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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润(160617)

鹏华丰润: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丰 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1378 号文 ) 核准 ,进 行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部 2010 年 12 月 02 日基金部函[2010]718 号文件《关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 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正式 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净 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人在 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 括 但不 限于 :系 统性 风 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 并不 构成 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 本基 金表 现 的保 证。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并 根据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予以投资。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7 年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生效 七、基金的上市交 易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业绩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 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 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十五、基金运作方 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十六、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十七、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八、风险揭示 十九、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二十、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二十一、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三、其他应披 露事项 二十四、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 办法 》 )等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以 及《 鹏华 丰 润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本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人 投 资决 策有 关 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 遗漏 ,并 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鹏 华丰 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鹏 华丰 润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和其 制定 机构 不 时做 出的 修改 、补 充 和有 权解 释, 以及 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会员单位:指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交易所会 员单 位 23.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4.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的 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 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以及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可以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2.注册 登记 系统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注 册登 记系 统, 又简 称为 TA 系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3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封闭期:指根据本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期 间, 在该 期间 内基 金份 额 保持 不变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不 得申 请申 购 、赎 回本 基金 ,但 在本 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4.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 则》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 业务 实施 细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及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 实施 的《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 实施 细则 》及 销售 机构 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之 间进 行, 指投 资人 将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内某 会员 单 位( 交易 单元 )与 注册 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 传播 、法 律 法 规变 化 、突 发停 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 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中 国证 监会 第六 、 七届 发审 委 委员 ,现 任鹏 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 裁、 党总 支书 记 。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欧利盛 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定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 派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 总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 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 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 办公 厅新 闻处 干 部、 秘书 处 副处 级秘 书、 发行 监 管部 副处 长 、人 事教 育部 副处 长、 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祝松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深圳市分行资金营运部,从事债券投资及理财产品组合投资管理; 招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 部,担任代客理财投资经理,从事人民币理财产品组合的投资管理工作。2014 年 1 月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投资管理工作。2014 年 02 月担任鹏华丰润债券(LOF ) 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02 月担任鹏华普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03 月担任鹏华产业 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3 月担任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担任鹏 华丰华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2 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6 月担 任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6 月担任鹏华丰茂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丰盈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丰惠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3 月担任鹏华永安定期开 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5 月担任鹏华永泰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祝松先生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4 年 02 月担任鹏华普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03 月担任鹏华产业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3 月担任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丰华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2 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6 月担任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6 月担任鹏华丰茂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丰盈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丰惠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3 月担任鹏华永安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5 月担任鹏华永泰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12 月至 2014 年 02 月














