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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弘泰(160524)

博时弘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 【 重 要提 示】 1 、 本基金根据2016 年9 月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 《关 于 准予博时弘泰 定期开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 批复》 ( 证监许可[2016] 2203 号)进 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 值和市 场 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3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基 金份额时 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 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自主 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 值, 全面 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应充 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并 对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 决策。 基金 管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者作 出投资 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 资风 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 担。 4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基金 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场, 并承 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包 括:因政 治、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 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等 。 在本基金封 闭期内,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通过 证券市场二 级市场交 易卖出基 金份 额变现。 在证券 市场持续 下跌、 基金二 级市场交 易不 活跃等情形 下, 有可能出 现基金份 额二 级市场交易 价格低于 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 即基金 折 价交易, 从而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益 或产 生损失 。 在本基金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可以 根据对市 场的判断 参 与投资定向 增发股票 ( 本基金投 资 于股票资产 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30% 。 公募基金 参 与定向增发 , 如果估 值日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的 初始取得 成本低于 在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将按 照监 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股票公 允价值, 本基 金基金净值 可能由于 估值方法 的原因偏 离所持有股 票的收盘 价所对应 的净值, 投 资者在二 级 市场交易或 受限申购 赎回时, 需 考虑该 估值方式对 基金净值 的影响。 本基金可 投资于 中小企业私 募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市 中小 企业采用非 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 券。 由于 不能公开 交易 , 一般情况下 , 交易不 活跃, 潜 在较大 流动性风险。 当 发债主体 信用质量 恶化时, 受市 场流 动性所限, 本基 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 持有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 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 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 值带来更 大的 负面影响和 损失。 5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 ,预期收 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 但低 于股票型基 金,属于 中高预期 风险 、中 高 预期收 益的 产品。 6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等) 、 债券 ( 包括国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中 小企业私募 债、可转换 债 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换债 券) 、次级 债等)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7 、 在封闭期, 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资产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60% , 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 需要, 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在 每次开放 期前 二个月、 开放期 及开放期 结束后二 个月 的期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限 制。 本基金投 资于 股票资产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0%-30% 。 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权证投 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8 、 本基金初始募集 面值为人 民币1.00 元。 在市场波 动因素影响 下, 本基金净 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 投资者有 可能出现 亏损。 9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也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10 、 基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11 、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所载 内容截止 日为2017 年12 月9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 目录 【重 要提示】 ....................................................... 1 目录............................................................ 3 第一 部分


绪言 ..................................................... 4 第二 部分


释义 ..................................................... 5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9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20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25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 31 第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 32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 33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42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52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3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54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示 .............................................. 69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72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 要 .................................... 74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89 第二 十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03 第二 十二部分 其 他应披露的 事项 .................................... 105 第二 十三部分


招 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05 第二 十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06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弘泰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 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 博时 弘泰 定期开 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博时 弘泰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风 险、 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 项, 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弘泰 定期开 放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或 “本基 金 ” )是根据 本招 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 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5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博时弘泰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 基金合同:指 《 博时弘泰 定期开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博时弘 泰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博时弘 泰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指 《 博时 弘泰定期 开放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 改 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6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售机构 : 指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以及可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会员 单位 23 、 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开放 式 基金账户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 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25 、 开放式 基 金账户: 指 投资人通 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注 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 用于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26 、 深圳证券 账户: 指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即 A 股账 户)或证 券投资 基金账户 27 、 基金交 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 户 28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 存续 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5 、 封闭 期: 指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 包括 《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 开 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包括 该日)18 个月的 期间。 本 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 为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 的对应日 (遇非工 作日顺延 至下一个工 作日)的 前一日的 期间。下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7 一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 起至 18 个月 后的对应日 (遇非工 作日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的前 一日的期 间, 以此 类推。 如 该对应日 不 存在对应日 期的, 则顺 延至下 一日。 本 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 但投 资人可在 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份 额 36 、 开放期 : 指自封闭 期结束之 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 起 (含该日) 五 至二十个 工作日, 具 体期间由基 金管理人 在封闭期 结束前公 告说明。 开放 期内, 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 作模式, 投资 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开放 期未 赎回的份额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 按时开放或 需依 据 《基 金合同》 暂 停申 购与赎回业 务的,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 或赎 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37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 、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9 、 《业务规则》 : 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记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 记方 面的业务规 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 共同遵守 40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3 、上市交 易:投资 人通过场 内会员单 位以集中 竞价 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 场外: 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外的 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 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回 也称 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外 赎回 45 、 场内: 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具 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利 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交 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上市交 易的 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 的认 购、申购、 赎回也称 为场内认 购、场内 申购、场 内赎 回 46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 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7 、转托管 :指系统 内转托管 及跨系统 转托管的 总称 48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49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 登记 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8 50 、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51 、证券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系统 52 、场外份 额:登记 在登记结 算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 53 、场内份 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 54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 受 理 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55 、 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 56 、 元:指 人民币元 57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58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9 、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0 、 基金份 额净值 :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1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2 、 指定媒 介: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介 63 、 不可抗 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9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上海汇 华实业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上 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6%; 广厦建 设集团 有 限责任公 司, 持 有股份 2% 。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两 大总部和 二十八个 直属部门, 分 别是: 权 益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 交易部、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特定资 产管 理部、多元 资产管理 部、年金 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营 销服务部、 客户服务中 心、市场部 、 养老金业务中心 、战略客户 部、机构- 上海、 机构-南 方、 券商 业务部、 零 售-北京、 零售-上 海、 零售-南方 、 央企业 务部、 互联 网 金融部、 董事 会办公室、 办公室、 人 力资源 部、 财务 部、 信息技术 部、 基金运 作部、 风 险管 理部和监察 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格 小组) 、 研究部。 股票投资 部 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 。 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 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 场的研究。 固定 收益总部 负责公司 所管 理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现金 管理组、 公募 基金组、 专户 组、国际组 和研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 定收益资 产的 研究和投资 工作。 市场部负责 公司市场 和销售管 理、 销售组织、 目 标和 费用管理、 销售 督导 与营 销培训管 理、 公司零售渠 道银行总 行管理与 维护、 推动金 融同 业业务合作 与拓展、 国际 业务的推 动与 协作等工作。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方 地区由国 资委和财 政部直接管 辖企业以 及该区域 机构客户 的销售与服 务工作。 机 构-上海 和机构-南 方分别主 要 负责华东地 区、 华南地 区以及其 他指定 区域的机构 客户销售 与服务工 作。 养老金业 务中心负 责公司社保 基金、 企业年 金、 基本养老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0 金及职业年 金的客户 拓展、 销售与 服务、 养老金 研究 与政策咨询、 养 老金销售 支持与中 台运 作协调、相关信 息服务等工 作。券商业 务部负责券 商 渠道的开拓和销 售服务。零 售- 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零售客 户 的渠道销售 和服务。 央 企业务部 负责招 商局集团签 约机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业及 其财务公 司 等客户的拓 展、 合作业 务落地与 服务等 工作。营销 服务部负 责营销策 划、销售 支持、品 牌传 播、对外媒 体宣传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与量化投 资部负责 公司各类 指数 与量化投资 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 管理工作。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公 司权益类 特定资产 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 资组合的 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 作。 多元资产 管理部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基金 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 资管理工 作。 年金投资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企业年金等 养老金资 产的投资 管理及相 关工作。 产品 规划部负 责新产品 设计、 新 产品报批 、 主管部门沟 通维护、 产 品维护以 及年金 方案设计等 工作。 互联 网金融部 负责公司 互联网金 融 战略规划的 设计和实 施, 公司互 联网金 融的平台建 设、 业务拓展 和客户运 营, 推动公司 相关 业务在互联 网平台的 整合与创 新。 客户 服务中心负 责零售客 户的服务 和咨询工 作。 