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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A(090005)

大成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 第 2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八 年 一 月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六 、 基 金 备 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七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
八 、 基 金 转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十 、 基 金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十 一 、 基 金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0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7
十 八 、 基 金 的 终 止 和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0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二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6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7
二 十 三 、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 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9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9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0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5 】 7 8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0 5 年 0 6 月 0 3 日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至 日 为 2 0 1 7
年 1 2 月 3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一、绪言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投 资 者 取 得 依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监 督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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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指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或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指 《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托 管 协 议 指 《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银 监 会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基 金 法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并 在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 其 他 组 织 或 投 资 主 体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按 照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运 用 来 自 境 外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进 行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的 境 外 法 人
投 资 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总 称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后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收 到 其 确 认 书 之 日
募 集 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本 基 金 分 设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 A 级 基 金 份 额 和 B 级 基 金 份 额 。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针 对 不 同 级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 收 取 不 同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并 分 别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认 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 金 代 码 指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A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为 0 9 0 0 0 5 ,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B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为 0 9 1 0 0 5
申 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 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卖 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 金 转 换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份 额 的 行 为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 指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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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存 续 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工 作 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 放 日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天 / 月 指 公 历 天 / 月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或 其 他 基 金 交 易 的 申
请 日
T + n 日 指 T 日 后 ( 不 包 括 T 日 ) 第 n 个 工 作 日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基 金 日 收 益 指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收 益
基 金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指 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摊 余 成 本 法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指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及 其 他 投 资 等 的 价 值 总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指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收 益 的
过 程
指 定 媒 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 公 告 一 次 的 有 关 基 金 概 要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基 金 经 营 业 绩 、 重 要 变 更 事 项 和 其 他 按 法 律 规 定 应 披 露 事 项 的 说 明 书
三、基金管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3 2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3 2 层
设 立 日 期 : 1 9 9 9 年 4 月 1 2 日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泰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持 股 比 例 5 0 % ) 、 中 国 银 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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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 股 比 例 2 5 % )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 比 例 2 5 % ) 三 家 公 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卓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8 3 3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5 8 8
联 系 人 : 肖 剑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董 事 会 :
刘 卓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学 学 士 。 曾 任 职 于 共 青 团 哈 尔 滨 市 委 、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泰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2 0 0 7 年 6 月 , 任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2 0 0 8 年 8 月 , 任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2 0 1 2 年 4 月 , 任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2 0 1 2 年 1 1 月 至 今 ,
任 中 泰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2 0 1 4 年 1 2 月 1 5 日 起 任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靳 天 鹏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国 际 法 学 硕 士 。 1 9 9 1 年 7 月 至 1 9 9 3 年 2 月 , 任 职 于 共 青 团 河 南 省 委 ; 1 9 9 3
年 3 月 至 1 2 月 , 任 职 于 深 圳 市 国 际 经 济 与 法 律 咨 询 公 司 ; 1 9 9 4 年 1 月 至 6 月 , 任 职 于 深 圳 市 蛇 口 律 师
事 务 所 ; 1 9 9 4 年 7 月 至 1 9 9 7 年 4 月 , 任 职 于 蛇 口 招 商 港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 9 9 7 年 5 月 至 2 0 1 5 年 1 月 , 先
后 任 光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南 方 总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南 方 总 部 机 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法 律 合 规 部 副 总 经
理 , 零 售 交 易 业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 任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董 事 ; 2 0 1 5 年 1 月 起
任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罗 登 攀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耶 鲁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具 注 册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金 融 风 险 管 理
师 ( F R M ) 资 格 。 曾 任 毕 马 威 ( K P M G ) 法 律 诉 讼 部 资 深 咨 询 师 、 金 融 部 资 深 咨 询 师 , 以 及 S L C G 证 券
诉 讼 和 咨 询 公 司 合 伙 人 ; 2 0 0 9 年 至 2 0 1 2 年 , 任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划 委 专 家 顾 问 委 员 , 机 构
部 创 新 处 负 责 人 , 兼 任 国 家 “ 千 人 计 划 ” 专 家 ; 2 0 1 3 年 2 月 至 2 0 1 4 年 1 0 月 , 任 中 信 并 购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执 委 会 委 员 。 2 0 1 4 年 1 1 月 2 6 日 起 任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3 月
起 兼 任 大 成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E M B A )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政 协 委 员 。 1 9 8 7 年 8 月 至 1 9 9 3 年 4 月 , 任 厦 门 大 学 财 经 系 教 师 ; 1 9 9 3 年 4 月 至 1 9 9 6 年 8
月 , 任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厦 门 分 公 司 经 理 ; 1 9 9 6 年 8 月 至 1 9 9 9 年 2 月 , 任 人 民 日 报 社 事 业 发 展 局 企 业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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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处 副 处 长 ; 1 9 9 9 年 2 月 至 今 任 职 于 中 泰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历 任 副 总 裁 、 总 裁 , 现 任 中 泰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孙 学 林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具 注 册 会 计 师 、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资 格 。 现 任 中 国 银 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总 裁 助 理 , 兼 任 投 资 二 部 总 经 理 兼 行 政 负 责 人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2 0 1 2
年 6 月 起 , 兼 任 镇 江 银 河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黄 隽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艺 术 品 金 融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叶 林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民 商 法 教 研 室 主 任 ,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基 地 中 国 民 商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中 心 兼 职 教 授 。
吉 敏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现 任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讲 师 , 教 研 室 主 任 ,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国 家 级 教 学 团 队 成 员 ,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开 发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助 理 研 究 员 , 主 要 从 事 金 融 业 产 业 组 织 结
构 、 银 行 业 竞 争 方 面 的 研 究 。 参 与 两 项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 三 项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 三 项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一 般 项 目 、 多 项 省 级 创 新 团 队 项 目 , 并 负 责 撰 写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 在 国 内 财 经 类 期 刊 发 表 多 篇
学 术 论 文 。
金 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现 任 英 国 牛 津 大 学 商 学 院 终 身 教 职 正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和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讲 席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 金 融 系 联 合 系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曾 在 美 国 哈 佛 大 学 商 学 院 任 教 十 多 年 , 并 兼 任 哈 佛 大 学 费 正 清 东 亚 研 究 中 心 执 行 理 事 。
监 事 会 :
陈 希 先 生 , 监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经 济 学 专 业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2 0 0 6 年 被 亚 洲 风 险 与 危 机
管 理 协 会 授 予 “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师 ” 资 格 。 2 0 0 0 年 1 月 , 先 后 任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审 计 部 、
合 规 ( 法 律 ) 部 总 经 理 ; 2 0 0 7 年 1 月 , 任 中 国 银 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常 务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2 0 1 0 年 7 月 , 兼 任 吉 林 省 国 家 生 物 产 业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吉 林 省 国 家 汽 车 电
子 产 业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2 0 1 2 年 6 月 , 兼 任 镇 江 银 河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2 0 1 2 年 7
月 , 任 中 国 银 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2 0 1 5 年 1 月 起 , 任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长 。
蒋 卫 强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1 9 9 7 年 7 月 至 1 9 9 8 年 1 0 月 任 杭 州 益 和 电 脑 公 司 开 发 部 软
件 工 程 师 。 1 9 9 8 年 1 0 月 至 1 9 9 9 年 8 月 任 杭 州 新 利 电 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部 高 级 程 序 员 。 1 9 9 9 年 8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信 息 技 术 部 系 统 开 发 员 、 金 融 工 程 部 高 级 工 程 师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助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监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监 , 现 任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监 。
吴 萍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文 学 学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深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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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 分 行 、 日 本 三 和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深 圳 分 所 。 2 0 1 0 年 6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计 划 财 务 部 高 级 会 计 师 、 总 监 助 理 , 现 任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监 。 2 0 1 6 年 1 0 月 起 兼 任 大
成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肖 剑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哈 佛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委 ( 政 府 )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广 聚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广 聚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处 长 。 2 0 1 5 年 1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温 智 敏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哈 佛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 曾 任 职 美 国 H u n t o n & W i l l i a m s 国 际 律 师 事 务 所
纽 约 州 执 业 律 师 。 中 银 国 际 投 行 业 务 副 总 裁 , 香 港 三 山 投 资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标 准 银 行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中 国 投 行 业 务 主 管 。 2 0 1 5 年 4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首 席 战 略 官 , 2 0 1 5
年 8 月 起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1 6 年 1 0 月 起 兼 任 大 成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周 立 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曾 任 新 疆 精 河 县 党 委 办 公 室 机 要 员 、 新 疆 精 河 县 团 委
副 书 记 、 新 疆 精 河 县 人 民 政 府 体 改 委 副 主 任 、 新 疆 精 河 县 八 家 户 农 场 党 委 书 记 、 新 疆 博 尔 塔 拉 蒙 古
自 治 州 团 委 副 书 记 及 少 工 委 主 任 、 江 苏 省 铁 路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江 苏 省 铁 路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企 业 及 江 苏 省 铁 路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企 业 负 责 人 、 中 国 华 闻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燃
气 战 略 管 理 部 项 目 经 理 。 2 0 0 5 年 1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总 监 助 理 、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客 户 服 务 部 总 监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8 月 起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谭 晓 冈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哈 佛 大 学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财 政 部 世 界 银 行 司 科 长 , 世 界 银 行
中 国 执 基 办 技 术 顾 问 ,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处 长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办 公 厅 处 长 、 海 外 投 资 部 副 主 任 。
2 0 1 6 年 7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 0 1 7 年 2 月 起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姚 余 栋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英 国 剑 桥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原 国 家 经 贸 委 企 业 司 、 美 国 花 旗
银 行 伦 敦 分 行 。 曾 任 世 界 银 行 咨 询 顾 问 ,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国 际 资 本 市 场 部 和 非 洲 部 经 济 学 家 , 原
黑 龙 江 省 招 商 局 副 局 长 , 黑 龙 江 省 商 务 厅 副 厅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货 币 政 策 二 司 副 巡 视 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货 币 政 策 司 副 司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所 长 。 2 0 1 6 年 9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首 席 经 济 学 家 , 2 0 1 7 年 2 月 起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陈 翔 凯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广 发 证 券 海 南 分 公 司 ,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公 司 。 曾 任 华 安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招 商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1 6 年 1 1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 0 1 7 年 2 月 起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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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赵 冰 女 士 , 督 察 长 , 清 华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资 格 管 理 部 、 专 业 联 络
部 、 基 金 公 司 会 员 部 , 曾 任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分 析 师 委 员 会 委 员 、 基 金 销 售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曾 参 与
基 金 业 协 会 筹 备 组 的 筹 备 工 作 。 曾 先 后 任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投 教 与 媒 体 公 关 部 负 责 人 、 理 财
及 服 务 机 构 部 负 责 人 。 2 0 1 7 年 7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 0 1 7 年 8 月 起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2 . 基 金 经 理
( 1 )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朱 哲 先 生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 拥 有 7 年 固 定 收 益 市 场
从 业 经 验 , 6 年 证 券 市 场 从 业 经 验 。 2 0 0 9 年 7 月 至 2 0 1 0 年 9 月 任 中 国 银 行 金 融 市 场 总 部 助 理 投 资
经 理 。 2 0 1 0 年 1 0 月 至 2 0 1 3 年 5 月 任 嘉 实 基 金 交 易 部 交 易 员 。 2 0 1 3 年 5 月 至 2 0 1 5 年 7 月 任 银 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8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6 年 8 月 2 9 日 起 担 任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大
成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6 年 9 月 6 日 起 任 大 成 景 华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大 成 信 用 增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6 年 1 0 月
1 2 日 起 任 大 成 添 益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国 籍 : 中 国
( 2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姓 名 管 理 本 基 金 时 间
钱 辉 2 0 0 5 年 0 6 月 0 3 日 — 2 0 0 7 年 0 1 月 1 2 日
王 立 2 0 0 7 年 1 月 1 3 日 — 2 0 1 4 年 1 2 月 2 3 日
李 达 夫 2 0 1 3 年 0 3 月 0 7 日 - 2 0 1 4 年 0 4 月 0 4 日
黄 海 峰 2 0 1 4 年 1 2 月 2 4 日 — 2 0 1 6 年 8 月 3 1 日
3 、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4 名 成 员 组 成 , 设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1 名 , 其 他 委
员 3 名 。 名 单 如 下 :
陈 翔 凯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王 立 ,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谢 民 , 交 易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张 文 平 ,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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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并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以 下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禁 止 的 行 为 发 生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用 基 金 资 产 承 销 证 券 ;