阳先 伟先生 2014 年 02 月至本更新招募书截止日














祝松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销 售 办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 予以 充分 的评 估和 防 范, 对业 务过 程中 潜 在和 存在 的风 险进 行 通报 、讨 论, 并及 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 门内 部控 制 制度 执行 情况 和遵 循国 家法 律 、法 规及 其他 规定 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 风险 控制 职责 ,负 责 把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理 念和 措施 落实 到每 一 个业 务环 节当 中, 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 头上 杜绝 不正 当关 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 部 人控 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 护投 资人 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氛围 ,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 解国 家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 构、 控制 程序 、控 制 措施 以及 控制 职责 ,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 系。 通过 不断 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 察 稽核 制度 、信 息技 术 管理 制度 、公 司财 务 制度 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 及包 括岗 位设 置、 岗位 职 责、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 业务 流程 、规 章 等, 从基 本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 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 等 业务 岗位 的分 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 过适 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实 时对 风险 进 行评 估、 预警 、监 督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对 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监 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 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 统等 计算 机辅 助控 制 系统 ,对 投资 比例 限 制、 “禁 止买 入股 票 名单 ”、 交叉 交易 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严格 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公 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加 强集 体 决策 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 配置 比例 、基 金经 理 个股 授权 、基 准仓 位 等由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定。 同时 ,公 司建 立了 严 格的 股票 库制 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资 股票 制 度, 并由 研究 小组 负责 维护 ,所 有股 票投 资必 须 完全 从股 票库 中选 择 。公 司还 建立 了契 约 风险 评估 制度 ,定 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 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 代 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 幅 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 ;净利润 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 货币》“2016 中国 最佳 银行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 最佳 消 费者 银行 ”、 “2016 亚 太区 最佳 流动 性管 理银 行 ”, 《机 构投 资者 》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 务 钻石 奖” ,《 亚洲 银行 家》 “中 国最 佳大 型零 售 银行 奖” 及中 国银 行 业协 会“ 年度 最具 社 会责 任金 融机 构奖 ”。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 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 全球第 2 ;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 名 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 管业务部,下设综 合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 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 理,曾先后在中国 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 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 行公 司业 务部 、投 资 托管 业务 部、 授信 审 批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 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市 分行国际部、营业部 并担 任副 行长 ,长 期从 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郑绍 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投 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 客户 部, 长期 从事 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 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 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 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 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 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 外金 融机 构客 户 营销 拓展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 办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 客 户为 中心 ”的 经营 理念 , 不断 加强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严 格履 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切 实维 护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为 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发 展,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 模不 断扩 大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 增加 ,已 形 成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 、基 本 养老 个人 账 户、(R)QFII 、(R)QDII 、企 业 年金 等产 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 平, 赢得 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连 续 11 年获 得《 全球 托 管人 》、 《财 资》 、 《 环 球金 融 》“ 中国 最 佳托 管银 行 ”、 “ 中国 最佳 次 托管 银行 ” 、“ 最佳 托 管专 家——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托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 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 控管理委员会,负 责全行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 检查 指导 。资 产托 管 业务 部配 备了 专职 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 部具 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托 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进 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核 、检 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 务信 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监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 开发 的“ 新一 代托 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 管应用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 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 人进 行风 险提 示,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促其纠 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 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 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银行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 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董金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 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1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1)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7、8、17、18、19、38-44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福建省外电信、联通用户暂加拨 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19)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 国际B 栋一层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2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2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021 -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2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 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swsc.com.cn 3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5618 网址:www.e5618.com 3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 义 层 11-A,8-B4,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5)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 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客户服务电话:010-58325327 网址:8.jrj.com.cn 1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0571)56768888 网址:www.5ifund.com 17)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要 求, 根据 实情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 构代 理销 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且符 合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风 险控 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会员 单 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亦清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王玲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联系电话:(0755 )22163333 传真:(0755 )22163390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 基金 的募 集 与基 金合 同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经 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11 日证监许可 1378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从 2010 年 11 月 3 日 起到 11 月 25 日止 ,共 募 集 1,335,591,800.74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5,226 户。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正式生效。 (三) 基金 存续 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 基金 的上 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 时间


本基金于 2010 年 1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发布的《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 上市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中的 基金 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 转 托管 业务 将 基金 份额 转至 场内 后, 方可上市交易。


(三) 上市 交易 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 上市 交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 上市 交易 的 行情 揭示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 情发 布系 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暂停 上市 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暂停 上市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接 到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 立即 在至 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 恢复 上市 的 公告


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 本基 金上 市, 并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恢复 上市 公告。


