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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增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中融增鑫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 基金管理 人: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重要提 示 中融增鑫 (原名道富增鑫)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 基金”) , 本基金根据2013 年10 月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道 富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307 号) 和2013 年11 月6 日 《关于道富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 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3]953 号) 的注册,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12 月3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 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 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 流动性风险、 合规性风 险、 投资管 理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等其他风险。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 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型基金,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与净转出申请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 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 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 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 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 动性较 大,同 时各类材 料(包 括募集 说明书、 审计报 告)不 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 风险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同时由于该类债券的投资情况需进行公开披露, 则 2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当基金持有的该类或某只债券出现重大价格波动, 特别是由于信用风险带来价格 的大幅下跌, 可能会引发赎回压力。 由于该类债券的流动性较差, 如果对该类债 券的持仓比例或或整体杠杆比例较高,将会给基金较大的流动性冲击。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 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 3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5 第二部 分


释义 .......................................................................................................................... 6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1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8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3 第八部 分


基金 的封 闭期 与开放期 ........................................................................................ 54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55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 7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7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7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0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1 第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 9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0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102 第二十 一部 分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3 第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4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6 第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和 查阅 方式 .................................................................. 107 第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8 第二十 六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09 第二十 七部 分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26 4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一部 分


绪言 《中融增 鑫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中 融增鑫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融增 鑫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 指《中 融增鑫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中 融增鑫 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 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7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封闭期: 指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 第二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以此类推。 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 32、 开放期: 本基金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 超过 10 个工作 日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 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 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8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 C 类基金份额: 指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6、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9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7、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8、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0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中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莲 花街 道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 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1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融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占 注册资 本 的 51% , 上 海融 晟投资 有限 公司 占注册 资本 的 49%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85003333 传真 (010 )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注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公 司办 公地 址变 更为 北京 市 朝阳 区东 风南路 3 号院 中融 信托北 京园 区 C 座 4 层、 5 层, 总机 电话 变更 为 (010 ) 56517000,传 真 变 更 为( 010 ) 56517001。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7 月至2013 年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 先后在培训中心、 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5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产品部营销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 11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理有限公司,自2016 年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工商管理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 限公司 、中植 企业集团 有限公 司。现 任中融国 际信托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李骥先生, 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获学士学位 。 曾任 职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 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 独立董事, 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 监事, 法学学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甘肃太平洋 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 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产品部营销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自2016 年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14 年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4 年10 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侯利鹏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沈阳诚浩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 部客服部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经理、 北部营销中心总经 理、 市场管理部总监。2015 年12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6 年5 月 12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曹健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 2013 年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自2014 年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宝香女士, 副总经理, 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 曾任哈铁分 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 中植集团驻哈办会计、 哈尔滨盟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 务经理和主管会计、 中融国际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兼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16 年3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 年6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易海波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硕士。 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 展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 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 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 年1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 ,中国 国籍, 毕业于对 外经济 贸易大 学金融学 专业, 本科学 历,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 10 年。2007 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曾任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7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2017 年 2 月 起至今) 、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10 月起至今) 、 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10 月起至今) 、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 11 月起至 2017 年 6 月)、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8 月 起至今) 、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12 月起至今) 、 中融盈 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7 月起至今)、中融盈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7 月起至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2017 年 8 月起至 今 )、 中融恒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8 月起至今) 、 中融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8 月起至今) 、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 金(2017 年8 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沈潼女士 ,中国 国籍, 毕业于悉 尼大学 会计商 法专业, 研究生 学历, 商学硕 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10 年。2007 年7 月至2014 年11 月曾任 职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交易员;2014 年12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13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公司, 现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2017 年4 月起至今) 、 中融货币 市场基金(2016 年 4 月起至 2017 年 6 月 )、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 5 月起至今) 、 中融强国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1 月起至今)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 11 月起至今) 、中融融 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2 月起至今) 、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2 月起至今) 、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原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2 月起至今) 、中 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2 月起至今) 、 中融鑫思路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2 月起至今) 、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 (2017 年 4 月起至今) 、 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4 月 起至今) 、 中融融裕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6 月起至今) 、 中融稳健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6 月起至今)、中融融信双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7 年6 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