( 6 ) 用 基 金 资 产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 7 ) 用 基 金 资 产 从 事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8 ) 用 基 金 资 产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9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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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按 本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交 易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1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其 他 同 业 机 构 、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 1 2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3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4 )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有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5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 并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制 定 科 学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部 分 组 成 。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承 担 责 任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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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实 现 公 司 的 持 续 、 稳 定 、 健 康 发 展 。
( 3 ) 确 保 基 金 、 公 司 财 务 和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2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涵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包 括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设 置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与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相 互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设 置 的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3 . 公 司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4 .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和 内 部 监 控 。
(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组 织 结 构 、 员 工 道 德 素 质 等 内 容 。
(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 3 ) 健 全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禁 止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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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 馈 系 统 。
( 5 ) 依 据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 线 :
①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承 诺 遵 守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②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③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 反 馈 。
④ 风 险 管 理 部 主 要 负 责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等 进 行 风 险 测 量 , 并
提 出 风 险 调 整 的 建 议 ; 对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评 价 , 包 括 整 体 表 现 分 析 、 业 绩 构 成 分 析 以 及 业 绩 短 期 和 长
期 持 续 性 检 验 ; 对 将 要 展 开 的 新 业 务 和 创 新 性 产 品 的 投 资 做 全 面 的 风 险 评 估 , 提 出 风 险 预 警 等 工 作 。
( 6 )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各 级 人 员 具 备 与 其 岗 位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 7 )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 分 析 , 及 时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 8 ) 建 立 严 谨 、 有 效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① 确 保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 标
准 和 程 序 , 保 证 授 权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②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在 规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责 。
③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明 确 授 权 书 的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④ 公 司 适 当 授 权 , 建 立 授 权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包 括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反 馈 和 评 价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
( 9 )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公 司 资 产 与 基 金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之 间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 分 别 核 算 。
( 1 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 务 部 门 和 岗 位 进 行 物 理 隔 离 。
( 1 1 )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 1 2 )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 1 3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 公 司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进 行 适 时 改 进 。
5 .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 1 ) 公 司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按 照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严 格 制 定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 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并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
( 2 ) 研 究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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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研 究 工 作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② 建 立 严 密 的 研 究 工 作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③ 建 立 投 资 对 象 备 选 库 制 度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 选 库 。
④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 保 持 通 畅 的 交 流 渠 道 。
⑤ 建 立 研 究 报 告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
( 3 )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①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组 合 和 投 资 限 制 等 要 求 。
②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授 权 制 度 , 明 确 界 定 投 资 权 限 , 严 格 遵 守 投 资 限 制 , 防 止 越 权 决 策 。
③ 投 资 决 策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 , 并 有 决 策 记 录 。
④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在 设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
⑤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包 括 投 资 组 合 情 况 、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产 品 特 征 和 决 策 程
序 、 基 金 绩 效 归 属 分 析 等 内 容 。
( 4 )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①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直 接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交 易 。
②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③ 交 易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投 资 指 令 , 确 认 其 合 法 、 合 规 与 完 整 后 方 可 执 行 , 如 出 现 指 令 违 法 违 规
或 者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相 应 部 门 与 人 员 。
④ 公 司 执 行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
⑤ 建 立 完 善 的 交 易 记 录 制 度 , 及 时 核 对 并 存 档 保 管 每 日 投 资 组 合 列 表 等 。
⑥ 建 立 科 学 的 交 易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
根 据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 制 定 场 外 交 易 、 网 下 申 购 等 特 殊 交 易 的 流 程 和 规 则 。
( 5 ) 建 立 严 格 有 效 的 制 度 , 防 止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 投 资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 在 相 关 投 资 研 究 报 告 中 特 别 说 明 , 并 报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审 议 批 准 。
( 6 ) 公 司 在 审 慎 经 营 和 合 法 规 范 的 基 础 上 力 求 金 融 创 新 。 在 充 分 论 证 的 前 提 下 周 密 考 虑 金 融
创 新 品 种 或 业 务 的 法 律 性 质 、 操 作 程 序 、 经 济 后 果 等 , 严 格 控 制 金 融 新 品 种 、 新 业 务 的 法 律 风 险 和
运 行 风 险 。
( 7 ) 建 立 和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 销 售 渠 道 管 理 、 广 告 宣 传 行 为 规 范 , 建 立 广 告 宣 传 、 销 售 行
为 法 律 审 查 制 度 , 制 定 销 售 人 员 准 则 , 严 格 奖 惩 措 施 。
( 8 ) 制 定 详 细 的 登 记 过 户 工 作 流 程 , 建 立 登 记 过 户 电 脑 系 统 、 数 据 定 期 核 对 、 备 份 制 度 , 建
立 客 户 资 料 的 保 密 保 管 制 度 。
( 9 )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 1 0 ) 公 司 配 备 专 人 负 责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 进 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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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 加 强 对 公 司 及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办 法 , 对 出 现
的 失 误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 1 2 ) 掌 握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在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不 得 泄 露 其 内 容 。
( 1 3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严 格 制 定 信 息 系 统
的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投 入 运 行 前 , 经 过 业 务 、 运 营 、 监 察 稽 核 等 部 门 的 联 合 验 收 。
( 1 4 ) 通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等 管 理 措 施 , 确 保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
( 1 5 ) 计 算 机 机 房 、 设 备 、 网 络 等 硬 件 要 求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 设 备 运 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 , 严 格 划 分 业 务 操 作 、 技 术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
( 1 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充 分 考 虑 到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 , 具 备 身 份 验
证 、 访 问 控 制 、 故 障 恢 复 、 安 全 保 护 、 分 权 制 约 等 功 能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设 计 、 软 件 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 数 据 库 和 操 作 系 统 的
密 码 口 令 分 别 由 不 同 人 员 保 管 。
( 1 7 ) 对 信 息 数 据 实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 保 证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并 能 及 时 、 准 确 地
传 递 到 会 计 等 各 职 能 部 门 ;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改 程 序 , 并 坚 持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定 期 查 验
制 度 。
建 立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即 时 保 存 和 备 份 制 度 , 重 要 数 据 异 地 备 份 并 且 长 期 保 存 。
( 1 8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 除 故 障 、 灾 难 恢
复 的 演 习 , 确 保 系 统 可 靠 、 稳 定 、 安 全 地 运 行 。
( 1 9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
( 2 0 )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 在 岗 位 分 工 的 基 础 上 明 确 各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禁 止 需 要 相 互 监 督 的 岗 位
由 一 人 独 自 操 作 全 过 程 。
( 2 1 )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与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相 互 独 立 。
( 2 2 ) 采 取 适 当 的 会 计 控 制 措 施 , 以 确 保 会 计 核 算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转 。
①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通 过 凭 证 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凭 证 管 理 制 度 , 确 保 正 确 记 载
经 济 业 务 ,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
② 建 立 账 务 组 织 和 账 务 处 理 体 系 , 正 确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账 程 序 。
③ 建 立 复 核 制 度 , 通 过 会 计 复 核 和 业 务 复 核 防 止 会 计 差 错 的 产 生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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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 ) 采 取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估 值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 价 证 券 在 估 值 时 点
的 价 值 。
( 2 4 ) 规 范 基 金 清 算 交 割 工 作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及 时 准 确 地 完 成 基 金 清 算 ,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 2 5 ) 建 立 严 格 的 成 本 控 制 和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强 化 会 计 的 事 前 、 事 中 和 事 后 监 督 。
( 2 6 ) 制 订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 财 会 部 门 妥 善 保 管 密 押 、 业 务 用 章 、 支 票
等 重 要 凭 据 和 会 计 档 案 , 严 格 会 计 资 料 的 调 阅 手 续 , 防 止 会 计 数 据 的 毁 损 、 散 失 和 泄 密 。
( 2 7 ) 严 格 制 定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运 作 办 法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财 税 制 度 和 财 经 纪 律 。
( 2 8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督 察 长 应 当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派 出
机 构 认 可 后 方 可 任 职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对 督 察 长 的 报 告 进 行 审 议 。
( 2 9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管 理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保 证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 3 0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的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 纪 律 。
( 3 1 )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有 效 运 行 。
( 3 2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 追 究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声 明
( 1 )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2 ) 本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四、基金托管 人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 甲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成 立 日 期 : 1 9 9 2 年 6 月 1 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国 函 [ 1 9 9 2 ] 7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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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资 本 : 4 6 6 . 7 9 0 9 5 亿 元 人 民 币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2 0 0 2 】 7 5 号
投 资 与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闻 学
电 话 : ( 0 1 0 ) 6 3 6 3 6 3 6 3
传 真 : ( 0 1 0 ) 6 3 6 3 9 1 3 2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二 、 投 资 与 托 管 业 务 部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法 定 代 表 人 唐 双 宁 先 生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沈 阳 市 分 行 常 务 副 行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沈 阳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信 贷 管 理 司 司 长 、 货 币 金 银 局 局 长 、 银 行 监 管 一 司 司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 中 国 光 大 ( 集 团 ) 总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等 职 务 。 现 任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农 业
与 农 村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光 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主 席 , 中 国 光 大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主 席 。
行 长 张 金 良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制 度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总 经 理 兼 任 I T 蓝 图 实 施
办 公 室 主 任 、 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银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现 任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党 委 委 员 , 兼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曾 闻 学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办 公 室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现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与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三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截 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托 管 国 投 瑞 银 创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资 源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工 银 瑞 信 丰 实 三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等 共 8 9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2 1 2 6 . 4 8 亿 元 。 同 时 , 开 展 了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专 户 理 财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D I I 、 银 行 理 财 、 保 险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等 资 产 的 托 管 及 信 托 公
司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 股 权 基 金 等 产 品 的 保 管 业 务 。
四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确 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关 基 金 托 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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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岗 位 , 不
留 任 何 死 角 。
( 2 ) 预 防 性 原 则 。 树 立 “ 预 防 为 主 ” 的 管 理 理 念 , 从 风 险 发 生 的 源 头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防 患 于 未
然 , 尽 量 避 免 业 务 操 作 中 各 种 问 题 的 产 生 。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发 现 问 题 , 及 时 处
理 , 堵 塞 漏 洞 。
(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机 构 独 立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执 行 机 构 , 业 务 操 作 人 员
和 内 控 人 员 分 开 , 以 保 证 内 控 机 构 的 工 作 不 受 干 扰 。
3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相 关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担 任 , 工 作 重 点 是 对 总 行 各 部 门 、 各 类 业 务 的 风 险 和 内 控 进 行 监 督 、 管 理 和 协 调 , 建 立 横
向 的 内 控 管 理 制 约 体 制 。 各 部 门 负 责 分 管 系 统 内 的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实 施 , 建 立 纵 向 的 内 控 管 理 制 约
体 制 。 投 资 与 托 管 业 务 部 建 立 了 严 密 的 内 控 督 察 体 系 ,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负 责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风 险 管 理 。
4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与 托 管 业 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严 格 遵 照 《 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等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订 、 完 善 了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 、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投 资 与
托 管 业 务 部 保 密 规 定 》 等 十 余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实 施 细 则 , 将 风 险 控 制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工 作 环 节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投 资 与 托 管 业 务 部 以 控 制 和 防 范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 在 重 要 岗 位 ( 基 金 清 算 、 基 金 核
算 、 监 督 稽 核 ) 还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监 视 系 统 和 录 音 监 听 系 统 , 以 保 障 基 金 信 息 的 安
全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要 求 , 基 金 托 管 人 主 要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 事 前 监 督 和 事
后 控 制 相 结 合 、 技 术 与 人 工 监 督 相 结 合 等 方 式 方 法 , 对 基 金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每 日 进 行 监 督 ;
同 时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费 用 支 付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8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 及 时 以 书 面 或 电 话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五、相关服务 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一 . 直 销 机 构
名 称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3 2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3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卓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8 3 3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5 8 8
