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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原油(501018)

南方原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7 年12 月15 日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风 险揭 示 .................................................................................................................................... 9 § 4 基 金的 投资 .............................................................................................................................. 13 § 5 基 金管 理人 .............................................................................................................................. 26 § 6 境 外投 资顾 问 .......................................................................................................................... 35 § 7 基 金的 募集 .............................................................................................................................. 36 § 8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7 § 9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8 § 10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 回 ........................................................................................................ 39 § 11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 收 ................................................................................................................ 48 § 12 基金 的财 产 ............................................................................................................................ 50 § 13 基金 资产 估值 ........................................................................................................................ 51 § 14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6 § 15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 16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 17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4 § 18 基金 托管 人 ............................................................................................................................ 66 § 19 境外 托管 人 ............................................................................................................................ 71 § 20 相关 服务 机构 ........................................................................................................................ 72 § 21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4 § 22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118 § 2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29 § 24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31 § 25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32 § 26 备查 文件 .............................................................................................................................. 133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3 月22 日证 监许 可[2016]581 号 文注 册募 集, 基 金 合同 于 2016 年6 月15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注 册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 投 资于 本 基 金 没 有风 险 。 中 国证 监 会 不 对 基金 的 投 资 价值 及 市 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 券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 境外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 波动。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投 资 者 应全 面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性 , 充 分 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对 申 购 基 金的 意 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 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 获得 基 金 投 资收 益 , 亦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作 为 境 外投 资 产 品 , 投资 本 基 金 可能 遇 到 的 境外 投 资 风 险 包 括投 资 标 的 风险 、 汇 率 风 险和 政 治 风 险等 ; 作 为 上 市基 金 特 有 的运 作 风 险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包 括 折 溢 价风 险 等 ; 作 为开 放 式 基 金风 险 , 可 能 遇到 的 风 险 包括 利 率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 会计 核 算 风 险、 税 务 风 险 、交 易 结 算 风险 、 法 律 风险 和 衍 生 品 风 险等 。 本 基 金主 要 投 资 于 全球 范 围 内 跟踪 原 油 价 格 的公 募 基 金 以及 公 司 股 票,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石 油 、 天然 气 等 能 源 价格 波 动 、 行业 及 公 司 的 经营 风 险 和 财务 风 险 等 因素 产 生 波 动 , 上述 因 素 的 波动 和 变 化 可 能会 使 基 金 资产 面 临 潜 在 风险 。 本 基 金风 险 揭 示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节等 。 本基金 为基 金中 基金 ,具 有较高 预期 风险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 件 , 自 主 判 断基 金 的 投 资价 值 , 自 主 做出 投 资 决 策, 全 面 认 识 本基 金 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 和产 品 特 性 , 并 充分 考 虑 自 身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 谨 慎做 出 投 资 决策 。 基 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作 出 投 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 状 况 与 基金 净 值 变 化 及基 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价 格波 动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15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7 年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 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内 容 与 格式 准 则 第 5 号<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与格 式>》、 《合格 境内 机构投 资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法 》(以 下简称 《试 行办法 》)、 《关于 实施<合 格境 内机 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 简称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南方 原油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原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 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境外 托管人 :指符 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 根据 基金托管 人与 其签订 的合 同,为 本 基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 管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5 、境外 投资顾 问:指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根 据基金管 理人 与其签 订的 合同, 为 本基金 境外 证券 投资 提供 证券买 卖建 议或 投资 组合 管理等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6 、基金 合同: 指《南 方原 油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 补充 7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原油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8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南 方 原油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9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方 原油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0 、法律法规:指中 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11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 次会议 修订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5 、 《 试行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于 2007 年 6 月18 日公布 、自 同 年7 月 5 日 起实施 的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16 、 《通 知》 :指 中国 证 监会 于 2007 年6 月18 日 公布、 自同 年7 月5 日起 实施的 《 关 于实施<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7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9 、外 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或其 授 权 的代 表机 构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1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3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 资 者 24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按照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中 国境 内证券 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5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7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投等 业务 28 、销 售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机 构 ,以 及 可 通 过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 会员 单 位 。 其中 , 可 通 过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办 理 本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 机构 必 须 是 具有 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 并经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29 、场外:指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构 进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购 和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场 所 。 通过 该 等 场 所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也 称为 场 外 认 购、 场 外 申 购、 场外赎 回 30 、场内:指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通过 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基 金 销 售 系统 进 行 基 金 份额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以 及上 市 交 易 的场 所 。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内认购 、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31 、登记业务:指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 基金 份额的登 记、存 管、 结算 及相 关业 务,及 其不 时修 订和 补充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32 、登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 为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 登 记 业 务的 机 构 , 本 基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33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 系统。投 资人通 过场 外基 金销 售机 构认购 、申 购所 得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本系 统下 34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投资人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购或 买入 所得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本 系统 下 35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 ,用 于 记 录 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 基 金 份 额余 额 及 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3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基 金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7 、上海证券账户: 指投 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开立的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 即A 股账 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40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4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7 、 《 业务 规则》 :指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及销 售机 构的 相关业 务规 则及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48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9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0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51 、基金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合 同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效 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2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53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 证券登记 系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4 、定投计划:指投 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销 售 机 构 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 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受 理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5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6 、元 :指 人民 币元 57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5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值 的过 程 62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63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 如适用本 基金, 相关 内容 以修 订后 法律 法 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 3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基金中基 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 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本 基 金 为基 金 中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全 球 范 围 内 跟踪 原 油 价 格的 公 募 基 金以 及 公 司 股 票 ,基 金 净 值 会因 为 石 油 、 天然 气 等 能 源价 格 波 动 、 行业 及 公 司 的经 营 风 险 和财 务风险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面 临 以 下 风 险 , 其 中 部 分 或 全 部 风 险 因 素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收 益 率、和 /或 实现 投资 目标 的能力 造成 影响 。 一、境 外投 资产 品风 险 1 、海 外市 场风 险 境外证券 市场 整体表 现受 到经济运 行情 况、货 币/财 政政策、 产业 政策 、 税法 、汇率 、 交 易 规 则 、 结算 、 托 管 以及 其 他 运 作 风险 等 多 种 因素 的 影 响 , 上述 因 素 的 波动 和 变 化 可能 会 使 基 金 资 产面 临 潜 在 风险 。 此 外 , 投资 境 外 市 场的 成 本 、 波 动性 也 可 能 高于 国 内 市 场, 存在一 定的 市场 风险 。 2 、投 资标 的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 球范 围内跟踪原油价格的 公募 基金以及公司股票, 以分 享原油行 业 长 期 增 值 的收 益 。 原 油行 业 属 于 周 期性 行 业 , 与国 内 国 际 经 济波 动 相 关 性较 强 , 因 此行 业 周 期 性 波 动风 险 是 本 基金 的 主 要 风 险之 一 。 另 外, 原 油 价 格 走势 是 影 响 本基 金 投 资 标的 的另一 主要 风险 因素 。由 于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指数 化投资 工具 (包 括 ETF ) 以 及 主动 管理 基 金和上 市公 司股 票, 因此 ,本基 金将 面临 被动 型和 主动型 投资 工具 的特 有风 险。 3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 和计 价,当汇率发生变动 时, 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 价的 净资产价 值 , 从 而 导 致基 金 资 产 面临 潜 在 风 险 。汇 率 的 波 动也 可 能 加 大 基金 净 值 的 波动 , 从 而 对基 金 业 绩 产 生 影响 。 此 外 ,由 于 基 金 运 作中 的 汇 率 取自 汇 率 发 布 机构 , 如 果 汇率 发 布 机 构出 现 汇 率 发 布 时间 延 迟 或 是汇 率 数 据 错 误等 情 况 , 可能 会 对 基 金 运作 或 者 投 资者 的 决 策 产生 不利影 响。 4 、政 治风 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 策发 生变化, 导致市场 波 动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 也 会 产生 风 险 , 称之 为 政 治 风 险。 例 如 , 境外 市 场 的 政府 可 能 会 鉴 于 政治 上 的 优 先考 虑 , 改 变 支付 政 策 。 本基 金 以 境 外 市场 为 主 要 投资 地 区 , 因此 境 外 市 场 的政 治 、 社会 或经 济 情 势 的变 动( 包 括天 然灾 害 、 战 争、 暴 动 或罢 工等) , 都 可能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对 本 基 金 造 成直 接 或 者 是间 接 的 负 面 冲击 。 本 基 金将 在 内 部 及 外部 研 究 机 构的 支 持 下 ,密 切关注 各国 政治 、经 济和 产业政 策的 变化 ,适 时调 整投资 策略 以应 对政 治风 险的变 化。 5 、法 律及 政治 管制 风险 由于各个 国家/ 地区适 用不 同法律法 规的 原因, 可能 导致本基 金的 某些投 资行 为在部 分 国家/ 地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 不能 正 常执 行, 从而 使得 基金资 产面 临损 失的 可能 性。 6 、税 务风 险 在 投 资 各 国 或 地 区 市 场 时 , 因 各 国 、 地 区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同 , 可 能 会 就 股 息 、 利 息 、 资 本 利 得等 收 益 向 各国 、 地 区 税 务机 构 缴 纳 税金 , 包 括 预 扣税 , 该 行 为可 能 会 使 得资 产 回 报 受 到 一定 影 响 。 各国 、 地 区 的 税收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可 能 变化 , 或 者 加以 具 有 追 溯力 的 修 订 , 所 以可 能 须 向 该等 国 家 或 地 区缴 纳 本 基 金销 售 、 估 值 或者 出 售 投 资当 日 并 未 预计 的额外 税项 。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 场时 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 区的 税务法律法规,同时 ,在 境外托管 人的协 助下 ,完 成投 资所 在国家 或地 区的 税务 扣缴 工作。 7 、会 计核 算风 险 由于各个 国家/ 地区对 上市 公司日常 经营 活动的 会计 处理、财 务报 表披露 等会 计核算 标 准 的 规 定 存 在一 定 差 异 ,可 能 导 致 基 金经 理 对 公 司盈 利 能 力 、 投资 价 值 的 判断 产 生 偏 差, 从而给 本基 金投 资带 来潜 在风险 。 8 、证 券借 贷/正 回购/逆 回 购风险 证 券 借 贷/ 正回购/ 逆 回 购 风 险 的 主 要 风 险 在 于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 具 体 讲 , 对 于 证 券 借 贷 , 交 易 期 满时 借 方 未 如约 偿 还 所 借 证券 , 或 在 交易 期 间 未 如 约支 付 已 借 出证 券 产 生 的所 有 股 息 、 利 息和 分 红 ; 对于 正 回 购 , 交易 期 满 时 买方 未 如 约 卖 回已 买 入 证 券, 或 在 交 易期 间 未 如 约 支 付售 出 证 券 产生 的 所 有 股 息、 利 息 和 分 红 ; 对 于 逆 回购 , 交 易 期满 时 卖 方 未如 约买回 已售 出证 券。 二、本 基金 运作 特有 风险 1 、停 牌或 终止 上市 的风 险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且 本基 金符合 上市 交易 条件 后, 本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交 易 。 由 于 上市 期 间 可 能因 信 息 披 露 导致 基 金 停 牌, 投 资 者 在 停牌 期 间 不 能买 卖 基 金 ,产 生风险 ;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 致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2 、基 金份 额折 溢价 的风 险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 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 其基 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 发生 偏离并出 现 折 溢 价 交 易风 险 。 基 金份 额 的 交 易 价格 将 受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市 场 供 求 情况 、 投 资 人心 理 预 期 等 多 种因 素 的 影 响, 造 成 交 易 价格 出 现 折 价或 溢 价 的 情 况, 存 在 投 资人 不 能 按 照基 金份额 净值 买入 或卖 出基 金份额 的风 险。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1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 率变 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 和证 券利息的损失。利率 风险 是债券投 资 所 面 临 的 主要 风 险 , 息票 利 率 、 期 限和 到 期 收 益率 水 平 都 将 影响 债 券 的 利率 风 险 水 平。 国家或 地区 的利 率变 动还 将影响 该地 区的 经济 与汇 率等。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 行人 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 的承 诺,按时足额还本付 息的 风险。一 般 认 为 : 国 债的 信 用 风 险可 以 视 为 零 ,而 其 它 债 券的 信 用 风 险 可按 专 业 机 构的 信 用 评 级确 定 , 信 用 等 级的 变 化 或 市场 对 某 一 信 用等 级 水 平 下债 券 率 的 变 化都 会 迅 速 的改 变 债 券 的价 格,从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投资标 的可能 因财务 结构 恶化或 整体产 业衰退 ,致 使专业 评等机 构 调 降 该 投 资标 的 债 信 ,进 而 使 得 该 投资 标 的 产 生潜 在 资 本 损 失的 风 险 。 衍生 品 有 一 定的 交易对 手信 用风 险, 可通 过严格 筛选 交易 对手 来控 制。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 资产 不能迅速变现,而可 能遭 受折 价 损 失 的 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 将 主 要 表 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基 金 资 产 不能 迅 速 转 变成 现 金 , 或 变现 成 本 很 高; 不 能 应 付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人 大 额 赎 回的 风 险 ; 证 券投 资 中 个 券和 个 股 的 流 动性 风 险 等 。