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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成长30(519727)

交银成长3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 七年 十二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而来,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3 年 3 月 18 日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证 监 许 可 【2013 】255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其 基 金基 金 合 同 于 2013 年 6 月 5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 金的价 值 和 收 益作 出 实 质性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明投 资 于 本 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需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产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对投 资 本 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 资 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投 资 者 根据 所 持 有份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 ,但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 本 基 金 可能 遇 到 的风险 包 括 : 因受 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理 和 交 易制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 响而引 起 的 市 场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生的 基 金 管 理风 险 ; 由于基 金 投 资 者连 续 大 量赎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险 ; 交 易对手 违 约 风 险; 集 中 持股策 略 风 险 ;投 资 股 指期货 的 特 定 风 险 ; 投 资 本基 金 特 有的其 他 风 险 等等 。 本 基金是 一 只 混 合型 基 金 ,以成 长 型 股 票 为 主 要 投 资对 象 , 其风险 和 预 期 收益 高 于 债券型 基 金 和 货币 市 场 基金, 低 于 股 票 型基金。属于承担 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者 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和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的 过 往 业绩并 不 代 表 其未 来 表 现。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52 七、基金的存续 .....................................................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九、基金的转换 ..................................................... 67 十、基金的投资 ..................................................... 7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8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9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9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4 十八、风险揭示 .................................................... 110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15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55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者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指 《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 律 、 行 政 法规 、 规 范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 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国 境内 合 法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关 政 府 部门批 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 事 业法 人 、 社会团 体 或 其 他 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或 投资 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2、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 代 销 机 构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销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构 以 及 可通过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开放式 基 金 销 售系 统 办 理基金 销 售 业 务 的会员单位 25 、 会 员 单 位 :指 具 有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资 格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 券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认 可 的 、 可通 过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 开放 式 基 金销售 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销售机构:指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交银 施 罗德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开放式基 金账 户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 持有 的 、基 金 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及转 托 管 等业务 而 引 起 的基 金 份 额变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31 、 上 海 证 券 账户 : 指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开 设 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 简称“A 股账户”) 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简 称 “基金账户”) ,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申购、 赎 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3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 《 业 务 规则 》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 管 理 的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登 记方 面 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投 资 人 共 同 遵守 ; 此 外, 投 资 者通过 场 内 认 购、 申 购 、赎回 本 基 金 还须 遵 守 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42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 场 外 : 指 不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开 放 式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理 基 金份 额 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6 、 场 内 : 指 通过 上 海证 券 交 易 的 开 放式 基 金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基金 份 额认 购 、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 、 注 册 登 记 系统 : 指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基 金 登记 结 算 系统 48 、 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 49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 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51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指定 的 销 售机构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53、 元:指人民币元 54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60 、 不 可 抗 力 :指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能 克 服的 客 观 事件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郭佳敏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使 用全 称或 其简 称 “ 交通 银行 ” ) 65% 施罗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30%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 行 郑 州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郑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 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 阮红女士,董事, 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 ,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 徐瀚先生,董事 , 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 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历任交通 银行 香港 分行电脑中心 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信息 技术部副总经理,交通 银行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 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 荣 俊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 交 通 银 行 总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 资 产 保 全 部 ) 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 柳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李定邦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政总裁。历任施罗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现任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历任武汉 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 美国耶鲁大学 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 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 忆 军 先 生 , 监事 长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交 通 银行 战 略 投 资 部 总经 理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办 公室 副 处 长, 交 通 银 行 公司 业 务 部 副处 长 、 高 级经 理 、 总经理 助 理 、 副 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 裴关淑仪女士 ,监 事 ,双 硕 士 学 位 。 现任 交 银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交银 施 罗 德资产 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曾 任 职 荷兰银 行 、 渣 打 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 资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资讯科技部主管、 中国事务联席董事、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 监事、 学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 任 中 国 银行 福 州 分行客 户 经 理 ,新 华 人 寿保险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区域经 理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市场部 渠 道 经 理, 交 银 施罗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渠道 经 理 、 渠 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川女士,监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 监。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监察风控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夏华龙先生,副 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 院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主 任 、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纽约分行 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少成先生, 基金经理。 复旦大学物理化学硕士,13 年证券行业经验。 历任 上 海融昌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中原证券投资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助理,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 投资部副总经理。