(八) 终止 上市 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 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终止 上市 情形 时, 由证 券 交易 所终 止其 上市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报 经中 国证 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 上市 交易 的 其他 业务 规则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 十)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 相关 规 定进 行调 整的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相 应 予 以修 改 ,且 此项 修 改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 一)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 功能。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自 2010 年 12 月 2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1 日止。 封闭期结束后,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起,本基金的运作方式转为上市开放式,并开放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二)基金份额的 场外申购、赎回 本节 内容 仅适 用于 本基 金的 场外 申 购、 赎回 业务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 金份 额 可直 接办 理场 外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业务 ;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通 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 基 金份 额转 登记 到注 册 登记 系统 中, 再办 理 场外 申购 、赎 回等 场外 基金业务。 1、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中国建设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 销售 网点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等 公告 中 列明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2、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 交易 市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他 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业务 。 如果 本基 金接 受投 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 2013 年 12 月2 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 须根 据基 金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向基 金销 售 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 人在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 提交 的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回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 申购 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 功。 若申 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 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处理。 5、场外申购、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和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2)投 资人 通 过代 销机 构 场外 申购 本 基金 ,单 笔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0 元( 含申 购 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 首次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 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各销售 机构 可根 据业 务情 况设 置 高于 或等 于本 公司 设 定的 上述 单笔 申购 最 低金 额, 如果 销售 机构 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 理 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 5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 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 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场 外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 0.8 % 0.32% 50 万≤ M <250 万 0.5 % 0.15% 250 万≤ M <500 万 0.3 % 0.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注: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 场 外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适 用特 定申 购 费率 ,包 括基 本养 老基 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本 公司 将在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其他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一般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 。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 资者 其份 额持 有期 限以 份 额实 际持 有期 限为 准 ;从 场内 转托 管至 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从 场外 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场外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Y ≥ 2 年 0