联 系 人 : 乐 园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c f u n d . c o m . c n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号 码 : 4 0 0 - 8 8 8 - 5 5 5 8 ( 免 固 话 长 途 费 )
大 成 基 金 深 圳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3 2 层
联 系 人 : 肖 成 卫 、 关 志 玲 、 白 小 雪
电 话 : 0 7 5 5 - 2 2 2 2 3 5 2 3 / 2 2 2 2 3 1 7 7 / 2 2 2 2 3 5 5 5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2 3 5 / 8 3 1 9 5 2 4 2 / 8 3 1 9 5 2 3 2
二 . 代 销 机 构
1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5
联 系 人 : 朱 红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9
电 话 : 0 1 0 - 6 3 6 3 6 1 5 3
传 真 : 0 1 0 - 6 8 5 6 0 3 1 2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2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客 服 电 话 : 9 5 5 8 8
联 系 人 : 洪 渊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7 9 1 4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3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联 系 人 : 林 葛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0 6 0 0 6 9
传 真 : 0 1 0 - 6 8 1 2 1 8 1 6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9
网 址 :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4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6
联 系 人 : 王 娟
电 话 : 0 1 0 - 6 6 5 9 4 9 0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9 4 9 4 2
网 址 : w w w . b o c . c n
5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联 系 人 : 王 嘉 朔
电 话 : 0 1 0 - 6 6 2 7 5 6 5 4
传 真 : 0 1 0 - 6 6 2 7 5 6 5 4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3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
6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9
联 系 人 : 曹 榕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7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5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7 7 2 7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0 4 9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8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庆 萍
电 话 : 0 1 0 - 8 9 9 3 7 3 6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8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1
联 系 人 : 王 晓 琳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9 9 3 7 3 2 5
传 真 : 0 1 0 - 6 5 5 5 0 8 2 7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b a n k . c o m
9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 0 0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联 系 人 : 高 天 、 虞 谷 云
客 服 热 线 : 9 5 5 2 8
电 话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网 址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1 0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正 义 路 4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8
联 系 人 : 穆 婷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0 6 6 6
传 真 : 0 1 0 - 8 3 9 1 4 2 8 3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1 1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丽 华
联 系 人 : 孔 超
电 话 : 0 1 0 - 6 6 2 2 3 5 8 4
传 真 : 0 1 0 - 6 6 2 2 6 0 4 5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2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6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1 2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7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联 系 人 : 李 慧
电 话 : 0 1 0 - 8 5 2 3 8 4 4 1
传 真 : 0 1 0 - 8 5 2 3 8 6 8 0
网 址 :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1 3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人 代 表 : 金 煜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联 系 人 : 汤 征 程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4
网 站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1 4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建 岳
客 服 电 话 : 9 5 5 0 8
电 话 : 0 2 0 - 8 7 3 1 0 8 8 8
网 址 : w w w . g d b . c o m . c n
1 5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深 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 0 9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电 话 : 0 2 1 - 3 8 6 3 7 6 7 3
传 真 : 0 7 5 5 - 2 2 1 9 7 7 0 1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3
联 系 人 : 张 莉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1 1 - 3
网 址 : h t t p : /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1 6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 路 2 9 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电 话 : 0 2 1 - 6 3 5 8 6 2 1 0
传 真 : 0 2 1 - 6 3 5 8 6 2 1 5
客 服 电 话 : 9 6 5 2 8 ( 宁 波 、 杭 州 、 南 京 、 深 圳 、 苏 州 、 温 州 ) 、 9 6 2 5 2 8 ( 北 京 、 上 海 )
网 址 : w w w . n b c b . c o m . c n
1 7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9 8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平 西
客 服 电 话 : 0 2 1 - 9 6 2 9 9 9 、 4 0 0 - 6 9 6 - 2 9 9 9
电 话 : 0 2 1 - 3 8 5 7 6 6 6 6
传 真 : 0 2 1 - 5 0 1 0 5 1 2 4
联 系 人 : 施 传 荣
网 址 : w w w . s h r c b . c o m
1 8 、 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内 大 街 4 1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金 山
联 系 人 : 董 汇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6 0 5 5 8 8
传 真 : 0 1 0 - 6 6 5 0 6 1 6 3
客 服 电 话 : 9 6 1 9 8
网 址 : w w w . b j r c b . c o m
1 9 、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香 港 中 路 6 8 号 华 普 大 厦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4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广 鸿
联 系 人 : 滕 克 、 李 佳 程
联 系 电 话 : 0 5 3 2 - 6 8 6 2 9 9 2 6
客 服 电 话 : 9 6 5 8 8 ( 青 岛 ) 、 4 0 0 - 6 6 - 9 6 5 8 8 ( 全 国 )
网 址 : w w w . q d c c b . c o m
2 0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仁 康
联 系 人 : 唐 燕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1 0 5 6 6 5
电 话 : 0 5 7 1 - 8 7 6 5 9 0 5 6
传 真 : 0 5 7 1 - 8 7 6 5 9 1 8 8
网 址 : w w w . c z b a n k . c o m
2 1 、 东 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 9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卢 国 锋
联 系 人 : 吴 照 群
电 话 : 0 7 6 9 - 2 2 1 1 9 0 6 1
传 真 : 0 7 6 9 - 2 2 1 1 7 7 3 0
客 服 电 话 : 9 6 2 2 8
网 址 : w w w . d o n g g u a n b a n k . c n
2 2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庆 春 路 4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5 1 0 8 3 0 9
客 服 电 话 : 9 5 3 9 8
网 址 :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2 3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5
注 册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华 海 广 场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1 9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邢 增 福
联 系 人 : 林 波
电 话 : 0 5 7 7 - 8 8 9 9 0 0 8 2
传 真 : 0 5 7 7 - 8 8 9 9 5 2 1 7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6 6 9 9 、 浙 江 省 外 0 5 7 7 - 9 6 6 9 9
网 址 : w w w . w z b a n k . c n
2 4 、 汉 口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岸 区 建 设 大 道 9 3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岸 区 建 设 大 道 9 3 3 号
法 人 代 表 人 : 陈 新 民
联 系 人 : 曾 武
电 话 : 0 2 7 - 8 2 6 5 6 7 0 4
传 真 : 0 2 7 - 8 2 6 5 6 2 1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0 9 6 - 5 5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k b c h i n a . c o m
2 5 、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洪 武 北 路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平
联 系 人 : 田 春 慧
客 服 电 话 : 9 6 0 9 8 、 4 0 0 - 8 6 - 9 6 0 9 8
电 话 : 0 2 5 - 5 8 5 8 7 0 1 8
传 真 : 0 2 5 - 5 8 5 8 8 1 6 4
网 址 : w w w . j s b c h i n a . c n
2 6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海 河 东 路 2 1 8 号
法 人 代 表 : 李 伏 安
客 服 电 话 : 9 5 5 4 1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6
联 系 人 : 王 宏
电 话 :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 真 : 0 2 2 - 5 8 3 1 6 2 5 9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2 7 、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张 家 港 市 杨 舍 镇 人 民 中 路 6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自 忠
客 服 电 话 : 0 5 1 2 - 9 6 0 6 5
联 系 人 : 施 圆 圆
电 话 : 0 5 1 2 - 5 6 9 6 8 2 1 2
传 真 : 0 5 1 2 - 5 8 2 3 6 3 7 0
网 址 : w w w . z r c b a n k . c o m
2 8 、 深 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3 0 3 8 号 合 作 金 融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伟
电 话 : 0 7 5 5 - 2 5 1 8 8 2 6 9
传 真 : 0 7 5 5 - 2 5 1 8 8 7 8 5
联 系 人 : 王 璇
客 服 电 话 : 9 6 1 2 0 0
网 址 : w w w . 9 6 1 2 0 0 . n e t
2 9 、 洛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洛 阳 市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洛 阳 市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5 6 号
客 服 电 话 : 0 3 7 9 - 9 6 6 9 9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建 甫
联 系 人 : 胡 艳 丽
电 话 : 0 3 7 9 - 6 5 9 2 1 9 7 7
传 真 : 0 3 7 9 - 6 5 9 2 1 8 5 1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l u o y a n g . c o m . c n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7
3 0 、 大 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 8 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4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占 维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6 4 0 0 9 9
联 系 人 : 李 格 格
电 话 : : 0 4 1 1 - 8 2 3 5 6 6 2 7
传 真 : 0 4 1 1 - 8 2 3 1 1 4 2 0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d l . c o m
3 1 、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 6 0 号
办 公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 6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志 文
联 系 人 : 遇 玺
联 系 电 话 : 0 4 5 1 - 8 6 7 7 9 0 1 8
传 真 : 0 4 5 1 - 8 6 7 7 9 0 0 7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r b b . c o m . c n
3 2 、 吉 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东 南 湖 大 路 1 8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宝 祥
联 系 人 : 孙 琦
联 系 电 话 : 0 4 3 1 8 4 9 9 9 6 2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 9 6 6 6 6 ( 全 国 ) 、 9 6 6 6 6 ( 吉 林 省 )
网 址 : w w w . j l b a n k . c o m . c n
3 3 、 江 西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金 融 大 街 6 9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晓 明
联 系 人 : 陈 云 波
电 话 : 0 7 9 1 - 8 6 7 9 6 0 2 9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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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 7 9 1 - 8 6 7 7 1 1 0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8 9 - 6 2 6 6
网 站 : w w w . j x - b a n k . c o m
3 4 、 中 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河 南 省 郑 州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2 3 号 中 科 金 座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总 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C B D 商 务 外 环 2 3 号 中 科 金 座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窦 荣 兴
联 系 电 话 : ( 8 6 ) 0 3 7 1 - 8 5 5 1 7 8 9 8
传 真 : ( 8 6 ) 0 3 7 1 - 8 5 5 1 7 5 5 5
客 服 电 话 : 9 5 1 8 6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z y b a n k . c o m . c n
3 5 、 徽 商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合 肥 市 芜 湖 路 2 5 8 号
法 人 代 表 人 : 吴 国 华
联 系 人 : 蔡 芳
传 真 : 0 5 5 1 - 6 2 8 6 2 8 0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7 8 7 0 7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s q h . n e t
3 6 、 东 海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 3 、 2 5 、 2 7 、 2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太 康
联 系 人 : 李 天 雨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8 7 5 7 1 0 2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1 / 4 0 0 8 8 8 8 5 8 8
网 址 : w w w . q h 1 6 8 . c o m . c n
3 7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9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1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 朱 雅 崴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8 6 7 0 1 6 1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3 8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联 系 人 : 权 唐
电 话 : 0 1 0 - 8 5 1 3 0 5 7 7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3 9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6
联 系 人 : 周 杨
电 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4 0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5
联 系 人 : 黄 婵 君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6 0 1 6 7
传 真 : 0 7 5 5 - 8 2 9 4 3 6 3 6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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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 1 8 、 1 9 、 3 6 、 3 8 、 3 9 、 4 1 、 4 2 、 4 3 、 4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5
联 系 人 : 黄 岚
电 话 : 0 2 0 - 8 7 5 5 5 8 8 8
传 真 : 0 2 0 - 8 7 5 5 5 3 0 5
网 址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4 2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8 4 5 8 8 8 8 8
联 系 人 : 顾 凌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8 6 9 6
传 真 : 0 1 0 - 8 4 8 6 5 5 6 0
网 址 :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4 3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卫 刚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8 8 8
联 系 人 : 宋 明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4 5 0
传 真 : 0 1 0 - 6 6 5 6 8 9 9 0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4 4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瞿 秋 平 ( 代 为 履 行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责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3 、 4 0 0 - 8 8 8 - 8 0 0 1
联 系 人 : 李 笑 鸣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2 7 2 2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4 5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通 讯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联 系 人 : 曹 晔
电 话 : 0 2 1 - 5 4 0 3 3 8 8 8
传 真 : 0 2 1 - 5 4 0 3 8 8 4 4
网 址 : w w w . s y w g . c o m
4 6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2
联 系 人 : 夏 中 苏
电 话 : 0 5 9 1 - 3 8 2 8 1 9 6 3
传 真 : 0 5 9 1 - 3 8 5 0 7 5 3 8
网 址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4 7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泽 柱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7 9 、 4 0 0 8 - 8 8 8 - 9 9 9
联 系 人 : 奚 博 宇
电 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网 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2
4 8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连 志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电 话 :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4 9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临 江 支 路 2 号 合 景 国 际 大 厦 A 幢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联 系 人 : 张 煜
联 系 电 话 : 0 2 3 - 6 3 7 8 6 6 3 3
网 址 :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5 0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 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 1 5 5 1
联 系 人 : 钟 康 莺
电 话 : 0 2 1 - 6 8 6 3 4 5 1 8 - 8 5 0 3
传 真 : 0 2 1 - 6 8 8 6 5 9 3 8
网 址 : w w w . x c s c . c o m
5 1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王 鑫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3 8 2 8 6 6 5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3 3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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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 民 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政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1 9 8 8 8 8
联 系 人 : 赵 明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1 2 7 6 2 2
联 系 传 真 : 0 1 0 - 8 5 1 2 7 9 1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m s z q . c o m
5 3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 7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咏
联 系 电 话 : 0 5 5 1 - 2 6 3 4 4 0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 8 7 7 7 、 9 5 5 7 8
联 系 人 : 李 蔡
电 话 : 0 5 5 1 - 2 2 0 7 1 1 4
传 真 : 0 5 5 1 - 2 2 0 7 9 6 5
网 址 : w w w . g y z q . c o m . c n
5 4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蔡 霆
电 话 : 0 2 2 - 2 8 4 5 1 9 9 1
传 真 : 0 2 2 - 2 8 4 5 1 8 9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5 1 5 9 8 8
网 址 : w w w . e w w w . c o m . c n
5 5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华 泰 证 券 广 场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4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易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1 6 8 、 9 5 5 9 7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电 话 : 0 7 5 5 - 8 2 4 9 2 1 9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4 9 2 9 6 2
网 址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5 6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客 服 电 话 : 0 3 5 1 - 8 6 8 6 8 6 8
联 系 人 : 郭 熠
电 话 : 0 3 5 1 - 8 6 8 6 6 5 9
传 真 : 0 3 5 1 - 8 6 8 6 6 1 9
网 址 :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5 7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 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东 海 西 路 2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客 服 电 话 : 9 5 5 4 8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 话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传 真 :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网 址 :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5 8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0 0 8 8 9 9
联 系 人 : 唐 静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1 0 0 0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5
传 真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5 9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 1 8 号 新 源 广 场 2 号 楼 2 2 -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潘 鑫 军
客 服 电 话 : 9 5 5 0 3
联 系 人 : 胡 月 茹
电 话 : 0 2 1 - 6 3 3 2 5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3 2 6 1 7 3
