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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优势成长混合(003292)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优势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 优势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3 月10 日证 监许可[2016]478 号 《关于准予嘉实优势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 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 月1 日正式 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
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
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 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 和损失。 本基金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12 月1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30日 (未经 审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九、基金的投资 ............................................................................................................................. 54 十、基金的业绩 .............................................................................................................................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七、风险揭示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 嘉实优 势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 关 法律法规 以及 《嘉实优势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嘉实优势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指《 嘉实 优势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嘉实优势 成长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指《嘉实 优势成长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 其 定 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 嘉实优 势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嘉 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由基金管理 人 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 、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 德意志 资产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30% , 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 部 设在北京 并设深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州 、 广州 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证 券投资基金、140 只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货币、 嘉实沪深 300 ETF 联接 (LOF ) 、 嘉 实 超 短 债 债 券 、 嘉 实 主 题 新 动 力 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混 合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票混合 (QDII ) 、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嘉实 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 尔法混合、 嘉实回报混 合、嘉实 基本面 50 指 数 (LOF ) 、 嘉 实价值优势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 H 股指 数 (QDII-LOF)、 嘉实主嘉题新动力混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 嘉实深证基本 面 120ETF、 嘉实深证基 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 黄金(QDII-FOF-LOF ) 、 嘉实信用债 券、嘉实周 期优 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混合、 嘉实安心货币、 嘉实中创 400ETF 、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接、 嘉实沪深 300ETF 、 嘉 实 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 、嘉实 理财宝 7 天 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嘉实纯债债 券、嘉实中 证中期企业 债指数(LOF) 、嘉实中证 500ETF 、嘉 实增强信用 定期 债 券、嘉实中 证 500ETF 联接、嘉实 中证中期国 债 ETF、嘉 实中证金边 中期国债 ETF 联接、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 嘉 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QDII ) 、嘉实丰益策略 定期债券、 嘉实丰益信 用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 市场债券、 嘉实绝对 收益策略定 期混合、嘉 实宝 A/B、 嘉实活期宝 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 活钱包货 币、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 、 嘉实中证主 要消费 ETF 、嘉实中证 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 券、嘉实医 疗保健股 票、嘉实新 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 益混合、嘉 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 强、嘉实逆 向策略股 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 实新消费股票基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快线货币、 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中 证 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灵 活配置混合 、嘉实腾讯 自选股大数 据股票、嘉 实环保低 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 嘉 实 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稳泰 债券、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债券 、 嘉实稳鑫纯债 债券、 嘉实安益混合、 嘉实文 体 娱乐股票、 嘉实稳泽纯债债券、 嘉实惠泽定增混合 、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 嘉实策略优选混合、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 嘉实稳荣债券、 嘉实农业产 业 股票、 嘉实价值增强混合、 嘉实新添瑞混合、 嘉实现金宝货币、 嘉实增益宝货币、 嘉实物 流 产业股票、 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 嘉实新添程混合、 嘉实稳元纯债债券、 嘉实稳熙纯 债 债券、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 、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 、 嘉实定期 宝 6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 沪港深回报 混合 、嘉实 现金添利货 币 、嘉实原 油 (QDII-LOF ) 、嘉实 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 嘉实稳宏债券 、 嘉实中关村 A 股ETF 、 嘉实稳康纯债债券 、 嘉实稳 华 纯债债券 、 嘉实 6 个月 理财债券 、 嘉实稳怡债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嘉实富时 中 国 A50ETF 、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稳愉债券、 嘉实创业板 ETF 、 嘉实 新 添泽定期混合、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稳悦纯债债券、 嘉实致博纯债债券、 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 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 (FOF ) 、 嘉实价值精选股 票、嘉实医 药健康股票 。其中嘉实 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 合、嘉实债 券 3 只开放式基金属 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同时, 管理 多个全国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 特定客户资产基金投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 联席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 构 监管司副处 长、处长; 中国银行厦 门分行党委 委员、副行 长(挂职) ;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 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 局长;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 工作部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 联席会议办公室) 主任; 中 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 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 董事长, 党 委书记, 代任公司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 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 播公司电视设计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 易所、 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 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蕾女士, 董事, 硕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 国 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 现任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 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 美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 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 息 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 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加坡) 董事、 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 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英国籍, 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 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益亚 太区 CFO 、COO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 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 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 任北京德恒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银行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 问,中国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裁 ,万盟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 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 ,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会计学教授, 注册会计师, 中共党员。 曾任中央 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 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 年 12 月起担任 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 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 张树忠先生, 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中共党员。 曾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北方总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监;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大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大 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执行官; 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 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 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 事 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9 年 3 月至今 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 督察长, 中共党员, 法学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 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刘美玲女士,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3 年证券 从业经历。2004 年 6 月加 入 嘉实基金, 先后在研究部、 投资部工作, 并担任过研究部能源组组长、 投资经理职务。2013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 月 22 日任 嘉实策略混合基金经理职务 , 2015 年 2 月 12 日至 2016 年 2 月 20 日 任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8 日任嘉 实增长混合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今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 (2 )历任基 金经理 无。 3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 体投资决策制度,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副总经理兼股票 投资业务联席 CIO 邵健 先生,公司 代总经理赵学军先生,股票投资业务联席 CIO 兼研究总 监陈少平女士,助理 CIO 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邵秋涛先生,人工智能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 生,资深基金经理胡涛先生。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 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 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公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 力资源管理、 资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考核、 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 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 约原则:组 织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 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 益原则: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 经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 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 下 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 会为公司投 资管理的最 高决策机构 ,由首席投 资官(股票 ) 、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 , 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 资 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为 公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 构,由 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 相 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 管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 立 性 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 责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险 控制第一责 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 围 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努 力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 范 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制度上控制风险、 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 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公司逐 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结 构,充分体 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 的原则,各 部门均有明 确 的 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 责 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 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 知 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 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 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财 务核算与基 金资产估值 系统和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 公 司 自有资产、 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及时、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 )建立科 学、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明确划 分各岗位 职 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 和 清 算、基金会 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管 理系统,严 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 资料等信息 安全、真实 和 完 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 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不得有不 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 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 界定风险责任人 ,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 并由 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根 据市场变化 和基金管理 人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和内 部 控 制制度 。 