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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日增利(000379)

平安日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期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二 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 【 重要提示 】 平安大华 日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211 号 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 》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 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者购买本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 者应 当认 真阅 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等基 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人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2 日,其中投 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7 年9 月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 年 12 月 26 日 对本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 目 录 【重要提示】 ...........................................................................................................................................................................2 目 录..............................................................................................................................................................................................3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5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52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61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 6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7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十九、风险揭示................................................................................................................................................................... 9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0 二 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3 二十五、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45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6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47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 币市 场基 金管 理暂 行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暂行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 平安大华 日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 记 。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1 、 销售 机构 : 指平安大华 基金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月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 3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 《业 务规 则》 :指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 、元:指人民币元 44 、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 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 益 47 、7 日年 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金 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 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54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 管理 人 基本 情况 1、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 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8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新加坡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 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 二 ) 主要 人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 先生,董事 长,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1966 年生 。 曾任 中华 全国 总工 会国 际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 干 部, 平安 保险 集团 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安 人寿 总公 司 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 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老金咨 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算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 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师 ; 新鸿 基证 券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副 总经 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执行 委员 会执 行顾 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 员会副 主任 。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 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 技(深圳)有限公司从事 运营 规划 , 现任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中心 薪酬 规划 管理 部高 级人 力 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 年生,加拿大籍。曾 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 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 团,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现任 大华 银行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兼 香港 区总 裁兼 大华 银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 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 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 “特 别投 资部 门” 首席 投资 员, 大华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组合 经理 , 国际 股票 和全 球科 技团 队 主管。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5 年生。曾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气船 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律室主任、 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 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 高 级法 律顾 问、 兼任 中国 平安 保险(集团) 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 员会委员、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 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 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 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 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 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员、 深圳 华侨 城集 团会 计师 、 财务 经理 、 子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会 计师 、 深圳 市注 册会 计 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 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 理、 新加 坡花 旗银 行副 总裁 、 新加 坡大 华银 行高 级执 行副 总裁 ; 现任 彩日 本料 理私 人有 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 厂科室助理工程师;深圳 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 营业部柜 员、 副 主任 、 支行 会计 部副 主任 、 总行 电脑 部规 划室 经理 、 总行 零售 银行 部综 合室 经理 、 总行 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广东南粤银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惠州 分行 筹建 办 主任 、分 行行 长、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 ; 现任 职于 中国 平安 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 兼任重庆 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 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富敦 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 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 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 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 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 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 (3)公司高管 罗春风 先生,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1966 年生 。 曾任 中华 全国 总工 会国 际部 干部 , 平 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 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 人寿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 职于 中国证监会 系 统、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曾任中国华 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长、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 究员 、 申万 巴黎 基金 管理 公司 高级 研究 经理 、 安信 证券 首 席分 析师 、 嘉实 基金 管理 公司 产品 总监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现任 平安 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 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 籍。 曾任 新加 坡国 防部 职员 , 大华 银 行集 团助 理经 理 、 电子 渠道 负责 人、 个人 金融 部投 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 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学硕 士研究生。曾任上海市赛 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负责人、 汇丰银行销售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行个人业务部 产品 开发 主管 、 新加 坡华 侨银 行结 构性 产品 开发 部门 负责 人、 宁波 银行 总行 个人 银行 部 总经 理助 理、 宁波 银行 总行 金融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宁波 银行 总行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兼 任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 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 平安 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 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周琛女士。 英国贝尔法斯特女 王大 学学 士, 拉夫 堡大 学硕 士。 先后 担任 五矿 证券 有 限公司助理研究员、交易员。2012 年 8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 运 营 部 交 易 岗 、 投 资 研 究 部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7-09-22 至今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7-12-01 至今 ) 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孙健 ,2013 年12 月 3 日至2017 年 12 月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投资研究部执行总经理孙 健先生、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 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 籍。 曾任 新加 坡国 防部 职员 , 大华 银行 集团 助理 经理 、 电子 渠道 负责 人、 个人 金融 部投 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 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 先生 , 投资 研究 部执 行总 经理 , 基金 经理 , 硕士 。 曾任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 合投 资经 理,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副总监,银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银华信用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 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担任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 安大 华安 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 安大 华安 享保 本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 安大 华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神爱 前先 生, 厦门 大学 财政 学硕 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研究所 行业 研究 员、 民生 证券 研究 所高 级研 究员 、 第一 创业 证券 资产 管理 部高 级研 究员 ,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 锋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智慧 中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智 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 管理 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4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 管理 人 的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5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 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 管理 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 化运 作, 有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6 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 机构、部门和岗位;公 司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 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 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7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 面是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是 公司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第三 个 层面是部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 办法 , 是对 业务 各个 细节 、 流程 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们 的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止 应 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 的持 续检 验, 结合 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不断 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 整个 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 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 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 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 工作 业务 流程 , 形成 科学 、 有效 的研 究方 法 ; 建立 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 部门 根据 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 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 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 约束 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8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 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易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 审核 , 建立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 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 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 完整。 公司设 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 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 法律合规监察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 法律合规监察部 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 。 公司 明确 了 法律合规监察部 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9 公司 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证券交 易所 简称 : 平安 银行 , 证券 代码000001 ) 。 其 前身 是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2012 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 安银行58% 的股 份, 为平 安银 行的 控股 股东 。 截至2017 年6 月末,在职员工31721 人,通过全国64 家分行、1081 家营 业机 构为 客户 提供 多种 金融 服 务 。 截至 2017 年上半年, 平安银行 收入 、 利润 、 规模 保持 稳健 发展 。 营业 收入540.73 亿元 、 准备 前营 业利 润401.84 亿元 (同 比增 长11.14% ) 、 净利 润 125.54 亿元 (同 比增 长 2.13% ) 、 资产 总额 30,921.42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 4.70% ) 、 吸收 存款 余额 19,123.33 亿元、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15,942.81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8.03%)。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 设市 场拓 展处 、 创新 发展 处 、 估值 核算 处、 资 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 、基金服务中心8 个处室,目前 部门人员为60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1





