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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泽(160618)

鹏华丰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重 要 提示 鹏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本 基金 )经 2011 年 10 月 25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 核准鹏华丰 泽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707 号文) 核准,进行 募集。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本基金基 金合 同已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 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鹏华丰泽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 称变更为 “ 鹏华丰 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 丰泽 A 、丰泽 B 的基 金份额转 换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 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 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 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系统性风 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特定 风险及其 他风险等 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 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 人 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表现的保 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 并根据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金产品 予 以投资。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托管人 相关信息更新部分 已经本 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7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 未经 审计) 。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的业绩 十二、 基金的财产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六、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 转换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风险揭示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 华丰泽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 约 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丰 泽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 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 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 泽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或名称变更后的鹏华丰泽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2. 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鹏华丰泽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 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鹏华丰泽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 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指《鹏华 丰泽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 、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销售办 法》:指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9 日颁 布、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2.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 法》: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 者: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 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市 场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 合称 2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者 22. 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 安排,将 基金份额分 成预期收 益与风险 不同的两 个级别, 即丰 泽 A 份额和丰泽 B 份额 ,两级份 额的配比 原 则 上不超过 7:3 23 .基金分级运 作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基金采取分级 运作的期 间,如该对 应日为非 工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 作日 24. 丰泽A: 指鹏华丰 泽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丰 泽 A 份额 25. 丰泽B: 指鹏华丰 泽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丰 泽 B 份额 26. 丰泽A 的 开放日: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 半年 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27. 丰泽A 的基金份 额折算: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丰泽 A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调整 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 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 增加或减 少的行为 28. 丰泽B 的封闭期: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至3 年 后 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 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29.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赎 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等业 务 30. 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31. 直销机构 :指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32. 代销 机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其中深圳证券 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 须是具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证券经 营资格且具有基 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 员单位 33. 基金销售 网点: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 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34. 场外 :指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外的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等业 务的 场 所 35. 场内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回和上市 交易的场 所 36. 上市 交易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投 资者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价 的方 式买 卖 基金份额的 行为 37.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 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38.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或接受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注册 登记业务的 机构 39.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40. 注册登记 系统: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41. 基金 账户 :指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42.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 卖本 基金 的 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43.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指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毕,并 获得中国 证监 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44.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 清 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 以公告的 日期 45. 基金募集 期:指自 基金份 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46.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47.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8.T 日: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者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 工作日 49.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0. 开放日: 指为基金 投资者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 日 51.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52. 认购:指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者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53.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54.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 为现金的行 为 55.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注 册 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56.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57. 跨系 统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58.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 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59. 基金 份额 转换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年 后的 对应 日。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到下一 个工作日 。基金份 额转换日 为基金分 级运 作期的届满 日,与丰 泽 B 的封闭 期届满日 相 同 60. 基金份额 转换:指 在基金份 额 转换日 按照基 金合 同规定的份 额转换规 则,丰泽A 和丰泽B 基金份额自 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份 额 61. 巨额赎回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在 丰 泽 A 的 单 个 开 放 日 , 经 过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成 交 确 认 后 , 丰 泽 A 的 净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本 基 金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的 情 形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本基 金转换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在单 个开 放日,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额 的 10%时 的情形 62. 元:指人 民币元 63.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红 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 证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利 息 、 已 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节约 64. 基 金 资 产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及 其 他 资 产的价值总 和 65. 基金资产 净值: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 价值 66. 基金份额 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额总 数 67. 虚拟清算:即假定 T 日 为本基金在分 级运作期内 的提前终止日,本 基金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份额收 益分配和 资产分配 规则进行 资产分配 从而 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 级基金份 额的估算 价 值 68.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 T 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的 基础上,采用“虚 拟清算”原 则计算得 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 份额的估 算价值。 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是对 两类基金 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 算, 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 得的实际 价值 69.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基 金 资 产和 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 定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体 71. 不 可 抗 力: 指 本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 无 法避 免 且 在本 基 金 合同 由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 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 恐 怖袭击、传 染病传播 、法律法 规变化、 突发停电 或其 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 、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 人: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副总 会计师兼财 务处处长 、总会计 师、常务 副总经理 、总 经理、党委 书记,深 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 理、 副行长、党 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 记,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 委书 记,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 士,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院讲 师、中国兵 器工业总 公司主任 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中 国证 监会第六、 七届发审 委委员,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裁、 党总支书 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任科 员、中共深 圳市委政 策研究室 副处长、 深圳证券 结算 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 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 任行 政总监、香 港深业( 集团)有 限公司助 理总经理 、香 港深业控股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中国高 新技 术产业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兼 行政 总裁、鹏 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总裁, 国 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顾问 。 Massimo Mazzini 先 生,董事 ,经济和 商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 风险管理 和资产管 理工作, 历任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CAAM AI SGR 及CA AIPG SGR 首 席执行官 和投资总 监、东方 汇理资产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CAAM SGR )投 资副总监 、 农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 执行委员 会 委员、意大 利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 方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Epsilon SGR )首 席执行官, 欧利盛资 本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 森堡)首 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现 任意大利欧 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 及业务发 展总 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 在意大 利多家律 师事务 所担任律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 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 公司(CAAM SGR )法 务部、产 品开发部 ,欧利盛 资本 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与股权 部工作, 现在担任 意大利欧 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董事会秘 书兼任企 业事务部 总经理 ,欧 利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 森堡)企 业服务部 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 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曾任深圳 市华为技 术有限公 司定价中 心经理助理 ;2000 年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资金财务 总部业务 经理、外 派财务经 理、高级经 理、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理 、国信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 经理、资 金财 务总部副总 经理;2015 年6 月 至今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资金 财务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 事,法学 博士,国 籍:中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中 国人民大 学副教 授,现任中 国人民大 学法学院 教授、博 士生导师 ,国 务院特殊津 贴专家, 兼任中国 法学会经 济法 学研究会副 会长、北 京市人大 常委会和 法制委员 会委 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 科,国籍 :中国。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秘书 、编辑, 甘肃省委 研究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任, 中央金融 工作 委员会研究 室主任, 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 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12 月至 2010 年12 月,任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监事 长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 理硕士, 国籍:中 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贷款 管理和运营 ,项目涉 及制造业 、能源、 电信、跨 国并 购;2007 年 加入曼 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人。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研究 生学历, 国籍:中 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正 大财务公 司工作, 曾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监事 ,现任深 圳市 北融信投资 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 监事,本 科学历, 国籍:中 国。曾任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金财务部 会计、上 海营业部财 务科副科 长、资金 财务部财 务科副经 理、 资金财务部 资金科经 理、资金 财务部主 任会 计师兼科经 理、资金 财务部总 经理助理 、资金财 务总 部副总经理 等,现任 国信证券 资金财务 总部 副总经理兼 资金运营 部总经理 、融资融 券部总经 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 ,工商管 理学士, 国籍 :意大利。 先后在米 兰军医院 出纳部、 税务师事务 所、菲亚 特汽车发 动机和变 速器平台 管控 管理团队工 作、圣保 罗 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 业经管部、 圣保罗财 富管理企 业管控部 工作、曾 任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 理和投资 经理,现 任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 责人。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金 杜( 深圳)律 师事务所 律师; 2011 年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主 管,现任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助 理。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 事,大专 学历,国 籍:中国 。历 任深圳奥尊 电脑有限 公司证券 基金事业 部副经理、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事务部总 监;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现任登记结 算部总经 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 硕士,国 籍:中国 。历 任毕马威( 中国)管 理顾问公 司咨询顾 问,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加 入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 任首席市场 官兼市场 发展部、 北京分公 司 总经理 。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副总 会计师兼财 务处处长 、总会计 师、常务 副总经理 、总 经理、党委 书记,深 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 理、 副行长、党 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 记,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 委书 记,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经 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历 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 理与经济 学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科 员、中国 证监 会处长、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中国证监会 第六、七 届发审委 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总裁、党 总支书记 。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 ), 经济 学硕士,国 籍:中国 。历任中 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 经理,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博时价 值增 长基金基金 经理、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基金 裕泽基金经 理、基金 裕隆基金 经理、股 票投资部 总经 理,现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 管理 硕士、法 学硕士, 国籍 :中国。历 任中国人 民大学校 办科员, 中国证监会 办公厅副 处级秘书 ,全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 证券投资部 处长、股 权资产部 (实业投 资 部)副主任 ,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 间担任中 国证 监会第 16 届 主板发审 委专职委 员,现任 鹏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监察 稽核经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 理、监察稽 核部总经 理、职工 监事、督 察 长,现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电子商 务部 总经理。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 士,国籍 : 中国。 历任 深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 司研究所 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渠 道服务二 部总 监助理,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理助 理,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机 构理财部总 经理、职 工监事, 现任鹏华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 高永杰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共中央办 公厅秘书 局干部, 中国证监 会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级秘 书、发行 监管 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 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 韩亚庆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 历任国家开 发银行资 金局主任 科员,全 国社 保基金 理事会投 资部副调 研员,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基 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 监,现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固定收 益投 资总监、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周恩源先生 ,国籍中 国,经济 学博士,5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2012 年 6 月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从事债 券投资研 究工作, 担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经理 助理/高级 债券研究 员,2016 年 2 月起担任鹏 华丰泽 债券(LOF )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2 月起兼 任鹏华 弘泽混合 基金基金 经 理,2016 年9 月起兼 任鹏华丰 饶定期开 放债券、 鹏华 弘腾混合、 鹏华弘康 混合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6 年10 月 起兼任 鹏华弘尚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3 月起兼 任鹏华 丰享债券 、鹏华丰 玉债 券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5 月 起兼任鹏 华弘泰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02 月担任鹏 华丰泽债 券(LOF )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02 月担任 鹏华弘泽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 2016 年09 月 担任鹏 华丰饶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09 月担任 鹏华弘腾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 2016 年09 月 担任鹏 华弘康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10 月担任 鹏华弘尚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 2017 年03 月 担任鹏 华丰享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2017 年 03 月担任 鹏华丰玉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 2017 年05 月 担任鹏 华弘泰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7 年 07 月担任 鹏华丰源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 2017 年07 月 担任鹏 华丰玺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周恩 源先生具备 基金从业 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6 年02 月 担任鹏 华弘泽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09 月 担任鹏 华丰饶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09 月 担任鹏 华弘腾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09 月 担任鹏 华弘康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10 月 担任鹏 华弘尚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03 月 担任鹏 华丰享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03 月 担任鹏 华丰玉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05 月 担任鹏 华弘泰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07 月 担任鹏 华丰源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07 月 担任鹏 华丰玺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11 年12 月至 2016 年 02 月