董事会办公 室专门负 责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及董 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 作; 股东关系管 理与董、 监事的联 络、沟通 及服务; 基金 行业政策、 公司治理 、战略发 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 设; 与公司治 理及发展 战略等相 关的重大 信息披露管 理; 政府公共 关系管理; 党 务工作; 博时慈 善基金会 的管理及 运营等。 办公 室负 责公司的行 政后勤支 持、 会议及文 件管 理、外事活 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 作等。人 力资 源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培 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 效评估、 员工沟通 、 人力资 源信息管 理 工作。 财务部 负责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成本控 制、财 务分 析等工 作。信 息技 术部负 责信 息系 统开发 、网络 运行 及维护 、IT 系统安全及 数据备份 等工作。 基 金运作部 负责基金 会 计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风险 管理部 负 责建 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组 织实 施公 司投资 风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督与 控制。 监 察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 金运 作、 内部管理 、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 管理层和有 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观、 公 正的意见和 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郑州 分 公司和成都 分公司,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和 成都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7 年9 月 30 日, 公司总人 数为 526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86%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1 二、主要成 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张光华先生 ,1957 年生 ,中共 党员,西 南财经大 学经 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 师。1986 年 至 1992 年,任 国家外汇 管理局政 研室副主 任、计划 处处长;1992 年至 2002 年, 任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 省分行行 长助理、 中国 人民银行 海南省分 行副行长兼 国家外汇 管理局海 南分局 副 局长、中国 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 副行长;2002 年 9 月至 2007 年 4 月,任广 东发展银 行行长; 2007 年 4 月至 2015 年7 月, 历任招商 银行执行 董事 、 副行长 、 副董事 长, 期 间兼任永 隆银 行副董事长、 招 商信诺人 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银金 融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 ;2015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 董事长。 江向阳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南 开大学国际金融 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 1986-1990 年 就读于北 京师范大 学信息与 情报学系 , 获学士学位 ;1994-1997 年就读 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 究生院, 获法学 硕士学位 ;2003-2006 年 , 就读于南 开大学国 际经济 研究所, 获 国际金融博 士学位。 历 任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 党办 副 主任兼新闻 办 (网信办 ) 主任; 中国证 监会办公厅 副巡视员; 中国证监 会深圳专 员办处长 、 副 专员; 中国证 监会期货 监管部副 处长、 处长;中国 农业工程 研究设计 院情报室 干部。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 招商局 金融集团 副总 经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 记;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 理、第六届 董事会董 事。 彭磊女士,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财经 大学企业 管理专业 经济 学学士学位, 以及北京 大学金融 学专业经 济学硕士 学 位。 曾在不同 证券和金 融类公司 担任管 理或行政职位, 拥有相关管 理和从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 任友联资 产管理公司执行 董事。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商局 金融集团有限公 司,历任综 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 审计 稽核部总 经理、 中 国业务部 总经理、 证 券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任长城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自 2016 年 4 月起担任 招商局金 融集 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王金宝先生 ,1964 年生 , 硕士 。1981 年至 1985 年在复 旦大学数学 系学习 , 获学士 学位。 1985 年至 1988 年 在复旦大 学数理统 计系学习 ,获硕 士学位。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 上海同济大 学数学系 工作,任 教师。1995 年 4 月 进入 招商证券,1996 年 5 月任招商 证券上 海澳门路营 业部总经 理;2001 年9 月任招 商证券上 海 地区总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2002 年 10 月任招商 证券投资 部总经理 ; 2005 年 1 月任 招商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兼固定 收益部总 经理;2005 年 8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票销 售交易部 总经理 (现更名为 机构业务 总部);2008 年 4 月任招商证 券机构 客户业务 董事总经 理; 2012 年 4 月任招商证 券股票销 售交易部 联席总经 理(现更名 为机构业 务总部) ;2012 年 9 月任招商 证券股票销 售交易部 总经理( 现更名为 机构业务总 部);2017 年 8 月任 招商证券 机构业务 总部总经理 兼任机构 业务一部 总经理。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2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届 、第三届 监事会监 事;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四届至第 六届 董事会董事 。 陈克庆先生,北 京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2001 年起历 任世 纪证券投资 银行北京总部 副总 经理, 国信证 券投行业 务部副总 经理, 华 西证券投 资 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 董 事总经理 。2014 年加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现任投 资投行事 业部 副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 董事。 张灏先生,1978 年生, 学士。2000 年毕业 于美国麻 省理工学院 ,获得数 学学士学 位和 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0 年 起,任职于瑞 士信贷(CSFB )纽约办公室并 加入企业并 购部门担 任经理,负 责全球电 讯及消费 零售行业 的并购项 目;2005 年,加 入摩根大 通(JP Morgan ) 香港办公室担任 副总裁,负 责 大中华区 的企业并购项 目;2008 年, 加入著名基 金公司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大 中华区私募 股权投资部 门 担任执行董事。2013 年至今 ,加入上 海信利股权 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 董事及上 海汇 华实业有限 公司担任 投资总监, 并 负责 股权投资项 目管理。 顾立基先生,1948 年生, 硕士。1982 年毕业于 清华大 学, 获学士学 位;1996 年 毕业于 中国科技大 学, 获工学 硕士学位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上海 印染机械 修配厂, 任 共青团 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 后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管 理委员会办公室 秘书、主任 ;招商局蛇 口工业区 免 税品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中 国国际海 运 集装箱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 经理、 总 经理;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国 际招 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香 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 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今,任清 华大 学深圳研究 生院兼职 教授;2009 年 6 月至 今,兼任 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外 部监事、监 事会主席 ;2011 年 3 月至今 ,兼任湘 电集 团有限公司 外部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 安顾人 寿保险有 限公司(ECNL )董事;2013 年 6 月至 今,兼 任深圳 市昌红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 事 会独立董事 。 姜立军先生 ,1955 年生, 会计师, 工商管理 硕士(MBA )。1974 年 12 月 参加工作 ,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 总公司财务 处科员、中 国- 坦桑尼亚 联合海运服务公 司财务部经 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 公司财务 部经理 、 中远 (英国 )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香 港益丰船 务公司财 务部经理 、 香港-佛罗伦租箱 公司(香港 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 中远太平洋有限 公司(香港 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 中 远日本公 司财务 部 长和营业 副本部长、 中远集装箱 运输有限 公司副总 会计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投资 ( 新加坡) 有限公司 (新 加坡上市公 司) 总裁、 董事会副 主席、 中远控股(新加坡 )有限公司 总裁;并任 新加坡中资 企业协会会长。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洋控 股股份有 限公司执 行 (A+H 上 市公司) 执 行董事、 总经 理。2012.2-2015.12,兼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3 任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 副监事长、 天 津上市公 司协会副 会长;2014.9-2015.12,兼 任 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监 事会专业 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 。 赵如冰先生,1956 年生,教 授级高级工 程师,国际 金融专业经济学 硕士研究生。 历任 葛洲坝水力 发电厂工 作助理工 程师、工 程师、高 级工 程师、葛洲 坝二江电 厂电气分 厂主任、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 洲坝至上 海正负 50 万 伏超高压直 流输电换 流站书记 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 一条亚洲最 大的直流输 电工程的安 装调试和运行;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室主 任兼外事 办公室主 任;1995.12 —1999.12 , 任华能南方开 发公司党 组书记、 总经 理, 兼任中 国华能集 团董事 、 深圳南 山热电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代 码 0037) 副董事长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事 长、深圳华 能电讯有限 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 ,华 能 南方公司被 国家电力 公司重组 后, 任华能 房地产开 发 公司副总经 理, 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副董事长、董事;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景 顺长城基 金管理公 司董事 长、 景 顺长城资产 管理 (深圳) 公司 董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光资产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任西南证 券、百隆东 方、威华股 份独立董事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 士,监事。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陈良生先生 , 中央 党校经济 学硕士 。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中 国农业银 行巢湖市 支行 及安徽省分 行。2000 年起就 职于中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历任 合肥办事 处综合管 理部部长 、 福州办事处 党委委员 、总经理 、福建省 分公司党 委书 记、总经理 。2017 年 4 月至今 任 中国 长城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协同部 专职董监 事。2017 年 6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 士, 监事。1987 年至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 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 ,监事。2001 年起先后 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公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 六届监事 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 理部、中银 国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4 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现任 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固 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 经理、 年金 投 资部总经 理、 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高 级 投资经理、 兼 任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事会 员工监事 。 严斌先生, 硕士,监 事。1997 年 7 月起先 后在华侨 城集团公司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工作。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监 事。 3、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先生 ,简历同 上。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硕 士,副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北 京清华计算机公 司任开发部经 理、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部 任总工程 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 经理、 信 息技术部 总 经理、 公司代 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 理,主管 IT、 运作、指数 与量化投资等 工作,博时 基金(国际)有限 公司及博时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 董良泓先生,CFA ,MBA,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中 技上 海投资公司、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博时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高 级投资经 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固 定收益投 资总监、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徐卫先生,硕士 ,副总经理。1993 年起 先后在深圳 市证券管理办公 室、中国证监 会、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 工作。2015 年 6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 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 法学硕士,督 察长。曾供 职于广东深 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监察法 律部法 律顾问、 监 察 法律部总经 理。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陈鹏扬先生, 硕士。2008 年至 2012 年在中金公司工 作。201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任 研究员、 资深研究 员、 投资 经理、 博 时 睿远定增混 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 。 现任博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5 时弘盈混合 基金(2016 年 06 月 21 日~ 至今) 、博时弘 裕 18 定开债 A 基金(2016 年 07 月 18 日~ 至今) 、博时 睿利事件 驱动混合 (LOF )定增 混合 基金 (2016 年 04 月 29 日~ 至今) 、博 时睿益定增 混合基金 (2016 年 07 月 12 日~ 至今) 、 博时睿远定 增混合基 金 (2016 年 03 月 09 日~ 至今) 、 博 时裕隆混 合基金 (2015 年 08 月 24 日~ 至今) 、 博时 弘泰定期 开放混合 基金 (2016 年 12 月 9 日~ 至今) 、博 时睿丰定 开混合基 金(2017 年 3 月 22 日~ 至今) 、博时弘 康 18 个月定开债基金(2017 年 03 月 24 日~ 至今) 、 博时 睿远事件驱 动混合 (LOF ) 基 金(2017 年 10 月 17 日~ 至今) 的 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员:江向 阳、邵凯 、黄健斌 、李权胜 、欧阳凡 、魏 凤春、王俊 、过钧、 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黄健斌先生 ,简历同 上。 李权胜先生 ,硕士。2001 年起 先后在招 商证券、 银华 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员、 研 究员兼基 金经理助 理 、 特定资产投 资经理、 特定资产 管理部 副总经理、 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股 票投资部副 总经理、 股票 投资部成 长组 投资总监。 现任 董事总经 理兼股票 投资部总 经理兼价 值组投资总 监、 博时精选 混合基金、 博 时新趋势混 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 。 欧阳凡先生 ,硕士。2003 年起 先后在衡 阳市金杯 电缆 厂、南方基 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特定 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 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助 理。 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魏凤春先生,经 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南证 券、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信建 投证券公司 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投 资经理、博 时抗通胀增 强回报 (QDII-FOF ) 基金、 博 时平衡配 置 混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 宏观策 略分析师兼 宏观策略 部总经理 、多元资 产管理部 总经 理。 王俊先生, 硕 士,CFA。2008 年从 上海交通 大学硕士 研究生毕业 后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任 研究员、 金融地产 与公用事 业组组长 、 研究部副总 经理、 博时 国企改革 股票基 金、 博时丝路 主题股票 基金的基 金经理。 现 任研究部 总经理兼博 时主题行 业混合(LOF) 基金、 博时沪港深 优质企业 混合基金、 博时沪港 深成长企 业 混合基金、 博 时沪港深 价值优选 混合基 金、博时新 兴消费主 题混合基 金的基金 经理。 过钧先生, 硕士,CFA 。1995 年起 先后在上 海工艺品 进出口公司 、 德国德 累斯顿银 行上 海分行、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司、 美国通用电气 公司、华夏基金 固定收益部工 作。2005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基金经 理、 博时 稳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固 定收益部副 总经理、 博 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博时亚洲 票息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博时裕祥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 双债 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新 财富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6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现任董 事总经理 兼 固定收益总 部公募 基 金组投资 总监、 博 时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博时 稳健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博时新收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 时新机遇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博时新价值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博时 新策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 时鑫源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乐臻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新起 点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双 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 时鑫惠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 鑫瑞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鑫润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 , 博士 。