注: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人 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申 请人承担,其持有期不满 30 天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等于或高 30 天的, 其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 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 以特 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 基金 交 易的 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 的前 提下 ,设 立新 的基 金 份额 级别 、增 加新 的 收费 方式 等情 况,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后 修改 基金 合 同并 及时 公告 ,但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7、场外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 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 为 0.8%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 =4,397.45 份 即:某投资人(非 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28 元, 则可 得 到 4,397.4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 =11,474.2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1,474.26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 购金 额 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并 扣除 相 应的 费用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场外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对 上 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 间 进行 调整 ,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节 内容 仅适 用于 本基 金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办 理的 场内 申购 和 赎回 业务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直 接 办理 场内 申购 、赎 回 业务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中 的基 金 份额 可通 过 办理 跨系 统 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 额转 登记 到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 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且符 合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风 险控 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会员 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立 的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账 户开 立的 具体 事项 参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 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 交易 市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他 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业务 。 如果 本基 金接 受投 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 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4)投 资人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时 , 需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5、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 人需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场内 申购 赎回 相关 业务 规则 ,在 开放 日 的业 务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其 账户 内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业务 办理 单位 对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业 务 办理 单位 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 申购 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 功, 若申 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同时 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前提 下, 调整 上 述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 50 万≤ M <250 万 0.5 % 250 万≤ M <500 万 0.3 %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人 赎回 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申请 人 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并 在招 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后,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 的前 提下 ,设 立新 的基 金 份额 级别 、增 加新 的 收费 方式 等情 况,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后 修改 基金 合 同并 及时 公告 ,但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8、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资人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 )=9,920.6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 =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78 份,整数位后 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 ×1.025=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19.95 -79.37 =0.68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78 份,退款 0.68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9、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与 过 户登 记业 务,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办 理本 基 金份 额场 内申 购、 赎 回业 务应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 规则 。若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四)巨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五)拒绝或暂停 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 )条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连 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投 资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基金 转 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七)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八)基金的转托 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 点) 时, 销售 机构 ( 网点 )之 间不 能通 存 通兑 的, 可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指投 资人 将基 金份 额在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某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与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的 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具体业务要求参见 2010 年 12 月 10 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润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九)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届 时发 布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确 定。 投资 人在 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基金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基础 上, 通 过积 极的 投资 策略 ,力 争为 基金 持有 人 创造 较高 的 当期收益。 (二)投资理念 把握 宏观 经济 走势 、注 重价 值分 析 的基 础上 ,充 分挖 掘利 用市 场投 资机 会 ,可 以创 造 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主 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 品种 ,包 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债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等 金融 工具 以及 法律 、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 金也 可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权 益类 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不 直接 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 工 具, 但可 以参 与一 级市 场股 票首 次公 开发 行或 新 股增 发, 并可 持有 因 所持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转股 形成 的股 票、 因持 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 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对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股 票等 权益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基 金转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 ,本 基金 将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四)投资策略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积 极 的投 资策 略 ,寻 找各 种可 能的 价值 增长 机会 ,力 争 实现 超越 基 准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方 面, 本基 金通 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及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重 点 分析 ,结 合 对股 票市 场趋 势的 研判 及 新股 申购 收益 率的 预 测, 比较 未来 一定 时 间内 债券 市场 和股 票市 场的相对预期收益率,在债券、股票一级市场及现金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2、资产流动性纵向分配策略 鉴于 投资 人对 投资 标的 流动 性需 求 随时 间呈 递增 分布 的规 律, 本基 金在 成 立后 初期 将 在以 最小 成本 确保 合理 流 动性 水平 的前 提下 , 适当 降低 资产 组合 的 流动 性水 平, 争取 累积 较高 的投 资收 益。 当预 期 投 资人 对 流动 性的 边 际需 求上 升到 一定 程 度( 本基 金界 定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 ,本 基 金将 调高 投资 组合 的 流动 性水 平并 开放 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以优 化投资回报及流动性给投资人带来的整体收益。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将 采取 久期 策略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骑乘 策略 、息 差策 略 、利 差策 略 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更高的总回报。 (1)久期策略 本基 金将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组 合久 期 管理 策略 ,以 实现 对组 合利 率风 险的 有 效控 制。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 济周 期所 处阶 段及 其 它相 关因 素的 研判 调 整组 合久 期。 如 果预期 利率 下降 ,本 基金 将增 加 组合 的久 期, 以较 多 地获 得债 券价 格上 升 带来 的收 益; 反之 ,如 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搭 配。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收益 率 曲线 变化 的预 测, 适 时采 用子 弹式 、杠 铃或 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 金将 采用 骑乘 策略 增 强组 合的 持有 期收 益。 这一 策 略即 通过 对收 益率 曲 线的 分析 , 在可 选的 目标 久期 区间 买 入期 限位 于收 益率 曲 线较 陡峭 处右 侧的 债 券。 在收 益率 曲线 不变 动的 情况 下, 随着 其剩 余 期限 的衰 减, 债券 收 益率 将沿 着陡 峭的 收 益率 曲线 有较 大幅 的下 滑, 从而 获得 较高 的资 本 收益 ;即 使收 益率 曲 线上 升或 进一 步变 陡 ,这 一策 略也 能够 提供 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 金将 利用 回购 利率 低于 债券 收 益率 的情 形, 通过 正回 购将 所获 得的 资 金投 资于 债 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利差策略 本基 金通 过对 两个 期限 相近 的债 券 的利 差进 行分 析 , 从而 对利 差水 平的 未 来走 势作 出 判断 ,进 而相 应的 进行 债 券置 换。 影 响两 期限 相近 债券 的 利差 水平 的 因素 主要 有息 票因 素、 流动 性因 素及 信用 评级 因 素等 。当 预期 利差 水 平缩 小时 ,买 入收 益 率高 的债 券同 时卖 出收 益率 低的 债券 ,通 过两 债 券利 差的 缩小 获得 投 资收 益; 当预 期利 差 水平 扩大 时, 则进 行相 反的操作。 4、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可 投资 可转 债、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或含 赎回 或回 售权 的债 券等 ,这 类 债券 赋予 债 权人或债务人某种期权,比普通的债券更为灵活。 (1)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 债具 有债 权的 属性 ,投 资人 可 以选 择持 有可 转债 到期 ,得 到本 金与 利 息收 益; 也 具有 期权 的属 性, 可以 在 规定 的时 间 内将 可转 债转 换成 股 票, 享受 股 票分 红或 套现 。因 此, 可转债的价格由债权价格和期权价格两部分组成。 本基 金将 采用 专业 的分 析和 计算 方 法, 综合 考虑 可转 债的 久期 、票 面利 率 、风 险等 债 券因素以及期权价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获得超额收益。 (2)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在 对这 类债 券基 本情 况进 行 研究 的同 时, 将结 合市 场状 况、 债券 具 体条 款重 点 分析附权部分对债券估值的影响。 对于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债券 部分 将 按照 债券 投资 策略 进行 管理 ,权 证部 分 将在 可交 易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内卖出。 5、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 深入 分析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市场 利率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 及质 量、 提 前偿 还率 、风 险补 偿收 益 和市 场流 动 性等 基本 面因 素, 估 计资 产违 约 风险 和提 前偿 付风 险,并根 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 结构 安排 ,模 拟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本 金偿 还 和利 息收 益的 现金 流过 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 金根 据新 股发 行人 的基 本情 况 ,结 合对 认购 中签 率和 新股 上市 后表 现 的预 期, 谨 慎参 与新 股申 购, 获取 股 票一 级市 场与 二级 市 场的 价差 收益 ,申 购 所得 的股 票在 可上 市交 易或流 通受限解除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卖出。 (五)投资决策依 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国家产业政策;