戴钢先生 2016 年02 月 至本更 新招募书 截止日














周 恩源先生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新兴产业 混合、鹏 华研究精 选混合基 金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 资副总监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募集、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对价;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 法 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不从 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利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 利 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内 控 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 资产 、自 有 资产、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分 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基金管 理人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制 度应 当涵盖 基金 管理人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 度 上的空白或 漏洞;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当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基 金管 理人 经营 战 略、经营方 针、经营 理念等内 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 行及 时的修改或 完善。 3. 内部控制 体系 (1) 董事 会下 设合 规与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主要 负责制 定基 金管 理人风 险控 制战 略和 控制 政 策、协调突 发重大风 险等事项 。 (2) 公司 督察 长负 责对基 金管 理人 各业务 环节 合法合 规运 作进 行监督 检查 ,组 织、 指导 基 金管理人内 部监察稽 核工作, 并可向董 事会和中 国证 监会直接报 告。 (3)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督 察长 、监 察稽核 部、 公司各 部门 总经 理定期 召开 会议 对各 类风 险 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 和存在的 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 及时采取防范和 控 制措施。 (4)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对基 金管 理人 各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 进行 检查, 定期 不定 期对 业务 部 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 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并适时提出 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 员工 :依 照公 司“全 面风 险管 理、全 员风 险控制 ”的 理念 ,公司 每个 员工 均负 有一 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 司的风险控制理念 和措施落 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 过 程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 或风险问 题及时进 行报告、 反馈 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法 人治 理结 构,充 分发 挥独立 董事 和监 事会的 监督 职能 ,力 争从 源 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 部人控制现 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 益和公司合法权 益。 (2)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了内 控优 先的 风险管 理理 念,并 着力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使风险 意 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节。 (3) 公司 依据 自身 经营特 点建 立了 包括岗 位自 控、相 关部 门和 岗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督 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监 督的、权 责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 道内控防线 。 (4) 建立 并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体系 及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司 不断 完善 内控 组织 架 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 以及控制职责,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 对内部控制制度 进 行修订和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向完 善。 (5) 建立 健全 各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规 章: 公司 建立了 包括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 制度、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 制度以及包括岗 位 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 程手册在内的业务 流程、规 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 风 险控制。 (6) 建立 了岗 位分离 、相 互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公司在 岗位 设置 上采 取了严 格的 分离 制度 ,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公司 会计与基 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 制度,形成了不 同 岗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少和 防范 操作及操守 风险。 (7) 建立 健全 了岗位 责任 制: 公司通 过健 全岗 位责任 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明 确自 己的 岗位 职 责和风险 管 理责任。 (8) 构建 风险 管理系 统: 公司 通过建 立风 险评 估、预 警、 报告 、控 制以及 监督 程序 ,并 经 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 或实时对风险进行 评估、预 警、监督,从而识别、评 估和预警与公司 管 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明晰的报告 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 部 门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时、 快速作出 风险 控制决策。 (9) 建立 自动 化监督 控制 系统 :公司 启用 了恒 生交易 系统 以及 自行 开发的 投资 指标 监控 系 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 “ 禁止 买入股票名单 ”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 操守风 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 度:公 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 集体决策机 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 例、基金经理个股 授权、基 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 会决定。同时, 公 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 度、禁止和限制投 资股票制 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 护,所有股票投 资 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 约风险评 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 况 进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 基金管理人 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 理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本公司 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 责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证 监许可【2009 】673 号 联系人:王 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 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和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 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 箱服务; 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 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 体 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依法承继原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 资产、负债、机 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 履行原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 律效力的合同或 协 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 相应的债权债务关 系和法律 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 服务“三农”、服务中小 企业、服务城乡居 民的大型 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 强 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 营,为广大城乡居 民及企业 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 股东价值最大化 , 支持国民经 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 。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总行设托管业 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 处、运营管 理处等处室 。现有员 工 23 人, 全部员工 拥有大学 本 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 业资格,90% 员工具 有三 年以上基金 从业经历 ,具备丰 富的托管 服务经验 。 3.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经 中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员 会和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联合批 准,获得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资格,是 我国 第16 家托管银 行。2012 年7 月19 日,中 国 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获 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 坚 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 为基础的经营理念 , 依托专 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 管业务系统、规 范 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 内控体系、运作高 效的业务 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 产管理机构 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全 面的托管 服务 ,并获得了 合作伙伴 一致好评 。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托管的 证券投资基 金共 81 只。至今 ,中国邮 政 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公 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银行理财产 品 (本外币)、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保 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 划等多种资产类 型 的托管产品 体系,托 管规模达43172.64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 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 的 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 实、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 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 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 查指导。托管业务 部专门设 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 备专职内控监督 人 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 作,具有 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的工作 职权和能 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 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 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范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 实 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 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操作 区专门设 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 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监 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 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 为及时予以风险提 示,要求 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在日 常 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 理 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2. 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投 资运 作 比 例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 监控 ,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 情况,向基金管理 人发出书 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督 促 其纠正,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后 ,对涉 及各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 手等 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手 段发 现基 金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求 管理 人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要求限 期纠正, 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 构 (1)直销机 构 1 )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 )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 街中心 南楼 502 房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 )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武汉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 界国贸 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 (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银行销 售机构 1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张 喆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陈 幸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 )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陈 泾渭 网址:www.cgbchina.com.cn 5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6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董 金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 )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蒋 娇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8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张 宏革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 )洛阳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10 )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1 )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唐 苑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 )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 )天津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李 岩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15 )厦门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刘 冬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6 )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7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8 )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联系人:刘 兴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9 )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沈 崟杰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0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1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2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3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邱 泽滨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24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陈 洪源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5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瑛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6 )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迟 卓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证券公 司销售机 构 1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 )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世贸中心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华侨 国际大厦2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 会广场 5 、7、8、17、18、19、38-44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9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0 )国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1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赵 洋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4 )恒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14F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14F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客户服务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5 )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6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8 )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A01、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 国)/021 -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19 )开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0 )民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客户服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1 )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2 )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3 )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4 )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5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张 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swsc.com.cn 26 )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7 )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8 )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9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0 )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1 )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胡 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05618 网址:www.e5618.com 32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 )中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66 号东亚 银行金 融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4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5 )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期货公 司销售机 构 1 )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 街 11-B,名 义层 11-A ,8-B4,9-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 )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第三方 销售机 构 1 )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SOHO T3 A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 )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客户服务电 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 )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熊 小满 客户服务电 话: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4 )北京肯特 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18 号院京东 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江 卉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马 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 )蚂蚁(杭 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 )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10 )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 )上海陆 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何 雪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2 )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 )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客户服务电 话:010-58325327 网址:8.jrj.com.cn 14 )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5 )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16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0571)56768888 网址:www.5ifund.com 17 )众升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8 )珠海盈 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根据实 情,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 代销机构 ,并及时 公告。 2. 丰泽 B 场内 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风险控 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具 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 亦清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 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 心 3 号 写字 楼 34 层 法定代表人 :赵洋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建 国路 77 号 华贸中 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联系电话: (010 ) 58091000 ;(0755 ) 23982200 传真:(010 ) 58091100 ;(0755 ) 23982211 联系人:黄 亮 经办律师: 孔雨泉、 黄亮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 安排,将基金份额 分成预 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 别,即丰泽 A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简 称“ 丰泽A ”)和丰 泽B 基 金 份额(基金 份额简称 “丰泽B ”)。除 收益 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 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和基金转 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 折算外,每份丰 泽 A 和每份丰泽 B 享有同 等的权利 和义务。 此外,所 有 法律法规涉 及的关于 基金份额 的占比的 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 基金份额的上限、 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 计票等,两级基 金 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 算,且两级基金 在各自级别 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 满足条件方为有 效。 丰泽 A 和丰泽 B 分别募 集并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比 例 进行初始配 比,所募 集的两级 基金的基 金资产合并 运作。 (二)基 金份额的配比 丰泽 A 与丰 泽 B 两级 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 初始配比 不高 于 7:3。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丰泽 A 将于丰 泽 A 的开放日 接受基金 投资者的 集中申购 与赎回,丰 泽 B 封 闭运作并 上市交易 。丰泽 A 的每次 开放日,基 金管理人 将对丰 泽 A 进行 基金份 额折算,丰 泽 A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丰泽 A 份额数按 折算比 例相应增减 。丰 泽 A 的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与开放 日 为同一个工 作日。开 放日结束 后,两级 基金 的份额配比将根据申购份 额与赎回份额实际 成交确认 情况重新进行确定。两级 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 比计算结果 保留至小 数点后第 9 位 ,小数点第 9 位 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在每次开 放日后, 根据 丰泽 A 份额 折算和申 购、赎回 情况可能 会出现两 级份 额配比大于 或小于 7:3 的情形 。 (三)丰泽 A 的运作 1. 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 ,丰泽 A 约定年收 益率=一 年期 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1.35 。 其中,计算 丰泽 A 首个 约定年收 益率的一 年期银行 定 期存款利率 指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 并 执行的 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 存款 基准利率; 其后丰 泽 A 每个开放 日,基金 管 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 准利率重新调整 丰 泽 A 的约 定年收益 率,丰 泽 A 的约 定收益采 用单利计 算,丰泽 A 的年收 益率计算 按照四舍 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第 2 位。 例:在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 ,如果一 年期银行 定期 存款利率为 3.25% , 则丰泽 A 的 年收益 率(单利) 为: 丰泽 A 的年 收益率( 单利)=1.35×3.25% =4.39% 本基金净资 产优先分 配予丰泽 A 份 额的本金 及约定应 得收益,剩 余净资产 分配予丰泽 B 份额; 在分级运作 期内每个 开放日, 如本基金 净资产等 于或 低于丰泽 A 份 额的本金 及约定应 得收益的 总 额,本基金 净资产全 部分配予 丰泽 A 份额后 ,仍存在 额外未弥补 的丰泽 A 份额本 金及约 定收益总 额的差额, 则不再进 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每 个开放日 丰泽 A 份额 持 有人的约定 应得收益 ,即如在 分级运作 期间本基金 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 情况下, 丰泽 A 份额 仍 可能面临无 法取得约 定应得收 益乃至投 资本 金受损的风 险。 2. 开放日 丰泽 A 的开放 日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每满半年 的 最后一个工 作日(基 金管理人 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 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 日。 丰泽 A 的第一 次开放日 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满半年 的 日期,如该 日为非工 作日,则 为该日之 前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第二次 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至满 1 年 的日期, 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 , 则为该日之 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以此 类推。例 如, 如果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1 年8 月1 日生 效,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满半 年、满 1 年、满 1 年半 的日期分别 为 2012 年1 月 31 日、2012 年 7 月 31 日、2013 年1 月 31 日,以 此 类推。 假设 2012 年 1 月31 日为 非工作 日,在其 之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 日为 2012 年 1 月 30 日 ,则第 一次开放 日为 2012 年1 月 30 日。 其他各个 开放日的 计算类同。 3. 基金份额 折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丰 泽 A 将按 以下 规则进行基 金份额折 算。 (1)折算基 准日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丰泽 A 的基金 份 额折算基准 日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每满半年的 最后一个 工作日。 丰泽 A 的基金 份额折算 基准日与 其开放日 为同一个 工 作日。基金 份额折算 基准日的 具体计算 见“丰泽 A 的运作” 关于开放 日计算的 相关内容 。 (2)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丰泽 A 所有份额 。 (3)折算频 率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满半 年折算一 次。 (4)折算方 式 折算日日终 ,丰泽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丰泽 A 的份额数按 照折算 比例相应 增减。 丰泽 A 的基 金份额折 算公式如 下: 丰泽 A 的折 算比例= 折算日折 算前丰泽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1.000 丰泽 A 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折 算前丰泽A 的份额 数× 丰泽 A 的折 算比例 丰泽 A 经折算 后的份额 数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折 算 后的份额数 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折算 日折算前 丰泽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丰泽 A 的折算比 例的具 体计 算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 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 暂停丰 泽 B 的 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的 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 实施日前 2 日在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4. 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丰 泽 A 与丰 泽 B 的份额配比 原则上不 超过 7:3 。具体规 模限制及其 控制措施 见招募说 明书、发 售公告以 及基 金管理人发 布的其他 相关公告 。 (四)丰泽 B 的运作 1. 丰泽B 封 闭运作, 封闭期内 不接受申 购与赎回 。 丰泽 B 的封 闭期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至 3 年后 对 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2.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后 3 个月内 ,在符合 基金上 市交易条件 下,丰 泽 B 将 申请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3. 本基金在 扣除丰泽 A 的应计收 益后的全 部剩余收 益归丰泽 B 享有, 亏损以丰泽 B 的资 产 净值为限由 丰泽 B 承 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 产净值 /T 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 作期内,T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为丰泽 A 和丰泽 B 的份额 总额;基 金分级运 作 期 届满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T 日 基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为该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六)丰泽 A 和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 基金资产 及收益分 配规则, 在基金分 级运 作期内丰泽 A 的开 放日计算 丰泽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在丰泽B 的封闭 期届满日 分别计算 丰泽A 与丰泽B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设第T 日 为分级运 作期内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日,Ta 为自丰泽A 份额上 一次开放 日(若之 前 尚未进行开 放,则为 基金成立 日)至 T 日的 运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 产净值,Fa 为 T 日丰泽 A 的份额余额 ,Fb 为T 日丰泽B 的份额余 额 , NAVa 为第 T 日丰泽 A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NAVb 为第T 日丰泽B 的基金 份额净值 ,Ra 为丰泽A 约 定年收益率 ,Y 为分级运 作期内运 作当年实 际天数,即 丰泽 A 上一次开 放日(如 T 日 之前无开 放 日,则为基 金成立日 )所在年 度的实际 天数。 在分级运作 期内,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 情况对用于 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的实际运 作天数进 行调整, 如调整, 届时可参 见更 新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 理人公告 。


