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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银行(160517)

博时银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 【 重 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2015 年4 月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关于 核准 博时 中证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5]757 号) 和2015 年5 月14 日 《关于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金募 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 函》 ( 证券基金机 构监管部 部函[2015] 1370 号)准予注 册,进行 募集。 2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 值 、 市场前景 和收 益 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基 金份额时 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 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自主 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 值, 全面 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应充 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并 对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 决策。 基金 管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 资风 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 担。 4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基金 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投资 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场, 并承 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包 括:因政 治、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 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等 。 本基金为被 动跟踪指 数的股票 型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当 中较高预 期 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 的品种。 本基金的 基 础份额 (博时 银行 份额) ,其预期 收益与预期 风险 较高, 一般而 言, 其预 期收益与 预期风险 高于混合 型 基金 、 债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场基 金。 从 本基金 场内 份额当中 分离出来 的 博时银行A 份额, 其 风险收益特 性为低预期 风险、 预期 收益 稳定, 但在本基 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 失的情况 下, 博时 银行A 份额仍可 能面临无 法取得约 定收 益乃至本金 受损的风 险; 博时 银行B 份额的 风险收益 特性为 预期 风险较高 、预期收 益较高; 由于本基金 的资产及 收益将按 照约定收 益优先分 配给 博时 银行A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在 本基金资产 出现损失 的情况下 ,则 博时 银行B 份额将 首先面临本 金损失。 5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权证、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6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90% ~95% ,其中, 中 证银 行 指数成分 股和备选 成分股占 基金 非现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80%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现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2 金、 权证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及其他 资产占 基 金资产的 5% ~10% , 其中,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权证 投 资的比例范 围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0% ~3% 。 7 、 本基金初始募集 面值为人 民币1.00 元。 在市场波 动因素影响 下, 本基金净 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 投资者有 可能出现 亏损。 8 、投资人认购 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 合同,本 基金 仅基 础份 额( 博时银行 份额 ) 接 受投资者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两级子份额 不单独接 受投资者 申购和赎 回。 投资者可 以将场内 基础份额 分拆获得 两级 子份 额 , 或者将 两级 子份额配 对合并为 基础份 额。投资者 场内 单笔 最低认购 份额为50,000 份(超过50,000 份的应为1,000 份的整数倍) , 单笔申购金 额不低于5 万元 人民币, 场 外认申购 金额 首次不低于10 元人民 币。 基金管理 人建 议投资人根 据自身的 风险收益 偏好,选 择适合自 己的 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 期持有。 9 、 投资者场内认 购的 博时 银行 份额 每2 份将按1:1 的比例, 自动分 离 成1 份博时 银行A 份 额 和博时银行B 份额 ;场 内申购的 博时银行 份额由投 资者自行选 择 是否进 行 分拆。 10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也不 构 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 的保证。 11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7 年12 月9 日 ,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3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4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第八部分


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0 第九部分


博时银行 A 份额与博时银行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59 第十部分 博时银行 A 份额与博时银行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转让、非交易 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9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6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 128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以 及 《 博时中 证 银行 指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 了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 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 策有 关的必 要事项 ,投 资人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中证银 行 指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基金 ” 或“本 基金 ”) 是 根据本招 募 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 或者说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 会 ”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基金 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5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博时 中证银 行 指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 基金合 同:指 《 博时 中证银 行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 托管协 议: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博时 中 证银行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 指《 博时 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 博时 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 , 根据基 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6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售机构: 指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以 及 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 以及可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会员 单位 23 、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登 记 机构为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 受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5 、 登记 结算 系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开放式基 金 登记结 算系统, 通 过 场外销售机 构认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 结算 系统 。 26 、 证券登记 系统: 指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 登记 系统 ,通 过场内会员 单位认购 、申购或 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 证券登记系 统 27 、标的指数:指 中 证银行指数 (指数 代码 H30180 ) 28 、 基金份额分级 : 指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包括博时 中 证银行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之基 础份额 ( 博时银行 份额) 、博 时 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稳 健收益类份 额( 博时银 行 A 份额)与博 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之 进取 收益类 份额(博时 银行 B 份 额) 。 其中, 博时 银行 A 份 额与博时 银行 B 份 额的基金 份 额配比始终 保持 1:1 不变


29 、博时银行 份额: 指博时 中 证银行 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


30 、 博时银行 A 份额: 指博 时 中证银 行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 A 份 额, 即低 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 较低的稳 健收益类 份额


31 、 博时银行 B 份额: 指博 时 中证银 行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 B 份 额, 即高 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 较高的进取 收益类 份额 32 、 年基准收益率 : 指 博时 银行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为: 一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 年利 率(税后)+ 3.5% ;每份博时 银行 A 份额 年基准 收 益均以 1.0000 元为基准 采取单利 进行 计算,但基 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博时 银行 A 份 额持有人的 该等 约定 收益 和本 金 ,如在 某一会计年 度内本基 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 ,博时 银行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能 会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 的风险甚 至损失本 金的 风险


33 、 上市交易公告 书: 指 《博时 中 证银行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之 博时银行 A 份 额与 博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7 时 银行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4 、会员单位: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35 、场外份额:指登 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36 、场内份额:指登 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37 、 系统内转托管 :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38 、 跨系统转托管 :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 登记 系统之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39 、 份额配对转 换: 指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本基金 的 博时银行份 额与 博时 银行 A 份额、 博时 银行 B 份 额之间的 配对转换 ,包括分 拆与合并 两个方面


40 、 分拆: 指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将其持有的 每两份 博时 银行 份 额的 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 一份 博时 银行 A 份额与一 份 博时 银行 B 份额的 行为


41 、 合并: 指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 每一份 博时 银行 A 份额 与一份 博时 银行 B 份额 进行配对 申请转换 成两 份博时 银行 份额 的场内份 额的行为 42 、 场外: 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外的 销售 机构办理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 购 ( 场 外认购的全部份 额将确认为 博时 银行 份 额) 、 博时银行 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回 也称为场 外认 购、场外申 购、场外 赎回 43 、 场内: 指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 资 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认购 (场内 认购的全 部份额将按 1 ∶1 的 比率自动 分离为 博 时 银行 A 份 额与 博时 银行 B 份 额) 、 博时银行 A 份额 与 博时 银行 B 份额上市 交易、 以及 博 时 银行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的场 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 内认购、场 内申购、 场内赎回 44 、 上市交易: 投 资者通过 场内会员 单位以 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 博时 银行 A 份额 、 博时 银行 B 份额的 行为 45 、 折算: 指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基金 资产净值 不 变的前提下, 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 一 定比例调整 博时 银行 份额净值 、 博时银行 A 份额参 考 净值和/ 或博时 银行 B 份额 参考净值, 使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基金 份额相应 变化的行 为, 包括定期折 算和不定 期折算 46 、定期折算:指基 金管理人 按一定的 周期进行 的基 金份额折算 的行为 47 、不定期折 算:指 当 博时银行 份额净 值、 博时 银行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 博时 银行 B 份额参考净 值满足一 定的条件 时,基金 管理人进 行的 基金份额折 算行为 48 、 开放式基金账 户: 指投资人 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 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注 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49 、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8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50 、 深圳证券账户 : 指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即 A 股 账户) 或证券投 资 基金账户 51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 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 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52 、 基金合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 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53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54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55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56 、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 开放日 5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8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59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60 、 《业务规则》 : 指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深圳 证 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记有限 责任 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61 、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62 、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 为 63 、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64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65 、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包 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66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67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博时银行 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额 (包括 博时 银行 份 额、 博时 银行 A 份 额与 博时 银行 B 份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9 额)的 10% 68 、元:指人民币元 69 、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70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71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72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73 、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 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 程 74 、 虚拟清算: 指假定 T 日为本 基金在存 续期内的 提 前终止日, 本 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份额收 益分配和 资产分配 规则进行 资产分配 从而 计算得到 T 日本基 金 博时银行 A 份额 与 博时银行 B 份 额的估 算价值


