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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蓝筹(090003)

大成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大 成 蓝筹 稳 健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书
( 2 0 1 7 年 第 2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八 年 一 月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重 要 提 示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4 】 3 6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0 4 年 0 6 月 0 3 日 正 式 生 效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同 意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做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 摘 要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本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1 2 月 3 日 ( 其 中 人 员 变 动 信 息 以 公 告 日 为 准 )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七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八 、 基 金 的 转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九 、 基 金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十 、 基 金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 一 、 基 金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十 八 、 基 金 的 终 止 和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3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5
二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0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二 十 三 、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 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2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2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 绪 言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投 资 者 取 得 依 基 金 合 同 所 发 行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指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指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代 码 为 : 0 9 0 0 0 3
基 金 合 同 指 《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托 管 协 议 指 《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银 监 会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基 金 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信 托 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托 法 》
《 运 作 办 法 》 指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试 点 办 法 》 指 《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试 点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购 买 者 或 持 有 者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机 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指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者 指 现 有 的 和 潜 在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合 法 持 有 现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士 兵 证 、 警 官 证 的 中 国 居 民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 自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净 认 购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2 亿 元 , 且 认 购 户 数 达 到 或 超 过 1 0 0 户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宣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日 期
存 续 期 限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并 存 续 的 期 间
开 放 日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正 常 工 作 日 , 投 资 者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营 业 时 间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正 常 工 作 日 的 对 外 营 业 起 止 时 间
T 日 指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基 金 交 易 的 申 请 日
认 购 指 在 募 集 期 内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 购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 回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 金 转 换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份 额 的 行 为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将 其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出 并 转 入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的 行
为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红 利 、 股 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指 基 金 所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基 金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指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资 产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 公 告 一 次 的 有 关 基 金 简 介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公 告 、 基 金 经 营 业 绩 、 重 要 变 更 事 项 和 其 他 按 法 律
规 定 应 披 露 事 项 的 说 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一 系 列 服 务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网 站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3 2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3 2 层
设 立 日 期 : 1 9 9 9 年 4 月 1 2 日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泰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持 股 比 例 5 0 % ) 、 中 国 银 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 比 例 2 5 % )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 比 例 2 5 % ) 三 家 公 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卓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8 3 3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5 8 8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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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肖 剑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董 事 会 :
刘 卓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学 学 士 。 曾 任 职 于 共 青 团 哈 尔 滨 市 委 、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泰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2 0 0 7 年 6 月 , 任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2 0 0 8 年 8 月 , 任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2 0 1 2 年 4 月 , 任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2 0 1 2 年 1 1 月 至 今 , 任 中 泰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2 0 1 4 年 1 2 月 1 5 日 起 任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靳 天 鹏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国 际 法 学 硕 士 。 1 9 9 1 年 7 月 至 1 9 9 3 年 2 月 , 任 职 于 共 青 团 河 南 省 委 ; 1 9 9 3
年 3 月 至 1 2 月 , 任 职 于 深 圳 市 国 际 经 济 与 法 律 咨 询 公 司 ; 1 9 9 4 年 1 月 至 6 月 , 任 职 于 深 圳 市 蛇 口 律 师 事
务 所 ; 1 9 9 4 年 7 月 至 1 9 9 7 年 4 月 , 任 职 于 蛇 口 招 商 港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 9 9 7 年 5 月 至 2 0 1 5 年 1 月 , 先 后 任
光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南 方 总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南 方 总 部 机 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法 律 合 规 部 副 总 经 理 , 零 售
交 易 业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 任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董 事 ; 2 0 1 5 年 1 月 起 任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罗 登 攀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耶 鲁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具 注 册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金 融 风 险 管 理 师
( F R M ) 资 格 。 曾 任 毕 马 威 ( K P M G ) 法 律 诉 讼 部 资 深 咨 询 师 、 金 融 部 资 深 咨 询 师 , 以 及 S L C G 证 券 诉 讼
和 咨 询 公 司 合 伙 人 ; 2 0 0 9 年 至 2 0 1 2 年 , 任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划 委 专 家 顾 问 委 员 , 机 构 部 创 新
处 负 责 人 , 兼 任 国 家 “ 千 人 计 划 ” 专 家 ; 2 0 1 3 年 2 月 至 2 0 1 4 年 1 0 月 , 任 中 信 并 购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执 委 会 委 员 。 2 0 1 4 年 1 1 月 2 6 日 起 任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3 月 起 兼 任 大 成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E M B A )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政 协 委 员 。 1 9 8 7 年 8 月 至 1 9 9 3 年 4 月 , 任 厦 门 大 学 财 经 系 教 师 ; 1 9 9 3 年 4 月 至 1 9 9 6 年 8 月 , 任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厦 门 分 公 司 经 理 ; 1 9 9 6 年 8 月 至 1 9 9 9 年 2 月 , 任 人 民 日 报 社 事 业 发 展 局 企 业 管 理 处 副
处 长 ; 1 9 9 9 年 2 月 至 今 任 职 于 中 泰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历 任 副 总 裁 、 总 裁 , 现 任 中 泰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孙 学 林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具 注 册 会 计 师 、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资 格 。 现 任 中 国 银 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总 裁 助 理 , 兼 任 投 资 二 部 总 经 理 兼 行 政 负 责 人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2 0 1 2
年 6 月 起 , 兼 任 镇 江 银 河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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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隽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艺 术 品 金 融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叶 林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民 商 法 教 研 室 主 任 ,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基 地 中 国 民 商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中 心 兼 职 教 授 。
吉 敏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现 任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讲 师 , 教 研 室 主 任 ,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国 家 级 教 学 团 队 成 员 ,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开 发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助 理 研 究 员 , 主 要 从 事 金 融 业 产 业 组 织 结 构 、
银 行 业 竞 争 方 面 的 研 究 。 参 与 两 项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 三 项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 三 项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一 般 项 目 、 多 项 省 级 创 新 团 队 项 目 , 并 负 责 撰 写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 在 国 内 财 经 类 期 刊 发 表 多 篇 学 术 论 文 。
金 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现 任 英 国 牛 津 大 学 商 学 院 终 身 教 职 正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和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讲 席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 金 融 系 联 合 系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曾 在 美 国 哈 佛 大 学 商 学 院 任 教 十 多 年 , 并 兼 任 哈 佛 大 学 费 正 清 东 亚 研 究 中 心 执 行 理 事 。
监 事 会 :
陈 希 先 生 , 监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经 济 学 专 业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2 0 0 6 年 被 亚 洲 风 险 与 危 机 管
理 协 会 授 予 “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师 ” 资 格 。 2 0 0 0 年 1 月 , 先 后 任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审 计 部 、 合 规
( 法 律 ) 部 总 经 理 ; 2 0 0 7 年 1 月 , 任 中 国 银 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常 务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2 0 1 0
年 7 月 , 兼 任 吉 林 省 国 家 生 物 产 业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吉 林 省 国 家 汽 车 电 子 产 业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2 0 1 2 年 6 月 , 兼 任 镇 江 银 河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2 0 1 2 年 7 月 , 任 中
国 银 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2 0 1 5 年 1 月 起 , 任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长 。
蒋 卫 强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1 9 9 7 年 7 月 至 1 9 9 8 年 1 0 月 任 杭 州 益 和 电 脑 公 司 开 发 部 软 件
工 程 师 。 1 9 9 8 年 1 0 月 至 1 9 9 9 年 8 月 任 杭 州 新 利 电 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部 高 级 程 序 员 。 1 9 9 9 年 8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信 息 技 术 部 系 统 开 发 员 、 金 融 工 程 部 高 级 工 程 师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助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监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监 , 现 任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监 。
吴 萍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文 学 学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 日 本 三 和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深 圳 分 所 。 2 0 1 0 年 6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计 划 财 务 部 高 级 会 计 师 、 总 监 助 理 , 现 任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监 。 2 0 1 6 年 1 0 月 起 兼 任 大 成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肖 剑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哈 佛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委 ( 政 府 )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广 聚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广 聚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处 长 。 2 0 1 5 年 1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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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智 敏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哈 佛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 曾 任 职 美 国 H u n t o n & W i l l i a m s 国 际 律 师 事 务 所 纽
约 州 执 业 律 师 。 中 银 国 际 投 行 业 务 副 总 裁 , 香 港 三 山 投 资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标 准 银 行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中 国 投 行 业 务 主 管 。 2 0 1 5 年 4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首 席 战 略 官 , 2 0 1 5 年 8 月 起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1 6 年 1 0 月 起 兼 任 大 成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周 立 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曾 任 新 疆 精 河 县 党 委 办 公 室 机 要 员 、 新 疆 精 河 县 团 委 副
书 记 、 新 疆 精 河 县 人 民 政 府 体 改 委 副 主 任 、 新 疆 精 河 县 八 家 户 农 场 党 委 书 记 、 新 疆 博 尔 塔 拉 蒙 古 自 治
州 团 委 副 书 记 及 少 工 委 主 任 、 江 苏 省 铁 路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江 苏 省 铁 路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企 业 及 江 苏 省 铁 路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企 业 负 责 人 、 中 国 华 闻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燃 气 战 略 管
理 部 项 目 经 理 。 2 0 0 5 年 1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总 监 助 理 、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客 户 服 务 部 总 监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8 月 起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谭 晓 冈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哈 佛 大 学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财 政 部 世 界 银 行 司 科 长 , 世 界 银 行 中
国 执 基 办 技 术 顾 问 ,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处 长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办 公 厅 处 长 、 海 外 投 资 部 副 主 任 。 2 0 1 6
年 7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 0 1 7 年 2 月 起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姚 余 栋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英 国 剑 桥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原 国 家 经 贸 委 企 业 司 、 美 国 花 旗 银
行 伦 敦 分 行 。 曾 任 世 界 银 行 咨 询 顾 问 ,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国 际 资 本 市 场 部 和 非 洲 部 经 济 学 家 , 原 黑 龙
江 省 招 商 局 副 局 长 , 黑 龙 江 省 商 务 厅 副 厅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货 币 政 策 二 司 副 巡 视 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货
币 政 策 司 副 司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所 长 。 2 0 1 6 年 9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首 席 经
济 学 家 , 2 0 1 7 年 2 月 起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陈 翔 凯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广 发 证 券 海 南 分 公 司 ,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公 司 。 曾 任 华 安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招 商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1 6 年 1 1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 0 1 7 年 2 月 起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赵 冰 女 士 , 督 察 长 , 清 华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资 格 管 理 部 、 专 业 联 络 部 、
基 金 公 司 会 员 部 , 曾 任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分 析 师 委 员 会 委 员 、 基 金 销 售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曾 参 与 基 金 业
协 会 筹 备 组 的 筹 备 工 作 。 曾 先 后 任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投 教 与 媒 体 公 关 部 负 责 人 、 理 财 及 服 务 机
构 部 负 责 人 。 2 0 1 7 年 7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 0 1 7 年 8 月 起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2 、 基 金 经 理
( 1 ) 现 任 基 金 经 理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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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 春 燕 女 士 , 经 济 学 硕 士 , 7 年 证 券 从 业 年 限 。 2 0 1 0 年 6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 0 1 5 年 1 2 月 9 日 起 担 任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1
月 1 8 日 起 担 任 大 成 国 家 安 全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大 成 消 费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国 籍 : 中 国
( 2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姓 名 管 理 本 基 金 时 间
王 加 英 2 0 0 4 年 0 6 月 0 3 日 — 2 0 0 6 年 0 1 月 2 0 日
施 永 辉 2 0 0 6 年 0 1 月 2 1 日 - 2 0 1 3 年 1 1 月 2 4 日
支 兆 华 2 0 1 3 年 1 1 月 2 5 日 — 2 0 1 5 年 1 2 月 8 日
3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股 票 投 资 )
公 司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8 名 成 员 组 成 , 设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1 名 , 其 他 委 员 7 名 ,
名 单 如 下 :
罗 登 攀 , 公 司 总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李 本 刚 ,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监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路 荣 强 , 研 究 部 总 监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周 德 昕 ,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成 长 组 投 资 总 监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苏 秉 毅 , 基 金 经 理 , 数 量 与 指 数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徐 彦 ,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价 值 组 投 资 总 监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于 雷 , 交 易 管 理 部 总 监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郑 刚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监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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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并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以 下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禁 止 的 行 为 发 生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按 本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交 易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1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其 他 同 业 机 构 、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 1 2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3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4 )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有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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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 并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制 定 科 学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部 分 组 成 。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承 担 责 任 。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实 现 公 司 的 持 续 、 稳 定 、 健 康 发 展 。