分级运作期 内第 T 日 ,丰泽 A 和丰泽 B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公式 如下:


(1)当 NVT <Fa ×1.00 ×(1+Ra ×Ta/Y ) 时,则丰 泽 A 与丰 泽 B 在 分级运作 期内 第 T 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


NAVa=NVT/Fa ;


NAVb=0 ;


(2)当Fa ×1.00×(1+Ra ×Ta/Y )≤NVT 时,则 丰泽A 与丰泽B 在分级 运作期内 第 T 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


NAVa =1.00 ×(1+Ra ×Ta/Y);


NAVb= (NVT -NAVa ×Fa)/Fb ;


丰泽 A 与丰 泽 B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8 位,小 数点后第9 位四舍 五入。 例: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后满 3 年的最 后一个 工作日,设 自丰 泽 A 上一 次开放日 起的 运作天数为 180 天, 基金运作 当年的实 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 产净值为35 亿元 ,丰泽 A、丰 泽 B 的份额 余额分别 为 21 亿份 和 9 亿份 ,丰泽 A 上 一次开放日 设定的丰 泽 A 年收 益率为 4.2% 。 则丰泽 A、丰 泽 B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如下:


丰泽A 的 基金份额 净值=1.00 ×(1+4.2% ×180/365 )=1.02071233 元


丰泽B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35-1.02071233 ×21 )/9 =1.50722679 元 (七)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的基础 上,采用 “虚 拟清算”原 则计算并 公告丰 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 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 得的实际 价值。 丰泽 A 和 丰泽 B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与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 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设第T 日 为分级运 作期内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日 ,Ta 为自丰 泽A 份额上一 次开放日 (若 之前尚未进 行开放, 则为基金 成立日) 至 T 日的 运作 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 后的基金 资 产净值 , Fa 为 T 日丰 泽 A 的份 额余额,Fb 为T 日丰泽 B 的份 额余额, NAVa 为第 T 日 丰泽 A 的 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NAVb 为第T 日丰泽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Ra 为丰泽A 约定年收 益率,Y 为分 级运作期 内运作当年 实际天数 ,即丰泽 A 上 一次开放 日(如 T 日之前无开 放日,则 为基金成 立日)所 在年 度的实际天 数。在分 级运作期 内,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对用于丰泽 A 和 丰泽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 实际运作天数进行 调整,如 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管理人 公告。


分级运作期 内第 T 日 ,丰泽 A 和丰泽 B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算 公式如下 :


(1)当 NVT <Fa ×1.00 ×(1+Ra ×Ta/Y ) 时,则丰 泽 A 与丰 泽 B 在 分级运作 期内 第 T 日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为:


NAVa=NVT/Fa ;


NAVb=0 ;


(2)当Fa ×1.00×(1+Ra ×Ta/Y )≤NVT 时,则 丰泽A 与丰泽B 在分级 运作期内 第 T 日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为:


NAVa =1.00 ×(1+Ra ×Ta/Y);


NAVb= (NVT -NAVa ×Fa)/Fb ;


丰泽A 与丰泽B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3 位,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 例: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3 年内,设 自 丰泽 A 上一 次开放日 起的运作 天数为 60 天,基金运 作当年的 实际天数 为 365 天,基 金资产 净值为 31 亿元 ,丰泽 A、丰 泽 B 的 份额余额 分别为 21 亿 份和 9 亿 份,丰 泽 A 上 一次开放 日设定 的丰泽 A 年收益 率为 4.2% 。则丰泽A、丰泽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计算如 下: 丰泽 A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1.00×(1+4.2%×60/365 ) =1.007 元 丰泽 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31-1.007 ×21)/9=1.095 元 (八)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 基金的两级基金份 额将按 约定 的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 净值计算, 并 以各 自的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转 换为 同一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的份 额, 并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 份额转换 日日终,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丰泽 A 和丰泽 B 转换比例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转换日登记 在册的基 金份额实 施转换。 转换后, 丰泽 A 和丰泽 B 持有人基 金份额数 按照转换 规则 将相应增加 或减少。


丰泽 A 和丰 泽 B 份额 转换公式 为:


丰泽 A 份额 转换后基 金份额数 =转换前 丰泽 A 份 额数 ×T 日丰泽 A 基金份 额净值/1.000 丰泽 B 份额 转换后基 金份额数 =转换前 丰泽 B 份 额数 ×T 日丰泽 B 基金份 额净值/1.000 具体转换规 则见基金 合同第二 十章及基 金管理人 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中国证 监会2011 年10 月25 日 证监许 可[2011] 1707 号文核 准募集。募 集期从2011 年11 月2 日起到12 月 2 日 止 ,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2,897,311,225.52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1,100,365.38 份 , 合 计 2,898,411,590.90 份 ,募集户 数为 43,662 户。 本基金债券 型基金, 存续期间 为不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正 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 现上 述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 本基金符 合法律法 规和深圳 证券 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 下,本基 金在基金分 级运作期 内,丰泽B 份额申请 上市与 交易 。本基金分 级运作期 届满,丰泽A与丰泽B 将分 别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则转换 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转 换后的基 金 份额继续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与交易 。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鹏华丰泽分 级债券基 金丰泽B份 额于2011 年12月26 日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并于2014 年12 月8日终止上 市。 鹏华丰泽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于2014年12 月25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与交 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在 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 丰泽B 上市 首日的 开盘 参考价为前 一交易日 丰泽B的参 考净值; 2. 本基金分 级运作期 届满,丰 泽A与丰泽B份额转 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基金份 额后, 本基金基金 份额上市 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 为前一交 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4.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100份 或其整数 倍; 5.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0.001 元人民 币; 6.本基金 上市交易 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及其更 新以及其 他有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交 易行情通 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 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基 金分级运 作期 内为丰泽B前 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按照深 圳 证券 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 则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原 因;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终止 上市的其 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时,由 证券交易 所终止其 上市 交易,基金 管理人报 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终止本基 金的上市 ,并在至 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 网站 媒体上刊登 终止上市 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 改,并按照新 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丰泽 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分级运 作期内基 金投资者 可在 丰泽 A 的开放日申 购或赎回 丰泽 A 份额 。 1.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 日 本基金办理丰泽 A 的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后每满 半年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 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 外),开 放日 的具体计算 见“丰 泽 A 的运作” 的相关内 容。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 时开放丰 泽 A 的申购与赎 回的,开 放日为不 可抗力或 其他 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 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 。 丰泽 A 的开放 日以及开 放日办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具 体事宜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 丰泽 A 的申 购、赎回 应使用经 本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及 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 账户(账 户开立、使 用的具体 事宜见相 关业务公 告)。 3. 申购与赎 回场所 丰泽 A 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 丰泽 A 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 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4.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确定 价”原则 ,即丰 泽 A 的申 购、赎回 价格 以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内撤 销; (4)赎回遵 循“先进 先出”原 则,即按 照投资 者认 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5.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 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 投资者在申 购丰泽 A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 资者在提 交丰泽 A 的赎 回 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 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时 间 在每一个开 放日(T 日) 的下 一个工作 日(T+1 日 ) ,丰泽 A 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对投资者 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进 行有效性 确认和成 交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应及时向 销售 机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 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成交确 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 放日,本 基金以丰 泽 B 的 份额余额 为基准 ,在丰泽 A 和丰 泽 B 的份 额配比不 超过 7:3 的范围内 对丰泽 A 的申购 进行确认 。 在每一个开 放日,所 有经确认 有效的丰 泽 A 的赎 回申 请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 。 对于丰泽 A 的申 购申请 ,如果对 丰泽 A 的全 部有效申 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 丰泽 A 与丰 泽 B 的 份额配比小 于 7:3 , 则所有经 确认有效 的丰泽 A 的 申 购申请全部 予以成交 确认;如 果对丰泽A 的 全部有效申 购申请进 行确认后 ,丰泽 A 与丰泽 B 的份 额配比超过 7:3 ,则 在经确认 后的丰泽A 与 丰泽 B 的份 额配比不 超过 7:3 的范围内 ,对全部 有效 申购申请按 比例进行 成交确认 。 丰泽 A 每次开 放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确认 办法及确 认 结果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基 金销售机 构对丰 泽 A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 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 丰泽 A 申购和赎 回申请 。丰泽 A 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 果为准。 (4)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 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 者账户, 由此产生 的利 息等损失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请成 功后,基 金管理人 将通过基 金 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 T+7 日(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 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 6.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本基金 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设 置最高 申购 金额限制和 累计持有 基金份额 上限。 (2)投资人 通过代销 机构场外 申购本基 金,单 笔最 低申购金额 为 10 元(含 申购费) 。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场 外申购本 基金,首 次最低金 额为 100 万元,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 为 1 万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网上交易系统申 购 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制)。各销售机 构可根据业务情 况 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 定的上述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规定的最低单笔 申 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 币,以销 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 投资者办理 相关业务 时,请遵 循销售机 构的 具体业务规 定。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再投资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3)场外账户最低余额 为 5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 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 托管的单只 基金份额余 额不 足 5 份 时,该笔 赎回业务 应包括账 户 内全部基金 份额,否 则,剩余 部分的基 金份 额将被强制 赎回。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 述对 申购 的金 额和 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至少在 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7.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1)丰泽 A 不收取申 购和赎回 费用。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 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2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8.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丰泽 A 申购份 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 申购”方 式, 申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 : 申购 份额= 申购金额 /1.00 例:在丰泽A 的 开放日, 某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申 购丰泽A,则 其可得到 的丰泽A 份 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2)丰泽 A 赎回金 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赎回 金额的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元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则 可得到 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 =10,000.00 元; 即,若该投 资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则可得 到 10,000.00 元。 (3)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的 具体计 算公式见 基金份额 的分 级一章。 (4)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方 式 丰泽 A 的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5)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9.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丰泽 A 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业务,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 丰泽 A 份 额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 丰泽 A 份 额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可依法 对上述相 关规 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10.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对丰 泽 A 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 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4)根据申 购规则和 程序导致 部分或全 部申购 申请 没有得到成 交确认;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 暂停 申购的情形 ; (6)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 投资者。 发生上述(1)到(5 )项暂 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11. 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 管理人不得拒绝接 受 或 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丰 泽 A 的赎 回 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交易 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丰泽 A 在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巨额赎回的具 体处理办法 详见下文“ (2 )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形式” ); 4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除上述第 3)条以外 的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 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支 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 支 付部分赎回款 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 支 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 办法在后续 工作日予 以支付。 (2)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形 式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经过申购 与赎回申 请的成交 确认 后,丰泽 A 的 净赎回份 额(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 本基金 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 了 丰泽 A 巨额 赎回。


当丰泽 A 出现 巨额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 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 行。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 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 办 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 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工 作日办理,赎回价 格为下一 个工作日的价格。依照上 述规定转入下一 个 工作日的赎 回不享有 赎回优先 权,并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 顺延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定媒体 或基金代销 机构的网 点刊登公 告。 (二)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基金份额转换 后的申购与赎 回 基金的分级 运作期自 2011 年 12 月 8 日(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8 日止,分 级 运作期届满 ,丰泽 A 与丰泽 B 两类基金 份额按照 基金 合同约定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份 额,并开放 申购、赎 回业务。 申购、赎 回规则具 体如 下: A 、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转型后的鹏 华丰泽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于 2015 年 1 月 6 日 起开放申 购、赎回 、转换 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 B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 场外申购、赎回业 务。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直接 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基 金业务;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 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 登记到注 册登记系 统中,再 办理 场外申购、 赎回等场 外基金业 务。 1. 场外申购 、赎回业 务办理的 场所 (1)本基金 管理人设 在深圳、 北京、上 海、武 汉和 广州的直销 中心; (2)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的指定 网点以及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其他 代销机构 营业网点 ; (3)本基金 管理人的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具体 业务 规则与说明 参见相关 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 变更增减 基金销售 机构或办 理本基金 申购 、赎回的场 所,并予 以公告。 2. 场外申购 、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 载明或另行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 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业务。如果 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2)申购、 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自 2015 年 1 月6 日起,投 资人可进 行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3) 基金 管理 人如 果对申 购、 赎回 时间进 行调 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公告。 3. 场外申购 、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即 申购 、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 份额申 请; (3)赎回遵 循“先进 先出”原 则,即按 照投资 者认 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依法对 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4.场外 申购、赎 回的程序 (1)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 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赎 回的申请 。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 予 成交。 (2)申购、 赎回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 束前受理申购、赎 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 后(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点 柜 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 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 到申请。申 购、赎回 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 结果 为准。 (3)申购、 赎回款项 支付的方 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 代销机构将 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 5. 场外申购 、赎回的 限制 (1)本基金 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设 置最高 申购 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 购本基金,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基金管 理 人直销中心 场外申购 本基金, 首次最低 金额为 50 万 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金额 为 1 万 元(通过 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 统申购本 基金暂不 受此 限制)。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再投资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3)场外账 户最低余 额为 30 份 基金份额 ,若某笔 赎 回将导致投 资人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 剩余部分的基金 份额将被强 制赎回。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 述对 申购 的金 额、 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至少在 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6. 场外申购 、赎回的 费用 (1)本基金 不收取申 购费。 (2 )赎回 费: 通过 场外 认购 、申 购的 投资 者其 份额持 有期 限以 份额 实际 持有 期限 为准 ;从 场 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 额,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 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 开始计算。本基 金 由原有丰泽A 、丰泽B 持有人转 入的场外 份额不收 取赎 回费。具体 费率如下 :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 ≤90 天 0.1% Y >9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 请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归 基金财产 ,75%用于 支付市场 推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手续费。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和收费 方式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定 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 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 金 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5)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不提高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适用 的费 率的 前 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 级别、增加新的收 费方式等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修改基 金合同并 及时公告 ,但 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 场外申购份 额、赎 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 (1)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例如,某投 资人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金,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128 元,则 其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数=5,000/1.128 =4,432.62 份 即:某投资 人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 得到 4,432.62 份 基金份额 。 (2)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例如: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 额一年后决 定赎回,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 额一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1,480 元。 (3)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4)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计算,申购 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5)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 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8. 场外申购 、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人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 投资人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人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对 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 金管理人将 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C 、基金份 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 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 务。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直接办理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登记 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办理场内申购 、 赎回业务。 1. 场内申购和 赎回的 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风险控 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具 体名单见本 基金相关 业务公告 )。 2. 申购与赎回 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 应使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 立的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账户开 立的具体 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认购开户相 关 内容)。 3.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 载明或另行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 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业务。如果 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2)申购、 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自 2015 年 1 月6 日起,投 资人可进 行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3) 基金 管理 人如 果对申 购或 赎回 时间进 行调 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公告。 4.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申 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申 购和 赎回 申 报单位以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 定为准。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间 前撤 销, 在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 得撤销。 (4)投资人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场内申 购、赎回 时, 需遵 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 申购、 赎 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 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依 法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5.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场内申购赎 回相关 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 按业务办理单位规 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 其账户内必 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 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 理的申请 ,正常情 况下,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 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投资人 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 交情况。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 位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 基金 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 购款项本 金将退回 投资人账 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 6.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 内申购本基金,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同时申 购 金额必须是 整数金额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场内 赎回时, 赎回份 额必 须是整数份 额。 (3) 基金 管理 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 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7.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费用 (1)本基金 不收取申 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 的场内赎 回费率为 固定值 0.1%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 请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归 基金财产 ,75%用于 支付市场 推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手续费。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和收费 方式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 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 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 金 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5)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不提高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适用 的费 率的 前 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 级别、增加新的收 费方式等 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修改基 金合同并 及时公告 ,但 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8. 场内申购 份额和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整数 位,整数 位后小数 部分 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 人资金账 户。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则其申 购手续费 、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及返还 的资 金余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25 =9,756.10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故投资 人申购所 得份 额为 9,756 份 ,整数位 后小数部 分的申 购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给投资 人。具体 计算公式 为: 实际申购金 额=9,756 ×1.025=9,999.9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99.9 =0.1 元 即: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 从场内申 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25 元 ,则 其可得到基 金份额 9,756 份, 退款 0.1 元。 (2)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 回 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财产 。 例如:某投 资人从场 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赎回费 率为 0.1% ,假设 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其 可得净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人 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 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 为 11,468.52 元。 9. 场内申购与 赎回的 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理。 10. 办 理 本 基金 份 额 场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应 遵 守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及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规则 有新的规 定, 将按新规定 执行。 D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 金 总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 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 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 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 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说 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E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 1.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因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 况导 致 基金销售系 统、注册 登记系统 、基金会 计系统或 证券 结算登记系 统无法正 常运行;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或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除上述 第 5 条暂停 申购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2.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因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 况导 致 基金销售系 统、注册 登记系统 、基金会 计系统或 证券 结算登记系 统无法正 常运行; (5)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 若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延 期支付 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予 以公告。 3.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 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2)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暂 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2 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 理人应每2 周至 少刊登暂 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 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 整 刊登公告的 频率。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 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 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 转 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 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 办理,并 按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 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 金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时,销 售机构( 网点)之 间不能通 存通兑的 ,可 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


