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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鼎泰(165532)

信诚鼎泰: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 鼎泰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 年 一 月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 任 ............................................................................................................. 75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 项 ............................................................................................................. 78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 79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 本 基金合同 的 目的是保 护 投资人合 法 权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 同 法》”) 、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 本 基金合同 的 原则是平 等 自愿、诚 实 信用、充 分 保护投资 人 合 法 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 冲突,均 以 基金合同 为 准。基金 合 同当事人 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信诚 鼎 泰多策略 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由 信 诚鼎泰 多 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募集,并 经 中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 员 会( 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 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本基金由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 同或本基 金 合同:指 《 信诚鼎泰 多 策略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 议: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 之《信 诚鼎泰 多 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4、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28、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29、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原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 40、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 易和 申购赎 回实 施细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 细则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6、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47、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 存款(含 协 议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 非公开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 债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 第三方估值机构: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60、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 灵 活运用多 种 投资策略 , 力争获得 超 越业绩比 较 基准的投 资 收 益 ,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增加本基金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提前公告。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 历史沿革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431 号文准予注册, 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至 2017 年 7 月 21 日期间公开发 售。经中 国 证监会书 面 确认, 《 信 诚鼎泰多 策 略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 生效。基金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 方式召开,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17 年 11 月 15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 17:00 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大会讨论通过了信诚 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议案, 内容包括信诚鼎泰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收益分 配、 基金费用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并同意将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表决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通过,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 起,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合同 》 生效, 《 信 诚鼎泰多 策 略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 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生效, 原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2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选择适当的时点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但申请上市时应当符合下述第四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上市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 金 上市交易 遵 循《深圳 证 券交易所 交 易规则》 及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3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 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 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 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名称变更为 “信 诚鼎泰多 策 略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届时无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在 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4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 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申购与赎 回的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本基金销 售 机构名单 将 由基金管 理 人在招募 说 明书或其 他 相关公告 中 列 明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将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 效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 期货交易 市场、证 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 不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 外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5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即 申购、赎 回 价格以申 请 当日收市 后 计算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即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在赎回基 金 份额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 人 办理本基 金 的场外申 购 、赎回应 使 用开放式 基 金账户, 办 理 本 基 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 、投资 人 办理本基 金 的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时,需遵 守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递交 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基 金份额登 记 机构确认 赎 回 时 ,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6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 期货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 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规 定投资人 首 次申购和 每 次申购的 最 低金额以 及 每 次 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规 定投资人 每 个基金交 易 账户的最 低 基金份额 余 额 ,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规 定单个投 资 人累计持 有 的基金份 额 上限,具 体 规 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 受 申购申请 对 存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 响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采取 设 定单一投 资 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 定申购金 额 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7 6 、 对于 场 内申购、 赎 回及持有 场 内份额的 数 量限制,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 和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 申购 份 额的计算 及 余额的处 理 方式:本 基 金申购份 额 的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明书》 。 本基金的 申 购费率由 基 金管理人 决 定,并在 招 募说明书 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 费 用由赎回 基 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 记费和其 他 必要的手 续 费。其中 对 持续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 本基 金 的申购费 率 、申购份 额 具体的计 算 方法、赎 回 费率、赎 回 金 额 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当发 生 大额申购 或 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采 用 摆动定价 机 制 ,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8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在 不违反法 律 法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情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8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 可 抗力导致 基 金无法正 常 运作或者 因 不可抗力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发生 基 金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 资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 管 理人接受 某 笔或某些 申 购申请可 能 会损害现 有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 基金 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 理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 资品种, 或 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 或登记机 构 的异常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管 理人接受 某 笔或者某 些 申购申请 有 可能导致 单 一投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9 1 、 因不 可 抗力导致 基 金管理人 不 能支付赎 回 款项以 及因不 可 抗 力导致 基 金 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 、发生 基 金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 资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 接 受赎回申 请 将损害现 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的 情形时, 可 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 (1 )全 额 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 为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 全部赎回 申 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 人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有 困 难 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区别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场内 巨 额赎回的 处 理方式按 照 深圳证券 交 易所及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 述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 的,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 立即向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上述 暂 停申购或 赎 回情况消 除 的,基金 管 理人应于 重 新开放日 公 布 最 近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1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根 据暂停申 购 或赎回的 时 间,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及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 法的继承 人 继 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 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 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 )在 本 基金开放 申 购赎回后 , 登记在登 记 结算系统 中 的基金份 额 可 申 请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2 场 外 赎 回 , 也 可 以 通 过 跨 系 统 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在 本 基金开放 申 购赎回后 , 登记在证 券 登记系统 中 的基金份 额 既 可 以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 内转托管 是 指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将 持 有的基金 份 额在登记 结 算 系 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 金 份额登记 在 登记结算 系 统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在 变更办理 基 金 份 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 份额登记 在 证券登记 系 统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在 变更办理 基 金 份 额 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则。 4、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 统转托管 是 指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将 持 有的基金 份 额在登记 结 算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跨 系 统转托管 的 具体业务 按 照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的 相 关 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3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符合 法 律法规的 其 他情况下 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份 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 结。 如相关法 律 法规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质押业 务 或其他基 金 业 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4 第 八 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6497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 律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 行为进行 监 督 和 处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5 理;