( 3 ) 确 保 基 金 、 公 司 财 务 和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2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涵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包 括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设 置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财 产 、 自 有 资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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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与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相 互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设 置 的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3 、 公 司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4 、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和 内 部 监 控 。
(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组 织 结 构 、 员 工 道 德 素 质 等 内 容 。
(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 3 ) 健 全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禁 止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 馈 系 统 。
( 5 ) 依 据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 线 。
①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承 诺 遵 守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②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③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 反 馈 。
④ 风 险 管 理 部 主 要 负 责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等 进 行 风 险 测 量 , 并 提 出
风 险 调 整 的 建 议 ; 对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评 价 , 包 括 整 体 表 现 分 析 、 业 绩 构 成 分 析 以 及 业 绩 短 期 和 长 期 持 续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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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检 验 ; 对 将 要 展 开 的 新 业 务 和 创 新 性 产 品 的 投 资 做 全 面 的 风 险 评 估 , 提 出 风 险 预 警 等 工 作 。
( 6 )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各 级 人 员 具 备 与 其 岗 位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 7 )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 分 析 , 及 时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 8 ) 建 立 严 谨 、 有 效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① 确 保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 标 准 和
程 序 , 保 证 授 权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②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在 规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责 。
③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明 确 授 权 书 的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④ 公 司 适 当 授 权 , 建 立 授 权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包 括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反 馈 和 评 价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
( 9 )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公 司 资 产 与 基 金 财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之 间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 分 别 核 算 。
( 1 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 务 部 门 和 岗 位 进 行 物 理 隔 离 。
( 1 1 )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 1 2 )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 1 3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 公 司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进 行 适 时 改 进 。
5 、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 1 ) 公 司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按 照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严 格 制 定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 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并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
( 2 ) 研 究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① 研 究 工 作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② 建 立 严 密 的 研 究 工 作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③ 建 立 投 资 对 象 备 选 库 制 度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 选 库 。
④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 保 持 通 畅 的 交 流 渠 道 。
⑤ 建 立 研 究 报 告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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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①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组 合 和 投 资 限 制 等 要 求 。
②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授 权 制 度 , 明 确 界 定 投 资 权 限 , 严 格 遵 守 投 资 限 制 , 防 止 越 权 决 策 。
③ 投 资 决 策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 , 并 有 决 策 记 录 。
④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在 设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
⑤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包 括 投 资 组 合 情 况 、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产 品 特 征 和 决 策 程 序 、
基 金 绩 效 归 属 分 析 等 内 容 。
( 4 )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①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直 接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交 易 。
②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③ 交 易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投 资 指 令 , 确 认 其 合 法 、 合 规 与 完 整 后 方 可 执 行 , 如 出 现 指 令 违 法 违 规 或 者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相 应 部 门 与 人 员 。
④ 公 司 执 行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
⑤ 建 立 完 善 的 交 易 记 录 制 度 , 及 时 核 对 并 存 档 保 管 每 日 投 资 组 合 列 表 等 。
⑥ 建 立 科 学 的 交 易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
⑦ 根 据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 制 定 场 外 交 易 、 网 下 申 购 等 特 殊 交 易 的 流 程 和 规 则 。
( 5 ) 建 立 严 格 有 效 的 制 度 , 防 止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 投 资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 在 相 关 投 资 研 究 报 告 中 特 别 说 明 , 并 报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审 议 批 准 。
( 6 ) 公 司 在 审 慎 经 营 和 合 法 规 范 的 基 础 上 力 求 金 融 创 新 。 在 充 分 论 证 的 前 提 下 周 密 考 虑 金 融 创
新 品 种 或 业 务 的 法 律 性 质 、 操 作 程 序 、 经 济 后 果 等 , 严 格 控 制 金 融 新 品 种 、 新 业 务 的 法 律 风 险 和 运 行
风 险 。
( 7 ) 建 立 和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 销 售 渠 道 管 理 、 广 告 宣 传 行 为 规 范 , 建 立 广 告 宣 传 、 销 售 行 为
法 律 审 查 制 度 , 制 定 销 售 人 员 准 则 , 严 格 奖 惩 措 施 。
( 8 ) 制 定 详 细 的 登 记 过 户 工 作 流 程 , 建 立 登 记 过 户 电 脑 系 统 、 数 据 定 期 核 对 、 备 份 制 度 , 建 立
客 户 资 料 的 保 密 保 管 制 度 。
( 9 )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 1 0 ) 公 司 配 备 专 人 负 责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 进 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
( 1 1 ) 加 强 对 公 司 及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办 法 , 对 出 现 的 失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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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 1 2 ) 掌 握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在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不 得 泄 露 其 内 容 。
( 1 3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严 格 制 定 信 息 系 统 的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投 入 运
行 前 , 经 过 业 务 、 运 营 、 监 察 稽 核 等 部 门 的 联 合 验 收 。
( 1 4 ) 通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等 管 理 措 施 , 确 保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
( 1 5 ) 计 算 机 机 房 、 设 备 、 网 络 等 硬 件 要 求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 设 备 运 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 , 严 格 划 分 业 务 操 作 、 技 术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
( 1 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充 分 考 虑 到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 , 具 备 身 份 验 证 、
访 问 控 制 、 故 障 恢 复 、 安 全 保 护 、 分 权 制 约 等 功 能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设 计 、 软 件 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 数 据 库 和 操 作 系 统 的 密 码 口 令
分 别 由 不 同 人 员 保 管 。
( 1 7 ) 对 信 息 数 据 实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 保 证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并 能 及 时 、 准 确 地 传 递
到 会 计 等 各 职 能 部 门 ;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改 程 序 , 并 坚 持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定 期 查 验 制 。 建
立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即 时 保 存 和 备 份 制 度 , 重 要 数 据 异 地 备 份 并 且 长 期 保 存 。
( 1 8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 除 故 障 、 灾 难 恢 复 的
演 习 , 确 保 系 统 可 靠 、 稳 定 、 安 全 地 运 行 。
( 1 9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
( 2 0 )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 在 岗 位 分 工 的 基 础 上 明 确 各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禁 止 需 要 相 互 监 督 的 岗 位 由 一
人 独 自 操 作 全 过 程 。
( 2 1 )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与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相 互 独 立 。
( 2 2 ) 采 取 适 当 的 会 计 控 制 措 施 , 以 确 保 会 计 核 算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转 。
①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通 过 凭 证 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凭 证 管 理 制 度 , 确 保 正 确 记 载 经 济
业 务 ,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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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建 立 账 务 组 织 和 账 务 处 理 体 系 , 正 确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账 程 序 。
③ 建 立 复 核 制 度 , 通 过 会 计 复 核 和 业 务 复 核 防 止 会 计 差 错 的 产 生 。
( 2 3 ) 采 取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估 值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 价 证 券 在 估 值 时 点 的 价
值 。
( 2 4 ) 规 范 基 金 清 算 交 割 工 作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及 时 准 确 地 完 成 基 金 清 算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 2 5 ) 建 立 严 格 的 成 本 控 制 和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强 化 会 计 的 事 前 、 事 中 和 事 后 监 督 。
( 2 6 ) 制 订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 财 会 部 门 妥 善 保 管 密 押 、 业 务 用 章 、 支 票 等 重
要 凭 据 和 会 计 档 案 , 严 格 会 计 资 料 的 调 阅 手 续 , 防 止 会 计 数 据 的 毁 损 、 散 失 和 泄 密 。
( 2 7 ) 严 格 制 定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运 作 办 法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财 税 制 度 和 财 经 纪 律 。
( 2 8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督 察 长 应 当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派 出 机 构
认 可 后 方 可 任 职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对 督 察 长 的 报 告 进 行 审 议 。
( 2 9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管 理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保 证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 3 0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的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 纪 律 。
( 3 1 )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有 效 运 行 。
( 3 2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
追 究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声 明 书
( 1 ) 本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银 行 ” )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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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 整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四 清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4 号
托 管 部 门 信 息 披 露 联 系 人 : 王 永 民
传 真 : ( 0 1 0 ) 6 6 5 9 4 9 4 2
中 国 银 行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6
( 二 )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设 立 于 1 9 9 8 年 , 现 有 员 工 1 1 0 余 人 , 大 部 分 员 工 具 有 丰 富 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 6 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中 国 银 行 已 在 境 内 、 外 分 行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Q F I I 、 R Q F I I 、 Q D I 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 析 等 增 值 服 务 ,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增 值 服 务 , 是 国 内 领 先 的 大 型 中 资 托 管 银 行 。
( 三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截 至 2 0 1 7 年 0 9 月 3 0 日 , 中 国 银 行 已 托 管 6 3 7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中 境 内 基 金 6 0 0 只 , Q D I I 基
金 3 7 只 , 覆 盖 了 股 票 型 、 债 券 型 、 混 合 型 、 货 币 型 、 指 数 型 等 多 种 类 型 的 基 金 , 满 足 了 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理 财 需 求 ,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同 业 前 列 。
( 四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 及 审 计 等 措 施 强 化 托 管 业
务 全 员 、 全 面 、 全 程 的 风 险 管 控 。
2 0 0 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 S A S 7 0 ” 、 “ A A F 0 1 / 0 6 ” “ I S A E 3 4 0 2 ” 和 “ S S A E 1 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 2 0 1 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 I S A E 3 4 0 2 ” 和 “ S S A E 1 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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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销 售 机 构 及 联 系 人
一 . 直 销 机 构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3 2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3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卓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8 3 3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5 8 8
联 系 人 : 乐 园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c f u n d . c o m . c n
大 成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 8 8 8 - 5 5 5 8 ( 免 长 途 固 话 费 )
大 成 基 金 深 圳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3 2 层
联 系 人 : 肖 成 卫 、 关 志 玲 、 白 小 雪
电 话 : 0 7 5 5 - 2 2 2 2 3 5 2 3 / 2 2 2 2 3 1 7 7 / 2 2 2 2 3 5 5 5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2 3 5 / 8 3 1 9 5 2 4 2 / 8 3 1 9 5 2 3 2
二 . 代 销 机 构
1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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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6
联 系 人 : 王 娟
电 话 : 0 1 0 - 6 6 5 9 4 9 0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9 4 9 4 2
网 址 : w w w . b o c . c n
2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客 服 电 话 : 9 5 5 8 8
联 系 人 : 洪 渊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7 9 1 4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3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联 系 人 : 林 葛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0 6 0 0 6 9
传 真 : 0 1 0 - 6 8 1 2 1 8 1 6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9
网 址 :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4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联 系 人 : 王 嘉 朔
电 话 : : 0 1 0 - 6 6 2 7 5 6 5 4
传 真 : 0 1 0 - 6 6 2 7 5 6 5 4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8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3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
5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9
联 系 人 : 曹 榕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6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5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7 7 2 7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0 4 9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7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 0 0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联 系 人 : 高 天 、 虞 谷 云
客 服 热 线 : 9 5 5 2 8
电 话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网 址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8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一 中 路 元 洪 大 厦 2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9
电 话 : 0 2 1 - 5 2 6 2 9 9 9 9
传 真 : 0 2 1 - 6 2 5 6 9 0 7 0
联 系 人 : 刘 玲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1
网 址 :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9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5
联 系 人 : 朱 红
电 话 : 0 1 0 - 6 3 6 3 6 1 5 3
传 真 : 0 1 0 - 6 8 5 6 0 3 1 2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1 0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正 义 路 4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8
联 系 人 : 穆 婷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0 6 6 6
传 真 : 0 1 0 - 8 3 9 1 4 2 8 3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1 1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丽 华
联 系 人 : 孔 超
电 话 : 0 1 0 - 6 6 2 2 3 5 8 4
传 真 : 0 1 0 - 6 6 2 2 6 0 4 5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6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1 2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7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联 系 人 : 李 慧
电 话 : 0 1 0 - 8 5 2 3 8 4 4 1
传 真 : 0 1 0 - 8 5 2 3 8 6 8 0
网 址 :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1 3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建 岳
客 服 电 话 : 9 5 5 0 8
电 话 : 0 2 0 - 8 7 3 1 0 8 8 8
网 址 : w w w . g d b . c o m . c n
1 4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深 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 0 9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电 话 : 0 2 1 - 3 8 6 3 7 6 7 3
传 真 : 0 7 5 5 - 2 2 1 9 7 7 0 1
联 系 人 : 张 莉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1 1 - 3
网 址 : h t t p : /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1 5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 路 2 9 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电 话 : 0 2 1 - 6 3 5 8 6 2 1 0
传 真 : 0 2 1 - 6 3 5 8 6 2 1 5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1
客 服 电 话 : 9 6 5 2 8 ( 宁 波 、 杭 州 、 南 京 、 深 圳 、 苏 州 、 温 州 ) 、 9 6 2 5 2 8 ( 北 京 、 上 海 )
网 址 : w w w . n b c b . c o m . c n
1 6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9 8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平 西
客 服 电 话 : 0 2 1 - 9 6 2 9 9 9 、 4 0 0 - 6 9 6 - 2 9 9 9
电 话 : 0 2 1 - 3 8 5 7 6 6 6 6
传 真 : 0 2 1 - 5 0 1 0 5 1 2 4
联 系 人 : 施 传 荣
网 址 : w w w . s h r c b . c o m
1 7 、 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内 大 街 4 1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金 山
联 系 人 : 董 汇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6 0 5 5 8 8
传 真 : 0 1 0 - 6 6 5 0 6 1 6 3
客 服 电 话 : 9 6 1 9 8
网 址 : w w w . b j r c b . c o m
1 8 、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香 港 中 路 6 8 号 华 普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广 鸿
联 系 人 : 滕 克 、 李 佳 程
联 系 电 话 : 0 5 3 2 - 6 8 6 2 9 9 2 6
客 服 电 话 : 9 6 5 8 8 ( 青 岛 ) 、 4 0 0 - 6 6 - 9 6 5 8 8 ( 全 国 )
网 址 : w w w . q d c c b . c o m
1 9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仁 康
联 系 人 : 唐 燕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1 0 5 6 6 5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2
电 话 : 0 5 7 1 - 8 7 6 5 9 0 5 6
传 真 : 0 5 7 1 - 8 7 6 5 9 1 8 8
网 址 : w w w . c z b a n k . c o m
2 0 、 东 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 9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卢 国 锋
联 系 人 : 吴 照 群
电 话 : 0 7 6 9 - 2 2 1 1 9 0 6 1
传 真 : 0 7 6 9 - 2 2 1 1 7 7 3 0
客 服 电 话 : 9 6 2 2 8
网 址 : w w w . d o n g g u a n b a n k . c n
2 1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庆 春 路 4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5 1 0 8 3 0 9
