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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信用增利A(206003)

鹏华信用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 1 月重要 提示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经 2 0 1 0 年 4 月 1 9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核 准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 0 1 0 ] 4 7 8 号 文 ) 核 准 , 进 行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部 2 0 1 0 年 5 月 3 1 日 基 金 部 函
[ 2 0 1 0 ] 7 2 号 文 件 《 关 于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确 认 的 函 》 确 认 合 法 备 案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0 年 5 月 3 1 日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该 日 起 正
式 开 始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运 作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系 统 性 风 险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 等 等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表 现 的 保 证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并 根 据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予 以 投 资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1 1 月
2 9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 本 报 告 中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目 录
一 、 绪 言
二 、 释 义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九 、 基 金 的 业 绩 ( 未 经 审 计 )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十 七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二、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3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更 新 ;
4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5 、 业 务 规 则 : 指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6 、 发 售 公 告 : 指 《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7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
8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9 、 中 国 银 监 会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1 0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立 法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1 1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1 2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1 4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1 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1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1 8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2 0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和 结 算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确 认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2 1 、 注 册 登 记 人 : 指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2 2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2 3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2 4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它 组 织 ;
2 5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2 6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
2 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
2 8 、 存 续 期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
2 9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3 0 、 发 售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3 1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3 2 、 申 购 :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3 3 、 赎 回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
3 4 、 巨 额 赎 回 : 指 在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 基 金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情 形 ;3 5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间 的 转 换 行 为 ;
3 6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同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行 为 ;
3 7 、 代 销 机 构 :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机 构 ;
3 8 、 销 售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3 9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4 0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
4 1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4 2 、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4 3 、 开 放 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日 期 ;
4 4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日 期 ;
4 5 、 T + n 日 : 指 T 日 起 ( 不 包 括 T 日 ) 的 第 n 个 工 作 日 ;
4 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所 得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和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
4 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本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债 券 的 应 计 利 息 、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 缴 存 的 保 证 金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4 8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4 9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 后 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
5 0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
5 1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其 做 出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5 2 、 不 可 抗 力 : 指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任 何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和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以 及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三、 基金 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 、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3 、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4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5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6 、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7 、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8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 5 亿 元
9 、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 5 0 0 5 0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7 , 3 5 0 4 9 %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 5 0 1 %
总 计 1 5 , 0 0 0 1 0 0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六 、 七 届 发 审 委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孙 煜 扬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贵 州 省 政 府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深 圳 证 券 结 算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 香 港 深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香 港 深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顾 问 。
M a s s i m o M a z z i n i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和 商 学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 r t h u r A n d e r s e n M B A )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和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C A A I P G S G R 投 资 总 监 、
C A A M A I S G R 及 C A A I P G S G R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投 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投 资 副 总 监 、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 资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A l t e r n a t i v e
I n v e s t m e n t s G r o u p ) 国 际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投 资 方 案 部 投 资 总 监 、 E p s i l o n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p s i l o n S G R ) 首 席 执 行 官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总 经 理 。 现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市 场 及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A n d r e a V i s m a r a 先 生 , 董 事 , 法 学 学 士 , 律 师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意 大 利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 国 农 业 信 贷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G r o u p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法 务 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企 业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企 业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周 中 国 先 生 , 董 事 , 会 计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深 圳 市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定 价 中 心 经 理 助 理 ; 2 0 0 0 年 7 月 起 历 任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业 务 经 理 、 外
派 财 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至 今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史 际 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安 徽 大 学 讲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副 教 授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法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张 元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新 疆 军 区 干 事 、 秘 书 、 编 辑 , 甘
肃 省 委 研 究 室 干 事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 任 , 中 央 金 融 工 作 委 员 会 研 究 室 主 任 , 中 国 银 监
会 政 策 法 规 部 ( 研 究 局 ) 主 任 ( 局 长 ) 等 职 务 ; 2 0 0 5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书 记 ; 2 0 0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兼 党 委 副 书 记 。
高 臻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副 处 长 , 负
责 贷 款 管 理 和 运 营 , 项 目 涉 及 制 造 业 、 能 源 、 电 信 、 跨 国 并 购 ; 2 0 0 7 年 加 入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合 伙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黄 俞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研 究 生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在 中 农 信 公 司 、 正 大 财 务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现 任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陈 冰 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会
计 、 上 海 营 业 部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资 金 财 务 部 财 务 科 副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资 金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主 任 会 计 师 兼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资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融 资 融 券 部 总 经 理 。
S A N D R O V E S P R I N I 先 生 , 监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先 后 在 米 兰 军 医 院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 M I 资
产 管 理 S G R 企 业 经 管 部 、 圣 保 罗 财 富 管 理 企 业 管 控 部 工 作 、 曾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管 理 和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负 责 人 。
于 丹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郝 文 高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奥 尊 电 脑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经 理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登 记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刘 嵚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管 理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毕 马 威 ( 中 国 )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咨 询 顾 问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加 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首 席 市 场 官 兼 市 场 发 展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总 裁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六 、 七 届 发 审 委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副 总 裁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裕 泽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裕 隆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校 办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副 处 级 秘 书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证 券 投 资 部 处 长 、 股 权 资 产 部
( 实 业 投 资 部 ) 副 主 任 , 并 于 2 0 1 4 年 至 2 0 1 5 年 期 间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1 6 届 主 板 发 审 委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副 总 裁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督 察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经 理 。
苏 波 先 生 , 副 总 裁 , 管 理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投 资 部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渠 道 服 务 二 部 总 监 助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永 杰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秘 书 局 干 部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新 闻 处 干 部 、 秘 书 处 副 处 级 秘 书 、 发 行 监 管 部 副 处 长 、 人 事 教 育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韩 亚 庆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资 金 局 主 任 科
员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投 资 部 副 调 研 员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刘 建 岩 先 生 , 国 籍 中 国 , 经 济 学 硕 士 , 1 1 年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管 部 投 资 经 理 ; 2 0 0 9 年 1 2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从 事 债 券 研 究 分
析 工 作 , 担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债 券 研 究 员 , 现 担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1 年 0 4 月 担 任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0 2 月 至 2 0 1 4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产 业 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0 3 月 至 2 0 1 6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国 企 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1 月 至 2 0 1 6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融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双 债 增 利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嘉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0 6 月 担 任 鹏 华 聚 财 通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0 7 月 担 任 鹏 华 兴 鑫 宝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0 8 月 担 任 鹏 华 盈 余 宝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刘 建 岩 先 生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情 况 :
2 0 1 3 年 0 2 月 至 2 0 1 4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产 业 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3 年 0 3 月 至 2 0 1 6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国 企 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3 年 1 1 月 至 2 0 1 6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融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4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5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双 债 增 利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嘉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 0 6 月 担 任 鹏 华 聚 财 通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 0 1 7 年 0 7 月 担 任 鹏 华 兴 鑫 宝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 0 8 月 担 任 鹏 华 盈 余 宝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本 基 金 历 任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0 年 0 5 月 至 2 0 1 1 年 0 6 月 彭 云 峰 先 生
2 0 1 1 年 0 4 月 至 本 更 新 招 募 书 截 止 日 刘 建 岩 先 生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情 况
邓 召 明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韩 亚 庆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梁 浩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鹏 华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 鹏 华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基 金 经 理 。
