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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睿利定开(003362)

国联安睿利定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 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6 年 9 月 2 日 证 监 许 可 [2016]2011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险。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益。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认购或申购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资产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独立决策 , 并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 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属于中等预 期 风 险 、 中等 预 期 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通 常 预 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 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 从 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1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49 十、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十七、风险揭示 ................................................................................................ 79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1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 国联安睿利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国联安睿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国 联 安 睿利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国 联安 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国联安睿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国联安 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投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基金份额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基 金 份 额 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开放期按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所 代 表 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对 本 基 金进行基金 份 额 折 算 ,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前 就 折 算 方 案 、 折 算 时 间 等 内 容 进行公告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封 闭 期 : 指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 个月的期间。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 下一个封闭期为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的 18 个月, 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 日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期 的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日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1 、 开 放 期 : 指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含 该 日 ) 五 至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期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上 一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前 公 告 说 明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采 取 开 放 运 作 模 式 , 投 资 人 可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 开 放 期 未 赎 回 的 份 额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 如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或 需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2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事件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会成员 庹 启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系 讲 师 、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万 航 渡 路 营 业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部 经 理 、 香 港 公 司 研 究 策 划 部 经 理 、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经 纪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债 券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 朝 霞 女 士 , 公 司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富 国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Jiachen Fu ( 付 佳 晨 ) 女 士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2007 年起进入金 融 行 业 , 历 任 安 联 集 团 董 事 会 事 务 主 任 、 安 联 全 球 车 险 驻 中 国 业 务 发 展 主 管 兼 创 始 人 、 忠 利 保 险 公 司 内 部 顾 问 、 戴 姆 勒 东 北 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及 监 控 部 成 员 、 美 国 克 赖 斯 勒 汽 车 集 团 市 场 推 广 及 销 售 部 学 员 。 现 任 安 联 资 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Eugen Loeffler先生, 董事, 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年3月底退休前, 担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 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 实 体 的 投 资 管 理 事 务 。1990 年 起 进 入 金 融 行 业 , 他 历 任 安 联 全 球 投 资 韩 国 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 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 安联苏 黎世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 苏 黎 世 房 地 产 及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苏 黎 世 公 司 行 政 总 裁 、 安 联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环 球 股 票 团 队 主 管 、 安 联 全 球 投 资 韩 国 公 司 主 席 及 行 政 总 裁 、 安 联 人 寿 韩 国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办 事 处 投 资 总 监 兼 主 管 、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欧 洲 股 票 研 究 部 主 管 、 安 联 慕 尼 黑 总 部 财 务 部 工 作 ( 股 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 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 年起进入金融行 业 ,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部 主 管 、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计 划 部 副 总 经 理 、 长 沙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深 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计 划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专 职 主 任 委 员 、 子 公 司 管 理 小 组 主 任 。 现 任 国 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程静萍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 副 处 长 、 处 长 、 局 长 助 理 ,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 税 务 局 副 局 长 、 上 海 市 计 划 委 员 会 、 上 海 市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兼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局 长 、 上 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上 海 市 决 策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职 委 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王 鸿 嫔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士 。 历 任 台 湾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旗 下 的 怡 富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怡 富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国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上 海 富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博 士 。 历 任 纽 约 银 行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Standish Mello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 年11 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 国区负责人。2010年7月起, 于纽 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 行官 (总经理) 。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担 任总经理。 2、现任监事会成员 王越先生, 监事会主席, 大专学历。1975年3月参加工作, 历任上海民 生中学会计、 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年7月加入原国 泰证券,历 任 国 泰 证 券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经 理 、 国 际 业 务 部 经 理 、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1999 年8 月 公 司 合 并 后 至2000 年9 月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Uwe Michel 先 生 , 监 事 ,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慕 尼 黑Allianz SE 亚 洲 业 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朱 慧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国 泰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监。 