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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信C(167704)

德信C: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德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德邦 德 信中证中 高收益企债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结果 暨决 议生 效
的 公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和 《 德邦德信中 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 的有关 规定, 现将 德 邦德信中 证中高 收益企 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大 会 投 票 表 决 起 止 时 间 为 自
2017 年12 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17:00 止 ( 送达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
票时间为 准) 。 会议计 票日为2018 年1月23 日 ,在本基 金的基 金托管 人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 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 上海
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林奇、 公证人员 唐宋飞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
年12月22 日, 即在2017 年12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
构登记 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投票的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 共计 17,904,665.41 份, 占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总份额 28,173,104.26
份的 63.55% ; 
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 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 代理人)所代表的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以上, 满足法定会议
召开条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www.dbfund.com.cn )刊登的《德邦基金管2 
 
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 》 之附件 《 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
企 债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事 项 的 议案 》 (以 下 简称 “ 本次会
议议案 ” ) , 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对本次会议议案
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 17,904,665.41 份,其中,同意
票所代表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 17,904,665.41 份,反对票所代表的 本基金基
金份额总数为 0 份, 弃权票所代表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 0 份。 同意票所代表
的 本基金 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代表的 本基
金份额 总数的 100% ;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 基 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 会 的 本基金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
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经本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确认,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
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00 
公证费 10,000.00 
合计 50,000.00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情况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第 104 号】 ) 的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 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基 金 合同 有 关事 项 的议 案》, 本 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 基金管理人将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五
日内将表 决通过 的事项 报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备案 。


3 三、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 及方案说明, 本基金将从 2018 年 1 月 25 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管 理人不再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 赎回、 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 。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 序后, 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 基金管理 人将按照 《基金合同 》 约定, 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并 按照规定进行相关 公告。 四、备查文件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 (附件一: 《 关于终止德 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 , 附 件 二 : 《 德 邦德 信 中证 中 高 收益 企 债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票 》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 附件四: 《 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 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 )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24 日 4 附件:公证书








书 (2018) 沪东证经字 第1306 号 申请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 号宝矿国际 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 人:姚文平








委托代理 人:邹瑶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 的 基 金 管 理 人于 二 ○ 一 八 年 一 月十 五 日 向 本处提出申请, 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 益企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会 议 的 计 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 查 , 申 请 人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和 《德邦德信中 证中高收益企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十二 月 十 九 日 在 有 关 报 刊 上 刊 登 了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 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十二月二十一日 在 有 关 报 刊 上 分 别 刊 登 了 召 开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第 一 次提示性公告和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 《关于 终止德邦德信中证 中高收益企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5 合同有关事项 的 议案 》 。 申 请 人 向 本处 提 交 了 该 公 司 营业 执 照 、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 收益企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的 基 金 合 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次提示性公告、 截至权 益 登 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文 件 , 申 请 人 具 有召 开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 公 证 人 员 唐 宋 飞 于 二 ○ 一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上 午 九 时 在 上 海 市 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德 邦德信中证中高收 益企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对 议 案 以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的 表 决 , 在 该 基 金 托 管 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派 的 授 权 代 表 汪 晓 华 的 监 督 下, 由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曹敏、 李世桂进行计票。 截至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十七时,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 (通讯 方式)的德邦德信 中证中高收益企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17904665.41 份, 占二 ○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权 益 登 记 日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总份额28173104.26 份的63.55%, 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 企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 金合 同 》 的 有 关 规 定。 大 会 对 《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如下:17904665.41 份基 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 反对;0 份基金份 额表示弃 权, 同 意 本 次 议案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参 加本 次 大 会 的 持 有 人所 持 基 金6 份额的100 %, 达 到法定条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与 《德 邦 德 信 中证中高收益企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 审 查 和 现 场监 督 , 兹 证 明 本 次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通 讯方 式 ) 对 《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公证书后所附的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计 票结 果 》 复 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附件: 《德邦德信 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共一页)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7 德 邦德 信中 证中 高收 益企 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计票 结果





德 邦 德 信 中 证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审议了 《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 证中高收益企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 金 合 同 有关 事 项 的 议案》 ,权益登记 日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投票时 间为 2017 年 12 月23 日至2018 年1 月22 日17:00 止。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德邦德信中证中 高收益企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 、 《德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德信中证 中高收益企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公告》 等规定, 计票人在监票人、 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 场见证下, 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 计票结 果如下: 本基金权益登记日总份额为28173104.26 份, 本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中, 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为 17904665.41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63.55% ,其 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7904665.41 份, 占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 ;反对票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 份, 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 人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总 数 的 0% ; 弃权 票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 额 为 0 份, 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8 数的0%。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 : 曹敏 、李世桂


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代表) : 汪晓华


公证员: 林奇、 唐宋飞


见证律师: 陆奇 2018 年1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