75 、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指 在 T 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的基础上, 采用 “虚 拟清算” 原则 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 博时 银行 A 份额与博时 银行 B 份额的估算 价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是 对 博时银行 A 份额与博时 银行 B 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 算,并不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 实际价值 76 、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 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77 、不可抗力:指 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0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上海汇 华实业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上 海 盛业股 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6%; 广厦建 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 持 有股份 2% 。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两 大总部和 二十八个 直属部门, 分 别是: 权 益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 交易部、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特定资 产管 理部、多元 资产管理 部、年金 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营 销服务部、 客户服务中 心、市场部 、 养老金业务中心 、战略客户 部、机构- 上海、 机构-南 方、 券商 业务部、 零 售-北京、 零售-上 海、 零售-南方 、 央企业 务部、 互联 网 金融部、 董事 会办公室、 办公室、 人力资源 部、 财务 部、 信息技术 部、 基金运 作部、 风 险管 理部和监察 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格 小组) 、 研究部。 股票投资 部 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 。 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 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 场的研究。 固定 收益总部 负责公司 所管 理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现金 管理组、 公募 基金组、 专户 组、国际组 和研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 定收益资 产的 研究和投资 工作。 市场部负责 公 司市场 和销售管 理、 销售组织、 目 标和 费用管理、 销售 督导与营 销培训管 理、 公司零售渠 道银行总 行管理与 维护、 推动金 融同 业业务合作 与拓展、 国际 业务的推 动与 协作等工作。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方 地区由国 资委和财 政部直接管 辖企业以 及该区域 机构客户 的销售与服 务工作。 机 构-上海 和机构-南 方分别主 要 负责华东地 区、 华南地 区以及其 他指定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1 区域的机构 客户销售 与服务工 作。 养老金业 务中心负 责公司社保 基金、 企业年 金、 基本养老 金及职业年 金的客户 拓展、 销售与 服务、 养老金 研究 与政策咨询、 养 老金销售 支持与中 台运 作协调、相关信 息服务等工 作。券商业 务部负责券 商 渠道的开拓和销 售服务。零 售- 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零售客 户 的渠道销售 和服务。 央 企业务部 负责招 商局集团签 约机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业及 其财务公 司 等客户的拓 展、 合作业 务落地与 服务等 工作。营销 服务部负 责营销策 划、销售 支持、品 牌传 播、对外媒 体宣传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与量化投 资部负责 公司各类 指数 与量化投资 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 管理工作。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公 司权益类 特定资产 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 投 资组合的 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 作。 多元资产 管理部负责 公司的基 金中基金 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 资管理工 作。 年金投资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企业年金等 养老金资 产的投资 管理及相 关工作。 产品 规划部负 责新产品 设计、 新 产品报批 、 主管部门沟 通维护、 产 品维护以 及年金 方案设计等 工作。 互联 网金融部 负责公司 互联网金 融 战略规划的 设计和实 施, 公司互 联网金 融的平台建 设、 业务拓展 和客户运 营, 推动公司 相关 业务在互联 网平台的 整合与创 新。 客户 服务中心负 责零售客 户的服务 和咨询工 作。 董事会办公 室专门负 责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及董 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 作; 股东 关系管 理与董、 监事的联 络、沟通 及服务; 基金 行业政策、 公司治理 、战略发 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 设; 与公司治 理及发展 战略等相 关的重大 信息披露管 理; 政府公共 关系管理; 党 务工作; 博时慈 善基金会 的管理及 运营等。 办公 室负 责公司的行 政后勤支 持、 会议及文 件管 理、外事活 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 作等。人 力资 源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培 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 效评估、 员工沟通 、 人力资 源信息管 理 工作。 财务部 负责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成本控 制、财 务分 析等工 作。信 息技 术部负 责信 息系 统开发 、网络 运行 及维护 、IT 系统安全及 数据备份 等工作。 基 金运作部 负责基金 会 计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风险 管理部 负 责建 立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组 织实 施公 司投资 风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督与 控制。 监 察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 金运 作、 内部管理 、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 管理层和有 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观、 公 正的意见和 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郑州 分 公司和成都 分公司,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和 成都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7 年9 月 30 日, 公司总人 数为 526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86%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2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张光华先生 ,1957 年生 ,中共 党员,西 南财经大 学经 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 师。1986 年 至 1992 年,任 国家外汇 管理局政 研室副主 任、计划 处处长;1992 年至 2002 年, 任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 省分行行 长助理、 中国 人民银行 海南省分 行副行长兼 国家外汇 管理局海 南分局副 局长、中国 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 副行长;2002 年 9 月至 2007 年 4 月,任广 东发展银 行行长; 2007 年 4 月至 2015 年7 月, 历任招商 银行执行 董事 、 副行长 、 副董事 长, 期 间兼任永 隆银 行副董事长、 招 商信诺人 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银金 融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 ;2015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 董事长。 江向阳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南 开大学国际金融 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 1986-1990 年 就读于北 京师范大 学信息与 情报学系 , 获学士学位 ;1994-1997 年就读 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 究生院, 获法学 硕士学位 ;2003-2006 年 , 就读于南 开大学国 际经济 研究所, 获 国际金融博 士学位。 历 任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 党办 副 主任兼新闻 办 (网信办 ) 主任; 中国证 监会办公厅 副巡视员; 中国证监 会深圳专 员办处长 、 副 专员; 中国证 监会期货 监管部副 处长、 处长;中国 农业工程 研究设计 院情报室 干部。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 招商局 金融集团 副总 经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 记;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 理、第六届 董事会董 事。 彭磊女士,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财经 大学企业 管理专业 经济 学学士学位, 以及北京 大学金融 学专业经 济学硕士 学 位。 曾在不同 证券和金 融类公司 担任管 理或行政职位, 拥有相关管 理和从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 任友联资 产管理公司执行 董事。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商局 金融集团有限公 司,历任综 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 审计 稽核部总 经理、 中 国业务部 总经理、 证 券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任长城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自 2016 年 4 月起担任 招商局金 融集 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王金宝先生 ,1964 年生 , 硕士 。1981 年至 1985 年在复 旦大学数学 系学习 , 获学士 学位。 1985 年至 1988 年 在复旦大 学数理统 计系学习 ,获硕 士学位。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 上海同济大 学数学系 工作,任 教师。1995 年 4 月 进入 招商证券,1996 年 5 月任招商 证券上 海澳门路营 业部总经 理;2001 年9 月任招 商证券上 海 地区总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2002 年 10 月任招商 证券投资 部总经理 ; 2005 年 1 月任 招商证 券投 资部总经 理兼固定 收益部总 经理;2005 年 8 月 任招商证 券股票销 售交易部 总经理 (现更名为 机构业务 总部);2008 年 4 月任招商证 券机构 客户业务 董事总经 理; 2012 年 4 月任招商证 券股票销 售交易部 联席总经 理(现更名 为机构业 务总部) ;2012 年 9 月任招商 证券股票销 售交易部 总经理( 现更名为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3 机构业务总 部);2017 年 8 月任 招商证券 机构业务 总部总经理 兼任机构 业务一部 总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届 、第三届 监事会监 事;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四届至第 六届 董事会董事 。 陈克庆先生,北 京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券投资 银行北京总部 副总 经理, 国信证 券投行业 务部副总 经理, 华 西证券投 资 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 董 事总经理 。2014 年加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现任投 资投行事 业部 副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 董事。 张灏先生,1978 年生, 学士。2000 年毕业 于美国麻 省理工学院 ,获得数 学学士学 位和 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0 年 起,任职于瑞 士信贷(CSFB )纽约办公室并 加入企业并 购部门担 任经理,负 责全球电 讯及消费 零售行业 的并购项 目;2005 年,加 入摩根 大 通(JP Morgan ) 香港办公室担任 副总裁,负 责大中华区 的企业并购项 目;2008 年, 加入著名基 金公司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大 中华区私募 股权投资部 门 担任执行董事。2013 年至今 ,加入上 海信利股权 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 董事及上 海汇 华实业有限 公司担任 投资总监, 并 负责 股权投资项 目管理。 顾立基先生,1948 年生, 硕士。1982 年毕业于 清华大 学, 获学士学 位;1996 年 毕业于 中国科技大 学, 获工学 硕士学位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上海 印染机械 修配厂, 任 共青团 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 后任招商局 蛇 口工业区管 理委员会办公室 秘书、主任 ;招商局蛇 口工业区免 税品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中 国国际海 运 集装箱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 经理、 总 经理;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国 际招 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香 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 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今,任清 华大 学深圳研究 生院兼职 教授;2009 年 6 月至 今,兼任 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外 部监事、监 事会主席 ;2011 年 3 月至今 ,兼任湘 电集 团有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 安顾人 寿保险有 限公司(ECNL )董事;2013 年 6 月至 今,兼 任深圳 市昌红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 事 会独立董事 。 姜立军先生 ,1955 年生, 会计师, 工商管理 硕士(MBA )。1974 年 12 月 参加工作 ,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 总公司财务 处科员、中 国- 坦桑尼亚 联合海运服务公 司财务部经 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 公司财务 部经理 、 中远 (英国 )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香 港益丰船 务公司财 务部经理 、 香港-佛罗伦租箱 公司(香港 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 中远太平 洋有限 公司(香港 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 中 远日本公 司财务部 长和营业 副本部长、 中远集装箱 运输有限 公司副总 会计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投资 ( 新加坡) 有限公司 (新 加坡上市公 司) 总裁、 董事会副 主席、 中远控股(新加坡 )有限公司 总裁;并任 新加坡中资 企业协会会长。2011.11-2015.12,任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4 中国远洋控 股股份有 限公司执 行 (A+H 上 市公司) 执 行董事、 总经 理。2012.2-2015.12,兼 任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 副监事长、 天 津 上市公 司协会副 会长;2014.9-2015.12 , 兼任 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监 事会专业 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 。 赵如冰先生,1956 年生,教 授级高级工 程师,国际 金融专业经济学 硕士研究生。 历任 葛洲坝水力 发电厂工 作助理工 程师、工 程师、高 级工 程师、葛洲 坝二江电 厂电气分 厂主任、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 洲坝至上 海正负 50 万 伏超高压直 流输电换 流站书记 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 一条亚洲最 大的直流输 电工程的安 装调试和运行;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室主 任兼外事 办公室主 任;1995.12 —1999.12 , 任华能 南方开 发公司党 组书记、 总经 理, 兼任中 国华能集 团董事 、 深圳南 山热电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代 码 0037) 副董事长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事 长、深圳华 能电讯有限 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 ,华 能 南方公司被 国家电力 公司重组 后, 任华能 房地产开 发 公司副总经 理, 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副董事长、董事;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景 顺长城基 金管理公 司董事 长、 景 顺长城资产 管理 (深圳) 公司 董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光资产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兼任西南证 券、百隆东 方、威华股 份独立董事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 士,监事。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陈良生先生 , 中央 党校经济 学硕士 。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中 国农业银 行巢湖市 支行 及安徽省分 行。2000 年起就 职于中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历任 合肥办事 处综合管 理部部长 、 福州办事处 党委委员 、总经 理 、福建省 分公司党 委书 记、总经理 。2017 年 4 月至今任 中国 长城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协同部 专职董监 事。2017 年 6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 士, 监事。1987 年至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 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 ,监事。2001 年起先后 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公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 六届监事 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 理部、中银 国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 入博时基金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5 管理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固 定收益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固 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 经理、 年金投 资部总经 理、 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高 级 投资经理、 兼 任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事会 员工监事 。 严斌先生, 硕士,监 事。1997 年 7 月起先 后在华侨 城集团公司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工作。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监 事。 3、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先生 ,简历同 上。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硕 士,副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北 京清华计算机公 司任开 发部经 理、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部 任总工程 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 经理、 信 息技术部 总 经理、 公司代 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 理,主管 IT、 运作、指数 与量化投资等 工作,博时 基金(国际)有限 公司及博时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 董良泓先生,CFA ,MBA,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中 技上 海投资公司、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 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博时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高 级投资经 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固 定收益投 资总监、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 )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徐卫先生,硕士 ,副总经理。1993 年起 先后在深圳 市证券管理办公 室、中国证监 会、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 工作。2015 年 6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 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 法学硕士,督 察长。曾供 职于广东深 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监察法 律部法 律顾问、 监 察 法律部总经 理。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赵云阳先 生 , 硕 士 。2003 年至 2010 年在晨星中国研究中心工作。2010 年加入博时基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6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量 化 分 析 师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博 时 特 许 价 值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9 月 13 日至 2015 年 2 月 9 日)、博时招财一号保本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9 日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博时中证淘金大数据 100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4 日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 、 博 时 沪 深 3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5 日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 、 博 时 上 证 企 债 30ETF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07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 ) 。 现 任 博 时 深 证 基 本 面 200ETF 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 13 日至 今 ) 、 博 时 上 证 企 债 30ETF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07 月 11 日至今)、博时证券保险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5 月 19 日至今)、博时黄金 ETF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0 月 8 日 至 今 ) 、 博 时 上 证 50ETF 及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7 日至今)、 博 时 银 行 分 级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6 月 9 日至今)、博时黄金 ETF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2016 年 5 月 27 日至今)。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方维玲女士,自 2015 年 6 月 9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员:江向 阳、邵凯 、黄健斌 、李权胜 、欧阳凡 、魏 凤春、王俊 、过钧、 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黄健斌先生 ,简历同 上。 李权胜先生 ,硕士。2001 年起 先后在招 商证券、 银华 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员、 研 究员兼基 金经理助 理 、 特定资产投 资经理、 特定资产 管理部 副总经理、 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股 票投资部副 总经理、 股票 投资部成 长组 投资总监。 现任 董事总经 理兼股票 投资部总 经理兼价 值组投资总 监、 博时精选 混合基金、 博 时新趋势混 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 。 欧阳凡先生 ,硕士。2003 年起 先后在衡 阳市金杯 电缆 厂、南方基 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特定 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 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助 理。 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魏凤春先生,经 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南证 券、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信建 投证券公司 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投 资经理、博 时抗通胀增 强回报 (QDII-FOF ) 基金、 博 时平衡配 置 混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 宏观策 略分析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经理 、多元资 产管理部 总经 理。 王俊先生, 硕 士,CFA。2008 年从 上海交通 大学硕士 研究生毕业 后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任 研究员、 金融地产 与公用事 业组组长 、 研究部副总 经理、 博时 国企改革 股票基 金、 博时丝路 主题股票 基金的基 金经理。 现 任研究部 总经理兼博 时主题行 业混合(LOF) 基金、 博时沪港深 优质企业 混合基金、 博时沪港 深成长企 业 混合基金、 博 时沪港深 价值优选 混合基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7 金、博时新 兴消费主 题混合基 金的基金 经理。 过钧先生, 硕士,CFA 。1995 年起 先后在上 海工艺品 进出口公司 、 德国德 累斯顿银 行上 海分行、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司、 美国通用电气 公司、华夏基金 固定收益部工 作。2005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基金经 理、 博时 稳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固 定收益部副 总经理、 博 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博时亚洲 票息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博时裕祥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 双债 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新 财富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现任董 事总经理 兼 固定收益总 部公募基 金组投资 总监、 博 时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博时 稳健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博时新收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 时新机遇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博时新价值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博时 新策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 时鑫源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乐臻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新起 点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双 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 时鑫惠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 鑫瑞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鑫润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 , 博士 。1991 年 起先后在 石家庄 无线电九 厂、 石家庄 经济学院 、 长盛 基金、 德邦基金、上海 金珀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董事总 经理兼年金 投资部投 资总监、 股票投资 部绝对收 益组 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 确定 博时 银行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8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 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 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 结束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9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或者职 务之便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 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 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 定履行 职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牟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20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 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21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 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22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内领 先、 国际知名的 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部设在北 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联合 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7年6 月末,本 集团资产 总 额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 增加7,283.62 亿元 ,增幅 3.47% 。 上半 年, 本集团 实现利 润总额1,720.93 亿 元, 较上年同期 增长1.30% ; 净利润 较上年 同期增长3.81% 至1,390.09 亿元 ,盈利水 平实现 平稳 增长。





