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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人人宝A(002709)

红塔人人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号)查看PDF公告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8 年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2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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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7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3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6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0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1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4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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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6]757 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本 基 金基 金 合 同 已于 2 016 年 6 月 2 日 正 式生 效 , 自 该 日起 基 金 管 理人 正 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包括: 因
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 风险 , 因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 因
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 因本
产品相关技术、 规则、 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
人在 投资本 基金之 前,请 仔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 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者 存 款 类 金 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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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 17 年 1 2 月 2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2 017 年 9 月 3 0 日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本 基 金 托管 人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已 于 20 1 7 年 12 月 2 2 日 复 核 了 本 次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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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管理办法》 ”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以
下简称“ 《有关规定》 ” )以及《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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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基 金签订 之《 红塔 红土人 人
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 红塔 红土人 人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红塔 红土人 人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并在 2012 年 1 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 息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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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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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红塔 红土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 约定每期 申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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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 个 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 假 日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所
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 ,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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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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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 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 年 6 月 12 日
法定 代表 人:刘 辉
注册 资本 : 4 .96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 (0755)33379033
股东 名称 出资 比例
红塔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5 9. 27 %
北京 市华 远集团 有限 公司 3 0. 24 %
深圳 市创 新投资 集团 有限公 司 1 0. 4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饶 雄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学 博 士 , 中 共 党 员 ; 1992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东 方 证
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银河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
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杜 凤 超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工 学 硕 士 、 M B A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1983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北 方 工 业 大 学 讲 师 , 1997 年 加 入 北 京 市 华 远 集 团 公 司 ; 现 任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
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北京华远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远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北京山釜餐厅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远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地铁四号线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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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北京华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远大数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董 事长 ; 北京华远浩利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 华远 电气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 华 远地 产 股份 有 限公 司副 董 事长 ; 红塔 红土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副董事长。
刘辉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
1995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云 南 省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厅 办 公 室 综 合 秘 书 、 云 南 烟 草
兴云投资股分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 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
主管、 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 凌 先 生 , 董 事 、 督 察 长 。 研 究 生 , 中 共 党 员 ; 1987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云
南省体改委主任科员、 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
处负责人、 综合处负责人、 处长、 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 机构处处
长、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督
察长,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 夏 先 生 , 董 事 。 工 学 硕 士 、 金 融 学 博 士 , 中 共 党 员 ; 1990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任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 深圳国际高
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 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等; 现任深圳市创新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徐 骥 女 士 , 董 事 。 管 理 学 硕 士 , 经 济 师 ; 201 1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北 京 市 华
远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项 目 经 理 、 副 经 理 , 现 任 北 京 市 华 远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北 京 华 远 典 当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审 贷 会 成 员 ; 北 京 华 远 大 数 电 子 商 务 有
限公 司董 事,华 远电 气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红 塔红 土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
陈 乐 波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工 学 学 士 ; 1968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师、 广联 ( 南宁 )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明申公司、 特
能公司等多家企业董事、 上海新华闻投资公司、 上海中泰信托投资公司任副总裁 、
总经 济师等 ; 现 任上 海 世 想海 洋 科 技有 限 公 司副 董 事长 , 江西 3 L 医 用制 品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红 塔红土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钟 晖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国 际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1993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中 南 工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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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大学 (现中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讲师、 湖南先锋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董事长秘书兼总裁
办副主任、 资产管理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
兼北京地区总经理等; 现任中国贫困地区文化促进会暨中国国际扶贫基金会理事
会财务顾问,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 曦 林 , 独 立 董 事 。 民 商 法 学 博 士 , 执 业 律 师 ; 1997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江
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市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 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 法律与
监管部总经理、 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 现任广东华商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合伙人 、高级 合伙人, 深圳国 际仲裁 院( “华南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首批仲裁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刘 珍 女 士 , 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法 学 学 士 ; 1983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中 国
民 航 总 局 国 际 司 法 律 官 员 、 广 东 粤 海 企 业 集 团 公 司 研 究 与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深 圳
