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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金城保本(002714)

鹏华金城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经 2 0 1 6 年 4 月 1 4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 关 于 准 予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 证 监 会 许 可 [ 2 0 1 6 ] 7 9 2 号 ) 注 册 , 进 行 募 集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6 年 6 月 1 日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该 日 起 正 式 开
始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运 作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系 统 性 风 险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 保 证 风 险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风 险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未 知 价 风 险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必 须 自 担 风 险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但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保 本 保 证 , 并 由 担 保 人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1 1 月 3 0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 未 经 审 计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保 本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第 十 八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第 十 九 部 分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第 二 十 六 部 分 备 查 文 件第 一 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 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2 、 销 售 机 构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2 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 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 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2 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3 0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1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2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 3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 4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 5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 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 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 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基 金 合 同 若 无 特 指 , 则 不 包 括 过 渡 期 申 购
3 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4 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 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 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4 4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 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 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4 7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 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4 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 0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 1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5 2 、 目 标 收 益 率 : 指 本 基 金 在 每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所 设 置 的 该 保 本 周 期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如 本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1 5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预 设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满 足 条 件 之 日 ( 含 )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
并 进 入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5 3 、 保 本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担 保 人 对 此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其 后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规 定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5 4 、 保 本 周 期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 除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为 三 年 , 即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在 提 前 到 期 的 情 形 下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之 日 起 至 提 前 到 期 日 止 。 若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无 特
别 指 明 , 则 指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期 限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为 准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中 将 确 定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止 时 间
5 5 、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其 后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5 6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或 到 期 日 : 指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日 。 在 非 提 前 到 期 的 情 形 下 , 即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在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1 5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预 设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之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日 ( 距 离 满 足 提
前 到 期 条 件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且 不 得 晚 于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5 7 、 持 有 到 期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一 直 持 有 其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8 、 保 本 金 额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利 息 之 和 ( 即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 其 后 保 本 周 期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5 9 、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 可 赎 回 金 额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其 后 保 本 周 期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6 0 、 担 保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金 额 承 担 的 保 本 清 偿 义 务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机 构
6 1 、 保 证 : 指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6 2 、 保 证 合 同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签 订 的 《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6 3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 指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 否 则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终 止
6 4 、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担 保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继 续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者 同 意 承 诺 保 本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6 5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选 择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转 型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6 6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指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默 认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6 7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包 括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 的 三 个 工 作 日 , 共 计 四 个 工 作 日
6 8 、 过 渡 期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止 的 期 间 为 过 渡 期 ; 过 渡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6 9 、 过 渡 期 申 购 : 指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在 过 渡 期 内 ,
投 资 者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7 0 、 折 算 日 : 指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前 无 折 算 日 )
7 1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在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者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 或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 、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3 、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4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5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6 、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7 、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8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 5 亿 元
9 、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 5 0 0 5 0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7 , 3 5 0 4 9 %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 5 0 1 %
总 计 1 5 , 0 0 0 1 0 0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六 、 七 届 发 审 委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孙 煜 扬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贵 州 省 政 府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深 圳 证 券 结 算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 香 港 深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香 港 深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顾 问 。
M a s s i m o M a z z i n i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和 商 学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 r t h u r
A n d e r s e n M B A )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和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C A A I P G S G R 投 资 总 监 、 C A A M A I
S G R 及 C A A I P G S G R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投 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投 资 副 总 监 、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 资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A l t e r n a t i v e I n v e s t m e n t s G r o u p )
国 际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投 资 方 案 部 投 资 总 监 、 E p s i l o n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p s i l o n S G R ) 首 席 执 行 官 , 欧 利 盛 资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总 经 理 。 现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市 场 及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A n d r e a V i s m a r a 先 生 , 董 事 , 法 学 学 士 , 律 师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意 大 利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 国 农 业 信 贷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G r o u p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法 务 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企 业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企 业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周 中 国 先 生 , 董 事 , 会 计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深 圳 市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定 价 中 心 经 理 助 理 ; 2 0 0 0 年 7 月 起 历 任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业 务 经 理 、 外
派 财 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至 今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史 际 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安 徽 大 学 讲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副 教 授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法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张 元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新 疆 军 区 干 事 、 秘 书 、 编 辑 , 甘
肃 省 委 研 究 室 干 事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 任 , 中 央 金 融 工 作 委 员 会 研 究 室 主 任 , 中 国 银 监
会 政 策 法 规 部 ( 研 究 局 ) 主 任 ( 局 长 ) 等 职 务 ; 2 0 0 5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书 记 ; 2 0 0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兼 党 委 副 书 记 。
高 臻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副 处 长 , 负
责 贷 款 管 理 和 运 营 , 项 目 涉 及 制 造 业 、 能 源 、 电 信 、 跨 国 并 购 ; 2 0 0 7 年 加 入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合 伙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黄 俞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研 究 生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在 中 农 信 公 司 、 正 大 财 务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现 任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陈 冰 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会
计 、 上 海 营 业 部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资 金 财 务 部 财 务 科 副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资 金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主 任 会 计 师 兼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资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融 资 融 券 部 总 经 理 。
S A N D R O V E S P R I N I 先 生 , 监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先 后 在 米 兰 军 医 院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 M I
资 产 管 理 S G R 企 业 经 管 部 、 圣 保 罗 财 富 管 理 企 业 管 控 部 工 作 、 曾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管 理 和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负 责 人 。
于 丹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郝 文 高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奥 尊 电 脑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经 理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登 记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刘 嵚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管 理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毕 马 威 ( 中 国 )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咨 询 顾 问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加 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首 席 市 场 官 兼 市 场 发 展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总 裁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六 、 七 届 发 审 委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高 阳 先 生 , 副 总 裁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裕 泽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裕 隆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校 办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副 处 级 秘 书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证 券 投 资 部 处 长 、 股 权 资 产 部
( 实 业 投 资 部 ) 副 主 任 , 并 于 2 0 1 4 年 至 2 0 1 5 年 期 间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1 6 届 主 板 发 审 委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副 总 裁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督 察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经 理 。
苏 波 先 生 , 副 总 裁 , 管 理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投 资 部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渠 道 服 务 二 部 总 监 助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永 杰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秘 书 局 干 部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新 闻 处 干 部 、 秘 书 处 副 处 级 秘 书 、 发 行 监 管 部 副 处 长 、 人 事 教 育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韩 亚 庆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资 金 局 主 任 科
员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投 资 部 副 调 研 员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4 、 本 基 金 拟 任 基 金 经 理