这 些 风 险 的主 要 形 成 原 因 是市 场 整 体 流动 性 相 对 不 足或 者 证 券 市场 中 流 动 性 不均 匀 , 存 在个 股 流 动 性风 险。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 等, 会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以 及 对 经 济形 势 、 证 券 价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 响基 金 收 益 水平 。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5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如 经常性的 串 户 , 帐 务 记重 , 透 支 、过 失 付 款 , 资金 汇 划 系 统款 项 错 划 , 日终 轧 帐 假 平, 会 计 备 份数 据 丢 失 , 利 息计 算 错 误 等。 通 过 双 会 计制 以 及 基 金会 计 核 算 、 托管 方 会 计 复核 的 方 法 可以 有效控 制会 计核 算风 险。 6 、税 务风 险 在境外投资时,因境 外税 务法律法规的不同, 可能 会就股息、利息、资 本利 得等收益 向 当 地 税 务 机构 缴 纳 税 金, 包 括 预 扣 税, 该 行 为 可能 会 使 得 资 产回 报 受 到 一定 影 响 。 境外 市 场 的 税 收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可 能 变 化 ,或 者 加 以 具有 追 溯 力 的 修订 , 所 以 可能 须 向 投 资所 在国家 或地 区缴 纳本 基金 销售、 估值 或者 出售 投资 当日并 未预 计的 额外 税项 。 7 、交 易结 算风 险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 形式 的信用风险。当双方 在同 一天进行交换时,就 会产 生结算风 险 。 在 一 方 已经 进 行 了 支付 后 , 如 果 另一 方 发 生 违约 , 就 会 产 生结 算 风 险 。本 基 金 将 通过 国际性 的专 业清 算公 司统 一进行 交易 结算 ,规 避结 算风险 。 8 、法 律风 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 上无 效、合约内容不符合 法律 的规定,或者由于税 制、 破产制度 的改变 等法 律上 的原 因, 给交易 者带 来损 失的 可能 性。法 律风 险主 要发 生 在OTC (也 称为柜 台市场 ) 的交 易中 。法 律风 险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一 是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包 括合约 潜在 的 非 法 性 , 对 手缺 乏 进 行 该项 交 易 的 合 法资 格 , 以 及现 行 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 更而 使 该 合 约失 去 法 律 效 力 等; 二 是 交 易对 手 因 经 营 不善 等 原 因 失去 清 偿 能 力 或不 能 依 照 法律 规 定 对 其为 清 偿 合 约 进 行平 仓 交 易 。对 于 法 律 风 险, 本 基 金 将本 着 审 慎 的 原则 按 照 中 国证 监 会 的 要求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并 借 助 于本 基 金 聘 请 的海 外 律 师 严格 合 约 的 各 项条 款 与 内 容, 同 时 , 关注 相应国 家或 地区 法律 环境 的变化 ,有 效规 避法 律风 险。 9 、衍 生品 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 目的 是为了基金的有效管 理和 避险,而不是投机, 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控 制规 模、 计算 合约 理论价 值、 风险 敞口 、及 时移仓 等手 段来 有效 控制 风险。 四、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五、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 例、证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 , 代表 了 一 般 市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销售机构( 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 构 和其 他 销 售机 构)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对本 基金 进 行 风险 评 价 , 不 同 的销 售 机 构 采用 的 评 价 方 法也 不 同 , 因此 销 售 机 构 的风 险 等 级 评价 与 法 律 文件 中 风 险 收 益 特征 的 表 述 可能 存 在 不 同 ,投 资 人 在 购买 本 基 金 时 需按 照 销 售 机构 的 要 求 完成 风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的 匹配 检验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 4 基金的投资 4.1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分散 风险 的基 础上 ,力争 获得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相似 的回 报。 4.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 金融 产品或工具:在已与 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忘 录的国 家或 地区 证券 监管 机构登 记注 册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公募基 金” , 包含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 ETF ) ;普 通股、 优先 股、 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房 地产 信 托 凭 证 ; 政 府债 券 、 公 司债 券 、 可 转 换债 券 、 住 房按 揭 支 持 证 券、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等 及 经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的 国 际 金 融组 织 发 行 的 证券 ; 银 行 存款 、 可 转 让 存单 、 银 行 承兑 汇 票 、 银行 票据、 商业 票据 、回 购协 议、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工 具; 金融 衍生 产品 ( 远期合 约、 互 换及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境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期 权、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产品 ) 、结 构 性投资产品(与 固 定 收益 、股 权 、 信 用、 商 品 指数 、基 金 等 标 的物 挂 钩 的结 构性 产 品) 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 金 投 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相应 将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为 基金 中的基 金(FOF ),投 资于 公募基 金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本基 金以原油主题投资 为主, 投资于原油基金的 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非现金 资产的 80%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就基 金合 同而言 ,原油基 金是 指全球 范围 内跟 踪原 油价 格的公 募基 金( 包 含ETF )。 4.3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及 商品 分析进行资产配置, 并通 过全球范围内精选基 金构 建组合, 以达到 预期 的风 险收 益水 平。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 性相 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 经济 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评 估市场的 系 统 性 风 险 和各 类 资 产 的预 期 收 益 与 风险 , 据 此 合理 制 定 和 调 整各 类 资 产 的比 例 , 在 保持 总 体 风 险 水 平相 对 稳 定 的基 础 上 , 力 争投 资 组 合 的稳 定 增 值 。 此外 , 本 基 金将 持 续 地 进行 定期与 不定 期的 资产 配置 风险监 控, 适时 地做 出相 应的调 整。 2 、ETF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以 风险 为主 要考量 ,通 过以 下流 程筛 选 ETF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1)ETF 流动 性筛 选 ETF 的 流动 性是 最重 要的 筛选准 则之 一, 本基 金将 考察以 下方 面 对 ETF 进 行 筛选: a)ETF 规 模 , 规 模 过小 可能 存 在 提 前 清 算 或 变 现 成本 过 大 的 问 题 ; 辅 以 观 察日 均 成 交 量及换 手率 等指 标; b)ETF 的做 市活 跃程 度, 主要观 察买 卖价 差(bid-ask spread )是 否合 理; c)ETF 的折 溢价 水平 ,折 溢价水 平直 接决 定了 ETF 的交易 风险 ,而 ETF 标的 资产的 波 动率则 决定 了折 溢价 水平 的合理 区间 。 本基金 亦会 根据 不同 资金 规模假 设对 标的 ETF 进行 市场冲 击检 验, 把握 ETF 买卖的 显 性成本 和隐 性成 本。 (2) 积极 风险 最小 化 投资 ETF 的 目标 一般 以获 取其该 ETF 所追 踪资 产的 收益, 因此 ,ETF 净 值与 其标的 资 产价格之 间的 差异愈 小愈 好,即追 求积 极风险 最小 化。本基 金主 要考 察 ETF 的跟踪误 差及 跟踪偏 离度 来考 核其 积极 风险。 (3) 总费 用率 控制 本基金 还将 比较 并尽 量选 择总费 用率 (Total Expense Ratio ) 较 具竞 争力 的 ETF 品种 , 包括其 购买 及持 有成 本, 例如管 理费 、托 管费 及前 端收费 等。 (4) 对手 方风 险控 制 对于合成 ETF , 本 基 金不仅 将 重 点 评 估 单 个 发 行 人的 违 约 风 险 , 并 引 鉴 国 际评 级 等 其 他第三 方评 估报 告, 还将 通过分 散投 资的 方式 降低 集中化 的对 手方 风险 。 3 、非 上市 基金 投资 策略 非 上 市 基 金 的 投 资 主 要 有 两 类 目 的 : 一 是 在 ETF 投 资 品 种 缺 失 或 流 动 性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 投 资 于 跟踪 原 油 价 格或 原 油 指 数 的指 数 基 金 ;二 是 意 在 间 接获 取 管 理 业绩 优 良 的 主动 型公募 基金 的超 额收 益。 4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个股投资仅 在确 定性较高的情况下进 行增 强性投资,通过投资 原油 行业的大 市值股 票来 获取 行业 的整 体平均 表现 。 5 、固 定收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产 品投 资将综合考虑收益、 风险 和流动性等指标,在 深入 分析宏观 经济发 展、 货币 政策 以及 市场结 构的 基础 上, 灵活 运用积 极和 消极 的固 定收 益投资 策略 。 消极固定收益投资策 略的 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 理需 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 产提 供稳定的 收 益 。 本 基 金主 要 通 过 利率 免 疫 策 略 来进 行 消 极 债券 投 资 。 积 极固 定 收 益 投资 策 略 的 目标 是 利 用 市 场 定价 的 短 暂 无效 率 来 获 得 低风 险 甚 至 是无 风 险 的 超 额收 益 ; 本 基金 的 积 极 债券 投 资 主 要 基 于对 利 率 期 限结 构 的 研 究 。本 基 金 也 将从 债 券 市 场 的结 构 变 化 中寻 求 积 极 投资 的机会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6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中主 要遵 循避 险和 有效 管理两 项策 略和 原则 : (1)避 险。主 要用于 市场 风险大幅 累计 时的避 险操 作,减小 基金 投资组 合因 市场下 跌 而遭受 的市 场风 险; (2)有 效管理 。利用 金融 衍生品流 动性 好,交 易成 本低等特 点, 通过金 融衍 生品对 投 资组合 的仓 位进 行及 时调 整,提 高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此外,在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并 且 有 效 控 制风 险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还将 进行 证 券 借 贷交易 、回 购交 易等 投资 ,以增 加收 益,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 市场 投资工具的丰富,本 基金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 关投 资策略,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 4.4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80% 以 上的基 金资产投 资于 公募基 金; 投资于原 油基 金的比 例不 低于本 基 金非现 金资 产 的80% ; (2)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在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 上述 限 制 。 本款 所 称 银 行 应当 是 中 资 商业 银 行 在 境 外设 立 的 分 行或 在 最 近 一个 会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银行 。 (3)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值的10% 。 (4)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 的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其 中 持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5)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构 10%以上 具有投 票权 的证券 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 当合 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 外上 市的总股本,同时应 当一 并计算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换 。 (6)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7)每 只境外 基金投 资比 例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投 资境外 伞型 基金的 ,该伞 型基金 应当 视为 一只 基金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8)同 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基金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金 总 份额 的20%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资 比 例 限 制要 求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 中 国 证监 会 根 据 证券 市场发 展情 况或 基金 具体 个案,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 2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 当仅 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 有效 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 大交易,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3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 ) 借 方 应 当 在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一 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赔 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处置 卖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低 于支 付现金 的 102%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基 金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正回 购交 易,所 有已 借出而未 归还 证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 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 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 保物 、现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5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基金: (1) 其他 基金 中基 金; (2) 联接 基金 ; (3) 投资 于前 述两 项基 金的伞 型基 金子 基金 。 6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承销 证券 ; (9)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13)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4)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5 )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 重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7 、若法 律、行 政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变 更, 致使现 行法 律法规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和 投 资 组 合比 例 限 制 被 修改 或 取 消 ,本 基 金 相 应 调整 禁 止 行 为和 投 资 限 制规 定。 8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上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4.5 投资 决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依 法决策 是本 基金 进行 投资 的前提 。 (2)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微 观经济运 行环 境和证 券市 场走势。 这是 本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 础。 (3)投资 对象收 益和 风险的 配比关系 。在 充分权 衡投 资对象的 收益 和风险 的前 提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2 、决 策程 序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1)决定 主要投 资原 则: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是公司 投资 的最高决 策机 构,决 定基 金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的 资产 及行 业配 置方 案。 (2)提出 投资建 议: 投资研 究团队依 据 对 宏观经 济、 股票市场 运行 趋势的 判断 ,结合 基 金合同 、投 资制 度向 基金 经理提 出股 票资 产的 投资 建议。 (3)制定 投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遵守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的投 资原 则前提 下, 根据研 究 员提供 的投 资建 议以 及自 己的分 析判 断, 做出 具体 的投资 决策 。 (4)进行 风险评 估: 风险管 理部门对 公司 旗下基 金投 资组合的 风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并 出具风 险监 控报 告。 (5)评估 和调整 决策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环境 的变化和 实际 的需要 调整 决策的 程 序。 4.6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60%WTI 原油 价格 收益 率 + 40%BRENT 原油 价格 收益 率 。 其中 WTI 原油 是指 美国 西 德州中 级原 油(West Texas Intermediate ),BRENT 原 油是 指 北 大 西 洋 北海 布 伦 特 原油 。 上 述 两 种原 油 价 格 均能 较 好 的 代 表国 际 基 准 原油 价 格 , 因此 本基金 采用 上述 两种 原油 价格的 收益 率的 加权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的标 的 时 , 本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 的原 则 ,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并 按 监管 部 门 要 求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变 更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并 及 时公 告 , 无 需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如 果 本 基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所 参 照 的 标的 在 未 来 不 再发 布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按 相 关 监 管部 门 要 求 履行 相 关 手 续 后 ,依 据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合 法 权 益 的原 则 , 选 取 相似 的 或 可 替代 的 标 的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参照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7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基 金中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全 球范 围内 的原 油基金 (包 括 ETF ) 及 公司 股票, 在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较高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的基 金品种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境 外市 场,需 承担 汇率 风险 以及 境外市 场的 风险 。 4.8 未来 条件许 可情 况下 的基 金模式 转换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若未来上海国际能源 交易 中心推出原油期货, 且基 金管理人对应推出投 资该 原油期货 的原油ETF ,本 基金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相 应调 整为 对应原 油ETF 的联 接基 金 模式并 对投 资 运作等 相关 内容 进行 调整 。 4.9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债 权人 、所投 资基 金的份 额 持有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4.10 代 理投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投 资者的代 理人 ,将行 使证 券的代理 投票 权。在 代理 投票时 , 公司将 本着 投资 者利 益最 大化的 原则 提出 代理 投票 的建议 。 2 、代 理投 票权 的决 定将 由 基金经 理做 出。 公司 将保 留代理 投票 的文 件至 少三 年以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委托 境外 投资顾问 或境 外托管 人进 行代理投 票。 基金投 资于 注册地在 中 国 以 外 的 公司 发 行 的 和没 有 在 中 国 证券 交 易 所 上市 的 有 投 票 权的 证 券 , 境外 公 司 治 理标 准 、 法 律 或 监管 要 求 和 披露 实 务 操 作 与中 国 的 相 关规 定 存 在 差 异。 当 委 托 投票 权 与 非 中国 证 券 相 关 时 ,受 托 机 构 将考 虑 在 相 关 外国 市 场 上 适用 的 不 同 的 法律 法 规 , 提出 决 定 如 何行 使表决 权的 建议 。 4 、在某 些中国 以外的 法域 中,就基 金组 合内公 司的 股份行使 投票 权的股 东可 能被限 制 在 股 东 大 会 召开 日 期 前 后的 一 段 时 间 内对 股 票 进 行交 易 。 由 于 此类 交 易 限 制会 妨 碍 组 合管 理 且 可 能 导 致基 金 的 流 动性 受 损 , 如 果存 在 此 类 限制 , 管 理 人 在一 般 情 况 下将 不 行 使 代理 投 票 权 。 此 外, 某 些 中 国以 外 的 法 域 要求 投 票 的 股东 就 不 同 的 基金 披 露 当 前的 持 股 情 况, 如 果 存 在 此 类 披 露 要 求 , 管 理 人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将 不 行 使 委 托 投 票 权 , 以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信 息。 5 、基 金将 保留 委托 投票 权 的记录 ,至 少保 存 3 年以 上。其 中包 括: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 发行 人的 名称 ; (3) 组合 证券 的交 易所 代 码; (4) 会议 日期 ; (5) 会议 上需 投票 的事 项 的简要 描述 ; (6)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 基金 是否 对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8) 基金 如何 就该 等事 项 进行 了 投票 ;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发行 人的 管理 层的 提议。 6 、 管 理 人 也 可 聘 请 ISS ( 专 业 从 事 代 理 投 票 顾 问 服 务 的 公 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 等 第三方 提供 代理 投票 服务 ,协助 进行 代理 投票 的决 定。第 三方 代 理 投 票 服 务 机构 将 提 供 代理 投 票 的 分 析、 提 出 投 票建 议 , 并 将 管理 人 提 出 的投 票 决 定 形成 指令通 知发 给统 计投 票机 构,按 月出 具持 有股 票的 报告、 投票 的季 度和 年度 总结。 4.11 证 券交易 1 、券商 的交易 执行能 力、 研究实力 和提 供的研 究服 务等,这 是选 择券商 以及 分配交 易 量最主 要的 原则 和 标 准, 包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交易执行能力。主要 指券 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 行了 有效的执行、能否取 得较 高质量的 成 交 结 果 以 及 成 交 以 后 的 清 算 完 成 情 况 。 衡 量 交 易 执 行 能 力 的 指 标 主 要 有 : 是 否 完 成 交 易、成 交的 及时 性、 成交 价格、 对市 场的 影响 、清 算系统 的能 力与 清算 时效 性等; 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 平。 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 供高 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 、行 业研究及 市场走 向、 个股 分析 报告 和专题 研究 报告 ,报 告内 容是否 详实 ,投 资建 议是 否准确 ;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 。主 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 题的 态度、协助安排上市 公司 调研、以 及就有 关专 题提 供研 究报 告和讲 座。 其他有 利于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管理 人根据 上述标 准对 境外券商 进行 遴选, 拟定 交易量分 仓比 例,并 每季 度进行 调 整,考 核内 容包 括服 务质 量、证 券推 荐的 成功 率、 交易的 执行 力等 因素 。 3 、对于 在券商 选择和 分仓 中存在或 潜在 的利益 冲突 ,管理人 应该 本着维 护持 有人的 利 益出发 进行 妥善 处理 ,并 及时进 行披 露。 4 、交易 佣金的 返还。 交易 佣金如有 折扣 或返还 ,应 归入基金 资产 ,或者 使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受 益。 4.12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普通 股