王玥女士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总经理杨凯先生; 常设委员研究部黄震先生 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 一般委员副总经理易海波先生、 权益投资部孔学兵先 生、 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 策略投资部田刚先生、 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 创新 业务投资部吴刚先生、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法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 与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15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法 律合规 部、风险 管理部 ,两部 门保持 独立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 要性原 则: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 立在风 险控制完 善和稳 固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律 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董 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 司的合 法合规 运营、内 部控制 、风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 2 个专业小组, 其中, 内控小组 主要负 责研究 审议公司 内控机 制(包 括但不限 于公司 制度、 业务流程) 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 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 律合规 部:负 责公司的 法律事 务和监 察工作, 定期或 不定期 对公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 险管理 部:通 过投资交 易系统 的风控 参数设置 ,保证 各投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16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门 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树立 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理 念,培 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分别制 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法律合规部落实具体 监察稽核工作, 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检查、 评价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揭示公司内 部控制及基金运作中的合规及运营 风险;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监督、 检查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17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公司建 立了内 控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 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全 球托管人 》 、 香港《财 资》 、美 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19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 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20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 度,并 采取了 良好的防 火墙隔 离制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21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22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3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35、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010-65127767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郭丽苹、赵静 网址:www.zrfunds.com.cn 注: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直销中心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 层, 邮编变更 为100016, 电话变更为010-56517002、 010-56517003,传真变更为010-64345889、010-84568832。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24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5)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10 联系人:王力华 客服电话: (024)95346 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40018-40028 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25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1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26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1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967


联系人:王婧 客服电话:400-6650-999 27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1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18)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 座40层-43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服电话:40088-95618 1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2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28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4000-188-288 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2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29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95579 2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2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27)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4008-366-366 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2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30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服电话:95571 3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31)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电话:010-59366070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32)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3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李芳芳 31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95525 3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3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3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3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32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39)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40)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400-818-8866 4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 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33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4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 座6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4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46)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服电话:400-893-6885 4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34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95105885 48)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 座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 座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电话:010-85264506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818-5585 49)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 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 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5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 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3323999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400-820-2819 5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5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66-6618 5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葛亮 客服电话:400-618-0707 54)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55)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010-52609656 5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36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400-166-1188 5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400-820-2899 5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59)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6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 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37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6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6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63)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8527835 联系人:李雪 客服电话:4001-500-882 6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8028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38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6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921-7755 6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联系人:马力佳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67)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68)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0224 联系人: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6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39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021-52822063 70)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 座12层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71)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72) 深圳前海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15层15K 室 法定代表人:孙方厚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李军 客服电话:400-699-0071 7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联系人:李晓涵 40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400-0411-001 7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821-0203 7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7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500-888 7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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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18511290872 联系人:邵玉磊 客服电话:400-888-0800/95538转6 80)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8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8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 崇明县 长 兴镇路潘 园公 路1800号2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 42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400-820-5369 83)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8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85)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电话:0411-66661322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4007-903-688 86)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43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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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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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 (一期) 第7栋 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汉区武 汉中央 商务 区泛海国际SOHO 城 ( 一期) 第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027-9899 8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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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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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44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电话:010-85594745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 91)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晴晴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9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93)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94)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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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95)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45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96)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服电话:95156 97)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 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 座6层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陈巧玲 客服电话:024-62833649 9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9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00)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021-68757102 46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101)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颜如意