金 威 啤 酒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国 浩 律 师 集 团 深 圳 事 务 所 高 级 顾 问 、 T C 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平 板 项 目 组 负 责 人 、 深 圳 市 海 峡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美 资 本 控 股 集
团 总 裁 助 理 等 ; 现 任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深 圳 市 红 塔 资 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深圳 市红塔 财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王 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会 计 师 ; 1996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西
南证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 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 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红
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饶 雄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学 博 士 , 中 共 党 员 ; 1992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东 方 证
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银河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
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等、 副总裁、 党委委员;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 辉 先 生 ,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管 理 学 博 士 ,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1995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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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参加工作, 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 云南烟草兴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
云 南 烟 草 兴 云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 园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管 理 学 学 士 , 经 济 师 ; 1991 年 参 加
工作, 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 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 重
庆国投深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 西
北证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深圳市
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李 凌 先 生 , 督 察 长 。 研 究 生 , 中 共 党 员 ; 1987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云 南 省 体
改委主任科员、 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
人、 综合处负责人 、 处长、 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 、 机构处处长、 红
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督察长,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耀: 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 工商管理硕士 , 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 CFA (美
国注册金 融分析师 ) 。 近 1 4 年 证券 、 基 金工 作经 历 , 历任诺安 基金交易员 、 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交易员, 具有丰富的大资金运作交易经验。 现任职公司投资部 ,
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赵耀先生具有多年证券行业交易、 研究、 投资领域工作实战经历 , 是深圳市
地方级领军人才, 具有深厚的证券研究功底, 良好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行业经
验, 精通于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大类资产配置、 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投资者行
为的分析以及通过价值分析对个股的挖掘。
罗薇: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金融会计硕士, 北京大学理学学士 , CFAIII
级候 选人; 2012 年加 入红塔 红土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曾 先后就 职于研 究部、 交
易部 ,历任 研究助 理、研 究员、交 易员, 具有四 年医药 / 传媒 等行业 研究经 验。
现任职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刘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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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耀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秘书 长。
罗薇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继 荣先 生,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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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 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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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对 敲、倒 仓等手 段操纵 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 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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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 1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3 ) 建 立 符 合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要 求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 4 ) 将 各 种 风 险 控 制 在 合 理 的 范 围 内 , 保 障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和 经 营 目 标 的 全
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 5 ) 建 立 行 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 保 障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减 轻 或 规 避 各 种
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应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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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 审慎性原则: 内部风险 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 公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风险 控制的检查 、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
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5 ) 适时性原则 : 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3 、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 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 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 ; 第四
个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 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
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 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提出建议方案提交
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就以上监察、 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
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定期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发现公司的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 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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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
面性、 审慎性和适时性; 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 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 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 审议业务合作伙伴 (如席位券商 、
交易对手、 代销机构等) 的风险预测报告 ; 审议公司新产品、 新业务、 新市场营
销渠道等的风险评估报告; 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
的解决方案; 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 评估法规政策 、 市场环境等
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编写、 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 、 完善; 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 调查
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负责公司的法律
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
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
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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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 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5 )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 独立核算; 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
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强对信息披露
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向董
事会负责。 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可以列席公司任何
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 文件; 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
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 严
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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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 1 ) 建 立 内 控 结 构 ,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 了 内 控 结 构 , 高 管 人
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
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 2 ) 建 立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分开, 研究、 决策分开 ,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 建 立 、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使 每 个 员 工 都 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 4 ) 建 立 风 险 分 类 、 识 别 、 评 估 、 报 告 、 提 示 程 序 : 建 立 了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 5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 如 计
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 6 )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 、 基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上 述关 于 内部 控 制 的披 露 真 实、 准 确, 并 承 诺将 根 据 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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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 托管 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icbc.com.cn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 至 2 01 7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共 有 员 工 2 18 人 , 平 均 年 龄