刘 涓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经 济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庹 启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系 讲 师 、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万 航 渡 路 营 业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部 经 理 、 香 港 公 司 研 究 策 划 部 经 理 、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经 纪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债 券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 朝 霞 女 士 , 公 司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 柯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上 海 联 合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营 运 负 责 人 兼 内 部 审 计 师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 东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 后 担 任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华 宝 兴 业 宝 康 灵 活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和 华 宝 兴 业 先 进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副 总 监 及 国 内 投 资 部 总经理职务。 2009年6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基金经理、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总 监 等 职 务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并 兼 任 国 联 安 德 盛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满 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高 级 投 资 顾 问 、 西 安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华 东 业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北 京 总 部 高级董 事 总 经 理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总 监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 轶 先 生 , 督 察 长 , 博 士 学 位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证 券 法 修 改 工 作 小 组 , 并 曾 在 南 开 大 学 等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侯慧娣女士,理学硕士。2006 年3 月至2006 年7 月在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所从事国内债券市场数据分析与处理;2006年7月至2008年10月在世商软件 (上海) 有限公司从事债券分析;2009年12月至2012年9月在国信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经 济 研 究 所 从 事 债 券 和 固 定 收 益 分 析 ;2012 年9月至2015 年6 月在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从 事 研 究 和 管 理 工 作 , 期 间 曾 担 任 基 金 经理和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5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年12 月 起 任 国 联 安 睿 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国 联 安 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12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鑫 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兼任国联安鑫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12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睿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吕中凡,硕士研究生。2005 年7 月至2008 年7 月在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 有 限 公 司 ( 原 宏 力 半 导 体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咨 询 管 理 师 一 职。2009 年3 月至2011 年3 月在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原上海远东鼎 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担任信用评估项目经理。2011 年5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信 用 研 究 信 用 分 析 员 、 债 券 组 合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等职位。 2015 年5 月起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5 月起兼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2015 年7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9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鑫 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10 月 起 兼 任 国 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12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睿 利 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3 月起兼任国联安鑫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9 月起兼任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 主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人 、 固 定 收 益业务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 人 (根 据需要) 组成。 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 根据需要)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 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 保 护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促 进 各 项 经 营 活 动 的 有 效 实 施 而 制 定 的 各 种 业 务 操 作 程 序 、 管 理 方 法 与 控 制 措 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和 持 续 、 稳 定 、 健 康 发 展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具 体 来 说 , 必 须 达 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 科学 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 线。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 风 险 管 理 部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 业务部门和分 支 机 构 必 须 在 适 当 的 授 权 基 础 上 实 行 恰 当 的 责 任 分 离 制 度 , 直 接 的 操 作 部 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 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确 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 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 配合、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促 进 的 工 作 关 系 。 通 过 制 定 规 范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严 格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合 理 的 工 作 标 准 , 大 力 推 行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的 目 标 管 理。 (4) 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 能 , 健 全 会 计 、 统 计 、 业 务 等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及 时 、 准 确 报 送 制 度 , 确 保 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 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 测 办 法 、 分 支 机 构 和 重 要 部 门 的 风 险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道 德 风险防范系 统 等 。 通 过 严 密 的 风 险 管 理 ,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的 弱 点 , 以 便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 其 是 投 资 交 易 等 重 要 区域遇 到 断 电 、 失 火 等 非 常 情 况 时 ,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要 及 时 到 位 , 并 按 预 定 功 能 发 挥 作 用 , 以 确 保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营 不 会 受 到 不 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 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 制 定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 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5)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 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是 我 国 首 家 主 要 由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入 股 的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同 时 又 是 严 格 按 照 《 公 司 法 》 和 《 商 业 银 行 法 》 建 立 的 规 范 的 股 份 制 金 融 企 业 。 多 种 经 济 成 份 在 中 国 金 融 业 的 涉 足 和 实 现 规 范 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 使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有 别 于 国 有 银 行 和 其 他 商 业 银 行 , 而 为 国 内 外 经济 界 、 金 融 界 所 关 注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成 立 二 十 年 来 , 业 务 不 断 拓 展 , 规 模 不 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民 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 中 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功发行了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 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 功 完 成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 成 为 国 内 首 家 完 成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的 商 业 银 行 , 为 中 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 中国民生 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自 上 市 以 来 , 按 照 “ 团 结 奋 进 , 开 拓 创 新 , 培 育 人 才 ; 严 格 管 理 , 规 范 行 为 , 敬 业 守 法 ; 讲 究 质 量 , 提 高 效 益 , 健 康 发 展 ” 的 经 营 发 展 方 针 , 在 改 革 发 展 与 管 理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有 益 探 索 , 先 后 推 出 了 “ 大 集 中 ” 科 技 平 台 、 “ 两 率 ” 考 核 机 制 、 “ 三 卡 ” 工 程 、 独 立 评 审 制 度 、 八 大 基 础 管 理 系 统 、 集 中 处 理 商 业 模 式 及 事 业 部 改 革 等 制 度 创 新 , 实 现 了 低 风 险 、 快 增 长 、 高 效 益 的 战 略 目 标 , 树 立 了 充 满 生 机 与 活 力 的 崭 新 的 商 业 银 行形象。 