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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泰保本A(000142)

融通通泰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 
 
 
 
融 通 通泰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融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日期:二○ 一 八年 一月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 
重 要提 示 
融通通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3 年 3 月 7
日证监 许可[2013]219 号 文核准 募集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5 月30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保本 周期 为三 年, 投资 者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 自担 风险。 保证
人 为 本 基 金 的保 本 提 供 不可 撤 销 的 连 带责 任 保 证 或者 由 保 本 义 务人 为 本 基 金承 担 保 本 偿付
责任。 投资 者投 资于 保本 基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如发
生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不 适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 投 资者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亦存在 着无 法收
回本金 的可 能性 。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保 证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投资者 购
买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 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同 》 。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 过50%的 除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除特别 说明 外,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 截 止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 基金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截 止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 目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2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 4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3 九、基 金的 保本 ...................................................... 55 十、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 57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62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72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78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80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5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7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0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1 十九、 风险 揭示 ...................................................... 96 二十、 保本 期到 期 .................................................... 98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5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7 二十三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31 二十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48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50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51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52 附件: 融通 通泰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153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 一 、绪 言 《 融通 通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 以下 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以及 《融 通通泰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二 、释 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融 通 通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保证 人、担 保人: 指与 基金管理 人签 订保证 合同 ,为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保本 金额 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务 提供 连带 责任 保证 的机构 。 本基 金第 二个 保本 周期由 重庆 进 出口信 用担 保有 限公 司 作 为保证 人 , 为 本基 金第 二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义务 提供 连带责 任 保 证 5 、保本 义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签订 风险 买断合 同, 为本基金 的某 保本周 期( 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除外 )承 担保 本偿 付责任 的机 构 6 、 基 金合 同或 《 基金 合同 》 : 指 《 融通 通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7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订之 《 融 通通泰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8 、招募 说明书 :指《 融通 通泰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 管理人 对 其定期 作出 的更 新 9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融通 通泰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10 、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1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14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5 、 《 指导 意见》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 颁布、 同一 日实 施的 《关 于保本 基 金的指 导意 见》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6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1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4 、 销 售机 构: 指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融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 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保本 周期 :指本 基金 的保本期 限。 本基金 原则 上每 3 年为一 个保本 周期 , 本基 金 的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为 自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之日 起 至3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的 期间 , 如 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本基 金的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后的 各保 本周期 为自 本基 金公告 的保本 周期起 始之 日起至 3 个公 历年 后对应 日止的 期间, 如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基金合 同》 中若 无特 别所 指,保 本周 期即 为当 期保 本周期 34 、 保 本 周 期起 始日 :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为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其后 保本周 期起 始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为 准 35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保 本周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 基金 合同 》 中若无 特别 所指 即为 当期 保本周 期届 满日 36 、 持 有到 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 一直 持有其 所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结 束 后 选 择或 默 认 选 择 转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的 基 金 份额 至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到 期日 的行为 37 、 到 期操 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赎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将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份额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 继续 持有 变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8 、 到 期操 作期 间: 指 本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时及 到期 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到 期操作 的 期间 。 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及之 后的 5 个 工作 日 (含 第 5 个工作 日) , 共计 6 个工作 日; 本基金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开放 赎回 和转换 转出业 务,不 开放 申购和 转换转 入业务 39 、 过 渡期 : 到 期操 作期 间截止 日次 日 ( 含该 日) 起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前一工 作日 (含该 日) 的时 间为 过渡 期,最 长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在过 渡期 内只 可进行 过渡 期 申购( 份额 折算 日除 外) , 不 开放 赎回 、转 换转 出业 务 40 、 过 渡期 申购: 投资 者在 过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或者 转换入 本 基金的 行为 称为 “过 渡期 申购” 41 、 折算 日: 本基 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起始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 过渡期 最后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一个工 作日 。 《 基金 合同 》 中若无 特别 所指 ,折 算日 即为当 期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的前一 工作 日 42 、 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折 算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进 行 过 渡 期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和 保 本 周期 结 束 后 选择 或 默 认 选 择转 入 下 一 个保 本 周 期 的基 金份额 ) 在其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净值 折 算 调整 为 1.00 元, 基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调 整 43 、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及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44 、 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过渡 期内进 行申 购 或 转 换 入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在 份额 折 算 日 所代 表 的 资 产 净值 及 过 渡 期申 购 费 用 或转 换费用 之和 45 、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上 一保 本周 期届 满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的 , 其基 金份 额在折 算日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46 、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47 、 过 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金 额 48 、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本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金额 49 、 保本 金额 : 认 购保 本 金额 、 过 渡期 申购保 本金 额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50 、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 根据 基金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的 可赎回 金额 , 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 或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乘积 51 、 保本 : 在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 (含第 二十 个工作 日 ) 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 上其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期 保本 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其 过渡 期申 购保 本金 额、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的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由当期 有效 的 《基 金合 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额 支付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当期 有效的 《保 证合 同》 的担 保人对 此按 照相 关约 定提 供担保 52 、 保证 : 保 证人 为本 基 金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本基金 的第 二个保 本周 期由保 证人 为本 基金 保本 提供的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 保证 范围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过 渡 期申购 、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的 可 赎回金 额加 上其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保 本金 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 期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金 额的 差 额 部分 ,保 证期限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起 六个 月 53 、 保 本赔 付差 额: 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本 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5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5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5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9 、 《业 务规则》 :指 《融 通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 6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1 、发 售: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2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63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64 、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三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 九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 的金融 工具 65 、 保证 合同 : 基 金管 理 人和保 证人 签订 的 《 融通 通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保 证合 同》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66 、 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本基金 具有 符合 《指 导意 见》 的 保本 保障机 制,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67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基金 的存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下 , 本基金 继续存 续并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否则, 本基 金转型 为非保 本的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名 称相应 变更为 “融 通增强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如果 本基 金不符 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 求,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终止 68 、 保本 周期 到期操 作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操作 期间 , 选 择赎 回本基 金基 金份额 、 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 、 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或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融 通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9 、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操作期 间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7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7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7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 投 资方 式 73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74 、元 :指 人民 币元 75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76、销售 服务 费:指 从基 金资产中 计提 的,用于 本基 金市场推 广、 销售以 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77、 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根 据 认购 、 申 购费 用、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本 基金 自 2015 年3 月 5 日起 实施 份额分 类, 在投 资者 申购 时收取 申购 费 用的份 额( 即原 收费 份额 ) ,称为 A 类份 额;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提销售 服务 费并 按照 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的份 额, 称为 C 类份 额。 各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设 置代 码,分 别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 7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7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8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8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82、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83、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厦13、14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层 电话: (0755 )26947517 联系人 :赖 亮亮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 币 股 权 结 构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 现 任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 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经济 学 博士, 民进 会员, 注册 会计 师, 现 任吉 林大 学经 济学 院 教授。 历任电 力部 第一 工程 局一 处主管 会计 ,吉 林大 学教 师、讲 师、 教授 。2011 年 1 月至 今,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独立董事 田利 辉先生 ,金 融学博士 后、 执业律 师, 现任南开 大学 金融发 展研 究院教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研 究员 、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南 开大 学金 融发展 研究 院教 授。2011 年1 月 至今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 法 学博士 , 现 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法学 院副 院长 、 博士 研究 生导师 、中 国证 券法 学研 究会和 中国 保险 法学 研究 会副 会 长。2012 年 1 月至 今,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董事马 金声 先生 , 高 级经 济师 , 现 任新 时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誉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 人 民银行 办公 厅副 主任 、 主 任, 金 银管 理司 司长 , 中 国农业 发展 银行 副行 长,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兼副 董事长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2007 年 1 月至 今, 任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公司董 事。 董事黄 庆华 先生 , 工科 学士 , 现 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 历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 新 时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事业 部综 合 管理处 主管 。2015 年2 月 至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 David Semaya (薛 迈 雅)先生 ,教育 学硕士 , 现任日兴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董 事长, 三井 住友 信托 银行 有限公 司顾 问。 历任 日本 美林副 总, 纽约 美林 总监 , 美林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 代 表董事 和副 总 、 代表 董事 和主席 , 巴克 莱全球 投资 者日本 信托 银 行 有限公 司总 裁及 首席 执行 官, 巴克 莱全 球投资 者( 英国)首 席执 行官 , 巴 克莱 集 团、 财富 管理 (英国) 董事 及总 经理 。2015 年6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Allen Yan ( 颜锡 廉)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 任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 经理兼 融通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富 达投资 公司 (美 国波 士顿 ) 分析 员、 富达 投资公 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日兴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长。2015 年6 月 至今 , 任公司 董事 。 董事张 帆先 生 , 工商 管理 硕士 , 现 任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上 海远东 证 券 有限公 司上 海金 桥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纪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新时 代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信 阳北 京大 街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经纪业 务管 理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副总 经 理职务 。2017 年6 月起 至 今,任 公司 董事 。 2 、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历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 助 理、 安永 会计 师事务 所高 级审 计员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监 。2015 年 8 月起 至 今,任 公司 监事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 现 任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 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张帆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现任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上海远 东 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金桥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 新 时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信阳 北京 大街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经纪 业务 管理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职 务。2017 年6 月 起 至今, 任公 司总 经理 。 常务副 总经 理Allen Yan ( 颜锡廉 )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富达 投资 公司 (美国 波 士顿) 分析 员、 富达 投资 公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日 兴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长 。2011 年 3 月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至今, 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副总经理 刘晓 玲女士 ,金 融学学士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零售业 务部 渠道总监 ,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零 售业务 部负 责人 , 泰康 资产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公 募事 业部市 场总 监 。 2015 年9 月起 至今 ,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督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 法 学硕 士。 历任 国务 院法 制办 公室(原国 务院 法制 局)财 金司 公务员 , 曾在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和 基金监 管部 工作 ,曾 是中 国证监 会公 职律 师。2011 年 3 月至 今, 任公司 督察 长。 4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王超先生 ,金 融工程 硕士 ,经济学 、数 学双学 士,10 年证券 投资 从业经 历, 具有基 金 从业资 格 , 现 任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 历 任深 圳发展 银行 (现 更名 为平 安 银行) 债 券自 营交 易盘 投资 与理财 投资 管理 经理。 2012 年8 月加 入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融 通债券 、融通 可转 债债券 ( 由原 融通标 普中 国可转 债指数 基金转 型而 来) 、融 通四 季 添利债券(LOF) 、融 通岁岁 添利定期 开放 债券、 融通 增鑫债券 、融 通增益 债券 、融通增 裕债 券、融 通通 泰保 本、 融通 增丰债 券、 融通 现金 宝货 币、融 通稳 利债 券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余志勇 先生 , 武 汉大 学金 融学硕 士、 工商 管理 学学 士,17 年证 券投 资从 业经 历,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 现任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总 监。 历任 湖北 省农业 厅研 究员 、 闽 发证 券 公司研 究员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发展 中心 研究员 。2007 年 4 月 加入 融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部行 业 研究员 、 行 业组 长, 现 任融 通通泰 保本 、 融 通通 鑫灵 活 配置混 合、 融通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 融通 增裕 债券 、 融 通增 丰债券 、 融 通通 景灵 活配 置混合 、 融 通通 尚灵活配 置混 合、融 通四 季添利债 券(LOF) 、 融通通 润债券、 融通 通颐定 期开 放债券、 融通 新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自 2013 年5 月20 日起至2015 年3 月 16 日, 由韩 海平先 生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由 2015 年3 月17 日起至2015 年6 月 23 日, 由韩 海 平先生 和余 志勇 先生 共同 担任本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6 月24 日起至2016 年5 月 12 日, 由余 志勇先 生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5 月13 日 起至 今,由 余志 勇先 生和 王超 先生共 同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 基 金经 理张一 格先 生, 固定 收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益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王超 先生, 交易 部总 经理 谭奕 舟先生 ,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马洪 元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 投 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 回款 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履 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保 本义 务; 2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 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对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投资 管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业 务指引 》 、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 会计制 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 制 制度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 责组 织指导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提 名 , 经董事 会聘 任,并 经全 体独 立董 事同 意 。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档 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或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 内 部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通过 这些制 度的 建立,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人 员遵 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公 司内 控制 度的情 况, 检查 基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7 年6 月末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 宗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 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7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745 只 。自 2003 年以 来,中 国工商 银行连 续十 四年获 得香港 《亚 洲货币》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香 港《财 资》 、 美国 《 环球 金融 》 、 内地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4 项最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佳托管 银行 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均通 过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行 托管服 务的风 险控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管银 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进 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 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 协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陈 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 免长 途通 话费 用 ) 、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魏 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 34 层 3405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殷 洁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856 2、代 销机 构 (1)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7909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路 甲 2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电话:(010)68298560