1991 年 起先后在 石家庄 无线电九 厂、 石家庄 经济学院 、 长盛 基金、 德邦基金、上海 金珀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董事总 经理兼年金 投资部投 资总监、 股票投资 部绝对收 益组 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 、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 投资 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7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 》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 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8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 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 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牟 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 的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体 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9 (2)风险管 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 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监察法 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 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业务部 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的 措施 (1)建立内 控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 互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 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 险分类、 识别、评 估、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建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统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0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使用数 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 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招商 银行 ”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行长:田惠 宇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 日 ,是我国 第一家完 全由 企业法人持 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 先后进 行了 三 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 成功地发 行了15 亿A 股,4 月9日在上交 所挂牌(股 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 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 月 又成功发行了22 亿H股,9 月22 日在香港联 交所挂牌交 易(股票代 码:3968),10 月5日行 使H股超 额配售 , 共发行 了24.2 亿H股。 截至2017 年9 月30日 , 本 集团 总资产61,692.39 亿元 人民币, 高级法下 资本充 足率15.01%,权重 法下资本 充足率12.26%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 成立基 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 国证监会 同意,更 名为 资产 托管部, 下设业务 管理室、 产 品管理室、 业务营 运室、 稽核监 察室、 基金 外包业务 室 5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1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 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 国人民银行 和中国证 监会批准 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 格,成为 国内第一 家获得该 项业 务资格上市 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金托 管业务。 招商银行 作为托管 业务资质 最全 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 理托管、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托管 (QFII )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 管、保险 资金托管 、企业年 金基 金托管等业 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 立 “因 势而变 、 先您所 想” 的 托管理念 和 “财富所 托、 信 守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 牌体系 , 以 “ 保护您 的业务、 保护您的 财富” 为历史使 命, 不断创新托 管系统、 服 务和产 品: 在业内 率先推出 “ 网上托管银 行系统” 、 托管业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标准, 首 家发布私 募基金绩 效分 析报告, 开办国 内首个托 管银行网 站, 成功托管国 内第一只 券商集合 资产管理 计划、 第 一只FOF 、 第一只 信托资金 计划 、 第一 只股 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 市场基金 赎回资 金 T+1 到账、 第一 只境外银 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1+N ”基金 专户理财 、 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 产、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现从 单一托管 服务商向 全面投资 者服务机 构的 转变,得到 了同业认 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 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 内托管银 行; “托管通 ” 获得国内 《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 理【金 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 ;2017 年6 月再 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 “全 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 荣获 《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 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 》 “中国 年度托管银行奖” , 进一步 扩大 我行托管 业务在国 际资管和 托管业界 的影 响力。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 事长、非 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 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 东伦敦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 吉林大 学经济管 理专业硕 士, 高级经济师。 招 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 商局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 席、 招商 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中国 国际海运集 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商 局华建公路 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 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 资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曾任 中国远洋 运输 (集团)总 公司总裁 助理、总 经济师、 副总裁,招 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总 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 长、执行 董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行行 长、本行 执行董事 。美 国哥伦比亚 大学公共 管理硕士 学位,高 级经济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副行 长、 中国建设 银行上海 市分行副 行长、 深 圳市分行行 长、 中国建设 银行零售 业务 总监兼北京 市分行行 长。 王良先生, 本 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 中国科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2 技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 招商银行 北京分行 展览路支 行、 东三环支行 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 长、 北京分 行风 险控制部总 经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 任北京分 行行长 助理、 副 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北京分 行党委书 记、副行长 (主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 分行行长 、党委书 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银 行总行行 长助理兼 北京分行行 长、党委 书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 任招商 银行总行 行长助理 ;2015 年 1 月起担 任本行副 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 行董事会 秘书。 姜 然女士,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总 经理, 大学本 科毕 业, 具有基金托 管人高级 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 于 中国农业 银行黑 龙江省 分 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深圳 市 分行, 从事信贷管 理、托管 工作。2002 年 9 月加 盟招商银 行至今,历 任招商银 行总行资 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 理、 总经 理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家推 出 的网上托管 银行的主 要设计、 开 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 年银行信 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 经验。在 托管产品创 新、服务 流程优化 、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 系管理等 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 究 和丰富 的实 务经验 。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累计 托管 316 只 开放式基 金 。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 标 确保托管业 务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 理念; 形成科 学合理的 决策机制 、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 托管业务 的稳健运 行和托管 资产的安 全 完整; 建立有 利于查错 防弊、 堵塞 漏洞、 消除隐患 , 保证业 务稳健运 行的风险 控制制度 , 确保 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确保内控机 制、体制 的不断改 进和各项 业务制度 、流 程的不断完 善。 2、 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 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总 行层面对 风险进行 预防和控 制。 二级防范是 总行资产 托管部设 立稽核监 察室, 负责 部 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 制。 稽核监 察 室在总经理 室直接领 导下, 独立 于部门内 其他业务 室 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 托管业务 主管部 门, 对各岗位 、 各业务 室、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中的 风 险控制情况 实施监督, 及时发 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 出整改方 案,跟踪 整改情况 。 三级风险防 范是总行 资产托管 部在专业 岗位设置 时, 必须遵循内 控制衡原 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和方 式视业务 的风险程 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 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覆盖各项 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室和岗 位,并 由全部人员 参与。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3 (2)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 的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种 风险,托管组织 体系的构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应当体现 “内控优 先”的要 求。 (3)独立性原则 。各室、各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 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 产之间应 当分离。 内 部控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当独 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 察室应保 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负 责 对部门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评价 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 。 内部控制 应当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 有 不受内部 控制约 束的权利, 内部控制 存在的问 题应当能 够得到及 时的 反馈和纠正 。 (5)适应性原则 。 内部控制 应适应我行 托管业务风 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随着托 管业务 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 和 国家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外 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 进行修订 和完善。 内部 控制应随 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营 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 法律、法 规、政策 制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 应的修订 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 。 业务营运 、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 应当在制度上和 人员上适当 分离, 办公网和业 务网分离 ,部门业 务网和全 行业务网 分 离 ,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 目的。 (7)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在全面 控制的基础 上,关注重要托 管业务事项 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在托管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权责 分配、业务 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 互制约、 相互监督 ,同时兼 顾运营效 率。 (9)成本效益原 则。内部控 制应当权衡 托管业务的 实施成本与预期 效益,以适 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 控制。 4、 内部控制措 施 (1)完善的制度 建设。招商 银行资产托 管部制定了 《招商银行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 管理办法》 、 《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内控管 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 操作规程》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度, 从 资产托 管业务操 作流程、 会 计 核算、 岗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 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 等方面, 保 证资产托 管业务 科学化、 制 度 化、 规范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资 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 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 托管业务 各当事人 的 利益, 避免托 管业务危 机事件发 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 发生后能 够及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招 商银行还制 定了 《招商 银行托管 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 办法》 ,并建 立了灾难备 份中心,各 种业务数据能及 时在灾难备 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 灾难发生 时,托管 业务能迅 速恢复和 不间 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托管项目 审批、资金清算 与 会计核算 双人双 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 、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等一 系 列完整的操 作规程, 有 效地控制 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 风险。 (3)业务信息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采用 加密方式传输数 据。数据执 行异地 同步灾备, 同 时, 每日 实时对托 管业务数 据库进行 备 份, 托管业务 数据每日 进行备份 , 所有 的业务信息 须经过严 格的授权 才能进行 访问。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4 (4)客户资料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对业 务办理过程中形 成的客户资 料,视 同会计资料 保管。 客户 资料不得 泄露, 有 关人员如 需 调用, 须经总 经理室成 员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 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 行 对信息技术 系统管理实行双 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 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 设置及权限 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与 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 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 墙保护等 ,保 证信息技术 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通过建立 良好的企业文化 和员工培训 、激励 机制、加强 人力资源 管理及建 立人才梯 级队伍及 人才 储备机制, 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 源控制。