(9 )担 任 或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 机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 办理基金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 提下,制 订 和调整有 关 基金申购 、 赎 回 、 转换、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托管费率、 管理费率及调高赎回费率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 , 办理或者 委 托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 人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6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 、 赎回和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7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 金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 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违 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8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 所,配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 定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和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 基金商业 秘 密,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9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0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 合法权益 的 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 所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 自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 》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1 第 九 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除法 律 法规、中 国 证监会另 有 规定或基 金 合同另有 约 定外,当出现 或 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 调整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报酬 标 准或提高 赎 回费率 、销售 服 务 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 应当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不 违 背法律法 规 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 约 定的情况 下 ,以 下 情况可 由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2 (3 ) 在 不 违背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以及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 )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或登记 机 构的相关 业 务规则发生变 动 而 应当对 《 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基 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机 构 ,在法律 法 规规定或 中 国 证 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 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的前 提 下,基金 在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 管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 为有必要 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 基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3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 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 委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 讯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 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 人决定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表决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 人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 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 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4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 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本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 证 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 出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 议者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 委托人的 代 理投票授 权 委托证明 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 对,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 在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参 加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权 益登记日 代 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 金在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 份额的三 分 之一(含 三 分之一)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通讯 开 会。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 事项的投 票 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 托管人为 召 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5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 本 人直接出 具 书面意见 或 授权他人 代 表出具书 面 意见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允许 的 情况下, 在 会议召开 方 式上,本 基 金 亦 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经会议通知载 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 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6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 提案,经 讨 论后进行 表 决,并形 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 证明文件 号 码、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 权的基金 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 议,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 议,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过 方 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外,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7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 会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 人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 并由大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 会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 交的表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 过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 公证,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8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9 第 十 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 基 金管理人 : 新任基金 管 理人产生 之 前,由中 国 证监会指 定 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后, 由 基金托管 人 在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 基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妥善 保 管基金管 理 业 务 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0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 基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 定聘请会 计 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 名 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 更 换后,如 果 原任或新 任 基金管理 人 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 基 金托管人 : 新任基金 托 管人产生 之 前,由中 国 证监会指 定 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 基金托管 人 更换后, 由 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 基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财 产和基金 托 管 业 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7 、审计 : 基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 定聘请会 计 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名 : 如果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 时 更换,由 单 独或合计 持 有 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1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告 : 新任基金 管 理人和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应在更换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2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 明确基金 管 理人和代 理 机构在投 资 者基金账 户 管理、基 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 范围内, 对 登记业务 的 办理时间 进 行调整, 并 依 照 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 按 照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条件办理 本 基金份额 的 登 记 业 务; 3 、 妥善 保 存登记数 据 ,并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名称、身 份 信息及基 金 份 额 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4 、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基金账 户 信息负有 保 密义务, 因 违反该保 密 义 务 对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4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 基 金合同》 及 招募说明 书 规定为投 资 者办理非 交 易过户业 务 、 提 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 灵 活运用多 种 投资策略 , 力争获得 超 越业绩比 较 基准的投 资 收 益 ,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含国 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券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参与融资业务。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基 金 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 市场相对收益率的基础上, 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的配置。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6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1)二级市场定增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关注已完成定增但定增股份未解禁的股票, 当其市价低于定增 价格时, 本基金在择时和优选个股的前提下, 在二级市场买入个股; 在上市公司 定增预案后, 可筛选优质定增标的, 先在二级市场建仓, 充分把握定增预案后上 市公司的涨幅。 (2)价值策略 本基金将 主 要从定性 和 定量两个 角 度对上市 公 司的投资 价 值进行综 合 评 价 , 精选具有 较 高投资价 值 的上市公 司 :1 )定 性 分析:根 据 对行业的 发 展情况和盈 利状况的 判 断,从公 司 的经济技 术 领先程度 、 市场需求 前 景、公司 的 盈利模式、 主营产品 或 服务分析 等 多个方面 对 上市公司 进 行分析。2)定量分 析 :主要考察 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指标, 选取具备选成长性好, 估值合理的 股票, 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收入、 未来公司利润增长率等; 净 资 产收益率 (ROE ) 、 资 本回报率 (ROIC) 、 毛 利率、 净利率等; 市盈率 (PE)、 市 盈增长比率(PEG ) 、 市净率(PB ) 、市销率(PS)等。 (3)成长策略 本基金将挖掘内生增长型公司和外延增长型公司。 内生增长型公司通常资产盈利能力较强, 表现出良好的成长性, 具备内生增 长特质。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符合内生增长量化指标评估的上市公司, 考察其所处 行业的竞争格局、 业务模式、 盈利能力、 持续增长能力、 经营管理效率、 未来 成 长预期及股票的估值水平,从而做出投资判断和决定。 外延增长型公司主要指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经营规模扩张的公司。 本基 金将通过深入的研究, 综合评估并购重组企业的行业增长前景; 以及并购重组活 动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协同效应, 包括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实现公司的经营规模扩张、 经营效率改善、利润水平大幅提高等,从而做出投资判断和决定。 (4)主题投资策略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转型, 在技术经济效益、 人口年龄结构变化 以及国家政策导向等因素的影响下, 将不断涌现出的有影响力的投资主题。 本基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7 金将通过系统、 细致、 前瞻性的宏观经济和国家政策等因素研究, 发掘具备成长 性、具有投资价值的主题行业。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环境, 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种 投资分析技术, 进行个券精选。 