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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上证10年期国债指数A(003814)

银华上证10年期国债指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华 上证 10 年期 国 债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11 月8 日证监许可【2016】255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6 年12 月5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益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 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 是 定 期 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 收益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表 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险、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所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12月5 日,有 关净 值 表现截 止日为2017 年9月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7年第3季度的数据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业绩 ............................................................................................................................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6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67 十七、风险揭示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0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11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2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银华 上证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银华 上 证10 年期 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 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 上证10 年期 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 《 基金合同》:指《银华 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上证 10 年期 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银华 上证10 年期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银华 上证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 规 章 和 其 制 定 机 构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改 、 补 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23、销售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之日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 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期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n=1,2,3,4,5……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指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 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 换 业 务 的 某一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开放式基金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已 开 通 基金 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 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 总数 所得 价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4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 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5 月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 亿 元人民币 ,公 司的股 权 结构为西 南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出资 比例 44.10% )、第 一创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出资 比例 26.10%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出资 比例18.90% )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0.90%) 、杭州银华聚义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 3.57% ) 、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 (出资比例 3.20% ) 及杭州银华汇玥投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出资比 例3.22% )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 称已于2016 年8 月 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 战 略 委 员 会 ” 、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 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 会由 4 位监 事组成, 主要 负责检 查 公司的财 务以 及对公 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 部、FOF 投 资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交 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 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行政 财务部、深圳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等 25 个职 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 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 高决策机 构,同 时下设 “主动型 A 股投 资决 策、固定 收益投 资决策 、量化和境 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 会 负 责 确 定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理 念 、 投 资 政 策 及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 珠 林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甘 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 讲 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 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 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 理 事 , 中 国 证 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 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 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 央党校研 究生部 、中国 社会科学 院研究 生部、 长江商学 院 EMBA。 先 后就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 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 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 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 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 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 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 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 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 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 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 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 中心( 后 更 名 为 信 利 律 师 事 务 所) , 并 历 任 北 京 市 共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现 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 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 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 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 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第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 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2004 年任大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2004 年10 月起历任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 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 担 任 重 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统 计 评 价 处( 企 业 监 管 三 处) 副 处 长 、 企 业 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 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 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 店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 理。 周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美 国 普 华 永 道 金 融 服 务 部 部 门 经 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 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及银华 抗通胀主 题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和 公司总经 理助理 职务。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 国际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并同时 兼任银 华深证 1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01 年 起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杨 文 辉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水 利 经 济 发 展 有 限公 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葛鹤军 先生: 博士 学位 。2008 年至 2011 年 就职于 中诚信 证券 评估 有限公 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2011 年1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投资管理三部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 8 日起担任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0 月 8 日 至2017 年11 月4 日兼任 银华中证中票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自2014 年10 月8 日至2016 年4 月25 日兼任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4 月24 日起兼任银华泰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6 日起兼任银华恒 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6 月17 日起兼任银华信 用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 5 日 起兼任银华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12 月5 日起 兼任 本基金及银华上证5 年期国债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起兼任银华中债-5 年期国债 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债-10 年 期 国 债 期 货 期 限 匹 配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兼任银华 中证 5 年期 地方政府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6 月 16 日起兼 任 银华中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6 月 21 日起兼任银 华中债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 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先后在研究 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 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 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 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 司董事。