网 址 :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6 0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1
联 系 人 : 徐 锦 福
电 话 : 0 1 0 - 5 7 3 9 8 0 6 2
传 真 : 0 1 0 - 5 7 3 9 8 0 5 8
网 址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6 1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光 裕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 4 0 0 - 6 6 6 6 - 8 8 8
联 系 人 : 高 峰
电 话 : 0 7 5 5 - 8 3 5 1 6 0 9 4
传 真 : 0 7 5 5 - 8 3 5 1 6 1 9 9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6 2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 8 7 8 8 、 9 5 5 2 5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网 址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6 3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 9 号 东 山 广 场 主 楼 十 七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客 服 电 话 : 9 5 3 9 6
联 系 人 : 林 洁 茹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7 3 2 2 6 6 8
传 真 : 0 2 0 - 8 7 3 2 5 0 3 6
网 址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6 4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 6 6 6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 6 6 6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福 春
客 服 电 话 : 9 5 3 6 0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电 话 : 0 4 3 1 - 8 5 0 9 6 5 1 7
传 真 : 0 4 3 1 - 8 5 0 9 6 7 9 5
网 址 : w w w . n e s c . c n
6 5 、 南 京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大 钟 亭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步 国 旬
客 服 电 话 : 9 5 3 8 6
联 系 人 : 石 健
电 话 : 0 2 5 - 8 3 3 6 7 8 8 8
传 真 : 0 2 5 - 8 3 3 6 4 0 3 2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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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久 事 商 务 大 厦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俊 杰
客 服 电 话 : 0 2 1 - 9 6 2 5 1 8 , 4 0 0 8 9 1 8 9 1 8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电 话 : 0 2 1 - 5 3 5 1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8 8 3 0
网 址 :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6 7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志 勇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5 2 8 8
联 系 人 : 沈 刚
电 话 : 0 5 1 0 - 8 2 8 3 1 6 6 2
传 真 : 0 5 1 0 - 8 2 8 3 0 1 6 2
网 址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6 8 、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6 -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承 根
联 系 人 : 张 智
电 话 : 0 2 1 - 6 4 7 1 6 0 8 9
客 服 电 话 : 9 5 3 4 5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c n
6 9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曹 实 凡
客 服 电 话 : 9 5 5 1 1 转 8
传 真 :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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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长 江 中 路 3 5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客 服 电 话 : 0 5 5 1 - 9 6 5 1 8 、 4 0 0 - 8 0 - 9 6 5 1 8
联 系 人 : 甘 霖
电 话 : 0 5 5 1 - 5 1 6 1 8 2 1
传 真 : 0 5 5 1 - 5 1 6 1 6 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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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 6 号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3 ( 全 国 ) 、 0 7 7 1 - 9 6 1 0 0 ( 广 西 )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峻
联 系 人 : 覃 清 芳
电 话 : 0 7 7 1 - 5 5 3 9 2 6 2
传 真 : 0 7 7 1 - 5 5 3 9 0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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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层
法 人 代 表 : 蔡 一 兵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 7 3 1 - 8 4 4 0 3 3 3 3 4 0 0 - 8 8 - 3 5 3 1 6
联 系 人 : 郭 磊
传 真 : 0 7 3 1 - 8 4 4 0 3 4 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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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 、 东 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3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运 勇
客 服 电 话 : 0 7 6 9 - 9 6 1 1 3 0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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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梁 健 伟
电 话 : 0 7 6 9 - 2 2 1 1 9 3 4 1
传 真 : 0 7 6 9 - 2 2 1 1 6 9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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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 、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菅 明 军
客 服 电 话 : 9 5 3 7 7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 李 盼 盼
联 系 电 话 : 0 3 7 1 - - 6 9 0 9 9 8 8 2
联 系 传 真 : 0 3 7 1 - - 6 5 5 8 5 8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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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喆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联 系 人 : 黄 静
电 话 : 0 1 0 - 8 4 1 8 3 3 3 3
传 真 : 0 1 0 - 8 4 1 8 3 3 1 1 - 3 3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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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 1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1
联 系 人 : 梁 旭
电 话 : 0 2 1 - 2 0 3 3 3 3 3 3
传 真 : 0 2 1 - 5 0 4 9 8 8 2 5
网 址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0
7 7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 0 0 号 中 银 大 厦 3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刚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2 0 8 8 8 8
联 系 人 : 王 炜 哲
电 话 : 0 2 1 - 2 0 3 2 8 3 0 9
传 真 : 0 2 1 - 5 0 3 7 2 4 7 4
网 址 : w w w . b o c i c h i n a . c o m . c n
7 8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 1 1 号
法 人 代 表 : 庞 介 民
客 服 电 话 : 0 4 7 1 - 4 9 6 1 2 5 9
联 系 人 : 魏 巍
电 话 : 0 4 7 1 - 3 9 5 3 1 6 8
传 真 : 0 4 7 1 - 4 9 3 0 7 0 7
网 址 : w 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7 9 、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丽 峰
联 系 人 : 周 欣 玲
电 话 : 0 7 9 1 - 8 6 2 8 1 3 0 5 ; 1 3 8 0 3 5 1 2 6 7 1
传 真 : 0 7 9 1 - 8 6 2 8 1 3 0 5
网 址 : 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
8 0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8 8 8 8 1 8
联 系 人 : 金 达 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1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5 7 2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2 5 9 9 1
网 址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8 1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8
联 系 人 : 吴 阳
电 话 : 0 5 3 1 - 8 1 2 8 3 9 3 8
传 真 : 0 5 3 1 - 8 1 2 8 3 9 0 0
网 址 :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8 2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昧 军
客 服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5 9 9
联 系 人 : 袁 媛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5 4 5
网 址 : 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8 3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 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 5 F
法 人 代 表 : 刘 学 民
电 话 : 9 5 3 5 8
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8 4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 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 邮 政 编 码 : 5 7 0 2 0 6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0 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7 楼 (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3 4 )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涛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2 2 8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2
联 系 人 : 马 贤 清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5 0 2 2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2 5 6 2 5
网 址 : w w w . j y z q . c n
8 5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办 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法 人 代 表 : 王 宜 四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8 6 6 5 6 7
联 系 人 : 戴 蕾
电 话 : 0 7 9 1 - 8 6 7 6 8 6 8 1
传 真 : 0 7 9 1 - 8 6 7 7 0 1 7 8
网 址 :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8 6 、 华 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柳 梧 新 区 察 古 大 道 1 - 1 君 泰 国 际 B 栋 一 层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1 7 8 号 华 融 大 厦 5 、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立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8 8 - 3 8 8 8
联 系 人 : 李 琳
电 话 : 0 7 5 5 - 8 2 7 0 7 8 5 7
传 真 : 0 7 5 5 - 2 3 6 1 3 7 5 1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l i o n s . c o m
8 7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客 服 电 话 : 0 5 9 1 - 9 6 3 2 6
联 系 人 : 张 宗 锐
电 话 : 0 5 9 1 - 8 7 3 8 3 6 0 0
传 真 : 0 5 9 1 - 8 7 8 4 1 1 5 0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
网 址 : w w w . g f h f z q . c o m . c n
8 8 、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韩 鹏
联 系 人 : 杨 晓 天
联 系 电 话 : 0 9 3 1 - 8 7 8 4 5 0 9
传 真 : 0 9 3 1 - 4 8 9 0 6 1 9
甘 肃 省 客 服 电 话 : 9 6 6 6 8
网 址 :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8 9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甲 6 号 S K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s . c o m . c n
9 0 、 财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
客 户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9 6 3 3 6 ( 上 海 地 区 : 9 6 2 3 3 6 )
联 系 人 : 乔 骏
电 话 : 0 5 7 1 - 8 7 9 2 5 1 2 9
传 真 : 0 5 7 1 - 8 7 9 2 5 1 0 0
网 址 : w w w . c t s e c . c o m
9 1 、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林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0 5 9 9 9
联 系 人 : 李 颖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4
电 话 : 0 2 1 - 3 8 7 8 4 8 1 4
传 真 : 0 2 1 - 6 8 7 7 4 8 1 8
网 址 : w w w . s h h x z q . c o m
9 2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肇 嘉 浜 路 7 5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陈 敏
网 站 :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 4 0 0 1 0 9 9 9 1 8
9 3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 2 层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程 宜 荪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8 3 7 3
传 真 : 0 1 0 - 5 8 3 2 8 7 4 8
联 系 人 : 冯 爽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7 - 8 8 2 7
网 址 : w w w . u b s s e c u r i t i e s . c o m
9 4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0 4 、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涛
联 系 人 : 刘 毅
客 户 电 话 : 4 0 0 6 0 0 8 0 0 8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9 5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5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9 号 新 世 界 中 心 2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扬 录
联 系 人 : 罗 艺 琳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5 7 0 5 8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0 2 2 - 0 1 1
网 址 : w w w . z s z q . c o m . c n
9 6 、 国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武 川 县 腾 飞 大 道 1 号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智 河
联 系 电 话 : 9 5 3 8 5 ; 4 0 0 - 6 6 0 - 9 8 3 9
网 址 : w w w . g r z q . c o m
9 7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三 、 四 楼
法 人 代 表 : 徐 刚
联 系 人 : 郭 晴
联 系 电 话 : 0 7 5 2 - 2 1 1 9 3 9 1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4
网 址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9 8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法 人 代 表 : 孙 名 扬
电 话 : 0 4 5 1 - 8 5 8 6 3 7 2 6
客 服 热 线 : 4 0 0 6 6 6 2 2 8 8
联 系 人 : 周 俊
网 址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9 9 、 九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南 川 工 业 园 区 创 业 路 1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3 0 号 仰 山 公 园 东 一 门 2 号 楼
法 人 代 表 人 : 魏 先 锋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6
电 话 : 0 1 0 - 5 7 6 7 2 0 0 0
传 真 : 0 1 0 - 5 7 6 7 2 2 9 6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 9 5 3 0 5
1 0 0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6 0 0 1 0 9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电 话 : 0 2 8 - 8 6 6 9 0 0 5 7
传 真 : 0 2 8 - 8 6 6 9 0 1 2 6
客 服 电 话 : 9 5 3 1 0
网 址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1 0 1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4 0 层 - 4 3 层
法 人 代 表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李 微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9 - 5 6 1 8
网 址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1 0 2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9 8 9 8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电 话 : 0 2 1 - 6 8 7 7 8 0 7 5
传 真 : 0 2 1 - 6 8 8 6 8 1 1 7
网 址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1 0 3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1 幢 3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华
客 服 电 话 : 4 0 0 1 - 9 6 2 - 5 0 2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7
联 系 人 : 陈 敏
电 话 : 0 2 1 - 3 2 2 2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2 8 7 8 7 8 3
网 址 : w w w . a j z q . c o m
1 0 4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 十 、 三 十 一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俊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1 8 8 - 6 8 8
联 系 人 : 吴 尔 晖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0 7 1 5 9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0 7 0 3 4
网 址 : w w w . y d s c . c o m . c n
1 0 5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联 系 人 : 李 慧 灵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3 1 5 2 2 1
传 真 : 0 1 0 - 5 8 5 6 8 0 6 2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8 1 1 8 、 4 0 0 - 8 9 8 - 9 9 9 9
网 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1 0 6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四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翟 璟
联 系 电 话 : ( 0 2 7 ) 8 7 6 1 8 8 8 2 、 ( 0 2 8 ) 8 6 7 1 1 4 1 0
传 真 : ( 0 2 7 ) 8 7 6 1 8 8 6 3
网 址 : w w w . t f z q . c o m
1 0 7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人 民 路 2 4 号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8
办 公 地 址 :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会 展 路 1 2 9 号 大 连 期 货 大 厦 3 8 - 3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红 光
联 系 人 : 谢 立 军
电 话 : 0 4 1 1 - 3 9 9 9 1 8 0 7
传 真 : 0 4 1 1 - 3 9 6 7 3 2 1 9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 1 6 9 - 1 6 9
网 址 : w w w . d a t o n . c o m . c n
1 0 8 、 万 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海 口 市 南 沙 路 4 9 号 通 信 广 场 二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治 理
联 系 人 : 王 少 峰
电 话 : 0 7 5 5 - 2 5 4 7 9 1 1 6
网 站 : w w w . w a n h e s e c . c o m . c n
公 司 传 真 : 0 7 5 5 - 2 5 1 7 1 3 5 3
客 服 电 话 : 0 7 5 5 - 2 5 1 7 0 3 3 2
1 0 9 、 宏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人 民 南 路 二 段 1 8 号 川 信 大 厦 1 0 楼
法 人 代 表 人 : 吴 玉 明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3 6 6 3 6 6
联 系 人 : 刘 文 涛
电 话 : 0 2 8 8 6 1 9 9 7 6 5
传 真 : 0 2 8 8 6 1 9 9 5 3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x 8 1 8 . c o m
1 1 0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联 系 人 : 尹 伶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2 7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9
网 址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1 1 1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懿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号
联 系 人 : 张 燕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5 3 8 8 * 1 5 8 8
网 站 : w w w . n e w - r a n d . c n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1 1 2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刘 洋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8 3 5 7 8 5
传 真 : 0 2 1 - 2 0 8 3 5 8 7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网 址 : h t t p : /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1 1 3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 0 8 号 北 美 广 场 B 座 1 2 楼
联 系 人 : 徐 诚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5 0 9 6 3 9
网 站 : w w w . noa h- f und.c o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1 1 4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8 号 H A L O 广 场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0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9 8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1 1 5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9 楼
法 人 代 表 : 其 实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电 话 : 0 2 1 - 5 4 5 0 9 9 9 8
传 真 : 0 2 1 - 6 4 3 8 3 7 9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1 1 6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0 3 ~ 9 0 6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联 系 人 : 张 茹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8 8 7 0 0 1 1
传 真 : 0 2 1 - 6 8 5 9 6 9 1 6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1 1 7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文 一 西 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
法 人 代 表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徐 昳 绯
电 话 : 0 2 1 - 6 0 8 9 7 8 4 0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8 5 3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1 1 8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9 9
网 址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1 1 9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文 二 西 路 1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翠 柏 路 7 号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 楼
法 人 代 表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林 海 明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 8 5 8 0?