客服电 话:95599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4)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5)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热 线:95580 公司网 站:www.psbc.com (6)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 (022 )58316666 (7)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8)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 (010 )66275654 (9)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 话:95555 (10)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兴业 大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客服热 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1)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服电 话:95568 (12)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 :葛 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客服热 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南 中 路 1099 号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 (0755 )25859591 传真: (0755 )25879453 客服热 线:40066-99999 (14)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15)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


话: 010-6481603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 (16)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南 大 街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电话:4008138888 (1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 相 电话:010-66045777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 谭磊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www.txsec.com (1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 (0755 )33227950


(1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楼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高 莉莉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站:1234567.com.cn (2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21)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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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李 智磊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联系电 话:0592-3122679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热 线:0592-3122716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24)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fund.bundtrade.com (2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2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2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1818-8001 (28)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 曹怡 晨 客服热 线:400-921-7755 公司网 站: http://a.leadfund.com.cn/ (29)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崔 丁元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30)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客服热 线: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3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32)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传真:020-89629011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热 线:020-89629066 (3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 叶健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34)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客服电 话:95162 (35)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6)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街 2 号1 幢 A20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7)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79 号 MSDC1-28 层2801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 郭宝 亮


客服热 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38)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 : 姜吉 灵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9)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黄欣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客服热 线: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40)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41)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 京东 集团 总部A 做 17 层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 徐伯 宇 客服热 线:95518 公司网 站:jr.jd.com (42)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热 线: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3) 深圳 市锦 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 路鲤 鱼门街 一号前 海深港 合作 区管理 局综合 办公 楼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新世 界中 心4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电话:0755-84669000 传真:0755-23982839 联系人 :夏 用功 客服热 线:400-0719-888 公司网 站:http://www.ananjj.cn (44)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 :廖 苑兰 客服热 线:4008048688 公司网 站:www.keynesasset.com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45)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010-59013707 联系人 : 王芳 芳 客服热 线:010-59013842


