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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增利C(530008)

建信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 一八 年 一月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 年 4 月 3 日证监许可[2008]501 号文核准
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6 月25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风 险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较 低 风 险 、 较 低 收 益 的 品 种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本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 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9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6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建信稳 定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的信 息,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依据《基 金合同 》所募 集的建信 稳定增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建 信稳定增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签 订的《建 信稳定 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建信稳 定增利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7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指建信 稳定增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就有关本基 金的简介、投资组 合 公 告 、 经 营 业 绩 、 重 要 变 更 事 项 和 其 他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进行的更新; 8 、发售公告:指《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时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 范性 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2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 、《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构;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9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注 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20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 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3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6 、 代 销 机 构 :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7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30 、注册登记系统: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1 、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32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3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4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 、 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 具 体 时 间 见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发布的其他公告; 42 、流通受限证券:指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43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申 购 :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5 、 赎 回 :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6 、 基 金 转 换 :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 转 托 管 :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的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52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5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过程; 56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7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58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建 信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根 据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建 信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 ; 美 国 信 安 金 融 服 务 公 司 , 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 公司的 决策机 构,对股 东会负 责,并 向股东会 汇报。 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 董事组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 规定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权 和 对 总 裁 等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的 监 督 和 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 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许 会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高 级 经 济 师 ,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突 出 贡 献 奖 、 河 南 省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获 得 者 。1983 年 毕 业 于 辽 宁 财 经 学 院 基 建 财 务 与 信 用 专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业 , 获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储 备 部 副 主 任 , 零 售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2006 年 5 月 起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南 省 分 行 行 长,2011 年 3 月出任 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 3 月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 生,董 事,现 任建信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总 裁。1985 年 获东北财 经大 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 中国建设 银行个 人存款 与投资部 副总经 理。1990 年获北京 师 范 大 学 中 文 系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 生,董 事,现 任信安北 亚地区 总裁。1990 年毕业 于伦敦 政 治经济学 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 理学硕士。历任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务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新 加 坡 电 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信 诚 基 金 公 司 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 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 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 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 亚洲) 有 限 公 司 北 亚 地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1989 年 毕 业 于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 历 任 新 加 坡 普 华 永 道 高 级 审 计 经 理 , 新 加 坡 法 兴 资 产 管 理 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 淑 蕊 女 士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毕 业 于 吉 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历任 《长春日报》 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者,湖南卫视 《听 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 经 理 , 吉 林 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业 务 七 部 副 总 经 理 、 理 财 中 心 总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总 监 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 ,独立 董事, 现任新华 资产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总 经理。1985 年毕业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于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 融学院,1988 年毕 业 于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生 部。历任 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 和中国农 村信 托投资公 司职员、 正大 国际财务 有限公司 总经 理助理/资 金部总 经理,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区资深 副总裁 ,美国 友邦保险 (加拿 大)有 限公司总 裁兼首 席行政 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法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2 、监事会成 员 张 军 红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 获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部 储 蓄 业 务 处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零 售 业 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个 人 存 款 处 副 经 理 、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秘 书 一 处 高 级 副 经 理 级 秘 书 、 秘 书 、 高 级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英国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 裁 等 职 务 。 方 女 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 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 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机 构 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 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 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 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3 年 7 月毕 业于中国 人 民大学行 政管理专 业, 获硕士学 位。曾任 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 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内 控 合 规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内 控合规部 审计部 (二级 部)总经 理,英 国特许 公认会计 师公会 (ACCA )资深会 员。1997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会计系, 获学士 学位;2010 年毕业 于香港 中 文大学, 获工商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总 监 兼 信 息 技 术 部总经理 。1995 年 毕 业于北京 工业大 学计算 机应用系 ,获得 学士学 位。历任 中国建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代 处 长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执 行 总 经 理、总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 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 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 年8 月至2015 年7 月,任我公 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 副总裁,2015 年8 月至2017 年11 月30 日 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2017 年 11 月30 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从事个 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 加 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金 融 部 , 从 事 证 券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任 高 级 副 经 理 ;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一 直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工 作,历任 市场营 销部副 总监(主 持工作 )、总 监、公司 首席市 场官等 职务。