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核心 优势 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 年 一 月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 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八部 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部分 基 金的托管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律 ................................................................................... 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 7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 75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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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目 的 是 保护投 资 人 合法权 益 , 明确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原 则 是 平等自 愿 、 诚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 投 资人合 法 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 金 合 同有冲 突 , 均以基 金 合 同为准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三、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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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 基 金 投 资 相 关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试 点 允 许 买 卖 的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香 港联合 交 易 所上市 的 股 票(以 下 简 称“港 股 通 标的股 票 ” )的, 会 面 临 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估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
险 ( 汇 率波动 可 能 对基金 的 投 资收益 造 成 损失) 、 港 股通机 制 下 交易日 不 连 贯 可
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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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本基金:指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嘉实 核心 优 势
股票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嘉实核心优势 股票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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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港 股通: 指 内 地投资 者 经 由境内 证 券 交易所 设 立 的证券 交 易 服务公 司 ,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
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 投资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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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或接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交易日: 在境内、 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开通港股
通交易的交易日。 具体交易日安排, 由两地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
场公布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 本 基 金 不 开 放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 业务规 则 》 :指《 嘉 实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则》 , 是 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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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 银 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议 约 定 有条件 提 前 支取的 银 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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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发起式基金: 指 符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
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 发起资金: 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 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
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 下同)
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7、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体
59、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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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 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力争
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收益。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六、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 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 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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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需 要 ,为本 基 金 增设新 的 基 金份额 类 别 。新的 份 额 类别可 设 置 不同的 申 购 费 、
赎回费 及销售服务费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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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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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认购的确认
投 资 者 按照本 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提交认 购 申 请并交 纳 认 购基金 份 额 的款项 时 ,
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生
效;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对每 个 基 金交易 账 户 的单笔 认 购 金额进 行 限 制,具 体 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对募 集 期 间的单 个 投 资人的 累 计 认购金 额 进 行限制 ,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 投 资人在 募 集 期内可 以 多 次认购 基 金 份额, 但 已 受理的 认 购 申请不 得 撤
销。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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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 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募 集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 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终
止基金合同 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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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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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 效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 期货交易 市场、证 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视为投资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并按
照下一 个 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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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被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
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 申购或赎回生效。
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办理申购、 赎回或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销售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无利息)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 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 资 人首次 申 购 和每次 申 购 的金额 限制以及每 次 赎
回的份额 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 资 人每个 基 金 交易账 户 的 基金份 额 余 额,具 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上 限 , 具体规 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当 接受申 购 申 请对存 量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构 成 潜在重 大 不 利影响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采 取设定 单 一 投资者 申 购 金额上 限 或 基金单 日 净 申购比 例 上 限 、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及余 额 的 处理方 式 : 本基金 申 购 份额的 计 算 详见《 招 募
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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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告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 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 回费用 由 赎 回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 财产的部分后, 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 。
6 、 本 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申 购 份额具 体 的 计算方 法 、 赎回费 率 、 赎回金 额 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 、 基 金销售 机 构 可以在 不 违 反法律 法 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根 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8 、 当 发生大 额 申 购 或赎 回 情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 摆 动 定价机 制 ,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 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 当 前一估 值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 、 证 券、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 构 或登记 机 构 的技术 故 障 等异常 情 况
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 金管理 人 接 受某笔 或 者 某些申 购 申 请有可 能 导 致单一 投 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 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的情 况 。 当前一 估 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 证 券、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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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5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并对除第 5 项情形外的恢复赎回业务予以 公
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 全部 赎 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工作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转 入 下 一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消 赎 回 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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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对当日的赎回申
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单个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量/ 当 日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 确 认 ,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予 确 认