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 兴华营业部总经理;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股权投资部总经理;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 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 总 监 兼 基 金 经 理 。 曾 任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 岚 枫 先 生 , 博 士 学 位 ; 曾 任 五 矿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高 级 业 务 员 。 2010 年 10 月 加盟 银 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部助 理研究 员 、行业研究 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 侃 宁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在 南 方 证 券 武 汉 总 部 任 投 资 理 财 部 投 资 经 理,天同 (万家)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 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 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 年 8 月加入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巴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曾 担 任 嘉 实 泰 和 价 值 封 闭 式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曾担 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 年 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 、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因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 业 顾 问 提 供 服 务 而 向 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 款 利 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从 事证券 信用交 易(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 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 )违 反证券 交易业 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 仓等行为 来操纵 和扰乱 市场价 格;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 金管理 人将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什么 样的风 险,为 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核部 门,并 使它们 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部风 险控制 工作必 须从实际 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 罚措施。 6)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具 有前瞻 性,并 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 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 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 理 手 续 ,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 管理人 确知建 立、实施 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度是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 银行信 贷资产 证券化、 基金公 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 齐全 的 托管产品 体系 ,同时 在 国内率先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45 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 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 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 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 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 部控制 和安全 措施是否 充分的 最权威 的SAS70(审 计标准 第70 号)审阅 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我行托管 服务在风 险管理 、内部 控制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全 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 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 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 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 生命线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 “银华生利 宝”手机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 公楼8 层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于亚楠 电话 010-8520738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文启斯、杨丽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11 月8 日证监 许可 【2016 】2557 号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00,005,472.65 份, 其中 A 类 份额 200,005,442.65 份,C 类份额30.00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44 户。 (二)基金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标的指数 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如 标 的 指 数 更 名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调 整 基 金 名 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12 月 5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2 月28 日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 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持有份额登记日期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 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T+7 日(包括该 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 立 或无效 ,则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 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 在本 基金其 他销售 机构的销 售网点 及网上 直销交易 系统进 行申购 时,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但不得低于 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10 份时,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投资 人将所 申购的 基金份额 当期分 配的基 金收益转 为基金 份额时 ,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上限或 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 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 购费用。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机 构 及网上直 销交 易系统 申 购 A 类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机构及网 上直 销交易 系 统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 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 如下所示: 申 购费 率 (A类) 申 购金 额(M, 含 申购费) 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养 老金客 户以外 的其他投 资人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所适 用的申 购费率 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 如下所示: 申 购费 率 (A类) 申 购金 额(M, 含 申购费) 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 赎回费率 (1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 长短分档,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如下所示: 赎 回费 率 (A 类) 持 有期 限 (Y ) 赎 回费 率 Y<90 天 0.20% 90 天≤Y<365 天 0.10% Y≥365 天 0% (2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 长短分档, 如下所示: 赎 回费 率 (C 类) 持 有期 限 (Y ) 赎 回费 率 Y<30 天 0.50% Y≥30 天 0% 3、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 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申购 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本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对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的赎回 费, 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扣除用于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 该等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相 应赎回费总额的25%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范 围内调 整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申 购份额 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 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后的 余额,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 定 申 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 (1+0.40%)=5,976.09 元 申购费用=6,000 -5,976.09=23.91 元 申购份额=5,976.09/1.0600=5,637.82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 元,则其可得到5,637.82 份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人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1.0600=4,716.98 份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即:投资人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600 元,则其可得到4,716.98 份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 份,持有时间为60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11,480.00×0.20% =22.96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 -22.96=11,457.04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 份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60 天后赎回,假设 赎回当 日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57.04 元。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6: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10,000 份,持有时间为20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60 元,则其可 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560=11,560.00 元 赎回费用= 11,560.00×0.50% =57.80 元 净赎回金额=11,560.00 -57.80=11,502.2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 份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20 天后赎回,假设 赎回当 日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56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502.20 元。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 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 本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基金申 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 登记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 办理 扣除权 益 的登记 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特 殊原因 ( 包括 但不限于 证券交 易 场所 或银行间 债券交 易市场 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故障 或其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 全 额 退 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因特 殊原因 ( 包括 但不限于 证券交 易场所 或银行间 债券交 易市场 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相应类别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 则及相关公告。