2010 年 9 月 至 2012 年 10 月担任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2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加入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部副总经理,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3 年 3 月 21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交银施 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 2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 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原交 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至今, 2015 年 3 月 24 日起担任交 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2015 年 11 月 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策略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和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 于海颖(固定收益 (公募)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 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5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 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 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 及 政 策 , 制 定 灾 难 复 原 计 划 及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符 合 标 准 ,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制 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 施 , 组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 助,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 的风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 风险,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 议,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6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 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 立 了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 通 过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7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 本 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1.30%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 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 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 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9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设 资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下 设 综合 处 、 基 金 市 场处 、 证券 保 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 伟 , 资 产 托 管业 务 部总 经 理 , 曾 先 后在 中 国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行 、 总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贷 经 营 部任职 , 并 在 总行 公 司 业务部 、 投 资 托管 业 务 部、授 信 审 批 部 担任领 导 职务 。 其 拥有八 年 托 管 从业 经 历 ,熟悉 各 项 托 管业 务 , 具有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 业 部 并 担任 副 行 长,长 期 从 事 信贷 业 务 和集团 客 户 业 务等 工 作 ,具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 绍 平 ,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投 资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战 略 客 户部, 长 期 从 事客 户 服 务、信 贷 业 务 管理 等 工 作,具 有 丰 富 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 玎 , 资 产 托 管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曾 就职 于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国 际 业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海外 机 构 及海外 业 务 管 理、 境 内 外汇业 务 管 理 、国 外 金 融机构 客 户 营 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业 银 行 , 中 国 建设 银 行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严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维护 资 产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 为 资 产委 托 人 提供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过 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建 设 银 行托管 资 产 规 模不 断 扩 大,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 个 人 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0 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中国建 设 银 行 专业 高 效 的托管 服 务 能 力和 业 务 水平, 赢 得 了 业 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 “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 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 (二 )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和 本 行 内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确、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业 务 风 险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资 产 托 管 业务 部 配 备了专 职 内 控 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 度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 理制 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 程 , 可以 保 证 托管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利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 严 格实 行 复 核、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程 保 管 、 存放 、 使 用,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 制 严 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施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业 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防 止 人 为 事故 的 发 生,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 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1 基 金 合 同 规定 ,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的 投资比 例 、 投 资范 围 、 投资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在 日 常 为基金 投 资 运 作所 提 供 的基金 清 算 和 核算 服 务 环节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的 投 资 指令、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各 基金费 用 的 提 取与 开 支 情况进 行 检 查 监 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比例控 制 等 情 况 进行 监 控 ,如发 现 投 资 异常 情 况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风 险提示 , 与 基 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基金涉 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2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 及 本 公 司 的 网 上 直销交 易 平 台 ( 网站及 APP ,下同)。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 直销 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3、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 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3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4 (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6)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0512 )52909128 传真:(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5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7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8 (1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9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0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2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 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2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3 网址:www.swsc.com.cn (3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4 网址 :www.hrsec.com.cn (3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3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 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5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 (4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6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81119792 传真:(0571)22905999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7 网址:www.erichfund.com (4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7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8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5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52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54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0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1 电话:(010)670009888 传真:(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6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6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2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2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6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3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4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6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5)68206846 传真:(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6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www.51jijinhui.com (7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5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71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72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孙成岩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4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刘美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75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76 )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泉恭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602 联系人:蔡小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1010,(021)61600500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7 网址:www.rffund.com (77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9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8 (80 )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赵德赛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8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2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2692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9 网址:www.cd121.com


