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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高息(501305)

港股高息: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汇 添 富中 证 港股 通 高股 息 投资 指 数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LOF )A 类 份 额、C 类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 结算 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8 年 1 月 18 日 公告日期:2018 年 1 月 15 日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 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1 三、 基金的募 集与上 市 交易 ................................................................ 2 四、 持有人户 数、持 有 人结构及 前 十名 持 有人 ................................ 5 五、 基金主要 当事人 简 介 .................................................................... 6 六、 基金合同 摘要 .............................................................................. 12 七、 基金财务 状况 .............................................................................. 39 八、 基金投资 组合 .............................................................................. 41 九、 重大事件 揭示 .............................................................................. 43 十、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44 十一、 基金托管 人承诺 .................................................................... 44 十二、 备查文件 目录 ........................................................................ 45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1 一、 重 要声 明与提 示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A 类份额、 C 类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 书》 (以下简 称 “ 本 公告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 则 第 1 号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 本 基 金 ” )管理人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内 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保 证 本 公 告 中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等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7 年 11 月 2 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汇添富基金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站(www.99fund.com )上的《 汇 添 富 中 证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投 资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 。 二、 基 金概 览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简称: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LOF ) A 类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港股高息,基金代码:501305) C 类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港股高C ,基金代码:501306) (二)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8年1月11 日,本基金份额总额为360,048,011.19份。其中,A 类份额 216,876,912.16 份,C 类份额143,171,099.03份。 (三)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18年1月11 日, 本基金A 类份额净值为1.0273元, C 类份额净值为1.0267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2 元。 (四)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截至2018年1月11 日,本次上市交易的份额为A 类份额64,128,256.00 份,C 类 份额38,877,347.00份。 (五)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1月18日 (七)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八)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基 金的 募集与 上市 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 可 【2017】1528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11 月24日 3、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17年11 月6日起至2017 年11 月17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方式: 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8、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 其他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九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3 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 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融证券有限 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 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9、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5454户, 募 集 总 金 额 为360,048,495.51 元 ( 包 括 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111,728.26 元) 。 其中, 本基金A 类份额场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确 认 为 152,748,656.16 份 ( 含 场 外 募 集 期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42,847.79 份 ) ;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确 认 为64,128,256.00 份 ( 含 场 内 募 集 期 利 息 结转的份额16,354.00 份) ;C 类 场 外 认购 的 基金 份 额 确 认 为104,293,752.03 份(含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4 场 外 募 集 期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38,344.15 份 ) ,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确 认 为 38,877,347.00 份(含场内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13,698.00份) 。 11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7年11 月24日验资完毕, 并于当日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11 月24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60,048,011.19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核 准 机 构 和 核 准 文 号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自 律 监 管 决 定 书 [2018]8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8 年1 月18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基金场内简称 及基金代码(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 A 类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港股高息,基金代码:501305 C 类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港股高C ,基金代码:501306