客 服 电 话 : 9 5 3 9 8
网 址 :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2 2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华 海 广 场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1 9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邢 增 福
联 系 人 : 林 波
电 话 : 0 5 7 7 - 8 8 9 9 0 0 8 2
传 真 : 0 5 7 7 - 8 8 9 9 5 2 1 7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6 6 9 9 , 浙 江 省 外 0 5 7 7 - 9 6 6 9 9
网 址 : w w w . w z b a n k . c n
2 3 、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洪 武 北 路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平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3
联 系 人 : 田 春 慧
客 服 电 话 : 9 6 0 9 8 、 4 0 0 - 8 6 - 9 6 0 9 8
电 话 : 0 2 5 - 5 8 5 8 7 0 1 8
传 真 : 0 2 5 - 5 8 5 8 8 1 6 4
网 址 : w w w . j s b c h i n a . c n
2 4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海 河 东 路 2 1 8 号
法 人 代 表 : 李 伏 安
客 服 电 话 : 9 5 5 4 1
联 系 人 : 王 宏
电 话 :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 真 : 0 2 2 - 5 8 3 1 6 2 5 9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2 5 、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张 家 港 市 杨 舍 镇 人 民 中 路 6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自 忠
客 服 电 话 : 0 5 1 2 - 9 6 0 6 5
联 系 人 : 施 圆 圆
电 话 : 0 5 1 2 - 5 6 9 6 8 2 1 2
传 真 : 0 5 1 2 - 5 8 2 3 6 3 7 0
网 址 : w w w . z r c b a n k . c o m
2 6 、 深 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3 0 3 8 号 合 作 金 融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伟
电 话 : 0 7 5 5 - 2 5 1 8 8 2 6 9
传 真 : 0 7 5 5 - 2 5 1 8 8 7 8 5
联 系 人 : 王 璇
客 服 电 话 : 9 6 1 2 0 0
网 址 : w w w . 9 6 1 2 0 0 . n e t
2 7 、 洛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4
注 册 地 址 : 洛 阳 市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洛 阳 市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5 6 号
客 服 电 话 : 0 3 7 9 - 9 6 6 9 9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建 甫
联 系 人 : 胡 艳 丽
电 话 : 0 3 7 9 - 6 5 9 2 1 9 7 7
传 真 : 0 3 7 9 - 6 5 9 2 1 8 5 1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l u o y a n g . c o m . c n
2 8 、 大 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 8 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4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占 维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6 4 0 0 9 9
联 系 人 : 李 格 格
电 话 : 0 4 1 1 - 8 2 3 5 6 6 2 7
传 真 : 0 4 1 1 - 8 2 3 1 1 4 2 0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d l . c o m
2 9 、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 6 0 号
办 公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 6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志 文
联 系 人 : 遇 玺
联 系 电 话 : 0 4 5 1 - 8 6 7 7 9 0 1 8
传 真 : 0 4 5 1 - 8 6 7 7 9 0 0 7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r b b . c o m . c n
3 0 、 郑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2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天 宇
客 服 电 话 : 9 6 7 5 8 5 ( 河 南 地 区 ) 、 4 0 0 0 - 9 6 7 5 8 5 ( 全 国 )
网 址 : w w w . z z b a n k . c n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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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 江 西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金 融 大 街 6 9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晓 明
联 系 人 : 陈 云 波
电 话 : 0 7 9 1 - 8 6 7 9 6 0 2 9
传 真 : 0 7 9 1 - 8 6 7 7 1 1 0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8 9 - 6 2 6 6
网 站 : w w w . j x - b a n k . c o m
3 2 、 徽 商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合 肥 市 芜 湖 路 2 5 8 号
法 人 代 表 人 : 吴 国 华
联 系 人 : 蔡 芳
传 真 : 0 5 5 1 - 6 2 8 6 2 8 0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7 8 7 0 7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s q h . n e t
3 3 、 东 海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 3 、 2 5 、 2 7 、 2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太 康
联 系 人 : 李 天 雨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8 7 5 7 1 0 2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1 / 4 0 0 8 8 8 8 5 8 8
网 址 : w w w . q h 1 6 8 . c o m . c n
3 4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1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 朱 雅 崴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6 7 6 6 6 6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6
传 真 : 0 2 1 - 3 8 6 7 0 1 6 1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3 5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联 系 人 : 权 唐
电 话 : 0 1 0 - 8 5 1 3 0 5 7 7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3 6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6
联 系 人 : 周 杨
电 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3 7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5
联 系 人 : 黄 婵 君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6 0 1 6 7
传 真 : 0 7 5 5 - 8 2 9 4 3 6 3 6
网 址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3 8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 1 8 、 1 9 、 3 6 、 3 8 、 3 9 、 4 1 、 4 2 、 4 3 、 4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7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5
联 系 人 : 黄 岚
电 话 : 0 2 0 - 8 7 5 5 5 8 8 8
传 真 : 0 2 0 - 8 7 5 5 5 3 0 5
网 址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3 9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8 4 5 8 8 8 8 8
联 系 人 : 顾 凌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8 6 9 6
传 真 : 0 1 0 - 8 4 8 6 5 5 6 0
网 址 :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4 0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卫 刚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8 8 8
联 系 人 : 宋 明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4 5 0
传 真 : 0 1 0 - 6 6 5 6 8 9 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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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瞿 秋 平 ( 代 为 履 行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责 )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3 、 4 0 0 - 8 8 8 - 8 0 0 1
联 系 人 : 李 笑 鸣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2 7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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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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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联 系 人 : 曹 晔
电 话 : 0 2 1 - 5 4 0 3 3 8 8 8
传 真 : 0 2 1 - 5 4 0 3 8 8 4 4
网 址 : w w w . s y w g . c o m
4 3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2
联 系 人 : 夏 中 苏
电 话 : 0 5 9 1 - 3 8 2 8 1 9 6 3
传 真 : 0 5 9 1 - 3 8 5 0 7 5 3 8
网 址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4 4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泽 柱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7 9 、 4 0 0 8 - 8 8 8 - 9 9 9
联 系 人 : 奚 博 宇
电 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网 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4 5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连 志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电 话 :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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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临 江 支 路 2 号 合 景 国 际 大 厦 A 幢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联 系 人 : 张 煜
联 系 电 话 : 0 2 3 - 6 3 7 8 6 6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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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 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 1 5 5 1
联 系 人 : 钟 康 莺
电 话 : 0 2 1 - 6 8 6 3 4 5 1 8 - 8 5 0 3
传 真 : 0 2 1 - 6 8 8 6 5 9 3 8
网 址 : w w w . x c s c . c o m
4 8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王 鑫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3 8 2 8 6 6 5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3 3
网 址 : w w w . w l z q . c o m . c n
4 9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 7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咏
联 系 电 话 : 0 5 5 1 - 2 6 3 4 4 0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 8 7 7 7 、 9 5 5 7 8
联 系 人 : 李 蔡
电 话 : 0 5 5 1 - 2 2 0 7 1 1 4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0
传 真 : 0 5 5 1 - 2 2 0 7 9 6 5
网 址 : w w w . g y z q . c o m . c n
5 0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蔡 霆
电 话 : 0 2 2 - 2 8 4 5 1 9 9 1
传 真 : 0 2 2 - 2 8 4 5 1 8 9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5 1 5 9 8 8
网 址 : w w w . e w w w . c o m . c n
5 1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华 泰 证 券 广 场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易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1 6 8 、 9 5 5 9 7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电 话 : 0 7 5 5 - 8 2 4 9 2 1 9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4 9 2 9 6 2
网 址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5 2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客 服 电 话 : 0 3 5 1 - 8 6 8 6 8 6 8
联 系 人 : 郭 熠
电 话 : 0 3 5 1 - 8 6 8 6 6 5 9
传 真 : 0 3 5 1 - 8 6 8 6 6 1 9
网 址 :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5 3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 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东 海 西 路 2 8 号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客 服 电 话 : 9 5 5 4 8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 话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传 真 :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网 址 :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5 4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0 0 8 8 9 9
联 系 人 : 唐 静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5 5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 1 8 号 新 源 广 场 2 号 楼 2 2 -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潘 鑫 军
客 服 电 话 : 9 5 5 0 3
联 系 人 : 胡 月 茹
电 话 : 0 2 1 - 6 3 3 2 5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3 2 6 1 7 3
网 址 :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5 6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1
联 系 人 : 徐 锦 福
电 话 : 0 1 0 - 5 7 3 9 8 0 6 2
传 真 : 0 1 0 - 5 7 3 9 8 0 5 8
网 址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2
5 7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光 裕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 4 0 0 - 6 6 6 6 - 8 8 8
联 系 人 : 高 峰
电 话 : 0 7 5 5 - 8 3 5 1 6 0 9 4
传 真 : 0 7 5 5 - 8 3 5 1 6 1 9 9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5 8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 8 7 8 8 、 9 5 5 2 5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网 址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5 9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 9 号 东 山 广 场 主 楼 十 七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客 服 电 话 : 9 5 3 9 6
联 系 人 : 林 洁 茹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7 3 2 2 6 6 8
传 真 : 0 2 0 - 8 7 3 2 5 0 3 6
网 址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6 0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 6 6 6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 6 6 6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福 春
客 服 电 话 : 9 5 3 6 0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3
电 话 : 0 4 3 1 - 8 5 0 9 6 5 1 7
传 真 : 0 4 3 1 - 8 5 0 9 6 7 9 5
网 址 : w w w . n e s c . c n
6 1 、 南 京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大 钟 亭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步 国 旬
客 服 电 话 : 9 5 3 8 6
联 系 人 : 石 健
电 话 : 0 2 5 - 8 3 3 6 7 8 8 8
传 真 : 0 2 5 - 8 3 3 6 4 0 3 2
网 址 : w w w . n j z q . c o m . c n
6 2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久 事 商 务 大 厦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俊 杰
客 服 电 话 : 0 2 1 - 9 6 2 5 1 8 , 4 0 0 8 9 1 8 9 1 8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电 话 : 0 2 1 - 5 3 5 1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8 8 3 0
网 址 :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6 3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志 勇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5 2 8 8
联 系 人 : 沈 刚
电 话 : 0 5 1 0 - 8 2 8 3 1 6 6 2
传 真 : 0 5 1 0 - 8 2 8 3 0 1 6 2
网 址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6 4 、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6 -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承 根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4
联 系 人 : 张 智
电 话 : 0 2 1 - 6 4 7 1 6 0 8 9
客 服 电 话 : 9 5 3 4 5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c n
6 5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曹 实 凡
客 服 电 话 : 9 5 5 1 1 转 8
传 真 :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
网 址 : w w w . p i n g a n . c o m
6 6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长 江 中 路 3 5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客 服 电 话 : 0 5 5 1 - 9 6 5 1 8 、 4 0 0 - 8 0 - 9 6 5 1 8
联 系 人 : 甘 霖
电 话 : 0 5 5 1 - 5 1 6 1 8 2 1
传 真 : 0 5 5 1 - 5 1 6 1 6 7 2
网 址 : w w w . h a z q . c o m
6 7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 6 号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3 ( 全 国 ) 、 0 7 7 1 - 9 6 1 0 0 ( 广 西 )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峻
联 系 人 : 覃 清 芳
电 话 : 0 7 7 1 - 5 5 3 9 2 6 2
传 真 : 0 7 7 1 - 5 5 3 9 0 3 3
网 址 : w w w . g h z q . c o m . c n
6 8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层
法 人 代 表 : 蔡 一 兵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5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 7 3 1 - 8 4 4 0 3 3 3 3 、 4 0 0 - 8 8 - 3 5 3 1 6
联 系 人 : 郭 磊
传 真 : 0 7 3 1 - 8 4 4 0 3 4 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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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 、 东 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3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运 勇
客 服 电 话 : 0 7 6 9 - 9 6 1 1 3 0
联 系 人 : 梁 健 伟
电 话 : 0 7 6 9 - 2 2 1 1 9 3 4 1
传 真 : 0 7 6 9 - 2 2 1 1 6 9 9 9
网 址 :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7 0 、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菅 明 军
客 服 电 话 : 9 5 3 7 7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 李 盼 盼
联 系 电 话 : 0 3 7 1 - - 6 9 0 9 9 8 8 2
联 系 传 真 : 0 3 7 1 - - 6 5 5 8 5 8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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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喆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联 系 人 : 黄 静
电 话 : 0 1 0 - 8 4 1 8 3 3 3 3
传 真 : 0 1 0 - 8 4 1 8 3 3 1 1 - 3 3 8 9
网 址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7 2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 1 9 楼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6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1
联 系 人 : 梁 旭
电 话 : 0 2 1 - 2 0 3 3 3 3 3 3
传 真 : 0 2 1 - 5 0 4 9 8 8 2 5
网 址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7 3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 1 1 号
法 人 代 表 : 庞 介 民
客 服 电 话 : 0 4 7 1 - 4 9 6 1 2 5 9
联 系 人 : 魏 巍
电 话 : 0 4 7 1 - 3 9 5 3 1 6 8
传 真 : 0 4 7 1 - 4 9 3 0 7 0 7
网 址 : w 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7 4 、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丽 峰
联 系 人 : 周 欣 玲
电 话 : 0 7 9 1 - 8 6 2 8 1 3 0 5 ; 1 3 8 0 3 5 1 2 6 7 1
传 真 : 0 7 9 1 - 8 6 2 8 1 3 0 5
网 址 : 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
7 5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8 8 8 8 1 8
联 系 人 : 金 达 勇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5 7 2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2 5 9 9 1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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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8
联 系 人 : 吴 阳
电 话 : 0 5 3 1 - 8 1 2 8 3 9 3 8
传 真 : 0 5 3 1 - 8 1 2 8 3 9 0 0
网 址 :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7 7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昧 军
客 服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5 9 9
联 系 人 : 袁 媛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5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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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 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 5 F
法 人 代 表 : 刘 学 民
电 话 : 9 5 3 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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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办 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法 人 代 表 : 王 宜 四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8 6 6 5 6 7
联 系 人 : 戴 蕾
电 话 : 0 7 9 1 - 8 6 7 6 8 6 8 1
传 真 : 0 7 9 1 - 8 6 7 7 0 1 7 8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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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 、 华 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柳 梧 新 区 察 古 大 道 1 - 1 君 泰 国 际 B 栋 一 层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1 7 8 号 华 融 大 厦 5 、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立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8 8 - 3 8 8 8
联 系 人 : 李 琳
电 话 : 0 7 5 5 - 8 2 7 0 7 8 5 7
传 真 : 0 7 5 5 - 2 3 6 1 3 7 5 1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l i o n s . c o m
8 1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客 服 电 话 : 0 5 9 1 - 9 6 3 2 6
联 系 人 : 张 宗 锐
电 话 : 0 5 9 1 - 8 7 3 8 3 6 0 0
传 真 : 0 5 9 1 - 8 7 8 4 1 1 5 0
网 址 : w w w . g f h f z q . c o m . c n
8 2 、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韩 鹏
联 系 人 : 杨 晓 天
联 系 电 话 : 0 9 3 1 - 8 7 8 4 5 0 9
传 真 : 0 9 3 1 - 4 8 9 0 6 1 9
甘 肃 省 客 服 电 话 : 9 6 6 6 8
网 址 :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8 3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甲 6 号 S K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9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s . c o m . c n
8 4 、 财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
客 户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9 6 3 3 6 ( 上 海 地 区 : 9 6 2 3 3 6 )
联 系 人 : 乔 骏
电 话 : 0 5 7 1 - 8 7 9 2 5 1 2 9
传 真 : 0 5 7 1 - 8 7 9 2 5 1 0 0
网 址 : w w w . c t s e c . c o m
8 5 、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林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0 5 9 9 9
联 系 人 : 李 颖
电 话 : 0 2 1 - 3 8 7 8 4 8 1 4
