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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添利A(001175)

山西证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公募 基金管 理业务 基本制 度 ( 经公司 第 三届董事 会 第二十七 次 会议审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二 章 决 策 与 授 权 体 系


第 三 章 业 务 管 理


第 四 章 人 员 管 理


第 五 章 风 险 控 制


第 六 章 禁 止 行 为


第 七 章 附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范公司 公募基金 管理业务 ,建立科 学、高效 的公募 基金 管理业 务运作机 制, 切实 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 根据 《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 、 《资 产管理机 构开展公 募 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业 务暂行规 定》 等法 律法规及 《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 公 司章程》 等规章制 度,制定 本制度。


第 二 条 公 司开展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的 宗旨:遵 规守法、 勤勉尽 责 、诚实信 用,始终 将投资人 的利益放 在首位。


第 三 条 公 司开展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 必须坚持 下列原则 :


( 一) 合法 合规 原则 。 遵 守法 律、 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 中 国 证 券业协会 、中国基 金业协会 的规定。


( 二) 公平 诚信原则 。 坚持公 平交易, 诚实守信 , 避免利 益冲 突 ,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禁 止利益输 送,保护 客户合法 权益。


( 三) 审慎 尽责原则 。 坚持勤 勉尽责, 为客户提 供审慎专 业的 服 务。


( 四) 资产 安全原则 。 依法对 基金资产 实施托管 , 并进行 监控 和 核 查,有效 保护客户 资产安全 。


( 五) 独立 运作原则 。 公司开 展公募基 金管理业 务, 设置 独立 部 门 , 与公司 自有资产 、 其他客 户资产的 管理业务 在人员、 场所等方 面 严 格分离, 各自独立 决策,独 立运作。


( 六) 分离 制衡原则 。 公 司开 展公募 基 金管理业 务, 前、 中 、 后 台 业务严格 分离, 在 公募基金 部门内部 将市场营 销、 投资 研究与管 理 、 运 营保障等 职能进行 分离,权 责分明、 制衡机制 。


第 二 章 决 策 与 授 权 体 系 第 四 条 公 司设置公 募基金部 门独立开 展公募基 金管理业 务,在 人 员 、 场 所 等 方 面 与 公 司 管 理 的 其 他 客 户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严 格 分 离 , 独 立决策、 独立运作 。


第 五 条 公 司按照 “ 董事 会- 总 经理办公 会- 公募 基金管理 业务决 策 委员会- 公募 基金 部门 ” 四 个层级的 公募基金 管理业务 决策与授 权 体 系,对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进 行分级授 权、分级 管理。


第 六 条 公 司董事会 是公募基 金 管理业 务的最高 决策机构 ,审定 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的 基本制度, 决定与 公募基金 管理业务 有关的部 门 设 置及各部 门职责。 审 定公司 公募基金 管理业务 的重大事 项, 包括 发 起 设立基金、 公司以 自有资金 投资公募 基金等重 大事项。 对 建立开 放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式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第 七 条 公 司总经理 办公会是 公司公募 基金管理 业务的业 务决策 机 构。具体 职责包括:


( 一) 审定公 司公募基 金管理业 务的一般 业务制度 ;


( 二) 组织实 施公司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年 度经营计 划;


( 三) 提请董 事会审定 公司发起 设立公募 基金;


( 四) 提请董 事会审定 公司以自 有资金参 与公募基 金;


( 五) 审批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产 品设计方 案;


( 六) 审批公 募基金销 售推广方 案;


( 七) 督促开 放式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有 效执行 , 对 建立开 放式 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内 部控制系 统和维持 承担主要 责任 ; ( 八) 董事会 授权范围 内的其他 事务。


第 八 条 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决 策委员会 是公募基 金管理业 务决策 执 行机构, 具体 职责 包括:


( 一) 贯彻落 实有关法 律法规、 公 司内控 制度和董 事会、 总 经理 办 公 会议的有 关决议;


( 二) 审定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证 券库品种 的调整建 议;


( 三) 审议公 募基金管 理业 务产 品设计方 案、销售 方案;


( 四) 审定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投 资策略, 确 定资产 配置原则、 策 略 及 方向;


( 五) 审定开 放式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事 项 ; ( 六) 在授权 范围内, 对投资总 监和基金 经理进行 授权;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 七) 审核确 定授权范 围内的其 它重要事 务。