电话:0731-84409106、0731-84409130


联系人:马科、王霞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 换 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85003333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鞠帅平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47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魏佳亮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刘颖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10 月 15 日 《关于核准 道富增鑫 一年 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 集的批复 》 ( 证监许 可[2013]1307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一、 基 金类别 、存 续期间 与运 作方式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定期开 放方式 运作,即 采用封 闭运作 和开放运 作交替 循环的 方式, 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 日的首个开 放期,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 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48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 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 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 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 募 集概况 1、募集 方式: 本基金 将通过基 金管理 人的直 销机构及 基金销 售机构 的销售 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9 日。 3、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9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 应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 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 投资人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不同的 类别。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A 类基金份 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两类基金份额具体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 金份额 单 笔认 购金额 认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C 类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 发生的 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 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份额的计算 50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所有。 例1: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 0.6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99,453.58 份。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2: 某投资人投资3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 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 元, 由于C 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 其对应费 率为“0”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300,000+30.00)/1.00=300,03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300,030.00 份。 8、基金的认购 51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认购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详细认购场所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 本基金的直销中心与销售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的 认购手续。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和认购限额 1)投资 者认购 本基金 需首先办 理开户 手续, 已经开立 基金账 户的客 户无需 重新开户。 2)投资 者依照 销售机 构的规定 ,在募 集期的 交易时间 段内提 出认购 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 金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方 式,投 资者认购 本基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含认购费)为 1,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 1,000 元; 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为 1,000 元, 追加认 购时最低认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 柜台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 认购单笔最 低金额 (含认购费) 为1,000 元。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4)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 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 机构受 理申请 并不表示 该申请 已经成 功,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收 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应在提交认 购申请后T+2 日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6)本基 金对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基金份 额没有最 高和最 低比例 或数量 的限制。 9、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存入专 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 前,任 何人不 得动用。


52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12 月3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同时,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 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 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3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八部分


基金的 封闭期 与开放期 一 、 基 金的封 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 , 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 金的开 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 日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内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 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三 、 封 闭期与 开放 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5个工作日,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 8月1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一年的期间,即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为2015年8月3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 7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即 2015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7日。