2010 年2 月3 日,在“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一 流 的 电 子 银 行 产 品 和 服 务 获 得 了 专 业 评 测 公 司 、 网 友 和 专 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 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 同举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 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 最佳网银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 全 奖 ” 后 , 民 生 银 行 第 三 次 获 此 殊 荣 , 是 第 三 方 权 威 安 全 认 证 机 构 对 民 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 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 金融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 荣获英国《金融时报》 “中国 银行业成就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 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 度中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 21 世纪传 媒颁发的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投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 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 银 行 荣 获 “ 中 国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社 会 责 任 指 数 第 一 名 ” 、 “ 中 国 民 营 企 业 社 会 责 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最佳民生金融奖 ”、“年度公益慈善优 秀项目奖”。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 者关系公司”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 新服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 《亚洲 银行家》 “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获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获评《经 济观察》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 奖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 金投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 越 金 融 奖 评 选 中 荣 获 “ 年 度 卓 越 创 新 战 略 创 新 银 行 ”和“ 年 度 卓 越 直 销 银 行”两项大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 春 萍 : 女 , 北 京 大 学 本 科 、 硕 士 。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投 资 银 行 总 行 , 意 大 利 联 合 信 贷 银 行 北 京 代 表 处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市 场 部 和 资 产 托 管 部 。 历 任 中 国 投 资 银 行 总 行 业 务 经 理 , 意 大 利 联 合 信 贷 银 行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市 场 部 处 长 、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具 有 近 三 十 年 的 金 融 从 业 经 历 , 丰 富 的 外 资 银 行 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 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颁 布 后 首 家 获 批 从 事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银 行 。 为 了 更 好 地 发 挥 后 发 优 势 , 大 力 发 展 托 管 业 务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伊 始 就 本 着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品 质 托 管 服 务 的 原 则 , 高 起 点 地 建 立 系 统 、 完 善 制 度 、 组 织 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4 人,平均年龄 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80%以 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基金业 务人员 100%都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坚 持 以 客 户 需 求 为 导 向 , 秉 承 “ 诚 信 、 严 谨 、 高 效 、 务 实 ” 的 经 营 理 念 , 依 托 丰 富 的 资 产 托 管 经 验 、 专 业 的 托 管 业 务 服 务 和 先 进 的 托 管 业 务 平 台 , 为 境 内 外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准 确 、 及 时 、 高 效 的 专 业 托 管 服务。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中国民生 银行已托管 179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4100.94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 出 “ 托 付 民 生 · 安 享 财 富 ” 托 管 业 务 品 牌 , 塑 造 产 品 创 新 、 服 务 专 业 、 效 益 优 异 、 流 程 先 进 、 践 行 社 会 责 任 的 托 管 行 形 象 , 赢 得 了 业 界 的 高 度 认 可 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 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 银 行 荣 获 《 金 融 理 财 》 杂 志 颁 发 的 “ 最 具 潜 力 托 管 银 行 ” 、 “ 最 佳 创 新 托 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 保 障 国 家 的 金 融 方 针 政 策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执 行 , 保 证 自 觉 合 规 依 法 经 营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保 障 业 务 正 常 运 行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合 法权益。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部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监 督 中 心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中 心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审 计 部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独 立 、 专 职 的 风 险 监 督 中 心 , 负 责 拟 定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总 体 思 路 与 计 划 , 组 织 、 指 导 、 协 调 、 监 督 各 业 务 中 心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实 施 。 各 业 务 中 心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应 落 实 到 每 一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 该中心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 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 前后台分离, 不同部门、 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 评 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 施门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6) 应急预案:制定完 备 的 《 应 急 预 案 》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建 立 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从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托管 部通过建立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中 心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中 心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设 ,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员 工 行 为 规 范 、 岗 位 职 责 及 涵 括 所 有 后 台 运 作 环 节 的 操 作 手 册 。 以 上 制 度 随 着 外 部 环 境 和 业 务 的 发 展 还 会 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 度 的 执 行 和 监 督 是 风 险 控 制 的 关 键 。 制 度 执 行 比 编 写 制 度 更 重 要 , 制 度 落 实 检 查 是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的 有 力 保 证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风 险 监 督 中 心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定 期 对 业 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 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 风 险 比 制 度 控 制 风 险 更 加 可 靠 , 可 将 人 为 不 确 定 因 素 降 至 最 低 。 托 管 业 务 系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统 需 求 不 仅 从 业 务 方 面 而 且 从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都 要 经 过 多 方 论 证 , 托 管 业 务 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57092592 联系人:徐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址: www.bankcomm.com 3)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5)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6192 联系人:吴斌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叶佳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7)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1)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2)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13)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4)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15)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6)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7)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8)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9)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A 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15810206817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0)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1)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楼 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房2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2)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23)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24)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5)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 