赵 强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配 置 与 基 金 投 资 部 F O F 投 资 副 总 监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募 集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禁 止 行 为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 司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1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 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 3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4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5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 制 订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3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1 )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与 合 规 审 计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 大 风 险 等 事 项 ;
( 2 ) 公 司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业 务 环 节 合 法 合 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组 织 、 指
导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可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直 接 报 告 ;
( 3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各 部 门 总 经 理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对 各 类
风 险 予 以 充 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 在 的 风 险 进 行 通 报 、 讨 论 , 并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 制 措 施 ;
( 4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部 门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适 时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
( 5 ) 业 务 部 门 : 对 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风 险 负 有 管 控 和 及 时 报 告 的 义 务 ;
( 6 ) 员 工 : 依 照 公 司 “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全 员 风 险 控 制 ” 的 理 念 , 公 司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 险 控 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 , 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风 险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 务 ;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 )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 2 )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 厚 的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 3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建 立 了 包 括 岗 位 自 控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的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 建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自 成 立 来 , 公 司 不 断 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和 更 新 ,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
( 5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上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
( 6 )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 险 ;
( 7 ) 建 立 了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 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
( 8 )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 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 道 ,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即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及 时 、 快 速 作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 9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恒 生 交 易 系 统 以 及 自 行 开 发 的 投 资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 算 机 辅 助 控 制 系 统 , 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 禁 止 买 入 股 票 名 单 ” 、 交 叉 交 易 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控 制 ,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运 作 风 险 和 操 守 风 险 ;
( 1 0 )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严 格 实 施 股 票 库 制 度 : 公 司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经 理 个 股 授 权 、 基 准 仓 位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 同 时 , 公 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 资 股 票 制 度 , 并 由 研 究 小 组 负 责
维 护 , 所 有 股 票 投 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 择 。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 金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防 范 契 约 风 险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书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四、 基金 托管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公 司 法 定 中 文 名 称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
公 司 法 定 英 文 名 称 : B A N K O F 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S C O . , L T D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2 0
注 册 时 间 : 1 9 8 7 年 3 月 3 0 日
注 册 资 本 : 7 4 2 . 6 2 亿 元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5 号
联 系 人 : 陆 志 俊
电 话 : 9 5 5 5 9
交 通 银 行 始 建 于 1 9 0 8 年 ,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 国 的 发 钞 行 之 一 。
1 9 8 7 年 重 新 组 建 后 的 交 通 银 行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 成 为 中 国 第 一 家 全 国 性 的 国 有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上 海 。 2 0 0 5 年 6 月 交 通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2 0 0 7 年 5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根 据 2 0 1 5 年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发 布 的 全 球 千 家 大 银 行 报 告 , 交 通 银
行 一 级 资 本 位 列 第 1 7 位 , 较 上 年 上 升 2 位 ; 根 据 2 0 1 5 年 美 国 《 财 富 》 杂 志 发 布 的 世 界 5 0 0 强
公 司 排 行 榜 , 交 通 银 行 营 业 收 入 位 列 第 1 9 0 位 , 较 上 年 上 升 2 7 位 。
截 至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8 0 , 9 1 8 . 1 0 亿 元 。 2 0 1 6 年 1 - 9 月 , 交 通
银 行 实 现 净 利 润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 人 民 币 5 2 5 . 7 8 亿 元 。
交 通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 下 文 简 称 “ 托 管 中 心 ” ) 。 现 有 员 工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 、 积 极 进 取 、 开 拓 创 新 、 奋 发 向 上 的 资 产 托 管 从 业 人 员 队 伍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牛 锡 明 先 生 ,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牛 先 生 2 0 1 3 年 1 0 月 至 今 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5 月 至 2 0 1 3 年 1 0 月 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2 0 0 9 年 1 2 月 至 2 0 1 3 年 5 月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牛 先 生
1 9 8 3 年 毕 业 于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 1 9 9 7 年 毕 业 于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技 术 经 济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 1 9 9 9 年 享 受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
彭 纯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彭 先 生 2 0 1 3 年 1 1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1 0 月 起 任 本 行 行 长 ; 2 0 1 0 年 4
月 至 2 0 1 3 年 9 月 任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 2 0 0 5 年 8 月 至 2 0 1 0 年 4 月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 2 0 0 4 年 9 月 至 2 0 0 5 年 8 月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 2 0 0 4 年 6 月 至 2 0 0 4 年 9 月 任 本 行 董 事 、 行 长 助 理 ; 2 0 0 1 年 9 月 至 2 0 0 4 年 6 月 任 本 行 行
长 助 理 ; 1 9 9 4 年 至 2 0 0 1 年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南 宁 分 行 行 长 , 广 州 分 行
行 长 。 彭 先 生 1 9 8 6 年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 获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
袁 庆 伟 女 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
袁 女 士 2 0 1 5 年 8 月 起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 2 0 0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5 年 8 月 , 历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副 总 裁 ; 1 9 9 9 年 1 2 月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科 长 、 科 长 、 处 长 助 理 、 副 处 长 , 会 计 结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袁 女 士 1 9 9 2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计 算 机 科 学 系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 2 0 0 5 年 于
新 疆 财 经 学 院 获 硕 士 学 位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至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 , 交 通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6 只 。 此 外 , 交 通 银 行 还 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信 托 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 R Q F I 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 Q D I 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和 Q D L P 资 金 等 产 品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交 通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的 各 项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建 立 各 二 级 部 自 我 监 控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风 险 管 控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建 立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监 督 机 制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独 立 负 责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与 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4 、 制 衡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贯 彻 适 当 授 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从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在 岗 位 、 业 务 二 级 部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三 级 内 控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保 障 内 控 管 理 的 有 效 执 行 。
6 、 效 益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内 部 控 制 与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实 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 三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守 则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等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由 专 人 负 责 。
托 管 中 心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 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进 行 国 际 标
准 的 内 部 控 制 评 审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交 通 银 行 有 权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交 通 银 行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 , 交 通 银 行 须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四 、 其 他 事 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负 责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无 兼 职 的 情 况 。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1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 2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5 0 2 房
电 话 : ( 0 1 0 ) 8 8 0 8 2 4 2 6
传 真 : ( 0 1 0 ) 8 8 0 8 2 0 1 8
联 系 人 : 张 圆 圆
( 3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 3 号 花 旗 银 行 大 厦 8 0 1 B 室
电 话 : ( 0 2 1 ) 6 8 8 7 6 8 7 8
传 真 : ( 0 2 1 ) 6 8 8 7 6 8 2 1
联 系 人 : 李 化 怡
( 4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5 6 8 号 新 世 界 国 贸 大 厦 I 座 1 0 0 1 室联 系 电 话 : ( 0 2 7 ) 8 5 5 5 7 8 8 1
传 真 : ( 0 2 7 ) 8 5 5 5 7 9 7 3
联 系 人 : 祁 明 兵
( 5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0 号 富 力 中 心 2 4 楼 0 7 单 元
电 话 : ( 0 2 0 ) 3 8 9 2 7 9 9 3
传 真 : ( 0 2 0 ) 3 8 9 2 7 9 9 0
联 系 人 : 周 樱
2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1 ) 银 行 销 售 机 构
1 )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包 头 市 钢 铁 大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内 蒙 古 包 头 市 钢 铁 大 街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镇 西
联 系 人 : 张 建 鑫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2
网 址 : w w w . b s b . c o m . c n
2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东 宁
联 系 人 : 张 喆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6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3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海 河 东 路 2 1 8 号 渤 海 银 行 大 厦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海 河 东 路 2 1 8 号 渤 海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伏 安
联 系 人 : 王 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1
网 址 :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4 ) 大 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 8 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4 9 楼
办 公 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 8 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占 维
联 系 人 : 朱 珠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6 4 0 0 9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d l . c o m
5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耀 球
联 系 人 : 杨 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1 1 2 2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6 ) 东 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体 育 路 2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体 育 路 2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卢 国 锋
联 系 人 : 陈 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1 9 6 2 2 8
网 址 : w w w . d o n g g u a n b a n k . c n7 ) 福 建 海 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晋 安 区 六 一 北 路 1 5 8 号
办 公 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晋 安 区 六 一 北 路 1 5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苏 素 华
联 系 人 : 黄 钰 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9 3 - 9 9 9 9
网 址 : w w w . f j h x b a n k . c o m
8 ) 广 东 顺 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大 良 德 和 居 委 会 拥 翠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大 良 德 和 居 委 会 拥 翠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真 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7 - 2 2 2 2 3 3 8 8
网 址 : w w w . s d e b a n k . c o m
9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7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甲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明 生
联 系 人 : 陈 泾 渭
网 址 : w w w . c g b c h i n a . c o m . c n
1 0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8
网 址 :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1 1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民 吉
联 系 人 : 董 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7
网 址 :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1 2 ) 徽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合 肥 市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办 公 地 址 : 合 肥 市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宏 鸣
联 系 人 : 叶 卓 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9 6 5 8 8
网 址 : w w w . h s b a n k . c o m . c n
1 3 ) 吉 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东 南 湖 大 路 1 8 1 7 号
办 公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东 南 湖 大 路 1 8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宝 祥
联 系 人 : 孟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9 - 6 6 6 6
网 址 : w w w . j l b a n k . c o m . c n
1 4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向 阳
联 系 人 : 蒋 娇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1 9 - 9 6 0 0 5
网 址 : w w w . j n b a n k . c o m . c n
1 5 ) 江 苏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张 家 港 市 人 民 中 路 6 6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张 家 港 市 人 民 中 路 6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季 颖
联 系 人 : 朱 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1 2 - 9 6 0 6 5
