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安双佳(162511)

国安双佳: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 
 
 
 
 
国 联安双 佳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国联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光 大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 【重 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2012 年 1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2]101 号文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 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最 低收益; 因基金 价格可升 可跌, 亦不保 证基金份额 持有人能 全数取回 其原本投 资。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基金前, 需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 和 产品特性, 充 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 投资本基 金的意愿 、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 立决策。 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份 额享受基 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 应 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 到的风 险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 因素对证 券价格波 动 产生影响而 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 施 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 理风险, 本 基金投 资债券引发 的信用风 险, 以及本基 金投资策 略所特有 的风险等等。 本 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 低风险品 种, 其预期 风险与收 益 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低 于混合型 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 本基金经 过基金 份额分级 后, 双 佳 A 为 预期低风 险、 预期 收益相对 稳定的基 金份额; 双 佳 B 为预期较高风险、 预期较高 收益的 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前应认 真阅 读本 基 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合同。 基 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者基 金投资的 “ 买 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 者作出投 资决策 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17年12 月5 日, 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7 年9 月30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10 四、基金 托管人 .......................................................................................................................... 18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1 六、基金 的募集 .......................................................................................................................... 43 七、基金 份额的 分级 .................................................................................................................. 44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50 九、双佳 A 的份额 折算 .............................................................................................................. 51 十、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53 十一、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68 十二、《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时基 金的转 换 ............................................................. 70 十三、基 金的投 资 ...................................................................................................................... 72 十四、基 金的业 绩 ...................................................................................................................... 82 十五、基 金的财 产 ...................................................................................................................... 83 十六、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84 十七、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88 十八、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90 十九、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92 二十、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93 二十一、 风险提 示 ...................................................................................................................... 97 二十二、 基金的 业务规 则 ......................................................................................................... 102 二十三、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103 二十四、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106 二十五、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117 二十六、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125 二十七、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27 二十八、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29 二十九、 备查文 件 .................................................................................................................... 130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 一、 绪言 《国联安双佳 信 用分级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以及《国联 安双佳 信用 分 级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国联安双 佳 信用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 要事项, 投资 者 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 记载 、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招募 说明书由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负 责 解释。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者 依据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 二 、 释义 本 招募说明 书 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国联安双 佳 信用分 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 同》 : 指《国联安双佳 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 指《国联安双佳 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更 新; 发售公告: 指《国联安双佳 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 指《国联安双佳 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 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不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不 时做出的 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不时作 出的 修订; 《业务规则 》 : 指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相应 规则 ; 上市交易公 告书: 《国联安双 佳 信用分 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之双佳 B 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 书》 ; 基金份额分 级: 指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划 分为双佳 A 、 双佳 B 两 级份额 , 两者的 份额配比 原则 上不超 过 7 ∶3 ;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注册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 十三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合法的代 理人进行 表决的会 议; 基金募集期 : 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获得 中 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日/ 天 :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在双 佳 A 的单 个开放 日, 经过申 购与赎回 申请的 成交确认 后, 双 佳 A 的净 赎回金 额超过本基 金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时的情 形;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本基金 总份额 10% 时的情形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且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到 另一销售 机构的 行 为;


注册登记系 统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 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系统内转托 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 位(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跨系统转托 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 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 代为办 理 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和其他 基 金业务的 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 T+n 日 :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 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和 赎回的场 所。 通过 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 外认购、 场外申购 、场外赎 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和上市 交易的场 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内 认购、场内 申购、场 内赎回; 双佳 A : 指国联安双 佳 信用分 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之双佳 A 份额。 双佳 A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 定获取约 定收益, 并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 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 ,接受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双佳 B : 指国联安双 佳 信用分 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之双佳 B 份额。 本基金在扣 除双佳 A 的应计收益 后的全部 剩余收 益归 双佳 B 享有, 亏损以双 佳 B 的资产 净 值为限 由双佳 B 承 担; 双佳 B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封闭运 作,封闭 期为 3 年; 双佳 A 的开放日 : 指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内每 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个 工作日; 双佳 A 的基金份 额折算 : 指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内每 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个 工作日 (但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第六个双 佳 A 的 开放日双佳 A 不 折算) , 双 佳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其基金 份额数按 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 或减少的 行为 ; 双佳 B 的封闭期 : 指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至 3 年后 对应日止 。如 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日 : 指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的对 应日。如 该对 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 双佳 B 的封 闭期届满 日为同一 日;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时基金的 转换 : 指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的行为 。转换后 的基金 名称变更为 “ 国联安双 佳信用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 在的基金 资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 预见、无 法避免、 无法克服 的事件和 因素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 三、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国联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 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 股东一致 同意延长 的其他期 限 电话:021-38992839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 团 49%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 大 学国际金融系讲师、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万航 渡路营业 部经理、 资产 管理公司 研究部经 理、 香港公司研 究策划部 经理、 研究发 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 部总经理 、 债券部 总经理、 副 总裁、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 裁。现任国 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孟朝霞女士,公司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 新华人 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 中心总经理、 泰 康养老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融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现 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经理 。 Jiachen Fu (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2007年起进入金融行业,历任安 联集团董事 会事务主 任、 安联全 球车险驻 中国业务 发 展主管兼创 始人、 忠利 保险公司 内部顾 问、 戴姆勒东 北亚投资 有限公司 金融及监 控部成员、 美国克赖斯 勒汽车集 团市场推 广及销售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 部学员。现 任安联资 产管理公 司驻中国 业务董事 兼业 务拓展总监 、管理董 事会成员 。 Eugen Loeffler 先 生,董事 ,经济与 政治学博 士。2017 年3月底退 休前,担 任安联投 资 管理新加坡公司 行政总裁/投 资总监,负 责监督安联 亚洲保险实体的 投资管理事 务。1990年 起进入金融行业 ,他历任安 联全球投资 韩国公司董 事 总经理/投资主管 、安联全球 投资亚太 区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 世公司投 资总监、 安 联苏黎世 房地产及安 联资产管 理苏黎世 公司行政 总裁、 安联投资 管理公司 环球股票 团队主管、 安 联全 球投资韩国 公司主席 及行政总 裁、 安联 人寿韩国公 司投资总 监、 安联资 产管理香 港办事处 投 资总监兼主 管、 安联资 产管理欧 洲股票 研究部主管 、安联慕 尼黑总部 财务部工 作(股票 /长 期参与计划 投资管理) 。 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 称。1994 年起进入金融行业,历任君安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 部主管、 稽核部副 总经理、 资金 计划部副总 经理、长 沙营业部 总经理、 财务总部总 经理、 深圳分 公司总经 理助理、 计划 财务 总部总经理、 国 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计划财务 总部总经 理、 资产负债 管理委员 会专职主 任委员、 子公司 管理小组 主任。 现任国 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纪委 副书记、 纪检监察 室主 任。 程静萍女士 , 独立董 事, 高级 经济师职 称。 历 任上海 市财政局副 科长、 副 处长、 处 长、 局长助理, 上 海市财政 局 、 税务 局副局长 、 上海市 计 划委员会、 上 海市发展 计划委员 会副主 任兼上海市 物价局局 长、 上海市发 展和改革 委员会副 主任、 第十届全 国人大代 表、 上海市决 策咨询委员 会专职委 员。现任 上海银行 独立董事 。 王鸿嫔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士。历任台湾摩根资 产 管理旗下的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 怡富证 券投资顾 问公司总 经理、 中 国摩根资产 管理董事 总经理、 上投 摩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现 任上海富 汇财富投 资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胡斌先生 , 独立董 事, 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 , 美国伊 利诺伊大学(UIUC) 工 商管理硕 士 (MBA) 、 上海交通 大 学管理 工程博士 。 历任 纽约银行 梅 隆资产管理 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 、 公司副 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 始人之一兼 基金经理 。2007 年11 月起, 担任梅隆资产管 理中国区负 责人。2010 年7 月起,于 纽银梅隆西部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首 席执行官( 总经理) 。 现任上海 系数股权 投资基 金管 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担任 总经理。 2、监事信息 : 王越先生, 监事会主 席, 大专 学历。1975 年3 月 参加工 作, 历任上 海民生中 学会计、 上 海城市建设学院 财务科副科 长等职务。1993 年7月加 入原国泰证券, 历 任国泰证 券国际业务 部副经理、 国际 业务部经 理、 国际业务 部副总经 理等 职务,1999年8月 公司合并 后至2000 年9 月任国泰君 安证券公 司会计部 副总经理 ;现任国 泰君 安证券稽核 审计部副 总经理。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 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 黑Allianz SE 亚洲业务部主管、主席办 公室主管 、 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 日本全国主 管、 德 国慕尼黑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 部顾问主 管。现任 慕尼黑Allianz SE 业务 部H5 投资与 亚洲主管 。 朱慧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 ,历任国泰证券 有 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部 副经理, 现任国联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财 务部总监。 刘涓女士 , 职工监 事, 经济学学 士, 现任国联 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副总 监。 3、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 大 学国际金融系讲师、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万航 渡路营业 部经理、 资产 管理公司 研究部经 理、 香港公司研 究策划部 经理、 研究发 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 部总经理 、 债券部 总经理、 副 总裁、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 裁。现任国 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孟朝霞女士,公司总经理,硕士学位。历 任新华人 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 中心总经理、 泰 康养老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融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现 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经理 。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 银 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上海联 合财务有限 公司资金 财务部副 经理、 经 理、 营运负 责 人兼内部审 计师、 公司 副总经理 、 国联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总经理 助理。现 任国 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2003 年1月加盟 华 宝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交 易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 宝康灵活配 置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和 华宝兴业 先进 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投 资副总监及国内 投资部总经 理职务。2009 年6月加入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基 金经理、 总经理 助理、 投资总 监等职务。 现 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并 兼任国联 安德盛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联 安新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 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华安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 问、 西安分公 司总经理 、 华东业 务总部总 经理、 北 京 总部高级董 事总经理;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 场总监。 现任国联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刘轶先生, 督察长 , 博士学 位。 曾任 职于中国 建设银 行辽宁省分 行、 中国 民生银行 北京 管理部、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 财政经济委 员会证券 法修改工 作小组, 并曾在南开 大学等从 事研究工 作。现任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3 (1)现任基 金经理 吕中凡, 硕士研 究生。 2005 年7月至2008 年7月在 华虹 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 公司 (原宏力 半导体制造 有限公司 ) 担任企 业内部管 理咨询管 理师 一职。 2009 年3月至2011 年3月在上 海 远 东 资信 评估 有限 公司( 原上 海远 东鼎信 财务 咨询 有限公 司) 担任 信用 评估项 目经 理。2011 年5月加入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信用研究 信用分析员、债 券组合助理 、基金经理 助理等职位。 2015 年5月 起任国 联安新精 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5 月起兼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5 年7月起兼任国联安 鑫富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9月起兼 任国联安鑫盈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10 月起 兼任国联 安德盛安 心成长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11 月起 兼任国联安 德盛增利 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12月起兼 任国联安 睿利定期 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7 年3月 起兼任国联 安鑫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9月起 兼任国联 安信心增 长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 (2)历任基 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黄志钢先生 2012 年 6 月 至 2013 年 7 月 冯俊先生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1 月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公 司基金投 资的最高 投资决策 机构 。投资决策 委员会由 公司总经 理、 主管投资的 副总经理、 投 资组合 管 理部负责 人、 固定 收益业务负 责人、 研究部 负责人及 高级 基金经理1-2 人(根据 需要)组 成。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为: 孟朝霞(总 经理)投 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 总监、副 总经理) 投委会执 行主席 邹新进(投 资组合管 理部总监 ) 杨子江(研 究部总监 )