四 、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金托管 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 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 通 银 行 始 建 于 1908 年 ,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 国 的 发 钞 行 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建后 的交通银行 正式对外营 业,成为中 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 股份制 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6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较 上年上升 4 位;根据 2016 年美国 《财 富》 杂志发布的世 界 500 强公 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 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9357.90 亿元。2017 年1-9 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 属于 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544.19 亿元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 。现有员工 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主要人员 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 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 长。 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 业于哈尔滨工业大 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 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 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 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 至 2005 年 8 月任本 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 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 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 月起任本 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 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长 助理、 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 经理。 袁女士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 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 于新疆财经 学院获硕士学位。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9 只。 此外, 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 金、保险资 金、全国社 保基金、养 老保障管理 基金、企业 年金基金、QFII 证券 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 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 产和 QDLP 资 金等产品 。 (二) 基金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交 通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 内部控制 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 原则:托管 中心建立各 二级部自我 监控和风险 合规部风险 管控的内部 控 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 原则:托管 中心独立负 责受托基金 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 资产与交通 银 行 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 原则:托管 中心贯彻适 当授权、相 互制约的原 则,从组织 结构的设置 上 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点。 (5 )有效性 原则:托管 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 部和风险合 规部三级内 控管理模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 原则:托管 中心内部控 制与基金托 管规模、业 务范围和业 务运作环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实 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 露 制度》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 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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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托 管 中 心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 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进 行 国 际 标 准 的 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交 通 银 行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交 通 银 行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 , 交 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负 责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 豪中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5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话 95595 (6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7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95594 (8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9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10)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1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12)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话 95392 (1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14)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15)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16)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1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18)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1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2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2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2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2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2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 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2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2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 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27)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2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29)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30)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6-95156 (31)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32)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33) 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3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3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36)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3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3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39)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厦 15 楼 中心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4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4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4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4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4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4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4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4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4817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4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4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5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5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5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5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5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5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5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5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5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5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2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6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6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6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63)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64)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6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6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6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6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6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7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7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7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7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7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7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7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7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7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7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寿保险大厦十二层、 十五层、 十六层、十七层、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80)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8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8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 区 8 号楼新 浪总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83)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 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8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8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传真 (010 )65185678 名称 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 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827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六 、 基 金的募集 (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 本 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3 月10 日 证监许可[2016]478 号文 注册。 (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 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间:不定期。 ( 三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 、募集期限 : 2016 年9 月9 日至2016 年11月25日 2 、募集方式 及场所 本基金将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基金的认购 1 、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 购时间安排 、认购时应 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的手 续,详见本 基 金 的份额发售公告。 2 、本基金认 购费率按照 认购金额递 减,即认购 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认 购费率越低 。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 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募集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 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 率) 认 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 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②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 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 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 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 利息)/1.00 元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数=(9,881.42 + 10)/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891.42 份基金 份额。 5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6 年12月1 日起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 理 本 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但基金合同另 有 约定的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 年1 月1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并按照 下 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处理 。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赎回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 向销售机构 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 金 登记机构 确认申购或赎回的, 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 及 时查询。 4 、如未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 元,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 投 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 为 人 民 币20,000 元 , 但 已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适 用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人 民 币1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 但若有 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 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 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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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或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单 笔赎回不得 少于1 份(如 该 账 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 基金余额不 足1 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 回基金全部 份额);若 某 笔赎回 将导致投资 者在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足1 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 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 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前 端申 购 费率 按照 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 申购 金 额越 大, 所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 购 金 额(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 , 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中 国 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机构投 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 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 %,则按0.6 %执行。