网 址 : w w w . z r c b a n k . c o m
1 6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张 宏 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1 7 ) 洛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河 南 洛 阳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河 南 洛 阳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建 甫
联 系 人 : 李 亚 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6 9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l u o y a n g . c o m . c n
1 8 )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中 山 路 2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中 山 路 2 8 8 号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昇 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 9 6 4 0 0
网 址 : w w w . n j c b . c o m . c n
1 9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联 系 人 : 张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3
网 址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2 0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国 富
联 系 人 : 唐 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8
网 址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2 1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煜
联 系 人 : 汤 征 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4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2 2 ) 天 津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友 谊 路 2 5 号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友 谊 路 2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宗 唐
联 系 人 : 李 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9 6 0 2 9 6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 o f - t i a n j i n . c o m . c n
2 3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 5 4 号 中 山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江 宁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联 系 人 : 刘 玲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1
网 址 :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2 4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2 5 ) 浙 江 民 泰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温 岭 市 三 星 大 道 1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温 岭 市 三 星 大 道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建 法
联 系 人 : 刘 兴 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9 6 5 2 1
网 址 : w w w . m i n t a i b a n k . c o m2 6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仁 康
联 系 人 : 沈 崟 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7
网 址 : w w w . c z b a n k . c o m
2 7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联 系 人 : 刘 秀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2 8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 甲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 甲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联 系 人 : 穆 欣 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5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2 9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联 系 人 : 王 未 雨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3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
3 0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联 系 人 : 穆 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8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3 1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联 系 人 : 邱 泽 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
网 址 : w w w . a b c c h i n a . c n
3 2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四 清
联 系 人 : 陈 洪 源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6
网 址 : w w w . b o c . c n
3 3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联 系 人 : 王 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0
网 址 : w w w . p s b c . c o m
3 4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庆 萍
联 系 人 : 迟 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8
网 址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3 5 ) 珠 海 华 润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广 东 珠 海 市 吉 大 九 洲 大 道 东 1 3 4 6 号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广 东 珠 海 市 吉 大 九 洲 大 道 东 1 3 4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晓 勇
联 系 人 : 李 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0 - 0 3 3 8 或 9 6 5 8 8 ( 广 东 省 外 请 加 拨 0 7 5 6 )
网 址 : w w w . c r b a n k . c o m . c n
( 2 ) 证 券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1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1 幢 3 2 楼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1 幢 3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华
联 系 人 : 王 冠 昌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 9 6 2 - 5 0 2
网 址 : w w w . a j z q . c o m2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连 志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0 0 1 - 0 0 1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3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蔡 霆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5 1 - 5 9 8 8
网 址 : w w w . e w w w . c o m . c n
4 ) 财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桥 西 区 自 强 路 3 5 号 庄 家 金 融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桥 西 区 自 强 路 3 5 号 庄 家 金 融 大 厦 2 3 - 2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翟 建 强
联 系 人 : 马 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河 北 省 内 : 9 5 3 6 3 、 河 北 省 外 : 0 3 1 1 - 9 5 3 6 3
网 址 : w w w . s 1 0 0 0 0 . c o m
5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3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一 兵
联 系 人 : 郭 静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1 7
网 址 : w w w . c f z q . c o m
6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 0 1 、 5 0 1 、 5 0 2 、 1 1 0 3 、 1 6 0 1 - 1 6 1 5 、
1 7 0 1 - 1 7 1 6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 0 1 、 5 0 1 、 5 0 2 、 1 1 0 3 、 1 6 0 1 - 1 6 1 5 、
1 7 0 1 - 1 7 1 6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
联 系 人 : 陶 志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3 6
网 址 : w w w . c t s e c . c o m
7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楼 、 1 6 楼 、 1 7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楼 、 1 6 楼 、 1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益
联 系 人 : 金 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6 6 - 6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8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毛 诗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8
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9 )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照 星 ( 代 )
联 系 人 : 李 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8
网 址 :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1 0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办 公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范 力
联 系 人 : 陆 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3 0
网 址 : w w w . d w z q . c o m . c n
1 1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魏 庆 华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0 9
网 址 : w w w . d x z q . n e t
1 2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4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盘 古 大 观 A 座 4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利
联 系 人 : 丁 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1网 址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1 3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何 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5
网 址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1 4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 8 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5 、 7 、 8 、 1 7 、 1 8 、 1 9 、 3 8 - 4 4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中 新 广 州 知 识 城 腾 飞 一 街 2 号 6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5
网 址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1 5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联 系 人 : 梁 微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6
网 址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1 6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6 6 6 / 9 5 5 2 1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1 7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周 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6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1 8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杰
联 系 人 : 赵 洋 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1 9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况 雨 林
联 系 人 : 刘 晓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7 1 - 8 8 8 0
网 址 : w w w . h o n g t a s t o c k . c o m
2 0 ) 华 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柳 梧 新 区 察 古 大 道 1 - 1 君 泰 国 际 B 栋 一 层 3 号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1 7 8 号 华 融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立
联 系 人 : 胡 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8 8 - 3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l i n . c o m
2 1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 8 号 中 国 人 保 寿 险 大 厦 1 1 至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联 系 人 : 孙 燕 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0
网 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2 2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华 泰 证 券 广 场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易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7
网 址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2 3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谢 国 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4
网 址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2 4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杨 莉 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3 / 4 0 0 1 0 9 9 9 1 8 ( 全 国 )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2 5 )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
联 系 人 : 袁 伟 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6 0 - 8 8 6 6
网 址 : w w w . k y s e c . c n
2 6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惠 州 市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 5 号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 面 一 层 大 堂 和 三 、 四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2 0 0 2 号 中 广 核 大 厦 北 楼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联 系 人 : 彭 莲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4
网 址 : w w w . l x s e c . c o m
2 7 ) 民 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鹤 年
联 系 人 : 韩 秀 萍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7 6
网 址 : w w w . m s z q . c o m
2 8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曹 实 凡
联 系 人 : 周 一 涵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8
网 址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2 9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7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俊 杰
联 系 人 : 邵 珍 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9 6 2 5 1 8
网 址 :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3 0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李 玉 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 4 0 0 8 8 9 5 5 2 3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3 1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 9 号 保 利 广 场 A 座 3 7 楼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夏 旻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1 / 4 0 0 8 0 0 5 0 0 0
网 址 : w w w . t f z q . c o m
3 2 ) 万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 8 、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3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E 座 1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甘 蕾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3 3
网 址 : w w w . w l z q . c o m . c n
3 3 )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4 7 层 0 1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4 7 层 0 1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立 功
联 系 人 : 马 国 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8 4 0 0 2 8
网 址 : w w w . w k z q . c o m . c n
3 4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梁 承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2
网 址 :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3 5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坚
联 系 人 : 张 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 9 5 3 5 5
网 址 : s w s c . c o m . c n
3 6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联 系 人 : 李 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1
网 址 : w w w . x c s c . c o m
3 7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顺 德
联 系 人 : 田 芳 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9
网 址 : w w w . x s d z q . c n
3 8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尹 旭 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1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3 9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长 柳 路 3 6 号 兴 业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乔 琳 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2
网 址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4 0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5
网 址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4 1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毕 明 建 ( 代 )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9 1 0 1 1 6 6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4 2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4 0 -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亚 刚联 系 人 : 胡 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 0 5 6 1 8
网 址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4 3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2 - 6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共 炎
联 系 人 : 辛 国 政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8 8 8 或 9 5 5 5 1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4 4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4 、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涛
联 系 人 : 万 玉 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2 / 4 0 0 6 0 0 8 0 0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4 5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 6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花 园 石 桥 路 6 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网 址 : w w w . z t s . c o m . c n