- -








优先 股


-


-











存托 凭证


- -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


-


2


基金投 资


333,498,913.38 78.69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1,609,024.32 14.54 8 其他资 产


28,693,194.54 6.77 9 合计


423,801,132.24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地区)证券市场的股 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 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序 号


基金


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


1 UNITED STATES 12 MONTH OIL FUND LP(美国 12 月期 石 油基金 有限 合伙) ETF 基金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y Funds (美国 商品 基金 )


56,182,579.69 15.73 2 POWERSHARES DB OIL FUND(Power Shares 德 银石 油基 金) ETF 基金 开放式 Invesco Powershares Capital Mgmt. LLC. ( 景顺 Powershares 资本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43,170,379.74 12.09 3 UNITED STATES BRENT OIL FUND LP(美 国布 伦特 原 油基金 有限 合伙 企 业) ETF 基金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y Funds (美国 商品 基金 )


39,199,761.40 10.98 4 ETFS BRENT 1 MTH OIL SECURITY(ETFS 布伦 特1 个 月原 油 证券) ETF 基金 开放式 ETFs Commodity Securities Limited (ETFs 商品 证券有 限公 司)


39,029,604.56 10.93 5 UBS ETF CH-CMCI OIL SF USD(瑞银 ETF CH-CMCI 石油 SF 美元) ETF 基金 开放式 UBS Fund Management (Switzerland )AG (瑞银 基金 管理 (瑞士 ) 股 份公 司)


37,088,929.20 10.39 6 UNITED STATES OIL FUND LP( 美 国石 油 基金有 限合 伙企 业) ETF 基金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y Funds (美国 商品 基金 )


32,396,301.76 9.07 7 ETFS WTI CRUDE OIL(ETFS WTI 原油) ETF 基金 开放式 ETFs Commodity Securities