李 振 宇 先 生 , 国 籍 中 国 , 经 济 学 硕 士 , 5 年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从 事 债 券 投 资 研 究 工 作 ; 2 0 1 6 年 8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投 资 经 理 , 2 0 1 6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盈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惠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可 转 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康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李 振 宇 先 生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情 况 :
2 0 1 6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盈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惠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可 转 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康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王 宗 合 先 生 , 国 籍 中 国 , 金 融 学 硕 士 , 1 1 年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曾 经 在 招 商 基 金 从 事
食 品 饮 料 、 商 业 零 售 、 农 林 牧 渔 、 纺 织 服 装 、 汽 车 等 行 业 的 研 究 。 2 0 0 9 年 5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从 事 食 品 饮 料 、 农 林 牧 渔 、 商 业 零 售 、 造 纸 包 装 等 行 业 的 研 究 工 作 , 担
任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担 任 权 益 投 资 二 部 总 经 理 。 2 0 1 0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消 费 优 选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1 年 0 2 月 至 2 0 1 1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2 年 0 6 月 担 任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0 7
月 担 任 鹏 华 品 牌 传 承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养 老 产 业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0 4 月 担 任 鹏 华 金 鼎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0 6 月 担 任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安 益 增 强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0 7 月 担 任 鹏
华 中 国 5 0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0 9 月 担 任 鹏 华 策 略 回 报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王 宗 合
先 生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情 况 :
2 0 1 0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消 费 优 选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1 年 0 2 月 至 2 0 1 1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2 年 0 6 月 担 任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4 年 0 7 月 担 任 鹏 华 品 牌 传 承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4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养 老 产 业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0 4 月 担 任 鹏 华 金 鼎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安 益 增 强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 0 7 月 担 任 鹏 华 中 国 5 0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 0 1 7 年 0 9 月 担 任 鹏 华 策 略 回 报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祝 松 先 生 , 国 籍 中 国 , 经 济 学 硕 士 , 1 1 年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资 金 营 运 部 , 从 事 债 券 投 资 及 理 财 产 品 组 合 投 资 管 理 ;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市 场
部 , 担 任 代 客 理 财 投 资 经 理 , 从 事 人 民 币 理 财 产 品 组 合 的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2 0 1 4 年 1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从 事 债 券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2 0 1 4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润 债 券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普 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产 业
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双 债 加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华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泰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0 6 月 担
任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0 6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茂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盈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惠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永 盛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永 安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永 泰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祝 松 先 生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情 况 :
2 0 1 4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润 债 券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4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普 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4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产 业 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5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双 债 加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5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华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泰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0 6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茂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盈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惠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永 盛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永 安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永 泰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本 基 金 历 任 的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0 6 月 至 本 更 新 招 募 书 截 止 日 祝 松 先 生
2 0 1 6 年 0 6 月 至 本 更 新 招 募 书 截 止 日 王 宗 合 先 生
2 0 1 7 年 0 5 月 至 本 更 新 招 募 书 截 止 日 李 振 宇 先 生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情 况
邓 召 明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韩 亚 庆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梁 浩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鹏 华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 鹏 华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基 金 经 理 。
赵 强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配 置 与 基 金 投 资 部 F O F 投 资 副 总 监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禁 止 行 为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 司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合 同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1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 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份 ;
( 1 3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4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5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 制 订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1 ) 董 事 会 下 设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 大 风 险 等 事 项 ;( 2 ) 公 司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业 务 环 节 合 法 合 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组 织 、 指
导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可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直 接 报 告 ;
( 3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各 部 门 总 经 理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对 各 类
风 险 予 以 充 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 在 的 风 险 进 行 通 报 、 讨 论 , 并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 制 措 施 ;
( 4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部 门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适 时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
( 5 ) 业 务 部 门 : 对 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风 险 负 有 管 控 和 及 时 报 告 的 义 务 ;
( 6 ) 员 工 : 依 照 公 司 “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全 员 风 险 控 制 ” 的 理 念 , 公 司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 险 控 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 , 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风 险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 务 。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 )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人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 2 )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 厚 的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 3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建 立 了 包 括 岗 位 自 控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的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 建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自 成 立 来 , 公 司 不 断 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和 更 新 ,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
( 5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上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 6 )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 险 ;
( 7 )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 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
( 8 )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 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 道 ,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即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及 时 、 快 速 作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 9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恒 生 交 易 系 统 以 及 自 行 开 发 的 投 资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 算 机 辅 助 控 制 系 统 , 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 禁 止 买 入 股 票 名 单 ” 、 交 叉 交 易 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控 制 ,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运 作 风 险 和 操 守 风 险 ;
( 1 0 )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严 格 实 施 股 票 库 制 度 : 公 司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经 理 个 股 授 权 、 基 准 仓 位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 同 时 , 公 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 资 股 票 制 度 , 并 由 研 究 小 组 负 责
维 护 , 所 有 股 票 投 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 择 。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 金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防 范 契 约 风 险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书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银 行 ” )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 整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四 清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4 号
托 管 部 门 信 息 披 露 联 系 人 : 王 永 民
传 真 : ( 0 1 0 ) 6 6 5 9 4 9 4 2
中 国 银 行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6
( 二 )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设 立 于 1 9 9 8 年 , 现 有 员 工 1 1 0 余 人 , 大 部 分 员 工 具 有 丰 富 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 6 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中 国 银 行 已 在 境 内 、 外 分 行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Q F I I 、 R Q F I I 、 Q D I 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 析
等 增 值 服 务 ,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增 值 服 务 , 是 国 内 领 先 的 大 型 中 资 托 管 银 行 。
( 三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截 至 2 0 1 7 年 0 9 月 3 0 日 , 中 国 银 行 已 托 管 6 3 7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中 境 内 基 金 6 0 0 只 ,
Q D I I 基 金 3 7 只 , 覆 盖 了 股 票 型 、 债 券 型 、 混 合 型 、 货 币 型 、 指 数 型 等 多 种 类 型 的 基 金 ,
满 足 了 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理 财 需 求 ,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同 业 前 列 。
( 四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 及 审 计 等 措 施 强 化 托 管 业 务 全 员 、 全 面 、 全 程 的 风 险 管 控 。
2 0 0 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 S A S 7 0 ” 、 “ A A F 0 1 / 0 6 ” “ I S A E 3 4 0 2 ” 和 “ S S A E 1 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 2 0 1 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 I S A E 3 4 0 2 ” 和
“ S S A E 1 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1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网 址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2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5 0 2 房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2 4 2 6
传 真 : 0 1 0 - 8 8 0 8 2 0 1 8
联 系 人 : 张 圆 圆
( 3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 3 号 花 旗 集 团 大 厦 8 0 1 B 室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8 8 7 6 8 7 8
传 真 : 0 2 1 - 6 8 8 7 6 8 2 1
联 系 人 : 李 化 怡
( 4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5 6 8 号 新 世 界 国 贸 大 厦 I 座 4 3 1 2 室
联 系 电 话 : 0 2 7 - 8 5 5 5 7 8 8 1传 真 : 0 2 7 - 8 5 5 5 7 9 7 3
联 系 人 : 祁 明 兵
( 5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0 号 富 力 中 心 2 4 楼 0 7 单 元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3 8 9 2 7 9 9 3
传 真 : 0 2 0 - 3 8 9 2 7 9 9 0
联 系 人 : 周 樱
2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1 ) 银 行 销 售 机 构
1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耀 球
联 系 人 : 杨 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1 1 2 2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2 ) 徽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合 肥 市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办 公 地 址 : 合 肥 市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宏 鸣
联 系 人 : 叶 卓 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9 6 5 8 8
网 址 : w w w . h s b a n k . c o m . c n
3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向 阳
联 系 人 : 蒋 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1 9 - 9 6 0 0 5
网 址 : w w w . j n b a n k . c o m . c n
4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张 宏 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5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联 系 人 : 张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3
网 址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6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国 富
联 系 人 : 唐 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8
网 址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7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煜
联 系 人 : 汤 征 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4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8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9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联 系 人 : 刘 秀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1 0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联 系 人 : 王 未 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3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
1 1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联 系 人 : 穆 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8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1 2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联 系 人 : 邱 泽 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