传 真 : 0 2 1 - 6 8 7 7 4 8 1 8
网 址 : w w w . s h h x z q . c o m
8 6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肇 嘉 浜 路 7 5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陈 敏
网 站 :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 4 0 0 1 0 9 9 9 1 8
8 7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 2 层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程 宜 荪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8 3 7 3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0
传 真 : 0 1 0 - 5 8 3 2 8 7 4 8
联 系 人 : 冯 爽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7 - 8 8 2 7
网 址 : w w w . u b s s e c u r i t i e s . c o m
8 8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0 4 、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涛
联 系 人 : 刘 毅
客 户 电 话 : 4 0 0 6 0 0 8 0 0 8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8 9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9 号 新 世 界 中 心 2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扬 录
联 系 人 : 罗 艺 琳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5 7 0 5 8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0 2 2 - 0 1 1
网 址 : w w w . z s z q . c o m . c n
9 0 、 国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武 川 县 腾 飞 大 道 1 号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智 河
联 系 电 话 : 9 5 3 8 5 ; 4 0 0 - 6 6 0 - 9 8 3 9
网 址 : w w w . g r z q . c o m
9 1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三 、 四 楼
法 人 代 表 : 徐 刚
联 系 人 : 郭 晴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1
联 系 电 话 : 0 7 5 2 - 2 1 1 9 3 9 1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4
网 址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9 2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法 人 代 表 : 孙 名 扬
电 话 : 0 4 5 1 - 8 5 8 6 3 7 2 6
客 服 热 线 : 4 0 0 6 6 6 2 2 8 8
联 系 人 : 周 俊
网 址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9 3 、 九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南 川 工 业 园 区 创 业 路 1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3 0 号 仰 山 公 园 东 一 门 2 号 楼
法 人 代 表 人 : 魏 先 锋
电 话 : 0 1 0 - 5 7 6 7 2 0 0 0
传 真 : 0 1 0 - 5 7 6 7 2 2 9 6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 9 5 3 0 5
9 4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6 0 0 1 0 9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电 话 : 0 2 8 - 8 6 6 9 0 0 5 7
传 真 : 0 2 8 - 8 6 6 9 0 1 2 6
客 服 电 话 : 9 5 3 1 0
网 址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9 5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4 0 层 - 4 3 层
法 人 代 表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李 微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9 - 5 6 1 8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2
网 址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9 6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9 8 9 8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电 话 : 0 2 1 - 6 8 7 7 8 0 7 5
传 真 : 0 2 1 - 6 8 8 6 8 1 1 7
网 址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9 7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1 幢 3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华
客 服 电 话 : 4 0 0 1 - 9 6 2 - 5 0 2
联 系 人 : 陈 敏
电 话 : 0 2 1 - 3 2 2 2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2 8 7 8 7 8 3
网 址 : w w w . a j z q . c o m
9 8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 十 、 三 十 一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俊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1 8 8 - 6 8 8
联 系 人 : 吴 尔 晖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0 7 1 5 9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0 7 0 3 4
网 址 : w w w . y d s c . c o m . c n
9 9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联 系 人 : 李 慧 灵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3 1 5 2 2 1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
传 真 : 0 1 0 - 5 8 5 6 8 0 6 2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8 1 1 8 、 4 0 0 - 8 9 8 - 9 9 9 9
网 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1 0 0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四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翟 璟
联 系 电 话 : ( 0 2 7 ) 8 7 6 1 8 8 8 2 、 ( 0 2 8 ) 8 6 7 1 1 4 1 0
传 真 : ( 0 2 7 ) 8 7 6 1 8 8 6 3
网 址 : w w w . t f z q . c o m
1 0 1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人 民 路 2 4 号
办 公 地 址 :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会 展 路 1 2 9 号 大 连 期 货 大 厦 3 8 - 3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红 光
联 系 人 : 谢 立 军
电 话 : 0 4 1 1 - 3 9 9 9 1 8 0 7
传 真 : 0 4 1 1 - 3 9 6 7 3 2 1 9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 1 6 9 - 1 6 9
网 址 : w w w . d a t o n . c o m . c n
1 0 2 、 宏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人 民 南 路 二 段 1 8 号 川 信 大 厦 1 0 楼
法 人 代 表 人 : 吴 玉 明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3 6 6 3 6 6
联 系 人 : 刘 文 涛
电 话 : 0 2 8 8 6 1 9 9 7 6 5
传 真 : 0 2 8 8 6 1 9 9 5 3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x 8 1 8 . c o m
1 0 3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4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联 系 人 : 尹 伶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2 7
网 址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1 0 4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懿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号
联 系 人 : 张 燕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5 3 8 8 * 1 5 8 8
网 站 : w w w . n e w - r a n d . c n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1 0 5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刘 洋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8 3 5 7 8 5
传 真 : 0 2 1 - 2 0 8 3 5 8 7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网 址 : h t t p : /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1 0 6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 0 8 号 北 美 广 场 B 座 1 2 楼
联 系 人 : 徐 诚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5 0 9 6 3 9
网 站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1 0 7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8 号 H A L O 广 场 4 楼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5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9 8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1 0 8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9 楼
法 人 代 表 : 其 实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电 话 : 0 2 1 - 5 4 5 0 9 9 9 8
传 真 : 0 2 1 - 6 4 3 8 3 7 9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1 0 9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0 3 ~ 9 0 6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联 系 人 : 张 茹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8 8 7 0 0 1 1
传 真 : 0 2 1 - 6 8 5 9 6 9 1 6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1 1 0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文 一 西 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
法 人 代 表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徐 昳 绯
电 话 : 0 2 1 - 6 0 8 9 7 8 4 0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8 5 3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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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9 9
网 址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1 1 2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文 二 西 路 1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翠 柏 路 7 号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 楼
法 人 代 表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林 海 明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 8 5 8 0?
传 真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 8 0 0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7 7 3 - 7 7 2
网 站 地 址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1 1 3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1 幢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兴 春
传 真 : 0 2 1 - 5 0 5 8 3 6 3 3
电 话 : 0 2 1 - 5 0 5 8 3 5 3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1 - 7 7 5 5
网 址 : w w w . l e a d f u n d . c o m . c n
1 1 4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汉 青
客 服 电 话 : 9 5 1 7 7
网 址 : h t t p s : / / w w w . s n j i j i n . c o m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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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5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五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甲 1 9 号 S O H O 嘉 盛 中 心 3 0 层 3 0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斌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9 8 0 6 1 8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1 1 6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联 系 人 : 丁 向 坤
电 话 : 0 1 0 - 5 6 2 8 2 1 4 0
传 真 : 0 1 0 - 6 2 6 8 0 8 2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1 9 - 9 0 5 9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z o n e . c n
1 1 7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九 渡 河 镇 黄 坎 村 7 3 5 号 0 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煜
联 系 人 : 孙 悦
电 话 : 0 1 0 - 5 8 1 7 0 8 2 3
传 真 : 0 1 0 - 5 8 1 7 0 8 0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8 6 6
网 址 : h t t p : / / f u n d . s h e n g s h i v i e w . c o m
1 1 8 、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中 关 村 金 融 大 厦 ( 丹 棱 s o h o ) 1 0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联 系 人 : 魏 争
网 站 : w w w . q i a n j i n g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9 3 - 6 8 8 5
1 1 9 、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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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1 1 楼 B 座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廷 富
联 系 人 : 姜 吉 灵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1 3 2 7 1 8 5
传 真 : 0 2 1 - 5 0 7 1 0 1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0 2 0 3
1 2 0 、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卓
联 系 人 : 张 晓 辉
电 话 : 0 4 1 1 - 8 8 8 9 1 2 1 2
传 真 : 0 4 1 1 - 8 4 3 9 6 5 3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4 1 1 - 9 9 9
网 址 : w w w . t a i c h e n g c a i f u . c o m
1 2 1 、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 8 0 0 号 2 号 楼 6 1 5 3 室 ( 上 海 泰 和 经 济 发 展 区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 1 8 号 a 1 0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翔
联 系 人 : 安 彬
客 服 电 话 : ( 0 2 1 ) 6 5 3 7 0 0 7 7
网 址 : w w w . j i y u f u n d . c o m . c n
1 2 2 、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 6 5 号 6 0 2 - 1 1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继 武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1 7 8 0 0 0
联 系 人 : 葛 佳 蕊
电 话 : 0 2 1 - 6 3 3 3 3 3 1 9
传 真 : 0 2 1 - 6 3 3 3 2 5 2 3
网 址 : w w w . v s t o n e w e a l t h . c o m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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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 8 1 5 号 3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 8 1 5 号 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欣
公 司 电 话 : 0 2 1 - 3 3 7 6 8 1 3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7 6 7 - 5 2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z z w e a l t h . c n /
1 2 4 、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场 北 路 甲 2 号 裙 房 2 层 2 2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场 北 路 甲 2 号 裙 房 2 层 2 2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伟
传 真 : 0 1 0 - 6 5 9 5 1 8 8 7
电 话 : 0 1 0 - 6 5 9 5 1 8 8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1 8 - 0 7 0 7
网 址 : w w w . h o n g d i a n f u n d . c o m
1 2 5 、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 O H O 城 ( 一 期 ) 第 7 栋 2 3 层 1 号 、
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陶 捷
联 系 人 : 杨 帆
电 话 : 0 2 7 - 8 7 0 0 6 0 0 3 / 8 7 0 0 6 0 0 9
网 站 : w w w . b u y f u n d s . c n
公 司 传 真 : 0 2 7 - 8 7 0 0 6 0 1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2 7 - 9 8 9 9
1 2 6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1 9 0 3 1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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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7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联 系 人 : 黄 敏 嫦
网 站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1 2 8 、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东 路 东 、 康 宁 街 北 6 号 楼 6 楼 6 0 2 、 6 0 3 房 间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东 路 东 、 康 宁 街 北 6 号 楼 6 楼 6 0 2 、 6 0 3 房 间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淑 慧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5 5 5 - 6 7 1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g c c p b . c o m /
1 2 9 、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路 海 岸 大 厦 东 座 1 1 1 5 室 , 1 1 1 6 室 及 1 3 0 7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T A N Y I K K U A N
联 系 人 : 叶 健
电 话 : 0 7 5 5 - 8 9 4 6 0 5 0 7
传 真 : 0 7 5 5 - 2 1 6 7 4 4 5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8 4 - 0 5 0 0
网 址 : w w w . i f a s t p s . c o m . c n
1 3 0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 6 号 1 号 楼 2 2 层 2 6 0 3 - 0 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亦 庄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 8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卉
电 话 : 个 人 业 务 : 9 5 1 1 8 、 4 0 0 0 9 8 8 5 1 1
企 业 业 务 : 4 0 0 0 8 8 8 8 1 6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传 真 : 0 1 0 - 8 9 1 9 5 6 6
网 址 : f u n d . j d . c o m
1 3 1 、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路 1 6 号 东 方 科 技 大 厦 1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路 科 兴 科 学 园 B 3 单 元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赖 任 军
联 系 人 : 张 烨
电 话 : 0 7 5 5 - 6 6 8 9 2 3 0 1
传 真 : 0 7 5 5 - 2 6 9 2 0 5 3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5 0 - 0 8 8 8
网 址 : w w w . j f z i n v . c o m
1 3 2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法 定 代 表 人 : 钟 斐 斐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6 1 8 5 1 8
联 系 人 : 袁 永 娇
电 话 : 0 1 0 - 6 1 8 4 0 6 8 8
传 真 : 0 1 0 - 6 1 8 4 0 6 9 9
网 址 : h t t p s : / / d a n j u a n a p p . c o m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3 2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3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卓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8 3 3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2 2 9
联 系 人 : 黄 慕 平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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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 2 8 号 上 海 证 券 大 厦 南 塔 2 1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 2 8 号 上 海 证 券 大 厦 南 塔 2 1 楼
经 办 律 师 : 秦 悦 民 、 傅 轶
电 话 : 0 2 1 - 6 8 8 1 8 1 0 0
传 真 : 0 2 1 - 6 8 8 1 6 8 8 0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湖 滨 路 2 0 2 号 企 业 天 地 2 号 楼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
电 话 : 0 2 1 - 2 3 2 3 8 1 8 9
联 系 人 : 俞 伟 敏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张 振 波 、 俞 伟 敏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和 《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0 4 年 6 月 3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额 的 限 制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或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
( 三 ) 基 金 类 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 金 类 型 : 契 约 型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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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开 放 式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 不 定 期
七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及 网 站 进 行 。 此 外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同 时 , 在 国 内 的
电 子 支 付 与 结 算 和 其 他 相 关 技 术 成 熟 时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公 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 二 )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0 4 年 6 月 7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 于 2 0 0 4 年 7 月 1 5 日 起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业 务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其
它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情 况 对 营 业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交 易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基 金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基 金 赎 回 以 基 金 份 额 数 申 请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 即 先 确 认 的 份 额 先 赎 回 , 后 确 认 的 份 额 后 赎 回 ;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交 易 结 束 时 间 ( 目 前 定 为 1 5 : 0 0 )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两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按 照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工 作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内 向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账 户 中 必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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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2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个 工 作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增 加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个 工 作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个 工 作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3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与 通 知
投 资 者 可 于 T + 2 个 工 作 日 以 后 ( 含 T + 2 工 作 日 ) 到 直 销 或 代 销 网 点 取 得 T 日 交 易 申 请 成 交 确 认 单 ,
或 凭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通 过 大 成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电 子 商 务 中 心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结 果 , 若 交 易 未 成 功
或 数 据 不 符 , 投 资 者 可 与 为 其 办 理 手 续 的 投 资 顾 问 或 网 点 人 员 联 系 并 进 行 核 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 0 %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可 能 存 在 变 相 规 避 5 0 % 集 中 度 限 制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一 投 资 者 的 申 请 全 部 或 部 分 确 认 失 败 。 由 此 ,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的 损 失 , 有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4 、 申 购 与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的 方 式 与 时 间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约 定
