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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A(003150)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 
 
 
 
 
中欧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 欧 睿 诚 定期 开 放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欧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 
 
 本基金经 2016 年 7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 会 ” ) 下 发 的 《 关 于 准 予 中 欧 睿 诚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监许可[2016]1552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 年12 月1
日正式生效。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
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 审慎参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
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人购 买本基 金并不 等于将资 金作为 存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款 类金融 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 
 
基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险,可 能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特别事项 注明除
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5 第二部 分


释义 ............................................................................................................................... 6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1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1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8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4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5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6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7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5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6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5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7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88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89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0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91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92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93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09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 中欧睿诚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 金合同》 ”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或 “基金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资 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欧睿 诚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欧睿 诚定期开 放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 欧睿诚 定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定 》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 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3、 封闭期: 指本基金 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 的首日 (不含该日) 之间 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 3 个月开放一次, 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3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每个 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 3 个月月 度 对日,若 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 指在开放期,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 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 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 、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 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开放期 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 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 汇经大 厦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8 栋-嘉昱大厦 7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序 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1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4700 25%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60 2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3760 20% 4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20.4 3.30% 5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760 20% 6 窦玉明 940 5%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 7 周玉雄 280.59 1.4925% 8 卢纯青 140 0.7447% 9 于洁 140 0.7447% 10 赵国英 140 0.7447% 11 方伊 100 0.5319% 12 关子阳 100 0.5319% 13 卞玺云 79.01 0.4203% 14 魏博 75 0.3989% 15 郑苏丹 75 0.3989% 16 曲径 75 0.3989% 17 黎忆海 55 0.2926% 合计 18,8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 玉明 先生 ,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 ,中 国籍。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 国寿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 , 意 大 利 籍。 现 任中 欧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副 董事 长 。 历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 (CAB ) 国际部总监, 联合信贷银行 (Unicredit)米 兰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 联合信贷银行 东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 机构银 行业务部总 监,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 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 鹏举 先生 ,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景瑞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 刘 建平 先生 , 北京大学 法学硕士, 中国籍。 现任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历任北京大学助教、 副科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英国籍。现任 IFM ( 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 人,英国公认会计 师特 许公会- 资 深 会 员 及香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员, 中欧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安永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 伦敦) 审计 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 雳先 生 , 中国籍。 现 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 德国洪堡学者, 中国银行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 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副教授, 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 座教授等,毕业于北京大学、美国南美以美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 戴 国强 先生 ,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常务副院长、 院长、 党委书记, 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兼书 记, 上海财 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 步 先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 ,中欧盛世资产 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 历任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 海先 生 ,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 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 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 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 正芳 女士 , 监事, 现 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中国籍, 上海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华 路 营 业 部 经 纪 人 。 李 琛女 士 , 监事, 现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理财规划总监, 中国籍, 同济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 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 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 玉明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 建平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 伟先 生 ,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上海 财经大 学金融学 硕士,16 年 以上证券 及基金 从业经 验。历任 平安集 团投资 管理中心债 券部研究员、 研究主管,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总经理。 卢 纯青 女士 ,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兼任中欧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策略组负责人, 中国籍。 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2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研究 员,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研 究员、行 业主管 、研究 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 先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中国 人民大 学金融学 硕士,16 年 以上基金 从业经 验。历 任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卞 玺云 女士 ,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 学士,10 年 以上证券 及基金 从业经 验。历任 毕马威 会计师 事务所助理 审计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控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尹诚庸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美国莱斯大学统计学专 业 其他公司历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研究员、投资经理 本公司历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兼研究员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 管理基金具体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 情况 1 中欧强裕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 08 月28 日


2 中欧达安一年 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 03 月03 日


3 中欧达乐一年 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 07 月04 日


4 中欧睿诚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2 月01 日


5 中欧强惠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 11 月08 日


6 中欧天禧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 12 月31 日


7 中欧纯债添利 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03 月23 日


8 中欧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2015 年 05 月25 日 2016 年 06 月17 日 9 中欧鼎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 2015 年 05 月25 日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 资基金 姓名 曲径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美国卡耐基梅隆大学计算 金融专业 其他公司历任 千禧年基金量化基金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类投资业 务线高级副总裁 本公司历任 无 本公司现任 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 管理基金具体 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达乐一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07 月04 日


