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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睿达定开(000894)

中欧睿达定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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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 欧 睿 达 定期 开 放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欧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商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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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经 2014 年11 月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下 发的 《 关于准予 中欧睿 达定期 开放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4]117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1 日正式生效。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
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 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 本基
金份额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 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 预测、
推荐和保证, 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 投资人及发起资金
认购人均 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基 金管理 人认购 的本基金 份额持 有期限 满三年后,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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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
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 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 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
模低于 2 亿元, 本 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因此, 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
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人 购 买本基 金并不 等于将资 金作为 存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款 类金融 机构。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险,可 能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特别事项 注明除
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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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 分


释义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合并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 / 133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 中欧睿达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 金”或 “基金 ”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 投资 人 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 / 13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欧睿 达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欧睿 达定期开 放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 欧睿达 定期开 放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 / 133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 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 / 133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 采取的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运作方式,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的期间开 放期定期开放 33、运作周期:本基金以 36 个月为一个运作 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 日)至 3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34、 封闭期: 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 除期间开放期以外的期间。 在每 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期间基金份额也不上市交易 35、 开放期: 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期分为期 间开放期与到期开放期 36、到期 开放期 :在每 个运作周 期结束 后第一 个工作日 起进入 到期开 放期。 第一个到期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36 个月以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及 以后的到期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到期开放期结束次日的 36 个月后 的月度对日。 本基金的每个到期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37、 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中, 本基金设立 5 个期间开放期, 第一个 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第二个期间开放期 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2 个月后的月度 对日,第三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 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四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 / 133 期首日的 24 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第五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30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期为 1 至 5 个工作日 38、 月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 务规则 》 :指 《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发起式基金: 指按 照 《运作办法》 中相关 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 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5、 发起资金: 指 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 于 三年 46、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 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 / 133 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开放期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3、 元:指人民币元 54、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 / 133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 汇经大 厦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8 栋-嘉昱大厦 7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序 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1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4700 25%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60 2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3760 20% 4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20.4 3.30% 5 上海睦 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760 20% 6 窦玉明 940 5% 7 周玉雄 280.59 1.4925%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 / 133 8 卢纯青 140 0.7447% 9 于洁 140 0.7447% 10 赵国英 140 0.7447% 11 方伊 100 0.5319% 12 关子阳 100 0.5319% 13 卞玺云 79.01 0.4203% 14 魏博 75 0.3989% 15 郑苏丹 75 0.3989% 16 曲径 75 0.3989% 17 黎忆海 55 0.2926% 合计 18,8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 玉明 先生 ,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 ,中 国籍。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 国寿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 , 意 大 利 籍。 现 任中 欧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副 董事 长 。 历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 (CAB ) 国际部总监, 联合信贷银行 (Unicredit)米 兰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 联合信贷银行 东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 机构银 行业务部总 监,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 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 鹏举 先生 ,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景瑞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刘 建平 先生 , 北京大学 法学硕士,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3 / 133 总经理。 历任北京大学助教、 副科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英国籍。现任 IFM ( 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 人,英国公认会计 师特 许公会- 资 深 会 员 及香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员, 中欧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安永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 伦敦) 审计 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 雳先 生 , 中国籍。 现 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欧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德国洪堡学者, 中国银行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 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副教授, 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 座教授等,毕业于北京大学、美国南美以美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 戴 国强 先生 ,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常务副院长、 院长、 党委书记, 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兼书 记, 上海财 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 步 先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 ,中欧盛 世资产 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 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 海先 生 ,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 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 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 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 正芳 女士 , 监事, 现 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中国籍, 上海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华 路 营 业 部 经 纪 人 。 李 琛女 士 , 监事, 现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理财规划总监, 中国籍, 同济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 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 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4 / 133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窦 玉明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 建平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 伟先 生 ,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上海 财经大 学金融学 硕士,16 年 以上证券 及基金 从业经 验。历任 平安集 团投资 管理中心债 券部研究员、 研究主管,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总经理。 卢 纯青 女士 ,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兼任中欧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策略组负责人, 中国籍。 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2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研究 员,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研 究员、行 业主管 、研究 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 先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中国 人民大 学金融学 硕士,16 年 以上基金 从业经 验。历 任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卞 玺云 女士 ,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 学士,10 年 以上证券 及基金 从业经 验。历任 毕马威 会计师 事务所助理 审计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控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周晶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中山大学金融学专业 其他公司历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能源、家电、旅游行业分析师、大宗 商品研究组组长、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本公司历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5 / 133 管理基金具体 情况 1 中欧消费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07 月22 日


