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同裕: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同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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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长盛同裕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 提示性 公告
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已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
在《中国证券报》及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http://www.csfunds.com.cn )
发布了 《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同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公告 》 。为 了使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顺 利召开 ,现发 布 关于以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同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
次提示性公告 。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和《 长盛同裕纯债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约定 , 长盛同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长盛同裕纯债” 或 “本
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经与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1 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 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3、 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联系电话:010-82019963
邮政编码:100088
请在信封 表面注 明: “ 长盛同裕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终止 长盛同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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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关于终止 长盛同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月18日, 即在2018年1月18日下午交易时间
结束后, 在 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 (包括A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及E类基金份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
票表决。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 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 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 (以下合称 “ 公章”)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 机构
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
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
(3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
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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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
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 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8
年1月19 日起, 至2018年2月25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或邮寄挂
号信的方式送达至 基金管理人 的办公地址,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长盛同裕纯
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送达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即: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
间为准;快递送达的, 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 寄 挂 号 信 方 式 送 达 的 ,
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及联系 方法如下:
收件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联系电话:010-82019963
邮政编码:100088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
(免长途话费) 、010-62350088 咨询。
五 、计 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托4
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 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
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 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中相关说明。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 长盛同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长盛同裕纯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长盛同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含50%)
时, 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 会议有效5
召开; 在此基础上, 《关于终止长盛同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并将由本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规定及《 长盛同裕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本
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
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 召集人(基金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洁、潘道义
联系电话: (010 )82019856、82019963
客服电话:400-888-2666 (免长途话费) 、 (010)62350088
网站:www.csfunds.com.cn
2.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见证律 所:上海市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6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 免 长 途 话 费 ) 、
010-62350088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月16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 长 盛同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 《 长盛同裕纯 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
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终止 长 盛同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
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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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关于终止 长盛同裕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长盛同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
定和 《长盛同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
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 《关于终止长盛同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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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长盛同裕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
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名称 :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 营 业执 照号 )
基金账 户号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 止长 盛同 裕纯 债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 人签 名或盖 章
年
月
日
说明:
1 、请就审议事项表示 “ 同意 ” 、“ 反对” 或“ 弃权 ” ,并在相应栏 内画 “ √” ,同一议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只能选择
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
部份额(包括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及E 类基金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 、 未填、 多填、 字迹模糊不清 、 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
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 弃权” ,但计入有效表决票。
3 、签字或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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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
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 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长盛同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
人 (代理人) 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
重新召开长盛同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本人 (或本
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 (包括A类基金份
额、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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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 关于终止 长盛同裕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 关事
项议案 的说明
长盛同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长盛同裕纯债” 或“本基
金 ”)于 2016年3月29 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规定和 《长盛同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的有关约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 、方 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 《关于终止长盛同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 本基金仍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运作方
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具
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
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即进入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份额申购或赎回申请。 本基金进
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3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1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不超过6个月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本
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本基金清算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后 ,
《基金合同》终止。
二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可行 性
1、法律方面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终止 《基金合同》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 时, 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 会议有效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属于特别决议, 在会议有效召开前提下,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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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 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本
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
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管理人、 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
技术可行。 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主要 风险及 预备 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 《基金合同》 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要求。 议案公告后, 基金 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 《基金合同》 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
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预留出足够的时间, 以
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 人 计 划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 《关于终止长盛
同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告后, 部 分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
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 本基金仍将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
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同时, 由于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 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 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
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