第 九 条 履行 公募基 金 管理职 能的 部门 是公募基 金管理业 务的具 体 管理和执 行部门, 在 分管总 裁领导下, 负责公 司公募基 金管理业 务 的 日常管理 和运作。 具体职责 包括:


( 一) 贯彻 执行国家 法律、 法 规、 业务 规则及公 司有关制 度的 规 定 , 执行公 司董事会 、 总经理 办公会、 公募基金 管理业务 决策委员 会 的 有关决议 ;


( 二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


( 三) 组织 或协同公 司其他部 门拟订与 公募基金 管理业务 相关 的 业 务制度、 岗位职责 和操作规 程;


( 四 ) 完 成 公 司 下 达 的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经 营 指 标 与 管 理 目 标 ;


( 五)与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有 关的资格 准入的申 报;


( 六) 公募 基金产品 开发设计 、 产 品申 报 ( 备案 ) 材 料制 作及向 有 关机构申 报(备案 );


( 七)公募 基金管理 业务证券 库的建立 和维护;


( 八)基金 资产的投 资运作管 理;


( 九)对开 放式基金 进行流动 性风险管 理; ( 十)公募 基金 管理 业务的后 台运营维 护; (十 一 ) 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市 场开发和 维护及其 创新产品 的销售 ;


( 十二) 完 成公司与 公募基金 有关的工 作及公司 交办的其 它工作 。


第 三 章 业 务 管 理


第 一 节 业 务 支 持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第 十 条 公 司根据 “ 分离 制衡 ” 的 原则 ,在公募 基金部门 下合理设 置 相应的二 级部门或 岗位, 分 别履行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各 环节的职 能 。


第十 一 条 公募 基金 管理业务 的财务核 算、 资金 调拨、 报 表编制 、 合 同及账户 监督管理 工作等 由 公司履行 财务核算 与监督 职 能的部门 负责 。


第 十 二 条 公募 基金 管理业务 的技术系 统安装、 调试、维 护及优 化等 工作由 公司履行 信息技术 管理 职能 的部门负 责 , 保障 公募基金 管 理 业务系统 安全、高 效运行。


第 十 三 条 公 募基金 管理业务 产品销售 、咨询服 务等 工作 由公司 履 行基金产品 销售、 客户服务 等 职能的 部门负责 。


第 十 四 条 公 募基金 管理业务 信息披露 工作由公 司履行 信 息披露 职 能的部门 协助和指 导 。


第 十 五 条 公司 其他 部门在各 自权限范 围内参与 公募基金 管理业 务 ,履行相 应职责。


第 二 节 业 务 运 作


第 十 六 条 公司 应跟 踪研究分 析基金市 场发展状 况,在广 泛调研 的 基础上, 设计 开发 满足投资 人需求、 符合 公司 实际的公 募基金产 品。


第 十 七 条 公司 开展 公 募基金 管理业务 ,应按规 定提交基 金注册 申 请材料, 依法与投 资人、 资 产托管机 构签订基 金合同, 就各方的 权 利 义务和相 关事宜做 出明确约 定; 依法 依规开展 基金产品 的募集、 转 换 、合并以 及申购、 赎回、交 易等业务 。


第 十 八 条 公司 在出 现基金合 同终止的 情形时, 应按中国 证监会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相 关规定办 理基金财 产清算事 宜。


第 十 九 条 公司 公募 基金产品 可以自行 销售,也 可以委托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 资格的商 业银行、 证 券公司 或者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 机 构 代理销售。 公司与 代销机构 应当以协 议的方式 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 义 务。


