支付 上述款 项及 其他 费用, 并赔 偿给 担 保 人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7 、担 保费 的支 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 金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按 本条 第 3 款公 式每日 计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 月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 金管理 费之 后的 五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支 付担保 费 。 担 保人 于收 到款 项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合法发 票。 3 )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担 保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1.7 ‰×1/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担保费 的计 算期 间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至 担保 人解 除保证 责任 之日 或保 本期 到期日 较 早者止 ,起 始 日 及终 止日 均应计 入期 间。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保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本 金安全 的前 提下 ,严 格控 制风险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稳定 增 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中期票据、 现金、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主 要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次级债 、短 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风险 资产 主要 包括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品种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 权 证等 风险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但 在每 个开 放期的 前 3 个 月、 开 放期 期间 、 开 放期 后 3 个 月,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投资 组合 比例 的限 制;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保 本 周期内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除外) ,本 基金 不受 该比 例 的限制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将严 谨、 规 范化的 基本 面研 究分 析与 积极主 动 的投资 风格 相结 合, 利用 组合保 险技 术, 动态 调整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 以确保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实现 基金 资产 在保 本基础 上的 保值 增值 目的 。 1 、CPPI 策略 及配置 策略 根据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原 理, 本基 金将 根据市 场的 波动 、 组 合安 全垫 (即 基 金净资 产超 过基金 价值 底线 的数 额) 的 大小 动态 调整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与风 险资 产投 资的 比例, 通过 对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实现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投资 本金 的安全 , 通过 对风 险资 产的 投资寻 求保 本 期 间 资 产 的 稳定 增 值 。 本基 金 对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和风 险 资 产 的 资产 配 置 具 体可 分 为 以 下三 步: 第一步 , 确 定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最低 配置 比例 。 根 据保本 周期 末投 资组 合最 低目标 价值 (本基 金的 最低 保本 值为 投资本 金 的 100% ) 和合 理 的贴现 率 (初 期以 二年 期 国债的 到期 收 益率为 贴现 率) , 设定 当期 应持有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最低 配置 比例 , 即 设定 基金价 值底 线 ; 第二步 , 确定 风险资 产的 最高配 置比 例 。 根据 组合 安全垫 和风 险资 产风 险特 性, 决定 安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全垫的 放大 倍数 —— 风险 乘数 , 然 后根 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数 计算 当期 可持 有的 风险资 产的 最 高配置 比例 ; 第三步 , 动 态调 整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和 风险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并 结合 市场 实际 运行态 势制 定风险 资产 投资 策略 ,进 行投资 组合 管理 ,实 现基 金资产 在保 本基 础上 的保 值增值 。 2 、债 券( 除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对国 家财 政政策 、 货 币政 策的 深入 分析以 及对 宏观 经济 的动 态跟踪 , 采 用组合 久期 与保 本周 期剩 余期限 匹配 下的 积极 投资 策略, 通过 灵活 应用 各种 期限结 构策 略 、 信用策 略、 互换 策略 、息 差策略 ,在 合理 管理 并控 制 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最 大化组 合 收 益 。 (1)期 限结构 策略。 通过 预测收益 率曲 线的形 状和 变化趋势 ,对 各类型 债券 进行久 期 配置 ; 当 收益 率曲线 走势 难以判 断时 , 参考基 准指 数的样 本券 久期 构建 组合 久期 , 确 保组 合 收益超 过基 准收 益。 具体 来看, 又分 为跟 踪收 益率 曲线的 骑乘 策略 和基 于收 益率曲 线变 化的 子弹策 略、 杠铃 策略 及梯 式策略 。 骑乘策 略是 当收 益率 曲线 比较陡 峭时 , 也 即相 邻期 限利差 较大 时, 买入 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通过 债券的 收益 率的 下滑 ,进 而获得 资本 利得 收益 。 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 合中 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 率曲 线的一点,适用于收 益率曲线较陡 时; 杠 铃策 略是 使投 资组 合中债 券的 久期 集中 在收 益率曲 线的 两端 , 适 用于 收益率 曲线 两头 下降较 中间 下降 更多 的蝶 式变动 ; 梯式 策略 是使 投资 组合中 的债 券久 期均 匀分 别于收 益率 曲 线,适 用于 收益 率曲 线水 平移动 。 (2)信 用策略 。信用 债收 益率等于 基准 收益率 加信 用利差, 信用 利差收 益主 要受两 个 方面的 影响 , 一 是该 信用 债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 场平 均信用 利差 曲线 走势 ; 二 是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基 于这 两方 面的因 素, 我们 分别 采用 以下的 分析 策略 :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 化策 略:一是分析经济周 期和 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 利差 曲线的影 响, 二 是分 析信 用债 市 场 容量、 结构 、 流 动性 等变 化趋势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最好 综合 各种因 素, 分析 信用 利差 曲线整 体及 分行 业走 势, 确定信 用债 券总 的及 分行 业投资 比例 。 基于信 用债 信用 变化 策略 : 发行 人信 用发 生变 化后, 我们将 采用 变化 后债 券信 用级别 所 对应的 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 企 业债 定价 。 影 响 信用债 信用 风险 的因 素分 为行业 风险 、 公 司风险 、 现金 流风险 、 资 产负债 风险 和其 他风 险等 五个方 面 。 我 们主要 依靠 内部评 级系 统分 析信用 债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 差。 (3)互 换策略 。不同 券种 在利息、 违约 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 收和衍 生条 款等方 面 存在差 别, 投资 管理 人可 以同时 买入 和卖 出具 有相 近特性 的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券种, 赚取 收益 级差。 互换 策略 分为 两种 : 替代互 换 。 判 断未来 利差 曲线走 势 , 比 较期限 相近 的债券 的利 差水 平, 选择 利差较 高 的 品种 , 进 行价 值置换 。 由 于利差 水平 受流 动性 和信 用水平 的影 响 , 因此 该策 略也可 扩展 到新 老券置 换 、 流 动性和 信用 的置换 , 即在 相同收 益率 下买入 近期 发行 的债 券, 或是流 动性 更 好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的债券 ,或 在相 同外 部信 用级别 和收 益率 下, 买入 内部信 用评 级更 高的 债券 。 市场间 利差 互换 。一 般在 公司信 用债 和国 家信 用债 之间进 行。 如果 预期 信用 利差扩 大 , 则用国 家信 用债 替换 公司 信用债 ; 如果 预期 信用 利差 缩小 , 则 用公 司信 用债 替换 国家信 用 债 。 (4)息 差策略 。通过 正回 购,融资 买入 收益率 高于 回购成本 的债 券,从 而获 得杠杆 放 大收益 。 