传 真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 8 0 0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7 7 3 - 7 7 2
网 站 地 址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1 2 0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1 幢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兴 春
传 真 : 0 2 1 - 5 0 5 8 3 6 3 3
电 话 : 0 2 1 - 5 0 5 8 3 5 3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1 - 7 7 5 5
网 址 : w w w . l e a d f u n d . c o m . c n
1 2 1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汉 青
客 服 电 话 : 9 5 1 7 7
网 址 : h t t p s : / / w w w . s n j i j i n . c o m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1 2 2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五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甲 1 9 号 S O H O 嘉 盛 中 心 3 0 层 3 0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斌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9 8 0 6 1 8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1 2 3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联 系 人 : 丁 向 坤
电 话 : 0 1 0 - 5 6 2 8 2 1 4 0
传 真 : 0 1 0 - 6 2 6 8 0 8 2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1 9 - 9 0 5 9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z o n e . c n
1 2 4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九 渡 河 镇 黄 坎 村 7 3 5 号 0 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煜
联 系 人 : 孙 悦
电 话 : 0 1 0 - 5 8 1 7 0 8 2 3
传 真 : 0 1 0 - 5 8 1 7 0 8 0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8 6 6
网 址 : h t t p : / / f u n d . s h e n g s h i v i e w . c o m
1 2 5 、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中 关 村 金 融 大 厦 ( 丹 棱 s o h o ) 1 0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联 系 人 : 魏 争
网 站 : w w w . q i a n j i n g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9 3 - 6 8 8 5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1 2 6 、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 泉 街 1 0 号 2 栋 2 3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冠 宇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1 9 - 9 8 6 8
联 系 人 : 刘 美 薇
电 话 : 0 1 0 - 8 5 8 7 0 6 6 2
传 真 : 4 0 0 8 8 7 5 6 6 6 - 1 2 9 6 6 6
网 址 : w w w . t d y h f u n d . c o m
1 2 7 、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1 1 楼 B 座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廷 富
联 系 人 : 姜 吉 灵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1 3 2 7 1 8 5
传 真 : 0 2 1 - 5 0 7 1 0 1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0 2 0 3
1 2 8 、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卓
联 系 人 : 张 晓 辉
电 话 : 0 4 1 1 - 8 8 8 9 1 2 1 2
传 真 : 0 4 1 1 - 8 4 3 9 6 5 3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4 1 1 - 9 9 9
网 址 : w w w . t a i c h e n g c a i f u . c o m
1 2 9 、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 8 0 0 号 2 号 楼 6 1 5 3 室 ( 上 海 泰 和 经 济 发 展 区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 1 8 号 a 1 0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翔
联 系 人 : 安 彬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客 服 电 话 : ( 0 2 1 ) 6 5 3 7 0 0 7 7
网 址 : w w w . j i y u f u n d . c o m . c n
1 3 0 、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 6 5 号 6 0 2 - 1 1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继 武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1 7 8 0 0 0
联 系 人 : 葛 佳 蕊
电 话 : 0 2 1 - 6 3 3 3 3 3 1 9
传 真 : 0 2 1 - 6 3 3 3 2 5 2 3
网 址 : w w w . v s t o n e w e a l t h . c o m
1 3 1 、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 8 1 5 号 3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 8 1 5 号 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欣
公 司 电 话 : 0 2 1 - 3 3 7 6 8 1 3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7 6 7 - 5 2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z z w e a l t h . c n /
1 3 2 、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场 北 路 甲 2 号 裙 房 2 层 2 2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场 北 路 甲 2 号 裙 房 2 层 2 2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伟
传 真 : 0 1 0 - 6 5 9 5 1 8 8 7
电 话 : 0 1 0 - 6 5 9 5 1 8 8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1 8 - 0 7 0 7
网 址 : w w w . h o n g d i a n f u n d . c o m
1 3 3 、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 O H O 城 ( 一 期 ) 第 7 栋 2 3 层 1 号 、
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陶 捷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
联 系 人 : 杨 帆
电 话 : 0 2 7 - 8 7 0 0 6 0 0 3 / 8 7 0 0 6 0 0 9
网 站 : w w w . b u y f u n d s . c n
公 司 传 真 : 0 2 7 - 8 7 0 0 6 0 1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2 7 - 9 8 9 9
1 3 4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1 9 0 3 1
网 站 :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
1 3 5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联 系 人 : 黄 敏 嫦
网 站 : w w w . y i ngm i .c n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1 3 6 、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东 路 东 、 康 宁 街 北 6 号 楼 6 楼 6 0 2 、 6 0 3 房 间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东 路 东 、 康 宁 街 北 6 号 楼 6 楼 6 0 2 、 6 0 3 房 间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淑 慧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5 5 5 - 6 7 1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g c c p b . c o m /
1 3 7 、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路 海 岸 大 厦 东 座 1 1 1 5 室 , 1 1 1 6 室 及 1 3 0 7 室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法 定 代 表 人 : T A N Y I K K U A N
联 系 人 : 叶 健
电 话 : 0 7 5 5 - 8 9 4 6 0 5 0 7
传 真 : 0 7 5 5 - 2 1 6 7 4 4 5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8 4 - 0 5 0 0
网 址 : w w w . i f a s t p s . c o m . c n
1 3 8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 6 号 1 号 楼 2 2 层 2 6 0 3 - 0 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亦 庄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 8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卉
电 话 : 个 人 业 务 : 9 5 1 1 8 , 4 0 0 0 9 8 8 5 1 1
企 业 业 务 : 4 0 0 0 8 8 8 8 1 6
传 真 : 0 1 0 - 8 9 1 9 5 6 6
网 址 : f u n d . j d . c o m
1 3 9 、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路 1 6 号 东 方 科 技 大 厦 1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路 科 兴 科 学 园 B 3 单 元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赖 任 军
联 系 人 : 张 烨
电 话 : 0 7 5 5 - 6 6 8 9 2 3 0 1
传 真 : 0 7 5 5 - 2 6 9 2 0 5 3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5 0 - 0 8 8 8
网 址 : w w w . j f z i n v . c o m
1 4 0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法 定 代 表 人 : 钟 斐 斐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6 1 8 5 1 8
联 系 人 : 袁 永 娇
电 话 : 0 1 0 - 6 1 8 4 0 6 8 8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7
传 真 : 0 1 0 - 6 1 8 4 0 6 9 9
网 址 : h t t p s : / / d a n j u a n a p p . c o m
1 4 1 、 和 谐 保 险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5 5 号 楼 2 0 层 2 3 0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5 5 号 楼 2 0 层 2 3 0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洪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9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x - s a l e s . c o m
( 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3 2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3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卓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8 3 3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2 2 9
联 系 人 : 黄 慕 平
( 四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 2 8 号 上 海 证 券 大 厦 南 塔 2 1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 2 8 号 上 海 证 券 大 厦 南 塔 2 1 楼
经 办 律 师 : 秦 悦 民 、 傅 轶
电 话 : 0 2 1 - 6 8 8 1 8 1 0 0
传 真 : 0 2 1 - 6 8 8 1 6 8 8 0
( 五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 7 层 0 1 - 1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 7 层 0 1 - 1 2 室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吴 港 平
电 话 : ( 0 1 0 ) 5 8 1 5 3 0 0 0 、 ( 0 7 5 5 ) 2 5 0 2 8 0 9 0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8
传 真 : ( 0 1 0 ) 8 5 1 8 8 2 9 8 、 ( 0 7 5 5 ) 2 5 0 2 6 1 8 8
签 章 注 册 会 计 师 : 吴 翠 蓉 、 高 鹤
联 系 人 : 吴 翠 蓉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 0 0 人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二)基金的备案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予 以 公 告 。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 . 募 集 期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或 募 集 期 内 发 生 使 基 金 无 法 设 立 的 不 可 抗 力 ,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2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天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3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支 付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各 方 自 行 承 担 。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9
七、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销 售 代 理 人 。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若 证 券 交 易 所 推 出 关 于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交 易 规 则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根 据 相 关 规 则 推 出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交 易 方 式 , 并 在 实 施 前 至 少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基 金 业 务 的 时 间 即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时 间 为 准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0 5 年 0 6 月 1 0 日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业 务 。
3 .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0 5 年 0 6 月 1 0 日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 元 ;
2 .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交 易 结 束 时 间 前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两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0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提 出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2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确 认 日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申 请 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提
前 公 告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 0 %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可 能 存 在 变 相 规 避 5 0 % 集 中 度 限 制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一 投 资 者 的 申 请 全 部 或 部 分 确 认 失 败 。 由 此 ,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的 损 失 , 有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3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即 为 有 效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五)基金份额分级和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本 基 金 分 设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 A 级 基 金 份 额 和 B 级 基 金 份 额 。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针 对 不 同 级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 收 取 不 同 销 售 服 务 费 并 单 独 公 布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A 级 基 金 份 额 针 对 在 单 个 基 金 帐 户 保 留 份 额 在 1 0 0 0 万 份 以 下 的 持 有 人 , B 级 基 金 份 额 针 对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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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单 个 基 金 帐 户 保 留 份 额 在 1 0 0 0 万 份 以 上 ( 含 1 0 0 0 万 ) 的 持 有 人 。
若 A 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帐 户 保 留 的 A 级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1 0 0 0 万 份 时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基 金 帐 户 持 有 的 A 级 基 金 份 额 升 级 为 B 级 基 金 份 额 。
B 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帐 户 保 留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为 1 0 0 0 万 份 。 若 B 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帐 户 保 留 的 B 级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1 0 0 0 万 份 时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基 金 帐
户 持 有 的 B 级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A 级 基 金 份 额 。
2 .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A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0 . 0 1 元 ; 最 低 追 加 申 购 金 额 为 0 . 0 1 元 ; A 级
基 金 份 额 当 期 基 金 收 益 结 转 基 金 份 额 或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3 . 投 资 者 申 购 B 级 基 金 份 额 , 如 申 购 后 其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1 0 0 0 万 份 ( 包 括
1 0 0 0 万 份 ) , 则 按 照 申 购 B 级 基 金 份 额 处 理 , 如 不 足 1 0 0 0 万 份 , 则 按 照 申 购 A 级 基 金 份 额 处 理 ; 最 低
追 加 申 购 金 额 为 5 0 0 元 。 B 级 基 金 份 额 当 期 基 金 收 益 结 转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本 基
金 B 级 基 金 份 额 暂 不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4 . 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转 换 到 本 基 金 , 视 同 申 购 处 理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每 个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单 只 基 金 的 份 额 余 额 和 单 次 赎 回 的 份 额 不 做 最 低 要
求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报 刊 上 公 告 。
7 .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不 得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 0 % ,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变 相 规 避 5 0 % 集
中 度 限 制 。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但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 且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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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 . 0 0 元 。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的 份 额 等 于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1 . 0 0 元 , 赎 回 所 得 的 金 额 等 于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1 . 0 0 元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为 了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特 定 市 场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若 接 受 一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资 金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6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或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或
无 法 办 理 申 购 业 务 。
8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除 第 4 项 以 外 的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或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或
无 法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
6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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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7 、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8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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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于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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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九、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保 持 本 金 安 全 和 资 产 流 动 性 基 础 上 追 求 较 高 的 当 期 收 益 。
(二)投资理念
专 业 管 理 可 以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 利 用 主 动 式 组 合 管 理 可 获 得 超 过 存 款 利 率 的 收 益 。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
1 、 现 金 ;
2 、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3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它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法 律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其 他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的 投 资 , 不 需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 具 体 比 例 限 制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规 定 执 行 。
(四)投资管理
本 基 金 通 过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决 策 、 类 属 配 置 和 品 种 选 择 三 个 层 次 进 行 投 资 管 理 , 以 实 现 超
越 投 资 基 准 的 投 资 目 标 。
1 .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决 策
