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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新兴(539002)

建信新兴: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境 外 投资 顾 问: 信 安环 球 投资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境 外 托管 人 :布 朗 兄弟 哈 里曼 银 行 
 
 
二 〇 一八 年 一月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3 月 4 日证监许可[2011]316 号文核准
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6 月21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一 是 全 球 投 资 的 特
殊 风 险 , 包 括 新 兴 市 场 投 资 风 险 、 法 律 和 政 治 风 险 、 政 府 管 制 风 险 等 ; 二 是 投 资 工 具
风险,包 括股票风 险、 债券风险 、衍生品 风险 、 正回购/逆回购 风险 等;三是 基金投资
的 一 般 风 险 , 包 括 积 极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等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 (申购 ) 本基金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4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32 
第六部分 境外投资顾问........................................................................................................ 4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81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87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4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件.......................................................................................... 109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0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11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2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29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一部 分 前 言 
 
《 建 信 新 兴 市 场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依 据《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合格 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 资管理试 行办法》
(以下简 称“《试 行办 法》”) 、《关于 实施< 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 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新 兴市场优 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或“《基
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同。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 金合同 》:指 《建信新 兴市场 优选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该 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 、中国 :指中 华人民 共和国 ( 仅为《 基金合 同》目的 ,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3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时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 范性 文件; 4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 、《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9 、《通 知》:指 《 关 于实施< 合格境内 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 资管 理试行办 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 》; 10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1 、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 《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 , 及 其 定 期 的更新; 13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 《 发 售 公 告 》 : 指 《 建 信 新 兴 市 场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5 、《业务规则》: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8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9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2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选择、更换 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5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 》 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0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31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和其他组织; 32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4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5 、基金存续 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6 、日/天:指公历日; 37 、月:指公历月; 38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9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0 、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1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45 、 赎 回 : 指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 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6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47 、基金账户 :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8 、 交 易 账 户 :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9 、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50 、 基 金 转 换 :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的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53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 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过程; 56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指 银 行 存 款 、 可 转 让 存 单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银 行 票 据 、 商 业 票 据 、 回 购 协 议 、 短 期 政 府 债 券 等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融 工具 ; 57 、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的 行 动 , 及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所 投 资 的 发 行 公 司 有 关 的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58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59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或因素。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资者购买基金 份 额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 包括市场风险 、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 按 投 资 对 象 划 分 , 基金 可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类型 。 投资者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同 时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风险。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风险也越大。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0% 时,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以 1 元初 始面值 开展 基金募集 或因拆 分、封 转开、分 红等行 为导致 基金净值 调整 至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 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 基金份额 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 投资 者 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与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 者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与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额投资 并不能规 避基 金投资所 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 投资人获 得收 益 , 也不 是替代储 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 本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醒投资者 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起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 者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 《份额发售公告》。 本 基 金 除 存 在 一 般 开 放 式 混 合 型 基 金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外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的 特有风险 还 包括汇 率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 初 级 产 品 风 险 、 国 家 风 险 、 金 融 模 型 风 险 以 及 本基金投资的特有风险等。 (一) 汇率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人 民 币 以 外 的金融工具, 人 民 币 与 外 币 之 间 汇 率 的 波 动 可 影 响 本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水 平 。 人 民 币 与 投 资 目 的 地 货 币 之 间 汇 率 的 不 利 变 动 , 可 导 致 以 人 民 币 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 海 外 新 兴 证券市场,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可 能 因 国 际 政 治 环 境 、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 财 政 政 策 和 货 币 政 策 、 市 场 流 动 程 度 、 交 易 制 度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变 化 而 波 动 , 从 而 产 生 市 场 风 险 。 市 场 不 利 波 动 可 能 使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发 生 变 化 , 进 而 影 响 投 资 者实际收益。 市场风险 主 要 包 括 : 新 兴 市 场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政 策 风 险 、 小 市 值 股 票 风 险 、 初 级产品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 1 、新兴 市场风险 投 资 新 兴 市 场 主 要 特 殊 风 险 来 自 国 家 政 治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海 外 新 兴 市 场 往 往 处 于 转 型 阶 段 , 欠 缺 成 熟 稳 定 的 市 场 环 境 及 严 格 规 范 的 法 律 法 规 , 某 些 地 区 甚 至 存 在 政 府 变 革 或 者 出 现 社 会 动 荡 的 可 能 。 这 些 因 素 将 给 资 本 市 场 带 来 严 重 冲 击 , 从 而 造 成 投 资损失。同时,由于新兴市场货币多非国际主流货币 (如美元和欧元等) ,汇率波动可 能 较 之 国 际 主 流 货 币 波 动 更 大 。 因 此 , 投 资 新 兴 市 场 可 能 比 投 资 发 达 市 场 国 家 或 地 区 存 在 更 大 的 价 格 波 动 及 流 动 性 较 低 的 风 险 。 