对于普通债券,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采用目标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利差策 略、相对价值配置、回购放大策略等策略进行主动投资。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发 行人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 信用利差 、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 用债券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等 多 种因素影 响 。本基金 将 在基本面 分 析和债券 市 场宏观分 析 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 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和风险收益特征,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 和定量分析,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等指标进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8 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委托财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基金组 合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 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确定其 合理内在价值,构建交易组合。 9、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本基金基于对证券市场的判断, 结合期权定价 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股票期权合约。 10、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 着谨慎原 则 ,参与融 资 业务。本 基 金将基于 对 市场行情 和 组合风险 收 益的分析, 确定投资时机、 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融资业务做出 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 期货、国 债 期货、股 票 期权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9 券的 10%; (5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开 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 式 基金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 基 金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 市 值合计不 得 超过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 )本 基 金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 证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0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2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5) 当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 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6)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7)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1 (28)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30)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31)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3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 ) 、 (6)、( 14 ) 、 (31 )项以外,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2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50%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 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 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证综合债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 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在 法律法规允许且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并对现有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3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 理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 代表基金 独 立行使相 关 权利,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 过 关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 在利害关 系 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 的股票、 权 证、股指 期 货合约、 国 债期货合 约 、股票期 权 合 约 、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 的权益类 证 券(包括 股 票、权证 等 ) ,以其 估 值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 在证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 次 公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 公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 易所上市 后 ,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 交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或 挂牌转让 的 实行全价 交 易的固定 收 益 品 种 (可转债 除 外) ,选 取 第三方估 值 机构提供 的 相应品种 当 日的估值 全 价减去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税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6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 交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的 可转换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减 去 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 交易所市 场 挂牌转让 的 资产支持 证 券和私募 债 券,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首 次 公开发行 未 上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 间市场交 易 的固定收 益 品种,选 取 第三方估 值 机构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 行间市场 未 上市,且 第 三方估值 机 构未提供 估 值价格的 债 券 , 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证 券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 上市场交 易 的,按证 券 所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因持 有 股票而享 有 的配股权 , 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股指 期 货合约、 国 债期货合 约 以估值当 日 结算价进 行 估值,估 值 当 日 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8 、股票 期 权以估值 当 日结算价 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无 结 算价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 当本 基 金发生大 额 申购或赎 回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采用摆 动 定 价 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7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 额净值是 按 照每个工 作 日闭市后 , 基金资产 净 值除以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 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8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 值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 的 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 值 错误责任 方 拒绝进行 赔 偿时,如 果 因基金托 管 人过错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 出现估值 错 误的当事 人 未按规定 对 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 且 依 据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自行 或 依据法院判 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估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9 (2 )根 据 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 事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 值错误造 成 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 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 事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 错误的责 任 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 估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 交易数据 的 ,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 即予以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 资所涉及 的 证券、期 货 交易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 息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 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0 2 、由于 证 券、期货 交 易场所及 其 登记结算 公 司发送的 数 据错误, 有 关 会 计 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1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 数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 履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 导致的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 根 据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 列入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3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 红利再投资;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4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5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 理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 保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 凭证并进 行 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 就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 理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 的具有证 券 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 理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 换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 报基金托 管 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6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相 关法律法 规 关于信息 披 露的规定 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 地披露影 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的全 部 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 管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 财产保管 及 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转型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 基 金销售网 点 以及其他 媒 介,在每 个 交易日的 次 日披露基 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等信息披 露 文件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8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9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 管 理人的董 事 长、总经 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和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 人 员在一年 内 变 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0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在季 度 报告、半 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 期报告和 招 募说明书 ( 更 新 )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 指 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股票期权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 数量等信息, 并在季度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1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 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 、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以 XBRL 电 子方式复核审 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 作 底稿,并 将 相关档案 至 少保存到 《 基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2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 、基金 投 资所涉及 的 证券、期 货 交易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自表 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4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 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 律师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5 第二十一 部分