31,714,293.91 8.88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Limited (ETFs 商品 证券有 限公 司) 8 IPATH S&P GSCI CRUDE OIL TR(iPath 标普GSCI 原油总 回报 指数 ETN) ETF 基金 开放式 Barclays Capital (巴克 莱资 本)


22,780,761.04 6.38 9 NEXT FUNDS NOMURA CRUDE OIL(NEXT FUNDS 野村 原油 做 多指数 联动 性ETF) ETF 基金 开放式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野 村资产 管理 公司 )


12,089,609.40 3.39 10 SIMPLEX WTI CRUDE OIL ID ETF(SIMPLEX WTI 原 油价格 联 动ETF) ETF 基金 开放式 Simplex Asset Management (Simplex 资产 管 理公司 )


10,588,748.80 2.97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证券 。


10.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7,014,394.6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863.91 5


应收申 购款


1,670,936.0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693,194.54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股票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4.13 基 金业绩 (一)本 基金在 业绩 披露 中将采用 全球 投资表 现标 准(GIPS )。GIPS 是一套 确保公 司 表现得 到公 平报 告和 充分 披露的 投资 表现 报告 道德 标准。 1 、在 业绩 表述 中采 用统 一 的货币 ; 2 、按 照GIPS 的 相关 规定 和标准 进行 计算 ; 3 、如果 GIPS 的标 准与国 内现行要 求不 符时, 同时 公布不同 标准 下的计 算结 果,并 说 明其差 异; 4 、对 外披 露时 ,需 要注 明 业绩计 算标 准是 符 合 GIPS 要求的 。 (二)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 收益 。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并 不代 表 其 未 来表 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6.15-2016.12.31 6.72% 1.78% 19.36% 2.61% -12.64% -0.83% 2017.1.1-2017.9.30 -13.32% 1.17% -7.66% 1.61% -5.66% -0.4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7.49% 1.45% 10.22% 2.08% -17.71% -0.63%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 5 基金管理人 5.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常 克川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广 西信 托投资 公司 共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注 册资本 达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 行增资 扩股,注 册资本 达 1.5 亿 元人民币 。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 场(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 持有 的 30% 股 权转让 给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2014 年 公司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 5.2 主要 人员情 况 5.2.1 董 事会 成员 张 海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1963 年 出 生 , 籍 贯 安 徽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十 九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曾 任 职 中 共江 苏 省 委 农 工部 至 助 理 调研 员 , 江 苏 省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调 研 员。 1998 年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曾任 总裁 助理 、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 资银 行业 务总监 兼投 资 银 行 业 务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 华 泰 证 券 副总 裁 兼 华 泰紫 金 投 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事 长 、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 券 ( 上海 )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职 务, 曾分 管 投 资 银 行 、固 定 收 益 投资 、 资 产 管 理、 直 接 投 资、 海 外 业 务 、计 划 财 务 、人 力 资 源 等工 作。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王 连 芬 女 士 ,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天 津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二 十 四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历 任 赛 格 集团 销 售 , 深 圳投 资 基 金 管理 公 司 投 资 一部 研 究 室 主任 , 大 鹏 证券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经 纪 业 务 部 副总 经 理 、 深圳 福 虹 路 营 业部 总 经 理 、南 方 总 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第 一 证券 总 裁 助 理 , 华泰 联 合 证 券深 圳 华 强 北 路营 业 部 总 经理 、 渠 道 服 务部 总 经 理 、运 营 中 心 总经 理、零售 客 户部 总 经 理 、执 行 办 主 任 、总 裁 助 理 。现 任 华 泰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裁 助 理兼 深圳分 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籍 贯浙 江,管 理学 博士,十 九年 证券从 业经 历,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北 京 东 城 区人 才 交 流 服 务中 心 、 华 晨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京联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2003 年 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先后 担任 华泰 证券 资产管 理总 部 高 级 经 理 、 证券 投 资 部 投资 策 划 员 、 南通 姚 港 路 营业 部 副 总 经 理、 上 海 瑞 金一 路 营 业 部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组 织 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董 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江 西, 工学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 陆军 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 连副 连职 排长 、代政 治指 导员 、师 政治 部组织 科正 连职 干事 、陆 军第 42 集团 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副 营 职 干 事、 驻 香 港 部 队政 治 部 组 织处 正 营 职 干 事、 驻 澳 门 部队 政 治 部 正营 职干事、 陆军 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 科副 科长(正 营职)、深圳 市纪委 教育调 研室 主任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深 圳 市 纪委 办 公 厅 副 主任 、 深 圳 市纪 委 党 风 廉 政建 设 室 主 任。 现 任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 深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 监事。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 出生, 籍 贯四 川,工 商管 理硕士, 中国 籍。历 任深 圳市城 建 集团办 公室 文秘 、董 办文 秘、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高级 主管、 企业 三 部 高 级 主 管 。现 任 深 圳 市投 资 控 股 有 限公 司 金 融 发展 部 副 部 长 、深 圳 市 城 市建 设 开 发 (集 团)公 司董 事。 李自成先 生, 董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近现 代史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工会 主 席 、 党总 支 副 书 记。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临 床医 学博士, 中国 籍。历 任安 徽泗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生 、 瑞 金 医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 研究 所 医 药 行 业研 究 员 、 总经 理 助 理 、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研究 所总 经理 。 杨 小 松 先 生 , 董 事 ,1970 年 出 生 , 籍 贯 四 川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计 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券 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 会 处 长 、副 主 任 、 南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督 察长 。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 裁、 党委副 书记 。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经济学硕 士, 中国籍 。历 任 国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业 部 政 策 研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 司处 长 、 副 司 长、 中 国 国 际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长 、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 府副 秘 书 长 、 安徽 省 阜 阳 市政 府 市 长 、 安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书 记、国 家统 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闻 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济 50 人论 坛成员 、中 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湖 南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全 国 金融 硕 士 专 业学 位 教 学 指 导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籍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 济管理 学院 教授、 南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院 长。现 任南京 大学- 牛津大 学金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长 、 金 融 工程 研 究 中 心 主任 、 南 京 大学 创 业 投 资 研究 与 发 展 中心 执 行 主 任、 教 授 、 博 士 生导 师 、 江 苏省 省 委 决 策 咨询 专 家 、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委 员 会委 员 及 公 司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通 银 行 等单 位 的 博 士后 指 导 导 师、 中 国 金 融 学 年会 常 务 理 事、 国 家 留 学 基金 会 评 审 专家 、 江 苏 省 资本 市 场 研 究会 会 长 、 江苏 省科技 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 出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法 学硕 士,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学 会 杰 出资 深会 员 。 历 任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事 处 证 券 主任 、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事 务监 察 委 员 会 法规 执 行 部 总监 。 现 任 香港 金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北 京, 经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中 国 籍 。 历任 北 京 市 财 政局 干 部 、 深圳 蛇 口 中 华 会计 师 事 务 所经 理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 任。 现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管理 合伙 人、 中国证 监会 第三 届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 ,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法 学硕士, 中国 籍。历 任北 京市万 商 天勤( 深圳 )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 市中 伦(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北京 市信利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 、 合 伙 人。 现 任 金 杜 律师 事 务 所 合伙 人 、 全 联 并购 公 会 广 东分 会 会 长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中小 企 业 改 制 专家 服 务 团 专家 、 深 圳 市女 企业家 协会 理事 。 5.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 ,1969 年 出 生 ,籍 贯 江 苏,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法 规 处 副 处长 、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并 购监 管 处 副 处 长、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公 司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发 行 监 管部 发 审 委 处 长、 华 泰 证 券合 规 总 监 、 华泰 联 合 证 券党 委 书 记 、副 总裁、董事 长。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南 方 股权 投 资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事长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九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熊 猫 电 子 集团 公 司 财 务 处处 长 、 华 泰证 券 计 划 资 金部 副 总 经 理、 稽 查 监 察部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副 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泰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财 务 总监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华 泰 长城 期 货 有 限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华 泰 瑞 通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姜丽花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浙江, 大学 本科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马 涧 米 厂 主管 会 计 、 浙 江兰 溪 纺 织 机械 厂 主 管 会 计、 深 圳 市 建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 深 圳市 建 设 集 团计 划 财 务 部 助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 投资 控 股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 经理 助 理 、 深圳 市 投 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计划 财 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预 算部 副 部 长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核 分配 部部 长、 深圳 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深 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国际招 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深投 物 业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厦 门 汽 车工 业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有限 公 司 国 际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 信 置业 发 展 公 司总 经 理 、 投 资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 理部 副 经 理 职务 。 现 任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总 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计 、 厦 门 中友 贸 易 联 合 公司 财 务 部 副经 理 、 厦 门 外供 房 地 产 开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 业 证券 计 财 部 财务 综 合 组 负 责人 、 直 属 营业 部 财 务 部 经理 、 计 划 财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审计 部 经 理 、 风险 管 理 部 副总 监 、 稽 核 审计 部 副 总 监、 风 险 管 理部 副 总 经 理 ( 主持 工 作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现 任兴 业 证 券 财 务部 、 资 金 运营 管 理 部 总经 理、兴 证期 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企业管理 硕士 学历, 中国 籍。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副 教 授 、 华为 技 术 有 限 公司 处 长 、 汉唐 证 券 人 力 资源 管 理 总 部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总 监 、 华 信惠 悦 咨 询 公 司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党委组 织部 部长 、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执 行董 事、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苏民先生 ,职 工 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券 营 业 部 电脑 工 程 师 、 华夏 证 券 深 圳分 公 司 电 脑 部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保 障 部 副 总监 、 市 场 服 务部 总 监 、 电子 商 务 部 总 监。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执行董 事。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证 券 业 务 部实 习 律 师 、 上海 浦 东 发 展银 行 深 圳 分 行资 产 保 全 部职 员 、 银 华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法 务 主 管 、民 生 加 银 基 金监 察 稽 核 部职 员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监察 稽核部 董事 。 5.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 经济师,中国籍。曾 任江 苏省投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 国信 高科技 创业 投资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2003 年加入 南方基 金,曾任 南方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中 国籍。曾任职于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 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资 公司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北 京分 公司总经 理、 产 品 开 发 部 总监 、 总 裁 助理 、 首 席 市 场执 行 官 , 现任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曾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 资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 公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华 泰联合证 券董 事会秘 书、 合规总监 等职 务;2011 年 加入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 会秘书、 纪委 书 记 、 南 方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董事 会 秘 书 、纪 委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 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务 部 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业 务 部 总 监 、固 定 收 益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首 席投 资官 (固定 收益) 、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史博先生 ,副 总裁, 经济 学硕士,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中国 籍。 曾任博 时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究 员 、 市 场部 总 助 、 中 国人 寿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股票 部 高 级 投资 经 理 、 泰达 宏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副总监 、研 究总监 、首 席策略分 析师 、基金 经理 。2009 年加 入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基 金经 理、 研究 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兼首 席投 资官 ( 权益) ,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首席 投资 官( 权益) 。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经 济学 硕士,中国籍。曾任 财政 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师,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1998 年加入 南方 基 金 , 曾 任 运作 保 障 部 总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经 理 助理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5.2.4 基 金经 理 黄亮先生,北京大学 工商 管理硕士,具有基金 从业 资格。 曾 任 职 于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天 华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2005 年加入 南方基 金国际业 务部 ,现任 国际 投资决策 委员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会委员 ;2007 年9 月至 2009 年5 月, 担任 南方 全球 基金经 理助 理;2011 年9 月至2015 年 5 月, 任南 方中 国中 小盘 基金经 理;2015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 ,任 南方 香港优 选基 金经 理;2009 年6 月 至今 ,担 任南方 全球 基金 经理 ;2010 年12 月至 今, 任南 方金 砖基金 经理 ; 2016 年6 月至 今, 任南 方 原油基 金经 理;2017 年4 月至今 ,任 国企 精明 基金 经理;2017 年 10 月 至今 ,任 美国REIT 基金经 理。 5.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权 益) 史 博先 生, 总裁 助理 兼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刘秀 焰女士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香 港) 总裁 丁晨女 士, 国际 业务 部董 事黄亮 先生 。 5.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5.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5.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 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5.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5.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勤 勉尽责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人谋 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5.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 信息 技 术 管 理制 度 、 资 料 档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 各级 人 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工 作操 作 流 程 和 会计 岗 位 职 责, 并 针 对 各 个风 险 控 制 点建 立 严 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系 统 风 险控 制 制 度 以 及岗 位 分 离 制度 、 防 火 墙 制度 、 反 馈 制度 、 保 密 制度 等程序 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 责监 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 作的 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 风险控制 情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 名,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 体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除应 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 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调 查 权 。 督察 长 根 据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 以 及公 司 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等 相 关 会议 , 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向 全 体 董 事报 送 工 作 报 告, 并 在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 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监 察稽核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 6 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 投资 顾问。基金管理人有 权选 择、聘任、更换或撤 销境 外投资顾 问,并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公 告。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 7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3 月22 日 证监 许可[2016]581 号文 注册 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募 集期 自 2016 年 5 月 17 日至 2016 年6 月6 日, 共募 集348,430,148.90 份 基金 份 额,募 集户 数 为3551 户。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 达 到 基 金 备案 条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办 理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取 得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6 月15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 并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作 方 式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符合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 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 下,本基 金申请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二、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6 月28 日开 始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上市交 易。 四、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本 基 金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规 则》 等有 关规 定及 其不时 修订 和补 充。 五、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办 理。 六、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和 终止上 市 上市基 金份 额的 停复 牌和 终止上 市按 照 《 基金 法》 相 关规定 和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相关 规 定执行 。具 体情 况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相关 公告 。 七、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 相关规定 进 行 调 整 的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相 应 予 以修 改 , 且 此项 修 改 无 须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 新功能,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的 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 能。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10.1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 回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 点及其他基金场外销 售机 构的销售 网 点 , 场 内 申购 和 赎 回 场所 为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内 具有 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经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认可 的 会 员 单位 , 具 体 的 销售 机 构 将 由基 金 管 理 人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其 他 相 关 公告 中 列 明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 变 更或 增 减 销 售机 构 ,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若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其指 定 的 销 售 机构 开 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10.2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 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 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 场的 共同交易 日 。 本 基 金 境外 主 要 投 资市 场 包 括 香 港、 伦 敦 和 纽约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公 告暂 停 申 购 、 赎 回时 除 外 。 开放 日 的 具 体 办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市 场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调 整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6 月28 日开 放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10.3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的 开放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4 、本基 金场外 赎回遵 循“ 先进先出 ”原 则,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 场外销 售机 构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场外 认购 、申 购确 认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5 、本基 金场内 申购 、 赎回 等业务, 按照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务 规 则 执 行。 若 相 关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或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赎 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6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民 币,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 下 , 接 受 其 它币 种 的 申 购、 赎 回 , 并 对业 绩 比 较 基准 、 信 息 披 露等 相 关 约 定进 行 相 应 调整 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10.4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 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申 请 不 成 立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须 持 有 足 够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提 交 的 赎 回申 请 不 成 立 。 投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成 立 ; 登 记机 构 确 认 基 金份 额 时 , 申购 生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 在 T+10 日(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基 金 合 同 载明 的 其 他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的情 形 时 , 款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如 遇 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停 市、外 管局相 关规定 或本 基金所 投资市 场的交 易清 算规则 变更, 或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交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延 迟 、 通 讯系 统 故 障 、 银行 交 换 系 统故 障 或 其 他 非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了业 务流程 ,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顺 延。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2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3 日后( 包括该 日)及 时到销售 机构 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 确 认以 登 记 机 构或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及 时 查 询 并 妥善 行 使 合 法权 利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投 资 人 任 何损 失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 整, 并在调整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10.5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 和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均为 1 元,各基金销售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单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0 元, 且须为1 元的整 数倍 ; 本基金场 外单 笔赎回 申请 不低于 1 份, 投资 人全额 赎回时不 受上 述限制 。