3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投资 策 略 在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 特征 并对各 类市 场大 势做 出判 断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着 重对 可转债 所 对应的 基础 股票 进行 分析 和研究 , 从 行业 选择 和个 券选择 两方 面进 行全 方位 的评估 , 对 盈利 能力或 成长 性较 好的 行业 和上市 公司 的可 转债 进行 重点关 注 , 并 结合 博时 可转 债评级 系统 对 可转债 投资 价值 进行 有效 的评估 ,选 择投 资价 值较 高的个 券进 行投 资。 4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根 据 CPPI 策 略, 在 股票 投 资限 额之 下发 挥基 金管理 人主 动选 股能 力, 控制股 票 资产下 行风 险, 分享 股票 市场成 长收 益。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从基 本面 分析入 手, 结合 价格 变化 和市场 特征 进行 投资 , 主 要遵循 以下 三个步 骤: (1)对 公司质 地进行 分析 ,应用基 本面 分析方 法, 选择优秀 的公 司,而 不是 价格便 宜 的平庸 之流 。在 选择 过程 中,把 成长 性作 为判 断公 司优劣 的一 个重 要维 度。 (2)利 用价值 评估的 方法 ,评估已 筛选 出股票 的合 理价值中 枢, 并根据 当时 市场价 格 进一步 筛选 出价 格接 近或 低于价 值中 枢的 股票 作为 投资备 选标 的。 (3)在 最终投 资前, 结合 当时市场 特征 ,根据 预估 的投资周 期 , 预判备 选标 的在特 定 投资周 期内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投资 于那 些风 险收 益比最 佳的 股票 , 以 确保 在风险 可控 的情 况下获 得良 好的 收益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本 基金 将主要 投资 满足 成长 和价 值优选 条件 的公 司发 行的 权证。 6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在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方 面, 本基金 以投 资组 合的 避险 保值和 有效 管理 为目 标,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适当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①避险 保值 : 利 用股 指期 货, 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暴露, 避免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改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②有效 管理 : 利用股 指期 货流动 性好 , 交易成 本低 等特点 , 对投 资组合 的仓 位进行 及 时 调整,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运 作效率 。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类 证券 的定 价受 市场利 率、 流动 性、 发行 条款、 标的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偿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 将在利 率基 本面 分析 、 市 场流动 性分 析和 信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辅以与 国债 、 企业债 等债 券品种 的相 对价 值比 较, 审慎投 资资 产 支 持证券 类资 产。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 权 证等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 3 个月、 开放 期 期间、 开放 期后 3 个 月, 本基金 不受 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的 限制 ; 在 开放 期,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 保 本周期 内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除 外) ,本 基 金不受 该比 例的 限制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2)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3 ) 本 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期 货合 约 及 有 价证 券 的 最 大 可能 损 失 不 得超 过 基 金 净 资产 扣 除 用 于保 本 部 分 资产 后的余 额 ; (1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二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税 后) 。 本基金 是保 本型 基金 , 保 本周期 原则 上为 二年 , 以 二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为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在投 资期限 上较 为类 似, 并且 能够使 本基 金投 资者 判断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二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 (税 后) 采 用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二年期 存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款基准 利率 计算 。若 中国 人民银 行调 整利 率, 则本 基金自 调整 生效 之日 起使 用新的 利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指数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确定 变更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需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应 及时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非 保本 的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本基 金 在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七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董事 会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85,332,577.42 7.18 其中: 股票 85,332,577.42 7.1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70,192,863.40 90.11 其中: 债券 985,709,663.40 82.99 资产支 持证 券 84,483,200.00 7.11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000,000.00 0.42 其 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 行 存款 和结 算备 付 金合计 8,037,496.88 0.6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9,144,180.05 1.61 8 合计 1,187,707,117.75 100.00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072,478.42 1.49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7,710,752.00 0.7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21,113,640.00 2.08 J 金融业 41,435,707.00 4.09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5,332,577.42 8.42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555 三七互 娱 946,800 21,113,640.00 2.08 2 601398 工商银 行 3,102,500 18,615,000.00 1.84 3 601288 农业银 行 2,675,600 10,220,792.00 1.01 4 600260 凯乐科 技 252,358 8,103,215.38 0.80 5 601688 华泰证 券 345,800 7,821,996.00 0.77 6 601668 中国建 筑 830,900 7,710,752.00 0.76 7 603197 保隆科 技 98,900 5,337,633.00 0.53 8 000728 国元证 券 339,100 4,777,919.00 0.47 9 002019 亿帆医 药 80,139 1,631,630.04 0.16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49,905,000.00 4.9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90,228,153.80 18.7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050,000.00 4.94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056,509.60 0.10 8 同业存 单 694,470,000.00 68.55 9 其他 - - 10 合计 985,709,663.40 97.30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3061 17 浙 商银 行 CD061 1,000,000 96,600,000.00 9.54 2 111795978 17 南 京银 行 CD077 1,000,000 95,590,000.00 9.44 3 111714216 17 江 苏银 行 CD216 800,000 77,312,000.00 7.63 4 011769026 17 鲁 黄金 SCP005BC 500,000 50,050,000.00 4.94 5 019557 17 国债 03 500,000 49,905,000.00 4.93 6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 1 142392 PR 远东 5A 800,000.00 46,312,000.00 4.57 2 116502 一方 碧 04 200,000.00 20,092,000.00 1.98 3 116421 一方 碧 02 180,000.00 18,079,200.00 1.78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10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0.2 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的情况。 