即 每 月 月 初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债 券 市 场 情 况 及 短 期 利 率 预 测 模 型 判 断 短 期 利 率 走 势 , 确 定
本 月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浮 动 范 围 。 具 体 来 说 是 利 率 看 涨 则 缩 短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看 跌 时 相 对 加
长 组 合 剩 余 期 限 。
2 . 类 属 配 置
本 基 金 将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按 剩 余 期 限 分 为 3 类 , 4 个 月 以 下 、 5 - 8 个 月 、 9 个 月 以 上 品 种 , 而
各 期 限 品 种 内 部 按 投 资 工 具 的 特 征 可 划 分 为 回 购 、 短 期 债 ( 含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 央 行 票 据
三 类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评 估 各 品 种 在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稳 定 性 基 础 上 , 结 合 预 先 制 定 的 组 合 平 均 期 限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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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确 定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
3 . 品 种 选 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综 合 考 虑 品 种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的 基 础 上 , 选 择 品 种 构 建 组 合 。 具 体 来 说 ,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对 于 短 期 券 和 央 行 票 据 原 则 上 采 取 买 入 并 持 有 的 投 资 策 略 , 但 持 有 过 程 中 会 结 合 短 期
资 金 利 率 走 势 、 信 用 度 和 与 回 购 收 益 率 比 较 分 析 综 合 评 估 其 在 收 益 性 和 流 动 性 方 面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到 期 收 益 率 高 于 回 购 收 益 率 或 者 预 期 收 益 率 有 下 降 空 间 的 品 种 。
( 2 ) 回 购 以 短 期 品 种 为 主 , 具 体 期 限 的 选 择 可 评 估 品 种 间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的 合 理 性 , 选 择 收
益 率 相 对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五)交易策略
交 易 策 略 的 运 用 旨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力 争 为 基 金 创 造 超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将 运 用 如
下 策 略 :
1 . 跨 市 场 套 利 策 略
由 于 目 前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具 有 不 同 的 短 期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和 流 动 性 特 征 , 基 金 可 从 中 捕 捉
投 资 机 会 。 比 如 当 交 易 所 回 购 利 率 高 于 银 行 间 市 场 回 购 利 率 时 , 可 加 大 交 易 所 市 场 回 购 比 例 或 者 进
行 两 市 场 套 利 交 易 。
2 . 跨 品 种 套 利 策 略
由 于 市 场 交 易 效 率 尚 待 提 高 , 导 致 不 同 品 种 间 收 益 率 曲 线 结 构 易 出 现 不 合 理 的 情 形 , 这 种 失
衡 为 投 资 创 造 了 低 风 险 套 利 机 会 。 比 如 市 场 出 现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相 同 剩 余 期 限 的 国 债 利 率 时 , 投 资 者
可 以 融 资 买 券 , 到 期 再 将 债 券 现 金 流 偿 还 回 购 资 金 实 现 无 风 险 套 利 。
3 . 利 率 波 动 策 略
短 期 利 率 水 平 会 因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出 现 短 暂 的 波 动 , 利 用 这 种 时 机 调 整 组 合 品 种 的 结 构 能 为
投 资 创 造 额 外 收 益 。 比 如 在 年 初 、 年 末 、 新 股 发 行 时 利 用 市 场 资 金 面 趋 紧 、 利 率 走 高 增 加 逆 回 购 比
例 , 在 C P I 走 低 、 资 金 面 宽 松 的 情 况 下 增 加 到 期 期 限 相 对 较 长 的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4 . 正 回 购 放 大 策 略
该 交 易 策 略 运 用 于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下 跌 或 走 势 平 稳 的 环 境 中 。 方 法 是 将 剩 余 期 限 相 对 较 长 的 短
期 债 进 行 正 回 购 质 押 , 融 资 后 再 购 买 短 期 债 , 若 融 资 成 本 低 于 短 期 债 收 益 率 , 该 策 略 便 可 实 现 正 收
益 。
5 . 债 券 价 值 发 掘
运 用 该 种 策 略 的 目 的 在 于 识 别 被 市 场 错 误 定 价 的 债 券 , 进 而 采 取 适 当 的 交 易 以 期 获 利 。 一 方
面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 评 估 处 于 同 一 风 险 层 次 的 多 只 债 券 中 , 究 竟 哪 些 更 具 投 资 价 值 ,
另 一 方 面 , 通 过 综 合 考 察 债 券 等 级 、 息 票 率 、 所 属 行 业 等 因 素 对 利 差 的 影 响 , 评 估 一 张 短 期 风 险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究 竟 比 无 风 险 短 期 债 券 高 多 少 才 合 理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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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绩比较基准
自 2 0 0 8 年 0 6 月 0 1 日 起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由 原 “ 税 后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 变 更 为
“ 税 后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 当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或 市 场 有 更 加 合 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调 整 , 并 予 以 公 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都 低 于 债 券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股 票 基 金 。
(八)投资流程
1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利 率 监 测 报 告 制 定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研 究 部 策 略 分 析 师 在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公 司 内 、 外 部 的 研 究 成 果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基 础
上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分 析 报 告 ; 金 融 工 程 部 根 据 研 究 部 宏 观 报 告 和 短 期 利 率 预 测 模 型 提
供 利 率 监 测 报 告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研 究 部 的 分 析 报 告 和 研 究 报 告 制 定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2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议 决 定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金 融 工 程 部 和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的 利 率 监 测 报 告 、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决 议 确 定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3 .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确 定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 类 属 资 产 比 例 ,
选 择 券 种 构 造 投 资 组 合 。
4 . 交 易 执 行
交 易 管 理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制 定 交 易 策 略 , 完 成 具 体 证 券 品 种 的 交 易 。
5 . 投 资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及 监 察 稽 核 部 提 出 风 险 控 制 建 议
投 资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计 划 的 执 行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6 . 基 金 经 理 对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根 据 证 券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现 金 流 情 况 , 结 合 投 资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监
控 和 评 估 结 果 , 基 金 经 理 对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流 程 。
(九)投资限制
1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1 ) 股 票 、 权 证 ;
(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 3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8
( 4 )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 以 下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以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需 提 前 公 告 。
2 、 组 合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 4 0 天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0 %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 % 。
( 7 ) 本 基 金 将 保 持 足 够 比 例 的 流 动 性 资 产 并 符 合 下 述 比 例 限 制 : 1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 ; 2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 0 % ; 3 )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3 0 % ; 4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 0 %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 0 %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 0 %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A A 级 或 相 当 于 A A A 级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本 基 金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9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4 0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9
( 1 0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 1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除 上 述 第 ( 8 ) 项
第 4 ) 条 项 外 ,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3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 、 计 算 公 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逆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0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2 、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的 确 定
( 1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 2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3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 4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5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项 下 得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项 下 权 利 时 应 遵 守 以 下 原 则 :
1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发 债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有 利 于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 0 1 7 年 1 2 月 1 4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1 .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5 8 8 , 0 2 3 , 6 7 0 . 4 4 2 2 . 6 5
其 中 : 债 券 5 8 8 , 0 2 3 , 6 7 0 . 4 4 2 2 . 6 5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0 . 0 0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4 6 4 , 6 3 6 , 4 0 6 . 7 5
1 7 . 9 0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0 . 0 0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 5 3 6 , 4 4 5 , 8 6 5 . 0 3 5 9 . 1 9
4 其 他 资 产 6 , 5 9 6 , 5 9 7 . 0 8 0 . 2 5
5 合 计 2 , 5 9 5 , 7 0 2 , 5 3 9 . 3 0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2 . 5 7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0 . 0 0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0 . 0 0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0 . 0 0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的 说 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无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的 情 况 。
3 . 期 末 基 金 组 合 剩 余 期 限
( 1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天 数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4 9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5 2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9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1 2 0 天 情 况 说 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无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1 2 0 天 的 情 况 。
( 2 )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分 布 比 例
序 号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3 0 天 以 内 3 5 . 8 3 0 . 1 3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0 . 0 0 0 . 0 0
2 3 0 天 ( 含 ) - 6 0 天 1 6 . 9 8 0 . 0 0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0 . 0 0 0 . 0 0
3 6 0 天 ( 含 ) - 9 0 天 4 7 . 2 0 0 . 0 0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0 . 0 0 0 . 0 0
4 9 0 天 ( 含 ) - 1 2 0 天 0 . 0 0 0 . 0 0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0 . 0 0 0 . 0 0
5 1 2 0 天 ( 含 ) - 3 9 7 天 ( 含 ) 0 . 0 0 0 . 0 0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0 . 0 0 0 . 0 0
合 计 1 0 0 . 0 0 0 . 1 3
4 .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2 4 0 天 情 况 说 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无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2 4 0 天 的 情 况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2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1 0 9 , 9 0 0 , 6 4 8 . 9 3 4 . 2 4
2 央 行 票 据 - 0 . 0 0
3 金 融 债 券 3 0 , 0 3 5 , 2 0 5 . 1 5 1 . 1 6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3 0 , 0 3 5 , 2 0 5 . 1 5 1 . 1 6
4 企 业 债 券 - 0 . 0 0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0 . 0 0
6 中 期 票 据 - 0 . 0 0
7 同 业 存 单 4 4 8 , 0 8 7 , 8 1 6 . 3 6 1 7 . 3 1
8 其 他 - 0 . 0 0
9 合 计 5 8 8 , 0 2 3 , 6 7 0 . 4 4 2 2 . 7 1
1 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0 . 0 0
6 . 报 告 期 末 按 摊 余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6 0 0 2 4 1 6 附 息 国 债 2 4 1 , 1 0 0 , 0 0 0 1 0 9 , 9 0 0 , 6 4 8 . 9 3 4 . 2 4
2 1 1 1 7 1 6 1 4 9
1 7 上 海 银 行
C D 1 4 9
1 , 0 0 0 , 0 0 0 9 9 , 8 9 4 , 6 0 0 . 0 9 3 . 8 6
3 1 1 1 7 8 2 0 2 6
1 7 徽 商 银 行
C D 1 2 8
1 , 0 0 0 , 0 0 0 9 9 , 6 3 8 , 4 8 8 . 7 5 3 . 8 5
4 1 1 1 7 2 0 2 1 7
1 7 广 发 银 行
C D 2 1 7
1 , 0 0 0 , 0 0 0 9 8 , 9 9 7 , 4 8 4 . 8 3 3 . 8 2
5 1 1 1 7 8 1 6 5 2
1 7 盛 京 银 行
C D 1 6 8
5 0 0 , 0 0 0 4 9 , 8 5 8 , 8 9 3 . 2 8 1 . 9 3
6 1 1 1 6 1 5 3 1 3 1 6 民 生 C D 3 1 3 5 0 0 , 0 0 0 4 9 , 8 5 6 , 0 5 3 . 3 1 1 . 9 3
7 1 1 1 6 0 7 2 2 3 1 6 招 行 C D 2 2 3 5 0 0 , 0 0 0 4 9 , 8 4 2 , 2 9 6 . 1 0 1 . 9 3
8 1 2 0 2 4 7 1 2 国 开 4 7 3 0 0 , 0 0 0 3 0 , 0 3 5 , 2 0 5 . 1 5 1 . 1 6
7 . “ 影 子 定 价 ”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 . 2 5 ( 含 ) - 0 . 5 % 间 的 次 数 0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 . 0 0 1 0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 0 . 0 2 4 4 %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 . 0 0 9 1 %
报 告 期 内 负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0 . 2 5 % 情 况 说 明
报 告 期 内 未 发 生 负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0 . 2 5 % 的 情 况 。
报 告 期 内 正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情 况 说 明
报 告 期 内 未 发 生 正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的 情 况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9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3
( 1 ) 基 金 计 价 方 法 说 明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价 , 即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每 日 计 提 应 收 利 息 ,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摊 销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或 折
价 。
本 基 金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 通 过 每 日 分 红 使 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维 持 在 1 . 0 0 0 0 元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其 他 资 产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利 息 6 , 5 9 0 , 0 9 7 . 0 8
4 应 收 申 购 款 6 , 5 0 0 . 0 0
5 其 他 应 收 款 -
6 待 摊 费 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6 , 5 9 6 , 5 9 7 . 0 8
( 4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十、基金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更 新 。
(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0 5 年 6 月 3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A 类
阶 段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0 5 . 6 . 3 - 2 0 0 5 . 1 2 . 3 1 1 . 1 4 2 1 % 0 . 0 0 4 4 % 1 . 0 4 5 5 % 0 . 0 0 0 0 % 0 . 0 9 6 6 % 0 . 0 0 4 4 %
2 0 0 6 . 1 . 1 - 2 0 0 6 . 1 2 . 3 1 1 . 9 6 5 8 % 0 . 0 0 3 3 % 1 . 8 8 0 0 % 0 . 0 0 0 5 % 0 . 0 8 5 8 % 0 . 0 0 2 8 %
2 0 0 7 . 1 . 1 - 2 0 0 7 . 1 2 . 3 1 3 . 1 9 9 6 % 0 . 0 0 6 2 % 2 . 7 8 5 0 % 0 . 0 0 1 9 % 0 . 1 4 4 6 % 0 . 0 0 4 3 %
2 0 0 8 . 1 . 1 - 2 0 0 8 . 1 2 . 3 1 3 . 7 3 3 2 % 0 . 0 1 2 9 % 2 . 0 1 3 6 % 0 . 0 0 4 5 % 1 . 7 1 9 6 % 0 . 0 0 8 4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4
2 0 0 9 . 1 . 1 - 2 0 0 9 . 1 2 . 3 1 1 . 3 1 6 2 % 0 . 0 0 3 4 % 0 . 3 6 0 0 % 0 . 0 0 0 0 % 0 . 9 5 6 2 % 0 . 0 0 3 4 %
2 0 1 0 . 1 . 1 - 2 0 1 0 . 1 2 . 3 1 1 . 8 0 6 6 % 0 . 0 0 4 3 % 0 . 3 6 0 0 % 0 . 0 0 0 0 % 1 . 4 4 6 6 % 0 . 0 0 4 3 %
2 0 1 1 . 1 . 1 - 2 0 1 1 . 1 2 . 3 1 3 . 5 0 6 9 % 0 . 0 0 4 0 % 0 . 4 6 9 7 % 0 . 0 0 0 1 % 3 . 0 3 7 2 % 0 . 0 0 3 9 %
2 0 1 2 . 1 . 1 - 2 0 1 2 . 1 2 . 3 1 3 . 7 6 6 1 % 0 . 0 0 3 2 % 0 . 4 1 9 0 % 0 . 0 0 0 2 % 3 . 3 4 7 1 % 0 . 0 0 3 0 %
2 0 1 3 . 1 . 1 - 2 0 1 3 . 1 2 . 3 1
3 . 6 3 8 9 % 0 . 0 0 4 4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3 . 2 8 8 9 % 0 . 0 0 4 4 %
2 0 1 4 . 1 . 1 - 2 0 1 4 . 1 2 . 3 1 4 . 4 4 1 3 % 0 . 0 0 6 2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4 . 0 9 1 3 % 0 . 0 0 6 2 %
2 0 1 5 . 1 . 1 - 2 0 1 5 . 1 2 . 3 1 3 . 2 0 2 8 % 0 . 0 0 3 7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2 . 8 5 2 8 % 0 . 0 0 3 7 %
2 0 1 6 . 1 . 1 - 2 0 1 6 . 1 2 . 3 1 2 . 4 5 4 8 % 0 . 0 0 1 9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2 . 1 0 4 8 % 0 . 0 0 1 9 %
2 0 1 7 . 1 . 1 - 2 0 1 7 . 0 9 . 3 0 2 . 5 1 1 4 % 0 . 0 0 0 8 % 0 . 2 6 1 8 % 0 . 0 0 0 0 % 2 . 2 4 9 6 % 0 . 0 0 0 8 %
2 0 0 5 . 6 . 3 - 2 0 1 7 . 0 9 . 3 0 4 3 . 5 0 0 2 % 0 . 0 0 5 9 % 1 0 . 9 9 3 5 % 0 . 0 0 2 7 % 3 2 . 5 0 6 7 % 0 . 0 0 3 2 %
B 类
阶 段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0 5 . 6 . 3 - 2 0 0 5 . 1 2 . 3 1 1 . 2 8 3 2 % 0 . 0 0 4 4 % 1 . 0 4 5 5 % 0 . 0 0 0 0 % 0 . 2 3 7 7 % 0 . 0 0 4 4 %
2 0 0 6 . 1 . 1 - 2 0 0 6 . 1 2 . 3 1 2 . 2 1 2 4 % 0 . 0 0 3 3 % 1 . 8 8 0 0 % 0 . 0 0 0 5 % 0 . 3 3 2 4 % 0 . 0 0 2 8 %
2 0 0 7 . 1 . 1 - 2 0 0 7 . 1 2 . 3 1 3 . 4 5 0 4 % 0 . 0 0 6 2 % 2 . 7 8 5 0 % 0 . 0 0 1 9 % 0 . 6 6 5 4 % 0 . 0 0 4 3 %
2 0 0 8 . 1 . 1 - 2 0 0 8 . 1 2 . 3 1 3 . 9 8 1 4 % 0 . 0 1 2 9 % 2 . 0 1 3 6 % 0 . 0 0 4 5 % 1 . 9 6 7 8 % 0 . 0 0 8 4 %