2016 年 , 本集 团先后获 得国内外 知名机 构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奖项 。 荣获 《欧洲货 币》 “2016 中国 最佳银行 ”, 《环球 金融》 “2016 中国 最佳 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 佳流动 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 资者》 “ 人民币国 际化服务 钻石 奖” , 《亚洲银 行家》 “中 国最佳 大型零 售银行奖” 及中 国银行业协 会“年度最 具社会责任 金 融机构奖” 。本集 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6 年 “世界银 行 1000 强 排名”中 ,以一级 资本总 额继续位列 全球 第 2;在美 国《财富 》 2016 年世界500 强排 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 业务部, 下 设综合处 、 基 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 养老金 托管处 、 清算处、 核算处 、 跨境托 管运营处 、 监 督稽核处等10个 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 投资托管服 务 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 务所对托 管 业务进行内 部控制审 计, 并已经 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 管业务部 总经理, 曾先后在 中国建设 银 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任 职, 并在总 行公司业 务部、 投 资托管业 务 部、 授信审批 部担任领 导职务。 其拥有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23 八年托管从 业经历, 熟悉各项 托管业务 ,具有丰 富的 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北京市 分行国际 部、 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 信贷业务 和集团客 户业务等 工 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 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 代理 部、 战略客户部, 长 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 业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资产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 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原玎, 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国 际业务部, 长 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 外业务管 理、 境内外汇 业务管理、 国 外金 融机构客户 营销拓展 等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 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 管业务 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 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 行之 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 末,中国 建设 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 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行专 业 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 。 中 国建设 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 球托管人》 、 《 财资》 、 《 环球金融 》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 次托管银行 ” 、 “最佳托 管专家 ——QFII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环球 金融》评 为中国市 场唯一一 家“最佳 托管 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资产托管 业务部配 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 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 作,具有 独立行使 内控合规 工作职权 和能 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24 资产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新一 代托管应用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 资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况进行 监督。 在日常 为基金投 资运 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 , 对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理人 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 管应用监 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 况进 行监控,如 发现投资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进 行风 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 大异常事 项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容 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 和投资独 立性等方 面进行评 价,报送 中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25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18 号恒基 中心 1 座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话 费) (2 )其他 场外销售 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易会 满 联系 人: 杨菲 传真 : 010-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联系 人: 高越 电话 : 010-665949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洪 章 联系 人: 张静 传真 : 010-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26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张宏 革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建 红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689 号 东银 大厦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高国 富 联系 人: 吴斌 电话 : 021-61618888 传真 : 021-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7) 广发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83 号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83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明 生 联系 人: 陈泾 渭/刘伟 电话 :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 020-383216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08003 网址 : http://www.cgbchina.com.cn/ (8)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 代表 人: 谢永 林 联系 人: 施艺 帆 电话 : 021-50979384 传真 : 021-509795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1-3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27 网址 :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冀光 恒 联系 人: 施传 荣 电话 : 021-38576666 传真 : 021-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0)东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 号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卢国 锋 联系 人: 吴照 群 电话 : 0769 -22119061 传真 : 0769 -221177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 http://www.dongguanbank.cn (11)汉口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陈新 民 联系 人: 李欣 电话 : 027-82656704 传真 : 027-826562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7-96558 (武 汉);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 : http://www.hkbchina.com (12)江苏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路55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中 华路2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夏平 联系 人: 田春 慧 电话 : 025-58587018 传真 : 025-585870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19 网址 : http://www.jsbchina.cn (13)东莞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耀 球 联系 人: 杨亢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28 电话 : 0769-22866270 传真 : 0769-228662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14)河北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志 强 联系 人: 王丽 辉 电话 : 0311-67806407 传真 : 0311-886270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9999 网址 : http://www.hebbank.com (15)江苏 江南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668 号 办公 地址 : 常州 市和 平中路413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向 阳 联系 人: 包静 电话 : 0519-89995066 传真 : 0519-899951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9-96005 网址 : http://www.jnbank.cc (16)深圳 市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懿 联系 人: 张燕 电话 : 010-58325388 传真 : 010-583253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66-1188 网址 : http://8.jrj.com.cn/ (17)厦门 市鑫鼎 盛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 号厦 门第 一广场1501-1504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 号厦 门第 一广场1501-1504 法定 代表 人: 陈洪 生 联系 人: 徐明 静 电话 : 0592-3122716 传真 : 0592-8060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18-0808 网址 : www.xds.com.cn (18)诺亚 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 镇漕 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29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汪静 波 联系 人: 方成 电话 : 021-38602377 传真 : 021-3850977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1-5399 网址 : http://www.noah-fund.com (19)深圳 众禄金 融控股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童彩 平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真 : 0755-332279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址 :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0)上海 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其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电话 : 021-54509998 传真 : 021-6438530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21)上海 好买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 代表 人: 杨文 斌 联系 人: 张茹 电话 : 021-2061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00-9665 网址 : http://www.ehowbuy.com (22)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柏 青 联系 人: 朱晓 超 电话 : 021-60897840 传真 : 0571-26697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 : http://www.fund123.cn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30 (23)上海 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跃 伟 联系 人: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真 : 021—587876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2899 网址 : http://www.erichfund.com (24)浙江 同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 元茂 大厦903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 区五 常街 道同 顺街18 号 同花 顺大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吴杰 电话 : 0571-88911818 传真 : 0571-8680042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77-3772 网址 : www.5ifund.com (25)上海 利得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李兴 春 联系 人: 徐鹏 电话 : 021-50583533 传真 : 021-505836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1-7755 网址 : http://a.leadfund.com.cn/ (26)嘉实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 公楼 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91 号金 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 代表 人: 赵学 军 联系 人: 余永 键 电话 : 010-85097570 传真 : 010-652154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21-8850 网址 : www.harvestwm.cn (27)宜信 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 代表 人: 戎兵 联系 人: 程刚 电话 : 010-52855713 传真 : 010-85894285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9-9200 网址 : http://www.yixinfund.com (28)南京 苏宁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1-5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1-5 号 法定 代表 人: 钱燕 飞 联系 人: 喻明 明 电话 :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77 网址 : www.snjijin.com (29)北京 恒天明 泽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宏达 北路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20 号乐 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周斌 联系 人 : 马鹏 程 电话 : 010-57756074 传真 : 010-568107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86-8868 网址 : http://www.chtfund.com (30)北京 汇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 代表 人: 王伟 刚 联系 人: 丁向 坤 电话 : 010-56282140 传真 : 010-626808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9-9059 网址 : www.fundzone.cn (31)一路 财富( 北京) 信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9 号院5 号楼7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外 大街2 号 万通 新世界A 座2208 法定 代表 人: 吴雪 秀 联系 人: 段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真 : 010-883120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址 : http://www.yilucaifu.com (32)北京 钱景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 代表 人: 赵荣 春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32 联系 人: 魏争 电话 : 010-57418829 传真 : 010-575696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3-6885 网址 : www.qianjing.com (33)海银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惠 联系 人: 毛林 电话 : 021-80133597 传真 : 021-801334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8-1016 网址 : www.fundhaiyin.com (34)泰诚 财富基 金销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星海 中龙园3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星海 中龙园3 号 法定 代表 人: 林卓 联系 人: 张晓 辉 电话 : 0411-88891212-327 传真 : 0411-843965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411-999 网址 : www.haojiyoujijin.com (35)上海 凯石财 富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 东路1 号 凯石 大厦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继 武 联系 人: 李晓 明 电话 : 021-63333319 传真 : 021-6333252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43-3389 网址 : www.lingxianfund.com


(36)上海 朝阳永 续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浦东 新区 上丰路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张 江高 科碧 波路690 号4 号 楼2 层 法定 代表 人: 廖冰 联系 人: 李翔 电话 : 021-80234888 传真 : 021-802348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99-1888 网址 : http://www.998fund.com/ (37)上海 陆金所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33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 代表 人: 郭坚 联系 人: 宁博 宇 电话 : 021-20665952 传真 : 021-22066653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 www.lufunds.com (38)大泰 金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210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505 号东 方纯 一大厦15 楼 法定 代表 人: 袁顾 明 联系 人: 何庭 宇 电话 : 021-20324199 传真 : 021-2226808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8-2299 网址 : www.dtfunds.com (39)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 代表 人: 肖雯 联系 人: 吴煜 浩 电话 : 020-89629099 传真 : 020-896290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80629066 网址 : www.yingmi.cn (40)奕丰 金融服 务(深 圳)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1 号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 三路 海岸 大厦 东座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 代表 人: TAN YIK KUAN 联系 人: 许雅 君 电话 : 0755-89460502 传真 : 0755-2167445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9460500 网址 : www.ifastps.com.cn (41)中证 金牛( 北京)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外 大街甲1 号环 球财 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钱昊 旻 联系 人: 孙雯 电话 :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09998 网址 : www.jnlc.com (42)北京 懒猫金 融信息 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 景山路31 号院 盛景 国际 广场3 号楼 111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 东通 惠河 畔产 业园区1111 号6 层 法定 代表 人: 许贤 良 联系 人: 肖金 凤 电话 : 010560507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50-0882 网址 : www.lanmao.com (43)北京 肯特瑞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 东三街2 号4 层401-15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街18 号院 京东 总部A 座4 层A428 室 法定 代表 人: 江卉 联系 人: 徐伯 宇 电话 : 400-098-8511 传真 : 010-891880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88-8816 网址 : http://jr.jd.com/ (44)大连 网金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体坛路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体坛路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卜勇 联系 人: 卜勇 电话 : 0411-39027800 传真 : 0411-390278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89-9100 网址 : http://www.yibaijin.com/ (45)北京 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 代表 人: 钟斐 斐 联系 人: 戚晓 强 电话 : 15810005516 传真 : 010-85659484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 danjuanapp.com (46)中信 建投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 三路107 号上 站大 楼平街 11-B , 名义层11-A , 8-B4 , 9-B、 C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 三路107 号皇 冠大厦11 楼 法定 代表 人: 彭文 德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35 联系 人: 刘芸 电话 : 023-89769637 传真 : 023-867696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7-780 网址 : www.cfc108.com (47)中信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皓 联系 人: 韩钰 电话 : 010-60833754 传真 : 010-577629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90-8826 网址 : www.citicsf.com (48)东海 期货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25 、27 、29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8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太 康 联系 人: 李天 雨 电话 : 021-68757102 传真 : 021-68757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网址 : www.qh168.com.cn (49)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德 红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38676666 传真 : 021-38670161 客户 服 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www.gtja.com


(50)中信 建投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85130588 传真 : 010-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36 (51)国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周杨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52)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黄婵 君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真 : 0755-8373434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53)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真 : 010-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54)中国 银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联系 人: 邓颜 电话 : 010-66568292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55)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李笑 鸣 电话 : 4008888001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37 传真 : 021-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56)申万 宏源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梅 联系 人: 李玉 婷 电话 : 021-33389888 传真 : 021-333882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 www.swhysc.com (57)长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尤习 贵 联系 人: 奚博 宇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58)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7,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59)万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王鑫 电话 : 020-38286686 传真 : 020-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60)渤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42 号 写字楼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8 号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38 法定 代表 人: 王春 峰 联系 人: 胡天 彤 电话 : 022-28451861 传真 : 022-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61)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江 东中路228 号 办公 地址 : 办公 地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228 号华 泰证 券广 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周易 联系 人: 庞晓 芸 电话 : 0755-82492193 传真 : 0755-82492962 (深 圳)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62)山西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63)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宝 林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48 网址 : http://www.citicssd.com (64)东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翠园路18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星阳街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01555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39 (65)信达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尹旭 航 电话 : 010-63081493 传真 : 010-6308134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21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66)方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郭军 瑞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67)长城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556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www.cgws.com (68)广州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邱三 发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88836999 传真 : 020-88836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96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69)东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长春 市生 态大街6666 号 办公 地址 : 长春 市生 态大街66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福 春 联系 人: 安岩 岩 电话 : 0431-85096517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40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60 网址 : http://www.nesc.cn (70)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龚德 雄 联系 人: 张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真 : 021-636088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 www.962518.com (71)大同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72)华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959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65161821 传真 : 0551 -6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73)财富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 楼 办公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蔡一 兵 联系 人: 郭磊 电话 : 0731-84403319 传真 : 0731-844034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31-84403360 网址 : http://www.cfzq.com/ (74)国都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41 法定 代表 人: 常喆 联系 人: 黄静 电话 : 010-84183333 传真 : 010-84183311-338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8-8118 网址 : http://www.guodu.com (75)东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18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联系 人: 王一 彦 电话 : 021-20333333 传真 : 021-504988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76)恒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77)中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688893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www.zts.com.cn (78)世纪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姜昧 军 联系 人: 袁媛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42 (79)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20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吴军 电话 : 0755-23838751 传真 : 0755-2583870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58 网址 : 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80)华林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荣 年 联系 人: 耿贵 波 电话 : 0755 -82707855 传真 : 0755 -236137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4001883888 全国 统一 电话 委 托号 码 4008802888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81)德邦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82)西部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楼 办公 地址 : 西安 市西 五路 海惠 大厦4 层422 室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联系 人: 冯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真 : 029-8740638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2 网址 : http://www.westsecu.com/ (83)华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宗 悦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4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 网址 : http://www.hfzq.com.cn (84)中国 国际金 融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电话 : 010-65051166 传真 : 010-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85)华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法定 代表 人: 洪家 新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64316642 传真 : 021-643330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86)中国 中投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hina-invs.cn/ (87)中山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7 层、8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7 层、8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扬 录 联系 人: 罗艺 琳 电话 : 0755-8257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88)江海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44 法定 代表 人: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背 北 电话 : 0451-85863696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http://www.jhzq.com.cn (89)国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冉云 联系 人: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 :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 028-866901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00109 网址 : http://www.gjzq.com.cn (90)中国 民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613 法定 代表 人: 赵大 建 联系 人: 李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真 : 010-665537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http://www.e5618.com 基金场外销 售机构 的 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实 际情况增 减、 变更 基金销 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2 、场内发 销售构 本 基金 场内销售 机 构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内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经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认可的会员 单位发售 ,具体名 单详见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或 相关业务 公告。 3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变更、 增 减发售 本基金的 销 售机构 ,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电话: (010 )59378888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45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 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张 振波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张振 波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46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1、基金份额 结构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包 括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博时 银行 份 额)、博时 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之稳 健收 益类份额( 博时银行 A 份额)与 博时 中证银行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之进取 收益类份 额 ( 博时 银行 B 份额 ) 。 其中 , 博时 银行 A 份额 、 博时 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 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 2、基金的自 动分离与 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 场外、 场 内两种方 式公开发 售。 基金 发售 结束后, 场 外认购的 全部基金 份额 将确认为博时 银行份额 ; 场内认购 的全部基 金份额按 照 1:1 的比 例自动分 离为预期 收益与 预 期 风险不同 的两种份 额类别, 即 博时银行 A 份额和博时 银行 B 份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博时 银行份额 设置单 独的基金 代码 , 只可以进行 场内与 场外的申 购和 赎回,但不 上市交易 。 博时银行 A 份额和 博时银行 B 份额 交易代 码不同, 只可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不 接受单独 的申购与 赎回。 投资者可在 场内申购 和赎回博时 银行份额 , 投资 者可 选择将其在 场内申购 的 博时银行 份 额 按 1:1 的比例分 拆成 博时 银行 A 份额和 博时银行 B 份额 。投资 者也可按 1:1 的 配比将其 持有的 博时 银行 A 份额和博时 银行 B 份额 申请合 并为 场内的 博时 银行份额 。