其 他 风 险 则 包 含 不 同 法 规 结 构 及 会 计 体 系 间的差异、因国家政策而限制机会及承受较大投资成本的风 险。 针 对 新 兴 市 场 政 治 风 险 和 国 家 信 用 风 险 , 由 于 过 去 新 兴 市 场 政 治 和 国 家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与 政 府 赤 字 及 债 务 大 幅 增 加 有 关 , 因 此 从 观 察 各 国 主 权 评 等 调 整 可 以 大 体 观 察 该 国 信 用 现 况 , 以 此 判 断 政 治 风 险 和 国 家 信 用 风 险 的 大 小 , 本 基 金 将 规 避 投 资 于 发 生 或 即将发生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新兴市场。 针 对 新 兴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首 先 尽 量 规 避 投 资 低 流 动 性 资 产 ; 同 时 , 对 影 响 各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种 金 融 投 资 工 具 的 基 础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并 且 结 合 当 地 的 投 资 环 境 和 市 场 特 点 , 实 现 对 持有资产的流动性监控与合理调整,尽可能降低流动性风险。 针 对 新 兴 市 场 本 身 法 律 和 会 计 体 系 ,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相 关 新 兴 市 场 法 规 体 系 、 会计体系及限制性政策及其变动进行相机抉择,以减少相关风险和控制成本。 2 、利率风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利 率 变 动 而 导 致 的 证 券 价 格 和 证 券 利 息 损 失 风 险 。 投 资 目 的 地 货币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到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和经营业绩 ,进而影响证券价格。 3 、政策风险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宏 观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 导致市 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产生风险。 4 、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 于 小 市 值 股 票 而 言 , 由 于 上 市 公 司 发 展 模 式 、 管 理 能 力 尚 未 成 熟 ,相对于大型 蓝筹股而言 ,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 ,并可能给投资者带来 较大损失。 5 、初级产品风险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投 资 于 钢 材 、 石 油 、 煤 炭 、 有 色 金 属 等 初 级 产 品 , 但 上 述 初 级 产 品 价 格 的 不 利 变 化 可 能 对 相 关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对 本 基 金 参 与 相 关 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影响。 6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 , 通货膨胀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及资产购买力下 降。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 临的流 动性风 险分为两 类:一 类是资 产流动性 风险, 一类是 资金流动 性风 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境外 市场的 开放日 、交易时 间、结 算规则 等与国内 存在一 定差异,本基金 有关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放 与 交 易 确 认 的 安 排 不 同 于 国 内 一 般 开 放 式 基 金 。 本 基 金 赎 回 款 项 到 达 投 资 者 指 定 账 户 需 要 更 长 的 时 间 。 同 样 , 在 基 金 出 现 连 续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等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相关规定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投 资 者 可 能 无 法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后 及 时 足 额 赎 回 基金。 2 、资产流动性风险 由于证券 流动性 不足或 冲击成本 过大, 本基金 可能无法 以合理 的价格 及时买入 或卖 出所持有的证券 ,从而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3 、大宗交易风险 大 宗 交 易 的 成 交 价 格 并 非 完 全 由 市 场 供 需 关 系 形 成 , 由 于 买 卖 双 方 的 谈 判 能 力及 所拥有的 信息不同 ,成 交价格可 能与市场 价格 存在差异,从而导 致大 宗交易参 与者的非 正常损益。 (四) 信用风险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任 何 证 券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或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 都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收 益 水 平,使投资者 受到损失。 1 、交易结算风险 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 ,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 、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 , 或 称 主 权 风 险 , 是 指 由 于 投 资 目 的 地 国 家 或 地 区 违 约 或 进 行 政 府 管 制 的风险 ,如 政府债券违约 、临时实行外汇管制措施 以及冻结境外投资者资产 等。 (五) 操作风险 本 基 金 境 外 投 资 涉 及 复 杂 的 业 务 环 节 及 不 同 的 当 事 方 ,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操作过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而 引 致 风 险 ; 本 基 金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 计 算 机 系 统 、 通 信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模型风险 金 融 模 型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投 资 决 策 或 风 险 管 理 依 赖 的 金 融 模 型 错 误 或 参 数 不 准 确 而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引发的风险。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 金 经 理 或 交 易 员 在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过 程 中 由 于 人 为 失 误 , 造 成 错 误 指 令 或错误交易 ,从而引发操作风险 ,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 管理人风险 在 基金投 资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金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和 技能等, 将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及 汇 率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本基 金收益水平。 (七) 政策、法律、税收、战争、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国家或地区政策、法律及税收的变化 、 政 治 骚 动 、 政府规 定、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受不利影响。 1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带来损失的风险。 2 、税务风险 税 务 风 险 是 指 投 资 目 的 地 或 中 国 税 务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损 失 的 风 险 , 如开征资本利得税等。 3 、不可抗力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有 影 响 基 金 的 赎 回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的 风险。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 过 主 要 投 资 于 注 册 地 或 主 要 经 济 活 动 在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在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股 票 和 其 他 权 益 类 证 券 、 现 金 、 债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 股 票 及 其 他 权 益 类 证 券 包 括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存 托 凭 证 、 公 募 股 票 基 金 等 。 现 金 、 债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 可 转 让 存 单 、 回 购 协 议 、 短 期 政 府 债 券 等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中 长 期 政 府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基 金 等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发 行 的 证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境 外 交 易 所 上 市 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现 金 、 债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不低于 80%的股票 资产投资 于 注册地或 主要经济 活动 在新兴市 场国家或 地区 的公司或 组织发行 的 证 券 , “ 主 要 经 济 活 动 在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或 地 区 ” 指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至 少 50% 来自于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或 地 区 ; “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或 地 区 ” 指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指 数 包 含 的 国 家或地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 念 随着全球新兴市场经济体的不断发展,新兴市场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日趋重 要 , 增 长 的 步 伐 也 明 显 快 于 全 球 其 他 市 场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新 兴 市 场 经 济 环 境 和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的 分 析 研 究 , 精 选 新 兴 市 场 经 济 体 内 具 备 良 好 持 续 成 长 潜 力 并 具 备 投 资 价 值 的 上 市 公 司 , 在 此 基 础 上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并 通 过 严 格 的 风 险 管 理 力 争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长 期 超额收益。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摩 根 士 丹 利 资 本 国 际 新 兴 市 场 指 数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Net Total Return)) 。 摩 根 士 丹 利 资 本 国 际 新 兴 市 场 指 数 是 按 照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调 整 方 法 编 制 的 跟 踪 全 球 新兴市场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为全球新兴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截至2010 年12 月 31 日,该指数的国家或地区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国家/ 地区 权重 中国( 不含 A 股 ) 1 17.26% 巴西 15.83% 韩国 13.79% 台湾地 区 11.45% 印度 7.98% 南非 7.81% 俄罗斯 6.41% 墨西哥 4.52% 马来西 亚 2.84% 印度尼 西亚 2.29% 土耳其 1.51% 智利 1.68% 泰国 1.69% 波兰 1.60% 哥伦比 亚 0.80% 秘鲁 0.71% 匈牙利 0.36% 埃及 0.47% 菲律宾 0.52% 捷克共 和国 0.32% 摩洛哥 0.15%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该 指 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方 面 , 将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与 自 下 而 上 的 证 券 选 择相结 合 、 定 量 研 究 与 定 性 研 究 相 结 合 、 组 合 构 建 与 风 险 控 制 相 结 合 等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投 资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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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中的“中国股票”包括 H 股、红筹股、香港内地其他股票以及 B 股。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合的构建(见 图 1)。 研究支持 研究支持 资 产 与 行 业 配 置 个 股 与 个 券 选 择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 研究支持 研究支持 资 产 与 行 业 配 置 个 股 与 个 券 选 择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 图 1