(8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6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4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 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8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0 网址:www.jfzinv.com (86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电话:(021)80234888 传真:(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87 )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联系人: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88 )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1008 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电话:(0512) 68603767 传真:(0512) 68603767 联系人:马贇 客户服务电话:(0512) 68603767 网址:www.cai6.com (89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1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 茅旦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9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91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2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0938617


传真: (010)50938907 联系人: 周莉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朱宏宇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3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而来, 交银 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55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基金存 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3 年 5 月 6 日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 2,024,955,437.3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4,946 户。


根 据 《 中 国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 关于实 施<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有关 问题的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经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公 告,本 基 金 类 型变 更 为 混合型 基 金 , 相应 变 更 基金名 称 并 对 应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 本基金正式变更为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交银 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七 、基 金的 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4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 回 、 定 期定 额 投 资、转 换 等 业 务, 具 体 交易细 则 请 参 阅本 基 金 管理人 网 站 。 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 员 单 位 ,目 前 场 内交易 只 支 持 前端 基 金 份额的 申 购 。 具体 名 单 详见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网站 。 3、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 本 基 金 场 外 代 销机 构 参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章 节 或拨 打 本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上述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上 述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进 行申购 或 赎 回 。 本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增减 基 金 场外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5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情 况 对 前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实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8 月30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 。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8 月30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 购和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 则 , 对 该 持有 人 账 户在该 销 售 机 构托 管 的 基金份 额 进 行 处理 , 即 登记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额 先 赎 回,登 记 确 认 日期 在 后 的基金 份 额 后 赎回 , 以 确定被 赎 回 基 金 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投 资 人 通过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开 放式 基 金 销售 系 统 办 理 本基 金 的 场内 申 购 、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四)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限定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6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场外代销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 代销机构 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赎回份额高于1 份, 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场内赎回时, 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规定 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的 申 请 。投资 人 在 提 交申 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7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若 申 购 资 金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委 托 的 登 记 机构 应 以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T+1 日 (包括该日 )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依 法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在 调 整 实 施日 前 按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购、赎 回 申 请 。申 购 、 赎回申 请 的 确 认以 登 记 机构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六) 申购 与 赎回 的 注册 登记 1、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包括该日) 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基 金的 申购费 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8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 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 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 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 有期 限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交易享 有如下费率优惠, 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 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届时费率 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1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投 资 者 , 享 受 申购费率一折优惠;对上述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而言,以其目前适用的 特定申购费率和上述一般申购费率的一折优惠中孰低者执行。 若享有折扣前的原申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9 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固定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享受申购费率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 赎回费率标准不变。 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费率表、 定期 定额投资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 的25% 归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投 资人 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活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 部 门 要求 履 行 必要手 续 后 ,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八)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0 (1)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额单 位 为 份 ,场 外 申 购有效 份 额 的 计算 按 四 舍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产 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基 金 财 产 承担 。 场 内申购 有 效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到 整 数 位,剩 余 部 分 折回 金 额 返回投 资 人 , 折回 金 额 的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 外 申 购 可 以 采取 前 端收 费 模 式 和 后 端收 费 模式 , 场 内 申 购 目前 只 支持 前 端 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购 , 净申 购 金 额 =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1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份 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 应金额返 回给投资者。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前端认购 (申购) 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2 (2)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认 (申) 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者赎回通 过后端认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后端认 购费率为1.6%,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 ×1.00×1.6% = 160.00 元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160.00-50.80 = 9,94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通过后 端认购所得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是 1.6% ,认购时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49.20 元。 例五: 某投资者赎回通 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后端申 购费率是1.8%,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申购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 ×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 ,申购时的 基金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3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九) 拒绝 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将 退 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4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 已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给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部分 可 延 期 确认 并 支 付,并 以 后 续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 合 同 的 相 关条 款 处 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当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 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赎 回 业 务 的办理并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期办 理 。 