公司网 站:http://www.wanjiawealth.com (4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传真: (021 )38676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4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 (021 )33389888 客服热 线: 95523 或4008895523 (4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4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邓 颖贇 电话:0351-8686796 客服电 话:95573 (5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 (010 )63080994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51)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 (010 )83561146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52)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4008096518 (53)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戈 文 联系电 话: (010 )84183150 电话:4008188118 (54)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座 D 座 光大 银行 办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电话: (0471 )4974437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55)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电话: (0791 )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56)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王 婧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57)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58)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59)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晓伟 电话: (0755 )25831754 客服热 线:4008881888 (6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蝉君 电话: (0755 )82943511 客服热 线:95565 、400-8888-111 (6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 (010 )66568292 客服热 线:400-8888-888 (6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热 线: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63)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755-82791065 客服热 线:4009908826 (6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65)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周 青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6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 (010 )85130236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6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6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 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 话:95548 (6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 (0755 )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70)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蒋煜 联系人:尚瑾 电话: 010-58170925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71)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 (021 )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二、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俞伟敏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7 日 证监 许可[2013] 219 号文 批准 募集 。 二、基金类型、运作 方式 和 存续期间 基金类 别: 保本 混合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三 、基金募集的基本 信息 1、 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自2013 年 5 月8 日至 2013 年5 月28 日 通过 销售机 构公 开 发 售。 2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3 、发 售方 式和 销售 渠道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管理 人公 布的 其他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确认 不得撤 销。 当日 (T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 投 资者 通常 可在T+2 日 到网 点查 询交 易 情况, 在 募集截 止日 后2 个工 作日 内 可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 40 亿元 人民 币 (不 包括 募集期 利息 ) 。 募 集期 内超 过募集 目 标时采 取比 例配 售的 方式 进行确 认, 具体 办法 参见 《发售 公告 》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本基 金份额 规模 上限 为 40 亿 份 基金份 额( 不包 括募 集期 利息转 份额 ) 。 5 、基 金的 面值 每基金 份额 的面值 为 人民 币1.000 元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按 面值 发售 。 本基金 募集 期满 共募 集 528,653,648.94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4,921 户。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5 月 30 日 正式 生效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限制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 换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具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 本基 金C 类 份额 暂不 开通 本公司 网上 直销 及代 销机 构的销 售。 二、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开 始 日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为 2016 年7 月 7 日, 已于 2016 年 8 月1 日 起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业务 。 根 据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内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的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本 条款 , 但 在 过 渡期 内申购 、 转换 入、 或从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转 入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适用 于保 本条款 , 具体 详见本 招募 说明书 “ 十、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相关 内容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的 申购业 务 (包 括转换 转入 ) 见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开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在确 定申购 开始 时 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开放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申 购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或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后进 先 出 ”的原 则, 即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理 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基 金份 额 后赎回 ,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以 确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但若本 基金 依 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变更 为非保 本的“ 融通 增强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 进先出 ” 的 原则 , 即 对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赎 回,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 基 金转换价 格以 受理申 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 的转出 及转 入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采 用份 额转 换的 方式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 3 、基 金转 换无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限制 ; 4 、基金 转换转 出的基 金在 申请日有 权益 ,确认 日开 始无权益 ;基 金转换 转入 的基金 在 申请日 无权 益, 确认 日开 始记权 益; 5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时间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6 、 在发 生基 金转 换时,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 转 入基 金必 须为 允许 申 购状态 ; 7 、在发 生限制 申购或 巨额 赎回的情 况下 ,所涉 及到 的基金转 换按 比例确 认。 如果发 生 连续巨 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不顺延 ; 8 、由于 费率结 构差异 较大 ,因此, 本基 金的转 换只 允许在缴 纳前 端认购 (申 购)费 用 的基金 份额 之间 进行 。 不 能将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缴 纳后 端认 购 ( 申购 ) 费 用的 基金 份 额,或 将缴 纳后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9 、基 金转 换收 取适 当的 基 金转换 费和 补差 费; 10 、转 换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11 、 补 差费 :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或认 购费 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时 , 补 差费 为0;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或 认 购费率 )时 ,按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的差 额收 取补差 费 ; 12 、 基 金补 差费 的收 取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 认) 购费 率为 基础 计算, 累计 不超过 最高 认购 (申 购) 费率与 最低 认购 (申 购) 费率的 差额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14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转 换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管理 人按 “后进 先出 ”的原则 , 即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转换 处理 时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先 的 基金份 额后 转换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先 转换 ,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转 换费率 ; 但若 本 基金依 据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变 更为 非保 本的 “ 融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转换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按 “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 即 对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转换处 理时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 额先转 换,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转 换, 以确定 所适 用 的 转换 费率 ; 15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五、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程序 1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或转换 的申 请。 2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款 项支付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或 转换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无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 作为 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内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 成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 销售 机构 对于申 请的 受 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该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或转换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六、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数额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和 直销机 构网 上直 销申 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单 笔最 低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为 10 元 ,投 资者追 加申 购时 最低 申购 限额及 投资 金额 级差 详见 各代销 机构 网 点公告; 通过 直销机 构直 销网点申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 含申购费 )为 10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 低金额 ( 含申 购费 ) 为 10 万元 。 本 基金C 类 份额 的 单笔申 购的 金 额须高 于5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 2 、 本基 金A 类份 额或C 类 份额 每 笔最 低赎 回份 额 为10 份, 本基 金A 类份 额的 每笔最 低 转换份 额为10 份 。本 公司 暂不开 通 C 类份 额与 本公 司旗下 其他 基金 的相 互转 换业务 ,也 不 开通本 基 金A 类 份额 和 C 类份额 之间 的相 互转 换业 务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份额赎 回 或 转换 ; 3 、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最低 持有份 额 为 10 份, 在 投资 者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低 于规 定的最 低 持有份 额时 ,本 公司 有权 将其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调整 前的 2 个工 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5 、申购 或转换 入份额 及余 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的 申购或转 换入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 认的申 购或 转换 入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并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6 、赎回 或转换 出金额 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的赎 回或 转换出金 额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 或转换 出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2%, 且随 申 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 A 类份额 对 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养 老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非 养老 金 客 户 实施差 别的 申购 费率 。 上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 1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 )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公 司将 在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柜台认 购A 类份 额的 养老 金 客户的 申购 费为 每笔100 元。 2 )非 养老 金客 户申 购A类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 ≤M <1000 万 0.4% M≥100 0 万 每笔1000 元 A 类份 额的 申 购 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售、登 记结算 等 各项 费用 。C 类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融通 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购 费率不 高于 基金 申购 金额 的 5% ,具 体费 率以 届时 公 告为准 。 2 、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内 的赎 回费率 不高 于 2.0% , 随申 请份额 持有 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其 中 1 年 为365 天,2 年为 730 天,以 此类 推) 。 A 类份 额 的 赎回 费率 随赎 回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的增 加而递 减 , 同 时区 分普 通 客户赎回 和 通过直 销柜 台赎回 的 养老 金客户 。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 包括 : 1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 届 时将 发布临 时 公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对其 进行 更新 ,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普通客 户指 除通过 直 销柜 台 赎回 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他 客户 。 普通客 户赎回 A 类份额 的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1 年 2.0% 1 年≤N <2 年 1.6% 2 年≤N <3 年 1.2% N≥3 年 0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赎回 费率 为原赎 回费 率 的25% ,即 特定赎 回 费100% 计 入基 金 财产。 C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30 天 1.5% N>30 天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其中 A 类份 额的 赎回 费不低 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对 于根据 持 有C 类 份额 的期 限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赎回份 额持 有时 间的 计算 ,以该 份额 在登 记机 构的 登记日 开始 计算 。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融通 增 强收益 债券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赎回 费 率最高 不超 过 5% , 具体 费 率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3 、转换 费率 (1) 基金 转换 费用 包括 转 换费和 补差 费; (2) 转换 费: 按转 出基 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3)补 差费: 转出基 金的 申购费率 (或 认购费 率) 高于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认 购 费率) 时, 补差 费为0 ;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或认 购费率 ) 低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或 认购费 率) 时, 按申 购费 率(或 认购 费率 )的 差额 收取补 差费 ; (4)基 金补差 费的收 取以 该基金份 额曾 经有过 的最 高申(认 )购 费率为 基础 计算, 累 计不超 过最 高认 购( 申购 )费率 与最 低认 购( 申购 )费率 的差 额 ; (5)基 金转换 费用由 转换 申请人承 担, 其中转 出基 金赎回费 的 25% 归转 出基 金的基 金 财产, 基金 转换 费用 的其 余费用 作为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 目前参与本基金的转 换业 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的费 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 新招 募说明书 或公告 的约 定。 4 、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相 关约定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公告 。 5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低于 柜台交 易 方式的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基金 投 资者适 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 八、申购份额、赎回 金额 与转换份数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1 )当A 类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 适用比 例费 率时 ,申 购份 数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A 类份 额净 值 2 )当A 类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 为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A 类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资1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A 类份额 , 假设 对 应费 率 为1.2% ,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98,814.23/1.180= 83,740.87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 款 100,000 元 , , 获得 83,740.87 份本基 金 的A 类份 额。 某养老 金客 户通 过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100,000 元, 对 应申 购 费率 为 100 元,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200 元, 则其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0 =99,900 元 申购份 额=99,900/1.200 =83,250 份 即养老 金客 户缴 纳申 购 款100,000 元 ,获 得83,250 份本基 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 。 3 )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的, 其申 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C 类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C 类份 额5,000,000 元,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则其获 得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5,000,000/1.200 =4,166,666.67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 款 5,000,000 元, 获得4,166,666.67 份 本基 金C 类份 额。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 普通 客户 ) 赎 回本 基 金A 类份额 10 万份 , 赎 回费 率 为2.0%, 假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30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308=130,800 元 赎回费 用=130,800 ×2.0% =2,616 元 净赎回 金额 =130,800 -2,616 =128,184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A 类 份额100,000 份 ,获 得赎 回款 128,184 元。 某养老 金客 户 赎 回本 基 金A 类份 额10 万 份, 赎 回费 率为 2.0%,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1.30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308=130,800 元 赎回费 用=130,800 ×0.5% =654 元 净赎回 金额 =130,800 -654 =130,146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A 类 份额100,000 份 ,获 得赎 回款 130,146 元。 假 定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00 元 , 投 资 者 赎 回 其 持 有 的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5,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对应赎 回费 率 为 1.5%,则: 赎回总 金额 =5,000,000 ×1.200 元=6,000,000 元 赎回费 用=6,000,000 ×1.5% =9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 =6,000,000 -90,000 =5,91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C 类 份额5,000,000 份, 获得 赎回 款 5,910,000 元。 3 、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份 额 计 算方 法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转 换金 额- 转 换费)/(1 +补 差费 率)] ×补差 费率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补 差费 )/ 转入 基 金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1) 转入 情况 的计 算 例: 投 资者 转换1 万 份基 金X 至 本基 金A 类份 额, 则其可 得到 转换 入的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基金份 额为 : 基金X 转出 份 额10,000 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V ) 1.200 元; 本基 金A 类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NAV ) 1.000 元; 假设基 金X 转换 至本 基 金A 类份 额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费率 0.3% ,补 差费 率为 0.2% ; 转换金 额=10,000 ×1.20 =12,000 元; 转换费 =12,000 ×0.3% =36 元; 补差费 =[ (12,000 -36 )/(1+0.2% )] ×0.2%=23.88 元; 转入份 数= (12,000 -36 -23.88 )/1=11,940.12 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基 金 X 至本 基金 A 类 份额 , 获得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 为 11,940.12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2) 转出 情况 的计 算 例: 投 资者 转换1 万 份本 基 金A 类份额 至基金X , 则 其 可得到 的转 换入 的基 金X 份额为 : 本基 金A 类 份额 转出 份 额10,000 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V ) 1.20 元; 本基 金A 类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NAV ) 1.000 元; 假设本 基 金A 类 份额 转换 至基 金 X 的 转换 费 率 2% , 补差费 率 为0.2% ; 转换金 额=10,000 ×1=10,000 元; 转换费 =10,000 ×2% =200 元; 补差费 =[ (10,000 -200 )/(1 +0.2% )]×0.2%=19.56 元;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转入基 金X 的份 数= (10,000 -200 -19.56 )/1.20 =8,150.37 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至基 金X ,获得 基金 X 份额 为 8,150.37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5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单 位 为 份 , 上述 计 算 结 果均 按 四 舍 五 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九、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或转 换 入 基金 成功后 ,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或转 换 出 基金 成功后 ,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 益的注 册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在本基金 的保 本期内 ,一 般不接受 申购 申请( 包括 转换转入 ) 。特 殊情况 经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保证 人协 商并报 监管部 门备案 后可 接受申 购申请 (包括 转换 转入) 。 若开 放 申购期 出现 如下 情形 之一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或拒绝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时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5、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期 到期 前 30 日 内视 情 况暂停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务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转 换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 基金 暂停 赎回 , 或 转入基 金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转换 申请; 当转 入基 金拒 绝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四、其他暂停申购 、赎 回与转换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或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媒介 刊 登暂 停公 告。 十五、暂停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 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 购、赎回与转换的公 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 人当日 应及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的时 间,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 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十七、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本 基金 A 类 份额 在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 暂不 开通 转托 管 功 能。 十八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九、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自 愿要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具 体办理 方法 参 照《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九 、基 金的保 本 一、保本条款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个工 作日 , 下 同)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 上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 额加 上 其 在 当期 保 本 周 期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过渡 期申 购的 保本 金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根 据当期 有效 的 《 基金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约 定将 该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 或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赎 回或转 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情形 的, 相应基 金份 额不 适用本 条款 。 认购保本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的 投资 金额, 即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过渡期内 申购 保本金 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过渡期 申购 或转换入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 投资金 额 ,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过 渡期 内进 行申 购或 转换入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份额 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或转 换费 用之和 。 从上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周期 的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上一 保 本周期 届满 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 其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 对于本保 本基 金的份 额持 有人多次 认购/ 申购、 赎回 的情况, 以“ 后进先 出” 的原则 确 定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 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三个 公历年后对应 日止,如该 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届满时 , 在符 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该保 本周 期的 具体起 讫日 期及 保本保 证安 排以 本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 情形 1 、对 于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而 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2 、对于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后的 保本 周期而 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本 基金 过渡期 内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申购或 转换 入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本 基金 上 一 个保 本周 期结束 后选 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进 行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指折算 后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 。 3 、对于 前两条 所述持 有到 期的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无论选 择赎 回、转 换到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是 转型为 “融 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都同 样适 用保 本条 款 。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 的情 形 1 、 在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分 红 款项 之 和 计 算 的总 金 额 不 低于 其 认 购 保本 金额 ; 对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之外的 保 本 周期 , 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过渡 期 内 申购、 转换 入、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 上其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过渡 期申 购、 转换 入的 保本金 额、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或过渡期 申购、转换入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 、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 且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 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 或 因不 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十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一、本 节所述基金保 本的保证责 任仅适用于第 二个保本周 期。本基金第 二 个保本周 期 后各保 本周 期涉 及的 基金 保本的 保障 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担 保人 、 或 保本 义务人 届时 签订 的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决定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公 告。 二、 基 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签署 《 融通 通泰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视 为同 意 《保证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由担 保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保本 义务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保 证的 范围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内 申购 、 转 换入 、 或 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转入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加上 其 在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 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低 于其 过渡 期申 购 、 转 换入的 保本 金 额、 或 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转入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的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担 保人 保证 期间为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之日 起六 个月 。 第 二个 保本周 期内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不 超 过41 亿元 人民 币 ,且不 超过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始 日核 算确 认的 保本 金额。 三、保 本周期内,担 保人出现足 以影响其担保 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 三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三 个工作 日内 应 将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 包 括但 不限于 加强 对担 保人 担保 能力的 持续监 督、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及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等; 在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保 能力的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接到通 知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就更换 担保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基金 转型 等事项 进行审 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接到 担保人 通知之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四、保 本周期内,更 换担保人应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但保 本周期内, 因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 营业执 照 、 宣 告破产 或其 他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保 责任 能力 的情 况, 或者因 担保 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由合 并或 分 立 后的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担保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除 外。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人 承担 。 在 新的 担保 人接任 之前 , 原 担保 人应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增加 担保 人的 , 原 担 保人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新增加 担保 人和 原担 保人 共同承 担连 带保 证责任 。 五、如 果符合条件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过渡期内 申购、转换 入、或从第一 个保本周期 转 入 第 二 个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的 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 其 在第 二 个 保 本周 期 内 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 、 转 换入的 保本 金额 、 或 从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转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入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保 本金 额 , 且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五个工 作日内 ,向担 保人 发出书 面《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书》 (应 当 载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周 期内 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 理 人已自 行偿付 的金额 、需 担保人 支付的 代偿金 额以 及基金 管理人 的指定 账户 信息) 。 担保 人 应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 将 《 履行保 证责 任 通知书 》 载 明的 代偿 金额 划入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 账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20 个工 作日 (含 第 20 个工作 日 ) 内 将该 代 偿金 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将代 偿 金额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定账 户后 即为 全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保 人无须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清偿 。 代偿款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担 责 任 。 六、除 本部分第四款 所指的“更 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 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 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人 承担 ” 以及 下列 除外 责任情 形外 , 担保 人不 得免 除保证 责 任 : 1、在 第二 个 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 渡期内 申购 、 转换 入、 或 从第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转 入第 二 个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在第 二 个 保 本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不 低于 其过 渡期申 购、 转换 入的 保本 金额、 或从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转入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过 渡期 申购、 转换 入或 从第 一个 保本周 期转 入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但 在第二 个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 第二 个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当 日) 赎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 、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 且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第二 个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之后 (不 包括 到期 日) 基金份 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值 减 少; 7 、 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 或 因不 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 、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修 改 《 基金 合同 》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担 保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9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保证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10 、保 证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主 张权利 。 七、保 本周期届满时 ,担保人或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认可的其他机 构继续与本 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 ,同 时本基 金满足 法律法 规和 本合同 规定的 基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 基金 将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间内 的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证或风 险买 断保 本保 障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另 行签订 保证 合 同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否则 ,本基 金变更 为非保 本的 债券型 基金, 基金名 称相 应变更 为“融 通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担保 人不 再为 该 基金承 担保 证责 任。 八、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1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担 保人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但保 本周 期内 , 因保 证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或其 他已 丧失继 续履 行 担 保责任 能力 的情 况, 或者 因担保 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保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除外。 2 、 某 一保 本周 期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更换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担保 人, 更换 后的担 保 人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的 担保 不得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 基金 合同》 项下享 有的 保 本条款 ,此 项变 更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3 、更 换担 保人 的程 序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 1 )提 名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 担保人应当符 合保本基金 担 保人的 资质 条件 , 且 同意 为本基 金的 保本 提供 担保 , 并且 担保 人的 更换 必须 符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决 议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章节中约定 的程序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 被提 名的新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在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担保 人已 丧失履 行担 保 责任能 力或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知道 该等情 况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更换 担保 人) 。 更换担 保人的决议需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表决通 过。 3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 担 保义 务的 承继 : 基金 管理人 应自 更换 担保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监会备 案之 日起 5 个工 作 日内与 新担 保人 签署 《保 证 合同》 。 自新 《保 证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将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的担 保 人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 继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5 )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自新《保 证合同》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6 ) 交 接。 原担 保人 职责 终 止的 , 原 担保 人应 妥善 保 管保本 周期 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办理 保证 业务 资料 的交 接手续 ,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人 应及 时 接收。 (2)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更 换 担保人 当期保 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有权更换下 一保本周期 的担保人,由 更换后的担 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机制 , 此项 担保 人更 换事 项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涉及新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有 关资 质 情况、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等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备。 九、担 保人 情况 (一) 担保 人基 本情 况 为确保 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本基金 的第二个保本 周期由重庆 进 出口信 用担 保有 限公 司作 为担保 人。 1 、担 保人 名称 重庆进 出口 信用 担保 有限 公司 2 、住 所 重庆市 北部 新区 黄山 大 道 中段 68 号 山顶 总部 基地11 栋 3 、办 公地 址 重庆市 北部 新区 黄山 大道 中段 68 号 山顶 总部 基地11 栋 4 、法 定代 表人 向涛 5 、成 立日 期 2009 年1 月15 日 6 、组 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7 、注 册资 本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2,640,000,000 元人 民币 8 、经 营范 围 贷款担 保、票据承兑 担保、贸易 融资担保、项 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 等融资性担 保 业务; 再担 保、 债券 发行 担保; 兼营 诉讼 保全 担保 业务, 履约 担保 业务 , 与 担保业 务有 关的 融资咨 询、 财务 顾问 等中 介服务 , 以 自有 资金 进行 投资, 监管 部门 规定 的其 他业务 (按 许可 证核定 期限 从事 经营 ) 。 9 、其 他 重庆进 出口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是 重庆市政府和 中国进出口 银行在签署《 关于开展统 筹 城乡综 合配 套改 革金 融合 作备忘 录 》 的 基础上 , 于 2009 年1 月15 日, 由渝 富 集团与 中国 进 出口银 行合 资组 建的 一家 全国性 担保 机构 。 公 司股 东渝富 集团 持 股60%, 中国 进出口 银行 持 股 40% , 公司 主体 信用 等 级 AA+ 。 截至2015 年 12 月底, 重庆 进出 口信 用担 保有限 公司 累计 担保余 额585 亿 元,2015 年实现 净利 润2.88 亿元 。 10 、联 系人 姓名: 江月 电话:010-59073512 (二) 担保 人对 外承 担保 证责任 的情 况 截至2016 年11 月 30 日 , 重庆进 出口 信用 担保 有限 公司在 保责 任 额340.5 亿 元, 其中 保本基 金担 保责 任金 额 为12.35 亿元 。 十、保 证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和担保人 为本基金第 二个保证周期 的保本保障 签署《融通通 泰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保证合 同》 ( 以下简 称“保 证合同 ” ) 。 担保人 就本基 金的第 二个 保本周 期内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内 申购 、 转 换入、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第 二个保 本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所 承担保 本义 务的 履行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保人 保证 责 任的承 担以 《保 证合 同》 为准。 如无 特殊 说明 , 保 本周期 均指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 保 证合 同的 内容见 本 招 募说 明书 附件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 用组合保险策 略,在为符 合保本条件的 投资金额提 供保本保障的 基础上,追 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可分为 风险资产和保 本资产两类 , 其中风 险资 产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的 其它权 益类 资产; 保本资 产包括 债券 (包 含国 债、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债券、 债券回 购等) 、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 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投资 的其 它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另外, 本 基金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将根 据纯 债到 期收益 率、 转股 溢价率 等指 标来 确定 其属 于风险 资产 或保 本资 产, 并 运用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进行 投资。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由保本策 略决定,并对 比例范围有 如 下限制 : 股票 、 权证 等风 险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40%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及其 它 资产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60% , 其 中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 及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时间不变 性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和 基于 期权 的组合 保险 策略 (OBPI ,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相 结合的 投资 策略 ,通 过量 化技术 动态 调整 资产 配置 比例, 以达 到保 证本 金安 全的基 本目标 。 本基金 的主 要保 本策 略 为TIPP 策略 , 该 策略 设置 了 一条价 值底 线 , 该 底线 随 着投资 组 合收益 的增 加而 调整 ,而 OBPI 技术 主要 运用 于可 转 换债券 的投 资, 它是 建立 在 TIPP 技术 基础之 上的 必要 补充 。 1 、TIPP 投 资策 略与 资产 配置 本基 金以 时间不变 性投资组合 保险策略 (TIPP )为核心 ,并结合对市 场时机的把 握,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确定和 调整 基金 资产 在风 险资产 和保 本资 产间 的投 资比例 , 用低 风险 资产 的投 资收益 作为 可 以损失 的风 险资 本, 去投 资股票 等风 险资 产 以 搏取 更高的 收益 , 且 当在 风险 资产获 取一 定收 益后不 断提 高低 风险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以锁 定部 分收 益。 本基金 利 用TIPP 进 行资 产 配置的 主要 步骤 如下 : 首先, 确定保本资产 的最低配置 比例。根据保 本周期末投 资组合最低目 标价值和合 理 的贴现 率, 计算 期初 应持 有的保 本资 产的 最低 配置 比例, 即设 定基 金期 初价 值底线 ; 其次, 确定风险资产 的最高配置 比例。根据组 合中风险资 产的风险特性 ,决定安全 垫 (即基 金净 资产 超过 基金 价值底 线的 数额 ) 的 放大 倍数, 然后 根据 安全 垫和 放大倍 数乘 数计 算期初 可持 有的 风险 资产 的最高 配置 比例 ; 最后, 当基金净值上 涨超过一定 幅度并保持一 定时间后, 基金将择机提 高价值底线 , 以及时 锁定 部分 收益 。 相比传 统 的CPPI 保 本策 略 , TIPP 保 本策 略由 于在 基金 净值 上升 过程 中提 高 了 价值底 线, 从而锁 定了 已实 现收 益, 因此整 体风 险要 小 于CPPI 策略。 例如基 金的 初始 资产 为 100 万, 如果 用 90 万 投资 债券等 保本 资产 (也 称作 “价值 底 线” ) , 可以 获得 10 万元 的到期 收益 , 那 么就 可以 用剩余 10 万元(也 称作 “ 安全垫 ”) 投资 股票等 风险 资产 , 即 使完 全亏损 , 基 金整 体也 不会 亏损。 实际 应用 中, 以股 票为主 的风 险资 产亏损 100% 的 可能 性极低 ,因此, 可以 将相当 于安 全垫特定 倍数 (也称 作 “ 放大倍数 ”) 的资金 规模 投资 于风 险资 产。 CPPI 在 决定 投资 风险 资产 与 保本 资产 的比 例配 置 时 ,通常 的计 算原 则是 ,将 投资总 额 扣除 价 值底 线的 额度 后, 再乘以 某一 放大 倍数 , 例 如 在上 面的 例子 中, 假设 确定的 放大 倍数 是 2 ,那 么扣 除 90 万 的价 值底线 额度 后, 风险 性资 产配置 即是 (100 万-90 万)*2=20 万, 保本 资 产配 置则 是 100 万-20 万=80 万 ,并在 未来 一 段时间 其放 大倍 数保 持固 定,因 此, 才 得名为 恒定 比例 保本 策略 。 而 TIPP 策略 在两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的设 定与CPPI 不同 ,TIPP 的保 障额 度 会 随风 险资产 价值上 涨而 上调 。例 如在 上例中 ,若 一段 时间 后期 初投资 的 20 万风 险资 产增 长到了 25 万,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对两 类资 产配置 比例 进行 重新 调整 , 例如将 风险 资产 增值 的5 万元中20%( 即 5 万*20%=1 万)投 资到 保本 资产当 中, 从而 达到 锁定 部分收 益的 目的 ,若 后续 风险资 产行情 继续向 上, TIPP 策略 也将 继续把 风险 资产 的获 利部 分投资 于保 本资 产。 因此 , TIPP 相比 CPPI 策略而 言, 可以 防止 后续 行情不 佳时 侵蚀 前期 获利 ,是 更 为保 守的 投资 组合 保险策 略。 2 、OBPI 投 资策 略与 资产 配置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OBPI 策略 主要 根据 期权 的 收益特 性进 行构 建 , 其 主 要投资 思路 为在 投资 期初 同时购 买 收益资 产 (如 : 股票 ) 和 相应的 看跌 期权, 当股 票 价格下 跌时, 可执 行看 跌 期权, 以 规避 股 票价格 的下 跌, 当股 票价 格上涨 时, 则放 弃使 用看 跌期权 , 以 享受 正股 价格 上行的 收益 。 本 基金主要 通过 不同类 型的 组合配置 实现 OBPI