2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12 月01 日


3 中欧数据挖掘多因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01 月13 日


4 中欧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05 月18 日


5 中欧丰泓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11 月17 日


6 中欧电子信息产业沪港深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11 月17 日


7 中欧丰泓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11 月17 日


8 中欧电子信息产业沪港深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11 月17 日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理刘 建平、 副总经理顾伟、 副 总经理兼策略组负责人卢纯青、 信用评估部负责人张明、 策略组负 责人周 蔚文、 陆文俊、 刁羽、 黄华、 周玉雄、 赵国英 、曲径 、曹名长、 王健、王培、吴鹏飞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12、 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9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 内部控 制政策 ,对内部 控制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监 事会: 对公司 的经营情 况进行 检查, 并对董事 会和管 理层履 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 ;就内 部控制 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对 基金投 资的所 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 )风 险控制 委员会 :协助确 立公司 风险控 制的原则 、目标 和策略 ,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监 察稽核 部:独 立于其他 部门和 业务活 动,对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 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业 务部门 :具体 执行公司 各项内 部 控制 制度及政 策,确 保各项 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 )严格授权控制。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0 授权控制 贯穿于 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公司建 立了合理 的授权 标准和 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 )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 )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 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 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1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 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 一家采 用国际 会计标准 上市的 公司。2006年9月 又成功 发行 了22亿H 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 股 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 截至2017年9月30日, 本集团总资产61,692.39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26%。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2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合格境内机 构投 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以 “保护 您的业 务、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 金、 第一家 实现 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 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 只“1+N ”基金 专户 理财、 第 一家大小 非解 禁资产 、 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 变 , 得 到 了 同 业 认 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 度 蝉 联 获 《财资》 “中国最佳托 管专业银行” 。2016 年6 月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 , 成为国内唯 一获奖项 国 内托管银行 ;“托管 通 ”获得国 内 《银行家》2016 中国 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2016 年中 国资产管理 【金 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6 月再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奖 ”, “全功 能网上托 管 银行 2.0”荣 获《银行 家》2017 中国金融创 新“十佳 金 融产品创新 奖”;8 月 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 体 《亚洲银 行家》 “中 国年度托 管 银行奖” , 进一步扩 大 我行托管业 务在国际 资 管和托管业 界的影响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中国 国际海 运集装 箱(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3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长 ,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 级经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 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至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16 只开放式基金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A、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 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4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B、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 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C、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 。内 部控制应 覆盖各 项业务 过程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托 管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 立性原 则。各 室、各岗 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独 立,不 同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制应 当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 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制应 适应我 行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的 需要, 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运、 稽核监 察 等相 关室,应 当在制 度上和 人员上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5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 )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 管组织 体系、机 构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权 衡托管 业务的实 施成本 与预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D、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 管理、 保密管理 和信息 管理等 方面,保 证资产 托管业 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并建 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 数据能及 时在灾 难备份 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 营风险 控制 。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托 管项目审 批、资 金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 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 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 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 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 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6 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 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7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8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本基金 A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A 类)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A 类) 1)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9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二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C 类)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其他销售 机构 (C 类) 1)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 名称: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1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 杨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俞伟敏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2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 照《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经 2016 年 7 月 12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1552 号文准予募集。 募集期为2016 年11 月7 日至2016 年11 月25 日止。 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 民币1.00 元计算, 募 集期共募集 1,202,296,399.58 (含利息) 份 基金份额, 有 效认购户数为5543 户。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3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任一 开放期 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 (1 )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日净 有效申 购申请 金额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金 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4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 3 个月开放一次, 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3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每个 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 3 个月月 度对日,若 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 日)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 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5 2、开放期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每个开放期前 ,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开放 期的具体 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但若投资者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 以 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 日第一次 开放本基金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 务,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第二次开放 本基金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 务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5 日第三次开放 本基金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 务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 第四次开放本基金申购、 赎回及转换 业务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6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 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各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 笔 10,000 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 要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1 份基金 份额。 