陈正涛,男,中共 党员 , 经济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 高级 理财 规划 师、 国际 注册 私人 银行 家, 具备 《中 国证 券业 执业 证书 》 。 长 期从 事商 业银 行工 作, 具有 本外 币资 金清 算, 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 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 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2001 年 7 月在 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 年8 月至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 公园支行任行长; 2003 年 3 月至2005 年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2008 年 1 月在 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 经理 助理 、 产品 及交 易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一直 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 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 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 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7 年9月底,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6.17 万亿,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共110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 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 基金 、 平安 大华 日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新华 鑫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中 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 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移动 互联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智慧 中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嘉 合磐 石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阿鑫 二号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弘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2 金、 博时 裕泰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德邦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新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方 红睿 轩沪 港深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浙商 汇金 转型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 裕景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惠盈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稳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稳盛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先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润 元大 现金 通货 币市 场基 金、 平安 大华 鼎信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鼎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富平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合 嘉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丰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新活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颐元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弘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鹏华 兴安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西部 利得 天添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融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丰 达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西部 利得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弘 安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惠利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鑫盛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盛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丰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 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大华金管家货币市 场基 金、 平安 大华 鑫利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睿智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汇平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稳阳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 沪港 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3 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安 睿安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西部 利得 久安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汇安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天盈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添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大华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安弘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 基 金托 管人 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 的法律法规、 行业 监管 要求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理 念和 经营 风格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业务的安全、 稳健 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业 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 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 控制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取得 基金 从业 资格 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4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 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 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 监控 子系 统”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 发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 份额 发 售机 构 1、直销 机构 (1)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 、 代销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健一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6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客服电话:95561 传真:021-62569070/62569187 网址:www.cib.com.cn (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客服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联系电话: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7 网址:www.nbcb.com.cn


(6)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 111 号 1 层 105 单元,2 层,3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东园路 111 号 1 层 105 单元,2 层,3 层