4 6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刘 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7 / 4 0 0 8 - 8 8 8 - 1 0 8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4 7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人 : 郑 慧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4 8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1 号 楼 2 0 0 1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东 海 西 路 2 8 号 龙 翔 广 场 东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晓 林
联 系 人 : 刘 晓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 3 ) 期 货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1 ) 中 信 建 投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上 站 大 楼 平 街 1 1 - B , 名 义 层 1 1 - A , 8 - B 4 , 9 -
B 、 C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皇 冠 大 厦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文 德联 系 人 : 刘 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7 7 - 7 8 0
网 址 : w w w . c f c 1 0 8 . c o m
2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刘 宏 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 4 ) 第 三 方 销 售 机 构
1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S O H O T 3 A 座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钟 斐 斐
联 系 人 : 戚 晓 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6 1 8 - 5 1 8
网 址 : d a n j u a n a p p . c o m
2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永 伟
联 系 人 : 侯 仁 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8 6 - 8 8 6 8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3 )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场 北 路 甲 2 号 盈 科 中 心 东 门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伟
4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联 系 人 : 熊 小 满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5 6 2 8 2 1 4 0
网 址 : w w w . h c j i j i n . c o m
5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 6 号 1 号 楼 2 2 层 2 6 0 3 - 0 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 8 号 院 京 东 总 部 A 座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超
联 系 人 : 江 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1 1 8
网 址 : f u n d . j d . c o m
6 )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 - 1 、 N - 2 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 层 5 1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 - 1 、 N - 2 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 层 5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昭 琛
联 系 人 : 吴 翠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5 3 6 9网 址 : w w w . x i n c a i . c o m
7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昌 庆
联 系 人 : 罗 细 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0 1 - 8 8 1 1
网 址 : w w w . z c v c . c o m . c n
8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马 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1 8 8 0 0 0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9 )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建 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建 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 1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海 锋
联 系 人 : 黄 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7 8 - 5 6 6
网 址 : w w w . p y f u n d . c n
1 0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联 系 人 : 于 扬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1 1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万 塘 路 1 8 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 F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韩 爱 彬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1 2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汉 青
联 系 人 : 王 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1 7 7
网 址 : w w w . s n j i j i n . c o m
1 3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 2 号 c 栋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朱 了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1 4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6 7 号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张 佳 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网 址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w e b s i t e I I I / h t m l / i n d e x . h t m l
1 5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 9 6 号 2 6 号 楼 2 楼 4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王 诗 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1 6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宜 山 路 7 0 0 号 普 天 信 息 产 业 园 2 期 C 5 栋 汇 付 天 下 总 部 大 楼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佶
联 系 人 : 钱 诗 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4 0 - 8 2 0 2 - 8 1 9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p n r . c o m
1 7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陆 家 嘴 软 件 园 1 0 号 楼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兴 春
联 系 人 : 陈 孜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1 - 7 7 5 5
网 址 : w w w . l e a d f u n d . c o m . c n1 8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何 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 c o m
1 9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高 莉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2 0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令 海
联 系 人 : 邓 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5 3 2 7
网 址 : 8 . j r j . c o m . c n
2 1 ) 深 圳 腾 元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1 8 0 6 - 1 8 1 0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1 8 0 6 - 1 8 1 0
法 定 代 表 人 : 卓 紘 畾
联 系 人 : 王 娓 萍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8 7 7 - 8 9 9
网 址 : w w w . d o w i n f u n d . c o m
2 2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邓 爱 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2 3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5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谭 磊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网 址 : 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
2 4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S O H O 现 代 城 C 1 8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戎 兵
联 系 人 : 魏 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0 9 9 - 5 0 0
网 址 :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
2 5 )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登 云 路 4 5 号 ( 锦 昌 大 厦 ) 1 幢 1 0 楼 1 0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登 云 路 5 5 号 锦 昌 大 厦 1 号 楼 1 楼 金 观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黎 云
联 系 人 : 来 舒 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8 - 0 0 5 8
网 址 : w w w . j i n c h e n g - f u n d . c o m
2 6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同 顺 路 1 8 号 同 花 顺 大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吴 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5 7 1 ) 5 6 7 6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2 7 ) 中 期 时 代 基 金 销 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6 号 1 幢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路 瑶
联 系 人 : 侯 英 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6 0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 c o m
2 8 )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东 园 四 区 1 3 号 楼 A 座 9 层 9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 层 0 4 -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李 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5 9 -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z s c f f u n d . c o m
2 9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黄 敏 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根 据 实 情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或 变 更 上 述 销 售 机 构 , 并 及 时 公 告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办 公 室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联 系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1 0 6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6 5
负 责 人 : 吴 群 莉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北 京 市 竞 天 公 诚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7 7 号 华 贸 中 心 3 号 写 字 楼 3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洋
办 公 室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7 7 号 华 贸 中 心 3 号 写 字 楼 3 4 层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5 8 0 9 1 0 0 0 ; ( 0 7 5 5 ) 2 3 9 8 2 2 0 0
传 真 : ( 0 1 0 ) 5 8 0 9 1 1 0 0 ; ( 0 7 5 5 ) 2 3 9 8 2 2 1 1
联 系 人 : 黄 亮
经 办 律 师 : 孔 雨 泉 、 黄 亮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办 公 室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陈 熹
经 办 会 计 师 : 许 康 玮 、 陈 熹
六、 基金 的募集 与基 金合同 生效
( 一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0 ] 4 7 8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发 售 。 募 集 期 从 2 0 1 0 年 4 月 2 7 日 起 到 5 月 2 6 日 止 , 共 募 集 2 , 1 7 0 , 9 9 3 , 0 3 0 . 4 2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户 数 为 1 6 , 0 2 7 户 。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存 续 期 间 为 不 定 期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0 年 5 月 3 1 日 正 式 生 效 。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和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的 场 所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在 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 、 武 汉 和 广 州 的 直 销 中 心 ;
2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指 定 网 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与 说 明 参 见 相 关 公 告 )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 并 予 以 公 告 。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1 、 开 放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是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上 海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开 放 日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或 另 行 公 告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自 2 0 1 0 年 7 月 2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业 务 。
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于 2 0 1 0 年 7 月 2 日 开 通 了 指 定 代 销 机 构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相 关 费 率 、 业 务 规 则 等 内 容 详 见 2 0 1 0 年 6 月
3 0 日 刊 登 的 《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关 于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的 公 告 》 和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刊 登 的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公 告 》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 三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的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4 、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2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
( 四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提 出基 金 投 资 人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2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并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T + 2 日 起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时 ,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无 效 。 若 申
购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赎 回 时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指 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限 制
1 、 对 投 资 者 申 购 申 请 的 数 额 限 制 以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不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7 0 % 为 原 则 。
2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 首 次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本 基 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各 销 售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本 公 司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 如 果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高 于 1 0 元 人 民 币 , 以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时 , 请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定 。
3 、 账 户 最 低 余 额 为 5 份 基 金 份 额 , 若 某 笔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单 只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5 份 时 , 该 笔 赎 回 业 务 应 包 括 账 户 内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否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强 制 赎 回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及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的 2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以 申 请 当 日 所 属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份 额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所 得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例 如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0 元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 . 8 %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5 0 , 0 0 0 / ( 1 + 0 . 8 % ) = 4 9 , 6 0 3 . 1 7 元 ,
申 购 费 用 = 5 0 , 0 0 0 - 4 9 , 6 0 3 . 1 7 = 3 9 6 . 8 3 元 ,
申 购 份 额 = 4 9 , 6 0 3 . 1 7 / 1 . 0 5 0 0 = 4 7 , 2 4 1 . 1 1 份 ,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4 7 2 4 1 . 1 1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所 得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T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如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2 0 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 5 0 , 0 0 0 / 1 . 0 2 0 0 = 4 9 0 1 9 . 6 0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2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4 9 0 1 9 . 6 0 份 B 类 基 金 份 额 。
2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以 申 请 当 日 所 属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赎 回 时 所 得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赎 回 总 额 =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份 额
赎 回 费 用 =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如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六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1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2 5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2 5 0 0 = 1 2 , 5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2 , 5 0 0 × 0 . 1 % = 1 2 . 5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2 , 5 0 0 - 1 2 . 5 = 1 2 , 4 8 7 . 5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六 个 月 , 假 设 确 认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2 5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2 , 4 8 7 . 5 元 。
本 基 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赎 回 时 所 得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赎 回 总 额 = T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份 额