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 则
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
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 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
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 公告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 告 的 增加次 数 , 但基金 管 理 人须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最 迟 于重新 开 放 日 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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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由基 金 管 理人届 时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规及 本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制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公 益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尽管有前述约
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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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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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设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为本基 金 提 供销售 、 销 售支付 、 份 额登记 、 估 值、投 资 顾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问、 法律、 会计等服务的 基金服务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 对基金 服务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确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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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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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满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 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合法募集本基金, 并在其进行基金销售的过程中完
成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义务, 保证在投资地的基金投资行为不是以洗
钱为目的, 同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要求 的且由基金管理人掌握的与基金
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相关的信息, 相关信息由销售机构掌握的, 基金管理人应
尽力要求销售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 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 [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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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或 注销 证券账户 、期货交易 账户 、 资
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或注销 基 金 财产的 资 金 账户和 证 券 账户及 期 货 交易账户等
投 资 所 需的其 他 账 户, 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 指 令 ,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 况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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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 定 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 自 行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真阅 读 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 、 《 业务 规 则 》以及 基 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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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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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 权利。
一、召开事由
1 、 除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另 有 规 定外, 当 出 现或需 要 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定, 以 下 情况可 由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 且 对现有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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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按照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本 基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不设 日 常 机构。 除 法 律法规 规 定 或《基 金 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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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至少 30 日, 在指定 媒
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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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可 通 过 网络、 电 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授权 他 人 代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的 ,授权 方 式 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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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本部分 “一、 召开事由” 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
定的事项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计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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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除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人士 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代 表担任 计 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计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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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人士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计 票 完 成 且 计 票 结 果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决 议 通 过
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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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金 管 理 人: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 更 换 基 金管理 人 的 决议应 由 基 金托管 人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 交 接: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妥 善保管 基 金 管理业 务 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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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 审 计: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 基 金名称 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更换 后 , 如果原 任 或 新任基 金 管 理人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金 托 管 人:新 任 基 金托管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 更 换 基 金托管 人 的 决议应 由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 交 接: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妥善保 管 基 金财产 和 基 金托管 业 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 审 计: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 名: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时更 换 , 由 单独 或 合 计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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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和 新任基 金 托 管人应 在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更换 条 件 和程序 除 应 符合本 部 分 的约定 外 ,
还应符合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约定。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更换事宜中,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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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 信息
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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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 协 议 ,以明 确 基 金管理 人 和 代理机 构 在 投资者 基 金 账户管 理 、 基金份 额 登 记 、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 制定 和 调 整登记 业 务 规则, 对 登 记业务 的 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 严 格按照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条 件 办 理本基 金 份 额的登 记 业
务;
3 、 妥 善保存 登 记 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姓名或名称、 身 份 信息及 基 金
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 、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基 金 账户信 息 负 有保密 义 务 ,因违 反 该 保密义 务 对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 、 按 《基金 合 同 》及招 募 说 明书规 定 为 投资者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业务、 提 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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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投资于具有核心 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
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 、 内地与 香 港 股票市 场 交 易互联 互 通 机制下 允 许 买卖的 香 港 联 合
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 国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公司债 、 次 级债、 可 转 换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 可 转债)、 可交换
公司债券 、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 债
等 ) 、 资产支 持 证 券、债 券 回 购、同 业 存 单、银 行 存 款、现 金 ,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50% ,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具有核心
竞争优势 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 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股指期货、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 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研究, 依据
经济周期理论, 判断宏观周期所处阶段, 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
一段时间内各大类资产风险预期收益率水平和风险因素, 确定组合中 沪深 A 股、
港股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按照预期收益、 风险和置 信
水平相匹配的方法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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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投资策略