11.2 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8,703.4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005,918.6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019,558.0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144,180.05 11.4 报 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11.5 报 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6 投 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1 、博 时 保 丰保 本A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率 ④业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率标 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6.6.6-2016.12.31 -1.10% 0.07% 1.20% 0.01% -2.30% 0.06%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2017.1.1-2017.9.30 2.73% 0.10% 1.57% 0.01% 1.16% 0.09% 2016.6.6-2017.9.30 1.60% 0.09% 2.77% 0.01% -1.17% 0.08% 2 、博 时保 丰保 本C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 收 益率标 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6.6.6-2016.12.31 -1.40% 0.07% 1.20% 0.01% -2.60% 0.06% 2017.1.1-2017.9.30 2.23% 0.09% 1.57% 0.01% 0.66% 0.08% 2016.6.6-2017.9.30 0.80% 0.08% 2.77% 0.01% -1.97% 0.07%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 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 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的除外)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 值,具 体估 值机构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另行 协商约 定;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含权 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法 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 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或 对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按约 定 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或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本 基金 仅采 取现 金分 红 一种收 益分 配方 式, 不进 行红利 再投 资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3、同 一类 别 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 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 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次 月初三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管理费 支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三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管理 人指令 进行 资金 支付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间(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不收 取管 理费。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次 月初三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托管费 支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三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管理 人指令 进行 资金 支付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间(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不收 取托 管费。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60%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6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60% 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次 月初三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服 务费 支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三个 工作日 内、 按照 管理人 指令 进 行 资金 支付 至登记 机构 , 由登记 机构 代付给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公 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间(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无误 后,自 本 基金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付 ,如基 金财 产余 额不 足支 付该开 户费 用 , 由基 金 管理 人于 本基 金成 立一个 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垫付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垫 付开 户 费用义 务。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在 保本 周期内(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外)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放 期间 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两 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或 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 资目标 等。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 十二 )保 证合 同 保证合 同作 为保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的 附件 , 随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 一同 公 告。 (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根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者投 资于 保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 行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本 基金在 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 的 风险。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货 膨胀 风险 。如 果 发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6 ) 杠杆 风险 。本 基金 可 投资衍 生品 以及 使用 回购 、融 资融 券等 杠杆 策略 , 会放大 组 合业绩 波动 水平 ,从 而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风险 。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二、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内采取 封闭 式运 作 (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除外) ,期 间不 开放 赎回 业 务。因 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着 流动 性风 险。 2 、担 保风 险 本基金 为保 本基 金 , 投 资人 投资于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 金融机 构。 保本 基金 在极 端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 失的风 险。 3 、期 限匹 配风 险 本基金 为定 期开 放式 运作 方式, 作为 低风 险的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在 投资 运作 期需考 虑基 金的封 闭期 限 , 买入 持有 个券的 剩余 期限 需与 封闭 期相匹 配 , 在 特殊情 况下 , 有 可能 出现 无 法实现 期限 完全 匹配 ,从 而带来 低收 益或 者到 期变 现亏损 风险 。 