2015 年 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 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机 构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助 理 ;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助 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 我公司副总裁。 4 、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敬棣先 生,固 定收益 投资部首 席固定 收益投 资官,特 许金融 分析师 (CFA),硕 士 , 加 拿 大 籍 华 人 。 南 开 大 学 金 融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硕 士 。 曾 先 后 任 职 于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珠 海 分 行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珠 海 分 行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等 , 从事外汇交易、信贷、债券研究及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2008 年 5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资 深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2008 年8 月15 日起 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09 年 6 月 2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任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 13 日 起任建 信双 息红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3 年9 月 3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汪沛:2008 年6 月 25 日至2011 年2 月1 日 黎颖芳:2009 年2 月19 日至 2011 年5 月 11 日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 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并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 ,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切 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部 风险控 制工作 必须从实 际 出发 ,主要 通过对工 作流 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部门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制定,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 度 , 并 实 行 相 关 的 风 险 控 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 重 大 风 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 、 相 互 牵 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 的 业 务 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内 控 合 规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 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末,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8 人,平均年龄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管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 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45 只 。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 香港 《亚洲货币》 、英 国 《全球托管人》 、香 港 《财资》 、美国 《环 球金融》 、内地 《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 托管银行大奖;是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保 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风险控 制机制 ,强化 业务项目 全过程 风险管 理作为重 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2007、 2009、2010 、2011 、2012 、2013、2014 年 八 次顺利通 过评 估组织 内 部控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 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 行托 管服务的 风险控制 能力 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 轨,达 到国际 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 年 度化、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及 监管机 构的监 管要求, 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和 监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照 “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 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修 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控 制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确 的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业 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略 的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门改进。 (3)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互 控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 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营 销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风 险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据 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 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总 经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康、 稳定地发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下 每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托管 部工作 重点之 一,保持 与业务 发展同 等地位。 资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 销柜台 名称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 、 定 期 投 资 等业务,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 电话)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址:www.95559.com.cn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661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网址:www.nbcb.com.cn (1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 河东区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1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 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0)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2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3)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7)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 址:www.jinqianwo.cn (2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9)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 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31)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32)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3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3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网址:www.jrj.com.cn (35)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6)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danjuanapp.com 客户服务热线:95569 网址:https://www.hx-sales.com (3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电话:400-820-2899


(4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2)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地址: 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 国食苑10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4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18 层 客服电话:95390 (4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4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1030 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47)中信(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15-16 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4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传真:0755-83516199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5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5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54)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1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址:www.lhzq.com (55)中信建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8 号院盈泰中心二号楼三层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 -82825555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5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58)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00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59)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2093699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60)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5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网址: www.cjis.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 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 :010-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4 月3 日证监许可[2008]501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 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08 年5 月19 日至2008 年6 月2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 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 条规定的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 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 原则和 认购限 额:认购 以金额 申请。 投资者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销 售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账户每 次认购 金额不 得低于 1,000 元人民 币,代销 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直 销机构每 个基金账 户首 次认购金 额不得低 于 5 万元人 民币,已 在直 销机构有 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 投资者 不受上 述认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单笔追 加认购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折 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 募集资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止到2008 年6 月2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967,823,197.36 元,本次募集所有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1,409,851.23 元。