各 销售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定 的 前 提 下, 可 根 据 情 况调 高 单 笔 最低 赎 回 份 额 要求 , 具 体 以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为准, 投资 人需遵 循销 售机构的 相关 规定。 场内 单笔赎回 申请 不低 于 1 份 ,同时赎 回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份 额 , 按 照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的 相 关 业 务规 则 执 行 , 各 销售 机 构 在 符合 上 述 规 定 的前 提 下 , 可根 据 情 况 调 高单 笔 最 低 赎回 份 额 要 求,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为 准,投 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最低 申购 金额及 最低 赎回 份额 由基 金管理 人制 定和 调整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基 金不 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但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额、 当日 申购金额 限制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相 关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10.6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1 、 本基 金场外 和 场内 申购 费率最 高不 高 于1.2% , 且 随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如下 表 所示: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 ≤M <300 万 0.8% 300 万 ≤M <500 万 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算。 销售机 构可 参考 上述 标准 对申购 费用 实施 优惠 。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 本基金 场外与场内 赎回费率最高不高 于 0.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80 天 0.5% 180 天 ≤N <365 天 0.25% N ≥365 天 0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计 算方 法/ 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10.7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计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1) 场外 申购 举例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10 万元 申购基 金份 额, 对应 费率 为1.2% ,假 设申 购当 日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160 元 , 若投资 人选 择场 外申 购,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 份 (2) 场内 申购 举例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10 万元 申购基 金份 额, 对应 费率 为1.2% ,假 设申 购当 日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160 元 , 若投资 人选 择场 内申 购,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及 返还余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97,258 份 退还投 资人 的金 额=0.10*1.0160=0.10 元 因场内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采用截位 法保 留到整 数位 ,故投资 人申 购所得 份额 为 97,258 份,小 数部 分对 应的 申购 资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持有179 天赎回10 万 份 ,赎回 费率 为0.5% , 假设 赎回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0 ×0.5% =50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T+1 日计算 ,并 在T+2 日 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 意,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本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场 外 申 购涉 及 金 额 、 份额 的 计 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舍 五 入 , 由此 产 生 的 误 差计 入 基 金 财产 。 场 内 申 购涉 及 金 额 的计 算 结 果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 五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基 金 财 产 ;场 内 申 购 涉 及 份额 的 计 算 结果 按 四 舍 五 入的 原 则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两位 , 再 按 截位 法 保 留 到整 数 位, 小数 部分 对应 的剩 余金额 由场 内证 券经 营机 构退还 投资 人。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 计算 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10.8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投资者场 外申 购基金 成功 后,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投资 者登 记权益 并办 理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T+3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场 外赎 回基金 成功 后,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 续。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可 以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并 最迟 于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10.9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本基金投资所处 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外汇 市场正 常或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或 者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因技 术故 障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结 算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6 、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功 ,使 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 规 模 上 限 时 ;或 使 本 基 金当 日 申 购 金 额超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规 定 的 当日 申 购 金 额上 限 时 ; 或该 投 资 者 累 计 持有 的 份 额 超过 单 个 投 资 者累 计 持 有 的份 额 上 限 时 ;或 该 投 资 者当 日 申 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者 当日 申购 金额上 限时 。 7 、基金 投资的 主要证 券市 场或外汇 市场 休市时 或本 基金的资 产组 合中的 重要 部分发 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 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8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9 、基金 资产规 模或者 份额 数量达到 了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上限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外 管 局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10 、法 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除第 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 绝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申 购 业 务的 办理。 10.10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本基金投资所处 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外汇 市场正 常或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或 者无 法办 理赎 回。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基金 投资的 证券市 场或 外汇市场 休市 时或本 基金 的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 交易或 其他 重大 事件 ,继 续接受 赎回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当 日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 出 现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 场 内 赎回 申 请 按 照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及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有 关 业 务 规 则办 理 。 在 暂停 赎 回 的 情 况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10.11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未 作 明 确 选择 , 投 资 人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理 。 4 、 暂 停 赎 回 : 连续 2 个开 放 日 以 上( 含本数)发 生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受 本 基 金 的赎 回 申 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5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包 括但 不限于 短信 、电 子邮 件或 由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10.12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10.13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份 额 之 间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 定 的转 换 费 , 相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制定 并 公 告 , 并提 前 告 知 基金 托 管 人 与相 关机构 。 10.14 基金份 额 的 登记、 转托 管、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 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 和解 冻等相关业务规则按 照上 海证券交 易 所 、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 相 关 业 务规 则 执 行 。 若相 关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或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对 基 金 份额 的 登 记 、转 托 管 、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和 解冻 业务 等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按新 规定执 行。 10.15 定投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 投业务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16 年 6 月 23 日 发布 的《 南方 原油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及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和 其他 有 关 本基 金定 投业 务公 告。 10.16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 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其他 交 易 方 式 进行 基 金 份 额转 让 的 申 请 并由 登 记 机 构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 金 管 理 人拟 受 理 基 金 份额 转 让 业 务的 , 将 提 前 公告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10.17 其他业 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的条 件下,基金登记机构 可依 据其业务规则,受理 基金 份额质押 等业务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用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 11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上 市费 用及 年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审计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 货交 易费 用 、 所 投 资 基 金的 交 易费 用 和 管 理 费 用 及在 境 外市 场 的 开 户、交 易、 清算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10 、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的相 关费 用; 11 、基金依照有关法 律法 规应当缴纳的,购买 或处 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 收、 征费、关 税、印 花税 及预 扣提 税( 以及与 前述 各项 有关 的任 何利息 及费 用) (简 称“ 税收” ); 1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境 外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资 产 由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境 外托 管 人 转 移新 托 管 人 、 更换 境 外 托 管人 所 引 起 的 费用 , 但 因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更换 境外 托管 人自身 原因 导致 被更 换的 情形除 外; 13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H =E×0.2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 体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 ;如 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 ,基 金的管理 费 可 以 部 分 作为 境 外 投 资顾 问 的 费 用 ,具 体 支 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与境 外 投 资 顾问 在 有 关 协议 中进行 约定 。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 体使 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 ;如 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 人, 其中可以 部 分 作 境 外 资产 托 管 人 的费 用 , 具 体 支付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与 境 外 资产 托 管 人 在有 关 协 议 中进 行约定 。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13 项费 用”,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 致的 原则,结合产品特点 和投 资人的需 求设置 基金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率 的结 构和 水平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 素协 商一致,酌情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除根 据 法 律 法 规要 求 提 高 该等 报 酬 标 准以 外 , 提 高 上 述费 率 需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 于 新的 费 率 实 施日 前根据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 12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境 外 托 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境 外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的财 产 ,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和/或 其委托 的境外 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 人、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构 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任 , 其 债 权人 不 得 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境外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财 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 , 不 得 与其 固 有 资 产产 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债 务 不 得 相互 抵 销 。 非 因基 金 财 产 本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金 财 产 强 制执 行。 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 产所 在地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 所规则、市场惯例及 其与 基金托管 签订的 主次 托管 协议 持有 并保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在 已根 据 《 试行 办法》 的要求 谨慎 、 尽 职 的 原 则 选择 、 委 任 和监 督 境 外 托 管人 , 且 境 外托 管 人 已 按 照当 地 法 律 法规 、 本 合 同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要求 保 管 托 管资 产 的 前 提 下, 资 产 托 管人 对 境 外 托 管人 破 产 产 生的 损 失 不 承担 责 任 。 但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资 产 管 理 人 的指 令 采 取 措施 进 行 追 偿 ,基 金 管 理 人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 进 行 追 偿 。除 非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及 其 境外 托 管 人 存 在过 失 、 疏 忽、 欺 诈 或 故意 不 当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依 据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市 场惯 例的 作为 或不 作为承 担责 任。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 13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 净值的非 开放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基金 、股指期货、债券、 衍生 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 续以 公允价值 计量的 金融 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有 价证 券估 值方 法 (1) 已上 市流 通的 有价 证 券的估 值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股 票,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上 市流 通基 金以 估 值截止 时点 能够 取得 的最 新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估值 。 3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证 券 交 易所 市 场 未 实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 收 盘 价减 去 所 含 的 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应 收 利 息后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4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非 上市衍 生品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在两 个或者 两个以 上的 交易场所 交易 的同一 证券 ,一般采 用该 证券主 要交 易市场 的 收 盘 价 或 报 价; 根 据 不 同交 易 市 场 的 发行 量 之 比 确定 该 证 券 的 主要 交 易 市 场。 个 别 市 场有 特殊交 易结 算规 则的 ,根 据该市 场规 则处 理。 6 、汇 率 (1)本 基金外 币资产 价值 计算中, 涉及 港币、 美元 、英镑、 欧元 、日元 等主 要货币 对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应 当 以 基金 估 值 日 中 国人 民 银 行 或其 授 权 机 构 公布 的 人 民 币汇 率 中 间 价为 准。 (2)涉 及到其 它币种 与人 民币之间 的汇 率,参 照数 据服务商 提供 的当日 各种 货币兑 美 元折算 率采 用套 算的 方法 进行折 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 率不 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 更, 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 允、 更适合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汇率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可 根 据实 际 情 况 调整 本 基 金 的估 值汇率 ,并 及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 价格 信息时,以基金托管 人或 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 合理 公开外汇 市场交 易价 格为 准。 7 、税 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和 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 律法 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 ,本基金 将 按 权 责 发 生制 原 则 进 行估 值 ; 对 于 因税 收 规 定 调整 或 其 他 原 因导 致 基 金 实际 交 纳 税 金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值 调整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原 有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上述 资产 或负债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9 、相关 法律法 规、监 管部 门及自律 规则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估 值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或相 关交 易所、外 汇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4 、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 故的任 何情 况,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估 值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净 值 计 算 结果 复 核 确 认 后发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期 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 等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登 记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选 择 现 金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按 除 权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人 不 选择 , 本 基 金默 认 的 收 益 分配 方 式 是 现金 分 红 。 登记 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上 海 证券 账 户 下 的 基金 份 额 , 只能 选 择 现 金 分红 的 方 式 ,具 体 权 益 分配 程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前 提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在 按照 监 管 部 门 要求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对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进 行 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现金 分红及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 方 法 等 有关 事 项 遵 循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及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露 方式 、披 露内 容、 登载媒 介、 报 备方式 等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人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 介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放日 的 2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 2 个工作日 内, 将基金 资产 净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关 申 购 、 赎回 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人 能够 在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查阅 或 者 复 制前 述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本基金在 季 度 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指 期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 示 股 指 期货 交 易 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八) 临时 报告 本 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境 外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或 者XBRL 电子方 式复 核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媒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 露: 1 、不 可抗 力; 2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通 讯故 障、电 力故 障、计算 机病 毒攻击 及其 它非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故意 或过失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监 管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后变 更 并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方 法 , 本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可 按 该 方 法进 行 , 并 及 时公 告 ,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的 要 求办 理。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 18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 6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 专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 影 响 力 。 建立 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先 开 展 绩 效评 估 、 风 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 可 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资 基金 745 只。 自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续 十四 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货 币 》 、 英国 《 全球 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 美国 《 环球 金 融》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的 54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优良 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 内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 基 金托 管 人 自 有财 产 以 及 不 同的 基 金 财 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展 , 一 手 抓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 托管 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表 明独 立 第三方 对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也 证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管 服 务 的 风险 控 制 能 力 已经 与 国 际 大型 托 管 银 行 接轨 , 达 到 国际 先 进 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 经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 成 一个 运 作 规 范化 、 管 理 科 学化 、 监 控 制度 化 的 内 控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 的 权 益 ;保 障 资 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 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 接 领 导下 , 依 照 有 关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 稽核 监 察 职 权。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查 、 评 价 部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制 定 和 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并 采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 , 以检 查 资 产 托管 部 在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防 线 ” 三 道控 制 防 线 , 健全 绩 效 考 核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 以 人为 本 ” 的 内控 文 化 , 增 强 员工 的 责 任 心和 荣 誉 感 ,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行 定 期 、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 行 检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的 完 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期 演 练 。 为使 演 练 更 加接 近 实 战 , 资 产托 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演 练 发 展 到现 在 的 “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监 控 思 想 , 确保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才 会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 落实 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 围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的 内 部 组 织 结构 , 形 成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建 立 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 、 制度 建 设 和 工作 流 程 中 。 经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稽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等 , 覆 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业 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 资 产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 托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 基 金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其 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监 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确认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 19 境外托管人 北美信 托银 行: (一) 基本 情况 北美信托集团是一家 在美 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 市的 金融控股公司,北美 信托 银行是北 美 信 托 集 团 的主 要 子 公 司。 北 美 信 托 在全 球 范 围 为公 司 、 机 构 及个 人 客 户 提供 全 球 托 管和 资产管 理服 务, 北美 信托 的主要 业务 均通 过北 美信 托银行 开展 。 北美信 托由 拜伦 史密 斯先 生于 1889 年 创立 ,拥 有 127 年的 历史 。北 美信 托自 创立起 就 开始提 供信 托和 托管 服务 。当美 国职 工退 休收 入安 全法案 在 1974 年 推出 后, 北美信 托将 托 管业务 确立 为主 营业 务。 从1981 年开 始, 北美 信托 开始 提 供全 球托 管业 务, 并于1985 年在 伦敦建 立了 全球 托管 运营 中心以 支持 全球 业务 的发 展。 北美信托是全球具有 领先 地位的,为企业、机 构和 富有个人提供投资服 务、 资产和基 金管理 ,以 及信 托和 银行 服务方 案的 金融 机构 。随 着不断 增长 ,北 美信 托已 在全球 24 国家 和地区 拥有 服务 机构 。 截至2016 年 9 月 30 日 , 北美信 托托 管资 产达 到6.7 万亿, 管理 资产 达到 9460 亿。托 管资产和 管理 资产水 平逐 年提高, 标普 长期信 用评 级为 AA -。我 行具 有雄厚 的财务实 力, 资本充 足率 达14.5 %, 核心资 本充 足率 达13.1 %。 (二) 托管 业务 介绍 通过公司与机构服务 部和 财富管理部,北美信 托重 点服务两类客户:公 司与 机构服务 部 负 责 为 公 司和 机 构 客 户提 供 全 球 托 管和 资 产 管 理服 务 ; 财 富 管理 部 负 责 为个 人 客 户 提供 个 人 信 托 、 托管 和 理 财 服务 。 这 些 业 务均 由 运 营 与信 息 技 术 部 和北 美 信 托 环球 投 资 管 理部 提 供 支 持 。 运营 与 信 息 技术 部 提 供 让 北美 信 托 保 持全 球 领 先 地 位所 必 备 的 持续 可 靠 的 全球 基础设 施。 北美 信托 环球 投资管 理部 提供 各种 资产 类型的 投资 管理 。 北美信 托在 美国 拥有 众多 分行网 络, 并在 北美 、欧 洲和亚 太地 区的 24 个 国家 和地区 设 有分支 机构 。北 美信 托银 行的客 户遍 及全 球 47 个国 家,并 在全 球 104 个 市场 拥有一 个完 整 的 托 管 网 络 。北 美 信 托 在阿 布 扎 比 、 阿姆 斯 特 丹 、班 加 罗 尔 、 北京 、 芝 加 哥、 都 柏 林 、格 恩 西 岛 、 香 港 、 泽 西 岛 、 利 默 里 克 、 伦 敦 、 卢 森 堡 、 纽 约 、 墨 尔 本 、 新 加 坡 、 东 京 、 韩 国 、 马 来 西 亚、 菲 律 宾 、斯 德 哥 尔 摩 和多 伦 多 等 地都 设 有 服 务 和产 品 中 心 ,为 世 界 各 地的 客户提 供资 产服 务和 资产 管理。 北美信 托于2005 年在 北京 设立代 表处 ,并 于2010 年 将代表 处升 格为 分行 。北 京分行 目 前 主 要 为 境 内机 构 投 资 者赴 海 外 投 资 提供 全 球 托 管服 务 , 包 括 会计 核 算 、 绩效 评 估 、 投资 指引合 规监 察和 证券 借贷 等。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 20 相关服务机构 20.1 销 售机构 20.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0.1.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慕 冰



