4 、策 略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风险 资产 和无 风险资 产的 动态 资产 配置 策略, 力争 实现 保本 目标。 在实际 运 作过程 中 , 有 可能受 市场 环境影 响 , 出 现极端 情形 , 导 致资 产配 置行为 无法 按策略 要求 及 时 有效实 现, 从而 增加 策略 成本, 给基 金资 产带 来收 益损失 风险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自 生 效 后 方可 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 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4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 商 或其 他为基 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履 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 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 基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 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 可能有 所不 同。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在开 放期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 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率 , 但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率 的除 外;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在 某一 保本 周 期内, 更 换担 保人 或 保本 义务人 或 变更 保本 保 障机 制,但 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因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或其 他足 以影响 继续 履 行 担保责 任能 力的 情况 除外 ; 或者 因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 合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的情 况除 外; (13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 因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 更换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或变 更下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7 ) 保本 周期 内, 当确 定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出现 歇业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 法人营 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或其 他足 以影响 继续 履行 保证 责任 能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权 利和 义 务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 人 更换新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8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 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 通知 中 列明。 4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 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条件 、议 事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 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自 生 效 后 方可 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 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 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律 师费 用 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业场所 查阅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6 9999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 :韩 强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业 务;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有效期 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 保 管箱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中 期票 据 、 现金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主 要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次级 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风险 资产 主要 包括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品种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交易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60%,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前 3 个月 、 开放期 期间 、 开 放期 后 3 个月,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的限 制 ; 在开 放期, 本基 金持 有现金或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 保 本周期 内(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除外 ), 本基 金不 受该 比例的 限制 。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基 金股票 、权证 等风 险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60% , 但 在每个 开放 期的 前 3 个月、 开放期 期间 、 开放期 后 3 个月 , 本 基金 不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 持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保 本周期 内(保本 周期 到期日 除外 ), 本基 金不 受该比 例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4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7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8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10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0% ; 11 ) 本基 金参 与股指 期货 投资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保 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约 及 有 价 证券 的 最 大 可 能损 失 不 得 超过 基 金 净 资 产扣 除 用 于 保本 部 分 资 产后 的余额 ; 12 ) 本基 金参 与融资 业务 的,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的 融资 买入 股 票 与其 他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1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除投 资资 产配 置外,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施 交易监 督。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单 , 审 核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 对于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 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款 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对 于由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账 目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基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严 格审 查 、 复核相 关协 议、 账户 资料 、 投资 指令 、 存 款证 实书 等有关 文件 , 切 实履 行托 管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在 签署 银行 存款 协议 前, 应 将草 拟的 银行 存款 协议送 基金 托管 人审 核。 