法定代表人: 黄一宗


联系人: 王珺


客服电话: 400 -800 -4800


传真: 021-68860908


网址: http://www.uobchina.com.cn (7)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法定代表人:韩春剑 联系人:梁雅珊 电话:0759 —3309102 客服电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8) 华融 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周雪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8 联系电话:010-6083477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9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1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1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0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755-22631117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2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1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2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 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建明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6)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电话:021-38784818-8502 传真:021-6877481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3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2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ydzq/ (2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电话:027-87618676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30)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4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张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网址:www.sczq.com.cn (31)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 :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32)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英



















































































电话:021 —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5 网址:www.hexun.com (34)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 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邮政编码:3610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35)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服电话:021-50810687 (36) 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 88 号 1 幢 1003 室














办公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 张君





















































电话:0512-68603767,18516765123


























网站:www.cai6.com















































客服电话:0512-68603767





(3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6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3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3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2069192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














































































































(44)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 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8 电话:400888080 (4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6)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 010-85932450




































































网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话:400-066-8586

















(4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4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9 电话:010-58845312










































































网址:www.chtfund.com




































































客 服电话:400-8980-618

























































































































































































(4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50) 深圳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网站: www.fundying.com




































































客服电话:4007-903-688





(51)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殷雯



















































































电话:010-58170844










































































传真:010-5817071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客服电话:400-818-8866 (5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 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0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3)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54)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刘美薇
















































































联系电话: 010-85870662




































































传真: 010-59200800










































































网址:www.datangwealth.com






























































客服电话: 400 —819 —9858




































































(55)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南 港工 业区 综合 服务 区办 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1 客服电话:400-111-0889 (56)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5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21-0203 (58)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59) 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 320






































法定代表人:王浩
















































































网址:www.gxjlcn.com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2 (6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830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客服电话:400-6411-999




















































































































(6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fund.bundtrade.com (63)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 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3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客服电话:400-819-6665 (6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5)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 211 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盖润英 电话:0755-66607751 网址:http://a24111747.atobo.com.cn (66)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4 (6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18610807009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box.com


(6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昊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69)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 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9 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电话:400-027-9899


















































































































































(70)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市江东中路 35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5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7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 金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方良治
















































































电话:0371-55213196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7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 1115 、1116 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6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4) 深圳市小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2009 号瀚森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黄俊杰 联系人:桑颖 电话:0755-32981999 客服电话:400-669-5666 网址:www.neo66.com.cn



























































































































































(75)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朱翔宇
















































































联系电话:15921710500







































































网址:www.lanmao.com







































































客服电话:400-500-882 (76) 京东金融-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88881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77)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7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0224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8)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姿儒
















































































网址:www.jfzinv.com







































































电话:4009500888 (7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0)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路 5022 号联合广场 A 座裙楼 A302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联合广场 A 座裙楼 A302















































法定代表人:喻天柱










































































联系人:万力



















































































电话:0755-83190388







































































传真:0755-82945664







































































网址:www.hrjijin.com




































































客服电话:400-600-0583 (81)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8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人代表: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客服电话:400-804-8688 (8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83)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 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网站: www.fundying.com




































































客服电话:4007-903-688





(84)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10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传真:0755-82786863 E-mail :service@ecpefund.com 网址:http://www.ecpefund.com