5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A 类份额64,128,256.00 份,C 类份额38,877,347.00 份。 6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披 露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T 日 内 将经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 息投 资 指数(LOF )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传给 上交所, 由上交所于T+1 日通过 行情系统揭 示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7 、 未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的 流 通 规 定 :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 (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8 、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2018 年1 月18 日 起 可 以 开 始 办 理 本 基 金 转 托 管 业 务 , 转 托 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5 四、 持 有人 户数、 持有 人结构 及前 十名持 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8 年1 月11 日 , 本 基 金A 类 场 外 份 额 持 有 人 户 数 为2,800 户 , 平 均 每 户 持有的A 类场外基金份额为54,553.09 份; A 类 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790 户, 平均 每户持有的A 类 场内 基金 份 额 为81,175.01 份 ;本 基 金C 类场 外 份 额 持有 人 户 数 为 1,593 户,平均每户持 有的C 类场外基金份额 为65,470.03 份;C 类场 内份额持有人 户数为324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C 类场内基金份额为119,991.81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8 年1 月11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外本基金A 份额为15,098,200.18 份, 占场外A 类基金 总份额的9.88% ;个 人 投资者持有 的场外 本基 金A 份额 为137,650,455.98 份,占场 外A 类基金总份额的90.12% 。 场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场 内 本 基 金A 份 额 为48,808.00 份 , 占 场 内A 类 基 金 总 份额的0.08% ;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A 份额为64,079,448.00 份, 占场内A 类基 金总份额的99.92% 。 场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 场外本基金C 份额为6,203,789.00 份,占场外C 类基金 总份额的5.95% ;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外本基金C 份额为98,089,963.03 份, 占场外 C 类基金总份额的94.05% 。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本基金C 份额为0.00 份, 占场内C 类基金总份额的 0.00% ; 个人投资者持 有的本基金C 份额为38,877,347.00 份, 占场内C 类基金总份 额的100.00% 。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8 年1 月11 日,A 类份额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 场内基金总 份额比例(% ) 1 杨忠明 4,999,225.00 7.80% 2 刘京华 1,474,569.00 2.30% 3 高广生 996,600.00 1.55%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6 4 胡小英 996,375.00 1.55% 5 赵凯军 996,330.00 1.55% 6 周明建 996,285.00 1.55% 7 沈钊校 996,285.00 1.55% 8 王翠珍 996,240.00 1.55% 9 黄如进 992,331.00 1.55% 10 许平 893,383.00 1.39% 合计 14,337,623.00 22.36% 截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C 类份额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 场内基金总 份额比例(% ) 1 常媛 1,806,081.00 4.65% 2 吕君 1,400,882.00 3.60% 3 张继次 1,170,684.00 3.01% 4 陈月焕 1,000,630.00 2.57% 5 陈伯康 1,000,585.00 2.57% 6 朱琳艳 1,000,225.00 2.57% 7 伍坤仪 1,000,225.00 2.57% 8 黄骏儒 1,000,090.00 2.57% 9 汪宇鹏 1,000,045.00 2.57% 10 吕振伟 990,623.00 2.55% 合计 11,370,070.00 29.25% 注: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 五、 基 金主 要当事 人简 介 ( 一) 基金管 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7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23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 年2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 -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目 前设置 投资 研究总 部、 投资理 财总 部、机 构理 财总部 、互 联网金 融总 部、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国际业务部、 战略投 资部、 产品创新服务中心、 基金营 运部、信息技术部、稽核监察部、综合办公室 ,负责投资研究管理、销售管理、 信息技术管理等基金运营管理工作; 公司设立 北京分公司、 南方分公司、 上海虹 桥机场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 分别负责其区域的基金产品推广与销售 工作; 公 司设立 香港子公司, 负责在港开展资产管理类业务和投资顾问业务 ; 公司设立 汇 添富资本子公司,负责泛资产管理类业务和投资顾问业务的拓展。 3、主要人员情况 截止2017 年12 月31 日, 公司共 有员 工( 包括 中 智公司 派遣 )577 人, 其中博 士及博士以上有21人,硕士354人,本科168 人,专科及以下34人。 4、信息披露负责人: 李鹏 电话:021-28932888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汇添富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成立 于2005 年2 月,总 部设 在上海 陆家 嘴,公 司旗下设立了北京、 南方、 上海虹桥机场、 成都四个分公司, 以及两个子公司 — — 汇添富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China Universal Asset Management (HongKong) Company Limited) 与汇 添富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是中国第一批获得QDII 业务资格、 专户业务资格、 设立海外子公 司并且获得RQFII 业 务 资格的基金公司,同时 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 资管理人。 在投资管理领域,汇添富已形成公募业务、互联网金融、专户业务、资本业务、 国际业务和养老金业务等六大块业务领域以及主动股票投资、 指数化投资、 固定 收益投资、海外投资和另类投资等五大块投资领域协同发展的格局。 截止 2017 年 12 月末, 公司管理 97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形成了覆盖高、 中、 低各类风险收益特征, 较为完善、 有效的产品线, 包括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成长焦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富蓝筹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民营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香港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富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社 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黄 金及 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深证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富深证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汇添富 6 月红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汇添富 季季 红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汇添富优选回 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消费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 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美丽 30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汇 添富高 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证 主要消 费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9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汇添富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现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 汇添富沪深300 安中动态策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汇添富安心中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 场基金、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汇 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 汇添富移动互联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环保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外延增长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汇添富成长多因子量化 策略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汇添富医疗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国企创新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民营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安鑫智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新兴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富达欣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证精准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汇添富盈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稳健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盈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多策略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沪港深新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上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盈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证上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汇添富保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长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新睿 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汇添富中证生物科技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汇添富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汇添富中证中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汇添富全球移动互 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绝对 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中国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汇添富年年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年年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 鑫汇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添福吉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10 富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汇添富盈润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睿丰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汇添富弘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港股通专注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汇添富中证港股 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证 上海改革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6、本基金基金经理 赖中立先生, 国籍: 中国,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金融学硕士,11年证 券从业经验。 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分析师。