首次投 资银 行存 款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就银 行存 款的 投资签 署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司 董事会 批准 的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相关 制度(以 下简 称 “ 《制度》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 基 金管理 人 《 制度 》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中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符合 法律 、 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中 关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 超过 该期 证券 的 10%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如因 证券市 场波 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8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的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1)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金管 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相 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基金 管理人 应防 范本基 金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流动性 风险 ,确保 对相 关风险 采 取积极 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前提 下确 保基 金的 支付结 算。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3)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根据基 金管理人 制定 的风险 控制 制度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相应风 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的, 应及 时修 订后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4)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是 否符 合比例限 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 现 异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措 施。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因 基 金管理 人未 就相 应风 险控 制制度 的修 订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的 除外 ),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 , 基金托 管人 须承 担连 带责 任。 如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化 等不可 归责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导 致基金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合 理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书 面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 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合 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其他 账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需 的 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必要 的协 助配 合, 但对 此不承 担相 应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博时保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认 购专 户 。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满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基 金开 立 的 资 产 托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资 金 当日 出 具 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的 名义 开设资产 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的银 行存 款。该 账户 的开设 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证券 结算 保证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书 面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和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自 营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期货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依据相 关期 货交 易所 的规 定开立 和管 理期 货账 户。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两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双 方认 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 值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 股 指期 货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及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含 权债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 的 责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 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或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 30 日内 完成半 年度 报告 ,在 半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报 告,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定期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 盖章 确认 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 、 律师 费用 由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本 托 管协 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 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交 易确 认单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正常 开放 期, 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投资 者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 构的 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 询和 打印交 易确 认单 , 或在 T+1 个工作 日后 通 过 博时 一线 通电 话、 博时 网 站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不向 投资 者寄 送交易 确 认 单 。 2 、纸 质对 账单 根据客 户需 要, 博时 基金 向投资 人提 供纸 质账 单寄 送服务 。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 内,基 金管 理 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单 ;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3 、电 子 对 账单 每月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有 订阅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的投 资者 发送 电子 邮件 对账单 。 投资者可 以登录 基金管 理 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 )自助 订阅; 或发 送 “ 订阅 电子对 账单 ” 邮 件到 客服 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直 接拨 打博 时一 线 通95105568 (免 长途话 费) 订阅 。 4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或拨 打 博 时一 线通 客 服电 话查 询、核 对、 变更 您的 预留 联系方 式。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自 助开 户交 易 投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网 上交 易系 统, 与基 金管理 人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服务 条款并 办理 相关 手续 后, 即可自 助开 户并 进行 网上 交易, 如基 金 认 /申购、 定投、 转换 、赎回 、赎回 转申购 及分红 方式 变更等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业 务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2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查询 所持 有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交易 记录 等信 息, 同 时可 以修改 基金 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料 。