投 资 者 按 金 额 申 购 基 金 ,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元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计 量 单 位 为 份 基 金 份 额 ,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由 此 引 起 的 差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按 份 额 赎 回 基 金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赎
回 金 额 计 量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由 此 引 起 的 差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有 关 数 额 限 制 , 调 整 结 果 必 须 在 前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不 得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 0 % ,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变 相 规 避 5 0 % 集 中 度 限
制 。
( 六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支 付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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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则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 2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 则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先 不 用 支 付 申 购 费 , 而 在 赎 回 时 支 付 , 并
且 持 有 本 基 金 年 限 越 长 , 申 购 费 率 越 低 , 直 至 为 零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和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申 购 份 数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申 购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部 分 份 额 对 应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
2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本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数 × 申 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3 、 申 请 日 ( T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证 券 交 易 所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下 一 交 易 日 ( T + 1 日 )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和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数 。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3 )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相 应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4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某 笔 申 购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 5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划 给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的 方 式 包 括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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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规 则 , 拒 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数 笔 申 购 申 请 ;
( 2 ) 拒 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 个 或 某 数 个 工 作 日 的 全 部 申 购 申 请 ;
( 3 ) 按 比 例 拒 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 个 或 某 数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购 申 请 。
2 、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 4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时 , 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其 余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
3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应 当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4 、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或 者 前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前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前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八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数 的 1 0 % 时 , 为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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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 九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进 行 交 易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一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时 间 、 扣 款 金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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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和 扣 款 方 式 , 由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和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方 式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现 已 开 通 部 分 代 销 网 点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
( 十 二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的 条 件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 业 务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十 三 ) 基 金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先 行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八 、 基 金 的 转 换
( 一 ) 定 义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份 额 。
( 二 ) 适 用 范 围
1 、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目 前 限 于 本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的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详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公 告 )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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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于 已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包 括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
3 、 投 资 者 只 能 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的 基 金 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更 改 上 述 适 用 范 围 , 但 最 迟 应 于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三 ) 业 务 规 则
1 、 基 金 转 换 的 原 则
( 1 ) 采 用 “ 未 知 价 ” 和 “ 已 知 价 ( 确 定 价 ) ”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即 转 换 入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以 一 元 人
民 币 的 确 定 价 为 基 准 转 换 基 金 份 额 ; 转 换 入 非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换 价 格 按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 2 ) “ 份 额 申 请 ” 原 则 , 即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必 须 以 份 额 为 单 位 提 出 ;
( 3 ) “ 定 向 转 换 ” 原 则 , 即 投 资 者 必 须 指 明 基 金 转 换 的 方 向 , 明 确 指 出 转 出 基 金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名
称 ;
( 4 ) “ 视 同 赎 回 ” 原 则 , 即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作 为 赎 回 申 请 纳 入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汇 总 计 算 中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对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法 与 赎 回 申 请 相 同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最 迟 应 于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 1 ) 每 笔 基 金 转 换 视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一 笔 基 金 赎 回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一 笔 基 金 申 购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及 基 金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两 部 分 构 成 。
( 2 ) 转 入 基 金 时 , 从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转 换 时 , 每 次 收 取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从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向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转 换 时 , 不 收 取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按
照 转 换 金 额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 补 差 。
( 3 ) 转 出 基 金 时 , 如 涉 及 的 转 出 基 金 有 赎 回 费 用 , 收 取 该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用 2 5 %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等 相 关 手 续 费 。
( 4 ) 投 资 者 可 以 发 起 多 次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按 每 笔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不 违 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之 前 提 下 , 调 整
上 述 收 费 方 式 和 费 率 水 平 , 但 最 迟 应 于 新 收 费 办 法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3 、 基 金 转 换 的 计 算 公 式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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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B × C × ( 1 - D ) / ( 1 + G ) + F ] / E
其 中 , A 为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B 为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C 为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D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 G 为 对 应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E 为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F 为 基 金 账 户 内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全 部 份 额 转 出 时 ,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未 付 正 收 益 ( 仅 限 转 出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转 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4 、 基 金 转 换 的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者 T 日 申 请 基 金 转 换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减 少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 增
加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的 权 益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转 入 部 分 的 基 金 份 额 。
5 、 基 金 转 换 的 限 制
( 1 ) 每 次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 2 )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及 办 理 时 间 同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所 涉 及 的 两 只 基 金 , 如 果 其
中 任 何 一 只 基 金 处 在 封 闭 期 、 暂 停 赎 回 期 、 非 开 放 日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不 能 办 理 转 换 业 务 的 日 期 ,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不 予 确 认 。
( 3 )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与 该 销 售 机 构 未 代 理 销 售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产
品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6 、 声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不 违 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之 前 提 下 , 对 上 述 基 金
转 换 的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但 最 迟 应 于 调 整 生 效 前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暂 停 接 受 该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出 申 请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某 基 金 继 续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可 能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5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或 其 他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载 明 并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特 殊 情 形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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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于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重 新 开 放 基 金 转 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前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基 金 转 换 的 公 告 。
九 、 基 金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精 选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 流 动 性 良 好 的 证 券 , 在 控 制 非 系 统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获 取 投 资 收 益 ,
同 时 辅 助 运 用 一 系 列 数 量 分 析 方 法 , 有 效 控 制 系 统 性 风 险 , 实 现 基 金 财 产 的 中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主 要 投 资 于 上 证 1 8 0 指 数 成 分 股 、 深 证 1 0 0 指 数 成 分 股 以 及 未 来 可 能 入 选 成 分 股
的 股 票 , 并 适 度 投 资 于 新 股 申 购 、 股 票 增 发 申 购 等 。 债 券 投 资 以 国 债 投 资 为 主 , 并 适 度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 上 市 的 金 融 债 、 企 业 ( 公 司 ) 债 ( 包 括 可 转 债 ) 等 债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9 5 % , 投 资 债 券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 6 5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 三 ) 投 资 理 念
1 、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和 现 代 化 进 程 的 推 进 , 中 国 已 经 并 将 继 续 涌 现 一 批 治 理 结 构 良 好 、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突 出 、 信 息 透 明 、 具 备 核 心 竞 争 力 、 盈 利 持 续 稳 定 增 长 的 蓝 筹 上 市 公 司 , 为 长 期 价 值 投 资 提 供 了 可
能 。
2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对 上 述 公 司 的 证 券 进 行 精 选 和 长 期 投 资 , 同 时 运 用 数 量 分 析 方 法
有 效 控 制 系 统 性 风 险 , 在 承 担 风 险 较 低 的 情 况 下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快 速 增 长 的 成 果 , 为 持 有 人 增 加 财 富 。
( 四 ) 投 资 决 策
1 、 决 策 依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主 要 依 据 下 述 因 素 决 定 基 金 财 产 配 置 和 具 体 证 券 的 买 卖 :
(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 2 )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及 其 对 债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 3 )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政 策 ;
( 4 ) 发 债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 行 业 处 境 、 经 济 和 市 场 需 求 状 况 及 其 当 前 市 场 价 格 ;
( 5 ) 货 币 市 场 、 资 本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及 未 来 走 势 。
2 、 投 资 流 程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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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投 研 部 门 提 出 市 场 策 略 研 究 报 告 和 宏 观 经 济 、 类 属 资 产 或 行 业 、 公 司 分 析 报 告
投 研 部 门 研 究 员 在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公 司 外 部 的 研 究 成 果 , 尤 其 是 研 究 实 力 雄 厚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拜 访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经 过 筛 选 、 归 纳
和 整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撰 写 市 场 策 略 研 究 报 告 和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 上 市 公 司 分 析 报 告 , 定 期 出 具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报 告 。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 国 债 及 金 融 债 的 选 择 采 取 以 利 率 研 究 为 核 心 的 分 析 方 式 , 由 投 研 部
门 宏 观 研 究 员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利 率 走 势 等 进 行 分 析 , 并 向 基 金 经 理 提 交 研 究 报 告 。 公 司 债 和 企 业 债
的 选 择 采 取 以 利 率 研 究 和 发 行 人 偿 债 能 力 研 究 为 核 心 的 分 析 方 式 , 由 投 研 部 门 公 司 研 究 员 在 宏 观 研
究 、 利 率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对 发 行 人 经 营 及 财 务 状 况 的 调 研 , 提 出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
投 研 部 门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研 究 报 告 , 作 为 其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
( 2 ) 研 究 部 提 出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及 调 整 建 议 ,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数 量 投 资 部 数 量 分 析 师 根 据 数 量 分 析 模 型 的 结 果 , 提 出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建 议 和 组 合 调 整 建 议 , 撰 写
数 量 分 析 报 告 , 提 交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数 量 投 资 部 的 数 量 分 析 报 告 和 投 资 部
报 告 制 定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 3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议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分 配 比 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数 量 投 资 部 和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的 市 场 策 略 研 究 报 告 、 宏 观 研 究 报 告 、 数 量 分 析
报 告 和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决 议 确 定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 4 )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参 考 投 研 部 门 的 宏 观 、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分 析 报 告 、 市 场 分 析 报 告 , 制 定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同 时 确 定 行 业 或 类 属 资 产 的 配 置
计 划 , 构 造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 5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 由 基 金 经 理 向 集 中 交 易 室 下 达 具 体 交 易 指 令
( 6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提 出 风 险 控 制 建 议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并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 投 资 计 划 执 行 完 毕 ,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出 总 结 报 告 。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流 程 。
3 、 初 始 建 仓 期
在 基 金 募 集 完 毕 并 宣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六 个 月 内 完 成 建 仓 。
( 五 ) 投 资 策 略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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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利 用 修 正 的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C P P I ) 来 动 态 调 基 金 中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 其 中 ,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8 0 % 投 资 于 上 证 1 8 0 指 数 成 分 股 和 深 证 1 0 0 指 数 成 分 股 。
利 用 C P P I 来 动 态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 需 要 动 态 确 定 一 些 相 关 的 参 数 : 无 风 险 利 率 、 初 始 股 票 仓
位 、 风 险 乘 数 、 修 正 调 整 幅 度 等 。 一 般 来 说 , 无 风 险 率 采 用 平 均 隔 夜 资 金 拆 借 成 本 。 初 始 股 票 仓 位 取
决 于 建 仓 初 期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市 场 状 况 和 资 金 供 求 情 况 以 及 未 来 的 市 场 预 期 。 因 此 , 我 们 将 深 入 分 析 、
研 究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市 场 特 征 、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以 及 对 市 场 未 来 做 合 理 预 期 , 在 此 基 础 上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期 初 的 资 产 配 置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期 初 的 股 票 仓 位 。 而 风 险 乘 数 则 是 通 过 对 市 场 的 收 益 、 风 险 特 征 所 做
的 数 量 化 分 析 以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容 忍 程 度 的 深 入 调 查 后 确 定 的 , 一 般 介 于 2 - 5 之 间 。
2 、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采 取 较 为 积 极 的 策 略 , 以 投 资 基 准 的 行 业 权 重 为 基 础 , 以 行 业 研 究 及 比 较 分 析
为 核 心 , 通 过 适 时 增 大 或 降 低 相 应 行 业 的 投 资 权 重 , 使 整 体 投 资 表 现 跟 上 或 超 越 投 资 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行 业 周 期 和 景 气 状 况 、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预 期 、 市 场 行 业 轮 换 情 况 等 因 素 , 综 合
判 断 行 业 投 资 价 值 , 适 当 加 大 对 处 于 产 业 复 苏 周 期 、 被 市 场 低 估 、 行 业 景 气 指 数 上 升 、 发 展 前 景 良 好
的 行 业 的 投 资 。 具 体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部 的 行 业 投 资 价 值 评 估 系 统 进 行 。
3 、 个 股 选 择 策 略
个 股 选 择 策 略 采 用 蓝 筹 成 分 股 优 选 策 略 , 运 用 “ 价 值 — 势 头 ” 选 股 方 法 , 优 选 出 被 市 场 低 估 并 有 良
好 市 场 表 现 , 处 于 价 值 回 归 阶 段 的 天 相 2 8 0 指 数 成 分 股 投 资 , 并 采 用 积 极 的 资 产 管 理 方 式 , 以 期 获 得
资 本 的 稳 健 增 值 。
选 股 程 序 :
( 1 ) 确 定 现 有 成 分 股 和 可 能 进 入 的 股 票
以 上 证 1 8 0 指 数 和 深 证 1 0 0 指 数 成 分 股 作 为 基 础 备 选 股 票 库 ; 再 根 据 上 证 1 8 0 指 数 和 深 证 1 0 0 指 数 编
制 原 则 , 选 出 未 来 可 能 进 入 上 证 1 8 0 指 数 或 深 证 1 0 0 指 数 成 分 股 并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股 票 , 加 入 基
础 备 选 股 票 库 。
( 2 ) 价 值 选 股 :
? 蓝 筹 公 司 主 要 挑 选 标 准 :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良 好 , 行 为 规 范 , 信 息 透 明 , 注 重 公 众 股 东 利 益 和 投 资 者 关 系
? 主 营 业 务 鲜 明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竞 争 力
?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和 市 场 竞 争 能 力 在 行 业 中 具 有 明 显 优 势
? 具 备 长 期 持 续 稳 定 成 长 性 , 预 期 至 少 未 来 两 年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利 润 增 长 率 高 于 G D P
增 长 率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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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具 备 较 好 的 抗 风 险 能 力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设 的 研 究 部 公 司 分 析 人 员 根 据 上 述 蓝 筹 公 司 挑 选 标 准 , 采 用 自 下 而 上 方
式 逐 个 筛 选 , 形 成 基 本 面 合 规 备 选 股 票 库 。
? 将 基 本 面 合 规 备 选 股 票 库 按 P / B 从 小 到 大 排 序 ( 删 除 业 绩 为 负 的 股 票 ) , 选 取 前 7 0 % 的
股 票 作 备 选 , 产 生 投 资 备 选 股 票 库 。
( 3 ) 势 头 选 股 :
将 备 选 股 票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势 头 , 按 势 头 从 大 到 小 排 序 , 并 参 考 排 序 结 果 形 成 最 终 股 票 组 合 。