投资 策略,例 如构 建债券 组合 和看涨期 权的 组合, 即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投资; 或在 投资 看跌 权证 时,买 入权 证对 应的 股票 类资产 。 3 、保 本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严格的风险 控制和确保 基金资产流动 性的前提下 ,在系统性分 析研究的基 础 上, 适 时合理 地利 用现 有 的央票 、 中期 票据、 国债 、 企业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投资 工具, 配 合套利 策略 的积 极运 用, 追求低 风险 下的 稳健 收益 。 本基金 结合 保本 周期 运作 要求 , 采 用目 标久 期匹 配原 则, 即根 据对 宏观 环境 中的 市场、 气氛和 未来 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断 , 深入 分析 收益 率曲 线与资 金供 求状 况 , 通 过适 时选用 子弹 、 杠铃 、 梯 形等 策略确 定并 控制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在中 长期 目标久 期管 理的前 提下 , 也 将根据 利率 预期 变化 情况 适当调 整当 前久 期: 如果 预测利 率将 上升 , 可 以适 当降低 组合 的目 标久期 ;如 果预 测利 率将 下降, 则可 以适 当增 加组 合的目 标久 期。 此外, 本基金还将采 用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调整 在不同债券 投资品种之间 的配置比例 ; 采用个 券选 择策 略在 正确 拟合收 益率 曲线 的基 础上 , 及时 发现 偏离 市场 收益 率的债 券, 选择 投资于 定价 低估 的债 券品 种;并 通过 回购 套利 以及 跨市场 、跨 品种 套利 等策 略提高 收益 。 4 、风 险资 产投 资策 略 在 风险 资产投资限额 内,基金管 理人将发挥主 动选股能力 ,控制股票资 产下行风险 , 分享股 票市场 成长收 益。 股票选 择方面 ,本基 金将 充分发 挥“自 下而上 ”的 主动选 股能力 ,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状况 、 行 业成长 空间 、 行 业集 中度 、 公司 内生 性增 长动 力的 判断, 结合 财务 与估值 分析 , 深入挖 掘盈 利预期 稳步 上升 、 成 长性 发生根 本变 化且 价值 低估 的上市 公司 , 构 建股票 投资 组合 , 同 时通 过选择 流动 性高 、 风 险低 、 具 备中 期上 涨潜力 的股 票进行 分散 化 组 合投资 , 动态 优化股 票投 资组合 , 控制 流动性 风险 和集中 性风 险 , 保证 股票 组合的 稳定 性 和 收益性 。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情 况 , 适度参 与新 股申 购 (含 增 发新股 ) , 以增 加收 益。 本 基金组 合 的新股 申购 (含 增发 新股 ) 策略 主要 是从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 估 值水 平、 市场 环境三 方面 选择 新股申 购的 参与 标的 、 参与 规模和 新股 的卖 出时 机 。 通 过深入 分析 新股 上市 公司 的基本 情况 , 结合新 股发 行当 时的 市场 环境, 根据 可比 公司 股票 的 基本 面因 素和 价格 水平 , 预测 新股 在二 级市场 的合 理定 价及 其发 行价格 , 指导 新股询 价 , 在有效 识别 和防 范风 险的 前提下 , 力争 获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取较高 的低 风险 收益 。 在法律 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 于谨慎原则运 用其他相关 金融工具对投 资组合进行 管 理。 四、到期操作期间和 过渡 期内的投资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和过 渡期 内, 除 暂时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产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使基金 财产 保持为 现金 、 银行存 款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基 金财 产, 如在 到期 操 作期间 内具备 变现条 件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安 排变现)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收 该期 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 管费 。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6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4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 本基金 选择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原 因如 下:


本基金 是保 本型 基金 , 保 本周期 为三 年 , 保本 但不 保证收 益率 。 以三年 期银 行定期 存 款 税后收 益率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能 够使 本基 金保本 受益 人理 性判 断本 基金的 风险 收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益特征 ,合 理地 衡量 比较 本基金 保本 保证 的有 效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但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低 风险 品种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变更后“融通增 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 理念 、策略 (一) 投资目 标 在适度 承担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配置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通 过适 量投 资权 益类 资产力 争获 取增 强回 报。 (二) 投资理 念 在严谨 的研 究分 析与 严格 控制投 资风 险的 基础 上, 遵循价 值投 资的 理念 ,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三) 投资范 围 该债券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 债 券 (包括 可转 换债 券及 可分 离转债 、 国债 、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公司债 、 企 业债、 短 期融 资 券、政 府机构 债、政 策性 金融机 构金融 债、商 业银 行金融 债、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股 票、 权 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也可 在二级 市场 上投 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证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该债券基金对固定收 益类 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股 票、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的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产的 20% ,基金 保留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四) 投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略 该债券 基金 依据 宏观 经济 数据和 金融 运行 数据 、 货 币政策 、 财政 政策 、 以 及 债券市 场和 股票市 场风 险收 益特 征 , 分 析判断 市场 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和 股票 市场 走势 。 并根 据宏观 经济 、 基准利 率水 平、 股票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 预测 债券 、 可转 债、 新股 申购 等大 类资产 下一 阶段 的预期 收益 率水 平, 结合 各类别 资产 的波 动性 以及 流动性 状况 分析 ,进 行大 类资产 配置 。 2、利 率策 略 本基金 将考 察市 场利 率的 动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 对引 起利率 变化 的相 关因 素进 行跟踪 和 分析, 进而 对债 券组 合的 久期和 持仓 结构 制定 相应 的调整 方案 , 以 降低 利率 变动对 组合 带来 的影响 。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固 定收 益团 队将 定期 对利 率期限 结构 进行 预判 , 并 制定相 应的 久期 目标, 当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期 。以 达到 利用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和债 券组 合久 期的调 整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率目 的。 3 、信 用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不 同信 用等 级债券 与同 期限 国债 之间 收益率 利差 的历 史数 据比 较, 并结合 不同信 用等 级间 债券 在不 同市场 时期 利差 变化 及收 益率曲 线变 化 , 调整 债 券类 属品种 的投 资 比例,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积极 、 有 效的 利用基 金管 理人 比较 完善 的信用 债券 评级 体系 , 研 究和跟 踪 发 行主体 所属 行业 发展 周期 、 业务 状况 、 公 司治 理结 构、 财 务状 况等 因素 , 综 合评估 发行 主体 信用风 险, 确定 信用 产品 的信用 风险 利差 ,有 效管 理组合 的整 体信 用风 险。 4、类 属配 置与 个券 选择 策 略 本基金根据 券种特 点及市 场特征,将 市场划 分为企 业债、银行 间国债 、银行 间金融债、 可转换 债券 、 央 行票 据、 交易所 国债 等子 市场 。 综 合考虑 市场 的流 动性 和容 量、 市 场的 信用 状况、 各市 场的 风险 收益 水平、 税收 选择 等因 素, 对几个 市场 之间 的相 对风 险、 收 益 ( 等价 税后收 益) 进行 综合 分析 后确定 各类 别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本基金 从债 券息 率、 收益 率曲线 偏离 度、 绝对 和相 对价值 分析 、 信 用分 析、 公司研 究 等 角度精 选有 投资 价值 的投 资品种 。 本基 金力 求通 过绝 对和相 对定 价模 型对 市场 上所有 债券 品 种进行 投资 价值 评估 ,从 中选择 具有 较高 息率 且暂 时被市 场低 估或 估值 合理 的投资 品种 。 5 、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策 略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 享股票 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 本 基金 在对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条款 和发行 债券 公司 基本 面进 行深入 分析 研 究的基 础上 , 利 用可 转换 公司债 券定 价模 型进 行估 值分析 。 本 基金 还会 充分 借鉴基 金管 理人 股票分 析团队 及 外部 研究 机构的 研究成 果,对 可转债 的基础 股票的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形成对 基础股 票的 价值 评估 ,最 终选择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6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资产支 持类 证券 的定 价受 市场利 率、 流动 性、 发行 条款、 标的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 将在利 率基 本面 分析 、 市 场流动 性分 析和 信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辅以与 国债 、 企业债 等债 券品种 的相 对价 值比 较, 审慎投 资资 产 支 持证券 类资 产。 7 、股 票投 资策 略 该债券 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人 的研 究优 势, 将严 谨、 规 范化 的选 股方 法与 积极主 动的 投资风 格相 结合 , 在 分析 和判 断 宏观 经济 运行 和行 业景气 变化 、 以 及上 市公 司成长 潜力 的基 础上, 通过 优选 具有 良好 成长性 、 质 量优 良、 定价 相对合 理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以谋 求超 额收 益。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债综 合全 价指 数 (六) 投资决 策依 据和 投资 程序 为了保 证整 个投 资组 合计 划的顺 利贯 彻与 实施 , 该债 券基金 遵循 以下 投资 决策 依据以 及 具体的 决策 程序 :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证券市 场运 行环 境和 走势 ,以及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 (3)投 资对象 的预期 收益 和预期风 险的 匹配关 系, 该债券基 金将 在承担 适度 风险的 范 围内 , 选择 收益 风险 配比 最佳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该债券 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理 模式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期 就 投资管 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讨 论 。 基 金经 理、 分析 员、 交易 员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责任 明确 、 密切合 作,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地 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管 理程 序如 下: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七)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 该债 券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该债 券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该 债券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7)该 债券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8) 该债 券基 金持 有 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9)该 债券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1)该 债券 基金应 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该债 券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 过该 债券 基金的 总资 产,该 债券 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该 债券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 (14 ) 该 债券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与 基金托 管人 在该 债券 基金 托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进 行投 资 。 基金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40% ; (16)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该 债券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该债 券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则 该债 券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该债券基 金属 于证券 市场 中的较低 风险 品种, 预期 收益和预 期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基金 , 低于一 般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该债券 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资 、融 券。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8 年 1 月 2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4,446,940.00 1.28 其中: 股票