(五)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有 关证券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 资范围、投 资对象、 基金投融 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 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 合法 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对上述事 项的监督 与核查中 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上 述监督内 容 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整 改, 整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 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 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 人未能在 通知 期限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核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 金管 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 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托 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5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2 )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 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易会 满 联系 人: 杨菲 传真 : 010-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联系 人: 高越 电话 : 010-665949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3)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张宏 革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6 (4)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建 红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5)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高国 富 联系 人: 吴斌 电话 : 021-61618888 传真 : 021-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6)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 联系 人: 朱红 电话 : 010-63636153


传真 : 010-636361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7)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 代表 人: 洪崎 联系 人: 王继 伟 电话 : 010-58560666 传真 : 010-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8)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国 华 联系 人: 陈春 林 传真 : 010-68858117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0 网址 : http://www.psbc.com (9)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范一 飞 联系 人: 汤征 程 电话 : 021-68475521 传真 : 021-6847649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4 网址 : www.bosc.cn (10)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 代表 人: 谢永 林 联系 人: 施艺 帆 电话 : 021-50979384 传真 : 021-509795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1-3 网址 : http://bank.pingan.com (11) 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华 裕 联系 人: 胡技 勋 电话 : 0574-89068340 传真 : 0574-870500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4 网址 : http://www.nbcb.com.cn (12) 上海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冀光 恒 联系 人: 施传 荣 电话 : 021-38576666 传真 : 021-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3) 江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路 55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中 华路 2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夏平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8 联系 人: 田春 慧 电话 : 025-58587018 传真 : 025-585870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19 网址 : http://www.jsbchina.cn (14) 东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耀 球 联系 人: 杨亢 电话 : 0769-22866270 传真 : 0769-228662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15) 江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 668 号 办公 地址 : 常州 市和 平中路 413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向 阳 联系 人: 包静 电话 : 0519-89995066 传真 : 0519-899951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9-96005 网址 : http://www.jnbank.cc (16) 厦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湖滨 北路 101 号厦 门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厦门 湖滨 北路 101 号厦 门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世 群 联系 人: 孙瑜 电话 : 0592-5310251 传真 : 0592-5061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588888 网址 : http://www.xmccb.com/ (17) 国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冉云 联系 人: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 :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 028-866901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00109 网址 : http://www.gjzq.com.cn (18) 泉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9 注册 地址 :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 3 号 办公 地址 :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 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子 能 联系 人: 董培 姗 电话 : 0595-22551071 传真 : 0595-225052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312 网址 : www.qzccbank.com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易会 满 联系 人: 杨菲 传真 : 010-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场内销售机构 本 基金 场内销 售机 构为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内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经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会员单 位发 售, 具体名单详 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或相关 业务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变更、 增 减发售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电话: (010 )5937888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0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 冬 经办律师: 安冬、陆 奇 四、审计基 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张 振波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张振 波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1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并于2016 年9 月26 日获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 予博时弘泰 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 2203 号) 。 本基金募集期从2016 年11月14日 起至2016 年 12 月2日止,共 募集1,091,611,563.03 份(含利息结转的份额) ,有 效认购户 数为6,402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2016 年12 月9日正 式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连 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 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 同 等,并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2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一、上市交 易的基金 份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有关 规定, 申 请本基金上 市交易。 本基 金 上市交 易 后,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中的 份额可直 接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登 记在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 系统转登记 业务将 基金 份额转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系统中, 再 上市 交易。 二、上市交 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地 点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三、上市交 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符 合基金上 市交易条 件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有关 规定申请 基金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在 确定上 市交易 的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在上 市前3 个 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媒 介上 刊 登公告。 四、上市交 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守 《深圳 证 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 、 《 深圳证券 交 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有关规 定。 五、上市交 易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 暂停上 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 市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 六、上市交 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七、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内 容进行调整 的,本基 金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增加本基金 上市交易 方面的新 功能, 本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 能。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3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包括场外 和场内两 种方式。 本基 金场外申购 和赎回场 所为基金 管理 人的直销网 点及各场 外销售机 构的基金 销售网点, 场 内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 具 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具 体的销售 机构和会 员单位的名 单将由基 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 公告。 基金投 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封闭期、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每个 封闭期间 投资人不 能申购、 赎回或转换 基金份额, 但 登记在证 券 登记 系统下 的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可在 本基 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转让基 金份 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 通 过办理 跨系 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 份额转至 场内后,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 份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外, 自首个封 闭 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 (包 括 该日) , 本基 金进入首 个开放期 , 开始办 理申购和 赎 回等业务。 本 基金每个 封闭期结 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 日 (包括该日) 起 进入下一 个开放期。 开 放期以及开 放期办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在开放期内,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 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 该 开放期下一 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 人在开放 期最后一 日业务办 理 时间结束之 后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者转换 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4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场外赎回遵 循“先进 先出”原 则,即按 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 回; 5 、投资者通过 场外申购 、赎回应 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的开放 式基 金账户, 通过 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和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6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 赎回等业 务,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则执行。 若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申购、 赎回业务 等规则有 新的 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 量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 制 场外申购基金 ,首次 申购 单笔最低 申 购金额为1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低 申 购金额为 100 元。 通 过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且 符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会员单位 场 内申购 基金,单 笔申购最 低金额为1,000 元或其整数倍 。 本基金存续 期间对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设置最 高累 计申购金额 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 制 每个场外 交 易账户最 低持有基 金份额余 额为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某一 场外销售 机构 的某一交易 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 额少于100 份时,余额 部分基金份 额必须一 同赎回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 时,赎回 份额 必须是整数 份额。 3 、对于场内申 购、赎回 及持有场 内基金份 额的数量 限制,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有规定的 ,从 其最新规定 办理。 基金管理人 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 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 金 份额余额等 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5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申 购款项, 投 资人在规定 时间内全 额交付申 购款 项,申购申 请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 份额 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 额 赎回或基金 合同约定 的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 效, 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 况, 投 资者应及时 查询。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投资者 可以多 次申购本 基金, 申购费率 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 投资者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2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场外) 申购 金额(M ) 申 购费率 M<1000 万元 1.20% M≥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场内 份 额的申 购费率由 销售机构 参照场外 份额 的费率结构 设定。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 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 不列入基金 财产。 2 、赎回费率如下 表所示: 表 3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场内) 赎 回 费 率 0.1%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6 表 4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场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赎回费率 在 同 一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后 又 赎 回 的 份 额 0.60% 认 购 或 在 非 同 一 开 放 期 申 购 后 赎 回 的 份 额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对于持 有基金份 额期限小 于 30 天的,应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100% 归入基金财 产;对 于持 有基金份额 期限在 30 天 ( 含) 以上但少 于 3 个月的 , 应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75% 应归基 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 期长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 的, 应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 ,应当将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在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的投资者 其份额持 有时间以 份 额实际持有 时间为准; 在场内认 购、 场内申购以 及场内买 入, 并转托 管至场外 赎回的投 资 者, 其份额持 有时间自 份额转托 管至场 外之日起开 始计算。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 行公告。 七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金额的计 算方式: 基金份额场 外、场内 申购均采 用金额申 购的方式 ,申 购份额的计 算如下: 申购费用适 用比例费 率的情形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申购费用适 用固定金 额的情形 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场内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先按四 舍 五入的 原则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再 按截位法 保留 到整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7 数位, 小数部分 对应的剩 余金额退 还投资者; 场 外申 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 4 :某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场外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 额 ,对应申 购费率为 1.2% ,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628 元,若投资者选 择场 外申购,则 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628 =60696.70 份 即:若该投 资者选择 场外申购 ,则投 资 10 万元,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628 元,可得到 60696.70 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 择场内申 购, 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 额为 60,696 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投 资者。退款 金额为: 申购份额=98,522.17/1.628 =60,696.70 份=60,696 份 退款金额=0.70 ×1.628 =1.14 元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 额扣减赎 回费用 。 采用 “份额赎 回” 方式, 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其 中: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赎回 费 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人民 币元, 计算结 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享有 或承担。 例 5 : 假设某 投资者赎 回 本 基金 份额 100,000 份, 该笔份额持有 时间满一 个封闭期 , 则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0 ×1.0600=106,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 ×1.0600 ×0 =0.00 ( 元)