M o m e n t u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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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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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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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股 票 最 近 三 个 月 的 收 益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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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股 票 所 在 行 业 最 近 三 个 月 的 收 益 率 ,
i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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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股 票 收 益 率 与 其 对 应 行 业 收 益 率 之 差 的 月 标 准 差 ,
Tr
为 股 票 交 易 活 跃 度 , 表 示 为 股 票 最 近 5 个 交 易 日 平 均 换 手 率 除 以 最 近 3 0 个 交 易 日 平 均 换 手 率 。
4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采 用 完 全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 , 采 用 利 率 预 测 、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移 动 策 略 、
相 对 价 值 评 估 、 收 益 率 利 差 策 略 、 套 利 交 易 策 略 以 及 利 用 正 逆 回 购 进 行 杠 杆 操 作 等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 ,
力 求 获 得 超 过 债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增 强 本 基 金 业 绩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可 比 性 以 及 增 强 基 金 业 绩 评 价 的 透 明 性 , 本 公 司 决 定 自 2 0 1 5
年 9 月 1 4 日 起 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由 “ 7 0 % × 天 相 2 8 0 指 数 + 3 0 % × 中 信 标 普 国 债 指 数 ” 变 更 为 “ 7 0 %
× 天 相 2 8 0 指 数 + 3 0 %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 。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较 低 风 险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适 于 能 承 受 一 定 风 险 , 追 求 当 期 收 益 和 长 期 资 本 增 值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投 资 。 本 基 金 采 用 大 成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和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系 统 , 该 系 统 可 以 完 成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 压
力 测 试 、 多 因 子 风 险 分 析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等 多 项 风 险 管 理 功 能 。
( 八 )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下 投 资 组 合 须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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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4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由 于 本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的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超 过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上 述 比 例 标 准 。
( 九 ) 投 资 限 制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 投 资 于 其 他 基 金 ;
2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 本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买 卖 证 券 ;
3 、 将 基 金 财 产 用 于 非 法 抵 押 、 担 保 、 资 金 拆 借 或 者 贷 款 ;
4 、 以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房 地 产 投 资 ;
5 、 从 事 可 能 使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6 、 将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所 发 行 的 证 券 ;
7 、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市 场 、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8 、 配 合 管 理 人 的 发 起 人 及 其 他 任 何 机 构 的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
9 、 故 意 维 持 或 抬 高 管 理 人 的 发 起 人 及 其 他 任 何 机 构 所 承 销 股 票 的 价 格 ;
1 0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或 债 权 人 权 利 时 应 遵 守 以 下 原 则 :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或 发 债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有 利 于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十 一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 0 1 7 年 1 2 月 1 5 日 复 核 了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一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6
( % )
1 权 益 投 资 3 , 3 4 4 , 2 7 1 , 9 1 2 . 2 9 8 3 . 1 1
其 中 : 股 票 3 , 3 4 4 , 2 7 1 , 9 1 2 . 2 9 8 3 . 1 1
2 基 金 投 资 - 0 . 0 0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0 . 0 0
其 中 : 债 券 - 0 . 0 0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0 . 0 0
4 贵 金 属 投 资 - 0 . 0 0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0 . 0 0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4 4 9 , 9 4 1 , 1 1 4 . 9 1 1 1 . 1 8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0 . 0 0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 2 5 , 8 3 2 , 1 9 4 . 0 6 5 . 6 1
8 其 他 资 产 4 , 0 0 9 , 9 2 7 . 1 0 0 . 1 0
9 合 计 4 , 0 2 4 , 0 5 5 , 1 4 8 . 3 6 1 0 0 . 0 0
( 二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1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0 . 0 0
B 采 矿 业 7 8 , 9 3 3 , 3 9 3 . 7 7 1 . 9 7
C 制 造 业 1 , 9 2 8 , 7 2 5 , 8 7 6 . 3 9 4 8 . 1 5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0 . 0 0
E 建 筑 业 - 0 . 0 0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1 0 6 , 5 2 8 , 3 8 4 . 3 0 2 . 6 6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 5 2 , 5 1 4 , 1 9 4 . 5 1 3 . 8 1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0 . 0 0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6 7 , 4 0 2 , 2 0 8 . 8 2 1 . 6 8
J 金 融 业 6 5 6 , 7 0 6 , 4 0 5 . 5 8 1 6 . 3 9
K
房 地 产 业
7 5 , 9 1 2 , 9 0 0 . 0 0 1 . 9 0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2 1 9 , 5 2 7 , 4 3 6 . 6 0 5 . 4 8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0 . 0 0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0 . 0 0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0 . 0 0
P 教 育 - 0 . 0 0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0 . 0 0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5 8 , 0 2 1 , 1 1 2 . 3 2 1 . 4 5
S 综 合 - 0 . 0 0
合 计 3 , 3 4 4 , 2 7 1 , 9 1 2 . 2 9 8 3 . 4 8
(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7
无
( 三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8 8 7 伊 利 股 份 9 , 1 4 5 , 7 9 6 2 5 1 , 5 0 9 , 3 9 0 . 0 0 6 . 2 8
2 3 0 0 1 2 4 汇 川 技 术 8 , 6 8 2 , 4 1 5 2 5 0 , 9 2 1 , 7 9 3 . 5 0 6 . 2 6
3 6 0 1 6 3 3 长 城 汽 车 1 7 , 6 5 1 , 6 2 4 2 1 6 , 4 0 8 , 9 1 0 . 2 4 5 . 4 0
4 6 0 1 6 8 8 华 泰 证 券 9 , 1 4 4 , 8 8 0 2 0 6 , 8 5 7 , 1 8 5 . 6 0 5 . 1 6
5 3 0 0 0 5 8 蓝 色 光 标 2 7 , 0 2 5 , 8 2 0 1 9 9 , 4 5 0 , 5 5 1 . 6 0 4 . 9 8
6 0 0 0 5 3 8 云 南 白 药 1 , 7 1 0 , 9 1 0 1 5 5 , 1 7 9 , 5 3 7 . 0 0 3 . 8 7
7 6 0 0 0 3 0 中 信 证 券 7 , 1 1 4 , 1 0 0 1 2 9 , 4 0 5 , 4 7 9 . 0 0 3 . 2 3
8 0 0 2 2 0 2 金 风 科 技 9 , 6 4 8 , 1 6 6 1 2 6 , 0 0 5 , 0 4 7 . 9 6 3 . 1 5
9 0 0 0 6 2 5 长 安 汽 车 8 , 6 0 3 , 5 8 6 1 2 1 , 9 1 2 , 8 1 3 . 6 2 3 . 0 4
1 0 6 0 0 0 3 6 招 商 银 行 4 , 3 2 5 , 8 6 0 1 1 0 , 5 2 5 , 7 2 3 . 0 0 2 . 7 6
( 四 ) 报 告 期 末 按 券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投 资 。
( 五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投 资 。
( 六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七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投 资 。
( 八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 九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未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未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 十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8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 十 一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无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之 一 中 信 证 券 ( 6 0 0 0 3 0 ) , 于 2 0 1 7 年 5 月 2 4 日 公 告 其 收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 ( 处 罚 字 [ 2 0 1 7 ] 5 7 号 ) 。 本 基 金 认 为 , 对 中 信 证
券 的 处 罚 不 会 对 其 投 资 价 值 构 成 实 质 性 负 面 影 响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之 一 华 泰 证 券 ( 6 0 1 6 8 8 ) , 于 2 0 1 6 年 1 1 月 2 8 日 收 到 证 监 会 出 具
的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 2 0 1 6 ] 1 2 6 号 ) 》 。 本 基 金 认 为 , 对 华 泰 证 券 的 行 政 处 罚 不 会 对 其 投 资 价 值 构
成 实 质 性 负 面 影 响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4 4 3 , 9 0 5 . 5 7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 8 6 , 9 0 2 . 9 0
5 应 收 申 购 款 3 , 2 7 9 , 1 1 8 . 6 3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4 , 0 0 9 , 9 2 7 . 1 0
4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9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6 0 1 6 3 3 长 城 汽 车 2 1 6 , 4 0 8 , 9 1 0 . 2 4 5 . 4 0 临 时 停 牌
6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十 、 基 金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 一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2 0 0 4 年 6 月 3 日 ) 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以 来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以 及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0 4 . 0 6 . 0 3 - 2 0 0 4 . 1 2 . 3 1 - 1 . 6 5 % 0 . 7 1 % - 1 1 . 7 8 % 0 . 9 6 % 1 0 . 1 3 % - 0 . 2 5 %
2 0 0 5 . 0 1 . 0 1 - 2 0 0 5 . 1 2 . 3 1 - 2 . 3 4 % 0 . 9 3 % - 1 . 6 8 % 0 . 9 4 % - 0 . 6 6 % - 0 . 0 1 %
2 0 0 6 . 0 1 . 0 1 - 2 0 0 6 . 1 2 . 3 1 1 2 9 . 0 2 % 1 . 4 3 % 6 5 . 3 4 % 1 . 0 0 % 6 3 . 6 7 % 0 . 4 2 %
2 0 0 7 . 0 1 . 0 1 - 2 0 0 7 . 1 2 . 3 1 1 2 7 . 4 0 % 1 . 9 5 % 1 0 5 . 1 0 % 1 . 6 3 % 2 2 . 3 % 0 . 3 2 %
2 0 0 8 . 0 1 . 0 1 - 2 0 0 8 . 1 2 . 3 1 - 5 8 . 5 5 % 2 . 2 0 % - 4 9 . 5 4 % 2 . 1 3 % - 9 . 0 1 % 0 . 0 7 %
2 0 0 9 . 0 1 . 0 1 - 2 0 0 9 . 1 2 . 3 1 7 1 . 2 3 % 1 . 8 1 % 6 1 . 8 1 % 1 . 4 0 % 9 . 4 2 % 0 . 4 1 %
2 0 1 0 . 0 1 . 0 1 - 2 0 1 0 . 1 2 . 3 1 5 . 7 8 % 1 . 4 1 % - 8 . 7 5 % 1 . 1 1 % 1 4 . 5 3 % 0 . 3 0 %
2 0 1 1 . 0 1 . 0 1 - 2 0 1 1 . 1 2 . 3 1 - 2 9 . 6 7 % 1 . 2 1 % - 1 7 . 0 7 % 0 . 9 2 % - 1 2 . 6 0 % 0 . 2 9 %
2 0 1 2 . 0 1 . 0 1 - 2 0 1 2 . 1 2 . 3 1 6 . 6 5 % 1 . 2 7 % 7 . 6 5 % 0 . 9 0 % - 1 . 0 0 % 0 . 3 7 %
2 0 1 3 . 0 1 . 0 1 - 2 0 1 3 . 1 2 . 3 1 - 5 . 0 1 % 1 . 3 1 % - 4 . 9 4 % 0 . 9 9 % - 0 . 0 7 % 0 . 3 2 %
2 0 1 4 . 0 1 . 0 1 - 2 0 1 4 . 1 2 . 3 1 1 9 . 4 3 % 1 . 1 9 % 3 6 . 5 2 % 0 . 8 6 % - 1 7 . 0 9 % 0 . 3 3 %
2 0 1 5 . 0 1 . 0 1 - 2 0 1 5 . 1 2 . 3 1 1 3 . 1 8 % 2 . 9 7 % 6 . 7 6 % 1 . 7 4 % 6 . 4 2 % 1 . 2 3 %
2 0 1 6 . 0 1 . 0 1 - 2 0 1 6 . 1 2 . 3 1 - 1 0 . 6 8 % 1 . 5 6 % - 6 . 9 6 % 0 . 9 9 % - 3 . 7 2 % 0 . 5 7 %
2 0 1 7 . 0 1 . 0 1 - 2 0 1 7 . 0 9 . 3 0 2 0 . 2 1 % 0 . 6 0 % 1 2 . 4 5 % 0 . 4 2 % 7 . 7 6 % 0 . 1 8 %
2 0 0 4 . 0 6 . 0 3 - 2 0 1 7 . 0 9 . 3 0 2 8 8 . 3 3 % 1 . 6 2 % 1 7 4 . 6 3 % 1 . 2 4 % 1 1 3 . 7 0 % 0 . 3 8 %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变 动 情 况 , 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动 的 比 较 :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
( 2 0 0 4 年 6 月 3 日 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0
注 :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建 仓 期 结 束 时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依 据 本 基 金 2 0 0 5 年 8 月
3 1 日 《 关 于 调 整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的 公 告 》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9 5 % , 投 资 债 券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 6 5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十 一 、 基 金 财 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包 括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基 金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资
产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的 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账 户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处 分
1 、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范 围 。
4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的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 并 为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计 价 依 据 。
( 二 ) 估 值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
( 四 ) 估 值 原 则
1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如 估 值 日 有 市 价 的 , 应 采 用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应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2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如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使 潜 在 估 值 调 整 对 前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在 0 . 2 5 % 以 上 的 , 应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等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当 投 资 品 种 不 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 且 其 潜 在 估 值 调 整 对 前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在
0 . 2 5 % 以 上 的 , 应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普 遍 认 同 , 且 被 以 往 市 场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 术 ,
确 定 投 资 品 种 的 公 允 价 值 。
( 五 ) 估 值 方 法
1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的 估 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2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股 票 的 估 值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且 处 于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2 、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的 估 值 方 法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有 交 易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4 )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5 )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 6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3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 1 ) 配 股 权 证 的 估 值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类 同 权 证 处 理 方 式 的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进 行 估 值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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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认 沽 / 认 购 权 证 的 估 值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 认 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 法
其 他 资 产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行 业 约 定 进 行 估 值 。
5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上 述 1 - 4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充 足 的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6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 六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字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七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以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赔 偿 原 则 如 下 :
1 、 赔 偿 仅 限 于 因 差 错 而 导 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保 留 要 求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在 单 次 交 易 时 给 单 一 当 事 人 造 成 的 1 0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损 失 。
( 八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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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投 资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本 部 分 第 ( 五 ) 条 有 关 估 值 方 法 规 定 的 第 5 款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 二 ) 基 金 净 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事 先 可 选 择 将 现 金 收 益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息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事 先 未 作 出 选 择 的 , 默 认 为
现 金 方 式 ;
2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3 、 基 金 当 期 收 益 先 弥 补 上 期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 行 当 期 收 益 分 配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5 、 如 果 基 金 当 期 出 现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6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净 收 益 的 9 0 % ;
7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 年 度 分 配 在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4 个 月 内 完 成 。
法 律 、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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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及 有 关 手 续 费 等 内 容 。
( 五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两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将 现 金 红 利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时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当 日 除 息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 3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7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
2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两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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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 3 ) 上 述 第 1 款 第 3 项 至 第 7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3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4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费 用 是 基 金 销 售 和 服 务 过 程 中 发 生 费 用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按 交 易 金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 1 ) 投 资 者 既 可 以 选 择 申 购 时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 也 可 以 选 择 赎 回 时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者 若 选 择
申 购 时 交 纳 称 为 前 端 申 购 费 , 投 资 者 若 选 择 在 赎 回 时 交 纳 则 称 为 后 端 申 购 费 。
( 2 ) 投 资 者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申 购 费 时 ,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申 购 金 额 M 费 率
M < 5 0 万 1 . 5 %
5 0 万 ≤ M < 2 0 0 万 1 . 0 %
2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6 %
M ≥ 5 0 0 万 1 0 0 0 元 / 笔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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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 3 ) 投 资 者 选 择 后 端 申 购 费 时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申 购 份 数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交 纳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 并 随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申 购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部 分 份 额 对 应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持 有 年 限
费 率
T < 1 年 2 . 0 %
1 ≤ T < 2 年 1 . 5 %
2 ≤ T < 3 年 1 . 0 %
3 ≤ T < 5 年 0 . 5 %
T ≥ 5 0
2 、 赎 回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按 持 有 期 递 减 ,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总 金 额 的 0 . 5 0 % ;
赎 回 费 用 于 支 付 相 关 手 续 费 后 余 额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期 赎 回 费 率
T < 3 6 5 0 . 5 %
T ≥ 3 6 5 0 . 2 5 %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和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数 × 申 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不 违 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费 率 , 调 整 结 果 将 于 前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 投 资 者 调 低 基