第 二 十 条 公司 开展 公募基金 管理业务 ,应当 建 立客户适 用性管 理 体系, 公 司及代销 机构应当 根据投资 人风险承 受能力推 荐适当的 基 金 产品; 并 做好客户 关系管理 、 客户咨 询和回访 服务, 及 时处理投 诉 。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开 展公募基 金管理业 务, 实行 基金经理 负责制, 指 定符合监 管规定的 专门人员 负责公募 基金管理 业务的投 资管理事 宜。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在 授权范围 内的投资 决策应 当 实行 “ 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决 策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 三 级授 权 机制,明 确投资权 限,遵守 投资限制 ,防止越 权决策。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公 募基金 管 理业务的 投资应具 有合理依 据,重 要 投资要有 详细的研 究报告和 风险分析 支持, 并 有决策记 录, 严格 防 控 内幕交易 ; 基金投 资涉及关 联交易的 , 要遵守 严格的审 批流程, 坚 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突 。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开 展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 将 投资管理 职能与交 易执行职 能隔离, 建 立独立 的交易系 统, 完善 的 交 易监测、 预警和反 馈系统, 完善相关 的安全设 施。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开 展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建 立 投 资 指 令 审 核 制 度 ,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保 证投资指 令符合基 金合同对 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和投资 限制的约 定 ; 严 格执行公 平的交易 分配制 度, 确保各 投资组合 享有公平 的交易执 行 机 会。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开 展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应 做 好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资 金清算和 账户管理 ,确保基 金资产的 安全、完 整。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对 所管理的 基金应当 以基金为 会计核算 主体, 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 科 学估 值, 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 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基金会计 核算应当 独 立 于公司会 计核算。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开 展公募基 金管理业 务,应依 法依规履 行报告 义 务, 按照 监管要求 编制公募 基金管理 业务的各 类报告, 按 要求报 送 中 国证监会 、中国基 金业协会 等监管机 构。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开 展公募基 金管理业 务,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建 立完善的 信息披露 制度, 保 证公开披 露 的 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


第 三 十 条 公司 应建 立安全、 实用、操 作性强的 公募基金 信息技 术 系统, 并 对信息数 据实行严 格的管理 , 保证信 息数据的 安全、 真 实 和 完整, 能 够及时、 准确地进 行传递; 严格计算 机交易数 据的授权 修 改 程序,坚 持电子信 息数据的 定期查验 制度。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应 建立电子 信息数据 的即时保 存和备份 制度, 对 重要数据 实行异地 备份,并 建立异地 灾难备份 系统。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司应 妥善保管 基金合同 、 客户资 料、投资 决策、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交 易记录等 文件 、 资 料和数据 , 任 何人 不得隐匿 、 伪 造、 篡改 或者 销 毁 。上述文 件、资料 和数据保 存期限不 得少于20年。


第 四 章 人 员 管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开 展公募基 金管理业 务,公司 董事、监 事、高 级 管理人员 聘用、 管 理须遵照 《基金法 》 及其他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 服 从相关制 度约束。


公 司从事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投 资管理人 员及其他 人员的聘 用、 聘 任 和管理须 遵守公司 相关制度 的规定。


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司从 事公募基 金 管理业 务的从业 人员的证 券投资 管 理应遵守 《基金法 》 等法律 法规的相 关规定, 并不得与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发生利 益冲突。


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司股 东、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 人员在行 使权利 或 者履行职 责时,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公 司应 明确公募 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 岗位职责 ,各岗 位 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 知悉并以 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 在授权 范围内承 担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应 建立对投 资管理人 员的考核 体系,客 观、科 学 地评价投 资管理绩 效; 对基 金经理的 评价和考 核应体现 基金财产 运 用 注重长期 、价值投 资、控制 风险的特 点。


第五 章 风 险 控 制


第 三 十 八 条 公 司应 建立完备 的公募基 金管理业 务风险控 制组织 体 系, 各相 关部门和 人员将风 险控制的 要求贯穿 于公募基 金管理业 务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的 各个环节。 公募基 金管理业 务各主要 环节由不 同的部门 和岗位负 责 , 相 互制衡; 负 责风险 监控和业 务稽核的 部门和岗 位独立于 其他部门 和 岗 位, 分管 公募基金 管理业务 的高级管 理人员不 得兼管风 险控制部 门 和 稽核审计 部门。


第 三 十 九 条 公 司董 事会下设 的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责监 督公募 基 金管理业 务风险控 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向董事 会报告公 募基金管 理 业 务运行中 的风险和 风险管理 情况。


公 司设立合 规总监。 合 规 总监 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 员, 是公 司的 合 规 负 责 人 , 对 公 司 及 员 工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执 业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查 、 监 督和检查 , 监督检 查开放式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的合法 合规情况 及 内 部控制情 况 。