投资者可在 场外申购 和赎回博时 银行份额 。 投资 者不 得申请将其 场外申购的 博时银行 份 额 进行分拆, 但 投资者 可 将其持有 的场外博时 银行份额 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 内并申请 将其分拆 成 博时银行 A 份额 和博时银行 B 份额后 上市交易 。 3、净值计算 规则 本基金按基 金合同约 定的净值 计算规则 对 博时银行 A 份额 和博时 银行 B 份额分别 进行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具体 计算原则 如下: (1) 本基金 一份博时 银行 A 份额的 参考净值 与一份 博时 银行 B 份额 的参考 净值之和 等 于两份 博时 银行 份额 的净值。 (2) 博时银行 A 份额 每日获得 日基准 收益, 博时 银行 A 份额实际的投 资盈亏都 由 博时 银行 B 份额分享 与承担。 博时 银行 A 份额 的日基准 收 益均以 1.0000 元面值 为基准采 取单利 进行计算。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博时银行 A 份 额与 博时 银行 B 份 额采用不 同的交易 代码同时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 易。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投资者 可通过二 级市场交 易博时 银行 A 份 额或 博时 银行B 份 额。 三、收益约定规则 1、 博时银行A 份额的 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为: 一年期 银 行定期存款 年利率 (税后) + 3.5%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47 其中计算 博时银行A 份 额约 定 年基 准 收益 率 的 一年 期银 行 定 期存 款 利 率以 最 近一 次 基金 份 额 的定 期折算 基准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税后) 为 准,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第 一个基金份 额的定期 折算基准 日(含) 之间的年约 定基准收 益率为 “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 税后)+3.5%”。 例如: 若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2015 年3月30 日, 则以2015 年3月30 日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 行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 一年期定 期存款基 准利率 (税 后 ) 加计 3.5% 作为基金 合同生 效日至该 年度定期折算基 准日(12 月1 日,2015 年12 月份的第 一个工作日,含 )期间的约 定年基准收 益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经历过一 次定期折 算后, 以最 近一次基金 份额的定 期折算基 准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 一年期定 期存 款基准利率 (税 后) 加计 3.5% 作 为约 定年基准收 益率, 执行到 其后下一 个定期折 算基准日 (含) 。 比如自2015 年12月2日 起至2016 年基金份额的定 期折算基准 日(含)之 间以2015年12 月1 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定 期存款基 准利率 (税 后) 加计 3.5% 作为约 定年基准 收益率, 依 此类推。 博时银行A 份额的约 定年基准 收益率 除以365得到 博时 银行A 份额的约定日 基准收益 率。 博时 银行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 值以1.0000 元为基 础,采用 博时银行A 份额的约定日 基准 收益率乘以 应计约定 收益的天 数进行单 利计算。 在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参考净值 计算日, 若未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定期份额 折算 或不定期份 额折算 , 则博时 银行A 份额在参 考净值计 算日应计收 益的天数 按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计算日 的实际天 数计算; 若已发生 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定期份 额折算或 不定期份 额折算, 则 博时银行A 份 额 参 考 净值 计 算日 应 计收 益 的 天数 应按 照 最 近一 次 基 金份 额 折算 日 次日 至 计算日的实 际天数计 算。 2、 基金管理 人并不承诺 或保证 博时 银行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约定基准收 益,如 在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 况下, 博时 银行A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 约定 应得收 益甚至损 失本金的 风险 。 四、博时 银行 份额净值的计算 场内与场外的 博时 银行 的份额 数 之和为 0 E ,场内 博时银行A 份 额数为 1 E , 博时银 行B 的份额数为 2 E ,则 博时 银行 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为 : T 日 博时银行 份额净 值= 2 1 0 日基金资产净值 E E E T ? ? 博时银行 份 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第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 及第5 位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计 算误差 归 入基金资 产。 五、博时 银行A 份额和 博时 银行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48 按照上述收 益约定规 则, 在每个计 算日 (T 日) 对 博时 银行A 份额与 博时银行B 份额单 独 进行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 并按各自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进行 资产分配 。 假设NA V t 为T 日 博时银行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NA V A,t 为T 日博时银行A 份额参考净值 , NA V B,t 为T 日博时 银行B 份额 参考净值 ;T 日博时 银行A份额 与博时 银行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计算 方法如下 : 1、T 日博时 银行A 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 算方法 t 365 0000 . 1 年 , ? ? ? R NAV t A 其中 年 R 为 博时 银行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t=min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的天 数, 自最 近一次基 金份额定 期折算 日 次日至T 日的天 数 , 自最 近一次基 金份额不 定期折算 日 次日至T 日的天数) 。 2、 博时银行B 份 额参考 净值的计 算方法 NA V B,t =2×NA V t -NA V A,t 博时银行 份额净值、 博时 银行A 份额和 博时银行份额B 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保留到小数 点后第4位, 小数点后 第5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计 算误差归入 基金资产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49 第 七 部分


基金 的 募 集与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 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并 于2015 年4 月27日经 中国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757号文 准予募集 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从2015 年5 月25日 起至2015 年6月2日止 ,基金份额共募集287,168,470.70 份(含利息 结转的份 额) ,有效 认购户数 为5,204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2015 年6 月9日正 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 者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 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50 第 八 部分


博时 银行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合仅 对基础份 额 博时银行 份额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不接受博时 银行 A 份额 或博时 银行 B 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投 资者 可以 将持有的 博时 银行 A 份额或 博时 银行 B 份额 按 比例 配对合并成 博时 银行 份额后, 选择赎回 博时 银行 份额 。 博时银行 份 额通过场 外和场内 两种方式 办理申购 和赎 回。 投 资者 办理博时 银行 份 额场外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场 所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基 金 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销 售机构, 投资 者可使用 开放式基 金账户, 通过基 金管理人、 场 外销售机 构办理场外 申购、赎 回业务。 投 资者 办理博时 银行 份 额场内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经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的 会员 单位, 投资者 使用 深圳证 券账 户,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场内 申 购、 赎 回业务。 具体的 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 管理 人在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 公告。 基金投 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 构 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博时 银行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博时 银行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 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博时中证银行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于2015 年6 月16 日起开放日 常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 博时银行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 博时 银行 份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 受的, 其博时 银行 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博时 银行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 博时 银行基 金份额 净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51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博时银行份额 的场外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博时银行 份 额的场内 申购、赎 回等业务 ,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执行。 若相关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申购、赎 回业务等 规则 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 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者在 办理 博时 银行 基金 份额场内 申购时 , 单 笔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 币 ; 通过场内办 理 博时银行 基金份 额赎回时, 赎 回份 额必须是整 数份 。 投资者 场外 首次 申购 博时 银行份 额的最低 金额为10 元, 追加购 买最低 金额 为10 元; 详情请见当地 销售机构 公告 。 2 、 每个交易账 户最 低持有基 金份额余 额为10 份, 若某笔赎回导 致 某一场 外销售机 构的 某一 交易账 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 少于10 份时,余额 部分 基金份额必 须一同赎 回;


3 、本基金目前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上限 限制,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 个投 资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数量 限制,具 体规定见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博时银行 份额时, 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申请 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登记机 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 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 下,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52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 申购 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 况, 投 资者应及时 查询。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投资者 可以多 次申购本 基金, 申购费率 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 计算 。 本基金博时 银行份额 采用 前 端 收费模式 收取基金 申购 费用。 申购费用 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 如下: 申购金 额(万元) 申 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 率 A <50 1.0% 50 ≤ A <100 0.8% 100 ≤A <500 0.2% A ≥500 每 笔 1000 元 场内申购费 率 比照场外申 购费率设 定 场内申 购费率。 2 、赎回费率见下 表: 本基金博时 银行份额 的场外赎 回费率不 高于0.5% ,随 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的 增加而递 减;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为固 定 赎回费率0.5%, 不按 份 额持有时间 分段设置 赎回费率, 具体赎 回费率如下 表所示: 持有期(计为 T )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 率 T <1 年 0.5% 1 年 ≤ T <2 年 0.25% T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率 0.5% 注:1 年指 365 日。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不低 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 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进 行公告。 七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金额的计算 方式: 博时银行 份 额的场外 、场内申 购均采用 金额申购 的方 式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53 (1 )申购费用适 用比例费 率的情 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博时 银行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费用适 用固定金 额的情 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博时 银行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先 按四舍五 入的原则 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再 采用截位 法 保留至整数 位, 小数部分 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 金账户。 场外申 购时, 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4 :假定T 日博时银行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60 元,某投资 人本次 场外申购 博时 银行 份额40 万元,对 应的本次 申购费率 为1.00% ,该投资人可得 到的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1.00% )=396,039.6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039.60 =3,960.40 元 申购份额=396,039.60/1.0560 =375,037.50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40万元 场外 申购博时 银行 份额 ,假定申 购当日博时 银行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值为1.0560 元,可得到375,037.50 份基金份额。 例5 : 假定T 日博时银行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60 元, 某投 资人投 资600 万元 场外申 购 博时银行 份额 ,其 对应的申 购费用为10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 =5,680,871.21 份 即, 投资人投资600 万元 场外 申购博时 银行份额, 假 定申购当日 博时 银行 份额的 基 金份 额净值为1.0560 元,可得到5,680,871.21 份基金份额。 例 6 : 假定 T 日博时 银行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560 元, 某投资人投 资 600 万元场 内申购 博时 银行 份额 ,其对应 的申购费 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申 购 份 额 =5,999,000/1.0560 =5,680,871.21 份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5,680,871 (截位法保 留至整数位 ) 退还金额=0.21 ×1.0560=0.22 元 即,投资人 投资 600 万元场 内申购博时银行 份额, 假定申购当 日 博时银行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 可得到 5,680,871 份场内基金份额, 小数部 分 对应的 0.22 元申购资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54 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 账户 。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博时银行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7 : 某投资者 场外赎回 本基金1万份 博时银行 份额 ,持 有时间为 三年,对 应的赎回 费 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 博时 银行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 场外赎回 博时 银行 份额1 万份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三年,假 设赎回当 日 博 时 银行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 到 的赎回金额 为12,500.00 元。 例8 :某投资者场内赎回 博时银行份额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 赎回当日博时 银行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是1.25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37.50 元 即:投资者 场内赎回 博时 银行 份额1 万份基 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 日 博时银行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12,437.50 元。 3 、 博时银行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 小 数点后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 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投资 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5 、办理博时银行 份额的 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业务规 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 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 定执行, 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 资者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55 2 、博时银行 份 额的份额 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场 外申购的博时 银行份 额登记在 登记 结算 系统持 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下; 场内申 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深圳证券 账户下。 登记 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 证券登记 系统中的博时 银行 份 额可通过 基金销售 机构申请赎 回,但不 可卖出。