2 中欧睿尚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12 月01 日


3 中欧明睿新起点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12 月01 日


4 中欧睿达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10 月15 日


姓名 孙倩倩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 其他公司历任 招商证券策略研究分析师、债券研究分析师 本公司历任 无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 管理基金具体 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琪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12 月29 日


2 中欧睿尚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06 月24 日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6 / 133 3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06 月24 日


4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12 月29 日


5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7 年11 月24 日


姓名 孙甜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上海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 (金 融数学与金融工程)专业 其他公司历任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助理、投资经理,上海海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本公司历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 管理基金具体 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天尚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03 月08 日


2 中欧天启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01 月25 日


3 中欧天添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04 月01 日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7 / 133 4 中欧琪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11 月17 日


5 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11 月17 日 2016 年12 月22 日 6 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12 月14 日


7 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09 月02 日 2016 年10 月18 日 8 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 币市场基金 2015 年06 月12 日 2016 年10 月18 日 9 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04 月07 日


10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06 月18 日 2016 年07 月01 日 11 中欧瑾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06 月18 日


12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12 月01 日


13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12 月15 日 2016 年10 月18 日 14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06 月18 日 2016 年07 月01 日 15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11 月18 日 2016 年08 月03 日 16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4 年12 月15 日 2015 年12 月25 日 17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 2014 年12 月09 日 2016 年01 月08 日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8 / 133 证券投资基金 (2 )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苟开红 2014 年12 月01 日 2015 年 05 月29 日 5. 基金管理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理刘 建平、 副总经理顾伟、 副 总经理兼策略组负责人卢纯青、 信用评估部负责人张明、 策略组负 责人周 蔚文、 陆文俊、 刁羽、 黄华、 周玉雄、 赵国英 、曲径 、曹名长、 王健、王培、吴鹏飞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12、 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9 / 133 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0 / 133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 内部控 制政策 ,对内部 控制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监 事会: 对公司 的经营情 况进行 检查, 并对董事 会和管 理层履 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 董 事会负责 ;就内 部控制 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对 基金投 资的所 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 )风 险控制 委员会 :协助确 立公司 风险控 制的原则 、目标 和策略 ,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监 察稽核 部:独 立于其他 部门和 业务活 动,对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 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业 务部门 :具体 执行公司 各项内 部控制 制度及政 策,确 保各项 业务活 动合法 、合规进行。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1 / 133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 )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 贯穿于 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公司建 立了合理 的授权 标准和 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 )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 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 )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 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 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2 / 133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 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 一家采 用国际 会计标准 上市的 公司。2006年9月 又成功 发行 了22亿H 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 股 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 截至2017年9月30日, 本集团总资产61,692.39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26%。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3 / 133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合格境内机 构投 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以 “保护 您的业 务、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 金、 第一家 实现 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 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 只“1+N ”基金 专户 理财、 第 一家大小 非解 禁资产 、 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 变 , 得 到 了 同 业 认 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 度 蝉 联 获 《财资》 “中国最佳托 管专业银行” 。2016 年6 月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 , 成为国内唯 一获奖项 国 内托管银行 ;“托管 通 ”获得国 内 《银行家》2016 中国 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2016 年中 国资产管理 【金 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6 月再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奖 ”, “全功 能网上托 管 银行 2.0”荣 获《银行 家》2017 中国金融创 新“十佳 金 融产品创新 奖”;8 月 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 体 《亚洲银 行家》 “中 国年度托 管 银行奖” , 进一步扩 大 我行托管业 务在国际 资 管和托管业 界的影响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 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中国 国际海 运集装 箱(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4 / 133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长 ,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 级经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 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至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 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16 只开放式基金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A、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 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5 / 133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B、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 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 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C、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覆盖各 项业务 过程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托 管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 立性原 则。