(3)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元)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只限于 在证 券账 户和以 其为 基础注 册的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之间 进行 ,指 投 资人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某会 员单位( 交易单元)与注册登记系 统内的某销售机 构 (网点)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的相关规 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 取转托管费 。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 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约 定 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格的信用分 析和对 信 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 力争获取信 用溢价,以 最大程度 上取得超 越基金业 绩比较基 准的 收益。 (二)投资理念 超额收益来 自于适度 承担信用 风险,并 对其进行 分析 和管理。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 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等。本基金 不直接买入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因所持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 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 离交易可转债而 产 生的权证, 在其可上 市交易后 不超过10 个交易日 的时 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 基金对包含金融债 、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在 内的 非国家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分 级 运作期内对主体信用评级 为AA+、AA 、AA- 级别的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可转债 、 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 持证券等在内的非 国家信用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投资上述债券 资 产的80% (分级 运作 期届满 后不 受此 限制)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 例。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 信用策略,同时辅 之以久 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 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 择策略等积极投资 策略,在 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格的信用 分 析和对信用利差变动趋势 的判断,力争获取 信用溢价 ,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越 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 的收益。 1. 资产配置 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 通过对宏观经济形 势、经济 周期所处阶段、利率 变化 趋势和信用利差 变 化趋势的重点分析,比较 未来一定时间内不 同债券品 种和债券市场的相对预期 收益率,在基金 规 定的投资比 例范围内 对不同久 期、信用 特征的券 种及 债券与现金 之间进行 动态调整 。 2. 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 用风险来获取 信用溢价,主要关 注信用债收 益率受信用利 差曲线变动 趋势和信 用变化两 方面影响 ,相应地 采用 以下两种投 资策略:








(1) 信用利差 曲线变化 策略:首 先分析经 济 周期和相关 市场变化 情况,其 次分析标 的债 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 性等变化趋势,最 后综合分 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确定 本 基金信用债 分行业投 资比例。 (2) 信用 变化 策略 :信用 债信 用等 级发生 变化 后,本 基金 将采 用最新 信用 级别 所对 应的 信 用利差曲线 对债券进 行重新定 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 评级结果,结合对 类似债 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 来信用利差 走势的判断 ,选择信 用利差被 高估、未 来信用利 差可 能下降的信 用债进行 投资。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将集 中投 资于 主体 评级 为 AA+ 、AA 、AA- 级别 的非 国家 信用 债券 。从 信 用 等 级 的 划分 来 看 , AA 级 为 信用 优 良 ,代 表 发 行人 信 用 程 度较 高 、 违约 风 险较 小 , 然而 比 起 AAA 级信用风险稍大 ,所以本基金在个券 的选择当中 尤其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 防范。本基金采 用经认可的评级机构的评 级结果进行债券筛 选,同时 辅之以内部评估体系对债 券发行人以及债 务 信用风险的评估进行债券 投资范围的调整及 投资策略 的运用。基金管理人内部 信用评级体系是 参 考国际信用评级公司体系 ,同时结合国内具 体情况建 立起来的分行业的评级体 系。信用分析师 将 采 取自 上而下 的信 用产品 分析 模式,分别 从宏 观、行业 和发 行人三 个层 面对 信 用风 险进行 分析 。 关键信用评 级因素包 括: (1)所有行 业共同面 临的系统 性宏观经 济风险 ; (2)发行人 所属行业 面临的特 定风险; (3)发行人 性质及管 理水平; (4)发行人 的行业地 位及业务 的稳定情 况; (5)发行人 运营能力 及具体财 务状况。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还将辅 助运用主体评级和 债项评 级的利差策略。主体评级是 反映发行人 信用状况的评级;债项评 级是反映所发行债 券信用状 况的评级。在债券因增信 措施被基金管理 人 评估为违约 风险较小 ,而市场 以主体评 级为基础 对债 券定价而产 生利差时 ,买入低 估债券。 3. 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 而下的组 合久期管理策略, 以实现 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 所处阶段及其他相 关因素的 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 预期利率下降, 本 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 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 预期利率上升, 本 基金将缩短 组合的久 期,以减 小债券价 格下降带 来的 风险。 4. 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 变化是判断市 场整体走向的 依据之 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 组合长、中、 短期债券的 搭配。本 基金将通 过对收益 率曲线变 化的 预测, 适时采 用子弹式 、杠铃或 梯形策略 构 造组合,并 进行动态 调整。 5. 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 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这一 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 分析,在可 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 限位于收益率曲 线较陡峭处 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 线不变动的情况 下, 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 债券收益率将沿着 陡峭的收 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高 的 资本收益; 即使收益 率曲线上 升或进一 步变陡, 这一 策略也能够 提供更多 的安全边 际。 6.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 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 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 于债券,利 用杠杆放大 债券投资 的收益。 7. 债券选择 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 对于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 偏 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 动性、选择 权条款、税 赋特点等 因素,确定 其投资价 值,选择 定价 合理或价值 被低估的 债券进行 投资。 (五)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2. 国内国际 宏观经济 环境、国 家货币政 策、利率 走势 及通货膨胀 预期、国 家产业政 策;


3. 固定收益 市场发展 及各类属 间利差情 况; 4. 各行业发 展状况、 市场波动 和风险特 征;


5. 上市公司 研究,包 括上市公 司成长性 的研究和 市场 走势; 6. 证券市场 走势。


(六)投资决策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 基金总体资产分配 和投资 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召开会议, 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 召集。如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 可临时召开投资 决 策委员会会 议。


2. 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 :设计和调整投资 组合。 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 虑的基本因 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 赎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 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 研究员的投资建 议; 基金经理的 独立判断 ;绩效与 风险评估 小组的建 议等 。


3. 信用 分析 研究员 :采 用自 上而 下的信 用产 品分 析模式,分 别从 宏观 、行 业和公 司三 个层 面 对信用债券 所面临的 信用风险 进行分析 ,维护公 司信 用库,给基 金经理投 资建 议。 4. 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 集中交易室下达投 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 指令后分发 予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执行 。


5. 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 评估, 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 提出调整建 议。


6. 监察稽核 部:对投 资流程等 进行合法 合规审核 、监 督和检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中债 总指数收 益率。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 ,并在中国 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 )公开 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和市场影响力;该 指数样本 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 性金融债,能较 好 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 益。本基金是债券 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为此, 本 基金选取中 债总指数 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基准的 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但不需要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属于具有中低 风险收 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 平均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 低于股票 基金、混 合基金, 高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 额来看,由于基金 收益分 配的安排,基金分级运作期 内,丰泽 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低 收益的明显特征 ,其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 的债券型基金份 额; 丰泽 B 份额则 表现出高 风险、高 收益的显 著特征, 其 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 要高于普 通的债券 型基 金份额。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本基金禁 止以下投 资行为: (1)承销证 券; (2)将基金 财产向他 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 金对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券 、可 转债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资产 支 持证券等在 内的非国 家信用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对 主体信用评级 为 AA+ 、AA、AA-级别的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 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 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 用债券的投资比 例 不低于基金 投资上述 债券资产 的 80%; 基金分级 运作 期届满后不 受此限制 ; (3)本基金 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4)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 (6)在银行 间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融入的 资金余 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 规模 的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本公 司管 理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除 外; (8)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关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投 资比例的 规定;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比 例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述限 制,履行 适当程序 后,本基 金投资可 不受 上述规定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六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非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 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10 月20 日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7 月 1 日起 至 9 月 30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265,342,052.00


96.44


其中:债券


265,342,052.00


96.44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4,335,650.31


1.58


8


其他资产


5,465,216.87


1.99


9


合计


275,142,919.1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8,820,000.00


18.3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567,000.00


13.94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29,567,000.00


13.94


4


企业债券


176,868,052.00


83.41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20,087,000.00


9.4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65,342,052.00


125.1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70015


17 附息国 债 15


400,000


38,820,000.00


18.31


2


122782


11 宁农债


198,100


20,166,580.00


9.51


3


122360


14 华融 G1


200,000


20,054,000.00


9.46


4


112181


13 广发 01


200,000


19,960,000.00


9.41


5


170210


17 国开 10


200,000


19,598,000.00


9.2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0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2016 年11 月 28 日, 广发证券 发布关于 收到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 政处罚决 定书》 的公告。公 告显示,2016 年 11 月26 日 ,广发证 券收 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 处罚决定 书》 ([2016]128 号)。 其中,“ 根据当事 人违法行 为的 事实、性质 、情节与 社会危害 程度,依 据 《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 条例》第 八十四条 的规定, 我会 决定:对广 发证券责 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 收违法所得 6,805,135.75 元, 并处以 20,415,407.25 元罚款。” 该基金 买入 13 广发 01 在 该处 罚发生之前 ,且该处 罚并未从 实质影响13 广发 01 信 用资质,因 此,目前 仍持有该 券 200000 张。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75.8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461,121.04