( 二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9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张平 (三 ) 律师 事务 所 和经 办律 师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 号韦伯时代中心C 座 1910 负责人: 曹斌(执业证号:11101200110651368 )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师红宇(执业证号:11101201011622926 )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 四 ) 会计 师事 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 (021 )2323 8888 传真 : (021 )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 边晓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0 六 、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 、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 于核 准平安大华 日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3 】1211 号)核准募集。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至2013 年 11 月29 日, 本基 金面 向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规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 投资 者同 时发售,共募集525,531,640.49 元,有效认购户数为3,430 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1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根据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满 足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 12 月3 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金 存续 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 连续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一 ) 基金 投资 人 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 ) 申购 、赎 回 的场 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 人还 可 通过 基 金管 理 人或 者指 定的 基 金代 销 机构 以电 话或 互 联网 等其 他电 子 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 申购 和赎 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已于2013 年12 月 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 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并被受理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转换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 四 ) 申购 、赎 回 的原 则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 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 申购 、赎 回 的程 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3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 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 六 ) 申购 、赎 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基金支持 投资者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 如销 售机 构有 其它 约 定的,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4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1%以上的 赎回申请(超 过 1%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3、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为 :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产生的误差由基金 财产承担。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 承担。 ( 八 ) 申购 份额 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 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 付收益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5 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累计收益为 100 元,T 日该投资人赎回 5 万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 =50,000.0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5 万份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5 万元 , 投资 人账 户内 基 金份额余额为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 元。 例四: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100 ,000 份,累计收益为-1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 万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赎回后剩余 5 万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T 日的累计收益-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 =50,00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5 万份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5 万元 , 投资 人账 户内 基 金份额余额为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 元。 投资 人部 分 赎回 基 金份 额 净值 时, 如其 该 笔赎 回 完成 后剩 余的 基 金份 额按 照每 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 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 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 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 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账户基金总份额)×账 户当前累计收益 例五 :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10 万份 , 累计 收益 为-1,000 元, T 日该投资者赎回99,2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800 份, 按 照 1.00 元人 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计收益-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 ×(99,200/100,000 )=-992 元 赎回金额=99,200 ×1.00 -992 =98,208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99,2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8,208 元。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6 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800 份,剩余累计收益为-8 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 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当前累计收益 为4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 +40.00=10,0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0 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人民币,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人民币,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九 ) 申购 、赎 回 的注 册登 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 申 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 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 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7 (十)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 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 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 10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5、6、7、8、9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8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 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 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7、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 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6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9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三 )暂 停申 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含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于重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0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 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 。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 每2 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1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一 ) 基金 转换 本基金于2013 年 12 月9 日开放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 间、 办理 机构 及相 关事 项详 见2013 年 12 月9 日 《平 安大 华日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开放 日 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 二 ) 基金 的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 金推 出的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是基 金申 购业 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帐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于2013 年 12 月9 日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办理 机构 及相 关事 项详 见2013 年12 月 9 日 《平 安大 华日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2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 一 )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 司法 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二 ) 基金 的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三 ) 基金 的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 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 四 ) 基金 份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 会认 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 份 额转 让的 申请 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3 十一、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 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一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根 据 对未 来 短期 利 率变 动的 预测 , 确定 和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 限。 对各 类投 资品 种进 行定 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 方法 , 确定 和调 整参 与的 投资 品种 和各 类 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稳定 的当期收益。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状况 等因素的分析,综合判断未来短期利率变动,对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进行控制。 (1)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通货膨胀、GDP 、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金 融监管政策取向等跟踪分 析, 形成 对基 本面 的宏 观研 判。 同时 , 结合 微观 层面 研究 , 主要 考察 指标 包括 : 央行 公 开市 场操 作、 主要 机构 投资 者的 短期 投资 倾向 、 债券 供给 、 回购 抵押 数量 等, 合理 预期 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4 根据利率预期分析, 动态确定并控制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120 天以 内。 当市 场 利率 看涨 时, 适度 缩短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 即减 持剩 余期 限较 长投 资品 种增 持剩 余 期限 较短 品种 , 降低 组合 整体 净值 损失 风险 ; 当市 场看 跌时 , 则相 对延 长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指投资组合在各类投资品种如央行票据、 国债、 金融债、 企业短期融 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将根据各类投资品 种的 流动 性、 收益 性和 风险 特征 , 利用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 析方 法, 决定 参与 的投 资品 种 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 置比例及投资品种期限组合。 (1)流动性分析 通过对市场资金面、 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 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 目标。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找平衡, 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2)收益-风险分析 通过分析各类投资品种的相对收益、 利差变化、 市场容量 、 信用等级情况、 流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来 确定 配置 比例 和期 限组 合, 寻找 具有 投资 价值 的投 资品 种, 增 持相 对低 估、 价格 将上 升的 , 能给 组合 带来 相对 较高 回报 的类 属 ; 减持 相对 高估 、 价格 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 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 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信用违约风险。 对于信用评级等级较高 (符合法规规定的级 别) 的企 业债 、 短期 融资 券等 信用 类债 券, 本基 金也 可以 进行 配置 。 除考 虑安 全性 因素 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 明细 资产 的剩 余期 限、 资信 等级 、 流动 性指 标 (流 通总 量、 日均 交易 量) , 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2)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 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 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 组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5 (3) 根据 个别 债券 的流 动性 指标 (发 行总 量、 流通 量、 上市 时间 ) , 决定 投资 总量 。 (4)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4、 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在密切关注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情况 、 季节 性资 金流 动情 况和 日历 效应 等因 素基 础上 , 对投 资组 合的 现金 比例 进行 优化 管理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遵 循流 动性 优先 的原 则下 , 综合 平衡 基金 资产 在流 动性 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流动性券种 、 正向回购、 降 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 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 交易市场分割、 市场参与者差异, 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 短期利率异常差异, 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 本基金通过分析货币市场变 动趋 势、 各市 场和 品种 之间 的风 险收 益差 异, 把握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包括 银行 间和 交易 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 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上的跨期限套利等。 基金 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 捕捉和把握无 风险套利机会,进行 跨市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 四 ) 投资 决策 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策依据 以《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公司 章程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为 决 策依 据, 并以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决策程序 (1)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 和固定 收 益市 场的 具体 情况 决定 基 金固定收益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 (2)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战略资产配置比 例下,根据市场情况对具 体投资结构进行战术性调整; (3)基金经理根据各基金的投资目标、原则及比较基准 ,拟定各基金的资产配置 和个别资产投资计划;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6 (4) 基金 债券库的建立和维护参照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库管理制度》 执行,基金经理在各基金债库券基础上构造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 (5)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 (6)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 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 (7)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 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 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 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 五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可支 取的 存款 , 具有 存期 灵活 、 存取 方便 的特 征 , 同时 可获 得高 于活 期存 款利 息的 收益 。 本 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 风险 、 高流 动性 的特 征 。 根据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目标 及流动性特征,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 七 ) 投资 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 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7 除外; (5)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 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券除外; (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5)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20% ;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 ; (10)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8 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