高级基金经 理1-2人( 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4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6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9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 五 )基金 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 益; 3 、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5 ( 六 )基金 管理人内 部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 内部风险 控制包括 内部控制 机制和内 部控 制制度两个 方面。 内部控制 机制是 指公司的内 部组织结 构及其相 互之间的 运行制约 关系 ; 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 融风 险, 保护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促进各项 经营活动 的有 效实施而制 定的各种 业务操作 程序、 管 理方法与控 制措施的 总称。 1 、内部控制的目 标 本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 制的总体 目标是建 立一个决 策科 学、运营规 范、管理 高效和持 续、 稳定、健康 发 展的基 金管理公 司。具体 来说,必 须达 到以下目标 : (1 )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规章 , 自觉形成守 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 营思想和经 营风格。 (2 )健全符 合现代企 业制度要 求的法人 治理结构 , 形成科学合 理的决策 机制、 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 制。 (3 )建立行 之有效的 风险控 制系统 ,确保 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 健康运行 与公司财 产的 安全完整。 (4 )不断提 高经营管 理的效率 和效益 ,努力实 现公 司价值的最 大化, 圆满完成 公司的 经营目标和 发展战略 。 2 、内部控制的原 则 公司完善内 部控制机 制必须遵 循以下原 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 包括公司 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 )有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 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公 司基金财 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位 的设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 运用科 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3 、公司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必须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合规性 原则。公 司内控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 、规章和 各项规定 。 (2 )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 涵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有 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 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 部控制 制度应当 以审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 )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关 法律法规的 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 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行及 时的 修改或完善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6 4 、内部控制的基 本要求 (1 ) 公司必须依据 自身经营 特点设立 顺序递进、 权责 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 控防线: 1 )建立以一 线 岗位为 基础的第 一道监控 防线。 各岗 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 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 悉并以书 面 方式承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内承 担责任。 2 )建立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的第 二道监控防 线。建 立重要业 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 信息沟通 制度,相 关部门和 岗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察 长、监 察稽核部 、风险 管理部对 各岗 位、各部门 、各机 构、各 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 三道监控 防线。 公司 督察长、 风 险 管理部和监 察稽核部 独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 检查和反 馈。 (2 )公司必 须建立科 学的授 权批准制 度和岗位 分离 制度。 各业务部 门和分支 机构必须 在适当的授 权基础上 实行恰当 的责任分 离制度, 直接 的操作部门 或经办人 员和直接 的管理部 门或控制人 员必须相 互独立、 相互牵制 。 (3 )公司必 须建立完 善的岗 位责任制 度和规范 的岗 位管理措施 。在 明确不同 岗位的工 作任务基础 上, 赋予各 岗位相应 的责任 和职权, 建 立 相互配合、 相 互制约、 相互促进 的工作 关系。 通过制 定规范的 岗位责任 制度、 严 格的操作 程序 和合理的工 作标准, 大 力推行各 岗位、 各部门、各 机构的目 标管理。 (4 )公司必须 真实、 全面地 记载每一 笔业务 ,充分 发挥会计的 核算和监 督职能 ,健全 会 计、统计 、业务等 各种信息 资料及时 、准确报 送制 度,确保各 种信息资 料的真实 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 立严密有 效的风 险管理系 统,包括 主要业务的 风险评估 和监测办 法、 分支机构和 重要部门 的风险考 核指标体 系以及管 理人 员的道德风 险防范系 统等。 通过严 密的 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 内部控制 的弱点, 以便堵塞 漏洞 、消除隐患 。 (6 )公司必 须制订切 实有效的 应急应变 措施, 设定 具体的应急 应变步骤 。尤其 是投资 交易等重要 部位遇到 断电、 失火等 非常情况 时, 应急 应变措施要 及时到位, 并 按预定功 能发 挥作用,以 确保公司 的正常经 营不会受 到不必要 的影 响。 5 、内部风险控制 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的 主要内容 包括: 投资 管理业务 控 制、 信息披露 控制、 信息 技术系统 控制、会计 系统控制 、监察稽 核控制等 。 (1 )公司自 觉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规 ,按 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点 严格制定 管理 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 位手册, 明确揭示 不同业务 可能 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 (2 )公司按照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 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露 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 。 (3 )公司根据 国家法律 法规的要 求,遵 循安全性 、 实用性、可 操作性 原则,严 格制定 信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 (4 )公司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会计 法》 、 《 金融企 业会计制度》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7 核算办法》 、 《 企业财务 通则》 等 国家有关 法律、 法 规 制订基金会 计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会 计工作操作 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 作手册, 并针对各 个风 险控制点建 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 控制。 (5 )公司按照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 定, 建立完善的 监察稽核 控制制度 ,保 证监察稽核 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8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中 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 民币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2 】75 号 投资与托管 业务部总 经理:曾 闻学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先 生, 历任中 国人民建 设银行沈 阳 市分行常务 副行长、 中 国人民银 行 沈阳市分行 行长, 中国 人民银行 信贷管 理司司长、 货 币金银局局 长、 银行监 管一司司 长, 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副主 席, 中国 光大 (集团 ) 总公司董事 长、 党委书 记等职 务。 现任 十二届全国 人大农业 与农村委 员会副主 任, 十一届 全 国政协委员, 中国光大 集团股份 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中 国光大集 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 ,兼 任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 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局主席, 中国 光大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 行 长张 金良先 生, 曾 任中 国银行 财会 部会计 制度 处副 处长 、处长 、副 总经 理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 公室主任、 总经理, 中国银行 北京市分 行 行长、 党委书 记, 中国 银行副行 长、 党 委委员。 现任 中国 光大 集团股份 公司执 行董事、 党 委 委员, 兼任中 国光大银 行执行董 事、 行 长、党委副 书记。 曾闻学先生, 曾 任中国光 大银行办 公室副总 经理, 中 国光大银行 北京分行 副行长。 现任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与托管 业务部总 经理 。





(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9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托管国投瑞 银创新动 力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摩根 士丹利华鑫 资源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工 银瑞信丰实 三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等共 89 只证券 投资基金 ,托 管基金资产 规模 2126.48 亿元。同 时, 开展了证券 公司资 产 管理计划 、 专户理 财、 企业年 金 基金、QDII、 银行理财 、 保险债 权投资 计划等资产 的托管及 信托公司 资金信托 计划、产 业投 资基金、股 权基金等 产品的保 管业务。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确保有关法 律法规在 基金托管 业务中得 到全面严 格的 贯彻执行; 确保 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 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操作规程 在基金托 管业 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 确 保基 金财产安全; 保 证基金托 管业务稳 健运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公 司及基金 托管 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必须渗透到 基金 托管业 务的各个操作环 节,覆盖所 有的岗 位,不留任 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 。树立“预 防为主”的 管理理念, 从风险发生的源 头加强内部 控制, 防患于未然 ,尽量避 免业务操 作中各种 问题的产 生。 (3)及时性原则 。建立健全 各项规章制 度,采取有 效措施加强内部 控制。发现 问题, 及时处理, 堵塞漏洞 。 (4)独立性原则 。基金托管 业务内部控 制机构独立 于基金托管业务 执行机构, 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 控人员分 开,以保 证内控机 构的工作 不受 干扰。 3、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会下设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计委员 会, 委员会 委员由相 关部门 的负 责人担任, 工 作重点是 对总行各 部门、 各 类业务的风 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 管 理和 协调, 建立横向 的内控管 理制约体 制。 各部门负 责分 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 的组织实 施, 建立 纵向的内控 管理制约 体制。 投资 与托管业 务部建立 了 严密的内控 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 险管理 处,负责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风险 管理。 4、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与托管 业务部自 成立 以来严格遵 照 《基金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等法 律、法规 的要求,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0 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制订、 完善了 《中 国光大 银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内部控 制规定 》 、 《中国光大 银行投资 与托管业 务部保密 规定》 等十 余 项规章制度 和实施细 则, 将风险 控制落 实到每一个 工作环节。 中 国光大银 行投资与 托管业务 部以控制和 防范基金 托管业务 风险为主 线, 在重 要岗位 (基金清 算、 基 金核算 、 监督稽 核) 还建立了安 全保密区 , 安装 了录像监 视 系统和录音 监听系统 ,以保障 基金信息 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等的要 求, 基金托管 人主 要通过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 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 制相结合、 技 术与人工 监督相结 合等方式 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 组 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 督; 同时, 对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报酬 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收益分配 、基金费 用支付等 行为 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等规定 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 或 电话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1 五 、 相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 庹启斌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联系人:茅 斐 客户服务电 话:021-38992888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2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 平桥大 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 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电话:010-63636235


联系人:张 谞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电话: (010 )66107913 联系人:李 鸿岩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 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中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电话:021-61616192 联系人:吴 斌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3 住所:东莞 市莞城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电话:0769-2211811 联系人:张 技辉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省内) ,400-1196-228 (省外)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浙江 省宁波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 海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迟 卓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10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 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 )38032284 联系人:钟 伟镇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4 (11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黄 婵君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联系人:邓 颜


客户服务电 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 省合肥市 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李 伟卫 客户服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4 )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 市新城区 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 厦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电话:029-87406171 联系人:王 宝辉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5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 www.west95582.com (15 )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 工业园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魏 纯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16 )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 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 市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 广场 36 、38 、41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8 )新时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海 淀区北 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6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联系人:田 芳芳 客户服务电 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19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军 联系电话:010-60834772 联系人:周 雪晴 客户服务电 话 :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0 )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 市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 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1 )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 向溢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22 )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7 住所:上海 市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楼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 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3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电话 :021-23219275 联系人:李 楠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24 )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 贸中心东 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 婉娉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5 )爱建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 市世纪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电话:021-62171984 联系人:陈 敏 客户服务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8 (26 )中泰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山东 省济南市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7 )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 所 : 深 圳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张 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8-008 或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8 )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 晓皙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9 )华宝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9 联系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胡 星熠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 )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1 )东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 晓飞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 )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 五四路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办公地址: 福州五四 路新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 腾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3 )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 市青羊区 东城根上 街 95 号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0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成 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4 )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5 )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 市生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人民 大街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电话:0431-82006251 联系人:付 静雅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6 )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电话:010-58566100 联系人:李 慧灵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1 (37 )天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 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 璟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网址:www.tfzq.com (38 )江海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联系人:周 俊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9 )中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华强高 新技术发 展大 厦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华 强高新技 术发 展大厦 7-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0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 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贸写 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2 网址:www.cicc.com.cn (41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 诗莉


王 立洲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2 )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 省兰州市 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 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 昕田 客户服务电 话: 96668 (甘肃省内)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43 )弘业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 省南京市 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华 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电话:025-52278980 联系人:贾 国荣 客户服务电 话:025-52278866 网址:www.ftol.com.cn (44 )名称: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 磊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3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5 )名称: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 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6 )名称: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 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 茹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7 )名称: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 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8 )名称:北京展 恒基金销 售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4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 飞飞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9 )名称:蚂蚁( 杭州)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杭州 市余杭区 仓前街道 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0 )名称:深圳众 禄 金融控 股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罗湖区梨 园路物资 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 彩平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1 )名称: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 洋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2 )众升财富(北 京)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5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 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53 )名称: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 雪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4 )名称:北京增 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 皓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55 )名称:上海利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山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 怡晨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56 )名称: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6 住所 :浙江 省杭州市 文二西路 1 号 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7 )名称:北京恒 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 晔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58 )名称: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 :马勇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 燕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9 )名称:上海陆 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7 (60 )名称:上海联 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富 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 敏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 ://www.66zichan.com (61 )名称:大泰金 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邺区 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 现 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峨 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 真卿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2 )名称:珠海盈 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琴新 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 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 煜浩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3 )名称:奕丰金 融服务( 深圳)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路海岸 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 健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8 电话:0755-8946 0507 ;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4 )名称:深圳市 金斧子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圳市 南山区智 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 区科苑路 18 号东 方科 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 烨 客户服务电 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65 )名称:武汉市 伯嘉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 湖 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 武汉中央 商务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央商 务区泛海 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人代表: 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 (8026 ) 联系人:陆 锋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66 )名称: 上海 万得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 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0203 (67 )名称:深圳富 济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山区 粤海街道 科苑南路 高新南七 道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9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南路高新 南七 道惠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人代表: 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 力佳 客户服务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68 )名称:北京微 动利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 北京微 动利) 住所 :北京 市石景山 区古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富 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 景山区古 城西路 113 号景山 财富 中心 341


法人代表: 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 长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9 )名称: 北京 电盈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呼家楼( 京广中心 )1 号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 富华大 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人代表: 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 旭