投资组 合构 建的 过程 在 大 类 资 产 、 区 域 和 行 业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手 段 , 评 估 证 券 市 场 当 期 系 统 性 风 险 以 及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时 期 内 大 类 资 产 、 区 域 和 行 业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水 平 , 并 参 考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制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 区 域 和 行 业 资 产的超配或低配比例,以达到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的目的。 在大类资产配 置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依 据 金 融 市 场 的 风 险 收 益 状 况 、 仓 位 调 整 成 本 等 确 定 股 票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当 股 票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增 大 时 , 本 基 金 将 降 低 股 票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在 区 域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依 据 各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 国 家 主 权 债 务 风 险 等 确 定 各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投 资 比 例 , 本 基 金 优 先 配 置 于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前 景 看 好 、 负 债 状 况 良 好 的 国 家 。 在 行 业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依 据 全 球 经 济 走 势 和 经 济 周 期 等 确 定 各 个 行 业 的 投 资 比 例 。 本 基 金 优 先 配 置 于 发 展 前 景 良 好、景气程度高的行业。 本基金在上述资产配置的基础上,对资产配置的比例进行动态管理,通常情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定 期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以 研 究 结 果 为 依 据 对 当 前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评 估 并 作资产配置的再平衡及调整。 在 股 票 投 资 方 面 ,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全 球 各 区 域 市 场 、 政 治 经 济 环 境 , 运 用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对 上 市 公 司 业 绩 的 基 本 面 、 成 长 性 和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采 取 “ 自 下 而 上 ” 的 选 股 策 略 , 通 过 深 入 研 究 和 实 地 调 研 精 选 出 核 心 投 资 品 种,构建投资组合。 作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投 资 不 是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重 点 , 仅 在 股 票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过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高 时 , 本 基 金 将 考 虑 投 资 债 券 品 种 并 举 行 海 外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 决 定 当 期 债 券 投 资 比 重 和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衍 生 品 投 资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在 适 当 的 时 候 运 用 衍 生 品 投 资 来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面 临 的 市 场 风 险 。 在 多 币 种 管 理 策 略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通 过 将 资 产 分 散 投资于多个币种来减少汇率风险,在必要时也会对主要汇率风险进行套保。 本 基 金 严 格 执 行 一 套 可 持 续 的 、 可 复 制 的 投 资 流 程 , 由 选 股 创 造 超 额 收 益 并 通 过 严格风险控制保持超额收益。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手 段 , 判 断 股 票 和 债 券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水 平 及 其 相 关 性 , 并 根 据 现 代 投 资 组 合 理 论 综 合 考 虑 仓 位 调 整 成 本 等 因 素 , 确 定 最 优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本 基 金 重 点 关 注 的 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指 标 包 括 : 重 点 区 域 住 房 市 场、PMI 领 先 指 标 、 消 费 者 信 心 指 标 、 资 本 开 支 、 就 业 数 据 、 通 胀 指 标 、 资 本 市 场 估 值水平及各国货币及财政政策等。 基金管理人在比较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考察其估值的相对吸引 力 , 对 其 未 来 收 益 水 平 、 风 险 状 况 等 关 键 因 素 进 行 预 测 , 并 在 市 场 当 前 均 衡 收 益 的 基 础上,将研究人员的专业判断与市场客观状况相结合,形成资产配置的优化结果。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月 度 为 周 期 ,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以 研 究 结 果 为 依 据 对 当前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特殊情况下 (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 产生剧烈波动) ,基金管 理人也会对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进行及时调整,以达到降低风险及提高收益的目的。 2 、资产的区域配置 (1)区域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全 球 经 济 以 及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 不 同 国 家 或 地 区 经 济 体 的 宏 观 经 济 变 化 和 经 济 增 长 情 况 , 以 及 各 证 券 市 场 的 表 现 、 全 球 资 本 的 流 动 情 况 , 挑 选 部 分 特 定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股 票 或 基 金 作 为 重 点 投 资 对 象 , 增 加 该 目 标 市 场 在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配 置 比 例。 本基金在国家和地区配置方面,将动态跟踪 MSCI 新兴市场指数中各国家或地区的 权 重 , 对 其 估 值 水 平 及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进 行 研 究 并 结 合 风 险 预 算 确 定 超 配 和 低 配 比 例 。 同 时 , 为 了 使 投 资 研 究 有 效 覆 盖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 本 基 金 还 将 对 各 个 国 家 及 地 区 上 市 公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情况和存托凭证可替代性进行分析。 本 基 金 力 争 在 控 制 调 整 成 本 的 同 时 , 实 现 资 产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间 的 有 效 配 置 以 及 在 重 点 投 资 区 域 的 最 优 配 置 , 构 建 具 备 持 续 增 长 潜 力 的 资 产 组 合 。 本 基 金 强 调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区 域 资 产 配 置 , 原 则 上 不 对 单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进 行 过 大 的 超 配 或 低 配 。 本 基 金 秉 承 研 究 创 造 价 值 的 投 资 理 念 , 当 研 究 支 持 不 足 以 覆 盖 某 些 市 场 时 , 将对该类市场实行指数化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定期对区域资产配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2)投资的主要市 场 本 基 金 仅 投 资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指 数 所 覆 盖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 并 且 将 考 察 这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区 域 代 表 性 、 经 济 权 重 、 估 值 水 平 及 可 投 资 性 等 因 素 , 其 中 对 某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可 投 资 性 的 考 察 主 要 包 括 该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进 入 便 利 性 、 交 易 清 算 便 利 性 、 市 场 流 动 性及其政治风险等因素。 3 、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行 业 分 析 系 统 , 运 用 多 种 指 标 对 各 个 行 业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评 估 , 并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和 区 域 资 产 配 置 框 架 下 确 定 行 业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行 业 评 估 指 标 包 括 : 行 业 基本面指标 (如行业销售状况及利润率等) 、政策支持因素、行业风格 (前周期、后周 期、防御型)及行业估值等 。 本 基 金 将 动 态 跟 踪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指 数 , 结 合 行 业 分 析 , 考 虑 市 场 相 关 度 并 基 于 行 业风险预算确定行业资产的具体超配和低配比例。 4 、股票投资组合策略 在 确 定 国 家 、 地 区 和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目 标 证 券 市 场 的 特 点 选择品质优良、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 基 金 强 调 对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 基 本 面 发 生 积 极 变 化 、 具 有 良 好 市 场 预 期 甚 至 可 能 超 出 市 场 预 期 、 并 具 有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的 股 票 进 行 发 掘 。 在 选 股 过 程 中 , 结 合 研 究 员 的研究成果和境外投资顾问全球研究平台中的选股模型 (如图 2 所示) 对股票进行系统 评 估 , 以 此 为 基 础 , 构 建 股 票 池 , 投 资 与 研 究 团 队 对 所 选 择 的 股 票 进 行 研 究 和 筛 选 , 形 成 投 资 组 合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自 身 研 究 实 力 安 排 研 究 重 点 , 着 重 于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的调研;对于新兴市场 (中国以外) 组合部分 ,将主要参考境外投资顾问的个股投资建 议。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高 超的股 票选择 严 谨的风 险管理 预 期 α 估值 基 本面改变 图 2