净赎回金额 =106,000.00-0.00 =106,000.00 ( 元)


即: 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 持有期 限 满一个封闭 期, 假设赎 回当日 本 基 金 份额净值 是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106,000.00 元。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8 3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 基 金管理人 应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 交易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遇 特殊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 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并进行 公告。 5 、办理基金份 额的场内 申购、赎 回业务应 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 务规则。 若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 购、 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 的规定, 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 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 , 发生下 列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拒 绝或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会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销 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 的技术故障 等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 售系统、基 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 7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且开放 期时间将 相 应顺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合理调 整申购 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 以公告。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9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 绝接受或 暂停 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已 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 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对 于场内赎回 申请, 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且开 放 期时间 将 相应顺延, 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 调整赎 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工作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2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对于场 外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基金管 理人对符 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 赎回申请 应于 当日全部予 以接受和 确认。 但对 于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当日按 比例办理 的赎回份 额 不得低于基 金总份额 的20% , 其余赎回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0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延缓支 付的期限 最长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场内赎回 申请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和登记机 构的有关 业务规则 办 理。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 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在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 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 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 实际情 况 在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3 、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消除 的,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 日公布最 近1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净 值。 十 二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 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申 请并 由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的过 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1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 五 、基金的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 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处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 份额不能 办理系统 内转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 收取转托 管费。 2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 统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本基金基金 份额跨系 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 定 办理。处于 募集期内 的基金份 额不能办 理跨系统 转托 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 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 取转托管 费。 十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 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 、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 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 益分配。 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 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2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力争 超越 业绩比较 基准 ,追求基金 资产的 保 值和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 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等 ) 、 债券 (包括国 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 公司债 、 央 行票据 、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可转换债 券 (含可分 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 ) 、 次级债 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定 )。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在封闭期,本基 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60% ,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在每 次开放期 前二 个月、 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 束后二个 月的 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 例限制。 本基金投 资于 股票资产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0%-30% 。 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权证投 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三 、投资策略 1 、封闭期投资策 略 (1 )债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策 略是买入 与封闭期 相匹配的 债券 , 并持有到期, 或者是持 有回售期 与封闭期相 匹配的债 券, 获得本 金和票 息收入; 同 时 , 根据所持债 券信用状 况变化, 进行必 要的动态调 整;在谨 慎投资的 前提下, 力争获取 高于 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 收益。 对于本基金 投资的固 定收益类 证券, 主 要从四个 层次 进行独立、 客 观、 综合 的考量, 以 筛选出合适 的投资标 的。 第一, 基于全 部公开信 息对已经 上市或待 上市债券 的 发行主体进 行 研究, 内 容主要涉 及 发行人的股 东背景、 行 业地位及 发展趋 势、 担保方 式 及担保资产、 外部增信 质量、 自 由现金 流量动态、 债 务压力、 再融资能 力等, 并 从以上角 度 对发行主体 进行精细 化分析和 归类, 规 避同一信用 等级中外 部评级偏 高以及信 用风险偏 高的 个券, 甄选同一 信用评级 中内生资 质及 外部增信好 的个券, 纳入债券 池。 第二, 使用基 金管理人 内部的信 用评估体 系对备选 个 券进行评分, 着重考察 发行人的 偿 债能力、现 金管理能 力、盈利 能力三个 核心要素 。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3 第三, 对市场 同类可比 债券、 信 用收益率 曲线、 市 场 交易活跃度、 机构需求 进行偏好 分 析,对个券 进行流动 性风险 、 信用风险 的综合定 价, 判断其合理 估值水平 。 第四, 根据市场 结构与需 求特征, 在前 三个层次 的分 析基础上, 对个 券进行深 入的跟踪 分析, 发掘其中 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 在 控制流动 性风 险的前提下, 对 低估品种 进行择机 配置 和交易。 (2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将综 合运用久 期管理、 收 益 率曲线变动 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 析 和公司基本 面分析、 把握 市场交易 机会等积 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情 况下, 通过信 用研 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 择风险调 整后的收 益高的品 种进 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 益。 (3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投 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票面 利率较高、 信 用风险较 大、 二级 市场流动性 较差。 本基金 将运用基 本面研究, 结 合公司财 务分析方 法对债券 发行人信 用 风险进行分 析和度量, 综合考虑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安全性 、收益性 和流动性 等特征, 选择 风险与收益 相匹配的 品种进行 投资。 (4 )杠杆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综 合考虑债 券投资的 风险收益 以及回购 成本 等因素, 在严格 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 提下, 通过正 回购, 获得 杠杆放大 收益。 本 基金的杠 杆比例不超 过 100% , 即基金总资产 与 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不 超过 200% 。 (5 )非公开发行 股票投资 策略 1 )精选策略: 以价值投 资理念和 方法分析 拟参 与定 增项目的内 在价值。 首先,采 用竞 争优势和价 值链分析 方法, 对企业 所在的产 业结构与 发展、 企业的竞 争策略和 措施、 募投项 目的质量、 募投 项目是否 与公司发 展具有协 同效应等 进行深入调 研; 其次, 用财务 和运营等 相 关数据 如投资回 报率(ROIC )、税 息折旧 及摊销前 利润(EBITDA )等 表征主 营业务 健 康状况的系 列指标进 行企业盈 利能力和 发展前景 的评 估。 2 )成本策略: 在价值精 选的基础 上,严格 执行成本 控制和安全 边际法则 。通过内 在价 值比较和市 场相对价 值比较确 定安全边 际。 对于内在 价值相较于 市场相对 价值具有 一定的差 距时,相应 地,本产 品在参 与 此定增项 目时将要 求较 高的折价比 例。 3 )配置策略: 以价值分 析方法指 导组合内 各定增项 目的资产配 置比例。 组合的构 建从 单个项目选 取出发, 不 事先做特 定行业筛 选。 本组合 采 取一定措施 管理组合 行业集中 度风险, 单一行业所 占组合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不超 过 30% 。 4 )价值跟踪策 略:投资 管理人将 密切跟踪 投资项目 的基本面情 况,动态 评估企业 投资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4 价值,及时 调整未来 售出时的 目标价。 5 )售出策略: 对于解除 锁定的增 发股份, 投资管理 人将基于市 场环境、 公司估值 水平 \ 同类行业估值水平、公司近期的经营管理状况 等作 出是否售出的判断。项目退出策略更注 重 本金和盈 利的安全 。 基于以上定 向增发策 略, 结合当 前政策的 变化, 资产 管理人采取 相对灵活 的参与方 法获 取超额收益 。 (6 )事件驱动策 略 1 )定增事件驱动 策略 基金管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和 “自下而 上” 相结合 的投资思路 和定性分 析与定量 分析 相佐证的分析方法, 立足于上市公司的定增行为 对上 市公司估值重构、盈利提升的影响、上 市公司市值 管理需要、 市 场情绪特 征、 宏观经济 环境 等多方面的 因素综合 判断, 把握定 增事 件的二级市 场联动效 应,审慎 制定参与 二级市场 投资 交易的投资 方案。 定向增发项 目自预案 公告开始 至成功实 施历经董 事会 、 股东大会、 发 审委、 证 监会等几 个环节的审 议批准。 基 金管理人 基于对定 增事项的 成 功性判断, 结 合二级市 场投资者 认同度, 重点关注自 股东大会 公告至发 审委审批 通过阶段 投资 机遇。 基 金管 理人对 定向 增发 概念股 票的 筛选兼 顾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以及定 增项 目前 景及收 益 分析。 就基本 面分析而 言, 通过 分析上市 公司所处 行 业、 主营业务 、 同行业 竞争水平 、 公司 内部管理水 平、 盈利能 力、 资本负 债结构、 商誉等, 评估上市公 司的 “内在 价值” 。 就 定向 增发项目而 言, 基金管 理人将侧 重于定增 方案是否 与 公司现有业 务具有协 同效应, 是 否有助 于提升公司 核心竞争 力和成长 性, 是否具 有良好的 业 务增长空间 等, 并对定 增项目的 风险因 素做充分的 评估。 从以上 定增项目 的选择标 准出发, 基金管理人 拟 (1 ) 重点关注资产 重组、 资产收购类 以及大股 东参与的 增发项目 ; (2 ) 规避 周 期性行业在 景气高位 的扩产增 发项目; (3 )设定溢价 率(二级 市场交易 价格相比 与增发预 案底价)以 及“预案 公告至股 东大会公 告”期间涨 幅率量化 指标;精 选具有潜 在定向增 发效 应提振的个 股。 2 )股东增持与回 购事件驱 动 股份增持包 括股东增 持和高管 增持, 其中股 东增持是 指公司股东 及其一致 行动人增 持股 份行为; 高管 增持是指 公司高管 及其一致 行动人增 持 股份的行为; 股份回购 是 指公司 按一定 的程序购回 发行或流 通在外的 本公司股 份的行为。 公 司股权的变 动不仅仅 直接改变 公司的资 产结构, 同时 也会对企 业未来在 生产、 经 营、 管理 等 多个方面产 生影响。 本 基金通过 定性和 定量方法对 股权变动 可能带来 的影响进 行模拟分 析, 挑选具有绝 对或相对 估值吸引 力的公司 股票, 再通过 分析和评 估股权变 化, 结合 预期盈利 水平 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 安全边际 较高、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5 成长性较好 的公司进 行投资。 3 )超预期业绩预 告事件驱 动 超预期业绩 预告事件 是指公司 披露的实 际业绩显 著超 越过去 3 个月 券商等研 究机构的 预测平均数 的情况。 此 两种情况 都显示公 司经营上 出 现显著变化, 本基金将 通过筛选 与分析 业绩变化情 况, 自下而 上评估, 结合公司 基本面情 况 , 择优选取成 长性好, 安全边际 高的公 司进行投资 。 4 )资产重组,包 括重组、 注入与 并购事件 资产重组是 企业与其 他主体对 企业资产 的分布状 态进 行重新组合 、调整、 配置的过 程, 或 对设 在企业 资产上 的权 利进行 重新配 置的 过程。 重组 前后 公司的 估值往 往会 有明显 的改 变。 本基金在市 场上收集 公开的事 件信息, 对 事件影响 中 的公司进行 分析与估 值, 挑选具 有 吸引力的公 司股票。 5 )高分红及高转 送事件 分红指公司 以现金分 红方式将 盈余公积 和当期应 付利 润的部分或 全部发放 给股东, 是股 东分享公司 红利的重 要方式, 高 分红是指 公司分红 比 例较高的股 票。 高转送 是实施较 高比例 的送股或者 转股的股 票。 本基金将通 过筛选、 分析和评 估高分红 ,高转送 股票 ;结合预期 盈利水平 和成长潜 力, 择优选取安 全边际较 高、成长 性较好的 公司进行 投资 。 6 )股权激励事件 股权激励包 括员工持 股、 股票期权 等不同形 式, 使企 业经营者与 所有者利 益一致, 利润 与风险共担 ;起到改 善公司治 理,提升 公司运营 效率 的作用。 本基金将对 采用股权 激励的公 司进行调 研, 综合分 析 公司基本面、 预期盈利 水平和成 长 潜力,择优 选取安全 边际较高 、成长性 较好的公 司 进 行投资。 7 )其他影响公司 的重大事 件 其 他事 件包括 但不 限于 公司发 布对 预期业 绩及 行业 造成 极大 影响的 重要 产品 或重大 合 同公告;有 影响上下 游公司的 重大事项 发生;公 司遭 遇重大危机 ;管理层 发生重大 变更等。 此类事件会 对公司的 运营造成 深远的影 响,继而 影响 其市场估值 。 本基金将通 过筛选、 分 析和评估 发生重大 变动的股 票, 结合其预期 盈利水平 和成长潜 力, 择优选取安 全边际较 高、成长 性较好的 公司进行 投资 (7 )权证投资策 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投 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本 基金将主 要投资满 足 成长和 价值 优选条件的 高科技公 司发行的 权证。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6 2 、开放期投资策 略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为保持 较高的组 合流动性, 方 便投 资人安排投 资, 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 投资比例 的前提下 ,将主要 投资于高 流动 性的投资品 种。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在封闭 期, 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30%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60% ; (2 )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在封闭 期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3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7 值的 40%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4 ) 封闭期内, 本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0% ; 开放期内 , 本基金 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40% ; (15 )本基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单只 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到期日 不得超过 封闭 期结束之日 ; (16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 上述第(12 )项以 外,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 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8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 法律、 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收益 率×25%+ 中债综 合财富 ( 总值) 指 数收 益率×75% 。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共同推出的 沪深两市 指数,该 指数 编制合理、 透 明, 有一 定的市场 覆盖、 抗 操纵性强 , 并且有较高 的知名度 和市场影 响力。 中 债综合指数 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编 制, 样本债券涵 盖的范围 全面, 具有 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 能 够较好的 反映中国 债券市场 总体价格 水平和变动 趋势。 在封闭 期,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60% ,投资 于股 票资产比例 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30% , 综合考虑到 本基金大 类资产的 配置情况 和指数的 代表 性,本基金 选择 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 综合指数的 平均加权 作为本基 金的投资 业绩比较 基准 。 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 业绩比较 基准不适 用 本基金时, 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原则, 根 据实际情 况 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 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调整业 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 金托管人同 意,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六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 合型基金, 其 预期收益 及风险水 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 券型基金, 低 于股 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 预期风险 、中高预 期收益的 基金 品种。 