赎 回 费 用 = T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T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如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B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六 个 月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2 4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2 4 5 0 = 1 2 , 4 5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2 , 4 5 0 × 0 % =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2 , 4 5 0 - 0 = 1 2 , 4 5 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B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六 个 月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2 4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2 , 4 5 0 元 。
( 3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次 日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精 确 到 0 . 0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 七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1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 T + 2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2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人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2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予 以 公 告 。
( 八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巨 额 赎 回 是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 本 基 金 中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 基 金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情 形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该 基 金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及 转 出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为 实 现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转 出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及 转 出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及 转 出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或 转 出 申 请
量 占 当 日 该 基 金 赎 回 及 转 出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单 个 账 户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或 转 出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 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和 转 出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完 成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为 止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等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并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3 、 暂 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 基 金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延 缓 期限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 部 分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4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情 形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 6 ) 属 于 前 十 大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出 申 购 申 请 , 但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已 经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7 0 % 时 ;
( 7 ) 不 属 于 前 十 大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出 申 购 申 请 , 且 其 申 购 申 请 将 导 致 其 成 为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但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已 经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7 0 % 时 ;
( 8 ) 属 于 前 十 大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出 申 购 申 请 , 且 其 申 购 申 请 将 导 致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7 0 % 时 ;
( 9 ) 不 属 于 前 十 大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出 申 购 申 请 , 且 其 申 购 申 请 将 导 致 其 成 为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并 导 致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7 0 % 时 ;
( 1 0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 1 ) 、 ( 2 ) 、 ( 3 ) 、 ( 4 ) 项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发 生 上 述 ( 5 ) 、 ( 6 ) 、 ( 7 ) 项 情 形 时 ,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将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发 生 上 述 ( 8 ) 、 ( 9 ) 项 情 形 时 , 对 申 购 申 请 在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7 0 % 以 内 的
部 分 予 以 确 认 , 超 出 部 分 的 申 购 申 请 将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2 年 1 1 月 2 3 日 刊 登 了 《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及 转 换 转 入 公 告 》 , 自 2 0 1 2 年 1 1 月 2 6 日 起 单 日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的 累 计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金 额 应 不 超 过 1 0 0 0 万 元 ( A 级 和 B 级 单 独 判 断 ) , 如 单 日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的 累 计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金 额 超 过 1 0 0 0 万 元 ( A 级 和 B 级 单 独 判 断 ) , 本 基 金 ( 包 括 A 级 和 B 级 ) 将 有 权 拒
绝 。 恢 复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大 额 申 购 及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日 期 届 时 将 另 行 公 告 。
2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况 ;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情 况 ;
( 5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当 按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其
余 部 分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予 以 支 付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3 、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2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天 但 少 于 2 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于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暂 停 期 间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最 迟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它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1 0 年 7 月 2 日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相 关 转
换 业 务 的 费 率 、 业 务 规 则 等 内 容 详 见 本 公 司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十 一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可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务 , 具 体 实 施
方 法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布 的 业 务 规 则 为 准 。
( 十 二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1 、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包 括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以 及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认 可 的 其 它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 其 中 :
( 1 ) “ 继 承 ”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2 )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 他 具 有 社 会 公 益 性 质 的 社 会 团 体 。
( 3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执 行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可 以 办 理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情 形 , 以 其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为 准 。
2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直 接 向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可 根 据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实 际 情 况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其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 解 冻 及 质 押
1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2 、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业 务 。
( 十 四 ) 基 金 的 销 售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业 务 指 接 受 投 资 人 申 请 为 其 办 理 的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销 售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销 机 构 签 订 销 售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销 售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八、 基金 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在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严 格 的 信 用 分 析
和 对 信 用 利 差 变 动 趋 势 的 判 断 , 在 获 取 当 期 收 益 的 同 时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
( 二 ) 投 资 理 念
超 额 收 益 来 自 于 适 度 承 担 信 用 风 险 , 并 对 其 进 行 分 析 和 管 理 。
( 三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等 , 同 时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对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 0 %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 四 ) 投 资 策 略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作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重 点 关 注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及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因 此 ,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及 中 央 银 行 货 币 政 策 尤 其 是 利 率 政 策 的 研 判 将 成 为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本 依 据 , 为 资 产
配 置 提 供 前 瞻 性 指 导 。 本 基 金 将 在 对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及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现 金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2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将 采 取 久 期 策 略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债 券 选 择 策 略 、 信 用 策 略 等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在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严 格 的 信 用 分 析 和 对 信 用 利 差 变
动 趋 势 的 判 断 , 在 获 取 当 期 收 益 的 同 时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
( 1 ) 久 期 策 略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及 其 它 相 关 因 素 的 研 判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 如 果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 本 基 金 将 增 加 组 合 的 久 期 , 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收 益 率 下 降 带 来 的 收 益 ; 反 之 , 如 果 预
期 利 率 将 上 升 , 本 基 金 将 缩 短 组 合 的 久 期 , 以 减 小 债 券 收 益 率 上 升 带 来 的 风 险 。
( 2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组 合 中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搭 配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式 、 杠 铃 或 梯 形 策 略 构 造 组 合 ,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 3 ) 债 券 选 择 策 略
根 据 单 个 债 券 到 期 收 益 率 相 对 于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偏 离 程 度 , 结 合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
选 择 权 条 款 、 税 赋 特 点 等 因 素 , 确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 4 ) 信 用 策 略本 基 金 通 过 主 动 承 担 适 度 的 信 用 风 险 来 获 取 较 高 的 收 益 , 所 以 在 个 券 的 选 择 当 中 特 别
重 视 信 用 风 险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本 基 金 采 用 内 部 评 估 体 系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以 及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债 券 研 究 员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阶 段 , 分 析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
发 展 状 况 、 市 场 地 位 、 财 务 状 况 、 管 理 水 平 和 债 务 水 平 等 因 素 , 评 价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
并 根 据 特 定 债 券 的 发 行 契 约 , 评 价 债 券 的 信 用 级 别 , 确 定 信 用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利 差 。
信 用 债 的 收 益 率 主 要 受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变 动 趋 势 和 其 自 身 信 用 变 化 两 方 面 影 响 , 本 基 金
相 应 地 采 用 以 下 两 种 投 资 策 略 :
1 )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变 化 策 略 : 首 先 分 析 经 济 周 期 和 相 关 市 场 变 化 情 况 , 其 次 分 析 信 用 债
市 场 容 量 、 结 构 、 流 动 性 等 变 化 趋 势 , 最 后 综 合 分 析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分 行 业 走 势 , 确
定 本 基 金 信 用 债 券 分 行 业 投 资 比 例 。
2 ) 信 用 变 化 策 略 : 信 用 债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后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最 新 信 用 级 别 所 对 应 的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对 信 用 债 券 进 行 重 新 定 价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结 果 , 结 合 对 类 似 债 券 信 用 利 差 的 分 析 以 及 对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走 势 的 判 断 , 选 择 信 用 利 差 被 高 估 、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可 能 下 降 的 信 用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3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以 精 选 个 股 为 主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并 判 断 未 来 股 票 市 场 趋 势 的 基 础 上 ,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 行 业 地 位 、 竞 争 优 势 、 盈 利 能 力 、 成 长 性 、 估 值 水 平 等
多 种 因 素 , 精 选 流 动 性 好 , 成 长 性 高 , 估 值 水 平 低 的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 五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2 、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及 其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3 、 货 币 政 策 的 变 化 和 利 率 走 势 。
( 六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确 定 本 基 金 总 体 资 产 分 配 和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或 指 定 人 员 召 集 。 如 需 做 出 及 时 重 大 决 策 或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提 议 , 可 临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会 议 。
2 、 基 金 经 理 ( 或 管 理 小 组 ) : 设 计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设 计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需 要 考 虑 的
基 本 因 素 包 括 : 每 日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净 现 金 流 量 ;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限 制 和 比 例 限 制 ;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基 金 经 理 的 独 立 判 断 ;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的 建 议 等 。3 、 集 中 交 易 室 : 基 金 经 理 向 集 中 交 易 室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 集 中 交 易 室 经 理 收 到 投 资 指 令
后 分 发 予 交 易 员 , 交 易 员 收 到 基 金 投 资 指 令 后 准 确 执 行 。
4 、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 对 开 放 式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评 估 , 向 基 金 经 理 ( 或 管 理 小 组 )
提 出 调 整 建 议 。
5 、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 投 资 流 程 等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审 核 、 监 督 和 检 查 。
( 七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中 债 总 指 数 是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 称 中 央 结 算 公 司 ) 编 制 的 、 反 映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 的 指 数 。 该 指 数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能 综 合 反 映
债 券 市 场 的 总 体 走 势 。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 八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及
股 票 型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 九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与 限 制
1 、 禁 止 用 本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2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 2 ) 本 基 金 对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 0 % ;
( 3 ) 本 基 金 对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6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7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展 期 ;
( 8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9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中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1 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其 他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 遵 从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
( 1 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 1 2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信 用 债 的 债 项 评 级 都 必 须 在 投 资 级 以 上 。 如 果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信 用
债 的 信 用 等 级 被 评 级 公 司 调 降 之 后 不 能 达 到 投 资 级 别 , 则 在 该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本 基 金 将 全 部 减 持 该 债 券 。 如 果 遇 到 流 动 性 问 题 或 受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影 响 , 本 基金 无 法 在 规 定 时 期 内 减 持 该 债 券 ,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同 时 报 告 证 监 会 并