54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 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 、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55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撤 销,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 、 申 购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56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申请及 申购份 额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利。 五 、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 过直销 机构网 上直销申 购本基 金,单 笔最低申 购金额 (含申 购费) 为1,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 1,000 元; 通过销售机构申 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 1,000 元,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 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10 万元,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含申购费) 为1,000 元。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 限额的限制。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对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的申 购费 与赎回 费及 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两类不同的类别。投资 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 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 ,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费率如下 表所示: A 类 基 金份额 单 笔申 购金额 申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 (含) -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57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C 类 基 金份额 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 七 、 申 购份额 和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6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0.60% )=397614.31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7614.31=2385.69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1.100=361467.55 份 即: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如果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61467.55 份。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8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赎 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 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12,000.00 元 即:投资人在申购赎回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9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八 、 申 购和赎 回的 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全 额赎回 延缓支 付:本基 金出现 巨额赎 回的,基 金管理 人对符 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 60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 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 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 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在变现过程中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 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登记 机构的 技术保 障等发 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1) 、 (2) 、 (3) 、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61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请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 一、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 券交易 场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 顺延。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暂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62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3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定收益。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转换债券、质押及买断式债券 回购、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 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 持股票所 派发的 权证、 因投资于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等金 融工具 而产生 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 因持有 的股票 ,本基金 应在其 可交易 之日起的6个月 内卖出 。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 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 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 权证等)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其 中持有的 全部权 证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在开 放期, 本 基金持有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64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 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 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 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 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 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 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 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 中获利。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 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 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 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该债券 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分 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 本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 化,另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 65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 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 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 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 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 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 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 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 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 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 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 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 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 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 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 66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 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8、期限管理策略 由于本基金封闭期为一年,基金规模相对稳定,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规模 的不确定性增强。本基金将采用期限管理策略,分散化投资于不同剩余期限标 的,临近开放期时,在最大限度保证收益的同时将组合剩余期限降低,保证开 放期内具备足够流动性应对可能发生的组合规模变化。 9、短期交易性策略 本基金将把握以下短期交易性机会,提高基金业绩: (1)短期经济运行指标, 如短期通货膨胀率、短期名义利率、汇率等发生 变动,引起的市场实际利率的变动; (2)中长期国内通货膨胀预期的变动引起中长期利率走势变动,导致整个 投资组合重新估价; (3)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引导市场收益率水平的走向,从而引起债券市 场结构性调整; (4)债券一级市场上的发行方式创新及新债定价与认购情况,导致二级市 场收益率产生波动; (5)由于市场交易规则改变等因素引起的流动风险溢价的重新估价; (6)市场平均风险偏好的变化引起信用风险溢价的变动; (7)单个券种或某一类别债券的定价偏差,也就是市场失衡导致的投资机 会等。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程序 固定收益投资实质是固定收益研究与风险管理的过程, 我司固定收益类产品 的投资流程分为投资研究、 模拟组合构建、 组合优化、 实际组合管理等四个连续 的步骤,风险管理贯穿固定收益投资的全过程。 67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 、投资 研究(Investment Research) 。固定 收益投研 团队从 宏观经 济研究、 利率产品研究、 信用产品研究等多角度对固定收益市场进行全面分析, 形成定期 和不定期研究报告。 2、 模拟组合 (Model Portfolio) 。 根据确定的久期策略, 基金经理与信用产 品研究员在组合久期与久期策略偏离中性的前提下, 构建利率产品与信用产品的 模拟组合 。根据 基金经 理确定的 大类资 产配置 策略,决 定模拟 组合中 利率产品、 转债产品、 除转债之外的信用产品的配置比例, 结合利率产品与信用产品模拟组 合,建立最终的模拟组合。 3、组合优化(Portfolio Optimization)。通过对模拟组合的跟踪差、风险 管理要求的合规性指标等测试, 对模拟组合进行完善和优化, 经固定收益负责人 的批准,建立优化模拟组合。 4、组合管理(Portfolio Management) 。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和固定收益投资周会的决议, 参考优化模拟组合方案, 根据所管理基金组合契约 的具体要求, 制定个性化的基金投资策略及组合管理方案,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组 合管理。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68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15%,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 至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69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4)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 的,本基金投资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70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2%。 本基金 选择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1.2% ”为 业绩 比较基 准 的原因 为:本基 金运作 期为一 年,在投 资期限 上与一 年期银行 定期存 款较为 类似。本基 金为债券型基金, 且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运作的目标为 为投资人实现绝对收益, 因此, 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1.2%”能够反映货币市场的收益率水平。 在每个封闭期首日至下一个开放期最后一日, 上述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 ”指 当期封 闭期首 日(若为 首个封 闭期, 则为基金 合同生 效日)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化, 或者 中国 人民 银 行调整 或停 止该 利率 的 发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托管人 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71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5,350,387.90 98.13 其中:债券 75,350,387.90 98.1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610,041.79 0.79 8 其他资产 829,069.64 1.08 9 合计 76,789,499.3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72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 国家债券 4,550,337.90 7.5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054,000.00 14.9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054,000.00 14.93 4 企业债券 1,340,550.00 2.2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6,072,000.00 59.48 6 中期票据 4,810,500.00 7.9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9,523,000.00 32.19 9 其他 - - 10 合计 75,350,387.90 124.24 5、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1714171 17江苏银行CD1 71 100,000 9,765,000.00 16.10 2 111799359 17包商银行CD0 84 100,000 9,758,000.00 16.09 3 160213 16国开13 100,000 9,054,000.00 14.93 4 011761037 17广州电气SCP 002 60,000 6,024,600.00 9.93 5 041760034 17平安租赁CP0 02 60,000 6,024,000.00 9.93 73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4.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74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28,515.1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29,069.6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75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一 、本 报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一)中融增鑫定期开放债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 年12 月03日)起至2014年06月30日 4.38% 0.08% 2.11% 0.01% 2.27% 0.07% 2014 年7 月1 日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8.11% 0.16% 2.12% 0.01% 5.99% 0.15% 2015 年1 月1 日 至2015 年6 月30 日 3.71% 0.45% 1.86% 0.01% 1.85% 0.44% 2015 年7 月1 日 至2015 年12 月31 日 4.77% 0.12% 1.50% 0.01% 3.27% 0.11% 2016 年1 月1 日 至2016 年6 月30 日 -0.41% 0.16% 1.37% 0.01% -1.78% 0.15% 2016 年7 月1 日 至2016 年12 月31 日 1.55% 0.10% 1.38% 0.01% 0.17% 0.09% 2017 年1 月1 日 至2017 年6 月30 日 1.37% 0.04% 1.36% 0.01% 0.01% 0.03% 2017 年7 月1 日 至2017 年9 月30 日 0.79% 0.04% 0.69% 0.01% 0.10%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 年12 月03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 27.20% 0.19% 12.72% 0.01% 14.48% 0.18% 76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二)中融增鑫定期开放债券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2013年12月03 日)起 至2014年06月30日 4.18% 0.08% 2.11% 0.01% 2.07% 0.07% 2014年7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日 7.84% 0.15% 2.12% 2.12% 5.72% 0.14% 2015年1月1 日至2015 年6 月30日 3.55% 0.45% 1.86% 0.01% 1.69% 0.44% 2015年7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日 4.62% 0.13% 1.50% 0.01% 3.12% 0.12% 2016年1月1 日至2016 年6 月30日 -0.65% 0.16% 1.37% 0.01% -2.02% 0.15% 2016年7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日 1.40% 0.10% 1.38% 0.01% 0.02% 0.09% 2017年1月1 日至2017 年6 月30日 1.22% 0.04% 1.36% 0.01% -0.14% 0.03% 2017年7月1 日至2017 年9 月30日 0.64% 0.03% 0.69% 0.01% -0.05% 0.0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2013年12月03 日)起 至2017年9月30 日 25.40% 0.19% 12.72% 0.01% 12.68% 0.18% 二、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中融增 鑫定 期开 放债 券A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13 年12 月03 日至2017 年9月30日) 77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注: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 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78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9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价格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0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类同 权证处 理方式的 ,采用 估值技 术进行 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81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基 金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2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83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84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85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6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 费和诉 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87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40%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资产净 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 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基金 份额 销售 服 务费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持 续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的调 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协商调整、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低基金管 88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费率水平的情况下变更 收费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模式实 施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89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0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A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91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B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C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D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E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2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F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G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93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H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94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J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K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95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八、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暂停或 延迟披 露基金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96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 券市场 流动性 风险。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度 和宽度 相对较 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5)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 率下降 时,基 金从投资 的固定 收益证 券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信 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 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指 令不明 晰、交 易操作 97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 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发 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 管理风 险: (1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其预期 收益和 预期风 险均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 品种; (2 )选券 方法、 选券模型 风险; (3)基 金经理主 观判断错 误的 风险; (4 ) 其他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流 动性风险 在于该 类债券 采取非公 开方式 发行和 交易, 由于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 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 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类材料 (包括募集说 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 开发布, 也 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同时由于该类债券的 投资情况 需进行 公开披 露,则当 基金持 有的该 类或某只 债券出 现重大 价格波动, 特别是由于信用风险带来价格的大幅下跌, 可能会引发赎回压力。 由于该类债券 的流动性较差, 如果对该类债券的持仓比例或整体杠杆比例较高, 将会给基金较 大的流动性冲击。 二、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1、 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98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2、开放 期如果 出现较 大数额的 净赎回 申请, 则使基金 资产变 现困难 ,基金 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本基 金将投 资于信 用类的固 定收益 类品种 ,因此, 本基金 除承担 由于市 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等 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4、在开 放期的 最后一 日日终, 如出现 《基金 合同》约 定的资 产规模 过小、 持有人人数较少或持有情况较为集中等情形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 三、 其 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99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完成 备案手 续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中第三条约定的终止情形; 4、发生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中第九条约定的终止情形;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00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1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102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 一部分