七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 报 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62,770,685.67 21.01 其中:股票 262,770,685.67 21.01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9 2 固定收益投 资 960,874,400.00 76.83 其中:债券 901,012,400.00 72.04 资产支持证 券 59,862,000.00 4.79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9,816,978.62 0.78 7 其他各项资 产 17,219,358.69 1.38 8 合计 1,250,681,422.98 100.00 2 报 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42,187,225.63 3.75 C 制造业 107,737,454.88 9.58 D 电力、热 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 业 59,678,033.75 5.3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 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31,124,443.41 2.77 I 信息传输、 软 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2,043,528.00 1.9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和 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 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2,770,685.67 23.36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50 3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167 联美控股 1,549,587 35,005,169.75 3.11 2 600258 首旅酒店 1,123,829 31,124,443.41 2.77 3 600508 上海能源 2,319,600 30,015,624.00 2.67 4 603369 今世缘 1,683,800 26,940,800.00 2.40 5 002376 新北洋 2,093,500 26,252,490.00 2.33 6 600674 川投能源 2,619,200 24,672,864.00 2.19 7 601877 正泰电器 1,137,656 23,026,157.44 2.05 8 601328 交通银行 3,487,900 22,043,528.00 1.96 9 002585 双星新材 2,187,841 16,419,746.54 1.46 10 601969 海南矿业 1,084,813 12,171,601.63 1.08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9,882,300.00 6.21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69,714,000.00 15.09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441,982,000.00 39.29 6 中期票据 219,434,100.00 19.51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01,012,400.00 80.10 5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11760001 17 百业源 SCP001 600,000 60,390,000.00 5.37 2 041755003 17 康美 CP001 600,000 60,252,000.00 5.36 3 011752007 17 南山集 SCP001 500,000 50,280,000.00 4.47 4 011753040 17 平安租赁 SCP005 500,000 50,190,000.00 4.46 5 041759008 17 武国资 CP001 500,000 50,145,000.00 4.46 6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51 1 142679 花呗 18A1 300,000.00 29,931,000.00 2.66 2 142664 借呗 10A1 300,000.00 29,931,000.00 2.66 7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投资。 9 报 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 11.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40,318.19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179,040.5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219,358.6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0167 联美控股 35,005,169.75 3.11 非公开发行 认购 2 600258 首旅酒店 31,124,443.41 2.77 非公开发行 认购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52 3 601877 正泰电器 23,026,157.44 2.05 非公开发行 认购 4 002585 双星新材 16,419,746.54 1.46 非公开发行 认购 5 601969 海南矿业 12,171,601.63 1.08 非公开发行 认购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9-2016.12.31 0.15% 0.01% -1.48% 0.33% 1.63% -0.32% 2017.1.1-2017.9.30 2.90% 0.10% 4.34% 0.16% -1.45% -0.06% 2016.12.9-2017.9.30 3.05% 0.10% 2.79% 0.18% 0.26% -0.08%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53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54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 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对应的估 值净 价估值, 具体估 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 人与 托管人另行 协商约定. ; (3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 全价交易的 债券(可转 换债券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 全价减去估 值全价中 所含的债 券(税后 )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5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 告 。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6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7 损失; (4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 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 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按 基金 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财 产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 者 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投 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按照 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 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包 括但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致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4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8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或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或 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9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场外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分红 或将现金分 红 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红利再 投资不受封 闭期限制) ; 若投 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 分红;本 基金 场内收益分 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 ;


2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3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0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律 师费、诉讼 费和仲裁 费; 5 、基金上市费及 年费;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 用、账户 维护费 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1.2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 协商一 致的方式 于 次月前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2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1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 协商一 致的方式 于 次月前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 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3 -10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2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3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 《基 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4 2 、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本基金获准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 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上市交 易前,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 日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上市交 易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披露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 在基金开放 期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基金管 理人应通 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 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5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6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 财 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 期;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 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7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一)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 、 数量、 期 限 、 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 况。 (十二)投 资资产支 持证券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 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 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三)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 面 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 面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锁定 期等信息 。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 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介 不得早 于指定媒 介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8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 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各 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 性变 化。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债券,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 (4 )通货膨胀 风险。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 可 能会被 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 (5 )再投资风 险。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 益的 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 (6 )杠杆 风险 。本资 产管理 计划可 以通过 债券回 购放 大杠杆 ,进行 杠杆操 作将会 放 大组合收益 波动, 对组 合业绩稳 定性有较 大影响, 同 时杠杆成本 波动也会 影响组合 收益率水 平, 在市场下 行或杠杆 成本异常 上升时, 有 可能导致 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收 益的超预 期下降风 险。 (7 )波动性风 险。波动 性风险主 要存在于 可转债的 投资中,具 体表现为 可转债的 价格 受到其相 对 应股票价 格波动的 影响, 同时 可转债还 有 信用风险与 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 指相对 应股票价格 跌破转股 价,不能 获得转股 收益,从 而无 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 股期权价 值。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信 用证券发 行 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 行合约进 行兑付的 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 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现的 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 包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致 使没有足 够的 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 险。 4 、操作风险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0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 作过程中, 因 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的研 究水平、 投 资 管理水平直 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充分、 投 资操作出 现失误 等,都会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 6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 )折价风险 在 本基 金封闭 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以 通过 证券 市场 二级 市场交 易卖 出基 金份额 变 现。 在证券市场 持续下跌、 基 金二级市 场交易不 活跃 等情形下, 有可 能出现基 金份额二 级市 场交易价格 低于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形, 即基金折 价交 易,从而影 响持有人 收益或产 生损失 。 (2 )投资定向增 发股票风 险 在本基金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可以 根据对市 场的判断 参 与投资定向 增发股票 ( 本基金投 资 于股票资产 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30% , 其中定 向增 发 (非公 开发行 ) 股票资 产占股票 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60% ) ,公募基 金参与定向 增发,如果 估值日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的初始取得 成本低于 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 一股 票的市价, 将按 照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股票公 允价值, 本基 金基金净 值可能由 于估值方法 的原因偏 离所持有 股票的收 盘价所对应 的净值, 投 资者在二 级市场交 易或受限 申 购赎回时, 需 考虑该估 值方式对 基金净 值的影响。 (3 )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是指中小微 型企业在 中国境内 以非 公开方式发 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 定期限还 本付息的 公 司债券, 其发 行人是非 上市中小 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 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 募发行。 因 此,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较传统企 业债的信 用风险及 流动性风险 更大,从 而增加了 本基金整 体的债券 投资 风险。 (4 )资产支持证 券(ABS )或资产 支持票 据(ABN )的风险。 资产支持 证券(ABS ) 或 资产支 持票据 (ABN ) 是一种 债券性 质的金 融工具, 其向投 资者支 付的本 息来自 于基 础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1 资产池产生 的现金流 或剩余权 益。 与股票 和一般债 券 不同, 资产支 持证券不 是对某一 经营实 体的利益要 求权, 而是 对基础资 产池所产 生的现金 流 和剩余权益 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 资产信 用为支持的 证券, 所面 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 交易结构 风 险、 各种原因 导致的基 础资产池 现金流 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 匹配产生 的信 用风 险、市场 交易 不活跃导致 的流动性 风险等。 8 、其它风险


(1 )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因素的出 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 运行,可 能导 致委托财产 的损失;