室, 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26)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 栋 11 层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27)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28)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29)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30)名称: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1)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32)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3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4)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35)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36)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金润大 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 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37)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准厂 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 号君派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李陆军 电话: 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38)名称: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39)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 号院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 三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 金 财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 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六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2016年9 月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011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募集期为2016 年10月26 日至2016 年11月 25 日止。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 募 集期共募集204,903,095.07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1080 户。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 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期内的开 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 除外。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 购和赎回等 业务。本基 金每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 日)进入下 一个开放期 。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的 期限原则上 为五至二十 个工作日, 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办理 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具体 事宜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告。如在 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 业务或依据 基金合同 需 暂停申购或 赎回业务 的 ,开放期时 间 顺延,直 到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 在每个开放 期前 ,基金 管理人应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 时间 及 期限。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基金 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在开 放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行 处理时,申 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 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规则等在 遵 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 前提下,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体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 和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 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从基金托管账户划 出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 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或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 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 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或 其他销售机 构申购本基 金的,每个 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 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机 构有申购本 基金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 上述 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售 机构单个交 易账户保留 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 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该账户保 留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余 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M<500 万 0.4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 易1000 元 2 、赎回费 本基金仅对 在同一开放 期内申购后 又赎回的基 金份额 收取 赎回费。赎 回费率 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在 同 一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后 又 赎回的份额 1.50% 持 有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封 闭 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 。 净申购金额=10,000/ (1+0.60% )=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 =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1200=8,87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875.32 份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927,678.57 份基金份额。 3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 : 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18 个月,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 则投 资者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0800=10,800.00 ( 元) 赎回费用= 0 (元)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净赎回金额=10,800.00-0=10,8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18 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800.00 元。 例 3 : 某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1.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 则 投资者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0800=10,800.00 ( 元) 赎回费用=10,800.00 ×1.5%=162.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162.00=10,638.00 (元) 即投资者在 同一个开放 期内申购后 又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 ,如果 赎回 基金份 额 10,000 份,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10,638.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 工作日的次 日,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 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进行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且 开放期按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回 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 并公 告,且 开放 期间按 暂停赎回的 期间 相应延 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应 对当日全部 赎回申请进 行确认,基 金管理人当 日按比例办 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 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 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 在开放 期内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者 交易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 人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让 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指 基金 份额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捐赠 和司法强 制 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 份额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对本 基金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 , 即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其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 变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 将在 基金份额折算前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公告 。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 金管理人可 在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 下,根据具 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 回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 整并提前公 告。