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股 票简称: 山西证券
股 票代码:002500
编号 : 临2018-004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关于第 三届董 事会第 二十 七 次会议 决议的 公告
一 、 董 事 会 会 议 召 开 情 况
根 据 《 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章程》 规 定, 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以
下 简称“公 司” 、 “本 公司 ” ) 于 2018 年 1 月 9 日 以电子 邮件结合 电话 提 示
的 方 式 发 出 了 召 开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的 通 知 及 议 案 等 资 料 。
2018 年 1 月 15 日, 本 次会议在 山西省太 原市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二层 以现 场
结 合电话会 议的形式 召开。
会 议由侯巍 董事长主 持,10 名董 事全 部出席。 其中,侯 巍董事长 、 柴
宏杰 董事现 场出席会 议; 樊廷 让董事、 周宜洲董 事、 傅志 明董事、 王 卫 国 独
立 董 事 、 蒋 岳祥 独立 董事 、 朱 海武 独立 董事 电话 参会 ; 因 工 作 原 因 , 赵树林
董事书面委托侯巍董事 长 、 容 和 平 独 立 董 事 书 面 委 托 王卫国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会 议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公司部 分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 本次会议 。
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 ,会议合 法有效。
二 、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情 况
本 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 了以下事 项:
1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产 品 2017 年第四 季 度 报 告 》 。
表决 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2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修 订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基 本 制 度>的议案 》 。
表决 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修订后的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与本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决 议同日刊 登于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3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2017 年第 四 季 度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
表决 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4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2017 年 度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
表决 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5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提 名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 并提
交公司 2018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同 意 推 荐 杨 增 军 先 生 为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 简 历 见 附 件 ) ,
任 期与公司 第三届董 事会任期 一致。
待 杨增军先 生取得任 职资格并 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 正式履职 。
表决 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公司拟聘任董事会成员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工 代表担任 的董事人 数总计未 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 一。
独 立董事已 对该事项 发表独立 意见并与 本决议同 日公告。
6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及<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议 案 》 ,
并 提 交 公 司 2018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同 意对 《公 司章程》 及 《公司 董事会议 事规则 》 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 , 《修
订 条款 对照 表》详见 附件 。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7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召 开 2018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 。
公司2018 年 第一次 临时 股东 大会将 以 现场会议 方式召开 , 召 开时 间为
2018 年 2 月 1 日 14:30 , 召开 地点为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
三 层会议室 。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关于召开 2018 年 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 与 本决 议同日 刊 登于
巨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特 此公告
附 件:
1 、杨 增军 先生简历
2 、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 程修订条 款对照表 》
3 、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 规则修订 条款 对照 表 》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7 日
附件 1 :
杨 增 军 先 生 简 历
杨增军, 男,1966 年出 生, 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1988 年 7 月至 2004 年 3 月, 在 中国工商
银 行 工 作 , 历 任 长 治 八 一 办 事 处 会 计 科 科 员 、 副 科 长 、 科 长 , 长 治 分 行 营 业 部 副 主 任 , 长 治 分行潞
州办事处副主任, 长治分行计划财会部副主任、 主任, 长治分行计划财务科科长; 2004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在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工作, 历任资金财务部负责人、 资金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09 年 3 月 在渤海银行工作, 任财务部高级经理兼太原分行财务团队负责
人;2009 年 3 月至 2015 年 5 月, 在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 在 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任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科技
信息部总经理(兼) 、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财务审查委员会副主任;2016 年 7 月 至今在山西金融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任财务总监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今 兼任山西省产权交
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
杨 增 军先 生 符 合 《 公 司 法 》 、 《 证 券 法 》 、 《 证 券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监 管办
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公司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与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
未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 未 受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处 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惩 戒 。 经 在 最 高 人民法
院网核查,杨增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2 :
山 西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章 程 条 款 修订 新 旧 对 照表 汇 总
原 条 款 序号、 内 容 新 条 款 序号、 内 容 变更依据
第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所 称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合 规 总 监 、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第十三条 本 章 程 所 称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合 规 总 监 、 首 席 风 险 官 、 董事
会秘书 以 及 实 际 履 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的 其 他人员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于2016 年12 月
发布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
理规范》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监管办法》。
新增条款
第十四条