各 室、各岗 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独 立,不 同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制应 当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 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适应我 行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的 需要, 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运、 稽核监 察 等相 关室,应 当在制 度上和 人员上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6 / 133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 )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 管组织 体系、机 构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权 衡托管 业务的实 施成本 与预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D、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 管理、 保密管理 和信息 管理等 方面,保 证资产 托管业 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并建 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 数据能及 时在灾 难备份 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托 管项目审 批、资 金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 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资产 托 管 部 对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 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 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 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7 / 133 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 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8 / 133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9 / 13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电话:010-68858076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0 / 133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5) 名称: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1 / 133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7)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2 / 13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 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1)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12)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3 / 13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3)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A 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热线 :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14) 名称: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729S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B301-305 法定代表人 : 许欣 联系人 :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5905 传真: 客服热线:400-700-9700 15) 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4 / 133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82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吕红 、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5 / 133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俞伟敏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6 / 133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经 2014 年 11 月 6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4]1175 号文准予募集。 募集期为 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5 日 止。 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 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 2,684,766,516.69 (含利息)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14,583 户。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7 / 133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 同 应当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 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 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别基金合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进 行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 应 选择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 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 基金存续,本基 金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8 / 133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36 个月为一 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6 个月 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 本基金的每个到期 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 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 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在到期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期间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 共包含为 6 个封闭期和 5 个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中, 第一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6 个月后 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2 个月 后的月度对 日,第三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8 个月后的月度 对日,第四 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24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五个期间开 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30 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 期为 1 至 5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前公告说明。 在 期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 除期间开放期以外, 均为封闭期。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 结 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 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开放期将按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前述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9 / 133 运作方式示例: 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8 日生效,则本基金 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 2014 年 12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 其中 期间开放期的 首日 分别为 2015 年 6 月 8 日、 2015 年 12 月 8 日、 2016 年 6 月 8 日、 2016 年 12 月 8 日、2017 年 6 月 8 日。以上每个期间开放期为 1 至 5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前公告说明。 在 以上期间开放期间, 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首个运作周期结束后即进入首个 到期开放期,为 2017 年 12 月 8 日起 5 至 20 个工作日 。若基金首次 到期开放期确定为 10 个工作日,则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的十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 到期开放期, 在此期 间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自 2017 年 12 月 22 日起进入 本基金下一个运作周期,以此类推。 以上示例均未考虑节假日的影响。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期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每个开放期前 ,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开放 期的具体 时间。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0 / 133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该开放期 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2015 年 6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 日为本基金第一个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 开放期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 日为本基金第二个申购、 赎回及转 换业务开放期;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 日为本基金第三个申购、 赎回 及转换业务开放期;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为本基金 第四个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开放期 ; 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为本基金第五个申 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开放期。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为本基金第 一个 运 作 周 期 的 到 期 开 放 期 ,2017 年 12 月 8 日 起进入本基金第二个运作周期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1 / 133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各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0 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 要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份额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2 / 133 减少类业务指赎回、 转换转出、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 准)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 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 人 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费率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3 / 133 M <1000 万元 0.36% M ≥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费率 M <1000 万元 1.20% M ≥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 (1+1.20% )=988,142.29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8,142.29=11,857.71 元 申购份额=988,142.29/1.000=988,142.29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则其可得到本 基金份额 988,142.29 份 基金份额。 