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十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依法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各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 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 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十四)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2 月28 日开放转换转入 与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 换 业 务 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 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2 月28 日开放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 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先行一 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安排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 告。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采 用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 通 过 抽 样 复 制 法 选 择 合 适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的 成份券和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上 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抽样复制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 成为基础,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构成组合,并根据本基金资产 规模、日常申赎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债券特性、交易惯例等情况,选择合适 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当预期成份券发生调整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 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市场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 惯例等因素影响跟踪标的指数效果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 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构建替代组合。由 于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 例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组合中个券权重和券种与标的指数成份券权重和券种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间将存在差异。 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 准之间 的日均 跟踪偏离 度的绝 对值不 超过 0.2%, 年化跟 踪 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为了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标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 。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以标的指数成份券为基础,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 险、投资可行性等因素构建投资组合, 并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情 况、市场流动性以及债券市场交易特性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选 择合适的债券进行投资,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抽样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采取适当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调整,降低交易成本,以期 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1 )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上证 10 年期 国债 指数各成份券构成,并综合考 虑本基金资产规模、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对其逐步买入。当遇到成份 券流动性不足、价格严重偏离合理估值、单只成份券交易量不符合市场交易惯 例等其他市场因素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 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个券权重和券种进行适当 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上证 10 年期国债 指数 对其成份券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份券发行量变动,本基金将根据指数的新构成进行相应调整; ② 本基金处理日常申购赎回时,资金量可能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交易相 应成份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交易规模、交易惯例和成份券的流动性等因素, 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③ 若成份券遇到退市、流动性不足、法规限制或组合优化需要等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 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④ 本基金将以一定仓位参与一二级市场套利交易、回购套利交易、个券套 利交易和放大交易,以期减小基金运作的有关费用对指 数跟踪的影响。 (3 )债券投资组合的优化 为更好地跟踪指数走势,本基金将采取适当方法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整体 优化调整,如“久期匹配”、“比例匹配”等。 1)久期匹配 “久期匹配”策略是指投资组合久期与标的指数久期基本一致,即满足: index Duration Duration portfolio ? 其中, portfolio Duration 为 组 合 的 加 权 平 均 久 期 , index Duration 为 指 数 组 合 的加权平均久期。通过久期匹配,在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的情况下,债券投资 组合和标的指数的走势基本一致。 2)比例匹 配 “比例匹配” 主要考虑到不同类型债券和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波动情况的不 一致。 考虑各类型债券权重, 力争基金组合各类型债券权重与标的指数分布相匹 配, 减少类型错配的跟踪误差; 考虑各个期限的债券权重, 力争基金组合各个期 限段权重与标的指数分布相匹配,减少期限利差变动造成的跟踪误差。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上 证 10 年期 国债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2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或 价格变化、 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 ×上证10 年期 国债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以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将不低于 80%的非现金 基金资产投资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成份券,选用以上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 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上证 10 年期国债 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 或 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 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 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 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无 实 质 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 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 更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及时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 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 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 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6,345,850.00 90.82 其中: 债券


46,345,850.00 90.8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347,291.24 8.52 8 其他资 产


339,978.29 0.67 9 合计





51,033,119.53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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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46,345,850.00 91.0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6,345,850.00 91.09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018 17 附 息国 债18 400,000 39,924,000.00 78.47 2 010303 03 国债 ⑶ 35,000 3,427,550.00 6.74 3 019557 17 国债 03 30,000 2,994,300.00 5.89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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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不存在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0.2 本 基金 本报告 期末 未持有 股票 ,因此 本基 金不存 在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超 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之外的 情形 。 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08.4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38,669.8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9,978.29


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0.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各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 能存在 尾差 。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12.5 (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6.12.31 0.23% 0.01% -0.29% 0.29% 0.52% -0.28% 2017.1.1 至 2017.6.30 -0.66% 0.18% -1.83% 0.14% 1.17% 0.04% 2017.7.1 至 2017.9.30 0.18% 0.11% 0.25% 0.08% -0.07% 0.03% 2016 .12.5 (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7.9.30 -0.25% 0.15% -1.87% 0.15% 1.62% 0.00% (二)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12.5 (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6.12.31 0.03% 0.01% -0.29% 0.29% 0.32% -0.28% 2017.1.1 至 2017.6.30 -1.08% 0.18% -1.83% 0.14% 0.75% 0.04% 2017.7.1 至 2017.9.30 0.09% 0.11% 0.25% 0.08% -0.16% 0.03% 2016 .12.5 (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7.9.30 -0.96% 0.15% -1.87% 0.15% 0.91% 0.00%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 以及 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 现 方 应 及时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估 值日闭 市后, 各类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拟公告的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 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份额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重 大 错 误 或 者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偏 离 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 证券经 纪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及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具体 分红方案 见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 别 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 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6、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 