3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 3 、投资人赎回基 金成功后 ,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 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但 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会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56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 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当出现暂 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场内赎 回申请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 办理。 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博时银行 份额单个 开放日内 的 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 总份额 (包 括 博时银行 份额、 博时 银行A 份额、 博时 银行B 份额) 的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 场外 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 博时 银行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 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 3、 巨额赎回 的 场内 处 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 场内处理, 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 定办理。 4、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 赎回,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博时 银行 份额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 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57 5、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 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1个开 放日博时 银行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1 天但少于2 周(含2 周)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日的前1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于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 博时 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4、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2周, 基金管理 人应在暂 停期间每两 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 告一次。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最 迟提前2日 在指定媒 介 上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 日 博时银 行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博时中证银行指 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 基金” ,基金代码 :160517 ) 定于 2015 年 6 月16 日起 本基金的 每个开放 日开放定 期定 额投资业务。 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 间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 2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 )适用投资者 范围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允 许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表:本基金 份额的申 购费率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58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 万元


1.0%


50 万元 ≤ M <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2%


M ≥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来源:博时 基金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3 )扣款日期和 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并 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但 最 低每次不少 于人民币 10 元( 含 10 元) 。 (4 )重要提示


1 )凡申请办理 本基金“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的投资者 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 金基金 账户。 2 ) 本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的每月实 际扣款日 即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 并以该 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 申 购份额。 投 资者可以 从T+2 日起通过 本 定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办理 网点、 致电本 公司客服 电话或登 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 其 每次申购申 请的确认 情况。 申购 份额将 在确认成功 后直接计 入投资者 的基金账 户。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59 第 九 部分


博时 银行A 份额与 博时 银行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6 个月内,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有 关规定,申 请 博时银行 A 份额 与 博时 银行 B 份额 上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 条件,基金 管理人可依 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 则》 , 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 请上市交 易。 1、 基金募集 金额不低 于 2 亿 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 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四、上市交易的时间 博时银行 A 份额 与 博时银行 B 份额已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在深圳 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五、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博时银行 A 份额 、 博时银行 B 份额 分 别采用不 同 的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 ; 2、 博时 银行 A 份额、 博时银行 B 份额 上市 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分 别为各自 前一交易 日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3、 博时银行 A 份额 、 博时 银行 B 份额 实行价格 涨跌 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 市首日 起实 行; 4、 博时银行 A 份额 、博时银行 B 份额 买 入申报数 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 5、 博时银行 A 份额 、博时银行 B 份额 申 报价格最 小 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币; 6、 博时银行 A 份额、 博时 银行 B 份额 上市交 易遵循 《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则》 及 《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及其他相 关规 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博时银行 A 份额 、博时 银行 B 份额 上市交 易的费用 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 定办 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博时银行 A 份额 、博时 银行 B 份额 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 情通过行 情发 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示前 一交易日 的博时 银行 A 份额参考 净值、博时 银行 B 份额参考净 值 。 八、 上 市交易的 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和终 止 上市 博时银行 A 份额 、博时 银行 B 份额 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恢复 上市和终 止上市按 照 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业 务规则执行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60 九、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内 容进行调整 的,本基 金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 若深圳证 券交易所 、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增加了基 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 能,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 能。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61 第 十 部分 博时 银行A 份 额与 博时 银行B 份 额 的终 止运 作


一、 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博时银行 A 份额与 博时银行 B 份额可 申请终止 运作。 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须经本 基金所有 份 额以特别决 议的形式 表决通过, 即须经 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博时 银行份 额、 博时 银行 A 份额与 博时银行 B 份额 各自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博时 银行份 额、 博时 银行 A 份额与 博时银行 B 份额 各自表决 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





二、 博时 银行 A 份额与 博时 银行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的份额转换





博时银行 A 份 额与 博时 银行 B 份 额终止运 作后,除 非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另 有规 定的, 博时 银行 A 份额、博时 银行 B 份 额将全部 转换 成 博时 银行 份额的场 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 准日





博时银行 A 份 额与 博时 银行 B 份 额终止运 作日(如 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 顺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2.份额转换方 式





在份额转换 基准日日 终,以博时 银行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 博时银行 A 份额、 博时 银行 B 份额按 照各自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转换成 博时 银行份 额的场内 份额。 博时 银行 A 份额(或博时 银行 B 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转换后 博时 银行 份 额 的场内份 额取整计 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份额转换计 算公式:





博时银行 A 份额 (或 博时 银行 B 份额 ) 的转 换比例= 份额转换基 准日 博时 银行 A 份额 (或 博时银行 B 份额 )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份额转 换基准日博时 银行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博时银行 A 份额 (或博时 银行 B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转换后博时 银行 份 额的 场内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 前 博时银行 A 份额 (或博时 银行 B 份额)的 份额数 × 博时银行 A 份额 (或博时 银行 B )份额 的转换 比例





3.份额转换后 的基金 运作





博时银行 A 份 额与 博时 银行 B 份 额全部转 换为 博时 银行份额的 场内份额 后,本基 金接 受场外与场内申 购和赎回。 届时若本基 金满足上市 条件, 可申请博时 银行 份额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


4.份额转换的 公告





博时银行 A 份 额与 博时 银行 B 份 额进行份 额转换结 束后,基金 管理人应 在指定媒介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转 托管 、 转让、 非交 易过 户 、 冻 结 与解冻 等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 采用分系统 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 或通过跨 系统转登记 从场内 转 至场外 的 博时 银行 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开 放 式基金 账户下; 博时 银行 A 份额、博时银行 B 份 额以及场 内申购 或 通过跨系 统转登记从 场外转 至 场内的博时 银行份 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深圳 证 券账 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中的 博时 银行 份 额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但 不在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中的 博时银行 A 份 额和 博时银行 B 份额 在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 接申请场 内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 并为 博时 银行 场内 份额后再 申请场内赎 回。 3、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 博时 银行 份 额既可以直 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 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 由场外转 至场内后 申请每 2 份博时银行 份 额按 1: 1 比例分 拆为 博时 银行 A 份额 和 博时银行 B 份 额并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 博时 银行 份额赎 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须办 理已持有 博时 银行 份额 的系统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 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 博时 银行 份额场 内赎回 或 博时银行 A 份额和博时 银行 B 份额上市 交易的会 员单位(交 易单元) 时,须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4、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相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取转托 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 开通办理 跨系统转 托管 业务。 1、跨系统转 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 博时 银行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 博时银行 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 定办理。 3、 募集期内不得 办理跨系统 转 托管,其 他不得办理 跨系统转登记的 情形以深 交 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 规定的为 准 。 4、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相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取转托 管费。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63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 者交易方 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 申请 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 过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 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6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在博时 银行 A 份额 、博时 银行 B 份额 的 存续期内 ,基金管 理 人将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办理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一、 份 额配对转 换是指本 基金的 博时银行 份额与博时 银行 A 份额 、 博时银行 B 份额之 间的转换, 配对转换 的方式包 括以下两 种: 1、分拆,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每 2 份场内 博时银行份 额申请转 换成 1 份博时 银行 A 份额与 1 份 博时银行 B 份额的行 为。 2、 合并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 每 1 份博时 银行 A 份额与 1 份博时 银行 B 份额 申请转换成 2 份 场内 博时银行 份额的行 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见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 份额配对转 换。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份 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 理机构, 并予以公 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 开通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 间见招募 说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人可 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的 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 额申请。 2、申请分拆 为 博时银行 A 份额和博时 银行 B 份额 的 场内博时银行 份额必 须是偶数 倍。 3、 申请 合并为博时 银行 份 额的 博时 银行 A 份额与博时 银行 B 额必须 同时配 对申请 , 且 基金份额数 必须同为 整数且两 者比例为 1:1 。 4、 场外博时 银行 份额如需申 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 转登记为 场内博时 银行份额 后方可 进行。 5、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 循届时相 关机构发 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 机构或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可视 情 况对上述规 定作出调 整, 并在正 式 实施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 发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65 1、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 续接受份 额配对转 换可能 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 2、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理机 构 等相关机 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3、基金管理人根 据本基金届 时投资运作 、交易的实 际情形可决定是 否暂停接受 配对转 换。 4、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前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份额配 对转 换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时, 份额配对 转换 业务办理机 构 可收取 一定的佣 金, 具体见相关 业务办理 机构的公 告。 八、 如深圳证 券交易所 、 基金登 记机构等 调整上 述规 则, 基金合 同将相应 予以修改 , 且 此项修改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66 第 十 三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 票型指数 基金, 跟踪 指数为本 基金的目 标 , 力求将基金 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 比 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 控制在 0.35% 以下 、年 跟踪误差控 制在 4%以 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90%~95% , 其中, 中证银 行 指 数成分股和 备选成分 股占基金 非现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 80%;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现金、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及 其 他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 ~10% , 其 中,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权 证投资 的比例范围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0%~3%。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 证银行 指 数为标的 指数, 采用 完全复制 法 , 按照标的指 数成份股 构成及其 权 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 组合, 进行 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的构建 主要按照 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构 成及其权 重来拟合 复制标的 指数, 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 以复制和 跟踪标的 指数。 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是保 持基金 净值 收益率 与业 绩基 准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超 过 0.35% ,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 。 当标的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 时,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 进行相应调整; 为避免在成分股 调整日集中 抛售与集 中买入而 带来过高 的冲击成 本, 本基金可根 据标的指 数成分股 的选样方 法, 审慎研判预 期将被剔 除的成分 股、 预期将入 选的 成分股, 并据此 提前对指 数化投资 组合 作逐步调整 。 因分红、 增发、 配股 等而导致 成分股在 指数中的 权重 改变时, 本基金 将根据完 全复制策 略, 在密切监 测跟踪误 差、 跟踪 偏离度的 前提下, 对 组合进行相 应的调整, 以期降低 冲击成 本。 另外 本基 金将根据 基金的申 购、 赎回 情况, 对 投 资组合 进行 适当的调 整, 在有效 跟踪标 的指数的同 时,稳妥 应对基金 申赎。 本基金管理 人每日跟 踪基金组 合与标的 指数表现 的偏 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 期分析基 金的实际组 合与标的 指数表现 的累计偏 离度、 跟踪 误 差变化情况 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 踪偏离 度管理方案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67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90%~95% , 其中, 中证 银行 指数 成分股和 备 选成分股占 基金 非现 金 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80%; 债券 、 货币市场 工 具、 现金、 权证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及其 他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5%~10%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 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7)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8)本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9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根据 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与 基金托管 人 在本基金托 管协议中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比 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 人应 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风 险。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按调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68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 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相关交 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 履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重 大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 独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五 、 标的指数与 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为 中证银行 指数。


2、业绩比较 基准 中证银行指 数收益率 ×95%+ 金融机构 人民币活 期存 款基准利率 (税后) ×5% 基金采取如上的 业绩比较基 准的主要理 由是:1、本 基金 以跟踪中证 银行指数为 投资目 标, 基金资产 将 主要投 资于 中证 银行 指数 成分股及 其 备选成分股, 故选取 中 证银行 指 数收益 率×95% 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2、 考虑到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得低 于基金净 资产的 5% , 故选取活 期存款利 率 (税后 ) ×5% 作为 本基金固 定收益类 资产、货币 资产的业 绩比较基 准。 3、如果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 准推出, 指数编 制单位变 更或停止 中证银行 指数的编 制、 发布或授权, 或 中证银行 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 或 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 的重大变 更等事项 导致 中证银 行 指数不 宜继续作 为标的指 数等原因,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作相应 调整时, 本 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 更本基 金的标的 指数 、 业绩比较基 准和基金 名称。 其 中, 若 变更标的指 数、 业绩比 较基准涉 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 或 投资策略等 实质性变 更, 则基金 管理人 应就变更标 的指数、 业 绩比较基 准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且 在指定 媒介公告。 若变 更标的指 数、 业绩比较 基准对基 金投 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等 无实质性 影响 (包 括但不限于 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 指 数更名等 事项) , 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及时公 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 动跟踪指 数的 股票 型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当 中较高预期 风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69 险、 较高预期 收益的品 种。 一般 情形下, 其 预期风 险 和预期收益 高于混合 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 金 、货币市 场基金。 就三级基金 份额而言, 博时 银行份 额为常规 指数基金 份额, 具有预期 风险较高、 预 期收 益较高的特 征; 博时 银行 A 份额 具有低风 险、 预期 收 益相对稳定 的特征; 博时银行 B 份额 具有 高风险 、高预期 收益的特 征。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和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和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3 、有利于基金资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八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50,398,133.10 92.34 其中:股票 150,398,133.10 92.34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 付金合计 10,812,425.77 6.64 7 其他各项资 产 1,658,914.41 1.02 8 合计 162,869,473.28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2.1 积极投资 按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积极 投资的股 票。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70 2.2 指数投资 按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36,469.93 0.02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384,600.57 0.24 F 批发和零售 业 26,385.45 0.0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25,571.91 0.02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 业 17,468.03 0.01 J 金融业 149,761,112.77 94.1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7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31,224.45 0.02 S 综合 - - 合计 150,398,133.10 94.56 3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股 票投资明细 3.1 期末 指数 投资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036 招商银行 825,959 21,103,252.45 13.27 2 601166 兴业银行 998,100 17,257,149.00 10.85 3 600016 民生银行 1,893,100 15,182,662.00 9.55 4 601328 交通银行 2,200,100 13,904,632.00 8.74 5 601288 农业银行 3,061,100 11,693,402.00 7.35 6 600000 浦 发银行 900,148 11,584,904.76 7.28 7 601398 工商银行 1,727,200 10,363,200.00 6.52 8 601169 北京银行 1,168,954 8,720,396.84 5.48 9 000001 平安银行 687,460 7,637,680.60 4.80 10 601988 中国银行 1,687,800 6,953,736.00 4.37 3.2 期末 积极 投资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 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积极 投资的股 票。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71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 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 ,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 体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 情形 。 11.2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投资 超出基金 合 同规定备选 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 11.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575.6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990,535.1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08.72 5 应收申购款 652,694.8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58,914.41 11.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 的说明 11.5.1 期末指数 投资前十 名股票中 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指 数投资前 十名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 11.5.2 期末积极 投资前五 名股票中 存在流 通 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积 极投资前 五名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的其他文 字描述部 分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72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73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6.9-2015.12.31 -9.33% 2.39% -16.97% 2.44% 7.64% -0.05% 2016.1.1-2016.12.31 -1.82% 0.97% -4.04% 0.95% 2.22% 0.02% 2017.1.1-2017.9.30 17.46% 0.75% 11.01% 0.75% 6.45% 0.00% 2015.6.9-2017.9.30 4.55% 1.41% -11.55% 1.42% 16.10% -0.01%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 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74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 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 市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 不 含权债券 , 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 对在 交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 债券,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 估值;