客户服务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70 )名称: 北京 汇成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淀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人代表: 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 向坤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0 (71 )名称:北京晟 视天下投 资管理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怀柔区 九渡河镇 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六 号万通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人代表: 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 晓荣/ 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72 )名称:深圳前 海微众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 区田厦金 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人代表: 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 曦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73 )名称: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崇明县 长兴镇路 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人代表: 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 申莉 客户服务电 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4 )名称:杭州科 地瑞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下城 区 武林时代 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上塘 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人代表: 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 璇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1 客户服务电 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75 )名称:上海凯 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黄浦区 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 哲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76 )名称: 北京 蛋卷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朝阳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77 )名称:北京植 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密云县 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四惠 盛世龙源 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纪峰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 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 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3 、 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 内销售机 构为具有 基金代销 资格的深 圳证 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 具体销 售机构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2 名单详见深 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 。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7 号 电话:010-59370000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 瑞新 (三)出具 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联系人: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安 冬 (四)审计 基金资产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静安区 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 场 5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南京 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 廷基 联系人:王 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42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 计师:王 国蓓、戴 丽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3 六 、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101 号文 核准募集 , 募集期 为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2 年 5 月 29 日。 经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1,639,938,116.78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购户 数为 7,036 户。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4 七 、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一)基金 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 内,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划分 为双 佳 A 、双 佳 B 两 级份额,所 募集的基 金资产合 并运作。 1 、基金份额配比 双佳 A 、双佳 B 的 份额配比 原则上不 超过 7 ∶3 。 本基金募集 设立时, 双佳 A 、双 佳 B 的份额 配比将不 超过 7 ∶3 。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双 佳 A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每满 6 个 月开放一次 申购与赎 回业务; 双佳 B 封闭运作并 上市 交易。在双佳 A 的每 次 开放日 (除第 六个双佳 A 的开放日 外),基 金管理人 将对双佳 A 进 行基金份额 折算,双佳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双佳 A 份额数按折算比 例相应 增减。因 此, 在双佳 A 的单个开 放日, 如果双 佳 A 未发 生赎回或 者发生的净 赎回份额 极小,双 佳 A 、双 佳 B 在该开放日后 的份额 配比可能 出现大于 7 ∶3 的 情形; 如双佳 A 发 生的净赎 回份额较 多, 双佳 A 、双佳 B 在 该开放日 后的份额 配比可能 会出现 小于 7 ∶3 的情形。 2 、双佳 A 的运作 1 )收益率 双佳 A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 获取约定 收益,其 收益率将在 每个折算 日次日重 新设 定一次 并按 照《信息 披露办法 》有关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进行 相关 公告 。计算公 式为: 双佳 A 份额的约 定年收 益率(单 利)=1.4 ×1 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 年利率 双佳 A 份额的约 定年收益 率为一年 期银行定 期存款 年利率 的 1.4 倍。其中 计算 双佳 A 份额约定年 收益率的 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年利率 指 《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或 上一折算 日次日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整 存整取基准 年利率。 双佳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以基金 合同生效 日或折算 日折算后 的 1 元净 值为基准 采用 约定年收益 率单利进 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双 佳 A 份额 的本金安 全或 约定收益, 在极端亏 损的情况 下, 双佳 A 份额 的持有人 可能面临 无法足额 取得约定 收益 乃至本金损 失的风险 。 根据本基金 管理人于2012 年 12 月 5 日 披露的 《国联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国联 安双 佳 信用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双佳 A 份额 首个开 放日 后约定 年收益 率的 公告》 ,鉴于 2012 年12 月4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 年期整存 整取基准 年利率为 3.00% ,因此 双佳 A 份额在首 个开放日 (2012 年 12 月 3 日) 后的约定 年收益率 (单利) 为 4.20% (=3.00% ⅹ1.4)。 根据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3 年6 月5 日披露 的《国 联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国联 安双 佳信用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之双佳 A 份额 第二 个 开放日后约 定年收益 率的公告》 ,鉴于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5 2013 年 6 月 4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 年期整存 整取基准 年利率为 3.00% , 因此双 佳 A 份额 在 第二 个 开放日 (2013 年6 月3 日) 后的 约定年收 益率 (单利) 为 4.20% (=3.00% ⅹ1.4)。 根据本基金 管理人于2013 年 12 月 5 日 披露的 《国联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国联 安双 佳信用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之双佳 A 份额 第三 个 开放日后约 定年收益 率的公告》 ,鉴于 2013 年12 月4 日中国人 民银行 公 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 年期整存 整取基准 年利率为 3.00% , 因此双 佳 A 份额 在第三个 开放日后 的约定年 收 益率 (单利) 为 4.20% (=3.00% ⅹ1.4)。 根据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4 年6 月5 日披露 的《国联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国联 安双 佳信用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之双佳 A 份额 第四 个 开放日后约 定年收益 率的公告》 ,鉴于 2014 年 6 月 4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 年期整存 整取基准 年利率为 3.00% , 因此双 佳 A 份额 在第 四 个 开放日后 的约定年 收 益率 (单利) 为 4.20% (=3.00% ⅹ1.4)。 根据本基金 管 理人于2014 年 12 月 5 日 披露的 《国联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国联 安双 佳信用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之双佳 A 份额 第五 个 开放日后约 定年收益 率的公告》 ,鉴于 2014 年12 月4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 年期整存 整取基准 年利率为 2.75% , 因此双 佳 A 份额 在第五个 开放日后 的约定年 收 益率 (单利) 为 3.85% (=2.75% ⅹ1.4)。 2 )开放日 双佳 A 的开放日 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每满 6 个月的最 后一个工 作日 。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 购与 赎回业务的, 开 放日为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 响 因素消 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 作日。 双佳 A 的第一次 开放日为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届 满 6 个月 之日,如 该日为非 工作 日, 则为该日之 前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 第二次 开放日 为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届满 12 个 月之日, 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 , 则为 该日之前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 以此类 推。 例 如: 《基金合 同》 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届满 6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 之日分别为 2012 年 12 月 14 日、2013 年 6 月 14 日、2013 年 12 月 14 日,以此类推。 2013 年 12 月 14 日为非工作日, 在其之前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为 2013 年 12 月 13 日,则 第 三次开放 日为 2013 年 12 月 13 日。其他各个开放 日的计算类 同。 3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 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 个工作日, 即与双 佳 A 的 开放日 为同一个工 作日, 基金管 理人将对 双佳 A 进行 基金份 额折算 (但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第六个 双佳 A 的开 放日双佳 A 不 折算) , 双佳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双佳 A 份额 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 增减。 双佳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具体见 《 招募说明 书》第九 部分 以及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 关公告。 4 )规模限制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6 本基金《基 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 内,双 佳 A 的 份额余额原 则上不得 超过 7/3 倍双 佳 B 的份额余额。具体 规模限制 及其控制 措施见《 招募说明书 》、《发 售公告》 以及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其他相 关公告。 3 、双佳 B 的运作 1 )双佳 B 封闭运作 ,封闭期 内不接受 申购与 赎回申 请。 双佳 B 的封闭期 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至 3 年后对应日 止。如该 对应日为 非工 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 2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3 个月 内, 在符 合基 金上市交易 条件下, 双佳 B 将申 请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3 )本基金在扣除 双佳 A 的应计收益后 的全部剩 余收 益归双佳 B 享有,亏 损以 双佳 B 的资产净值 为限由双 佳 B 承担。 4 、基金份额发售 双佳 A 、双佳 B 将 分别通过 各自发售 机构的销 售网点 独立进行公 开发售。 5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 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 金资产净 值/T 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至 3 年期 届满日,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为 双佳 A 和双佳 B 的份额 总额;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并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T 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为该 LOF 基 金的份额 总 额。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 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6 、双佳 A 和双佳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双佳 A 的开放日 计算 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 日 分别 计算双佳 A 和双 佳 B 的基金份额 净值。 (1 )双佳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截 止双佳 A 的 某一开放 日或者双佳 B 的 封闭期 届满日 (T 日),设 a T 为自双佳 A 上一开放日次 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 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 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 aT F 为 T 日双佳 A 的份额 余额, bT F 为 T 日双佳 B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双佳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 ( 0) aT NAV 为双佳 A 上一 开放日折算 后份额净 值 1.000 , 若上一开放日未发 生折 算, 则为上 一开放日 双 佳 A 份额 净值 , r 为设定 的双佳 A 的 年收益率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7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 净值大于 或等于 “ ( 0) aT NAV 乘以 T 日双佳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双 佳 A 份额应计 收益之和 ” ,则:





( 0) (1 T ) aT aT a r NAV NAV ? ? ? ? 365 “T 日全部双佳 A 份额 应计收 益 ” 计算 公式如下 : T 日全部双佳 A 份额应 计收益= ( 0) T aT a T a r F NAV ? ? ? 365 (下同) 2 )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 小于 “ ( 0) aT NAV 乘以 T 日双佳 A 的份额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双佳 A 份 额应计 收益之和 ”,则:


T aT aT NV NAV F ? 2 、双佳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设 bT NAV 为双佳 B 封闭 期届满 日 (T 日) 双佳 B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双佳 B 的基金份 额 净值计算公 式如下: T aT aT bT bT NV NAV F NAV F ?? ? 双佳 A 、双佳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假设本 基金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成立,则 3 年期届满日 (T 日)为 2015 年 6 月 15 日,3 年分级运作期内 的双佳 A 的 第六个开 放日 为 2015 年 6 月 12 日 (6 月 13 日、6 月 14 日均为非工作日) ,则 a T =3 天。则在 3 年期届满日 (T 日)双佳 A 份额、双佳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如下: 假定在 T 日闭 市后基 金资产净 值 11 T NV ? 亿元,双佳 A 和双 佳 B 的 份额余额 分别为 aT F =7 亿份和 bT F =3 亿份。 假定双 佳 A 的第六 个开放日 次日 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 年利率 为 3.5% , 则 双 佳 A 的 第 六 个 开 放 日 次 日 重 新 调 整 的 双 佳 A 约定年化 收 益 率 为 r=1.4 3.5%=4.9% ? 。 假 定 双 佳 A 在 第 六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 0) 1.025 aT NAV ? 。 因为 T 日闭市 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 11 T NV ? 亿元大于 ( 0) aT NAV =1.025 元乘以 T 日双 佳A 的份额余额 aT F =7 亿份加上 T 日 全 部 双 佳 A 份额应计收益 ( ( 0) 4.9% T 7 1.025 3 0.00288966 aT a T a r F NAV ? ? ? ? ? ? ? ? 365 365 亿元) 之 和,则: 4.9% 1.025 (1 3) 1.025 aT NAV ? ? ? ? ? 365 元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8 11 1.025 7 1.275 3 bT NAV ?? ?? 元 7 、双佳 A 和双佳 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内,基金 管理人在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 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 别计算并 公告双佳 A 和双佳 B 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其中,双佳 A 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日不包 括双佳 A 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是 对两级基 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 算,并不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 的实 际价值。


(1 )双佳 A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内,在双 佳 A 的 非开放日(T 日), 设 a T 为自双佳 A 上一次开放日 次日 (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 放日, 则 为基 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 aT F 为 T 日双佳 A 的份 额余额, bT F 为 T 日双佳 B 的份额 余额, aT NAV 为 T 日双佳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 0) aT NAV 为双佳 A 上 一开放日折 算后份额 净值 1.000 , 若上一开放日未发 生折算, 则为上一 开 放日双 佳 A 份额 净值 ,r 为设 定的双佳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 净值大于 或等于 “ ( 0) aT NAV 乘以 T 日双佳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双 佳 A 份额应计 收益之和 ”,则: ( 0) (1 T ) aT a T a r NAV NAV ? ? ? ? 365 “T 日全部双佳 A 份额 应计收益 ” 计算公 式如下: T 日全部双佳 A 份额应 计收益= ( 0) T aT a T a r F NAV ? ? ? 365 (下同) 2 )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 小于 “ ( 0) aT NAV 乘以 T 日双佳 A 的份额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双佳 A 份 额应计 收益之和 ”,则:


T aT aT NV NAV F ? (2 )双佳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 T 日双佳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双 佳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公 式如 下: T aT aT bT bT NV NAV F NAV F ?? ? 上式中,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内的双 佳 A 非开放日, aT NAV 为双佳 A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双佳 A 的开放日 , aT NAV 为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9 双佳 A 、双佳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例: 假设 本基金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成立。 则 2012 年 9 月 14 日( T 日) 双佳 A 份额、 双佳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如下 : 假定基金成 立日 一年 期银行定 期存款年 利率 为 3.5% , 则双佳 A 自基金 成立日 至第一个 开放日 (2012 年 12 月 14 日) 的约定 年化 收益 率为 r=1.4 3.5%=4.9% ? 。 假定在 T 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 净值 11 T NV ? 亿元,双佳 A 和双佳 B 的 份额余额 分别为 aT F =7 亿份和 bT F =3 亿份。 自 基金成立 日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的运作天 数 a T =92 天。 双佳 A 在基 金成立日 的份 额 参考净值 ( 0) 1.000 aT NAV ? 元。 因为 T 日闭市 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 11 T NV ? 亿元大于 ( 0) aT NAV =1.000 元乘以 T 日双 佳A 的份额余额 aT F =7 亿份加上 T 日 全 部 双 佳 A 份额应计收益 ( ( 0) T aT a T a r F NAV ? ? ? 365 4.9% 7 1.000 92 0.08645479 ? ? ? ? ? 365 亿元) 之 和,则: 4.9% 1.000 (1 92) 1.012 aT NAV ? ? ? ? ? 365 元 11 1.012 7 1.305 3 bT NAV ?? ?? 元 T 日的双佳 A 和双佳 B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时的 基金的 转 换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本基金将 按照《基金 合同》约 定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 双佳 A 、 双佳 B 的基 金份额将 以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 ,并办 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业务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0 八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合同 已于 2012 年 6 月 4 日生效。 (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本合同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1 九 、 双佳 A 的 份额 折算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双 佳 A 将按 以下规则进 行基金份 额折算。 (一)折算 基准日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 内,双 佳 A 的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为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每 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即与 双佳 A 的开放日 为同一个 工作日( 但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满 36 个月之日 ,即 第六个双佳 A 的开放日 双佳 A 不 进行 折算 ) 。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的具体计 算见前述 相关内容 。 (二)折算 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双佳 A 所 有份额。 (三)折算 频率 除《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第六个双 佳 A 的 开放日外, 双佳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每满 6 个月折 算一次。 (四)折算 方式 折算日日终 ,双佳 A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双佳 A 的份额 数按照 折算比例 相应增减 。 双佳 A 的基金份 额折算 公式如下 : 双佳 A 的折算比 例=折 算日折算 前双佳 A 的 基金份额 净值/1.000 计算结果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 后 8 位。 双佳 A 经折算后 的份额 数=折算 前双佳 A 的 份额数× 双佳 A 的折算比 例 双佳 A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四舍 五入的方 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折算 日折算前 双佳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双佳 A 的折算比例 的 具体计算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根据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披露的《国联安双佳信 用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之双佳 A 份额折 算和申 购 与赎回结 果的公告 》,2012 年 12 月 3 日,双佳 A 折算前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2456712 元,据此计算的 双佳 A 的折算比例 为 1.02456712 ,折算后, 双佳 A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 额持 有人原来持 有的每 1 份 双佳 A 相 应增 加至 1.02456712 份。折算前,双佳 A 的基金份 额总 额为 1,147,963,163.91 份,折算后, 双佳 A 的基金份 额总额 为 1,176,165,312.71 份。 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双佳 A 经折 算后 的份额数采 用四舍五 入的方式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资产 。 根据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3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 《国联 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之双佳 A 份额 折算和 申购与赎 回结果的 公告》 ,2013 年 6 月 3 日, 双佳 A 折算 前的基金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2 份额净值 为 1.02094247 元,据此计算的双 佳 A 的 折 算比例为 1.02094247 ,折算后,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 人 原来持有的每 1 份双佳 A 相应增加至 1.02094247 份。折算前,双佳 A 的基金份 额总额为 587,315,591.37 份,折算后,双佳 A 的基金份额 总额为 599,615,430.52 份。 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双佳 A 经 折 算后的份 额数 采用四舍五 入的方式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资产 。 根据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披露的《国联安双佳信 用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之双佳 A 份额折 算和申购 与赎回结 果的公告 》,2013 年 12 月 3 日,双佳 A 折算前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2105753 元,据此计算的 双佳 A 的折算比例 为 1.02105753 ,折算后, 双佳 A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 额持 有人原来持 有的每 1 份 双佳 A 相 应增 加至 1.02105753 份。折算前,双佳 A 的 基金份额 总 额为 529,455,516.57 份,折算后,双 佳 A 的基金份额 总额为 540,604,541.99 份。 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双佳 A 经折算后 的份 额数采用四 舍五入的 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资产。 根据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4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 《国联 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之双佳 A 份额 折算和 申购与赎 回结果的 公告》 ,2014 年 6 月 3 日, 双佳 A 折算 前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2094247 元,据此计算的双 佳 A 的 折 算比例为 1.02094247 ,折算后,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 人 原来持有的每 1 份双佳 A 相应增加至 1.02094247 份。折算前,双佳 A 的基金份 额总额为 126,631,830.53 份,折算后,双佳 A 的基金份额 总额为 129,283,813.84 份。 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双佳 A 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 采用四舍五 入的方式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资产 。 根据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披露的《国联安双佳信 用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之双佳 A 份额折 算和申购 与赎回结 果的公告 》,2014 年 12 月 3 日,双佳 A 折算前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2105753 元,据此计算的 双佳 A 的折算比例 为 1.02105753 ,折算后 , 双佳 A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 额持 有人原来持 有的每 1 份 双佳 A 相 应增 加至 1.02105753 份。 折算前, 双佳 A 的基 金份额总 额为 39,134,471.74 份, 折算后, 双佳 A 的基金份额总 额为 39,958,547.05 份。 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双佳 A 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 采用四舍五 入的方式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资产 。 (五)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的基 金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双佳 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 具体见基 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六)基金 份额折算 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 方案须最 迟于实 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 基金份额折算 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3 十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投 资者可 在双佳 A 的开 放日对双 佳 A 进行 申购与赎回 。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 本基 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 投 资者可通过 场外或场 内两种方 式对本基 金进行申 购与 赎回。 (一)双佳 A 的 申购与 赎回 1 、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场所 双佳 A 的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 构和基金 管 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 式办理双佳 A 的申购与 赎回。销 售机构名 单和联系 方式见上述 第五章第 (一)条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 构,并予 以公 告。 2 、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开放 日及时 间 双佳 A 自《基金 合同》 生效后 3 年内 ,每满 6 个月 开 放一次申购 与赎回业 务。 本基金办理 双佳 A 的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 日为自《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3 年内每 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开放 日的 具体计算 见招募说 明书 第七部分中 “双佳 A 的运作”的 相关 内容。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 开放 双佳 A 的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 放日 为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 日的下一 个工 作日。 双佳 A 的开放日 以及开放 日办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 相关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的 账户 投资者办理 双佳 A 的申购 、赎回 应使用经 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及基金管 理人认可 的账 户(账户开 立、使用 的具体事 宜见相关 业务公告 )。 4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即 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 受理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如受理申 请当日发 生折算,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00 元);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 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者 认购 、 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可根 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 施前按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4 5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双佳 A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交 双佳 A 的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 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 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 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 工作日 (T+1 日 ) , 双佳 A 的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对投 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进行有 效性确认 和成 交确 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 资者 可及 时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 回的成交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上 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 日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3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成 交确认 原则 双佳 A 的单个 开放日, 将以双 佳 B 的份额 余额为 基 准,在不超 过 7/3 倍双佳 B 的 份额 余额范围内 对双佳 A 的 申购申请 进行确认 。 双佳 A 的单 个开放日 , 将受理 对于双 佳 A 提交的全 部有效赎回 申请,并 依据赎回 业务 办理一般程 序 予以成 交确认。 对于双佳 A 提交的全 部有效申购 申请,如 依据申购 业务办理 一般程序全 部予以成 交确认后, 双 佳 A 的份额 余额将 小于或等于 7/3 倍 双佳 B 的份额余 额, 则接受并确 认上述全 部有效的 双佳 A 的申购申请; 如依据申购 业务办理 一般程序 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后 , 双 佳 A 的份额 余额将大 于 7/3 倍双佳 B 的份额余额 , 则 在不超过 7/3 倍 双佳 B 的份额余额 范围内, 对上述全 部有效的 双佳 A 的申 购 申请按比例 进行成交 确认。


双佳 A 单个开放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确认 办法及确 认结果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 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 构对双佳 A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双佳 A 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双佳 A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 (4 )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由此 产生 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请成 功后,基 金管理人 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 回的情 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6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5 (1 )申购金额的 限制 通 过本 公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申 购本 基金的 ,每 个基 金账 户每 次单笔 申购 金额 不得低 于 1000 元 (含申购费) , 代销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通 过直销柜 台申购本 基金的 , 每 个基金账户 首次申购 金额不得 低于 1 万元 (含申购 费),已在 直销机构 有申购本 基金记录 的投资者不 受上述申 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单笔追 加申 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 代销机构的 投资者欲 转托管入 直销柜台 进行交易 的, 要受直销柜 台最低申 购金额的 限制。 投 资者当期分 配的基金 收益, 通过 红利再投 资方式转 入 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 不受最 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 (2 )赎回份额的 限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 售机构赎 回基金份 额时, 每 次赎 回申请不得 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 额必须是 整数份额 。 投资者 全额赎回 时不 受上述限制 。 (3 )最低保留余 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 ( 网点) 单个 交易账户保 留的本基 金基金份 额余 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 同时有份 额减少类 业务(如赎 回、转换 出等)被 确认,则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该 账户 保留的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余额一 次性 同时全 部赎 回。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 和赎回的份 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7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1)双佳 A 不收取 申购费用 。


(2)双佳 A 不收取 赎回费用 。 (3)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 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金 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根据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规 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8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方 式 (1 )双佳 A 申购份 额的计算 双佳 A 的申购份额 按 申购金额 除以 申购 当日双佳 A 份 额净值 确定 。双佳 A 的申购份 额 计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双佳 A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双佳 A 份额 净值 例: 在双佳 A 的开 放日, 某 投资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双佳 A , 则其可 得到的双 佳 A 份 额计算如下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6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2 )双佳 A 赎回金 额的计算 双佳 A 的赎回金额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 赎 回当日双佳 A 份额净值 为基准 并 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 回金额计 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 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双佳 A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 赎回金额 计算公式 :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 ×赎回当 日双佳 A 份 额净值 例:在双佳 A 的 开放日 ,某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双佳 A ,持有期限 为一个开 放周期,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 下:


赎回总金额 =10,000 ×1.00 =10,000 元 (3 )双佳 A 、双佳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的具体计 算公式见 招募说明 书第 七部分 。 9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双佳 A 申购与赎 回的注 册登记业 务,按照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的有 关规定 办 理。 投资者申购 双佳 A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 注册登记手 续。 投资者赎回 双佳 A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 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 依法对上 述相关规 定予以调 整并 公告。 10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 形,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 资者 对双佳 A 的申购 申请: (1 )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易场 所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4 )根据申购规 则和程序 导致部 分或全部 申购申请 没有得到成 交确认; (5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可暂停 申购的情形 ; (6 )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有 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 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 资者。发 生上述(1 ) 到(5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11 、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 理方 式 出现如下情 形,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接 受 或暂停基 金份 额持有人对 双佳 A 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 项;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7 2 )证券交易场所 依法决定 临时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双佳 A 在开放日 巨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 4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 成功的赎 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将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的, 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 回款项, 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 申请 总量的比例 分 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 支付 部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 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 理办 法在后续工 作日予以 支付。 12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 购与赎回 申请的成 交确认后 ,双 佳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时, 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 赎回 。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时,按正 常赎 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顺延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 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 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 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 个工作日 继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赎回 的部分申 请将被撤 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以下 一工作日 的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 理。 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份 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基 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 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并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 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并 说 明有关处理 方 法。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 有关业务规 则执行。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8 (二)《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并完 成转换后 的申购与赎 回 1 、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场 外销售机 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 和基 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 机构, 场外申 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下; 本基 金的场内 销售机构为 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场内申购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下。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 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 销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2 、申购与赎回的 账户 投 资者 办理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经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账 户 (账户开立 、使用的 具体事宜 见相关业 务公告) 。 3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业务自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之日起不 超过 30 日内开始 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的 具体日期 前依据 《信息披 露办法》 的规 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公 告。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基金 管理 人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 购 和赎回申 请。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另 行公告。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 赎回时间 进行调整 , 但此项 调整应在 实施日前 依 据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规定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视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转 换价格为 下 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转 换时间 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4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4 )场外赎回 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 者持有份额 登记日期 的先后次 序进 行顺序赎回 ; (5 )基金管理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证券交 易所可根 据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 基 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9 5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 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 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 情况下,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 日) 投资者 可及 时向销售 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购与 赎 回的成交 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 和赎回申 请。 申购和赎 回的确认 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 准。 (3 )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由此 产生 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请成 功后,基 金管理人 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 回 的情 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6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 限制 通 过本 公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申 购本 基金的 ,每 个基 金账 户每 次单笔 申购 金额 不得低 于 1000 元 (含申购费) , 代销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通 过直销柜 台申购本 基金的 , 每 个基金账户 首次申购 金额不得 低于 1 万元 (含申购 费),已在 直销机构 有申购本 基金记录 的投资者不 受上述申 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单笔追 加申 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 代销机构的 投资者欲 转托管入 直销柜台 进行交易 的, 要受直销柜 台最低申 购金额的 限制。 投 资者当 期分 配的基金 收益, 通过 红利再投 资方式转 入 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 不受最 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 本基金 场内申购 的单笔申 购最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2 )赎回份额的 限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 售机构赎 回基金份 额时, 每 次赎 回申请不得 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 额必须是 整数份额 。 (3 )最低保留余 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 ( 网点) 单个 交易账户保 留的本基 金基金份 额余 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 同时有份 额减少类 业务(如赎 回、转换 出等)被 确认,则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0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该 账户 保留的 本 基 金基 金份额 余额一 次性 同时全 部赎 回。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 和赎回的份 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7 、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转为 LOF 基金后 ,投资者 在场外申 购本基金 时交 纳申购费用。 投 资者交纳 前端申购 费用时, 按申 购金 额采用比例 费率。 投资者 可以多次 申购 本基金, 本基 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 独 计算。 本基金 的场外申 购费率如 下表 所 示:


① 通过本公司 直销柜台 前端申购 本基金的 养老金客 户申 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300 万


0.20%


300 万≤M<500 万


0.12%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② 非养老金客 户前端申 购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注:M 为 申购金 额


本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 购费率由 基金代销 机构比照 场外 申购费率执 行。


本基金申购 费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并在 申购时收 取, 不列入基金 资产, 主要 用于本基 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 因红利自动 再投资而 产生的基 金份额, 不收取相 应的 申购费用。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应按 照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约定 的场 外申购 费率 设定 投资者 的 场内申购费 率。 投资者通过 国联安基 金网上直 销平台申 购本基金 可享 受前端申购 费率优惠, 具 体优惠申 购费率以最 新的相关 公告为准 。 (2 )赎回费率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1 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转为 LOF 基 金 后,场外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30天


0.9%


30天≤N<1 年


0.1%


1年≤N<2年


0.05%


N≥2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转为 LOF 基金后, 本 基金场内赎 回费率为 固定 0.10% 。 其中, 在场外 认购以及 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之后场外 申购的投 资者其份 额持有年限 以份额实 际持有年 限为准; 在场 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 及场内买 入, 并转托管 至场 外赎回的投 资者其份 额持有年 限自份额 转托管至 场外 之日起开始 计算。 赎回费用由 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扣除用 于市场推 广、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 费后 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 。 对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 回费应全 额归入基 金财 产, 对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取的 赎回 费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 合同》的 相关约定 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据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规 定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4 )对特定交 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话 交易等)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证监 会要 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 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 方式的基 金申 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 基金投资 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 开 展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 在与相应 的代销机 构协商一 致后, 可以 按 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 当调整基 金申购费 率和赎回 费率。 8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额的 计算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其中 ,通 过场外方 式申购的 ,申购份 额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 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 数 位, 计算所得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 的 份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 资金账户 。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2 例: 本基 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 某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 通过代 销银行 申 购本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本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 万元在 场外 申购 本基金份 额,假设 申购当日本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 47241.11 份基 金份额。 例:某投资 者通过某 券商在深 圳交易所 投资 10 万元 在场内申购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且对 应的申 购 费率为 0.8% , 则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返还金额=0.24 ×1.050=0.25 元


因场内申购 份额采用 截位法保 留至整数 份,故投 资者 申购所得份 额为 94,482 份,整数 位后小数部 分 0.24 份 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 给投 资者。


即: 某投 资者投资 10 万元 在场内申 购本基金 , 假设 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 94,482 份基 金 份额, 返还金额 0.25 元。 (2 )赎回净额的 计算 1 )场外赎回净额 的计算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赎回 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份额 乘以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 额为赎回 金额扣除 赎回费用 的金 额,各计算 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 额扣减赎 回费用。 其中 ,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 用 例: 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某 投资 者在场外赎 回本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45 天, 适用的赎 回费率 为 0.1% , 假 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0=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1%=11.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 元 即: 投资者 在场 外 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持有 期限为 45 天,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是 1.12 元,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11,188.80 元。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3 2 )场内赎回净额 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在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 额, 假 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赎回费 率为 0.10%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10%=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 -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 在场内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 假 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3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 金资产净 值/T 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本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9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 构可依法 对上述相 关规定予 以调整, 并 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依据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 10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 形,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 资者 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易场 所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4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可暂停 申购的情形 ; (5 )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有 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 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 资者。发 生上述(1 ) 到(4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刊登 暂停申购公 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4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11 、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 理方 式 出现如下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接受或暂 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 款项; (2 )证券交易场 所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3 ) 因市场剧烈波 动或其他 原因而出 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 巨额赎回, 导 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4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的, 可 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 项, 按每个赎 回申 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 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第 (3 )款的情 形时,对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 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 投资者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公告。 12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 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对于 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照其 申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 申请 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定 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当日办理 的赎回 份额; 投资 者未能赎 回 部分, 除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选择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5 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迟至 下一个开 放 日办理, 赎回 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 日的价 格。 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 并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部分顺 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场内巨额赎 回按照注 册登记机 构的有关 规则处理 。 3 )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顺延 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 过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 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 刊登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时以 邮 寄、 传真 或 《招募 说明 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处理方法 。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13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 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 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 工作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三)基金 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技术 条件和准 备 完备的情况 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 基 金管理人的 有关规定 选择在本 基金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为双 佳 A)和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 金转换。 基 金 转换的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等具 体规定 可以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另行规 定并公告 。 (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 布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 (五)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冻 结与质押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6 非交易过户 是指在继 承、 捐赠、 司 法强制执 行等 非交 易 情况下发 生的基金 份额所有 权转 移的行为 。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 必须是合格 的投资人 。 1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 执行和经注 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 其他 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 捐赠” 仅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其合 法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的 基 金 会或 社会 团体的情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非交易过户 业务必须 根据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有关 《 业 务规则 》 办理, 并提 供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规定 的相关资 料。 2 、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 申请受理 日起二个 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 过户费用 。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办理其基 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 机构的转托 管手续。 转托管在 转出 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 额转托管 一次完成 。投资者 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 额成功 后,转托 管份 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 方网点, 投资者可 于 T+2 日起 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 (1)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 内,双 佳 A 的 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将 持有的双佳 A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 )之间进 行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双佳 A 赎回业务 的销 售机构(网 点)时, 可办理已 持有双 佳 A 的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具体办理 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代销 机构的业 务规 则。 双佳 B 的转托 管与以下 “本基金 转换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 )后的 转托管” 相同。 (2) 本基金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后的转托 管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 转入或申 购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 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或上市 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证券 账户下。 登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 接申请场 内 赎回。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基金份 额可申请场 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a. 系 统 内 转托 管 是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内不 同销 售 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席位)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b. 基 金份 额登 记 在注 册 登记 系统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变 更 办理 基 金赎 回 业务 的销 售 机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7 构(网点) 时,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 管。 c. 基 金 份 额登 记 在证 券 登 记结 算 系统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 更办 理 上市 交 易 或场 内 赎 回的会员单 位(席位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 系统内转托 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 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 2 )跨系统转托管 a. 跨 系 统 转托 管 是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和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b. 本 基金 跨系 统 转托 管 的具 体业 务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的相 关规 定 办 理。 4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 与解 冻。基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 结的,被 冻结部分 产生 的权益(包 括现金分 红和红利 再投资) 一并冻结。 5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 业务,基 金管 理人将制定 和实施相 应的业务 规则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8 十一 、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一)上市 交易的基 金份额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内, 在双佳 B 符合 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 定的 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 双佳 B 的基 金份额将 申请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双佳 B 上 市后,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双佳 B 份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 的双佳 B 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 份额转托 管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再 上市交易 。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 及深圳证 券交 易所规则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份额, 转换 后的基金份 额将继续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基 金上市后, 登记在 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 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可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 将基金份 额转托管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再上 市交易。 ( 二 ) 上市 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 三 ) 上市 交易的时 间 1 、双佳 B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三 个月内开 始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内, 双 佳 B 份额( 交易代码:150080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证 上[2012]273 号文批准,自 2012 年 8 月 22 日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投资人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各会 员单位证 券营业 部 均可 参与基金交 易。 2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本基 金 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 及深圳证 券 交易所规则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后 , 本 基金将自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3 、 在确定上 市交易时 间后, 基金管理 人最迟在 上市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 四 ) 上市 交易的规 则 1 、 双佳 B 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其前 一工作日 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 经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复 核,双佳 B 2012 年 8 月 21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0.954 元, 上市首日以 该基金份 额净值 0.954 元 (四舍五入至 0.001 元) 为开盘参考价, 并以此 为基准 设置涨跌幅 限制,幅 度为 10% 。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 金上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为 前一个 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3 、本基金实行价 格涨跌幅 限制, 涨跌幅比 例为 10%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 4 、本基金买入申 报数量 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 5 、本基金申报价 格最小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民币;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9 6 、本基金上市交 易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 定。 ( 五 ) 上市 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指 双佳 B ) 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 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 及有关规 定执行。 ( 六 ) 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指 双佳 B )在深圳 交易所挂 牌交易 , 交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 示。 行情发 布系统同 时 揭示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为双佳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 ( 七 ) 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与暂 停、终止 上市 本基金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指 双佳 B ) 的停复 牌与暂 停、 终止 上 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的相关规定 执 行。 ( 八 ) 相关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 规定 内容进行调 整的,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相 应予以修 改 , 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0 十 二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3 年 期 届满时 基 金的 转换 (一)转换 后的基金 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本基金无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自动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 双 佳 A 、 双 佳 B 的基金 份额将以 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 并办理 基 金的申 购与赎回 业务。 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份额 仍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 (二)转换 时双佳 A 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日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后 3 年的对 应日。 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 届满日与 双佳 B 的封闭期届满 日 为同一 日 。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日前, 基金管 理人将提前 公告并提 示双 佳 A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 择在 3 年内最后 一个开放 日赎回 双佳 A 基金份额 或 默认 届 满日 自动 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份额 。 (三)转换 时的份额 转换规则 1 、份额转换基准 日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日,即本 基金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后的 对 应日,如该 日为非工 作日,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2 、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 基准日, 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 基准日日 终,以份 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双佳 A 、双 佳 B 按照各自的 基金份 额净值转 换成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份额。 份额转换计 算公式: 双佳 A 份额 (或双 佳 B 份额 )的转换 比率=份 额转 换基准日双 佳 A (或双 佳 B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1.000 双佳 A (或 双佳 B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转 换后上 市开放式基 金 (LOF )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转 换前双佳 A (或 双佳 B ) 的份额 数×双佳 A 份额 (或双 佳 B 份额) 的 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 转换时, 双佳 A 、双 佳 B 的场外 份额将 转换成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场 外份额, 且均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下; 双佳 B 的场 内 份额将转换 成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场内份额, 仍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下。 在实施基金 份额转换 时,双佳 A 份额( 或双佳 B 份 额)的转换 比率、双佳 A (或双佳 B )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转换后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的具 体计算见 基金管理 人届 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1 3 、份额转换后的 基金运作 双佳 A 、 双佳 B 的份 额全部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 本 基 金将上市交 易, 并接受 场外和场 内的申购 与赎回业 务 , 具体日期及 业务规则 见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4 、份额转换的公 告 (1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时, 本基 金 将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就本基金 进行 转换的相关 事宜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2 ) 在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日 前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将就 本 基金进行转 换的相关 事宜进行 提示性公 告。 (3 ) 双佳 A 、 双 佳 B 进行份 额转换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四)基金 转型后基 金的投资 管理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 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 基金的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理 念、投资 范围、投 资限 制、投资管 理程序等 将保持不 变。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2 十 三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 通过 积极主动 地投资管 理 , 力争获取高 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 投 资收益。 (二)投资 范 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 金融 债券、 次 级债券、 中 央银行票 据、 企业 债券、 公司债券 、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 转债) 和债券 回购等金 融工具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固 定收益证券 品种(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也可 投资于股 票、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权益类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 票、权证 等权 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 (包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它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 新 股, 并可持有 因可转换债 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 票、 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 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 分 离交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权证。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 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于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其 中投资于 信用债 券的资产 占基金固 定收 益类资产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80% ;投 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所指 信用债券 是指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短 期 融资券、 金融 债券 (不 包括政策 性 金融债) 、 次级 债、 资 产支持证 券、 可 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 转债) 等非国家 信用的固 定 收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上述 相关规 定。 (三)投资 理念 以价值分析 为基础, 通过主动 的投资管 理,谋求 基金 资产当期收 益和长期 增值的统 一。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要 采取利率 策略、 信用 策略、 息 差策略、 可 转债投资策 略等积极 投资策略, 在 严格控制利 率风险、 信 用风险以 及流动性 风险的基 础 上, 主动管理 寻找价值 被低估的 固定收 益投资品种, 构 建及调 整 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 以 期获 得最大化的 债券收益; 并 通过适当 参与 二级市场权 益类品种 投资,力 争获取超 额收益。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3 1 、资产配置原则 本基金通过 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 、定性分 析和 定量分析相 补充的方 法,对股 票、 债券和现金 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 风险及相 对投资价 值进 行评估, 确定 基金资产 在股票、 债 券及 现金类资产 等资产类 别的分配 比例。 在有 效控制投 资 风险的前提 下, 形成大 类资产的 配置方 案。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 应用利率 策略、 信用 策略、 息 差策略、 可 转债投资策 略等, 在合 理管理并 控 制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 ,最大化 组合收益 。 (1 )利率策略 通过对经济 增长、 通货膨 胀、 财政政策 和货币政 策等 宏观经济变 量进行深 入分析, 结合 金融市场资 金供求状 况变化趋 势及结构, 最终形成 对 金融市场利 率水平变 化的时间、 方向和 幅度的判断 。利率策 略可以细 分为: 1 )目标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对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的判 断, 在控制 资 产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 通过调整 组 合的目标久 期, 即在预 期利率将 要上升的 时候适当 缩 短组合的久 期, 在预期 利率将要 下降的 时候适当拉 长组合的 久期,以 提高债券 投资收益 。 2 )收益率曲线策 略 本基金通过 对收益率 曲线的研 究, 在所确 定的目标 久 期配置策略 下, 通过分 析预测收 益 率曲线 可能 发生的形 状变化, 在 期限结构 配置上适 时 采取子弹型、 哑铃型或 者阶梯型 等策略, 进一步优化 组合的期 限结构, 使本基金 获得较好 的收 益。 (2 )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 率等于基 准收益率 加上信用 利差。信 用利 差反映了信 用风险。 本基金通过 对信用债 券发行人 基本面的 深入调研 分析 , 结合流动性、 信用 利差、 信用评 级、 违约风险 等的综合 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 价格优势 和套利机会 的优质信 用债券产 品进行投 资。 影响信用利 差的因素 包括信用 债市场整 体的信用 利差 水平和信用 债本身的 信用变化, 由 此信用策略 可以细分 为: 1 )基于信用利差 曲线策略 通过分析宏 观经 济周 期、 市场资 金结构和 流向、 信用 利差的历史 统计区间 等因素判 断当 前信用债市 场信用利 差的合理 性、 相对投 资价值和 风 险以及信用 利差曲线 的未来走 势, 从而 确定信用债 总体的投 资比例。 2 )基于信用债信 用分析策 略 本基金管理 人将建立 内部信用 评级制度。 通过综合 分 析公司债券、 企业债等 信用债券 发 行人所处行 业发展前 景、 发展 状况、 市场 地位、 财 务 状况、 管理水 平和债务 水平, 结 合债券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4 担保条款、 抵押 品估值及 债券其他 要素, 最后综 合评 价出债券发 行人信用 风险、 评价债 券的 信用级别。 通过 动态跟踪 信用债券 的信用风 险, 确定 信用债的合 理信用利 差, 挖掘价值 被 低 估的品种, 以获取超 额收益。 (3 )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 通过债券 回购融入 和滚动短 期资金作 为杠 杆, 投资于收益 率高于融 资成本的 其它获利机 会, 从而获 得杠杆放 大收益。 本 基金进入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40% 。 (4 )可转换债券 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是介于股 票和债券 之间的投 资品种, 具 有 抵御下行风 险, 分享股 票价格上 涨 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首 先将根据 对债券 市场、 股票 市 场的比较分 析, 选择股 性强、 债 性弱或 特征相反的 可转债列 入当期转 债核心库 ,然后对 具体 个券的股性 、债性做 进一步分 析比较, 优选最合适 的券种进 入组合, 以获取超 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 换债券品 种时, 本基金 将与本公 司的股票 投研团队积 极合作, 深入 研究, 力 求选择被市 场低估的 品种,来 构建本基 金可转换 债券 的投资组合 。 3 、新股申购投资 策略 在股票发行 市场上, 股票 供求关系 不平衡经 常导致股 票发行价格 与二级市 场价格之 间存 在一定价差 。 本基金根据 新股发行 人的基本 情况, 以及 对认购中 签 率和新股上 市后表现 的预期, 并 结 合金融工程 数量化模 型, 对于拟 发行上市 的新股进 行 合理估值, 制 定相应的 申购和择 时卖出 策略 。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权证, 可持有 因持股票 派发或因参 与 分离交 易可转债 一级 市场申购而 产生的权 证。 本基金 管理人将 以价值分 析 为基础, 在采 用权证定 价模型分 析其合 理定价 的基 础上, 结合 权证的溢 价率、 隐 含波动率 等 指标进行投 资, 避免投 资风险, 追求较 高 的风险调 整后收益 。 5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 包括资产 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 (MBS ) 等, 其定价受 多种因素 影响, 包 括市场利 率、 发行 条 款、 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 质量、 提 前偿还 率等。 本 基金 将在基 本面 分析 和债券 市场 宏观分 析的 基础 上, 结合 蒙特卡 洛模 拟等 数量化 方 法,对资产 支持证券 进行定价 ,评估其 内在价值 进 行 投资。 (五)投资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5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 宏观经济发 展环境、 证券市场 走势。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 资决策机 制为投资 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 的基 金经理负责 制。 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制定基金 投资方面 的整体战 略和 原则; 审定基金 资产配置 和调整计 划;决定基 金禁止的 投资事项 等。 基金经理负 责资产配 置、行业 配置和个 债/ 个股配置 、 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 常管理。 3 、 投资决策程 序 (1 )由基金经理 对宏观经 济和市 场状况进 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 政策研究 ; (2 )数量策略 部运用风 险监测 模 型以及各 种风险监 控指标,对 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 资组 合风险进行 风险测算; 研究员对 信用债的 信用评级 提 供研究支持; 每日提供 基金申购 赎回的 数据分析报 告,供基 金经理决 策参考;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进 行资产配 置政策的 制定。投 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 开会议, 依据 上述报告对 资产配置 提出指导 性意见; 如 遇重大事 项 , 投资决策委 员会及时 召开临时 会议做 出决策; (4 )结合投资 委员会和 风险管理 部的建议 ,基金经 理根据市场 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 方案 设计; 基金经 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参考 上 述报告, 制定 资产配置 、 类属配 置和个 债配置和调 整计划, 进行投资 组合的构 建和日常 管理 ; (5 )进行投资组 合的敏感 性分析 ; (6 )对投资方 案进行合 规性检查 ,重点检 查是否满 足基金合同 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 规的 规定; (7 ) 基金经 理进行投 资组合的 实施, 设定或者 调整资 产配置比例 、 单个 券种投资 比例, 交易指令传 达到交易 部; 交易部依 据基金经 理的指令 , 制定交易策略, 通 过交易系 统执行投 资组合的买 卖。交易 情况及时 反馈到基 金经理; (8 )投资组合 评价。风 险管理部 根据市场 变化对投 资组合的资 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 风险 防范建议; 对投 资组合进 行评估, 并对 风险隐患 提出 预警; 对投资组 合的执行 过程进行 实时 风险监控等 。 基金经 理依据基 金申购和 赎回的情 况控 制投资组合 的流动性 风险。 ( 六 )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中债 综合指数 。 中债综合指 数是由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编 制, 是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 期,基点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 布。中债综 合指数的 样本具有 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 涵 盖主要交 易市场 (银 行间市场 、 交易所 市场等) 、 不同 发行主体 ( 政府、 企 业 等) 和期 限 (长 期、 中 期、 短 期等) , 能够 很好地反 映中国债券 市场总体 价格水平 和变动趋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6 势,适合作 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 基 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变更业 绩比 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低风 险 品种, 其预期 风险与收 益高于货 币 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本 基金经过 基金份额分 级后,双佳 A 为 预期 低风险、预期 收益相 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 ;双佳 B 为预期 较高风 险、 预期 较高收益 的基金份 额。 ( 八 )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2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1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 券 发行数量 的 10% ;