5


应收申购款


22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65,216.8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注: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 的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 投资业绩 与同期基 准的比较 如下 表所示(未 经审计) :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4 1-3 2-4 2011 年12 月08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0.50% 0.06% 0.38% 0.03% 0.12% 0.03%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90% 0.10% 2.51% 0.07% 7.39% 0.03%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96% 0.14% -2.10% 0.11% 3.06% 0.03%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4.81% 0.17% 11.23% 0.15% 3.58% 0.02%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7.52% 0.53% 8.03% 0.11% -0.51% 0.42%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87% 0.07% 1.30% 0.12% 2.57% -0.05%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4% 0.04% -0.32% 0.09% 2.36% -0.05%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17 年 9 月 30 日 45.89% 0.24% 22.21% 0.11% 23.68% 0.13%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 银行存款账户,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 算资金的结 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 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 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 销机构 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 基金合同约定的 费 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 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 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 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扣 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 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二)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交 易所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但 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 日 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 易 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有充 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 真实地反映公允 价 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进行调 整,确定 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的 股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以第(1) 条确定的 估值价 格进 行估值。 3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等 方式 发行的 股票 ,按 估值日 该上 市公 司在 证券 交 易所挂牌的 同一流通 股票以第 (1)条确 定的估 值价 格进行估值 。 4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按如 下方法 进行 估值: ①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一 股票 以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价 格低 于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的初 始取得 成本 时,应 采用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同一 股票以 第(1) 条确定 的估 值价格 作 为估值日该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价值; ②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一 股票 以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价 格高 于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的初始取 得成本时 ,应按下 列公式确 定估值日 该非 公开发行 股 票的价值 : FV=C+ (P-C )×(Dl-Dr )/Dl (FV 为 估值日该 非公 开发行股票 的价值;C 为该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 权益业务导致市场 价格除权 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 取得的成本作相 应 调整);P 为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股 票的市价;Dl 为 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 锁定期所 含 的交 易所 的交易 天数 ;Dr 为估 值日 剩余锁 定期 ,即 估值 日至 锁定期 结束 所含 的交 易所的 交 易 天数,不含 估值日当 天。 (3)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挂 牌交 易的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不能真 实 地反映公允 价值的, 应对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 行调 整,确定公 允价值进 行估值。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挂 牌交 易的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所含的最 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如有充 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净价)不能真 实地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 净 价)进行调 整,确定 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的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根据行 业协 会指导 的处 理标 准或意 见并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价、市场 报价、流 动性及收 益率曲线 等因素确 定其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5)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1)配股权 证的估值 :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2)认沽/ 认购权证 的估值: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 的认沽/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未 上市 交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停止交易、但未 行 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4. 本基金持 有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合 同利率在 回购 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 息。 5.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列 示, 按相应利率 逐日计提 利息。 6.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上述估值 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 适当 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上述估值 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 综合考虑市场各因 素的基础 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 序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 估值,以 维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 其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 算并公告 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分 级运作期 间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值。丰 泽 A 和丰泽 B 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丰泽 A 的 每个开放 日及基金 分级运作 期届满日 ,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对丰 泽 A 和 丰泽 B 分别 进行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丰 泽 A 和丰 泽 B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各自保留 小数点 后 8 位, 小数点 后第 9 位四 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 及两级 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 、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位内 (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财产估值 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 或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并 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价错 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 人 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计 价错误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 按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 错,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 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 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 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 有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两级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双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两级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已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 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人书面 说 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 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 偿金额, 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两 级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 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 布,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原 因确 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 的更正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已决 定延迟估 值时; 4.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 情况,导 致基 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时;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丰 泽 A 开放 日和基金 分级运作 期末丰 泽 A 和丰 泽 B 基 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基金 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净值计算 结果并发送给基 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条进 行 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所及注 册登记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基 金 利 息收 入 、 投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 扣除 相 关 费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因运用基金 资产带来的成本 或 费用的节约 应计入收 益。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 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1.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 期内及分 级运作期 届满时, 收益 分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1)本基金 不单独对 丰泽 A 与 丰泽 B 基 金份额 进行 收益分配; (2)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2.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 后,本 基金 收益分配应 遵循下列 原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现 金方 式或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指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息 日除 权后 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 现金方式或红利 再 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事先未做出选 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若基 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 资,红利再投资的 份额免收 申购费用;登记在深圳证 券账户的基金份 额 的收益分配 只能采取 现金红利 方式,不 能选择红 利再 投资; (2)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3)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基金 收益 每年最多分 配 12 次,每 次基金 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的 20% (期 末可供分配 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净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 值;


(5)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请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不享 受当次 分红 ,分 红权益 登记 日申 请赎 回的 基 金份额享受 当次分红 ;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至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7)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支付 方式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按 照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及 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 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 按 除权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的上 市费用; 4.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 户维护费 ;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70%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 的,顺延至 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结束之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支付。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20%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 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 的,顺延至 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结束之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支付。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 售机构佣金、基金 的营销 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费等。本 基金的基金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0.3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日计 提,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经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支付 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 息 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 付的,顺 延至法定 节假 日、休息日 结束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或不 可 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 日内支付 。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 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基金银行汇划费用以 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 前的律师费、会 计 师费和信息 披露费用 等不得从 基金财产 中列支。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协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体和 基 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六、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存 续形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 分级运作期届满, 在满足 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无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自动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基金 名称变 更为 “鹏 华丰 泽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丰泽A 、丰泽B 基 金 份额将以各 自的份额 净值为基 准转换为 同一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的份额 。 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份额 后, 基金份额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满前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 分级运作期 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 延长分级运作期的 期限及其 他相关事项,具体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 告。 (二)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丰泽 A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 年基金分 级运作期 届满,丰泽 A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 择在此之 前的丰泽 A 的开放日将其 持有的丰泽 A 份 额赎回, 若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规 定时间内 未提出赎 回申请, 其持 有的丰泽 A 份额将被 默认为转 入鹏华丰 泽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份额 。 本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 满日前, 基金管理 人将就接 受丰 泽 A 赎回申请 的时间等 相关事宜 进行公 告。 (三)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的份额转 换规则 1. 基金份额 转换日的 确定 丰泽A 和丰 泽B 基金 份额转换 日为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如该 对应日 为非工 作日,则顺 延到下一 个工作日 。基金份 额转换日 的确 定日期,见 届时基金 管理人公 告。 2. 基金份额 转换方式 及份额计 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转换 日日终,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 转换比例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 金份额转 换日登记 在册的基 金份额实 施转 换。丰泽 A、丰泽 B 的 场外份额 将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场外份额 ,丰 泽 B 的场内份 额 将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场内份 额。 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将按照转 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本基金基金份 额 转换日 T 的 份额净值 计算见基 金合同第 四章。 丰泽 A 基金 份额和丰 泽 B 基金 份额转换 公式为: 丰泽 A 份额 转换后基 金份额数 =转换前 丰泽 A 份 额数 ×T 日丰泽 A 基金份 额净值/1.000