选股模 型 5 、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策略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以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作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但 在 必 要 情 况 下 (如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过高) ,也将部分投资于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债 券 (指数) 基金。本基 金管理人海外投资团队拥有海外债券投资经验。本基金将举行海 外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决 定 当 期 债 券 投 资 的 比 重 和 策 略 , 并 由 海 外 投 资 部 负 责 提 供 研 究 支 持;境外投资顾问也将在必要时提供具体的研究支持。 6 、衍生品投资组合策略 为 了 规 避 风 险 、 实 现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管 理 , 本 基 金 在 必 要 时 将 适 度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包 括 掉 期 、 期 权 、 股 指 期 货 等 。 其 中 , 在 出 现 市 场 准 入 限 制 性 情 况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采 用 掉 期 或 类 似 产 品 间 接 投 资 于 拟 投 资 的 市 场 ; 期 权 则 主 要 用 于 套 期 保 值 ; 股 指 期货投资既可用于套期保值,也可以用于在保持现金仓位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 7 、多币种管理策略 多币种国际化投资可有效分散汇率风险,有助于在同一风险水平上提高组合收 益。进行国际化的多币种投资将 意味着本基金资产将以多币种的形式存在。 由 于 本 基 金 是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 多 币 种 投 资 的 产 品 , 组 合 资 产 将 涉 及 除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港 币 、 美 元 、 欧 元 等 多 种 货 币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通 过 将 资 产 分 散 投 资 于 多 个 币 种 来 减 少汇率风险,在必要时也会对主要汇率风险进行套保。 六、风险收益特征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 决策机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海 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海 外 投 资 总 监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境 外 投 资 、 研 究 工 作 , 并 向 海 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基 金 的 日 常 投 资 运 作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主 要 就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证 券 选 择 定 期 提 出意见与建议,供基金管理人决策参考。 2 、投资管理流程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程 序 由 资 产 配 置 、 组 合 构 建 、 交 易 执 行 、 风 险 管 理 与 业 绩 评 估 四 个 阶段组成: (1)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总 体 投 资 策略建议,包括大类资产配置、区域资产配置以及行业资产配置建议。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定 期 参 加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开 的 投 资 策 略 会 议 。 基 金 经 理 与 境 外 投 资 顾 问的相关基金经理 之间建立一对一联系,并定期进行观点交流。 (2)组合构建 本 基 金 的 组 合 构 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参 考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提 供 的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的 基 础 上 , 决 定 本 基 金 组 合 构 建 和 调 整 策 略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自 身 研 究 平 台 为 主 , 并 参 考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个 股 分 析 及 建 议 , 进 行 股 票 选 择 与 组 合 构 建。 (3)交易执行 本 基 金 的 交 易 指 令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下 达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直 接 发 送 交 易 指 令 到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交 易 平 台 , 由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交 易 员 通 过 经 纪 商 执 行 。 经 纪 商 的 选 择 和 交易分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业 绩 评 估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提 供 风 险 管 理 与 业 绩 评 估 的 平 台 与 系 统 方 面 的 技 术 支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和 境 外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市场的监管要求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负责风险管理措施的有 效 实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组 合 进 行 绩 效 归 因 分 析 , 并 由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提 供 相关协助,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根 据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环 境 变 化 以 及 投 资 操 作 的 需 要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撤 销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上 述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做 出 调 整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中 公告。 八、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 收 益 、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组合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并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60% ,现 金、债券 及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 其 中 现 金 和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 不低 于 80%的股 票资产 投资于注册地或主要经济活动在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或组织发行的证券; (2)本 基金持 有同一 家银行的 存款不 得超过 基金净值 的 20%, 其中 银行 应当 是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政 府、国 际金融 组织除外 )发行 的证券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值的10%; (4)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 国家或 地区以外 的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 基金不 得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 影响发 行该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 理层。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10%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 发 行 总 量 ;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 当 一 并 计 算 全 球 存 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 基金持 有非流 动性资产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净值 的 10%; 前项 非流动性 资产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是指法律 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 基金持 有境外 基金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本基金 净值的 10% , 持有货币 市场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任何 一只境外 基金, 不得超 过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的20% ; (9)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10)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 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3) 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4)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15 ) 为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和 规 避 风 险 , 本 基 金 可 适 当 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 期 货 合 约 、 期 权 、 掉 期 等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分 拆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 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规 模 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并及时书 面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后, 应在 3 个月 内对投资 比例进行调整 。 法律 、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法》 及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的 , 基 金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9)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0)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12)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 遵守以下原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 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十一、 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 、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 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二、代理投票政策 基 金 管 理 人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代 理 人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公 正 有效地代理行使股东权利,特制定代理投票管理制度。 1 、代理投票政策的 原则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 既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 也 是 代 表 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代 理 投 票 政 策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基 本 原 则 , 且 不 干 涉 上 市 公 司 正 常 的生产经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该 尽 心 尽 责 地 分 析 每 次 投 票 事 项 , 遵 守 投 票 原 则 和 投 票 程 序 , 始 终 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如 果 行 使 代 理 投 票 权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受 损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选 择 不 行 使 代 理 投票权。 如 果 行 使 代 理 投 票 权 要 求 基 金 必 须 披 露 当 前 的 持 股 情 况 , 为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不行使代理投票权。 2 、投票委员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专 门 的 投 票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有 责 任 建 立 投 票 机 制 , 并 确 保 该 机 制 得 以 贯 彻 。 代 表 投 资 者 投 票 是 完 整 的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中 的 一 环 , 因 而 海 外 投 资 总 监 将 承 担 做 出 最 终 决 策 的 责 任 。 投 票 委 员 会 目 前 由 海 外 投 资 部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负 责 人 构成。 对 于 特 殊 的 投 票 议 案 , 投 票 委 员 会 将 开 会 讨 论 做 出 最 终 的 决 定 。 投 票 委 员 会 实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制, 但 海 外 投 资 部 总 监 有 一 票 否 决 权 。 投 票 委 员 会 决 议 以 会 议 纪 要 形 式, 交每一委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3 、代理投票的流程 (1)公 司收到 股东大 会通知后 ,由海 外投资 决策委员 会讨论 会议议 题,形成 书面 的投票意见,并指 派适当人员出席参加或以相应法律许可得方式行使投票权。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2)投票意见应归档,并根据有关规定保存。 (3)因 考虑经 济及地 理因素, 对于部 分境外 上市交易 的股票 发行公 司召开的 股东 大会,公司可以选择不亲自出席行使投票权,而委托独立专业机构(如基金托管人等) 代理行使投票权。独立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1 )协调确保所有代理投票有关的材料及时处理; 2 )提供详尽的提案分析和基于公司标准的投票建议; 3 )接受委托,行使代理投票权。 十三、证券交易 1 、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 易执行 能力: 能够公平 对待所 有客户 ,实现最 佳价 格 成交, 可靠、诚 信、 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 等; (2)研 究支持 服务: 能够针对 本基金 业务需 要,提供 高质量 的研究 报告和较 为全 面 的 服 务 , 包 括 举 办 推 介 会 、 拜 访 公 司 、 及 时 沟 通 市 场 情 况 、 承 接 专 项 研 究 、 协 助 交 易评价等; (3)财 务实力 :净资 产、总市 值、受 托资产 等指标处 于行业 前列, 或具有明 显的 安全边际; (4)后 台便利 性和可 靠性:交 易和清 算支持 多种方案 ,软件 再开发 的能力 强 ,系 统稳定 安全等 ; (5)组 织框架 和业务 构成:具 有战略 规划和 定位,能 够积极 推动多 边业务合 作, 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 、交易量分配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上 述 标 准 对 经 纪 商 进 行 综 合 考 察 , 选 取 最 适 合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的 经 纪 商 进 行 合 作 。 同 时 , 根 据 基 金 法 律 、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 为 实 现 基 金 交 易 量 的 合 理 、 有 效 分 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综 合 考 察 已 签 约 经 纪 商 在 提 供 研 究 报 告 、 研 究 成 果 交 流 、 交 易 执 行 等 服 务 方 面 的 表 现 , 以 实 际 效 果 为 主 要 考 量 因 素 , 按 照 “ 派 点制”进行交易量的实际分配。 “ 派 点 制 ” 分 配 交 易 量 的 具 体 方 法 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配 给 投 资 人 员 和 研 究 人 员 不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同 的 点 数 , 每 名 投 资 人 员 和 研 究 人 员 对 经 纪 商 予 以 评 价 , 根 据 服 务 效 果 派 给 各 经 纪 商 不 同 点 数 。 每 月 月 底 , 基 金 管 理 人 安 排 专 门 人 员 汇 总 整 理 派 点 结 果 并 按 照 该 结 果 撰 写 交易量分配的建议方案。 在 撰 写 该 方 案 时 , 应 参 考 之 前 的 交 易 量 执 行 情 况 , 如 经 纪 商 有 超 额 执 行 , 则 应 在 交 易 量 分 配 建 议 方 案 中 予 以 相 应 扣 除 ; 如 有 执 行 不 足 , 则 应 在 完 成 之 前 的 交 易 量 后 再 执 行 新 的 方 案 。 该 建 议 方 案 撰 写 完 成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召 开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决 定具体的交易量分配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相关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由 交 易 部 对 经 纪 商 的 交 易 量 分 配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并 对 单 一 经 纪 商 交易量超过公司所管理基金总交易量 30%比例的情况予以及时提示。 3 、佣金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经 纪 商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和 服 务 质 量 , 按 照 最 佳 市 场 惯 例 原 则 确 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4 、实际和潜在的利益冲突 为 避 免 选 择 关 联 企 业 作 为 交 易 对 手 或 经 纪 商 后 , 可 能 产 生 的 利 益 冲 突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外 , 恪 守 信 托 责 任 和 最 佳 执 行 原 则 。 选 择 关 联 企 业 作 为 交易对手或经纪商时,基金管理人至少考虑这样的选择将在以下方面 (但不限于) 有利 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或提高运作效率; (2)有利于加强在某些特定市场上的流动性; (3)有利于金融服务产品的技术创新。 5 、其他事项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中 按 规 定 将 所 选 择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有 关 情 况 、 基 金 通 过 该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买 卖 证 券 的 成 交 量 、 支 付 的 佣 金 等 予 以 披 露。 十四、基金的投资组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7,480,323.77 76.99 其中:普通股 46,957,288.19 62.90 优先股 - 0.00 存托凭证 10,523,035.58 14.10 房地产信托凭证 - 0.00 2 基金投资 6,670,972.79 8.94 3 固定收益投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其中:远期 - 0.00 期货 - 0.00 期权 - 0.00 权证 - 0.00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6 货币市场工具 - 0.00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7,225,934.41 9.68 8 其他资产 3,277,476.50 4.39 9 合计 74,654,707.47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15,673,108.74 22.08 美国 14,460,261.08 20.37 韩国 10,617,465.45 14.96 南非 4,066,296.49 5.73 泰国 3,337,388.95 4.70 巴西 2,795,916.09 3.94 印尼 2,378,601.90 3.35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英国 1,922,489.58 2.71 墨西哥 1,364,300.59 1.92 马来西亚 864,494.90 1.22 合计 57,480,323.77 80.99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必需消费品 5,427,922.33 7.65 必需消费品 3,919,781.41 5.52 能源 4,761,281.14 6.71 金融 9,366,951.95 13.20 医疗保健 2,308,052.75 3.25 工业 1,329,812.94 1.87 信息技术 19,870,612.02 28.00 材料 2,409,184.87 3.39 电信服务 5,910,452.43 8.33 公用事业 2,176,271.93 3.07 合计 57,480,323.77 80.99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ICS)。