3、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赎回费用 赎回费 率 持续持有 的 封闭 期数 (N ) 费率 N ≤1 2.50% N =2 2.00%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4 / 133 N =3 1.50% N =4 1.00% N =5 0.50% N ≥6 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封闭期数为 4 期,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00%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32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320=13,200.00 元 赎回费用=13,200.00×1.00% =132.00 元 净赎回金额=13,200.00-132.00=13,068.00 元 即: 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 净值是 1.3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3,068.00 元。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注:1 个月以 30 日计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5 / 133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 全部 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按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6 / 133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 赎回 款项支付 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延缓支付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7 / 133 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8 / 13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 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 3 个工作日就 折算方案、 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9 / 133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固定 收益类资产 (国债、 地 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含 超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质押 及买断 式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及现金等 ) 、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 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 到期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 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 。在开放期,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 36 个月为 一 个运作周期,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前确定大类资产 初始配比,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每个运作周期的前 3 个月为建仓期, 力争在 建仓期结束前达到大类资产初始配比目标, 达到初始配比目标后除证券价格波动 等客观因素影响大类资产配比, 不做频繁的主动大类资产配置调整。 通过上述投 资方法, 一方面使得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较为明晰, 另一方面通过期 初较大比例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为权益投资的波动提供安全垫, 以争取为组合实现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0 / 133 本金安全 ,同时 以有限 比例投资 于权益 类资产 而保有对 股票市 场一定 的暴露度, 以争取为组合创造超额收益。 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期开始到建仓期结束前, 力争做到固定收益类资产 (含 现金类资产)与权益类资产的占比为 80:20。2017 年 12 月 8 日起进 入本基金 第 二个 运作周期 , 本基金第二个运作周期开始到建仓期结束前, 力争做到固定收益 类资产(含现金类资产)与权益类资产的占比为 80:20 。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采取“匹配增强”策略。 (1 ) “匹配” 指组合平 均久期与投资运作周期基本匹配, 核心头寸按买入并 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尽可能地控制利率、 收益率曲线等 各种风险。 (2 ) “增强” 指综合考虑收益性、 流 动性和风险性, 进行积极投资。 积极性 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 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 把握市场 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 增加盈利性、 控制风险 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 的信 用债 券相 比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 于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 转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 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 品种进行投资。 具体为: 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 产业发展趋势、 行业政 策、盈利 状况、 竞争地 位、治理 结构等 基本面 信息,分 析企业 的长期 运作风险; 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长能 力、现金 流水平 等方面 进行综合 评价, 评估发 行人财务 风险; ③利用 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④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 如担保、 抵押、 质押、 银行授信、 偿债 基金、 有序 偿债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 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 力求分享 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 基金的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1 / 133 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 组合投资为原则, 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 保证 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过程中, 由经济结构优化 、 产业 结构升级和技术创新带来的对成长型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 个股精选的股票投资策略,精选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 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但在每个期间开放 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 到期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 放期期间,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 50% ; (2 )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2 / 133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封闭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开放期,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本基 金在封 闭期的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3 / 133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 金封闭 期的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每 个 运作周期 起始 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4 / 133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 保密、 忠于 客户、 资产分离、 责任 分离、 谨慎投资、 公平 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 策略组 负责人、 基金 经理、 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 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 策略组负责人负责本 策略组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 并监控、 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 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 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会议:由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席主 持,对 基金总 体投资 政策、 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 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 )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授 权和会 议决议, 在研究 部的研 究支持 下,拟定 投资计 划,并 进行投资 组合构 建或调 整。在组 合构建 和调整 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 央交易 室按照 有关制度 流程负 责执行 基金经理 的投资 指令, 并担负 一线 风险监控职责。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5 / 133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 误差来 源等方面,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 后收益率+1.5% 。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基金产品,每个运作周期为 36 个月。以三年期 银行定期 存款税后收益率上浮 1.5%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 金投资人理 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6 / 133 5、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所载数 据截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14,918,583.07 10.08 其中:股票 114,918,583.07 10.0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66,829,289.94 76.06 其中:债券 754,118,950.22 66.17