(11)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 (12)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 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须具 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运作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八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9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九 )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剩余 期 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剩 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 ×剩 余 存续 期限-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 正回 购× 剩余 存续 期限 )/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0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 投资 的 可变 利 率或 浮 动利 率债 券的 剩 余存 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 债券 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 十 )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 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 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 十 二 )基 金投 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 例 (% ) 1 固定收益投资 30,511,363,775.04 29.26 其中:债券 30,056,933,072.38 28.82 资产支持证券 454,430,702.66


0.44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709,172,283.77 7.39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5,374,555,461.36 62.69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1 4 其他资产 685,607,893.99 0.66 5 合计 104,280,699,414.16 100.00


1.2 报 告 期 债券 回购 融 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4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95,197,947.20 0.9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本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 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 正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1.3 基金 投 资组 合 平均 剩余期限 1.3.1 投 资 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8


报 告 期 内投 资组 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超过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1.3.2 报 告 期 末投 资组 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11.21


0.96


其中 :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0.44 - 2 30 天(含)-60 天 22.65 - 其中 :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0.19 - 3 60 天(含)-90 天 41.80 - 其中 :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2.68 - 其中 :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0.22 - 5 120 天( 含)-397 天(含) 22.05


- 其中 :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2 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0.39 0.96


1.4 报 告 期 内投 资组 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1.5 报 告 期 末按 债券 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9,622,720.06 0.0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226,321,899.32 5.0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226,321,899.32 5.0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485,810,864.73 10.16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4,305,177,588.27 13.86 8 其他 - - 9 合计 30,056,933,072.38 29.1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885,002,414.82 0.86


1.6 报 告 期 末按 摊余 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70207 17 国开 07 6,000,000 598,971,067.30 0.58 2 111783482 17 长沙银行 CD089 6,000,000 596,071,179.29 0.58 3 170410 17 农发 10 5,200,000 518,954,775.02 0.50 4 170204 17 国开 04 5,100,000 508,580,151.31 0.49 5 111785246 17 郑州银行 CD155 5,000,000 495,286,566.86 0.48 5 111785253 17 厦门国际 银行 CD174 5,000,000 495,286,566.86 0.48 6 111785278 17 青岛银行 CD162 5,000,000 495,227,188.82 0.48 7 111785237 17 盛京银行 CD252 5,000,000 495,180,500.58 0.48 8 111785190 17 河北银行 CD085 5,000,000 489,469,723.69 0.47 9 111785380 17 九江银行 CD153 5,000,000 489,341,301.21 0.47 10 111785344 17 广州农村 商业银行 CD167 5,000,000 483,861,074.46 0.47