(3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 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价 格数 据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75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博时银行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 全 部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博时银行 A 份额和博时 银行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按照 虚拟清算 的方式, 以基 金合同约定 的收益划 分规则进 行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 、 博时 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以及博时 银行 A 份额和博时 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76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 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77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 按 约定 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 、 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 力 ,或者 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 此造 成的影响。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78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 博时银行 份额、 博时 银行 A 份额、 博时 银行 B 份 额) 不进 行收益分配 。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如果 终止 博时 银行 A 份额 与 博时银行 B 份额的运 作,本基 金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调整 基金的收 益分配。 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79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4 、基金的上市费 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6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和诉讼费 ; 7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8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10 、账户开户费用和 账户 维护 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经 基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 基金托管 人于次 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经 基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基 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3 、指数许可使用 费 基金管理人 需与指数 许可方签 订书面协 议,约定 指数 使用的费用 及支付方 式。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80 本基金自 10 月 1 日起对 指数许可 使用费每 季度按日 均摊计提, 不再 按前 一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02% 年费率计提 。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 按季 支付, 指 数许可使 用 费每季度支 付一次, 收 取下限为 每季度人 民币 5 万 元 整 (即不 足 5 万元时按 照 5 万元 收取) 。 当年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一个季 度的,根 据实际天 数按 比例收费。 指数许可使 用费 的支 付方式为 每季支付 一次,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指数 使用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 2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向 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支付上一 季度的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 如 果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约定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 费率和 支付 方式 等发生 调 整, 本基金将 采用调整 后的方法 或费率计 算指数许 可 使用费 , 基金 管理人将 在招募说 明书更 新或其他公 告中披露 。 上述“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 第 4 -11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81 第 十 九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折算 本基金份额 的折算包 括定期折 算与不定 期折算。 一、折算条件 定期折算基 准日为 本 基金存续 期内每个 会计年度 12 月份的第一 个工作日; 不定期折 算 基准 日为当 博时 银行 B 份额 的份 额参考净 值小于等 于 0.2500 或博时 银行 份额净值 大于等于 1.5000 元人 民币时, 由 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 基金份额 折 算日; 若定期 折算 基准 日与不定 期折算 基准 日为同一日 ,则按照不 定期折算规 则进行折算 ; 若基金合同生效 日为所处会 计年度 12 月份的 第 一 个工作日 则不进行 定期折算 ; 若 本基金在 某定期折算 基准日前 1 个月内 发生过不 定期折算, 基金管理 人 可选择 不进行该 次定期折 算, 具体详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公告 。 二、定期折算规则 (一)定期 折算的折 算基准日 为 本 基金存 续期内每 个会计年 度 12 月份 的第一 个工 作日。 (二)定期 折算的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 期折算基 准日登记 在册的博时 银行份 额和 博时银行 A 份额 , 博时 银行 B 份 额不参与定 期折算。 (三)定期 折算的折 算方式 博时银行 A 份额 和 博时银行 B 份额按照 本基金 基金 合同中规定 的参考净 值计算规 则 进行净值计 算, 对 博时银行 A 份额的 约定应得 收益进 行定期份额 折算, 每 2 份 博时 银行 份 额将按 1 份 博时 银行 A 份额获得 约定应得 收益 的新 增折算份额 。 在基金 份额折算 前与折算 后, 博时银行 A 份额和 博时 银行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 保持 1:1 的 比例不 变。 折算过程如 下:根据 净资产不 变的原则 ,将 博时 银行 A 份额每个会计 年度定期 折算基 准日折算前 的份额参 考净值超 过 1.0000 元 的部分转 换成 博时银行 场内份 额; 博时 银行 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的每两 份 博时银行 份额按 照一份博时 银行 A 份额获得新增 博时 银行份额 的分 配,按上述 份额折算 后, 博时 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和 博时银行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作相应 的调整, 博时银行 B 份额不进 行折算。 1、博时 银行 份额之折 算 (1 )定期折 算后 的博时 银行 份 额净值 前 银行 前 银行 前 后 银行 ) 0000 . 1 ( 2 1 -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博 时 银 行 份 额 的 NUM NUM NAV NAV A ? ? ? 其 中, 后 银行 NAV 为 折 算基 准日 折算 后博时 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前 A NAV 为折算 基准日折算 前 博时银行 A 份额的份额 参考净值。 前 银行 NUM 为折 算基准日折 算前 博时 银行份 额的份额数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82 (2 )定期折 算后的博时 银行 份 额数 定 期 份 额折 算后 原 博时 银行 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博时 银行份 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 额 折 算前 博时银行 份额的 份额数 + 博时银行 份额持 有人 新增的 博时 银行 份额 的份额数 博时银行 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博时 银行份额= 2 ) 0000 . 1 ( 前 银行 后 银行 前 NUM NAV NAV A ? ? 其中 前 银行 NUM 为折算前 博时银行 的份额 数 2、博时 银行 A 份额 之折算 定期折算时 , 博时银行 A 份额折算 后份额数 保持不变 ,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折 算为 1.0000 元,折算前 博时 银行 A 份 额参考净 值 超出 1.0000 元 部分折算为 场内 博时 银行 份额 ; 计算公 式为 : 定期份额折 算后 博时 银行 A 份额 的份额 数 = 定 期份 额折算前博时 银行 A 份 额的份额 数 博时银行 A 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 博时银行 份额数 量= 后 银行 前 前 ) 0000 . 1 ( NAV NUM NAV A A ? ? 其中 前 A NUM 为折算前博时银行 A 的份额数 3、博时 银行 B 不进行定 期折算 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 博时 银行 B 份额参考 净值及其 份额数。 4、 定期折算 完成时, 场外 博时 银行份额 采用截位 法保 留到小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点 第 3 位及第 3 位 以后的 部分舍去 ; 场内 博时银行 份额采 用截位法保 留到整数 位; 由 上述截位 法 计算过程产 生的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 基准 日折算前 博时银行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博时 银行 A 份额 的参考 净值等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 公告。 5、举例 假设在 本基 金成立后 第二 个会 计年度 12 月份的第 一 个工作日 ( 定期折算 基准日 ) ,在 该日折算前 博时 银行 份额的单 位份额净 值为 1.2168 元, 博时 银行 A 份 额的单位 份额参考 净 值为 1.0538 元。折算 前,投 资者甲持有 10000 份博时 银行 A 份额,投资者乙持有 10000 份 博时 银行场 内份额,8000 份博时 银行场 外份额, 则有 : 折算后 博时 银行份额 单位份额 净值=1.2168- (1.0538-1.0000)/2=1.1899 元 投资者甲折 算后持有 的 博时银行 A 份额数等于 其折算 前 持有的博时 银行 A 份额数 , 皆 为 10000 份。 投资者甲新增的 博时银行 场内份额数=10000 ×(1.0538-1.0000)/1.1899=452 份(场内 博 时 银行份额 采用截位 法保留到 整数位, 由此产生 的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投资者乙折算后持有的 博时 银行场内份额= 折算前持 有的 博时银行 场内份额+ 定期折算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83 新增的 博时 银行 场内 份额=10000+ (1.0538-1.0000 )/1.1899* (10000/2 )=10226 份(场 内 博 时 银行份额 采用截位 法保留到 整数位, 由此产生 的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投资者乙折算后持有的 博时 银行场外份 额= 折算前持 有的 博时银行 场内份额+ 定期折算 新增的 博时 银行 场外 份额=8000+ (1.0538-1.0000 )/1.1899* (8000/2 )=8180.85 份 (场外 博 时 银行份额 采用截位 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第 2 位, 由此 产生的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三 、不定期折算规则 (一)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折算 基准日 博时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小于 等于 0.2500 元, 或博时 银行份 额净值大 于等 于 1.5000 时 ,基金管 理人即可 确定基金 份额折算 基准 日。 (二)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折算 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 基准 日 登记在册 的 博时银行 份额、 博时 银行 A 份额和 博时 银行 B 份额 。 (三)不定 期折算目 标 1、将 博时银行 份额 的 份额净值 、 博时 银行 A 份额和 博时银行 B 份额 的份额 参考净值 折算为 1.0000 元; 2、折算后保 持 博时银行 A 份额和博时 银行 B 份额 的 份额数之比 为 1:1, 。 (四)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折算 方式 假设不定期 折算 基准 日折算前 博时银行 A 份额参考 净 值为 前 A NAV 、博时 银行 B 份额 参考净值为 前 B NAV 、 博时银行 份额的 份额净值 为 前 银行 NAV 、 折算前博时 银行 份额 的 份额数 为 前 银行 NUM 、折算前 博时银行 A 份额的份额 数为 前 A NUM 、折算前博时 银行 B 份额 的份额 数为 前 B NUM 。 1、不定期折 算 基准 日 折算前博时 银行 B 的 份额参考 净值小于等 于 0.2500 元时 博时银行 份 额、 博时 银行 A 份额、 博时 银行 B 份额 、三类份额 将按照如 下公式进 行 份额折算。


(1 ) 博时银行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博时银行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额折算 后博时 银行份额 的资产净 值相等。 0000 . 1 前 银行 前 银行 后 银行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银行 NUM 为折算后原 博时 银行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博时 银行 份额的份额 数。 (2 ) 博时银行 B 份额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84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博时银行 B 份 额的资产 净值与份 额折算 后 博时 银行 B 份 额的资产 净值相 等。 0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B NUM 为折算后原 博时 银行 B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博时 银行 B 份额的份额 数。 (3 ) 博时银行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1)份额折算 前后 博时 银行 A 份额 与 博时 银行 B 份额 的份额数始 终保持 1 :1 配比;


2) 份额 折算前博时 银行 A 份 额的资产 净值与 份额折 算后 博时银行 A 份额的 资产净值 及新增场内 博时 银行 份额的资 产净值之 和相等;


3) 份额 折算前博时 银行 A 份 额的持有 人在份 额折算 后将持有博时 银行 A 份 额与新增 场内 博时银行 份额。 后 后 B A NUM NUM ? 0000 . 1 0000 . 1 NUM - 后 前 前 类新增 银行 ? ? ? A A A A NUM NAV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原 博时 银行 A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博时银行 A 份额的份额数 类 新 增 银行 A NUM 为博时银行 A 份额 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 后所持有 的新 增的场内博时 银行份 额的份额数 。


(4 )举例 某投资人持 有 博时银行 份额、 博时银行 A 份额 、 博时 银行 B 份额各 10,000 份 , 在本基 金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 三类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或 参考净值 如 下表所示, 折 算后, 博时银 行 份额净值 、 博时银行 A 份额和 博时 银行 B 份额 参考 净值均调整 为 1.0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净值 基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 博时 银行份额 0.6250 10000 1.0000 6250 份博时 银行 份额 博时 银行 A 份额 1.0318 10000 1.0000 2182 份博时 银行 A 份额+ 新增 8136 份 博时 银行份额 博时 银行 B 份额 0.2182 10000 1.0000 2182 份博时 银行 B 份额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85 2、不定期折 算 基准 日 折算前博时 银行 份 额净值 大于 等于 1.5000 元时 博时银行 份 额、 博时 银行 A 份额、 博时 银行 B 份额 、三类份额 将按照如 下公式进 行 份额折算。