托 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103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主 动通知 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 、 查 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 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 、 资 料索取 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资 讯服务 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 、 基 金理财 业务 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 104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 投 诉建议 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 互 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联系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注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客户服务热线变更为 400-160-6000; 010-56517299。 九 、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05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 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自 2017 年 06 月 0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 日,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证 券日报》 。 序号 临 时报 告名称 披露 日期 备注 1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大 有期货有 限公司 为销售 机 构及开通 定投、转 换业务 并参加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6-16 含本基金 2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上 海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 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6-20 含本基金 3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注 册资本 的公告 2017-06-22 4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北 京植信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并参与 其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7-06-22 含本基金 5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北 京格上富 信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为销 售机构及 开通定 投、转 换 业务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7-06-23 含本基金 6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上 海挖财金 融信息 服务有 限 公司为销 售机构及 开通定 投业务 并 参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7-07-25 含本基金 7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费 率 优惠的公 告 2017-08-01 含本基金 8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上海 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及开通 转换、 定投业 务 并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7-08-08 含本基金 9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增加 中民财 富 管理(上 海)有限 公司为 销售机 构 及开通转 换、定 投业务 并 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8-28 含本基金 10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增加 深圳前 海 欧中联合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销 售 机构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7-08-30 含本基金 11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公司旗 下基金 投资资 产 支持证券 的公告 2017-08-30 12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喜鹊 财 富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通转换 、定投 业务并 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9-13 含本基金 13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世 纪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通定投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2017-09-14 含本基金 14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通华 财 富(上海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为销 售机构及 开通转 换、定 投 业务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7-09-22 含本基金 15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沈阳 麟 龙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通转换 、定投 业务并 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11-03 含本基金 16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 级管理人 员变更 公告 2017-11-09 17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厦门 市 鑫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通转换 、定投 业务并 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11-20 含本基金 106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和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基金销 售机构 的办公 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107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备 查文件 目录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 查文件 存放 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处, 基金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三 、投 资者查 阅方 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查阅。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 月16 日