会计 师费、 审计费、 律师费 和诉讼 费、仲 裁费等法律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 的证券 交易结算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 费、过 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基金相关账户开户 和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在支付首期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 管 人 出 具 正 式 函 件 指 定 基 金 管 理 费 的 收 款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需 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 对一致 后,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为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指数编制机构作为使用许可方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 更费率的,本项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调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0.015%/ 年,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2.5 万元 (即 不足 2.5 万元按照 2.5 万元收取)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以实际天数占当季度天数的比例乘以 2.5 万元和实际累 计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孰高为当季应付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015% 的年费 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十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一 次 性 支 付 上 一 季 度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用基点费。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付方式另 有约定的,从其最新约定。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5-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此 项调整需 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 一个会 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期货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增加、变更 、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不可抗力;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 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 而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 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 于 固 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 情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 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8、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9、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 基金收益水平。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道 德 标 准 同 样 都 有 可 能 对 本 基 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托管行 违约等 超出本 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 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抽样复制法 ,实现跟踪上证 10 年期 国债指 数,但由于基金费用、交易成本、指数成份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 差异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标的 指数抽 样方法 引发的风 险:即 标的指 数因为抽 样方法 的缺陷 有可能 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 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的交易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 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 指数波 动的风 险:标的 指数成 份券的 价格可能 受到政 治因素 、经济 因素、政策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 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跟踪 偏离风 险:即 基金在跟 踪指数 时由于 各种原因 导致基 金的业 绩表现 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 )由 于买入 和卖出 债券时均 存在交 易成本 ,导致本 基金在 跟踪指 数时可 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2 )受 市 场流 动性风 险的影响 ,本基 金在实 际运作中 ,由于 投资者 申购而 新增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 无法以赎回价格将债券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 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 )在 本基金 实行指 数化投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对 指数基 金的管 理能力 如跟踪指数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 响,从而造成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 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 并自 决议生效后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 现后,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6 个 月内办理 基金 财产的 清 算事宜,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等) ,基金管理人可在 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之日。 7、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或基金 资产清算 小组认 为有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 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 人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C 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一 )召开事由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 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 收取和 其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的收 取; (2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 调低销售服务费 、 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 、 基金 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或行业 自律规 则发生 变动而应 当对基 金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 ,基 金推出 新业务 或服务;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6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 ,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有关证 明文件、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 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召 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 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召开 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 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根据 新颁布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协 商 一 致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 现后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 6 个月内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 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 金仍持有 流通受 限证券 的(包括 但不限 于未到 期回购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在该等 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之日。 7、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或基金 资产清算 小组认 为有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 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 )清算费用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90 联系人:冯晶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的成份券和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 以及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上证 10 年期 国债 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 本项限制;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或 价格变化、 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 预见资产 规模 大幅变 动 的情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5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手为 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 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 名 单 进 行 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 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 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中 期票据 前,与 基 金托管 人签署 相应的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2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债 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 予以必要协助,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 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 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银 行间市 场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在 合同签 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 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保管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期限为15年。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 日、 每年12 月31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 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 微信 、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咨询、 查询 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 知晓基 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 询密码,为 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 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 三) 在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 四) 电子交 易与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 站或相关公告。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 五) 如本招 募说 明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 通过上 述方 式 联系 基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 资 人 可 在办公时间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应 以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正 本 为 准。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2.《银华 上证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 上证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银华 上证10 年期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 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