客 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联系人: 吴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 东方文 化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明生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 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 下城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 下城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震山 联系人: 金超龙 联系电话 :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osc.cn 16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东宁 联系人: 赵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服电话 :95526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冀 光恒 联系人: 陈玲 联系电话 :021-38576830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9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0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胡 昇荣 联系人: 张小光 联系电话 :025-86775342 客服电话 :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1 乌鲁木齐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2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网址:www.hebbank.com 23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4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5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傅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26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贵州 省贵阳 市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中华北路77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 宗权 联系人: 陈楠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网址:http://www.gyccb.cn 代销券 商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长柳路36 号兴 业证券 大厦 20 楼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乔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至 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至 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刘畅 联系电话 :010-656082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州市黄 埔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 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北 路 183 号 大都会 广场 5 、 7 、 8、17、18 、19、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 电 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广 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深 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010-60834817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 、02 、 03 、05 、11 、12 、13 、15、16 、18 、19、20 、21 、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高新区 ( 新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958 号华 能 联合大厦5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李欣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 岛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东 海西路28 号龙 翔广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 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21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8 号中国 人保寿险 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2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四 川省成 都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 西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 四 川省成 都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 西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3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尤 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4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5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黄 浦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商 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26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街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街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姚志 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8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 源 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 源 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9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0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刘 世安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网址:stock.pingan.com 31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3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4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歩 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5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36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A6-7 楼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7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8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9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学 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41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 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高新 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2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3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4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国 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5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徐丽 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46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甲6 号SK 大厦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7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大 同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 西省太 原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 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8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9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陕 西省西 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 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 西省西 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 大 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0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叶 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n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51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2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3 万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3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4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5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静












