(1 ) 博时银行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博时银行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额折算 后博时 银行份额 的资产净 值相等。 0000 . 1 前 银行 前 银行 后 银行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银行 NUM 为折算后原 博时 银行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博时 银行 份额的份额 数。 (2 ) 博时银行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博时银行 A 份额的 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 算 后 博时银行 A 份额的 资产净值 相 等。 0000 . 1 前 前 后 A A A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原 博时 银行 A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博时银行 A 份额的份额数 。 (3 ) 博时银行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1)份额折算 前后 博时 银行 A 份额 与 博时 银行 B 份额 的份额数始 终保持 1 :1 配比;


2)份额折算 前 博时银行 B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额折 算后 博时银行 B 份额的资 产净值 及新增场内 博时 银行 份额的资 产净值之 和相等;


3) 份额 折算前博时 银行 B 份 额的持有 人在份 额折算 后将持有博时 银行 B 份 额与新增 场内 博时银行 份额。 后 后 A B NUM NUM ? 0000 . 1 0000 . 1 NUM - 后 前 前 类新增 银行 ? ? ? B B B B NUM NAV NUM 其中 后 B NUM 为折算后原 博时 银行 B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博时 银行 B 份额的份额 数 类 新 增 银行 B NUM 为博时银行 B 份额 持有人在 份额折 算 后所持有 的新 增的场内博时 银行份 额的份额数 。


(4 ) 举例 某投资人持 有 博时银行 份额、 博时银行 A 份额 、 博时 银行 B 份额各 10,000 份 , 在本基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86 金的不定期份额 折算日, 三 类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如下 表所示,折 算后, 博时 银行 份额净 值、 博时 银行 A 份额和博时 银行 B 份 额参 考净值均调 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 金 份 额 (参考)净 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份额 博时银行份 额 1.5318


10000 1.0000


15318 份博时 银行份额 博时银行 A 份额 1.0316


10000 1.0000


10316 份博时 银行 A 份额 博时 银行 B 份 额 2.0320


10000 1.0000


10316 份博时 银行 B 份额+ 新增 10004 份博时银行 份额 3、 不定期折 算完成时 , 场外博时 银行 份 额采用截 位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第 2 位, 小数 点 第 3 位及 第 3 位以 后的部 分舍去; 场内 博时 银行 份额 、 博时 银行 A 份 额、 博时 银行 B 份额 采用截位法 保留到整 数位;由 上述截位 法计算过 程产 生的余额计 入基金财 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折 算前 博时 银行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博时银行 A 份 额和 博时银行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 等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四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 务规定暂 停博时 银行 A 份额 与 博时银行 B 份额 的上 市交易和博时 银行 份 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 ,具 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五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实施折算前,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折算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87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88 第 二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 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 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89 3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博时银行 A 份 额和 博时 银行 B 份 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将基 金份额上 市交 易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五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 博时 银行 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或 博时 银行 A 份额和 博 时 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 前,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以及 博时银 行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博时 银行 A 份额和博时 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博时银行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或博时银行 A 份额和博时 银行 B 份 额上市交 易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 露开放日博时 银行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博时 银行 A 份 额和 博时 银行 B 份额各自的 份额参考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博时 银行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博时 银行 A 份额 和博时 银行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 、 博时 银行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 、 博时 银行 A 份额 和博时银行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 介 上。 ( 六 ) 博时 银行份额 的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博时 银行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90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 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91 17 、 博时银行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博时 银行 A 份额 与博时银行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净值 计价错误 达 相应类 别 基金份 额净值 或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百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 、博时银行 份额 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博时银行 份额 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 变更; 23 、博时银行 份额 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24 、博时银行 份额 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 申请; 25 、博时银行 份额 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 受申购、赎 回; 26 、 本基金 开始接受 或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申 请;


27 、 本基金 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 转换后恢 复办理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 ;


28 、 本基金 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 29 、 博时银行 A 份额与 博时 银行 B 份额 停复牌、 暂停 上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运作; 30 、 博时银行 A 份额与 博时 银行 B 份额 终止运作 ; 31 、 博时 银行 A 份额 与 博时 银行 B 份 额终止 运作后 博时 银行 A 、博时银行 B 的份额转 换; 32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33 、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一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博时 银行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博时银行 A 份额和 博时 银行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博时 银行份额 的 申购赎 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 的招募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92 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 介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93 第 二十 二 部分


风 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有: (一)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各 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行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 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 、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本基金 跟踪 标的指数 ,收益水 平也会随 之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 率的波 动会导致 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 。 4 、通货膨胀风 险。如 果 发生通货 膨胀,基 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 货膨 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 的影 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价 格风险( 即利率风 险) 互为消长。 (二)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等信用证 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 况恶 化, 导致信用评 级下降甚 至到期不 能履行合约 进行兑付 的风险, 另 外, 信用风 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 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 证券交割 风险。 (三)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 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现的 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 包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致 使没有足 够的 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 险。 (四)操作 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 作过程中, 因 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五)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的研 究水平、 投 资 管理水平直 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充分、 投 资操作出 现失误 等,都会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 (六)合规 风险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七)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主要 包括: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94 1、被动投资 的风险 (1)标的指 数下跌的 风险 本基金绝大 部分 基金 资产将用 于跟踪标 的指数, 业绩 表现将会随 着标的指 数的波动 而波 动; 同时本基金 在多数情 况下将维 持较高的 股票仓位 , 在股票市场下 跌的过程 中, 可能面临 基金净值与 标的指数 同步下跌 的风险。 (2)跟踪偏 离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 组合收益 率可能由 于 标的指 数调整成 分股 或变更编制 方法、 成分股 派发现金 红利、 流动性风 险 (成分股停 牌、 摘牌或流 动性差等 原因使本基 金无法及 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 承担较大的 冲击 成本) 、本基 金的运营费 用(证券投 资中的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 费、托管费 等) 、债券投 资等原因 导致基金 的收益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率 发生较大 偏离。 (3)标的指 数变更的 风险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 数的编制 与发布等 原 因, 导致原标 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 为 本基金的投 资标的指 数及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 能 变更标的指 数, 基金的 投资组合 将随之 调整, 基金的 收益风险 特征可能 发生变化, 投资者还 须承担投资 组合调整 所带来的 风险与成 本。 2、份额分级 、折算、 上市交易 的风险 博时银行 A 份 额和 博时 银行 B 份 额的运作 有别于普 通的开放式 基金与封 闭式 基金 。投 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还 将面临以 下特有风 险。 (1)杠杆机 制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 票型指数 基金, 属于预 期收益与 预期风险 较高的基金 品种, 一般而 言, 其预 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 于混合型 基金、债 券型基金 和货 币市场基金 。 根据本基金 的分级方 案, 博时 银行 A 份额的预期收 益较为稳定 ,承受较 小的波动 性, 预期风险相 对较低; 由于本基 金分级方 案所内涵 的杠 杆机制设计 , 博时 银行 B 份额的 具有 一定的杠杆 倍数,其 净值的波 动性往往 大于 博时 银行 份额、 博时 银行 A 份额。 (2)与上市 交易有关 的风险 1)折/ 溢价交 易风险 博时银行 A 份额和 博时 银行 B 份额在上 市交易后, 由 于是通过集 合竞价确 定交易价 格, 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偏离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而出现折/ 溢价风险。 在基金份额 配对转换 机制下, 一份 博时 银行 A 份额 和 一份 博时银行 B 份额 市价总和 虽将趋 近两份 博时 银行 份额 的净值, 但 博时银行 A 份额和 博时 银行 B 份 额之中的 某一级仍 然有可 能存在折/ 溢价的状态。此外,受基金份额配对 转换 机制带来的套利机会的影响, 博时 银行 A 份额和博时银行 B 份 额的交 易价格可 能会互相 影响 。 2)流动性风 险 在 博时银行 A 份额 和 博时银行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 , 博时 银行 A 份额和博时 银行 B 份额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95 可能因为份 额余 额较 小或交易 量不足而 导致投资 者不 能迅速、 低成 本的买入 或卖出, 从 而产 生流动性风 险。 3)停牌、暂 停上市 或 终止上市 的风险 依据基金合 同, 博时 银行 A 份额和博时 银行 B 份额 将于基金合 同生效 3 个月 之后在 深 圳证券交易 所 挂牌上 市, 可能因 为信息披 露等原因 导 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 停牌期间 不能买 卖 博时银行 A 份额 和 博时银行 B 份额从 而产生风 险。 在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 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 暂停 博时 银行 A 份额 和 博时银行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和 博时银行 份额的 申购或赎回 等业务, 投资者的 基金份额 可能 面临 不能 变现的风险 。


另外, 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份额转 向场外交 易后导致 场内的基金 份额或持 有人不满 足上 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 在暂停上 市或终止 上市的可 能。 (3)与份额 折算有关 的风险 1)折算后市 值发生变 化的风险 本基金设有 定期和不 定期折算 机制, 在折算 时将按照 基金份额各 自的份额 净值或参 考净 值进行折算 。由于博 时证券 A 份额 和博时 银行份额 B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其交易 价格相对于 各自的份 额参考净 值存在一 定的折溢 价水 平, 而基金折算 按照份额 参考净值 进行 折算,故在 基金发生 折算时, 投资者持 有的 博时 银行 A 或博时证券 B 份额存在 折算 前后 市 值发生变化 的风险。 2)风险收益 特性发生 变化的风 险 本基金折算 分为定期 折算与不 定期折算 。在定期 折算 日(每 个会 计年度 12 月 份的 第一 个工作日) , 博时 银行 A 折算日折 算前 份额 参考净值 超 过 1.0000 元 的部分将 根据净资 产不变 的原则, 折算为 新增的博时 银行 场 内份额; 在 不定期 折算日, 博时银行 A 份额 和博时 银行 B 份额两者中 份额参考 净值孰高 者超过孰 低者的部 分, 根据净资产 不变的原 则, 将折算 为新增 的 博时银行 份额 。折 算完成后 ,单独持 有 博时银行 A 份额 或博时 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因折算 新增博时 银行份额 而面临 风 险收益特 性将 发生变化 的 风险 。 3)新增份额 无法赎回 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 市场可以 做交易的 证券公司 并不全部 具备 中国证监会 颁发的基 金 销售 资 格, 而只有具备 基金 销售 资格的证 券公司才 可以允许 投资 者赎回基金 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 者通 过不具备基 金 销售 资 格的证券 公司购买 博时银行 A 份 额或 博时银行 B 份额 ,在其参 与份额 折算后,则 折算新增 的 博时银行 份额并 不能被赎 回。 博时 银行 A 份 额和 博时 银行 B 份 额的 持有人折算 后的新增 份额还可 能面临无 法赎回的 风险 。 此时,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选择 将新 增的 博时 银行 份额通 过 系 统内 转 托管业 务转 入具有 基金 销售 资格的 证券公 司后 赎回基 金份 额。 4)折算尾差 的风险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96 在 基金份额 折算 计算 过程中, 场 内份额采 用截位法 保 留到整数位, 场外份额 采用四舍 五 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 点第 3 位 及第 3 位 以 后的部分舍 去,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 金资产。因 此,在基 金份额折 算过程中 由于尾差 处理 而可能给投 资者带来 损失。 (4)与份额 配对转换 有关的风 险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博时 银行份额 、 博时银行 A 份额和博时 银行 B 份 额的存续 期 内,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办理 博时 银行 份额与 博时银行 A 份额、博时 银 行 B 份额之 间份额配 对转换。 份额配对 转换业 务的办 理可能改变 博时银行 A 份额和博时 银 行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 系,从而 可能影响 其交易价 格; 另外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可 能出现暂 停办理的情 形,投资 者的份额 配对转换 申请也可 能存 在不能及时 确认的风 险。 (5)不进行 收益分配 的风险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博时 银行份 额、 博时 银行 A 份额和博时银行 B 份额 )将不 进行收益分 配。


在满足折算 条件的情 况下, 本基金 将进行定 期折算与 不定期折算。 基 金份额折 算后, 若 有新增的博时 银行 场 内份额, 投资 者可赎回 新增的博时 银行 场内 份额, 以获取 投资回报。 但 是,投资者 赎回新增 的 博时银行 场内份 额以获取 投资 收益的方式 并不等同 于基金收 益分配: 投资者 须承 担相应的 交易成本 。 (八)其他 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 制度等方面 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 险; 2、因金融市 场危机、 行业竞争 压力可能 产生的 风险 ;