(2 )金融市场 危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违 约等超出 资产管理人 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 之外 的风险,也 可能导致 资产委托 人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 、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 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 ,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都不 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 全。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2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并 自决 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3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4 第 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更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 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等业务规 则;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5 (16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6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 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7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为基 金办 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8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或转让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9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 )关注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 (6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除外;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0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5 )调整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 外;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 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 条件 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 除外; (14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前提 下,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且对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 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登记机 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 应当 对《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4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且对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调 整本基金 份额类别 的设置;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1 (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2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 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 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分 之一) ;若 到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3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分 之一) ;若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3 个月 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含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3 )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具体 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4 、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 方式 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 行。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4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 码、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30 日公布 提 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 一)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除基金 合 同另有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5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6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 、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并 自 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同 》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7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为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 以上。 四 、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华 南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 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8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设立日期: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 行)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 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比例、 投 资限制、 关联方交 易等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金 投资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事 先或定期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投 资品种池, 以 便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0 1.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 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等 ) 、 债券 (包括国 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 公司债 、 央 行票据 、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可转换债 券 (含可分 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 ) 、 次级债 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在封闭期,本基 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60% ,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在每 次开放期 前二 个月、 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 束后二个 月的 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 例限制。 本基金投 资于 股票资产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0%-30% 。 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权证投 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2. 本基金各类品种 的投资比 例、投资 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在封闭 期, 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30%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60% ; (2 )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在封闭 期内,本 基金不受 5% 的 限制;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1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5 ) 封闭期内, 本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0% ; 开放期内 , 本基金 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40% ; (16 )本基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单只 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到期 日 不得超过 封闭 期结束之日 ; (1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 上述第(12 )项以 外,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3. 本基金财产不得 用于以下 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2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 露。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 审查。 5.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 本 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 投资比例 限 制规定, 不需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基金法 》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 存款银行进 行监督。 基金 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 的, 基金 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确定符 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 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有 关规定进行 监督。 对于不 符合规定 的银 行存款,基 金托管人 可以拒绝 执行,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不 受上述比例 限制; 投资 于具有基 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 20% , 投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 5% 。 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制定 或修改新 的定期存 款投 资政策, 基金管 理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相应 调整投资 组合限制 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本基金 存款银行 的评估与 研究, 建立健全银 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 、 岗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3 位职责、 风险控 制措施和 监察稽核 制度, 切实防 范有 关风险。 基金托 管人负责 对本基金 银行 定期存款业 务的监督 与核查,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 账户资料、 投 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切 实履行托 管职责。 (1 )基金管理 人负责控 制信用风 险。信用 风险主要 包括存款银 行的信用 等级、存 款银 行 的支 付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方 面的 风险。 因选 择存 款银行 不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2 )基金管理 人负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并 承担因控 制不力而造 成的损失 。流动性 风险 主要包括基 金管理人 要求全部 提前支取、 部 分提前支 取或到期支 取而存款 银行未能 及时兑付 的风险、 基金 投资银行 存款不能 满足基金 正常结算 业 务的风险、 因 全部提前 支取或部 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 的利息损 失影响估 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 动性 方面的风险 。 (3 )基金管理 人须加强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 理人员工 职务行为 导致 基金财产受 到损失的 ,需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由此 造成 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在 开展基金 存款业务 时,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运 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 及国家 有 关账户管 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 规定。 (三) 基金投 资银行存 款协议的 签订、 账 户开设与 管 理、 投资指令 与资金划 付、 账目 核 对、到期兑 付、提前 支取 1. 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协议的 签订 (1 )基金管理 人应与符 合资格的 存款银行 总行或其 授权分行签 订《基金 存款业务 总体 合作协议》 ( 以下简称 《总体合 作协议》 ) , 确定 《 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 范本。 《总 体合作 协议》和《 存款协议 书》的格 式范本由 基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理人 共同商定 。 (2 ) 基金托 管人依据 相关法规 对 《 总体合作 协议 》 和 《存款协 议书 》 的内容 进行复核 , 审查存款银 行资格等 。 (3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明 确存款证 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 凭证的办 理方 式、邮寄地 址、联系 人和联系 电话,以 及存款证 实书 或其他有效 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 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 确认及兑 付办法等 。 (4 )由存款银 行指定的 存放存款 的分支机 构(以下 简称“存款 分支机构 ”)寄送 或上 门交付存款 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 存款凭证 的, 基金托管 人可向存款 分支机构 的上级行 发出存款 余额询证函 ,存款分 支机构及 其上级行 应予配合 。 (5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规 定,基金 存放到期或 提前兑付 的资金应 全部 划转到指定 的基金托 管账户 , 并在 《存款 协议书 》 写明 账户名称 和 账号, 未划入指 定账户的 , 由存款银行 承担一切 责任。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4 (6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规 定,在存 期内,如本 基金银行 账户、预 留印 鉴发生变更, 管 理人应及 时书面通 知存款行, 书 面通 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 预留印鉴。 存 款分 支机构应及 时就变更 事项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出具正式书 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 的送达 方式同开户 手续。 在存期 内, 存款分支 机构和基 金托 管人的指定 联系人变 更, 应及时加 盖公 章书面通知 对方。 (7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规 定,因定 期存款产生 的存单不 得被质押 或以 任何方式被 抵押,不 得用于转 让和背书 。 2. 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时的账 户开设与 管理 (1 )基金投资 于银行存 款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依据 基金管理人 与存款银 行签订的 《总 体合作协议》 、 《存款 协议书》 等,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存款银行总 行或授权 分行指定 的分支机 构开立银行 账户。 (2 )基金投资于 银行存款 时的预 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 用。 3. 存款凭证传递、 账目核对 及到期兑 付 (1 )存款证实书 等存款凭 证传递 存 款资 金只能 存放 于存 款银行 总行 或者其 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存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存 款银行分 支机构应 为基金开 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 凭证 (下 称 “存款凭证 ” ) , 该存 款凭证 为基金存 款确认或 到 期提款的有 效凭证, 且 对应每 笔存款仅 能开具唯一 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 当日, 由存 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 管传真一 份存款凭 证复印件并 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 后, 将存款凭 证原件通过 快递寄送 或上门交 付至基金 托管人指定 联系人; 若 存款银行 分支机构 代为保管 存 款凭证的, 由 存款银行 分支机构 指定会 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 凭证复印 件并与基 金托管人 电话 确认收妥。 (2 )存款凭证的 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 邮寄过程 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 理人向存 款 银行提出补 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 督促存款银 行尽快补 办存款凭 证,并按 以上(1 )的 方式快递 或 上门交付 至基金托 管人,原 存款凭证自 动作废。 (3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各 项银 行存款投资 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 应在《存 款协议书 》中规定 ,对于存 期超 过 3 个月的定 期存款, 存款银行 应于每季末 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 指定人员 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寄 送对账单 造成的资金 被挪用、 盗取的责 任由存款 银行承担 。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5 存款银行应 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 存款凭证 的询证, 并在 询证函上加 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 送至 基金托管人 指定联系 人。 (4 )到期兑付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通 过快递 将存 款凭 证原 件寄 给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指 定 的会计主管。 存 款银行未 收到存款 凭证原件 的, 应与 基金托管人 电话询问。 存 款到期前 基金 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确 认存款凭 证收到并 于到期日 兑付 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 在存款到 期日未收 到存款本 息或存款 本息 金额不符时, 通 知基金管 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 存款到账 时间及利 息补付事 宜。 基金管 理 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收妥 存款本息 的当日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证 在 邮寄过程中 遗失的, 存 款银行应 立 即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在原存款 凭证复印 件 上加盖公章 并出具相 关证明文 件后, 与 存款 银行指 定会计主 管电话确 认后, 存款银 行应在到 期日将存款 本息划至 指定的基 金资金账 户。 如果存款到 期日为法 定节假日, 存 款银行顺 延至 到期后第一 个工作日 支付, 存款银 行需 按原协议约 定利率和 实际延期 天数支付 延期利息 。 4.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 期限内, 由于基金 规模发生 缩减的原 因或 者出于流动 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 可以提前 支取全部 或部分资 金。 提前支取的 具体事项 按照基金 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 签订 的《存款协 议书》执 行。 5. 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监督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在 进行 存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的行 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 管 理人拒不执 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的, 相 关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 任。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确保 及时将更新 后的交易 对手名单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否 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 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 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 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 在基 金存续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 交易对手 名单, 但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6 应将调整结 果至少提 前一个工 作日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 人。 新名单确定 时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 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 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 算, 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 易。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 场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交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 明理 由,并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交易日 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 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 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 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 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 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 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 守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监 管规定。 1. 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法 》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 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 本基金可以 投资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证券 , 且限于由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 公司负责 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 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 投资未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 行证 券。 