丰泽 B 份额 转换后基 金份额数 =转换前 丰泽 B 份 额数 ×T 日丰泽 B 基金份 额净值/1.000 丰泽 A、丰泽 B 份额 的转换比 例、丰泽 A 、丰泽 B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转换后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份额数的 具体计算 见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 3. 基金份额 转换日当 日及后续 申购与赎 回的计算 在基金份额转换日后不超 过 30 天内,本 基金上市交 易,并开放场内与场外日常申 购、赎回 业务。份额转换后的本基 金上市交易、开始 办理申购 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 的相关公告 。 (四)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 投 资管理 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如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转 换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后 ,则 本基 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管 理程序不变,有关投资限 制继续符合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并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 (五)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将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基金 管理 人将依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就本 基金 进行 基金份 额转 换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本基金实 施基金份 额转换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5 日 内对转换比 例及转换 后基金份 额数的具 体计算进行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前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还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 转换的相 关事宜进行 提示性公 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 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 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 所 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按规定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 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编制 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3日 前,将基金 招募说 明 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具体详见基 金管理人 于2011 年10 月28日 公告 的《 鹏华丰 泽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 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 人将在公 告的15日 前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每6个 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3日前, 将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具体 详见基金管 理人于2011 年10 月28 日公告 的《 鹏华 丰泽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内容 摘 要》。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 上。(具 体详见基 金管 理人于2011 年10 月28 日公告的 《 鹏华丰 泽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 鹏华丰泽 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法》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具体详见 基 金 管理人于2011 年10月28 日公告 的《 鹏华 丰泽分级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 2011 年12 月9 日刊登 了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1 年12 月8 日生 效。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金 上市日前 至少 3 个 工作 日,将基金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具体详 见基金管 理人于2011 年12月21 日 公告的《 鹏 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丰泽B 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 (六)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计 算并公告 两级 基金的基金 份额配比 。 (七)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两级 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丰 泽 B 份 额上市交 易 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两级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2. 在丰泽 B 份 额上市交 易后,基 金管理 人 将在每个 交 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 和两级基 金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两 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 金 份额净值和 两级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4.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丰泽 A 和丰泽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丰泽 A 的每个开放 日和基 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 时基金份 额净 值及相关披 露内容进 行复核; 5. 在本基金 分级运作 期届满并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交易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 值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 前述信息资 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 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 事 件时,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临 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基 金 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 净值或开 放日丰泽A 的申购 与赎回价 格 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或开 放日丰泽A 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 0.5% ; 18. 本基金分 级运作期 间办理丰 泽 A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19. 基金分级 运作期间 丰泽 A 或 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 放 式基金(LOF )后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用 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0.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21.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2.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3. 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 满基金份 额转换后 ,本基 金开 始办理申购 、赎回; 24.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5.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6. 本基金 暂 停办理申 购、赎回 申请; 27.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8. 基金份额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或终止 上市; 29. 中国证监 会、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事项 。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 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 说明 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 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 成后,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 在 地,供公众 查阅。投 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 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 统性风险、非系统 性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 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 统性风险是指因整 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 成的风险 ,主要包 括政策风 险、经济 周期 风险、利率 风险和购 买力风险 等。 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 市场的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 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 台,引起债 券价格的波 动,从而 给投资带 来的风险 。 2. 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 的变化 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 本面产生影 响,从而影 响证券的 价格而产 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市场利率变 化给投资人带来收 益损失 的可能性。债券是一种法定 的契 约,大 多数债券的票面利率是固 定不变的,当市场 利率上升 时,会吸引一部分资金流 向银行储蓄等其 他 金融资产,减少对债券的 需求,债券价格 将下跌;当 市场利率下降时,一部分 资金流回债券市 场, 增加对债券的需求,债券 价格将上涨。一般 而言,投 资购买的债券离到期日越 长,则利率变动 对 债券价格的 影响越大 ,其利率 风险也相 对越大。 4.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 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 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 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投 资收益下 降。 5.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 益类证券利息收入 的再投 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 来的价格风 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 时,再投资收益率 就会降低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 利率上升时,债 券 价格会下降 ,但是利 息的再投 资收益会 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上 市公 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 险等。 1. 公司经营 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基金所投资债券 对应的 公司经营不善,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 少,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 息的风险。虽然本 基金可通 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 系统性风险,但 并 不能完全消 除该种风 险。 同时,公 司 经营不善 也将导致 其股票价 格下跌, 对本 基金的股票 投资带来 相应损失 的风险。 2.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 息,而使投资遭受 损失的 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 主要表现在 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 为某种原因不能完 全履约支 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 资就会承受较大 的 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 仅指企业的违约风 险,还包 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 业信用评级下降 的 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判 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 金的 收益水平与 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 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 素 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转 变成现 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 的投资人大 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 金融资产不能及时 变现或无 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 易而引起损失的 可 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 回,基金资产需 保持一定的 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 面可能会有些损 失, 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后者是指在开放 式基金交 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 巨 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 风险,甚至 影响基金 单位净值 。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 由于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所 持有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主 要投 资 于 AA+ 、AA 、AA-级 别的 信 用 债,相对于普通的主要投 资信用债的债券型 基金而言 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 险。基金分级运 作 期届满,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后,所持 有的固定 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信 用债,相对于普 通 的债券型基 金而言面 临着相对 更高的信 用风险。 2. 丰泽A 的 特有风险 (1)流动性 风险 丰泽 A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 满半年的 最后一个 工 作日开放一 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只能在 开放日赎回 丰泽 A 份额,在 非开放 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不能赎 回丰泽 A 而出现 流动性 风险。另 外,因不可 抗力等原 因,丰 泽 A 的开放日 可能延后 , 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能按期 赎回而出 现风 险。 (2)利率风 险 在丰泽 A 的 每次开放 日,本基 金将根据 届时执行 的 1 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 率设定丰 泽 A 的年 收益率。如 果开放日 利率下调 ,丰 泽 A 的 年收益率 将 相应向下进 行调整; 如果在非 开放日出 现利 率上调,丰 泽 A 的年收 益率并不 会立即进 行相应调 整 ,而是等到 下一个开 放日再根 据实际情 况作 出调整,从 而出现利 率风险。 (3)开放日 的赎回风 险 在丰泽 A 的每次 开放日 ,丰泽 A 将同 时进 行 基金份 额折算,丰泽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并 相应对丰 泽 A 的份 额数进行 增减。 基金 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丰泽A 时, 可能出现新 增份额不 能全部赎 回的风险 。 (4)极端情 形下的损 失风险 丰泽 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 对稳定 的特征, 但是,本 基金为分则 A 设置 的收益率 并非保 证收 益,在极端 情况下, 如果基金 在短期内 发生大幅 度的 投资亏损, 丰泽 A 可能 不能获得 收益甚至 可 能面临投资 受损的风 险。 (5)基金转 型后风险 收益特征 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 ,本基金 将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基金类 型为债券 型。在基金 转型前,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选择将其 持有 的丰泽 A 份额 赎回。投 资者不选 择的,其 持 有的丰泽 A 份额将被 默认为转 入“鹏华 丰泽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丰泽 A 的基金份额转 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份额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将面 临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的风险 。 3. 丰泽B 的 特有风险 (1)杠杆机 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的分 级基金运 作期内 , 本基金在扣 除丰泽 A 的应计 收益分配 后 的全部剩余 收益将归 丰泽 B 享 有,亏损 以丰泽 B 的 资 产净值为限 由丰泽 B 承担,因 此,丰 泽 B 在 可能获取放大的 基金资产 增值收益预期的同 时,也将 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极端情况下, 丰 泽 B 可能遭 受全部的 投资损失 。 (2)利率风 险 在丰泽 A 的每 次开放日 ,本基金 将根据届 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 款利率 重新设定 丰泽 A 的 年收益率, 如果届时 的利率上 调,丰泽 A 的 年收益率 将相应向上 作出调整 ,丰泽 B 的资 产分配份 额将减少, 从而出现 利率风险 。 (3)份额配 比变化风 险 本基金的丰泽A、丰泽B 的 份额配比 原则上为7:3 , 由于丰泽A、 丰泽B 将独立 发售, 两级份 额在基金募 集设立时 的具体份 额配比可 能低于 7:3, 存在不确定 性;本基 金成立后 ,丰泽 B 封闭 运作, 丰泽A 则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每满半年 开放一 次 。由于丰泽A 每次开 放后的 基金份额 余额是 不确定的, 在丰泽 A 每次 开放结束 后,丰泽 A 、丰泽 B 的份额配比 可能发生 变化。两 级份额配 比 的不确定性 及其变化 将引起丰 泽 B 的杠 杆率变化 ,出 现份额配比 变化风险 。 (4)杠杆率 变动风险 丰泽 B 具有较高 风险、较 高收益预 期的特性 ,由于 丰 泽 B 内含杠 杆机制, 基金资 产净值的 波 动将以一定 的杠杆倍 数反映到 丰泽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波动上 ,但是, 丰泽 B 的预期 收益杠杆 率并不是固 定的,在 两级份额 配比保持 不变的情 况下 ,丰泽 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越 高,杠杆 率 越低,收 益 放大效应 越弱,从 而产生杠 杆率变动 风险 。 (5)上市交 易风险 丰泽 B 的封 闭期为 3 年 ,封闭期 内上市交 易。丰泽B 上市交易后 可能因信 息披露导 致基金停 牌,投资者 在停牌期 间不能买 卖丰泽 B 份额 ,产生风 险;丰泽 B 上市后 也可能因 交易对 手不足产 生流动性风 险。 (6)折、溢 价交易风 险 丰泽 B 上市交易后 ,受市场 供求关 系等的影 响,丰泽 B 的上市交易价 格与其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之间可能 发生偏离 从而出现 折、溢价 交易的风 险。 (7)基金转 型后风险 收益特征 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 ,本基金 将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基金类 型 为债券 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丰 泽 B 份额将 自动转入本 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 。 在基金份额 转换后, 丰泽 B 将不 再内含杠 杆机制,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将面临 风险 收益特征变 化的风险 。 另外,本基 金转型后 ,原有丰 泽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转换 后的基金 份额,可 能会因其 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 业务资格等方面的 原因,不 能顺利赎回。此时,投资 者可选择卖出或 者 通过转托管 业务转入 具有基金 代销资格 的证券公 司后 赎回基金份 额。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故 障产 生的风险; 2.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 3.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管 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 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 的托管机 构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管 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基金 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 之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 履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基金清 算组做出 清算报告 ; (6)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7)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8)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10)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 清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 基金合同终止,则 本基金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根据基 金 合同“虚拟 清算”的 原则计算 并确定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别 应得的剩 余资产比 例, 并据此比例 对丰泽 A 和丰泽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进行 剩余基金资 产的分配 。 若在 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即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 后基 金合同 终止 ,则 本基 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小组成 立后 2 日内 应就清算 小组的成 立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义 务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转让 及根据基 金合同约 定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 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构、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处获得 的不当得 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2.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 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 费率和管 理费率之 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 和收 费方式;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构 ,获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并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 代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 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 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赎 回 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