金 的 费 率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对 已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账 户 认 证 手 续 并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账 户 进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养 老 金 账 户 , 包 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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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依 据 规 定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账 户 范 围 。 养 老 金 账 户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 详 细 实 施 情 况 , 请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6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 1 ) 每 笔 基 金 转 换 视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一 笔 基 金 赎 回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一 笔 基 金 申 购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及 基 金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两 部 分 构 成 ;
( 2 ) 转 入 基 金 时 , 从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转 换 时 , 每 次 收 取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从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向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转 换 时 , 不 收 取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按
照 转 换 金 额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 补 差 ;
( 3 ) 转 出 基 金 时 , 如 涉 及 的 转 出 基 金 有 赎 回 费 用 , 收 取 该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用 2 5 %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等 相 关 手 续 费 ;
( 4 ) 投 资 者 可 以 发 起 多 次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按 每 笔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不 违 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之 前 提 下 , 调 整
上 述 收 费 方 式 和 费 率 水 平 , 但 最 迟 应 于 新 收 费 办 法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三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应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履 行 其 纳 税 义 务 。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个 人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基 金 所 获 增 值 部 分 免 税 , 机 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基 金 所 获 增 值 部 分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2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3 、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4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5 、 本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证 券 相 关 资 格 的 独 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基 金 会 计 , 但 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不 能 同 时 从 事 本 基 金 的 审 计 业 务 。
( 二 ) 基 金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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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审 计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并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须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两 日 内 公 告 。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及 其 实 施 准 则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 一 ) 基 金 募 集 信 息 披 露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编 制 并 公 告 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相 关 文 本 :
( 二 ) 基 金 运 作 信 息 披 露
本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净 值 公 告 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进 行 编 制 并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后 在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9 0 日 内 公 告 。
2 、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前 6 个 月 结 束 后 的 6 0 日 内 公 告 。
3 、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4 、 基 金 净 值 公 告 : 每 开 放 日 公 布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5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并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于 每 6
个 月 结 束 后 4 5 日 内 公 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在 公 告 时 间 1 5 日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
( 三 ) 基 金 临 时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报 告 并 公 告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延 长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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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8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2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5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6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7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 9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2 0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2 1 、 基 金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 2 、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3 、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4 、 开 放 式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5 、 开 放 式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6 、 开 放 式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超 过 2 0 %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 。
( 四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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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公 告 、 临 时 公 告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或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一 ) 市 场 风 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会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波 动 。 市 场 风 险 的 主 要 存
在 以 下 几 种 :
1 、 政 策 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则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所 投 资 于 国 债 与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进 而 影 响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同 时 影 响 债 券 利 息 的 再 投 资 。 同 时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 上 述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成 长 型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成 长 性 不 足 , 导 致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或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价 值 型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继 续 恶 化 , 或 者 没 有 出 现 预 计 的 价 值
回 归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给 基 金 的 投 资 带 来 风 险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使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6 、 国 际 竞 争 风 险
随 着 中 国 市 场 开 放 程 度 的 提 高 , 上 市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然 要 受 到 国 际 市 场 同 类 技 术 或 同 类 产 品 公 司 的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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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有 力 竞 争 , 部 分 上 市 公 司 有 可 能 不 能 适 用 新 的 行 业 形 势 而 业 绩 下 滑 。 尤 其 是 中 国 加 入 W T O 以 后 ,
中 国 境 内 公 司 将 面 临 前 所 未 有 的 市 场 竞 争 , 上 市 公 司 在 这 些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将 存 在 更 大 不 确 定 性 。
( 二 ) 管 理 风 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类 型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而 不 断 波 动 ,
若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或 被 迫 在 不 适 当 的 价 格 大
量 抛 售 债 券 股 票 , 使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 四 ) 产 品 特 有 风 险
1 、 C P P I 投 资 策 略 风 险
本 基 金 根 据 理 论 分 析 和 实 证 研 究 的 结 果 , 采 用 修 正 的 C P P I 策 略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 但 C P P I 投 资 策 略
的 有 效 性 是 建 立 在 一 系 列 假 定 条 件 基 础 上 的 , 如 参 与 主 体 可 以 无 限 度 融 入 资 金 的 假 定 , 市 场 具 有 足 够
流 动 性 的 假 定 等 , 这 些 假 定 目 前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并 不 完 全 具 备 。 另 外 , C P P I 投 资 策 略 在 中 国 市 场 还 是
新 生 事 物 , 实 际 效 果 尚 未 得 到 实 践 检 验 。 所 有 这 些 因 素 都 可 能 给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2 、 价 值 投 机 风 险
本 基 金 坚 持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 主 要 投 资 于 上 证 1 8 0 和 深 证 1 0 0 指 数 成 分 股 等 蓝 筹 绩 优 股 票 。 自 2 0 0 2
年 底 以 来 ,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受 到 了 市 场 的 追 捧 , 上 证 1 8 0 指 数 和 深 证 1 0 0 指 数 的 涨 幅 明 显 超 过 大 盘 , 部 分
大 盘 蓝 筹 股 票 涨 幅 超 过 1 0 0 % , 媒 体 惊 呼 蓝 筹 时 代 来 临 。 这 一 方 面 说 明 蓝 筹 绩 优 股 票 受 到 了 市 场 广 大
投 资 者 的 青 睐 和 追 捧 , 价 值 投 资 有 一 个 很 好 的 市 场 前 景 , 另 一 方 面 也 反 映 了 市 场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一 种 趋
势 : 对 某 些 绩 优 股 票 的 过 度 追 捧 , 最 后 使 价 值 投 资 演 变 成 价 值 投 机 , 给 基 金 投 资 带 来 风 险 。
3 、 单 一 投 资 者 集 中 度 较 高 的 风 险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较
高 , 该 单 一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行 为 可 能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控 制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5 0 % , 并 防 止 投 资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变 相 规 避
5 0 % 集 中 度 限 制 的 情 形 发 生 (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超 标 的 除 外 )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 0 %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可 能 存 在 变 相 规 避 5 0 % 集 中 度 限 制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该 单 一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认 / 申 购 申 请 或 确 认 失 败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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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等 行 为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其 他 风 险 。
十 八 、 基 金 的 终 止 和 清 算
( 一 ) 基 金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终 止 :
1 、 存 续 期 间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1 0 0 人 , 或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 民 币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本 基 金 终 止 ;
2 、 基 金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3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承 接 其 权 利 及 义 务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权 利 及 义 务 ;
6 、 由 于 投 资 方 向 变 更 引 起 的 基 金 合 并 、 撤 销 ;
7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基 金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进 行 清 算 。
( 二 ) 基 金 的 清 算
1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1 ) 自 发 生 导 致 基 金 终 止 情 形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在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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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4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5 )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
( 6 ) 对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基 金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清 算 费 用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两 日 内 公 告 。
6 、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1 ) 出 席 或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行 使 表 决 权 ;
( 2 ) 取 得 基 金 收 益 ;
( 3 ) 监 督 基 金 经 营 情 况 , 依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方 式 获 取 基 金 业 务 及 财 务 状 况 的 资 料 ;
( 4 )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单 位 ;
( 5 ) 取 得 基 金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资 产 ;
( 6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错 误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的 情 况 下 索 取 赔 偿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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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提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履 行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尽 的 义 务 ;
( 8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9 )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⑩ 依 据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单 位 享 有 并 行 使 权 利 , 每 份 基 金 单 位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 2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规 定 的 费 用 ;
( 3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5 )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2 )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
( 3 ) 销 售 基 金 单 位 , 办 理 其 他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 4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 及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5 ) 依 照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基 金 投 资 而 获 得 的 任 何 权 利 ;
( 6 ) 在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授 权 有 关 人 员 代 表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义 务 或 责 任 ;
( 7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 托 管 协 议 》 规 定 , 否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8 )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有 如 下 义 务 :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2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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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基 金 财 产 ;
( 3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单 位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在 资 产 运 作 、 财 务 管 理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6 ) 除 依 据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按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及 单 位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
( 9 ) 严 格 按 照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0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1 ) 开 放 式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内 , 其 有 效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1 0 0 人 ,
或 者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最 低 基 金 资 产 净 额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以 及 解 决 方 案 ;
( 1 2 )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并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3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4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 1 5 ) 依 据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保 存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参 加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赔 偿 ; 该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因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该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期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2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持 有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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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 )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 1 )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监 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 2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 托 管 协
议 》 规 定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4 ) 在 事 先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授 权 有 关 人 员 代 表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义 务 或 责 任 ;
( 5 )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法 、 违 规 投 资 指 令 不 予 执 行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6 ) 监 督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基 金 注 册 及 过 户 登 记 服 务 ;
( 7 )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如 下 义 务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设 立 证 券 账 户 、 银 行 账 户 等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割 ,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负 责 办 理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往 来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8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9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单 位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事 项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0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1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的 条 件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2 ) 按 规 定 出 具 基 金 业 绩 和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 告 , 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 1 3 ) 负 责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资 金 保 管 和 清 算 ;
( 1 4 ) 在 定 期 报 告 内 出 具 托 管 人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5 )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和 记 录 等 1 5 年 以 上 ;
( 1 6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7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8 ) 参 加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2 0 )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该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持 有 人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2 )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 召 开 事 由
( 1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①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情 形 除 外 ) ;
②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③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④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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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⑥ 代 表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⑦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⑧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⑨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⑩ 法 律 、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2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①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②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③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④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⑤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⑥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召 集 方 式
( 1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向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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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3 、 通 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天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通 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至 少 应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方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议 的 表 决 方 式 ;
( 6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7 ) 与 会 者 需 要 准 备 或 履 行 的 文 件 和 手 续 ;
( 8 )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会 议 通 知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等 。
4 、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与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5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参 加 方 可
召 开 。
( 1 ) 现 场 开 会 。