对 于当 日 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回,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 受 理 的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5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 先权并以下 一 开 放 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础计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确 选 择 , 投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 分 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巨 额 赎 回 业 务 的场 内 处理 , 按 照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暂 停 接 受基金 的 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 以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刊 登 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二 )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 理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不 迟 于 重 新开 放 日 在指定 媒 体 上 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6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是 基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种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向 相 关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约 定 每期申 购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 式 , 由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账 户 内 自动扣 款 并 于 每期 约 定 的申购 日 提 交 基金 的 申 购申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并 不 构 成对基 金 日 常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的 影 响, 投 资 人在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 基金 2013 年 8 月27 日刊登公告自 2013 年8 月30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 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 十六 ) 定 期定 额赎回 业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申 请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期 定 额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务是 指 投 资 人可 以 委 托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每 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13 年 8 月 27 日 刊登公告自 2013 年 8 月 30 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 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办 理 本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赎 回 业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务 规 则 遵循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详情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代 销网 点 或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客 户 服 务 热 线(95599 )。 ( 十七 )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的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 , 以及 登 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7 九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13 年 8 月 27 日刊登公告自 2013 年 8 月 30 日起开放日常转 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 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资 人 可 向销售 机 构 查 询基 金 转 换的成 交 情 况 ,并 有 权 转换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8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 “份额转换” 的原则,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持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 转 换 成其 它 基 金,单 笔 转 换 申请 不 受 转入基 金 最 低 申 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最 低 保留 余 额 的 规 定 ,每 个 工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交 易 账 户保留 的 某 基 金基 金 份 额余额 少 于 该 基金 的 最 低保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换 申 请 确认后 转 出 基 金的 单 个 交易账 户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余 额 , 则转出 基 金 在 该账 户 剩 余的基 金 份 额 将被 全 部 赎回。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认 后 转 入基金 的 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 额 余 额少 于 转 入基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账 户 当 日有转 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被确 认 , 则转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 、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按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 从前 端 申 购费用 高 的 基 金向 前 端 申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申 购 费 用的基 金 转 换 ,不 收 取 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用 。 申 购补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确 认 金 额对应 分 档 的 转入 基 金 前端申 购 费 率 减去 转 出 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补 差 , 转出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费 率 按 照 转出 确 认 金额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9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不 收取 后 端 申购补 差 费 用 ,但 转 入 的基金 份 额 赎 回的 时 候 需全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申 购 费 ;从后 端 申 购 费用 高 的 基金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低 的基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基 金 转 换,收 取 后 端 申购 补 差 费用, 且 转 入 的基 金 份 额赎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入 基 金 的后端 申 购 费 。后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按 照转 出 份 额持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者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 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务 , 其 中 部分 转 换 业务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优 惠 费 率只适 用 于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申 购 补 差 费用 , 转 出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可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的转换 业 务 范 围及 转 换 费率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应 于 调 整后的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在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的 ,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0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则转 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1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2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 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3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时,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 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 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 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出 份 额 对应的 待 支 付 收益 , 该 收益将 一 并 计 入转 出 金 额并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金 份 额 ,以及 在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前 ( 不 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 出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4 的 基 金 份 额不 适 用 保本条 款 , 其 赎回 或 转 换价格 以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 关转 出 基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 拒绝申 购 、 暂 停赎 回 的 情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一般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具 体 暂停或 恢 复 基 金转 换 的 相关业 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额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份额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 , 基 金 转出 与 基 金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部分 转 出 , 并且 对 于 基金转 出 和 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在 转 出 申请得 到 部 分 确认 的 情 况下, 未 确 认 部分 的 转 出申请 将 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5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属于成长型 混合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不超过 30 只精选的成长型上市 公 司 股 票 ,在 适 度 控制风 险 并 保 持基 金 资 产良好 流 动 性 的前 提 下 ,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 ( 二 )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据、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 、 股 指期货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 资于经过 严格品质筛选、成长质量优良的成长型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其 余 资 产 投资 于 债 券、中 期 票 据 、货 币 市 场工具 、 现 金 、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证 券 品 种 ;基 金 保 留的现 金 或 者 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基 金 管理 人 的 研 究 优 势, 将 严谨 、 规 范 化 的 选股 方 法与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风 格 相 结合, 在 分 析 和判 断 宏 观经济 运 行 和 行业 景 气 变化以 及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潜 力的 基 础 上,精 选 业 务 聚焦 型 、 在所属 行 业 内 数一 数 二 的成长 型 上 市 公 司股票, 并通过持有不 超过 30 只股票的集中持股策略, 为基金资产 谋求长期稳健 增值。 1、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自 上 而下 ” 的 定 性 分 析和 定 量分 析 相 结 合 形 成对 不 同资 产 市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6 场 表 现 的 预测 和 判 断,确 定 基 金 资产 在 股 票、债 券 及 货 币市 场 工 具等各 类 别 资 产 间 的 分 配 比例 , 并 随着各 类 证 券 风险 收 益 特征的 相 对 变 化, 动 态 调整组 合 中 各 类 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具 体 操 作 中 , 基金 管 理人 采 用 经 济 周 期理 论 下的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通 过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指标 、 利 率和货 币 政 策 等相 关 因 素的分 析 , 对 中国 的 宏 观经济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判 断 和预 测 , 然后利 用 经 济 周期 理 论 确定基 金 资 产 在各 类 别 资产间 的 战 略 配 置策略。 2、股票选择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象 重 点为 经 过 严 格 品 质筛 选 和价 值 评 估 , 具 有完 善 的治 理 结 构 、 较 大 的发 展 潜 力、良 好 的 行 业景 气 度 、成长 质 量 优 良、 业 务 聚焦型 、 在 所 属 行 业 内 数 一数 二 的 成长型 上 市 公 司。 本 基 金将综 合 运 用 施罗 德 集 团的股 票 研 究 分 析 方 法 和 其它 投 资 分析工 具 , 充 分发 挥 研 究团队 自 下 而 上的 选 股 能力, 精 选 不 超 过30 只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几个层次: (1)品质筛选 筛 选 出 在 公 司 治理 、 财务 及 管 理 品 质 上符 合 基本 品 质 要 求 的 上市 公 司, 构 建 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 盈利能力指标(如 P/E、P/Cash Flow 、P/FCF、P/S、P/EBIT 等) ? 经营效率指标(如 ROE、ROA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 财务状况指标(如 D/A、流动比率等) (2)行业及成长性评估 本 基 金 通 过 定 量与 定 性相 结 合 的 评 价 方法 , 评估 其 行 业 地 位 和业 绩 成长 性 。 本 基 金 在 全球 经 济 的框架 下 , 通 过对 宏 观 经济运 行 趋 势 、产 业 环 境、产 业 政 策 和 行 业 竞 争 格局 等 多 因素的 分 析 和 预测 , 确 定宏观 及 行 业 经济 变 量 的变动 对 不 同 行 业 的 潜 在 影响 , 得 出各行 业 的 相 对投 资 价 值与投 资 时 机 。具 体 操 作中, 本 基 金 从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7 经 济 周 期 因素 评 估 、行业 政 策 因 素评 估 和 行业基 本 面 指 标评 估 ( 包括行 业 生 命 周 期 、 行 业 发展 趋 势 和发展 空 间 、 行业 内 竞 争态势 、 行 业 收入 及 利 润增长 情 况 等 ) 三个方面评估行业成长性。 在 充 分 的 行 业 评估 之 下, 本 基 金 将 进 一步 结 合交 银 施 罗 德 企 业成 长 性评 价 体 系 从 宏 观 环境 、 行 业前景 、 公 司 质量 和 成 长性质 量 四 个 方面 对 企 业的成 长 性 进 行 综合评价。同时,本基金将选择出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 1) 未来两年预期主营 业务收入和 行业市占率处于行业前列, 或者公 司在技术 上或商业模式上具有突出的创新,代表行业发展的方向; 2) 公司业务聚焦。 公司主营业务组合 (考虑到产业链的延伸) 清晰, 主营业 务组合销售收入占公司整体销售收入比重突出; 3) 公司主营业务具有 数一数二的行业地位。 本基金主要依据公司主营业务的 市场份额来定义公司行业地位,其中: ①


典 型 的周 期 性 行业中 , 技 术 和 商业 模 式 领先 的 公 司 能 有效 的 规 避行 业 同 质化竞争,可以理解为数一数二; ②