3、固定收益市场发展及各类属间利差情况; 4、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5、上市公司研究,包括上市公司成长性的研究和市场走势; 6、证券市场走势。


(六) 投资 决策 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 会议 ,由 公司 总经 理或 指 定人 员召 集。 如需 做 出及 时重 大决 策或 基 金 经理 小 组提 议, 可临 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每 日基 金 申购 和赎 回净 现金 流 量;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 限制 和比 例限 制; 研究 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 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 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七)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 综合 指数 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并发 布, 该指 数样 本 具有 广泛 的 市场 代表 性, 涵盖 主要 交 易市 场、 不同 发行 主 体和 期限 的债 券, 是 中国 目前 最权 威、 应用 最广 的债 券指 数之 一。 中 债综 合指 数的 构成 品 种完 全覆 盖了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 反映 了债 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 今后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 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 用于 本基 金 时,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 据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原 则, 根 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 金属 于债 券型 基金 ,其 预期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 混合 型基 金 及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九)投资禁止行 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 金在 投资 策略 上兼 顾投 资原 则 以及 本基 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低 基金 财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 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将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4)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 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 规定;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 外;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8)本 基 金持 有 的所 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政 策 等对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所约 定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更 ,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7 月1 日起至9 月 30 日止。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13,188,846.70


88.66


其中:债券


1,913,188,846.70


88.6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88,000,000.00


8.7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5,817,728.39


1.20


8


其他资产


30,871,688.94


1.43


9


合计


2,157,878,264.03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无。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无。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无。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8,898,947.10


1.8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98,520,000.00


55.6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98,520,000.00


55.69


4


企业债券


408,657,400.00


18.9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55,921,000.00


11.89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11,191,499.60


0.5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13,188,846.70


88.90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60206


16 国开 06


3,800,000


364,800,000.00


16.95


2


170210


17 国开 10


3,400,000


333,166,000.00


15.48


3


160418


16 农发 18


1,400,000


132,580,000.00


6.16


4


160213


16 国开 13


1,100,000


99,594,000.00


4.63


5


136426


16 电投 01


1,000,000


99,040,000.00


4.60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无。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无。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无。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政 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评 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0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962.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818,725.9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871,688.9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债