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 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7 足 1 份的 , 登记 机构 有权对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做全 部赎回处理 (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 转换转出、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 规则为准)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2、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有 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中 心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养 老金 客户与 除 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8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中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 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费率 M <1000 万元 0.36% M ≥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费率 M <1000 万元 1.20% M ≥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 适用比例费率 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 (1+1.20% )=988,142.29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8,142.29=11,857.71 元 申购份额=988,142.29/1.0000=988,142.29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9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为 1.0000 元, 则其可得到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88,142.29 份。 2)若投资者选择 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 份额=1,000,000/1.0000=1,000,000.00 份 即: 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 金C 类基金份额 1,000,000.00 份。 3、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相同,具体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 率 持续持有 的 封闭 期数 (N ) 费率 N ≤2 2.00% 2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固定 收益类资产 (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 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 银行 存款及 现金等) 、衍生 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 、股票 期权、国债 期货 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 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在开放期,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 但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三、投资策略 (一)固定收益 投资策略 (1 )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和财政 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等 方面的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 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 根据对利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6 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情况的判断, 适时采用 哑铃型 或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便最大限度 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 )类属配置 类属配 置指 债券 组合 中 各债券 种类 间的 配置 , 包括债 券在 国债 、央 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 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 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谨慎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三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 的信 用债 券相 比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 于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 转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 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 品种进行投资。 具体为: 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产业发展趋势、 行业政 策、盈利 状况、 竞争地 位、治理 结构等 基本面 信息,分 析企业 的长期 运作风险; 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长能 力、现金 流水平 等方面 进行综合 评价, 评估发 行人财务 风险; ③利用 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 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④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 如担保、 抵押、 质押、 银行授信、 偿债 基金、 有序 偿债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 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 力求分享 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 基金的 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 组合投资为原则, 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 保证 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7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过程中, 由经济结构优化 、 产业 结构升级和技术创新带来的对成长型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 个股精选的股票投资策略,精选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 (五)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六)国债 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 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 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 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七) 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 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 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 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建立股票期权交 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按 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 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以 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八)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在个券层面上, 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 估算权证合理价值, 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8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2 )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9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封闭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开放期,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 若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 守 下 列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7)本基 金在封 闭期的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在 开放期的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8)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0 1) 本基 金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 支付和 收取的 权利金总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 金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 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1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 保密、 忠于 客户、 资产分离、 责任 分离、 谨慎投资、 公平 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 策略组 负责人、 基金 经理、 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 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 策略组负责人负责本 策略组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 并监控、 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 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2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会议:由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席主 持,对 基金总 体 投资 政策、 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 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 )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授 权和会 议决议, 在研究 部的研 究支持 下,拟定 投资计 划,并 进行投资 组合构 建或调 整。在组 合构建 和调整 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 央交易 室按照 有关制度 流程负 责执行 基金经理 的投资 指令, 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 误差来 源等方面,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20%+ 中债综合指数 收益率 ×80%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 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综合指 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其选样债 券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构成宽泛。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3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 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 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所载数 据截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4 号 例(%) 1 权益投资 170,492,422.74 16.20 其中:股票 170,492,422.74 16.2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47,268,391.36 80.53 其中:债券 830,034,391.36 78.89