14,446,940.00 1.2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995,495,137.20 87.99 其中: 债券


989,245,137.20 87.44 资产支 持证 券 6,250,000.00 0.55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470.00 8.84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981,111.23 0.71 8 其他资 产


13,461,019.98 1.19 9 合计





1,131,384,678.41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151,000.00 0.1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67,500.00 0.1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0,428,440.00 0.9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446,940.00 1.28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00001 平安银 行 220,000 2,444,200.00 0.22 2 000776 广发证 券 120,000 2,277,600.00 0.20 3 002142 宁波银 行 143,000 2,256,540.00 0.20 4 300498 温氏股 份 100,000 2,151,000.00 0.19 5 000895 双汇发 展 75,000 1,867,500.00 0.17 6 000166 申万宏 源 310,000 1,807,300.00 0.16 7 002736 国信证 券 120,000 1,642,800.00 0.15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56,601,500.00 5.0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32,905,800.00 11.7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61,199,000.00 5.4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379,837.20 0.30 8 同业存 单 735,159,000.00 65.11 9 其他 - - 10 合计 989,245,137.20 87.62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例(% ) 1 111713057 17 浙 商银 行CD057 1,000,000 96,620,000.00 8.56 2 111780939 17 南 京银 行CD132 1,000,000 96,610,000.00 8.56 3 111719230 17 恒 丰银 行CD230 800,000 79,128,000.00 7.01 4 111780331 17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CD123 800,000 76,368,000.00 6.76 5 179932 17 贴 现国 债32 500,000 49,605,000.00 4.39 6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1 1689219 16 丰耀1A 200,000 6,250,000.00 0.55 7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报告 期内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8,328.9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422,691.0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461,019.98 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无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3 年5 月30日 , 基 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如下 : 融通通 泰保 本混 合 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5 月30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 起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0.10% 0.08% 2.52% 0.01% -2.42% 0.07% 2014 年度 16.68% 0.20% 4.22% 0.01% 12.46% 0.19% 2015 年度 6.42% 0.21% 3.37% 0.01% 3.05% 0.20% 2016 年度 0.10% 0.11% 2.75% 0.01% -2.65% 0.10% 2017 年1 月 1 日起 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0.91% 0.06% 1.36% 0.00% -0.45% 0.06% 融通通 泰保 本混 合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3 月5 日起 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6.57% 0.19% 2.68% 0.01% 3.89% 0.18% 2016 年度 -0.52% 0.11% 2.75% 0.01% -3.27% 0.10% 2017 年1 月1 日起 至 2017 年6 月30 日 0.61% 0.06% 1.36% 0.00% -0.75% 0.06%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注: 自2015 年3月5日, 本基 金实施 基金 份额 分类 。 融 通 通泰保 本混 合C 的数 据统 计 期间为2015 年3月5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证券, 估值 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如成 本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或者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6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A 类和 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 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估 值错 误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估值 错误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估值 错误 方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 列入基 金费 用,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6)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估值错 误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 费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 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10%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 转 型后 : 基金 转型 为 “融 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后 :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可 以选 择不 同的 收益 分配方 式;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只能 选择 一种 收益分 配方 式,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准;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1、 在保 本周 期内 , 本 基金 红利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2、 基金 转型 为 “ 融通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权益登 记日 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行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其中, 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的 保证 费用 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6%。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年 度 报告中对 该项 费用的 列支 情况作专 项说 明。销 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的 0.6%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代收 , 注 册登记 机构收 到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付 给基金 销售 机构等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过渡期 内本 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本 基金 份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融通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7% 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 的年 费 率计提 ,C 类 基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同上。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 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购、 申 购、 赎 回与转 换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保本 方式 变更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十 九、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管 理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赎 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如 果 出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则使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本 基 金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1 、 本基 金采 用TIPP 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在 理论 上可 以实现 保本 的目 的, 但其 中的一 个重 要假定 是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与债券 的仓 位比 例能 够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作 出适 时的 、 连 续的 调 整,而 在现 实投 资过 程中 可能由 于流 动性 或市 场急 速下跌 这两 方面 的原 因影 响到 TIPP 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的 保本 功能 ,由此 产生 的风 险为 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的 风险 。 2 、 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 30 个 工作 日 内视情 况 暂停本 基金 的日 常赎 回和 转换出 业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该 期间 将无 法变 现或 转换为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3 、本基 金在过 渡期将 暂停 赎回和基 金转 换转出 业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到 期,但 未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 将 无法 在过渡 期内 变现 或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4 、保 证风 险 本基金在 引入 保证人 机制 下也 会因 下列 情况的 发生 而导致保 本期 到期日 不能 偿付本金 , 由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这些 情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 本期内 本基 金更 换管 理人 , 而 保证 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保 证责任 ;或 发生不 可抗力 事件, 导致 本基金 亏损或 保证人 无法 履行保 证责任 ; 或在保 本期 内保 证人 因经 营风险 丧失 保证 能力 或保 本期到 期日 保证 人的 资产 状况 、 财 务状 况 以及偿 付能 力发 生不 利变 化而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等 。 5、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风 险 不适用 保本条款的情形:如发生 《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 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 者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亦存 在无法 收回 本金 的可 能性 。 6、到 期操 作期 间未 知价 风 险 保本期 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 前公告并提示投资者进行 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可在届 时公 告的 到期 操作 期间按 照公 告规 定方 式进 行到期 操作 。 当保 本期 到期 日 ( 不含 该日 ) 之后至 赎回或 转换的 实际 操作日 (含该 日) , 基金资 产净值 可能受 证券市 场波 动,产 生未知 价风险 。 五、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二 十、 保本期 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 基金 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本 基金 具有符 合 《 指导 意见 》 的 保本保 障机 制, 同时 本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和 本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要 求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 下 一保 本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以 本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能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转 型为 非保本 的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名称相 应变 更为 “融 通增 强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同时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以及 基金费 率等 相关内 容也将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作 相应 修改 。 上 述变 更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公 告, 并在 更新 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本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终止 。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 处理 规则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操 作 。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30 个 工作 日内 视情况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 换出业 务并 提前 公告 。


(一 ) 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及之 后 5 个 工作 日 (含 第5 个工 作日) , 共6 个 工作 日。 在到 期操 作期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1 、赎 回基 金份 额;