资产支持证券 112,710,339.72 9.89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000,000.00 0.7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0,610,640.44 11.46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7 / 133 8 其他资产 19,306,949.23 1.69 9 合计 1,139,665,462.6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9,280,168.07 2.24 C 制造业 48,108,173.08 5.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845,505.45 0.3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823,158.00 0.6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26,919,708.24 3.13 K 房地产业 7,418,326.25 0.8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956,492.32 0.4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67,051.66 0.0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8 / 13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4,918,583.07 13.3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338 西藏珠峰 391,953 19,280,168.07 2.24 2 600643 爱建集团 498,488 6,968,862.24 0.81 3 002709 天赐材料 129,500 6,921,775.00 0.80 4 601601 中国太保 172,900 6,385,197.00 0.74 5 300338 开元股份 248,012 6,187,899.40 0.72 6 601166 兴业银行 336,900 5,825,001.00 0.68 7 600466 蓝光发展 613,300 5,458,370.00 0.63 8 002497 雅化集团 277,200 5,119,884.00 0.59 9 000786 北新建材 238,800 4,104,972.00 0.48 10 600195 中牧股份 201,496 4,042,009.76 0.4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9 / 13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439,550,914.22 51.0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0,316,000.00 10.49 6 中期票据 224,251,000.00 26.0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36.00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54,118,950.22 87.6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2120 12联发债 406,408 40,657,056.32 4.72 2 127016 14忠旺债 390,000 38,972,700.00 4.53 3 011758037 17西南水泥 SCP001 300,000 30,150,000.00 3.50 4 101558040 15南方水泥 MTN001 300,000 29,982,000.00 3.48 5 122336 13牡丹01 293,760 29,514,067.20 3.4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0 / 133 值比例(%) 1 116477 万科4A1 180,000 18,030,175.89 2.09 2 123589 禾燃气03 180,000 18,000,000.00 2.09 3 1789024 17招金1A3 200,000 17,234,000.00 2.00 4 142774 诺斯B2 120,000 12,000,000.00 1.39 5 123591 禾燃气05 100,000 10,088,352.05 1.17 6 17081826 万科10A1 100,000 10,000,000.00 1.16 7 146109 借呗23A1 100,000 10,000,000.00 1.16 8 123708 15环球B 100,000 10,000,000.00 1.16 9 123612 PR水务03 110,000 5,353,700.00 0.62 10 119164 15中和1B 20,000 2,004,111.78 0.23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 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 易成本。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1 / 133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 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03,886.3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41,887.7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761,175.2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306,949.2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2 / 133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 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3 / 13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 12 月1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7 年 9 月 30 日 。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2.1-2014.12.31 -0.10% 0.09% 0.47% 0.01% -0.57% 0.08% 2015.1.1-2015.12.31 9.41% 0.40% 4.84% 0.01% 4.57% 0.39% 2016.1.1-2016.12.31 3.75% 0.25% 4.26% 0.01% -0.51% 0.24% 2017.1.1-2017.6.30 2.38% 0.13% 2.11% 0.01% 0.27% 0.12% 2017.1.1-2017.9.30 4.32% 0.13% 3.18% 0.01% 1.14% 0.12% 2014.12.1-2017.9.30 18.30% 0.29% 12.77% 0.01% 5.53% 0.28%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12月1日-2017 年9月30日)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4 / 133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 基金基准 2014-12-01 2015-04-29 2015-09-21 2016-02-22 2016-07-15 2016-12-12 2017-05-11 2017-09-30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5 / 133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6 / 133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计 字 [2007]21 号 《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 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 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 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 协会基 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有市价的 ,应采 用市价 确定公 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 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 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投资 品种, 应采用 市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 且被以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 出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 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7 / 133 (3 )有 充足理 由表明 按以上估 值原则 仍不能 客观反映 相关投 资品种 的公允 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 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8 / 133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本 基金于 2017 年12 月20 日发布 公告 《 关于旗 下基金调 整流通 受限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 对 相关内 容 调整为 :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限售期的 股票(包括但 不限于 非公开发 行股票 、 首次 公开发 行股票时 公司 股 东公开发 售股份 、 通 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 带限售 期的股 票等,不包 括停牌 、 新发 行未上 市、回购 交易中的 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值 。特此 说明。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 )评 估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时 ,应当 采用市 场公认或 者合理 的估值 方法确 定公允价值。 (2 )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9 / 13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0 / 133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1 / 133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2 / 133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证券 、期货 交易所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而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3 / 133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仅限现金分红 一种方式;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4 / 133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5 / 133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 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 本基金 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6 / 133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7 / 13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报刊( 以下简 称“指 定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 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8 / 133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中 将 说明基金 募集情 况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9 / 133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定期报告中应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0 / 133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1 / 13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2 / 133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3 / 133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一、 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 程发生 交收违约 ,或者 基金所 投资债券 之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4 / 133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 采用定期开放 的运作方式, 若是由于投资者 在开放日大量赎回而导致 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 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的 风险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或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 到部分延缓支付的风险。 四、 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 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另外, 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验等 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个股的 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 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 基金托 管人 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5 / 133 受损。 六、 特有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也不上市交易。 