2 0 0 9 . 1 . 1 - 2 0 0 9 . 1 2 . 3 1 1 . 5 5 9 9 % 0 . 0 0 3 5 % 0 . 3 6 0 0 % 0 . 0 0 0 0 % 1 . 1 9 9 9 % 0 . 0 0 3 5 %
2 0 1 0 . 1 . 1 - 2 0 1 0 . 1 2 . 3 1 2 . 0 5 2 5 % 0 . 0 0 4 3 % 0 . 3 6 0 0 % 0 . 0 0 0 0 % 1 . 6 9 2 5 % 0 . 0 0 4 3 %
2 0 1 1 . 1 . 1 - 2 0 1 1 . 1 2 . 3 1 3 . 7 5 5 0 % 0 . 0 0 4 0 % 0 . 4 6 9 7 % 0 . 0 0 0 1 % 3 . 2 8 5 3 % 0 . 0 0 3 9 %
2 0 1 2 . 1 . 1 - 2 0 1 2 . 1 2 . 3 1 4 . 0 1 4 9 % 0 . 0 0 3 2 % 0 . 4 1 9 0 % 0 . 0 0 0 2 % 3 . 5 9 5 9 % 0 . 0 0 3 0 %
2 0 1 3 . 1 . 1 - 2 0 1 3 . 1 2 . 3 1 3 . 8 8 9 3 % 0 . 0 0 4 4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3 . 5 3 9 3 % 0 . 0 0 4 4 %
2 0 1 4 . 1 . 1 - 2 0 1 4 . 1 2 . 3 1 4 . 6 9 3 0 % 0 . 0 0 6 2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4 . 3 4 3 0 % 0 . 0 0 6 2 %
2 0 1 5 . 1 . 1 - 2 0 1 5 . 1 2 . 3 1 3 . 4 5 0 2 % 0 . 0 0 3 7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3 . 1 0 0 2 % 0 . 0 0 3 7 %
2 0 1 6 . 1 . 1 - 2 0 1 6 . 1 2 . 3 1 2 . 7 0 2 5 % 0 . 0 0 1 9 % 0 . 3 5 0 0 % 0 . 0 0 0 0 % 2 . 3 5 2 5 % 0 . 0 0 1 9 %
2 0 1 7 . 1 . 1 - 2 0 1 7 . 0 9 . 3 0 2 . 6 9 6 0 % 0 . 0 0 0 8 % 0 . 2 6 1 8 % 0 . 0 0 0 0 % 2 . 4 3 4 2 % 0 . 0 0 0 8 %
2 0 0 5 . 6 . 3 - 2 0 1 7 . 0 9 . 3 0 4 7 . 8 2 0 0 % 0 . 0 0 5 9 % 1 0 . 9 9 3 5 % 0 . 0 0 2 7 % 3 6 . 8 2 6 5 % 0 . 0 0 3 2 %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变 动 情 况 , 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动 的 比 较
( 2 0 0 5 年 6 月 3 日 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5
注 : 1 、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建 仓 期 结 束 时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2 、 为 使 本 基 金 业 绩 与 其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具 有 更 强 的 可 比 性 , 经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自 2 0 0 8 年 6 月 1 日 起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由 “ 税 后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6
变 更 为 “ 税 后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图 从 2 0 0 5 年 6 月 3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0 8 年 5 月 3 1 日 为 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税 后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的 走 势 图 ,
2 0 0 8 年 6 月 1 日 起 为 变 更 后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走 势 图 。
十一、基金财 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的 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账 户 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 本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4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十二、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的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 并 为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计 价 依 据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7
(三)估值对象
基 金 依 法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以 及 应 收 应 付 款 等 项 目 。
(四)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 . 2 5 % 以 内 。 当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 . 5 %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 . 5 %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
3 、 银 行 存 款 按 照 约 定 利 率 在 持 有 期 内 逐 日 计 提 应 收 利 息 , 在 利 息 到 账 日 以 实 收 利 息 入 账 。
4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上 述 1 - 3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应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 当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五)估值程序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8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字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 当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收 益 计 算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其 过 错 大 小 单 独
承 担 或 者 连 带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赔 偿 原 则 如 下 :
1 . 赔 偿 仅 限 于 因 差 错 而 导 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保 留 要 求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在 单 次 交 易 时 给 单 一 当 事 人 造 成 的 1 0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损 失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款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十三、基金收 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利 息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9
2 . 买 卖 证 券 的 差 价 收 入 ;
3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4 . 其 他 收 入 。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基 金 收 益 。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公 告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者 每 日 计 算 收 益 并
分 配 , 按 日 结 转 份 额 , 每 月 集 中 支 付 收 益 。 若 当 日 收 益 大 于 零 , 则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收 益
小 于 零 , 则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收 益 为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 者 不 计 收 益 。
2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的 精 度 为 0 . 0 1 元 , 对 小 数 点 第 3 位 后 采 用 “ 截 位 法 ” , 余 额 划 归 基 金 资 产 , 留
待 下 次 分 配 。
3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起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起 , 不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 益 。 基 金 收 益 每 月 月 末 集 中 支 付 一 次 , 成 立 不 满 一 个 月 不 支 付 ,
每 月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4 .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酌 情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实 施 更 改 前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刊 登 公 告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及 有 关 手 续 费 等 内 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 金 每 工 作 日 公 告 截 至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 含 节 假 日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最 近 七 日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收 益 公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本 基 金 每 月 例 行
的 收 益 结 转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每 万 份 基 金 当 日 净 收 益 = ( 当 日 基 金 净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发 行 在 外 的 总 份 额 ) × 1 0 0 0 0
注 : 为 最 近 第 i 个 自 然 日 ( 包 括 计 算 当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上 述 收 益 率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免 收 再 投 资 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发 生 的 银 行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0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十四、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 与 基 金 运 作 相 关 费 用 列 示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 3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会 计 师 费 ;
( 7 )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2 . 与 基 金 运 作 相 关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2 % 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2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2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0 7 % 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0 7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0 7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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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 3 ) 本 条 第 1 款 第 ( 3 ) 至 第 ( 7 )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列 支 。
3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4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1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为 零 。
2 . 申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为 零 。
3 . 赎 回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为 零 。
4 .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年 费 率 为 0 . 2 5 % , B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费 率 为 0 . 0 1 %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一 定 年 费 率 计 提 。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R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支 付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R 为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年 费 率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次 月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上 月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做 出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计 算 结 果 后 当 日 完 成 复 核 , 并 于 当 日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管 理 人 , 若 遇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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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 销 活 动 费 、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如 降 低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开
始 实 施 前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介 公 告 。
(三)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应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履 行 其 纳 税 义 务 。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个 人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基 金 所 获 增 值 部 分 免 税 , 机 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基 金 所 获 增 值 部 分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十五、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2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3 .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4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基金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十六、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实 施 准 则 、 基 金 合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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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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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4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公 告
(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 其 中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包 括 截 至 上 一 工 作 日 ( 包 括 节 假 日 ) 未 结 转 份 额 。
(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超 过 2 0 %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 。
( 六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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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延 长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8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1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1 2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5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6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7 . 管 理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8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 9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2 0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 1 . 变 更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 2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3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4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5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6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7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 . 5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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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其 固 有 资 金 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购 买 金 融 工 具 的 情 形 ;
2 9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七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十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5 年 。
( 十 一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 十 二 ) 、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 形
1 、 不 可 抗 力 ;
2 、 发 生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3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 基 金 合 同 》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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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三 )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信 息 披 露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十七、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投 资 工 具 , 而 货 币 市 场 投 资 工 具 价 格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会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波
动 。 市 场 风 险 的 主 要 存 在 以 下 几 种 :
1 . 政 策 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货 币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投 资 对 象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则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所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进 而 影 响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同 时 影 响 债 券 利 息 的 再 投 资 。
4 . 收 益 率 曲 线 风 险
不 同 信 用 水 平 货 币 市 场 投 资 品 种 应 具 有 不 同 短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结 构 ,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相
同 信 用 水 平 、 不 同 期 限 债 券 的 的 收 益 水 平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使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二)信用风险
发 债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偿 付 能 力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的 公 司 债 所 在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导 致 不 能 按 期 付
息 或 偿 还 本 金 , 将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
(三)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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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四)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类 型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而 不 断 波
动 , 若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或 被 迫 在 不 适 当 的
价 格 大 量 抛 售 债 券 ,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五)其他风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等 行 为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其 他 风 险 。
7 . 单 一 投 资 者 集 中 度 较 高 的 风 险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较 高 , 该 单 一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行 为 可 能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控 制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5 0 % , 并 防 止 投 资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变 相 规
避 5 0 % 集 中 度 限 制 的 情 形 发 生 (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超 标 的 除 外 )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 0 %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可 能 存 在 变 相 规 避 5 0 % 集 中 度 限 制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该
单 一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认 / 申 购 申 请 或 确 认 失 败 。
十八、基金的 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接 其 原 有 职 责 的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其 原 有 职 责 的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9
4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自 出 现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等 中 介 机 构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4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5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6 ) 对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财 产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财 产 扣 除 基 金 清 算 费 用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6 .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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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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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管理人权利及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1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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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3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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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本 基 金 的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1 1 ) 按 规 定 出 具 基 金 业 绩 和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 告 ;