网 址 : w w w . a b c c h i n a . c n
1 3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四 清
联 系 人 : 陈 洪 源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6
网 址 : w w w . b o c . c n
1 4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庆 萍联 系 人 : 迟 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8
网 址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1 5 ) 珠 海 华 润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广 东 珠 海 市 吉 大 九 洲 大 道 东 1 3 4 6 号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广 东 珠 海 市 吉 大 九 洲 大 道 东 1 3 4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晓 勇
联 系 人 : 李 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0 - 0 3 3 8 或 9 6 5 8 8 ( 广 东 省 外 请 加 拨 0 7 5 6 )
网 址 : w w w . c r b a n k . c o m . c n
( 2 ) 证 券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1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连 志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0 0 1 - 0 0 1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2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蔡 霆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5 1 - 5 9 8 8
网 址 : w w w . e w w w . c o m . c n
3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楼 、 1 6 楼 、 1 7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楼 、 1 6 楼 、 1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益
联 系 人 : 金 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6 6 - 6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4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尤 习 贵
联 系 人 : 奚 博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9 / 4 0 0 8 - 8 8 8 - 9 9 9
网 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5 )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大 同 市 城 区 迎 宾 街 1 5 号 桐 城 中 央 2 1 层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小 店 区 长 治 路 世 贸 中 心 1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祥
联 系 人 : 薛 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7 - 1 2 1 2 1 2
网 址 : w w w . d t s b c . c o m . c n
6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毛 诗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8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7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4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盘 古 大 观 A 座 4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利
联 系 人 : 丁 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1
网 址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8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何 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5
网 址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9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联 系 人 : 梁 微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6
网 址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1 0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 贾 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1 0
网 址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1 1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6 6 6 / 9 5 5 2 1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1 2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周 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6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1 3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杰
联 系 人 : 赵 洋 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1 4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谢 国 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4
网 址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1 5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杨 莉 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3 / 4 0 0 1 0 9 9 9 1 8 ( 全 国 )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1 6 )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
联 系 人 : 袁 伟 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6 0 - 8 8 6 6
网 址 : w w w . k y s e c . c n
1 7 ) 民 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鹤 年
联 系 人 : 韩 秀 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7 6
网 址 : w w w . m s z q . c o m1 8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曹 实 凡
联 系 人 : 周 一 涵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8
网 址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1 9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李 玉 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 4 0 0 8 8 9 5 5 2 3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2 0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 9 号 保 利 广 场 A 座 3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夏 旻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1 / 4 0 0 8 0 0 5 0 0 0
网 址 : w w w . t f z q . c o m
2 1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梁 承 华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2
网 址 :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2 2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坚
联 系 人 : 张 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 9 5 3 5 5
网 址 : s w s c . c o m . c n
2 3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联 系 人 : 李 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1
网 址 : w w w . x c s c . c o m
2 4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尹 旭 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1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2 5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法 定 代 表 人 : 毕 明 建 ( 代 )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9 1 0 1 1 6 6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2 6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4 0 -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亚 刚
联 系 人 : 胡 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 0 5 6 1 8
网 址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2 7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2 - 6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共 炎
联 系 人 : 辛 国 政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8 8 8 或 9 5 5 5 1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2 8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4 、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涛
联 系 人 : 万 玉 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2 / 4 0 0 6 0 0 8 0 0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2 9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 、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扬 录
联 系 人 : 罗 艺 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9
网 址 : w w w . z s z q . c o m
3 0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 6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花 园 石 桥 路 6 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网 址 : w w w . z t s . c o m . c n
3 1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刘 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7 / 4 0 0 8 - 8 8 8 - 1 0 8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3 2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人 : 郑 慧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3 3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1 号 楼 2 0 0 1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东 海 西 路 2 8 号 龙 翔 广 场 东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晓 林
联 系 人 : 刘 晓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 3 ) 期 货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1 ) 中 信 建 投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上 站 大 楼 平 街 1 1 - B , 名 义 层 1 1 - A , 8 - B 4 , 9 -
B 、 C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皇 冠 大 厦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文 德
联 系 人 : 刘 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7 7 - 7 8 0
网 址 : w w w . c f c 1 0 8 . c o m
2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刘 宏 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 4 ) 第 三 方 销 售 机 构
1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S O H O T 3 A 座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钟 斐 斐
联 系 人 : 戚 晓 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6 1 8 - 5 1 8
网 址 : d a n j u a n a p p . c o m
2 )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场 北 路 甲 2 号 盈 科 中 心 东 门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伟
3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联 系 人 : 熊 小 满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5 6 2 8 2 1 4 0
网 址 : w w w . h c j i j i n . c o m
4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 6 号 1 号 楼 2 2 层 2 6 0 3 - 0 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 8 号 院 京 东 总 部 A 座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超
联 系 人 : 江 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1 1 8
网 址 : f u n d . j d . c o m5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马 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1 8 8 0 0 0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6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于 扬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7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万 塘 路 1 8 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 F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韩 爱 彬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8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汉 青
联 系 人 : 王 锋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1 7 7
网 址 : w w w . s n j i j i n . c o m
9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 2 号 c 栋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朱 了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1 0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6 7 号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张 佳 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网 址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w e b s i t e I I I / h t m l / i n d e x . h t m l
1 1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 9 6 号 2 6 号 楼 2 楼 4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王 诗 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1 2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陆 家 嘴 软 件 园 1 0 号 楼 1 2 楼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兴 春
联 系 人 : 陈 孜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1 - 7 7 5 5
网 址 : w w w . l e a d f u n d . c o m . c n
1 3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何 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 c o m
1 4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高 莉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1 5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令 海
联 系 人 : 邓 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5 3 2 7
网 址 : 8 . j r j . c o m . c n
1 6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邓 爱 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1 7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同 顺 路 1 8 号 同 花 顺 大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吴 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5 7 1 ) 5 6 7 6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1 8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黄 敏 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根 据 实 情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或 变 更 上 述 销 售 机 构 ,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办 公 室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联 系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1 0 6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6 5
负 责 人 : 吴 群 莉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广 东 嘉 得 信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东 路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A 座 2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闵 齐 双
办 公 室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东 路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A 座 2 0 1
联 系 电 话 : ( 0 7 5 5 ) 3 3 3 9 1 2 8 0
传 真 : 0 7 5 5 - 3 3 0 3 3 0 8 6
联 系 人 : 闵 齐 双
经 办 律 师 : 闵 齐 双 、 鲍 泽 飞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办 公 室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陈 熹
经 办 会 计 师 : 许 康 玮 、 陈 熹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6 年 4 月 1 4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6 ] 7 9 2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 募 集 期 间 有 效 认 购 份额 4 , 6 2 8 , 3 1 1 , 3 0 5 . 4 4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1 , 9 6 3 , 3 6 9 . 9 1 份 , 合 计 4 , 6 3 0 , 2 7 4 , 6 7 5 . 3 5 份 , 募
集 户 数 为 6 , 0 3 1 户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6 年 6 月 1 日 正 式 生 效 。
二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和 类 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三 、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间
不 定 期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另 行 公 告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于 2 0 1 6 年 9 月 1 日 起 的 每 个 开 放 日 ( 本 公 司 公 告 暂 停 相 关 业 务 的 除 外 )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 后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 即 先 确 认 的 份 额 后 赎 回 , 后 确 认 的 份 额 先 赎
回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和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 但 若 本 基 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则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限 制
1 、 本 基 金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设 置 最 高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2 、 投 资 人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等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申 购 本 基 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3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账 户 最 低
余 额 为 5 份 基 金 份 额 , 若 某 笔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单 只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5 份 时 , 该 笔 赎 回 业 务 应 包 括 账 户 内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否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强 制