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 投资风险和 保持基金资 产良好流动 性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 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 企业私募债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 、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在开放期,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 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 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案。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资本成本、增长能力以及 股价的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适度把握宏观经济情况进行资产配置。 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 通过 ROIC(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获利能力, 通 过 WACC(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资本成本;其次, 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资本成本指标相结合,选择出创造价值的公司;最后,根据 公司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选择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 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合理、 有一 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 业,扩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 中小企业, 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 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 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并通过组合管 理、分散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 化。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 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 滤, 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力 、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 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 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 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 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 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 综合分析权证的包括执行价格、 标的股票波动率、 剩余期限等因素在内 的定价因素,根据 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对价值被低估 的权证进行投资; (2) 基于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 充分利用权证的杆杆比率高的特 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3) 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 、 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因素的 判断,将权证、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或利用权证 进行风险对冲。 8、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 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 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 益性、 风险水平、 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 以降低组合风险, 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 (2) 在开放期,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 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 定;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 日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本基 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其 市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 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7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开 放期 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 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 规定,则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上证 国债指数收益率×80%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 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 的可自由流 通股数进行 加权,指数 样本覆盖了 沪深市场六 成左右的市 值,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所有固定 利率国债为 样本,按照 国债发行量 加权而成。 其编制方法 借鉴了国际 成熟市场主 流债券指数 的编制方法 和特点,并 充分考虑了 国内债券市 场发展的现 状,具备科 学性、合理 性、简便性 和易于复制 等优点。上 证国债指数 可以表征整 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指 数编制机构 调整或停止 该等指数的 发布, 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 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在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属于 中等 预 期风险、中等 预期收益 的证券 投资基金, 通常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 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 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 ——中 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定 ,复核 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 漏。本投资 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 至 2017 年 9 月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37,803,502.00 17.71 其中:股票 37,803,502.00 17.71 2 固定收益投资 170,830,111.19 80.01 其中:债券 170,830,111.19 80.0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19,629.16 0.81 7 其他各项资产 3,147,895.28 1.47 8 合计 213,501,137.63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境 内 股票 投 资 组 合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608,000.00 1.22 C 制造业 16,150,228.00 7.5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561,900.00 1.2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147,400.00 1.9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4,289,874.00 2.01 K 房地产业 8,046,100.00 3.7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7,803,502.00 17.74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沪 港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383 金地集团 430,000 4,932,100.00 2.31 2 600872 中炬高新 200,000 4,726,000.00 2.22 3 600153 建发股份 356,000 4,147,400.00 1.95 4 600563 法拉电子 60,000 3,468,000.00 1.63 5 600388 龙净环保 200,000 3,384,000.00 1.59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6 600885 宏发股份 75,000 3,114,000.00 1.46 7 600266 北京城建 200,000 3,114,000.00 1.46 8 600188 兖州煤业 200,000 2,608,000.00 1.22 9 600900 长江电力 170,000 2,561,900.00 1.20 10 601336 新华保险 39,000 2,210,130.00 1.04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 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25,816,111.19 59.0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5,014,000.00 21.13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0,830,111.19 80.1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011753051 17 建发地 产 SCP004 200,000 20,008,000.00 9.39 2 122403 15 天恒债 200,000 19,842,000.00 9.31 3 112373 16 奥瑞金 172,240 16,435,140.80 7.71 4 011762051 17 常熟发 投 SCP001 150,000 15,012,000.00 7.05 5 122477 15 月星 01 138,790 13,737,434.20 6.45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贵 金 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的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资 股指期货。 若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 ,在股指期 货投资 上,本基金 以套期保值 和有效管理 为目标,在 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谨 慎适当参与 股指期货的 投 资。本基 金在进行股 指期货投资 中,将分析 股指期货的 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 特征,主要 选择流动性 好、交易活 跃的期货合 约,通过研 究现货和期 货市场的发 展趋势,运 用定价模型 对其进行合 理估值,谨 慎利用股指 期货,调整 投资组合的 风险暴露, 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仓位 ,以降低组 合风险、提 高组合的运 作效率。 10报 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的 国 债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在进 行国债期货 投资时,将 根据风险管 理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 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期 货合约,通 过对债券交 易市场和期 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 债 期货的定价 模型寻求其 合理的估值 水平,与现 货资产进行 匹配,通过 多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等 策略进行套 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 货对冲系统 风险、对冲 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风 险,如大额 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 衍生品的杠 杆作用,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2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持 仓 和损 益 明 细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本报告期内, 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 平台,本基 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没 有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 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 他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32,475.