(3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资 产,本基 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7 40% ;


(5 )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的资 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 其中投 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 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6 )本基金投 资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 证的 10% 。投资 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7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投资的资产 支持证券 信用级别 评级应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 出。 (9 )法律法规的 其他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 九 )投资 组合比例 调整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各 项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 定。 (十)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及 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 、有利于基金资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3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及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8 4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十一)融 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 资、 融 券。 (十二)基 金的投资 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 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 ——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定, 复核了 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 报告财务资 料未经审 计师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45,667,747.80 86.43 其中:债券 45,667,747.80 86.43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3,000,000.00 5.68 其中: 买 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417,483.89 2.68 7 其他各项资 产 2,754,604.63 5.21 8 合计 52,839,836.32 100.00 注: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分 项之和与 合计项可 能存 在尾差。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9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沪港 通投资的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8,771,169.50 16.9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3,653,862.98 65.18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3,242,715.32 6.2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667,747.80 88.45 注: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分 项之和与 合计项可 能存 在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0 1 122477 15 月星 01 48,020 4,753,019.60 9.21 2 112295 15 司尔债 47,000 4,690,600.00 9.08 3 122259 13 中信 01 46,000 4,611,040.00 8.93 4 112243 15 东旭债 45,240 4,545,715.20 8.80 5 112204 14 好想债 41,890 4,338,966.20 8.4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没 有相关投 资政 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没 有相关投 资政 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没 有相关投 资评 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1 11.1 本报告 期内,经 查询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机 构公开信息 披露平台, 本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中除13 中信 01 外 , 没有出现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的, 或 在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13 中信01(122259 )的发 行主体中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发 布公告称 , 其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关于违 规向客户 提供 融资融券服 务予以责 令改正, 警 告, 没 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的《行政 处罚事先 告知书》 。 本基金管理 人在严格 遵守法律 法规、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和公司管理 制度的前 提下履行 了相 关的投资决 策程序, 不存在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行为。 。 11.2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中,没 有投资于 超出基 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 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409.42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990,442.8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45,752.4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54,604.6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09 广汽转债 1,520,520.00 2.94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2 十四、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不代表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转型前: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长 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②-④ 2012-6-4 至 2012-12-31 1.34% -1.15% 2.49% 0.07% 0.05% 0.02% 2013-1-1 至 2013-12-31 2.45% -3.75% 6.20% 0.16% 0.08% 0.08% 2014-1-1 至 2014-12-31 15.33% 6.54% 8.79% 0.18% 0.11% 0.07% 2015-1-1 至 2015-6-4 4.61% 1.37% 3.24% 0.10% 0.10% 0.00% 2012-6-4 至 2015-6-4 25.26% 2.76% 22.50% 0.15% 0.09% 0.06% 转型后: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同期业绩 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③ ①-③ 净值增长 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②-④ 2015-6-5 至 2015-12-31 6.90% 2.78% 4.12% 0.12% 0.07% 0.05% 2016-1-1 至 2016-12-31 3.55% -1.63% 5.18% 0.10% 0.09% 0.01% 2017-1-1 至 2017-6-30 0.72% -2.11% 2.83% 0.10% 0.08% 0.02% 2017-1-1 至 2017-9-30 1.99% -2.26% 4.25% 0.12% 0.07% 0.05% 2015-6-5 至 2017-9-30 12.90% -1.18% 14.08% 0.12% 0.08% 0.04%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3 十 五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 值包括基 金所持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开 立基金资 金 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独 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代销机构 的固有财 产,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 销;不同 基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抵销。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 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5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因 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4 十 六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估值的 目的是为 了准确、 真 实地反映 基金相关 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应按基 金估值后 确定的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 。 (二)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的不 含权债券, 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 对在 交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 债券,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 估值; (3)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4)对在交 易所市场 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以每 日收 盘价作为估 值全价。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5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市 场参与者普 遍认同,且 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 证具有 可靠性的估 值技术, 确 定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公允 价 值。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法律法 规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估值有 最新规定 的,从其规 定。 7、股指期货合约 按照结算价 估值,如估 值日无结算 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 按照结算价 估值,如估 值日无结算 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结算 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10 、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五)估值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 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 六 )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 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七 )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6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 注册登 记机构 、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 损方 ” ) 按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 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赔偿 责 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 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 错已得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追偿; 追 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 关费 用,应列入 基金费用 , 从基金 资产中支 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7 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 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 ,由 注册 登记机构 进行 更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 过错 方负 责 赔付, 过 错方 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 ( 八 )暂停 估值的情 形 及处理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第四款有 关估值方 法规定的 第 6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 响。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8 十 七 、基 金收 益与 分 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资产 负债 表中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利 润 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三)收益 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3 年 内的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本 基金的收 益分配原则 如下: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本基 金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2 、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的 收益分配 原 则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 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 基金的 收益分配原 则如下: (1 )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 为 6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 20% ;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 选择,本 基金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