在 缺 乏相 关 权 威、公 认 的 行 业 统计 数 据 的情 形 下 , 本 基金 将 依 据交 银 施 罗 德 研 究 团队 对 该 行业和 相 关 企 业的 竞 争 力评估 形 成 判 断, 相 关 的考虑 因 素 包 括 但不限于技术上的明显领先、商业模式的创新、草根行业调研结论等。 4) 公司所处行业不存在重大退化风险。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 产业变迁速度越 来 越 快 , 经常 发 生 行业退 化 的 情 形。 因 此 ,本基 金 关 注 的数 一 数 二的公 司 只 能 根 植于整体附加值不衰退的行业之中。 本基金投资于满足上述条件的股票占全部股票投资组合市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对 上 述 核 心 股票 池 中 的重 点 上 市 公 司进 行 内 在价 值 的 评 估 和成 长 性 跟踪 研 究, 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8 3、债券投资 在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本 基金 可 投 资 于 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和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债券 品 种 。本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采 取主动 的 投 资 管理 方 式 ,获得 与 风 险 想 匹 配 的 投 资收 益 , 以实现 在 一 定 程度 上 规 避股票 市 场 的 系统 性 风 险和保 证 基 金 资 产的流动性。 在 全 球 经 济 的 框架 下 ,本 基 金 管理人 对宏 观 经济 运 行 趋 势 及 其引 致 的财 政 货 币 政 策 变 化作 出 判 断,运 用 数 量 化工 具 , 对未来 市 场 利 率趋 势 及 市场信 用 环 境 变 化 作 出 预 测, 并 综 合考虑 利 率 变 化对 不 同 债券品 种 的 影 响、 收 益 率水平 、 信 用 风 险 的 大 小 、流 动 性 的好坏 等 因 素 ,构 造 债 券组合 。 在 具 体操 作 中 ,本基 金 运 用 久 期 控 制 策 略、 期 限 结构配 置 策 略 、类 属 配 置策略 、 骑 乘 策略 、 杠 杆放大 策 略 和 换 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资 以 权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析 为 基础 , 配 以 权 证 定价 模 型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平 , 以 主动式 的 科 学 投资 管 理 为手段 , 充 分 考虑 权 证 资产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置 、 品 种与类 属 选 择 ,追 求 基 金资产 稳 定 的 当 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 线 、个 券 选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机 会 等 积极策 略 , 在 严格 控 制 风险的 情 况 下 ,通 过 信 用研究 和 流 动 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 投资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期 货 投资 将 根 据 风 险 管理 的 原则 , 以 套 期 保 值为 主 要目 的 。 本 基 金 将 在风 险 可 控的前 提 下 , 本着 谨 慎 原则, 参 与 股 指期 货 的 投资, 以 管 理 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 用流动性好、 交 易 活 跃 的期 货 合 约。本 基 金 在 进行 股 指 期货投 资 时 , 将通 过 对 证券市 场 和 期 货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9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 金 管 理 人 针 对股 指 期货 交 易 制 订 严 格的 授 权管 理 制 度 和 投 资决 策 流程 , 确 保 研 究 分 析、 投 资 决策、 交 易 执 行及 风 险 控制各 环 节 的 独立 运 作 ,并明 确 相 关 岗 位 职 责 。 此外 , 基 金管理 人 建 立 股指 期 货 交易决 策 部 门 或小 组 , 并授权 特 定 的 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 四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 投资于经过严格品质筛选、 成长 质量优良的成长型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中 期 票 据 、货 币 市 场工具 、 现 金 、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19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 本 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1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券、期货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修改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所受限制相应调整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2 75%? 富时中国A600 成长指数收益率+25%?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其中 股票投资比较基准 为富时中国A600 成长指数, 债券 投资比较基准 为中证 综合债券指数 。 本基金采用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 于以下原因: 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是富时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为 中 国 资 本市 场 编 制的富 时 中 国 风格 指 数 系列之 一 , 旨 在反 映 以 收益和 收 入 增 长 特征为主的 、 具有可识别成长特点的 股票投资组合 。 富时中国风格指数系列于 2003 年12 月 12 日开始计算, 于 2004 年4 月30 日 正式发布。 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 具有以下特点: 1、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特性的行业和股票, 而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具有相似的风格; 2、该指数遵循富时指数一致的基本编制方法,保证全球范围内的可比性; 3、该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4、该指数遵循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容易被全球投资者广泛接受。 因此,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同 时 , 根 据本 基 金 的目标 资 产 配 置比 例 来 分配权 重 , 本 基金 的 业 绩比较 基 准 中 加 入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 果 上 述 基 准 指数 停 止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名 称 ,或 者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又 或 者 市 场推 出 更 具权威 、 且 更 能够 表 征 本基金 风 险 收 益特 征 的 指数,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本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调 整或变 更 本 基 金的 业 绩 比较基 准 并 及 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六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合 型 基金 , 以 成 长 型 股票 为 主要 投 资 对 象 , 其风 险 和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型 基 金 和货币 市 场 基 金, 低 于 股票型 基 金 。 属于 承 担 较高风 险 、 预 期 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七)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3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流 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投资对象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 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金 经 理负 责 制 。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对基 金 的 资产配 置 提 出 指导 性 意 见,审 批 重 大 单项 投 资 决定, 审 视 投 资 组合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职 责 是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确 定的 资 产 配 置 范 围内 构 建和 调 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 央 交 易 室 负 责交 易 执行 和 一 线 监 控 。通 过 严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实 时 的一 线 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4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是 本 基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构 ,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期 就 投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问 题 进 行讨论 。 基 金 经理 、 分 析师、 交 易 员 在投 资 管 理过程 中 既 密 切 合 作 , 又 责任 明 确 ,在各 自 职 责 内按 照 业 务程序 独 立 工 作并 合 理 地相互 制 衡 。 具 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分析 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 指导性意 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 观 经 济 分 析和 策 略 建议、 行 业 分 析师 的 行 业分析 和 个 股 研究 、 信 用分析 师 的 债 券 市 场 研 究 和券 种 选 择、数 量 分 析 师的 定 量 投资策 略 研 究 ,结 合 本 基金产 品 定 位 及 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 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基金经理对每日 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 的变动情 况; (7) 风险管理部定期 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量化投资部定期 完成基 金 业绩评估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有 权 根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际 情 况的 需 要 , 对 上 述投 资 管理 程 序 作出调整。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 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复核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5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合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18,243,543.76 87.05 其中:股票 118,243,543.76 87.0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7,474,734.80 12.87 7 其他资产 112,110.83 0.08 8 合计 135,830,389.3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6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3,732,717.76 70.0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163,712.00 0.87 F 批发和零售业 1,171,040.00 0.8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451,525.12 8.5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3,900,533.00 2.9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23,761.00 1.7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500,254.88 3.3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8,243,543.76 88.3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 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0389 江山股份 617,156 13,404,628.32 10.01 2 002180 纳思达 448,437 12,726,642.06 9.50 3 600500 中化国际 1,181,663 12,123,862.38 9.05 4 002120 韵达股份 248,514 11,451,525.12 8.55 5 300458 全志科技 275,446 8,985,048.52 6.71 6 002176 江特电机 478,442 6,951,762.26 5.19 7 300129 泰胜风能 762,100 5,852,928.00 4.37 8 000807 云铝股份 397,600 5,514,712.00 4.12 9 600967 内蒙一机 369,411 4,994,436.72 3.73 10 600763 通策医疗 190,608 4,500,254.88 3.3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8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 本 报 告 编 制日 前 一 年内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证 券 的 发 行 主体 未 受 到公 开谴 责和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 1 存出保证 金 11,990.07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73.28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0389 江山股份 13,404,628.32 10.01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 三个月 11.54% 1.13% 3.59% 0.51% 7.95% 0.62% 2017 上半年 -13.04% 1.03% 4.11% 0.48% -17.15% 0.55% 2016 年度


-9.13% 1.66% -14.95% 1.27% 5.82% 0.39% 5 应收申购 款 96,647.48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2,110.83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0 2015 年度