3 0 岁 , 9 5% 以 上 员工 拥 有 大 学 本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员 均 拥 有 研 究生 以 上 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 中国大 陆托 管服务 的先行 者,中 国工商 银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首 家提 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 保障基 金、企 业年金 基金 、 QFII 资产 、 QDII 资产 、股权 投资基 金、证 券公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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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 公司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产品 体
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服务 。 截 至 20 17 年 6 月 ,中 国 工 商银 行 共 托管 证 券 投资 基 金 7 45
只 。 自 2 00 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香 港 《财 资 》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 《 上 海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威 财 经 媒 体评 选 的 5 4 项 最 佳托 管 银 行 大奖 ; 是 获 得奖 项 最 多 的国 内 托 管
银行 , 优 良 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好 评。
四、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 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 织内部 控制和 安全措 施是否 充分的 最权威 的 SAS70(审 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均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
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部 门(内 控合规 部、内 部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资 产托管 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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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的各项 经营管 理活动 都必须 有相应 的规范 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在发生 时能准 确及时 地记录 ;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 4 ) 审 慎性 原 则 。 各 项业 务 经 营 活 动必 须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保 证 基 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 应根据 国家政 策、法 律及经 营管理 的需要 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 履行托 管人职 责的管 理部门 ;直接 操作人 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 托管业 务与传 统业务 实行严 格分离 ,建立 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 ) 高 层 检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策 和 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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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 严格落 实岗位 责任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 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 预算等 方法开 展各种 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 管部通 过稽核 监察、 风险评 估等方 式加强 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 ) 数 据 安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密 、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 托管业 务建立 专门的 灾难恢 复中心 ,制定 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 演练发 展到现 在的 “随机 演练 ”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全 有能力 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 职稽核 监察部 门,配 备专职 稽核监 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完善的 风险管 理体系 需要从 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 产托管 部十分 重视内 控制度 的建设 ,一贯 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 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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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和 有关基 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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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公司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 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 代表 人:刘 辉
电话: (0755)36855888
传真: (0755)33379033
联系人:黄镜然
(二)代销机构
1、公司名称: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平
客服电话:0877-96522
网址: www.yxccb.com.cn
2、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 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刘玉静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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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 公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6、 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7、公司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公司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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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
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9、公司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10、公司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公司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付勇斌
客服电话:4008588588
公司网站:www.pyfund.cn
12、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3 0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3、公司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公司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15、公司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客服电话:0592-3128888
网址:www.xds.com.cn
16、公司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17、公司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3 1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8、公司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 代表 人:胡 雪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9、公司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金 田 路 中 洲 大 厦 3 5 层 0 1B 、 0 2 、 0 3 、 0 4
单位
法定 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客服 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20、公司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21、公司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 A 栋 11 层 1101-02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3 2
网址: www.jfz.com
22、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 代表 人:马 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23.
23、公司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证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证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证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4、公司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2 5 、 公司 名称 :北京 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中 关村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0 8
法定 代表 人:王 伟刚
客服 电话 : 4 00- 61 9-9 059
网址 : h tt p:/ /ww w. fun dz one .c n
26、 公司 名称 :上海 挖财 金融信 息服务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 区杨高 南路 7 99 号 5 层 0 1 、0 2 、
0 3 室
法定 代表 人:胡 燕亮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3 3
客服 电话 : 021 -5 081 06 73
网址 : w ww. wa cai ji jin .co m
27、 公司 名称 :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 天 津 自 贸区 ( 中 心 商务 区 ) 迎 宾 大道 19 88 号 滨 海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 -24 13 室
法定 代表 人:李 修辞
客服 电话 : 0 10- 5 9 01 389 5
网址 : h tt p:/ /ww w. wan ji awe al th. com /i nde x. htm l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 代表 人:刘 辉
电话: (0755)36855888
传真: (0755)33379033
联系人:许艺然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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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容、乌爱莉
联系人:吴翠 容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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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 金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证监许可[2016]757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
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分类如下: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分级标准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
<500 万份 ≥500 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 元 1 元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 1 份 500 万份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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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 到 B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
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 金募 集期自 2016 年 5 月 9 日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 经会 计师事 务所验
资,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422,731,348.00 份, 利息结转份额 6,555.22