因此, 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 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 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 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2 亿元, 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并 终止, 且不得 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 确定性风险。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6 / 133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合并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 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别基金合并,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 应选择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 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清算并 终止时 ,由此 产生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3、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 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4、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5、 基金合并完成后, 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并失败 : (1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合并失败的,本基金 继续存续。 7、 本基 金被其 他基金 吸收合并 引起本 基金基 金合同终 止的, 本基金 财产可 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7 / 133 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 方 可执行 ,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8 / 133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9 / 13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0 / 133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1 / 133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及时 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登 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 在该季度内 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 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 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 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 客服中心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话 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 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 00 )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如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 何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 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 本公司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四、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 客户服务热线 021-68609700,400-700 -9700 (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2 / 133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7 年06 月 01 日至2017 年11 月30 日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 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爱建 集团”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06-22 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017-07-01 3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017-07-15 4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摘要(2017 年第 2 号) 2017-07-15 5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07-21 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的公告 2017-08-08 7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 度报告 2017-08-29 8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 2017-08-29 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通过平安证券代销基 金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7-09-15 10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7-10-26 1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7-11-11 1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名称变更的 公告 2017-11-22 1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 2017-11-22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3 / 133 14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11-25 1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运作周期的大类资产初始配比 2017-11-28 1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 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11-30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4 / 133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5 / 133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 证监会 准予中 欧睿达定 期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2.《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登记结算服务协 议 》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 月13 日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6 / 133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7 / 133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 起资金 提供方 持有 使用 发起资 金 认购 的基金份 额的期 限 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起 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 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8 / 133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9 / 133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0 / 133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1 / 133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2 / 133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3 / 133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4 / 133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5 / 133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6 / 133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7 / 133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8 / 133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9 / 13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的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 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别基金合并,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 应选择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 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清算并 终止时 ,由此 产生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3、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 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4、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5、 基金合并完成后, 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0 / 133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并失败 : (1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合并失败的,本基金 继续存续。 7、 本基 金被其 他基金 吸收合并 引起本 基金基 金合同终 止的, 本基金 财产可 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 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 方 可执行 , 并自 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1 / 133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2 / 133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3 / 133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 时间: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4 / 133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严格监督。 1、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固定 收益类资产 (国债、 地 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含 超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质押 及买断 式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及现金等 ) 、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 金不得 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 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并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5 / 133 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 到期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 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 。在开 放期,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 50%, 但在 每个期 间开放 期的前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 到期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 放期期间,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50% ; (2 )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6 / 133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封 闭期 ,本基 金 资产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200% ;开 放期,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 金在封 闭期的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在开放 期的 任 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7 / 133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 金封闭 期的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中小企 业私募 债总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每 个 运作周期 起始 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十二 )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 券名单。