2 、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3 、若本 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件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根 据届 时基金 管 理人的 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4 、若本 基金未 能符合 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继 续持 有转型 后的 “融通 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持 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上 述四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也 可以 部分选 择赎 回、 转换 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三) 无论 持有 人采 取何 种方式 作出 到期 选择 , 均 无需就 其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转 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到 期 期间 的 赎 回 和转 换 支 付 赎回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费用和 转换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回 费用和 转入 基金的 申购费 补差, 下同 )等交 易费用 。 转换为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或 转为 “融 通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的其 他费 用,适 用其 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用、 费率 体系 。 (四) 到期 操作 采取 “未 知价” 原则 , 即 在到 期操 作期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或 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赎回金 额或 转 出金额 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对于 当期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次 日起 (含 该日) 至实 际操 作日 (含 该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风 险应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五)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 本 基金接 受赎 回、 转换 转出 申 请, 不 接受 申购 和 转 换转 入 申请。 (六 ) 在 到期 操作期 间 , 除暂时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 产外 , 基 金管 理人应 使基 金财产 保持 为现金 、 银行 存款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 基金财 产 , 如在到 期操 作期 间内具 备变现 条件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安排变 现)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收该期 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除外 )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 (七 )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在到期 期间 内作 出到 期选 择且本 基金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继续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未 在到 期 期间内 作出 到期 选择 且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选择 了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融 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八) 比例 确认 :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 若该 日为 非交易 日 , 则采用 最近 一个交 易日 的单 位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 算,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份 额 所 代 表的 资 金 净 值 总额 超 过 保 证人 提 供 的 下 一个 保 本 周 期保 证 额 度 或保 本义务 人提 供的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保本 额度 的 ,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对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下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比例确 认 , 并 及时公 告确 认比例 的计 算结 果; 同时 , 本 基金 将不 开 放过渡 期申 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 公告 (一)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就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 到期 赎回或 转换 的到 期期 间以 及为下 一保 本 周期开 放申 购的 期限 等相 关事宜 进行 公告 。


(二)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基 金将 变更 为 “ 融通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临时 公告 或 “ 融通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三)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基金 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公 告。 四、到期操作期间


(一 ) 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及之 后 5 个 工作 日 (含 第5 个工 作日 ) 。


(二)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 本基金 将暂 停日 常申 购和 转换入 业务 。


(三 ) 在 到期 操作期 间 , 除暂时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 产外 , 基 金管 理人应 使基 金财产 保持 为现金 、 银行 存款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 基金财 产 , 如在到 期操 作期 间内具 备变现 条件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安排变 现)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收该期 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除外 )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


本基金保 本周 期到期 前, 基金管理 人将 提前公 告并 提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进行 到期 操作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 公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 告规定 的方 式到 期操 作。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 保本 条款 (一 ) 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无 论选择 赎回 、 转 换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 还是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或 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融 通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金 份额 , 其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 (二 ) 若 认购 、 或 过渡 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选择在 持有 到期 后 赎回 基金 份额 、 转 换到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或 者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或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 融通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而相应 的基 金份 额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其 持有 期 间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低 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 或过 渡期 申购的 保本 金额 、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金 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 含第 二十 个工作 日, 下同 )将 该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的下一 日至 其实 际操 作日 (含 该日 ) 的 净值 波动 风 险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 赔付 (一) 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履 行保 本差 额的支 付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 偿款 项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账 户信 息 ) 并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 付款到 账日 期 。 担 保人 收到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的书 面通 知后五 个工 作 日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 入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 户中。 (二 ) 在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全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 务、 由担 保人 代偿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查收 资金 是否 到账 。 如 未按 时到 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 资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三)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细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七、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 处理规则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保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为 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担保 ,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 险 买断合 同,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一) 过渡 期和 过渡 期申 购的前 提条 件 1 、过 渡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日 起 (含 该日 )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 ( 含该日 ) 的 时间为 过渡 期,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具体 日期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 到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 本基 金在过 渡期 内只 可进 行过 渡期申 购 , 不 开放 赎回 、 转 换转出 业 务 ; 2 、过 渡期 申购 的前 提条 件 投资者在 过渡 期内申 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称为“过 渡期 申购” 。 在过 渡期内 , 投资者 转换 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视同 为过 渡期 申购 。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 若该 日为 非交易 日 , 则采用 最近 一个交 易日 的单 位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 算,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个 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之 净值 小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募 集规 模上限 , 则基 金 管理人 将开 放过 渡期 申购 。 (二) 过渡 期申 购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 人或者保 本义 务人提 供的 下一 保本 周期 担保额 度或 保本偿 付 额度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法。 2 、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 过渡期 申购 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3 、投资 者进行 过渡期 申购 的,其持 有相 应基金 份额 至过渡期 最后 一日( 含该 日)期 间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的净值 波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4 、过 渡期 申购 费率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 体费 率在 届时 的 《招 募说 明书 》 或相 关公 告 中列示 。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5 、过渡 期申购 的日期 、时 间、场所 、方 式、程 序、 比例确认 等事 宜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并提前 公告 。 6 、过渡 期内, 本基金 将暂 停办理日 常赎 回、转 换出 业务。在 过渡 期最后 一个 工作日 将 进行份 额折 算, 本基 金在 该日暂 停办 理过 渡期 申购 、转换 入业 务。 7 、过渡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应使基金 财产 保持为 现金 、银行存 款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期间 收益 计入 基金资 产; 8 、基 金管 理人 在过 渡期 内 对本基 金进 行每 日估 值并 公告。 9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收 该期 间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 C 类 基 金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 (三) 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资产的 形成 1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如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其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 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对于投 资者 认购 或者 在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转入 金额 等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并 得到 基 金管理 人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在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一 工作日 (即 份额 折算 日) 所 对应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 2 、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于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转 入金 额等 于得 到本 基金管 理 人确认 的基 金份 额在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 折算 日) 所对 应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申 购金额 在申 购期 间的 利息 收入计 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四)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 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得到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 (包 括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并得 到确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认的基 金份 额 、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并得 到确 认的基 金份 额 )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前 提下 ,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份额折 算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从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起始 日开始 重新 计算 持有 期 , 在 下一保 本 周期到 期操 作期 间开 始前 赎回或 转换 出基 金份 额, 将按相 关规 定收 取赎 回费 或转换 费用 。 ( 五) 开始 下一 保本 周期 运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 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 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并 得到确 认的 份额 以及 过渡 期申购 并得 到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经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适用下 一保 本 周期的 保本 条款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基 金份 额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的 , 如果 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 日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相应 基金份 额在 该保 本周 期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 低 出的 部 分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补足 该差 额, 并由 担保人 或者 保本 义务人 提供 保本 保证 。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保本 额为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的费 用之 和;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保本额 为折 算日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 赎 回、 定期 定 额投资 、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 暂停 期限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 不开 放日 常申 购等业 务的 除外 ) 。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相应 基金份 额 不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款 。 (六) 转为 变更 后的 “融 通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本基金变 更为 “融通 增强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如果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相 应 基金 份 额 的 累计 分 红 金 额之 和低于 过渡期 申购保 本金 额、或 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的基 金份 额的保 本金额 , 差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2 、变更 后的“ 融通增 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购的具 体操 作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 提前公 告。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3 、 保 本周 期届满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 “ 融通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对 于投资 者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在特 殊情 况下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人 协商 并报监 管部 门备 案后 接受 的申购 (包 括转 换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 过 渡期 申购 份额,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为 转型 后的 “融 通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份额的 , 转 入金额 等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为 “融 通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在 “融 通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前一 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七)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本 基金将继 续存 续。基 金管 理人应 依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就本 基金 继续存 续及 为下 一保 本周 期开放 申购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告 。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本基金将 变更 为“融 通增 强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将在临 时公告 或《 融通增 强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 3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八)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保 本赔 付责 任的 承担 , 请参见 本部 分“ 六、 保本 周期到 期的 赔付 ”的 约定 。 2 、保 本赔 付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7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8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 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 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9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按照 本合 同约 定履 行保本 义务 ;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0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1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2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在保本周 期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规 定 范围内 变更为 “融通 增强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并按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融通增 强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管 理费率 和托 管费 率计 提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 以及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变 更基金 类别, 但在 保本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 变更为 “融 通增强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除外;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但在保 本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 更为 “ 融通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 按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 融通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 投资 目标 、 范 围或 策略 执行 的以 及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3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保 本周 期内, 新增 或更换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但因 保证 人或保 本义 务人歇业 、 停业 、 被 吊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照 、 宣告 破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情 况除 外; (13) 保本 周期 内出 现确 信担保 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丧失担 保能 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形 ; (14)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其 他事项 ; (15)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保 本到期 后,在 《基 金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更 为“融通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融通 增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执行 ; (3)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 理人增加 新的 保证人 ;保 本周期内 ,因 保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 法人营 业执 照 、 宣告 破产 或其他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 保责任 能力 的情 况, 或 者因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承继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义 务的 情况 下, 更换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或 某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后 ,更 换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或保 本保 障机 制; (4)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5)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4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5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 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6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7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8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10%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 转 型后 : 基金 转型 为 “融 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后 :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可 以选 择不 同的 收益 分配方 式;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只能 选择 一种 收益分 配方 式, 基 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准;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9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其中, 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的 保证 费用 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6%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中 对该 项费用 的列 支情况作 专项 说明。 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 净值 的0.6%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产中 划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代 收, 注册登 记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同 规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构 等。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过渡期 内本 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本 基金 份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融通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7% 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 的年 费 率计提 ,C 类 基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同上。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1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可分为 风险资产和保 本资产两类 , 其中风 险资 产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的 其它权 益类 资产; 保本资 产包括 债券 (包 含国 债、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债券、 债券回 购等) 、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 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投资 的其 它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另外, 本 基金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将根 据纯 债到 期收益 率、 转股 溢价率 等指 标来 确定 其属 于风险 资产 或保 本资 产, 并 运用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进行 投资。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由保本策 略决定,并对 比例范围有 如 下限制 : 股票 、 权证 等风 险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40%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及其 它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2 资产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60% , 其 中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 及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4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3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4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证券, 估值 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如成 本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5 5 、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或者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6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A类和C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A类和C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6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7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 因 基金 管理人估 值错 误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估值 错误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估值 错误 方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 列入基 金费 用,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6)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估 值错 误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 费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8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9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0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1 二 十三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8 号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26948075 传真: (0755 )26935011 联系人 :杜嘉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2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可分为 风险 资产 和保 本资 产两类 , 其 中风险 资产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权 证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权益 类资 产;保 本资 产 包括债 券 ( 包含 国债 、 央 行票据 、 中 期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债 券、 债券 回购 等) 、 银行存 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 投资的 其它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另 外, 本基 金投 资可 转换债 券将 根据 纯债 到期 收益率 、 转 股溢 价率等 指标 来确 定其 属于 风险资 产或 保本 资产,并 运 用相应 的投 资策 略进 行投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在依 据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变 更为 “融 通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 (包 括可 转换 债券及 可分 离转 债、 国债 、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公司债 、 企 业债、 短期 融 资券、 政府 机构 债、政 策性金 融机构 金融 债、商 业银行 金融债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股 票、权 证、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 定)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3 本基金 变更 为 “ 融通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可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或 增发 新股, 也可 在二 级市 场上 投资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证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和过 渡期 内, 除 暂时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产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使基金 财产 保持为 现金 、银 行存 款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在保本周期内 ,投资组合 比例范围有如 下限制:股 票、权证等风 险资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40%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其 它资 产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的 现 金 以 及投 资 于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比 例 合 计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若保本 周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本 基金 依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变 更为 “ 融通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 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 应依 据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进行 相应 修改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 c、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4 遵从其 规定 ; d、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e、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f、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g、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h、一只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二 ;一只 基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十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i、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5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名 单 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法 律 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6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7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 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8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9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 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 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0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管 理应 符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 算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 金 管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公 司上 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 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开 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1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A 类或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A 类或 C 类 基金 份额 总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 律法 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2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 种(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④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证券 , 估 值日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时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如成 本能 够近 似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 评估上 述做 法的 适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 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应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 未能代 表计 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 值; 对于 不存 在 市场 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④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对 全国 银行 间市场 上 不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估 值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资 人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3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 含当 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 值方法 ①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该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或 者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②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 值。 (6)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数 据 。 (7)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 后公告 的,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4 由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等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 内完 成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5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 人提交 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以 电子 版形式 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定期 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6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7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 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8 二 十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持有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400-883-8088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 下服 务: A 、自助 语音服 务:提 供 7 ×24 小 时电话 自助 语音服 务,可进 行账 户查询 、基 金净值、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B 、 人 工坐 席服务 : 提 供工 作日人 工坐 席服 务 (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该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账 户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账 单、 手机 短信 账单 、 客服 热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等 。 其 中,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仅限 给已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邮 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rtfund.com ) 为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户及 交易 情况 查询 、 资料 修改、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 定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供 公司 公告 、 热 点问 答、 市场 评述 等资讯 服务 。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务 (客 户服 务邮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rtfund.com 可 以办 理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撤 单、 基金 定投、 分红 方式修 改、 账户资 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积 分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 理服 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服 热线 、 网 站、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出 建 议。 对 于工 作日 受理 的 投 诉, 原 则上 当日 答复 , 当 日未能 答复 的, 我们 也会 在当日 将处 理进 展情况 及时 告知 持有 人。 六、联系方式 1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83-8088 ( 国内 免长 途电话 费) 、0755-26948088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9 2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互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 、 邮寄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华侨 城汉 唐大 厦 13 楼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邮编 :518053)。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0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上海 通华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 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06-14 关于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参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上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 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07-01 关于融 通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参 加交 通银 行手 机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 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07-01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新增兴 业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 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07-18 融通基 金关 于参 加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 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09-20 关于新 增深 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 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09-21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 基金最 低赎 回、 转换 和保 有份额 限制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 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09-29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开 通转 换业 务和 参 加其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 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10-19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参加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 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10-27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上 海 证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11-17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1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2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融 通通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融 通通 泰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融 通通 泰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融 通通 泰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它文 件。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3 附 件: 融通通 泰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管理人 ” ) 住所地 :深 圳市 南山 区华 侨城汉 唐大 厦 13-15 层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电话:0755-26948211