本次基 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41,595 户,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 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5,969,233,048.59 份 , 已 全 部 计 入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 2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 、本基 金基金 合同生 效前,投 资者的 认购款 项只能存 入 专门 账户 , 任何人不 得动 用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利息转 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 、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条件, 或 基金募 集期内 发生不可 抗力 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需 承 担 相 关 募 集 费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 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公式为计 算日 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C 类基金 份 额 从 该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回费。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时间 投 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应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前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当 日 的 价 格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于 申购开 始日、赎 回开始 日前至 少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利 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 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通过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及其相关 基金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 网点每 个基金 账户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代销 机构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 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 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赎回申请 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 赎回时需 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 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零。 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内的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 (含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2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人在 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时 ,收取 申购费用 ,申购 费率随 申购金额 增加 而递减 ;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用 按 每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确 定 申 购 费 率 , 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情形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赎回费 率按照 持有时 间递减, 即相关 基金份 额持有 时 间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7 日 1.5% 7 日≤ 持有 期<30 日 0.7% 30 日 ≤持 有期<1 年 0.1% 持有期 ≥1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并 按 照 持 有 期 限 的 不 同 将 赎 回 费 按 照 不 同 比 例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的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30 天但少于 1 年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1 年的投 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家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一)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内的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 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 (含30 日) 的C 类基 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 金 额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计入基金财产。 (二)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 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缴 纳 申 购 费 ) ,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 2 、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赎回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时缴纳赎 回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财产。 (三)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 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 份额 净值。其 计算公式 为: 计算日某 类基金份 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九、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金 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 回基金 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并最 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 支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于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 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同时 以邮寄、传真 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本基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必 要,可暂 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4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 3 款的情 形时, 对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 延期支 付赎回款 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事 项 可 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 规 定 且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相 关 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 过 主 动 式 管 理 债 券 组 合 , 在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稳 定 增 长 基 础 上 获 得 高 于 投 资 基 准 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 、 股 票 、 权 证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 对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非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债 券 类 品 种 。 本 基 金 对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投资理念 通过价值分析手段,科学地管理利率和信用风险,为组合创造超额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 债 券 指 数 。 它 是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趋 势 的 表 征 , 也 是 债 券 组 合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估 的 有 效 工 具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为 掌 握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总 水 平 、 波 动 幅 度 和 变 动 趋 势 , 测 算 债 券 投 资 回 报 率 水 平 , 判 断 债 券 供 求 动 向 提 供 了 很 好 的 依 据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选 择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通 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官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方网站www.chinabond.com.cn 对外公布。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方 法 确 定 投 资 组 合 久 期 , 结 合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券 选 择 方 法 构 建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力 求 综 合 发 挥 固 定 收 益 、 股 票 及 金融 衍 生 产 品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的 力 量 , 通 过 专 业 分 工 细 分 研 究 领 域 , 立 足 长 期 基 本 因 素 分 析 , 从 利 率 、 信 用 等 角 度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形 成 投 资 策 略 , 优 化 组 合 , 获 取 可 持 续 的 、 超 出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的 稳 定 投 资 收 益 。并 在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所 提 供 的 稳 定 收 益 基 础 上 , 适 当 参 与 新 股 发 行 申 购及增发新股申购,为基金持有人增加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久 期 管 理 和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 债 券 组 合 的 具 体 构 造 和 调 整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调 整 、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变 预 测、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调整 本 基 金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及 政 策 形 势 分 析 ,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判 断 , 进 而 确 定 组 合 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组 合 中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搭 配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 杠 铃 或 梯 形 策 略 构 造 组 合 , 并 进 行 动态调整。 (3)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策 略 决 定 本 基 金 不 同 类 属 间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不 同 信 用 等 级 间 债 券 在 不 同 市 场 时 期 利 差 变 化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调 整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金 融 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 基 金 还 将 综 合 评 估 不 同 行 业 以 及 单 个 企 业 的 公 司 债 或 短 期 融 资 券 在 不 同 经 济 周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期收益率及违约率变化情况,以决定不同 行业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的投资比例。 (4)回购套利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运 用 多 种 回 购 交 易 套 利 策 略 以 增 强 静 态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 比 如 运 用 跨 市 场 套 利 、 回 购 与 现 券 的 套 利 、 不 同 回 购 期 限 之 间 的 套 利 进 行 相 对 低 风 险 套 利 操 作 等。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风 险 分 析 、 隐 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债券 ; (3)资信状 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4)在 剩余期 限和信 用等级等 因素基 本一致 的前提下 ,运用 收益率 曲线模型 或其 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5)公 司基本 面良好 ,具备良 好的成 长空间 与潜力, 转股溢 价率和 投资溢价 率合 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6)在 合理估 值模型 下,预期 能获得 较高风 险-收益 补偿且 流动性 较好的资 产支 持证券。 3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兼 具 权 益 类 证 券 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特 性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点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公 司 基 本 素 质 优 良 、 其 对 应 的 基 础 证 券 有 着 较 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并 采 用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数 量 化 估 值 工 具 评 定 其 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定价 的 多种因素,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 辅 助 采 用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其 内 在 价值进行投资 。 