本基金不得 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 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 比例控制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流动性 风险 负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 合理的时 间内有效 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 动 性问题。 如因 基金巨额 赎回或市 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 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 所有损失。 对 本基金因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 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 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7 书面信息, 包 括但不限 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证 监 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 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应 划付 的认购款 、 资金划 付时间等 。 基金 管理 人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 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 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 审核。 由于基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供有 关证券的 具体的必 要的 信息, 致使托管 人无法审 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 购款项划 拨的,基 金托管人 免于承担 责任 。 4. 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审核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行 为。 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了 《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 议》 以 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 定,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同时采 取合理措 施保护基 金投 资人的利益 。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对基金 管理人的 违法、 违规以及违 反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 议》 的投资指令 不予执行, 并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理人 不予纠正 或已代表 基金 签 署合同不 得不执行 时,基金 托管人应 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 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六)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投资中 期票据业 务进行研 究 , 认真评估中 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 风 险, 本着审慎、 勤勉 尽责的原 则进行中 期票据的 投资 业务, 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相关规定。 (七)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基 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 查。 ( 八)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以电 话提醒或书 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并回复 基金托管 人, 对于收 到的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应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 核查。 包括但 不限于: 对基 金托 管人发出的 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8 (十)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 时纠正, 由此 造成 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托 管人在履 行其通知 义务 后,予以免 责。 (十一)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说 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三) 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管理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包 括但不限 于: 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的书面 提示, 基金托 管人应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 就基金管 理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 性。 (四)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投资所需 的相关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 不 属于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资 产及实物 证券等在 基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产生 的责任。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9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 ,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资 金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 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 的损失。 7.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因为 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产 生的 存 放或 存管 在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机 构的 基 金 资产, 或交由 证券公司 负责清算 交收的基 金资产及 其 收益, 由于该 等机构或 该机构会 员单位 等本协议当 事人外第 三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破产 等原因给基 金资产造 成的损失 等不承担 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 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开立 “基金 募集专户 ” 。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 金资金账 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基 金管理人 应聘请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 金 托 管人 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构 开 立基 金的 资 金账 户 (也 可 称为 “托 管 账 户” ) , 保管 基金的银 行存款,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 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 托 管账户 名称应为 “博时弘泰 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预 留印 鉴为基金托 管人印章 。 2. 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 规 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 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0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责 ,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客户结 算保 证金、 交收价差 保证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5. 若 中 国 证监 会 或其 他 监管 机构 在 本托 管协 议 订立 日之 后 允许 基 金从 事 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 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立 、 使用的 , 按 有关 规定开立 、 使用并 管理;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 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 行。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 定,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 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 的结 算。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开 户过程中 相互配 合, 并提供 所需资料 。 基金 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 的账户开 户材料的 真实性和 有效性, 且在 相关资料变 更后及时 将变更的 资料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 2.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 ,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由基 金管 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协议 的约 定协商后开 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 使用 并管理。 3.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按约 定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 管库, 或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 实物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 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 构 及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 有价凭证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1 合同应保证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 正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 合同 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并在 三十 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 合同传真 件与事后 送达的合 同原 件不一致所 造成的后 果,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不 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 传真 件, 未经双方协 商一致,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的合同 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 留存原件 不一致的 ,以传真 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估值 和会计核 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估 值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估值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发送基 金 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 的 ,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证件号 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 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不得 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 关 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 解 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华南国 际经济贸 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 国际经济 贸易仲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2 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不含港 澳台立法 )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应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3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4 、发生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 他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处 理基金财产 的清算。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3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场 外 投 资 者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根据场外投资者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投 资 者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 场 外 投 资 者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正 常 开 放 期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对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者 可 在 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 查 询 和 打 印 确 认 单 ; 或 在 T+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博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网 站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根 据 客 户 需 要 , 博 时 基 金 向 场 外 投 资 者 提 供 纸 质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场 外 投 资 者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基金管理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投 资 者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每 月 结 束 后, 基金管理人 为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场 外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 金管理人 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自助订阅;或发送 “订阅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 邮箱 service@bosera.com ;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由 于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场外投 资 者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客 服 电 话 查 询 、 核 对 、 变 更 您 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2 、 场 内 投 资 者 : 基金合同生 效 后 ,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 认 单 的 查 询 和 打 印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寄 送 场 内 投 资 者 的 对 账 单 ,投 资 者 可 到 交 易 网 点 打 印 或 通 过 交 易 网 点 提 供 的 自 助 、 电 话 、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 询 , 详 情 请 咨 询 相 关 场 内销售机构 。 ( 二 ) 网 上 理 财 服 务 通过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资者 可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接 受 本 公 司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即 可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如 基金认/ 申 购 、定 投 、转 换 、赎 回 、赎 回 转 申 购 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 具体业务办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2 、 查 询 服 务 : 场 外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金账户 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4 3 、 信 息 资讯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 在 线 客 服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首 页 “ 在 线 客 服 ” 功能进 行 在 线 咨 询 。 也可以在 “您问我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 三 ) 短 信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 四 )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 务。 ( 五 ) 手 机 理 财 服 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访问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 )和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 息 资 讯 等 功 能 和 服 务 ( 六 ) 信 息 订 阅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 七 ) 电 话 理 财 服 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 合 服务: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本 公 司 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 3 、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 息 订 制 、 账 户 诊 断 等 服 务 。 4 、 电 话 留 言 服 务 :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线 路 繁 忙 时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电 话 留 言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联 系 方 式 :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 客 服 电 话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 九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博 时弘 泰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5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一) 、 2017 年 10 月 27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博时 弘泰定期 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 ( 二) 、 2017 年 08 月 24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弘泰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 (正文)》; ( 三) 、 2017 年 08 月 24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弘泰定期 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 (摘要) 》;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投 资人按此 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 印 件, 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















































博 时弘 泰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6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准予 博时弘泰 定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 文件 (二)《博时 弘泰定 期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博时 弘泰定 期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注册 登记协议 ( 五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七 )关于 申请募集 注册 博时 弘泰定期 开放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 见书 ( 八 )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