场外转入或 申购的基 金份额,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 红; 投资者在 不同销售 机构的不 同交易账 户可选择 不 同的分红方 式, 如投资 者在某一 销售机 构交易账户 不选择收 益分配方 式,则按 默认的收 益分 配方式处理 ; 场内转入、 申 购和上市 交易的基 金份额的 分红方式 为 现金分红, 投 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 的 分红方式, 具体 收益分配 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 规定;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方案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9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 截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等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2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记机 构 可将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 日 经除权 后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转为 基金份额。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0 十 八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 费; 4 、因基金的证券 交易或结 算而产 生的费用 ; 5 、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的信 息披露 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的会 计师费 和律师费 ; 8 、基金资产的资 金汇划费 用; 9 、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 以列入的 其他费用 。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3 、基金销售服务 费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基金 的营 销费 用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 等。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仅 在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三年届 满日收取, 三年 届满日后, 本 基金不收 取销售服务 费。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1 本基金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5% 年费 率计提 。 基金销 售服务费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划 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4 、 本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 9 项 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 期基金费 用。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年 度报 告中披露从 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 管理 费、托管费 的金额, 并说明管 理费中支 付给基金 销售 机构的客户 维护费总 额。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 以外的其 他费用, 以及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四)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2 十 九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 计核算制 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 任人为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管理人 应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后 2 日内 公告。 3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3 二十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 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 过 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 (以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 前,将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 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 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上市 交易公告 书 本基金获准 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后,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在上市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 五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双佳 A 的首次 开放日或 者双 佳 B 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以 及双佳 A 和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 值。 在双佳 A 的首次开放或 者双佳 B 上市交易 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基 金份额净值 、双佳 A 和双佳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以及各 自的基金 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以 及双佳 A 和双 佳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双佳 A 和双佳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以及各自 的基金份 额累计参考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 本基 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交易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 本基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4 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 在指定媒 体 上。 ( 六 )定期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七 )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5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0%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 、双佳 A 开放办理申 购、赎回 业务; 22 、双佳 A 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23 、双佳 A 的收益率设 定及其调 整; 24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时基金 的转换; 25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后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26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7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8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9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 八 )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 十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十一 )信 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 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6 本基金的上 市交易公 告书公布 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上 市交易的 证券 交易所,以 供公众查 阅、复制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7 二 十 一 、 风险 提示 (一)市场 风险


基金主要投 资于证券 市场, 而证券 市场价格 因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产 生波动, 使基金运 作客 观上面临一 定的市场 风险。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 国家宏观政 策发生变 化, 导致市 场 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也 呈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 水 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 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和股 票, 其收益水 平可能会 受到 利率变化的 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 如管 理能力 、 行业竞 争、 市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财务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等都 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 生 变化。 如果基 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 价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 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 益下降。 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 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 投 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避免 。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 目的是基 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 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 的 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 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 值增值。


6 、债券收益率 曲线风险 。债券收 益率曲线 风险是指 与收益率曲 线非平行 移动有关 的风 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 一风险的 存在 。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 的影 响,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 的利率风 险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率下 降时, 基金从 投资的固 定收 益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时, 将获得比 之前 较少的收益 率 。


8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 风险主要 存在于可 转债的投 资中,具体 表现为可 转债的价 格受 到其相对应 股票价格 波动的影 响, 同时可 转债还有 信 用风险与转 股风险。 转 股风险指 相对应 股票价格跌 破转股价 ,不能获 得转股收 益,从而 无法 弥补当初付 出的转股 期权价值 。


(二)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 短期融资 券等 信用证券发 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 化,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8 到期不能履 行合约进 行兑付的 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 也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 (三)管理 风险


基金管理人 的专业技 能、 研究能 力及投资 管理水平 直 接影响到其 对信息的 占有、 分析 和 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进而 影响基金 的 投资收益水 平。 同时,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制度是 否健全, 能 否 有效防范道 德风险和 其他合规 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 理人的职 业道德水 平等,也 会对基金 的风 险收益水平 造成影响 。


(四)流动 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股 票和债券 会 因各种 原因面临 较高 的流动性风 险, 使证券交 易的执行 难度提高, 买入 成本或变 现成本增 加。 此外, 基金投 资者的赎回 需求可能 造成基金 仓位调整 和资产变现 困难,加 剧流动性 风险。


为了克服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 在坚持分 散化投资 和 精选个股原 则的基础 上, 通过一 系 列风险控制 指标加强 对流动性 风险的跟 踪、 防范和 控 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 保证完全 避免此 类风险。


(五)操作 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运作 过程中, 可能 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 或违 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 风险, 或者技 术系统的 故障差错 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 行甚至导 致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到影 响。这种 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 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 机构等。


(六)合规 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七)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


1 、根据本基金 投资范围 的规定, 投资于 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 其中投资 于信用 债券的资 产占基金 固定 收益类资产 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80% 。 本基金无法 完全规避 发债主体 特别是公 司债、 企业债 的发债主体 的信用质 量变化造 成的信用 风险。另外 ,如 果持 有的信用 债出现信 用违约风 险, 将给基金净 值,尤其是 B 级份额 的基 金净值带来 较大的负 面影响和 波动。


2 、本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 市场购入 股票,但 可以持有 通过参与一 级市场新 股申购、 增发 新股或持有 因可转债 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 新股发行 制 度的变化、 发 行节奏和 发行频率 的改变、 新股发行收 益率的降 低或者损 失都会使 得该基金 面临 一定的风险。 另外, 因此 持有的流 通受 限证券在受 限期间内 不能进行 交易,由 此可能面 临一 定的流动性 风险。 3 、根据本基金 投资范围 规定,本 基金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 基金 资产的 20 %,提升了 预期收益 水平, 但也增加 了预期 风险水平。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9 4 、双佳 A 的特有风 险 (1 )流动性风险 双佳 A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开 放一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只能在开 放日赎回 双佳 A 份额,在非 开放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不能赎 回双佳 A 而出现 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 ,双佳 A 的开放日可能 延后,导 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能按期赎 回而出现 风险。 (2 )利率风险 双佳 A 份额约定年收益 率的一年 期银行定 期存款年 利率指《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上 一折算日次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 构人 民币一年期 整存整取 基准年利 率。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或上一 折算日次 日 利率下 调, 双佳 A 的年收 益率将相 应向下进 行调 整;如果在 非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或 上一折算 日 次 日时,出现 利率上调 ,双佳 A 的 年收 益率并不会 立即进行 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 下一个折 算 日次日再根 据实际情 况作出调 整, 从而 面临一定的 利率风险 。 (3 )开放日的赎 回风险 在双佳 A 的每次开放日 (除最 后一次开 放日外) ,双 佳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 双佳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 并相应对 双佳 A 的份额数 进行增 减。 基金份 额折 算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双 佳 A 时,可 能出现新 增 份额不能全 部赎回的 风险。 (4 )基金的收 益 分配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本 基金将不 进行收 益分配。对 于双佳 A ,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每满 6 个月的最 后一个工 作日,投 资者可 通过赎回双 佳 A 份额的方 式获取投 资 回报,但是 投资者通 过赎回双佳 A 份额以 获取投资 回报的方式 并不等同 于基金收 益分配, 投资者可能 须承担相 应的交易 成本,还 可能面临 基金 份额赎回的 价格波动 风险。 (5 )基金的净值 与参考净 值


自《基金合 同》生效 后,本基 金将在双佳 A 的开 放日 和双佳 B 的封闭期届满 日计算 双 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 可按照基 金份额净 值申 购和赎回持 有的双佳 A 份额。 在双佳 A 的非开放日 及双佳 B 的非封闭 期届满日 ,本基金 将采用 “虚 拟清算 ” 原则计算 并公告双 佳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是对 两类基金份 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 ,并不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 际价值。 (6 )极端情形下 的损失风 险 双佳 A 具有 预期低风险 、 预期 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 征, 但是,本基 金为双佳 A 设置的 收 益率并非保 证收益, 在极端情 况下,如 果基金在 短期 内发生大幅 度的投资 亏损,双 佳 A 可 能不能获得 收益甚至 可能面临 投资受损 的风险。 (7 )基金转型后 风险收益 特征变 化风险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 自动 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 基 金名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0 称变更为 “国联 安双佳信 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 双佳 A 、 双佳 B 的 基金份额 将 以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份额。双佳 A 的基金份 额转 入本基金转 型后的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将面 临风险收益 特征变化 的风险。 5 、双佳 B 的特有风 险 (1 )杠杆机制风 险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 内的分级 基金运作 期内, 本基金在优 先分配双 佳 A 的本金 及自上一开 放日次日 (在双佳 A 的第一个 开放日之 前,则为基 金成立日 )起累计 每日约定 收益的总额 后的剩余 净资产分 配给双佳 B , 亏 损则以 双佳 B 的资产净 值为限 由双佳 B 承担 , 因此,双佳 B 在可能获 取放大的 基金资产 增值收益 的同时,也 可能将承 担基金投 资的全部 亏损,极端 情况下, 双佳 B 可能 遭受全部 的投资损 失 。


(2 )利率风险


在双佳 A 的每个收益调 整日,本 基金将以 届时中国 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一年期 银行 定期存款利 率调整双佳 A 的收 益率。如 果届时双佳 A 的收益率上 调,双佳 B 的资产 分配份 额将减少, 从而出现 利率风险 。


(3 )份额配比变 化风险


本基金成立 后满 3 年内 ,双佳 B 封 闭运作, 双佳 A 则每 6 个月开 放一次。 由于双佳 A 每次开放后 的基金份 额余额是 不确定的 ,在双佳 A 每 次开放结束 后,双 佳 A 、双 佳 B 的份 额配比可能 发生变化 。两级份 额配比的 不确定性 及其 变化将引起 双佳 B 的杠杆率变化 ,出 现份额配比 变化风险 。


(4 )杠杆率变动 风险


由于双佳 B 内含杠杆机 制,基 金资产净 值的波动 将以 一定的杠杆 倍数反映 到双佳 B 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波 动上,但 是,双佳 B 的预期收 益杠杆率并 不是固定 的。在两 级份额配 比保持不变 的情况下, 双 佳 B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越 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 效应越弱 , 从而产生杠 杆率变动 风险。


(5 )上市交易风 险 双佳 B 的封闭期为 3 年, 封闭期内 上市交易 。双佳 B 上市交易后可 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 停牌期间 不能买卖 双佳 B 份额, 产生风险; 双佳 B 上市后也可 能因交 易对手不足 产生流动 性风险。 (6 )折/ 溢价交易 风险 双佳 B 上市交 易后, 受 市场供 求关系等 的影响, 双佳 B 的上市交易价 格与其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之 间可能发 生偏离从 而出现折/ 溢 价交易的 风 险。 (7 )基金转型后 风险收益 特征变 化风险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 自动 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 基金名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1 称变更为 “国联 安双佳信 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 双佳 A 、 双佳 B 的 基金份额 将 以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份额。双 佳 B 的基金份 额转 入本基金转 型后的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份额后, 双佳 B 将 不再内含 杠杆机 制,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将 面临风险 收益特征 变化 的风险。


另外,本基 金转型后 ,原有双佳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转 换后的基 金份额, 可能 会因其业务 办理所在 证券公司 的业务资 格等方面 的原 因, 不能顺利赎 回。 此时, 投资者 可选 择卖出或者 通过转托 管业务转 入具有基 金代销资 格的 证券公司后 赎回基金 份额。 (八)其他 风险


1 、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券 市场运行 ,导致基 金资 产损失;


2 、因金融市场危 机、行业 竞争压 力可能产 生的风险 ;