2010 年8月加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11月1日至今任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2014年3月6日至今 任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QDII ) 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5年1月6日至今任汇添富深 证300ETF 基金、 汇添富 深证300ETF 基金联接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5月26日至 2016 年7月13日任汇添富香港优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9日至今任 汇添富中证环境治理指数(LOF )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7年5月18日至今任汇添 富优选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11月24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 息投资指数(LOF )基 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8人,平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11 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 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 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 、陈军 业务联系人:陈露、陈军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12 六、 基 金合 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13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及转融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14 通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期货经纪 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15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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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16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 资 金账 户、证券 账 户和期 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17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18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终止 基金上 市, 但因基 金不 再具备 上市 条件而 被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19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调低销售服务费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相关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 ) 的 联 接 基金并相应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6)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标的 指数 许可方 所签 订的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调整本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7)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允许 的 范围 内,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8) 基金管理人、 相关证券/ 期货交易所和基金登记机构 等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调 整或修 改《 业务 规则》 ,包括 但不 限于 有关基 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9)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允许范 围内 ,在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允许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调整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1)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20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21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22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23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本 基金 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2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 外,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25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26 三、基金份额收益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 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数 额的确定原则为: 使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增长率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对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上海 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 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3、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对于 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对应类别的 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 现金分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27 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11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2、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28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0%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29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0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标的指数指数使用许可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1 万元, 若计费期间不足一 季度的,则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该计费期间的收取下限。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 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 中第 5-13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30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等 )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 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地 方政府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可 转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同 业存 单、 银行存 款(包 括定 期存 款、协 议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金 融衍 生工具 (包括 股指 期货 、权证 、股 票期权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若未来 港股通业务 规则发生 变化或者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 的其他投资模式, 基金管理人可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进行 相应调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资金类别。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31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 于标的 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和 股票 期权 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32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 (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6)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7)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 本基金主动 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33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0) 、 (18) 、 (19)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34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选取 每日 收盘价 作为 估值全 价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35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股票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股票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估值 技术难 以确 定和计 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同 业存 单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净 价估 值;选 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按 估值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 基金 投资股 票期 权合约 ,一 般以股 票期 权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9、估 值计 算中涉 及 主 要货币 对 人 民币汇 率的 ,将依 据下 列信息 提供 机构所 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 中间价 。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36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3、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况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并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或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37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38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未能协商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 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39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七、 基 金财 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 取认购费 。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 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18 年 1 月 11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期 末余 额 银行存款 212,309,449.80 结算备付金 34,449,345.20 存出保证金 326,736.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53,346,682.71 其中:股票投资 153,346,682.71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4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59,544.55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400,491,758.27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30,401,753.34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82,638.39 应付托管费 11,018.43 应付销售服务费 17,520.85 应付交易费用 144,134.90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50,963.03 负债合计 30,708,028.94 所 有者 权益: 实收基金 360,048,011.19 未分配利润 9,735,718.14 所有者权益合计 369,783,729.33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4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00,491,758.27 八、 基 金投 资组合 截止到 2018 年 1 月 11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 别 市 值 (元 ) 占总资 产的 比例 股票 153,346,682.71 38.29% 基金