5 、一级市场 申购和再融资 投资策略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由 于 股 票 市 场 一 、 二 级 市 场 差 价 的 客 观 存 在 , 从 而 使 得 新 股 申 购 或 再 融 资 成为一 种风险相对 较低的 投资 方式。本 基金将研 究首 次发行 (IPO )股票 及 增发新股 的上市公 司基本 面 因 素 , 根 据 股 票 市 场 整 体 定 价 水 平 , 估 计 上 市 交 易 的 合 理 价 格 , 同 时 参 考 市 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 投资策略。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 观经济 、利率 走势、产 业状况 、债券 发行人的 信用状 况及相 关政策等 可能 的影响因素 ;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2 、投资决策程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 中 央 交 易 室等在内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其 组 成 人 员 为 投 资 、 研 究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业 务 骨 干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追 踪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 相 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和 证 券 选 择 建 议 , 并 负 责 构 建 和 维 护 股 票 池 。 中 央 交 易 室 根 据 基 金 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 况及时反馈。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2 、投资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2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债券; (4)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不 超过 该证券的10% ; (5)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超过该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市 值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 基金在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7)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8)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9)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所 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0)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将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投 资者 的利益。 十、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161,094,431.42 97.45 其中:债券


2,161,094,431.42 97.4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 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其中: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 算备付金合计


12,817,990.64 0.58 8 其他资产


43,702,044.02 1.97 9 合计





2,217,614,466.0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29,065,000.00 7.3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1,668,000.00 40.18 其中:政策性 金融债 701,668,000.00 40.18 4 企业债券 710,478,807.80 40.69 5 企业短期融资 券 - - 6 中期票据 568,150,000.00 32.54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51,732,623.62 2.9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61,094,431.42 123.76 5 、 报告期末按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值 比例(%) 1 170210 17 国开10 5,800,000 568,342,000.00 32.55 2 019563 17 国债09 1,000,000 99,950,000.00 5.72 3 136860 16 乌资01 1,000,000 97,020,000.00 5.56 4 150220 15 国开20 900,000 88,056,000.00 5.04 5 101665003 16 玉渊潭 MTN001 700,000 69,020,000.00 3.95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 基金该 报告期 内投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均 无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查 和在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各项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082.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392,332.71 5 应收申购款 280,628.7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702,044.0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03 海印转债 20,502,198.36 1.17 2 110030 格力转债 9,326,951.80 0.53 3 128012 辉丰转债 4,814,695.60 0.28 4 113010 江南转债 706,999.20 0.04 5 128013 洪涛转债 178,094.40 0.0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9 月29 日—2014 年 12 月31 日 12.15% 0.44% 3.45% 0.23% 8.70% 0.21% 2015 年1 月1 日—2015 年 12 月31 日 13.28% 0.15% 8.03% 0.11% 5.25% 0.04% 2016 年1 月1 日-2016 年12 月31 日 0.86% 0.10% 1.30% 0.12% -0.44% -0.02% 2017 年1 月1 日-2017 年9 月30 日 1.10% 0.07% -0.32% 0.09% 1.42% -0.02% 自基金合同生 效2014 年9 月 29 日 —2017 年9 月30 日 29.55% 0.18% 12.84% 0.13% 16.71% 0.05% 2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9 月29 日—2014 年 12 月31 日 12.15% 0.44% 3.45% 0.23% 8.70% 0.21% 2015 年1 月1 13.28% 0.15% 8.03% 0.11% 5.25% 0.04%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日—2015 年 12 月31 日 2016 年1 月1 日-2016 年12 月31 日 0.37% 0.10% 1.30% 0.12% -0.93% -0.02% 2017 年1 月1 日-2017 年9 月30 日 0.74% 0.07% -0.32% 0.09% 1.06% -0.02% 自基金合同生 效2008 年6 月 25 日 —2017 年9 月30 日 105.32% 0.21% 45.54% 0.13% 59.78% 0.08%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资 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 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权证、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章以书 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 出 现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估 值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公 告,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的 责 任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责 任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责 任 人 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则按照下述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发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责任造 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责 任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行 政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差 错 责 任 方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 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和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六次 ,全 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10%,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 式 。 选 择 采 取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的 , 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类 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选 择 一 种 分 红 方 式 , 如 投 资 人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不 同 , 则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将 以 投 资 人 最 后 一 次 选 择 的 分 红 方式为准; 3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内 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银行汇划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 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于 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H =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资产 中划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磋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销 售 服 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条第1 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方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的 相 关 规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定 。 不 同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 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 费、信 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 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 工 作日内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公告并报 监管部门 备案。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露。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 定报 刊和网站 上。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4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 、基金 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金 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基 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 日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 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8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大影响 的事件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 在 2 个工 作日内编 制 临时报告 书,予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增加、减少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项将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 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 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和 购 买力风险等。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证 券 的 基 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上 述 变 化 将 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 、再投资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带 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 、其他风险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 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 、公司经营风险 公 司 的 经 营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对 应 的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公 司 无 法 偿 还 债 券 利 息 的 风 险 。 