及 时 公 告 ;
( 1 3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投 资 遵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6 ] 1 4 1 号 ) 及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 1 4 ) 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3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规 定 ( 第 1 ) - 3 ) 项 除 外 ) 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并 相 应 修 改 限 制 规 定 。
( 十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 十 二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十 三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未 经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 0 1 7 年 1 0 月 2 0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报 告 中 财 务 资 料 未 经 审 计 。本 报 告 期 自 2 0 1 7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9 月 3 0 日 止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2 7 , 2 3 9 , 7 0 8 . 0 0 5 . 6 8
其 中 : 股 票 2 7 , 2 3 9 , 7 0 8 . 0 0 5 . 6 8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4 1 8 , 6 5 4 , 3 7 7 . 6 0 8 7 . 3 1
其 中 : 债 券 4 1 8 , 6 5 4 , 3 7 7 . 6 0 8 7 . 3 1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1 2 , 0 0 0 , 0 0 0 . 0 0 2 . 5 0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2 , 7 1 8 , 0 8 0 . 4 7 2 . 6 5
8 其 他 资 产 8 , 8 6 5 , 4 9 5 . 2 2 1 . 8 5
9 合 计 4 7 9 , 4 7 7 , 6 6 1 . 2 9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1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2 , 0 4 2 , 9 5 0 . 0 0 0 . 4 3
C 制 造 业 1 8 , 5 9 8 , 9 5 8 . 0 0 3 . 9 0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4 , 7 6 9 , 8 0 0 . 0 0 1 . 0 0服 务 业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1 , 8 2 8 , 0 0 0 . 0 0 0 . 3 8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2 7 , 2 3 9 , 7 0 8 . 0 0 5 . 7 1
(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注 : 无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0 3 8 中 直 股 份 8 0 , 0 0 0 3 , 4 9 6 , 8 0 0 . 0 0 0 . 7 3
2 6 0 0 1 7 6 中 国 巨 石 3 0 0 , 0 0 0 3 , 4 3 8 , 0 0 0 . 0 0 0 . 7 2
3 0 0 2 0 1 3 中 航 机 电 2 6 2 , 3 5 0 3 , 1 1 6 , 7 1 8 . 0 0 0 . 6 5
4 6 0 0 5 4 7 山 东 黄 金 6 5 , 0 0 0 2 , 0 4 2 , 9 5 0 . 0 0 0 . 4 3
5 6 0 0 8 4 5 宝 信 软 件 1 1 0 , 0 0 0 1 , 8 7 3 , 3 0 0 . 0 0 0 . 3 9
6 0 0 1 9 7 9 招 商 蛇 口 1 0 0 , 0 0 0 1 , 8 2 8 , 0 0 0 . 0 0 0 . 3 8
7 3 0 0 0 9 8 高 新 兴 1 2 0 , 0 0 0 1 , 7 3 4 , 0 0 0 . 0 0 0 . 3 6
8 3 0 0 5 7 7 开 润 股 份 2 7 , 0 0 0 1 , 4 8 4 , 1 9 0 . 0 0 0 . 3 1
9 0 0 0 6 2 5 长 安 汽 车 1 0 0 , 0 0 0 1 , 4 1 7 , 0 0 0 . 0 0 0 . 3 0
1 0 6 0 3 6 8 6 龙 马 环 卫 4 1 , 0 0 0 1 , 3 4 2 , 7 5 0 . 0 0 0 . 2 8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7 6 , 3 6 1 , 0 0 0 . 0 0 1 6 . 0 1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7 6 , 3 6 1 , 0 0 0 . 0 0 1 6 . 0 1
4 企 业 债 券 1 2 5 , 1 3 1 , 3 0 0 . 0 0 2 6 . 2 3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8 5 , 4 0 8 , 0 0 0 . 0 0 1 7 . 9 0
6 中 期 票 据 1 2 9 , 6 7 7 , 0 0 0 . 0 0 2 7 . 1 8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2 , 0 7 7 , 0 7 7 . 6 0 0 . 4 4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4 1 8 , 6 5 4 , 3 7 7 . 6 0 8 7 . 7 6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7 0 2 1 0 1 7 国 开 1 0 4 0 0 , 0 0 0 3 9 , 1 9 6 , 0 0 0 . 0 0 8 . 2 2
2 1 0 1 6 5 4 0 9 2
1 6 津 城 建
M T N 0 0 3
4 0 0 , 0 0 0 3 8 , 9 4 8 , 0 0 0 . 0 0 8 . 1 6
3 1 0 1 4 5 6 0 4 7
1 4 华 电
M T N 0 0 1
3 0 0 , 0 0 0 3 0 , 4 3 2 , 0 0 0 . 0 0 6 . 3 8
4 1 0 1 5 5 4 0 1 3
1 5 神 华
M T N 0 0 1
3 0 0 , 0 0 0 3 0 , 3 4 2 , 0 0 0 . 0 0 6 . 3 6
5 0 1 1 7 5 1 0 2 7
1 7 兖 州 煤
业 S C P 0 0 1
3 0 0 , 0 0 0 3 0 , 1 4 4 , 0 0 0 . 0 0 6 . 3 2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1 0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中 本 期 没 有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证 券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4 , 4 1 5 . 5 0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1 , 0 2 4 , 5 9 3 . 1 5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7 , 8 0 7 , 6 0 4 . 8 5
5 应 收 申 购 款 2 8 , 8 8 1 . 7 2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8 , 8 6 5 , 4 9 5 . 2 2
(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3 0 1 1 光 大 转 债 1 , 6 7 1 , 3 0 0 . 0 0 0 . 3 5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注 : 无 。
(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九、 基金 的业绩 (未 经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其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A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4
1 - 3 2 - 4
2 0 1 0 年 0 5 月 3 1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0 . 4 0 % 0 . 1 5 % - 1 . 4 9 % 0 . 1 1 % 1 . 8 9 % 0 . 0 4 %
2 0 1 1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0 . 6 0 % 0 . 2 1 % 5 . 7 2 % 0 . 1 1 % - 5 . 1 2 % 0 . 1 0 %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9 . 2 1 % 0 . 1 0 % 2 . 5 1 % 0 . 0 7 % 6 . 7 0 % 0 . 0 3 %
2 0 1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 1 . 2 0 % 0 . 1 0 % - 2 . 1 0 % 0 . 1 1 % 0 . 9 0 % - 0 . 0 1 %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1 1 . 5 9 % 0 . 1 5 % 1 1 . 2 3 % 0 . 1 5 % 0 . 3 6 % 0 . 0 0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1 0 . 8 1 % 0 . 3 6 % 8 . 0 3 % 0 . 1 1 % 2 . 7 8 % 0 . 2 5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4 . 9 5 % 0 . 2 0 % 1 . 3 0 % 0 . 1 2 % 3 . 6 5 % 0 . 0 8 %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2 . 3 0 % 0 . 0 8 % - 0 . 3 2 % 0 . 0 9 % 2 . 6 2 % - 0 . 0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4 4 . 6 8 % 0 . 1 9 % 2 6 . 8 0 % 0 . 1 1 % 1 7 . 8 8 % 0 . 0 8 %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B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4
1 - 3 2 - 4
2 0 1 0 年 0 5 月 3 1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0 . 1 0 % 0 . 1 5 % - 1 . 4 9 % 0 . 1 1 % 1 . 5 9 % 0 . 0 4 %
2 0 1 1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0 . 2 0 % 0 . 2 0 % 5 . 7 2 % 0 . 1 1 % - 5 . 5 2 % 0 . 0 9 %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9 . 0 7 % 0 . 1 0 % 2 . 5 1 % 0 . 0 7 % 6 . 5 6 % 0 . 0 3 %
2 0 1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 1 . 6 7 % 0 . 1 0 % - 2 . 1 0 % 0 . 1 1 % 0 . 4 3 % - 0 . 0 1 %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1 1 . 4 6 % 0 . 1 5 % 1 1 . 2 3 % 0 . 1 5 % 0 . 2 3 % 0 . 0 0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1 1 . 0 5 % 0 . 3 6 % 8 . 0 3 % 0 . 1 1 % 3 . 0 2 % 0 . 2 5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4 . 8 4 % 0 . 2 0 % 1 . 3 0 % 0 . 1 2 % 3 . 5 4 % 0 . 0 8 %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2 . 0 7 % 0 . 0 8 % - 0 . 3 2 % 0 . 0 9 % 2 . 3 9 % - 0 . 0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4 2 . 4 9 % 0 . 1 9 % 2 6 . 8 0 % 0 . 1 1 % 1 5 . 6 9 % 0 . 0 8 %
十、 基金 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本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债 券 的 应
计 利 息 、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 缴 存 的 保 证 金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
1 、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2 、 结 算 备 付 金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3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缴 存 的 保 证 金 及 其 应 收 利 息 ;
4 、 应 收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款 ;
5 、 应 收 申 购 基 金 款 ;
6 、 股 票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7 、 债 券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和 应 计 利 息 ;
8 、 其 他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9 、 其 他 资 产 等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托 管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系 统 中 开 立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上 述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如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据 新 规 定 执 行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及 处 分
1 、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范 围 。
4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十一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 并 为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提 供 计 价 依 据 。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 其 他 投 资 等 资 产 。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2 )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
1 ) 首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以 第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3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该 上 市 公 司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流 通 股 票 以 第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4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如 下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
A 、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以 第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低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 , 应 采 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以 第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作 为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值 ;
B 、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以 第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高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 ,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确 定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值 :
F V = C + ( P - C ) × ( D l - D r ) / D l
F V 为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值 ; C 为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 因 权
益 业 务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除 权 时 , 应 于 除 权 日 对 其 初 始 取 得 的 成 本 作 相 应 调 整 ) ; P 为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D l 为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锁 定 期 所 含 的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天 数 ; D r 为 估 值 日 剩 余 锁 定 期 , 即 估 值 日 至 锁 定 期 结 束 所 含 的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天 数 , 不
含 估 值 日 当 天 。
( 3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2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2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净 价 )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净 价 )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净 价 )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3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4 )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5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3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2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证 , 以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 为 零 。
( 5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4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估 值 方 法
( 1 )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3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5 、 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 法
其 他 资 产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6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以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时 ;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时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0 1 元 , 小 数 点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八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1 、 当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内 ( 含 第 四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估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人 、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原 因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3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责 任 人 追 偿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的 原 则 处 理 基 金 估 值 差 错 。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和 未
更 正 方 依 法 分 别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给 予 必 要 的 配 合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4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当 事 人 ,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本 条 第 ( 四 ) 项 第 6 条 款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十二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
( 一 ) 收 益 的 构 成
本 基 金 合 同 项 下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 包 括 :
1 、 利 息 收 入 。
2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入 。
3 、 投 资 收 益 。
4 、 其 他 收 入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后 的 余 额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 益 。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1 、 A 类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之 间 由 于 A 类 不 收 取 而 B 类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导 致 在 可 分 配 收
益 上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类 基 金 份 额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1 2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 0 %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应 当 以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基 准 计 算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本 基 金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3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则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4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基 金 实 施 收 益 分 配 的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的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的 面 值 。
6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五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十三 、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8 、 基 金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
上 述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率 为 年 费 率 0 . 6 %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率 为 年 费 率 0 . 2 %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3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年 费 率 0 . 4 %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B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 明 。
4 、 本 条 第 ( 一 ) 款 第 4 至 第 9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 四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本 基 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其 中 M 为 申 购 金 额 ( 元 ) :
费 用 种 类 A 类 基 金 份 额 B 类 基 金 份 额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0 . 3 2 %
0
5 0 万 ≤ M < 2 5 0 万 0 . 1 5 %