108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 六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第 一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9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 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交易、 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110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11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12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13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114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二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不包 括本基 金封闭 期与开放 期运作 方式的 转变)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提高 销售服 务费率 ,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15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销售服 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不提高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情 形下,本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9)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每个开 放期的 最后一 日日终, 如发生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本基金 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 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 4、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本基金开 放期内 单个开 放日出现 巨额赎 回且基 金管理 人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未支付部 分的赎回款项,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 而 116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17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118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119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120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121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三节 基金 合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22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完成 备案手 续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中第三条约定的终止情形; 4、发生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中第九条约定的终止情形;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123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四节 争议 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五节 基金 合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124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25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 七部分


托 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 年5 月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66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 依法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相关部 门批准 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 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85003333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肖佳琦 注: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办公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 层、5 层, 总机电话变更为 (010)56517000,传 真 变更为(010)56517001。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126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 办理结 汇、售 汇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转换债券、质押及买断式债券 回购、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 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127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 持股票所 派发的 权证、 因投资于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等金 融工具 而产生 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 个月内卖出。 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包 括股票、 权证等) 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 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在开放 期,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 期内,本 基金不 受该比 例的限制。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28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b.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c.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15%,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d.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f.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j.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m.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 期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n.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9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o.本基金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 动 规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 便于基 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130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 购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确 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后 仍未改正 时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 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131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132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 息。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否 则,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交的且 基金托 管人在 交易前能 够监控 的投资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 法规规 定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133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34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135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需求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 算所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136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137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138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 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