债券





其中 :央 票














国债














政 策性 金融 债














金 融债 (商 业银 行次级 债、 商业银 行普 通债 券、 证券 公 司短期 融资 券、 其他 金融 债 券)














企 业债














企 业短 期融 资券














可 转债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票据 、CD )


现金( 银行 存款 及清 算备 付金) 246,758,795.00 61.61% 银行定 期存 款 (定 期存 款 、 通 知存 款、 大额存 单)


其他资 产( 交易 保证 金、 应收利 息、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其 他应 收款、 应收 申购款 、买 入返 售证 券等 ) 386,280.56 0.10%


其中 :买 入返 售证 券


资产合 计 400,491,758.27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境 内股 票。 2.2 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42 A 基础 材料


B 消费 者非 必需 品 25,173,107.31 6.81% C 消费 者常 用品


D 能源 6,281,690.92 1.70% E 金融 54,150,467.40 14.64% F 医疗 保健


G 工业


H 信息 技术 6,014,881.02 1.63% I 电信 服务


J 公用 事业 11,993,387.96 3.24% K 房地 产 49,733,148.10 13.45% 合计 153,346,682.71 41.47%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 (三)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3.1 指数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股票市 值( 元) 占净值 比例 1 00884 旭辉控 股集 团 2,168,000.00 10,886,443.33 2.94% 2 00813 世茂房 地产 508,000.00 9,264,399.05 2.51% 3 00005 汇丰控 股 108,800.00 7,615,107.51 2.06% 4 01288 农业银 行 2,205,000.00 7,308,042.97 1.98% 5 01928 金沙中 国有 限公 司 208,800.00 7,198,471.04 1.95% 6 00939 建设银 行 1,096,000.00 7,000,278.92 1.89% 7 02777 富力地 产 392,800.00 6,836,395.68 1.85% 8 01813 合景泰 富 718,000.00 6,732,436.42 1.82% 9 01398 工商银 行 1,226,000.00 6,666,733.24 1.80% 1 0 03988 中国银 行 1,918,000.00 6,484,613.00 1.75% 3.2 积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积极投资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未投资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 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6.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43 6.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6.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26,736.0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 应收股 利


4 应收利 息 59,544.55 5 应收申 购款


6 其他应 收款


7 买入返 售证 券


8 其他


9 合计 386,280.56 6.4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6.5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6 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7 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未进行积极投资,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 重 大事 件揭示 本基金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 进行公开披露, 并已报送相关监管 部门备案。 序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 方式 法 定披 露 日期 1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发行文 件 中证报,上 交所, 证券时 报, 上证 报,公 司网 站 2017-11-02 2 关于汇 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投 资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增 加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证报,证 券时 报,上 证报, 公司 网站 2017-11-06 3 关于汇 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投 资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增 加上 海银行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证报,证 券时 报,上 证报, 公司 网站 2017-11-07 4 关于汇 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投 资指 中证报,证 券时 2017-11-09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44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增 加招 商银行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报,上 证报, 公司 网站 5 汇添富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关 于汇 添富中 证港 股通 高股 息投 资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提 前结束 募集 的公告 中证报,上 交所, 证券时 报, 上证 报,公 司网 站 2017-11-16 6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中证报,上 交所, 证券时 报, 上证 报,公 司网 站 2017-11-25 7 汇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2017 年 资产净 值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8-01-02 十、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 金托 管人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证券 基金法》 、 《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 根据 《证券基金 法》 、 《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的 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证券基金法》 、 《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的规定, 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汇添富 中证 港股 通高 股息 投资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 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45 十 二、 备 查文 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准 予 汇 添富中 证港 股通高 股息 投资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注册的文件; 2、《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 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 3、《 汇添富中证港股通 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 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