2 5 0 万 ≤ M < 5 0 0 万 0 . 0 6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其 他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其 中 M 为 申
购 金 额 ( 元 ) :
费 用 种 类 A 类 基 金 份 额 B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0 . 8 %
0
5 0 万 ≤ M < 2 5 0 万 0 . 5 %
2 5 0 万 ≤ M < 5 0 0 万 0 . 3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3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需 缴 纳 赎 回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总 额
( 含 赎 回 费 用 ) 的 5 %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其 中
Y 为 持 有 年 限 :
费 用 种 类 A 类 基 金 份 额 B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Y < 1 年 0 . 1 % Y < 3 0 天 0 . 7 5 %
1 年 ≤ Y < 2 年 0 . 0 5 % Y ≥ 3 0 天 0Y ≥ 2 年 0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对 A 类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B 类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4 、 转 换 费 :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 计 算 公 式 及 转 换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低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2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采 用 低 于 柜 台 费 率 的 申 购 费 率 。
( 五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履 行 了 必 备 的 程 序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
( 六 ) 其 他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其 他 的 费 用 ,
并 按 照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或 备 案 。
( 七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十四 、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2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3 、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4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5 、 本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后 在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公 告 。
十五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披 露 原 则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在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的 过 程 中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二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1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已 于 2 0 1 0 年 4 月
2 2 日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
2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0 年 4 月 2 2 日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并 与 2 0 1 0
年 4 月 2 2 日 将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3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于 2 0 1 0 年 4 月 2 2 日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 2 0 1 0 年 6 月 1 日 刊 登 了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0 年 5 月 3 1 日 生 效 。
5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6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7 、 定 期 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 1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 2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 3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8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 9 ) 变 更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 2 0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
( 2 1 )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2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3 )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4 )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 5 )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9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1 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1 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1 2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十六 、风 险揭示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系 统 性 风 险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和 购 买 力 风 险
等 。
1 、 政 策 风 险
政 策 风 险 是 指 政 府 有 关 证 券 市 场 的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是 有 重 要 的 举 措 、 法 规 出 台 ,
引 起 债 券 价 格 的 波 动 , 从 而 给 投 资 带 来 的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影 响 证 券 的 价 格 而 产 生 风 险 。3 、 利 率 风 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 市 场 利 率 变 化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收 益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债 券 是 一 种 法 定 的 契
约 , 大 多 数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 当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会 吸 引 一 部 分 资 金 流 向 银
行 储 蓄 等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 减 少 对 债 券 的 需 求 , 债 券 价 格 将 下 跌 ; 当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时 , 一 部
分 资 金 流 回 债 券 市 场 , 增 加 对 债 券 的 需 求 , 债 券 价 格 将 上 涨 。 一 般 而 言 , 投 资 购 买 的 债 券
离 到 期 日 越 长 , 则 利 率 变 动 对 债 券 价 格 的 影 响 越 大 , 其 利 率 风 险 也 相 对 越 大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在 利 率 走 低 时 ,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就 会 降 低 , 再 投 资 的 风 险 加 大 。 当 利 率
上 升 时 , 债 券 价 格 会 下 降 , 但 是 利 息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会 上 升 。
(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等 。
1 、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公 司 的 经 营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对 应 的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公 司 无 法 偿 还 债 券 利 息 的 风 险 。 虽 然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分 散 化 投 资 减 少 这 种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但 并 不 能 完 全 消 除 该 种 风 险 。
同 时 ,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也 将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 对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带 来 相 应 损 失 的
风 险 。
2 、 信 用 风 险
债 券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 而 使 投 资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为 信 用 风 险 。 这 种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公 司 债 券 中 , 公 司 如 果 因 为 某 种 原 因 不 能 完 全 履 约 支 付 本 金 和 利 息 , 则 债 券 投 资 就
会 承 受 较 大 的 亏 损 。 广 义 的 信 用 风 险 不 仅 指 企 业 的 违 约 风 险 , 还 包 括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扩 大 及
企 业 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的 风 险 。
( 三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 四 )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前 者 是 指 金 融 资 产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或 无 法 按 照 正 常 的 市 场 价 格 交 易 而
引 起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为 应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基 金 资 产 需 保 持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 从 而 在 收 益 性
方 面 可 能 会 有 些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实 现 。 后 者 是 指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
( 五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除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之 外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 0 % 。 因 此 , 本 基 金 需
要 承 担 债 券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以 及 因 个 别 债 券 违 约 所 形 成 的 信 用 风 险 。
同 时 , 本 基 金 还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和 股 票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 因 此 , 本 基 金 也 将 面 临 股 票 价 格
波 动 、 新 股 发 行 放 缓 或 停 滞 , 或 者 新 股 投 资 收 益 率 下 降 甚 至 出 现 亏 损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
( 六 )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3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十七 、 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接 的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的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3 0 0 0 万 元 的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8 0 % 的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3 、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的 情 况 确 定 清 算 期 限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5 ) 基 金 清 算 组 做 出 清 算 报 告 ;
( 6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7 )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8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9 )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4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5 、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按 如 下 顺 序 进 行 清 偿 :
( 1 ) 支 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 2 ) 缴 纳 基 金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清 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小 组 成 立 后 2 日 内 应 就 清 算 小 组 的 成 立 进 行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十八 、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1 ) 基 金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据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本 基 金 的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本 基 金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利 益 的 活 动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的 权 利 、 义 务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募 集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 收 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4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6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之 规 定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7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选 择 适 当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有 权 依 照 销 售 协 议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9 ) 自 行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或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 0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
1 1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1 2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 3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
它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 4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1 5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6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7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 确 定
有 关 费 率 ;
1 8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的 其 它 法 律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6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 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7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和 受 托 资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8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以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9 )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
1 0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 3 ) 按 基 金 合 同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 4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和 分 红 款 项 ;
1 5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 8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9 )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2 0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发 出 ;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2 1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 2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3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4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财 产 及 本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6 ) 公 平 对 待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和 受 托 资 产 , 防 止 在 不 同 基 金 和 受 托 资 产 间 进 行 有 损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资 源 分 配 ;
2 7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 8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1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的 , 不 予 执 行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5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7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和 受 托 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 受 托 资
产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以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按 规 定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7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8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9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1 0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1 1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 2 ) 按 规 定 保 存 有 关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保 存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和 记 录 等 1 5 年 以 上 ;
1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 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 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 8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 1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基 金 合 同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3 ) 法 律 、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由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共 同 组 成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2 、 有 以 下 事 由 情 形 之 一 时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6 ) 本 基 金 与 其 它 基 金 的 合 并 ;
( 7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1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它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有 以 下 事 由 情 形 之 一 时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
( 2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3 0 0 0 万 元 ;
( 3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8 0 % 。
4 、 以 下 情 况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6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它 情 形 。
5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6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4 0 天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方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 ) 会 议 形 式 ;
4 ) 议 事 程 序 ;
5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6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 ) 表 决 方 式 ;
8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1 0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及 截 止 时 间 。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结 果 。
7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 1 ) 会 议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和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1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