赎 回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2 、 申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适 用 下 表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
其 他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适 用 下 表 一 般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金 额 M ( 元 ) 一 般 申 购 费 率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2 % 0 . 4 8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8 % 0 . 2 4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转 为 转 型 后 的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申 购 费 率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3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费 率 为 1 . 2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5 0 , 0 0 0 / ( 1 + 1 . 2 % ) = 4 9 , 4 0 7 . 1 1 元
申 购 费 用 = 5 0 , 0 0 0 - 4 9 , 4 0 7 . 1 1 = 5 9 2 . 8 9 元
申 购 份 额 = 4 9 , 4 0 7 . 1 1 / 1 . 0 5 0 = 4 7 , 0 5 4 . 3 9 份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4 7 , 0 5 4 . 3 9 份 基 金 份 额 。
4 、 赎 回 费 率
1 ) 除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的 情 况 外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持 有 年 限 (Y ) 赎 回 费 率
Y < 1 年 2 . 0 0 %
1 年 ≤ Y < 2 年 1 . 5 0 %
2 年 ≤ Y < 3 年 1 . 0 0 %
Y ≥ 3 年 0 %
2 ) 提 前 到 期
对 于 符 合 保 本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如 下 表 所 示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仍 按 1 ) 中 约 定 的 赎
回 费 率 收 取 赎 回 费 。
持 有 年 限 (Y ) 赎 回 费 率
Y < 7 日 1 . 5 0 %
7 日 ≤ Y < 3 0 日 0 . 7 5 %
3 0 日 ≤ Y < 6 个 月 0 . 5 %
Y ≥ 6 个 月 0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于 持 有 期 少 于 3 0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有 期 长 于 3 0 日 ( 含 3 0 日 ) 但 少 于 3 个 月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用 7 5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有 期 长 于 3 个 月 ( 含 3 个 月 )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用 5 0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仍 按 投 资 者 取 得 该 基 金 份 额 的 确 认 日 开 始 计 算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转 为 转 型 后 的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赎 回 费 率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赎 回 安 排 按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六 个 月 ( 未 满 1 年 ) , 保 本
周 期 未 提 前 到 期 , 则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2 . 0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0 6 8 = 1 0 , 6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0 , 6 8 0 × 2 . 0 % = 2 1 3 . 6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0 , 6 8 0 - 2 1 3 . 6 0 = 1 0 , 4 6 6 . 4 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六 个 月 ( 未 满 1 年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0 , 4 6 6 . 4 0 元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 0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和 转 换 入 业 务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如 在 过 渡 期 内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 过 渡 期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应 顺 延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6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 0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出 业 务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如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发 生 暂 停 赎 回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按 暂 停 赎 回 的 期 间 相 应 顺 延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含 2 周 )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刊 登 公 告 的 频 率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 一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二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三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五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十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
十 七 、 其 他 业 务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形 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制
定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保 本
一 、 保 本
本 基 金 为 认 购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为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利 息 之 和 。
在 发 生 保 本 赔 付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履 行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的 支 付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担 保 人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信 息 ) 并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付 款 到 账 日 期 。 担 保 人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需 代 偿 的 金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 项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多 次 认 购 或 申 购 、 赎 回 的 情 况 , 以 后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确 定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二 、 保 本 周 期
除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为 三 年 , 即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其 后 的 保 本 周 期 及 起 讫 日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如 本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1 5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预 设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满 足 条 件 之 日 ( 含 )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 提 前 到 期 日 距 离 满 足 提 前 到 期 条 件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且 不 得 晚 于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 并 进 入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其 中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为 2 4 % 。
三 、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2 、 对 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是 转 入 转 型 后 的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都 同 样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四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不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五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 及 的 基 金 保 本 及 保 障 事 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本 部 分 中 所 述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责 任 仅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 及 的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障 事 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
一 、 为 确 保 履 行 保 本 条 款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北
京 首 创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担 保 人 。
二 、 担 保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北 京 首 创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4 号 楼 3 层 0 3 B - 0 3 G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4 号 楼 3 层 0 3 B - 0 3 G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力
成 立 日 期 : 1 9 9 7 年 1 2 月 5 日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0 . 0 2 3 0 8 亿 元
净 资 产 : 2 8 . 1 2 亿 元
经 营 范 围 :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贷 款 担 保 、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 信 用 证
担 保 、 债 券 担 保 及 其 他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 投 标
担 保 、 预 付 款 担 保 、 工 程 履 约 担 保 、 尾 付 款 如 约 偿 付 担 保 等 履 约 担 保 ; 与 担 保 业 务 有 关 的
融 资 咨 询 、 财 务 顾 问 等 中 介 服 务 ; 以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
除 传 统 担 保 业 务 外 , 公 司 金 融 产 品 部 以 直 接 融 资 和 非 融 资 类 金 融 产 品 担 保 业 务 为 主 ,
以 中 小 微 创 新 融 资 为 特 色 , 并 根 据 不 同 企 业 多 样 性 需 求 , 为 其 提 供 一 揽 子 金 融 解 决 方 案 及
全 方 位 增 值 服 务 。 具 体 业 务 包 括 :
1 、 直 接 融 资 类 金 融 产 品 担 保
首 创 担 保 作 为 最 早 进 入 资 本 市 场 的 国 有 专 业 担 保 公 司 , 拥 有 丰 富 的 资 本 市 场 担 保 经 验
及 资 本 市 场 A A + 长 期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 可 为 各 类 大 中 型 企 业 、 政 府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等 提 供 全 面
的 债 务 融 资 方 案 , 具 体 担 保 产 品 包 括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P P N 、
信 托 计 划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基 金 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等 。
2 、 非 融 资 类 金 融 产 品 担 保保 本 基 金 、 货 币 基 金 、 专 户 保 本 ( 如 上 市 公 司 定 增 、 协 议 存 款 等 ) 、 ( 类 )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账 户 结 算 ( 如 远 期 结 售 汇 等 ) 、 合 同 履 约 、 要 约 收 购 等 金 融 产 品 担 保 。
3 、 中 小 微 特 色 金 融 产 品 担 保
1 ) 中 小 企 业 创 新 融 资 。 首 创 担 保 成 功 担 保 发 行 全 国 第 一 单 中 小 企 业 集 合 票 据 、 全 国 第
一 只 文 化 创 意 中 小 企 业 集 合 票 据 和 全 国 首 单 农 业 中 小 企 业 集 合 票 据 , 有 丰 富 的 中 小 企 业 直
接 融 资 担 保 经 验 。
2 ) 微 贷 创 新 : 针 对 1 0 0 万 以 下 微 贷 客 户 ( 包 括 经 营 类 、 消 费 类 贷 款 和 信 用 卡 等 ) , 采
用 集 合 增 信 、 统 一 风 控 方 式 , 提 供 打 包 担 保 服 务 , 达 到 与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共 同 控 制 贷 款 风 险
并 快 速 核 销 不 良 的 目 的 。
3 ) 中 小 微 ( 类 )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与 银 行 、 小 贷 公 司 等 ( 类 ) 金 融 机 构 合 作 , 为 其 中
小 微 ( 类 )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提 供 担 保 服 务 。
4 ) P 2 P / P 2 B : 借 助 互 联 网 金 融 平 台 , 直 接 对 接 社 会 资 金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
5 ) 工 程 保 证 担 保 : 为 工 程 建 设 甲 乙 方 提 供 业 主 支 付 担 保 、 投 标 担 保 、 履 约 担 保 、 预 付
款 担 保 、 质 保 金 担 保 等 。
6 ) 一 揽 子 解 决 方 案 。 针 对 具 有 多 样 性 需 求 的 成 长 性 企 业 , 充 分 利 用 银 行 、 信 托 、 证 券 、
融 资 租 赁 、 小 贷 、 典 当 等 资 源 优 势 , 以 信 用 增 进 为 服 务 手 段 , 为 企 业 提 供 间 接 融 资 类 ( 包
括 银 行 、 信 托 、 小 贷 、 典 当 等 ) 、 债 券 类 ( 如 短 融 、 中 票 、 中 小 企 业 集 合 债 、 集 合 票 据 、
P P N 、 中 小 私 募 债 等 ) 、 贸 易 融 资 类 ( 包 括 承 兑 汇 票 、 信 用 证 及 押 汇 等 ) 、 融 资 租 赁 等 融
资 担 保 服 务 , 以 及 保 函 类 ( 包 括 投 标 、 履 约 、 预 付 款 等 ) 、 结 算 类 ( 包 括 远 期 结 售 汇 ) 、
资 产 转 让 等 非 融 资 担 保 的 一 揽 子 解 决 方 案 。
三 、 担 保 人 对 外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况
截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 北 京 首 创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在 保 责 任 额 2 3 3 . 6 4 亿 元 ( 包 含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 。 截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 保 本 基 金 在 保 余 额 1 0 8 . 5 5 亿 元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签 订 《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该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5 0 亿 元 人 民 币 。
五 、 担 保 费 用 的 费 率 和 支 付 方 式1 、 担 保 费 率
担 保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7 % 的 年 费 率 从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入 中 列 支 。
担 保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1 7 % ÷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担 保 费 用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担 保 费 的 计 算 期 间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至 担 保 人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或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较 早 者 止 , 起 始 日 及 终 止 日 均 应 计 入 期 间 。
2 、 支 付 方 式
担 保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入 中 列 支 , 担 保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
六 、 保 本 周 期 内 , 担 保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担 保 能 力 情 形 的 ,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 当 确 定 担 保 人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或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尽 快 确 定 新 的 担 保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担 保 人 通 知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上 述 情 形 。
七 、 保 本 周 期 内 , 更 换 担 保 人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但 因 担 保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担 保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以 及 确 认 担 保
人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或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除 外 。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 在 新 的 担 保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担 保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增 加 担 保 人 的 , 原
担 保 人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新 增 加 担 保 人 和 原 担 保 人 共 同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
八 、 在 发 生 保 本 赔 付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履 行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的 支 付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担 保 人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并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付 款 到 账 日
期 。 担 保 人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需 代 偿
的 金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 项 支 付 给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完 成 了 保 本 义 务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划 拨 款 项 。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代 偿 。 代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担 保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九 、 除 本 部 分 第 七 条 所 指 的 “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 以 及 下 列 除 外 责 任 情 形 外 , 担 保 人 不 得 免 除 保 证 责
任 :
1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不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 担 保 人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8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十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如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 ,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继 续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 本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否
则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担 保 人 不 再 为 该 基 金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十 一 、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程 序
1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程 序
( 1 ) 提 名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提 名 新 担 保 人 , 被 提 名 的 新 担 保 人 应 当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担 保 人 的 资 质 条 件 , 且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 2 ) 决 议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就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并 形 成 决
议 。 相 关 程 序 应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部 分 约 定 的 程 序 规 定 。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表 决 通 过 。
( 3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4 ) 保 证 义 务 的 承 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担 保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并 将 该 保 证 合 同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新 保 证 合 同 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新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将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 在 新 的 担 保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担 保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