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 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 法律文 件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7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题 等。 4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首页 “在 线客 服 ” 功能进 行在 线咨 询。 也可 以 在 “ 您问 我答 ” 栏目 中, 直接 提出 有关本 基金 的问 题和 建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 通过 手机 博时 移动 版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http://m.bosera.com ) 和博 时 App 版 直销网 上交 易系 统, 可以 使用基 金理 财所 需的 基金 交易、 理财 查询 、 账 户管 理、 信 息资 讯等 功能和 服务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 息订制 的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 期为投 资者 发送 所订 制的 信息。 七、电 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博时 一线 通:95105568 ( 免长 途 话 费) 可 享有 投 资理 财交 易的 一站 式 综合 服 务: 1 、自 助 语 音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自 助语 音 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的 全天 候服 务, 投资者 可 以自助 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况 、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也可 以进 行直 销交 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 操作 。 2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直销 投资 者可 通 过博 时一线通 电话 交易平 台 在 线办理 基 金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变 更分 红方 式、 撤 单等直 销交 易业 务, 其 中 已开通 协议 支付 账户的 投资 者还 可以 在线 完成认/申 购款 项的 自动 划 付 。 3 、人工 电话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资 料修 改、投 诉受 理 、信 息 订制、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 4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公司网 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 线通 客服 电话 :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 ) 九、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 招募说明书。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8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查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 复 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9 第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事项 ( 一) 、2017 年 10 月 2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博时 保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 告》 ; ( 二) 、2017 年 08 月 24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博时 保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 ; ( 三) 、2017 年 07 月 2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博时 保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摘 要 )》; ( 四) 、2017 年 07 月 1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博时 保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 五) 、2017 年 06 月 1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博 时保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变更的 公告 》;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博时 保丰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博时 保丰 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博时 保丰 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保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 月 20 日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0 附件:博时保丰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鉴于: 《 博时 保丰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合同》 ” ) 约定 了基金 管理人 的保本 义务 (见《 基金合 同》第 十二 部分) 。 为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权 益,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在平 等自愿 、 诚实 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基础 上 , 特订 立 《 博时保 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保 证合 同》 (以 下简称 “本 合同” 或“ 《保 证合同 》 ” ) 。 担保 人就本 基金的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内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承担保 本义 务 (补 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累计 分 红 款 项之 和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的义 务 ) 的履 行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担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承担 以本 《保 证合 同》 为准。 《保证 合同 》 的当 事人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担 保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投 资者依 《 基 金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 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 高限 额 1 、本基 金为认 购本基 金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的 认购 保本金 额为 在第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其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所 对 应 的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及募 集 期 利 息之 和。 本基 金的 募集规 模上 限为 10 亿 元人 民币 (不 含 募集期 利息 ) 。 担保 人承 担 保证责 任的 最 高限额 为 11 亿 元人 民币 。 2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 围为: 在第 一个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 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该 差额 即为保 本差 额) 。 3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确认 的基 金份额 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4、 保 本期 到期 日是 指本 基 金保本 期 (如 无特 别指 明 , 保 本周 期即 为本 基金 第 一个保 本 周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二年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至 二个 公历 年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之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证的方式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1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 形之 一,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不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2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的情 形; 3 、在保 本期内 发生本 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 并或更 换基 金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4 、在 保本 期到 期日 之后 ( 不包括 该日 ) , 基金 份额 发 生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 5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6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7 、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主张 权利 。