46.80% 2.74% 16.29% 1.96% 30.51% 0.78% 2014 年度 11.75% 1.06% 21.01% 0.85% -9.26% 0.21% 2013 年度 (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2.10% 0.46% -4.68% 1.06% 6.78% -0.60% 注: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 由 “ 75%× 富时中 国A600 成长指数收 益率+25%× 中信标普全 债指数收益率 ” 变更为“ 75%× 富时中国A600 成 长指数收益 率+25%× 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收益率 ” ,下图同。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 28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注: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1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2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3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 股 指期 货 和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市 场 上 市交 易 或 挂 牌 转让 的 固 定收 益 品 种 (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 ) 交 易 所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4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交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5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 管 理 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事人 ( “ 受 损方 ”) 的直接 损 失 按 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出 现 估值 错 误 的 当 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误 的 责 任方 对 有 关 当 事人 的 直 接损 失 负 责 , 不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6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造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7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8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基 金 分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次 数 最多 为 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止 日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9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以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 额 。 红利 再 投 资的计 算 方 法 ,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七)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 资 者 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的 修 改, 投 资 者 对 不 同的 交 易账 户 可 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 资 者 同 一 日 多次 申 报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的, 按 照《 业 务 规 则 》 执行 , 最终 确 认 的分红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0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理 人 核对 一 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不可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付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 费 用 自 动扣 划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1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理 人 核对 一 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不可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付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 费 用 自 动扣 划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可根 据 基 金发展 情 况 调 整基 金 管 理费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等 相 关 费率。 降 低 基 金管 理 费 率、基 金 托 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 金 份 额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2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依 照有 关 规 定于新 的 费 率 实施 日 前 在指定 媒 体 和 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3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4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全 国 性 报刊 ( 以 下简称 “ 指 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互 联 网网站 ( 以 下 简称 “ 网 站”) 等 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 投 资 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在 承 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 时 ,不 得 有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5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应 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 露 影响 基 金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全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报 刊 和 网 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 或 自然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前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或 自 然 日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6 的 次 日 , 将基 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7 4)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8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 若 本 基 金 投资 了 股指 期 货 , 需 按 照法 规 要求 在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 告和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 中 披 露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况、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 充 分揭 示 股 指期货 交 易 对 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报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9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0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 ) 是一 种 长期 投 资 工 具 , 其主 要 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低 投 资 单一证 券 所 带 来的 个 别 风险。 基 金 不 同于 银 行 储蓄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 益 预 期的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 其 持有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者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明 书 》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并 根 据 自 身的 投 资 目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验、 资 产 状 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净值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1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者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作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证券 市 场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因 素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 易 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对基金收 益水平产生的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 券 市 场的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债券 回 购 ,其收 益 水 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和 货 币 市场 供 求 状况的 影 响 。 例 如当市场 利率 上 升 时,基 金 所 持 有的 债 券 价格将 下 降 , 若基 金 组 合久期 较 长 , 则 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 不 能 履 行 合约 规 定 的其它 义 务 , 或者 其 信 用等级 降 低 , 将会 导 致 债券价 格 下 降 ,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 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 上 市 公 司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状 况受 多 种 因 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2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 性 风险


本 基 金 为 开 放 式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务 接 受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和 赎回 。 如 果基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 变成现 金 , 或 者变 现 为 现金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的 影 响 ,都会 影 响 基 金运 作 和 收益水 平 。 尤 其是 在 发 生巨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产 变 现 能力差 , 可 能 会产 生 基 金仓位 调 整 的 困难 , 导 致流动 性 风 险 ,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 四) 投资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 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 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以及对 成 长 型 股 票的 优 选 和判断 是 否 科 学、 准 确 将影响 本 基 金 的收 益 。 基本面 研 究 及 上 市 公 司 分 析的 错 误 均可能 导 致 所 选择 的 证 券不能 完 全 符 合本 基 金 的预期 目 标 。 同 时, 本基金股票组合采 用不超过 30 只股票的集中持股策略, 使得上 述单个股票的 股价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较普通股票基金更大。 3、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价值取决于 一 种 或 多 种基 础 资 产或指 数 , 其 评价 主 要 源自于 对 挂 钩 资产 的 价 格与价 格 波 动 的 预 期 。 投 资股 指 期 货所面 临 的 风 险主 要 是 市场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基差 风 险 、 保 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 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3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 外 , 由 于 衍 生品 通 常具 有 杠 杆 效 应 ,价 格 波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为 剧 烈, 并 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五)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 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4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 责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 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5 (三)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6 二 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他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期 货 经纪 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7 (16 )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定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 文 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8 (13 ) 按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案 ,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与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基 金 的备 案 条 件 , 《 基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因 募 集 行 为而 产 生 的债务 和 费 用 ,将 已 募 集资金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9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家 法 律 法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 成重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 券账户、 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 账户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0 (6 ) 按 规 定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 户, 协 助 开立 股 指 期货 业 务 相 关 账 户 及 交易 编 码 ,按照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业绩数据等;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 季 度 、 半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行 为,还 应 当 说 明基 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 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1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 据 《基金 合 同 》 取得 本 