( 5 )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2 、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 由 更 换 后 的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保 证 责 任 , 此 项 担 保 人 更 换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担 保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灵 活 运 用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在 保 证 本 金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于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各 类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短 期 融 资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交 换 债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包 括 同 业 存 单 、 大 额 存 单 等 ) 、 权
证 、 国 债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由 优 化 的 C P P I 策 略 决 定 , 并 对 比 例 范 围 有 如 下 限 制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4 0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它 资 产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灵 活 运 用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在 本 金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本 基 金 的 整 体 投 资 策 略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 第 一 层 次 , 以 保 本 为 出 发 点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第 二 层 次 , 以 追 求 本 金 安 全 和 稳 定 的 收 益 回 报 为 目 的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 第 三 层
次 , 以 股 票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的 权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以 优 化 的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C P P I ) 为 核 心 , 并 结 合 对 市 场 时 机 的 把 握 ,
确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 风 险 资 产 和 无 风 险 资 产 间 的 投 资 比 例 , 规 避 系 统 性 风 险 , 确 保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实 现 。 本 基 金 利 用 C P P I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的 主 要 步 骤 是 :
综 合 考 虑 本 基 金 到 期 保 本 增 值 的 要 求 、 保 本 周 期 的 时 间 长 度 、 合 理 的 贴 现 率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增 长 率 , 建 立 一 条 随 时 间 推 移 呈 非 负 增 长 的 动 态 资 产 保 障 线 , 并 以 此 作 为 本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的 价 值 底 线 ( ) ;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超 越 动 态 资 产 保 障 水 平 的 数 额 , 该 数 值 称 为 安 全 垫 ( ) ;
将 相 当 于 安 全 垫 的 资 金 规 模 放 大 一 定 倍 数 ( 称 之 为 风 险 乘 数 ) 后 , 作 为 基 金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金 额 上 限 , 其 余 资 金 投 资 于 无 风 险 资 产 ;其 中 , 为 基 金 资 产 时 的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金 额 上 限 , 为 基 金 资 产 在 时 的 净 值 ,
为 风 险 乘 数 ( 放 大 倍 数 ) 。
根 据 市 场 的 波 动 情 况 和 本 基 金 资 金 的 运 作 情 况 , 确 定 和 动 态 调 整 无 风 险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以 确 保 风 险 资 产 的 实 际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上 限 。
本 基 金 采 用 定 性 和 定 量 两 种 分 析 方 法 确 定 放 大 倍 数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以 相
关 波 动 监 测 工 具 ( 包 括 风 险 资 产 的 波 动 率 水 平 、 为 减 小 构 造 成 本 而 确 定 的 放 大 倍 数 波 动 范
围 等 ) 为 依 据 , 为 本 基 金 确 定 放 大 倍 数 提 供 定 量 分 析 支 持 。 定 性 分 析 则 侧 重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利 率 水 平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风 险 资 产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的 预 测 等 进 行 分 析 。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放 大 倍 数 不 会 超 过 5 。
根 据 C P P I 策 略 要 求 , 放 大 倍 数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需 要 保 持 恒 定 。 在 实 际 应 用 中 , 如 果 要
保 持 安 全 垫 放 大 倍 数 的 恒 定 , 则 需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市 值 的 变 化 随 时 调 整 风 险 资 产 与 安 全 资 产
的 比 例 , 而 这 将 给 基 金 带 来 高 昂 的 交 易 费 用 。 同 时 , 当 市 场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时 , 为 维 持 固 定
的 放 大 倍 数 ,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可 能 过 于 激 进 。 因 此 , 本 基 金 放 大 倍 数 采 取 季 度 定 期 调 整 为
主 , 特 殊 情 况 下 进 行 不 定 期 调 整 的 方 法 。
2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从 风 险 和 收 益 两 方 面 进 行 考 虑 来 构 建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债 券 资 产 首 先 必 须 是 足
够 安 全 的 , 且 债 券 的 现 金 流 情 况 应 与 保 本 周 期 相 一 致 ; 在 上 述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尽 量
选 择 收 益 率 水 平 高 的 品 种 , 以 实 现 安 全 垫 的 最 大 化 。
本 基 金 将 持 有 一 部 分 剩 余 期 限 与 保 本 周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 另 一 部 分 兼 顾 收 益 性 和 流 动
性 。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久 期 策 略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骑 乘 策 略 、 利 差 策 略 、 息 差 策 略 等 , 力 争
在 债 券 投 资 层 面 为 基 金 保 本 增 值 产 生 正 向 贡 献 。
( 1 ) 久 期 策 略
本 基 金 持 有 剩 余 期 限 与 基 金 周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 主 要 按 买 入 并 持 有 方 式 操 作 以 保 证 组
合 收 益 的 稳 定 性 , 有 效 回 避 利 率 风 险 。
( 2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变 化 是 判 断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依 据 之 一 , 本 基 金 将 据 此 调 整 组 合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搭 配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式 、 杠 铃 或 梯
形 策 略 构 造 组 合 ,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3 ) 骑 乘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骑 乘 策 略 增 强 组 合 的 持 有 期 收 益 。 这 一 策 略 即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分 析 ,
在 可 选 的 目 标 久 期 区 间 买 入 期 限 位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较 陡 峭 处 右 侧 的 债 券 。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不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随 着 其 剩 余 期 限 的 衰 减 , 债 券 收 益 率 将 沿 着 陡 峭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有 较 大 幅 的 下
滑 , 从 而 获 得 较 高 的 资 本 收 益 ; 即 使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升 或 进 一 步 变 陡 , 这 一 策 略 也 能 够 提 供
更 多 的 安 全 边 际 。
( 4 ) 息 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 通 过 正 回 购 将 所 获 得 的 资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利 用 杠 杆 放 大 债 券 投 资 的 收 益 。
( 5 ) 利 差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两 个 期 限 相 近 的 债 券 的 利 差 进 行 分 析 , 从 而 对 利 差 水 平 的 未 来 走 势 作 出
判 断 , 进 而 相 应 的 进 行 债 券 置 换 。 影 响 两 期 限 相 近 债 券 的 利 差 水 平 的 因 素 主 要 有 息 票 因 素 、
流 动 性 因 素 及 信 用 评 级 因 素 等 。 当 预 期 利 差 水 平 缩 小 时 , 买 入 收 益 率 高 的 债 券 同 时 卖 出 收
益 率 低 的 债 券 , 通 过 两 债 券 利 差 的 缩 小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 当 预 期 利 差 水 平 扩 大 时 , 则 进 行 相
反 的 操 作 。
3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从 行 业 和 个 股 两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 精 选 具 有 清 晰 、 可 持 续 的 业 绩 增 长 潜 力 且
被 市 场 相 对 低 估 或 价 格 处 于 合 理 区 间 的 股 票 ,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 分 散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充 分 获
取 股 市 上 涨 收 益 。
( 1 ) 行 业 配 置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及 行 业 特 性 分 析 , 动 态 调 整 行 业 配 置 , 在 研 究 分 析 中 重 点
关 注 行 业 技 术 水 平 发 展 、 产 业 政 策 变 化 、 产 业 组 织 分 析 、 市 场 需 求 及 全 球 化 等 新 兴 因 素 等
对 行 业 估 值 水 平 可 能 产 生 影 响 的 变 量 。
( 2 ) 个 股 的 筛 选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以 精 选 个 股 为 主 。 发 挥 基 金 管 理 人 专 业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能 力 ,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 行 业 地 位 、 公 司 竞 争 优 势 、 盈 利 能 力 、 成 长 性 、 估 值 水 平 等 多
种 因 素 , 精 选 流 动 性 好 、 成 长 性 高 、 估 值 水 平 低 的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为 评 估 个 股 的 投 资 价 值 , 本 基 金 将 借 助 于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对 个 股
进 行 研 究 。
1 ) 定 量 分 析财 务 分 析 。 通 过 对 资 产 负 债 率 、 流 动 比 率 、 速 动 比 率 等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存 货 周 转 率 等 营 运 能 力 指 标 , 资 本 金 利 润 率 、 销 售 利 税 率 ( 营 业 收 入 利 税 率 ) 、 成 本 费
用 利 润 率 等 盈 利 能 力 指 标 的 分 析 , 比 较 其 与 行 业 内 其 他 企 业 的 相 对 地 位 , 鉴 别 企 业 的 投 资
价 值 。
估 值 分 析 。 基 金 将 选 择 运 用 相 对 估 值 方 法 和 绝 对 估 值 方 法 , 挖 掘 出 价 值 低 估 和 价 值 合
理 的 企 业 。
2 ) 定 性 分 析
在 定 量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采 用 定 性 分 析 的 方 法 研 究 并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的 品 质 和 可 靠
性 , 以 便 从 更 长 期 的 角 度 保 证 定 量 方 法 所 选 上 市 公 司 增 长 的 持 续 性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上 市 公 司 技 术 水 平 、 资 源 状 况 、 公 司 战 略 、 治 理 结 构 和 商 业 模 式 的 分 析 ,
判 断 推 动 上 市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或 上 市 公 司 利 润 增 长 的 原 因 和 可 望 保 持 的 时 间 , 进 而 判 断
上 市 公 司 可 长 期 投 资 的 价 值 。
4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权 证 看 作 是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权 证 的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保 值 、 增 值 ,
有 利 于 加 强 基 金 风 险 控 制 。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策 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由 于 其 非 公 开 性 及 条 款 可 协 商 性 , 普 遍 具 有 较 高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研 究 发
行 人 资 信 及 公 司 运 营 情 况 , 合 理 合 规 合 格 地 进 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密 切 监 控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或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变 化 情 况 , 尽 力 规 避 风 险 , 并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
6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运 用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和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
并 根 据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变 化 积 极 调 整 投 资 策 略 ,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保 证 本 金 安 全 和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获 得 稳 定 收 益 。
7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的 ,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标 ,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的 套 期 保 值 策 略 , 以 改 善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效 果 , 实 现 股 票 组 合 的 超 额 收 益 。
8 、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策 略为 有 效 控 制 债 券 投 资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适 度 运 用 国 债 期 货 , 提 高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效 率 。 在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时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分 析 国
债 期 货 各 合 约 价 格 与 最 便 宜 可 交 割 券 的 关 系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其 次 , 考 虑
国 债 期 货 各 合 约 的 流 动 性 情 况 , 最 终 确 定 与 现 货 组 合 的 合 适 匹 配 , 以 达 到 风 险 管 理 的 目 标 。
( 四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及 程 序
1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 1 )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 2 ) 经 济 运 行 态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 3 ) 投 资 对 象 的 风 险 收 益 配 比 。
2 、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确 定 本 基 金 总 体 资 产 分 配 和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如 需 做 出 及 时 重 大 决 策 或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提 议 , 可 临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会 议 。
( 2 ) 基 金 经 理 ( 或 管 理 小 组 ) : 设 计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设 计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需 要 考 虑
的 基 本 因 素 包 括 : 每 日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净 现 金 流 量 ;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限 制 和 比 例 限 制 ;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基 金 经 理 的 独 立 判 断 ;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的 建 议 等 。
( 3 ) 集 中 交 易 室 : 基 金 经 理 向 集 中 交 易 室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 集 中 交 易 室 经 理 收 到 投 资 指
令 后 分 发 予 交 易 员 , 交 易 员 收 到 基 金 投 资 指 令 后 准 确 执 行 。
( 4 )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评 估 , 向 基 金 经 理 ( 或 管 理 小 组 ) 提
出 调 整 建 议 。
( 5 )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 投 资 流 程 等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审 核 、 监 督 和 检 查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并 予 以 公 告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利 率 。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基 金 , 保 本 周 期 最 长 为 三 年 , 保 本 但 不 保 证 收 益 率 。 以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利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 够 使 投 资 者 理 性 判 断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合 理 衡 量 比 较 本 基 金 保 本 保 证 的 有 效 性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以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但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 七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4 0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它 资 产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 5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 0 0 % ;
( 1 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7 ) 本 基 金 仅 在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和 / 或 国 债 期 货 时 遵 守 下 列 要 求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 额 ;
( 1 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5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二 、 转 型 后 的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在 科 学 严 谨 的 资 产 配 置 框 架 下 , 精 选 股 票 、 债 券 等 投 资 标 的 , 力 争 基 金 资 产 长
期 稳 定 的 增 值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含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等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包 括 同 业 存 单 、 大 额 存 单 等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国
债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 9 5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该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会 做
相 应 调 整 。
( 三 ) 投 资 策 略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跟 踪 考 量 通 常 的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 包 括 G D P 增 长 率 、 C P I 走 势 、 M 2 的 绝
对 水 平 和 增 长 率 、 利 率 水 平 与 走 势 等 ) 以 及 各 项 国 家 政 策 ( 包 括 财 政 、 货 币 、 税 收 、 汇 率
政 策 等 ) 来 判 断 经 济 周 期 目 前 的 位 置 以 及 未 来 将 发 展 的 方 向 ,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各 大 类 资 产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 制 定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2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及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挖 掘 优 质 的 公 司 ,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核 心 思 路 在 于 : 1 ) 自 上 而 下 地 分 析 行 业 的 增 长 前 景 、 行 业 结 构 、 商 业 模 式 、 竞 争 要 素 等 分析 把 握 其 投 资 机 会 ; 2 ) 自 下 而 上 地 评 判 企 业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管 理 层 、 治 理 结 构 等 以 及 其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是 否 契 合 未 来 行 业 增 长 的 大 趋 势 , 对 企 业 基 本 面 和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综 合 的