4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及存托凭 证投 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TENCENT HOLDING S LTD 腾讯控 股有限 公司 KYG87 57216 34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3,100 3,742,089.57 5.27 2 TAIWAN SEMICON DUCTOR- SP ADR 台积电 US874 03910 03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12,828 3,196,937.65 4.50 3 SAMSUNG ELECTRO NICS CO LTD 三星电 子有限 公司 KR700 59300 03 韩国 证券 交易 所 韩国 198 2,940,958.82 4.14 4 ALIBABA GROUP 阿里巴 巴集团 US016 09W10 纽约 证券 美国 2,083 2,387,657.49 3.36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HOLDING -SP ADR 控股有 限公司 27 交易 所 5 QUALICO RP SA Qualic orp 股 份有限 公司 BRQUA LACNO R6 巴西 证券 交易 所 巴西 23,300 1,852,880.81 2.61 6 KB FINANCI AL GROUP INC 韩国国 民银行 金融集 团 KR710 55600 07 韩国 证券 交易 所 韩国 5,211 1,693,517.42 2.39 7 HON HAI PRECISI ON-GDR REG S 鸿海 US438 09020 19 伦敦 国际 交易 所 英国 35,346 1,642,115.07 2.31 8 POSCO 浦项制 铁公司 KR700 54900 08 韩国 证券 交易 所 韩国 827 1,518,694.80 2.14 9 BANK OF CHINA LTD-H 中国银 行 CNE10 00001 Z5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454,00 0 1,485,120.71 2.09 10 GUANGZH OU AUTOMOB ILE GROUP-H 广汽集 团 CNE10 0000Q 35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90,000 1,382,566.75 1.95 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 ISIN 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金融 衍生品投 资明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ISHARES MSCI EMERGING MARKET ETF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BlackRock Fund Advis ors 2,973,994.89 4.19 2 HANG SENG H-SHARE INDEX ETF ETF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Hang Se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2,532,666.53 3.57 3 VANECK VECTORS RUSSIA ETF ETF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VanEck Vec tors ETF T rust 887,619.01 1.25 4 ISHARES MSCI BRAZIL CAPPED E ETF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BlackRock Fund Advis ors 276,692.36 0.39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本 基金该 报告期 内投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均 无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查 和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38,050.96 3 应收股利 57,514.82 4 应收利息 153.57 5 应收申购款 14,103.6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1,667,653.49 9 合计 3,277,476.50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第 五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 美 国 信 安 金 融 服 务 公 司 , 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 公司的 执行机 构,对股 东会负 责,并 向股东会 汇报。 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 董事组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 规定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权 和 对 总 裁 等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的 监 督 和 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 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许 会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高 级 经 济 师 ,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突 出 贡 献 奖 、 河 南 省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获 得 者 。1983 年毕业于辽 宁 财 经 学 院 基 建 财 务 与 信 用 专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业 , 获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储 备 部 副 主 任 , 零 售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2006 年 5 月 起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南 省 分 行 行 长,2011 年 3 月出任 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 3 月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 生,董 事,现 任建信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总 裁。1985 年 获东北财 经大 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 处副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 中国建设 银行个 人存款 与投资部 副总经 理。1990 年获北京 师 范 大 学 中 文 系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 生,董 事,现 任信安北 亚地区 总裁。1990 年毕业 于伦敦 政 治经济学 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 理学硕士。历任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务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新 加 坡 电 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信 诚 基 金 公 司 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 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 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 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 亚洲) 有 限 公 司 北 亚 地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1989 年 毕 业 于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 历 任 新 加 坡 普 华 永 道 高 级 审 计 经 理 , 新 加 坡 法 兴 资 产 管 理 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 淑 蕊 女 士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毕 业 于 吉 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 《长春日报》 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者,湖南卫视 《听 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 经 理 , 吉 林 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业 务 七 部 副 总 经 理 、 理 财 中 心 总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总 监 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 ,独立 董事, 现任新华 资产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总 经理。1985 年毕业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于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 融学院,1988 年毕 业 于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生 部。历任 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 和中国农 村信 托投资公 司职员、 正大 国际财务 有限公司 总经 理助理/资 金部总 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区资深 副总裁 ,美国 友邦保险 (加拿 大)有 限公司总 裁兼首 席行政 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法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2 、监事会成员 张 军 红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 获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部 储 蓄 业 务 处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零 售 业 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个 人 存 款 处 副 经 理 、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秘 书 一 处 高 级 副 经 理 级 秘 书 、 秘 书 、 高 级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英国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 裁 等 职 务 。 方 女 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 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 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机 构 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 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 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3 年 7 月毕 业于中国 人 民大学行 政管理专 业, 获硕士学 位。曾任 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 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内 控 合 规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内 控合规部 审计部 (二级 部)总经 理,英 国特许 公认会计 师公会 (ACCA )资深会 员。1997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会 计系, 获学士 学位;2010 年毕业 于香港 中 文大学, 获工商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总 监 兼 信 息 技 术 部总经理 。1995 年 毕 业于北京 工业大 学计算 机应用系 ,获得 学士学 位。历任 中国建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代 处 长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执 行 总 经 理、总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 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 年8 月至2015 年7 月,任我公 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 副总裁,2015 年8 月至2017 年11 月30 日 专任建信 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2017 年 11 月30 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从事个 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 加 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金 融 部 , 从 事 证 券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任 高 级 副 经 理 ;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一 直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工 作,历任 市场营 销部副 总监(主 持工作 )、总 监、公司 首席市 场官等 职务。2015 年 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 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机 构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助 理 ;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部总监助 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 我公司副总裁。 4 、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英楷先生,海外投资部总经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 MBA , 美 籍 华 人 。 曾 任 美 国 美 林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员 、 高 盛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员 、 美 林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组 合 策 略 分 析 师、美国阿罗亚投资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 海 外 投 资 部 执 行 总 监 、 海 外 投 资 部 总 监 、 量 化 衍 生 品 及 海 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海 外 投 资部总经理。2011 年 4 月 20 日起任建信全 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 年 6 月 21 日起 任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26 日起任建信全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 博 涵 先 生 , 硕 士 , 加 拿 大 籍 华 人 。 曾 就 职 于 美 国 联 邦 快 递 北 京 分 公 司 、 美 国 联 合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和美国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北京分公司。2005 年 2 月起加入加拿 大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 任 全 球 资 本 市 场 投 资 助 理 ;2006 年 8 月 起 加 入 加 拿 大 帝 国 商 业 银 行,任全球资本市场投资顾问;2008 年 8 月加入我公司海外投资部,任高级研究员兼 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8 月 5 日起任建信 全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 13 日起 任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赵乐峰先生,总裁特别助理。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赵英楷先生,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证券法》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并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5)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8)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 金。该 临时用 途借入现 金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14)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 ,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切 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4)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部 风险控 制工作 必须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工 作流 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部门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制定,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 度 , 并 实 行 相 关 的 风 险 控 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 重 大 风 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 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 、 相 互 牵 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 的 业 务 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内 控 合 规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监 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第 六部 分 境 外投资 顾问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Principal Global Investors, LLC. ) 注册 地址:801 Grand Avenue, Des Moines, IA 50392-0490 办公地址:801 Grand Avenue, Des Moines, IA 50392-0490 成立日期:1998 年 10 月13 日 监管机关批准文号:801-5595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Barbara McKenzie 电话:001-515-362-2800 公司网址:www.principalglobal.com 二、简要介绍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是信安金融集团的成员公 司。信安集团成立于 1879 年,是 美国最大的养老金管理机构之一,也是《财富》500 强企业,在全球拥有超过 1.46 万 雇员,为 全球 1,920 万企业、 个人和 机构客 户提供多 元化的 金融产 品和服务 ,包括退 休 和 投 资 服 务 、 人 寿 和 健 康 保 险 以 及 银 行 服 务 。 信 安 集 团 在 亚 洲 、 欧 洲 、 澳 洲 、 拉 丁 美洲和美国等地的十八个国家设有机构。 由 于 公 司 主 要 致 力 于 资 产 管 理 , 信 安 环 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的 目 标 可 以 概 括 为 : 提 供 优秀的投资业绩、高效率的运营和客户满意度。 截至2015 年9 月30 日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共有员工1,772 名,资产管理规模 为3,410 亿美 元。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如图所示: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信安环球投资公司业务成长迅速,从资产管理规模来看,2001 年为 831 亿美元, 到 2014 年 3 月底增长 到 3,176 亿美元。同时,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将通过维护和扩 展现有的客户关系,开发新的机构客户来实现资产管理规模的持续增长。 三、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及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向基 金管理 人提供 于日常业 务进行 的全球 市场宏观 经济分 析、证 券买卖建 议以 与境外投资顾问整体投资理念及QDII 基金投资限制一致 的方式提供有关QDII 基金资产 组合的建议、协助评估 QDII 基金的风险及 绩效、投资研究业务培训、执行及交割基金 管理人认为应按照操作程序执行及交割的交易,并向基金管理人及 QDII 基金托管人提 供 有 关 该 等 交 易 的 有 关 资 料 。 为 避 免 歧 义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事 先 书 面 批 准 , 境 外 投 资 顾问不得执行任何投资; 2 、就全 球市场 的宏观 经济分析 提供书 面报告 ,并就证 券买卖 及 QDII 基金组 合提 供建议,该等报告的内容和频率须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不时同意; 3 、监督基金管理人有关 QDII 基金的境外投 资是否符合所投资的市场和/或国家所 适用的法 律 、 法 规 或 规 则 。 如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该 等 境 外 投 资 存 在 违 反 上 述 法 律 、 法 规 或 规 则 的 情 形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列 明 违反的情形并提出可行的改正建议。 4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承 诺 始 终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置 于 其 自 身 利 益 之 上 , 并 为 QDII 基金寻找最佳执行。 信安环 球投 资有 限公 司 战 略规 划及 附 属机构 运作 投资精 品店 运 作部 美国分 销 国际分 销