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15,419.6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47,895.28 11.4报 告期末 持 有 的 处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 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 告期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 情 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 业绩不代表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②- ④ 2016-12-1 至 2016-12-31 -0.40% -1.60% 1.20% 0.10% 0.19% -0.09% 2017-1-1 至 2017-6-30 2.58% 2.42% 0.16% 0.08% 0.12% -0.04% 2017-1-1 至 2017-9-30 4.41% 3.52% 0.89% 0.10% 0.12% -0.02% 2016-12-1 至 2017-9-30 3.99% 1.86% 2.13% 0.10% 0.13% -0.03%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 金份额登记 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 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 份额登记 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 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 值、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 值而计算出 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计 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权 证、股指期 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 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 括股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的债 券(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 该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 验证具有可 靠性的估值 技术,确定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公 允价值。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法 律法规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 按 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 基金份额 登记机 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属于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 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 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存 款 银 行 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 利润超过0.05 元时, 至少分配1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 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 并提前公告 后, 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 的有关业务 规则进行调 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 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根据 《信息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 当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 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 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 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 的,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 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 示、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 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 介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 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 显著位置披 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1、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 机构要求对 本基金所投 资的可 交换债券进行披露。 12、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 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 金 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 定 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 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 资于证券 、 期货 市场, 而证券 、期 货 市场价格 因受到经济 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产生 波动,使基 金运作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 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 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 期货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 率,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 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 目的是基金 资产的保值 增值,如果 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 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 开发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见 的变化。虽 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动有关的 风险,单一 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利 率风险互为 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 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8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 主要存在于 可转债的投 资中,具体 表现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 对应股票价 格波动的影 响,同时可 转债还有信 用风险与转 股风险。转 股风险指相 对应股票价 格跌破转股 价,不能获 得转股收益 ,从而无法 弥补当初付 出的转股期 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短期融 资券等信用 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 行合约进行 兑付的风险 ,另外,信 用风险也包 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 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 及投资管理 水平直接影 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 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 基金的投资 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否健 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 风险和其他 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 管理人的职 业道德水平 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 股票 、 债券会因 各种原因面 临较高的流 动性风险, 使证券 交易的执行 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 变现成本增 加。此外, 基金投资者 的赎回需求 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 个券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 风险控制指 标加强对流 动性风险的 跟踪、防范 和控制,但 基金管理人 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基金的运 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 的风险,或 者技术系统 的故障差错 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 甚至导致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到 影响。这种 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和期货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或 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合 计 投 资 比 例 的 上 限 较 高 , 如 果 股 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 的 流 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 主要 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 台、综合协 议交易平台 或证券公司 进行转让 , 难以进行更 广泛估值和 询价,因此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估 值价格可能 与实际变现 的市场价格 有一定的偏 差而对本基 金资产净值 产生影响。 同时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流动性可能 比较匮乏, 因此可能面 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私募债券, 发行人可得信息较少, 对信用风险评 价的难度更 高。 基金管 理人虽会通 过建立系统 的信用评级 体系对信用 风险进行研 究分析,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3、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 资于股指期 货,股指期 货作为一种 金融衍生品 ,其所面临 的风险 如下: (1) 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 易采用保证 金交易方式 ,由于高杠 杆特征,当 出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 势对本基金 持有的期货 合约不利从 而导致账户 保证金不足 时,期 货公司会按 照期货经纪 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通知追加保 证金,以使 本基金能继 续持有未平 仓合约。如 未于规定时 间内存入所 需保证金, 本基 金持有 的未平仓合 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无法平仓的风险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在市场剧烈 变化的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可能难 以或无法将 持有的未平 仓合约 平仓。这类 情况将导致 保证金有可 能无法弥补 全部损失, 本基金必须 承担由此导 致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4)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 下,本基金 持有的期货 合约可能被 期货交易所 强行减仓, 从而使 得本基金无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或者策略失败。 (5)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 律、法规、 政策的变化 、期货交易 所交易规则 的修改、紧 急措施 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 进行结算的 结算会员或 该结算会员 下的其他投 资者出现保 证金不 足、又未能 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 因导致中金 所对该结算 会员下的经 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 合作方风险 本基金管理 人运用委托 财产投资于 股指期货时 ,会尽力选 择资信状况 优良、 风险控制能 力强的期货 公司作为经 纪商,但不 能杜绝在极 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 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 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4、国债期货的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 资于国债期 货,国债期 货作为一种 金融衍生品 ,其所面临 的风险 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 交易难以迅速、 及时、 方便地成交,将产生流动 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 用保证金制 度,每日进 行结算,保 证金预留过 多会导致资 金运用 效率过低, 减少预期收 益。保证金 不足将有被 强行平仓的 风险,使得 原有的投资 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于通过价 差的变动获 利的套利策 略,价差往 不利方向运 行将可能造 成策 略 失效并招致损失。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4)研判失误风险。 套利策略成 功的核心在 于通过历史 数据分析和 投资品种的 基本面分析 ,发掘 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 很难在同一 时间执行套 利策略的两 端交易,因 此存在一端 交易已 经执行,而 由于价格的 快速波动导 致另一端交 易执行后获 利低于预期 甚至造成损 失的可能性。 (6)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 格和现货价 格都是波动 的,基差的 不确定性被 称为基差风 险。基 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效果。 (7)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 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对应的 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8)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 约交割期限 短于合同的 到期日而需 要将期货合 约向前延展 时,合 约平仓时的 价格与下一 个新合约开 仓时的价格 之差存在着 不确定性, 存在多次的 基差风险。 (9)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5、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6、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 况进行充分 准备并做好 流动性管理 ,但当基金 在单个开放 日出现巨额 赎回被全部 确认时,赎 回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 有可能存在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风 险,未赎回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有 可能承担短 期内变现而 带来的冲击 成本对基金 资产产生的 负面影响。 7、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 面临本基 金终止的风险。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 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 八 、 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 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 商 、期货经 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基 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 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 的 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 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 通 讯开会 方式 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 第(3)项 中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 行,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的,授权方 式可以采用 纸质、网络 、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 式,具体方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除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怀 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 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 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 件、议事程 序、表 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 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 履 行适当程序 并 提前公告 后,可对本 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 部 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 合 同》有关的 一切争 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 仲裁,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 性 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 受中国法 律 (为本协 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 香港、澳门 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 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从事 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 付款项;保 险兼业代理 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 企业私募债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 、 权证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 0%-2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在开 放期,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变更投 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额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2) 在开放期,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且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 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其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 定;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 日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本基 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其 市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7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开 放期 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三)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如 投资银行存 款,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范围 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 监督;基金 管理人在签 署 银行存款 协议前,应 提前就账户 开立、资金 划付和存单 交接等需要 基金托管人 配合操作事 宜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首次投 资银行存款 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五)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应符合证 监会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首 次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 人就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 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 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 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困 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金托 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额 度和比例进 行监督。如 果基金管理 人对相应风 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接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 原因和解决 措施。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所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 管理人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 职责(因基 金管理人未 就相应风险 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 ,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须 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 并或基金规 模变化等不 可归责于基 金管理 人的因素导 致基金投资 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超 过投资比例 的,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 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七)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 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明 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 例,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行 监督。