资产支持证券 17,234,000.00 1.64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098,867.17 0.96 8 其他资产 24,243,118.27 2.30 9 合计 1,052,102,799.5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407,853.80 0.66 C 制造业 110,236,516.29 11.3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1,511,143.44 0.16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5 E 建筑业 18,379,821.60 1.89 F 批发和零售业 26,385.45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571.91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4,785,110.00 0.49 J 金融业 17,562,623.00 1.80 K 房地产业 7,831,697.00 0.8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9,324.72 0.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57,475.04 0.0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29,600.00 0.3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299.99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000.50 - S 综合 - - 合计 170,492,422.74 17.5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951 中国重汽 398,332 7,584,241.28 0.78 2 000717 韶钢松山 791,300 6,512,399.00 0.67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6 3 601088 中国神华 304,100 6,367,854.00 0.65 4 002586 围海股份 654,300 6,346,710.00 0.65 5 600585 海螺水泥 244,400 6,102,668.00 0.63 6 600566 济川药业 164,800 6,074,528.00 0.62 7 601233 桐昆股份 352,100 6,042,036.00 0.62 8 601318 中国平安 110,000 5,957,600.00 0.61 9 600887 伊利股份 211,400 5,813,500.00 0.60 10 002466 天齐锂业 82,300 5,784,867.00 0.5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69,810,450.66 27.7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70,919,000.00 27.82 6 中期票据 190,872,000.00 19.6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72,940.70 0.08 8 同业存单 97,660,000.00 10.03 9 其他 - - 10 合计 830,034,391.36 85.2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7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7092 21 17浦发银行 CD221 1,000,000 97,660,000.00 10.03 2 0117540 53 17南方水泥 SCP002 500,000 50,205,000.00 5.16 3 0117770 03 17中国国贸 SCP001 500,000 50,190,000.00 5.15 4 1015510 46 15张江高科 MTN001 500,000 49,910,000.00 5.13 5 0416550 28 16康美CP001 400,000 40,192,000.00 4.1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789024 17招金1A3 200,000 17,234,000.00 1.77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 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 易成本。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险水 平。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 保 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场风险。 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 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 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 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9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8,534.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875,236.2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109,347.6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243,118.2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12 月1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7 年 9 月 30 日 。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1-2016.12.31 -0.12% 0.04% -2.37% 0.28% 2.25% -0.24% 2017.1.1-2017.6.30 1.17% 0.13% 0.37% 0.14% 0.80% -0.01% 2017.1.1-2017.9.30 2.02% 0.16% 1.18% 0.13% 0.84% 0.03% 2016.12.1-2017. 9.30 1.90% 0.15% -1.22% 0.16% 3.12% -0.01%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1-2016.12.31 -0.15% 0.04% -2.37% 0.28% 2.22% -0.24% 2017.1.1-2017.6.30 1.07% 0.13% 0.37% 0.14% 0.70% -0.01% 2017.1.1-2017.9.30 1.84% 0.16% 1.18% 0.13% 0.66% 0.03% 2016.12.1-2017. 9.30 1.69% 0.15% -1.22% 0.16% 2.91% -0.01%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1 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A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12月1日-2017 年09月30日)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16 年12月1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到本报告期末 不满一年,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为建仓期, 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C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12月1日-2017 年09月30日)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A 业绩比较基准 2016-12-01 2017-01-11 2017-03-01 2017-04-13 2017-05-26 2017-07-10 2017-08-21 2017-09-30 2.5% 2% 1.5% 1% 0.5% 0% -0.5% -1% -1.5% -2% -2.5% -3% -3.5% -4% -4.5%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2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16 年12月1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到本报告期末 不 满一年,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为建仓期, 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C 业绩比较基准 2016-12-01 2017-01-11 2017-03-01 2017-04-13 2017-05-26 2017-07-10 2017-08-21 2017-09-30 2% 1.5% 1% 0.5% 0% -0.5% -1% -1.5% -2% -2.5% -3% -3.5% -4% -4.5%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3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发 行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发 行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 非 固定收 益类 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5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本 基金于 2017 年12 月20 日发布 公告 《 关于旗 下基金调 整流通 受限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 对 相关内 容 调整为 :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限售期的 股票(包括但 不限于 非公开发 行股票 、 首次 公开发 行股票时 公司 股 东公开发 售股份 、 通 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 带限售 期的股 票等,不包 括停牌 、 新发 行未上 市、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值 。特此 说明。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 股票期 权 合约, 一般 以 估值 当 日的结 算价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 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6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 人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 ( 含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下同)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7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8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9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证券 、期货 交易所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等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0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 金管理人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1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2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 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 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 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 本基金 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4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5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6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报刊( 以下简 称“指 定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7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中 将 说明基金 募集情 况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8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9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0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 股票期权 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期 信息披露 文件中 披露参 与股票期 权交易 的有关 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国债期货 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1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2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 程发生 交收违约 ,或者 基金所 投资债券 之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3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若是由于投资者在开放日大量赎回而导致 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 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的风险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 或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或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等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 到部分延缓支付的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 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另外, 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验等 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个股的 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4 受损。 六、特有风险 1、 本基 金以定 期开放 方式运作 ,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接受 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回, 也不上市交易。 因此, 在 封闭期 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 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2、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存 在因市 场交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 , 以及债券的发行 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 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3、 本基 金将股 指期货 纳入到投 资范围 中,股 指期货采 用保证 金交易 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4、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股票 期权。 股票期 权作为一 种金融 衍生品 ,具备 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 场风险; 衍生品 基础资 产交易量 大于市 场可报 价的交易 量而产 生的流 动性风险; 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 无法及时 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 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5、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国债 期货。 国债期 货交易采 用保证 金交易 方式, 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 保证金而 面临保 证金风 险。同时 ,该潜 在损失 可能成倍 放大, 具有杠 杆性风险。 