传真:0755-26935139





邮编:518000 基金担 保人 :重 庆进 出口 信用担 保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担保 人” ) 住所地 :重 庆市 北部 新区 黄山大 道中 段 68 号 山顶 总 部基 地 11 栋 法定代 表人 :向 涛 电话:010-59073512


传真:010-59070234





邮编:401122 鉴于: 《融通 通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约 定了基 金 管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 见 《 基金合 同》 第十 三部 分 “ 基金保 本的 保证 ” ) 。 为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担保 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关 于保 本 基金的 指导 意见 》 等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和担保 人在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 充 分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 订立 《融 通通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保证合 同》 ( 以下简 称“本 合同” 或“ 《 保证合 同》 ” ) 。 担保 人就融 通通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的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内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承 担保本 义务 ( 补 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过 渡期 内申 购 、 转换入 、 或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转 入 第 二个保 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 加上其 在 第 二 个 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过渡期 申购 、 转 换入 的保 本金额 、 或 从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转 入第 二个 保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的义 务) 的 履行提 供不 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担 保人保 证责 任的 承担 以本 《保证 合同 》为 准。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依 《基 金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 《 保证合 同 》 另 有约 定, 本 《 保证 合同 》 所 使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同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4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若 有冲 突,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一、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基 金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渡期 内申 购、转 换入 、或从第 一个 保本周 期转 入第二 个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保 本金 额为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购 或转 换 入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金额 , 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过渡 期内 进行 申购 或转换 入并 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在 份额 折算日 所代表 的资 产净值 及过渡 期申购 费用 或转换 费用之 和;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第一个 保 本 周 期 届满 时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转 入第 二 个 保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其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2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 围为: 在第 二个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过 渡期 内申 购、 转换 入、 或 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转入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在第 二 个 保 本 周期 内 的 累计分 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金额 低 于 其 过 渡 期申购 、 转 换入 的保 本金 额、 或 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转入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的 保本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该 差额 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 3 、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限 额不 超 过41 亿元 人 民币 , 且 不超 过第 二个 保 本周期 起 始日核 算确 认的 保本 金额 。 4 、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 基金保本 周期 届满的 最后 一日。本 基金 的保本 周期 为三年 ,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起至三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二、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本基 金第 二个 保本周 期到 期之 日起 六个 月。 三、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四、除 外责 任 下列情 形之 一,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 、在第 二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过 渡期内申 购、 转换入 、或 从第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转 入第 二 个 保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在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不 低于 其过 渡期申 购、 转换 入的 保本 金额、 或从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转入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过 渡期 申购、转 换入 或从第 一个 保本周期 转入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但 在第二 个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 第二 个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当 日) 赎回或 转换 转出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5 的基金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第 二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之后( 不包 括到期 日) 基金份额 发生 的任何 形式 的净值 减 少; 7 、因不 可抗力 的原 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9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保证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10 、保 证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主 张权利 。 五、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内 申购、转 换入 、或从 第一 个保本 周 期 转 入 第 二 个保 本 周 期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可赎 回 金 额 加 上其 在 第 二个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 、 转换 入的 保本 金额 、 或 从 第一个 保本 周 期转入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保本 赔付 差额 的支 付义 务, 担 保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保本赔 付差 额支 付义 务提 供不可 撤销 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义 务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通知 担保人 并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 金 管理人 已自 行 偿付的 金额、 需担保 人支 付的代 偿金额 以及基 金管 理人的 指定账 户信息) 并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赔 付款 到账 日期 。 担 保人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将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载 明的 代偿 金额 划入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 账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 含 第20 个工作 日) 内将 该代 偿金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保人将 上述 代偿金 额全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指 定账户 中后即 为完 成了保 证责任 , 担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6 2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过渡期 内申 购、转换 入、 或从第 一个 保本周 期 转 入 第 二 个 保本 周 期 并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其在 第 二 个保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低 于其 过渡 期申 购、 转换入 的保 本金 额、 或从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转入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的 保本 金额 , 基金 管 理人及 担保 人未 履行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合 同上述 条款 中约 定的 保本 义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自保 本周期 到期 后第 21 个工 作 日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四 部分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 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要 求担保 人承 担 保证责 任的 ,应 在保 证期 间内提 出。 六、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款方 式 1 、担保 人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 全部款 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按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所载 明金 额支 付的 实际 代偿款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前述 款 项重叠 部分 不 重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相 应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他 合理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担保 人为 代偿追 偿产 生的 律师 费 、 调查取 证费 、 诉讼 费、 保全 费、 评估 费、 拍卖 费、 公证 费、 差旅 费、 抵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 置费 等)和 损失 。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向担 保人 提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 款计划 , 在还 款计 划中 载 明还款 时间 、 还款 方式 , 并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 款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失 (如 有) 。 前述费 用须经 基金管 理人 及担保 人事先 书面确 认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支付 相关 费用给 担保人 。 双方就 前述 还款 计划 具体 内容磋 商、 讨论 花费 的时 间 (具 体花 费的 时间 天数 以双方 当时 一致 认可的 时间 为准 , 但 不应 超过十 个工 作日 ) 不 应视 为基金 管理 人对 担保 人还 款义务 的迟 延履 行, 故 计算 前述 自支 付之 日起的 利息 时 应 将该 等时 间合理 扣除 。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按 本条 约定 提交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义 务的 , 担 保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 其他 费用, 并赔 偿给 担保 人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七、担 保费 的支 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保 费支付 方式: 在基 金第二个 保本 周期内 ,本 基金的担 保费 从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 费收入 中列 支。 担保 费每 日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之 后 的5 个 工作日 内支 付给 担保 人。 担 保人于 收到 款项 后 的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7 金管理 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3 、担 保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担 保 费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2‰×1/ 当年 日历 天 数。 担保费 的计 算期 间自 第二 个保本 周期 起始 日起 , 至 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计 算期 间。 八、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 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友 好协 商解决 ; 协 商不成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重 庆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重庆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九、其 他条款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保 本周 期内 , 担保 人 出现足 以影 响其 担保 能力 情形的 , 应 在该 情形 发生 之 日起三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理 人以 及 基金托 管人 。 2 、 本 《 保证 合同 》 由 基金 管理人 、 担 保人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 签字 (或 加盖人 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后 成立 ,自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起始 日起 生效 。 3 、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基金 管理 人、 担 保人 双 方全面 履行 了本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本合同 终止 。 4 、担保 人承诺 继续对 下一 保本周期 提供 担保或 保本 保障的, 基金 管理人 、担 保人另 行 签署书 面保 证合 同。 5 、 本 《保 证合 同》 一 式五 份, 《保 证合 同》 双 方各 持 二份,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一份, 每 份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