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 程序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 如果 保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与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于 持 有期 内 的 累 计 分红 金 额 之 和低 于 认 购 保本 金额)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履行 保 本差额 的支 付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差额支 付义 务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通知 担保人 并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金 管理人 已自 行 偿付的 金额 、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偿 款项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托管账 户信息) 并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赔 付款到 账日 期。担 保人收 到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后的5 个工 作日 内, 将 需代 偿的 金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托管账 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代 偿金 额全 额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中后即 为完 成了 保本 义务 , 由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划 拨款项 。 担 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2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与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于持有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及 担保人 未履 行 《基金 合同 》 及 本合 同上 述条款 中约 定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自保 本周 期 到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一部 分“争 议的 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约 定 , 直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求 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事 宜 。 但 基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2 金份额 持有 人直 接要 求担 保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应 在 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 序和 还款方式 1、 担保 人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后, 即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还 担保 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 全部款 项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担 保人按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 的实 际 代偿款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 项重叠 部分 不 重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相 应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他 合理 费用 和损 失, 包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调查 取证 费、 诉讼 费、保 全费 、评 估费 、拍 卖费、 公证 费 、 差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置 费等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 向 担保 人提 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 款计划 , 在还 款计划 中载 明还款 时间 、 还款方 式 , 并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 款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失 ( 如有) 。 双方就 前述 还款 计划 具体 内容磋 商、 讨论 花费 的时 间 (具 体花 费的 时间 天数 以双方 当时 一致 认可的 时间 为准 ) 不 应视 为基金 管理 人对 担保 人还 款义务 的迟 延履 行, 故计 算前述 自支 付之 日起的 利息 时应 将该 等时 间合理 扣除 。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本 条约 定提 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 划,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义 务的 , 担 保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 支付 上述款 项及 其他 费用, 并赔 偿给 担保 人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 担 保 费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 金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 按本 条 第 3 款公 式每日 计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 月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 金管理 费之 后的 五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支 付担保 费 。 担 保人 于收 到款 项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合法发 票。 3 、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担 保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1.7 ‰×1/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担保费 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 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 日 较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 日均应 计入 期间 。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 解决 方式 本《保 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 协商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九、其他条款 1、 本基 金可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 担保 人已 详阅 本基 金 相关法 律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3 文件, 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股指期 货交 易策 略和 可能 损失, 并将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与担 保人 签署 的《风 险监 控协 议》 的规 定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行 监督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3、 本 《 保证 合同 》 自 基金 管理人 、 担保 人双 方加 盖 公司公 章或 由基 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 或其 授 权代理 人) 签 字 (或 加盖 人名章)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后成立,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4、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双 方全面 履行 了本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全面 履行 了其 在《基 金合 同》 项下 的义 务的, 本合 同终 止。 5、 担 保人 承诺 继续 对下 一 保本周 期提 供担 保或 保本 保障的 , 基金 管理 人、 担 保人另 行 签署书 面保 证合 同。 6、 本《保证合同》一 式 五 份, 《保证合同》双方 各持二份,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