份,合计 422,737,903.22 份,募集户数为 332 户。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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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6 月 2 日正 式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本 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 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变更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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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即申 购、赎 回价格 以每 份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0 元的 基
准进行计算;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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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 ,基 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 资人在 全部赎 回其持 有的本 基金余 额时, 其账户 内待结 转的基 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
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 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
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基金账户总份额
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除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的原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 申购申
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 机构 ( 网点 )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
项。 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赎回 (T 日) 申请成功后, 赎回款项于 T+3 日 ( 包括该
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4 0
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前述
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元人民币; 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
500 万元 人民币 。追加 申购本 基金 A 类、B 类基 金份额 的单笔 最低金 额为 1 元人
民币。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
3、本 基金 将根据运作 和资产 配置情 况,设 定并在 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公 告可
接受 的基金 每一开 放日 的单 日累计 申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上限、 单个账 户单日累
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单
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上限、单笔申购赎回上限。
4、投 资人可 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赎 回。本 基金按 照份额 进行赎 回,单
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最低账面份额为 1 份。
5、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将导 致其单 个基金 账户内 留存的 基金份 额不足 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 投资者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如投资者未一次全部提
交赎回申请, 销售机构有权以投资者在其单个基金账户内留存的该基金全部份额
为限, 办理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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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的情况,不受此限) 。
6、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金在 通常 情况下 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但 在满足 相关流 动性
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对当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 份额确认”的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例: 某投资 人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则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 份
4、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 金额确认” 的方式。
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
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赎回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例 1: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 , 全部赎回, 赎回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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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100,000.00×1.00+1.50=100,001.50 元
例 2: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 , 累计收益为 100 元,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 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 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 构的技 术故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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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第 1 、2、3 、5 、6、 7、11、 12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于 上述第 8 、9、10 项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公 布相关 申
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 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 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 构的技 术故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笔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10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对于上述第 7、 8、 9 项拒绝赎回的情形, 基金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4 4
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其 中 包 括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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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暂 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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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六、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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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一)现金;
(二)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
同业存单;
(三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 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
市场运行、 资金流动格局、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 , 合理安排
组合期限结构, 积极选择投资工具, 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 ,
发现和捕捉市场的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具体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通过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 分析国家货币
政策导向、 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 , 对
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当预期短期
利率呈下降趋势时, 侧重配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 反之, 则侧重配置期限
较短的金融工具。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 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
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
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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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
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 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 动态确定并
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以满足可能的、 突发的现金需求, 同时保持组合
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
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 决定
各类资产的当期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 市场偏好 、 投资限
制、 基金收益目标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率。 以此实现两个目标 :
一是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获得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 量化模型评估 、 投资
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并在此基础上
提高组合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个券选择、 信用产品交易策略
等各种策略,精选品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6、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 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
债券进行回购质押, 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 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 ,
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大额存单、 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
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本基金
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 制定符合本基金投
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谨慎投资 。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4 9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本 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 (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7)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 托管人 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9)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五个交 易日内 到期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5 0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AA 以 上
(含 AAA) 或相当于 AAA 级信用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 、 (8)项与第(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5 1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 Σ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 产 × 剩余 期限- Σ 投
资于 金融工 具产生 的负债 × 剩余 期限+ 债券正 回购 ×剩余 期限 )/(投资 于金融 工
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 交
易保 证金、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回 购履约 金 )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的 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5 2