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有责 任确保 关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8 / 133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应是具有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资格 、证券 投资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公司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本基金存 款银行 的评估 与研究, 建立健 全银行 定期存 款的业务 流程、 岗位职 责、风险 控制措 施和监 察稽核制 度,切 实防范 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流动 性风险 ,并承 担因控制 不力而 造成的 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 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建设。如 因基金 管理人 员工的 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行存款 时,应 就相关 事宜在更 新招募 说明书 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9 / 133 (5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五)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 合资格 的存款 银行,基 金管理 人应与 存款银行 总行或 其授权 分行签 订《基金 存款业 务总体 合作协议 》 (以 下简称 《总体合 作协议 》 ) ,确 定《存款协 议书》的 格式范 本。 《 总体合作 协 议》 和《存 款协议书 》的格 式范本 由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 (2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明确 存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 存款凭 证的办理 方式、 邮寄地 址(如需 ) 、联 系人和 联系电话 ,以及 存款证 实书或其他 有效凭证遗失后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办存款证实书等。 (3 )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构 ”) 寄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应予配合。 (4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 放到期 或提前 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 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帐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相关法规 对《总 体合作 协议》和 《存款 证实书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依据基 金管理 人与存 款银行 签订的《 总体合 作协议 》 ,以基 金的名 义在存 款银行总 行或授 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 )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 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0 / 133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存款投资指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 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导致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 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 )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 (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 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后, 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 行代为保管存单的, 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工作人员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 复印件 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1 / 133 (3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遗失的, 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 证明文件,并以递送的方式特快专递给基金托管人。 (4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存款证实书” 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 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 )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 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 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 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 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工作 人员电话确认后, 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银行托管 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 经与定期存款行友好协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 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签订的 《 存 款 协 议 书 》 执 行 。 6、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2 / 133 (1 )基 金资金 存入存 款银行当 日,存 款行分 支机构开 具存款 证实书 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并寄送原件给基金 托管人代为保管; 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 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2 )存 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存 款凭证 原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 于首次执 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资 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4、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根 据基金管 理人制 定的风 险控制制 度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是否符合 比例限 制进行 事后监 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3 / 133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6、 如因 市场变 化,基 金管理人 投资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超过 投资比 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 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 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 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 名单的,应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说明理由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八)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本协 议所称 的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4 / 133 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息 ,包括但 不限于 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应划付 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5 / 133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其他相 关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 呈报中 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投 资决策 和风险 控制制度 》 (以 下简称 《制度 》 ) ,以 规范对中 期票据的投 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 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 期票据 属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公 募基金 投资于 一家企业 发行的 单期中 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3、 如因 市场变 化,基 金管理人 投资的 中期票 据超过投 资比例 的,基 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 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6 / 133 (十)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包 括但不 限于: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7 / 133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8 / 133 7、基金 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管理 人投资 产生的 存放或存 管在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 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依据法 律法规 及招募说 明书决 定停止 基金募 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托管账 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托管 账户名称应为 “××基金 (产品名称) ” ,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本基金的 银行托管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 银行托 管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银行托 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及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9 / 133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管理人 根据投 资需要按 照规定 开立期 货保证金 账户、 申请期 货交易 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 开立后, 基金管理 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 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 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基金托管 人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30 / 133 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 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大 合同签 署后及 时将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于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估值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基 金份额 总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31 / 133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处 理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 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32 / 133 对于《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财务报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七 ) 基金管 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 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33 / 133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