财务 部 权益投 资部 固定收 益 投资部 房地产 投资部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5 、依基金管理人要求,就如何行使表决权提出建议。 6 、充分 披露涉 及经合 理预期可 能会对 QDII 基金财产 产生重 大影响 的任何利 益冲 突 和 事 件 的 一 切 重 要 事 实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主 要 负 责 人 员 的 变 动 、 公 司 涉 及 到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 受 到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所 在 地 国 家 或 地 方 监 管 机 关 处 罚 , 重 大 事 项 正 在 接 受 司 法 部 门 、 监 管 机 构 的 立 案 调 查 , 不 再 有 资 格 作 为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提 供 本 合 同 所规定的服务等。 7 、认真对待并严格执行或满足基金管理人依据 《投资顾问合同》 提出 的合理要求。 8 、尽力 公平客 观对待 其所提供 投资顾 问服务 的客户, 禁止对 其中某 些客户提 供比 其他客户更加优惠的待遇。 9 、履行 适用法 律法规 规定(在 该等规 定与境 外投资顾 问担任 《投资 顾问合同 》下 境外投资顾问直接有关的范围内)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试行办法》 、 《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3 月4 日证监许可[2011]316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首次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2011 年5 月23 日至2011 年6 月17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 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第 (一) 条规定的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 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6 月21 日生效 。 八、募集限额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 (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 设定基 金募集 规模 上限。本基金规模募集上限见《发售公告》。 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具体办法参见 《发售 公告》。 九、募集对象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 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 、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向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同时 发售, 具体发 售时间由 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 者认购 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 手续, 详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及销售机 构发 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 原则和 认购限 额:认购 以金额 申请。 投资者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销 售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账户每 次认购 金额不 得低于 1,000 元人民 币,代销 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本 公司直销 柜台每个 基金 账户首次 认购金额 不得 低于 5 万 元人民币 , 已在直销 柜台有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上 述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通 过 本公司网 上交易 认购本 基金时, 最低认 购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 购费率 最高不 高于 1.5%, 且随认 购 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具 体认购费 率如 下表所示: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元 1.5% 1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9% M≥500 万 元 每笔1,000 元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1 、基金 认购采 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 有 效认购 款项在基 金募集 期间形 成的利息 归投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资 者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5%,且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50 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认购份额 = (98,522.17 +50)/1.00 = 98,572.17 份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资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中列支。 十七、募集结果 截至2011 年6 月17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426,628,617.18 元,本次募集所有 认购款项 在基金 验资确 认日之前 产生的 银行利 息共计人 民币 18,457.95 元。本 次募集 有效认购户数为12,28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426,647,075.13 份 , 已 全 部 计 入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本 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6 月21 日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 所有。 利息 的具体金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 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已缴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 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二 十 章 第一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时间 投 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 构公布 的时间为准。如遇下列情况则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美 国、香 港资本 市场暂停 交易(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公司网 站公告 具体暂停 交易 日期); (2)因 一个或 多个市 场暂停交 易,致 使本基 金资产净 值 40%以 上的 资产无法 交易 或 估 值 。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以 本 基 金 在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前 一 个 估 值 日 的 投 资 组 合 为 基 础。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应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前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当 日 的 价 格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 年 7 月6 日起开始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对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利 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 日 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3 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投 资 者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申 请 的 确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 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通过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及其相关 基金 销售机构在T+10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会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如 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 场 休 市 时 ,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的 时 间 将 相 应 调 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 网点每 个 基金 账户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代销 机构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 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 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赎回申请 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 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 金申购 费率最 高不高于 1.6%,且 随 申购金额 的增加 而递减 ,具体费 率如 下表所示: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元 1.6% 100 万 元≤M <500 万 元 1.0% M≥500 万 元 每笔 1,000 元 2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不 高 于 0.5% , 随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如 下表所示: 持有期 限(N ) 赎回费 率 N<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 担 , 其 中 25%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以 净 申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应 当在估 值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 披露 。遇 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 (含该日) 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 (含该日) 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依 法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 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 金投资 所处的 主要市场 或外汇 市场正 常或非正 常休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额数 量达到 了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上 限(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4) 项和第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具体规定参见 《招募说明书》 ;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20 个工作 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 支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于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 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上 或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必 要,可暂 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 定 报刊和网 站等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含两周) ,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未 来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可 以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 定 可 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 规 定 并 公告。 十四、转托管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的 条 件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 业 务。 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计价以人民币计价。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1 年 6 月 21 日 —2011 年 12 月31 日 -15.10% 0.80% -17.92% 1.71% 2.82% -0.91% 2012 年1 月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6.02% 0.90% 17.03% 0.95% -1.01% -0.05% 2013 年1 月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7.82% 0.84% -5.36% 0.90% -2.46% -0.06% 2014 年1 月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52% 0.69% 0.24% 0.71% -3.76% -0.02% 2015 年1 月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6.67% 1.54% -10.95% 1.13% -5.72% 0.41%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6.30% 1.05% 18.99% 1.08% -12.69 % -0.03% 2017 年1 月1 日 -2017 年 9 月 30 日 17.65% 0.58% 22.14% 0.61% -4.49%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1 年 6 月 21 日 —2017 年9 月30 日 -8.70% 0.98% 17.95% 1.02% -26.65 % -0.04%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登记、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各项 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税务顾问或代 理服务费、追索费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7 ) 基 金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应 当 缴 纳 的 , 购 买 或 处 置 证 券 有 关 的 任 何 税 收 、 征 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 金及费用) (简称“税收”);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包 含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和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投 资 顾 问 费 两 部 分 , 其 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投资顾问合同》 中 进行约定。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E 为当日尚未计提当 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 为非估值日 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 (不含上一估值日) 至当日 (含当日) 的管理 费,累 计 至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 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 为非估值日 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 (不含上一估值日) 至当日 (含当日) 的 托管 费,累 计 至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 基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条第1 款第 (3) 至第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方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不 同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信 息披 露费用等费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 前 2 日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等 媒介上公 告, 并 在 公 告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各 个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资 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开 立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授 权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 并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本 基 金 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二、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存托 凭证、ETF 基 金、期权 、期 货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或结算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或结算价)估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证,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 认日止 ,若配股 权证 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 确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 不 能 在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配 股权 证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如 果 收 盘 价 低 于 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对于 非上市 证券, 采用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具体可 采用行 业通用 权威的报 价系 统提供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5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在估 值日公 布的净 值进行估 值,开 放式基 金未公布 估值 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 、外汇汇率 (1)估 值计算 中涉及 美元、港 币、日 元、欧 元、英镑 等五种 主要货 币对人民 币汇 率 的 , 将 依 据 下 列 信 息 提 供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汇 率 为 基 准 :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人 民 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 (2)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为中 间货币 进行换 算,与美 元的汇 率则以 估值日报 价商 提供的伦敦时间16:00 报价数据为准。 若 无 法 取 得 上 述 汇 率 价 格 信 息 时 , 以 托 管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所 提 供 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埸交易价格为准。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6 中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或 以 电 子 方 式 发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或 以 电 子 签 名 确 认 的 方 式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各 自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不 改 变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各 自承担的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 出 现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估值 错误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 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按 下 列 有 关 不 可 抗 力 的 约 定 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行 政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基 金注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证券 交易场 所或市 场或外汇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者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 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在 《基金合同》 项下, 基金利润即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 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若 投 资 者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 面方式确认。 8 、基金 管理人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个 工作 日 内向证 监会提 交包括 衍生品头 寸及 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 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 工 作日内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等媒介 上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报监 管部门备案。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 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招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3) 《托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每个估 值日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 1 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 日的 2 个 工作日内 ,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 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或境外投 资顾问 的法定 名称、住 所发 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14)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 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有 关 交 易 管 理 、 交 易 佣 金 返 还 安 排 、 代 理 投 票 政 策 、 流 程 记 录 的 文 件 公 布 后 , 应 当分别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询、复制。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 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 发生时,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 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8 人,平均年龄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管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为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 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45 只 。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 香港 《亚洲货币》 、英 国 《全球托管人》 、香 港 《财资》 、美国 《环 球金融》 、内地 《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 托管银行大奖;是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保 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风险控 制机制 ,强化 业务项目 全过程 风险管 理作为重 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2007、 2009、2010 、2011 、2012 、2013、2014 年 八 次顺利通 过评 估组织 内 部控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 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 行托 管服务的 风险控制 能力 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 轨,达 到国际 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 年 度化、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及 监管机 构的监 管要求, 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和 监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照 “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修 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控 制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确 的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略 的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门改进。 (3)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互 控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营 销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风 险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据 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 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总 经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下 每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托管 部工作 重点之 一,保持 与业务 发展同 等地位。 资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第 十九 部分 境 外托 管人 本基金的境外托管人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BBH ”)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 自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 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全球员工约5700 千人,在全球18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 A+,短期评级为F1。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在全球范围 内 , 该 部 门 由 本 行 合 伙 人 Sean Pairceir 先 生 领 导 。 在 亚 洲 , 该 部 门 由 本 行 合 伙 人 Taylor Bodman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 其 全 球 托 管 网 络 覆 盖 近一百个市场。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托 管资产规模达到了 4.2 万亿美元,其中超 过百分之 六十是 跨境投 资资产。 亚洲是 BBH 业务增长 最快的 地区之 一。我们 投身于亚 洲市场,迄今已逾25 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 6000 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Investor Services) 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近4600 名员工。我们 致 力 为 客 户 提 供 稳 定 优 质 的 服 务 , 并 根 据 客 户 具 体 需 求 提 供 定 制 化 的 全 面 解 决 方 案 , 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 括∶ 《 全球 托管人 》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2016 年 行业 领导 者大奖 #1 – 共同基金管理托管服务- 北美 2015 年 共同 基金 行政管 理调 查 被评为“全球杰出表现者” 2015 年 行业 领导 者大奖 #1 – 共同基金管理客户服务 – 北美 2014 年 代理 银行 调查: #1 – 美国代理银行资产服务 2013 年 全球 托管 银行调 查 机构投资者:


12 项类别中有 9 项位 #1, 2 项位列 #2


基金管理者: 8 项类别中有 2 项位#1, 5 项位列 #2


《 全球 投资人 》 2016 全 球托 管银 行调查 #1 – 共同基金/ UCITS


- 美洲地区( 原始分数) #2


- 使用多个托管人的客户 – – 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 ( 加权 ) 2015 年 全球 托管 银行调 查 #1 – 使用多个托管人的客户 – 亚太地区 ( 加权 ) #2 – 共同基金管理者 ( 全球和仅美洲地区) 2014 年 全球 托管 银行调 查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 30 亿美元的客户 – 全球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 30 亿美元的客户 – 欧洲、中东和非洲 #1 -


美洲共同基金管理者





《ETF Express 》 2016 年 ETF Express 大奖:最佳欧洲 ETF 基 金管理者 2014 年 ETF Express 大奖:最佳北美 ETF 基 金管理者





《R&M 调查》 2014 年 Custody.net 全 球托管银行调查: #1 美洲 市场 三、 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 、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所适 用国家 、地区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开设 受托资产 的资 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 、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 、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第 二十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 、 定 期 投 资 等业务,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11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网址:www.newone.com.cn (1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8)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网址:www.cindasc.com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 -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网址:www.gyzq.com.cn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 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家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4)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38)九州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3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网址:www.gzs.com.cn (40)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4)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客户服务热线:95376/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index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45)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5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1)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法 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5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54)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5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5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6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6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www.jrj.com.cn (64)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010-66555050 转1026 传真 :010-66555060 经办律师: 秦悦民 黎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第 二十 二部 分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第 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 、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9:00 ~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 、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 , 客 服 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 、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 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 、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等 。 我 公 司 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 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3 、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 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 、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 、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基 金净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公司动 态及 相关信息等。 2 、账户 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查询内容 包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人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 、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 、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 、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 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地了解基 金基 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人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式 告知 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人 可 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可 获 得 免 费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 公 司 通 过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等 即 时 通 讯 服 务 平 台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理 财 资 讯 及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在 微 信 、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 信 基 金 ” 或 者 “ccbfund ” 添 加 关 注。 投 资 者 通 过 公 司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可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分 红 信 息 、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 号 与 基 金 账 号 绑 定 后 可 查 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信 息,输入 查询密 码 错误 累计达 6 次账户即 被 锁定。此 时可致电 客服 电话转人 工办理查 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回复。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第 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件 自 2017 年 6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 网站 2017-11-15 2 关于新增中证金牛为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 网站 2017-10-19 3 关于北京植信基金新增代销我司 部分开放式基金并参加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 网站 2017-10-19 4 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 网站 2017-09-01 5 关于旗下三只QDII 基 金暂停估值 及延期办理交易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 网站 2017-08-24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第 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或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第 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 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一月 二 十二 日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附 件一 《 基 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 任;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金 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登 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7) 选择、更换 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的价格;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 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协助履行托管职责;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 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 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向中国 证监会 和国家外 汇局 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管 理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汇 出 、 汇 入 、 兑 换 、 收 汇 、 付 汇 、 资 金 往 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其它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 忽 原 因 而 导 致 的 基 金 财 产 受 损 的 , 基 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 实 施 监 督 , 如 发 现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入 违 法 、 违 规 ,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 外 管 局报告; (24)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 取所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 结算业务。 (2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 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 其他情形。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益 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 40 天, 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等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 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有 效的 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 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 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 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如将提案 进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 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 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 ,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 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等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束力。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 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 可执行,自《基金合同》 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 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记、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新 兴 市 场 经 济 体 证 券 市 场 及 其 他 证 券 市 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股 票 和 其 他 权 益 类 证 券 、 现 金 、 债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股 票 及 其 他 权 益 类 证 券 包 括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存 托 凭 证 、 公 募 股 票 基 金 等 。 现 金 、 债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 可 转 让 存 单 、 回 购 协 议 、 短 期 政 府 债 券 等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中 长 期 政 府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基 金 等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发 行 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可 相 应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投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本 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60% ,现 金、债券 及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 其 中 现 金 和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 基金持 有同一 家银行的 存款不 得超过 基金净值 的 20%, 其中 银行应当 是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政 府、国 际金融 组织除外 )发行 的证券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值的10%; (4)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 国家或 地区以外 的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6)本 基金持 有非流 动性资产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净值 的 10%; 前项 非流动性 资产 是指法律 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 基金持 有境外 基金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本基金 净值的 10% , 持有货币 市场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 问管理的基金。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9)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的初 始保证 金、投 资期权支 付或收 取的期 权费、投 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 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2)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3)相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为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和 规 避 风 险 , 本 基 金 可 适 当 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 期 货 合 约 、 期 权 、 掉 期 等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分 拆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 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规 模 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 加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并及时书 面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后, 应在 3 个月 内对投资 比例进行调整 。 法律 、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法》 及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的 , 基 金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9)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0)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11)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12)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联 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名单。 名单变更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 送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前 述 监 督 流 程 ,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规禁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提 供 的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 、基金 管理人 可对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限制进行 更新, 但任何 更新均应 符合 最 新 之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投 资 及 其 调 整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授 权 并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进 行 投 资 合 规 性 检 查 , 核 对 资 产 状 况 , 提 供 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核 对 确 认 并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予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投 资 机 构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有 关机监管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整 性 受 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经 纪 人 及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用 于 该 系 统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 合 规 投 资 责 任 方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不 作 任 何 担 保 、 暗 示 或 表 示 , 并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所 引 起 的 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理 解 ,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是 一 种 加 工 应 用 信 息 的 服 务 , 而 非 投 资 服 务 。 