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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辉深 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
终止上市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长 盛同 辉深 证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和 《长 盛同 辉深 证
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结 果暨 决议 生效
的公 告》 等有 关规 定, 长盛 同辉 深证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 下
简称“长盛同辉”或“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 申请终止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 终止上市通知书 》
(深证上[2018]45 号 )同意。现将本基金终止上市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盛同辉深证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场内简称:长盛同辉
交易代码:16080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终止上市日:2018 年1月24 日
终止上市的权益登记日: 2018年1月23 日, 即在2018年1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
盛同辉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 有本基金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 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 相关信息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 会议 审议 通过 了 《关 于 终止 长
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基
金管 理人 于2018 年1 月17 日发 布 了《 长 盛同 辉深 证100 等 权重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1、基金财产清算
(1 ) 通过 《关 于 终止 长盛同辉深证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持有人大会决议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之日 2
(2018年1月16日 ) 起生效。
(2 ) 本基 金将 于2018年1月24 日终止上市, 终止 办理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并
进入 清算 程序 。 本基 金自2018年1月24日 起(含2018 年1 月24 日) , 停止 收取 基金 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
(3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有持仓股票停 牌,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提高 清算 效率 ,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自 有资 金按 照本 基金 的估 值方 法所
确定的股票资产的公允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 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
关规 定办 理。 待停 牌股 票复 牌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股票 卖出 变现 , 若变 现 金额高于
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 则将差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补偿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变现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 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相应损失,不再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返还差额。
(4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本基金
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 基金 缴存 于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结算 备 付金 和 结算 保证
金等 ,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垫付 ,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
后收回的资金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
同终止。
四、风险提示
1、 投资 者欲 了解 详细 情况 , 可登 陆本 公司 网站 (www.csfunds.com.cn ) 或者
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 )垂询相关事宜。
2、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不 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 务申请。在本基金进入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和场外销售 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赎回 。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
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 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 资格,而投资者只能通
过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 券公 司 赎回 场内 基金 份额 。如 果投 资者 通过 不具 备基
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本基 金场内基金份额,投资 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进
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将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具 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
公司后赎回。
3、 在清 算期 内, 如有 持仓 股票 停牌 , 为了 最大 化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以 自有资金按照本基金的 估值方法所确定的股票
资产的公允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 现的股票资产,具体清 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
理。待停牌股票复牌后,基金管 理人将股票卖出变现, 若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
理人垫付的金额,则将差额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补 偿给 基金 4
份额持有人;若变现金额小于基 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 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
应损失,不再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返还差额。
在清 算期 后, 如本 基金 仍持 有的 股票 复牌 后的 变现 金额 高于 基金 管理 人垫 付
的金额,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正常收到补偿的差 额,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收到清算款后不要注销申购或买入本基金的账户。
4、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