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当事 人 , 直 至其 不 再 持有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2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 )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和 监 管 机 构 依 法要 求 提供 的 信 息 , 以 及不 时 的更 新 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3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4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5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和 监 管 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 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为 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和 公 证 机关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方式收 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 基 金托管 人 或 基 金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6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 非 现 场 方式 或 者 以非现 场 方 式 与现 场 方式 结合 的 方 式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规 及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 他 事项以 及 会 议 召集 人 认 为需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7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或主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 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8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主 持 人 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 计 票 过 程应 由 公 证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异 议 意见 之 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9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议 意 见 后方可 执 行 , 自决 议 生 效后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当 事 人 均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方承担。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0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1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它业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及 代理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管箱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 资对 象 进 行监督 。 《 基 金合 同 》 明确约 定 基 金 投资 风 格 或证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按照基 金 托 管 人要 求 的 格式提 供 投 资 品种 池 , 以便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术 系 统 ,对基 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券选 择 标 准 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中小 板 、 创业板 及 其 他 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上 市 的股 票 ) 、债券 、 中 期 票 据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股指 期 货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经过严 格品质筛选、 成长质量优良的成长型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其余 资 产 投 资 于债 券 、 中期票 据 、 货 币市 场 工 具、现 金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证券品 种 ; 基 金保 留 的 现金或 者 投 资 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现 金 、权证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3 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2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所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 公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 ; (13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16 )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 本 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4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行 股 指期 货 投 资 之 前 ,应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期 货 开户 、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则本 基 金 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 第 十 五 条第 九 款 基金投 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督。 基 金 托 管人 通 过 事后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 和 关联 交 易 进行监 督 。 根 据法 律 法 规有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易 的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的公 司 名 单 及有 关 关 联方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有责 任 确 保关联 交 易 名 单的 真 实 性、准 确 性 、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基金管 理 人 已 成交 的 关 联交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法 阻 止 该关联 交 易 的 发生 , 只 能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 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基 金 投资 运 作 之前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 用 的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严格 按 照 交易对 手 名 单 的范 围 在 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5 选 择 交 易 对手 。 基 金托管 人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是否 按 事 前 提供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进 行 交 易。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每 半年对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新名 单 确 定前已 与 本 次 剔除 的 交 易对手 所 进 行 但尚 未 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 照 协 议 进行 结 算 。如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市 场情况 需 要 临 时调 整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及 结 算 方式的 , 应 向 基金 托 管 人说明 理 由 , 并在 与 交 易对手 发 生 交 易 前 1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 被 确 认 调 整的 名 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 效 前已与 本 次 剔 除的 交 易 对手所 进 行 但 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 事 先根 据 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 , 明确 基 金 投资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决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律 风 险 和操作 风 险 等 各种 风 险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等 在 发 行 时明 确 一 定期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 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 或 其他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 行 未上 市 证 券、回 购 交 易 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限 证 券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负 责 登 记 和存 管 , 并可在 证 券 交 易所 或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 市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6 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限 证 券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在 本 基金 名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和 协 调 ,并确 保 基 金 托管 人 能 够正常 查 询 。 因基 金 管 理人原 因 产 生 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 批 准 。风 险 处 置预案 应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因投资 受 限 证 券需 要 解 决的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基 金 流动性 困 难 以 及相 关 损 失的应 对 解 决 措施 , 以 及有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首 次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基 金 投 资 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动 性 风险 负 责 ,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措 施 , 在合理 的 时 间 内有 效 解 决基金 运 作 的 流动 性 问 题。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场 发 生 剧烈变 动 等 原 因而 导 致 基金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现 金 确 保基金 的 支 付 结算 , 并 按法律 法 规 规 定承 担 所 有损失 。对本基 金 因 投 资 受限 证 券 导致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任 何 责 任。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致 本 基 金出现 损 失 致 使基 金 托 管人承 担 连 带 赔偿 责 任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有 关资 料 如 有调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提 供 调 整 后的 资 料 。上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 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7 监 会 指 定 媒体 披 露 所投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名称 、 数 量 、总 成 本 、账面 价 值 ,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受 限 证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关 限 制规 定 , 在 合 理 期限 内 未能 进 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净值 计 算 、 应收 资 金 到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 介 材料中 登 载 基 金业 绩 表 现数据 等 进 行 监 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应 及 时 以 电话 提 醒 或书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积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书 面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工作 日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就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对 基 金 业务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管人 发 出 的 书面 提 示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并改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 人的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 和本 托 管 协议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 基 金 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8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 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 正。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形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函 , 说 明违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合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管财 产 的 完 整性 和 真 实性,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基金 管 理 人 并 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9 1、基金财 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协 助开立股 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 况 双 方 可另 行 协 商解决 。 