8,913,600.00


0.41


2


132001


14 宝钢 EB


1,389,900.00


0.06


3


113008


电气转债


319,410.00


0.01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无。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0 年 12 月 02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30% 0.06% 0.46% 0.06% -0.16% 0.0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19% 0.13% 5.33% 0.08% -3.14% 0.05%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8.27% 0.15% 3.60% 0.06% 4.67% 0.0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2% 0.10% -0.47% 0.09% 2.49%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8.85% 0.36% 10.34% 0.11% 8.51% 0.25%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44% 0.44% 8.15% 0.08% 2.29% 0.3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13% 0.20% 1.85% 0.09% 0.28% 0.11%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0.30% 0.08% 0.68% 0.06% -0.38%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52.24% 0.25% 33.51% 0.09% 18.73% 0.16% 十一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 以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 金财 产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银行 存 款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 交易 清算 资 金的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 证券 账户 ,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处分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 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 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 原因 进行 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 分。 非因 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 、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的 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销 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 失当 事 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 损失 按 下述 “ 差错 处 理原 则 ”给 予 赔偿 ,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 计算 差错 、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人的 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 错, 因不 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 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 方”) , 则差 错 责任 方 应赔 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 在 其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 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 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十三 、基 金的 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 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 1 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 收益的 90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 基金 封 闭期 满并 转换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或者 封闭 期内 经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提前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 金份 额,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除 权日 的单 位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 方式 的投 资人 其红 利 所转 换的 基金 份额 免 收申 购费 用; 若投 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 份额 只能 采取 现金 红利 的分 配方 式, 投 资人 不能 选 择其 他的 分红 方式 ,具 体 收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以及 该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 时间 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十四 、基 金的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上市费用; 4.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 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 理费 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 管费 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 理费 和 托管 费 之外 的 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其 他 有关 法 规及 相 应协 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 、基 金运 作 方式 的变 更及 相关 事项 (一) 基金 运作 方 式的 变更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封 闭期 限为 三 年, 封闭 期结 束后 ,本 基金 将转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本 基金 在 封闭 期结 束后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LOF)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金封闭期已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结束, 自 2013 年12 月 2 日起,本基金的运作方 式转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 (二)转换 运作 方式 后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相关 事 宜并 不因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而发 生调 整。 登记 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 金份 额可 通过 跨系 统 转托 管转 入场 内上 市交 易。