违 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按 照 当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 的 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 管 理人由于 按 照《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投资原则 投 资或不投 资 造 成 的 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 合 同》能够 继 续履行的 应 当继续履 行 。非违约 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6 第二十 二 部分


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基金合 同 》受中国 法 律(为本 基 金合同之 目 的,不包 括 香港特别 行 政 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7 第二十三 部分


基 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原 《信 诚鼎泰多 策 略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经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经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通过,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生效, 原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失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8 第二十四部分


其 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9 第二十 五 部分


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与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 律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 行为进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 )担 任 或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 机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 办理基金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0 (16 )在 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 提下,制 订 和调整有 关 基金申购 、 赎 回 、 转换、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托管费率、 管理费率及调高赎回费率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 , 办理或者 委 托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 人员进行 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 、 赎回和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1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安 全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2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 金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 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违 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 所,配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 定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和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 基金商业 秘 密,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 价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3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4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 合法权益 的 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 所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 自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 》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5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 事规则及表 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 法规、中 国 证监会另 有 规定或基 金 合同另有 约 定外,当 出 现 或 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调 整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报酬 标 准或提高 赎 回费率、 销 售 服 务 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 应当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 背法律法 规 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 约 定的情况 下 ,以下情 况 可 由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6 (3 )在 不 违背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以及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 )因 相 应的法律 法 规或登记 机 构的相关 业 务规则发 生 变动而应 当 对 《 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 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机 构 ,在法律 法 规规定或 中 国 证 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 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的前 提 下,基金 在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 管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 为有必要 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 基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7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 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 委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 讯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 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 人决定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表决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 人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 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 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8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 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本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 证 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 出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 议者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 委托人的 代 理投票授 权 委托证明 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 对,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 在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参 加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权 益登记日 代 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 金在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 份额的三 分 之一(含 三 分之一)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通讯 开 会。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 事项的投 票 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 托管人为 召 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9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 直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 授 权他人代 表 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 人直接出 具 书面意见 或 授权他人 代 表出具书 面 意见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允许 的 情况下, 在 会议召开 方 式上,本 基 金 亦 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经会议通知载 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 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0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 证明文件 号 码、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 权的基金 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 议,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 议,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 二)通过 方 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外,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1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 会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 人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 并由大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 会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 交的表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 过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 公证,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2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 红利再投资;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3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 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 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4 H =E×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 履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 导致的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 根 据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 列入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方 向和投资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含国 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券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参与融资业务。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基 金 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6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 期货、国 债 期货、股 票 期权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5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开 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 式 基金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 基 金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 市 值合计不 得 超过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 )本 基 金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 证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7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2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5) 当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 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8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6)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7)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28)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30)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31)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3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 ) 、( 6)、( 14)、( 31 )项以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9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方式和公 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 基 金销售网 点 以及其他 媒 介,在每 个 交易日的 次 日披露基 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00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 金财产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 金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本基 金 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自 表决通过 之 日 起 生 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0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 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 律师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 账 户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账 户 以 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02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基金合 同 》受中国 法 律(为本 基 金合同之 目 的,不包 括 香港特别 行 政 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原《 信 诚鼎泰多 策 略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经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经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通过,自 2017 年** 月** 日起, 《 信诚鼎泰 多 策略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生效, 原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失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 为 《信诚鼎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 》当事人盖 章及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 签订地、签 订日 基金管理人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章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签订地点: 中国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