联系电话 :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56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兰 州市城 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 兰州财 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19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57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A01 、B01(b )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8 国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长安兴 融 中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虞 哲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59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 中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 中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60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 宁省大 连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 号大 连国际金 融中心A 座- 大 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 大 连市沙 河口 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期 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玺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1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谭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62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惠 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 州 广播电视 新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惠 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 州 广播电视 新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3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www.dxzq.net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64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 安市高 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 安市高 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5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陕 西省西 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信 息 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66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 南省昆 明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企业 号 D 座三单 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马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7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68 网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 沈阳 市沈河 区热闹路49 号恒 信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 王媖 联系人: 贾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传真:024-22955531 客服电话 :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69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 北省武 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 湖北省 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99 号保 利 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夏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70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115 号德 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115 号德 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张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1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 路圣廷 苑 酒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333 号金 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72 川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四川 )自由贸 易试验 区成都 市 高新区交 子大道177 号 中 海国际中 心 B 座17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 四川)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成都市 高 新区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 国际中心B 座17 楼 法定代表 人:孟 建军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联系人: 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 :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73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三 路 107 号上站 大 楼平街 11-B,名 义层 11-A ,8-B4,9-B 、C 办公地址 : 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 街 11-B , 名 义层 11-A,8-B4 ,9-B、C 法定代表 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74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 场(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 场(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5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弘 业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周 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7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秦皇岛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7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罗 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罗 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上海 市虹口 区欧阳 路 196 号( 法兰桥 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 州市余 杭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黄龙 时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8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徐 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88 号金 座大楼 (东方财 富大厦 )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杭 州市余 杭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18 号 同 花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4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8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7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 拱墅区 登云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 拱墅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 ( 锦 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8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联系人: 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1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白纸坊 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综合 楼 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9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 城中路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4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申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9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北 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长 宁区 福泉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杜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9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 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 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8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上海市黄 浦区中 山南路100 号金外 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9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10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工人体育 馆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表 人:胡 伟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件 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 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件 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 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海 珠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国 际 广场南塔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 中洲大 厦 35 层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 中洲大 厦 35 层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105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经 济开发 区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朝 阳区 亮马桥路40 号二 十一世 纪 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 人: 张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0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延安东路1 号凯 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7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 京市建 邺区 江东中路222 号 南京奥 体 中心现代 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峨山路505 号 东方纯 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08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A 座4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109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A 栋201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沙河西路1819 号 深圳湾 科技生态 园 7 栋A 座 法定代表 人:顾 敏 客服电话 :4009998877 11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 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2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28 号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 项中心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114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桥 路 27 号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桥 路 27 号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5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大 兴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 科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京东总 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 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11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虹 口区 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7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虹 口 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世纪 金融广 场 杨高南路799 号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 人:马 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021-60818187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 :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18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20.2 登 记机构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人 :陈 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20.3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黎 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20.4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 若委托 其 他机构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 应对委 托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的 行为 进行 监督;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 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及 转融 通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 券/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基 金 转 换 、 定 投 和非 交 易 过 户等 业 务 规 则 ,在 法 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 围内 决 定 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17 ) 在 遵守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和监 管规 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为 支 付 本基 金 应 付 的 赎回 、 交 易 清算 等 款 项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代 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必要 限度 内以 基金资 产作 为质 押进 行融 资; (18) 选择 、增 加、 更换 或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4)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5)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16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7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1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2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3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全 部 募 集费 用 , 将 已 募集 资 金 并 加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 款 利 息在 基 金 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及证 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等交易 资 金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7)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及 《托 管协议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息 公 开 披 露 前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露 , 审 计 、法 律 等 外 部专 业顾问 提供 的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受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 对 基 金 的 境 外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授 权境 外托 管 人 代 为 履 行 其 承担 的受 托 人 职 责 。 境 外 托 管人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投 资 地 法律 法 规 、 监管 要 求 、 证 券交 易 所 规 则、 市 场 惯 例以 及 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主 次 托 管 协 议持 有 、 保 管基 金 财 产 , 并履 行 资 金 清算 等 职 责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履行 职 责 过 程中 , 因 本 身 过错 、 疏 忽 等原 因 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受 损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责 任 ; 在决 定 境 外 托 管人 是 否 存 在过 错 、 疏 忽 等不 当 行 为 ,应 根 据 基 金托 管人与 境外 托管 人之 间的 协议适 用法 律及 当地 的法 律法规 、证 券市 场规 则与 惯例决 定; (23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日 常投资 行为 和资 金汇 出入 情况实 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 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将 境外 公司 行为 信息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当地 市 场规则 和市 场惯 例收 取应 得收入 ; (25)每 月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外管局报 告基 金管理 人境 外投资 情 况,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26 ) 基 金托 管人 应办 理基 金管理 人就 管理 本基 金的 有关结 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和 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27 ) 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 金管理 人就 管理 本基 金的 资金汇 出、 汇入 、兑 换、 收汇、 付 汇、资 金往 来、 委托 及成 交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的时 间应 当不 少 于20 年;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11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但因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条 件而 被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终 止上 市 的 除 外;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10% 以 上(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议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就 同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13)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4)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下 , 调 整 有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 等 业 务的 规则; (5)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下 , 增 加 、减 少 或 调 整 基金 份 额 类 别设 置 或 基 金 销售 币 种 及 对基 金 份 额 分类 办法、 规则 进行 调整 ; (6)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上海证券 交易 所或登 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 规则发 生变 动而应 当 对《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自 行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 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关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 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 方 式 在 表决 截 止 日 以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或 系 统 。 通讯 开 会 应 以召 集 人 通 知的 非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 表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 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 一)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不影 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作 出 的 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人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人,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 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 则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并 提 前公 告 后 , 可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方 法 , 本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可 按 该 方 法进 行 , 并 及 时公 告 ,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的 要 求办 理。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按 照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中国 ( 为 本协议 之目 的, 不包 括香 港、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 法 律管辖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 3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 币存 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 转 贴 现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资 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 业 务 ;代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代 理 业 务 ;代 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 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 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 行 金 融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托管 业 务 ; 企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问 服 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币 兑 换; 出 口 托 收及 进 口 代 收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担 保 ;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 外的 外 币 有 价证 券 ; 自 营、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金 融衍 生 业 务 ; 银行 卡 业 务 ;电 话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 金融 产品或工具:在已与 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忘 录的国 家或 地区 证券 监管 机构登 记注 册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公募基 金” , 包含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 ETF ) ;普 通股、 优先 股、 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房 地产 信 托 凭 证 ; 政 府债 券 、 公 司债 券 、 可 转 换债 券 、 住 房按 揭 支 持 证 券、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等 及 经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的 国 际 金 融组 织 发 行 的 证券 ; 银 行 存款 、 可 转 让 存单 、 银 行 承兑 汇 票 、 银行 票据、 商业 票据 、回 购协 议、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工 具; 金融 衍生 产品 ( 远期合 约、 互 换及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境 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期 权、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产品 ) 、结 构 性投资 产品( 与固定 收益 、股权 、信用 、商品 指数 、基金 等标的 物挂钩 的结 构性产 品)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 金 投 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相应 将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为基 金中的基 金(FOF ) ,投资 于公募基 金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以原油主 题投 资为主,投资于原 油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 金非现 金资产的 80% ;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就本基 金合同而 言, 原油基 金是 指全球范 围内 跟踪原 油价 格的 公募 基金 (包含 ETF ) 。。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供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主体名 单,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名 单进 行监 督。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3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组合限 制: (1)本 基金 80% 以 上的基 金资产投 资于 公募基 金; 投资于原 油基 金的比 例不 低于本 基 金非现 金资 产 的80% ; (2)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在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 上述 限 制 。 本款 所 称 银 行 应当 是 中 资 商业 银 行 在 境 外设 立 的 分 行或 在 最 近 一个 会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银行 。 (3)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值的10% 。 (4)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 的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其 中 持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5)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构 10%以上 具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 当合 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 外上 市的总股本,同时应 当一 并计算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换 。 (6)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7)每 只境外 基金投 资比 例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投 资境外 伞型 基金的 ,该伞 型基金 应当 视为 一只 基金 。 (8)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任 何一只 境外 基金,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资 比 例 限 制要 求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 中 国 证监 会 根 据 证券 市场发 展情 况或 基金 具体 个案,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严 格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所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信用 评级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基 金: (1) 其他 基金 中基 金; (2) 联接 基金 ; (3) 投资 于前 述两 项基 金的伞 型基 金子 基金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上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应 当 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对于承 诺监督 的事 项,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或 其授 权境外 投资 顾问的 投 资运作 和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或 电话 或双方 认可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进 行核 对 确 认 并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予 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监 管部门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 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 重大 违法违规 行 为 , 应 立 即报 告 有 关 监管 机 构 , 同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有关 监管 机构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制 度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基 金 托 管 人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 基金管 理人认 可, 合规投资 责任 方为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 的 合 规 监 管 系统 的 准 确 性和 完 整 性 受 限于 基 金 管 理人 、 经 纪 人 及其 他 中 介 机构 提 供 用 于该 系 统 的 数 据 和信 息 。 基 金托 管 人 及 其 境外 托 管 人 对这 些 机 构 的 信息 的 准 确 性和 完 整 性 不作 任 何 担 保 、 暗示 或 表 示 ,并 对 这 些 机 构的 信 息 的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所 引 起 的 损失 不 负 任 何责 任。 (五) 无投 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 基金 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的 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 加工 应用信息 的服务, 而非 投资服 务。 除下列 第 4.6 项及 法律法 规明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 外 托 管 人 将 不会 因 为 提 供交 易 监 督 服 务而 承 担 任 何因 基 金 管 理 人违 规 投 资 所产 生 的 责 任, 也 没 有 义 务 采取 任 何 手 段回 应 任 何 与 合规 分 析 服 务有 关 的 信 息 和报 道 , 除 非接 到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其 授 权 境外 投 资 顾 问要 求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其 境 外托 管 人 针 对 某个 信 息 和 报道 作 回 应 的书 面指示 。 4.6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 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 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 施 工 具 , 来 提高 交 易 监 督服 务 的 质 量 ,除 非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其 境 外托 管 人 因 疏忽 、 过 失 或故 意 而 未 能 尽 职 尽 责 , 造 成 交 易 监 督 结 果 不 准 确 , 并 进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造 成 损 失,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不应 就交 易监 督服务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的接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督与 检 查 与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其 行 业 监 管要 求 相 冲 突 的基 础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履 行 本 协 议的 情 况 进 行 必要 的 监 督 与检 查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查 事 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和 期 货 账 户 等投 资 所 需 账户 、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 指令 办 理 清 算交 收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和 监督 基 金 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二)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须向 基金 托管 人作 出书 面提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到提 示 后 , 应及 时 对 提 示 内容 予 以 确 认, 如 无 异 议 ,应 在 基 金 管理 人 给 定 的合 理期限 内改 进, 如有 异议 ,应作 出书 面解 释。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 ) 基 金管 理人 须尽 其最 大努力 保证 其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不 影响 基金 托管人 的 正常营 业活 动。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投资 所 需 的 其他 账 户 。 境 外托 管 人 根 据基 金 财 产 所 在地 法 律 法 规、 证 券 交 易所 规 则 、 市 场 惯例 以 及 其 与基 金 托 管 人 签订 的 主 次 托管 协 议 为 本 基金 在 境 外 开立 资 金 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3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境外 托管人 根据基 金财 产所在地 法律 法规、 证券 交易所规 则、 市场惯 例及 其与基 金 托管签 订的 主次 托管 协议 持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管 人在 已根 据 《 试行 办法》 的要 求谨 慎 、 尽 职 的 原则 选 择 、 委任 和 监 督 境 外托 管 人 , 且境 外 托 管 人 已按 照 当 地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 保管 托 管 资 产 的前 提 下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境外 托 管 人 破产 产 生 的 损失 不 承 担 责 任 。但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采 取 措 施 进行 追 偿 , 基金 管 理 人 配合 基 金 托 管 人 进行 追 偿 。 除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境 外 托管 人 存 在 过失 、 疏 忽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行 为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依据 当 地 法 律法 规 、 证 券交 易所规 则、 市场 惯例 的作 为或不 作为 承担 责任 。 5 、基金 托管人 自身, 并尽 商业上的 合理 努力确 保境 外托管人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托管 证券 。 6 、除非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书 面同意, 基金 托管人 自身 ,并应尽 商业 上的合 理努 力确保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在 任 何 基 金资 产 上 设 立 任何 担 保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抵 押 、 质押 、 留 置 等, 但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 地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而 产生 的担 保权利 除外 。 7 、对于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本协议 项下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因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作 为资 产 持 有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负 责 与 有 关当 事 人 确 定到 账 日 期 并通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账 日 没有 到 达 托 管 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并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 向有 关 当 事 人追 偿 基 金 的损 失。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与 划转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托 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 管 人自 基 金 财 产划 入 资 产 托 管专 户 之 日 起履 行 本 协 议项 下托管 职责 。 (三) 资产 保管 内容 和约 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 金账 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 托管 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的 银行 身份 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 令程 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 定, 否则,基金托管人和 其境 外托管人 应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后,按 下述 方式收 付现 金、或收 付证 券:(a) 按照 交易发生 的司 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 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 言 , 按 照 管 辖该 系 统 运 营的 规 则 、 条 例和 条 件 作 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其 境 外 托管 人 应 不 时将 该等有 关惯 例、 程序 、规 则、条 例和 条件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 因进 行终止清 算 时 , 不 得 将基 金 财 产 归入 其 清 算 财 产。 基 金 托 管人 应 自 身 , 并尽 商 业 上 的合 理 努 力 确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建 立 安 全 的数 据 管 理 机 制, 安 全 完 整地 保 存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财 产 相 关 的业 务数据 和信 息。 (四)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以基 金或 者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联名 的形式在 其营 业机构 或其 境外托 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的 资 金 账 户, 并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合 法合 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 付。 基 金 资 金账 户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营业机 构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基 金 的 名 义开 立 任 何 其 他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 行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投 资地 法律法规 要求 或行业 惯例 需要,在 基金 所投资 市场 或证券 交 易 所 适 用 的 登记 结 算 机 构为 基 金 开 立 以本 基 金 名 义或 基 金 托 管 人名 义 或 境 外托 管 人 名 义或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境 外 托 管 人 的代 理 人 名 义, 或 以 上 任 何一 方 与 本 基金 联 名 名 义 的证 券 账 户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办理 与开立 证券 账户 有关 的手 续,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所有 必要协 助。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境外 托 管 人 均不 得 出 借 或 未经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双 方 同 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 合规、符 合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非交易 所市 场的投 资品 种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境 外 托 管 人根 据 投 资 所 在市 场 以 及 国家 或 地 区 的 相关 规 定 , 开立 进 行 基 金的 投 资 活 动 所 需要 的 各 类 证券 和 结 算 账 户, 并 协 助 办理 与 各 类 证 券和 结 算 账 户相 关 的 投 资资 格。 5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其 境外 托 管 人 负责 开 立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提供 所 有 必 要协 助。 2 、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证券 登记 1 、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金 托管人 应确保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始终是 以所 有证券 的 实益所 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 有基 金财 产 中的所 有证 券。 3 、基金 托管人 应该:(a) 在其账目 和记 录中单 独列 记属于本 基金 的证券 ,并 且(b)要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合 理 努 力 确保 其 境 外 托 管人 在 其 账 目和 记 录 中 单 独清 楚 列 记 证券 不 属 于 境外 托 管 人 , 不 论证 券 以 何 人的 名 义 登 记 。而 且 , 若 证券 由 基 金 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 人 以 无 记名 方 式 实 际 持 有, 要 求 和 尽商 业 上 的 合 理努 力 确 保 其境 外 托 管 人 将这 些 证 券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其境外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分 别独立 存放 。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 包括 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指 示 存 放 在 证 券 系 统 的 证 券 为 基 金 的 实 益 所 有 人 持 有,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 运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6 、由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为基金的利 益而持 有的证券( 无 记 名 证券 和 在证 券 系 统持有 的证券 除外) 应按本 协议约 定登记 ,投资 当地 市场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市场惯 例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应就 其为 基金利 益而 持有证券 的市 场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 重 大 改 变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要 求 改变 本 协 议 约 定的 证 券 登 记方 式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应就 此予以 充分 配合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 关实 物证 券 可 存 放 于 基 金 托管 人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保管 库或 其 他 机 构。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 或其 授权 的境 外投资 顾问 )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于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境 外 托管 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 的 实物 证 券 在 基金 托 管 人 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 责 任 应由 基 金 托 管人 承 担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 财产 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 的副 本或相关 证明文 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 的 原 件 。 合同 原 件 应 存放 于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各 自 文 件保 管 部 门 ,保 存 时 间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 规要 求。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净值 计算 (1)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金额 。份额净 值是 指资产 净值 除以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人 民币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日为每一 基金 开放日 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对 外披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开放 日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在 收集 净 值 计 算 日估 值 价 格 截止 时 点 所 估值 证 券 的 最 近 市场 价 格 后 ,按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双 方 协 商 确定 的 估 值 方法 和 处 理 原则 对 各 类 估 值 对象 进 行 估 值, 如 监 管 有 相关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规 定 进行 估 值 , 计算 出 基 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二) 会计 核算 1 、会 计核 算和 估值 的处 理 原则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1)托 管资产 的会计 责任 主体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 本基 金的资 产净 值计算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基 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本 基 金的 净 值 计 算复 核 和 本 基金 进 行 信 息 披 露所 需 要 的 相关 信 息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依据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境 外托 管 人 协 商确 定的会 计原 则和 会计 准则 进行会 计处 理。 (2)基 金托管 人应按 国家 规定和基 金管 理人要 求对 托管资产 中的 证券账 户和 现金账 户 进行帐 实核 对。 (3)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委托 第三方独 立机 构进行 会计 核算,并 认可 其委托 的第 三方独 立 机 构 所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认 可 的 第三 方 独 立 机构 所 计 算 的资 产净值 进行 复核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在 遵守相 关会计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基金 托管 人应按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会 计核 算 方 法 和处 理 原 则 进 行会 计 核 算 ,并 对 基 金 单 独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并 应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负责 会 计 核 算与 会 计 资 料 保管 。 属 于 基金 财 产 的 收 益应 全 额 计 入会 计 账 簿 ,不 得与其 他托 管资 产的 收益 相混淆 。 (2)托 管资产 核算的 内容 包括但不 限于 :证券 买卖 业务的核 算、 持有资 产的 付息、 兑 付 、 分 红 等 业务 的 核 算 、证 券 发 行 认 购业 务 的 核 算、 货 币 市 场 产品 买 卖 业 务的 核 算 、 银行 存款计 息、 存款 账户 间的 资金划 付业 务的 核算 、支 付费用 的核 算、 汇兑 损益 的核算 等。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照 目 前 相 关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保 管方 式 可 以 采用 电 子 或 文 档的 形 式 。 保管 期 限 为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期限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负 有保密 义务 。除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其 中的 任 何 信 息 以 任 何方 式 向 任 何第 三 方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及其中 的信 息限 制在 为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之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 内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未 能 妥 善保 存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造 成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毁 损 、 灭 失, 或 向 第 三方 泄 露 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信 息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应对 此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赔 偿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 或 基 金 管理 人 ) 遭 受的 全 部 直 接损 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 人民 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 解释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 意, 因本协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均 应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会 在 北 京 仲裁 , 按 照 申 请仲 裁 时 该 会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双方 均有 约束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定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 何争 议正在进行仲裁时, 除争 议事项外,双方仍有 权行 使本协议 项下的 其它 权利 并应 履行 本协议 项下 的其 它义 务。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 易 , 请 以 本基 金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 相 关 条 款为 准 ) 且 有 定制 的 投 资 人寄 送 纸 质 对账 单,资 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不 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 电子邮件对账单、场 外交 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 及场 外交易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或 微 信 形 式 向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发 送,资 料( 含电 子邮 件地 址及手 机号 码等 )不 详的 、微信 未绑 定的 除外 。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 站、微信公众号或客 户端 ,可享有场外基金交 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 基金 信息 查询 服务 。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办理开 户、 认购/申 购、 赎回及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管 理 人 电 子 直销 具 体 业 务规 则 请 参 见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相 关 公 告和 业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及客 户端 的“在 线客 服” , 根据提 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 题的关 键词 ,便 可自 助进 行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投资咨询、业 务咨 询、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川财 证券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2017-12-14 关于南 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11 月 23 日暂停 申购 、赎 回和 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17-11-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通华 财富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11-16 南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2017-10-2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联储 证券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2017-10-13 关于南 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9 月 4 日 暂停申 购、 赎回 和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2017-08-30 南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金2017 年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7-08-28 南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7-08-28 关于南 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8 月 23 日暂停 申购 、赎 回和 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17-08-24 关于南 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8 月 28 日暂停 申购 、赎 回和 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17-08-23 南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2017-07-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网 上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7-0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3 关于南 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7 月 4 日 暂停申 购、 赎回 和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2017-06-29 注:其 他披 露事 项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 25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 金销售机构住所,投 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南方原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 26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免 费查阅 。 1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南方 原 油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南方 原油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3 、《 南方 原油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 4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 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8 、登 记结 算协 议。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