现 场 开 会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①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② 本 人 出 席 会 议 者 应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应 出 具 委 托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③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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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通 讯 开 会 有 效 :
① 召 集 人 应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②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③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 3 ) 不 论 现 场 开 会 或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若 该 次 会 议 不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开 会 条 件 , 则 该 次 会
议 不 得 审 议 会 议 通 知 中 的 各 项 议 题 , 但 召 集 人 可 以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对 于 同 一 议 题
再 次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再 次 开 会 日 期 的 提 前 通 知 期 限 为 3 0 天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发 生 变 化 ; 再 次 召 开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需 满 足 上 述
现 场 开 会 或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各 项 条 件 方 为 有 效 。
5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以 及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公 告 前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① 关 联 性 :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本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②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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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的 提 案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的 ,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对 于 召 集 人 未 列 入 会 议 通 知 并 公 告 的 提 案 , 该 提 案 的 提 案 人 可 在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后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2 ) 议 事 程 序
①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七 ) 款 规 定 的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律 师 见 证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处 地 址 、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②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至 少 提 前 3 0 天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天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 表 决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①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②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②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 / 3 以 上 通 过 方 可 作 出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为 有 效 表 决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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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为 无 效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7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①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②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③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于
重 新 清 点 后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④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8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报 刊 上 公 告 。
( 五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和 终 止
1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 1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应 经 基 金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同 意 , 但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2 ) 基 金 合 同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3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并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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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本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事 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修 改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 1 ) 基 金 的 终 止
出 现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终 止 的 情 形 之 一 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以 终 止 基 金 。
( 2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基 金 终 止 后 , 应 依 据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进 行 清 算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清 算 结 果 批
准 并 予 以 公 告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六 ) 违 约 责 任 及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1 、 违 约 责 任
( 1 ) 由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过 错 , 造 成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的 , 由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如 属 基 金 合 同 两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 的 过 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由 双 方 或 多 方 承 担 各 自 应
负 的 违 约 责 任 。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 当 事 人 可 以 免 责 :
① 因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 法 规 或 规 章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② 在 没 有 欺 诈 或 过 错 的 情 况 下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而 履 行 或 不 履
行 其 投 资 义 务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 2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 应 向 其 他 各 方 当 事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如 果 由 于 违 约 已 给 其
他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超 过 违 约 金 的 , 还 应 就 超 过 部 分 进 行 赔 偿 。
( 3 ) 基 金 合 同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2 、 争 议 的 处 理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发 生 纠 纷 时 ,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或 调 解 解 决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基 金 合 同 印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如 涉 及 争 议 事 项 需 协 商 、 仲 裁 或 诉 讼 的 ,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凭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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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3 2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3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卓
成 立 日 : 1 9 9 9 年 4 月 1 2 日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企 业 类 型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4 号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根 据 《 试 点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试 点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 试 点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可 以 拒 绝 执 行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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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4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有 权 利 并 有 义 务 行 使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 措 施 , 以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和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就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事 宜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代 表 基 金 对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索 赔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根 据 《 试 点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是 否 将 基 金 财 产 和 自 有 资 产 分 账 管 理 、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 金 财 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等 事 项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灭 失 、 减 损 、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和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 试 点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有 权 利 并 有 义 务 行 使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 措 施 , 以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和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就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宜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代 表 基 金 对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索 赔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监 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监 督 方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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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责 任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遵 守 《 信 托 法 》 、 《 基 金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大 利 益 处 理 基 金 事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恪 尽 职 守 , 依 照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 谨 慎 、 有 效 的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监 控 制 度 , 对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行 为 进 行 事 先 控 制 和 事 后 监 督 , 防 范 和 减 少 风 险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购 置 并 保 持 对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托 管 所 必 要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 包 括 硬 件 和 软 件 ) ,
并 对 设 备 和 设 施 进 行 维 修 、 维 护 和 更 换 , 以 保 持 设 备 和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
( 4 ) 除 依 据 《 信 托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此 义 务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方 谋 取 利 益 , 所 得 利 益 归 于 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转 为 其 固 有 财 产 , 不 得 将 固 有 资 产 与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交 易 , 或 将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相 互 交 易 ; 违 背 此 款 规 定 的 ,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恢 复 相 关 基 金 财 产 的 原
状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将 基 金 财 产 与 自 有 资 产 严 格 分 开 , 将 基 金 财 产 与 其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严
格 分 开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为 基 金 设 立 独 立 的 账 户 , 建 立 独 立 的 账 簿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具 有 实 质 的 独 立 性 。
( 6 ) 除 依 据 《 信 托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设 立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其 指 定 的
相 应 验 资 专 户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分 别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3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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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4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另 一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的 通 行 做 法 办 理 , 而 不 限 于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5 、 国 债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银 行 监 管 部 门 进 行 报 备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协 议 副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
6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但 要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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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复 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单 位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2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传 真 后 马 上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负 责 分 别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
( 六 ) 适 用 法 律 与 争 议 解 决
1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 、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除 提 交 仲 裁 的 争 议 之 外 , 各 方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规 定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和 终 止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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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
2 、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 1 ) 基 金 或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2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3 )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注 : 本 部 分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摘 自 2 0 0 4 年 4 月 签 署 的 《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二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客 服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4 0 0 - 8 8 8 - 5 5 5 8 ( 国 内 免 长 途 话 费 ) 可
享 有 如 下 服 务 : A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提 供 7 × 2 4 小 时 电 话 自 助 语 音 的 服 务 , 可 进 行 账 户 查 询 、 基 金 净
值 、 基 金 产 品 等 自 助 查 询 服 务 。 B 、 人 工 坐 席 服 务 :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坐 席 服 务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基 金 账 户 查 询 、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及 建 议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二 ) 综 合 对 账 单 服 务 大 成 基 金 按 季 度 和 年 度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综 合 对 账 单 服 务 , 服 务 形
式 包 括 网 站 自 助 查 询 、 电 子 邮 件 账 单 、 手 机 短 信 账 单 、 客 服 热 线 查 询 、 纸 质 对 账 单 邮 寄 等 。 其 中 , 纸
质 对 账 单 邮 寄 仅 限 7 0 岁 以 上 持 有 人 、 或 确 有 需 要 并 已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持 有 人 。
( 三 ) 财 经 汇 资 讯 服 务 大 成 财 经 汇 是 专 为 大 成 旗 下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资 讯 服 务 平 台 , 财 经 汇 提 供 专
业 、 独 家 、 一 手 的 理 财 资 讯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d c f u n d . c o m . c n ) 财 经 汇 平 台 免 费
使 用 。
( 四 ) 网 站 自 助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d c f u n d . c o m . c n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账 户 及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个 人 资 料 修 改 、 手 机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信 息 定 制 等 自 助 服 务 , 提 供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 公 司 公 告 、
热 点 问 答 、 市 场 点 评 等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c a l l c e n t e r @ d c f u n d . c o m . c n ) 和 网 上 在 线 答 疑 服 务 。
( 五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 w w . d c f u n d . c o m . c n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撤 单 、 基 金 定 投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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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和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其 中 , 基 金 定 投 、 转 换 等
业 务 的 开 通 时 间 , 已 另 行 公 告 为 准 。
( 六 ) 财 富 俱 乐 部 财 富 俱 乐 部 是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的 高 端 ( V I P ) 客 户 专 门 设 立 的 服 务 体 系 ,
将 为 高 端 ( V I P ) 客 户 提 供 专 项 的 个 性 化 服 务 。
( 七 )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大 成 基 金 深 圳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高 端 ( V I P ) 客 户 的 柜 台 式 服 务
工 作 。
( 八 ) 客 户 投 诉 建 议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的 柜 台 、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
客 服 热 线 、 网 站 在 线 栏 目 、 电 子 邮 件 及 信 函 等 渠 道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 对 于 受 理 的 投 诉 或 建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最 迟 T + 1 日 内 给 予 回 复 ;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 在 约 定 的 最 晚 主 动 联 系 客 户 时 间 内 告 知 客 户 。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一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目 前 无 重 大 诉 讼 事 项 。
( 二 ) 最 近 3 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没 有 受 到 任 何 处 罚 。
( 三 ) 2 0 1 7 年 6 月 4 日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日 的 公 告 :
1 . 2 0 1 7 年 6 月 7 日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适 用 渠 道 的 大 成 钱 柜 交 易 实
施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2 . 2 0 1 7 年 6 月 2 1 日 《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
3 . 2 0 1 7 年 6 月 2 6 日 《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
4 . 2 0 1 7 年 6 月 2 7 日 《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
5 . 2 0 1 7 年 6 月 2 8 日 《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
6 . 2 0 1 7 年 7 月 7 日 《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
7 . 2 0 1 7 年 7 月 1 8 日 《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 。
8 . 2 0 1 7 年 7 月 1 9 日 《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7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 。
9 . 2 0 1 7 年 7 月 2 8 日 《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
1 0 . 2 0 1 7 年 8 月 1 2 日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任 职 公 告 》 。
1 1 . 2 0 1 7 年 8 月 2 4 《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7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
1 2 . 2 0 1 7 年 9 月 1 日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大 成 钱 柜 交 易 实 施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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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 2 0 1 7 年 9 月 8 日 《 关 于 增 加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
1 4 . 2 0 1 7 年 9 月 9 日 《 关 于 增 加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
1 5 . 2 0 1 7 年 9 月 1 8 日 《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
1 6 . 2 0 1 7 年 1 0 月 2 7 日 《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7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 。
(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以 前 的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次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内 容 若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本 次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为 准 。
二 十 三 、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 明
本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对
2 0 1 7 年 7 月 1 8 日 公 布 的 《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7 年 第 1 期 ) 》 进 行 了 更 新 ,
并 根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实 施 的 投 资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了 内 容 补 充 和 更 新 , 主 要 更 新 的 内 容 如 下 :
1 . 根 据 最 新 资 料 , 更 新 了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部 分 。
2 . 根 据 最 新 资 料 , 更 新 了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部 分 。
3 . 根 据 最 新 资 料 , 更 新 了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
4 . 根 据 最 新 数 据 , 更 新 了 “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部 分 。
5 . 根 据 最 新 数 据 , 更 新 了 “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部 分 。
6 . 根 据 最 新 公 告 , 更 新 了 “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
7 . 根 据 最 新 情 况 , 更 新 了 “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 明 ” 。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如 涉 及 争 议 事 项 需 协 商 、
仲 裁 或 诉 讼 的 ,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凭 。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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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2 、 《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4 、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
5 、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和 公 司 章 程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八 年 一 月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