研 判 , 深 度 挖 掘 优 质 的 个 股 。
( 1 ) 自 上 而 下 的 行 业 遴 选
本 基 金 将 自 上 而 下 地 进 行 行 业 遴 选 , 重 点 关 注 行 业 增 长 前 景 、 行 业 利 润 前 景 和 行 业 成
功 要 素 。 对 行 业 增 长 前 景 , 主 要 分 析 行 业 的 外 部 发 展 环 境 、 行 业 的 生 命 周 期 以 及 行 业 波 动
与 经 济 周 期 的 关 系 等 ; 对 行 业 利 润 前 景 , 主 要 分 析 行 业 结 构 , 特 别 是 业 内 竞 争 的 方 式 、 业
内 竞 争 的 激 烈 程 度 、 以 及 业 内 厂 商 的 谈 判 能 力 等 。 基 于 对 行 业 结 构 的 分 析 形 成 对 业 内 竞 争
的 关 键 成 功 要 素 的 判 断 , 为 预 测 企 业 经 营 环 境 的 变 化 建 立 起 扎 实 的 基 础 。
( 2 )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股 选 择
本 基 金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进 行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股 选 择 , 对 企 业 基 本 面 和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综 合 的 研 判 , 精 选 优 质 个 股 。
1 ) 定 性 分 析
本 基 金 通 过 以 下 两 方 面 标 准 对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研 究 分 析 并 筛 选 出 优 质 的 公 司 :
一 方 面 是 竞 争 力 分 析 , 通 过 对 公 司 竞 争 策 略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分 析 , 选 择 具 有 可 持 续 竞
争 优 势 的 公 司 或 未 来 具 有 广 阔 成 长 空 间 的 公 司 。 就 公 司 竞 争 策 略 , 基 于 行 业 分 析 的 结 果 判
断 策 略 的 有 效 性 、 策 略 的 实 施 支 持 和 策 略 的 执 行 成 果 ; 就 核 心 竞 争 力 , 分 析 公 司 的 现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判 断 公 司 能 否 利 用 现 有 的 资 源 、 能 力 和 定 位 取 得 可 持 续 竞 争 优 势 。
另 一 方 面 是 管 理 层 分 析 , 通 过 着 重 考 察 公 司 的 管 理 层 以 及 管 理 制 度 , 选 择 具 有 良 好 治
理 结 构 、 管 理 水 平 较 高 的 优 质 公 司 。
2 ) 定 量 分 析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公 司 定 量 的 估 值 分 析 , 挖 掘 优 质 的 投 资 标 的 。 通 过 对 估 值 方 法 的 选 择 和
估 值 倍 数 的 比 较 , 选 择 股 价 相 对 低 估 的 股 票 。 就 估 值 方 法 而 言 , 基 于 行 业 的 特 点 确 定 对 股
价 最 有 影 响 力 的 关 键 估 值 方 法 ( 包 括 P E 、 P E G 、 P B 、 P S 、 E V / E B I T D A 等 ) ; 就 估 值 倍 数
而 言 , 通 过 业 内 比 较 、 历 史 比 较 和 增 长 性 分 析 , 确 定 具 有 上 升 基 础 的 股 价 水 平 。
3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将 采 取 久 期 策 略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骑 乘 策 略 、 息 差 策 略 、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 信 用 策 略 等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自 上 而 下 地 管 理 组 合 的 久 期 , 灵 活 地 调 整 组 合 的 券 种 搭
配 , 同 时 精 选 个 券 , 以 增 强 组 合 的 持 有 期 收 益 。
( 1 ) 久 期 策 略久 期 管 理 是 债 券 投 资 的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以 “ 目 标 久 期 ” 为 中 心 、 自 上 而
下 的 组 合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
( 2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变 化 是 判 断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一 个 重 要 依 据 , 本 基 金 将 据 此 调 整 组 合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搭 配 ,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 3 ) 骑 乘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基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分 析 对 债 券 组 合 进 行 适 时 调 整 的 骑 乘 策 略 , 以 达 到 增 强
组 合 的 持 有 期 收 益 的 目 的 。
( 4 ) 息 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息 差 策 略 , 以 达 到 更 好 地 利 用 杠 杆 放 大 债 券 投 资 的 收 益 的 目 的 。
( 5 )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单 个 债 券 到 期 收 益 率 相 对 于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偏 离 程 度 , 结 合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 选 择 权 条 款 、 税 赋 特 点 等 因 素 , 确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 6 ) 信 用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主 动 承 担 适 度 的 信 用 风 险 来 获 取 信 用 溢 价 , 根 据 内 、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结 果 ,
结 合 对 类 似 债 券 信 用 利 差 的 分 析 以 及 对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走 势 的 判 断 , 选 择 信 用 利 差 被 高 估 、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可 能 下 降 的 信 用 债 进 行 投 资 。
4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基 本 面 的 研 究 , 并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及 价 值 挖 掘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等 寻 求 权 证 的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追 求 稳 定 的 当 期 收 益 。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策 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由 于 其 非 公 开 性 及 条 款 可 协 商 性 , 普 遍 具 有 较 高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研 究 发
行 人 资 信 及 公 司 运 营 情 况 , 合 理 合 规 合 格 地 进 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密 切 监 控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或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变 化 情 况 , 尽 力 规 避 风 险 , 并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
6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运 用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和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
并 根 据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变 化 积 极 调 整 投 资 策 略 ,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保 证 本 金 安 全 和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获 得 稳 定 收 益 。7 、 衍 生 品 投 资 策 略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在 注 重 风 险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适 度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 本 基 金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品 合 约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成 本
低 和 杠 杆 操 作 等 特 点 , 提 高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效 率 。
( 四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 9 5 % ;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 5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 1 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7 ) 本 基 金 仅 在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和 / 或 股 指 期 货 时 遵 守 下 列 要 求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 1 8 ) 如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9 ) 如 本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 0 %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 2 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本 基 金 转 型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5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5 5 % +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4 5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 3 0 0 只 A 股 作 为 样 本 编 制 而 成 的 成 分 股
指 数 , 覆 盖 了 沪 深 市 场 六 成 左 右 的 市 值 , 具 有 良 好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的 选 样
债 券 的 信 用 类 别 覆 盖 中 债 总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的 反 映 债 券 全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 的 指 数 , 具 有 很 高 的 代 表 性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选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忠 实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以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但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中 高 风 险 、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品 种 。
(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未 经 审 计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 0 1 7 年 1 0 月 2 0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报 告 中 财 务 资 料 未 经 审 计 。
本 报 告 期 自 2 0 1 7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9 月 3 0 日 止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8 7 , 5 7 5 , 0 2 8 . 2 6 1 . 3 2
其 中 : 股 票 8 7 , 5 7 5 , 0 2 8 . 2 6 1 . 3 2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5 , 9 6 3 , 4 0 8 , 5 6 4 . 6 0 8 9 . 8 5
其 中 : 债 券 5 , 5 3 3 , 4 0 8 , 5 6 4 . 6 0 8 3 . 3 7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4 3 0 , 0 0 0 , 0 0 0 . 0 0 6 . 4 8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3 0 8 , 5 0 0 , 6 4 1 . 7 5 4 . 6 5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 2 4 , 6 1 2 , 8 5 0 . 8 4 3 . 3 8
8 其 他 资 产 5 3 , 3 1 8 , 3 4 2 . 7 2 0 . 8 0
9 合 计 6 , 6 3 7 , 4 1 5 , 4 2 8 . 1 7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1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C 制 造 业 7 7 , 7 4 7 , 0 0 6 . 0 0 1 . 9 8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9 , 8 2 6 , 9 2 1 . 0 0 0 . 2 5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 融 业 1 , 1 0 1 . 2 6 0 . 0 0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8 7 , 5 7 5 , 0 2 8 . 2 6 2 . 2 3
(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注 : 无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0 0 8 5 8 五 粮 液 7 5 2 , 0 0 0 4 3 , 0 7 4 , 5 6 0 . 0 0 1 . 1 0
2 6 0 3 3 6 9 今 世 缘 9 0 4 , 4 0 0 1 4 , 4 7 0 , 4 0 0 . 0 0 0 . 3 7
3 0 0 2 2 1 7 合 力 泰 9 0 3 , 7 0 0 1 0 , 1 6 6 , 6 2 5 . 0 0 0 . 2 6
4 0 0 2 4 5 6 欧 菲 光 4 7 0 , 9 0 0 9 , 9 7 8 , 3 7 1 . 0 0 0 . 2 5
5 0 0 2 6 4 0 跨 境 通 4 2 2 , 3 0 0 9 , 8 2 6 , 9 2 1 . 0 0 0 . 2 56 3 0 0 6 9 7 电 工 合 金 1 , 6 3 0 5 7 , 0 5 0 . 0 0 0 . 0 0
7 6 0 1 9 3 9 建 设 银 行 1 5 8 1 , 1 0 1 . 2 6 0 . 0 0
注 : 上 述 股 票 明 细 为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全 部 股 票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7 9 , 7 4 8 , 1 9 0 . 0 0 2 . 0 3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8 9 , 9 8 3 , 0 0 0 . 0 0 2 . 2 9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8 9 , 9 8 3 , 0 0 0 . 0 0 2 . 2 9
4 企 业 债 券 3 , 7 0 0 , 6 0 7 , 0 3 4 . 6 0 9 4 . 2 5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9 9 4 , 9 8 6 , 0 0 0 . 0 0 2 5 . 3 4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3 8 9 , 3 4 0 . 0 0 0 . 0 1
8 同 业 存 单 6 6 7 , 6 9 5 , 0 0 0 . 0 0 1 7 . 0 1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5 , 5 3 3 , 4 0 8 , 5 6 4 . 6 0 1 4 0 . 9 4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3 6 6 2 2
1 6 国 君
G 3
2 , 4 0 0 , 0 0 0 2 3 2 , 6 3 2 , 0 0 0 . 0 0 5 . 9 3
2 1 3 6 4 6 9
1 6 联 通
0 1
2 , 0 0 0 , 0 0 0 1 9 5 , 8 0 0 , 0 0 0 . 0 0 4 . 9 9
3 1 3 6 5 1 0
1 6 华 电
0 1
2 , 0 0 0 , 0 0 0 1 9 4 , 6 4 0 , 0 0 0 . 0 0 4 . 9 6
4 1 3 6 6 1 1
1 6 电 投
0 4
2 , 0 0 0 , 0 0 0 1 9 4 , 1 0 0 , 0 0 0 . 0 0 4 . 9 4
5 1 3 6 6 8 2
G 1 6 三 峡
1
1 , 7 0 0 , 0 0 0 1 6 5 , 0 0 2 , 0 0 0 . 0 0 4 . 2 0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证 券 代 码 证 券 名 称 数 量 ( 份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号 值 比 例 ( % )
1 1 4 6 3 2 8 借 呗 2 7 A 1 1 , 5 0 0 , 0 0 0 1 5 0 , 0 0 0 , 0 0 0 . 0 0 3 . 8 2
2 1 4 6 4 3 1 花 呗 3 4 A 1 1 , 0 0 0 , 0 0 0 1 0 0 , 0 0 0 , 0 0 0 . 0 0 2 . 5 5
2 1 4 6 3 4 7 借 呗 2 8 A 1 1 , 0 0 0 , 0 0 0 1 0 0 , 0 0 0 , 0 0 0 . 0 0 2 . 5 5
3 1 4 6 3 6 9 花 呗 3 2 A 1 8 0 0 , 0 0 0 8 0 , 0 0 0 , 0 0 0 . 0 0 2 . 0 4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 : 无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 降 低 申 购 赎 回 时 现 金 资
产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影 响 及 投 资 组 合 仓 位 调 整 的 交 易 成 本 , 达 到 稳 定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净 值 的 目 的 。
1 0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为 有 效 控 制 债 券 投 资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适 度 运 用 国 债 期 货 , 提 高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效 率 。 在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时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分 析 国
债 期 货 各 合 约 价 格 与 最 便 宜 可 交 割 券 的 关 系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其 次 , 考 虑
国 债 期 货 各 合 约 的 流 动 性 情 况 , 最 终 确 定 与 现 货 组 合 的 合 适 匹 配 , 以 达 到 风 险 管 理 的 目 标 。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 : 无 。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注 : 无 。
1 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本 期 没 有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证 券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 7 0 , 6 8 7 . 7 8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8 , 0 7 3 , 7 3 3 . 7 5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4 5 , 0 7 3 , 9 2 1 . 1 9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5 3 , 3 1 8 , 3 4 2 . 7 2
(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注 : 无 。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注 : 无 。
(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其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4
1 - 3 2 - 4
2 0 1 6 年 0 6 月 0 1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1 . 2 0 % 0 . 0 9 % 1 . 6 1 % 0 . 0 1 % - 2 . 8 1 % 0 . 0 8 %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0 . 8 1 % 0 . 0 7 % 2 . 0 6 % 0 . 0 1 % - 1 . 2 5 % 0 . 0 6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 0 . 4 0 % 0 . 0 8 % 3 . 6 7 % 0 . 0 1 % - 4 . 0 7 % 0 . 0 7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 交 易 所 市 场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估 值
( 1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4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估 值
( 1 )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 2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成
本 估 值 。
4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6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7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8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 如 果 出 现 估 值 错 误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估 值 错 误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8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具 体 分 配 方 案 以 公 告 为 准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转 型 后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转 型 为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2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2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过 渡 期 内 不 计 提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 E × 0 . 2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过 渡 期 内 不 计 提 托 管 费 。
3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转 型 后 的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9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的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保 证 合 同
保 证 合 同 作 为 保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附 件 , 随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一
同 公 告 。
( 三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 四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 八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公 告
1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将 继 续 存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及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放 申 购 的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2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将 转 型 为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公 告 相 关 规 则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修 改 相 关 规 则 , 此 等 事 宜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