3、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 现,可能严 重影响证券市场 运行,导致 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 金,须自 行承担投 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建设 银行 等场外销 售机 构 以及场内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会 员单位 等 进行 销售, 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都不 能保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97 第 二 十三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并 自决 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 余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98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根据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博时 银行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博时 银行 A 份 额与 博时 银行 B 份 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分 别计算博时 银行、 博时 银行 A 与 博时银行 B 三类份 额各自 的应计分 配比例, 在此 基础上, 在 博时银 行 份额、 博时 银行 A 份额与 博时 银行 B 份额各自类别 内,按照 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际 持有上述 各类别基 金份额占 该类别份额 总额的比 例进行分 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在本基 金的 博时 银行 A 份额 与 博时银行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 如果本基 金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 ,则依据 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99 第 二 十四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 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2、 根据《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00 (3)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 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 确定 博时 银行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 织并参加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01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 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02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博时 银行A 份额和 博时 银行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博时银行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 依法 申请赎回 博时银行 份额 、 依法转 让其持有 的 博时银行A 份额和博时 银行B份额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03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 由 博时银行 份额、 博时 银行A 份额、博时 银行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独 立进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 在其对 应的份额 级别内 拥 有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但《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04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但若将 来基 金管理人推 出跟踪本 基金标的 指数 的交易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ETF ) ,在保持分级 运 作条款不变 的前提下 ,本基金 转型为 该ETF 联接基金( 即投 资标的主 要为该ETF) 的除外;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终止 博时银行A 份额与 博时银行B 份额的运 作; (11 )终止 博时 银行A 份额与博时 银行B 份额 上市, 但 因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 条件而被 深 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 (12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3 )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博时银行 份额 、博时 银行A 份额、博时 银行B 份额 各自 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4 )对基 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并在 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低博时 银行份额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 (4) 若将来 基金管理 人推出跟 踪本基金 标的指数 的交 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TF), 在保持分级 运作条款 不变的前 提下, 本 基金可转 型为 该ETF 的联接基金 (即投 资标的 主要为 该ETF);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登 记机 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 发 生变动而 应当 对《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7)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05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托管 人 自行召集, 并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 合。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博时 银行份额 、 博时 银行A 份额、 博时 银行B 份额各 自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 博时银行 份额、 博时 银行A 份额 、博时 银行B份额 各自份 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 合。 5、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博时 银行份额 、 博时 银行A 份额、 博时 银行B 份额各 自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而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 博时 银行 份额 、 博时 银 行A 份额、 博时 银行 B 份额 各自份额10% 以 上(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 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30日,在 指定媒介 进行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06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 等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 有效的 博时 银行 份额 、 博时银行A 份额与 博时银行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在权益登 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 。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 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 以后 、 6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 当有代表博时 银行 份 额、 博时 银行A 份额 与 博时 银行B 各自基金份额 三分之一 以上 ( 含 三分 之一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参 加,方可 召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 在2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 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07 的 博时银行 份额 、博时 银行A 份额、 博时银行B份额 不 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的 博时 银行份额 、 博时银行A 份额、博时 银行B 份额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 自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含三分 之一)博时 银行份额 、 博时 银行A 份额、博时 银行B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 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具体 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 明 。 4、 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 方式 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 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 决, 具体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08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 码、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30 日公 布提 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5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博时 银行份额 、 博时 银行A 份额 、博时 银行B份额 的各自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 博时银行 份 额 、博时银行A 份额、博时银行B 份额的 各自 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终 止 《基金合同 》 、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 博时银行A 份额与 博时 银行B 份额终 止运作 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09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的 规定,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 修 改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6个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10 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根据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博时 银行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博时 银行A 份额与博时 银行B 份 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分别计 算 博时银行 、博时 银行A 与 博时银行B 三 类份额各 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 ,在此基 础上,在博时 银行 份 额、 博时 银行A 份 额与 博时银行B 份额各自 类别内, 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 人实际持有 上述各类 别基金份 额占该类 别份额总额 的比例进 行分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在本基金 的 博时银行A 份额与 博时 银行B 份额 终止运作 后, 如果本基 金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则依据 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 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11 务 后,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 人具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12 第 二 十五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 2.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40 联系人:韩强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 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13 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 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债 券 、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 基金的投资比 例为: 股票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 为 90% ~95% ,其中,中证银行 指 数成分股和 备选成分 股占基金 非现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 80%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现金、 权 证、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及 其他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5% ~1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 投资的比例 范围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 ~3%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90% ~95% , 其中, 中证 银行 指数 成分股 和备 选成分股占基金 非现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80%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及其他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5% ~1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5.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6. 本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7.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40% 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14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三)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 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四)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托 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 人 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行 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 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 应事先 根据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定 , 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比 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 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 相 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 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 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 券。 本基 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 明确的证 券。 本 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15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 责登记和 存管,并 可在证券 交易 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 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 落实 和协调, 并确 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 理 人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 失, 及因受限证 券存管直 接影响本 基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不 得预付任 何形式的 保证 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 应制 订流动性 风 险处置预案 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 。 风 险处置预案 应包括但 不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需要 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 基 金流 动性困难以 及相关损 失的应对 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 常情况的处 置。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相 关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 效的 措施, 在合理 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 问 题。 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 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 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 损失。 对本基 金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 损失 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 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 应赔偿基 金托管 人 由此遭受 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应至 少于 投资前三个 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书面 资料, 并保 证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的有 关资 料真实、 准确 、 完整。 有关资料 如有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 料。上述 书面 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 批准发行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批准文 件。 (2 )非公开发行 股票有关 发行数 量、发行 价格、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 ) 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人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4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后两个 交易日内, 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 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关限 制规 定, 在合理 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 时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 两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规定 有权对基 金管理人 进行以 下事项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时 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 况。 (2 )在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方面 有关制度 、 流动性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立与 完善 情况。 (3 )有关比例限 制的执行 情况。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16 (4 )信息披露情 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有新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六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计算、 应收 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 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 七)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 话提醒或书面 提 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人收 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 面 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 九 )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1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的情况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17 并保证 在 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 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 人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本基金 的任何 资产(不包 含基金托 管人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结 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 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 户银行扣 收结算费 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 ,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外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 具有 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 户, 同时在 规 定时间内, 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事宜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18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账户 , 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金 的 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 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责 ,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 户费由本 基金财产 承担, 于证券 账户开立 次月第七个 工作日由 基金托管 人从 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 中直 接扣收 ;若因 基金 银行存 款余 额不 足导致 证券账 户开 户费无 法扣 收, 基金托管人 顺延至次 月第七个 工作日进 行扣收; 证券账户开 立后连续 六个月内, 因 本基 金银行存款 余额持续 不足导致 证券账户 开户费无 法扣 收的,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先行支付 基金 托管人垫付 的开户费 用。 4.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名 义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监 会 或其 他 监管 机构 在 本托 管协 议 订立 日之 后 允许 基 金从 事 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拆 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 托管 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银 行间市场 登记 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 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 开 立债券托管 账户, 持有 人账户和 资金结 算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19 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关账 户 的开设和使 用, 由基金 管理人协 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开立有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用 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 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款 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 转 让, 按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约 定办理。基 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资 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金额 。 博时银行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全部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博时 银行 A 份 额和 博时银行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按 照虚拟清 算的方式 , 以 基金合同 约定的收 益 划分规则进 行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于 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 及博时 银行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以及 博时 银行 A 份额和博时 银行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交易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交易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20 3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 共 同查 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 决 。 5 、 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 误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 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 赔付,基 金管理人 按差 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 偿。 6 、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 担的 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 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 由 此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 明, 基金份额出 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 失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 赔 偿金, 就实际 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 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 托管 费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3) 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 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7 、由于不可抗 力、 证券 交易所 或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等 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 错误而造 成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8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9 、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 做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21 7 、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 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致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的其 他情形。 (二)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1 、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2 、基金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 ). 财务报表的 编制与复 核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 制;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 编制;在 上 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 制; 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足两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提供 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3 、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之 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 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分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22 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 存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事 项。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23 第二十 六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销售机构 提 供。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 变化, 有权 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容 如下: 一 、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 务 1 、场外投资者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正常 开放期 每 次交易结 束后 , 对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 投资 者 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 打印 交易确认单 ,或在 T+1 个工作 日后通 过 博时一线通 电话 、 博时网站 查询 交易确认 情况。 基 金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 寄送交易 确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基金 管理人向 本季度有交 易的投资 者寄送纸质 对 账单; 每 年度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 , 基金 管理人向 所有持有本 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单。 (3 )每月结束 后,基金 管理人向 所有订阅 电子邮件 对账单的投 资者发送 电子邮件 对账 单。 投 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自 助订 阅; 或发 送 “订阅 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 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也可直接 拨打博时 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 费)订阅 。 2 、场内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每 次交易结 束后,可 在 T+1 个工 作日后到交 易网点进 行确认单 的查 询和打印, 登 记机构和 基金管理 人不寄送 场内投资 者 的对账单, 投 资者可随 时到交易 网点打 印或通过交 易网点提 供的自助 、电话、 网上服务 手段 查询。 二、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者 持有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交通 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 行、邮储 银行、民 生银 行、中信银 行、光大 银行、平 安银行、 广发银行 、 华 夏银行、 上海银行 的借记卡 或 招商银 行 i 理财账户、 汇付天 下天 天盈 账户、 支 付宝 理财专 户均 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自助开 户并 进行网上交 易。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 所持有基金 的基金份 额、交易 记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 基金账 户 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信息咨询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利 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 人各类信 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 以点击 基 金管理人 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 ” ,与客 服代表进 行在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24 线咨询互动 。也可以 在“您问 我答 ”栏 目中,直 接提 出有关本基 金的问题 和建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 等服 务。 五、手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通过 手机访问 博时 WAP 网 站(http://wap.bosera.com )、 博时移动 版直销网 上 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 )和博 时 App 版直 销网上交易 系统,可 以使用基 金理财所 需的基金交 易、理财 查询、账 户管理、 信息资讯 等功 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客服中 心提交信 息 订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 人 将以电 子 邮件、手机 短信的形 式定期为 投资者发 送 所订制 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通: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 式 综合 服务: 1 、 自助 语音服务: 基金 管理人 自 助语音 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 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也可以进行 直销交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操作 。 2 、电话交易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直 销投资者 可 通过博 时一线通电 话交易平 台 在线办 理基 金的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撤单等直 销交易业 务 , 其中已开通 协议支付 账户的 投资者还 可以在线完 成认/ 申购款 项的自动 划付 。 3 、人工电话服务 : 投资 者可以获 得 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资料 修改、投 诉受理 、 信息 订制 、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 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 司。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25 第二十 七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投 资人按此 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 印 件, 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26 第 二 十八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一) 、 2017 年12 月05 日 ,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博 时 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定期 份 额折算前收 盘价调整 的公告》 、 《 关于博 时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定期 份额折算 结果 及恢复交易 的公告》 ;


(二) 、 2017 年12 月04 日 ,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中证银 行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办 理定期份 额折算业务 期间银行A 类份额 停复牌的 公告》 ;


(三) 、 2017 年11 月28 日 ,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博时中 证银行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办理定 期 折 算业务的公 告》 ;


(四) 、 2017 年10 月27 日 ,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博时中 证银行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


(五) 、 2017 年10 月13 日 ,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广发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六) 、 2017 年09 月26 日 ,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关于博 时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平安银 行申购业 务与 定投业务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七) 、 2017 年08 月24 日 ,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博时中 证银行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 ;


(八) 、 2017 年08 月04 日 ,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关于博 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中信期货 为代 销机构的公 告》 ;


(九) 、 2017 年07 月24 日 ,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博时中 证银行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2 号(摘要)》;


(十) 、 2017 年07 月22 日 , 我公 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关于《 博时中证 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的更正公 告》 ;


(十一)、 2017 年 07 月 19 日 , 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 报上公 告了《博时 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十 二)、 2017 年 07 月 14 日 , 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 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上 海朝阳永 续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 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十 三)、 2017 年 07 月 03 日 , 我 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 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泰 诚财富基 金销售 (大连) 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十 四)、 2017 年 07 月 01 日 , 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关 于博 时旗下 部分基 金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网上银 行申购 业务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27 《 关于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分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手 机银 行申购 及定 投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十 五)、 2017 年 06 月 15 日 , 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中 证金牛 ( 北京) 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并 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28 第二十 九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准予 博时 中 证银行 指 数分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博时 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三)《 博时 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四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五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六 )关于 申请募集 注册 博时 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法律意见 书 ( 七 ) 注册 登记协议 (八)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