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 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 回购) 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存 单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票 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是指 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5 3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
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 01 7 年 10
月 2 3 日 复 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 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
本报 告中 财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本报 告期 自 2 017 年 0 7 月 0 1 日起 至 2 017 年 0 9 月 3 0 日止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6 9 , 1 6 0 , 3 1 2 . 3 1 4 8 . 2 0
其 中 : 债 券 6 9 , 1 6 0 , 3 1 2 . 3 1 4 8 . 2 0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3 6 , 1 0 0 , 3 6 5 . 0 0
2 5 . 1 6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5 4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 7 , 2 0 2 , 0 7 5 . 0 6 2 5 . 9 3
4 其 他 资 产 1 , 0 2 0 , 6 5 2 . 3 4 0 . 7 1
5 合 计 1 4 3 , 4 8 3 , 4 0 4 . 7 1 1 0 0 . 0 0
2. 报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 情况
序 号 项 目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1 . 1 8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日的融资余额的合计数, 报告
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 报告期内本基金每日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3 .1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 目 天 数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9 7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1 3 2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7 7
3 .2 报告 期内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超 过 1 20 天情 况说 明
序
号
发 生 日 期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原 因 调 整 期
1 2 0 1 7 年 7 月 4 日 1 3 2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而 造 成 临
时 短 暂 超 限
2 天
2 2 0 1 7 年 7 月 5 日 1 3 1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而 造 成 临
时 短 暂 超 限
2 天
注: 2 01 7 年 7 月 4 日确 认基 金净赎 回份 额占基 金总份 额 2 9. 72% , 导致 2 01 7
年 7 月 4 日、 2 01 7 年 7 月 5 日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超 过 1 20 天。
3 .3 报告 期末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分 布比 例
序 号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5 5
值 的 比 例 ( % ) 值 的 比 例 ( % )
1 3 0 天 以 内 3 3 . 7 7 0 . 1 4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2 3 0 天 ( 含 ) - 6 0 天 6 . 9 9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3 6 0 天 ( 含 ) - 9 0 天 1 3 . 8 7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4 9 0 天 ( 含 ) - 1 2 0 天 6 . 9 0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5 1 2 0 天 ( 含 ) - 3 9 7 天 ( 含 ) 3 8 . 0 7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合 计 9 9 . 6 0 0 . 1 4
4.报告 期内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期 超过 240 天情 况说 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未超过 240 天。
5.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9 , 9 8 0 , 7 5 4 . 7 4 6 . 9 8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9 , 9 8 0 , 7 5 4 . 7 4 6 . 9 8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同 业 存 单 5 9 , 1 7 9 , 5 5 7 . 5 7 4 1 . 3 7
8 其 他 - -
9 合 计 6 9 , 1 6 0 , 3 1 2 . 3 1 4 8 . 3 5
1 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
6.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本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7 0 2 0 4 1 7 国 开 0 4 1 0 0 , 0 0 0 9 , 9 8 0 , 7 5 4 . 7 4 6 . 9 8
2 1 1 1 7 1 1 3 8 1
1 7 平 安 银 行
C D 3 8 1
1 0 0 , 0 0 0 9 , 9 1 9 , 2 6 4 . 4 9 6 . 9 3
3 1 1 1 7 1 8 3 5 2 1 7 华 夏 银 行 1 0 0 , 0 0 0 9 , 9 1 5 , 3 1 1 . 4 1 6 . 9 3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5 6
C D 3 5 2
4 1 1 1 7 8 1 0 0 4
1 7 宁 波 银 行
C D 1 2 4
1 0 0 , 0 0 0 9 , 8 7 6 , 2 1 0 . 6 4 6 . 9 0
5 1 1 1 7 1 7 1 6 6
1 7 光 大 银 行
C D 1 6 6
1 0 0 , 0 0 0 9 , 8 4 9 , 4 2 7 . 1 9 6 . 8 9
6 1 1 1 7 2 1 1 2 4
1 7 渤 海 银 行
C D 1 2 4
1 0 0 , 0 0 0 9 , 8 2 7 , 8 3 6 . 5 9 6 . 8 7
7 1 1 1 7 9 4 3 3 0
1 7 南 京 银 行
C D 0 6 7
1 0 0 , 0 0 0 9 , 7 9 1 , 5 0 7 . 2 5 6 . 8 5
7.“ 影子 定价 ” 与 “ 摊余 成本 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 目 偏 离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 . 2 5 ( 含 ) - 0 . 5 % 间 的 次 数 0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 . 0 1 3 4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 0 . 0 4 2 9 %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 . 0 0 9 1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9 .1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利 息 4 4 3 , 1 7 3 . 9 2
4 应 收 申 购 款 5 7 7 , 4 7 8 . 4 2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5 7
5 其 他 应 收 款 -
6 待 摊 费 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1 , 0 2 0 , 6 5 2 . 3 4
9 .2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5 8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6 月 2 日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以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向
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 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 净值 表现:
1.1. 本报 告期 基金份 额净 值收益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 A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 去 三
个 月
0 . 8 8 3 9 % 0 . 0 0 0 6 % 0 . 3 4 5 6 % 0 . 0 0 0 0 % 0 . 5 3 8 3 % 0 . 0 0 0 6 %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 B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 去 三
个 月
0 . 9 4 4 7 % 0 . 0 0 0 6 % 0 . 3 4 5 6 % 0 . 0 0 0 0 % 0 . 5 9 9 1 % 0 . 0 0 0 6 %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5 9
2.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基金累 计 净值 收益 率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 比较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6 0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6 1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6 2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取 “摊余成本法” 前 ,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 了避免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 进行重 新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余 成
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25% 以 内 。 当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5% 以 内。 当 负偏 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使用 风 险准 备 金或
者 固 有 资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对 值 控 制 在 0.5% 以 内 。 当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过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6 3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 按照相 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 额的日 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 按日 结转 份额 的 , 7 日 年化 收益 率是 以 最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 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6 4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 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6 5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 估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登 记公司 及存款 银行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6 6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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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 每日 分配、 按日支 付 ” 。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各 类 基金 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
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 当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 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 配时, 每日收 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 则缩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 、当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 交易日 起,享 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的约定 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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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 金每日 例行对 当天实 现的收 益进行 收益结 转( 如遇 节假日 顺延 ) ,每 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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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货币经济服务费用;
1 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0.3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05% ÷ 当年天数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7 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于 由 B 类 降级 为 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如下 :
H =E ×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 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1 1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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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