除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将 不 会 因 为 提 供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而 承 担 任 何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有 关 责 任 , 也 没 有 义 务 去 采 取 任 何 手 段 回 应 任 何 与 合 规 分 析 服 务 有 关 的 信 息 和 报 道 , 除 非 接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针 对 某 个 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 指示。 (六)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 和 实 施 工 具 , 来 提 高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的 质 量 , 除 非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因 疏 忽 、 过 失 或 故 意 而 未 能 尽 职 尽 责 , 造 成 交 易 监 督 结 果 不 准 确 , 并 进 而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造 成 损 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在本 协议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导 致基金 托管人接 受基 金 管 理 人 监 督 与 检 查 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相 冲 突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到 提 示 后 , 应 及 时 对 提 示 内 容 予 以 确 认 , 如 无 异 议 , 应 在 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4 、基金 管理人 须尽其 最大努力 保证其 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核 查不影 响基金托 管人 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 (3)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 独立; (4)除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和本协 议约定 外,基金 托管人 应确保 自身,并 要求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或 第 三 方 谋 取 利 益 , 违 反 此 义 务 所 得 利 益 归 于 基 金 财 产 , 由 此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该 等 责 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恢 复 基 金 财 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基 金托管 人自身 ,并采取 商业上 的一切 合理行动 确保境 外托管 人不得自 行运 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 非根据 基金管 理人书面 同 意, 基金托 管人应确 保自身 ,并要 求境外托 管人 不 得 在 任 何 基 金 资 产 上 设 立 任 何 担 保 权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抵 押 、 质 押 、 留 置 等 , 但 根 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 于因为 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本协议 项下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因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作 为 资 产 持 有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账 日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的损失。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1)基 金募集 期满,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 资完成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募集 的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现 金 账 户 中 的 现 金 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 非 授 权 人 士 按 指 令 程 序 发 送 的 指 令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境 外 托 管 人应在收 到授权人 士的 指令后, 按下述方 式收 付现金、 或收付证 券: (a)按照 交易发 生的司法 管辖区或 市场 的有关惯 常和既定 惯例 和程序作 出;或 (b) 就通过证 券系统进 行 的 买 卖 而 言 , 按 照 管 辖 该 系 统 运 营 的 规 则 、 条 例 和 条 件 作 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境 外 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 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清 盘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终 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自 身 , 并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建 立 安 全 的 数 据 管 理 机 制 , 安 全 完 整 地 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基 金托管 人或其 境外托管 人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构 或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 合账户 所在国家 或地区 相关监 管机构的 有关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规定。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所投资 市场或 证券交 易所适用 的登记 结算机 构为基金 开立 以 基 金 名 义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或 以 上 任 何 一 方 与 基 金 联 名 名 义 的 证 券 账 户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负 责 办 理 与 开 立证券账户有关的 手续。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均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双 方 同 意 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相关证 明文件的 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管理 人投资 于合法合 规、符 合基金 合同的其 他非交 易所市 场的投资 品种 时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市 场 以 及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相 关 规 定 , 开 立 进 行 基 金 的 投 资 活 动 所 需 要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结 算 账 户 , 并 协 助 办 理 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投 资市场 所在国 家或地区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供 所有必要协助。 (2)投 资市场 所在国 家或地区 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证券登记 (1 ) 境 外 证 券 的 注 册 登 记 方 式 应 符 合 投 资 当 地 市 场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市 场 惯 例。 (2)基 金托管 人应确 保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始终是以 所有 证券的实益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基金托管人应该: (a) 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b) 要 求和尽商 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其 境外 托管人在 其各自账 目和 记录中单 独清楚列 记 证 券 不 属 于 境 外 托 管 人 , 不 论 证 券 以 何 人 的 名 义 登 记 。 而 且 , 若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无 记 名 方 式 实 际 持 有 , 要 求 和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将 这 些 证 券 和 基 金 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 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 非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 存在过 失、疏忽 、欺诈 或故意 不当行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不 保 证 其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所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中 的 证 券 的 所 有 权 、 合 法 性 或 真 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 放在证 券系统 的证券应 按照基 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 人的指 示为基金 的实 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为 基金的 利益而持 有的证 券 (无 记名证券 和在 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 )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委托人应 就其为 基金利 益而持有 证券的 市场 有 关证券登 记方 式 的 重 大 改 变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改 变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证 券 登 记 方 式 ,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其 授 权 的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运 作 的 书 面 协 议 的 副 本 或 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五、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资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资产进行定 价 。 在 进 行 资 产 定 价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本 着 诚 意 原 则 , 依 赖 本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经 纪 人 、 定 价 服 务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定 价 信 息 , 但 在 不 存 在 过 错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机 构 提 供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不 作 任 何 担 保 , 并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基 金资产 的会计 责任主体 为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 本基金 的资产 净 值计 算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计 算 复 核 和 本 基 金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所 需 要 的 相 关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定 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 金托管 人负责 按照中国 会计准 则及双 方认可的 会计处 理方法 ,为基金 提供 会计核算服务。


(3)基 金托管 人、境 外托管人 应按国 家规定 和基金管 理人要 求对 基金 资产中 的证 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委托第三 方独立 机构进 行会计核 算,并 认可其 委托的第 三方 独 立 机 构 所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第 三 方 独 立 机 构 所 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 、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 遵守相 关会计 法律法规 的前提 下,基 金托管人 应按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和 处 理 原 则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并 对 基 金 单 独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并 应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会 计 核 算 与 会 计 资 料 保 管 。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收 益 应 全 额 计 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基金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 ) 基 金 资 产 核 算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证 券 买 卖 业 务 的 核 算 、 持 有 资 产 的 付 息 、 兑 付 、 分 红 等 业 务 的 核 算 、 证 券 发 行 认 购 业 务 的 核 算 、 货 币 市 场 产 品 买 卖 业 务 的 核 算 、 银 行 存 款 计 息 、 存 款 账 户 间 的 资 金 划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支 付 费 用 的 核 算 、 汇 兑 损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益的核算等。 3 、净值计算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基 金份额 净值是指 资产 净值除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日为 每一基 金开放 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在 收集 净 值 计 算 日 估 值 价 格 截 止 时 点 所 估 值 证 券 的 最 近 市 场 价 格 后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处 理 原 则 对 各 类 估 值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如 监 管 有 相 关 规 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采 用四舍五 入的方 法保留 小数点后 3 位。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销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 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 则 按 照 下 述 不 可 抗 力 处 理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根 据 过 错 原 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本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定处理。 (1 ) 如 采 用 本 协 议 或 基 金 合 同 中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处 理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净 值 计 算 出 错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 且 造 成 投 资 人 损 失 的 , 由 双 方 根 据 过 错 程 度 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不能达 成一致时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单 方 面 对 外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时 注 明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将 有 关 情 况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 由 此 给 投 资 者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 基金管 理人未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单 方面对外 公告基 金净值 计算结果 应该 在 公 告 上 标 明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而 单 方 面 对 外 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 (最终) 复核结果不一致 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 基金管 理人采 用规定估 值方法 外的方 法确定一 个价格 进行估 值的情形 并已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情 形 下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净 值 计 算 出 错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或 未 提 出 异 议 , 且 造 成 投 资 人 损 失 的 , 双 方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市 场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及数 据供应 商发送 的数据错 误, 经纪商/ 交易对家 未能 及时确认 交易及详 细交 易资料或 由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 于一方 当事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另一 方当事人 在采取 了必要 合理的措 施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 律法规 或者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果行 业有通 行做法, 基金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 中 的 任 何 信 息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 信 息 的 人 员 范 围 之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妥 善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毁 损 、 灭 失 , 或 向 第 三 方 泄 露 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信 息 的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本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托管协议》 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 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终止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7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a-c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 、本托 管协议 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依 照其解释 。相关 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在 北 京 仲 裁 ,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当任 何争议 发生或 任何争议 正在进 行仲裁 时 ,除争 议事项 外,双 方仍有权 行使 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