3 、其他意外导致 的风险。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2 二十 二、 基金 的业 务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遵 守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及其 代理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 的相 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3 二十 三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 的清 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基金 合同变更 内 容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 生重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并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 自中国证 监会 核准之日起 生效。 以下基 金合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同意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但 本基金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时 转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LOF )除 外 ; 3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或销售 服务费率 ,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 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 或 销售服务 费率 的除 外;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变更基金类别 ; 6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 7 、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议事 程序、表 决方式和 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的 其 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 金托管 费率 、销 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 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4 接的; 3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 偿的权利。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 止,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评估 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 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1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清算 时的基金清 算财产分 配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如果本基 金发生基金 财产清算 的情形, 则依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5 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将优先 满足双佳 A 的本金及应 计收益分 配,剩余 部分(如 有)由双佳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根据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2 )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 的基金清 算 财产分配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 转换 为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如 果发生 基金财产清 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 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 方 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 分配。 对 于基 金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6 二十 四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 立管理运 用基金 财 产; (3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申 购、 赎回、转换 、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 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获 得基 金管理费,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费及 其他事先 核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 用; (5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6 )在本合同 的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合同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 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 监 会和中国银 监会, 以及 采取其他 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7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基金 代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 律法 规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8 )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选择、 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 业务,并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对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进行 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融 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配方案 ; (12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 基金对被 投资企业 行使股东 权利,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 资于 其他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 )选择 、更换律 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并 确定有关 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7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告 ; (9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 )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代表基 金签订的 重大合 同及 其他相关资 料; (17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承 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8 (1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费 ;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作 ; (4 )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时,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 (5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4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0 ) 根据法律法 规及本合 同的约 定, 办 理与基金 托 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的 相关内容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 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2 )建立并 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双佳 A 份额、双 佳 B 份额 及 国联安 双佳 信用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折 算比例、 双佳 A 份额与 双 佳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 份额转换 比例和 国 联安 双佳 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8 ) 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9 (19 ) 因基金管理 人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 (20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者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6 )遵守基金管 理人、销 售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 (7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8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1 )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审 议事项应 分别 由双佳 A 、 双佳 B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 决。 双佳 A、双 佳 B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 在各自份 额级别内 拥有同等 的投 票权。 (2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本基 金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自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的投票 权。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0 2 、有以下情形之 一时,应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 但本基金 在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时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除外 ; (3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费率 ,但根据 法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 务费率 的 除外; (4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基金类 别; (6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7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事程序、 表决方式 和表决程序 ;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 (9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0 )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依据《基 金合同》享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 权、 提案 权、 会议 表决权、 新 任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提 名权的单 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类 似表述均 指 “单独或 合计持有 双 佳 A、双 佳 B 各自的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 类似表述 。 (11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 更基金合同 等其他事 项; (12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3 、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 销售服务 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 重大变 化;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6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以外的其 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1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当于 会议召 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 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将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方 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 (3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送达 时 间和地点 ; (4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5 )权益登记日 ; (6 )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 式,还应 载明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达意见 的寄交和 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 的 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 等内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 代表出席 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2 定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 同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 本基 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提供的 注册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指 “有效的 双 佳 A 和双佳 B 各 自的基金 份额分别合 计不少于 该级基金 总份额的 50%”)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两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指“有效的 双 佳 A 和双 佳 B 各 自的基金 份额分别 合 计不少于该 级基金总 份额的 50%”) ; (4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 表,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已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召集 人可另行 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 , 且 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 持不变 。 7 、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 本条前述 第 1 款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 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提 案,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3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会决 议, 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在通 讯表决开 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在会议 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第二个 工作日由 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员 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 生效 。 8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但 在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审 议事项应 分别由双 佳 A 、双佳 B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且双 佳 A、双 佳 B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 份额在其 对应的基 金份额级 别内享有平 等表决权 。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 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指“参加大 会的双 佳 A 和双佳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本基金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 内,指“ 参加大会 的 双佳 A 和 双佳 B 各自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通 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或终止基金 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4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 授权出席 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 员 (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为召集人, 则 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 人担任; 如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 管人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指定 ) 共 同担任监 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推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 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重 新清点, 而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其有权 在宣布表 决 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 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 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或 者基金托管 人拒不配 合的, 则参加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 票人进行 计票。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10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召 集人 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均有法律 约束力。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决定。 (3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自中 国证监会 核 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5 (4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 全文、公证 机关、公 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 告。 11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基金合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 偿的权利。 2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组织清 算组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 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 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根据基 金财产 的情况确 定清算期 限;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和 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 行评估和 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 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6 8 )对基金财产进 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金剩余财 产的分配 1 )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清 算时 的基金清算 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如果本基 金发生基金 财产清算 的情形, 则依 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将优先 满足双佳 A 的本金及应 计收益分 配,剩余 部分(如 有)由双佳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根据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2 )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的 基金清算 财 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转 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 如果发 生基金财产 清算的情 形, 则依据 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对 于基 金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金 和交 易席 位 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基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之间因本 基金合同 产生的或 与本基金合 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 过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其 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 容之外, 本基金 合同的其 他部分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投 资 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 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基金 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 准。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7 二十 五、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国联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 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2 、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期 贷 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票据 贴 现; 发行 金融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 承 销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提 供信用证 服 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人民 银行和国家 外汇管理 局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 统,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8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 金融 债券、 次 级债券、 中 央银行票 据、 企业 债券、 公司债券 、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 可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易可 转债) 和债券 回购等金 融工具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固 定收益证券 品种(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也可 投资于 股 票、 权证以 及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权益类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 票、权证 等权 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 (包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它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 股, 并可持有 因可转换债 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 票、 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 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 分 离交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权证。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 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于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其 中投资于 信用债 券的资产 占基金 固 定收 益类资产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80% ;投 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所指 信用债券 是指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短 期 融资券、 金融 债券 (不 包括政策 性 金融债) 、 次级 债、 资 产支持证 券、 可 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 转债) 等非国家 信用的固 定 收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上述 相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债券 库等各投 资品 种的具体范 围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对 各投资品 种 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 和调整, 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 的投 资进行监督 。 (2 )对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1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超过该 证券 发行数量的 10% ; 3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基 金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


5 ) 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的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 其 中投资 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9 6 )本基金投资 权证,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的 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 于其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遵 从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7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信 用级别评 级应为 BBB 以上( 含 BBB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 出。 9 )法律法规的其 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各 项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 定。 如 果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 资比例限 制 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 基金不 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 (3 )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为对 基金禁止 从事的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单 。 (4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 由银行间交 易会员中 财务状况 较好、 实力雄 厚、 信用 等级高的交 易对手组 成。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 化, 及时对交 易对手库 予以更新 和调整,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应符合交 易对 手库的范围。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 易对 手库进行监 督。 (5 )基金托管人 对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易 方式的控 制按如下约 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0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 资银行存 款,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事 先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据以 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 监督 。 (7 )对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基金投 资的其他方 面进行监 督。 2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复核 。 3 、 基金托管人在上 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 定 、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的 约定,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并 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4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规 定,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依 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 违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 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规、《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 定,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的情况进 行核查。 在 本协议的 有 效期内, 在不 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 及相关 行业监管要 求的基础 上,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 的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国联安 双 佳 信用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双佳 A 份额、双 佳 B 份额及 国联安双 佳信用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折算 比例计算、 双佳 A 份额与双佳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的 份额转换比 例计算、 国联安双 佳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份 额的申购、 赎 回价格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1 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合规 指令或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规 定,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 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 资和入账 (1 )本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或基金 管理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 明书规定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定的, 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 请具有从事 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进 行验资, 并 出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 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在基金托 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 立的 基金银行账 户中, 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 相一致 ,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 当日出 具相关证明 文件。 3 、基金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 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 额、 支 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均 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 行账 户进行。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2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银行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 定。 4 、基金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 开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以基 金名义在 符合 本协议第三 条第 (一 )款第 6 项 规定的存款 银行的指 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 款账户, 并负 责该账户的 日常管理 以及银行 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 用。 基金管 理人应派 专人协助 办理开户 事 宜。 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 账户相关 信息变 更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开 户 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料, 并 对基金 托管人给予 积极配合 和协助。 5 、基金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2 )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转让本 基金的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 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4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 相关账户的 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6 、债券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7 、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保管责 任。 8 、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证 的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同 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3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 对 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 件 。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按 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以计算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2 、 基金管理人每 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 基 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估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 指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3 、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估值方法 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订 明 的估值 方法、程 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 和纠 正。 5 、 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 内发 生差错时 ,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按其规 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计算基金 净值错误 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实际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 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进行 赔偿,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 获得不当 得利之主 体主 张返还不当 得利。 7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 成 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双 方经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4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 人 得到基 金管理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册 后 与基金管 理人分别进 行保管。 保 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 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 任。 基金托管人 因编制基 金定期报 告等合理 原因要求 基金 管理人提供 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 误提供, 并保证 其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2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之间 因本协议 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 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 好协 商解决。 未能 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 则任何 一 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 按其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 具有约束力 。 3 、除争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 议的当事 人仍应履 行本协议的 其他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2 、托管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换 基金托管 人; (3 )本基金更换 基金管理 人; (4 )发生《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规 规定的终止 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5 二十 六、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 一 )邮寄 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 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 设立客户 服务中心 。 每季 度结束 后 20 个工作日内 , 客户服 务中心将 向该季 度发生过场外 交易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邮 寄该持有 人最 近一季度基 金账户状 况对账单。 年 度结 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 内, 客户服务 中心向所 有在册有 基金份额的 场外 持有 人及第四 季度发生 过 场外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最近 一季度基 金帐户状 况对 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 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 送的基金 资讯材料 ,如基金 新产品或 新服 务的相关材 料等。 ( 二 )红利 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 分配, 该份额持 有人当期 分配所得 基金收益将 按红利发 放日的基 金份额资 产净值自 动转 基金份额, 且 不收取任 何申购费 用, 客 户的分红方 式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登 记的方式 为准。 ( 三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在条件成熟 时, 基金管理 人将利用 直销网点 或代理销 售网点为投 资者提供 定期投资 的服 务。 通过定期投 资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 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 以另行公 告为 准。 ( 四 )客户 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 服务 (1 )自动语音服 务 呼叫中心自 动语音查 询系统提 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 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 过电话 查询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账户 余额等信 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 供每周 5 个工 作日的人 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 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 务为投资 者提供查 询服务、 资 讯服务以 及 相互交流的 平台。 投资 者可以查 询 热点问题, 并对服务 进行投诉 和建议。 网址: 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6 投资者可以 在网站上 订阅邮件 公共信息 服务,内 容包 括基金份额 净值、基 金资讯信 息、 定期基金报 告和临时 公告等。 ( 五 )网上 交易 基金管理人 已开通部 分银行卡 及汇款交 易方式的 基金 网上直销业 务, 持有相应 借记卡的 基金投资人满 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gtja-allianz.com )办理 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 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 本基 金的申购、 定投、赎 回和转换 等业务。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上 直销 系统办 理本基 金申 购业务 的基 金投 资人可 享受前 端申 购费率 的优 惠,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 办理本基 金前端收 费模式下转 换入业务 的基金投 资人将享 受转换费中 相应前端 申购补差 费率的优 惠。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 办理基金 定投业务 并享受前端 定投申购 费率优惠 。有关详 情可参见 相关 公告。 在条件成熟 的时候, 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 金网上交 易 业务的 发展 状况, 适时 扩大可用 于 基金网上交 易平台或 用于交易 支付的银 行卡种类 ,敬 请基金投资 人留意相 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 易业务的 解释权归 本公司所 有。 ( 六 )客户 投诉受理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 、 网上留言 、 书信 等主要投诉 受理渠道 对基金管 理人的工 作提出投诉 和建议, 客户服务 人员会及 时地进行 处理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7 二 十 七、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 京蛋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为旗下 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 回、 定投、转换及参加 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6-1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 金所持索菱股份股 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6-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 加大 泰金石销售管理有 限公司为旗下 国联 安双佳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代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6-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通银 行 股份有限公 司手 机银行渠道相关费 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7-0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7-0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 金所持乐视网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7-15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2 季报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7-19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LOF )更新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深交所 2017-07-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参加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8-0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 金所持八一钢铁、 沙钢股份股票 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8-02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8 关于执行《证券期 货投资者适当 性管 理办法》 、 《非居民 金融账户涉税 信息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8-0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 金所持中粮地产股 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8-12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半年报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8-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参加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8-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行 业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9-0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 金所持中国铝业股 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9-16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3 季报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10-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开 展网 上直销基金转换费 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11-1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国 联安双佳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增加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参加申 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11-1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 金所持乐视网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11-18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暂停大额申购 、 转换转入及 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深交所、中国证券 报、上证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11-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增加弘业期 货股份有限公 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12-01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9 二十八、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 销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场 所, 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本 招募说明书 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投资人 按上述方式 所获得的 文件或其 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30 二十九 、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 国联安双 佳 信用分 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国联安双佳 信 用分级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 《国联安双佳 信 用分级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 关于申请募集 国 联安双佳 信用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法律 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 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 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 件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一月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