1.7 “影子定价 ” 与 “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3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83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6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614%


报 告 期 内负 偏离 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0.25% 情况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 报 告 期 内正 偏离 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 1.8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42274 花呗 10A1 1,100,000.00 110,000,000.00 0.11 2 146421 借呗 31A1 1,000,000.00 100,000,000.00 0.10 2 116418 万科 3A1 1,000,000.00 100,000,000.00 0.10 3 1789219 17 惠益 2A1 800,000.00 79,970,131.66 0.08 4 1789045 17 上和 1A1 1,000,000.00 35,870,000.00 0.03 5 1789164 17 惠益 1A1 500,000.00 28,590,571.00 0.03


1.9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9.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 保持 1.00 元 。 1.9.2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 也 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9.3 其 他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628,462,976.36 4 应收申购款 57,144,917.63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4 8 合计 685,607,893.99


1.9.4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75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2013 年 12 月 3 日) 至 2017 年 9 月30 日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3.12.3-2013.12.31 0.4061% 0.0027% 0.1088% 0.0000% 0.2973% 0.0027% 2014.1.1-2014.6.30 2.4604% 0.0021% 0.6788% 0.0000% 1.7816% 0.0021% 2014.7.1-2014.12.31 2.3876% 0.0074% 0.6900% 0.0000% 1.6976% 0.0074% 2015.1.1-2015.6.30 2.1589% 0.0040% 0.6788% 0.0000% 1.4801% 0.0040% 2015.7.1-2015.12.31 1.6144% 0.0019% 0.6900% 0.0000% 0.9244% 0.0019% 2016.1.1-2016.6.30 1.3161% 0.0014% 0.6825% 0.0000% 0.6336% 0.0014% 2016.7.1-2016.12.31 1.2323% 0.0007% 0.6900% 0.0000% 0.5423% 0.0007% 2017.1.1-2017.6.30 1.7375%