公 司在现有 风险管理 体系的框 架下, 设 立公募基 金管理业 务专 项 合 规负责人, 按 照规 定履行公 募基金合 规负责人 职责, 对 董事会负 责。


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专 项合规负 责人由公 司总经理 提名, 经 董事 会 聘 任,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第 四 十 条 公司 总经 理办公会 下设的风 险管理执 行委员会 对公募 基 金管理业 务的重大 事项进行 审议和风 险评估, 为 公司管 理层决策 提 供 支持。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履 行合规管 理职能的 部门 负责 对公募基 金管理 业 务相关制 度、 合同 和流程进 行合规性 审核; 按 照监管机 构的要求 和 公 司的规定 定期、 不 定期地进 行合规检 查, 组织 落实公募 基金管理 业 务 的业务隔 离和反洗 钱工作; 负 责处理 公募基金 管理业务 相关法律 诉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讼 事务。


第 四 十 二 条 公 司履 行 风险管理 职能的 部门负责 对整体业 务进行 全 程监控, 拟 定和完 善公募基 金管理业 务风险管 理制度和 风险控制 流 程; 建立和 完善公募 基金管理 业务风险 监控指标 体系; 监 控和检查 公 募 基金管理 业务运行 情况; 分 析、 评估 公募基金 管理业务 的风险状 况 , 并 向公司总 经理办公 会及相关 部门提交 风险评估 报告。


第 四 十 三 条 公 司履 行 稽核审 计 职能的 部门对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 进 行全面的 审计与监 察、 稽核, 检查各 部门对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相 关 制 度的执行 情况,并 出具稽核 报告。


第 四 十 四 条 公 司履 行 公募基 金 管理职 能的 部门 严格执行 有关规 章 制度 , 加 强业务管 理, 防范 业务操作 风险 , 通 过部门、 岗位 设置 及 各 项业务操 作流程履 行一线的 风险控制 职能, 在 业务开展 过程中及 时 发 现风险隐 患并采取 有效的控 制措施。


第 四 十 五 条 业 务支 持部门在 公募基金 管理业务 各个环节 对公募 基 金管理业 务进行监 督与控制 。


第 四 十 六 条 公 司健 全信息隔 离墙制 度 ,切实防 范不当利 用非公 开 信息进行 交易, 防 范与公司 证券自营 、 证券资 产管理、 研究咨询 等 业 务之间的 利益输送 和利益冲 突。


第 四 十 七 条 公 司应 建立健全 风险准备 金管理制 度,按要 求每月 从 基金管理 费收入中 计提风险 准备金, 用 以弥补 因违反基 金合同 、 操 作 错 误 或 技 术 故 障 等 原 因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 以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用 途。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第 四 十 八 条 公 司建 立健全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突 发事件应 急预案 和 差错处理 方法, 明 确处理的 流程及相 关部门的 职责分工, 在突发 事 件 或业务差 错发生时 及时处理 ,将损失 最小化。


第 六 章 禁 止 行 为 第 四 十 九 条 公 司开 展公募基 金管理业 务,应遵 守《基金 法》等 法 律法规的 规定,禁 止下列行 为:


( 一)挪用 资产;


( 二) 向客 户做出保 证其资产 本金不受 损失或者 取得最低 收益 的 承 诺;


( 三)以欺 诈手段或 者其他不 当方式误 导、诱导 客户;


( 四)将公 募基金管 理业务与 其他业务 混合操作 ;


( 五 ) 以 转 移 公 募 基 金 账 户 收 益 或 者 亏 损 为 目 的 , 在 自 营 账 户 、 资 产管理账 户与公募 基金账户 之间或者 不同的公 募基金账 户之间进 行 买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六) 利用 所管理的 基金资产 为第三方 谋取不正 当利益, 进 行 利 益 输送;


( 七)违反 公平交 易 原则,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八) 以获 取佣金或 者其他利 益为目的, 用基金 资产进行 不必 要 的 证券交易 ;


( 九)内幕 交易、操 纵市场;


( 十 )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第 五 十 条 公司 开展 公募基金 管理业务 ,除应遵 守前条规 定外,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还 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 :


( 一) 不得 将基金资 产用于资 金拆借、 贷款、 抵 押融资或 者对 外 担 保等用途 ;


( 二)不得 将基金资 产用于可 能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制度 依据现行 法律、法 规制定, 公司将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和 公 司 的 发 展 情 况 适 时 作 出 修 改 和 调 整 ; 如 遇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修改, 与 本制度 不一致时, 公司将 依据新的 法律法规 及时修订 和 完 善。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制度 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 解释。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制度 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 之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