( 1 2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受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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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未 设 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日 常 机 构 , 本 基 金 可 根 据 运 作 需 要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机 构 有 关 规 定
增 设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日 常 机 构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的 除 外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变 更 的 除 外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变 更 的 除 外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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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会 议 召 集 人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 一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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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 二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 三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 一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前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
( 二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者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对 表 决 事 项 进 行 投 票 并 由 召 集 人 予 以 记 录 。 通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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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 开 会 原 则 上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采 取 非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投 票 的 , 则 召 集 人 对 于
其 投 票 的 书 面 记 录 即 视 为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前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6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一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以 保 证 该 等 公 告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 二 ) 议 事 程 序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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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7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若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机 构 出 台 新 要 求 ,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方 式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 . 计 票
( 一 ) 现 场 开 会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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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二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9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第 八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1 0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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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1 )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 2 ) 依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 3 ) 除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 或 依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和 / 或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以 外 的 情 形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可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 1 )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接 其 原 有 职 责 的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其 原 有 职 责 的 ;
( 4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六)争议解决方式
1 . 本 基 金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自 一 方 书 面 要 求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如 果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的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3 . 除 争 议 所 涉 内 容 之 外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二十、基金托 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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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可 以 拒 绝 执 行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是 否 将 基 金 财 产 和 自 有 资 产 分 账 管 理 、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 金 财 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等 事 项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灭 失 、 减 损 、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和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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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监 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监 督 方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责 任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大 利 益 处 理 基 金 事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恪 尽 职 守 ,
依 照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 谨 慎 、 有 效 的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监 控 制 度 , 对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行 为 进 行 事 先 控 制 和 事 后 监 督 , 防 范 和 减 少 风 险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购 置 并 保 持 对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托 管 所 必 要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 包 括 硬 件 和 软 件 ) ,
并 对 设 备 和 设 施 进 行 维 修 、 维 护 和 更 换 , 以 保 持 设 备 和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此 义 务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方 谋 取 利 益 , 所 得 利 益 归 于 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转 为 其 固 有 财 产 , 不 得 将 固 有 资 产 与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交 易 , 或 将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相 互 交 易 ; 违 背 此 款 规 定 的 ,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恢 复 相 关 基 金 财
产 的 原 状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将 基 金 财 产 与 自 有 资 产 严 格 分 开 , 将 基 金 财 产 与 其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严 格 分 开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为 基 金 设 立 独 立 的 账 户 , 建 立 独 立 的 账 簿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具 有 实 质 的 独 立 性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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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备 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设 立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其 指 定
的 相 应 验 资 专 户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分
别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3 .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4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银 行 账 户 运 作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另 一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的 通 行 做 法 办 理 , 而 不
限 于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5 . 国 债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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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银 行 监 管 部 门 进 行 报 备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协 议 副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
6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但 要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7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传 真 后 马 上 对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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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负 责 分 别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除 提 交 仲 裁 的 争 议 之 外 , 各 方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规 定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
2 .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2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3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客 服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4 0 0 - 8 8 8 - 5 5 5 8 ( 国 内 免 长 途 话 费 )
可 享 有 如 下 服 务 : A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提 供 7 × 2 4 小 时 电 话 自 助 语 音 的 服 务 , 可 进 行 账 户 查 询 、 基
金 净 值 、 基 金 产 品 等 自 助 查 询 服 务 。 B 、 人 工 坐 席 服 务 :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坐
席 服 务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基 金 账 户 查 询 、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及 建 议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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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综 合 对 账 单 服 务 大 成 基 金 按 季 度 和 年 度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综 合 对 账 单 服 务 , 服 务
形 式 包 括 网 站 自 助 查 询 、 电 子 邮 件 账 单 、 手 机 短 信 账 单 、 客 服 热 线 查 询 、 纸 质 对 账 单 邮 寄 等 。 其 中 ,
纸 质 对 账 单 邮 寄 仅 限 7 0 岁 以 上 持 有 人 、 或 确 有 需 要 并 已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持 有 人 。
( 三 ) 财 经 汇 资 讯 服 务 大 成 财 经 汇 是 专 为 大 成 旗 下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资 讯 服 务 平 台 , 财 经 汇 提 供
专 业 、 独 家 、 一 手 的 理 财 资 讯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d c f u n d . c o m . c n ) 财 经 汇 平 台
免 费 使 用 。
( 四 ) 网 站 自 助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d c f u n d . c o m . c n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账 户 及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个 人 资 料 修 改 、 手 机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信 息 定 制 等 自 助 服 务 , 提 供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 公 司 公
告 、 热 点 问 答 、 市 场 点 评 等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c a l l c e n t e r @ d c f u n d . c o m . c n ) 和 网 上 在 线 答 疑 服 务 。
( 五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 w w . d c f u n d . c o m . c n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撤 单 、 基 金 定 投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和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其 中 , 基 金 定 投 、
转 换 等 业 务 的 开 通 时 间 , 已 另 行 公 告 为 准 。
( 六 ) 财 富 俱 乐 部 财 富 俱 乐 部 是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的 高 端 ( V I P ) 客 户 专 门 设 立 的 服 务 体
系 , 将 为 高 端 ( V I P ) 客 户 提 供 专 项 的 个 性 化 服 务 。
( 七 )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大 成 基 金 深 圳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高 端 ( V I P ) 客 户 的 柜 台 式 服
务 工 作 。
( 八 ) 客 户 投 诉 建 议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的 柜 台 、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
客 服 热 线 、 网 站 在 线 栏 目 、 电 子 邮 件 及 信 函 等 渠 道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 对 于 受 理 的 投 诉 或 建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最 迟 T + 1 日 内 给 予 回 复 ;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 在 约 定 的 最 晚 主 动 联 系 客 户 时 间 内 告 知
客 户 。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一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目 前 无 重 大 诉 讼 事 项 。
( 二 ) 最 近 3 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没 有 受 到 任 何 处 罚 。
( 三 ) 2 0 1 7 年 6 月 4 日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日 发 布 的 公 告 :
1 . 2 0 1 7 年 6 月 7 日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适 用 渠 道 的 大 成 钱 柜 交 易
实 施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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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0 1 7 年 6 月 2 1 日 《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
3 . 2 0 1 7 年 6 月 2 6 日 《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
4 . 2 0 1 7 年 6 月 2 7 日 《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
5 . 2 0 1 7 年 6 月 2 8 日 《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
6 . 2 0 1 7 年 7 月 7 日 《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
7 . 2 0 1 7 年 7 月 1 8 日 《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 、 《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摘 要 》 。
8 . 2 0 1 7 年 7 月 1 9 日 《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7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 。
9 . 2 0 1 7 年 7 月 2 8 日 《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
1 0 . 2 0 1 7 年 8 月 1 2 日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任 职 公 告 》 。
1 1 . 2 0 1 7 年 8 月 2 4 《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7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
1 2 . 2 0 1 7 年 9 月 1 日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大 成 钱 柜 交 易 实 施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1 3 . 2 0 1 7 年 9 月 8 日 《 关 于 增 加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
1 4 . 2 0 1 7 年 9 月 9 日 《 关 于 增 加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
1 5 . 2 0 1 7 年 9 月 1 8 日 《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
1 6 . 2 0 1 7 年 9 月 2 6 日 《 关 于 “ 国 庆 节 ” 假 期 前 暂 停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除 外 ) 及 基 金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公 告 》 。
1 7 . 2 0 1 7 年 1 0 月 1 1 日 《 关 于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及 基 金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公 告 》 。
1 8 . 2 0 1 7 年 1 0 月 2 4 日 《 关 于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通 讯 方 式 ) 的 公 告 》 。
1 9 . 2 0 1 7 年 1 0 月 2 7 日 《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7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 。
2 0 . 2 0 1 7 年 1 1 月 2 9 日 《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结 果 暨 决 议 生 效 的 公 告 》 。
( 四 ) 在 此 之 前 公 告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内 容 若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本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为 准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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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对 2 0 1 7 年 7 月 1 8 日 公 布 的 《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
进 行 了 更 新 , 并 根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实 施 的 投 资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了 内 容 补 充 和 更 新 , 主 要 更 新
的 内 容 如 下 :
1 . 在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部 分 , 更 新 了 相 关 信 息 。
2 . 在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部 分 , 更 新 了 相 关 信 息 。
3 . 在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根 据 相 关 公 告 , 进 行 了 更 新 。
4 . 在 “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中 , 根 据 最 新 资 料 , 对 “ ( 十 二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更
新 。
5 . 在 “ 十 、 基 金 业 绩 ” 中 , 根 据 最 新 资 料 , 对 “ 基 金 业 绩 ” 进 行 了 补 充 和 更 新 。
6 . 在 “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中 , 披 露 了 2 0 1 7 年 6 月 4 日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日 发 布 的 公
告 。
7 . 根 据 最 新 情 况 , 更 新 了 “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 明 ” 。
二十四、招募 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如 涉 及 争 议 事 项 需
协 商 、 仲 裁 或 诉 讼 的 ,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凭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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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 文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2 . 《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4 . 《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5 .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和 公 司 章 程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1 8 年 1 月 1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