0.0011% 0.6788% 0.0000%


1.0588% 0.0011%


2017.7.1-2017.9.30 1.0079% 0.0004% 0.3450% 0.0000% 0.6629% 0.000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5.2468% 0.0041% 5.2425% 0.0000% 10.0043% 0.0041%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76 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 12 月 3 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 已 满四 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 已完成建 仓。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77 十 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票据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 财产 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78 十 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 据)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进 行估 值, 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 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 可以采 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 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 消除 或减 少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背 离导 致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 的稀 释或 其他 不公 平的 结果 , 在实 际操 作中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需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按 市价 法 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影子定价” 。当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 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79 (四) 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 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 益, 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 处理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 价导 致 每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 小 数点 后 四位 或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估值 错误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80 (七) 特殊 情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81 十 五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 一 ) 基金 收益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 收益 分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 3、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 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 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 投资 人可 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 收益 ; 若 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82 ( 四 ) 收益 分配 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 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 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每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 及 七日 年 化收 益 率的 计 算见 本基 金 合 同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章节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83 十 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基 金 费用 由 基金 管 理人 在 法律 规 定的 范 围内 参 照公 允 的市 场价 格 确 定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 ) 基金 费用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 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3%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84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08%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 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费用自动扣划 后,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本章 第 (一 ) 款第4 至第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章 第 (一 ) 款约 定以 外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五 )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85 ( 六 )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86 十 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 的会 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87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一 )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二 )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 三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 刊, 则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后 首个 出报 日。 下同 )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四 ) 基金 资产 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 2、 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88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2 个自 然日 , 公告 节假 日期 间 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4 位。 本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000 1 ] [ 7 365 7 1 i t R × 100% 其中,R 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 ,2 ……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3 位, 如不 足 7 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似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 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公布该交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 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 ) 定期 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颁 布的 有 关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89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 临时 报告 与 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90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5、 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6、 当“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的情形;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 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91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九 )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十 ) 信息 披露 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 十 一 )暂 停或 延 迟信 息披 露的 情形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92 十 九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 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 交易 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引 导 投资 人进 行长 期 投资 、 平均 投 资成 本 的一 种 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 定额 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能 保证 投资 人获 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 般 来说 , 基金 的收 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因拆 分、 封转 开、 分红 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 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 《招 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 委托 的 具有 基 金代 销 业务 资 格的 其他 机构 购买 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93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 管理 风险 、 合规 风险 以及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等 。 基金份额持有 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94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 恶化 , 到期 不能 履行 合约 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 信用 风险 也包 括证 券交 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 业技 能、 研究 能力 及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否健 全, 能否 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种风险:一是指因投 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 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部分货币市场工具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时, 其变 现的 难度 加大 , 并有 可能 导致 基金 的净 值出 现损 失; 二是短期内基金出现较大的 赎回 , 并迫 使基 金管 理人 在短 期内 大幅 抛售 持有 资产 , 从而 导致 基金 净值 出现 较 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五 、 操 作和 技术 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 结 算机构等。 六 、 合 规性 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95 指基金管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 本 基金 特有 的 风险 由于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日常运作可能面临较大金额的申购赎回资金的进出, 另外, 季节性资金流动 情况也是造成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 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由于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 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八 、 其 他风 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9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 同变 更 的内 容 应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定 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或调低基 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 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97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效之日起2 日 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 本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 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98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 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99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00 二十 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 务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01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02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 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03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04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05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06 (一 )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07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08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含 50%)。。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09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 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10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若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12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决议。[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与将 来颁 布的 涉 及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规 定 的法 律法 规不 一致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执 行方 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 配、 按月 支付 ” 。本 基金 根据 每 日基 金收 益情 况, 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 月 累计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 投 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人在 每月 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13 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 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 日,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 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 、 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 运用 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 与比 例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14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 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15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9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 产的 投 资方 向和 投资 限制 (一 )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债 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3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4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投资 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 (6 )投资于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 , 合计 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16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 款、同业存单 ,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超过 20% ; (9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0 )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1 )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 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2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期;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 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须 具有 评 级资 质 的资 信 评级 机 构进 行 持续 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17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方 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 基金 份额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18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每万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 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 已实 现 收益 ,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二 ) 基金 份额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公 告方 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七 、 基 金合 同解 除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 算方 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19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20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 同的 效 力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2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 托 管协 议的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 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22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 信托 业务 ; 经监 管机 构批 准发 行或 买卖 人民 币有 价证 券;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外汇 存款 、 汇款 ; 境内 境 外借 款; 从事 同业 拆借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在境 内境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或代 客买 卖外 汇及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贸易 、 非贸 易 结算 ; 办理 国内 结算 ; 国际 结算 ; 外币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贷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 代理 收付 款项 ; 黄金 进口 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外币 兑换 ; 结汇 、 售汇 ; 信用 卡业 务; 经有 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 管人 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债 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 且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 他货币市场基金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 , 不需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23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2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 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 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 5)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 例限制: 1)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如 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限 制 ; 6) 投资于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同业存单 , 合计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同业存单 ,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24 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20% ; 9)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 10)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1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2)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 ) 条外 ,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以上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须 具有 评 级资 质 的资 信 评级 机 构进 行 持续 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25 产净 值计 算、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与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 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26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在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前 ,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范围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对于 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 估 与研 究, 建立 健全 银行 定期 存 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损失 。 