虽 然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分 散 化 投 资 减 少 这 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 约 而 产 生 的 证 券 交割风险。 三、 基金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产 品的风险 、 管理风险、 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含可转换 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需要承担 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也会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因 此 可 能 面 临 新 股 发 行 放 缓 或 停 滞 , 或 者 新 股 收 益 率 下 降 甚 至 出 现 亏 损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 同 时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可 转 债 、 可 提 前 赎 回 类 债 券 由 于 隐 含 期 权 , 导 致 市 场 波 动 不 但 会 引 起 期 权 价 值 变 化 , 还 会 造 成 债 券 未 来 的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 影 响 基金投资收益。 2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 业 绩 基 准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类 型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回 而 不 断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申 请 产 生 的 仓 位 调 整 可 能 使 资 产 难 以 按 照 预 先 期 望 的 成 交 价 格 变 现 而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流 动 性 不 足 ; 或 者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的 证 券 由 于 外 部 环 境 影 响 或 基 本 面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而 导 致 流 动 性 降 低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 、交易风险 由 于 交 易 权 限 或 业 务 流 程 设 置 不 当 导 致 交 易 执 行 流 程 不 畅 通 ,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产 生 偏 差 或 错 误 , 或 者 由 于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能 及 时 准 确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 、运营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或 交 易 软 件 等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或 瘫 痪 等 情 况 而 无 法 正 常 完 成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交 收 等 指 令 而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 或 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6 、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 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10) 终止《基金合同》; (11)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2 、但出 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 其他情形。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 发 生时,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 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8)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 、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9:00 ~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 、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 , 客 服 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 、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 成功订制电子 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 、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等 。 我 公 司 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 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3 、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向预留了准 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 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 、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基 金净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公司动 态及 相关信息等。 2 、账户 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查询内容 包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人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 、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 业务的具体流程。 4 、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 、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地了解基 金基 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人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式 告知 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人 可 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陆 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可 获 得 免 费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 公 司 通 过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等 即 时 通 讯 服 务 平 台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理 财 资 讯 及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在 微 信 、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 信 基 金 ” 或 者 “ccbfund ” 添 加 关 注。 投 资 者 通 过 公 司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可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分 红 信 息 、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 号 与 基 金 账 号 绑 定 后 可 查 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信 息,输入 查询密码 错误 累计达 6 次账户即 被 锁定。此 时可致电 客服 电话转人 工办理查 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回复。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7 年 6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4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12-05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二 〇一 八年 一月 二 十二 日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登 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需 承 担 相 关 募 集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 其 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负责 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销 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 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有 效的 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 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述第 c 项中 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 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 会 召 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 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如将提案 进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提交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表 决 结 果 由 大 会 召 开方以电话、传真或书面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或 拒 派 代表担任监票人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果。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计票效力。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少 一 家指 定媒体 及 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决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 发生时,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基金 合同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 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郭雅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品 种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含可转换债券) 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和 再 融 资 投 资 , 并 持 有 因 在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还 可 以 持 有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 可 分 离 债 券 产 生 的 权 证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债 券 类 品 种 。 本 基 金 对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2)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 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债券; C.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D.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不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证 券 投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E.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F.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G.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H.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I.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将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 可 预见资产 规模大 幅变动 的情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 人 实 施 交 易 监 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 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债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联 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名单。 名单变更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 送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作日 内 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市场交 易对手时 须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书 面申 请,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单中 约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行 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9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及 其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 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国债市场 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 件。基金 管理人在 合同 签署后 5 个工作日 内 通过专人 送达、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核 对 时 发 生 净 值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则 按 照 基 金 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 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 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 为 零。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