(1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 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 公司股票指具备可持续竞争优势以 及 高
进入壁垒,能够 抵御竞争的公司股票 。
同时, 本基金将对 有关公司的 发展进行密切跟踪, 随着 公司的不断发展, 相
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 在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股票 的界定标准。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的公司股票的范畴选出备选股票池, 并在此基
础上 根 据公司 核心 竞争优 势 来 源的不 同 , 将公司 的 竞 争优势 细 分 为“无 形 资 产 、
成本优势、 转换成本、 网络效应” 等来源。 通过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构建股票 投
资组合。
1)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品牌、 专利、 保密配方、 特许经营权和政府牌照等。 品牌价 值
意味着天然的广告和增信效应, 优质的品牌价值赋予企业强大的竞争优势; 专利、
保密配方会阻止同行业其他企业参与同质产品的竞争; 而特许经营权、 政府牌照
则为企业带来天然的行业进入壁垒。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无形资产进行定性与
定量分析 确定公司竞争优势,筛选备选股票。
2) 成本优势
成本优势主要包括议价能力、 工艺优势和规模效益等方面。 企业具备成本优
势意味着 “能以更低的成本提供产品” 或 “能以更低的价格参与竞争来抢占市场
份额” 。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成本优势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确定公司竞争优势,
筛选备选股票。
3) 转换成本
转换成本属于费用支出, 当转换产品带来的经济效益无法弥补相应的成本时,
理性的产品用户会避免这类转换带来的经济损失。 高转换成本属于企业竞争优势
的重要来源之一。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转换成本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确定公司
竞争优势,筛选备选股票。
4) 网络效应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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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效应主要表现为产品或服务随着用户增加而价值愈加显著, 这种效应于
互联网行业比较常见。 强大的网络效应具备循环强化的特性, 会使强大的企业变
得更加强大。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网络效应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确定公司竞 争
优势,筛选备选股票。
(3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投 资 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
本基金将遵循 核心竞争优势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 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业绩向上
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数据、 货币政策和 利率变化
趋势 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
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利差策略等为辅, 构造能够提供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对 基金资 产 流 动性造 成 的 影响, 通 过 信用研 究 和 流动性 管 理 后 ,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 策 流 程、风 险 控 制制度 和 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处 置预案 , 以 防范信 用 风 险 、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 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用股
指期货、 权证等衍生工具, 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投资原则为有利
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 、 灵活性等特性, 通过限量投资、 趋势投资、 优化组合 、
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追求较稳 定
的当期收益。
(2 )股指期货投资
本 基 金 参与股 指 期 货投资 将 根 据风险 管 理 的原则 , 以 套期保 值 为 主要目 的 。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 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7、风险管理 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 风险预 算模型
等, 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 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 度量和控制投
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 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
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 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
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 风险。
8、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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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的 投资 将 严 格 遵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 、
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 的基本面数据。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受适
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策程序
?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 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观、 政策、 投资策略、 行业和 上市公司 等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
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
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 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
量投资模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立的交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
线监控功能, 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
地执行。
?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 上市公司的发展变
化 , 结 合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以 及 组 合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的 评 估 结 果 ,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
控, 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50% ,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股
票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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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 证 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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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除第 (2)、 (12) 、( 19) 、 (20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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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优 先 的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 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和评 估 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 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
的规定 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 披 露 义 务 并 向 监 管 机 关 报 告 或 备 案 或 变 更 注 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70% + 恒 生指数收益率 ×20%+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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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10%
其 中 , 中证 800 指 数是 由 中 证指数 有 限 公司编 制 , 它的样 本 选 自沪深 两 个
证券市场 800 只 股 票, 具 备 市场覆 盖 度 广、代 表 性 强、流 动 性 强、指 数 编 制 方
法透明等特点。 它能够反映中国 A 股市场整体状况和发展趋势, 适合作为本基
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股
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分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
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而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
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
市场债券指数。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
较基准 。
如果 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进行融资。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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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服务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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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 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市的 权益类 证券 ( 包 括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和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或挂 牌 转 让的实 行 全 价交易 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 可 转 债除外 )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 的 估 值全价 减 去 估 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税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 ) 银行间 市 场 交易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银行 间 市 场未上 市 , 且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未 提 供估值 价 格 的债券 , 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证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证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因 持有股 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估 值计算 中 涉 及港币 对 人 民币汇 率 的 ,将依 据 下 列信息 提 供 机构所 提 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 、 股 指期货 合 约 以估值 当 日 结算价 进 行 估值, 估 值 当日无 结 算 价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
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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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 并担任 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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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 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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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第 9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 可 抗 力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 交 易所、 期 货 交易所 、 第 三方估 值 机
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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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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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
基金托管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款,增值税税率为 6%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 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具体税率适 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的税费由基金