首次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就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 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限 证券限于可 由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 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负责登记和 存管,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限 证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在 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 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 金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 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 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 损失,及因 流通受限证 券存管直接 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 的时间内有 效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动 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 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 动等原因而 导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难 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 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 管理人违反 基金合同导 致本基金出 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 应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 投资中期票 据业务进行 研究,认真 评估中期票 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 的原则进行 中期票据的 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相 关制度(以 下简称“ 《 制度》 ”), 以规范对中 期票据的投 资决策流程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首次投资中 期票据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就中 期票据的投 资签署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 属于固定收 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应符 合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公募基金 投资于一家 企业发行的 单期中期票 据合计 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是 否 符合比例 限制进行事 后监督,如 发现异 常情况,应 及时以电话 或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 管理人接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向 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和 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如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基 金管理人投 资的中期票 据超过投资 比例的,基 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九)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十)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 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应 及时以电话 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及 时核对 并回 复基金托管 人,对于收 到的书面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 正。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三)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包 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 实性。 四)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固 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资 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自 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 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它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基金托 管人违反此 义务,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 管 人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 人未及时催 收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基金募集账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应至少包 含基金名称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 收付。本基 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 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中 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 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 司 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商议后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 责任,但基 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 ,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 本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 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提 供,并保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托 管协议 而产生 的或与 托 管协议 有关 的一切争议 ,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 申请 仲裁时 该会现行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 履行 托管协 议 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 中国法律 ( 为本协议之 目的,在此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 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 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 季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 务中心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 对账单。 年 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 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 账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 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 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相 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 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 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 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金 投资者留 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二十二 、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 方式 披露日期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 基 金所持万 盛 股份股票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06-03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增 加 北 京蛋卷基 金 销售有限 公 司为旗下 开 放 式基金代 销 机构并开 通 申购、赎 回 、 定投、转 换 及参加费 率 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06-16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 基 金所持索 菱 股份股票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06-22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 部 分基金参 加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手 机银行渠 道 相关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07-01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 部 分基金参 加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申 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07-04 国联安睿 利 定期开放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招募 说 明书(更 新 )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07-15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 基 金所持乐 视 网股票估 值 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07-15 国联安睿 利 定期开放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2 季报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07-19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 基 金所持八 一 钢铁、沙 钢 股份股票 估 值 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08-02 关于执行 《 证券期货 投 资者适当 性 管 理办法 》 、 《 非居民金 融 账户涉税 信 息 尽职调查 管 理办法》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08-08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 基 金所持中 粮 地产股票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08-12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增 加 北 京植信基 金 销售有限 公 司为旗下 部 分 开放式基 金 代销机构 并 开通申购 、 赎 回及参加 费 率优惠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08-17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 部 分基金变 更 单笔申购 最 低金额、 追 加 申购单笔 最 低金额等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08-18 国联安睿 利 定期开放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半年 报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08-25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基金行 业 高 级管理 人 员 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09-05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 基 金所持中 国 铝业股票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09-16 国联安睿 利 定期开放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3 季报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10-27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开 展 网 上直销基 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11-11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 基 金所持乐 视 网股票估 值 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证券 时 报、公 司网站 2017-11-18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购 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 、 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2 、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投 资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