率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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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 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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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 登载媒
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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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3 6 5 / 7
7
i = 1
1 + 1 1 0 0 %
1 0 0 0 0
i
R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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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R 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7 5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
似规则计算。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
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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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 1 、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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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的情形;
27、 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
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8、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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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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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本基 金变现 期结束 且基 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已成立 ,则本 基金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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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金 所持证 券的流 动性受 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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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申购赎回风险
( 1 )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每个开 放日对 本基金 的累计 申购或 对单一 账户
的累计申购设定上限。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相关控制指标
超过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 2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 益为负 、交易 所假期 休市等 情况, 基金可 能暂
停申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 3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 益为负 、交易 所假期 休市等 情况, 基金可 能暂
停赎回,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 4 )本 基金可 能出现 节假日 集中赎 回量较 大,而 本基金 在短时 间内无 法及
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2 、收益分配风险
( 1 )本 基金存 在当日 已实现 收益小 于零的 风险;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 付收
益为负, 在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将从持有人赎回基金款中扣
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申请赎回或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 则基金管理人将
缩减持有人剩余基金份额。
( 2 )本 基金首 次申购 和追加 申购的 最低金 额均为 1 元, 若投资 人申购 份额
较少, 由于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可能出现当日基金
收益无法显示的情况。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
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
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4 、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 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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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 系统实现要求更高, 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
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 动会导 致证券 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利 润将主 要通过 现金形 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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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
理;
(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3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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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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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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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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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 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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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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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和销 售服务 费,但 根据法 律
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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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设 日常机 构。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设 立设日 常机构 的,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设日常机构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 集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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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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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 2 (含 1/ 2 ) 。 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
有 代 表 1/ 3 以 上 ( 含 1/ 3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 2 (含 1/ 2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 表 1/ 3 以 上 ( 含 1/ 3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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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1/ 2 以 上 ( 含 1/ 2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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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 讯开会 的情况 下,首 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 权 的 1/ 2 以 上 ( 含 1/ 2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2/ 3 以 上 ( 含 2/ 3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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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执 行方式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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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 分配、 按日支 付 ” 。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各 类 基金 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
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 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 当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 配时, 每日收 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 若
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 则缩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 交易日 起,享 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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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 与基 金财产 管理 、运用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货币经济服务费用;
1 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0.3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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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0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于 由 B 类 降级 为 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如下 :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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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
率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 财产的 投资 方向和 投资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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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 A +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 (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 托管人 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8)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9)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五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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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 1 ) 除发生巨额赎回 、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本基金应投资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评级为 A A A 以上