十六 、基 金的 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 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 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 组织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按规 定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 内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全 国 性报 刊( 以下 简 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0 年12 月3 日刊登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0 年12月2日生效。 (五)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刊登了《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六)基金资产净 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 上市 交 易前 , 基金 管 理人 将 至少 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 上市 交 易后 ,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每 个 交易 日 的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在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后 ,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每 个 开放 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将公 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 个市 场 交易 日 (或 自 然日 )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 然日 )的 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 定期 报 告应 当 按有 关 规定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 公告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 可能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封闭期内基金扩募; 27.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28.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 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明 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季度 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 制完 成后 ,将 存放 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公 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 人也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将在 指定 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 金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系 统性 风 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本 基 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系 统性 风 险是 指因 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 对证 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风 险, 主要 包括 政策 风 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 利率 风险 和购 买力 风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策 风险 是指 政府 有关 证券 市场 的 政策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是 有重 要的 举措 、 法规 出台 , 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经 济 运行 周期 性的 变化 会对 基金 所投 资的 证 券的 基本 面 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 风险 是指 由市 场利 率变 化给 投 资人 带来 收益 损失 的可 能性 。债 券是 一 种法 定的 契 约, 大多 数债 券的 票面 利 率是 固定 不变 的, 当 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会 吸引 一部 分资 金流 向银 行储 蓄等 其他 金融 资产 , 减少 对债 券的 需求 , 债券 价格 将下 跌; 当 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一部 分资 金流 回债 券市 场, 增 加对 债券 的需 求, 债 券价 格将 上涨 。一 般 而言 ,投 资购 买的 债券 离到期日越长,则利率变动对债券价格的影响越大,其利率风险也相对越大。 4、购买力风险 基金 收益 的一 部分 将通 过现 金形 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的 购买 力可 能因 为通 货 膨胀 的影 响 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 利率 下降 将影 响固 定收 益类 证 券利 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 上升 带来 的 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在 利 率走 低时 ,再 投资 收 益率 就会 降低 ,再 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当 利率 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 的经 营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基 金 所投 资债 券对 应的 公司 经营 不善 ,能 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 减少 ,公 司无 法偿 还 债券 利息 的风 险。 虽 然本 基金 可通 过分 散 化投 资减 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同时 ,公 司经 营不 善也 将导 致其 股 票价 格下 跌, 对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带 来 相应 损失 的 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 发行 人无 法按 时还 本付 息, 而 使投 资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为信 用风 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 表现 在公 司债 券中 ,公 司 如果 因为 某种 原因 不 能完 全履 约支 付本 金 和利 息, 则债 券投 资就 会承 受较 大的 亏损 。广 义 的信 用风 险不 仅指 企 业的 违约 风险 ,还 包 括市 场信 用利 差扩 大及 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 会影 响其 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因此 ,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相关 性 较大 。因 此基 金可 能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 可能 面临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 能出 现的 投 资人 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前 者是 指金 融资 产不 能 及时 变现 或无 法按 照 正常 的市 场价 格交 易而 引起 损失 的可 能性 。为 应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基 金资 产需 保持 一定 的 流动 性, 从而 在收 益性 方面 可能 会有 些损 失, 影 响基 金投 资目 标的 实 现。 后者 是指 在开 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 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五)本基金特定 风险 由于 本基 金采 取流 动性 纵向 分配 策 略 ,即 本 基金 在成 立后 初期 将在 以最 小 成本 确保 合 理流 动性 水平 的前 提下 , 适当 降低 资产 组合 的 流动 性水 平, 争取 累 积较 高的 投资 收益 。当 预期 投资 人对 流动 性的 边 际需 求上 升到 一定 程 度( 本基 金界 定为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年 ), 本基 金将 调高 投资 组合 的 流动 性水 平并 开放 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以 优化 投资 回报 及流 动性 给投资人带来的整体收益。 这一策略体现在本基金运作方式上为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内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持有 人只 能通 过证 券交 易所 二 级市 场交 易卖 出基 金 份额 变现 。在 证券 市 场持 续下 跌、 基金 二级市场 交易 不活 跃等 情形 下 ,有 可能 出现 基金 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 低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 、基 金的 终 止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清算 。基 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 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 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 募集 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 投资 分 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 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 管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 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1.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每 一 基金 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 基金 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封闭期内基金扩募; 10)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 更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2)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 3000 万人民币; 3)连续 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上的基金份额。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时,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应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程 序 召开 ,并 就 因上 述情 形的 发生 是否 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的事 项 或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的 事项 以特 别 决议方式进 行表决。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 要求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 负责选择 确定 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 会议形式; d) 议事程序; e)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f)代理投票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g) 表决方式; h)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 过授 权 委托 书委 派其 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出席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统 计 显示 , 全部 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 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b) 到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代理 人 身份 证明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 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 出具 的相 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 记资 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 和公 证 机关 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d)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和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e)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 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 且不 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 决定 。如 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 议的 通 知后 ,如 果需 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 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 注意 事项 ,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经合 法执 业的 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由召 集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基 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 人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册 。 签名 册 载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 当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大 会主 持 人对 于 提交 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 以 对投 票数 进行 重 新清 点; 如大 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 重新 清点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 在监 督人 派 出的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 票人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 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9) 、10) 项召 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 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 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 基金 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除外);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 据适 用的 相关 规 定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封闭期内基金扩募; 9) 终止 基金 上 市, 但 因本 基金 不再 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终止 上 市的 除外 ;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当出 现下 述情 形 之一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召 集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2)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 3000 万人民币; 3)连续 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上的基金份额。