基金托管人负责 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 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 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 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开户证 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 险。 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 因选 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 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 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 的风 险、 因全 部提 前支 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 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 等涉 及到 基 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27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 工的 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 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2、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 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 外) 或其 授权 分行 签订 总体 合作 协议 ,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 并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1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 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 基金名称。 (2 )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 额、账号、起止 时间,存款银 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 )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 址和账户,且该基金账户为唯 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4 )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 ,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 托管人的查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 账号。 (5 )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 银行经办行定期向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余额对账单。 (6 )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 )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 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 转让、 挂失、 质押、 撤销、 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 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8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 银行须提供提前支取时的支付 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9 )需要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 的,应在存款协议中明确,存 款银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 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 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28 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3、 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 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 取, 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 全程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上 述事 项 被授 权人 员与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洽谈 存 款事 宜 并签 订存 款协 议的 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送、 取单服务。 存款银行要事先指定经办人员, 提供经 办人 员的 姓名 、 身份 证号 码。 在上 门送 、 取单 时 , 存款 银行 经办 人员 应携 带单 位 介绍信/ 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行进行核查。 4、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 时,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及其 它相关证明材料到基金托管人处,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 操作 程序 。 如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 取定 期存 款, 导致 出现 利息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 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如 发生 逾期 支取 ,托 管银 行不 承担 相应 利息 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5、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 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 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基金托管人分支机构。 6、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29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依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30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 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 管资 产 开户 银 行扣 收 结算 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31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 则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32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33 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日结转份额 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 确到0.001% ,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 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 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34 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 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 价偏离, 为消 除或 减少 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背离 导 致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的 稀释 或其 他不 公平 的结 果, 在实 际操 作中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需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按 市价 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影子定价” 。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根 据风 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 组合 , 其中 , 对于 偏 离度 的 绝对 值达 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 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 商议 后, 按最 能反 映基 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 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 当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 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35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 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行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 说明 ,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 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的 情形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进 而导 致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 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 平等 和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36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果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 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和 公告 的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37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用于 基 金托 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 、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38 七、 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39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 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40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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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41 二十 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投资 交易 确认 服务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保 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 列明 的 所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中心 应 根据 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中心 进 行交 易 的 投资 人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 投资人 的要求提 交成交确认单。 ( 二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 三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交易 对帐 单服 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式之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pingan.com)查 阅对账单。 2、 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电子或短信形式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定期或不 定期对账单。 ( 四 ) 基金 间转 换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的 有关 规 定在 其 所管 理 的基 金 间进 行 转换,具体实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 五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代销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 交易 系统 (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为投资人 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 可以通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42 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 六 ) 资讯 服务 1、 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 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 等信息,可拨打 客服 电话:400-800-4800 (免 长途 话费 ) 。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公司 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43 二十 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 半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 任何 处 罚。 (三)2017 年 6 月 3 日至 2017 年 12 月2 日发布的公告: 1、2017 年 7 月 1 日,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定期定 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2、2017 年 7 月 6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 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公告 ; 3、2017 年 7 月 6 日,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定期定 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4、2017 年 7 月 8 日,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1 期)以及摘要 ; 5、 2017 年 7 月 20 日,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 6、2017 年 7 月 22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住所的公告 ; 7、2017 年 8 月 8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公告 ; 8、2017 年 8 月 28 日,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以 及摘要 ; 9、2017 年 9 月 18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深圳 前海 欧中 联合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 并开 通 定投 及转 换业 务 和参 与 费率优惠的公告 ; 10、2017 年 9 月 27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国美基金费率优惠调整的公告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44 11、2017 年 9 月 27 日,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中秋节、国 庆节前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12、2017 年 10 月 25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中信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 13、2017 年 10 月 25 日,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第三季度报 告 ; 14、2017 年 12 月 2 日,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公告 ; (四 ) 《招 募说 明书 》与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 若 有不 一致 之处 ,以 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45 二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 法》 、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对2017 年 7 月 8 日公 布的《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期 》进 行了 更新 ,并 根据 本基 金管 理 人对 本 基金 实施 的投 资 经营 活 动进 行了 内容 补 充和 更 新, 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重要提示 ”部分;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部分;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四、基金托管人”部分; 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5、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中, 根据 最新 资料 , 更新 了 “ (十 二) 基金 投资 组 合报告”的内容; 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二 、基金的业绩”内容; 7、 在 “二 十 四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部分 , 披露 了 2017 年 6 月3 日至2017 年 12 月 2 日发布的公告 ; 8、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 了“二十 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46 二 十 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人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招 募说 明书 的复 印件 。 对 投资人 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 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47 二十 七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4、《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 协议 》 ; 5、关于申请募集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