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不 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 控股 和直接管理 ; 27)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 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 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 资产、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 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中 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应承 担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存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4)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 等的投票权 。 2. 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但本基 金分级运 作期届 满后 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除 外;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 投资策 略(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9 )终止基金 上市,但 因本基金 不再具备 上市条 件而 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 除外;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在分级运作期内, 依据本基金合同享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 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提名权的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类 似表述均 指“单独 或合计持 有丰 泽 A 和丰泽 B 各自的 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 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3.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集;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集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集;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 集,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应当 至少提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负 责选择 确定 开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议召集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集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登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送 达时间和 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10 )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人,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会议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方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如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出席的 , 不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4 )会议的召 集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2)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a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含50% ,下 同) ; b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身份 证明 及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 理人身 份证 明、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 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及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 管理人持有 的注册登 记资料相 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a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 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c )召 集人 在监 督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经通 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d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和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以上 ; e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注册登 记 机构记录相 符。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 所涉及的 内容。 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召集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 , 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 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 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 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 少 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集 会议 的通知 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前 30 日及时公 告。 否则,会议的召集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规定程 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证后形 成 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 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 额 50%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 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 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 份额数量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召集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机 关及监督 人的监督 下由召集 人 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如监督 人经 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的决 议有效。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7 .决议形 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平 等的表 决权 。在 基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 别由丰 泽 A 、丰 泽 B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 行表决, 且丰泽 A、丰 泽 B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 份额在其 份额 类别内拥有 同等的投 票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 2)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但 在 基金分级运 作期内, 一般决议 须同时经 参加大会 的丰 泽 A、丰泽 B 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 分之二,下同)通过方为 有效;涉及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本 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直接转换运作方 式的除外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 有效。但在 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 ,特别决 议须同时 经过 参加大会的 丰泽 A、丰泽 B 各自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通 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 表决。 8. 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未出席,则大 会主持人 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 票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大会 主持 人 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有异议 ,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重新清点仅 限一次。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 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 监 督,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权3 名监票 人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后的公告时 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 本章第(二) 条 所规定的第 (1)-(11)项召集事由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 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2)、(13)项 召集事由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之日 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 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以及基金财 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应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但本基 金分级运 作期届 满转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除外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 投资策 略( 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9 )终止基金 上市,但 因本基金 不再具备 上市条 件而 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 除外; 10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1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变更 后公布,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 行,并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 。 2. 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将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4)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 容、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 决。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 公场所查阅 ,但其效 力应以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 刘安东 成立时间: 2007 年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许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金:410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 存款;办理汇兑; 从事银 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 收付款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 基金、代理各项 公用事业收 费和代收税款等;代理发 行、兑付政府债 券; 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 性银行、商业银行 及其他金 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 策性银行、中资 商 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 协议存款;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承销政府债券 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 人存款证明服务; 提供保险 箱 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 务;以非牵头行 身 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 商业银行及股份制 商业银行 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 ;邮政储蓄定期 存 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业务 ;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 票 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 券;从事 同行业拆 借;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经银监 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 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 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等。本基金 不直接买入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因所持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 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 离交易可转债而 产 生的权证, 在其可上 市交易后 不超过 10 个交易 日的 时间内卖出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 基金对包含金融债 、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分 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 券等在内的非国家 信用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分 级 运 作期 内对 主体 信用 评级 为 AA+ 、AA、AA-级 别的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短 期融 资券 、可 转 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券等在内 的非国家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投资上述 债 券资产的 80%(分级 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 限制);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 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 例。 2.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资 、 融资 、 融券 比 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 基金 对金 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期融 资券、 可转 债、分 离交易 可转 债、资 产支 持 证券等在内 的非国家 信用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2)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 期内对主 体信用评级 为 AA+ 、AA 、AA- 级别的金 融债、企 业债、公司 债、 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 交易可转债、资产支 持 证 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 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投资 上述债券 资产的 80% ;基金 分级 运作期届满 后不受此 限制; 3)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融入的资 金余额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 模的10%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投资 比例的规 定;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 述规定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六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非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因 素致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基 金财 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 卖与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本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9)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定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 更新,加盖公章 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 真 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 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 行 向基金 管 理人电话确 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 。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 监督流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 任,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 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并协助 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易,基金 托管人应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 结 算,同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交易 时面临的 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按照审慎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 方式。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 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 名单,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 交易前 2 个工 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 人确认, 基 金托管人 于 1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 管理人电 话确认, 新 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 认当日生 效。新名 单生 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 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行 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 提醒后基金管理 人 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 承 担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制和交易 方式进 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 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 理人仍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 但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 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如果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 于 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 交 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 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 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行 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 规定,就 本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 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 签署、账户开设与 管理、投 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 、 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 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以确 保 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3)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的监督 与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关 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 开展基金 存款业务 时,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运作办 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 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 管理人拒 不执行造 成基金财 产的 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 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 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 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制定 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 章制 度。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 控 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 出 现流动性风险。投资流程 及风险控制制度需 经董事会 授权,其中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 理 人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一旦因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 流动性风险,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具 体规定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执 行。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 会通过之后,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 章制度以 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 规章 制度的决议 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基 金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应按 照审 慎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向基 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 息,包括 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 的资格证明、发 行 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 集资金投向、承销 商、发行 期限、流通受限期限,管 理人管理的基金 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付账 号、划付款项、划付时间 等。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并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如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存 在疑义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投资运作行 为违反相关规定 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 补救。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6)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 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基金 托 管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如果基 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 了监 督职责,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两级基金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 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并 将在发现 后立 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 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10.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1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及 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 基金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且如遇 到 问题应及时 反馈、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 是否对非公 开信息保 密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 对基金托管人保管 的基金 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 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 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 管理人有权要求 基 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 的损失。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 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 果基金财产(包括 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损坏、灭失的, 应 由该基金托 管人承担 赔偿责任 。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保管基金财 产。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和 基金 认购、 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并有义务配合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 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 的损 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 本基 金募 集期 届满之 日前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只 能存 入本 基金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 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中,基 金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 认购款存入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的募集专 户中,任 何人不得 动用 。丰泽 A、丰泽 B 有效 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 集 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 各自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金额及 利 息转份额的 数额以注 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金 提前 结束 募集 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相关证明文件, 基 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 报 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 等事宜,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充 分协助。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 本 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活动 。 (4)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的有关规 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 托管账 户办 理基 金资 产的 支 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 开立 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 管人托管系统中开 立二级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 金 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 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 (4)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使用的, 按有 关规 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 无相关规定,则 基 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 开设、使 用的 规定。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 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 银行备案,并代 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协 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基金管理人负 责 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开设同业 拆 借市场交易 账户。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在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 议后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其中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 管库,应与非本 基 金的 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登记 结算机构 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 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 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 有限制除外。除协 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 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 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对 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 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 , 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 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 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在 计算得出基 金份额净值 后,根据 本基金基 金合同约 定的计算 公式 ,计算两级 基金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两级 基金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 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国家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 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两级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 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 理 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2.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 (2)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a)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但最 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 值。 b)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以第 1 )条确定 的估值价 格进 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等方 式发行的股票,按 估值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流 通股票以 第 1)条 确定的估 值价 格进行估值 。





④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如 下方 法进行估值 :





A、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同一 股票 以第 1)条确 定的估值 价格低于 非公开发 行 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作 为估值日该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价值;





B、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同一 股票 以第 1)条确 定的估值 价格高于 非公开发 行 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 时,应按 下列公式 确定估值 日该 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 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 日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 的价值;C 为该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 整);P 为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Dl 为该 非公开发 行股票锁 定期所含的 交易 所的 交易天 数;Dr 为 估值 日剩 余锁定 期, 即估 值日 至锁 定期结 束所 含的 交易 所的交 易 天 数,不含估 值日当天 。 c)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a)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 易的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 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 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 整,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b)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 易的 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所 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 息后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 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 易日 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 反映公 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净价) 进行 调整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c)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的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d)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 根据行 业协会 指导的 处理 标准或 意见并 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 价、市场报 价、流动 性及收益 率曲线等 因素确定 其公 允价值进行 估值。 e)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a )配股权证 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b )认沽/ 认购 权证的估 值: 从 持 有 确认 日 起 到卖 出 日或 行 权日 止 ,上 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 购权 证 按估 值 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 格 ;未 上 市交 易 的认沽/ 认 购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停止交易、但未 行 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4 )本基金持 有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合 同利 率 在回 购期间内逐 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 利息。 5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 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如采用 上述 估值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上述估 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综合考虑市场 各因素的基 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 序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 估值,以 维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 其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3)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第 2 条第 6) 款进行估 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 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财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3. 估值错误的 处理方 式 (1) 当基 金财 产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三 位内 (含 第三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计 价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 人,按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差错处 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两级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双 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 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两 级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已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 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 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两级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资 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 级基金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4.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 管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 迟估值时 ; (4)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 紧急 事故的 情况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 时; (5)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5.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6.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和 公 告的,以基 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 准。 7. 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 对外提供真实、完 整的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 的编制,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月终 了后 5 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 月更新 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 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 告应在 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并予 以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度报告编制并 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2)报表复 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 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 后应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并 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 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 以双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 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 人 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业务专 用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双 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 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8. 基金管理 人应每周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 比较 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 制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须分别妥善 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 日、基金 权益登记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 日、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内容 至少应包 括持有人 的名称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 登记机构编制,由 基金管 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提供任意一个交 易日或全 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 同终止日、基金 权 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 各 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 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 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 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更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 理人在正常 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业务情 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 不断完善并 增加和修 改服务项 目。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 金管理人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 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 易 业 务 。 同 时 ,投 资 者 可 关 注 鹏 华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账 号 ( 微 信 号:penghuajijin) , 快 速 实现净 值查 询功能 ,绑定 个人账 户之后 ,还 可实现 账户查 询功能 和交 易功 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 努力完善现有技术 系统和销 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的交易 方 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在 申请获 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信 件 、手 机短 信、E-MAIL 等方 式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信件 定制 的内 容为 季度 纸质 对账 单, 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月度短信账单 、公司最 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 值等;邮件定制 的 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况,适 时 调整发送的 定制信息 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 收平台、鹏华基金官 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 )等 网 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 , 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 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 工作时间内有专 人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金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 信息与服 务等信息 查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日 8 :30 -21 :00 的坐 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 热线获得 业务咨询 、信息查 询、服务 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 改等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 售机 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 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 构所 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 络在线是主要投诉 受理渠 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 管理投诉电 话(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 务 。现 场 投 诉和 意 见 簿 投诉 是 补 充投 诉 渠道 , 由 各销 售 机 构受理后反 馈给本基 金管理人 跟进处理 。





二十 四、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 严格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 露办法》等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内容与 格式进行 披露 ,并至少在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网 上直销交 易系统 升级切换及 启用新版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 的提示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7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 整直销中 心首次 认/ 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限 制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7 年 7 月 10 日 鹏华丰泽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 要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7 年 7 月 20 日 2017 年第 二季度报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7 年 7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申购( 含定期定 额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7 年 7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深 圳腾元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终 止销售本 公司旗下 基金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认购、 申购(含 定期定 额申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大同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7 年 8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北 京增财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终 止销售本 公司旗下 基金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7 年 8 月 11 日 2017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7 年 8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泛 华普益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终 止销售本 公司旗下 基金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7 年 9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参与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7 年 9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参与钱滚 滚财富投 资管理( 上海)有 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与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申购( 含定期定 额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3 日 2017 年第 三季度报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终 止投资者 通过淘 宝直销平台 或支付宝 支付账户 开立的本 公司直 销交易账户 在本公司 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 基金赎 回业务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基 金对账 单服务形式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1 月 30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7 年 6 月 8 日至2017 年12 月 7 日 止。


二十 五、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 规,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 可在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时 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印件, 但 应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人也可 以直接登 录基 金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鹏华丰 泽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鹏华丰 泽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 阅方式: 1. 存放地点:《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 放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备查 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地 点查 阅,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