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 时, 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 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 前端申购费 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注:2014 年9 月 2 日 , 本 基金管理 人发 布了 《 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 加开 通后端收 费基金产 品的 公告》 , 自 2017 年 1 月 13 日起, 增 加开 通本基金 在本 公司基金 网上 直销系统 的后 端收费模 式 ( 包括申购、 定 期定额投 资、 基金转换 等业 务) 、 并对通 过本公司 基金 网上直销 系统 交易的后 端收 费进行费 率优 惠,本基 金优 惠后的费 率见 下表: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本 基 金 的赎回 费 用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 担 。对持 续 持 有期少 于7 日 的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 天少 于30日的投 资人收取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 少于90天的 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 , 并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大 于 等 于90 天少于180 天 的 投 资 人 收 取0.5%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 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等 于180天少于365天的 投 资 人 收 取0.5% 的 赎 回 费 ,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大 于 等 于365 天少于730 天 的投资人收取0.25% 的赎 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 有 期 限(T )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天 0.75% 30 天≤T<365 天 0.5% 365 天≤T<730 天 0.25% T ≥730 天 0 3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调整 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并最 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 金 销售机 构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 当投资 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②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例一: 某 投 资 者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 : 投 资者投 资5 万元申 购 本 基金基金份额 ,假 设 申 购当日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050元, 则其可得到46,915.31 份 基金份额。 (2 ) 基 金份数 的 计算 保留 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 赎 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赎回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 假设两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 但 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中基 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 (元, b )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间T T <7 天 30天≤T<365 天 T ≥730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 1.5% 0.5% 0 赎回总额 (元 , d=a*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e=c*d ) 165 60 0 赎回金额(f=d-e ) 10,835 11,940 13,000 ( 八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A.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 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 金 销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B.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的情况。 3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 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C.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 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 加次数,但 基金管理人 须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 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 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 只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 自 2017 年 1 月 13 日起。 (二)转换业务适用的基金明细 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嘉实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包括: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A 、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 嘉实策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增长混合、 嘉实货币 A/B 、 嘉实超短债、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嘉实多元 债券 A/B 、嘉 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 嘉实信用债券 A/C 、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 A/B 、嘉实中 创 400ETF 联 接、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 纯债债券 A/C 、嘉实中 证 500ETF 联 接、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泰和混合、嘉实医疗 保 健股票、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 增强、 嘉实逆向策略 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 实 沪深 300ETF 联接(LOF) 、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 )A/C 、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嘉实快线货币 A 、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 实 腾 讯 自 选 股 大 数 据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智 能 汽 车 股 票 、 嘉 实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 嘉 实 新 常 态 混 合 A/C 、嘉实新 趋势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A/C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A/C 、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 、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A/C 、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A/C 、 嘉实沪 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 、 嘉实前沿科技 沪港深股票、嘉实富时 A50ETF 联接 、嘉实稳宏债券 A/C 、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 混合。 (三)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 )通过代 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 出 基 金 有 赎 回 费 用 的, 收 取 该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 从 低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向 高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转换时, 每次 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 高申购 费用 基金向低申 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 不收 取申购补 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 )通过直 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 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 用基 金转换时, 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 非 0 申 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 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 )通过网 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后端转后端”模式) ① 若转出基 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② 若转出基 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 )基金转 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 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 ×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 ×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1+ 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 (0 ,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 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 转 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 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 转出基金金额-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 转 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易等) 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 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 嘉实安心货币、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实信用债券、 嘉实新趋势灵活 配置混合、 嘉实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超短债、 嘉实多元收益债券、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实 逆向策略股 票、嘉实快 线货币基金A 、 嘉实货币 、嘉实新兴 产业股票、 嘉实优化红 利混 合、 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 (转入 ) 限制,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 具体请 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 内无法转换。 (四)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 ) 基金 转换 的 时间 :投 资 者需 在转 出 基金 和转 入 基金 均有 交 易的 当日 , 方可 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 )基金转 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 基 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 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 )基金转 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理 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 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在 规 定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段 内 收 到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 转 换 的 申请 日 (T 日 ) , 并 在T+1 日对 该 交 易 的有 效 性 进 行确 认 。 投 资者 可 在T+2 日及 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 )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 基 金 转换 时, 由 本基 金转 换 到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开 放式 基 金时 ,最 低 转出 份额 为1 份基金份额。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 则以该等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 )基金转 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 转换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 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 +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 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 )基金转 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比例确认; 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 , 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7 )拒绝或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a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c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d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时。 (e ) 基金 资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f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出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a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的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c )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市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d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 如 发生 基金 合 同 、 《 招募 说 明书 》或 本 公告 中未 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 理人 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应 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 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 十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和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要 求 登 记 机 构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向 其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销售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办理转托管及 相关的办理规则。 ( 十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九 、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 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通过优化大 类资产配置 和选择高安 全边际的证 券 ,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股指期 货、权证, 债券〔国债 、金融债、 企业(公司 )债、次级 债、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 募债等〕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 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 及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95%;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 三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 政策面、 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四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 并根据宏观经 济 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 精选具有一定核心 优势的且成长性良好、 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相信, 无论经济环 境或行业环境如何变化,总是有一些个股能超越市场表现,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 因而, 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 就是非常密切地关注公司的管理、 历史、 商业模式、 成长前景 及其他特 征。 在行业配置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式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 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 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 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 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 、衍生品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用股指期货、 权 证等衍生工具, 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 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 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 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 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 收益。 7 、风险管理 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 、 风险预算模型 等, 并结合 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 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 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 并通过调整投 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 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 进行监控; 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控制单一个 股投资风险。 8. 投资决策 依据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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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1 )投资决 策依据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的有关 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 策程序