②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2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①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②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8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 5 天 提 交 召 集 人 。 召 集 人 对 于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 0 天 公 布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①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②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或 增 加 新 的 提 案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 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 2 ) 议 事 程 序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至 少 提 前 3 0 天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2 天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9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特 别 决 议 和 一 般 决 议 :
1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事 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方 式 通 过 ;
2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1 0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3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任 监 票 人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拒 不 配 合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1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的 生 效 与 公 告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由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节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并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
( 2 ) 除 上 述 第 ( 1 )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可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该 等 变 更 应 当 在 2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接 的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的 ;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3 0 0 0 万 元 的 ;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8 0 % 的 ;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 、 本 基 金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调 解 解 决 。 自 一 方 书 面 要 求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如 果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或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设 在 上 海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海 分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3 、 除 争 议 所 涉 内 容 之 外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内 容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十九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成 立 时 间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1 9 9 8 ] 3 1 号 文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募 集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2 0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怀 邦
成 立 时 间 : 1 9 8 7 年 3 月 3 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 ( 1 9 8 6 ) 字 第 8 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 1 9 8 7 ] 4 0 号 文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经
营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注 册 资 本 : 4 8 9 . 9 4 亿 元 人 民 币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等 , 同 时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对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 0 %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开 始 履 行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有 超 出 以 上 范 围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对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 0 %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2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3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4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5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展 期 ;
6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7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中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其 他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 遵 从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1 0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信 用 债 的 债 项 评 级 都 必 须 在 投 资 级 以 上 。 如 果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信 用 债
的 信 用 等 级 被 评 级 公 司 调 降 之 后 不 能 达 到 投 资 级 别 , 则 在 该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本 基 金 将 全 部 减 持 该 债 券 。 如 果 遇 到 流 动 性 问 题 或 受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影 响 , 本 基 金
无 法 在 规 定 时 期 内 减 持 该 债 券 ,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同 时 报 告 证 监 会 并 及
时 公 告 ;
1 1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投 资 遵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6 ] 1 4 1 号 ) 及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1 2 ) 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规 定 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并 相 应 修
改 其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及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有 超 出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 以 上 名 单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及 时 予 以 更 新 并 通 知 对 方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以 上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的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面 临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书 面 回 函 确 认 ,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负 责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追 偿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方 面 进
行 监 督 。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否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如 遇
到 问 题 是 否 及 时 反 馈 , 是 否 按 照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是 否 对 非 公 开 信 息 保 密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产 的 验 证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3 、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并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计 息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作 、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 行 。
(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 行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并 使 用 交 通 银 行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网 银 ” ) 办 理 托 管 资 产 的 资 金 结 算 汇 划 业
务 。
( 5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严 格 管 理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及 时 核 查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余 额 。
4 、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进 行 证 券 的 超 卖 或 超 买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的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5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募 集 资 金 经 验 资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协 议 副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
6 、 基 金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应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本 基 金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保 管 。
7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盖 章 后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盖 章 后 ,
将 复 核 结 果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待 条 件 成 熟 后 , 双 方 可 协 商 采 用 电 子 对 账 方 式 。
本 基 金 按 以 下 方 法 估 值 :
1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2 )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
1 ) 首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以 第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3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该 上 市 公 司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流 通 股 票 以 第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4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如 下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
①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以 第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低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 , 应 采 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以 第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作 为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值 ;
②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以 第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高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 ,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确 定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值 :
F V = C + ( P - C ) × ( D l - D r ) / D lF V 为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值 ; C 为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 因 权
益
业 务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除 权 时 , 应 于 除 权 日 对 其 初 始 取 得 的 成 本 作 相 应 调 整 ) ; P 为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D l 为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锁 定 期 所 含 的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天 数 ; D r 为 估 值 日 剩 余 锁 定 期 , 即 估 值 日 至 锁 定 期 结 束 所 含 的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天 数 ,
不 含 估 值 日 当 天 。
( 3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2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2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净 价 )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净 价 )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净 价 )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3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4 )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5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3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2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证 , 以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 为 零 。
( 5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4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估 值 方 法
( 1 )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2 )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3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5 、 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 法
其 他 资 产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6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以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4 、 除 上 述 约 定 时 间 外 , 如 果 确 因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商 议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 六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海 分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 议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1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本 协 议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其 无 异
议 后 生 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不 断 完 善 并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 目 。
一 、 营 销 创 新 及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为 丰 富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交 易 服 务 。
在 营 销 渠 道 创 新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大 力 发 展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 并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已 开 通 的 各 项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同 时 , 投 资 者 可 关 注 鹏 华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帐 号 ( 微 信 号 : p e n g h u a j i j i n ) , 快 速 实 现 净 值 查 询 功 能 , 绑 定 个 人 账 户 之 后 , 还 可 实 现
账 户 查 询 功 能 和 交 易 功 能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将 不 断 努 力 完 善 现 有 技 术 系 统 和 销 售 渠 道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手 段 。
二 、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其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联 系 方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寄 送 交 易 对 账 单 、 《 鹏 友 会 》 等 资 料 。
三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等 渠 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E - M A I L 等 方 式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 持 有 基 金 周 末 净 值 等 ;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鹏
友 会 周 刊 、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 容 。
四 、 在 线 咨 询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 金 账 户 号 ( 或 证 件 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 户 , 享 有 交 易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对 账 单 打 印 、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五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C A L L - C E N T E R ) 电 话 服 务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每 周 7 × 2 4 小 时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工 作 日 8 : 3 0 - 2 1 : 0 0 的 座 席 服 务 ( 重 大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六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的 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后 反 馈 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跟 进 处 理 。
二十 一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公 告 内 容 报 纸 日 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2 0 1 7 年 6 月 2 7统 升 级 切 换 及 启 用 新 版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的
提 示 公 告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1 0
日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1 3
日
2 0 1 7 年 第 二 季 度 报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腾 元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终 止 销 售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认 购 、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终 止 销 售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1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认 /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2 3
日
2 0 1 7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终 止 销 售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9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9 月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钱 滚 滚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0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0 月 2 3
日
2 0 1 7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0 月 2 5
日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终 止 投 资 者 通 过
淘 宝 直 销 平 台 或 支 付 宝 支 付 账 户 开 立 的 本 公
司 直 销 交 易 账 户 在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1 月 2 4
日
上 述 披 露 事 项 的 披 露 期 间 自 2 0 1 7 年 5 月 3 1 日 至 2 0 1 7 年 1 1 月 2 9 日 止 。
二十 二、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等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获 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二十 三、 备查文 件
( 一 ) 备 查 文 件 包 括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 、 《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3 、 《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4 、 法 律 意 见 书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6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二 ) 备 查 文 件 的 存 放 地 点 和 投 资 者 查 阅 方 式 :
1 、 存 放 地 点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1 8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