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时,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应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程 序 召开 ,并 就 因上 述情 形的 发生 是否 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的事 项 或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的 事项 以特 别决 议方 式进 行表决。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 费率 或变 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 合同 终 止时 ,成 立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清算 。基 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 式 对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内 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 解 途径 解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调 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 和注 册登 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 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照 基 金托 管人 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以 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主 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 品种 ,包 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债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等 金融 工具 以及 法律 、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 金也 可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权 益类 金 融工具 。本 基 金不 直接 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 工 具, 但可 以参 与一 级市场股 票首 次公 开发 行或 股 票增 发, 并可 持有 因 所持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转股 形成 的股 票、 因持 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对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股 票等 权益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基 金转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 ,本 基金 将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 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将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遵从其规定;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 外;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7)本 基金 持有 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政 策 等对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所约 定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更 ,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券 名单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 规禁 止基 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无 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 标准 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 应严 格按 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 在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 结算 。如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 行交 易, 并 负责 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 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 及损 失。 若未 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 行 予以 承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易 对手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 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限于 可由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应保 证登 记 存管 在本 基金 名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 关工 作的 落 实和 协调 ,并 确保 基金 托 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造 成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安 全保 管本 基金 资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 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并 经 其董 事会 批 准。 风险 处置 预案 应包 括 但不 限于 因投 资受 限 证券 需要 解决 的基 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 金流 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 失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况 的 处置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 取积 极有 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 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 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 金的 支付 结算 ,并 承担 所有 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 因基 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本 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 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 保证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的 有关 资料 真实 、 准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 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 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的名 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 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 金有 关投 资受 限证 券 比例 如违 反有 关限 制规 定,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 及时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 回函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 基金 完成 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收 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有关 规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等 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 的保 管库 ,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 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签 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 合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 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 产净 值 除以 基 金 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按 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 包括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或编 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 式 因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 不 能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二、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以 下服 务内 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正 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 供,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 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 销渠 道创 新方 面, 本基 金管 理 人大 力发 展基 金电 子商 务, 并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交 易 系统,投资者可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phfund.com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 易及 信息 查询 等已 开 通的 各项 基金 网上 交 易业 务。 同时 ,投 资 者可 关注 鹏华 基金 官方 微信 帐 号( 微信 号:penghuajijin) ,快 速实 现 净值 查询 功能 , 绑定 个人 账 户之 后, 还可 实现 账户 查询 功能 和交 易功 能 。基 金管 理人 也将 不 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 术 系统 和销 售渠 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www.phfund.com )、 短 信 平 台、 呼 叫 中 心(400- 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信件定制的内容 为季 度纸 质对 账单 ,手 机 短信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 公司 最新 公告 、持 有基 金周 末净 值等 ;邮 件定 制 的信 息包 括: 鹏友 会 周刊 、电 子对 账单 等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 者可 通过 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进 行信 息查 询, 通过 输入 基金 账户 号 (或 证件 号 码) 和查 询密 码进 入查 询 账户 ,享 有交 易查 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 改、 对账 单打 印、 理财 刊物查阅等服务。


投资 者可 通过 在线 客服 、短 信接 收 平台 等网 络通 讯工 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基 金管 理人 在 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00 的座 席服 务( 重大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直 销和 销售 机构 网 点柜 台、 基金 管理 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叫 中心 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 子邮 件、 书信 、网 络在 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 人负 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 三、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本 基 金 的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将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销售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相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内 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 并 至少 在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升级切换及启用新版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的 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直销中心首 次认/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0 日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4 日 2017 年第二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腾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申购(含定 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7 年 8 月 11 日 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 基金认/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23 日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泛华普益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9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与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9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与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 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3 日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投资者通过 淘宝直销平台或支付宝支付账户开立的本公 司直销交易账户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 基金赎回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对 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30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7 年 6 月 2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1 日 止。 二十 四、 招募 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等的 办 公场 所,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 阅; 也可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 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投 资 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五、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 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 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余 备查 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8 年 1 月