?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 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观、 政策、 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 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 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 由基 金经理选 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立的交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 保证 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 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 使之不断 得到优化。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 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回 购的期限不得超过1 年,到期不得展期 ; (16)本基 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 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80% +中国债 券总指数收益率×20%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相关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3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复 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报告期末”) ,本报 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13,734,077.42 90.90 其中:股票


213,734,077.42 90.9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20,930,924.05 8.90 8


其他资产


472,264.78 0.20 9


合计


235,137,266.25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1,557,000.00 4.9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2,931,552.10 48.28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1,093.44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6,385.45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25,571.91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43,223,216.03 18.48 J


金融业


45,779,958.00 19.5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299.99 0.0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44,000.50 0.02 S


综合


- - 合计


213,734,077.42 91.37 3.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439


启明星辰


711,000 15,741,540.00 6.73 2


601318


中国平安


281,700 15,256,872.00 6.52 3


601336


新华保险


254,400 14,416,848.00 6.1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4


600570


恒生电子


262,700 13,408,208.00 5.73 5


002008


大族激光


300,800 13,114,880.00 5.61 6


600809


山西汾酒


218,540 12,030,627.00 5.14 7


002241


歌尔股份


582,568 11,791,176.32 5.04 8


000998


隆平高科


444,500 11,557,000.00 4.94 9


300567


精测电子


106,000 11,203,140.00 4.79 10


600703


三安光电


463,480 10,724,927.20 4.58 4.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2,043.0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39,893.2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14.17 5