(含 A A A ) 或相当于 A A A 级信用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 、 (8)项与第(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禁止行为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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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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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七、 基金 合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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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 金变现 期结束 且基 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已成立 , 则本 基金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的 流动性 受到限 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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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 合同存 放地 和投资 人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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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刘 辉
成立时间: 2012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 ]
643 号
注册 资本 : 4.96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 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特 定客户 资产管 理、资 产管理 和中国 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 36855888
传真: 0755- 33379033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 010 ) 66105799
传真: ( 010 )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 [ 1983] 146 号)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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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外国 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 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 银行卡业务 ;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 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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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金 不得投 资于以 下金
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 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 限银行 存款( 不包括 本基金 投资于 有存款 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7)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 托管人 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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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9)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五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本基金应投资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或 相当于 AAA 级信 用级别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 上 述 第 1 ) 、第 8 ) 项 与 第 13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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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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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 管理人 在银行 间市场 进行 现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需 按交易 对手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应为公 司推荐 交易对 手库
中成员,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交易对
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不在名单中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存款银行名单为公司推荐的
存款银行名单中银行,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 基金
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
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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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 基金合同 》 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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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 于因基 金认( 申)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产 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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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 达到 《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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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 起负责 为基金 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圳 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实物证 券的购 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
件应 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各 自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对 于无法 取
得二份以上合同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
传真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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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利 登记日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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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 解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 基金合同 》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和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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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本 基金变 现期结 束且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已成 立,则 本基金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金 所持证 券的流 动性受 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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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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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以下
是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一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投 资人 拨 打 基金 管 理 人客 服 热 线 400- 1666- 916 ( 国内 免 长 途话 费 ) 可享 有 如
下服务:
1、 自助语音服务: 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产品、 最新公告信息
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座席服务: 工作日不 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二 、 客 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 服 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 h tservice@htamc.com.cn ) 、短 信、 传真 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渠道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三 、 网 站 资 讯 服 务
基金管理 人网站 ( w w w . ht a m c .c om .c n .c om ) 为投资人 提供理财刊物查阅 、 热
点问答、 市场波动点评、 研究资讯等信息服务 。 同时, 网站还设有在线客服、 客
服电子邮箱等,投资人可在线提问或留言。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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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
解决。
(1)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1 .1 )报 告期 内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 例达到 或超 过 2 0% 的情 况
投
资
者
类
别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基 金 情 况
序
号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2 0 %
的 时 间 区 间
期 初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份
额
持 有 份 额
份 额 占
比
机
构
1 2 0 1 7 0 7 0 1 - 2 0 1 7 0 9 3 0 1 3 5 , 9 5 3 , 4 2 1 . 4 9 3 , 2 3 4 , 6 4 7 . 0 0 - 1 3 9 , 1 8 8 , 0 6 8 . 4 9 9 5 . 4 4 %
个
人
- - - - - - -
产 品 特 有 风 险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 0 % 的 情 形 , 可 能 出 现 大 额 赎
回 导 致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基 金 资 产 导 致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的 风 险 。 敬 请 投 资 者 留 意 。
( 2 ) 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期间 ( 2 01 7 年 6 月 2 日 至 2 01 7 年 1 2 月 2 日 ) ,
本基 金及 基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如 下:
序 号 公 告 时 间 公 告 名 称 发 布 媒 介
1 2 0 1 7 / 7 / 1 4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摘 要 ( 2 0 1 7 年 2 号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2 2 0 1 7 / 7 / 1 7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3 2 0 1 7 / 7 / 2 0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7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4 2 0 1 7 / 8 / 1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5 2 0 1 7 / 8 / 2 5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7 半 年 度
报 告 及 摘 要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6 2 0 1 7 / 9 / 2 7
关 于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国 庆 假 期
前 暂 停 及 节 后 恢 复 大 额 申 购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1 2 2
7 2 0 1 7 / 1 0 / 2 5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7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8 2 0 1 7 / 1 1 / 1 7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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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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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