( 九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1 、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十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二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说 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并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 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第 十 八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系 统 性 风 险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 保 证 风 险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风 险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未 知 价 风 险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和 购 买 力 风 险
等 。
1 、 政 策 风 险
政 策 风 险 是 指 政 府 有 关 证 券 市 场 的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是 有 重 要 的 举 措 、 法 规 出 台 ,
引 起 债 券 价 格 的 波 动 , 从 而 给 投 资 带 来 的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影 响 证 券 的 价 格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在 利 率 走 低 时 ,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就 会 降 低 , 再 投 资 的 风 险 加 大 。 当 利 率
上 升 时 , 债 券 价 格 会 下 降 , 但 是 利 息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会 上 升 。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等 。
1 、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基 金 可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2 、 信 用 风 险
债 券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 而 使 投 资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为 信 用 风 险 。 这 种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公 司 债 券 中 , 公 司 如 果 因 为 某 种 原 因 不 能 完 全 履 约 支 付 本 金 和 利 息 , 则 债 券 投 资 就会 承 受 较 大 的 亏 损 。 广 义 的 信 用 风 险 不 仅 指 企 业 的 违 约 风 险 , 还 包 括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扩 大 及
企 业 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的 风 险 。
三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四 、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人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前 者 是 指 金 融 资 产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或 无 法 按 照 正 常 的 市 场 价 格 交 易 而
引 起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为 应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基 金 资 产 需 保 持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 从 而 在 收 益 性
方 面 可 能 会 有 些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实 现 。 后 者 是 指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
五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本 基 金 主 要 运 用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将 资 产 配 置 于 高 风 险 资 产 与 低 风 险 资 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在 理 论 上 可 以 降 低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锁 定 投 资 收 益 , 但 重 要 前 提 之 一 是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与 债 券 资 产 的 仓 位 比 例 能 够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作 出 适 时 、 连 续 地 调 整 。
但 在 实 际 投 资 中 , 可 能 由 于 流 动 性 影 响 或 者 市 场 环 境 急 剧 变 化 的 影 响 导 致 本 策 略 不 能 有 效
发 挥 功 效 , 并 产 生 一 定 的 本 金 或 已 获 取 收 益 损 失 的 风 险 。
此 外 , 本 基 金 在 过 渡 期 内 将 暂 停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出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
但 未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赎 回 或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将 无 法 在 过 渡 期 内 变 现 或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同 时 ,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 0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和 转 换 入 业 务 , 不 欲 持 有
到 期 的 投 资 者 若 不 及 时 赎 回 , 将 同 样 面 临 赎 回 失 败 的 风 险 。
六 、 保 证 风 险
本 基 金 引 入 担 保 人 机 制 , 但 可 能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导 致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而 不 能 偿 付 本 金 , 产
生 保 证 风 险 。 这 些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期 内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而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 同 时 担 保人 也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担 保 人 因 经 营 风 险 丧 失 保 证 能 力 或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担 保 人 的 资 产 状 况 、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偿 付 能 力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七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风 险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 如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情 形 的 , 投 资 者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亦 存 在 着 无 法 收 回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可 能 性 。
八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未 知 价 风 险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并 提 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出 到 期 操 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届 时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的 方 式 作 出 到 期 操 作 。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含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至 赎 回 或 者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实 际 操 作 日 ( 含 该 日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可 能 受 证 券 市 场 影 响 有 所 波 动 , 产 生 未 知 价 风 险 。
九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风 险
( 1 ) 信 用 风 险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发 行 人 可 能 由 于 规 模 小 、 经 营 历 史 短 、 业 绩 不 稳 定 、
内 部 治 理 规 范 性 不 够 、 信 息 透 明 度 低 等 因 素 导 致 其 不 能 履 行 还 本 付 息 的 责 任 而 使 预 期 收 益
与 实 际 收 益 发 生 偏 离 的 可 能 性 , 从 而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基 金 可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 2 ) 流 动 性 风 险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由 于 其 转 让 方 式 及 其 投 资 持 有 人 数 的 限 制 , 存 在
变 现 困 难 或 无 法 在 适 当 或 期 望 时 变 现 引 起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十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 1 ) 市 场 风 险 : 是 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价 格 变 动 而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的 风 险 。
( 2 ) 流 动 性 风 险 : 是 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
( 3 ) 基 差 风 险 : 是 指 在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中 , 由 于 现 货 价 格 与 期 货 价 格 波 动 不 一 致 , 从 而
基 差 波 动 不 确 定 而 导 致 的 风 险 。
( 4 ) 保 证 金 风 险 : 是 指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筹 措 资 金 满 足 建 立 或 者 维 持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头 寸 所
要 求 的 保 证 金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
( 5 ) 信 用 风 险 : 是 指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违 约 而 产 生 损 失 的 风 险 。
( 6 ) 操 作 风 险 : 是 指 由 于 内 部 流 程 的 不 完 善 , 业 务 人 员 出 现 差 错 或 者 疏 漏 , 或 者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等 原 因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
十 一 、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可 能 面 临 市 场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是 因 期 货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使 所 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发 生 变 化 的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 是 期 货 市 场 的 特 有 风 险 之 一 ,是 指 由 于 期 货 与 现 货 间 的 价 差 的 波 动 , 影 响 套 期 保 值 或 套 利 效 果 , 使 之 发 生 意 外 损 益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分 为 两 类 : 一 类 为 流 通 量 风 险 , 是 指 期 货 合 约 无 法 及 时 以 所 希 望 的 价 格
建 立 或 了 结 头 寸 的 风 险 , 此 类 风 险 往 往 是 由 市 场 缺 乏 广 度 或 深 度 导 致 的 ; 另 一 类 为 资 金 量
风 险 , 是 指 资 金 量 无 法 满 足 保 证 金 要 求 , 使 得 所 持 有 的 头 寸 面 临 被 强 制 平 仓 的 风 险 。
十 二 、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3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第 十 九 部 分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一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1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基 金 担 保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能 够 继 续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者 承 诺 提 供 保 本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该 保 本 周 期 的
具 体 起 讫 日 期 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2 、 如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未 能 符 合 上 述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则 本 基 金 将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转 型 为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此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基 金 费 率 等 相 关 内 容 也 将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 上 述 变 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提 前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说 明 。
3 、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终 止 。
二 、 到 期 操 作 方 式
1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并 提 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指 定 的 包 括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 的 三 个 工 作 日 , 共
计 四 个 工 作 日 。
2 、 本 基 金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做 出 如 下 选 择 :
( 1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2 )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 3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上 述 ( 1 ) 、 ( 2 ) 项 到 期 选 择 , 且 本 基 金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届 时 的 公 告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 4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上 述 ( 1 ) 、 ( 2 ) 项 到 期 选 择 , 且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转 型 为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届 时 的 公 告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转 型 后 的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上 述 四 种 处 理 方 式 之 一 , 也 可 以 部
分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出 、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转 型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到 期 操 作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或 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 赎 回 金 额 或 转
出 金 额 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际 操 作 日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对 于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含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至 赎 回 或 者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实 际 操 作 日 ( 含 该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应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5 、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本 基 金 将 暂 停 日 常 申 购 和 转 换 入 业 务 。
6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除 暂 时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三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方 案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担 保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选 择 情 况 决 定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前 是 否 进 入 过 渡 期 并 开 放 过 渡 期 申 购 。
1 、 不 进 入 过 渡 期 的 情 形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 金 净 值 总 额 超 过 担 保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保 证 额 度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保 本 额 度 的 , 基 金 将 不 进 入 过 渡 期 , 直 接 进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可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具 体 确 认 方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2 、 过 渡 期 和 过 渡 期 申 购
若 没 有 发 生 基 金 不 进 入 过 渡 期 的 情 形 , 则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后 基 金 进 入 过 渡 期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止 的 期 间 为 过
渡 期 , 过 渡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日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 过 渡 期 申 购 ” 。 在 过 渡 期 内 ,
投 资 者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担 保 人 或 者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保 证 额 度 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申 购 规 模 上 限 以 及 规 模 控 制 的 方 法 。
( 2 ) 过 渡 期 申 购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过 渡 期 申 购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 3 ) 投 资 者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 其 持 有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日 ( 含 该 日 ) 期
间 的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 4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列 示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由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 5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日 期 、 时 间 、 场 所 、 方 式 和 程 序 等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提 前 公
告 。
( 6 ) 过 渡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暂 停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 转 换 出 业 务 。
( 7 ) 过 渡 期 内 , 除 暂 时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该 期 间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3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若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基 金 不 进 入 过 渡 期 , 则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最 后 一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若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基 金 进 入 过 渡 期 , 则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 或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持 有 期 的 计 算 仍 以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 转 换 入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实 际 操 作 日 期 计 算 , 不 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影 响 。
4 、 开 始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运 作
折 算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过 渡 期 申 购 和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为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时 的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经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后 , 仍 使 用 原 名 称 和 基 金 代 码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自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 暂 停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
四 、 转 为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资 产 的 形 成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1 、 对 于 投 资 者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转 型 后 的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转 入 金 额 等 于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2 、 转 型 后 的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购 的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