应收申购款


66,514.33 6


其他应收款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2,264.78 (4 )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 处 于转股 期 的 可转换 债 券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 股 票中存 在 流 通受限 情 况 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 、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 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2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1.40% 0.30% -5.43% 0.66% 4.03% -0.36% 2017 年上半 年 -6.80% 0.70% 8.42% 0.46% -15.22% 0.24%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1.62% 0.72% 12.51% 0.46% -10.89% 0.26%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图: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图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2017 年9 月30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12 月1 日至报 告期末未满 1 年。 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 为建仓期,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二(二)投资范围和(四)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 一 、 基金的 财 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 二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采 用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 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 并担任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先由基金管理人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与托管费的比 例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若事后证明基金托管人计算结果正确,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都不正确的,双方按照管理费与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4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遗 漏 ,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 或 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 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另有 通 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基 金合同约定 的估值方法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 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 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或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 户 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双 方核对 后 ,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内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 户费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无误后, 自 产 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垫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 义务。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十 五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 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 托管协 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 六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 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 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 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 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 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 媒介和网 站 上;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 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 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 属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 故 的 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 七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 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 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 其他基金份额所投资的债券违约, 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 因此股市、 债市的变 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 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 但并 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 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 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 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 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八)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十 八 、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变更注册。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通 过之日起 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或 者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 出选择。 ( 三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十 九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 《业务规则》以及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 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为本基 金提供销售 、销售支付 、份额登记 、估值、投 资顾问、法 律 、 会计等服务的 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 ,对基金服务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并决定 有关的费率 ;


(15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 应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从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 金 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等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 户, 按照《 基 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 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 利。 A.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 事 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尽管有前 述约定,如 属于 以下情 况 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主动 要求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或其他由基 金 资 产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 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设 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 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至少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发布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或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 项、 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E.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本部分“A. 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 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F. 表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 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G.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人士共同担任计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计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 异议,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I.


本部分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变更注册。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通 过之日起 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B. 基金转换 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或 者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 出选择。 C.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D.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E. 清算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F.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G.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H.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 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 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5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 、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2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9 】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业务 B 、基金托管 人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 交通银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 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 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结汇、 售 汇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 金 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股指期 货、权证, 债券〔国债 、金融债、 企业(公司 )债、次级 债、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 募债等〕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 及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 —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 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股指期货、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 金 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回购 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到期不得展期 ; 16. 本基金 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 支 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17.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 协 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4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 对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进行控制, 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应当负责 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 银 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书 面 协 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 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 议 、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 务时,应严 格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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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应提 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 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 日内, 以书面 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 信息进行审 核,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 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 成一致, 应及 时上报中国 证监会请求 解决。如果 基 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 (7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经董事会 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基 金投资中小 企 业 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 面: 1.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有关等法律法规规定。 2. 基金在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3. 如 未 来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另 有 规 定 或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对 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9 )基金托 管人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 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C.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 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规 定,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 否 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 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 定开立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 账户和债券 托 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 人的其他业 务 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金 申购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B.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 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 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C.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 行 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 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 行 资 金 支 付,并使用 交通银行企 业网上银行 (简称“交 通银行网银”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 结算汇划 业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5 )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 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D.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E.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 基 金 管理人保存。 F. 其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期货公司三方签订的 《金融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 约定 开立相关期货账户。 G.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H.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市 的 有 价 证券 ( 包 括 股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采用估 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 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 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 算 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 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 并担任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C. 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先由基金管理人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与托管费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 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若事后证明基金托管人计算结果正确,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计算都不正确的,双方按照管理费与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3)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遗漏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7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D.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G. 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 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3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同时将其发送资产托 管人, 资产托管人收到后应于 2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同时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收 到后应于 7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同时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应于 3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同时将其发送资产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应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H. 基金管 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1. 基金管理 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管理 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管理 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 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除 上 述 约 定 时 间 外 , 如 果 确 因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商 议 一 致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 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A、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 被依法撤销 、破产,被 依法取消基 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事 由 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被依法撤销 、破产,被 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事 由 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 质对账单且 在季度内有 交易的投资 者 寄 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 帐单。 3 、由于投资 者提供的邮 寄地址、手 机号码、电 子邮箱不详 、错误、未 及时变更或 邮 局 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 三 )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理人向 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 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 四 )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 五 )咨询服务 1 、 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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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二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2017 年 6 月1 日至2017 年 12 月1 日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证券日报》。 序号 临 时 报 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起点及 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2017 年6 月28日 含本基金 2 关于增加“凤凰金信”为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等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7 年7 月20日 含本基金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 购、赎回、定投、转换、最低持有数量限制的公 告 2017 年8 月15日 含本基金 4 关于增加济安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8 月23日 含本基金 5 关于增加通华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9 月12日 含本基金 6 关于增加“新浪基金”为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等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7 年9 月15日 含本基金 7 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 年11 月28 日 含本基金 8 关于增加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 年12月1 日 含本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三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四 、备查 文 件 (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嘉实优势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文件。 2、《 嘉实优 势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嘉实优 势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二 )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处。 (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8 年1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