另外, 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 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 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5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 方 可执行 ,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6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8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9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 T+2 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 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在该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话 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 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 00 )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户服务 热线 021-68609700,400-700 -9700 (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 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0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7 年06 月 01 日至2017 年11 月30 日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 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017-07-01 2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017-07-15 3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 要(2017 年第 1 号) 2017-07-15 4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7-07-21 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的公告 2017-08-08 6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08-29 7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17-08-29 8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8-30 9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7-10-26 1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7-11-11 1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 2017-11-22 12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11-28 1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 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11-30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1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2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 准予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件 2.《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 月13 日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3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4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5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6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7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8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9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提高 基金销 售服务 费 ,法 律法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0 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2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3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4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5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6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 方 可执行 ,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7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8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9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成立时间: 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0 金投资范 围、投 资比例 、投资限 制、关 联方交 易等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固定 收益类资产 (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 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 银行 存款及 现金等) 、衍生 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 、股票 期权、国债 期货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50%,但在 每个 开放期 的 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 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在开放期,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50%,但 在每 个开放 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 和后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1 2) 在开 放期,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但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2 15)封闭 期, 本基金 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0% ; 开放 期,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c)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 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e)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g) 本基金在 封闭 期的任 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国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在开放期 的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入 国债 期货和 股 指期货 合 约价 值与有 价 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资 产 支 持证券 、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h) 本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 本基金因 未平 仓的期 权 合约支付 和收 取的权 利 金总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10% ; b) 本基金开 仓卖 出认购 期 权的,应 持有 足额标 的 证券;开 仓卖 出认沽 期 权 的,应持 有合 约行权 所 需的全额 现金 或交易 所 规则认可 的可 冲抵期 权 保 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3 c) 本基金 未平仓 的期权 合 约面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其中, 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中小企 业私募 债总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5.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 金合同生 效 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4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 限制 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 投资 定期存 款 的比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0 % ,根据 协议可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不受此限 制;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银行存款和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和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 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流动 性风险 ,并承 担因控制 不力而 造成的 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5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建设。如 因基金 管理人 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 金管理 人应与 符合资格 的存款 银行总 行或其授 权分行 签订《 基金存 款业务总 体合作 协议》 (以下简 称《总 体合作 协议》 ) ,确定 《存款协 议书》的格 式范本。 《总体 合作协 议》和《 存款协 议书》 的格式范 本由基 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相关法规 对《总 体合作 协议》和 《存款 协议书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明确 存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 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构 ”)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 放到期 或提前 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 内,如 本基金 银行账 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 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6 (7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因定期 存款产 生的存 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据基 金管理 人与存 款银行 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 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 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凭证” ) ,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 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 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 )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督促 存款银 行尽快补 办存款 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 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 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 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7 (4 )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 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8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 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 票、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9 2.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 的 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应划付的 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议 》审核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其他相 关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 呈报中 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0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 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基 金参考 份额净值 (如有 ) 、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邮 件或书 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包 括但不 限于: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 以免责。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1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参 考份额净 值(如 有) 、 根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相 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2 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开 立“基 金募集 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 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 账户 (也可称为 “托管账 户” ) ,保管基 金的银行 存款, 并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基金(产品名称) ”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3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金、 客户结 算保证金、 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 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4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 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 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大 合同签 署后及 时将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 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估值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5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处 理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6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七) 在有需要时, 基 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中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7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