财产承担 。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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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
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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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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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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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 相关 法 律 法规关 于 信 息披露 的 规 定发生 变 化 时 ,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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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介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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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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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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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8、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十) 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 《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基金年报、 半年报、 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 人
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 (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以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 风险, 说明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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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 所 遇法定 节 假 日或因 其 他 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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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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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变更注册。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决 议 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并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 决议生效后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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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
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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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违 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相应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当 时 有 效的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 金管理 人 由 于按照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投资原 则 投 资或不 投 资 造成的 直 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的 前 提下, 《 基 金合同 》 能 够继续 履 行 的应当 继 续 履行。 非 违 约方当 事 人 在 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 、 一 方依据 本 合 同向另 一 方 赔偿的 损 失 ,仅限 于 直 接损失 。 “ 赔偿” 仅 应
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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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 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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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 定 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 自 行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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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真阅 读 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 、 《 业务 规 则 》以及 基 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 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为本基 金 提 供销售 、 销 售支付 、 份 额登记 、 估 值、投 资 顾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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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法律、 会计等服务的 基金服务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 对基金 服务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确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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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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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满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 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合法募集本基金, 并在其进行基金销售的过程中完
成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义务, 保证在投资地的基金投资行为不是以洗
钱为目的, 同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要求的且由基金管理人掌握的与基金
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相关的信息, 相关信息由销售机构掌握的, 基金管理人应
尽力要求销售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或 注销 证券账户 、期货交易 账户 、 资
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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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或注销 基 金 财产的 资 金 账户和 证 券 账户及 期 货 交易账户等
投 资 所 需的其 他 账 户, 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 指 令 ,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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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 权利。
(一) 召开事由
1 、 除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另 有 规 定外, 当出现或需 要 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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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定, 以 下 情况可 由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 且 对现有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按照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本 基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不设 日 常 机构。 除 法 律法规 规 定 或《基 金 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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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至少 30 日, 在指定 媒
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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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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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可 通 过 网络、 电 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授权 他 人 代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的 ,授权 方 式 可以采 用 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 本 部 分 “ (一 ) 召 开事由 ” 中 所述应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决定的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 计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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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除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投资者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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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人士 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代 表担任 计 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计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人士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计 票 完 成 且 计 票 结 果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决 议 通 过
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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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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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
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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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
基金托 管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款,增值税税率为 6%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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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 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的税费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投资于具有核心 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
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 、 内地与 香 港 股票市 场 交 易互联 互 通 机制下 允 许 买卖的 香 港 联 合
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 国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公司债 、 次 级债、 可 转 换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 可 转债 ) 、 可 交 换
公司债券 、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 债
等)、 资产支 持 证 券、债 券 回 购、同 业 存 单、银 行 存 款、现 金 ,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50% ,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具有核心
竞争优势 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 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股指期货、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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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 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研究, 依据
经济周期理论, 判断宏观周期所处阶段, 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
一段时间内各大类资产风险预期收益率水平和风险因素, 确定组合中 沪深 A 股、