根 据 《 中 国共产 党 章 程 》 等
有 关 规 定 , 公 司 设 立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组
织 , 开 展党 的活 动 。 党组 织发 挥 领 导核
心 和 政 治核心 作 用 , 把方 向 、 管大 局、
保 落 实 。 公 司建 立 党 的工作 机 构 , 配 备
党 务 工 作 人 员 , 保 障 党 组 织 的 工 作 经
费。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中共山
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加快
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
入公司章程的通知》
新增条款 第五章 公司党 组 织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立中共山西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委 员会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党 委 ” ) 和中 共 山 西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纪 律 检查委 员 会 (以 下简 称 “ 公司 纪
委”)。
同上
新增条款 第 一 百 零七条 公 司 党委设 书 记 1 名,
专 职 副 书记1 名 , 其他 党 委成 员 若 干名 。
党 委 书 记、 董事 长 由 一人担 任 。 符合 条
件 的 党 委 成 员 可 以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进 入
董 事 会 、 监事 会 、 经 理层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经理 层成 员 中 符合条 件 的 党员可
以 依 照 有关规 定 和 程序进 入 公 司党委 。
公 司 纪 委由书 记 和 委员组 成 , 受 公
司 党 委 会和上 级 纪 委双重 领 导 , 协 助公
司 党 委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 履 行监督 执 纪 问责的 工 作 职责。
同上
新增条款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公 司 党 委 会 要 保 证 监 督
党 和 国 家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在 公 司 的 贯 彻
执 行 , 参与 公司 重 大 问题决 策 , 落实 党
管 干 部 和党管 人 才 的原则 , 加 强对 公司
领 导 人 员的监 督 , 领导 公司 思 想 政治工
作 和 工 会、 共青 团 等 群众组 织 , 支持 职
工 代 表 大会工 作 。
同上
新增条款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公 司 党 委 研 究 讨 论 是 董 同上 事 会 、 经 理 层 决 策 重 大 问 题 的 前 置 程
序 。 重 大决 策事 项 必 须经公 司 党 委研究
讨 论 后 , 再 由 董 事 会 或 经 理 层 作 出 决
定。 公 司 党 委 会 参 与 决 策 重 大 事 项 包
括:
( 一 )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 重要 经营 方 针 和改革 方 案 的制定
和调整。
( 二 ) 公 司 资 产 重 组 、 产 权 转 让 、
资 本 运 作 、 合 并 、 分 立 、 变 更 、 解 散等
重 要 事 项以及 对 外 合资合 作 、 内部 机构
设 置 调 整方案 的 制 定和修 改 。
( 三 ) 公 司 中 高 层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的
选 聘 、 考 核 、 薪 酬 、 管 理和 监 督 以及涉
及 职 工 切身利 益 的 重要事 项 。
( 四 ) 公 司 安 全 运 营 、 风 险 管 理 、
财 务 管 理等方 面 的 重要工 作 安 排, 及其
有 关 事 故(事 件 ) 的责任 追 究 。
( 五 ) 公 司 重 要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修 改。
( 六 )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的 确 定 和
调 整 、 年度投 资 计 划及重 要 项 目安排 ,
大 额 度 资金运 作 等 事项。
( 七 ) 公 司 对 外 捐 赠 、 赞 助 、 公 益
慈 善 等 涉及公 司 社 会责任 , 以 及企 地协
调共建 等对外 关 系 方面的 事 项 。
( 八 ) 需 要 公 司 党 委 会 参 与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事项 。
新增条款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公 司 党 委 要 建 立 重 大 问
题 决 策 沟通机 制 , 加强 与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经 理层 之间 的 沟 通。 公司 党 委 要坚
持 和 完 善民主 集 中 制, 健全 并 严 格执行
公 司 党 委会议 议 事 规则 。 公 司 党 委成员
要 强 化 组织观 念 和 纪律观 念 , 坚决 执行
党 委 决 议。
进 入 董 事 会 、 经 理 层 的 党 委 委 员 要
就 所 议 事项与 董 事 会、 经理 层 其 他人员
进 行 会 前沟通 , 会 上充 分表 达 党 委会的
意 见 和 建议 , 会 后 将 董事会 、 经 理层 决
策 情 况 及时报 告 党 委。
同上
新增条款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公 司 党 委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与 董 事 会 依 法 选 择 经 营 管 理 者
以 及 经 营 管 理 者 依 法 行 使 用 人 权 相 结
合 。 公 司党 委对 董 事 会或总 经 理 提名的
同上 人 选 进 行酝酿 并 提 出意见 建 议 , 或 向董
事 会 、 总经 理推 荐 提 名人选 , 会 同董 事
会 对 拟 任人选 进 行 考察 , 集 体 研 究提出
意 见 建 议。
新增条款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公 司 党 委 要 切 实 履 行
党 风 廉 政建设 主 体 责任 , 领 导 、 推动 党
风 廉 政 建设和 反 腐 倡廉工 作 , 领导 、 支
持 和 保 证 公 司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落 实 监 督
责 任 。 公司 纪检 监 察 机构要 统 筹 内部监
督 资 源 ,建立 健 全 权力运 行 监 督机制 ,
加 强 监 督。
同上
新增条款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要 切 实
履 行 党 建工作 第 一 责任人 职 责 ; 公 司党
委 专 职 副书记 要 切 实履行 直 接 责任 ; 公
司 纪 委 书 记 要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执 纪 问 责
的 职 责 。 公 司党 委 其 他成员 要 切 实履行
“ 一 岗 双 责 ” , 结 合 业 务 分 工 抓 好 党 建
工作。
同上
第 一 百 二十三 条 董事 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 制 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 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 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 拟 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 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 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第 一 百 三十二 条 董事会 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
方案 和 合 规管 理 目 标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 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
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 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总监、 合规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
西省国资委委员会 《关于加快
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
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
根据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
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
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
标, 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
责任。
第十一条第三款: 证券基金经
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
责人的职责、 任免条件和程序
等作出规定。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监管办法》。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 监 、 首席 风险 官 以 及实际 履 行 高级管
理 人 员 职务的 其 他 人员 , 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 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 事 会 在行使 上 述 职权时 , 属于 公
司 党 委 参与重 大 问 题决策 范 围 的, 应当
事 先 听 取公司 党 委 的意见 和 建 议。
第 一 百 五十条 公司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和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
国证监会资格认定。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董事长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
总监 1 名, 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合规总监 1 名, 由总经
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 一 百 五十九 条 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
理、 财务总监、 合规总监、 首 席 风 险官 、
董 事 会 秘书以 及 实 际履行 高 级 管理人
员 职 务 的其他 人 员 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