五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公 告
1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将 继 续 存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及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放 申 购 的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
2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将 转 型 为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公 告 相 关 规 则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修 改 相 关 规 则 , 此 等 事 宜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
六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1 、 在 发 生 保 本 赔 付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履 行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的 支 付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担 保 人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并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付 款 到 账 日 期 。 担 保 人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需 代 偿 的 金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 项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完 成 了 保 本 义 务 。
2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 由 担 保 人 代 偿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如 未 按 时 到 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履 行 催 付 职 责 。 资 金 到 账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分 配 和 支 付 。
3 、 发 生 赔 付 的 具 体 操 作 细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或 保 证 责 任 时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追 偿 ;
( 1 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及 转 融 通 ;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的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履 行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
( 2 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暂 不 设 置 日 常 机 构 , 日 常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相 关 规 则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本 基 金 在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型 为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除 外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但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本 基 金 在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型 为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情 形 除 外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但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本 基 金 在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型 为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执 行 的 除 外 ;
( 9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 但 因 担 保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担 保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或 者 担 保 人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或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除 外 ;
( 1 0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3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增 加 、 减 少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规 则 ;
( 5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 6 ) 保 本 周 期 内 增 加 担 保 人 , 或 因 担 保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担 保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或 在 担 保 人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或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下 , 更 换 担 保 人 ;
( 7 ) 某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变 更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变 更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8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本 基 金 在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型 为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管 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等 执 行 ;
( 9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1 0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1 1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开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简 称 “ 管 理 人 ” )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成 立 时 间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3 1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它 业 务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简 称 “ 托 管 人 ” )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成 立 时 间 :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4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1 )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于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各 类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交 换 债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包 括 同 业 存 单 、 大 额 存 单 等 ) 、 权
证 、 国 债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由 优 化 的 C P P I 策 略 决 定 , 并 对 比 例 范 围 有 如 下 限 制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4 0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它 资 产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2 ) 转 型 后 的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含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等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包 括 同 业 存 单 、 大 额 存 单 等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国
债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 9 5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该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会 做
相 应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上 述 投 资 范 围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进 行 监 督 ;
2 、 对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 1 )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投 资 比 例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4 0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它 资 产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 5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 0 0 % ;
1 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1 7 ) 本 基 金 仅 在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和 / 或 国 债 期 货 时 遵 守 下 列 要 求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 额 ;
1 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2 ) 转 型 后 的 “ 鹏 华 金 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比 例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 9 5 %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 5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1 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1 7 ) 本 基 金 仅 在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和 / 或 股 指 期 货 时 遵 守 下 列 要 求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1 8 ) 如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1 9 ) 如 本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 0 %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2 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本 基 金 转 型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复 核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上
述 约 定 , 应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示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提 示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示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和 入 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中 , 并 确 保 划 入 的 资 金 与 验 资 确 认 金 额 相 一 致 。( 三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4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的 账 户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开 户 或 账 户 变 更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料 。
( 五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及 其 他 投 资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4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 六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备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其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 担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 本 后 3 0 日 内 将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 管 至 少 1 5 年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以 下 几 类 :
1 、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4 、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提 供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 年 度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对 于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相 关 的 名 册 生 成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产 生 的 保 管 费 给 予 补 偿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一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 三 ) 除 争 议 所 涉 的 内 容 之 外 , 本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规 定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二 ) 托 管 协 议 的 终 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应 当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3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不 断 完 善 并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 目 。
一 、 营 销 创 新 及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为 丰 富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交 易 服 务 。在 营 销 渠 道 创 新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大 力 发 展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 并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已 开 通 的 各 项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同 时 , 投 资 者 可 关 注 鹏 华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帐 号 ( 微 信 号 : p e n g h u a j i j i n ) , 快 速 实 现 净 值 查 询 功 能 , 绑 定 个 人 账 户 之 后 , 还 可 实 现
账 户 查 询 功 能 和 交 易 功 能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将 不 断 努 力 完 善 现 有 技 术 系 统 和 销 售 渠 道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手 段 。
二 、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其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联 系 方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寄 送 交 易 对 账 单 、 《 鹏 友 会 》 等 资 料 。
三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等 渠 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E - M A I L 等 方 式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 持 有 基 金 周 末 净 值 等 ;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鹏
友 会 周 刊 、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 容 。
四 、 在 线 咨 询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 金 账 户 号 ( 或 证 件 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 户 , 享 有 交 易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对 账 单 打 印 、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五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C A L L - C E N T E R ) 电 话 服 务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每 周 7 × 2 4 小 时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工 作 日 8 : 3 0 - 2 1 : 0 0 的 座 席 服 务 ( 重 大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六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的 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后 反 馈 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跟 进 处 理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公 告 内 容 报 纸 日 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6 月 2 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升 级
切 换 及 启 用 新 版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的 提 示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6 月 2 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1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1 1 日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1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1 8 日
2 0 1 7 年 第 二 季 度 报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腾 元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终 止 销 售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7 日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终 止 销 售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1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1 5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认 /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2 3 日
2 0 1 7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终 止 销 售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9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9 月 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9 月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9 月 1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9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9 月 2 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0 月 1 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钱 滚 滚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0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0 月 2 3 日
2 0 1 7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0 月 2 5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0 月 3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1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1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1 月 1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1 月 1 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终 止 投 资 者 通 过 淘 宝 直
销 平 台 或 支 付 宝 支 付 账 户 开 立 的 本 公 司 直 销 交 易 账
户 在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1 月 2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对 账 单 服
务 形 式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1 月 3 0 日
上 述 披 露 事 项 的 披 露 期 间 自 2 0 1 7 年 5 月 3 1 日 至 2 0 1 7 年 1 1 月 3 0 日 止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等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获 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第 二 十 六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一 、 备 查 文 件 包 括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 、 《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3 、 《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4 、 法 律 意 见 书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6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二 、 备 查 文 件 的 存 放 地 点 和 投 资 人 查 阅 方 式 :
1 、 存 放 地 点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