港股、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按照预期收益、 风险和置 信
水平相匹配的方法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1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 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股票指具备可持续竞争优势以 及 高
进入壁垒,能够 抵御竞争的公司股票 。
同时, 本基金将对 有关公司的 发展进行密切跟踪, 随着 公司的不断发展, 相
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 在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股票 的界定标准。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的公司股票的范畴选出备选股票池, 并在此基
础上 根 据公司 核心 竞争优 势 来 源的不 同 , 将公司 的 竞 争优势 细 分 为“无 形 资 产 、
成本优势、 转换成本、 网络效应” 等来源。 通过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构建股票 投
资组合。
1)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品牌、 专利、 保密配方、 特许经营权和政府牌照等。 品牌价 值
意味着天然的广告和增信效应, 优质的品牌 价值赋予企业强大的竞争优势; 专利、
保密配方会阻止同行业其他企业参与同质产品的竞争; 而特许经营权、 政府牌照
则为企业带来天然的行业进入壁垒。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无形资产进行定性与
定量分析确定公司竞争优势,筛选备选股票。
2) 成本优势
成本优势主要包括议价能力、 工艺优势和规模效益等方面。 企业具备成本优
势意味着 “能以更低的成本提供产品” 或 “能以更低的价格参与竞争来抢占市场
份额” 。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成本优势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确定公司竞争优势,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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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备选股票。
3) 转换成本
转换成本属于费用支出, 当转换产品带来的经济效 益无法弥补相应的成本时,
理性的产品用户会避免这类转换带来的经济损失。 高转换成本属于企业竞争优势
的重要来源之一。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转换成本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确定公司
竞争优势,筛选备选股票。
4) 网络效应
网络效应主要表现为产品或服务随着用户增加而价值愈加显著, 这种效应于
互联网行业比较常见。 强大的网络效应具备循环强化的特性, 会使强大的企业变
得更加强大。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网络效应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确定公司竞争
优势,筛选备选股票。
(3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可通过 内 地 与香港 股 票 市场交 易 互 联互通 机 制 投资于 香 港 股票市 场 。
本基金将遵循 核心优势股票的投资策略, 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业绩向上弹性较大、
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数据、 货币政策和 利率变化
趋势 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
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利差策略等为辅, 构造能够提供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对 基金资 产 流 动性造 成 的 影响, 通 过 信用研 究 和 流动性 管 理 后 ,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 策 流 程、风 险 控 制制度 和 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处 置预案 , 以 防范信 用 风 险 、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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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用股
指期货、 权证等衍生工具 , 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投资原则为有利
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
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 灵活性等特性, 通过限量投资、 趋势投资、 优化组合 、
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追求较稳 定
的当期收益。
(2 )股指期货投资
本 基 金 参与 股 指 期 货投资 将 根 据风险 管 理 的原则 , 以 套期保 值 为 主要目 的 。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7、风险管理 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 风险预 算模型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等, 并结合公司现有 的风险管理流程, 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 度量和控制投
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 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
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 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
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8、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的 投资 将 严 格 遵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 、
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 的基本面数据。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受适
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策程序
?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 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观、 政策、 投资策略、 行业和 上市公司 等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
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
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 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
量投资模型,由基金经理 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立的交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
线监控功能, 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
地执行。
?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 上市公司的发展变
化 , 结 合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以 及 组 合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的 评 估 结 果 ,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
控, 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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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50% ,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股
票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2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 证 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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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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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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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除第 (2)、 (12) 、( 19) 、 (20 )
项)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优 先 的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 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和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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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
的规定 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 披 露 义 务 并 向 监 管 机 关 报 告 或 备 案 或 变 更 注 册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70% + 恒 生指数收益率 ×20%+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
益率×10%
其 中 , 中证 800 指 数是 由 中 证指数 有 限 公司编 制 , 它的样 本 选 自沪深 两 个
证券市场 800 只 股 票, 具 备 市场覆 盖 度 广、代 表 性 强、流 动 性 强、指 数 编 制 方
法透明等特点。 它能够反映中国 A 股市场整体状况和发展趋势, 适合作为本基
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股
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分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
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而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
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
市场债券指数。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
较基准 。
如果 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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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规定
进行融资。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 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市的 权益类 证券 ( 包 括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和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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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或挂 牌 转 让的实 行 全 价交易 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 可 转 债除外 )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 的 估 值全价 减 去 估 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税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 ) 银行间 市 场 交易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银行 间 市 场未上 市 , 且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未 提 供估值 价 格 的债券 , 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证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证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因 持有股 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股 指期货 合 约 以估值 当 日 结算价 进 行 估值, 估 值 当日无 结 算 价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
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 估 值计算 中 涉 及港币 对 人 民币汇 率 的 ,将依 据 下 列信息 提 供 机构所 提 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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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 并担任 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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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第 9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 可 抗 力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 交 易所、 期 货 交易所 、 第 三方估 值 机
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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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变更注册。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决 议 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并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 决议生效后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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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
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 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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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