员,须经中国证监会资格认定。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董事长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
监 1 名, 协 助总经理工作。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合规总监 1 名 , 由 总经理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监管办法》。
第 一 百 五十四 条 总经 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 一 百 六十三 条 总经理 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
西省国资委委员会 《关于加快
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
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
根据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
十一条第三款: 证券基金经营
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
人的职责、 任免条件和程序等
作出规定。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
履行相应职责,并且在本章程和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履行相关
职责。
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合 规 总 监、 首
席 风 险 官以及 实 际 履行高 级 管 理人员
职 务 的 其他人 员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履
行相应职责, 并且在本章程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总 经 理 在行使 上 述 职权时 , 属于 公
司 党 委 参与重 大 问 题决策 事 项 范围的 ,
应 当 事 先听取 公 司 党委的 意 见 和建议 。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监管办法》。
第 一 百 六十条
合规总 监为公司的
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员工的经营
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
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得兼
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
部门。
公司聘 任合规总监,应当符合
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经公司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可后
方可任职。
公司解 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
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
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
合规总 监工作称职的,其薪酬
待遇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管理人
员的平均水平。
第 一 百 六十九 条
合规 总监为公司的
合规负责人, 对公司及员工的经营管理
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监督 和
检查。 合规总 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
责相冲突的职务, 不得分 管与合规管理
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公司聘 任合规总监, 应当符合监管
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 经 公司住所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公司解 聘合规总监, 应当有正当理
由, 并 在 有关 董 事 会会议 召 开 10 个工
作日前 , 将解 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
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根据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
十九条第二款, 合规负责人任
期届满前,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解聘的, 应当有正当理由, 并
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个
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
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根据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
二十八条: 合规负责人工作称
职的, 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
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
中位数。 经 2017 年9 月29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在本条款
中增加相关内容。
合规总监的薪酬已在 《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
度》 中明确体现, 因此在公司
章程中不再赘述。
附件3 :
山 西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议 事规 则 条 款 修订 新 旧 对 照表 汇 总
原 条 款 序号、 内 容 新 条 款 序号、 内 容 变更依据
第二条 董事 会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 制订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 根据 董事长提名, 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 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
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第二条 董事 会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投资
方案和 合 规管 理 目 标 ;
(四) 制 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制 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 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 根据董事长提名, 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总监、 合 规总 监 、 首席风
险 官 以 及实际 履 行 高级管 理 人 员职务
的 其 他 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根据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
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
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
标, 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
责任。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
西省国资委委员会 《关于加快
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
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监管办法》。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本规则第四条所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本规则第五条所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审议本规则 第六条所
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二十)公司股东大会、股东
授权董事会办理的相关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十七) 审议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八) 审议本规则第五条所规定
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 审议本规则第六条所规定
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二十) 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授权
董事会办理的相关事项;
(二十一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或 《公司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 会在 行 使 上述职 权 时 ,属于
公 司 党 委参与 重 大 问题决 策 范 围的,
应 当 事 先听取 公 司 党委的 意 见 和建
议。
新增条款
第三条 董 事 会 决 定 公 司 的 合 规 管 理 目
标 , 对 合规 管理 的 有 效性承 担 责 任, 履
行 下 列 合规管 理 职 责:
( 一 ) 审 议 批 准 合 规 管 理 的 基 本 制
度;
( 二 ) 审议批 准 年 度合规 报 告 ;
( 三 ) 决 定 解 聘 对 发 生 重 大 合 规 风
险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或 者 领 导 责 任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四 ) 决 定 聘 任 、 解 聘 、 考 核 合 规
负 责 人 ,决定 其 薪 酬待遇 ;
( 五 ) 建 立 与 合 规 负 责 人 的 直 接 沟
通机制;
( 六 ) 评 估 合 规 管 理 有 效 性 , 督 促
解 决 合 规管理 中 存 在的问 题 ;
( 七 ) 《 公 司 章 程 》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规 管 理 职责。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
七条,新增董事会合规管理职
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