基 金 托管 人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本 基 金 的任何 资 产 ( 不包 含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数 据 完 成场内 交 易 交 收、 托 管 资产开 户 银 行 扣收 结 算 费和账 户 维 护 费 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对此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 定 后,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的 属 于 基金财 产 的 全 部资 金 划 入基金 托 管 人 为本 基 金 开立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在 规 定 时间内 ,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进 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0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合 法 合 规的指 令 办 理 资金 收 付 。本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 借 或 未经 对 方 同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 任 何证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 托 管 的基 金 完 成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 备付 金 、 结算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1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 、 银 行 间市 场 登记 结 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 持 有 人 账 户和 资 金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 进行银 行 间 市 场债 券 的 结算。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发 展 需 要而 开 立 的 其 他账 户 , 可以 根 据 法 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存款 开 户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金 托 管 人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人持 有 。 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和 转 让 ,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基 金 托管人 对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以外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资产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资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2 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 的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同 和 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 外 公布。 月 末 、 年中 和 年 末估值 复 核 与 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 股 指期 货 和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 易 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机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 机 构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b)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d)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交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3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b)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按 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的 债 券 、 资产 支 持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 基 金 投 资 股指 期 货合 约 , 一 般 以 估值 当 日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交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6) 如 有 确 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 关 法 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意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出具 加 盖 公 章的 书 面 说明后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4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份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 达 到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由基金 管 理 人 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管理人 的 建 议 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基金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人或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 资人或 基 金 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 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 , 由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5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 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和 保 管 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基 金托管 人 按 规 定制 作 相 关账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若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会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 分 歧,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方 法 为 准。若 当 日 核 对不 符 , 暂时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 原因而 影 响 到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财 务报 表 后 , 进 行 独立 的 复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共 同 查 出原因 , 进 行 调整 , 直 至双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6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 制 。 基 金年 度 报 告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过审 计 。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 足 两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 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保管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完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将 所 保 管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用于 基 金 托 管业 务 以 外的其 他 用 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7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本托管 协 议 规 定的 义 务 ,维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有任 何 冲 突。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 人 组 织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8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 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 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 后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9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 场 的 变化 , 有 权增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 销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的网 上 直 销交易 平 台 办 理开 户 和 本基金 前 端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 定 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 通 过 转 托 管转 入 网 上直销 账 户 的 后端 收 费 模式的 基 金 份 额只 能 办 理赎回 业 务 。 通 过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办理 本 基 金 前端 申 购 和定期 定 额 投 资业 务 的 个人投 资 者 将 享 受 前 端 申 购费 率 的 优惠, 通 过 网 上直 销 交 易平台 进 行 基 金转 换 , 从各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零 申 购 费率的 基 金 转 换入 非 零 申购费 率 的 基 金, 转 出 与转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 购 补 差费 率 将 享受优 惠 , 其 他费 率 标 准不变 。 具 体 优惠 费 率 请参见 公 司 网 站 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者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者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者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者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转 换业 务 本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 关公告。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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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1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 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6-8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其 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6-16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 (含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6-30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网上银行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7-1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 销柜台开展旗下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7-6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基 金前端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7-17 7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 年 第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7-20 8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7-20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7-21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2 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8-12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8-14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8-25 13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8-26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 基金前端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9-15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9-16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前端申购 (含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9-22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聘郭斐先生担任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9-27 1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基 金前端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0-13 1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其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0-20 20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7-10-25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3 证券时报 2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1-10 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1-22 2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 (含定期定额投资)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1-29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4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办 公 场 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 公 时 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者 按此 种 方 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fund001.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5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